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2022-11-19

第一篇: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广东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发)等相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1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税务机关要求统一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逐笔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并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填写《其他纳税核定表(印花税核定)》(附表1)进行核定,具体如下:

(一)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

(二)商业及其他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50%作为计税依据。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纳税凭证核定计税依据及税目。

第五条

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收入×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核定征收其他应纳税凭证计算公式:税务机关规定的核定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第六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有效期以年为单位,每次核定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依据、核定征收期间和税款缴纳期限,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核定征收期限内发生情况变化或核定期满,可调整或取消核定征收方式,并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九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填写《其他纳税核定申请表(印花税核定申请)》(附表2)并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或取消。

对经审核确认调整或取消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1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一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已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不得自行以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发生核定类型的应纳税凭证已据实缴纳印花税的,其已缴纳(包括贴花)的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本期已缴税额”,在申报缴纳当期同类凭证印花税税额时予以扣减,当期扣减不完的不可结转。申报时因“本期已缴税额”大于“本期应纳税额”导致“本期应补(退)税额”出现负数的,超出部分不可申请退、抵税。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已缴纳(贴花)应税凭证的名称、金额、已缴纳印花税额以及税票号码等信息。对已缴纳印花税税款的完税凭证,纳税人应留存备查,并对留存备查的完税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或隐瞒核定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的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地级市以上地税局要加强对印花税征收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地税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核定额度或比例。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收。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

第四条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能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五条

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支情况以及以往各期印花税缴纳情况,按下列比例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的80%比例核定;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的3 0%比例核定(纯零售业务核定比例为零),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其他企业从事购销业务,按业务性质区分为工业购销或商业购销,依照前两款确定的比例核定,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或承揽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收入、支出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支出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三)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核定期应纳印花税额=核定期经营收入(业务支出)×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七条

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填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依时据实填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附件3),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时间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按月、季或年进行确定。纳税人违反本条规定,未依时申报缴纳印花税的,主管地税机关依照《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申报期内的应税凭证,其书立时已贴花的,在申报时准予扣除。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政策宣传和税源监控工作,逐步建立印花税纳税基础资料数据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和分户纳税资料等,保证核定征收及时、准确、公平、公开和合理。

第十条

本办法中未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种应税凭证,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的缴纳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20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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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缴。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核证,对相应的应税凭证核定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附件1);

虽然建立了登记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及时登记的,不能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所记载的计税金额明显不一致的。

(二)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为简化手续也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应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企业类型、应税凭证的性质、核定应税比例确定。核定应税比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以及以往各期印花税缴纳情况,在印花税核定应税比例幅度(附件2)内确定。

第六条 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核定期应缴印花税税额=核定期销售收入(业务支出)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

第七条 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审核批准后,发予《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4)。

第八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十日前自行申报纳税,要据实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附件5),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上期或本期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印花税可在下一个纳税期内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续抵扣;在法定扣缴单位已扣缴的印花税可从申报税款中抵扣。

第十条 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一年内不得变更。核定比例,一年内不得调整。

如果纳税人能够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举的情形,需要变更征收办法的;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种类或核定比例的,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于次年一月份分别给予变更或调整。调整后的核定应税比例应在核定应税比例幅度内。

第十一条 未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营业帐薄和权利许可证照,均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缴纳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 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2.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幅度表

3.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4.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5.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

第四篇:关于调整德州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德地税发【2010】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调整德州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9]173号)文件的规定,经市局研究,现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调整为;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按照销售收入的1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按照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照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按照销售收入的1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照采购金额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本通知自二O一O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德地税发字[2006]第69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有关政策调整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01月28日

第五篇:广西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责任编辑: 日期: 2012-01-16

文章有效性:有效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购销活动频繁,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

(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市>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须按《印花税条例》及《印花税细则》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2.纳税人采用申报纳税办法的,须按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办理申报,报送《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附件2)及《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纳税资料,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条 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应在合同的签订、书据的立据、帐簿的启用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在国外签订使用于国内的合同,则在使用时贴花。

(二)纳税人采用纳税申报办法的,可按月、季或年进行汇总申报缴纳;汇总申报的期限,由各市具体规定。

纳税人应在确定的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款。 第五条 代征管理

(一)根据强化印花税源泉控管、方便纳税的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 1.委托金融、保险、建筑安装等单位负责代售印花税票、代征签约另一方的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 2.委托工商、房管、土地管理等部门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应税权利许可证的印花税;

3.委托科技局、公证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代售印花税票、代征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委托代征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受托相关部门的委托代征工作制度:

1.主管税务机关应与代售、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代售或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和其他代售责任; 2.代售、代征单位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和代征税款的情况; 3.代售单位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 核定征收的缴纳方式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予以征收: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凡订立了应税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协议,而未载明数量金额的;或者虽载有数量金额但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纳税人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或申报不实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的;

4.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大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5.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质时使用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未按规定申报的,采用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3),并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性质的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按下列固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

工业、商业物资批发行业、商品批零兼营行业按购销额80%的比例核定; 商品零售分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般商品的购进部分按购进额的50%进行核定,销售部分按销售额的30%进行核定。

单件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商品(汽车、摩托车、大型工程机械等)部分,按购销额的80%进行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购销额100%的比例核定; 其他购销合同,按购销额80%的比例核定。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 3.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80%的比例核定。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 比例核定。

6.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10.技术转让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100%的比例核定。 11.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转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四)核定征收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五)上述固定比例为暂行比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时,可根据当地合同的签订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测算税收负担情况,以便在一定时期后做进一步的修订。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纳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和分户纳税资料等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和合理。 第七条 处罚

对纳税人违反印花税有关规定的,应依照《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1号令

1988-08-06 国务院

全文有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以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份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

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l、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 按购销金额 立合同人 预购、采购、 万分之三贴

购销结合及 花

协作、调剂、

补偿、易货等合同

2、加工承揽 包括加工、 按加工或承 立合同人

合同 定作、修缮、 揽收入万分

修理、印刷、 之五贴花

广告、测绘、

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 包括勘察、 按收取费用 立合同人

勘察设计 设计合同 万分之五贴

合同 花

4、建筑安装 包括建筑、 按承包金额 立合同人

工程承包 安装工程承 万分之三贴

合同 包合同 花

5、财产租赁 包括租赁房 按租赁金额 立合同人

合同 屋、船舶、飞 千分之一贴

说明 附 机、机动车 花。税额不

辆,机械,器 足一元的按

具、设备 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等合同

6、货物运输 包括民用航 按运输费用 立合同人 单据作

合同 空、铁路运 万分之五贴 为合同

输,海上运 花 使 用

输;内河运 的,按

输、公路运 合同贴

输和联运合 花

7、仓储保管 包括仓储、 按仓储保管 立合同人 仓单或

合同 保管合同 费用千分之 栈单作

一贴花 为合同

使 用

的,按

合同贴

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 按借款金额 立合同人 单据作

金融组织和 万分之零点 为合同

借款人(不 五贴花 使 用

包括银行同 的,按

业拆借)所 合同贴

签订的借款 花

合同

9、财产保险 包括财产、 按投保金额 立合同人 单据作

合同 责任,保证、 万分之零点 为合同

信用等保险 三贴花 使 用 合同 的,按

合同贴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明

10、技术合 包括技术 按所载金额 立合同人

同 开发、转让、 万分之三贴

咨询,服务花

等合同

11、产权转 包括财产 按所载金额 立据人

移书据 所有权和版 万分之五贴

权、商标专 花

用权、专利

权、专有技

术使用权等

转移书据

12、营业帐 生产经营用 记载资金的 立帐簿人

簿 帐册 帐簿,按固

定资产原值

与自有流动

资金总额万

分之五贴花。

其他帐簿按

件贴花五元

13、权利、 包括政府部 按件贴花五 领受人

许可证 门发给的房 元

照 屋产权证、

工商营业执

照、商标注

册证、专利 证、土地使

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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