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合同范文

2023-09-22

印花税合同范文第1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1988]37号

成文日期:1988-12-

31字体:【大】【中】【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有流动资金贴花问题。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对保险总准备金,应由各级保险公司按其账面数额计税贴花。

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三、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

四、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号

(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1. 一般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0〕20号)规定: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注意,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2. 加保和退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①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2)税收规定

加保不再补贴印花,退保不再退还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第九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二)保单质押贷款合同

保户质押贷款是指寿险保户以其持有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的保单向寿险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按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向保户提供为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贷款。短期人身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不具有保单现金价值,不得用来申请保户质押贷款。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因为保险公司属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其他金融组织”,所以保险公司和保户签订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三)广告合同、印刷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建筑安装合同、租赁合同、购销合同

保险公司为了业务拓展需要,在各种媒体投放广告;为了保证业务正常开展,需要印刷大量的保单、宣传材料;为了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购置、建造、装修、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办公用品、促销品。上述业务签订的广告合同和印刷合同应以“加工承揽合同”按照万分之五税率贴花,购置办公场所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万分之三税率贴花。租赁合同按照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一贴花,购销合同按照万分之三税率贴花。

(四)账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成立时,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照 “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依照万分之五税率贴花;以后如果其“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其他账簿则按件贴花5元即可。

(五)其他

保险公司需要就其权利许可证按件贴花5元。

二、免税保险合同范围

(一)农牧业保险免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规定: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减少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二)注意免税误区

1.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属于应税合同

《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字〔1989〕77号)规定: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2. 财产类的涉外保险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险合同(分保账单)属于应税合同,并且其规定范围内的免税合同免税期已满,1994年1月日起恢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02号)曾对198

9、1990两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另有《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对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1991年又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明确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根据该文规定,免税现已到期。因此,对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凭证(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从上述政策演变历程,我们可以看出,涉外财产再保险合同1991~1993年免税,其他期间征收印花税;与国内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始终征收印花税。 此外,我们应该注意,国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入方同国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缴纳印花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另外,对于以外币计价的涉外财产保险合同,计算印花税时,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三、不征税保险合同

根据被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可具体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并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可具体分为物质损失保险(狭义上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印花税合同范文第2篇

1、目的:

为调动和激励的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结合公司年度各项绩效目标进行公司各层次奖励规划,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潜能,特制定本方案:

2、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各项奖金的计提。

3、公司各项奖金的定义:

3.1经营目标奖:年度公司经营目标达成率奖金,按季度并累计发放;

3.2利润目标奖:由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并经总经理核准的公司税后净利润可分配金额的奖项,年终发放;

3.3优秀部门奖:指公司各部门管理措施、制度执行等相关条件达到公司既定目标,且经过考核得分最高的部门设立的专项奖金,按季度发放;

3.4项目奖:公司规模项目专项奖励,按照项目的成本、进度、质量、安全等项目进行核算,奖金发放方案由相关部门制定,进行奖励。

5、奖金计提标准 5.1经营目标奖

经营目标奖金的计提标准为从完成公司经营目标的70%开始按季度计划计提奖金,2013年公司经营目标为 万元整,计提标准为目标金额的15%为计提基数。 5.1.1奖金计提比例为: a、完成目标的70%计提3%; b、完成目标的80%计提4%; c、完成目标的90%计提5%; d、完成目标的100计提6%; e、完成目标的110%及以上计提7%;

f、计算方式为:目标金额*15%*计提比例=公司应发奖金总额。

5.1.2经营目标奖金按季度累计发放,如已发放金额超出预计发放金额的,在下季度内扣除多发金额后再发放应发金额。 5.2利润目标奖

利润目标奖金的计提标准为从年度净利润13%开始计提利润目标奖金作为年终奖, 在年终发放,原公司《年终奖管理办法》作废取消; 5.2.1奖金计提标准为:

a、公司年度净利润达到13%,计提净利润的3%; b、公司年度净利润达到14%,计提净利润的4%; c、公司年度净利润达到15%,计提净利润的5%; d、公司年度净利润达到16%,计提净利润的6%; e、公司年度净利润达到17%,计提净利润的7%; f、计算方式为:

年末净利润;再计算净利润所占产值的比例,得出年度净利润与产值的比例关系; 奖金计算为:净利润总额*相对应的利润比例内的计提系数=应发利润目标奖金总额(公司年度净利润未达到13%,计提净利润的1-2%,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5.3优秀部门奖励

具体发放标准参照公司2013年度优秀部门考评方案执行,奖金从公司奖罚基金内计提,不足部分由公司补贴。 5.4项目独立考核奖励

公司规模项目的专项奖励,按照项目的成本、进度、质量、安全等项目进行核算; 其原则是:

1、 成本奖励:规模项目成本奖励按单个项目的成本节约情况进行奖励,原则上按照节约金额的40%左右给予奖励,具体的奖励方案由相关部门制定后报公司审

批通过后执行,奖金发放列入成本;

2、 进度、质量、安全奖励:按照单个项目的3-5‰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列入工程成本,由相关部门提出奖励方案报公司审批通过后执行;

3、 对于公司零星项目不能进行独立成本核算奖励的,应对零星项目进行打包成本核算,奖励金额参照规模项目的成本奖励比例计提。

6、附则

印花税合同范文第3篇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一)交通运输业

1、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可以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相关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固定线路运营的长途客运业务,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快递业务属于营业税“邮政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不纳入试点范围。如企业主动要求参加试点,则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不得按“物流辅助服务”税目征税。

(二)研发和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主要对应营业税的“转让无形资产”和“转让非专利技术”。

2、技术培训收入按“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征税,应纳入试点范围。

(三)信息技术服务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所称条件是指:(1)企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2)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上述的第三方支付业务。

2、电脑维护业务,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3、从事婚姻介绍、交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四)文化创意服务

1、建筑设计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环境设计”。

3、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4、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其实质是利用车身为客户提供宣传等服务,属于广告的发布行为。因此,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广告服务”范围,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5、原营业税文件规定,“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9]353号)。据此,从事广告代理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在提供广告服务中,以外购的商品(伞、笔等)或广告客户提供的产品等实物为载体为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7、会展企业从事会议展览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

如果属于提供广告服务的收入,纳入试点范围,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试点服务,例如进场费、上架费等,仍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五)物流辅助服务

1、搬场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船务代理企业从事船代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河道疏浚服务,一般是为船舶运输的开展而提供的辅助性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4、码头拖轮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六)有形动产租赁

1、将不配备操作人员的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的业务,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花卉租赁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七)鉴证咨询服务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能范围内的业务不再区分具体事项,全部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市场调查业务,如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如单纯提供调查结论,不提供上述咨询服务的,则不纳入试点范围。

3、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业检测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4、对于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的主体,没有专业资质要求。

(七)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服务项目

1、从事消费卡业务,除第三方支付业务情况外,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代理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在具体操作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代表处要求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申请,则按照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性质决定是否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劳务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4、出售电信流量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5、建筑图纸审核业务,不论主体是否有专业资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工程监理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7、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高速公路收费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改征方案中的代理业只包含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而且从范围注释总的原则来看是采用了正列举的方式对改征的范围作出界定,对代理业务不做扩大解释。因此,招标代理服务不属于《应税

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1、污水处理劳务,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等项目,属于原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财税[2001]97号、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12、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符合生产性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总原则,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3、旅游景区提供的缆车服务、观光车服务和游船服务属于旅游业征税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4、攀岩咨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5、电信增值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邮电通信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6、在判断“咨询”服务是否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问题上,应结合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特点,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健康咨询、房产中介咨询、期货咨询、医疗咨询、健康咨询、城市发展规划等项目咨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咨询服务的范围。

17、鉴证业务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列举的范围执行。为客户提供信用评估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8、股权投资公司的基金管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9、专业技能培训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与应税服务一并提供且属于应税服务组成部分的培训除外。

20、车辆上牌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均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1、代销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2、招标行为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3、电梯维护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执行。

24、网络游戏的运营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5、将配备操作人员的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在建筑现场进行施工,无论采用何种标准计算收入,均属营业税“建筑业”税目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征收营业税。

26、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7、运钞车运钞业务属于营业税中的“其他服务业”,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

印花税合同范文第4篇

第二条

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收。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

第四条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能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五条

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支情况以及以往各期印花税缴纳情况,按下列比例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的80%比例核定;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的3 0%比例核定(纯零售业务核定比例为零),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其他企业从事购销业务,按业务性质区分为工业购销或商业购销,依照前两款确定的比例核定,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或承揽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收入、支出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支出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三)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核定期应纳印花税额=核定期经营收入(业务支出)×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七条

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填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依时据实填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附件3),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时间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按月、季或年进行确定。纳税人违反本条规定,未依时申报缴纳印花税的,主管地税机关依照《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申报期内的应税凭证,其书立时已贴花的,在申报时准予扣除。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政策宣传和税源监控工作,逐步建立印花税纳税基础资料数据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和分户纳税资料等,保证核定征收及时、准确、公平、公开和合理。

第十条

本办法中未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种应税凭证,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的缴纳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印花税合同范文第5篇

1、购销合同

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 税率:按购销金额0.03%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税率:按承包金额0.03%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3、技术合同

范围: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税率:按所载金额0.03%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4、借款合同

范围: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 税率:按借款金额0.005%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说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

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税率:按租赁金额1‰(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6、仓储保管合同

范围: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税率:按仓储保管费用0.1%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说明: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财产保险合同

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税率:按保险费收入0.1%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说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营业账簿

范围:生产、经营用账册

税率: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05%贴花。 纳税人:立账簿人

9、货物运输合同

范围: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税率:按运输费用0.05%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说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产权转移书据

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 税率:按所载金额0.05%贴花

纳税人:立据人

11、加工承揽合同

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税率: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05%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范围: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税率:按收取费用0.05%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印花税合同范文第6篇

1、购销合同

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 税率:按购销金额0.03%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税率:按承包金额0.03%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3、技术合同

范围: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税率:按所载金额0.03%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4、借款合同

范围: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 税率:按借款金额0.005%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说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

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税率:按租赁金额1‰(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6、仓储保管合同

范围: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税率:按仓储保管费用0.1%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说明: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财产保险合同

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税率:按保险费收入0.1%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说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营业账簿

范围:生产、经营用账册

税率: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05%贴花。 纳税人:立账簿人

9、货物运输合同

范围: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税率:按运输费用0.05%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说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产权转移书据

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 税率:按所载金额0.05%贴花

纳税人:立据人

11、加工承揽合同

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税率: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05%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范围: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税率:按收取费用0.05%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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