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暂行条例范文

2023-04-27

印花税暂行条例范文第1篇

注册公司专家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注册公司专家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企业的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对政府的监管、对社会的监督、对企业的自律和社会的共治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出台,主要目的:

1、保障公平竞争;

2、促进企业诚实自律;

3、规范企业信息公示;

4、强化企业信用约束;

5、维护交易安全;

6、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7、扩大社会监督。

二、工商总局针对条例实施所做的准备工作

1、制定了5个规章和1个规范性文件,还有几个技术标准;

2、进一步完善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加大了社会宣传和工商部门业务培训的工作力度。

三、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对公示企业信息的内容和义务

1、对工商部门的要求:

公司注册登记、动产抵押信息、股权出资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据应当公示的信息。

2、对其他部门公示的信息要求:

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公示;

4、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要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共享,互联互通。

四、工商行政部门在管理商的变化

1、由原来的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

2、由原来的对企业的直接管理改为一种信息公示的特别管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范文第2篇

【政策公布及解读】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受影响个股一览

【金融界网站视点】资源税计征增加从价定率方式 全国推广大幕拉开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部署建立完整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部署建立完整、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

会议充分肯定了“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重点分析了“十二五”时期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安全事故总量依然较大,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新情况、新挑战,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

会议强调,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全国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实现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会议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的六项主要任务:

(一)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将煤矿和非煤矿山、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职业健康等作为安全生产的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安全生产标准,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和信息化等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三)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培养专业人才,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完善技术标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应急预警和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实训演练,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 1 救互救能力,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构建安全发展社会环境。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评估,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落实重点工程项目,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会议强调,国庆长假将至,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尤其要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保障出行和旅游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平安的节日。

会议对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作出了部署,指出,我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很不完善,不仅影响废物利用,而且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建立完整、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已刻不容缓。一要完善回收处理网络。建设、改造标准化居民废旧商品回收网点,畅通生产企业回收大宗废旧商品和边角余料渠道,尤其要加强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弃节能灯等重点废旧商品的回收工作。二要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和处理技术攻关,提高装备水平。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管理经验,引进先进技术。三要培育大型废旧商品回收企业,促进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和处理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四要加强对回收企业站点、回收加工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废旧商品回收各环节的污染防治,杜绝二次污染。五要明确政府部门和生产、流通企业及使用者责任,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快将废旧商品回收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六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会议决定成立由商务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

会议在总结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出相应修改。

【名词解释】

从量计征

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量、面积等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标准计征的税收,又称从量计征。

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船舶吨税等税种,都属于从量税。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也属于从量税。

香烟白酒这两类是从价与从量并征。

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价税。如中国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入,即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部署建立完整、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

会议在总结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出相应修改。

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增加从价定率计征办法,对A股相关资源个股造成一定影响,相关个股如下:

煤炭板块个股

中国神华(601088)、郑州煤电(600121)、大同煤业(601001)、恒源煤电(600971)、西山煤电(000983)、国阳新能(600348)、上海能源(600508)、金牛能源、煤气化(000968)、兰花科创(600123)、神火股份(000933)、平煤天安、山西焦化(600740)、盘江股份(600395)、兖州煤业(600188)、安泰集团(600408)、潞安环能(601699)、开滦股份(600997)、露天煤业(002128)、靖远煤电(000552)、爱使股份(600652)

石油与天然板块个股

002207准油股份(002207)、000852江钻股份(000852)、600583海油工程(600583)、002221东华能源(002221)、000554泰山石油(000554)、601808中海油服(601808)、000409ST泰格、600028中国石化(600028)、600157鲁润股份(600157)、601857中国石油(601857)、000096广聚能源(000096)

有色金属板块个股

002149西部材料(002149)、600711ST雄震(600711)、600255鑫科材料(600255)、002075*ST张铜(002075)、002171精诚铜业(002171)、600478科力远(600478)、000594国恒铁路(000594)、000962东方钽业(000962)、600338ST珠峰(600338)、002114罗平锌电(002114)、002203海亮股份(002203)、002182云海金属(002182)、600468百利电气(600468)、000630铜陵有色(000630)、600456宝钛股份(600456)、000751*ST锌业(000751)、600111包钢稀土(600111)、600331宏达股份(600331)、601168西部矿业(601168)、601600中国铝业(601600)、600531豫光金铅(600531)、000758中色股份(000758)、000657*ST中钨、600139西部资源(600139)、601958金钼股份(601958)、000060中金岭南(000060)、600549厦门钨业(600549)、000960锡业股份(000960)、 3 000878云南铜业(000878)、600432吉恩镍业(600432)、600961株冶集团(600961)、600362江西铜业(600362)

新能源板块

600586金晶科技(600586)、600089特变电工(600089)、000576星ST甘化(000576)、600416湘电股份(600416)、600192长城电工(600192)、600550天威保变(600550)、000786北新建材(000786)、000012南玻A(000012)、600864哈投股份(600864)、600605汇通能源(600605)、000533万家乐(000533)、600580卧龙电气(600580)、000418小天鹅A(000418)、002083孚日股份(002083)、600653申华控股(600653)、000521美菱电器(000521)、600875东方电气(600875)、000617石油济柴(000617)、600475华光股份(600475)、600151航天机电(600151)、600478科力远(600478)、000969安泰科技(000969)、600872中炬高新(600872)、600661新南洋(600661)、000899赣能股份(000899)、600795国电电力(600795)、002074东源电器(002074)、000833贵糖股份(000833)、002202金风科技(002202)、600885力诺太阳(600885)、600509天富热电(600509)、000912泸天化(000912)、600859王府井(600859)、600191华资实业(600191)、600133东湖高新(600133)、600644乐山电力(600644)、600220江苏阳光(600220)、002009天奇股份(002009)、600590泰豪科技(600590)、600336澳柯玛(600336)、000055方大A、600438通威股份(600438)、600803威远生化(600803)、600884杉杉股份(600884)、000862银星能源(000862)、002080中材科技(002080)、600846同济科技(600846)、600112长征电气(600112)、000683远兴能源(000683)、002035华帝股份(002035)、000777中核科技(000777)、600206有研硅股(600206)、600378天科股份(600378)、600674川投能源(600674)、000627天茂集团(000627)、600482风帆股份(600482)、000727华东科技(000727)、600499科达机电(600499)、600027华电国际(600027)、600184新华光(600184)、000571新大洲A(000571)、600076星ST华光(600076)、000652泰达股份(000652)、600183生益科技(600183)、600578京能热电(600578)、000049德赛电池(000049)、000100TCL集团(000100)、600642申能股份(600642)、000690宝新能源(000690)

水电煤气板块

印花税暂行条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学生寝室由德育处、年级组统筹安排,生活指导老师负责调配,寝室住宿学生未经生活指导老师允许,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二条:学生公寓的生活指导老师要为公寓学生提供优质服务,传达学校有关规定,让学生明确管理制度,做好公寓的管理服务工作,全体学生必须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规定。

第三条:生活指导老师对所辖区内的寝室均掌握一把钥匙,以便检查寝室内务整理、清洁卫生、安全、公物、查房等使用,禁止学生借予他人或配其他寝室钥匙。

第四条:清洁卫生管理

1、 每寝室选一名室长(由班主任老师和生活指导老师推选),负责本室的清洁卫生管理、纪律安全和确定值日生等工作。值日生早上、中午起床后做好室内清洁,检查本室成员的内务整理情况等,并对室清洁卫生的保持情况加以督促。

2、 室长负责督促、维护公共卫生,不准本室人员乱倒水和剩饭菜,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瓶子等杂物,不准乱涂乱画、不准在墙上乱挂衣物等,严禁随地大小便和向下水道、厕所丢赌塞物。

3、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整理好内务,物品摆放整齐。被褥、床单、毛巾、脸盆、牙具、水瓶、餐具、书桌等物品按公

寓清洁标准归位摆放,整洁美观,规范有序,每个同学中午、早上起床后折好被子,摆放好床上用品和其他生活用品。

4、 公寓总管理人员每天上午8:00,下午3:00检查学生寝室内务清洁卫生,将检查情况当日报德育处通报考核,一项不合格扣积分1分,对差的寝室进行批评教育,并勒令及时停课回寝室打扫。

5、 向楼道、窗外到水、倒剩菜饭、抛废弃物者,该生打扫本楼层卫生一周,并通报批评。

6、 向厕所、洗漱间、下水道扔弃物造成赌赛的,除当事人承担全部疏通费用外,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纪律管理

1、 全体学生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凡无故不按时返回宿舍,视为违纪处理。管理人员逐一清查床位,中午1:00,晚上10:30后必须肃静,不准讲话,洗衣服,洗头,吃饭,玩手机等,熄灯后必须上床休息,不得讲话或自行照明看书和做其他事情。

2、 宿舍内,不准高声喧哗,乱吼乱叫、聚众起哄,谩骂,不准打架斗殴,不准吸烟、酗酒、划拳、打牌、偷盗、翻越门窗、阳台围墙,不准敲击、损坏任何物品。

3、 凡因特殊情况要晚归的学生必须凭班主任老师证明并向值班室登记回寝室,但不能超过当晚12点钟。凡夜间急诊学生出宿舍应有陪诊人员,在值班室登记,返回时出示就诊凭证。

4、 上课、上自习时间不得滞留在寝室(生病学生需有班主任或医生证明)和返回寝室取物、换鞋。

5、 寝室内不准私接电源或使用其他电具(电炉、电茶瓶、点热杯、点锑壶等)。

第六条:安全管理

1、 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宿舍大门按学校要求定时开关(早上6:00——6:30,中午2:00——2:30)。在关门的时间内,除学校领导、管理人员和班主任外,一律不准进入。

2、 生活指导老师每天早、中、晚查寝室、清查未上操学生和外来人员。

3、 来人来客进入公寓,应出示证件、证明、在值班室登记后限定时间内会客,无证件的家长只能在值班室接待。

4、

5、

6、 禁止异性学生进入公寓寝室,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禁止翻越围墙,爬越窗户进入寝室。 注意防盗、防火。保管好钱物,离开寝室要关好门,禁止在寝室点蜡烛和燃烧物品。

7、 大件物品(被盖、箱子、大中型提包等)出楼必须凭证件到值班室登记,经值班人员允许后方可出楼,否则,予以扣留。

8、 周末和节假日管理,周末放假要回家学生到班主任处开请假条叫管理员登记。放长假(3—5天),绝大部分学生要回家,少数不回家的到管理员处登记并签协议书。

第七条:公物管理

1、 爱护宿舍的一切公物设施,墙壁、栏杆、厕所、洗漱间、床、灯、壁橱、桌子、凳子等,都不得损坏、拆卸、涂抹。床号不得

涂改。

2、 不准将学校配置的设备私自搬出寝室,也不准将配置以外的物品搬入寝室。

3、 每班、每寝室、每期要签订公物清单表,班主任,室长签字,管理员签字。每期结束,不住的要进行检查。对故意损坏公物者要加倍赔偿。

第八条:总管对宿舍清洁卫生、内务整理情况的评分以班为单位填写报表,每天娇德育处,德育处将结果予以公布,对学生违纪情况必须于第二天9:00前将名单交德育处,以便公布。

第九条:凡违反以上条款者,按《学生公寓处罚条例》处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范文第4篇

一、条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与农民生产、生活和农村发展息息相关的一项权利, 其权利内容是否得到清晰规定, 权能能否完全实现均依赖于登记制度。[1]通过登记公示, 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公信力, 有利于缓解纠纷, 促进该权利的有序流转。因而现阶段迫切需要建立与不动产登记相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该暂行条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到统一登记的范围中,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完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同时,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物权进行统一的登记规定, 也意味着对该权利物权属性的肯定, 进一步明确其权利属性和权利内容。

当前我国学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何种登记效力模式存在较大的争议, 分别存在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以及登记生效主义多种效力模式。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实行家庭承包的,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在家庭承包方式中, 以债权意思主义作为权利取得的公示方式。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里规定的“登记”属于民法上不动产物权登记要件主义的登记。《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则又采用登记对抗主义。[2]

该条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登记生效主义的强有力的支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物权进行统一的规定, 纳入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内, 虽然未明确规定登记的效力, 但是按照体系解释, 应按照该暂行条例所调整的其他物权登记的模式进行登记, 也即意味着登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效的要件。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预期的差距

( 一) 暂行条例法律效力层级较低, 且规定较为笼统

首先, 该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并未达到国家法律的效力层级。而该暂行条例调整的范围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其中, 土地是人们安身立命最根本的生产资料, 其登记制度理应由国家法律进行规定, 予以建立, 才能赋予该项制度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 该暂行条例仅35 条, 只在第五条规定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其余条文均笼统地对所有不动产的登记程序、登记薄等内容进行规定, 并未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因长久的城乡二元制以及我国产权制度上的缺陷而产生的特殊特性予以说明。因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构建并不符合现代产权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安排上的重大缺陷也导致产权保护存在较大的问题。仅仅一部《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过于笼统地规定诸多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并未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的城乡二元化局面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制度的特殊性。统一并不意味着相同, 而是和而不同。

同时, 条例的规定线条过粗, 许多实际操作的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细致化。

( 二) 暂行条例未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效力, 未能解决现有规定之间冲突

我国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效力的规定, 除该暂行条例以外, 主要体现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两部法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效力有着不同的规定, 出现了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以及登记生效主义多种效力模式。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实行家庭承包的,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在家庭承包方式中, 以债权意思主义作为权利取得的公示方式。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里规定的“登记”属于民法上不动产物权登记要件主义的登记。《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则又采用登记对抗主义。[3]

该暂行条例出台后, 与《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之间并不衔接。条例仍搁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效力这一争议, 未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效力, 将导致实际操作中混乱。

该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虽然细化了各类不动产权利的具体登记程序, 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节中, 首次登记仅规定“可以”登记, 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又是规定“应当”登记。仍未实现该登记模式的统一。而且, 首次登记并未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也是未全面彻底坚持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 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相一致。

( 三) 暂行条例未就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予以规定

该暂行条例开创性地就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保存、内容、查阅、管理等做出了相对完整的规定, 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我国物权登记实践中轻簿册的风气。然而, 条例却忽视了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的法律效力, 未就该问题予以规定。但是, 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立法不应仅仅完善登记簿本身, 更重要的是赋予登记簿所记载之内容以法律效力。

因为暂行条例未就登记簿法律效力进行规定, 登记簿的推定效力与公信力也就更加无从谈起。根据暂行条例进行登记的权利人却无法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内容证明自己的权利, 这也将导致实践中出现混乱。

( 四) 配套措施不够健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历史遗留问题不能有效解决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配套措施仍不健全。我国地理测绘技术、勘验技术在农村地区并未普及, 未能有效地运用于农村土地的权属划分。而档案整理工作的缺失也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至只能依靠双方口头约定。这些无疑都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实际开展难度, 会损害农民进行登记的积极性。[4]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 一) 加快专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出台

暂行条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 但是其效力层级较低, 不能为登记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要建成体系完整、具有强大法律效力, 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机融合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之中的制度, 必须从法律层面着手。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该问题进行研究, 加快出台专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 指导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为该制度奠定最坚实的法律基础。

就短期而言, 可以先以该暂行条例中的不足之处进行研究, 出台实施细则, 进一步规范化各地统一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的进程。但是, 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之路不能止步于此, 必须从效力位阶的最高处法律出发, 带动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 形成体系完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 二) 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效力, 协调现行法律法规冲突

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存在的最大障碍就是登记效力的不明确与不统一, 在当前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模式的现状下, 显得尤其地格格不入。

首先, 应加快修改《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进程, 将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模式统一为登记生效模式。其次, 同一法律中, 关于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以及不同阶段的登记的条文应进行统一。在此基础上, 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 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 三) 加快配套措施建设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局之下, 还需要就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配套措施进行完善, 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高效融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中。一方面, 需要统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技术依据, 做到既能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形势, 又能照顾到这一权利登记的特殊性。另一方面, 需要加快建立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平台。[5]在各类不动产之间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信息平台, 达到数据来源标准化、信息获取即时化、数据交换便捷化。

摘要: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符合物权发展趋势, 有利于保障市场交易安全, 提高效率, 促进社会和谐。就农村地区而言, 应尽快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为该权利的自由流转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弥补了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 然而, 在登记模式、登记效力等方面仍存在疏漏,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深入研究, 分析与预期之间的差距, 加以完善, 为后续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 尹飞, 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2] 何虹, 许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的法律完善——基于苏南农村视角[J].农村经济, 2013, 06:44-49.

[3] 王清逸.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影响分析[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5, 03:116-117.

[4] 黎桂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 2015, 10:340-342.

印花税暂行条例范文第5篇

印花税, 是税的一种, 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且每种合同的税率与纳税人都并非相同。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 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

2 印花税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印花税 (Stamp duty) 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 于公元1624年起源于荷兰。当时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 为了解决财政困难, 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此问题, 印花税因此应用而生, 之后欧美各国竞相效法。印花税的名称来自于中国, 1913年, 我国正式实施《印花税法》, 在全国内征收印花税。1958年, 中央取消了印花税并将其并入工商统一税。后来在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从1988年10月1日重新在全国开征印花税。

随着社会的发展, 印花税也是不断地发展并完善, 降低税负, 减轻纳税人负担成为潮流趋势。甚至有些国家早就废止征收印花税, 比如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近年来, 印花税在我国也是颇受争议, 部分学者觉得印花税已经不适应我国未来的发展形势, 应该取消印花税。虽然普通印花税占我国税收总量的比重不高, 对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贡献不高, 对经济与社会的调控作用很小, 但是因为印花税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 是一种“良税”, 所以还具有存续价值。但是为了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适应目前的税制环境, 现阶段我国也是对印花税不断的进行改革, 以达到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就如最近政府发文,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 鼓励投资创业, 自2008年5月1日起,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3 如何理解2018年5月1日起的税收优惠

自2018年5月1日起,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那如何理解此税收优惠的条件呢, 利用好此税收优惠?

3.1 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也就是说从5月1日开始记其他账簿由原来每本5元的印花税改为免征。例如:2018年5月20日, A公司在2018年初启用新账簿时, 没有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原来企业办税人员根据“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规定, 没有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这是理解有误的。根据规定,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A公司今年的账簿, 应在年初启用时按每件5元贴花。“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免税范围, 是今年5月1日后新启用的账簿, A公司在年初启用的营业账簿并不在免税范围内。

3.2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的理解

也就是从5月1日开始记载资金的账簿, 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由0.5‰贴花降为0.25‰。

例如:2018年5月10日, B公司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公司财务人员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印花税2500元。而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审核公司章程时, 发现B公司的股东实缴资本仅为300万元, 当月通知B公司办理了退税1750元。为什么B公司可以办理退税呢?原来按照规定, B公司应缴的印花税应该为750元 (300万*0.25‰) , 而不是2500元 (1000万*0.25‰) , 所以多缴了1750元 (2500-1750) 。

《公司法》将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 企业在注册成立时, 市场监管部门只登记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 不再登记实收资本, 也不收取验资证明材料。根据规定,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 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 即企业接受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 对新注册的企业来说, 就是法人或股东实际到位的资金额。对于认缴资金超过实缴资金的部分, 则应遵循收付实现制, 在公司实际收到出资时, 再申报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B公司恰恰忽视了这一点。

4 在实际工作中, 如何利用相关政策, 避免少缴或多缴税款?

自1988年10月1日重新在全国开征印花税以来, 由于企业不够重视, 在缴纳印花税时, 仍存在少缴或多缴税款等误区。针对这种情况, 怎样利用政策, 正确的计算税款并且尽可能的做好税收筹划呢?

(1) 在实际工作中, 因为印花税是自行贴花, 纳税义务人可能不是很重视印花税, 或者缺乏印花税相关专业知识, 有意或无意没有在纳税凭证上贴花, 少缴税款, 存在纳税风险。

针对这种情况, 纳税义务人应该要重视起印花税来, 虽然印花税是一种“小税”, 税额相对于其他税种低, 但是以小积多, 对企业也是有一定的影响。首先纳税人要加强学习印花税的相关知识, 了解印花税税制要素、征管方式等。税务局为了加强管理, 避免纳税人少贴花从而少交税, 在税收制度上就不断地进行完善和改进。现在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 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税务机关通过与多方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建立信息网, 从而加强了印花税税源的管理。另外, 纳税人通过学习, 也应该知道自己的违法成本也在加大。相关法律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 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总之, 纳税人通过学习就知道应该避免少贴花而偷漏税这种情况, 尽量降低纳税风险。

(2) 在实际工作中, 有些纳税义务人可能因知识缺乏、印花税税率低等原因, 为了降低纳税风险, 把不需要交税的凭证也贴了花, 造成过度纳税。

针对这种情况, 纳税人需要搞清什么凭证、什么主体需要贴花交纳印花税, 然后才能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避免少缴或多缴税款。根据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 产权转移数据; (3) 营业账簿; (4) 权利、许可证照; (5)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都应当缴纳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 并不是与条例列举凭证有关的所有人都要纳税, 比如列举凭证的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需要贴花纳税, 但是合同的担保人就没有纳税义务;而且也并不是所有的立合同人都需要贴花。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缺少资金, 找银行借了3个亿, 找股东个人借款6000万元资金, 都签订了借款合同, 公司办事人员贴花30, 000*0.05‰=1.5万元和6000*0.05‰=0.3万元。

根据规定,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需要贴花, 但与股东个人签的借款合同不需要交税。另外,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 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即多交的3000元不能退回。虽然这个金额相对于6000万元而言, 数额很小, 但也是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3) 在实际工作中, 了解了哪些凭证、哪些主体需要纳税之后, 我们在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时, 就需要确定税基和税率, 在确定税基时, 尽可能利用政策, 达到减少税基的目的。

比如, 按照规定, 依据购销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 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还比如, 根据规定,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 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 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 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所以企业在签订购销合同时, 应充分利用政策, 在合同中分别约定不含税售价和税额, 以达到降低税基的目的。

综上, 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降低税收风险, 但也不必过度纳税, 造成损失。在不确定是否需要纳税时, 可以咨询税务机关, 也可以找财税专业机构咨询。多学习有关规定, 避免少缴税或多缴税, 提高纳税的合法性和高效性, 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摘要:印花税是我国税法中的一个小税种, 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 其缴纳的税额较小, 但是随着企业经营管理的完善, 规模的不断扩大, 合同订立的金额也是越来越大, 需缴纳的印花税就越多, 对企业的影响也就越大。因此需要重视印花税, 了解印花税的相关政策, 尽可能地避免多缴税款。本文在介绍印花税的相关理论知识后, 接着谈谈印花税在我国的一个发展情况, 最后浅谈如何利用税率算印花税, 避免多缴印花税。

关键词:印花税,发展情况

参考文献

[1] 陆军.浅议印花税的纳税筹划[J].化工管理, 2018 (1)

[2] 张晶.我国印花税改革研究[J].首都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7 (8)

上一篇:个体工商户条例下一篇:商标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