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自查范文

2024-04-17

干部选拔任用自查范文第1篇

近年来,我市在大力推进以全程监督、正面监督、群众监督、惩戒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阳光化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出“4321”工作模式。

1、推行全程监督,做到四个规范。一是提名规范。加强对初始提名监督,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确定提名人选。二是选拔规范。实行空缺职位公开、考察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凡未经公开程序的,一律不予推荐、考察;三是管理规范。推行五书制度以及加强干部任前谈话、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相关制度,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四是使用规范。建立健全“三责联审”、重要岗位定期交流制度等,确保领导干部在任职过程中都受到有效监督。

2、强化正面监督,做到三个在先。一是宣传在先。通过报纸、网络、短信等形式广泛宣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监督工作规范,切实增强党政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是教育在先。利用民主生活会、专题学习会等载体,强化《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以及“四项监督制度”教育,以提升党政领导干部抵制用人不正之风的理论水平;三是预防在先。深入开展预防警示,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有针对性地对有轻微问题的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干部选拔任用自查范文第2篇

一、干部选拔过程及任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和探索,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工作的监督方面,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了不懈地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但是,由于多种因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从根本上还存在监督缺失和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一)思想认识滞后,观念陈旧。一些单位和部门领导干部对新形势下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摆到应有的位臵和提上议事日程,思想观念还停留在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老框条里,认为考察任免干部是组织部门的职责,监督是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抓不抓问题不大,从而影响了监督的整体效能。

(二)监督不够到位,力度不够大。由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本身的特殊性,使其在组织部门系统外以及广大干部群众中具有神秘的一面,特别是一些关键的程序和环节,例如民主推荐结果的使用、考察对象的确定等,是“保密的”。这种“在一定范围内”的操作,就是监督的真空。而知情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者,有铁的纪律要求,对相关情况往往讳莫如深,局外人则道听途说,议论纷纷,导致外界有一种“公认”:干部人选早就定了,推荐、考察只是搞形式、走过场,履行程序而已。为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部分人心中失去了严肃性,不愿监督和没必要监督成了大家的惯性认识。

(三)监督方法不够多,针对性不够强。近年来,虽然一些监督方式,如经济责任审计、任前公示、政绩公示、诫勉谈话、绩效考核等都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对于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研究探讨得不够,手段不新,措施不多,难以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各种信息,从根本上扭转干部监督信息来源窄、途径少、管理分散、监督滞后的被动局面。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如何实行符合其特点的监督,仍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如在对双重管理干部的监督上,作为主管的上级领导机关来讲,平时接触比较少,对其工作情况,特别是生活圈、社交圈了解的比较少;而作为协管的组织部门来讲,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比较多,但缺少有效的制约措施。

(四)监督的内容与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目前建立的监督制度,有的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规定和措施相对滞后;有的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全面性、规范性和系统性,还有的对干部提出正面要求的多,具体实施细则少,与制度配套的相应的奖惩措施跟不上,以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执行效果难以进行评判。可见,现有的制度执行不力,已成为影响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工作不力的客观原因和关键所在。

(五)监督主体的作用发挥不够理想。经过多年的努力和探索,我县已建立起一整套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较为完善的网络,既有党内监督,又有党外监督;既有人大、纪检监察、统战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又有干部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既有上级、同级的监督,又有下级的监督,党员干部已处在全方位的监督之中。这些监督,较为有效地防止了党政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和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但是,目前这个监督网络中各监督主体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监督主体之间在工作上的联系和联合还不够紧密,影响了监督网络整体的发挥。

(六)监督的大环境、大气候还没有形成。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工作,少数一些主要领导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还不够强,一提监督就认为“跟自己过不去”,是有意找毛病,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监督。作为一般干部群众来讲,有的碍于情面,不愿监督;有的害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有的知情较少或不知情,无法监督。尤其是单位的主要领导,集人权、财权、物权于一身,权力太大了,群众不愿监督、更不敢监督。

(七)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贯彻党纪条规的严肃性不够。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和完善补充,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体系和制度己经比较健全,任期审计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均有较强的针对性。但实际工作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造成了一些不该有的“漏洞”。在党纪条规贯彻执行中,一支敢叫真、敢碰硬的执纪队伍还不强大,遇到权力、人情关系等干扰时,党纪条规常会偏离正常轨道,严肃性被大打折扣,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员干部的整体形象。

二、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及根源

造成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工作监督缺失和不到位的原因有多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究其根本,还在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意识不强、体制不合理、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等。

(一)监督意识不强,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贯彻不够到位。当前,有少数领导干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理解不够、政治责任感和自觉监督意识不强,认为监督是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导致监督意识有偏差;有个别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贯彻不够到位,班子成员之间、成员与“一把手”之间,构不成强有力的内部约束。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畅。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特别是“下”的机制还不健全,如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干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等,职能部门还没有形成高效联动的全程监督运行机制,有时监督没有到位。群众监督条件不完备,渠道不通畅,监督保障体系还不能有效保护群众监督的合法权益。

(三)协作不到位,监督合力发挥不充分。从干部管理监督的体系来看,有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组织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的主体力量,与各有关监督部门普遍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但在实际运做过程中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往往是单打独斗,信息成果不能共享。

(四)平时监督与任前监督不协调。对选拔任用的干部考察往往时间短、任务重而难以深入,组织部门平时掌握情况偏少,特别是对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对社交圈、生活圈了解不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约束力发挥。

(五)制度落实不够,监督氛围不浓。目前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措施已经不少,但缺乏后续措施。在调研中,有的同志甚至提出:制度不落实关键在党政一把手,“没人愿意往自己头上戴紧箍咒”!不利于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高。

三、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的对策及建议

通过学习《四项监督制》和本次的专题调研,我局认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既要达到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又保证干部队伍肌体纯洁的有效手段。因此,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应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从坚持标准和条件入手,强化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1、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项监督制》的学习。一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干部监督的有关文件规定,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了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营造一种全员参与监督的氛围。二是要始终坚持把反复学习,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项监督制》作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中心组学习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并定期监督考核,紧密结合干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对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项监督制》的要求,查找问题和不足,制定改进措施。三要以党校、党员活动室、会议室等为主阵地,开办专题讲座,坚持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列入对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和组工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专门培训、开设专题讲座、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学习,强化学习培训。四要利用班子考核和干部考察的机会,向干部群众宣传干部监督的有关规定和知识。要通过强化宣传学习教育,切实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主动监督、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的意识。

2、要始终不渝地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项监督制》规定作为工作的基本准则。坚持按标准选人、按程序和规定办事,选贤任能,从根本上说,要靠制度。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形成一整套符合干部工作实际情况和活动规律,使干部工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运转。要健全完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抓职位变动监督,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重要部门和岗位定期交流轮岗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全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使领导干部在任职的全过程中都受到有效监督;要实行谈心谈话诫勉制度,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有轻微问题的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要实行考核结果反馈制度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下发诫勉通知书,促其限期改正错误,克服缺点;要坚持干部监督联系通报制度,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

3、要以推进干部规范化为途径,加强程序的监督。在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工作中,一方面要高标准要求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坚持不折不扣地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项监督制》规定的原则和条件,以严密程序、强化监督为根本,把监督的关口前移,树立全过程监督的意识。必须牢固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观念,对干部选任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原原本本、不折不扣地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项监督制》规定的程序执行,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使其公道正派,照章办事。另一方面要坚持凡没有经过规定程序的,一律不考察,不研究,不呈报,真正做到履行程序环环紧扣,一步不缺,一步不错,使程序成为不正之风不可逾越的屏障,以保证干部工作的正确方向,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二)坚持从完善监督体系入手,努力推进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工作规范化。

1、要进一步完善干部考察制度和方法。干部工作如果没有规范和程序,制度就等于虚设。从这个意义上讲,一要坚持把考核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同考核工作实绩结合起来,不仅考察干部本人是否清正廉洁,还要考察其家属子女有无利用干部职权违法违纪问题。二要不仅了解干部在本单位的表现,也了解干部社会生活方面的情况;不仅了解同事和上级的意见,也注意倾听少数知情人的意见。通过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的考察,切实做到考察符合实际,集中体现公开的原则和群众公认的原则,能够准确反映干部的德才情况和工作实绩。

2、要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上下功夫。一是要做到领导干部的任用都要有规范的推荐程序,从根本上杜绝一些领导干部口头推荐、临时动议和点名推荐的不良现象。二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每一个程序、每一项考察工作都要有详细的记录,每一个结论都必须签署考察责任人及考察组成员的姓名,以便实行责任核实和责任追究,做到环环有人把关、事事有人负责。三是对干部的任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个别酝酿、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不搞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四是要做到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项监督制》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的,要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要切实发挥组织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组织部门的监督,应突出自身特点,切实在以下几个环节上下功夫。一是要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建设,选准配强力量,要进一步细化组织部门干部监督职责分工的规定。二是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提高工作效率。要紧紧抓住信息运用这一关键环节,发挥信息网络在干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信息收集的途径主要是从来信来访、群众举报、干部考察、执纪执法部门提供和干部公示等渠道,因此在收集整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认真进行整理归纳综合。三是要把组织部门的干部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转化为组织监督的优势。重点要根据干部的表现和工作需要,通过对干部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干部职务的升降,实施对领导干部更有力、更有效的监督。

(三)从保障群众“四权”入手,努力提高监督实效。

1、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制约作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要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真正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为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提供标准和武器。二要大力构建群众实施有效监督的“平台”。要建立完善有利于实施民主监督的好制度好做法,完善民主推荐、民意调查和民主测评等制度,积极推进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政绩公示、试用期制等,为群众监督经常化、全程化、制度化提供保障,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了解掌握党的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具体规定、纪律,引导人们关心和积极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及其监督工作。三要把群众监督贯穿干部推荐、考察、任用的全过程。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部门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一定要有说法,凡是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作为考察对象,凡是多数党委成员不同意的,坚决不予任用,使群众感到他们说的话、提供的情况“管了用”,受到了重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注意对群众举报的情况一定要做认真分析,防止对干部的诬告陷害行为。

2、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一要将监督的着力点放在对领导干部选人用人的权力上,以保证用《四项监督制》规定来规范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行为。二要把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作为干部监督的重点。三要重点抓好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别是要加强对乡镇、县属各单位和部门“一把手”选人用人工作监督。重点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做好巡视工作,通过有效监督,弱化、制约“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过于集中的权力。四要重视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注意发挥舆论监督在干部监督中的作用。五要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拓宽识人、用人渠道,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环境,避免在干部问题上少数人说了算或“暗箱操作”问题,使选拔任用干部全过程工作处于群众监督之下。

3、要从提高监督质量入手,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一要在增强各个环节的公开性、规范性和合理性上有所创新。对一些不够明确、细致的方面做出规定,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着重在科学性、准确性上下功夫,缩小弹性,强化刚性约束。要注重其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上的严密性、合理性、规范性,避免形式的单一化、简单化;二是要注重静态监督与动态监督相结合,侧重于平时监督,对适用于量化的监督的事项,尽量分析评价,尽量扩大干部群众知情内容、范畴等;三是要注意处理监督领域的拓宽与监督内容扩展之间的关系,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要善于引进、借鉴兄弟县市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工作的科学化和系统化。

(四)从理顺监督体制入手,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三个重要关系。一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扩大民主与党管干部的关系。既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不动摇,始终把握扩大民主的正确方向,以党委的提名权、考察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的落实来保证和促进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落实。既不能将扩大民主绝对化,用群众意见去取代干部标准,取代组织结论;又要注重群众公论,尊重民意,让群众尽可能多地参与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防止把发扬民主当摆设、走过场。二是要正确处理依靠群众与引导群众的关系。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必须立足群众、面向群众,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切实尊重民意,注重群众公论。必须加强对群众的引导,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解释党的干部政策和《四项监督制》规定,让群众充分了解这项工作,并帮助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和认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三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扩大民主与依法办事的关系。一方面,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强化群众观念和民主意识,充分扩大民主,尊重民意,将扩大民主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另一方面,又要强化干部和群众的法规意识,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四项监督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依法发扬和扩大民主,把民主意志体现于程序、法规之中,在严格依法办事中把握扩大民主的正确方向,将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工作中的民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干部选拔任用自查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企业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公司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总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㈠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

㈡管人与管资产、管人与管事相统一原则;

1 ㈢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㈥民主集中制原则; ㈦依法办事原则 ; ㈧分类分层管理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下、副厂处长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 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公司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

2 验。

㈡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对搞好企业充满信心,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立志改革开放,依靠广大职工办企业,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㈢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经营管理能力强,熟悉本行业务,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具有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基本知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㈣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㈤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3 第七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㈠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在下一级任职的经历;

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㈢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㈣身体健康;

㈤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九条 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干部任免、聘任

第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产生各级党委、纪委成员及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负责人的产生按有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4 第十二条 党群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权限实行委任制。 第十三条 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度。

㈠ 聘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意愿可以续聘。

㈡ 新聘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评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免、聘任,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采取领导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民主推荐、自荐及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会议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㈢对新提职或副职提正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公示。 ㈣党委、董事会、总经理按规定程序任免、聘任(解聘)。

第四章 后备干部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后备干部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在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选拔、培养和管理。

5 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勤政廉洁。

㈡子公司、部厅后备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厂(处)后备干部一般在40岁以下。

㈢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㈣具备与拟任岗位责任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㈤ 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与在职干部的比例:正职2:1以上,副职1:1以上。

第十九条 后备干部人选的系统推荐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推荐选拔方案,报同级党委主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㈡组织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

㈢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提出人选建议;

6 ㈣报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㈤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纳入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订培养计划,落实到岗、到人的培养措施。通过岗位交流、挂职锻炼、设置助理等方法,培养复合型领导人才。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 有计划地选送高层次岗位的后备干部到国家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先进企业或国外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后备干部每年调整一次,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始终保有一支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齐全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五章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聘上岗适用于选拔各单位、各部门的行政领导干部和党群部门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要运用市场机制,面向社会和全集团进行;竞聘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四条 特殊或急需的领导人才,可采取多种方式从社会上招聘。

7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行在公司集团或面向社会(含海外)公开招聘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㈡成立竞聘工作办公室, 在竞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竞聘工作。

㈢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㈣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个人的竞聘人选。

㈤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

㈥组织(人事)部门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形成材料报党委。

㈦党委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

8 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六章 民主推荐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第二十九条 党委、纪委换届,根据上级党委批准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职数,同级党委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两委委员候选人。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三十条 党委、纪委换届,产生两委委员候选人应当经过以下步骤: ㈠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党委、纪委组成原则; ㈡党委下发关于推荐本单位两委委员的通知,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㈢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三十二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9 第七章 考察

第三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三十四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十五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组织(人事)部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㈡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进行考察; 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调整或任用的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㈠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㈡主要缺点和不足; ㈢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10 第八章 酝酿

第三十八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后,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九条 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进行。 职能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九章 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人选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应当征求委员(常委)和行政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

11 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聘任或解聘)理由等情况; ㈡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㈢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四条 副厂处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总公司根据需要有权直接向下属各单位委派、交流、调动干部,并有权纠正其不正确的任免(聘任或解聘)等事项。

第十章 任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是指对拟提拔的党群领导干部提出初步意见、对行政领导干部决定建议人选后,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明示提拔对象的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广泛

12 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第四十七条 公示的对象为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平级变动、兼职的不进行任前公示。

第四十八条 公示内容为拟提拔干部的自然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籍贯、职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经历等。

第四十九条 公示范围: ㈠拟提拔为总公司机关部厅、直属处室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和直属单位、子公司正职的,在全公司公示。 ㈡拟提拔为总公司部厅(含新钢代行总公司职能的部厅)下属处室(含新钢代行总公司职能的直属处)正职、副职的,在总公司部厅、处室及专业系统公示。 ㈢拟提拔为总公司直属单位、子公司的属于总公司直管的副职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拟任单位及总公司部厅、处室公示。

第五十条 需在全公司范围公示的,通过《公司日报》或公司电视台进行;需在局部范围公示的,以“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文件形式公示。

第五十一条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13 第五十二条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由党委(常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五十三条 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委任命文件或行政聘任文件行文时间计算。

第十一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㈠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㈡提倡专业技术干部与管理干部,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之间的交流,以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㈢同一单位(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㈣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集团各个成员单位、部门之间进行。 ㈤交流的干部接到调令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

五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上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㈠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㈡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㈢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

14 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第五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㈡按领导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十八条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五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常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章 考核与 民主测评

第六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

15 施。计财部门负责提供经营指标和财务数据;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依法经营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评价;纪检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违纪情况作出评价;工会负责做好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

第六十一条 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

第六十二条 应当采取以下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㈠日常考核。每月主管领导对下属完成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组织(人事)部门每月有计划地与部分领导干部谈话,听取干部、职工的反映和意见,掌握领导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㈡考核。每年年终结算和审计结束后进行。采取确认目标,自我考核和述职, 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主管领导逐级考核,专业职能部门考核,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方式进行。

㈢离任或任期届满考核。被考核者按任期目标责任书内容提出述职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工会进行民主测评后,根据日常考核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16 第六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分配、奖惩和职务晋升降免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四条 实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工作制度。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评议测评本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六十五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成员由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机关部厅、处室由机关党委成立相应的评议测评小组,组织对机关部厅、处室领导干部的评议测评。

第六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的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干部的述职同步。 既要评议领导班子,又要评议每名班子成员。

第六十七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由单位主要领导向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和职工代表宣讲目的、意义和要求。 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听取民主评议对象的述职。 ㈢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和无记名填写民主评议干部测评表等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民

17 主评议。 ㈣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对评议意见和测评表进行汇总,对被评议、测评的领导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确定评价档次,向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后报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章 免职、辞职、降职 、退出领导职务 第六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㈠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㈡ 不胜任现职的。

第六十九条 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 按下列标准认定: ㈠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㈡对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连续半年打不开工作局面;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㈢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㈣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对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㈤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

18 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㈥以权谋私,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造成严重影响。 ㈦违反干部人事工作制度,任人唯亲,封官许愿,在用人上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 ㈧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 ㈨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㈩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七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㈠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㈡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㈢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㈣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

19 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七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制度。 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满三十年的领导干部,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㈡部分达到内退年龄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调研员岗位,协助领导班子工作,不纳入定员编制,保留原职级。

干部选拔任用自查范文第4篇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保证选贤任能、纯洁用人风气的重要举措。近些年来,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选人用人监督,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用人问题仍时有发生,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日前,中央颁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这既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保证《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执行,经中央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有规必依、执规必严。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

— 1 — 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要严格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要严格干部档案审核,对人选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要仔细核查,不得放过任何疑点。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三、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严厉惩处。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

— 2 — 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健全完善“12380”综合举报受理平台,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加大违规用人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四、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必须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责任,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为主要内容,加强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检查,着力检查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端正、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要强化重点检查,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举报反映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深化巡视检查,充分发挥巡视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作用;开展普遍检查,每3至5年分级分类对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全面检查一遍。要注

— 3 — 重事前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任用事项一律无效,防止出现违规破格提拔干部、任人唯亲、借竞争性选拔变相违规用人等问题。要加强结果监督,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等制度,有效规范选人用人行为。

六、组工干部要坚持公道正派,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干部监督机构要具体负责监督任务的组织实施,干部工作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责做好有关监督工作。干部考察组要履行“一岗双责”,既做好考察工作,又监督用人风气。组工干部要切实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严格按党的政策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组织程序办事,带头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一律清除出组工干部队伍。(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

《 人民日报 》( 2014年01月26日 04 版) 名词解释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这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事前监督把关的一项制度措施。2010年3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越级提拔干部等5种 — 4 — 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破格提拔、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等7种情形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受理的报告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对违反《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一报告两评议”。这是对选人用人结果进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2010年3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按照此《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此《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总结、考核等方式,开展“一报告两评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结果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结果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进行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 5 — 3.离任检查。2010年3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选拔任用干部总体情况、本地区用人风气情况。离任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参照此《办法》执行。

4.干部考察组“一岗双责”。是指干部考察组既要负责做好考察工作,又要负责监督选人用人风气。这是近年来在地方集中换届中探索实行的一项有效做法。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干部选拔任用自查范文第5篇

二、民主推荐。根据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工作方案,组织考察组,进行民主推荐。

三、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对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实地考察、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分为书面征求意见和谈话征求意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任前审核,并认定其“三龄一历”。对考察对象在现单位任职不满一年的还要到原单位对其进行延伸考察。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班子调整建议或干部使用建议,向镇党委或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四、酝酿提出任免调整建议方案。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汇总考察情况,提出班子调整或干部任免的建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范围进行酝酿和征求意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分别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对拟提拔重用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双重管理的干部,还应书面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五、研究决定。镇党委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或作出推荐提名的意见。镇党委研究科级干部任免事项时,要按照市委组织部列席下级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并提交干部调整呈批件。市委组织部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人列席会议,对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条件、工作程序和会议讨论情况等进行监督。

六、任前公示。根据研究决定的意见,对拟提拔重用的干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七、组织谈话。对职务调整的干部由镇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谈话。

八、履行任职程序。根据研究的意见,经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有关任免职手续。

干部选拔任用自查范文第6篇

二、民主推荐。根据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工作方案,组织考察组,进行民主推荐。

三、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对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实地考察、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分为书面征求意见和谈话征求意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任前审核,并认定其“三龄一历”。对考察对象在现单位任职不满一年的还要到原单位对其进行延伸考察。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班子调整建议或干部使用建议,向镇党委或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四、酝酿提出任免调整建议方案。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汇总考察情况,提出班子调整或干部任免的建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范围进行酝酿和征求意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分别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对拟提拔重用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双重管理的干部,还应书面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五、研究决定。镇党委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或作出推荐提名的意见。镇党委研究科级干部任免事项时,要按照市委组织部列席下级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并提交干部调整呈批件。市委组织部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人列席会议,对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条件、工作程序和会议讨论情况等进行监督。

六、任前公示。根据研究决定的意见,对拟提拔重用的干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七、组织谈话。对职务调整的干部由镇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谈话。

八、履行任职程序。根据研究的意见,经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有关任免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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