森林生态环境论文范文

2024-05-05

森林生态环境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为了解决环境利益者和经济利益者之间的扭曲关系,我国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当前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过程中,存在生态补偿执行偏差、补偿资金来源有限、补偿标准不尽合理、补偿形式单一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对生态效益补偿的宣传与引导不够、缺乏良性的投融资机制、缺乏科学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核算体系、相关法律政策滞后、错误政绩观蔓延等。为此,要强化政府生态责任,扩大财政生态转移支付,构建森林价值评估体系和补偿标准,实行多元化的补偿形式,建立森林生态补偿的保障体系。

关键词:西部民族地区;政府主导;森林资源;生态补偿;龙胜各族自治县

继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概念之后,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又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详细的规划,并纳入我国“五位一体”建设中,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战略层面。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党的文件对我国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指导性意义,为民族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构建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价值。

一、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内涵及意义

(一)生态效益补偿的涵义

“生态效益补偿”一词最早出现在19世纪70年代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的生态文明研究中。当时西方国家经历了工业革命,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使得自然资源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于是,生态效益补偿随之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并成为西方社会科学研究的热点之一。相比之下,我国的生态效益补偿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仍停留在学习借鉴西方经验的初级阶段。

虽然学者们对生态效益补偿的界定有所差别,但基本上包含以下几个主要观点: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或破坏进行的成本补偿;二是运用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三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笔者认为,生态效益补偿是指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团体等为补偿主体,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通过政策、经济、法律等有效手段对自然资源开发者和生态环境破坏者强制性征收一定的费用,提高其环境行为成本,从而激励行为主体减少环境损害,同时对于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个人利益受损或在保护生态环境过程中有巨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给予经济形式或非经济形式的补偿,提高其行为的收益,达到激励目的。生态补偿的本质变化可以被视为社会资本与财富冲突的缓冲剂和润滑油,其目的是平衡利益集团的利益,最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文明。

(二)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涵义

森林生态资源具有社会公共物品属性,拥有“地球之肺”“绿色宝库”的美称,它不仅为人类提供各种类型的林木产品,还为人类提供重要的服务功能,如水文调节、气候调节、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风固沙以及文化价值功能等,其生态功能是其他任何生态系统无法取代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对森林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一些开发者缺乏生态意识,为了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乱砍滥伐,无节制地利用森林资源,造成森林面积锐减、生态功能下降,导致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沙尘暴、旱涝等自然灾害频发,在生态环境趋于失衡的大背景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运而生,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已刻不容缓。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质上是基于对生态补偿研究所细化的一个部分,是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欠完善阶段,市场经济运行尚无序可循,加之森林生态效益具有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特征,这就决定着政府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居于领导和支配地位,决定着我国要实行政府主导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具体言之,政府主导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政府凭借其行政力量,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等,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过程进行有效引导和控制,将森林生态环境的经济外部性内部化,达到惩戒破坏生态行为,激励保护生态行为,以保证生态环境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套森林生态保护机制。

(三)建立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意义

1.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客观要求。生态环境是我们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它为我们提供了生存空间与生态服务功能,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使用的非排他性,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公共权力的执行者,也是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森林生态资源的保护和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重建就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过程,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森林生态保护的过程中,政府有义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保其行为的有效性和结果的可观性。因此,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客观要求。

2.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保护森林资源的必要手段。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不仅存在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质量低下、增长缓慢、破坏严重等问题,而且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发展,森林资源的面积还在日益缩减。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增加破坏森林资源的成本,抑制森林资源使用者的乱砍滥伐行为,同时对保护森林生态资源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以激励他们继续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并且吸引其他人也加入到森林生态资源保护中。

3.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实现生态价值、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现实选择。生态安全已逐渐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人类生存和发展,也严重制约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受到资源匮乏和环境容量的严重制约,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可以增加我国的森林面积、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系统功能,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容量,从而实现森林生态价值,有效保障我国的生态安全。

(四)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特点

1.强制性和稳定性。一方面,政府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其所制定的规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制度、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相对于市场自我运行所产生的补偿机制而言,政府所制定的森林生态补偿效益制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通过森林生态补偿效益政策的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者无法逃避处罚,受害者也不必担心补偿资金落实不到位。

2.公平性。以市场为主导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会造成市场生态效益补偿的不均衡。而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由政府主导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秉持生态效益补偿的公平性原则,可以有效避免市场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缺陷,可以保障受害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可以减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

3.广泛性。以市场为主导的生态效益补偿仅限于单一的、专项的补偿,而政府主导型生态效益补偿最大优势之一就是对某一补偿客体实施生态效益补偿的同时,还兼顾其他客体的补偿,其补偿内容的广泛性和补偿手段的多样性是市场主导型生态效益补偿所不能比拟的。政府主导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生态补偿政策与手段对森林生态进行效益补偿,还可以在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的同时,对因森林生态资源遭受破坏而受损的其他生态资源进行补偿。

二、西部民族地区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西部民族地区拥有特殊的区位优势和丰富的自然资源,特别是西南民族地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是我国关键生态屏障区域,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区域,但由于经济相对落后,同时也是我国生态环境较脆弱的地区。因此,有必要调查西部民族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现状,了解西部民族地区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存在的问题,剖析其背后的原因,以探讨有效的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措施。为此,笔者以富有西部民族地区特色的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为调查对象,对其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龙胜各族自治县概况

1.自然地理条件。龙胜各族自治县位于广西东北部,属于桂林市辖区,西北与湖南接壤,成都到广州的国道从龙胜境内通过,是湘西南、黔东南与四川进入广西的咽喉与货物集散之地。境内以山地为主,全县平均海拔700米,“万山环峙,五水分流”,崇山万叠,河谷幽深,水流湍急。年均降水量达1500以上,夏无酷暑冬无严寒,是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

2.森林资源概况。龙胜各族自治县境内山岭连绵,重峦叠嶂,山地植被发育茂盛,覆盖面广,林种繁多,如今尚存的原始森林有花坪林区和西江坪林区两处,由于居民长期以来形成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习惯,加上居民生态意识薄弱,导致境内森林资源日益减少,森林面积日益缩减。

3.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龙胜各族自治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0]157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年度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

(二)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取得的成效

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施,体现了政府主体、区域之间的公平性原则,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1.实现了生态资源的有偿使用。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边远山区,森林资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正因为如此,人们便自然而然地认为,森林生态资源可以无偿使用,于是无所顾忌地对森林滥砍乱伐,对森林资源过度使用。龙胜各族自治县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以后,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受到一定的惩罚,从而实现了森林资源的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的转变。

2.生态效益显著。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促使该县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管护,森林面积显著增加,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流域内的水质和水文状况得到有效改善,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维护了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在生态状况得到改善的同时,也带动了森林生态旅游、水电事业等产业的发展。

3.调动了人民建设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不但让人民得到了实惠,促进了林改工作的有序推进,而且随着补偿标准的逐年提高,人民因保护森林生态资源而获得的利益也在逐渐增多,大大提高了人们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当地百姓自觉加大对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人力、物力投入,从而实现了森林生态资源的增长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三)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1.生态补偿与政府扶贫执行偏差。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在生态治理中,政府是生态物品的最大购买者,也是生态补偿的最大投资者。政府生态补偿主要是通过财政支付转移、专项资金等方式,对生态补偿项目中受害者进行经济或非经济的补偿,而政府扶贫是指政府为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生产发展,通过各种方式使其摆脱贫困,并在维持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提高和转变当地经济发展模式。由于生态环境恶劣的地方往往经济欠发达,所以,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把政府生态补偿与政府扶贫混为一谈,出现政策执行偏差。

2.补偿资金来源有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一种通过制度来实施的经济手段,既然是经济手段,理所当然涉及到资金问题。生态资金的缺少是当前影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问题之一。生态建设的社会公共性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决定了政府生态效益补偿的主导地位,政府财政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在政府财政支出中,除了中央财政占据主要份额外,地方财政还配套担负一部分,一旦政府财政状况欠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便无法继续有序推进。由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加上该县财政收入不高,生态补偿资金有限,因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效果。

3.补偿标准不尽合理。目前,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采取“一刀切”的形式,实行统一的、没有地域差异补偿标准,在全县统一实行4.75元/亩国有林和14.75元/亩集体或个人公益林补偿标准。龙胜各族自治县辖区内有10个乡镇,每个乡镇的经济发展状况、生态环境都存在差异,有些地方森林资源破坏严重,恢复成本高,这种既没有体现地区差异,也没有考虑公益林分类型、公益林的投入、产出差异的补偿标准,极易出现有些地方“高补偿”、有些地方“低补偿”的不公平现象。

4.补偿形式单一。龙胜各族自治县境内以山地为主,全县平均海拔为700米-800米以上的山地占全县土地面积的47.26%,16度至46度以上陡坡占全县土地面积87.2%,坡度大,造林难度也就随之加大,因此,加强造林的技术支持显得尤为重要。而龙胜所实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中,政府所采取的补偿形式仅限于现金的补偿,缺乏对技术的支持。在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的过程中,缺乏对造林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导致造林的成活率较低。

三、西部民族地区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政府对生态效益补偿的宣传与引导不够

对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效益补偿的认识不足,是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构建和实施的主要障碍。以龙胜为例,龙胜各族自治县大部分民众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生态效益补偿相关知识更是知之甚少。有些人认为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用是“不合理收费”,有些人认为生态效益补偿就是政府扶贫,甚至有些人连“生态效益补偿”一词都未曾听说。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地政府只注重生态效益补偿的结果,而忽视了在公众中对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效益补偿的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引导。

(二)缺乏良性的投融资机制

良性的投融资机制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来源的重要保障。以龙胜为例,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施相对较晚,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过程中不仅忽视了“受益者付费”原则,而且目前只存在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行为税等三种与生态补偿直接相关的税种,加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缺少市场运作机制,缺乏良性的投融资机制,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只能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来源有限,而仅靠所征收的税费和当地财政无法满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需要。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核算体系

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核心,应以劳动价值论、地租理论等为理论基础,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换而言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应该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核算体系的基础之上,而森林生态效益核算体系应由营林造林的直接投入、管护成本以及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等组成。以龙胜为例,龙胜各族自治县目前采用的是根据桂计发[2014]6号文件所规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缺乏科学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核算体系支持,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不尽合理。

(四)相关法律政策滞后,错误政绩观蔓延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不断产生新的森林生态问题、新的管理模式、新的经营理念,而法律政策由于制定的过程较长,其出台和实施的速度远远滞后于森林生态问题的出现速度,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和政策依据。加上在经济建设中,“GDP主义”的错误政绩观蔓延,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将“发展才是硬道理”错误地理解为“GDP增长才是硬道理”,为了提高其任期内的政绩,在形象工程与政绩工程上下足功夫,而对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效益补偿体系的建立等一些需要长线投资的项目漠不关心,即使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也由于缺乏实地调查和民众参与,出现各种各样的偏差,影响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效性。

四、完善西部民族地区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有效路径

(一)明确政府责任,发挥政府主导功能

1.要明确政府的森林生态补偿责任。由于森林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政策手段和公共财政手段被认为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手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各级政府无法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领路人,在生态效益补偿中扮演着决策者的角色,起着关键作用,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构建中,政府应该自觉承担生态责任,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重,努力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利用率。

2.要明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容,划清生态效益补偿的边界。生态效益补偿不仅仅是林业部门的职责,也是政府各个组成部门的共同责任。因此,地方政府既可以组织各个部门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当地的森林生态状况,强化其生态责任意识,改变其生态价值观念,又可以通过专题讲座、主题学习会等形式,在强化生态责任意识的基础上,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认知,明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概念、目标、手段、方式、意义等内容,划清生态补偿的边界,并进一步引导民众增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认知和了解。

3.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生态文明建设氛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政府应加大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宣传力度,通过海报宣传、知识小手册、下乡下村专题讲座等方式进行知识普及,还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和引导。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要在民众对生态效益补偿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加强与民众沟通,在内部成立专门的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小组的同时,可以通过开通微博、热线等渠道,有效反映民意、解决民情、解释民众对生态效益补偿所提出的任何问题。

(二)扩大财政生态转移支付,实现补偿资金筹集多元化

1.继续加大财政生态转移支付力度。财政生态转移支付是一种“输血型”补偿,对我国构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输血型”生态补偿,国家和地方财政应按照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森林生态环境财政支出结构,优化公共财政体制,加强政府的生态财政功能,增加财政转移支付中动态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在中央和省(区)级政府设立生态环境转移支付专项财政预算,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支持力度。

2.坚持“受益者合理负担”原则。森林是一个内在效益价值较高、完整度较高的生态循环系统,在现代社会,森林的正外部性已经不再是“免费的午餐”,享受了“森林生态服务”的受益者需要公平分摊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国外很多国家在实施森林生态补偿的过程中,都特别重视“受益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如日本要求森林生态效益承担者有限补偿责任。“受益者合理负担”原则不仅可以提高民众生态意识,减少“搭便车”现象,而且可以将受益者上缴的费用直接收归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3.设立森林生态环境税。一些西方国家,如瑞典、荷兰、丹麦等国家已经设立并开征生态环境税,以增加生态补偿资金。瑞典于1991年颁布了世界第一个生态税调整法案,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提供资金保障。德国于2000年颁布了《持续生态税改革法案》,开始征收生态环境税。日本也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征收水源税,又被称为森林环境税。巴西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遵循“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生态增值税已相继在各个州实施。而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与森林生态相关的税收仅有三个税种,税种单一,税收制度不完善。因此,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参考德国的做法,在能源税的基础上开征生态税,开辟稳定的资金渠道;或者借鉴日本经验,开通水源税,充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或者学习巴西的做法,引入生态增值税,专用于生态文明建设。

4.构建森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机制。当前,国外已有25个国家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引入市场机制。哥斯达黎加成功地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中引入市场手段,有效保障了森林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美国引入市场法则和竞争机制,通过购买或行政合同等实施市场化生态补偿。澳大利亚通过排放许可证交易,使生态服务商品化,并在市场交易中使生态服务提供者获得利益。我国也可以构建森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机制,将生态服务功能和森林生态效益打包推入市场,通过市场交易或支付,实现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价值。

(三)构建森林价值评估体系,制定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要综合考虑营林造林的直接投入、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效益、保护森林生态功能所放弃的发展机会成本等进行科学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核算,构建森林价值评估体系。同时,我们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质量的林种、不同的造林方式,因地制“标”,采用不同的森林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不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四)实行多元化的补偿形式

1.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也即资金补偿,是当前全世界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最主要形式,是指补偿主体通过向森林生态环境保护者和恢复者提供补偿资金的形式,是最能直接反映受偿区所获补偿的形式,也是受偿者得到的“最实实在在的好处”。

2.实物补偿。实物补偿指运用粮食、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对森林生态资源受损者进行补偿,给其提供部分生产、生活要素,从而帮助其弥补森林生态资源破坏带来的损失,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受偿者的生活状况增加其效益。

3.技术支持。对造林难度较大的山区,我们要加强研究,加大对受偿区技术方面的支持力度,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良好的人工干预,切实解决造林成活率低的问题。为此,政府可以招贤纳士,直接从高校中引进林业方面的专业人才,也可以从现有工作人员中培养技术人才,向受偿地区输送,还可以加强对管护人员的专业培训,开发并推广适用于森林生态资源价值的数量化技术,实现森林生态资源发展的良性循环。

4.发展机会补偿。发展机会补偿是指补偿主体对受偿区民众为了保护、治理、恢复当地森林生态资源,被迫放弃了一些自身发展机会而做出的填补与回复。如北京市聘用受偿区的民众为公益林的管护者,给受偿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会,同时也提高了民众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构建的参与度。

(五)建立森林生态补偿的保障体系

1.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首先,要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客体、补偿范围及标准、补偿的形式和后续监督形式等一系列内容。其次,要创造出一个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体系运行的良好政策环境,完善相关的配套体制机制,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责任主体自觉履行义务。再次,要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即使涉及到森林生态补偿的国家转移支付、财政补贴、财政预算等,也要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制度体系进行,防止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缺位、越位。最后,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各地应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条件,在中央出台的法律政策的指导下,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立法调研项目,并以此为基础,尽快出台符合各地实际的、操作性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或条例,规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失范行为,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有法可依,有效维护受偿者的根本利益。

2.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效性,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督补偿制度是否认真执行,监督补偿资金运行是否合理、发放是否到位,有无挪用、侵吞、截留、串用等违规现象。为此,我们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使监督权利,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人力、技术和经验的优势,保证补偿制度的落实和补偿资金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专业机构的权威性,对补偿资金的发放和运作进行监督。此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档案,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监督卡,上级部门可以根据补偿标准定期通过支出档案、监督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建立生态政绩考核制度。把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建设效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把生态补偿工作列入官员政绩考核内容,是提高森林效益、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环节。为此,我们要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人文、文化等多重因素,建立包含生态文明环境建设标准的政绩考核体系,以此来鼓励和引导基层干部了解生态环境参与和保护的重要性,主动投身于生态环境治理,从而把森林生态补偿责任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 莫仲宁

森林生态环境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森林采伐限额是《森林法》的重點内容之一,对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管控森林资源的采伐额度,以保障森林资源的面积,提高森林资源蓄积量。目前,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并不完善,需迅速建立完善的采伐限额体系,更好地保护森林,促使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鉴于此,阐述了森林限额采伐的必要性,分析了森林限额采伐的现状及对木材生产管理的影响,提出了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的对策,旨在探讨森林资源保护中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应用价值,以供参考。

关键词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采伐限额

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管控森林资源采伐数量最有用的方法,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在于拥有稳定、充足、高效的森林资源,有助于推动人类经济与社会的共同发展。目前,工农业生产所需的木材数量持续增大,造成森林资源的管控越来越难,不但要满足社会对木材的需求,而且还要保持森林资源长存不灭,确保森林可以不断地使用。实施森林限额采伐是对资源消耗的控管,从而保障森林资源持续提升、林木采伐管理的加强。森林资源消耗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森林采伐,唯有对伐区施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地对森林资源的锐减进行管控,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使用。基于此,探讨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应用价值,旨在保障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施行,使社会对木材的需求得到合理满足,使森林生态系统得到保障,推进森林的可持续发展。

1 森林限额采伐的重要性

采伐限额制度是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森林资源进入法律化管理的基础,是养护、使用和发展森林资源及推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与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迫切需求。推行采伐限额制度是保护天然林工程的基础。实施保护天然林工程从根本上遏制了生态环境恶化,不但保护了生物多样化,还推动了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1]。对天然林实施重新归类,可改变森林资源的经营模式,推动天然林资源的发展和保护。改善和维护生态环境,以满足国民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业产品的需求。如没有施行采伐限额制度,将无法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避免森林资源过度消耗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采伐限额制度,这是《森林法》所规定的。因而,施行采伐限额制度是管控森林资源大量耗费的最有效措施[2]。

2 森林限额采伐的现状

限额采伐是采伐森林资源的最大限度,我国对森林采伐所规定的限量标准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人人都应遵守。但在经济利益下,很多个人及单位无视法律,过量采伐,从而做出违法违规的事。每个单位都有其自己的采伐限额制度,同时都有违规现象出现,部分单位为了不超出采伐量的额度,在规定限额制度时会随意增添数量,由于林业有关部门管理审批不清造成违规现象发生。有些地方私自过多地采伐木材,并且将木材出售。部分地区为抢购木材,不对流进的木材进行管理,使这些木材并没有归纳入采伐限额管控之中[3]。

3 实施森林限额采伐对木材生产管理的影响

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森林资源的消耗起到控制作用,有利于提升森林综合水平,有效地管控可贵的森林资源,推动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性发展,采伐限额制度对森林资源的管控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因此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有效增进森林的经营,促进社会主体发展体系。

加强采伐意识,制止乱砍滥伐行为。森林的采伐额度不断减少,采伐的方式及生产人员都发生了较大的调整。资源管理和监督的人员持续增多,业务员的素质与水平也持续提升,采伐限额制度的施行、林业政治的管理、资源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人员及设备措施不断壮大,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管控和砍伐区域生产管理的力度不断增强,资源管理的不断完善,资源保护的管理任务落实。林业有关部门主管进行指导与检查,提高砍伐区的整体水平。砍伐区检查需通过生产部门的逐步检查,由资源科做最后的验收,且由监督办进行抽查。接受伐区检查及我国林业局派遣监督办的检查等。经过相关部门的指导,使伐区管理制度更加完备,砍伐区工作更加规范[4]。

4 实施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的对策

4.1 签订森林保护协议

对森林采伐区进行隔年抽查,对因特殊需要而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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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采伐的木材进行调研,并适当地减少,适量补偿木材经营者,有效合理地利用森林资源,加速森林树木的生长,允许将木材放在市面上销售,为森林资源和经济效率共同进步提供有力的保障[5]。不同地区采伐时间不同,林木采伐限额也很难进行验收,因此,林业应根据各地区具体的采伐规定,采用和林场签合同的方式,指明双方的责任,使林场工作人员时刻警示自己不为经济利益进行违法采伐,更有效地避免森林出现大量采伐的现象。

4.2 依法惩治乱砍滥伐

因森林资源的生长周期较长,大量地采伐林木使森林资源恢复慢,导致可使用的森林资源急剧减少,因此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及完善必须受到重视,如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规违法现象发生,应依法严惩,以便保证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施行。制定合理有有效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森林的资源起到了极重要的保护作用,使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走向高效、正规化,不断地完善法律,坚定使用依法治林,为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6]。

5 结语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实施,控制了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为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对于森林资源的采伐限额,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要求执行,采取合理的方法,减少过度采伐,充分完善法律的制约,加强依法治林的合理管理,有利于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施行,对促进森林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对现有的森林资源进行保护,使森林资源合理地经营,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发展体系,对我国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的共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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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昀)

森林生态环境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鹤庆县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县,全县国土总面积359.25万亩,其中:林业用地255.88万亩,占林地面积的45%;划入公益林区划林地面积有115万亩,涉及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数额巨大,资金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文分析了鹤庆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为保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林业事业的综合效益;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保护的具体措施,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林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保护林权所有人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实质性确立,这是我国林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2004年,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区划界定国家重点公益林技术工作的原则要求》,鹤庆县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有513400亩被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后通过国家核查认定。2008年,根据《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云林联发〔2008〕34号)和大理州召开的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会议精神,鹤庆县开展了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并对全县两类林比例进行了调整,全县林业用地面积2558853亩,公益林面积调整为1151499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5%;商品林面积调整为1407354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55.00%。公益林按事权统计:国家级公益林513400亩,占公益林面积44.59%;省级公益林611800亩,占公益林面积53.12%;县级公益林26300亩,占公益林面积2.29%。

1 鹤庆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方法

鹤庆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拨款和省政府的财政拨款,为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效果,鹤庆县制定以下资金使用和管理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09〕395号)、《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的通知》(云财农〔2011〕15号)的规定,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公益林权属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分为公共管护支出和管护补助支出两部分。其中公共管护支出每亩0.25元;管护补助支出中权属为国有的为每亩4.75元,权属为集体或者个人的为每亩9.75元。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补偿面积每年每亩列支0.1元;州(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补偿面积每年每亩列支0.15元,用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国家级公益林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森林资源档案建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林区公路维护和建设以及管护站点建设等开支。公共管护支出安排的项目中,属于国家级公益林资源调查和监测、管护站点建设、林区道路维护由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属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森林资源建档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国家级公益林的权属为国有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劳务费的部分不得低于70%;其余的由县级财政列支,统一用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基层林业站和管护单位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检查验收、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管护站点建设、补植补造和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权属为国有的每年每亩补偿5元,权属为集体或者个人的每年每亩补偿10元。省级财政补偿资金包括公共管护支出和管护补助支出两部分。其中公共管护支出为每亩0.25元;管护补助支出中权属为国有的每亩4.75元,权属为集体或者个人的为每亩9.75元。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省级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认定的补偿面积每年每亩列支0.1元,用于省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省级公益林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森林资源档案建立、责任状检查考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林区公路维护和建设以及管护站点建设、补偿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开支;州(市)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补偿面积每年每亩列支0.15元,用于当地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省级公益林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森林资源档案建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林区公路维护和建设以及管护站点建设、补偿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开支。

为了使补偿基(资)金兑现到户,在核查中编制了公益林补偿农户面积信息统计表,个人的采集林地使用权人的姓名,身份证、补偿涉及的林班、小班、补偿面积、补偿资金等信息;集体的采集村集体名称,补偿涉及的林班、小班、面积,涉及的农户姓名、身份证、补偿面积、补偿资金等相关信息。力争将款项直接发放到业主手中。

鹤庆县纳入公益林生态补偿的林地权属包括集体和个人。集体部分公益林管护形式根据鹤庆县林业局、各乡(镇)林业站以及所涉及村委会、林农的相关意见,为确保公益林保护管理质量,充分发挥公益林效益,鹤庆县公益林管护形式主要为聘用专职护林员进行统一管护。个人部分通过征求林权所有者的意见,采取由林权所有者委托林业部门进行专业管护。

划分好责任区后,各乡镇的管护人员根据就近、自愿的原则,在当地选择村民为管护人员,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具体个人,聘任的管护人员必须经村委会或村民小组2/3以上村民同意,报村委会审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林业局备案,村委会干部不得兼任管护人员,管护人员的管护费根据所统筹的管护经费范围内,结合管护面积大小、难易程度及鹤庆县经济发展情况合理拟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订,在年度管护合同中明确。县林业局按面积及管护合同,将管护经费拨到乡镇林业站,由乡镇林业站按月根据考核情况支付管护费。

(2)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集中统一管理,严禁账外设账。

(3)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肃财政纪律,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当事人、负责人的责任;建立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为项目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2 鹤庆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实施,保护了鹤庆的生态环境,提高了森林生态效益和全县人民的环保意识;对于加快发展现代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具有重大意义。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生态管理机构不健全。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工作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由于现存的机构现状,只能由抽调人员负责,人员结构不稳定,变数过大,工作前后衔接困难,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在分配管理上出现理解性误差,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和补偿资金的管理。

(2)补偿标准偏低。公益林实施补偿后,林权所有者认为补偿金额过低,林地划为公益林后,由于林业等监管部门对地块的管理较严,不能进行改造、抵押等,使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觉得自己的合法利益未得到补偿,要求调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鹤庆森林生态效益的发展,也使效益补偿金没有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

(3)补偿金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管理不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在发放过程中,涉及的环节多;由于鹤庆为典型的山区县,很多地方距离集镇遥远,开始时由乡镇林业站的财务人员带上现金,到自然村定点发放,虽然方便了群众,但此举业务量大、工作进度慢且存在安全隐患;也造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管体制。

3 完善鹤庆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议

逐步建立和完善鹤庆县公益林管护和补偿资金使用制度,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1)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为更好地保护、建设好公益林,确保补偿金实现效用最大化,建议在林业部门内部增设独立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项目申报、补偿资金的测算等工作。做好基础工作,确保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合理合法使用,促进鹤庆森林生态效益的发展。

(2)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合理的补偿标准维护了林权所有者的权益,也提高了经营者积极性,确保森林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

(3)规范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发放和使用,推行“一卡通”支付,或借助新农保存折支付,减少中间环节,缩短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在途时间,也解除了乡镇林业财务人员的安全隐患,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资金的规范运行。逐步建立和完善鹤庆县公益林管护和补偿资金使用制度:建立专户运行机制、报账机制、政府采购机制、林业资金稽查机制等行之有效的资金保障措施。对保护生态公益林管护不力和补偿资金使用不当者,予以严肃查处。

参考文献:

王接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绿色财会,2012(10).

森林生态环境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 本文在阐述赣州市森林生态旅游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探讨赣州森林生态旅游的发展定位、开发模式、发展布局、发展措施等。

[关键词] 赣州 森林生态旅游业 发展思路

在不久的将来,以亲近大自然为主题的“生态旅游热”将在全球兴起,并将成为21世纪国际旅游的主流。目前生态旅游已成为我国旅游业中增长最快的一部分,年增长率达30%以上,生态旅游业已经成为当今一个极其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一、赣州森林生态旅游发展现状

目前,江西省赣州市已经开展了以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为依托的森林生态旅游活动。截止2004年底,赣州市已建立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18处,经营面积9.66万公顷,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有安远三百山、宁都翠微峰、大余梅关、崇义阳岭、上犹五指峰和陡水湖等6处;建立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4个,面积4.82万公顷,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1处(九连山)。2002和2004年,森林生态旅游收入占全市旅游总收入的30%以上。

截止到2003年底全市已投入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6亿元,完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00多个,开通区内游览里程300多公里,建设景区景点1200余个。近几年来,赣州市森林生态旅游已初步形成了包括广东、福建、湖南、中国香港特区,以及东南亚游客在内的比较稳定的客源市场,游客人数快速增长。

二、赣州森林生态旅游存在的主要问题

赣州森林生态旅游从1990年起步以来,得到迅速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发展相对缓慢,在全国知名度不高。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地方对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差距。例如,在招商引资中,主要的招商项目基本上集中在消耗资源的工、矿业,而对既能充分利用资源又能保护资源的生态旅游业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开发建设速度较慢。

二是资金投入不足,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由于森林生态旅游前期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回报周期长,缺乏吸引外资的“短、平、快”优势,建设资金筹集困难重重,景区、景点、食、住、行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形成吃、住、行、购物等一条龙服务,难以刺激消费,带动就业。

三是宣传促销力度不大,客源市场较窄。在森林旅游宣传促销上还存在整体意识不强、力度不够、方法单一等问题。除了安远三百山、崇义阳岭等少数旅游区在中央、省有电视、人民日报等有影响的媒体进行过宣传外,其他森林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基本上没有开展过大型宣传,仍处于“养在深闺人未知”。

四是红色旅游、宋城古色旅游、客家文化旅游没有很好地与绿色生态旅游有机结合。主要表现为红色旅游、绿色旅游开发开放上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有竞争力的旅游线路,使各地的旅游资源呈散乱状况,无法形成合力。

五是资源的挖掘程度不高,旅游产品单一。目前,赣州生态旅游资源的挖掘还是停留在资源的单一观赏性,缺乏参与性的旅游项目,如漂流、保健、娱乐等项目,没有体现资源的多功能价值。

六是森林旅游管理和导游人才缺乏。俗话说,“祖国山河美不美,全靠导游一张嘴”。

三、关于发展赣州森林生态旅游业的思考

森林生态旅游是当今世界旅游业发展的热点,是一项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朝阳产业。为此,要紧紧抓住机遇,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和赣州市委、市政府“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的战略部署,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把森林生态旅游作为今后赣州产业发展的重点之一。通过调查,提出如下发展思路:

1.发展定位、开发模式

(1)旅游地定位。目前赣州市已建立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18个,遍及全市16个县(市、区),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大规模的基础和潜力,这些森林公园大都是在原有的国有林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通过进一步完善旅游接待设施和景区景点建设,将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容易形成旅游线路。

(2)旅游市场定位。综合分析,赣州森林生态旅游市场的定位主要为赣州及周边城市居民、粤闽发达地区和港澳地区旅游者,其中以青少年和青年学生、有稳定收入的职业者人数最多。

(3)开发模式定位。赣州森林生态旅游开发应以赣南优良的生态环境和丰富的森林动植物资源为依托,提倡绿色旅游方式,积极开展参与型、保健型等专项特色山地森林生态旅游以及综合型山地森林生态旅游,坚持“一区一品,区域联合,有序开发,资源共享”,既要突出每个景区的特色旅游资源,又要利于构建区域旅游景区网络,共同开发旅游线路和旅游市场。

2.发展布局

根据森林旅游资源分布情况和以上的生态旅游发展定位分析,赣州森林生态旅游建设的战略布局可以设想为“四区三线六重点”。

“四区”是指根据地域和森林旅游资源特色,划分为四个各具特色的森林生态旅游区:(1)以章贡区为中心,以城郊森林、休闲度假、避暑娱乐为主要特征,以峰山省级森林公园、通天岩风景区为主体的城郊休闲森林生态旅游区,包括赣州市周边地区;(2)以大余、崇义、上犹县为中心,以森林小火车、原始森林、林涛竹海、温泉瀑布、平湖秀色为主要特征,结合赣南民俗风情,以陡水湖、梅关、阳岭和五指峰国家森林公园为主体的西部山区森林生态旅游区;(3)以安远、龙南县为中心,以探源考察、原始森林、丹霞地貌、绿色果蔬为主要特征,以三百山国家森林公园、九连山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南部探源森林生态旅游区,包括信丰、定南、寻乌、全南等县;(4)以瑞金、宁都为中心,以丹霞地貌、宗教文化、革命胜地为主要特征,结合红色革命传统教育,以翠微峰国家森林公园和罗田岩、会昌山省级森林公园,以及汉仙岩、赣江源头为主体的东部观光森林生态旅游区,包括兴国、于都、会昌、石城等县。

“三线”指的是西部山区森林生态旅游线路、南部探源森林生态旅游线路和东部观光森林生态旅游线路。“西线”可以以丰富的山形地貌和动植物资源为依托,重点开发探险型、科考型、保健型等特色山地旅游项目;“南线”可以以知名的东江源品牌和绿色果品为依托,重点开发参与型、考察型、绿色消费型等生态旅游项目;“东线” 可以以特殊的丹霞地貌和遗址古迹为依托,重点开发游览型、考察型等旅游观光项目。

“六重点”是重点建设发展6处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公园。在“四区三线”基础上分别选择峰山省级森林公园和阳岭、陡水湖、梅关、三百山、翠微峰国家森林公园作为赣州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公园,给予重点扶持,加快发展,以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3.发展措施

(1)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森林生态旅游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抓住机遇,把森林生态旅游真正作为重点发展的一项产业,科学规划,积极扶持,为森林生态旅游的发展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使之不断发展、壮大。

(2)打造具有强烈吸引力的景观。景观设计要突出“精、奇、美、特、新、秀”等特色,体现特色和“亮点”,使其能打动人,愿意花钱到此一游。如崇义阳岭的空气负离子含量创吉尼斯纪录、上堡梯田景观等,都可以大做文章,打造具有“震憾力”的景观,使游客流连忘返。

(3)加大宣传力度,打造著名生态旅游品牌,形成旅游热点。生态旅游作为一个新兴的旅游形式,应进行广泛地宣传,不断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为此,要借助“红色”、“客家”和赣江、珠江源头等品牌,通过多个渠道、多种媒体,包装宣传我市的生态旅游,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打造著名的生态旅游品牌,并加强与各地旅游机构和旅行社的合作,形成生态旅游热点。

(4)努力提高森林旅游的文化品位。赣州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有许多颇具赣南特色的文化遗产,如赣南客家文化、红色文化等。在开发设计森林旅游产品时,一定要把生态与文化、民风、民俗有机结合起来,使游客在饱览异域他乡的山川名胜的同时,还能满足了他们对异域他乡的历史、风土人情、服饰、饮食文化和表演艺术的欣赏、探求。

(5)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不断优化投资和经营软环境,加大政策开放和引导力度,通过拍卖、租赁等方式转让森林景观资源的开发、经营权,吸引更多有实力的企业,来投资生态旅游开发,以此来获得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

(6)夯实基础,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建设。要加速实施绿色通道工程、防护林(长、珠防林)工程、生态公益林建设等重点林业建设工程,加强天然阔叶林保护,建立绿色生态旅游大环境,从而实现生态良性循环,为赣州市森林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保障。

参考文献:

[1]刘良源等编:森林旅游.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

[2]简玉华等:广西的生态旅游资源与生态旅游发展.广西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年第四期第41页

[3]刘俊昌等:发展南方林业的思考.林业经济问题,1999年第5期第1页

森林生态环境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森林是具有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的可再生资源,森林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的环境。而木材采运是以木材生产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基于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分析了今后木材采运技术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木材采运;技术;环境;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可以分成可再生资源和非再生资源。林业工业是以森林这一可再生资源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及其公平性原则,人类将尽可能减少并更有效地使用非再生资源,如矿产、石油等一次性开发使用的资源,而转向开发利用像森林、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物质消耗与自然生产供给之间的资源赤字,谋求资源永续利用下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保证森林培育与资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新世纪的林业工业将是极具潜力和发展前景的行业,木材采运业将由低潮走向复兴,新世纪将翻开可再生资源利用的新的一页。

木材采运业的发展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资基础。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森林和采运业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采运业成了众矢所指,似乎环境恶化、森林破坏是由于采运业所至。近十年来,木材采运业日渐萧条,除了客观外界原因外,与采运科学技术自身的发展密切相关。也就是说,采运科学技术如何适应人类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新的形势,满足当今社会发展对森林可持续经营所提出的要求,這给木材采运科学技术提出了新的课题。

1.发展思路的讨论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必须要求森林工程技术、木材采运技术的提升和进步,并充分顾及人类社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所提出的新的要求,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明确的要求,这给森林工程科学技术界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近几年来,不少采运界学者专家从生态角度人手,研究生态采运理论和技术,为森林工程技术的新发展做出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面对新形势,作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支撑技术,森林工程技术和木材采运技术今后的研究更应考虑到社会、公众、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2.从微观走向宏观,实现技术、经济、社会相结合

长期以来,木材采运技术主要从微观、技术层面上研究木材采运作业问题,较少考虑到宏观的社会经济发展对木材采运作业的反应。作为森林经营过程不可缺少的作业环节,由于其采伐活动对森林和环境的破坏作用以及社会对它的反响,使得采运作业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当今对木材采运技术的研究不得不考虑到社会公众和舆论界的反应。这就要求木材采运科学界在研究技术的同时,必须努力实现技术、经济、社会相结合,通过改进采运作业技术、降低对环境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负面影响。着眼于向社会、公众证明该技术在特定条件和控制下对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是没有负面影响或已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使公众意识到,木材采伐可以与森林可持续发展协调一致。

3.遵守国际社会有关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的规则

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实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国际上已经开始并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指标体系来衡量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水平。木材采运技术作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支撑技术之一,除了受到技术本身的影响外,还要受到政治、经济、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影响。木材采运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必须充分顾及这些标准和指标体系。目前比较成熟的有关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国际进程(标准和指标体系)有9个,共有150多个国家参与:国际热带木材组织(ITTO)进程、蒙特利尔进程、赫尔辛基进程、塔拉波托(Tarapoto)倡议、非洲干旱地区进程(Dry Zone Africa)、中美洲进程(Central America)、近东进程(Near East)、非洲木材组织进程(AfricaTimber)和干旱亚洲倡仪。这些国际进程从不同的角度和地区出发,对森林可持续经营制定了具体的标准和指标体系,用以指导、规范和约束森林经营行为。木材采运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必须了解这些国际规则,并在这些规则的指导下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促进木材采运技术的进步。

4.木材采运作业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和评价

在森林可持续经营和环境保护中与木材采运作业直接相关的因素有:下一代森林的更新,生物多样性保护,对植被的干扰和土壤的干扰等等。因此,第一,木材采伐前有必要根据区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学途径与技术体系建立于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资源平衡表和资源流动的时空动态模型,来研究和评价木材采运作业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影响,将木材采伐限制在森林可持续生产的能力之内,据此提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资源利用模式,包括森林工程、木材采运技术模式。例如:寻求最小的道路、楞场、集材道面积和最佳的修建时间,以减少土壤裸露期及水土流失;限制采伐机械设备、集材车辆的最大重量,采用最佳的设备重量组合,以保证对森林土壤的干扰及压实为最小可承受水平。尽可能采用已被证明是可取的轻型悬空索道用于疏伐和主伐作业;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指导思想,根据林业分类经营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如商品林、生态林和天然林等)采取不同的木材采运技术模式;在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时,事先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预留供野生动物栖息、迁移的森林廊道;考虑木材采伐后下一代森林的设计的相关问题等等。第二,建立伐后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按照林业可持续发展要求和环境评价标准,研究基于作业水平上的木材采运作业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影响的可接受水平,或称环境成本,建立伐后环境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制定环境评价程序。第三。建立计算机模拟模型。对森林的伐前、伐中、伐后进行计算机模拟,以伐后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指导、修正森林工程、木材采运技术模式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资源利用模式,以达到合理规划,降低木材采运作业的经济成本和环境成本。

5.森林工程、木材生产与当地民众利益的关系

森林可持续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地利益密切相关。采伐作业是一个比较敏感的森林经营活动,特别是在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全球化的今天。显然,木材采伐对当地经济产生了影响。如方便了交通、带来了经济收入;同时,也对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研究木材采运作业,不单要研究采伐作业技术本身,而且更要研究采伐作业对当地民众利益的影响,木材采伐收入的产生和分配模式,木材采伐活动的得益方与受损方。力求使木材采运作业与当地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6.经济可行性

经济可行性是木材生产的基础。与以往不同。由于木材采运作业考虑了环境、森林可持续经营、公众反映等多种因素,必然增加了木材采运作业成本。建立以采伐周期、单位面积平均采伐量、经营单位木材年产量等采伐作业指标约束、生态约束、景观约束、生物多样性约束等多种边界约束条件,以经济效益为主的目标决策模型,研究木材采运生产的经济可行性。对于工业原料林、商品林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经营目标,以生态环境效益为第二目标;对于生态林、天然林、公益林则以生态环境效益为主要经营目标。

总之,在基于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方针的基础上,为新世纪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森林这一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森林工程和木材采运业将以一个全新的面貌对森林可持续经营起到技术支撑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森林生态环境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林业生态保护是新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保护任务之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森林生态保护提供技术支撑,支持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5G技术的森林生态保护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森林生态保护,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质量。形成。生态保护信息系统有助于提高森林生态保护水平和质量。本文分析了森林生态保护工程的重要性和当前森林生态保护工程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分析基础上探讨了管理信息系统的框架和应用,以提高和提高森林生态保护的水平和质量。

关键词:林业保护;林业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

一、森林生态保护

林业生态保护是新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保护任务之一。林业生态保护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水土保持作用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水土保持作用更加明确,可以保证一定范围内的水资源更丰富,同时能做好水土保持,有效调节水源。树木在生长过程中可以保护土壤,尤其是在应对大雨时,减少雨水对土壤的流失,同时保护地表植物。二是防风固沙功能,森林可以减少风暴对环境的影响,同时固定沙土。除了深埋,它还可以固定土壤,防止水土流失。三是控制气候,树木在生长过程中必须实现光合作用和水分循环,以保证基本的生长环境。同时,树木在水循环过程中会释放出大量的水蒸气,起到加湿器的作用,在周围环境中留下大量的水蒸气。四是净化空气,森林在生长过程中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等环境污染物,林木在光合作用过程中必须吸收二氧化碳并产生氧气,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减少森林的含量。获取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和足够的氧气。

目前,我国在经济建设中非常重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但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需要不断探索适合森林生态系统发展的保护模式,弥补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工程在此过程中的不足。当前林业生态保护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科学探索,森林资源分布不均,环境资源配置也必须科学合理。新型林业的发展阻碍了新型林业在生态保护中发挥最重要的作用。因此,森林生态系统如何真正发挥其生态保护作用,如何建设和完善森林生态系统,成为林业部重点关注的问题。在我国林业可持续生态保护发展中,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探索和综合规划,造成区域林业存在较大差距的森林资源分布不均和资源供给不均。开发不利于森林保护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二是开发不合理,阻碍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森林开发注重可持续性,但在开发过程中没有建立完整的可持续发展体系,是造成森林开发不合理的主要原因。即使在当今,许多地区仍有大量树木被砍伐,掠夺林业资源,破坏林业生态系统。同时,也有一些地方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注重眼前利益,在植树造林方面没有可持续发展规划,限制了森林的均衡发展。三是环保意识淡薄,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森林生态系统过度捕捞,仍与人们环保意识淡薄有关。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倡导“环保,人人有责”,但仍有许多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选择砍伐甚至滥用树木。同时,由于我国森林生态保护体系不清晰,森林生态保护效果不佳,森林生态保护的制度保障不足。

二、中国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意义

2.1促进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既能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能造福子孙后代,建立林业生态长效保护机制才能达到这一发展标准,密不可分。我国的发展目标不仅是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淡水、空气、森林和海洋等自然环境和资源。我国森林生态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要求,是我国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重要理念,是我国长远发展的动力。

2.2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建设生态文明,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存利益,有力保障国家长远发展。中国的森林生态保护可以促进森林资源的利用和整合,对我国生态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外,中国森林生态保护是一个重要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可以为我国人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的和谐指数,对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三、森林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实施

森林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是根据森林生态保护实际工作,构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森林生态保护能力和质量。在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时,需要从当地林业生态保护工程的特殊情况出发,在基础管理信息系统的框架下,开发本地化的森林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在森林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的框架和实施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一是森林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支撑。建立森林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首先要满足包括网络环境、机房环境等基础环境支撑在内的基础环境。因此,在具体实践中,要补充和放宽森林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的实际要求,不断完善、优化和管理全面覆盖和GIS定位所需的网络环境。在信息系统系统中,实现了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数据应用的实现。二是支撑森林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在建立森林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时,应根据森林生态保护的特殊性,提供相应的硬件环境、软件保障等技术支持。由于差异性,特别是森林面积广、范围广,森林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需要在相关硬件上具有独特的特点,同时具有相关森林生态保护的特点。应用软件林业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的硬件环境和软件技术必须与实际的林业生态保护运行相适应。三是森林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在森林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要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带来的新技术、新成果,特别是大数据挖掘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人工智能技术、5G网络等创新技术。通过系统建设相结合,在实际森林生态保护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技术的效率,提高森林生态保护的效率和质量。四是森林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稳定性。森林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必须根据森林生态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同时森林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必须与森林生态系统相兼容。反映工作制度和森林生态,保护制度、地点、流程、监管等工作环节全面、全面地概括了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森林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和有效性。

结语

森林生态保护工程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在完善森林生态保护工程中,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带来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提升潜力,构建与生态保护实际相匹配的管理信息。该系统依托不断发展的大数据挖掘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将森林生态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本地化,在森林生态保护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有效促进森林生态保护。加强我国林业生态建设,既可以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可以造福子孙后代。因此,中国政府应重视林业生态建设问题,建立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长效机制,借助媒体积极宣传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的重要性。通过中国人的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可以形成思想,保护林业生态意识,促进我国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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