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论文范文

2023-09-17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的碳排放量、生态环境代价及社会经济成本最低的经济,是以改善地球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为目标的可持续发展的新经济形态。近年来,由温室气体排放所引起的地球变暖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低碳经济是应对全球变暖的最佳经济模式。鉴于此,从低碳经济的内涵与特征入手,剖析现行国内外碳排放的税收政策与规制,并提出确保税收新政落实到位、适时开征碳税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 激励理论 庇古税 碳税

一、低碳经济的理论基础

(一)福利经济学理论

从理论上讲,在资源环境领域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环境资源属于共有资源,会产生“公共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即厂商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与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属于公益事业)。而经济主体出于追求个人利益的需求,不愿意主动为其付费,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Free Riders)”,这就使政府介入资源环境领域成为必然。而税收作为市场经济下最主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对负外部性问题有最直接、有效的调节作用。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Pigou,1920)在其《福利经济学》(Welfare economics)中建议,应当根据污染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达到平衡,这种税也被称为“庇古税(Pigouivaintax)”。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发展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永恒主题。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其基本特点是需要、限制和公平,具体包括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全球五个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正处于从工业文明走向现代新文明的发展阶段,可持续发展思想在环境与发展理念的不断更新中逐步形成。“可持续性”最初应用于林业和渔业,指的是保持林业和渔业资源延续不断的一种管理战略。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Rachel Karson)发表的《寂静的春天》初步揭示了污染对生态系统的影响。1972年,罗马俱乐部(The Club of Rome)提交的《增长的极限》所阐述的“合理的、持久的均衡发展”,为孕育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萌芽提供了土壤。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正式吹响了人类共同向环境问题挑战的进军号。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提交的《我们共同的未来》实现了人类有关环境与发展思想的重要飞跃。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通过《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又名《地球宪章》)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以及各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公约以后,可持续发展得到世界最广泛和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

(三)激励理论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分工与交易的出现带来了激励问题。激励理论是行为科学中用于处理需要、动机、目标和行为四者之间关系的核心理论,是业绩评价理论的重要依据。行为科学认为,人的动机来自需要,由需要确定人们的行为目标,激励则作用于人内心活动,激发、驱动和强化人的行为。从政府角度讲,政府以游戏规则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依据所掌握的政策性资源和财力资源,激励低碳经济发展。目前,我国基本上是采取财政拨款、投融资、税式支出、产权交易等常规政策激励低碳经济发展。例如,2007年我国中央财政安排235亿元,2008年增加到418亿元用于支持节能减排,2009年推动节能减排支出567.47亿元。目前,在农村实行的“以奖促治”政策带动了农村环保工作的广泛开展。2009年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投入15亿元,支持2160多个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带动地方投资达25亿元,直接受益农民达1300万人。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和出口退税方面进一步明确促进推行节能减排的措施。

(四)产业结构优化理论

目前,世界经济还处于后金融危机时期,以低碳产业、清洁能源、环保产业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却在我国显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在其迅速成长的背后是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节能减排,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决心。2009年,国家通过出台多项财税和金融措施,在危机中找寻到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中国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如国家财税部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补贴消费者,鼓励企业生产、研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不断加大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资金补助。全国财政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提出,中国将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与建立中长期新兴产业发展机制结合起来,着力支持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2009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0年经济工作将重点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上下工夫”,强调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在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同时,将坚决管住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二、我国现行低碳税(费)政策简析

(一)低碳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鼓励和支持环保设备(产品)、投资的税收政策。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修订版)中的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是企业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三是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节能、污染防治、环保技术转让的税收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通过流转税规制设计引导,包括消费税(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汽车轮胎、汽油、柴油等,含铅汽油1.4元/升,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1元/升,柴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0.8元/升;低污染排放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增值税(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废渣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油母页岩炼油、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税(原油14~30元,天然气7~15元,煤炭0.3~8元),环境效果并不明显。二是所得税政策,如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1年6月14日,中国正式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指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如技术先进、条件优惠,其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

(二)现行排污收费政策

我国早在1978年就提出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目前,我国征收的排污费主要包括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污水排污费四大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暂不征收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计算简单地说有两种方式:废气排污费和污水排污费根据排放污的浓度、数量折算成标准“污染当量”,并按实际排放的污染当量定额征收。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则直接按污染物排放量征收。

(三)涉碳税费政策的缺陷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奖限结合”、“以奖促治”等措施,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但现行的涉碳税费政策还存在诸多欠缺,主要表现在:

1.税种的针对性不强。与国外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此类税种在环境税制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来源。

2.排污收费制度存在自身不足。如未涉及所有污染环境行为、征收额度过低、缺少激励机制、随意性过大等。由于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环保部门在征收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

3.现行税费政策调节力度不够。一是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等相关条款各自独立、互不衔接,难以形成合力。二是征收范围过窄、税额设置不合理。三是许多危害环境的消费品如一次性包装物、杀虫剂等制品并未纳入征收范围。

三、国外低碳的税收政策与经验借鉴

西方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征收排污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有针对性的税种等,据统计,目前OECD成员国与环境有关的税收收入己经占到总税收收入的3.8%~11.2%,占到GDP的1%~4.5%。尽管各国开征的具体税种不尽相同,但从性质分析,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对废气课税

废气税是对向大气中排放废气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氮氧化物税。

1.二氧化硫税,也称硫税。二氧化硫(SO2)是造成酸雨的主要污染物,对人类危害很大。早在1972年美国就开征了二氧化硫税,美国税法规定,SO2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税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丹麦、法国、瑞典、挪威、芬兰等国在20世纪90年代也开征了此税。从征收内容看,有按SO2排放量征收的,也有按含硫量的不同直接对含硫能源产品征收的。

2.二氧化碳税。CO2排放是引起全球升温的主要因素,CO2税是为控制CO2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种环境税,CO2税的实际征收往往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按含碳量设计税率征收,而不是直接对CO2的排放征收。CO2税最早于1990年由芬兰开征,其计税依据为CO2的排放量及浓度。目前欧盟也引入了该税(全称为碳能源税,简称碳税),这也是欧盟层次上唯一的一个环境税种。这种碳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鼓励减少使用矿物燃料,尤其是含碳量高的燃料,从而减少CO2的排放。

(二)增设优惠措施

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众多政策中,税收政策仍是发达国家最为依赖的手段。根据政策所要达到效果的不同,发达国家低碳税收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如旨在鼓励市场主体进行能效投资、节能技术研发、新能源投资的税收减免等;二是抑制高碳生产、消费行为的税收政策,如旨在提高能源使用成本,鼓励节能降耗,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税、碳税等。在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有:一是鼓励企业增加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税收抵免、直接减免等优惠,如美国。二是对企业购置或制造用于防治污染或废物处理的设备给予加速折旧,如德国、日本。三是鼓励企业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如芬兰、美国。四是鼓励增加对环保、节能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如荷兰、美国、荷兰、德国都规定了环境税税收减免项目和环境税返返还项目。

(三)几点启示

发达国家在促进经济低碳化发展过程中重视与运用碳税或能源税,并秉持税收“中性”原则。一是设立专门税种。以碳税为例,自从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开征碳税以来,丹麦、挪威、瑞典、意大利、瑞士、荷兰、德国以及英国、日本等相继开征了碳税或类似的税种(气候变化税、生态税、环境税或能源税等)。二是税收专款专用。对大多数发达国家而言,征收碳税或能源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因此在使用上一般都具有定向性或专款专用的性质。三是税制调整绿色化。为了促进经济的低碳化,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施了税制的“绿色化”改革,目的是使税制从整体上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资源、环境的保护,如丹麦、芬兰、法国的环境税制保证了环保的支出需要。

四、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确保税收新政落实到位

2009年5月,环境保护部发布《“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09年)》(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含290余种产品。财政部和商务部根据名录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加工贸易政策,对遏制这些产品出口、减轻环境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如为抑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从2007年4月至2008年6月,我国先后4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是取消“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容易引起贸易摩擦、附加值较低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有利于减少贸易顺差,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同时,国家安监总局和银监会专门转发“双高”产品名录,进一步夯实了低碳经济政策的基础。“双高”产品名录要及时更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等。

(二)可以考虑对碳排放课税

碳税是目前专家研究的热门话题,通俗地讲,即根据能源含碳密度征税,碳密度高的税率高,碳密度低的税率低,从生产和消费环节,提倡使用低碳能源和减少能源使用,通过成本制约引领低碳经济发展。如对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燃烧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CO2的单位和个人课税,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的消耗量征收,每吨CO2排放征税5-10元,制定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等等。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科研所,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专题报告[R]2009.

[2]邵伟.低碳经济: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课题[J].金融与经济,2009(2):33-34.

[3]王中英,王礼茂.中国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6(5):88-91.

[4]吴晓青.关于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建议[J].环境保护,2008(3):22-23.

[5]谢军安,郝东恒,谢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思路与对策[J].当代经济管理,2008(12):1-7.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我国的基金业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一套完善的基金税制;与基金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现行税制存在着明显的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现象。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基金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税制设计应简化对基金交易环节的课税,以避免对基金市场造成扭曲;通过税收政策的差异化设计,增加基金市场的产品创新能力,以增强税收对基金市场的调控功能。

关键词:基金业;税收制度;税制改革

证券投资基金在促进金融结构调整,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影响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众多因素中,税收政策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力。国际经验表明,没有一个合理的基金税收政策,就不可能有基金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我国基金业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基金税制于1997年慨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渤颁布实施后逐步建立起来。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先后制定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和《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部门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两个文件,国家对基金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小税种。

我国现行的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着很多弊端,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基金业迅速发展的步伐。

(一)基金业税收负担过重

1.基金行业的所得税税率偏高,且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首先,发行债券的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将大大加大企业投资者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若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企业在向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势必造成重复征税,加大企业投资者的负担。此时,作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总体上企业投资者需缴纳的税率达50%以上,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积极性,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当然,上述分析仅来自于理论上的推理,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其中多数条款还属于“暂免征”状态,因而目前实践中的重复征税现象并不严重,但是问题只是被暂时回避了,“暂免征”并不等于“不征”,在理论上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影响,需要加以澄清。

其次,混淆了投资者取得的股息收入与利息收入的区别。投资者取得的利息,它已经在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减少了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股息收入则是被投资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收入的分配。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如果派发股息的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或等于企业投资者的税率,那么企业投资者不必对该项收入再缴纳任何所得税款,企业投资者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种免税收入。因此,对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及利息时不区分收入性质而一并代扣代缴20%的所得税的做法,与税法的其他条款是冲突的,尽管便利了征管,但加大了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负担,造成了税制的混乱。

再次,开放式基金的企业投资者获得的派息、分红收入就承担了双重税负。因为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不同,其价格等于单位净资产值,当开放式基金获得者派息和分红时,基金单位净值提高,若投资者在此时赎回基金单位,按规定企业投资者需为赎回和申购的差价交纳企业所得税,而这一差价中已经包含了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的20%税收的派息分红额,这导致了开放式基金的企业投资者在赎回时可能承担双重税负的现象。

此外,就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来说,税法规定只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不应被当作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来课征个人所得税,因为一方面基金是以基金本身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另一方面基金存款中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机构投资者,因而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中也有一部分是属于机构投资者的,而在实际操作中,基金存款是作为机构存款来对待的,基金存款的实际利息也是按照银行同业存款利息给付的,因此,对这一部分收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理论上说不通,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2.基金行业的营业税相对为高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基于各自的服务分别收取管理费收入和托管费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作为法人实体,在对这些收入进行必要的扣除后,应缴纳公司所得税。同时,由于该两项收入都是劳务收入,从理论上讲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的这两项收益,大多数国家征收公司所得税,而豁免营业税或增值税。而我国税法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取得的管理费或托管费收入,应征收5%的营业税。这样,与国际惯例相比,我国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税负较重,不利于我国基金业的发展。

3.基金业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也较高

我们可以将基金投资和股票投资作一对比。如果投资者用购买股票的同样一笔资金购买基金,假定要按同样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那么当这笔资金再由基金用来购买股票时,又要按交易额交纳一笔印花税,假定这笔资金在流动过程中没有发生漏损(实际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当初的申购费可能会吃掉一部分资金),那么这笔资金就要承担两次数额相等的印花税,加大了基金资产的税收负担,且有重复征税之嫌。这样与投资股票相比,基金投资会面对不同的税收待遇,削弱了基金的优势,这将不利于基金市场的长期发展。

(二)基金税制设计不甚严谨,且缺乏合理性

现行关于基金税收的政策规定中,对纳税主体身份的认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纳税主体等。此外,对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应当如何征税,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1.我国基金税收政策规定,基金本身应对其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只是目前“暂不征收”。然而,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负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吗?笔者认为,基金本身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我国基金不应该属于企业类,也不可归于“其他组织”,显然也不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此外,目前我国所有的基金,不论开放式或封闭式,都属于契约型基金。从理论上讲,只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一种投资工具而已,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畴,不应该被课征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税总局下发的俭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

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范围,即“单位”纳税人或“个人”纳税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被认定为“单位”,属于契约型的基金却没有任何理由被认定为“单位”或“个人”。因此,此项规定应予以废除/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3.现行基金税制中关于基金投资者获得基金分配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考虑到获取投资者纳税身份变动信息的技术困难,被投资企业无法根据投资者的身份确定代扣代缴的适用税率,为了便于征管,无论是企业或个人投资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没有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意味着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所得错征了个人所得税,而在我国税法中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是不等的,因此这种做法明显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所得税。

(三)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缺陷

从现行的基金税收政策来看,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1)所得税方面,对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对个人投资者买卖(或申购与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均不征收所得税。(2)营业税方面,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或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均免征营业税。(3)印花税方面,投资者买卖(或申购与赎回)基金单位免征印花税。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基金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推动了大量的合格资金进入基金市场,增强了基金市场的吸引力,但也带来了不同纳税主体的税负不公现象。从长远看,现行的优惠政策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过于笼统与宽泛,特别是没有着眼于建立基金市场发展的稳定资金渠道这个大方向,因而对特定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明显。具体来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和企业年金等社会资金进入基金市场还缺乏明确的免税优惠,从而限制了我国基金市场的产品创新,无法形成类似于西方成熟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一方面具有丰富的基金品种,另一方面又有充足的资金来源。

其次,我国基金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上还很不规范。对于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优惠,基本上是每年出台一个临时性的补充规定,一年一减免,缺少法律上的固定性。而随着我国基金市场的迅速发展,整个行业逐渐走向成熟,税收将会成为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成本,基金市场对税收优惠也将更加敏感,因而,一套规范可预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基金市场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影响深远。

(四)基金税收的所得税扣缴制度不合理

现行扣缴制度有利于税款在来源处征缴,确保了税款及时入库,但是有损于税收公平原则。

首先,损害了个人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绝大多数的基金合同对基金分配制定了三项限制条件:(1)若基金投资当期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现行的扣缴制度在来源处扣缴投资者的股息、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必然导致以税后收入来弥补基金前期和当期可能拥有的投资损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税,致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低于面值,进而不能满足分配的条件。

其次,提前了未分配收入的纳税时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收益分配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若在来源处预先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则意味着基金未分配的那部分收入提前承担了税收负担。

最后,违背了“投资者收入确认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基金投资者不是在基金获得收益时,而是在基金分配时才被确认获得基金收益,从而产生纳税义务,也就是所谓的“投资者收入确认原则”。我国现行的扣缴制度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

二、基金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

下面,我们主要对不同国家基金行业的所得税和交易环节税收(印花税等)进行比较。

(一)所得税的比较

所得税对基金行业的影响相当大,纳税主体以及税率、应税所得额的计算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基金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1.对基金本身课征的公司所得税

对基金本身的课税问题,一般讨论的是关于对基金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契约型基金不在基金层次征税,而对公司型基金则在基金层次征收公司所得税;二是无论契约型基金还是公司型基金,都要在基金层次征收公司所得税;三是契约型和公司型基金均不在基金层次征收公司所得税。理论上看,这三种税收处理方式体现了两种课税理论,即“虚拟法人理论”和“实体法人理论”。第一种税收处理方式明显是将契约型基金视为虚拟法人,而将公司型基金视为实在法人;第二种则将两者都视为实在法人;第三种将两者都视为虚拟法人。综合英、美、日、德、澳等国的实践来看(见表1),不论采取哪种税收处理方式,都体现了对基金本身的轻税或免税的政策倾向。

以美国为例,受传统的“实在法人理论”影响,美国联邦税法对共同基金,无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均视为纳税主体,征收公司所得税,然而在实践中,对符合“受控投资公司”条件的共同基金,仅对占总收益2%的未分配部分征税,占总收益98%的已分配部分在基金层次所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投资者取得分配时予以抵扣,实际基金本身的税负很少。而对日本、德国等新兴资本国家来说,受“虚拟法人理论”的影响,对基金本身的课税更轻,甚至在法律上并不赋予基金的实体法人地位,如德国公募基金和日本的契约型基金,从而无须承担纳税义务,较好地避免了双重课税的问题。

2.对基金投资者课征的所得税

对基金投资者的课税主要针对其获得的收益分配,一般分别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征收。在收益课税的计税依据方面,各国普遍都将现金收入和股票再投资合并计人应税收入。对于不同的收入来源,分别课征了不同的税率,且有些国家实行累进税率,有些国家实行单一税率;有些国家中央政府征收所得税外,地方政府也会对其征收。

如,英国对居民投资者(个人和机构)分别红利收入和利息收入,实行不同的税率。对居民个人投资者取得的红利收入,要缴纳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2.5%,但允许有不超过10%的纳税扣除,实际最高税率为29.25%;而对获取的利息收入,则以代扣代缴的方式课以20%的所得税。对居民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收入不须缴纳所得税,而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则代扣代缴20%的所得税。

美国的基金税收法律规定,对公司型海外基金来源于美国的收入,须按公司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35%)申报纳税。此外,美国的国内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应缴纳联邦所得税,而多数州政府也规定对市政债券或货币基金中获得收益的投资要征税。

在税收征管方面,各国根据各自所得税制度的特点,制定了不同的扣缴制度,一方面避免双重课税,另一方面体现税收政策的差别待遇,发挥税收对基金

市场的调控功能。此外,由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在各国基金市场上存在大量外国投资基金和外国投资者,因而,各国的基金税收政策上都包含有针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一方面筹集收入,另一方面加强对流人国内市场的国外资金的监管,这对于WTO框架下我国的资本市场很有借鉴意义。

(二)交易环节税收的比较

基金交易环节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税和印花税。除了英国和澳大利亚,很少有国家对源于基金的资本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而在澳大利亚,对资本利得税的征收也根据持有基金的时间长短,课征不同的税率,以体现对长期资本收益的税收优惠。

就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的征收情况来看,一般适用税率都比较低,而且都在出售和赎回环节征收,很少在募集资金阶段征收,尤其在美国,对基金的交易和赎回根本不存在证券交易税。此外,日本政府对投资者申购基金要根据金额征收一定的证券收益印花税,但限定最大金额为2万日元;对买卖基金及基金买卖证券,取消征收证券交易税。德国税法也规定,公募基金在公开募集资金时,不征经营税。

三、明确基金市场税制设计的总体思路,改革我国基金业税收制度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基金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税制设计的总体思路是:简化对基金交易环节的课税,以避免对基金市场造成扭曲;通过税收政策的差异化设计,增加基金市场的产品创新能力,以增强税收对基金市场的调控功能。

为了维护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基金市场对社会资金的集聚功能,提高税收对资本市场、进而对国民经济的调控功能,根据以上思路,我国的基金业税制应当进行适当的改革与调整。主要的改革途径有以下几点:

1.在所得税上,可以考虑在基金层次免税,而对于基金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收益,在税收征管上选择更为合理的方法。此外,适时将基金资产列入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范围。

关于是否对基金就投资收益课税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根据“虚拟法人理论”,在基金层次免征税。既对基金取得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收入予以免税,对基金实现的资本收益也应免税。只有当基金对其所取得的综合收入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时,或持有人对其在基金中所持的股份或基金单位进行处置时,才征收相应的税收,于是课税环节顺延到下一个层次。

而对基金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的环节课税,既是基金对其所获得的投资收益进行分配也是受益人实现收益的环节,选择这个环节进行课税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投资者收入确认原则”。在征管方法上,为了避免可能的重复征税,应改变现行由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建议在基金收益分配环节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缴有两个优点:一是扣缴义务人的减少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现行做法的扣缴义务人既有上市公司、发债企业代缴红利和利息的所得税,又有基金管理公司代缴个人投资者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的所得税);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所得税,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因为基金管理公司在认定投资收益上可以做到更明确,只对基金收益中用于分配的部分征税,不会对未分配部分征税,从而更合理。

在国外,基金份额以遗产的形式或其他形式赠与他人,要缴纳遗产赠与税。建议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应把基金资产列入征收范围。

2.营业税上,主要涉及基金设立环节与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征税的改革。

基金设立环节的课税问题,一般是以基金的设立行为为课税对象,征收登记税或营业税,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这一环节征税,且多是定额征收,征税动机往往只是出于税收收入的考虑,如日本。对于我国现行的契约型基金来说,本质上是一种资金信托行为,它是根据基金契约的约定,通过发行的方式公开募集资金来完成基金的设立,在这一过程中确实发生了资金的转移,即从投资人手中转移到基金账户,但是这里的资金转移只是形式的转移,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且作为一种信托行为,将来此笔信托资金所产生的收益,也归于委托人(即投资人),也就是说委托人与受益人是一致的,对于这种情况,参照国际上信托税制的惯例,均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现阶段我国对基金的设立行为是暂免税的,但是考虑到我国基金业的现状以及国际惯例,为促进我国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对基金的设立行为实行永久性免税政策,改“暂免征”为“不征”。

对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和托管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是很少有国家对这一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及其他相关税种。基于此,从提高我国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竞争力考虑,建议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在印花税方面,建议对投资者买卖(或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不征印花税,且基金投资股票债券,依持有期限实行差别税率、以卖方为义务人实行单向课征。

我国现行基金税制征收的印花税,体现出一笔资金在基金运作的整个过程中缴纳了两次印花税,相比较直接投资股票、债券市场而言,承担了更多的税负,从而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因此,建议对现行政策就这一问题的税收规定由“暂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现行政策是将投资于股票、债券市场的基金与其他市场投资主体同等待遇,这是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的,但是这一政策阻碍了税收对基金市场的调节功能。笔者建议:(1)依投资股票债券的持有期限的长短设计差别税率,鼓励长期投资,从而有利于抑制市场的投机行为,发挥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稳定市场的作用。(2)改变现行双向征收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尤其是买方成本的被动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本流动。实行以卖方为纳税义务人单向征收,可以鼓励长期投资,同时便于征管,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由于对这一环节印花税政策的调整势必涉及带动整个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因此,这个问题需要放到整个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框架下解决。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税收与经济的关系是一个老话题,表现在两个方面:经济决定税收和税收对经济的反作用。税收有筹集国家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职能,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对经济发展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 税收经济发展税收调控

税收与经济的关系是一个老话题。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从 理论上弄清楚税收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对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适应世界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全面进步,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经济意义和社会历史意义。

一、税收与经济的关系

税收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越发展,税收越重要。税收与经济的密切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经济决定税收和税收对经济的反作用。

经济决定税收,这是前提。经济是税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收分配的范围和程度,并从根本上决定新税种的产生、发展和更替。商品生产、贸易的发展和繁荣,使商品课税成为可能,而跨国经济的发展又促使税收分配范围的国际延伸,国际税收也随之产生和发展。不仅如此,不同税种的构成、不同税制模式的选择,也在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如今,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快,知识经济发展迅速,这些无疑都预示着税制将随经济的发展而面临新的创新和发展。

税收依赖于经济,只是一个方面。从税收研究角度讲,更重要的还在于另一方面,即税收对经济具有反作用。随着税收分配的广度和深度的增加,稅收职能也随之拓展,税收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也不断扩大。这主要表现在税收的财政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的日益加强。正因为如此,税收也随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

二、税收的财政地位

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首要职能,有的将其简称为税收的财政职能或财政收入职能。由于税收分配是一种无偿分配,税收收入又具有及时、充裕、稳定、可靠的特点,因此,税收一直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特别是在现代经济中,绝大多数国家的财政收入的80%以上都是通过税收筹集的。

税收的财政职能决定了税收在财政中的重要地位。税收与财政同属于分配范畴。虽然税收是财政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财政分配关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这种独特的地位,不仅表现在税收具有独特的调控功能,而且税收活动对财政的意义重大。首先,税收是财政最重要、最稳定的收入来源。税收分配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的特点,收入可靠稳定,也无须像国债收入那样还要偿还。而多税种、多税目、多层次全方位的课税制度,为广泛地大量地聚集财政资金提供了条件;税收的征收也有利于财力调度,满足日常财政支出。其次,税收有利于规范、明确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应是政府参与企业利益分配的最根本最规范的分配方式。税收分配,不仅有利于政企分开,而且也有利于企业进行公平竞争。第三,多税种多层次的税源分布,有利于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源分享,如今分税制已成为世界通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三、税收调控与经济发展

税收对经济的反作用,反映了税收所具有的调节功能,即通常所说的税收调节职能。它使税收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

1.税收调控机理

调控政策之所以能起作用,是因为政策手段和政策目标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的实现过程就是所谓的传导机制。税收调控手段(增税或减税)与各种税收调控目标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简言之,增税在总量上具有紧缩效应,在结构上表现为抑制性调节;减税在总量上具有扩张效应,在结构上则表现为鼓励性调节。税收之所以具有这种内在作用,是因为:第一,政府的储蓄、消费倾向与企业、个人的不同,因此,税款从企业、个人手中转向政府,势必影响社会的总储蓄、总消费水平,从而影响社会的总供给水平。第二,税收影响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增税使纳税人税后可支配收入减少,减税意味着税后可支配收入的相对增加。因此,增税和减税所引起的 税收成本的增减势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投资或消费行为。第三,税收调控政策本身具有示范和引导效应,政府采取增税措施来实施调控,表明政府在总量上欲实行紧缩政策,或在结构上实施限制性政策,从而引导企业和居民的投资和消费行为。特别是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起步阶段,涉外税收政策的示范作用更为明显;涉外税收优惠往往成了实行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引进的象征。第四,在宏观税负不变的情况下,对某一方面开征新税或增税,意味着可以相应降低其他方面的税负;反之,对某一方面停征税收或减税,则其他方面需负担更多的税收。因此,利用税收优惠可以有效地校正经济的外部性,即通过征税(或减税)可以使外部成本内在化,如对污染征收污染税可以增加排污成本;通过税收优惠可以使外部性效益内在化,譬如对植树造林方面的税收鼓励,与正常税负相比,就相当于得到一笔补贴而增加收益。从中也可以说明,税收政策对环境保护,进而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

2.税收的调控作用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正是由于与经济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税收才谈得上反作用于经济。但是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被动的、消极的。只有认识、掌握了税收与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认清了税收调控的作用机理,才完全可以运用税收手段来调控经济,实现预定的政策目标。

宏观经济离不开税收调控。税收是国家保证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税收的能动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为明显。首先,国家可以运用正确的税收政策,引导经济走向,有效地减少或者避免由于市场调节的盲目性,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保证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其次,国家可以充分运用税收的奖限作用,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刺激有效投资和消费,扩大内需。其三,调节分配不公,维护社会稳定;调整分配关系,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经济活力。其四,税收可以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进行有效监督和预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对策,促进经济形势向好的方面发展。

3.税收调控与经济发展

税收调控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目的是要提高宏观经济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国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因此,应当根据当前形势,采取相应的税收措施和对策。

(1)调节供求关系,促进供求平衡。供需是否均衡决定经济能否均衡发展。我国经济自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通货紧缩、供大于求、民间投资不足、大多数低收入阶层消费不足。国家在货币政策失灵的情况下,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发行国债,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到2002年,我国经济走出低谷,出现快速增长势头。但是,国家债务连年攀升,政府投资,部分企业受益,影响企业公平竞争;有些国债资金被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甚至被挪用。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重视累进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在调节经济、实现供求平衡中的作用。在通货紧缩、供大于求时,企业和个人收入减少,税率自动降低,刺激民间投资和消费,促使经济升温;在通货膨胀、求大于供时,企业和个人收入增加,税率自动上升,抑制民间投资和消费,促使经济降温。在我国税收中,流转税占的份额大,所得税占的份额小,对经济调节缺乏灵活性,征税容易侵蚀税本。因而,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就要调整税制结构,逐步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供求状况,实行以减税为重点的积极财政政策,既是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也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2)调节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全国经济平衡发展。2001年,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为62481.9亿元、28667.8億元和14329.8亿元,分别比1992年增长了328.2%、300.8%和254%,平均年增长速度为17.5%、16.7%和15.1%。可见,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经济都有很大发展,但发展水平的差距明显扩大。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各个地区的经济能否平衡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因此,为了促进各地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实行分税制,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支持落后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

(3)调节个人收入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市场经济本身不是趋向共同富裕,而是趋向两极分化。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普遍提高,同时出现了个人收入差距扩大乃至悬殊的现象。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元。因此,对合法收入应当保护,并依法征税;对过高收入作适当调节;对于非法收入,必须坚决取缔和打击。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对各类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实行按年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加大个人收入调节力度,缩小个人收入之间的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4)调整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经济要求税收公开透明,保持中性,不扭曲企业的经济活动,给企业创造一个透明的、公平的、可预见的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所以,税收负担一要公平,二要合理,三要透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33%,高于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多数国家的税率水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对外资企业优惠较多,税负轻于内资企业。在内资企业中,由于管理上的原因,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税负较重,大量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负较轻。因此,要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当降低税率,取消不必要的税收优惠,加大税费改革力度,加强税收征管,尤其改进和加强小企业和个体户的征管,努力实现公平税负的目标,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5)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是国家利用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以减少税收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20世纪初的10%猛增到80%。所以,应当把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上,可采取投资抵免、降低税率、税前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等形式,加大对科技、教育、社会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要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清理整顿过多过滥的减免税,取消歧视性的税收优惠,避免引起不公平的竞争和反倾销案的发生。

(6)调节对外经济往来,促进对外开放。中国加入WTO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标志着中国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的对外开放,给我国经济和税收带来新的发展机遇,需要采取应对措施。一要按照WTO规定的公平、透明、无歧视、国民待遇等原则,完善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合理合法地分享经济全球化的成果;二要通过《税收协定》等法律文件,界定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避免重复征税,促进企业走出去,引进来。三要履行加入WTO承诺,降低进口关税,调整税率,使关税总水平降低,但在某些产品的税率上有升有降,以保护我国幼小产业的发展。同时要改进出口退税的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扩大产品出口。四要加强国际间的征管合作,大力开展反避税斗争,维护我国权益。

总之,经济是决定因素,税收是经济的集中反映。我们必须增强历史责任感,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改革措施,为推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 中国经济发展面临一个长期难题是能源供给小于能源需求。安全的能源供给体系,是中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煤炭为主的能源供给结构,需要优化和调整。用财政税收政策鼓励企业降低能源消耗,建立能源储备体系,可以很好地防止中国能源供给失灵,确保国家能源供给安全。

[关键词] 能源供给;市场失灵;公共政策

中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目前世界上第二位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1]但供给不足一直困扰着中国,特别是石油能源。2005年,我国原油需求对外依存度已经超过38%,到2020年,中国石油需求量将达4.5亿吨到5亿吨,对外依存度将超过60%。①

能源供应持续增长,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支撑。依照目前的能源供给体系能否满足未来能源消费的刚性需求,如何建立一个持续、稳定、清洁、经济的能源供给体系,支持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能源供给体系现状

(一)能源供给总量

从改革开放以来快速增加,能源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从1978年的62,770万吨标准煤增加到2006年的221,056万吨标准煤,是1978年的3.5倍。如图1所示:

1989年~1996年,大致保持在年均3.91%的增长水平。1997年~2000年之间出现了能源生产总量的下降,到1999年时已经低于1995年的水平,仅为106988万吨,特别是1999年下降幅度最大,比1997年减少了15,124万吨,降幅达到了12.17%。2000年以后,我国能源生产总量又呈现出较快的增长势头,增长速度逐年提高,从总量看,三年间增长了63,700万吨;从增长速度来看更是明显,2001年~2004年间每年比上年增长都超过了13%,2007年产量标准煤23.7亿吨,是2000年的1.8倍,7年年均增长8.76%。

(二)能源供给结构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煤炭为主体、电力为中心、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全面发展的能源供应结构。2006年一次能源生产总量22.1亿吨标准煤,列世界第二位;原油产量1.85亿吨,列世界第五位;天然气产量586亿立方米;电力发展迅速,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分别达到62,200亿千瓦时和28,700亿千瓦时,均列世界第二位。

以煤炭为绝对主导的供给结构,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如图2所示:

煤炭所占的比例一直在70%左右,1980年是69.4%,2006年是76.7%。石油作为能源供给的第二大主体,在供给总量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从1980年的23.7%下降到2006年的11.9%,天然气则从1980年的2.9%上生到2006年的3.5%,以水电、核电和风力发电为代表的非一次性能源的比重从1980年的3.1%上生到2006年的7.9%,是26年前的2倍多。

(三)能源供给主体

从能源供给主体来看,我国的能源供给企业以国有和国有控股为主体,占据绝对垄断地位。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虽有所发展,但由于规模较小,难以对市场形成大的影响。

2006全国能源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共计11,826.3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达到了9,255.7亿元,占78.3%,集体企业及其控股有620.7亿元,私营企业1,513亿元。如果加上集体控股的部分,占到了固定资产投资的83.5%。如表1所示:

国有能源企业的资产总计达到64,288.72亿元,私人企业仅是2,173.57亿元,是私营企业的29.58倍。私营企业主要集中在煤炭开采和炼焦行业,私营企业的在煤炭开采和炼焦等初级产业中的资产分别达到了624.19亿元和979.04亿元,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的资产仅为8.89亿元,国营企业是它的902.92倍。如表2所示:

主营业务收入,2006年国有企业是44,823.73亿元,是私营企业的18.45倍,利润国有企业达到了5,095.01亿元,是私营企业的29.12倍。国有企业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这对于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

二、当前我国能源供给体系存在问题

市场均衡有供需双方共同决定,价格机制调整着供需双方的行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一旦市场价格杠杆失灵,市场对参与者的行为调整就会失灵,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2]能源供给市场是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不能脱离经济规律。中国的能源供给市场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供给总量不足,难以满足需求

中国能源供给,远不能满足国内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受需求扩张的影响,能源增长迅猛,其增速已经超过了当年GDP的速度。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电力消费比上年增长9.5%,快于GDP 增速1.1个,2002年电力消费比GDP快2.7个百分点,2003年能源消费和电力消费分别比GDP快5.3和5.6个百分点,②并且增速有加速的趋势。如表3所示:

中国1991年以前,我国能源供给是大于需求的,并略有剩余。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深入,从1992年开始需求和供给的平衡被打破,出现了需求大于供给的局面,缺口基本上是呈现递增趋势。1995年和1997年稍有缓和,而2000年达到最大的9,757万吨标准煤的缺口,2001年和2002年需求和供给缺口有所缓和,但是从2003年以后供需缺口进一步增大,并呈现加速趋势,2003年供需缺口是11,148万吨标准煤,2004年15,886万吨标准煤,2006年更是达到了25,214万吨标准煤,四年间增长了1.3倍。

(二)能源价格扭曲,偏离市场供求

在能源市场上,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能源市场均衡价格。这是一个基本的市场规律,即使在价格瞬息万变能源期货市场,也脱离不开最基本的均衡价格。

我国实行低廉的能源供给价格,没有形成市场化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国内价格还没有与国际价格接轨。2007年7月份,国内汽油价格比美国低25%,比日本和新加坡低50%;动力煤方面,国内外价差23%;焦煤方面,国内外价差超过22%。③

目前,我国成品油价格是根据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三地综合加权的“一篮子价格”来进行调整的,即当三地成品油加权平均价当月波动幅度超过8%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在下个月调整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3]但实际操作时却更加滞后,这使得我国的石油价格与国际油价严重脱节。这种能源价格既不反映国内能源市场的供求状况和消费结构变化,也不反映国际能源市场的供求变化。

近年来,我国高能耗产业的比重显著增加,而能源利用率和节能技术并没有得到明显改进。中国能源价格扭曲导致了能源的低效和“过度”利用,已经给我国的能源利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能源价格改革迫在眉睫。

(三)供给结构失衡,破坏生态环境

对比1978年和2006年中国能源供给结构,发现以煤炭和石油为主的供给结构没有发生改变,两者的总和占了90%。

这种能源供给结构,给生态环境带来了新的压力。[4]能源生产过程中产生主要包括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粉尘污染、煤矿瓦斯排放,以及煤矸石自燃产生的大气污染;火电生产带来的SO2、氮氧化物与烟尘排放;煤炭大量开采造成矿井采空区地表塌陷,威胁人类和其他生物的栖息环境,而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酸性矿井废水和煤矸石堆放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海上采油泄漏造成海洋和水体生态环境污染;水电建设改变河流水深、水温、流速及库区小气候,对库区水生和陆生生物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引发地震;农村生物质能源的不合理利用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由于化石燃料引起的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以及全球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产生一种叠加性的长期危害。

就以上情况看,可以认为我国能源供给体系出现市场失灵问题,其原因不外如下几点:

(一)垄断

由此前的分析看,中国的能源供给主体主要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的份额很小,是典型的垄断,国家控制了能源的定价权、开采权和审批权,国家严格限制私人进入一些领域。

以石油行业为例,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三个集团,实质上确立了中国石油行业的垄断局面。在开采领域,由于国家石油政策的限制,行业进入壁垒的阻碍,加之在产业结构、投资能力、技术积累和管理体制存在诸多缺陷,民营企业注定成为国家石油垄断的附属品。在销售环节,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仍将控制着成品油的调配和批发。目前石油进出口业务的贸易权控制于两大集团下属的四大公司手中,几乎所有其他公司进行石油进口业务,都需要通过四大公司代理。

(二)能源供给安全的公共品属性

在人们看来,能源被一个人拥有,别的人就不能再免费拥有了。实际上,能源有很多形式,并一定都是私人物品,像太阳能,就可以说是公共品。

从能源安全的角度来看,会发现能源有公共品的性质,能源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动力,不能保证供应可能会导致社会动乱。世界上的主要国家美国、日本等都建立了完善的能源储备,以保证能源的供给安全,抑制市场的波动。美国为了保证对石油资源的控制更是不惜发动战争。由于能源储备需要巨额的资金作保证,它的任务主要是平抑能源价格,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理性人,没有私人企业愿意去做,除非政府给他们补贴弥补他们的亏损。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能源储备体系,一旦能源价格剧烈波动就会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能源供给的外部性

能源的生产带了负的外部性,比如煤矿开采引起的地面塌陷,废水污染地下水,煤矸石占用大量土地,发电厂排放的SO2,粉煤灰,烟尘,等等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据统计,2005年统计的中国2,828个煤炭开采和洗选企业共排放废气1,826亿立方米,其中SO2排放量为15.2万吨,烟尘为13.5万吨,粉尘为13.8万吨,去除率分别只有27%、88%和52%。据测算,中国因煤炭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面积约为40万公顷。每年因为煤炭自燃而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气体约为20~30万吨。至2005年年底,中国39个海上油气田,含油污水年排海量约9,036万吨,钻井泥浆年排海量约58,763吨。

三、防止能源供给失灵的公共政策

市场导致的结果被大部分的公民认为是不合需要的,[5]能源供给失灵的存在,促使政府制定公共政策,介入资源配置过程,保证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政府的公共政策,可以改变市场决策主体的行为和偏好,从而调节他们的行为,降低自由决策所带来的外部性。[6]鉴于迅速变化的消费结构、有限的资源和生态环境基础。保证能源供给安全,防止能源市场失灵,满足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对能源的需求,需要产业、财政税收和外交等政策多方协调。

(一)加强能源外交,实现能源进口的多元化

中国作为能源消费和进口大国,需要把能源外交作为国家外交活动的重点,加强政府高层互访和友好往来,积极同世界主要能源生产国建立友好联盟和协作伙伴关系,积极吸取中俄“安大线”的经验教训,努力从政治上为中国能源进口贸易、境外投资与合作创造条件。

当前中国原油进口来自于中东的份额为45.4%,来自非洲的份额占28.7%,来自东南亚的份额占11.5%,来自欧洲和西半球的份额占14.3%。石油进口的多元化水平远低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7]并且石油大部分是通过波斯湾经印度洋和马六甲海峡这条运输线,而中国缺乏强大的海军和海外军事基地保障这些石油进口航线的安全,存在着较大的国际政治风险。

降低能源供应安全的风险,中国的石油进口来源在确保中东地区的石油进口份额的同时,应增加与俄罗斯、里海地区如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能源的合作,签订长期能源贸易合同,铺设石油、天然气运输管线,降低油气能源的供给风险,促进中国石油、天然气等非再生能源的供给安全。

(二)建立官方和民间结合的能源储备体系

当前,中国在沿海运输方便的地方开展了国际石油储备基地的建设,这是根据国家的财力、国际市场油价的状况和非再生能源供给安全的实际,实施的保障国家能源供给安全的战略举措。首批四座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基地镇海基地、岱山基地、黄岛基地和大连基地全部建成后,预计相当于十余天原油进口量。加上全国石油系统内部21天进口量的商用石油储备能力,中国总的石油储备能力将超过30天原油进口量。与美国、日本这类国家的储备能力都达到100天以上相比,30天的石油储备相对于国际水平还是比较低的。

能源储备需要巨额投资,仅依靠政府力量建立能源的储备是不行的。大多数国家能源储备都是官方与民间共同完成的,所以中国应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民间参与的能源储备体系。应该建立《能源储备法》在法律框架下,让企业在正常的商业储备之外,承担一定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石油储备。并对民间的能源储备应该给与财政和税收的支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与完善国家的石油储备体系。

(三)开设石油期货市场,规避国际价格风险

我国是第二大石油进口国,但在影响国际石油价格的比重上却达不到0.1%。据有关部门测算,国际油价每桶变动1美元,将影响进口用汇46亿元人民币,直接影响GDP增长0.043个百分点。④我国应充分发挥消费大国的需求优势,积极融入全球定价体系,争取定价的参与权、发言权和调控能力,成为国际价格的积极影响者。

期货市场是很好的风险规避场所,要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期货市场,以远期合同交易方式降低近期价格风险。我国目前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共17种期货。但目前全球期货交易所已发展到100多家,共有商品期货和期权93类商品267个上市合约品种。这与资源需求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严重制约了期货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和国际价格的参与程度。

通过现货储备、期货储备、商品期货市场、金融期货市场等联动来降低能源风险。在建立和完善期货市场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级的重要能源、原材料安全保障和风险监控机构,以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四)积极开发新能源和可替代能源

我国煤炭储量丰富,在常规能源中,煤炭资源占90%以上。应当进一步发展煤制油产业,使我国油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建立在主要依靠国内生产的基础之上。

利用好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目前,水电和太阳能热水器已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产业,风力发电发展的条件已经具备,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利用等技术领域也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我国生物质能源主要有农林废弃物、粮食加工废弃物、木材加工废弃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等。其中农业秸秆年产量6亿吨,加上薪柴及林业废弃物等,折合能量7.5亿吨标准煤,但利用率极低。粮食主产区每年都有大量秸秆被白白烧掉,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农产品加工和禽畜养殖场废弃物理论上可生产沼气近800亿立方米,相当于5,700万吨标准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也可回收大量能源,预计2020年城市垃圾年产生量达2.1亿吨,如30%焚烧发电,60%采用卫生填埋方式,回收填埋气发电,可产生能源500万吨标准煤。

国际上许多利用生物能源的成功范例。丹麦主要利用秸秆发电,使可再生能源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24%。美国实施生物能源计划,每年将为农民增收200亿美元。[8]我国要学习他们的技术和经验,把利用生物能源作为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予以发展。

(五)深化税制改革,调整企业和居民行为

调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比如允许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节能设备、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允许企业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9]

开征燃油税。国际经验表明,推行汽车燃油税是推动节油事业发展的成功举措,对推动汽车节油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国家择机尽快推行燃油税,以此推动节能汽车产业发展。对不同能耗的燃油或燃气,规定不同的税额予以征收。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能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10]

改革资源税制度。将一些尚未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品,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对于国家需要重点保护或限制开采的能源资源,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额,可以采取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征税办法。

开征环境保护税,将一些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能耗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引导社会投资向节能型产品的生产转移。

(六)引入竞争,打破垄断,理顺价格机制

打破国内市场垄断行为,加速形成统一、开放、通畅、有序的能源、原材料市场。允许国内民间资本进入石油行业的勘探开发等上游环节;天然气和电力行业除输送网络业务之外的领域要全面引进竞争机制,允许多种所有制企业的进入。

适当调整能源价格,理顺比价关系。我国经济已经保持了连续多年的快速增长,居民收入提高较快,承受能力显著增强。积极推进有望先期形成有效竞争的领域如煤电价格、成品油价格和上网电价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引入市场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在改革煤炭订货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政府适度调控的煤炭(包括电煤)价格形成机制。在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发电价格和售电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逐步建立起在政府有效监管和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形成成品油价格机制。逐步取消天然气价格双轨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建立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的机制。[11]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逐步推行两部制收费办法。通过调整成品油、天然气和电力的价格,使得这些能源或产品成本的上升在价格中得到较大程度的体现。

[注 释]

①方君实:中国石油发展战略高层论坛,北京大学石油与天然气研究中心举办,2006-11。

②《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07》。

③华泰证券:能源价格扭曲导致了能源的低效和过度利用,2008年07月31日,http://www.htsc.com.cn/htsc/report/private/xwzq_template_htyj.jsp?docId=3191675&whichCat=hyyj

④人民网:中国石油安全——不容忽视,理智应对,2003年11月19日,http://www.people.com.cn/GB/jingji/1045/2197712.html

[参考文献]

[1]《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 http://www.jrj.com 2007-12-26.

[2]张志超.中国转型经济时期的公共政策[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

[3]李小月,卢 锟. 国际能源价格变动对我国能源价格机制形成的影响——兼论我国能源价格管理体制[J].中国矿业,2008,(1):59-62.

[4]崔民选.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06[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5]丹尼尔•W.布罗姆利. 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6.

[6]阿耶•L希尔曼. 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政府的责任与局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7]张 雷. 中国能源安全问题探讨[J].中国软科学,2001,(4):7-12.

[8]陈 军,成金华. 中国、俄罗斯、美国非再生能源安全供给国际比较[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7):27-32.

[9]中国能源财经税收政策研究课题组. 中国可持续能源财经与税收政策研究[M].北京: 中国民航出版社,2006.

[10]苏 明,傅志华. 鼓励和促进我国节能事业的财税政策研究[J].财政研究, 2005,(2):33-37.

[11]郭海涛. 我国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及改革目标研究[J].价格月刊,2008,(5):23-25.

The Public Policy of Preventing the Failure of China’s Energy Supply System

Xu Yingke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Key words:energy supply;market failure;public policy

(责任编辑:张静一)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以及生活服务业纳入到“营改增”范围之内,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实施“营改增”可以被视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营改增”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也是间接鞭策房地产业积极调整自身发展方向,如果不与时俱进将会被淘汰。本文从房地产企业税负角度出发进行论述,不仅讨论了“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而且还提出了几点“营改增”大环境下的税务筹划建议,以促进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的浪潮中平稳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 房地产企业 税负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近些年我国进入了经济发展新常态,各行各业竞争日益激烈。房地产企业也不例外,经营管理压力日益增加,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房地产企业销售利润增速较往年相比明显下降。同时,政府为了能够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调控,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的收紧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运营压力。据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20家房地产企业税务相关数据显示,“营改增”全面推行之后这些房地产企业中的九成税负不降反升,而且接近四成的企业认为税负会明显上升。对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审时度势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合理避税,为企业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一)上游企业税负转嫁的影响

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不仅是房地产企业,其他相关行业也会受到一定影响,与房地产企业联系紧密的一些企业,诸如建筑业、金融业、服务业等上游企业为了能够减轻自身税负势必会采取一定措施将税负转嫁给处于下游的房地产企业,难免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建筑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大,并且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密不可分,直接会给房地产企业造成巨大影响。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行业的新旧项目就会出现一道分水岭,对于一些“营改增”实施之前的老项目,相关部门允许建筑企业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税务核算,对于这些项目企业税负会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减轻;而“营改增”实施之后的项目则不可以运用以上方式进行税务核算、申报,必须先选用11%的增值税税率核算销项额,再减去可抵扣的进项额进而核算出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但是,建筑行业在开展项目过程中一部分人工费、管理费用等很难获取相应的发票,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样一来有可能造成一部分建筑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的情况。一些建筑企业为了能够保护自身利润不得不将税负转嫁给下游的房地产企业。

(二)对房地产企业建设材料采购造成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在开展项目过程中建设费用支出金额非常巨大,在各种支出费用中钢筋、水泥以及各类小型材料等建设材料费用占有很大的比重,从一些企业财务所披露的财务报表中可以看出,材料成本约占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的60%。房地产企业在采购建设材料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工程项目质量,而且还要考虑自身利润,对于一些大型建筑材料的选择通常较为谨慎,一般都会选择一些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材料供应商,这类供应商通常能够为房地产企业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在辅助材料的选择上为了能够降低成本则选择一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和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为其提供材料,这些材料供应商在销售材料过程中销售价格相对低廉,但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来说,水泥、钢筋的增值税率是17%,沙、土、石料的增值税率为3%,混凝土的增值税率为6%,木材的增值税率是13%,如果材料无法抵扣的话,“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11%的增值税额,直接导致房地产企业税负增加。

(三)对房地产企业建筑劳务成本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建设成本除了材料成本之外还有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就是劳务成本。从一些企业所披露的财务信息数据中可以看出,一个工程项目劳务成本能够占到总成本的30%,而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通常为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和农村的农民工。劳务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没有进项税抵扣其所产生的销项税,只能将税负转嫁给房地产企业。同时,农民工由于处于零散状态更不可能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进项税,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房地产企业税负增加。

(四)对其他费用抵扣的影响

政府行政性事业收费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以及抵扣幅度都直接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税负。虽然一部分管理费用以及销售费用可以抵扣,但是抵扣金额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诸如交际应酬费、差旅费等都是抵扣不了的。同时,诸如资金利息拆迁补偿费等规费也是不能抵扣的,所以房地产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就不会太大。特别是一些一二线大城市,由于这些城市的房价相对较高,而且费用抵扣也存在局限性,根本不能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营改增”在房地产业全面实施之后房地产企业税负出现不降反升的情况。

虽然全面实施“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但是也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企业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以往企业重复征税情况大幅度减少,促进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更加规范,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营改增”下的税务筹划建议

(一)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对“营改增”的重视程度

房地产企业要想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下脱颖而出稳健运营必须紧跟国家税制改革步伐,重视“营改增”这一政策。首先,房地产企业应当加强对“营改增”的宣传力度,不仅要使财务部门了解和认识到“营改增”与企业发展的关联性,而且还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促进各个部门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为财务部门反馈更加准确、全面的信息数据,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其次,房地产企业要重视税务筹划的岗位设置,安排专人负责税务筹划工作,合理选择计税方法,对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进行认真的测算,确定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财务人员还要对自身业务流程进行梳理整合,确认和分析房地产企业运营中各个环节的税收支出,及时反馈给领导层,共同商议税收筹划对策进行合理避税,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利润空间,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目的。

(二)完善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加大进项税额的抵扣

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能够从根本上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的方法还是进项税额抵扣。对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完善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加大进项税额抵扣力度。首先,房地产企业应当采取一定措施控制上游企业税负转嫁情况的方式,企业在提出此问题时难免会引起上游企业的不满。这时企业应当加强与上游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双方共同研讨能够平衡上游企业的税收负担和开发商的利益的方案,尽可能地获取更多的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其次,企业在“营改增”大环境下应当合理选择建设材料供应商,不仅要严格要求大型建筑材料供应商的资质,而且还要重视五金电器等辅助材料供应商的资质,摸清供应商的性质,到底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在能够保证材料质量的基础上尽量选择一些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进行合作,实现企业进项税抵扣,减轻企业税负。再次,房地产企业与其他行业存在着一定不同,其项目不仅成本巨大,而且开发时间过长。对此,房地产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对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合理分摊处理,保持税负平稳,将所发生的增值税均匀的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中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有利于企业稳健发展;最后,房地产企业还应当重视劳务成本的合理筹划,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一些能够缴纳劳务支出税款的正规劳务公司进行合作,尽可能地降低建设支出。

(三)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能力

“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后,房地产企业要想合理纳税必须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而税收筹划工作是否能够顺利进行与财务人员的工作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房地产企业应当重视对财务人员的选聘工作,不仅要在学历上对其进行严格要求,而且还要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其实务能力进行考核,尽可能地选择一些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都较强的人员担任相应职务;其次,房地产企业应当积极完善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权责,一旦出现问题能够落实到个人,并将财务人员工作情况与其绩效相挂钩,对于一些税收筹划工作完成出色人员要给予一定奖励,对于一些工作上经常出错的人员要给予一些惩罚,督促其重视此项工作;最后,房地产企业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力度,邀请一些权威人士到企业中来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及时纠正企业财务人员工作不当之处。同时,企业还可以组织一些继续教育培训课程,提高财务人员对“营改增”最新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间接提升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质量,为企业能够合理避税提供一定保障。

三、结束语

“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对房地产业造成了一些积极和消极影响,企业不仅要合理利用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政策内容,而且还要不断完善自身税收筹划工作来消除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充分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泽洋.浅议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及筹划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12).

[2]王玥菡.浅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及筹划对策[J].财经界,2016(7).

[3]毛苍龙.“营改增”改革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现代交际,2015(8).

[4]张运贤.刍议“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未来影响及对策[J].会计师,2014(14).

(作者单位:长沙县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现代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深入,这对企业来说既意味着更激烈的竞争环境,又意味着更广阔的市场。为了抢占巨大的市场,互联网被运用到了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形成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这种依托于互联网形成的新型交易机制,以其便利、快速、低成本等特性,给传统的贸易方式带来巨大的冲击,同时也给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制度带来了挑战。本文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选择进行了探讨,并就如何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政策 建议

一、电子商务概念

电子商务指的是运用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整个商务活动,将商务活动完全电子化。在电子商务中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依赖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网络的传播。电子商务包含了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所有三类业务流程:第一类业务流程是面向外部的,比如电子营销、在线支付、消费数据分析、物流配送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务活动;第二类业务流程是面向企业内部的,比如管理信息系统、企业ERP系统、客户维系、物流及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涵盖了企业贸易、管理、消费及售后服务的各个经营领域。第三类是利用网络进行流程重组,即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将企业与其业务伙伴进行充分的整合,主要的整合内容包括订单的统一查询、产品的展示、产品配送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主要是电子商务供应链的形式。

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面临的若干选择

由于我国的税收制度还停留在针对传统商业模式的阶段,在电子商务迅速崛起的现代经济中,研究如何对电子商务业务税收征纳进行处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目前专家学者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电子商务要不要征税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集大量优势于一体的商务模式,必然会成为未来企业贸易的主要模式。从本质上来讲,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形式一样,都是通过一定的交易形式实现了商品或者服务、劳务等的有偿转移。所以部分专家学者认为按照我国目前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如果只对符合要求的传统贸易形式征税,而不对新型的电子商务贸易形式征税,就极大地违背了税收公平性原则。另外,如果将电子商务放在国家的税收征纳范围之外,那么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旺盛,国家将会失去一大块财政收入,这可能会影响政府职能的有效展开。

从美国情况看,其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但美国多年来一直坚持对电子商务减免税收,这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可见,对我国电子商务贸易到底是否要实行征税并不能够一概而论,而是要仔细地研究两种选择可能带来的利与弊,再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二)对电子商务要不要开征新税种的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贸易模式,目前对其税种的征收有许多探讨。一种观点是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而是在已有的税种基础上进行一定的修订,再对电子商务贸易征税。另一种观点是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种。目前一种较具代表性的国际观点是,针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这一种新税种,但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目前的税制建设还不够完善,电子商务的发展依旧处于较为初级的发展阶段,所以在我国征收“比特税 ”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对电子商务到底要不要开征新税种,依然不能够草率地做决定,而是需要做出严密的分析与论证。

(三)对电子商务征税应选择征收哪些税种

目前国际电子商务征税政策上依旧沿用“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旧税种来征收,且针对不同的交易形态来区别征收。一般情况下,电子商务的交易有两种情况,分别是离线交易和在线交易。离线交易是指仅仅通过网络来达成交易合约或者合同并完成资金的转移,但是交易中的服务则是以传统的实物转交的形式实现转移。通常针对离线交易,应该按照原有的税法规定,按照日常的“销售货物”来征收“增值税”。而在线交易,是电子商务新型交易模式的典型代表,主要是凭借电子货币来完成各种产品的购买。对于在线交易,更适合按照“转让无形资产”来征收营业税。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意见及建议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给传统的税收体制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使得国际上很多国家都积极探讨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构建与修订。我国作为电子商务经济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之一,也应该加紧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政策,来促进电子商务经济模式的发展。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遵守的原则

1.要以目前已有的税制体系为基础。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贸易模式,虽然在贸易形式上与传统贸易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贸易实质依然没有改变,即电子商务承载的贸易主体依旧是产品与服务,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所以我国在制定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该基于现行的税收制度,尽量使其与已有的税收政策相适应,这样就不会对传统贸易税收政策产生较大的影响,也不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出现较大的波动。

2.要坚持税收公平。税收公平主要指的是纳税人的纳税金额应该取决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就是纳税能力相等的纳税人应该承担相同的税负,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应该承担不同的税负。这一原则包含两个维度,第一是横向公平,即在规定的税收管辖范围之内,要针对所有单位和个人征税,没有单位或个人可以避免;第二是纵向公平,即国家在对具体的单位或个人个体进行征税时,必须要考虑到与其税负承担水平保持一致,不能使其承担过重或过轻的税收负担。由于电子商务建立在互联网的基础之上,贸易形式具有虚拟性,交易地域不受传统的限制,交易进行与否较为隐蔽,现在税制中没有规定这些方面内容,导致税收公平难以实现。

3.不能阻碍或延缓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此原则意味着税收政策要保持中性,一方面尽量使纳税人不因为税收政策而产生额外的损失与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税收政策实施后不应该干扰到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二)我国电子商务可行的税收策略

1.加快完善我国目前的税法体制。电子商务贸易形式的不断扩张,不仅给流转税税收体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给所得税、关税等税收体制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在目前实施的税法中,应该尽快落实有关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规定,使得电子商务贸易在纳税征管上有法可依。完善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意味着要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等具体的税收法律中补充对于电子商务的规定条款,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纳引入到法律监管的层面。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针对电子商务制定专门的电子交易法,加强电子交易行为的法律保障。要增加电子交易凭证的产生与保存,制定相应的条款作为认定电子凭证有效性的依据。同时,还可以向广大的电子商务运营商或个人提供一些有关电子商务运行、业务流程等的培训或介绍,来促进电子商务中贸易的规范化运行与发展。另一方面,要修订我国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法、会计法和税收实体法等内容,尤其要明确在电子商务中有着重要地位的“电子签名”“电子账簿”等合法性认证程序等,要在法律上明确它们在贸易确认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使得电子签名等合法化。同时也要规范各类与电子商务配套产生的电子文档等的格式与有效保管。

2.在短期内可以对电子商务采取减免税政策,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取消税收优惠政策。现阶段,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我们不应该将注意力都集中在如何征税上,还应该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实施一定时间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可能起到更好的鼓励、培育互联网经济的作用,同时也给政策制定部门一定的时期来仔细研究与调整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此外,从技术水平上来看,如果我国现在开始对电子商务征税,使得征税不仅在技术上实现的可能性较小,也会带来巨大的征收成本。目前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实行两到三年的免税时期,所以为了鼓励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免税这一段宝贵时间,抓紧时间构建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政策体系。

3.将电子化技术同步运用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去。所谓税收征管电子化技术指的就是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电子系统来实现报税与纳税,实现电子申报与电子支付。税收征管实现互联网电子化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化进行,通过信息化来提纳税监管的安全性,降低征税成本的同时还能提高税收征纳与管理的效率。税务机关应该建立部门内完善的计算机纳税系统,并与银行、工商行政机关、企业等实现线上的电子联网,实现数据的传输与共享,并实现对纳税行为的电子审核与电子稽查,真正实现电子商务从报税到纳税再到税款入库管理与税收稽查的电子一体化。

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或者个人都开始选择在网上开展自己的贸易业务,大型企业也开始重视网络市场带来的巨大潜力,由此可见,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趋势中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已经迫在眉睫。笔者认为,我国应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三个原则为前提,在电子商务税收准备工作充分完成的基础上,在实现对电子商务有效征税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发展。Z

参考文献:

1.王彦,秦传熙.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9,(5).

2.崔哲.基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征税模型构建初探[J].市场周刊,2010,(8).

上一篇:通讯技术论文范文下一篇:马克思经济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