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物业协议范文

2024-04-19

委托物业协议范文第1篇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租赁场所)出租给乙方使用。(具体方位见附件房屋平面图),乙方在租赁期间可以合理使用公用通道、停车位等公用设施。

第二条 乙方租赁的房屋应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等经营项目,与甲方的经营框架相配套,不得与甲方经营利益相抵触。

第三条 乙方应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消防、食品、治安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营业执照登记的事项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合同租赁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日止。

第五条 房屋每年租赁费____________元整(_元),乙方应于每年的1月1日前付清该的租赁费,同时甲方向乙方出具正式发票。

第六条 合同期内,由乙方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各种经营税、费,承担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水费、排污费、电费、供暖费、燃气费、防疫费、卫生费、通讯费、电视收视费等各项费用。并依照相关标准按月向相关单位交付。 第七条 乙方负责租赁场所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物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 租赁期间乙方装修改造不得破坏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

第九条 甲方保证对本合同出租的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出租权,保证任何第三人不得因房屋及其相关事宜的原因而向乙方提出请求或干涉、影响乙方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外转让或转包。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逾期须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应缴额的每天万分之__计收。

第十二条 乙方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工商、税务、卫生、防疫、消防和治安等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因自身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管理不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应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明确规章制度,安排负责人员,并接受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设置各种警示标志保证消费者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后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对商场实施运营管理,商场的人员招聘、培训、运营销售物资采购、经营预算,安全防盗等,由甲方独立实施,其工作人员与甲方形成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对商场实施运营管理期间,商场经营的利益及风险由乙方享受和承担,乙方每年支付甲方委托管理费__元。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中的房屋租赁和委托管理是相互依存内,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中的任何一部分。除不可抗力外,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90天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发生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租赁委托管理期内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及骑缝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

乙方:

委托物业协议范文第2篇

委 托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电 话:传 真:

受 托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律师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收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委托事项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为:委托收款。

1、甲方委托乙方采取合法手段及措施,妥善代收XX省XX公司万元的货款问题,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代收款项信息为:

汇款人单位:XX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户:

第二章 保证与承诺

第二条 甲方保证:

1、甲方委托乙方的收款事项不得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预付5000元作为保证金,如果甲方未将委托款项代收款项会认乙方账户,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委托代收的款项汇入乙方账户后三日将货款与保证金同时以现金形式退还甲方。

3、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根据乙方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支持帮助。

第三条 乙方保证:

1、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在委托收款取得实质性进展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2、对甲方委托的委托收款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第三章费用及支付

第四章合同生效及解除

第五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甲方违反其在第二章中的保证与承诺,使本协议无法或难以继续履行;

2、甲方委托的委托收款难以确认。

甲方:乙方:

委托物业协议范文第3篇

甲方:浙江省临安市宋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大街1201号临安商城21幢4F

乙方:浙江智创合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曙光路122号浙江世界贸易中心写字楼D座708室。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开发出的宋城·凌云项目,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销售甲方指定的甲方宋城·凌云楼盘,销售总共12套,销售面积共计约3979平方米(以实际为准)。

第二条:

1.本合同委托代理期限为两个月,自2009年8月日至2009年10月日,乙方在此时间内必须确定购房客户并办理销售手续,并付清全部房款。

2.乙方先把购房客户的购房款汇票拿给甲方确认,甲方将房产手续办理登记给乙方的客户名下以后,乙方将客户购房款交付给甲方。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

乙方代理本项目,销售平均价由甲乙双方确定为7200元/平方米。

第四条:代理费及支付

1.乙方代理本项目销售,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甲方约定的销售每平方米7200元的金额以上部分属于乙方的代理费。代理费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乙方。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费。

甲方在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正式签订并在获得房款后,乙方对本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代销责任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代理费(以单个销售合同计)。甲方在收到房款后应不迟于一个工作日将代理费全部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后,应开具收据,并承担所销售房产的代理费部分的税金。

3.乙方若代甲方收取房款,属一次性付款的,在合同正式签订并收齐全部房款后,应在不迟于一个工作日内将房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其它形式销售的(按揭或分期付款),

由双方协商处理。

4.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同违约而没收的定金,属于乙方的。

第五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帐户;

(2)甲方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宋城·凌云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 证书等复印件),及关于代售的项目其它所需的有关资料。

(3)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宋城·凌云项目销售(的独家)代理的委托书;

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两天内向乙方交付齐全。

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宋城·凌云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负责提供看房,并保证乙方客户所订的房号不发生错误和争议。

3.甲方应按时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第六条:

1.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做以下工作:

(1)制定推广计划书(包括市场定位、销售对象、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等);(2)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3)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委托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4)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5)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项目环境及情况;

(6)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7)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乙方以代理人身份签署房产临时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房产临时买卖合同内容需经甲方书面确认)

(8)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客户作出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承诺,否则乙方需承担由于乙方过错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和经济后果。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否则乙方需承担由于乙方过错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和经济后果。

3.在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户收取购房款;若遇特殊情况(如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个单位),乙方应提前告之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4.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售房地产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双方应通过协商,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对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2.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由违约方支付对方壹佰万元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以补充合同形式成立;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浙江省临安市宋城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字)___年__月__日

乙方:浙江智创合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委托物业协议范文第4篇

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南宁市辖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且能在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的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中心为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核查、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监督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签订和抵押业务的办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与义务。

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在中心或在广西区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自住住房的产权人。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在南宁市辖区内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对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个人须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申请贷款时须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缴存且至少缴存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的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在面谈或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故意欺骗行为和隐瞒相关信息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能提供借款人本人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证明。

(五)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别墅、车库及杂物房。

(六)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生效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未付清房款并经出售方同意的,申请时间可再延长一年;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七)交足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八)借款人及其共有人同意用所购自住住房或自建住房进行抵押。

(九)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的,须楼房封顶方可发放贷款。购买单位住房的,原则上8层以下的建筑需建至4层以上方可发放贷款;8层以上的建筑,需建至三分之二层数以上方可发放贷款。

(十)《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或漏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报中心同意后,在单位补缴完原拖欠或漏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并继续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已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暂不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房款的,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首付比例参照受托银行相关规定。商品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必须等于购房总价;单位住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可小于或等于购房总价。

第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借款人最终还款年龄最长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男性不能超过65岁,女性不能超过60岁。贷款抵押房产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30年,已使用年限从该抵押房产建成当年起按年计算。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性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且按月还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月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四章 贷款审批

第十三条 开发商和建房单位向中心提交《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的项目证照齐全后,借款人可向中心业务窗口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 中心贷款管理工作人员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要点包括:

(一)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面谈。

(二)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

(三)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

(四)贷款抵押审核。

(五)证明资料审核。

(六)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委托银行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状况。

第十五条 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审核和审批手续。

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将借款人资料移交受托银行。审批不通过的,由中心贷款管理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由中心确定的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受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属纯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可根据中心资金计划情况确定受托银行。

第十七条 受托银行持购房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到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自愿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第十九条 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当前缴存状态应为正常缴存

第二十条 受托银行应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抵押权证资料移交中心,并在收到中心放款指令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单位房的,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的帐户。

(二)购买二手房、自建房的,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章 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注:不得复写,该表格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

(二)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4份、配偶及其他共有人各3份,双面复印)。

(三)户口簿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未成年子女包括户口本首页和子女本人页3份)。

(四)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判决书复印件2份,未婚声明原件2份。离婚后未再婚的需提供婚姻现状声明原件2份;结婚证遗失的需提供婚姻现状声明原件2份(声明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由声明人填写并于签名处按右手大拇指印)。

(五)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该资料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收入水平按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在中心缴存的职工可不需再提供经济收入证明。

(六)借款人配偶不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原件1份。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1份。

(七)购房首期交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3份。

(八)购房合同(购单位房和二手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原件3份、购商品房合同原件2份及合同复印件1份)。

(九)如属异地贷款,借款人及配偶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十)承诺书或保证书原件2份(购市场运作房、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须提供)。

(十一)房号证明原件2份(购市场运作房、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须提供)。

(十二)房屋产权证明(购商品房的提供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3份;购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提供准购证复印件3份)。

(十三)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要求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换成中心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心可根据资金存量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商转公贷款,中心个贷率超过75%时可以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

第二十三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转公贷款的房产应为南宁市辖区内的房产。

(二)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应当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作为共有人的配偶,并且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房产合法权属的相关证明。

(四)原商业贷款房产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同时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房价限额,上述三项条件中以金额最低的为准。

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小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特殊情况下商转公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年限,并且房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30年。房龄按评估报告上的房产建成当年起算,不须提供评估报告的,按签订购房合同当年起算。

第二十五条 商转公贷款所需材料: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须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

(二)借款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户口薄复印件各2份。

(三)婚姻状况证明(含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复印件2份或婚姻状况声明(含未婚、离婚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结婚证遗失)原件2份。

(四)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收入水平按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在中心缴存的职工可不需再提供经济收入证明。

(五)借款人配偶不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证明原件1份。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1份。

(六)原购房合同复印件2份。

(七)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2份。

(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

(九)借款人原商业贷款最近6个月还款对账单(含本金余额)原件1份。

(十)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复印件2份(原属购买二手房,原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的,须重新评估;原属购买一手商品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超过5年的,须进行评估。)。

(十一)中心认为办理商转公贷款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商转公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相同。

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由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借款人自筹资金或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办理垫资手续到原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结清和撤押手续。审批不通过的,由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借款人结清商业贷款并办理撤销抵押手续后,将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出具的撤销抵押的书面文件交受托银行,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和发放贷款。

第八章 异地贷款

第二十七条 异地贷款是指在广西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直、区直单位职工因来南宁所辖七个城区内购置自住住房时向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二十八条 异地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第二十九条 中心个贷率超过75%时暂停受理异地贷款。

第九章 北部湾同城化贷款

第三十条 北部湾同城化贷款是指在北部湾经济区内(本中心、北海、防城港、钦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区直及中直单位职工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四个城市购房向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北部湾同城化贷款,分为两种情形:

(一)北海、钦州、防城港三个城市的区直及中直单位职工来南宁所辖七个城区内购房的情形。此类职工申请贷款除按中心正常贷款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在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证明的回执部分在放款后由贷款地中心交回缴存地中心。

2.申请人及配偶发生逾期时同意划扣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授权书。

(二)在中心缴存的职工去北海、钦州、防城港三个城市辖区内购房的,因当地公积金中心个贷率超75%而转为中心受理的情形。此类职工申请贷款按中心正常贷款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第三十二条 北部湾同城化贷款除执行本办法规定外,还应按照中心与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地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北部湾同城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心个贷率超过75%时暂停受理北部湾同城化贷款。

第十章 贷款担保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受托银行为抵押权人。

第三十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和中心同意,借款人无权转让、出租、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期间,中心为抵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有统一拆迁规划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中心,并按中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

第四十条 在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借款人凭受托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章 贷款偿还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得再变更。

第四十二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 -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各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月还款额=--------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月数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为每月扣款日。借款人应在每月扣款日前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在正常还款一年以后,可以申请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但提前还贷次数不能超过6次: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提前部分还本额度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第四十五条 提前归还借款的,需提供借款人或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进行查验,并在中心业务窗口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批准提前归还借款的,借款人可在中心营业窗口现场办理还款或预约银行扣款。

第四十六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条件的提前还款申请,可直接在中心业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前还款申请则按中心内部控制制度报中心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托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在发放贷款前停止支付贷款,已发放贷款的可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存在同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三)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四)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受托银行和中心利益的。

(八)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九)发放贷款前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受托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五十条 逾期处罚。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心各委托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信息进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系统,借款人再次申 请公积金贷款时,将在贷款资格上受到限制。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或者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或其配偶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取消该职工家庭三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贷款资格。

第五十三条 受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产的有关费用和税款。

(二)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三)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失。

(四)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或不足以支付贷款银行的赔偿金时,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五)剩余金额退还借款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中心有权作出相应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委托物业协议范文第5篇

企业管理授权委托书【1】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_________(姓名)系晋城市_________限公司(委托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开展_________项目工作,根据业务需要,现决定授权委托_________有限公司(受委托公司名称)为我公司代理分公司,

代表我公司从事_________项目工作。

依据《公司法》和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要求,委托_________(姓名),_________(身份号),为分公司负责人,

全权处理授权范围内本公司在本项目一切事宜,代理人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我均予以承认。

授权范围:

1、业务引进;

2、代表总公司进行谈判和相关协商工作;

3、代理人根据授权代表总公司进行合同谈判及签订合同。

4、此委托有效期自本项目完成止。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委 托 单 位: 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受委托公司:

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企业管理授权委托书【2】

X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贵公司 项目的工程活动,全权负责该项目招投标、合同谈判与签订、合同款结算与支付、现场管理等与工程相关的一切事宜,并由我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起至合同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单位(印章):

委托日期 :X年X月X日

(此处附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管理授权委托书【3】

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单位现委托 (姓名)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_____________设计工作。

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的事务。

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签字样本)

日期: 年 月 日

竞标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物业协议范文第6篇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决定互相信任,在贷款方面达成合作,并签订中介费协议,双方约定如下:

甲方给乙方提供贷款关系,并协助乙方成功签订贷款合同。如能达成交易,根据实际情况,在甲乙方签订中介协议基础上,甲乙双方保证严格执行中介费协议。中介费为 第一条甲方主要责任是提供贷款信息(关系)配合乙方履行合同贷款中介佣金协议书 第二条乙方应按甲方和贷款方的具体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做好配合银行工作,履行合同提供约定的服务。

第三条乙方不得任意变更主张,致使甲方徒劳和丧失信誉。若有此情发生,甲方须消除影响,恢复信誉,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不低于总金额的1%)如逾期,乙方必须给付甲方总金额的1%。

第四条乙方支付甲方中介服务费时间,甲方与借款方谈判成功,签订协议第天,乙方支付甲方贷款贷款总额度的%中介费,以后贷款总额多少按比例算给付出,如逾期,乙方必须给付甲方总金额的

第五条双方须遵守职业道德,甲方履约落实合作后,乙方无履约能力,给甲方和贷款方造成经济、信誉损失的,应由乙方赔偿一切损失贷款中介佣金协议书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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