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纪委思考论文范文

2023-09-24

乡镇纪委思考论文范文第1篇

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年初的工作安排,我乡纪委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一)切实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了XX乡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及XX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目标责任制,与各支部、各单位签订了《党风廉政工作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题和责任人。继续实行纪委包抓联系三星、闫坪2个村党支部制度。今年是村级支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年,乡纪委对新当选的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进行了集体谈话,教育他们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正确处理好权力和责任的关系。围绕和谐XX建设的要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强化对新农村建设中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涉农补贴及时、足额得到兑付,特别是加强对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一折通”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卫生收费监管力度,重点对2007年经乡财政所专项资金 2199639 . 29 元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对乡属各单位执行党委、政府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保证政令畅通,有效推进工作。并将检查、考评结果,作为乡党委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考评重要依据。

(二)强化宣传教育力度,提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意识。

结合市 、区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开展,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以党委组织集中为主,结合支部会和干部职工培训会,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自学、发放反腐倡廉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加强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为重点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增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方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结合在全乡开展的干部纪律作风整顿,以“强素质、树形象、抓落实、促发展”作风年建设主题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弘扬亲风正气,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利用七一期间为 13 个基层党组织近 300 多名党员讲廉政党课的有利时机,继续加强公民二十字道德纲要和八荣八耻宣传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家庭、进学校、进农村等活动。

利用元旦、春节、清明、五

一、十一长假前会议的大好时机大力宣传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认真贯彻中纪委 《 关于严格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着力解决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防止出现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问题。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学习环境和发展环境。

(三)加强政风行风监督,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开展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果,乡党委、政府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了 《XX乡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继续完善并深入执行 《干部职工双月考核评比制度》和《领导包片干部包村责任追究制度》。乡纪委组织编写了XX乡机关干部制度汇编,在全乡开展了政府部门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扶贫救灾、能繁母猪补助、安全生产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工作进行督察,及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深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站所办事公开和村务公开,规范农村“一事一议”制度的落实,让群众看到透明的党政权力运行机制,解决和查处了一些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

(四)加大查处力度,深入惩治腐败

强化惩处力度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手段,我们始终把查办案件作为维护纪律的中心环节来抓。今年监督查办案件的重点主要围绕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读职等行为:是否存在为农村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造谣中伤等行为;是否存在索贿受贿、拘私舞弊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是否存在顶风违纪和进行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否有存在组织参与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在“两委会”换届选举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乡纪委高度重视,成立调查组,对涉及的问题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两委会”换届选举正常进行,严禁“带病上岗”现象在我乡发生。检查工作将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一并进行,一年来乡未发现有违纪违法情况发生。

(五)抓好预防,落实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政务公开办法、行政问责制度、首问首办制度、服务承诺制度、信访工作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窗口考核评比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加大了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问题的问责力度。形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的良好局面。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和行政监察各项制度,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工作时间工作时效的监督;加强了对部门执行党委、政府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强化了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今年以来,乡纪委首先对乡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工作进行了安排,在乡纪委的组织下,开展了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工作。其次,对各村支书、主任及乡属各单位负责人进行述职述廉,通过全体领导和干部的交心谈心,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问题,乡领导班子认真研究,及时提出了整改措施,使全乡作风建设年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六)其他工作

一是按照区纪委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调研和总结上报经验交流材料;二是积极配合乡党委政府完成了全乡退耕还林检查及对 2007 年涉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作;三是积极配合乡政府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四是继续做好商业贿赂治理工作。

二、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

(一)存在问题

一年来,乡纪委在区纪委、监察局的有力指导和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大胆履职,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问题和困难:一是乡村工作任务繁重,乡纪委仅有纪委书记一人,在工作的开展和落实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二是教育党员方法还需要进-步创新突破;三是报送信息数量不多,整体质量不高,需要进一步加强;四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好乡纪委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思考。

(二)下步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理清纪检监察工作思路,在区纪委、监察局的有力指导和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重点做好以下儿方面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

乡镇纪委思考论文范文第2篇

二○一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1、纪委工作职责

2、纪委书记工作职责

3、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4、纪委委员工作职责

5、纪委委员工作职责

6、纪检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7、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制度

8、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9、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10、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1、纪检工作联系制度

12、纪检监察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13、纪检信访办理规则

14、纪委学习制度

15、管理区“三重一大”制度

16、管理区“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17、管理区村(部门) “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18、村纪检监督小组工作制度

19、村纪检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20、村纪检监督小组议事制度

21、村纪检监督小组信访接待制度

22、村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3、村民民主理财制度

24、村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25、工作报告制度

26、村级纪检工作检查制度

27、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28、 便民服务室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1、管理区党内同级监督制度

2、管理区党务公开制度

3、管理区政务公开制度

4、严格管理区财务审批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管理区干部职务消费管理规定

6、管理区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制度

7、管理区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8、管理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9、管理区纪检工作联系制度

纪委工作职责

区纪委在区党委和市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当好党的纪律的守护员、廉政风气的倡导员、制度规范的保障员和重点工作的督察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监督检查本管理区及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贯彻纪律检查工作方针、政策。

二、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提出有关意见,制定措施,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三、推动党务、政务和财务公开,规范事权、财权和人事权。

四、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对受党纪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大力弘扬廉政文化。

五、对所辖范围内的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案件,进行检查或协助检查,并按照权限,对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作出处分决定,无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报党委或上级纪委处理,发现不属于区纪委立案权限的违纪线索,及时向镇党委或上级纪委报告,并协助调查。

六、受理党员、干部、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信访。

七、建设管理区、所、村 “三位一体”的惩防体系,开展纠风治乱工作,加强村务公开和村级民主管理工作。

八、服务党委的中心工作,开展重点工作督查,加强区机关效能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

九、建设规范化基层纪委,抓好纪检队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提高纪检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向区党员代表、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认真完成区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委书记工作职责

纪委书记主持纪委全面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本辖区的贯彻执行情况,了解掌握廉政工作和党风党纪的基本情况以及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向区党委和上级纪委提出建议。

二、主持纪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本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部署,根据区党委和上级纪委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工作计划和贯彻意见。

四、对本范围内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区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抓好党委决定的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的落实催办工作。

五、对村纪检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负责调查处理区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重大事项。

七、负责做好区纪委委员、村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干部生活,充分调动纪检干部的积极性。

八、服务镇党委中心工作,对招投标和村级财务工作进行督查,督促机关效能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

九、组织纪委对党员、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并参与评议、考核工作。

十、负责向管理区党代表、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和联系工作。 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工作职责

一、协助纪委书记主持纪委、监察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纪委会议召开的准备工作,草拟纪委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各种文稿。

二、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和任务,提出纪委开展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

三、负责党纪、政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举报线索的初核和立案的调查。

四、负责对本区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等大宗物资采购的招(议)标程序的监督。

五、负责组织对本镇预算执行和年终财务决算、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重大工程的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七、完成区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委委员工作职责

纪委委员协助纪委书记、副书记工作,负责抓好分管的各项纪检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认真学习区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有关文件,贯彻执行纪委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发挥个人在纪委集体领导中的作用,参与纪委各项计划、总结的讨论,对纪委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参与纪委各种文件的起草,参与纪委权限内的各种党员违纪案件的讨论。

三、参与对党员违纪案件的调查,受理各种类型的举报、申诉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并认真做好记录。

四、参加纪委会议,并认真作好会议记录。

五、密切联系群众,注意了解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反映和党员的思想动态,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纪委书记汇报。

六、经常与村纪检监督委员会成员沟通情况,并对其工作给予指导。

七、认真完成区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受理个人或单位对本级机关业务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必要的初查。受理党员、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二、负责办理属业务范围内的、线索清楚、案情单

一、时间紧迫、易查易结的举报信访案件核查部分举报线索,为立案提供依据。注意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党政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案件的调查及其他事项的办理任务,并做到按期优质报结调查结果。

四、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等信访问题,及时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定期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举报信 和动态。

六、做好信访举报情况的登记、传阅、统计、立卷归档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报表。

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制度

一、管理区纪委每年召集区妇联、团委、文化站、司法所等有关部门,召开二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座谈会,共同商讨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二、创设载体,每年结合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开展一次由全区党员、干部参加的廉政主题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如:集中学习廉政教育读本、听取党风廉政教育课、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赴监狱接受现身说法警示教育、开设党风廉政专题广播节目等,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面向全区党员及广大群众,区纪委每年要开展一系列廉政文化活动,如:举办反腐倡廉文艺下乡演出、张贴一批党风廉政宣传标语和廉政警言警句、利用村务公开栏、宣传窗、黑板报等刊登清廉事迹、开展廉政书画比赛、廉政故事演讲比赛等,在区镇努力营造“廉荣腐耻”的社会氛围。

四、每年年底结合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形成具有一定质量的调研报告,以调研指导工作实践,推动工作落实。

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亲属、子女、家属、宗族成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借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三、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宴请或者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不准违纪违规收缴、扣押群众财物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五、不准在入党、人员聘用和调整等方面搞交易。

六、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七、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农村宅基地或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私房或挪用、私占、拖欠村集体公款和侵占支农专项资金及惠农资金补贴或以其它手段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

八、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和以开会、学习、考察、招商之名变相公费旅游。

九、不准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交通、通讯工具,无偿占用或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

十、不准对提出批评意见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组织、煽动各种非法活动,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参与或者支持赌博、色情、涉毒、封建迷信等活动。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述廉的人员。镇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

(四)执行民主集中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

(五)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依法行政情况;

(六)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七)密切联系群众,改善民计民生,实现、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情况;

(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九)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十)其他需要述职述廉的情况。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时间。管理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 第五条 述职述廉的范围和方式。管理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要在有党政班子成员、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村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进行,与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以及民主生活会等结合进行。同时应邀请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 第六条 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党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镇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党内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人范围。镇全体干部。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嫁娶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事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者)活动等情况;

(七)本人从事的其它有偿经济活动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报告人应将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写成书面材料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第五条 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个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应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报告人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纪检工作联系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联系制度的方式。管理区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村(党组织、纪区委成员联系村纪检委员、村纪检委员联系党小组和村民代表。

第三条 联系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工作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了解纪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新观点、新思路,采取的新方法、新措施;

(三)了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

(四)收集党员、干部、群众对纪检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配合中心工作,加强镇、村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沟通和指导。

第四条 联系人按照要求要经常到联系点开展调研和指导,围绕基层干部反映强烈、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推动工作。

纪检监察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纪律检查机关的受理范围是: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二)根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一些虽然并不直接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的检举、控告、申诉,而是反映社会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或咨询,但只要是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问题,也属于受理的范围。

纪检信访办理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规范信访举报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特制定本信访举报办理规则。

一、受理

1、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应分别在《纪检信访登记、办理情况表》上按反映的内容逐项进行登记。

2、属于检举控告的信访,应摘登检控的主要情节和涉及的单位、人员、对重大问题要详细记录。属于申诉的信访,要摘登申诉的理由和要求,受处理情况、时间及批准机关。

3、登记及时,做到不拖不压,无特殊情况应当日登记完毕。

4、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问题的信访,登记其有参考价值的内容。

5、不属纪检业务范围的信访,也要登记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并向领导汇报,实行归口管理。

6、凡是领导交办和批示的信访举报件,均应注明记录批示内容。

7、一信多投和重复信访,在原登记薄上注明件数及重复信访时间,如反映新的问题要补登。

8、信访举报内容登记后,对反映一般问题的信访件,由纪委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反馈来信来访人;属重大问题的信访,应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或上级纪委汇报,然后按批示进行查处,并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作双向反馈。

二、来访

1、对来访者礼貌热情,以诚相待,对来访人所反映的主要内容要记录在《来访登记薄》上,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能当即答复的按政策给予答复,不能当即答复的,约定时间给予答复或解决。

2、每月的领导接访日,纪委应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凡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及时登记处理。

3、来访者反映比较紧急或比较重大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作出妥善处理。

4、凡是集体来访,应要求他们选出代表(五人之内)其余动员先回,然后听取他们的意见,在做好疏导工作的同时,尽快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处和反馈,防止事态激化。

三、查处、结案

1、凡乡镇(街道)纪委受理自办的信访案件,无特殊情况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要求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或转办案件要按时回报,不能按时报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

2、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写出调查报告和填写《信访结案审批表》经纪委书记审核批准后,将有关材料要求上报和本委结案归档,归档做到一案一卷。

四、归档

1、信访举报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传递、办理、保管等工作要求办理,做到及时、准确、严密,不错漏遗失。

2、信访档案的装订:对装订线外有字迹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有关的照片、字条、信封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中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的,要经过复印。案卷材料要依次编写页码。

3、档案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借阅信访举报案件材料,要办理借阅手续。信访举报档案一般不得借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必须经纪委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五、保密

1、对署实名的信访举报件实行专人登记,专橱存放,情况只局限于受理人及调查人掌握。对违反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泄露举报者,并造成打击报复举报者的,经发现及时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2、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纪委学习制度

一、全体纪委委员和纪检监察干部应自觉加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纪法规以及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纪检监察业务素质。

二、落实纪委教育学习计划,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党纪政纪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为主。

三、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纪委委员每年集中学习两次,纪检监察干部每月集中学习半天,个人自学不少于三小时。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工作调研,撰写学习体会,每年完成一篇理论研究或业务研讨文章。

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学习。 管理区“三重一大”制度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区系统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党员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3、全区各项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政府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7、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与污染治理,违法排污企业处罚、排污费减免等;

8、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政务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区干部职务任免;

2、副科级级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区各村负责人任免;

5、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污染治理项目;

2、自身能力建设;

3、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4、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大冶市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和《大冶市人民政府机关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党委和政府授权的分管镇领导审批制度。

2、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5万元(含)以上集体研究决定。

3、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划

区“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镇党委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决策。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一)决策范围与规则

区党委会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中共大冶市党委议事规则》、《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区党委会会议题由区党委书记根据副职或机关各室、直属单位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区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提前准备。

3、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会议由区党委书记主持,议题由区分管领导或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5、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7、形成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三)管理与监督

1、召开区党委会、区长办公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前应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内容报送市纪委,接受纪委的监督。

2、经区党委会、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如有较大修改,应及时向市纪报告并说明修改执行的理由。

三、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各村、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落实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

管理区“一把手”四个不直接

分管制度

为了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和领域,进一步提高“一把手”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有效地促进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廉洁自律,特制定灵乡镇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安排,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人事工作由镇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后勤招待费用和车辆运行费用支出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再由镇长签字报销;其他费用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再由镇长签字报销;各村(部门)由各村村主任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后,再由镇长签字报账。

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物资采购由分管领导监督把关,具体由政府办公室实施。

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安排:工程项目工作,由分管领导为主成立项目管理小组,项目事项等事宜提交党委会讨论。 管理区村(部门) “一把手”四个不直接

分 管 制 度

为了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和领域,进一步提高“一把手”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有效地促进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廉洁自律,特制定灵乡镇村(部门)“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安排,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人事工作由村(部门)党支部(党委)副书记和纪检小组组长(纪检委员)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村(部门)党支部(党委)会议讨论。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后勤招待费用和车辆运行费用支出由各村(部门)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后,再由村主任(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报销;其他费用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再由村主任(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报销,最后接受纪检监督小组审核。

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物资采购由会计统购保存,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后由村主任(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报销,最后接受纪检监督小组审核。

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安排:工程项目工作,由分管领导为主成立项目管理小组,项目事项等事宜提交党支部(党委)会讨论。 村纪检监督小组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应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纪检监督小组组长主持村纪检监督小组全面工作并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协助纪检监督小组组长开展工作,并负责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二、会议制度。村纪检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重点传达学习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分析研究本村范围内党风廉政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对策,检查部署党风廉政阶段性、专项性工作任务等。会议由纪检监督小组组长召集,必要时可邀请同级党组织或上一级纪委有关人员参加。

三、报告制度。村纪检监督小组每半年向本级党组织和上一级纪委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遇重大问题和特殊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并续报有关情况。

四、保密制度。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严守党的保密纪律,在协助上级调处信访、查办案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

五、追究制度。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重大问题或因违纪违法受到查处的,取消村纪检监督小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村纪检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1、在镇纪委指导、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村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纪法规的情况,监督全村党员干部特别是“两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

2、落实镇纪委部署的纪检监督工作任务,督促“两委”抓好本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配合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3、协助镇纪委对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述职述廉及评议工作。

4、参与对本村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和重要资产及重大项目的监督。

5、做好本村信访接待工作,开展各类信访问题的排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苗头性问题。

6、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本村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问题,协助上级纪委在本村开展的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办工作。

7、承办村党组织和镇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村纪检监督小组议事制度

一、会议由纪检监督小组组长主持,全体小组成员均应参加,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

二、定期组织召开纪检监督小组成员会议,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决策。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讨论研究有关工作或问题时,每个小组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

四、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坚决执行会议决定,不得将会议内容擅自外传,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五、纪检监督小组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共同维护纪检监督小组领导班子的威信。

六、纪检监督小组会议由专人记录,存档备查。 村纪检监督小组信访接待制度

一、认真学习和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拘私情,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记录并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善于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要求和建议要积极向村 “两委”领导汇报,对本村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部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部门单位。

四、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减少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来信来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镇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

五、反映的问题,政策明确规定不可能处理的,也要给群众明确答复,解释清楚,以免重复来信来访。

六、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更不能把来信来访转到被告手里。

村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转变村干部的工作作风,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强化民主管理村务工作,村级办公程序,建立和完善村级办公的长效管理机制,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建立村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重大事项内容

主要包括:发展党员、培养后备干部、征地款使用、经济项目的开发引进、重大建设项目、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水利建设、工作中因失策造成的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集体上访以及其他它重要决策。

三、报告程序

凡涉及村级重大事项的都必须经村两委班子人员集中研究决定,须通过老党员、纪检小组人员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必须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且有驻村干部参加,同时必须及时向驻村干部报告和有关负责人报告。涉及人员伤亡事故集体上访等特别重大的事件,必须及时向镇主要领导报告,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使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和人员伤亡降到最低限度,如知情不报,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公示

重大事项在实施前必须进行公示,重大事项在形成决议并报请镇有关领导同意后,应同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村民民主理财制度

1、在民主理财时听取村级财务活动情况的汇报,审查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有疑问的事项进行质询,提出纠正不当支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3、参与本村的财务预、决算活动;

4、参与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

5、有必要时,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提请对未被村民委员会采纳的意见或建议进行讨论、决策;

6、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村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一、村委班子每年向群众述职述廉一次,村委成员每年向群众述职述廉一次,面对面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二、评议代表根据对村干部工作的满意程度投出赞成或不赞成票。村干部述职述廉材料及现场评议结果,将记入村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评优评先及新一届村选举的重要依据。

三、述职述廉主要内容:班子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本人职责范围内工作完成情况;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中心工作完成情况;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处理情况;重要问题如项目安排、涉及群众利益等问题的决策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及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述职述廉结束后要有专门记录交镇纪委、组织办存档备案。

工作报告制度

(一)村干部重大事项向党支部报告

1、报告内容:①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可能引起干部、群众误解和个人家庭遇到的某些问题时,需要上级党委政府给予理解、支持和帮助的有关情况;②建房(含拆、翻建)、房屋买卖、宅基地转让和住房变迁等情况;③村干部本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④本人认为需要向党支部报告的其他事项。

2、报告形式: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向镇党委政府报告,其他成员向村党支部报告。

(二)村民委员会向村党支部报告

1、报告内容:①贯彻执行镇党委政府的有关批示和决定情况;②村委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③发展村级经济的规划措施,村重大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方案及本村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计划;④需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⑤需由上级党委政府采取措施或协调解决的提议;⑥村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以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方案和结果;⑦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报告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两种。村委会每年至少向村党支部报告工作两次,碰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村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报告的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集有关人员及时研究,并教育引导党员做好宣传工作,发挥带头作用。

(三)村党支部向党员报告村党支部。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定期不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及时通报本村、本支部重大事项,主动征求意见,通报各项决策落实情况。

村级纪检工作检查制度

一、对村“两委”班子决策、党务、村务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二、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办理党务、村务进行检查。

三、受理群众对本村党员、干部的控告和检举;

四、协助镇纪委对本村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一、便民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每日进行考勤。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原则上要求提前10分钟到岗,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即为迟到。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应早去早回。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须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需分管副书记批准。未经请假,擅自外出的作离岗处理,半天以上的作旷工处理。各类请假手续均由中心登记、备案,并由个人签字,回来后及时销假。

三、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下乡或外出处理公务等其他事宜均由中心负责人统筹安排。

四、中心工作人员请假或外出要留有联系电话,并保证畅通,其岗位由中心负责人安排其他工作人员顶岗或兼岗。

五、中心每月汇总公布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由中心和党政办公室备案。

六、考勤结果纳入中心岗位责任制考核。

便民服务室主要职责

1、提供法律、政策、农业技术知识、市场信息、劳动力需求信息等咨询服务,以及计划生育、扶贫帮困、代写文书契约等公益服务;

2、提供证照代办服务;

3、提供民事调解服务、化解矛盾纠纷;

4、向本村村民和相关企业提供代办、协办服务;

5、负责向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6、负责处理镇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的可以在村级便民服务室处理的事务。

管理区党内同级监督制度

为充分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促进党内民主,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工作,促进党内和谐,特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开展区党委和管理区纪委间的同级监督工作,以促进党内民主,发展党的事业。

二、区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力度,保证纪委的监督作用在党纪条规的规定内实施,为纪委执纪监督创造条件。管理区纪委要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发挥职能作用,有效开展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工作。

三、党委召开有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重要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年初年终会议时,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安排专职纪委副书记列席。

四、纪委副书记可以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区党委应为纪委副书记参与和开展监督创造条件。

五、管理区纪委可就党委会议提出纪委副书记列席的建议,党委应予以尊重和充分考虑。

六、建立党委书记与纪委书记定期双向谈话制,每月谈话一次以上,谈话内容为机关干部(包括班子成员)的出勤、工作、廉洁自律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机关效能建设情况、纪检信访情况、违纪案件查办情况、党委纪委自身建设情况等。

七、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平等友爱的态度,充分听取对方的想法、意见和建议,并在考虑和采取工作措施时加以体现。

八、区党委在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前,其决策程序应事先征询管理区纪委的意见。管理区纪委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提出明确意见。

九、区党委和纪委要正确对待相互监督,认真落实监督意见,以改进工作,促进团结,共同推进“和谐管理区”建设。

管理区党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扩大党员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党组织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服务大局、促进发展;依法依纪、有序推进;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积极稳妥,适当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党员和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应当公开。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党务公开要本着简便及时、利于监督的原则,针对不同内容确定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通报、党员活动室和设立文件查阅处等形式公开。适宜对全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公开电话、黑板报、党务公开意见箱等形式公开。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党务公开要遵循“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和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基本程序。公开的项目、范围、形式要经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对于党内重要决策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对于重大或复杂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一)长期公开:党委工作职责、结构设置和班子成员分工情况;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内学习、党员结对帮扶、党员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党员基本情况;党务公开监督小组人员组成情况。

(二)定期公开:党委开展的有关服务性、群众性等需要公开的活动情况;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缴纳党费情况;新党员发展工作,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党员发展前公示、预备党员转正前公示和发展工作程序等有关内容;党组织年度工作目标进展或完成情况;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

(三)及时公开:阶段性重点工作安排以及进展落实情况;党员、党委年度考核情况和年度内受表彰、批评情况;党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党委对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它内容。

管理区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基层政务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事项,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要人民群众配合和支持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政务事项公开原则:依法公开、真实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保障社会稳定;保证公开对象全覆盖;保护国家、公民、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务事项公开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必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

(二)涉及人员聘用和调整、荣誉称号评审等重要人事事项;

(三)其他按规定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网站;公文;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设立在人群密集或社区的固定告示牌;其他适当的形式,如听证会、群众座谈会等。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时限。拟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可预知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之前告示,不可预知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之后第一时间告示。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凡需统一向社会告示的政务事项,由有关部门提出告示的内容、形式、时间等,按照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规定的程序,经乡镇政府(街办)审查同意后,由党政办负责组织实施公开。告示发布以后,告示发布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来电、来信、来访的接待、解答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统筹考虑,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告示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告示发布机关整理、归档。

第八条 政务公开事项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一)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范围等;

(二)事件的影响:包括事件发生后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的预计等;

(三)拟采用的处理措施、方法:包括有关处理情况和组织措施、需要群众做出哪些配合和注意事项等;

(四)附件:涉及政务事项的补充说明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对不按程序、规定公开,或搞假公开、不公开,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告示不到位,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严格管理区财务审批和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规范管理区所有支出的审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二)分权、授权、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三条

规范财务审批制度。实行分管领导联审联签制度。分管领导由纪委书记担任。

第四条 财务支出审批手续必须规范。支出票据必须注明用途,且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单位聘用人员如担任经办人,必须有其他人员作证明人,否则财务部门要拒绝入账。

第六条 加强监督

(一)各种费用发票一律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票据,必须注明用途,且必须有经办人,各线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若遇特殊情况或超越5000元以上发票,再由党委书记审批。

(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出差、接待、工作调研”等工作中的开支必须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三)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强化财务支出管理,凡干部使用的办公用品(特殊专业除外)一律由党政办统一采购,统一登记领用。

(四)对固定资产配置和大型修缮等资本性支出和项目支出必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有会议记录。

(五)对商品和服务等日常公用同一件事件支出(不包括水电费和邮电费)超过1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领导提出方案,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有会议记录。

(六)实行财务公开的原则,分管财务的副职每季在班子内通报单位运行或开支情况。

(七)管理区纪委每半年对本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管理区干部职务消费管理规定

一、根据事实求是、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有利工作的原则,对招待费、通讯费、差旅费、公务费等五个项目实行限量包干,凭帐核销。

二、通讯费、交通费随工资发放,超支不补,节约归己。

三、干部外出开会、办公事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派车。对交通费实行包干到人,节约归己,超支自付。根据工作范围和县(市)区除距离确定交通费总额,依据干部的职务、分工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

四、招待费和公务费按对口接待的原则,实行限量包干、一月一结,年终结算。超过包干限额由个人支付50%,节约部分按50%奖励给个人,50%滚存下年使用。分管部门领导变动,实行砍断结算。各管理区在总额范围内自行确定使用方法,既可以分解到岗、包干到人,也可以由单位集中使用,记账核销。要加强对接待费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接待费使用情况公开公示,接受监督。

五、需凭单据报销的各项开支,每张单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分管领导、审批领导签字后予以报销。实行日清月结,跨月单据不予报销。

六、领导干部不准到下属单位或利用职权到相关部门报销“五项”费用,不准因节约费用延误影响工作。

管理区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扎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杜绝工程建设中的不正之风,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招投标范围。

(一)凡是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必须进入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50万元以下的管理区招标工程项目必须经管理区党委会议决定是否建设,再进行公开招标(议标)。

第三条 招标单位要求。

(一)招标单位制作出详细的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预算表,单项工程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附上工程预算审计报告;

(二)招标单位必须在开标前7天上墙公布或电视(广播)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写明招标工程名称,招标工程项目的性质、投资量、质量要求、实施地点和施工单位资质;

(三)招标时,招标单位以最低工程价格决定中标单位(人)。

第四条 投标单位(人)必须先拿出工程预算总造价一半金额作为保证金汇到招标单位账户后,方可领取招标文件和参与招标。保证金原则上随工程进度分批交还给中标单位(人)。如果中标单位(人)中途转标或是无故停工,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五条 招标过程由管理区纪委监督、司法部门公证。必要时,应聘请县(市)、开发区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监督招投标全过程。招标结束后,由招标单位宣布中标单位(人),并当场与中标单位(人)签订工程合同。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招投标过程程序或需提前动工的项目由党委会议标,并接受县(市)区、开发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全程监督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

管理区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集体决策制,明确议事权限,做到领导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范围。

(一)管理区党委会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根据本管理区实际提出实施意见,作出决策和部署;

2、研究决定本管理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部署本管理区重点活动和阶段性中心工作;

3、讨论决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等有关事宜;

4、决定镇(街)管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聘用、调动、借用、考核、奖惩;

5、研究决定和指导群团组织的重大事项和换届等工作;

6、讨论通过以管理区党委名义发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文件和报告。

(二)党政班子成员办公会议事范围:

1、传达讨论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本乡镇(街办)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2、研究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措施。

3、处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4、讨论研究全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5、讨论研究管理区各部门提交的重大事项。

6、讨论研究管理区群众组织提出的与政府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

7、讨论通过以管理区名义发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文件和报告。

8、研究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

1、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各项主要经济指标。

2、完善各项经济体制及年终的结算、兑现。

3、研究招商引资等重大事项。

4、研究调整产业结构、工业结构等重大问题。

5、研究管理区财政预决算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6、研究决定社会事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7、研究决定全管理区性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议事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议事会议的要求。会议一般由正职领导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委托一名副职领导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一般由主要领导或党政办公室在会前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与会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遇研究干部的任免和推荐名单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议题涉及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相关部门派员列席。议题涉及到某成员或其直系亲属而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予以回避。召开会议时,如参加人员因公、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主要领导请假,并告知党政办公室。

第五条 会议议题的确定。议题由各成员提出,主持人确定。也可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由各分管领导负责提出。如属政府职权范围的议题,需要提交管理区党委讨论的,一般应先经党政班子成员会讨论并认为确有必要的,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必要时也可举行党政联席会。对于重大决策,应在会议召开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然后再把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议题的讨论和表决。

(一)会议议事时,应由提出议题的领导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

(二)讨论时要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三)作出决定或决议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争议较多的问题,可暂缓作出决定,在作深入调查后再行商议。

(四)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必要时可在下次会议上再行提出讨论。

(五)讨论干部任免时,如原定人选被否定,应由组织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

(六)对因病、因事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政办公室向其转达会议的内容。

(七)与会成员在议事后应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加以保密,杜绝失、泄密现象。

管理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管理区党委、政府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党委书记负责制。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科学决策”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条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涉及管理区工作发展目标的重大事项;

(二)管理区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区政策措施;

(四)规模和费用较大的开资项目;

(五)对工作开展指导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制发;

(六)其他人事工作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四条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一)咨询论证。职能科室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按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向会议说明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六)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照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决定(除保密外)在机关进行通报。

第五条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党委书记报告。

管理区纪检工作联系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联系制度的方式。管理区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村(社区)党组织、管理区纪委成员联系村(社区)纪检委员、村(社区)纪检委员联系党小组和村(居)民代表。

第三条 联系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工作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了解纪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新观点、新思路,采取的新方法、新措施;

(三)了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

(四)收集党员、干部、群众对纪检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配合中心工作,加强管理区、村(社区)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沟通和指导。

乡镇纪委思考论文范文第3篇

一、基本原则

1.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信访处理坚持“分工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镇委书记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一岗双责各有关部门负责信访具体工作。

2.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办理信访案件做到不积压、不拖延、无差错,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信访制度

(一)**镇领导接待日制度

1.为了保持我镇党政领导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我镇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建立本制度。

2.镇党政班子成员以轮流值班的形式,负责当天的来信来访。

3.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属于我镇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倾听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我镇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4.对待来电、来访要热情周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问、尽心答。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5.当天值班领导受理的信访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并报主要领导批转。

6.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的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单位或具体承办人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交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反馈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 7.接待群众来访的当天值班领导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纪律和工作保密制度,保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

9.各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依法办事,若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二)**镇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度

1.信访办公室为首问责任人,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承办、转办、处理、回复等工作;

2.凡第一位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跟踪服务。

3.对反映本辖区范围内的问题么,要及时送交分管领导审批,迅速组织调查、答复;

4.对群众提及的不属于本辖区职责权限内得要求事项,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设法结转或指导前往有关职能部门;

5.对主要领导下达有关部门、人员办理的群众投诉、求助事项,要及时向主要领导了解办理情况,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投诉者;

6.首问责任人接转群众时要文明礼貌,诚恳热情,不得为难群众;;

7.首问责任人的工作应接受镇党委的检查和监督。

**镇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采取以下办法追究各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属实,但因责任单位不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群众进京上访或重复到省、市和区上诉的;

进京或到省、市、区群体上访,事先没有预报,控制措施不力,事后不按要求到现场做工作的;

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不给上访群众出具《上访问题处理意见书》的,不按时反馈情况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

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不接待,不处理,推卸责任,激化矛盾,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对群众上访和可能出现的集体越级上访没有及时上报,不听调度,拒绝前去做工作,以致误事,造成社会影响的; 在信访问题时有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行为,致使信访问题处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或冤假错案的;

④在处理信访问题时违反规定,泄露秘密,使信访人遭受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对群众集体上访、静坐、游行或上访人员寻衅闹事,不出面做工作,疏导不力,甚至放任不管,矛盾上交的。

二、对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和出现重大集体越级上访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由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视其情节作出组织处理。

三、对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予以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

四、本《制度》由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镇信访复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镇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镇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复查及复核范围

1.上级部门交办,要求进行复查的信访件; 2.区信访局交办,要求进行复查的信访件; 3.本镇认为要复查的信访案件。

二、复查时限

自受理复查之日起,15日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报上级机关。举行听证会,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三、复查要求

1.复查事实是否调查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可靠,适用法律是否合法,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2.复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3.经复查后,发现事实不清、或定性不当,程序不符合的,要提出纠正意见。

4.信访人对复查后的本镇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告知其持本乡镇书面答复的调查处理意见到上级有关部门或区信访局申请复查。

5.本制度由本乡镇负责解释。 信访制度预测排查制度

1.信访工作人员每月对辖区内来访或来信2次的重复信访、署名信访、联名信访、久拖不决的缠访户,组织、策划集体上访的关键人物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进行一次认真排查筛选;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事关全局和稳定的敏感问题、容易诱发群众共鸣的问题、廉洁自律的重要问题等要超前预测分析、排查研究,及时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反映预测排查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劝阻、早解决。

2.预测排查出的信访问题或线索要逐件落实包案领导、责任人以及结案信访时限、落户调查进度和处理结果,镇信访办要逐件督办指导。

3.镇信访领导小组每季度一次或在重大会议、节日、活动前对解决苗头性、隐患性的情况,以及转办的重要信访问题进行督察,超前工作,及时处理解决。

4.加强调查研究,掌握信访发展态势、规律,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举报。对群众政党的信访举报行为,要支持和保护;对初信初访务必逐件落实,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对预测排查出的疑难信访、可能出现的集体上访事项,以及突发性事件,镇领导要亲自处理解决。

5.加强信访协调,仅仅依靠党委政府处理信访问题。排查出来同时涉及其它部门问题的信访,要请示党委、政府确定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处理解决;对不属于我镇受理范围的问题,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引导群众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重要问题还要帮助联系办理。 **镇信访分线报案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镇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按分工范围协同抓的信访工作局面,特制订本制度。

1.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分管职责内的信访工作; 2.分管职责内出现的越级上访、投信反映至市、省以上等重大信访案件,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确认后,由分管职责领导进行包案办理,亲自约谈、亲自阅办;

3.对涉及各部门、各村范围内出现的越级上访、投信反映至市、区级等信访案件,由各部门、各村负责人进行包案办理;

乡镇纪委思考论文范文第4篇

一、乡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建设现状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有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设纪律检查委员”的规定,结合实际,配齐了纪委班子,配备了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纪检委员和纪检干事,各村配备了纪检委员,目前,全乡有纪检干部26名,其中,乡纪委书记1名,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纪检委员3名,纪检干事1名,村纪检委员20名,平均年龄38岁,大专以上文化5名。另外,我乡各村从去年起还选举产生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名党员组成,进一步加强了对村委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有关制度的监督。

二、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看,目前乡镇纪检工作大多是一片空白,“人员难专职、任务难专

一、时间难专用”这是存在的共性,从而造成了不少乡镇纪检工作处于瘫痪状态。一年下来,乡镇纪委办不了一个案子,即使是上级纪委要求处理的案件都是办案质量差,时间长,执行难。这样一来,乡镇纪委就形同虚设,没有充分发挥纪委的工作职能,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乡镇纪检监察的办公条件落后,没有专门的办公室,都是与其它办公室合用,办公设施较差,连一台电脑都没有,根本不能适应现代办公的需要。

2、乡镇纪检监察专职人员较少,兼职的较多,这不利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能力的提高。在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的新形势下,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有了一定加强,但还需要继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纪委书记和纪检干事兼职多,纪委书记兼了组织、宣传、工会、妇联等工作,纪检干事是由农经站站员兼任,农经站本身业务多工作量大,工作精力有限。因为缺少相对固定的、专职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很大程度地制约了查办案件工作。。

3、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水平尤其是查办案件和能力不够高。大多数纪检监察干部都是新手,以前都没干过纪检监察工作,理论水平差,业务水平低,办案能力差。

4、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视野不开阔,思想不够解放。基层纪检监察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虽然,乡纪检监察干部已经配齐配强,但各村的纪检委员,仍存在素质不高的问题,许多纪检委员对于如何做好纪检工作还没有头绪。由于岗位调整、人员经常变动等原因,造成纪检干部钻研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提高自身素质。

5、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经济待遇低,办案经费少。有些纪检监察干部一干就是十几年,而且经济待遇一个月办案经费就是那么几十元钱,从而使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积极性减退,工作拖沓。

6、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项纪律性、独立性很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搞好专业培训,保持知识更新,是做好工作的必要手段。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存在“接岗时没有培训、在岗时没空培训”的现象,业务知识常常得不到有效补充,知识面窄,理论水平、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相对滞后,也制约着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的提高。

7、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还需进一步加强。当前,村纪检监察干部多是村支部成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受村书记领导,监督作用十分有限,乡纪委对各村也往往重教育,轻查处,查处案件的主动性不够。同时,各村的有关制度都基本健全,但对制度的实施监督还不够,有的制度还仅仅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还未能落实在实际的工作行动上。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乡镇纪检工作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其原因很多,通过调查,主要有表现在以下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有差距。思想认识上存在三大误区:误区一,一些乡镇形成了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工作机制,重经济发展,而忽略了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个别乡镇主要领导认为惩处了其单位的党员、干部,就等于给其脸上抹黑,影响乡镇考核,影响整个乡镇的形象,影响个人升迁,对乡镇纪检工作特别是办案工作不够重视、不够支持;误区二,乡镇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职,要从事的工作任务多,顾不过来,片面认为纪检工作干得如何无所谓,做好其它工作才是实的、硬的、有用的。一些乡镇纪检干部党性原则不强,怕得罪人,怕丢选票,导致乡镇纪委工作“疲软”;误区三,社会对纪检工作认同程度不一,对腐败的惩处普通存在概念上赞成,内容上同情。

2、纪委班子配臵上不恰当。乡镇纪委一般由3-7人组成,纪委书记1人,委员通常是非纪检部门的人员担任,平常他们都是干他们自己的工作,基本上是有名无实,实际纪委日常工作只有1人,纪检工作特别是办案工作难以开展。

3、体制机制上不畅通。在体制上,乡镇纪委工作体制套用县级以上纪委的工作机制,缺乏基层特点,针对性不强。在机制上,由于级别低,乡镇纪委与其它执纪执法部门沟通和信息交流不畅,纪检工作处于“自我循环”,监督乏力,难以发挥作用。在制度上,制度建设不规范,存在工作无主次、办案无章法、管理无制度、检查无资料等现象。在对基层站所人员的监督管理上,由于许多站所都实行了条管,编制、工资、福利、考核均不在乡镇,造成”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现象,乡镇纪委难以监督。

四、发挥乡镇纪检监察组织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着力点及措施

针对目前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又加之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新手多的情况,如何做好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是摆在每一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新课题,现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解决的对策。

1、理顺领导体制,解决“谁来管”的问题。继续探索乡镇纪委受双重领导的机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确定“条”和“块”的管理问题,认为应该注重“条条”,轻“块块”,进一步强化县纪委对乡镇纪委人事、业务的直接监管权,具体做法是:把乡镇纪委干部的人事任免权和工资福利一并收归县管,根据工作需要和按属地管理原则,乡镇党委对乡镇纪委履行同级领导权,使乡镇纪委既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又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这样一来,有利于调动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改变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作风,有利于改变乡镇纪委工作“疲软”的现象,从而使乡镇纪委工作有新的起色。

2、优化队伍建设,解决“谁来做”的问题。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齐配强乡镇纪委班子,同时要为乡纪委配备一名专职纪检干事协助工作。乡镇纪委干部的任用应由县纪委提出意见,注重选拔政治素质过硬、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并且有法律、财经、审计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担任乡镇纪委书记,彻底改变过去纪检干部占位不谋事和“养老所”现象,要加大对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和异地交流使用力度,提高乡镇纪委干部的工作能力。乡镇纪检干部不但要政治上要强,更重要的还要有过硬的业务技能,真正做一个“能干事、干成事”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

3、理顺工作顺序,解决“工作主动性”的问题。积极工作,努力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营造宽松的工作环境。乡镇纪委面临人员少、无专职纪委委员、无经费、无查办违规违纪案件的经验等一些客观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乡镇纪委要开展好各项工作谈何容易,就必须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特别是在查办案件上,要向党委、政府反映案件的紧迫性和恶劣性,树立惩处腐败实际上也是一种发展,是促进社会更加文明、繁荣昌盛的内在因素。独立办案,不畏权势,防止外界干扰,从严从快结案,该处分的坚决处分,该进入司法程序的进入司法程序,创造一个明朗的政治天空。

4、规范工作内容,解决“做什么,如何做”的问题。乡镇纪委要根据农村的实情,在吃透上级纪委会议精神的前提下,制定出一系列乡镇纪律检查工作制度,如学习培训、廉政教育、信访调查、查办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纪律等工作制度,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执行情况,让党员干部时刻紧绷正义之弦,不越雷池半步,从制度上保障纪检工作的顺利实施。乡镇纪委工作始终要从教育入手,惩处为辅,用大量反腐倡廉警示片教育他们怎样做一名新时期合格的党员干部;如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利益观;如何践行“三个代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而使广大党员干部反腐的决心更加坚强,信心更加牢固。

5、规范工作制度,解决“阵地建设”的问题。“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作为乡镇纪委一定要把自己的阵地建设保护好,要有固定的办公室及室内硬件设施,各种制度要上墙,要制定乡镇纪委规范化建设工作意见,从组织领导、职责权利、工作对象、工作范围、工作要求、自身建设等方面指导乡镇纪委做好规范化工作,使乡镇纪委工作有章可循。

6、强化监督检查,解决“如何评”的问题。对乡镇纪委及纪检干部的考核要以上级纪委为主,以增强乡镇纪委干部主抓纪检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可以减轻乡镇纪委干部的心理压力,使其放手大胆地开展纪检工作。要将考核的结果与政治经济生活待遇挂钩,以调动乡镇纪检干部的积极性。

乡镇纪检工作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只有找准了乡镇纪检工作的支点,才能有效地开展乡镇纪检工作,才能开创新时期纪检工作的新局面。

五、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1、加强组织建设,构建全民监督网络。由于各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了对村干部的监督,也保证了村干部真正代表村民依法治村。各村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村干部也得到了全体村民的拥护。因此,要全面推广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加强对有关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有利于构建起全民监督网络。

2、加强自身建设,打造高素质的纪检监察队伍。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没有一支思想上强、作风上硬、业务上精的高素质纪检监察队伍,是很难适应时代要求的。一是思想上要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清醒的头脑,站稳坚定的政治立场,胸怀崇高的理想信念;在任何时候都能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自觉战胜“物欲”诱惑,抵制“私欲”膨胀,摒弃“利欲”攀比;在任何困难、问题和矛盾面前,能够自觉地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二是作风上要硬。为政之道,贵在实干。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把事业放到第一位,以饱满的精神,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投入工作。为政之德,贵在清廉。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除非份之想,多一些警醒,少一些麻痹,多一些约束,少一些放纵,带头树起纪检监察干部的新形象。。三是业务上要精。纪检监察是一门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专业,也是一项涉及领域很广、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要求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都不能小进则满,始终保持一种进取的心态,样样工作争一流。要按照建设学习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和培训工作,努力使纪检监察干部具备适应新时期工作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

3、科学考核评价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实绩、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积极性。考评制度要推新,采取有效措施,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科学考核评价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实绩,才能把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提高自身工作能力的内在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建立严密的绩效考评体系,严把实绩关,研究制定科学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使考核结果尽可能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考核评议工作一定要把政治表现放在首位,同时要注重干部业绩考评,实行目标化管理。要以强化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责任、注重业绩考评为着力点,按照责任目标、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奖惩“四位一体”的思路,不断完善修订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细则等各项工作制度。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验收相结合、干部自我测评与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进行业绩综合评分排位,其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奖罚一定要分明,要拉大档次,并与评奖相结合,与晋职晋级相结合。充分调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内在积极性。

乡镇纪委思考论文范文第5篇

丰纪发﹝2011﹞3号

中共唐山市丰南区纪委 中共唐山市丰南区委组织部 关于加强乡镇纪委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2011年5月10日)

为适应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中纪发[2009]9号、10号)精神,以及人发[1997]120号、冀纪发[2011]4号和丰南字[199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乡镇实际,现就加强乡镇纪委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服务中心、助推发展”的核心理念,坚持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原则,大力加强乡镇纪委建设,着力解决农村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把农 1 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

二、人员配备和使用

1、乡镇纪委设委员3-5人,其中建制镇纪委设5名委员,乡纪委设3名委员,各含1名专职纪委书记。纪委委员少于规定人数时,应及时进行增补。

2、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任免,由区委组织部与区纪委协商后,报区委决定或进行选举,安排为乡镇党委委员。乡镇专、兼职纪委委员由区纪委提名、任免,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备案。

3、乡镇纪委书记参与本乡镇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等有关重大事项之前的酝酿协商。

4、乡镇专职纪委委员由正股级干部担任,享受副乡级工资待遇。

5、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委员享受纪检系统工作人员办案补贴。

6、乡镇纪委书记和专职纪委委员应专职专用,不得兼任其他职务,特殊情况下分管其他工作的,分管工作必须和纪检监察工作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能够相互促进。兼职纪委委员要根据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7、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委员调动前,组织部门和乡镇党委应事先征求区纪委的意见。

三、工作体制和工作职责、权限

2 乡镇纪委在乡镇党委和区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组织领导本乡镇纪检监察工作。

(一)乡镇纪委的主要工作职责

1、检查本乡镇党组织和党员、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

2、协助乡镇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及时向党委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协助党委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参与党员、党员干部的评议、考核工作和基层党组织的教育整顿,推进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3、监督检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4、督促乡镇党务、政务公开,加强对村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5、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大力弘扬廉政文化。

6、受理对所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申诉、建议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支持群众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7、对所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案件,进行检查或协助检查,并按照职责权限,对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作出处分决定,无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报党委或区纪委处理,发现不属于乡镇纪委立案权限的违纪线索,及时向党委或上级纪委报告,并协助调查。

8、协助上级纪委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基层站所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效能建设,开展纠风治乱工作。

9、监督乡镇、村两级财务制度的运行和管理,监督乡镇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的运作过程,开展重点工作督查。

10、领导本乡镇所属党组织的纪检工作,抓好纪检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提高纪检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11、加强乡镇机关和乡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

12、承办乡镇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纪委的主要权限

1、乡镇纪委有权对乡镇党委及其成员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发现乡镇党委、党委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行为,或者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在乡镇党委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区纪委报告,并请求协助处理。

2、对本乡镇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下属党员违犯党的纪律,有立案检查权。按照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权限,有权决定或取消对党员干部的处分。如果对乡镇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有权请求区纪委予以复查,如果需要改变乡镇党委的决定,必须经区委批准。

3、有权对本乡镇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党风和廉政情况进行调查和考核并向乡镇党委报告,对乡镇党委管理的干部 4 的提拔、任免、评选先进等事项实施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4、有权对本乡镇党员、党员干部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国法政纪和财政经济法规及人事制度进行监督。

5、有权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有权就本乡镇范围内的党纪党风、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向所属党组织发出通报。

6、根据办案的需要,有权查阅、复制本乡镇有关单位与案件有关的账册、凭据和其他资料;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及人员出具证明。

7、今后上级纪委对乡镇纪委的权限如有新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四、办公场所及设施

1、有机构标识。在悬挂乡镇党委机构牌子的地方要悬挂纪律检查委员会牌匾。纪委办公室要有门牌。

2、有办公场所。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整合现有资源,保证乡镇纪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设立一个专门接谈室,确保信访接待、谈心谈话、案件调查等工作相对独立、顺利开展。乡镇纪委工作职责以及纪检监察各项相关制度内容要上墙公开。

3、有配套硬件。各乡镇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硬件设施,其中至少配置电脑2台、电话1部、打印机2台,以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各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要由乡镇党委书记分管。乡镇党委要把 5 加强乡镇纪委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给予大力支持。要注重解决乡镇纪委经费保障和办公场所等问题,完善相应的配套保障制度。要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加强对纪检干部的管理、教育、培养和使用,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

中共唐山市丰南区纪委 中共丰南区委组织部

2011年5月11日

主题词:机构建设 乡镇纪委 意见

中共唐山市丰南区纪委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印

乡镇纪委思考论文范文第6篇

发布日期:2005-07-15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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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 发布时间:1994年3月 生效时间:1994年3月 有效性: 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 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

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二十五条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 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 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

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条本 条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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