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行业税收分析

2023-04-11

第一篇:铁路运输行业税收分析

铁路运输行业税收分析

一、 (一) 业务流程 货运业务1

1. 整车运输 (1) 托运受理

同一张托运单项下的整车货物,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必须相同;一张运单托运的件杂货,凡不具备同品名、规格、包装的,应提交物品清单;托运人应对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盖章。 (2) 承运验货

审核员应对提交的托运单逐项认真审核,包括:品名/件数/重量/体积等是否填写完整;有关的运输凭证;特殊的运输要求等审核完填记承运人记载事项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一联交托运人存查;库管员依据托运单验货,单货对照,确认发货数量和日期;检查包装等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3) 计划配运

根据运量和时间要求,调度人员编制“货物分日运输计划表”,再根据“出车能力计划表”,最后编制出“车辆运行计划表”,下达车队执行。 (4) 派车装货

调度员填制派车单,交驾驶员装车;派车三原则:未经检验合格的车不派;未经清洗消毒的车不派;挤装挤卸的地点,未改善前不派。装车前检查车辆和货物;装车时要求轻拿轻放、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堆码整齐稳固、标志向外,严禁倒放和卧放(钢瓶等特殊物品除外),严禁超载。装车后做好施封加锁及装车登记,填写“交运物品清单”,与驾驶员办好交接手续。 (5) 起票发车

录单员将货物托运单及发货清单录入电脑;定价员根据货物性质、包装条件、数量、体积、运距等情况核算运输费用;收款员根据运费填制货票,并收费;调度员填制行车路单,交驾驶员发车 (6) 运送与途中管理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从调度员处领取行车路单,确认无误后发车;途中安全驾驶车辆;注意防火、防盗。 (7) 运达卸货交货

收货人组织卸车,卸货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抛、拖、翻滚等行为,注意安全作业;卸车后,填记卸车登记本,详细记录入库数量、货损货差等情况;收货人在货票第四联上签收,由驾驶员交回公司;驾驶员填写行车路单,并带回交公司留存。 (8) 运输统计与结算 (9) 货运事故处理

2. 零担运输 (1) 货物发运

货物发运作业在发站进行,包括托运人的托运作业和承运人的承运作业。托运人是指委托货物运输的一方,也称发货人,通常是货主或其代理人。承运人是承担铁路运输 1 铁路运输分为三类:整车适于运输大宗货物;零担适于运输小批量的零星货物;集装箱适于运输精密、贵重、易损的货物。 (2)

(3)

3. (1)

(2)

(3) 任务的一方,通常指铁路车站。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代为运输货物并承担某些责任的过程称为承运。

托运人要求货物运输和货物运输服务时,填写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车站对订单内容进行审核,按订单所提要求计算各项收费并填写报价金额,托运人对报价无异议后,车站对零担货物,根据货场能力、运力安排和班列开行日期决定是否承运。铁路装车站对订单审定结果,及时通知托运人。托运人根据铁路车站接受托运的服务订单填制货物运单,并在交运货物时向车站递交货物运单。承运人对货物运单内托运人填写的事项进行检查、填制货票,在货物运单领货凭证物品清单上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填记货票号。在承运的同时,承运人应将货票丙联、物品清单、领货凭证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将领货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凭领货凭证联系到站领取货物。 货物运输途中

运输途中作业指在途经区间和途经车站时进行的货物常规交接与检查、列车编组、货物换装整理、运输合同解除或变更、特殊作业及异常处理等。货物常规交接与检查是指货物运输途中车站人员与列车乘务员或列车乘务员之间在局(分局)规定地点和时间内办理货物或货物的交接检查工作。货物换装整理是指零担货物换乘时的转装及货物整理。运输合同的解除或变更是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也就是变更运输合同。零担货物和拼箱集装箱货物在发站装车前,托运人提出取消托运要求,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取消托运手续,货物合同即告解除。特殊作业及运输阻碍处理,是指对特殊货物的加水、加冰、加盐等保护处理和运输障碍的处理。 货物到达

货物到达作业在到站或铁路专用线进行。到达作业包括:收货人向作为承运人的到达站查询、缴费、领货、接收货物运单,与到站共同完成交付手续;到达站作为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催领通知,接受货物查询、收费、交货、交单,与收货人共同完成货物交付手续。

集装箱运输 托运受理

托运人向车站提出货物运输申请,填写货物运单和运单副本,车站接到货物运单后,应审核整车货物的申请是否有批准的月度、旬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日要车计划,检查货物运单上各项内容的填写是否正确。 进行集装箱货物集配计划

受理车站的集配货运员根据掌握的全部受理运单的到站去向和数量,本站可用空箱和待交箱数量,待装车、待装箱和残存箱的方向和数量以及站外集散站的集装箱等资料,做出集配计划。集配计划完成后,及时通知托运人和承运货运员,以便托运人安排车辆组织进货、货运员做好承运准备工作。 货物装箱

分为整箱货装箱和拼箱装箱。整箱货的装箱可在站内完成,也可在站外完成。若在站内装箱,托运人按车站指定的送货日期将货物运至车站,外勤货运员指定拨配空箱,由托运人自己组织装箱,装箱完毕后施封;若在站外装箱,一般先由托运人根据车站指定的取箱日期将空箱运到本单位组织装箱,并在施封后将重箱送到车站。无论在何处装箱,托运人接到外勤货运员拨配的空箱后,一定要检查集装箱是否有破损、装置是否完好。箱内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由托运人负责,因此,施封必须由托运人自己进行,承运人不得接受代为施封的委托。拼箱货是将若干个不同发货人的货物托运到同一铁路到站的(4)

(5) (6)

(7) 零担货物装箱运输。目前有铁路拼箱和集散站拼箱两种作业形式。 承运

托运人在指定日期将集装箱货物送至车站指定的地点,发送货运员在接受集装箱货物时必须对由发货人装载的集装箱货物逐箱进行检查,符合运输要求的才能接受承运。接受集装箱货物后,车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站名、承运日期戳记,即为承运。铁路向托运人核收运费。 装车运输

装车作业装车货运员在接到集配计划后到站确定装车顺序,并按要求装车。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

国际铁路联运集装箱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程序如下:

第一步,国境站接到国内前方站的列车到达预报后,立即通知国际联运交接所,做好交接的准备工作。第二步,列车进站后由铁路会同海关接车,海关负责对列车监管和检查。未经海关许可,列车不准移动、解体或调离,车上人员亦不得离开。铁路负责将随车代交的票据送至交接所。第三步,交接所内各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完成货物的出境手续。第四步,相邻两国国境站办理货物、车辆、单证的交接手续并签署交接证件。 到达交付

交货时,交箱的货运员在接到转来的卸货卡片和有关单据后,认真做好与车号、封号、标签的核对工作,核对无误后通知装卸工组交货。集装箱货物运抵到站后,到站应不迟于集装箱卸车后的次日用电话等方式向收货人发出催领通知,通知完毕后,货运员在货票上记载通知的时间和方法。但到站的催领通知仅是通知收货人收货的辅助手段。货物承运后,托运人应将领货凭证及时寄交收货人,收货人应主动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这是到货通知的主要手段。收货人在到站领取货物时,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和领货凭证。到站核对无误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收货人在货票上盖章或签字,到站将收货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记载在货票上。对到达的货物,收货人有义务及时将货物搬出,铁路有义务提供一定的免费。留置期限,以便收货人安排搬运工具、办理仓储手续等。留置期限一般为两天,超过这个期限,收货人应向铁路支付延期使用费和货物暂存费。若货物在站内掏箱,收货人应于领取的当日内掏完;在站外掏箱时,收货人应于领取的次日内将该空箱送回。

(二) 客运业务

(1) 客运站流线管理

在客运站内,由于旅客、行包、车辆的集散活动,产生一定的流动过程和流动路线,成为流线。它是客运站站房总体布局、旅客和行包运输工作组织的主要依据。客运站的流线从流动方向上可分为进站和出站两大流线,而从流线性质上又可分为旅客流线、行包流线和车辆流线。 (2) 售票

售票处是客运站重点工作部门,只有通过售票才能将众多的旅客按车次、方向有计划地组织起来,纳入车站旅客运送计划。车站售票范围较全面,以发售当日客票为主,并办理电话订票、送票和预售客票。售票窗口开设的数量及位置,应根据客运量大小来决定,在城市人口集中的繁华地区,或交通便利的地方可设立市内售票所或代售点等。 (3) 旅客乘降

旅客上车前检票,应在检票口的明显处设置列车车次、去向和开车时间指示牌。检票时,在站台入口处要组织好客流,并确认客票日期、车次、到站是否正确,以防旅客误乘和无票乘车。车站按到站、始发以及中转正确统计乘车人数。按到站顺序填写“乘车人数通知单”,在开车前交列车长。旅客下车组织,应在列车到达前及时将到达列车的接车线路、站台和到达时刻通报客运服务人员及迎接旅客者,清除出站通路上的障碍物。旅客下车后,使之在站台上停留时间最短,并按指定通路出站。检票员按客票中转方向、到站正确统计下车人数,交客运计划室。 (4) 行包运输

客运站的行包运输工作分为发送作业、到达作业和中转作业。

行包发送作业包括承运、保管、装车作业。承运是铁路承担运输责任的开始,行包的品至发送仓库货位。仓库保管应建立责任制,货票对照的班组交接制度,防止丢失及混乱,应特别注意防火、防湿、防盗、防爆,保证行包的安全。车站对行包装运数量应于前一日上报分局客调,由客调平衡后,再按车次编制下达客运站和区段的行包装运计划,各站按 装运计划及列车预报组织装车。

行包到达作业包括卸车、保管、交付作业。行李员于列车到达前应了解行李预报情况,组织劳动力至车站站台。列车到达后,检查清点运输报单总数与交接证相符后,按票卸车。行包入库后,业务量小的车站可按仓库具体情况堆放,业务量大的车站可采用不同形式堆放。交付是行包运输的结束,应建立交付制度,防止交付错误。办理交付行李员应按票核对行包的货签、号码、发到站、姓名、品名、件数,相符后加盖交付戳记,并将行包交付旅客及收货人。

二、 主要涉及的税种

1. 增值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2. 营业税:以全部运营收入,即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动输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扣除项目取得的凭证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院务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 资源税:按相关规定计征。

4.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5. 个人所得税: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扣缴规定详见个人所得税纳税指引。

6. 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区的适用税率为7%;镇区的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7. 印花税:运输费用按税率0.5‰;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按税率0.5‰;按其他营业账簿数量,每本缴纳5元。 8.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9. 土地增值税:按相关规定计征。

10. 房产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自有自用房产每年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算缴纳;出租房则以租金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11.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计算缴纳,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征收。 12. 地方教育费:按相关规定计征。

三、 纳税环节

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属于流转税,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收入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纳税人在将原有房产、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购置新商品房、存量房以及出租出借房产时都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于行为税,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对几个税种的纳税环节进行详细说明:

1. 增值税:交通运输业销售应税劳务,纳税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2. 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缴纳营业税行为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包括以下各项收入:旅客票价收入;行李运费收入;包裹运费收入;邮运运费收入;货物运费收入;客运其他收入;货运其他收入;客货运费服务收入;铁路运营临管线收入;保价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铁路关联收入。

3.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根据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基础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 税务管理的关键控制点

税务管理从狭义上讲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所进行的税款征收活动,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依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税收分配特点,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监督和协调,以保证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精神和内容,帮助企业做好税务风险控制,关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营活动和重点业务流程中的制度性和决策性风险。

企业方面,应设计内部涉税风险控制制度,全面考虑并将税务战略作为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将税务战略的选择和税务计划的确定提高到战略高度;找出业务流程的控制点,针对税收影响突出、发生频率高的关键控制点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根据不同的税种划分,铁路运输业的税务管理关键控制点如下:

(一)增值税:

1. 通过增值税纳税核算,把握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从而判断企业主要风险。从企业的增值税纳税得出企业应税劳务在企业实现的增值,应税劳务的增值直接产生企业的毛利润。 2. 从增值税纳税进项审查企业采购付款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完善,存货、应付账款等账项是否正确反映会计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扣的具体内容。

3. 从增值税纳税销项申报审查企业销售收款内部控制是否规范,收入、应收账款等账项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完整反映了企业销售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应收账款的增加。 (二)营业税:

1. 营业税计算:税务主管对收入数据分类是否合理、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在申报表中是否 2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扩围至铁路运输和邮政业。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完善。北京、天津、山西等试点对铁路运输业停征营业税。 正确填列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2. 营业税申报:由财务主管对申报表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后再上报税务机关,保证上报税务机关日期在征期结束前。 (三)企业所得税:

1. 分公司填报纳税申报表:税务主管对本区进行横向以及纵向比较分析,以防范异常事项导致的税务风险。分公司按年报上报的时间要求上报。 2. 集团公司审核分公司的申报数据:对分公司进行横向以及纵向比较分析,以便发现问题。审核从财务报表过入申报表及附表的数据是否正确;重点审核纳税调整事项是否正确、充分;是否建立了备查账簿,以及备查账簿统计计算数据是否正确。 3. 编制汇算清缴计算表:由年报决算主管和税务管理主观对汇算清缴计算表进行审核并确认签字。

4. 编制所得税会计分录,审核后记账。 (四)个人所得税:

1. 编制个人所得税计算表:由财务主管审核表格公式和数据关系。 2. 计算个人所得税:人力资源主管审核工资薪金以及其他类型收入数据录入是否准确、是否采用了正确的计算表格,以及收入数据的归集是否全面,并签字确认。 3. 申报税款:税务主管人员对申报表审核确认。 (五)印花税: 1. 合同管理:所有签署的合同必须报财务部备案,财务部合同管理人员及时登记合同台账,并定期与会签记录核对;税务管理人员定期对合同台账的准确性进行抽查验证,主要核对合同的分类是否准确。

2. 日常计算:税务管理人员对印花税计算表进行审核。

3. 日常申报:财务主管负责审核合同金额填列是否准确,以及税率是否使用正确,之后再进行申报贴花。

4. 印花税年末汇算:税务管理人员对全年汇总的印花税计算表进行审核确认。 5. 印花税申报:财务主管负责审核申报表填列是否准确,在其签字确认后向税务机关申报。

(六)土地使用税:

1. 土地面积相关信息统计与更新:固定资产会计应将与土地面积相关的变动情况按月汇总报税务管理人员审阅;税务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土地信息台账;土地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台账信息是否一致,并由双方主管签字确认。 2.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税务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对上述规定税额是否符合当地的法规、土地面积是否与台账一致以及数据的准确性。

3. 土地使用税的申报:财务主管人员对申报表审核确认。 (七)房产税:

1. 房产相关信息统计与更新:固定资产会计应将与房产相关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变动情况按月汇总报税务管理人员审阅;税务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房产信息台账;房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台账信息是否一致,并由双方主管签字确认。 2. 房产税的计算和申报:收入会计对房产税工作底稿的房租收入签字确认;税务管理人员负责核对房产税工作底稿其他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五、 账务处理3 (一) 大秦铁路

1. 公司信息

2.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12 月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自2014 年1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本集团铁路运输服务收入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铁路物流辅助服务收入和铁路运输作业服务收入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 3. 应交税费

4. 营业税及附加

3 信息均摘自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 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5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本集团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并缴纳营业税。 5. 印花税

6. 所得税费用

(二) 广深铁路

1. 公司信息

2. 税项

3. 税收优惠及批文

4. 应交税费

5. 所得税费用

(三) 铁龙物流

1. 公司信息

2. 税项

3. 税收优惠及批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沙鲅铁路扩能改造项目属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属于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范畴。2010年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新增投资的经营所得自2009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应交税费

5. 营业税金及附加

6. 所得税费用

第二篇:王大祥:交通运输行业税收检查三大注意

(2010-04-27 08:49:01) 转载

2010年全国税务稽查会议第一次将交通运输业纳入专项检查范围,而且是指令性检查项目,即必查项目。需要提醒的是,税收专项检查是税务稽查的日常工作,属于行业性检查,其选取行业对应税务稽查的两个职能即收入和惩戒,通过检查一方面能够组织收入,另一方面能够规范行业税收秩序。值得注意的是,自黑吉辽运输发票案之后,国税总局一直将运输发票纳入打击范围,经典的案件还包括四川泸州县运输发票案,而且检查的重点是在受票企业,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虚假运输发票抵扣税款。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出台了系列政策,这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范运输发票开具和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将运输发票开具纳税防伪税控开具范围之内。而此次针对的是开票企业,即交通运输行业的检查,涉及的税种包含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各项税种,主要为营业税和所得税。交通运输业纳入必查项目,其最直观的判断该行业税收亟待规范。那么该行业究竟哪个方面应规范呢?笔者认为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税收优惠享受应规范

由于运输发票存在抵扣功能,包括营业税差额征收,增值税抵扣功能。其中增值税抵扣功能且存在税率差,即征3%的营业税抵7%的增值税。一旦加上所得税税负低于抵扣率就存在套利空间,即虚开,分析以往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全免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前,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全免的情况包括: 1. 随军家属就业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 军转干部就业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自2003年5月1日起,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都被取消。

(二) 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全免

1. 随军家属就业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 军转干部就业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

(三) 营业税不免,企业所得税免

新所得税法之前,营业税不免,所得税全免的情况包括:

1. 内资企业所得税 (1) 新办交通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 民族自治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3) “老、少、边、穷”地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4) 主副分离企业所得税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 西部新办交通企业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2001年1月1日起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且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 外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八)项,对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根据国务院规定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94]38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4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八)项所说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从事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租车、城市公共客运运输业务,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范围。

3. 新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有税收优惠相应取消,仅延续了民族自治地区政策,西部大开发的相关优惠规定,且政策口径有所变化:

(1) 民族自治地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2)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四) 营业税不免,个人所得税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对于开具抵扣功能的运输发票企业税收优惠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方面在于对税收优惠要件的规范,包括对实际主营项目是否为交通运输行业,是否有交通运输工具,是否为新办等等;

二方面在于对开具发票真实性的规范,主要集中在对真实性的检查上,即是否存在这样的客户,客户是否需要类似的服务,相关报价是否合理等等;

三方面在于对企业是否存在避税行为的规范,是否存在利润转移,比如取得关联企业过高的付费,或者占用关联企业资源不进行付费等等。

二、 营业额申报应规范

交通运输业流转税以营业税为主,其营业税的计算基数为营业额,应该营业税是否及时足额缴纳,首先应该是营业额是否及时足额确认。交通运输业中的营业额确认时间同一般营业税企业一致,但其数额确认确不同于一般行业,其主要采用了差额征收营业额确认办法。对于营业额的确认,应着手从两个方面去规范:

(一)

收入申报的准确性

1. 收入申报的完整性

收入申报完整性非常好理解,即收入是否完整的进行了申报,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现象。

关注收入完整性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 从成本着手,即从油耗,过路过桥费等运输业的直接成本等进行有效判断;

(2) 从绩效着手,企业需要绩效考核,进而进行差异化分配,从而鼓励先进,教育后进,因此通过对绩效的判断,有助于判断收入完整性;

(3) 从信息化着手,现代交通运输业需要增收降本,其主要手段就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如通过GPS对车辆进行管控,通过物流系统进行配载等; (4) 从风险着手,交通运输行业是风险行业,包括运输工具风险,运输标的风险及第三人险。因此对交通运输行业的风险管控,不仅是企业自身的要求,也是政府监督的重要内容,如果企业过度承担风险而没有对应收入显然不经济。

除了上面四个方面,企业还应从账目入手:

(1) 分析往来户,是否将货款挂在预收,挂在应付,其他应付等等,结合账龄和收款方法进行充分判断

(2) 代收款项是否按价外费用正确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008年和2009年对价外费用规定无本质差异。2009年明确价外收费不包括同时符合3个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价外收费注意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装卸搬运收入、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燃油附加费、随票收取的各种交通建设基金及其他。

(3) 从境内运输货物或旅客出境有否作为在境内提供劳务进行申报纳税。2008年和2009年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无实质差异,2008年规定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2009年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4) 有无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的现象。

2. 收入申报的及时性 财政支出是有计划的,则税收收入存在的计划性,反映在税收政策上就体现为收入申报要求及时,政策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无对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一次性预收账款分次运输和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时间及时结转收入,2008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2009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 扣除额的合规性

1. 扣除项目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第五条: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需要注意,纳税人必须承揽的是运输业务;纳税人只能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不能扣除。

比较一下过去交通运输费用扣除项目规定:

(1) 原条例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人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2) 财税【2003】16号及国税发[2003]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帐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2009年1月1日执行新的营业税相关规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关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的规定,并未在修订之内,即仍然有效。 另外对于联运行业的定义,于2007年已经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这样表述“鉴于联运货物运输业务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内容基本相同,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凡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

2. 扣除凭证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第6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19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比较过去的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这样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3. 支付境外运输费用的扣除

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国际间的运输合作越来越多,可(需要)扣除的境外运输费用也日渐增多,比较新旧规定,财税[2003]16号规定“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修订后的营业税实施细则这样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签收单据”必须的,取消了“付汇凭证”,“公证证明”按需提供。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064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相关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对于支付给境外运输机构承担的境外运输费用不需要承担扣缴营业税的义务。

上述规定是目前仅有的对支付境外运输费用进行管理规定,但实际上我们注意到,实际支付境外运输费用的对象并不是实际承运人,因为从第三方物流开始,物流服务提供商就与实际承运人就发生了分离,因此如何判断支付境外费用的真实有效值得关注。 3.其他扣除规定

(1)

航空包机业务税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其应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2)

试点物流企业运输业务税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

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税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规定,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税收政策方向日渐明确,运输发票纳入防伪税控,信息化管税成为趋势,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当前纳入防伪税控的运输发票还仅限于公路、内河运输,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洋运输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并没有纳入系统,无法对数据进行比对。这就意味着,对交通运输行业营业额扣除项目要充分关注,特别关注铁路、航空运输、海洋运输运输费用真实性合规性的检查,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关注相关运输标的的风险承继,即运输本身存在着风险,当自己承揽运输时,相关风险通过合理的控制可以达到有效地控制,而当委托他人运输时,相关风险必须承继给受托人。纳税人在自查时可以充分关注及有效比对承揽合同及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 (2) 判断委托价格的合理性,交通运输业本身是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其影响价格的因素主要包括运输里程,运输吨位,还有重要的一个外部因素即油价,还包括过路过桥费等。

(3) 注意接驳细节,发生委托运输必然涉及接驳,包括接驳地点,接驳时间,是否需要接驳工具等等。

(4) 支付境外运输费用,应从支付对象,支付渠道去关注实际收款方是否提供了真实的运输服务。

三、 税率适用应规范

由于营业税是按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相对于服务业5%的征税率而言,交通运输业3%的征税率有着较强的优势;相对邮政电信业3%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发票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有抵税的功能,其仍有比较优势。出于自身及市场的因素,在可选情况下,企业选择交通运输业进行申报适用3%的税率。申报税率的规范性也是出于此项目的。检查适用税率的准确性应充分关注以下方面:

(一)

应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率错误适用服务业

1. 运输业相关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

1、通用航空业务;

2、航空地面服务;

3、打捞;

4、理货;

5、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 搬家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3. 程租、期租、湿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规定: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二)

应为服务业税率错误适用交通运输业

1. 无船承运业务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2. 包机业务

所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3. 光租业务干租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规定: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的业务。

4. 高速公路收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

应为邮电通信业税率错误适用交通运输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3]41号)文件规定,所称“快递业务”,是指从事快速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不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以外的其他物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递函件或包件以外的其他物品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劳务错误适用交通运输业

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值得注意的是劳务提供不具有盘点性,而且随着政策的变化,环境的变化,从政策立法者和执行者对税目税率适用都具有时代特色,因此对税率适用的规范,一方面纳税人要严格对照文件进行自查,另一方面对新问题新现象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例如快递业的税目适用问题上。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交通运输业特别需要关注之外,结合专项检查系全面检查,企业应认真对相关税种进行全面梳理,如对企业所得税限制性扣除项目的调整等等,因为不具有行业特色这里不再赘述。对于发票开具和接受的检查,更多是企业日常工作应该做好自我防范,作为应对专项检查,企业应该需要对发票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对大额普票发票要做进行验证,其具体检查方法同一般企业类似。

第三篇:煤炭行业地方税收分析

煤炭行业是*县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煤炭行业提供的地方税收左右着全县地税收入总量和增长速度,煤炭兴则税收兴。近几年来,受全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煤炭价格持续攀升,生产供不应求,煤炭行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实现税收大幅度增长。*年度,全县煤炭行业入库地税收入8823万元,比上年增长55.91%,占全县地税总收入的56.09%。*年上半年入库742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8.46 %,占地税总收入的比重上升到61.11%,煤炭行业在地方税收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加强。最近,我们对全县煤炭企业1999年以来地方税负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分析情况整理如下:

一、全县煤炭行业的基本情况

*县境内有十家煤炭采掘企业,共有职工15712人,资产总额为330960万元。按照投资主体、生产经营特点和享受税收政策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一为县属煤矿企业两家,*矿业集团和*崔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县属国有企业改制公司,年设计生产能力分别为90万吨和60万吨;第二种类型为监狱劳教企业,*省岱庄生建煤矿、*省七五生建煤矿、*省三河口生建煤矿为省司法局管辖,济宁菜园生建煤矿为市司法局管辖。4家监狱劳教企业均享受监狱劳教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年设计生产能力均为60万吨;第三类为枣庄矿务局所属煤炭企业,付村煤矿、高庄煤矿、新安煤矿、袁堂煤矿计4家,除付村矿年设计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外,其余3家年设计生产能力均为60万吨,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其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不在*县,在枣庄市。

二、煤炭企业地方税收的特点

(一)实现税收连年高幅增长,占总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

近年来,煤炭行业实现地税收入呈直线上升趋势。*年达到8823万元,比1999年增长321.95%,年均增长速度为43.32%,高出总体地方税收增幅26.04个百分点。特别是今年上半年,在煤炭价格快速长升的带动下,煤炭行业提供地方税收的增幅继续保持在较高水平。全县煤炭行业入库各项税收742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38.46%。煤炭行业入库税收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从1999年的25.15%,提高到*年的56.09%,今年上半年达到61.11%(如下表所示),全县地税收入对煤炭行业的依存度逐年提高。

(二)分税种增长幅度不平衡

因与煤炭价格和销售量相关程度的不同,各税种增长幅度各不相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与上述两大因素的相关度较高,因此增幅最高。*年比1999年年均增长43.5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年均增长35.8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地方小税与两大因素相关度较低,因此,收入增幅较低,剔除2002年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的政策性不可比增长因素,四税种收入年均增长29.1%。

(三)煤炭行业提供的市县级收入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

2002年营业税、所得税分享制度实施以来,因煤炭行业毛利率较高,造成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较大,煤炭企业实现市县级收入的比重低于其他行业,同时,随着煤炭价格的提高,市县级收入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2002年煤炭行业入库县级收入5659万元,其中市县级收入的比重为73.88%,比行业平均数低3.43个百分点。*年煤炭行业入库县级收入6658万元,县级收入比重为63.75%,比行业平均数低2.56个百分点。从实现税收来看,煤炭行业实现县级收入比重从2002年的68.43%下降到*年的65.49%,今年上半年下降到58.73%(如下表所示)。

(四)吨煤税收负担呈阶梯式上升趋势。2000年以来,在煤炭价格稳步上升的情况下,吨煤税负从1999年的4.55元,提高到今年上半年的11.1元,增长了143.96%,吨煤税负有了较大提高。1999年、2000年分别为4.55元和4.78元,平均税负是4.67元;2001年至*年分别为7.32元、6.98元、7.21元,平均税负7.16元;今年上半年吨煤税负跃升到11.1元,5年来连跳了三级台阶(如下图所示)。

(五)三种类型煤炭企业吨煤税负相差较大

因三种类型煤炭企业享受税收政策的不同,综合税负和吨煤实现税款相差较大。1999年—*年上半年,县属煤炭企业实现地税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08%,分别比劳改企业、枣庄矿业集团高8.59个百分点、8.39个百分点。吨煤实现税款县属企业为18.24元,分别比劳改企业、枣矿集团企业高14.98元、15.08元。*年上半年三种类型企业之间的差距更大,县属企业吨煤实现税款为36.25元,分别比劳改企业、枣矿集团高31.57元、32.49元,也就是说两家县属企业每销售一吨煤炭,其实现的地方税款分别比劳改企业、枣矿集团高31.57元和32.49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三 、煤炭行业主要相关指标分析

(一)煤炭价格的高低是决定煤炭行业实现地方税收增减的主导因素

煤炭行业主要交纳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9种地方税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其相关指标为销售数量;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根据交纳的增值税计算,增值税的相关指标为销售收入,即单价和销售数量的乘积,所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指标为单价和销售数量;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指标为利润总额,因煤炭企业变动成本在矿井正式投产后主要是工资费用,其他费用比较稳定,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指标从深层次的讲也是煤炭单价和销售数量;我县煤炭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煤炭单价和销售量直接决定利税总额和工资总额,因此也影响代扣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与煤炭单价和销售量无直接关联关系,但其数额较小且变动幅度不大。综上所述,对煤炭行业税收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煤炭销售数量和煤炭价格。煤炭销售数量主要受煤矿设计生产能力的制约,同时受国家宏观调控的煤炭存储条件的限制,煤炭企业往往根据煤炭价格以销定产,所以对地方税收起主导作用的主要是煤炭价格。

2000年煤炭价格扭转了90年代以来下跌的趋势,止跌回升,从143.28元/吨,上涨到*年的212.4元/吨。特别是进入今年二月底后,市场价格出现暴涨,其价格之高,上涨幅度之快均为近几年的罕见,煤矿企业平均价格上涨到 283.86元/吨,至五月底市场价格为540元/吨(含税),较年初上涨210元/吨,涨幅为63.6%,较同期上涨156元/吨,涨幅为40.6%。受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各家煤炭企业突破设计生产能力加大煤炭生产量,*年生产销售煤炭1305.14万吨,超过设计生产能力615.14万吨,比1999年的599.35万吨,翻了一番多,年均增长21.48 %。今年上半年已实现662.77万吨,全年预计将实现1300万吨,接近设计生产能力的2倍。煤炭行业实现地方税收也由1999年的2728万元提高到*年的9409万元,四年增长了244.90%。产量提高了一倍多,而实现地方税收增长了近两倍半,价格提高因素从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明显。1999年以来煤炭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平均价格和实现地税收入变动情况如下表:

(二)煤炭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

1、国际煤炭市场的影响。随着全球经济复苏和原油国际价格的上涨,特别是我国煤炭主要出口地日本经济的继续回暖,韩国、台湾地区也保持相应的增长态势,全球煤炭需求旺盛,国际煤炭市场求大于供,导致煤价持续上涨。国际煤炭价格*年预计上涨40%左右,从近期的国际煤炭市场价格趋势来看,这已经是很保守的估计。全年国际市场焦炭价格将仍然在300美元/吨以上的价位运行,远远高于前几年的60美元/每吨的水平。

2、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拉动了对煤炭的需求。近几年来,随着中下游产业,特别是电力、冶金、建材和石化等高耗能产业的迅猛扩张,对煤炭的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的拉动作用十分明显。一是市场需求拉动投资迅猛扩张。今年以来,煤炭市场产销两旺,但由于需求增长高于供应增长,市场缺口较大,拉动煤炭价格一路走高。二是经营状况良好驱使煤炭企业竞相提高煤价,增加利润。

3、运输方面的原因,造成煤炭供应紧张。*年11月初国内粮食和棉花价格突然上涨,为控制粮价、棉价的上涨,国家加大了铁路运粮运棉的力度,相应占用了部分煤炭铁路运输的运量。同时,国家对公路水路运输车辆、船只施行限载规定,执法力度加强,运输成本增加,客观上也影响了煤炭运输,造成煤炭供应紧张。

4、国家加大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部分煤矿限制生产,小煤窑的产量继续萎缩,造成现有煤炭产量相对不足。

(三)煤炭销售数量、平均价格与地税收入回归分析。

1、利用Excel绘制的销售数量与地税收入之间的回归方程如下图:

测定系数为0.9543,说明销售数量与地税收入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可以用销售数量的变化来充分解释地税收入的变化情况。通过回归方程可以解释为,如果煤炭销量增加1吨,地税收入可增加9.2817元。

2、利用Excel绘制的煤炭平均价格与地税收入之间的回归方程如下图:

测定系数为0.9592,说明煤炭平均价格与地税收入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可以用煤炭平均价格的变化来充分解释地税收入的变化情况。通过回归方程可以解释为,煤炭吨煤平均价格提高1元,地税收入则增加85.786万元。

四、*年煤炭行业实现地税收入预测

从今年上半年煤炭价格走势可以看出今后一段时间,煤炭价格仍将保持在高价位运行,但会出现明显回落,主要是: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显露成效,目前部分生产资料市场价格总水平回落,特别是高耗能的钢铁、水泥、焦炭业投资大幅回落,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停止审批,在建部分项目纷纷停建,减少了煤炭需求;二是由于我县煤炭价格属于煤炭企业自行定价,虽然企业定价较高,但用户预期价格下调,持币待购,同时由于市场销售价格受南方用煤企业的制约,煤炭上涨的价格属于有价无市。某煤炭企业6月份块煤价格定为598元/吨(含税价),后不得降到560元/吨。预计今年下半年,随着市场对价格的逐步消化,全年平均价格将会缓慢下降,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预计*年平均价格会比上年增长30%以上,达到276.12元。根据各家煤炭企业*年生产计划,预计今年我县煤炭生产销售量将达到1300吨。*年我县煤炭销售收入将达到276.12*1300=358956万元。

利用Excel绘制的销售收入与地税收入之间的回归方程为;

根据回归方程,预计*年我县煤炭行业实现地税收入为:0.0332*358956+259.23=12176.57(万元)。

五、对煤炭行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从*县的情况看,国民经济结构单一,煤炭行业左右工业乃至全县经济发展趋势,制造业等工业基础较为薄弱,地方财政收入对煤炭行业的依存度逐渐增大,只有积极调整产业政策,大力发展非煤产业,培植新的地方税源,才能保证地税收入稳定持续增长和地方财政收支的长久平衡。

(二)以科学的发展观制定煤炭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煤炭资源属不可再生资源,在当前煤炭行情较好的形势下,各家煤炭企业超设计生产能力开采煤炭,近乎掠夺性的开采,必将对我县的煤炭资源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我县煤炭行业仅限于煤炭采掘和部分洗选,煤炭采掘和洗选环境污染严重,对耕地、湖区破坏较大。要积极实施科教兴煤战略,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积极探索以煤炭为原料的系列产品的深加工,加快煤焦、煤电、煤气一体化进程,提高煤炭增值效益,使煤炭资源为我县地税收入和国民经济发展作出持久的贡献。

(三)煤炭价格的高低直接左右我县税收收入的总量,制定税收计划,要充分考虑煤炭价格的水平高低及增减走势,变增量计划为零基计划,确保税收计划的科学务实。同时,更要正确认识煤炭价格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程度的局限性。煤炭行业在煤炭价格和销售数量的影响下,实现税收总量上是持续增长的,但因各税种对煤炭价格和销售数量的相关程度不同,县级收入分享程度低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长幅度要高于其他收入,也就是说,煤炭价格的增长对税收的贡献主要集中在县级收入分享程度低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煤炭行业县级收入比重要低于其他行业,如若考虑增值税和资源税,煤炭行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程度的增长比率将更低,所以,制定县级收入计划,要充分认识到县级收入增幅要低于总收入增幅的实际情况。

(四)及时调整监狱劳教企业减免税和外地煤炭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税收政策。一是煤炭行业是一次性资源行业,严重破坏了全县耕地资源、济微公路、湖滨公路、湖东大堤、农田水利等大量基础设施以及湖区生态平衡和湖产品资源。调整监狱劳教企业减免税和枣矿集团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税收政策,以便从地方财政收入上对资源破坏进行有限补偿和加大对当地生态环境制理的投入;二是生产条件基本相同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较大,也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因此统一各类型煤炭企业的税收政策,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对当地煤炭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篇:白酒行业税收筹划分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迎来了市场经济的春天,很多人下海经商并取得辉煌的成绩,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也在不断地发展,许多企业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再加上金钱的吸引我国的企业越来越多,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很多商家都想方设法的提高利润。目前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并不理想,再加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限制公款消费的政策,使得白酒的销量大大下降。2009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并开始实施,白酒生产企业在生产白酒并出厂的环节要进行复合计税,即缴纳从价计征的 20%和从量计征的每斤0.5 元的白酒消费税,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白酒行业而言,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来提高企业的利益成为许多白酒企业最重视的问题之一。

一、我国白酒行业税收筹划

1.白酒行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对于很多企业而言,如何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成为他们的主要经营目标之一。每一个企业都采取多种途径来提高企业的利润,其中税收筹划就是一个重要的途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合法的情况下,设定方案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1.减轻税收负担,税收筹划首先要帮助纳税人减轻税负,这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高目标。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企业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2.实现涉税零风险,所谓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实现涉税零风险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低目标,而实现最低目标是实现最高目标的基础。纳税人纳税,首先要做到合法,在涉税上不出现法律风险;其次,才是在合法的基础上运用各种筹划方法,实现最轻税负。3.获取资金时间价值,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4.提高自身经济利益,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使总体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少缴税款。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应该从长远来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服从企业的长远目标,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在相当长的时段里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5.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不可少的一环,借以从依法纳税的角度对权力和权利的失衡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

税收筹划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先是“纳税最小化”,后是“税后收益最大化”。白酒行业的纳税税负相对而言是较重的,它不仅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金及附加等税费,还要缴纳较高的消费税。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并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里面提到白酒的生产企业和单位在生产白酒的环节要进行复合计税,也就是说要缴纳从价计征的20%和从量计征的每斤0.5 元的白酒消费税,这样无疑加大了白酒企业的税负,因此税务筹划对于白酒行业的企业显得更加重要。

2. 白酒行业税收筹划的路径

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合法的在合理范围内有目的地减少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利润,在设定企业的税收筹划的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能够降低和避免税收的方法有哪些,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因素有:应税行为、纳税义务的时间、涉及的税种、税率、有无优惠政策等。

(1)产业结构的调整

调整产业结构是指纳税人在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调整企业的经营结构,从而在国家政策方面获得支持,最终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这样就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取先机,达到降低税收,提高利润的目的。

(2)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有很多,其中有一条就是采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税率差异、扣除技术、税收抵免、退税、弥补亏损等。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 区域性税收优惠;2. 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3. 减免税政策的制定;4.进口商品征税的返还和抵扣。

(3)转嫁税负

税负转嫁是以价格分解原理为依据,采取某些途径来让对方为自己承担应缴纳的税款,例如将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包含到销售价格中去,从而使税负转嫁给消费者承担。

(4)采取递延纳税

企业申请递延纳税可以将递延的那部分税款看做是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方便企业资金的周转,同时还节约了利息支出。此外,若是遇到通货膨胀时期,资金贬值,这样就可以看做是减少了应缴纳的税款金额。国家并没有硬性规定企业递延纳税的标准,而是给予了企业自由选择权,因此企业在决定是否递延纳税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和市场以及经济目前和未来的情况,并努力对未来做出准确的预测,从而做出明智的决定。

(5)准确找到切入口

税法是由征税人、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等要素构成,这些要素在不同的行业、产业中是有差异的,因此,白酒行业可以利用这些差异,利用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进行税收筹划。

A.征税方法和税率的差异

企业在设立时就应根据征税方法和税率的不同对自己的角色做出合适的定位,例如增值税的纳税人要按其规模不同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计税税率也有差异,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的规模和企业经营目标来给自己定位。

B.税基和税率的差异

计税基础和计税税率都对税收有影响,倘若在?税税率不变的基础上来对税基进行调整,税基的大小对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有着直接的影响。国家可以通过规定免税额、税前扣除、税前还贷等方式,引导纳税人行为,体现国家政策。倘若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税基增加,收入也会随之增加;缩小税基,减少收入。企业可以根据情况来适当的调整税基从而达到减少所缴纳的税费从而实现提高利润的目的。所缴纳税额的另一个影响因素是税率,不同的税目,不同的征税依据,不同的税种的税率都是有差异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外部环境的不同来进行税收筹划,调整税率,从而达到调整纳税额,提高利润的目的。

二、总结

通过浏览大量的白酒行业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酒类企业在进行税务策划时,除了需要使用正确的方法,也需要做成本效益分析,不能仅仅选择应纳税额少的筹划方案。因为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然增加相关费用,例如财务人员的培训费、税务方面的咨询费等。因此,当税务筹划的收益大于成本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可行的。其次,除了考虑纳税筹划的成本,还需要我们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设计不同的方案,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的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术,从而更好的帮助企业实现其战略管理目标。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用案例分析的方式用数据的对比为企业带来的可观利益,阐述了税务策划运行机制,并且,其运行机制与企业的战略目标一致,与企业息息相关,其作用可见一斑,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篇:典当行业税收管理现状和涉税风险分析

在国内银行业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收紧各类贷款融资的背景下,古老的典当行业迎来了勃勃生机和发展动力。为了及时掌控典当行业税源情况,切实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规避税收管理风险,我们对典当行业税收征管进行了全面调查剖析,探讨其发展趋势,以其为特殊行业税收管理提供依据,更好地提高行业税收监管水平。

一、典当行业征管现状

目前,无锡地区的典当行业就开设家数、经营规模、典当品的范围都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全市共有35家典当企业和14家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逾9亿元,2010年典当品总额达到了45亿元。无锡市国税一分局征管的典当企业为11户及分支机构2户。其中,一般纳税人3户、小规模纳税人10户,约占全市典当征管企业的22%。其余均分散在其他各区域征管。典当业主要以缴纳营业税为主,增值税仅限死当物品的销售。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典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征收。企业所得税方面,原典当行业认定其他金融业,现归类为其他服务业性质,新开办的典当公司的所得税由地税征管。而新开设的分支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大多回总机构统一核算,汇总缴纳。2008-2010年共征收入库增值税45.53万元,企业所得税992.09万元。

二、典当业发展趋势及自身经营风险

1.典当业处于高速平稳发展的通道中。典当作为中小型企业融资、个人投资的补充平台,具有一种银行外的金融工具职能,灵活,手续简便的特点作为短期借款的优选,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随着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的齐头并进,今后几年,业务收入和税收收入将会继续维持平稳的速度增长。

2.典当行业的高收益率吸引了更多企业的加入。一些新设立典当行的法人股东都是一些知名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大大提升了典当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和抗风险能力,但是高收益也伴随高风险,一旦发生重大呆账和坏账损失,小的典当公司难以生存。由此,典当公司会不断进行洗牌。目前房地产受控,典当的房产部分存在滞后性的隐患。加上运行资金多样化,费率高,公司收益有所下降,典当行业的平均收益率有所下降,对所得税征收预期带来一定影响。

3.典当行业纠纷较多。由于典当公司市场准入严格,典当公司的开业须由商务部核批,时间至少要跨一至两个,因此许多想进入而拿不到证照的公司,通过借壳,或者以分公司的名义开设,由此引发的股权纠纷较多,有的甚至诉于法庭。目前我分局征管的典当公司就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增加了税收征管风险。也给当今的典当行业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思考。

4.典当行业正面临着多种转型。作为一种短期融资理财工具,古老的典当业逐步转型,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经营模式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近几年的典当行业的收入结构已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房产等不动产抵押类产品业务增长显著,当下的房产新政促使了典当公司在以后的发展中,必然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水平,考虑新产品设计,开发一些新产品,比如说权利质押等。这对税务部门对典当行业的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典当行业征管难点

1.增值税税源小。因典当行业收入结构的重大转变,传统的动产典当已不在是典当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死当物品的销售同比在逐年下降。增值税入库税金明显减少,与所得税收入相比,入库的增值税处于微小劣势。

2.业务经营大中小并存。典当企业因各自经营发展不同,经营规模、经营品种也各不相同。有注重做“小额民品”、“过桥

贷款”、“房地产抵押”的综合类典当公司,也有以发展房地产抵押业务为主业的单一典当公司,还有依靠拍卖、中介等相关产业链,与物流中心合作做仓单质押业务的全产业链典当公司,更有类似个体经营和合伙人性质的小型典当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3.异地分支机构逐年增加。因典当企业实行市场核准制,监管程度较高,异地典当公司纷纷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开展业务,由于分支机构在人员配备、业务结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等方面不健全,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

四、典当行业涉税风险点

1.典当业的营业收入来源于当金收入(典当利息及综合费)和绝当物品销售收入。当金收入依据当票记载的综合费率与借贷金额计算。质押贷款利息收入完全凭典当票据记收入。典当票是企业凭省商务厅开具的批条直接从印刷厂购买,而商务厅对购买数量没有限制,对当票的领用也没有进行登记,而且当票也未经税务机关监制,只有企业完全掌控自己收入的多少。这样缺乏监督的收入必然形成漏洞,容易造成收入申报不实。

2.典当综合费用存在随意性。典当法规定的综合费率只有上限,没有下限,企业自身调控余地较大。企业收回质押贷款的日期,综合费率的设定,只根据当票上企业自己填写的时间,究竟综合费用收入在何时截止,综合费率高低,没有相佐证的有效资料,难以确认。企业的综合费率随意下降,有可能存在帐外运转,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可能产生逃避税收现象发生。

3.内部管理缺陷突出。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操作随意性大,多以手工笔记本记录作为业务台账。新当、续当时,由典当行自行填写当票、续当票。赎当时,当户拿着新当时的当票就可以赎当,若提前赎当,退回部分预售的费用。一笔业务当期长短、综合费用收入情况、是否续当、续期长短、赎当的确切时间、是否提前赎当等,其连续性无法体现,只能从典当行内部手工登记的内容逐笔核实,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处理也不够健全。

4.目前典当行业征收的增值税全部为绝当物品销售收入,集中在金银首饰这方面的动产上,绝当物品销售有时开具发票,有时开具收据,销售绝当物品的时效性难以控制,实现销售的日期完全由企业决定。是否存在部份销售不开票、不入账的行为,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待证实。有关的销售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有否内部低价处理等现象也有待佐证。

5.根据国税发【2008】第030号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起,所有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改按查账征收执行。虽然这一规定使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水平和税负率同以往相比明显上升,但典当行业的高收益率,经营者对利润的最大化,加上自身财务制度的漏洞,典当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少申报、不实申报的原动力和相应手法,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五、典当行业涉税风险应对管理措施

1.针对典当行业的差异性和特征性,实现行业管理。一是根据行业特点,对所分管行业进行税源风险识别。结合典当行业的发展和变化、政策的引领和导向、企业的经营和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该行业税收风险点。其二是对征管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重点关注典当大户,保证税源的正常均速发展。加强经营起伏波动大的企业的督导。分析确认税源风险源,提前介入,强化控制。

2.依托信息平台强化税收分析。利用各类税收风险管理平台等多个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典当企业的经营数据,并分析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明确该行业税源监控的标准、范围及要求,按照风险等级排序,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源监控措施,合理地配置税收管理资源,实行在高度信息化基础上的专业化管理,提高化解税收风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收集相关数据信息情报,建立较为规范的典当业务收入管理流程。不断完善典当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处理规程,使

每一笔业务能完整体现收支金额。同时,对典当过程中使用的各类票据应进行信息化管理,全面体现领、销等动态情况,使票据管理呈现有序状态。为体现整个典当业务的连续性,要求在典当、赎当的同时,应把典当票、续当票、赎当票、当金收入发票等连续性的票据集中粘贴到一起,相互佐证,确保真实核实收入成本和利润。关注典当行业死当物品销售的合理定价和登载时效,确保死当物品的应纳增值税能及时完整和足额的申报入库。

4.加强宣传辅导,提高使用发票的自觉性。典当企业取得当金收入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典当票只是一种合同性契约,并不具备发票性质,对于当金收入,应开具地税服务业统一发票;对于绝当物品销售收入必须如实开具国税商业发票。国、地税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加强辅导、监管,提高典当双方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开具或索取正规发票,才能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

5.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对典当行业的一些大的融资业务,应积极加强与有关机构的联系,实现信息互通,掌控大典当业务的动向和流程,对由于各种情形造成的影响企业经营和税收征管的情况,积极与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沟通联络,搞好税收服务,保持税企畅通,有效地保证税收征管。

6.加强自身素质提高,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一是税源管理员要加强各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征管业务水平,满足专业化管理的实际需求。二是税源管理部门要与其他税收职能部门积极联系,紧密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实现由排除风险点,治理风险面、控制风险源、提高遵从度的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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