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失衡论文范文

2023-12-12

中美贸易失衡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正常的审计关系是审计市场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而现行独立审计中审计委托人身份模糊甚至发生了变异,注册会计师处于依从的地位,严重影响了会计师的独立性。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审计关系进行优化,重新设计审计委托权。本文从为,由证监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模式较为可行。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将来可采用公司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模式。

关键词:审计委托人 独立性 委托方式

基于受托经济责任,在上市公司(被审计人)、注册会计师(审计人)、股东(审计委托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审计关系。是审计活动有效开展的前提和保证,审计关系的不清晰以及审计关系中任何一方的缺失,都会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到审计的质量和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至今,我国上市公司一系列财务造假案件的发生与会计师接受被审计委托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审计委托人制度进行改进。

一、文献回顾

(一)国外文献 国外在独立审计委托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由审计委员会来充当审计委托人,行使审计委托权方面。如DeFond&Jiambalvo(1991)的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的成立能降低公司高估盈余的可能性;Dechowet aL(1996)发现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更可能发生财务欺诈;Mcmullen(1996b)研究了审计委员会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系,他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能提高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同时,市场对这一可信度的提高做出了正面反应;Beasley等(2001)也发现存在财务欺诈的公司其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较低。另一些学者针对建立审计委员会产生的作用提出了不同的意见。Sommer(1991)认为还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履行了其应尽职责;Kalbers&Fogarty(1993,1998)、Cohen等(1999)认为审计委员会只具有形式上的管理,并没有充分的实质性效果;Arieh Goldman andBenzionBarlev(1974)还提出了一个较极端的解决审计师与企业契约关系的方案:切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师之间的雇佣关系,使审计师受雇于公众,这个方案剥夺了管理当局的主要力量源泉——确定聘用审计师的条件,这样就把审计委托的基础建立在胜任能力方面了。

(二)国内文献萧英达(1991)认为由公司管理部门委托外部的审计师来审计公司管理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师要保持独立性很难,解决的办法是严格区分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制定法律禁止由被审计公司管理部门充当委托人,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充当审计委托人,行使审计委托权;余玉苗(2000)通过分析公司治理模式由“股东中心主义”、“董事中心主义”到“经理中心主义”的变化过程。指出在“经理中心主义”模式下,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成了审计人的衣食父母,会计师事务所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之共谋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因此必须设法改变上市公司审计关系失衡的状况,引入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制度,由审计委员会充当审计委托人,让审计委员会行使外部审计委托权;祝立宏、苏芝(2009)认为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股权分散等原因,审计终极委托人行使审计委托权已经变得不现实了,因此审计代理委托人就有产生的必要,而现存的审计委托权设计不当,则是审计失败的根本原因,提出了由监事会作为代位审计委托人或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委托人的建议;蒋尧明、郑佳军(2005)分析了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三种新的审计委托模式方案,认为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以其高效性和易操作性成为目前可行的改革方案;刘明辉,张宜霞(2002)则认为审计师要为社会公众服务,而不仅仅是为股东服务,单纯依靠市场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是不够的、政府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干预,通过对审计委托模式的干预促成良好的审计关系模式,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二、委托代理理论与上市公司审计委托人问题的产生及其危害

(一)委托代理理论与上市公司审计委托人问题的产生 自Coase(1937)《企业的性质》问世以来,A1chian和Demse【8(1971)等人--相继提出了关于组织契约的一系列理论,这是代理理论的起源。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其利益而从事某些活动,代理人则通过代理行为获取一定的报酬。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而又很难监控经营者的活动,因而引发了代理问题,并产生了委托外部独立的第TY作为股东代理人对管理当局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的需要,而经营者为了避免股东委托人出于合理的预期而对其报酬进行逆向调整也会主动要求独立的第三方对其财务报告进行确认,按照代理理论的观点,审计已不再是财产所有者的单方需要,而已经成为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共同需求。通常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能起到对会计信息的评价和真实性认定的功能,然而,注册会计师同样是“经济人”,自身面临着各种利益冲突,发现侵害行为并进行揭露需要进行利益的权衡。因此,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与激励以确保审计质量,发挥这一功能的机构通常是审计委托权行使人。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权实际上就是在上市公司中究竟谁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的权力。由于审计是应公司内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的要求而产生的,它所服务的并不是抽象的公司整体,而是公司内部需要审计监督功能的特定主体,即公司股东。因此真正的委托人应该是公司股东。英国以及英联邦各国的公司法一直要求由股东大会聘任注册会计师,也体现了这一点。现代企业的所有权越来越分散,并且不断地流动着,致使股东委托人具有很大的流动性。这样管理公司的真正权力就掌握在作为受托方的经理层手里。对于公司的经营内幕,真正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发展前景,经理层和投资人之间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样的公司制度,己颠倒了委托人(所有者)和受托人(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关系,对传统的代理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另一方面,随着证券市场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源地,企业的受托经济责任范围扩大,审计信息的需求者呈多元化状态,注册会计师要维护的不仅是股东即所有者的利益,还要兼顾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政府相关部门等利害关系人的需要,理论上他们都可以作为审计委托人,而由所有的真实会计信息需要者来共同委托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这一现象的存在导致审计委托人身份模糊,而且力量被分散和稀释。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来看,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形成了第一委托代理关系,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则构成了第二委托代理关系。可见,审计人和被审计人共同处于代理人的位置,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利益冲突。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存在着共同利益因而容易产生共谋。从作为民事合同之审计业务约定书来看,由于公司法仅要求公司聘请会计师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在审计约定书上签字的是公司,对会计师的聘任或解聘起决定作用的是公司管理层,尽管从法定审计的目的上看他们本来是会计师进行审计监督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具有合一的倾向,审计的“实际委托人”虚位,破坏了审计中三方有序的平衡关系。

(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人问题带来的危害 由于独立审计委托权的行使人发生了改变,导致独立审计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降低了审计质量:使得注册会计师难以行使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监督权,甚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1)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理想的独立审计关系是审计独立性的基本保证,也是审计市场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在众多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中,审计关系人问题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生存和发展的压力下以及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审计人在权衡利益得失后往往会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审计独立性的重要一点就是要保证经济上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来源就是客户,我国目前对审计收费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制度,只是实行政府指导价,会计师的审计收费标准由各级地方政府制定,与其他国家相比明显偏低;另外,审计行业客观上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竞争到较多的客户,关系到其生存和发展。据2007年证监会提供的资料显示,我国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有73家,数量较多,而在美、英、日、德等一些证券市场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都是由极少数几家巨型会计师事务所控制。当前。我国审计市场存在众多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控制投自律机制不健全的事务所,这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往往违反市场规则,支付佣金,低价揽客,有的甚至为了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置客户的信用度不顾,冒险承揽业务。一旦被审计单位财务出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很可能因害怕失去客户而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因此,在审计关系中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况,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系中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仅直接降低了审计价值,也给投资者的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运作,乃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2)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作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在利用会计信息进行决策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会计信息是否可信?如果会计信息是虚假的,对报表的使用者会产生误导的后果,从而导致其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他们是审计产品的真正需求者,对审计质量往往会提出尽可能高的要求。然而,上市公司对高质量的审计产品没有自发的需求,而是基于政府管制或法律管制的需要,审计质量的高低对于现实中集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于—体的公司管理层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影响,他们更多地关注审计结论的理想化,如果可能购买审计意见,甚至可以高价求审,对于注册会计师为提高审计质量而采取的行动往往不予积极配合。另一方面,高质量的审计往往意味着高投入,特别是人力成本的投入,然而由于审计委托人对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没有实际的需求,使得注册会计师与其在费用方面的讨价还价变得十分困难。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在审计费用难以满足进行高质量审计时,作为经济人的审计主体为了自己的生存,便会退而求其次,选择降低质量寻求价值补偿。其结果是,会计师事务所无法通过提高审计服务质量赢取客户,而只能以低价取胜或以出具满足客户需要的审计报告取胜。在这种情况下,现行的独立审计委托模式不仅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损害了审计质量。造成整个审计行业的“价低质次”的恶性竞争。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至今,我国出现的一系列财务造假案件,一般认为是监管力度不够、处罚不力等,但笔者以为会计师接受被审计人委托不能说不是一个主要原因。(3)产生监督与服务之间的冲突。实践中,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以与客户签订审计约定书开始,直接表现为会计师与公司客户之间的民事关系。与政府的强制审计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公司有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自由。尽管公司法中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法定强制审计制度的确立并不必然意味着会计师作为公司财务信息监督者地位的稳固,相反,在法定审计关系下会计师时刻面对着监督与服务之间的冲突。会计师的职业属性意味着受客户之托,为客户服务,最大限度地忠实于客户的利益。这也与专业人士的传统一致。然而,会计师与律师等其他专业人士最大的不同,在于审计的中立、公正、客观、发挥鉴证和监督作用。因此,传统专业人士以服务为宗旨,以委托人利益为导向的法律关系属性,与审计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鉴证及监督职能之间存在内在的冲。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师可能会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严格遵循执业准则,披露企业存在的问题,可能会丧失客户及相应的业务收入;如果在遵循执业准则方面作出让步或者严重违背执业准则,则可能受到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以及民事诉讼,加剧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执业风险。

三、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方式改革的途径

(一)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模式这种制度是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设计的,以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第四方,在注册会计师与企业管理当局之间形成隔离带。公司必须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构成且至少有一位财务专家,该委员会主要履行选聘和解除外部注册会计师的职能,可以和外部注册会计师讨论内部控制、审计计划、审计结果等事项,并直接决定会计师的审计报酬及其支付形式,被聘用的注册会计师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对其负。审计委员会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最早出现在美国胲制度在西方国家早已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概念。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我国从20D2年起逐步出台相关规定,建立和推行审计委员会制度。其职责和其他国家审计委员会有相近之处,即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言之,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监督、沟通和评价。其中监督的职责主要是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监督,提高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仅有几年的发展时间,虽然在上市公司中设立已经比较普遍,但还是属于形式设立层面,发挥的作用有限。独立董事能否真正独立、勤勉工作,直接关系到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效果,其有效开展工作的前提是具备相应的独立性。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同时独立董事的任免权掌握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从而失去实质的独立性;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津贴正在不断被刷新。独立董事是从上市公司领取津贴(尽管上市公司的钱也是社会公众的钱),从上市公司拿的钱越来越多,是否还能站在独立的立场?对于独立董事目前的履职情况,多数中小投资者认为,独董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发挥的监督、决策作用相当有限。目前,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从而也使得审计委员会无法有效地履行其监管职责,因此,笔者以为在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尚不够独立的情况下,由审计委员会任命和指派会计师,确保审计的独立性条件尚不成熟。将来随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在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可适用该委托模式。

(二)证监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模式 独立审计由最初的市场选择和行业自律发展至目前的国家强制执行,并不断加强政府监管,说明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其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等优势,有必要代表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共同利益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委托,参与审计报告这种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保证高质量的社会审计服务的有效提供。针对实质上的管理层聘用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委员会在我国上市公司整体环境中收效甚微的现状,可以考虑证监会委托审计模式。具体的做法为在证券监管部门下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包括财政部、中注协、国资委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事务所,然后由审计委员会、上市公司和中标事务所三方签订审计委托协议,这种制度是引进证监会作为审计委托关系中独立的第四方,将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到证监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审计委员会在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能力和执业记录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决定审计人的聘用。上市公司每年将审计费用上缴证监会,证监会根据审计工作实际情况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报酬,从而实现审计人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之间的真正独立。在证监会委托审计模式下要注意的问题:一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为了避免寻租行为及逆向选择风险,委员会应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在招投标机制的设计中,对投标人数量和质量的控制十分重要,这就要求在招投标开始之前,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制和预审,剔除不合格的投标人,将参与投标的事务所的数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提高投标者间的竞争。根据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额、实力与规模,确定信誉良好、收费合理、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标人。同时,为了避免被审计单位以支付非审计服务费用的名义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要将那些为被审计单位提供管理咨询、税收筹划等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排除在外,避免事务所与管理者相互勾结,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二是信息沟通问题。注册会计师或是负责该项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证监会负责,必须向证监会定时提交报告说明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以便证监会掌握情况及时处理。笔者以为在目前的情况下,由证监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模式是较为理想的。首先,证监会是制定相关制度,采取相关行政措施以维护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权威机构。所有上市公司包括会计师事务所都要受到证监会的监督,如果上市公司的审计由证监会来负责安排会计师事务所,那么这将有效地隔离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而保证其独立性。其次,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不长,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数量并不是很多,由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进行严格监管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第三,由于割裂了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和承接业务的关联,缓解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压力,可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审慎的加强和执业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审计监督、鉴证功能的发挥。第四,由于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事务所,证监会可通过制定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的准入门槛,依靠市场机制促使事务所进行合并和联合,实现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可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编辑 聂慧丽)

中美贸易失衡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本文探讨了我国经济周期性波动对产业结构失衡和调整的影响。本文在科学界定我国经济周期性波动这一典型事实后,基于波动周期阶段分别对我国产业结构和产业失衡度的变化进行分析。实证结果表明,我国产业结构变动与经济周期性波动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经济周期性波动是造成我国产业结构失衡的基本原因。由此,本文提出了在经济周期性波动中实现我国产业优化调整和平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经济周期;产业结构;产业结构失衡度

一、引 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三次产业结构变化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建国之初到1978年,我国一、二、三产业在GDP总量中所占比重由1952年的53∶18∶29变为1978年的31∶45∶24[1]。这个阶段中,我国产业结构的变动特点表现为第二产业迅速扩张,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有所下降,但是仍然占有主导作用;服务业相对于其他产业增长速度过慢,成为辅助产业。第二个阶段是改革之初到现在,一、二、三产业在GDP总量中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31∶45∶24变为2006年的12∶49∶39。在这段时间内,我国的服务业增长迅速,工业平稳发展,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急剧下降,反映出我国产业结构层面优化的趋势。而在长期产业结构变动的同时,我国三次产业之间及产业内部的短期结构性质呈现出一定的波动特征[2]。此外,相同的时间序列中,在经济总量层面上,我国的经济增长也可以分为相同的两个阶段。建国初期到1978年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增长率波动幅度较大,以百分之零为界点,上下波幅达到20%以上;而在第二个阶段,即改革开放初期到现在,我国经济增长率的波动幅度较第一阶段有所平稳,大体在10%左右波动,波幅不超过6%。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结论:从长期来看,我国经济结构性变化和总量变化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但是,短期的结构波动和总量波动之间的关系却很难确定。

结构变动和周期波动是经济运动的两种基本形式,社会经济系统正是在结构变动和周期波动中实现经济的增长和发展。从长期来看,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不仅体现为经济总量的增长,而且伴随着产业结构的成长。而从短期来看,这两个问题就变成经济总量的波动问题和产业结构的短期调整问题。按照一般理论,变量如果在长期概念中具有相关关系,那么它们在短期也存在一定相关性。但是,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长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相互关系,比如配第和克拉克发现,随着经济发展,通过劳动力的产业间流动,一国产业结构将出现一个长期变化的过程;库滋涅茨通过经验研究证明了配第—克拉克定律的现实科学性;而罗斯托则发现产业成长与一国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相关性。与此相对的是,对于产业结构和经济波动的短期效应分析较少实际上已经有经济学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这些问题,如前苏联研究经济周期的专家门德尔逊在《经济危机的周期理论与历史》(第一卷上册)中就曾分析过历次周期中各个部门开始衰退与复苏的时间和波动幅度的变动;美国NBER的专家们在某些研究中也涉及到了这一问题。,这就是本文准备剖析的基本问题。

一般而言,经济周期是指一定时期内市场经济活动不断重复从复苏、扩张、收缩到衰退这一循环过程的内在变化规律。经济增长的结构指标反映经济增长过程中的结构状况。经济结构不合理,就会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制约作用,形成瓶颈现象。因此,通常要使经济发展过程中各产业的发展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做到协调发展。这里的产业结构平衡主要是指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工业和农业,重工业中采掘工业、原材料工业和加工工业,工业和能源,工业和交通运输业,工业和建筑业,工业和商业,工业和科学教育等产业相互之间的平衡问题。理想的情况应当是各产业基本上供需平衡,不存在瓶颈制约现象。

本文将对我国经济周期波动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及其失衡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把握经济周期与产业结构之间的内在联动机制,为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我国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基本阶段确定

经济周期是经济长期增长的短期波动表征,经济学界主流理论认为经济周期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对于我国的经济周期而言,我国学者虽然对经济周期的具体划分有微小差异,但是大多数学者都认同我国经济周期存在这一客观事实。

我们利用1953—2006年我国GDP的增长率波动来分析我国经济运行的周期波动。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国经济增长中存在着明显的扩张和收缩的重复交替。因此,可以基本断定,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着周期波动的典型事实。

(一)我国经济周期的整体阶段界定

从图1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我国经济波动的特征在改革开放之前和之后具有较明显的差别。为了进一步描述我国经济波动的整体阶段性特征,本文将运用二阶线性自回归计量方法,对改革前后两个阶段我国经济波动的特质分别进行数量刻画。

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改革开放前后GDP增长率在5%的水平下都是平稳的时间序列。由此,我们对改革开放前后的GDP增长率进行二阶线性自回归计量(AR(2)),得到如下的回归结果:

通过经验研究,关于我国经济周期的整体阶段界定,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三个基本结论:

(1)改革开放前后的回归方程中,滞后一、二期经济增长率的斜率的绝对值都小于1,并且经济增长率的斜率系数的符号正好相反。前者说明我国经济增长内在的具有衰减型波动特征;后者表明经济周期波动是经济系统内在的加速力和减速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2)滞后一期经济增长率的斜率系数的绝对值大于滞后二期的经济增长率的斜率系数的绝对值,说明改革前后经济增长率的震动幅度都趋于缩小。

(3)二阶线性自回归方程中的截距在改革后比改革前大,意味着我国经济周期波动的平均位势在改革后内在地高于改革前。滞后一、二期经济增长率的斜率在改革后分别是改革前的1.7、1.24倍,这表明改革后周期扩张的速度相对于收缩的速度比改革前大。

(二)我国经济周期的具体阶段性划分

为了进一步确定我国具体经济周期阶段性划分,我们根据“复苏—复苏”这一经济周期划分常用标准,1952—2006年,将我国经济周期划分为10个阶段,具体划分如表2所示。

根据表2,建国后我国经济周期可以大体分为10个阶段。其中,在1991年之前,我国的经济增长一般是3—5年为一个周期,经济波动频数较大;1991年之后,我国经济周期性波动频数明显下降,波幅也呈缩减趋势。同时,改革开放前,我国经济波动幅度较大;而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波动振幅较为平稳,显示出较稳定的波幅。

所以,我国的经济增长呈现出比较显著的周期性波动特征,这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典型事实。此外,我国经济增长周期性波动具有“非平稳”的特性,这一特点必定对我国整体经济发展及部门结构变化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我国经济周期性波动中的三次产业结构变动

配第和克拉克最早提出了我们通常说的三大产业演变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一产业所占份额(无论是产值份额还是就业份额)都存在不断下降的趋势;第二产业份额迅速增加,然后趋于稳定;第三产业则处于持续增加的趋势。而根据主流的发展经济学理论,随着一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和国民收入的变动,该国的总体产业结构将产生相应的调整。而无论从供给层面的经济发展还是需求层面的国民收入变化,经济增长是实现这两大转变的基本经济基础。所以,经济增长的波动性通过影响经济发展阶段的设定和国民收入的变化,将间接推动一国产业结构的变动。那么,我国产业结构变动是否符合这样的一般理论逻辑,还是有其自身独特的发展规律呢?我们将考察三次产业结构在经济周期波动中的变动情况。

注:这里的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邮电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P、T为一般周期的波峰、波谷,p、t为短期波动的波峰、波谷。

从表3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我国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总体上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从1952年的50.5%下降到2006年的11.8%,并且第一产业的比重在扩张期减少(因为第一产业的扩张速度低于总体经济的扩张速度),在收缩期增加(第一产业的收缩速度低于总体经济的收缩速度)。在1953—2006年的12个周期阶段中,第一产业比重符合扩张期较少、收缩期增加这样一般规律的有8个,占66.7%,并且周期的波峰都低于前期的波谷。

(2)第二产业占GDP的比重总体上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从1952年的20.9%上升到2006年的48.7%。第二产业的比重表现出在扩张期上升(因为第二产业的扩张速度高于经济总体的扩张速度),收缩期下降(第二产业的收缩速度高于经济总体的收缩速度)。在12个周期中,第二产业比重符合扩张期上升和收缩期下降这一一般规律的有9个,占75%。

(3)第二产业与第一产业所占份额的周期变动呈现出相反的变动方向,说明我国第二产业的波动幅度大于第一产业的波动幅度,从而使一个正周期性波动产业第一产业成为一个逆周期性不敏感波动产业。

(4)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在改革开放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在1979年以后这一比重又开始逐渐上升。1979年前表现出的这一趋势是与经典的产业结构理论不一致的,因为在我国1979年以前,我国视商品经济为资本主义的东西,不应该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在这种自然经济思想和左倾路线的指导下,大砍商业、压抑非国营贸易,使与商品流通有关的第三产业遭到严重损害。整个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地位出现相当程度的下降,甚至工农业的剧烈衰退都不能使第三产业的比重有所上升。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认识到商业的重要性,商业开始得到大力发展,也开始呈现出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一产业比重下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重上升的正常发展规律。

从表4可以看出,在第二产业内部,与工业相比,建筑业的比重在扩张期上升、收缩期下降的趋势更加明显,其所占份额的变动幅度更大,建筑业在波峰期的比重平均为4.5%,波谷期其比重平均为3.73%,波峰期所占比重是波谷期的1.21倍。工业份额在波峰期的比重平均为35.3%,在波谷期所占比重平均为34.9%,波峰期所占比重是波谷期的1.01。所以说建筑业的波动更大。另外,从表4中的工业和建筑业产值增长率中也可以看出建筑业的波动幅度大于工业波动幅度,建筑业在20世纪70年代前表现出明显的对称性正周期性波动,以后就表现出明显的正值型正周期波动,而我国工业一直表现出正值型正周期波动。

由此,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在我们分析的时间序列当中,我国的产业结构变动和经济周期性波动之间具有比较显著的相关关系。

四、我国经济周期性波动中的三次产业结构失衡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见,在我国,经济周期波动与产业结构变动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然而,经济的快速增长往往会加剧产业结构的失衡, 如何在经济周期性波动中实现各产业平衡发展,成为一国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为了描述我国经济周期性波动中产业结构失衡的具体情况,本文将对我国产业之间的失衡程度进行量化分析,并进一步剖析我国产业结构失衡中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具体影响程度。

为了对产业结构失衡进行核算,我们首先用权重法对经济增长率进行重新定义。如果以G表示经济增长率,gi表示各个行业的产值增长率,ρi表示各个行业在总经济中所占的份额,那么,以权重法表示的一国经济增长率的具体核算公式为:G=∑ρigi。同时,经过相应的推导可以得出产业结构失衡度(用Imbalance表示),则Imbance=∑ni=1ρ2i(gi-G*)2/n-1。其中,G*为结构平衡时的经济增长率,也就是最佳的经济增长率。

我们根据第一部分中所得出的经济增长率计算出经济增长率的最佳值,然后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失衡度,并在1956—2006年时间序列中对比我国经济增长率和产业结构失衡度的数值运行趋势,表述为图2和表5。

从图2和表5可以看出,我国三次产业的失衡度在长期是逐渐下降的,而且失衡度的波动在近几年趋于平稳状态。在20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是我国产业结构失衡度比较高且波动幅度较大的时期,也是我国经济增长率波动较大的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其波动缩小,经济总体增长率的波动也较小,并且在短期波动中呈现下降的趋势,说明我国的产业结构平衡度与前期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善,并且其波动与经济的稳定性有关。此外,在我国经济增长的波峰与波谷阶段,产业结构失衡度平均值为3.65,其它时期的平均值为2.2,这说明在波峰期和波谷期,产业结构失衡度大于其它时期的失衡度。产业结构失衡度最高(13.5和11.9)的1958年和1961年分别为波峰期和波谷期,结构失衡度较低的年份一般既不是波峰期也不是波谷期。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整体产业结构的优化有赖于经济的平稳增长。当经济增长发生强度波动时,我国的产业结构便处于失衡的现实状态或者发展趋势;而经济平稳发展阶段,我国的产业结构则处于渐进优化的趋势。所以,经济周期性波动频次减少和波幅下降是我国产业平衡发展的基本条件,经济平稳发展的环境下才能保证我国产业结构的渐进调整和逐步优化。

五、在经济周期性波动中实现产业结构调整

本文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经济周期性波动对我国产业结构具有较为显著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周期性的扩张和收缩,我国产业结构也呈现了周期性变动,特别是产业结构呈现周期性的失衡。在明确我国经济周期性变动典型事实的条件下,对经济波动阶段的合理划分为政府主动调整产业结构提供了信号,这其中包括调整对象、调整力度和调整时机等。

根据我们对经济周期中产业结构的变动特点的分析和世界各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经验,在经济周期阶段当中,经济扩张后期和经济收缩前期是最容易对产业失衡造成影响的基础环节,我国的结构调整要重点把握这两个阶段。同时,我们还要兼顾开放经济条件下世界经济周期通过影响国内经济周期,间接造成我国产业结构周期性失衡。由此,从本文的实证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关于我国在经济周期性波动中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具体对策:

(1)经济周期中的扩张后期,往往是基础产业需求压力最大的时期。在这个阶段,农业与工业增长差异很大,结构关系最为脆弱,这时恰到好处的调整可以延长扩张的过程,防止产业链的突然断裂。在扩张后期,生产要素已经被充分利用,社会已无闲置资源可供短线部门利用,这时结构调整目标应该是限制高速增长部门的增长,对建筑业和重工业实行财政和金融的适度紧缩,如降低投资规模等;同时,进行比较充分的增量调整,即把足够的新增投资投放在短缺强度较高的农业和轻工业部门。所以,扩张后期的经济调控和产业政策基本上是一种增量调整和结构性紧缩相结合的调整政策。

(2)经济周期中的收缩前期是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最佳时机。第一,经济衰退将产业结构调整的矛盾充分暴露,进行调整的政治压力和社会压力较小。第二,过度扩张部门和产能过剩部门利润下降,竞争力不足,孕育着强烈的创新压力。第三,由于产品和产能过剩,使得受经济变动影响不大的农业、轻工业等比较容易扩大生产。通过存量和结构性扩张政策的结合,可以调整失衡的产业结构,又可推动我国经济早日走出阶段性收缩的低谷。

(3)随着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的提高和加强,世界经济波动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主要通过世界市场即国际贸易这一渠道实现的;而伴随着我国国际贸易量占世界总贸易量的增强,以及吸引外资的扩大,这一影响将会增强。我们不仅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来规避世界经济波动对我国经济的消极影响,而且要充分利用世界周期波动的时机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利用世界经济的衰退,引进比较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价格趋于疲软的原材料,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利用世界经济衰退带来的资本相对过剩,引进条件比较优惠的外资,以加强我国短线部门行业的投资,缓解产业结构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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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淑丽)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中美贸易失衡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证券私募发行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规范的证券发行方式。证券私募发行作为当今世界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融资便利和节省发行费用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为满足市场的持续发展,提供了迅速、经济、多元而灵活的投融资渠道,在经济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内外投融资形势的发展也已经不允许我国在证券私募发行方面的立法空白,构建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种必然趋势。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及相关制度现状,对现阶段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具体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证券私募发行;法律规定; 制度构建

一、证券私募发行的内涵及特征

证券私募发行并非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术语,只是停留在学术讨论范畴。学界对证券私募发行内涵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强调向特定对象发行;二是突出非公开的发行方式。但仅侧重于证券私募发行的某一方面,而忽略了其他因素,具有片面性。考察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尤其是美国,我们发现证券私募发行的本质与核心在于豁免审核。这意味着作为政府对证券的价值不再做出判断,证券有无投资价值完全取决于投资者自身的判断,这就要求投资者是理性投资者并且具有一定的实力去获得投资信息[1]。各国为了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对证券私募发行的对象都规定了特定的条件和资格。所以,仅仅向特定对象发行或以非公开的方式发行并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证券私募发行。笔者认为,设立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降低准入门槛,实现融资便利。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完全实行豁免制度并不现实,而应采取较公开发行宽松的审核方式,随着证券市场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逐步过渡到豁免制度。所以,笔者认为,证券私募发行,是针对不需要《证券法》审核制度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保护的特定对象,采用非公开的发行方式,采取较公开发行宽松的审核方式发行证券的行为。证券私募发行具有以下特征:

(一)证券私募发行豁免注册或核准

证券私募发行之所以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融资手段,主要在于其发行时间短,费用低,效率高。而效率高的核心因素就在于其豁免注册或核准,这也是证券私募发行的根本价值所在。证券私募发行的发行人无需像公开发行人一样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注册或申请核准,无须聘请会计师及律师出具公开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一般无需承销商的承销,只需提供如其财务状况、运营业绩、财产和管理情况等基本信息,大大提高了发行效率。这是证券私募发行最大的特点。

(二)证券私募发行的对象是特定的

证券私募发行的目的在于减少法律干预,节省发行费用,提高效率。但发行对象的投资经验、财富、获取信息的能力、抗风险能力是不相同的。为了维护发行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秩序,各国证券法都对证券私募发行的对象做出了严格限制,即证券私募发行的对象只能是少数投资经验丰富、自我保护能力强的投资者,并且一般有人数上的限定。

(三)证券私募发行的方式受到限制

证券私募发行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发行,一般不会涉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各国证券法普遍规定,证券私募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不得采取一般性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在证券私募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与特定投资者之间建立一对一的交易关系,一般无需通过承销商的承销活动。违反者即视为对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受公开发行之规制。

(四)证券私募发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宽松

证券私募发行最大的特点在于豁免注册或核准,因此,对于证券私募发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与公开发行相比也较为宽松。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信息对称,使投资者能够获悉发行人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各项参与条件并且属于法律所明确允许的投资类别,则发行人一般可豁免承担信息披露的强制义务;如果投资者虽被允许参与证券私募发行但风险承受力较低,则发行人必须向其披露相关的信息。

(五)私募发行证券的转售受到严格限制

由于证券私募发行是针对特定对象,对交易双方的资格有严格限定条件的,所以私募发行证券的转售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法律往往要求发行人对其私募发行证券的转售采取合理地注意,且对该类证券的转售主体、持有期间等设置了各种限制性条件,避免转售行为转化成公开发行,不利于对后续投资者的保护。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证券私募发行的相关规定的评析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规范证券发行最重要的两部法律,新增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募集”等规定。虽然“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募集”具有证券私募发行的特征,但仅仅强调了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并非实质意义上的证券私募发行。但学界普遍认为证券私募发行至此从法律的角度正式走进了人们的视野,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证券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该条规定赋予了“非公开发行”的合法地位。但没有给“非公开发行”一个明确的界定,我们只能根据该条对“公开发行”的规定来推定除此之外的发行均为“非公开发行”,这样显然扩大了“非公开发行”的范围。而且,对于“特定对象”的认定标准,“二百人”的计算方法,何谓“公开劝诱”、“变相公开”等,我们更是无法从这条规定中找到答案了。

《证券法》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首先,该条只规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而没有提及非上市公司是否可以非公开发行新股,如果可以是否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次,我们知道证券私募发行的本质与核心是豁免审核,而依该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就决定了该条所指的“非公开发行”与本文探讨的实质意义上的证券私募发行是有区别的。

《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该条明确了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设立公司的合法性。但对于何为“特定对象”,具体的募集程序等都没有更细化的规定。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则将规定特定对象条件的权利赋予了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如果“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这就使“特定对象”具有了不特定性。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还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但我们仍可从这三条法律规定中得到启示——证券私募发行并非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二、构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构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扩大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在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优化经济结构、缓解就业压力、促进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融资困难却日益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而我国民间存在大量闲置资本,也需要更加广泛、自由、便捷的投资渠道。建立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不但可以改善这种资金闲置、投资无门的现状,开辟新的投资渠道,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融资渠道的多元化,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满足其资金需求,促进金融体系的均衡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

2.推动企业改制,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目前,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股权结构单一,并由此导致了其在治理结构、产业运作、运营机制等方面的问题。而证券私募发行恰恰可以改善这一状况。证券私募发行可以引入具有战略价值的股权投资者,即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着眼于企业未来的长远利益,有丰富的战略资源和经验,可以帮助企业改善股权结构、扩大规模、迅速发展壮大起来。

3.节省监管资源,提高证券监管效率。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市场规模越来越大,交易越来越频繁复杂。而每一项交易、每一事务都要通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严格的审核手续,既加大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本,也降低了工作效率,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繁荣。而证券私募发行针对特定对象,投资者有能力通过自己的力量获取信息,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不需要国家干预,不需要履行繁复的审核手续。这样,既缓解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压力,节省了监督管理资源,也提高了证券监督管理的效率。

4.规范证券市场,促进市场对外开放

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完备、系统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体系,但实践中却存在着各种具有私募性质的行为,因为缺少法律的规范和制约,造成了健康的私募性质的行为得不到有效保护,而非法行为却难以制止的局面,使得各种打着“私募”旗号的非法行为泛滥,证券市场鱼龙混杂。因此,我国需要构建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对证券私募发行的对象、发行方式、信息披露、转售等做出详细、明确、操作性强的规定,以此来规范证券私募发行,制止非法募集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此外,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在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相当完备和发达。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也必然逐步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那么,就必须改变单一的发行方式,建立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

(二)构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1.《证券法》与《公司法》的修订,预留了法律空间。如前所述,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虽然没有直接出现“私募发行”的字眼,但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规定,可以说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上述三条法律规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与不足,但我们可以乐观的认为,这三条法律规定向我们证实了:证券私募发行并非为我国法律所禁止。这可以说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

2.机构投资者的壮大与完善,提供了良好资源。证券私募发行针对的是有资产、有经验、有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和符合特定条件的发行对象。近年来,证监会一直奉行“大力培育及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使得我国的机构投资者数目逐渐增多,规模越来越大,实力越来越强,并仍在不断的发展壮大中,成为证券私募发行的主力军,为证券私募发行提供了良好的资源。

3.实践中的诸多私募行为,积累了一定经验。我国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具有私募性质的行为,如对证券投资基金的配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等等。虽然这些并不是本文探讨的实质意义上的证券私募发行,但在发行对象、发行方式等方面已经具备了证券私募发行的某些特征,是对证券私募发行的有益尝试,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构建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构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证券私募发行的审核制度

从目前来看,构建证券私募发行的审核制度,我们既不能照搬国外的豁免审核制度,因为我国还不完全具备发达的金融市场、健全的法律制度、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等这些实行豁免制度的条件。也不能实行和公开发行一样的核准制度,如果这样,证券私募发行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达不到节省发行费用、实现融资便利的目的了。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审核制度的构建应该是分阶段的。从长远来看,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达和配套制度的完善,我们必然会确立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豁免制度。从近期来看,在我国暂不具备实行豁免制度条件的情形下,应参照公开发行,大力简化证券私募发行的核准程序,如精简核准材料,缩短核准期限等,以达到融资便利的目的,发挥证券私募发行的优越性。同时,对于一些标的小、涉及范围不广的小额证券私募发行,实行事后报备制度,即在进行证券私募发行时,发行人无需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只需于私募发行证券的股款或价款收缴完成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二)证券私募发行主体资格的确定

1.发行人资格。证券私募发行的目的是促进融资便利,只要能够对投资者进行有效保护,各国大都不会对证券私募发行的发行人做出过多限制。但目前,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机构不能完全发挥应有作用,因此,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立法初期,我们应持谨慎态度,将证券私募发行人局限于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和公司。对发行人资格进行具体界定时,应比照公开发行的标准略有降低。因为公开发行主要针对公众投资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但是若对证券私募发行也做此严格规定,这对希望依靠证券私募发行融资的发行人,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应授权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规则。

2.行对象资格。确定证券私募发行对象的主要因素在于其具有获取足够信息的能力,具有判断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及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借鉴美国及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可将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的对象分为三类:

一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的,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等[2]。这些机构投资者规模大,资金雄厚,拥有进行研究、分析、判断各种信息的专业人才和能力,因此,无需发行人主动向其提供信息。如果机构投资者认为在进行决策时有必要获取相关信息,可以主动要求发行人提供,而且其本身具有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相关信息的能力。这是证券私募发行的主要对象。

二是与发行人有密切关系、且打算长期持有证券的非机构投资者法人和具有一定资产数量的自然人。这一类发行对象可以有效解决信用约束和信息获得的问题,但必须保证能够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必要信息,以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是发行人及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类发行对象属于公司的内部人员,是公司事务的决策者、监督者和执行者,最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具有获取公司有关信息的能力,不需要由发行人主动向他们提供信息。

(三)证券私募发行方式的限制

证券私募发行区别于公开发行的重要特征之一就在于其发行方式的非公开性。我国新《证券法》第10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对于何为公开劝诱、变相公开方式,应赋予其具体含义,即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在报纸、杂志或类似媒体上刊登公告、广告、文章、通知或其他信息传递形态;(2)通过广播、图文电视、网际网络、电传信息、信函、电话等方式传播;(3)以一般性劝诱或公开广告等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公众参加发表会、说明会、研讨会等。总体来说,即不得采用面向全体社会公众的这种点对面的方式发布信息,而应当采用点对点的联系方式,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布相关信息。

(四)证券私募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对于证券私募发行,由于其投资者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并有获取投资所需相关信息的能力,因此,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没有公开发行那么严格,发行人不必向投资者履行详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但仍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在证券私募发行中,双方往往通过直接接触、面对面的谈判促成交易。发行人一般会主动提供与发行有关的介绍材料,投资者也会提供其是否合格的资格证明,并根据自己做出投资决策的需要要求发行人提供必要信息。因此,法律对证券私募发行信息披露包含的内容不应做固定要求。发行人与投资者也可以合同方式明晰信息披露的内容。

2.发行人应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履行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这主要取决于发行对象获取信息的能力。对于机构投资者,其具有很强的搜集、分析、甄别、判断信息的能力,对于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及某次发行中需要获取哪些信息、如何获取信息是很清楚的。这样,如果要求发行人强制进行信息披露,势必会加大发行成本、延缓发行速度,不符合证券私募发行快捷便利的特点。对于发行人和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是发行人的内部人员,有些人甚至直接是发行人信息的生成者、创制者及信息的传播者。对于上述两类发行对象,发行人无须主动披露信息,但如果投资者要求披露也不得拒绝。对于其他发行对象,获取信息的能力较上述两类投资者弱,因此,发行人应主动向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且,无论发行人是否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都要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且同样受禁止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规定的约束。

3.发行人应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当私募发行的证券转售时,适用证券私募发行时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以确保受让人能获取与投资者相同的信息,维护其合法利益。此外,当发行人出现重大事件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发行人应及时告知投资者,防止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

(五)证券私募发行的转售限制制度

证券私募发行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在公开交易市场自由流通,以防止发行人利用证券私募发行的豁免制度来规避证券的审核。但是,如果完全禁止私募发行证券的转售,难以变现的投资风险固化在投资者身上,会大大降低人们对私募发行证券的投资热情,阻碍证券私募发行的发展。因此,需要对私募发行证券的转售设置各种限制条件。主要包括:

1.转售的私募发行证券与发行人在公开市场发行的证券不属于同一种类。这是为了防止发行人利用证券私募发行的豁免制度来规避证券的审核,将证券私募发行演变成变相公开发行。而且,同种类证券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可能会产生价格的差异,有违公平原则。

2.对转售对象的资格进行限制。首先,转售时的购买者即转售对象必须符合证券私募发行初次购买者的资格要求,以防止证券私募发行演变成变相公开发行。(初次购买者的资格要求已在前文详细论述)。同时,还应该对转售对象的资格作更严格的限制。转售对象为机构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内部人时,这两类投资者获取信息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强,与发行人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其资格不应作进一步的限制。而转售对象为非机构投资者法人和拥有一定资产的自然人时,应仅限于证券私募发行时的认购人。因为证券私募发行的豁免制度是针对发行人而言的,如果私募发行的证券转售给认购人以外的人,因为其信息获取能力较差,此时的转售必须由发行人承担信息公开义务,这就使得证券私募发行的优势无从发挥[3]。

3.对于持有期间的限制。基于私募发行证券的特点,持有该证券的目的在于投资而不是出售。但这是投资者的内心想法,规定一段持有期间,显然可以看成是投资者具有投资意图的外部表现,可以有效防止投资者成为发行人的“承销商”。结合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发展情形和立法状况,对于机构投资者、非机构投资者法人和拥有一定资产的自然人,应规定其持有的私募发行证券在一年内不得转售;对于发行人的内部人员,基于特殊身份,更易成为发行人的“承销商”,其持有私募发行证券的期间可以规定为二年或三年。持有期间的计算,应自取得该证券时起算,且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对特殊主体证券转售的限制规定。

(六)证券私募发行法律责任的设置

法谚云“无救济即无权利,无责任即无义务”。一套完整的、详实的、便于操作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构建完备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纵观我国《证券法》第十一章有关法律责任的48个条文,第23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定了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原则,但除此条与第210条规定外,法律责任整章几乎均涉及行政责任。2002年12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需以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认定违法为前提。由此可见,我国在证券法律责任的构架上过多地强调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惩罚、威慑功能,轻视了民事责任的补偿功能,忽视了民事责任在建立和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中的特有地位[4]。

我们不否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性,但证券私募发行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发行人与投资者这一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及自由意志基础之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具有典型的惩罚功能,无法很好地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使被违法行为所影响的失衡的利益关系得到合理的矫正。而民事责任兼具补偿、预防和警示性的功能,能够最大限度修复受到损害的利益关系。因此,民事责任在证券私募发行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们应当加强证券私募发行民事责任的构建。2002年12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建立的一项标志,可以参照此规定设计证券私募发行民事责任的内容,也可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更加具体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此外,笔者认为应当取消行政或刑事前置程序,赋予投资者充分的诉权。因为执行上述前置程序,不仅加大了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量,浪费监督管理资源,也不利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建立一个以民事责任为主导,均衡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证券私募发行法律责任体系,三者有效融合,共同发挥作用,为投资者寻求救济提供法律依据,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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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兰桂杰)

中美贸易失衡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市场需求结构变化与制度机制创新条件下的科技产业转型升级有着重大的关联。在投资驱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条件下,资源配置、风险投资和市场需求必将向引领科技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转型升级的科技产业领域倾斜。本文在对市场需求约束要素分析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市场需求约束对科技产业转型的影响,并描述了科技产业市场需求约束的若干特点及领域。

[关键词]科技产业;市场需求;约束

一、市场需求约束:要素与机制

市场需求一般是指未来市场对所要投资技术、产品、服务等需要的程度。所谓市场需求约束是指在经济运行中对市场需求行为构成的约束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和综合作用,以及使市场需求行为限制在不越出规定范围的制约机能。在市场经济中,对市场需求行为构成约束的要素,包括宏观约束和微观约束两个方面。宏观约束,主要是指国家一定时期内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方针和政策,社会经济运行机制的有关规则及对各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定等对市场行为所产生的约束;微观约束,主要是指市场需求内部构成要素及经营机制,为适应宏观约束在对市场需求进行的调节、控制过程中,对自身行为产生的有关限制。宏观约束对市场需求行为起主导约束作用,微观约束则是市场为适应宏观约束对需求行为起能动反馈约束作用。

市场需求约束要素主要包括市场约束要素(产品市场约束、资本市场约束、技术市场约束等)、经济约束要素(指税率、利率、汇率等)、法律约束要素、行政干预要素、投资约束要素等。市场需求约束行为的各种条件及其对市场需求的约束作用,构成了市场需求的约束机制。市场需求约束机制可分为外部约束和内部约束。

市场需求约束的有效发挥一般离不开一定的外部约束机制。健全外部约束机制,能有效地抑制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或不合法的行为,促使科技产业调整自身的结构,以适应外部的需求变化。外部约束分为供需约束、科技约束、法律约束、政策约束和体制约束等,其中供需约束是最主要的。对于科技产业来说,能不能合理满足市场需求,形成产业经济规模及其效益,是关系到能否继续知识生产和实现科技产业化发展的主要指标。因此,市场供需是约束市场行为的重要的外部条件。内部约束主要是投资约束和资本约束,其基本要求是投入产出及资本运作的合理性。也就是产出大于投入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投资约束,即投入不能大于货币存量与产出收益之和。投资可以创造市场需求。投资者发现市场中可能出现的新的需求信息,从而投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这种市场的投资行为必然成为引领市场需求的先导力量,带动新兴市场的崛起,从而创造出新一轮的市场需求。其二,资产约束,即资产所有者对市场规模扩张及经营的约束。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股份公司中,财产约束表现为所有权约束。资产约束主要表现在,一是考虑到了市场的供求关系,通过资本运作实现产权结构调整,以至影响市场需求前景;二是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导致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以直接扩大市场需求,包括对新增投资品需求和对新增劳务需求的增长,从而促进市场要素的变化及其需求的增加。

二、市场需求约束领域

市场需求约束涉及到诸多科技产业领域,但其主要约束因素有以下方面:

第一,需求约束因素。虽然市场需求拉动和科技创新推动,是开发市场需求空间的前提,但这一市场需求约束,是以明确市场需求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寻求市场需求的规模扩张及其效益为重点的。市场需求的虚假以及结构性失衡、扩张方向误判,均会造成科技资源和科技投入失误,以及带来新兴市场的需求不足,进而有损于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的活力,成为制约科技供给与市场需求双方协调发展的因素。

第二,资源约束因素。市场需求供给以一定的资源投入为条件,资源的供给成为经济增长和满足市场需求的约束条件。因此,知识、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的供给能力是市场需求调整的基本要素和重要资源。各类资源条件,如研究开发投入、人才合理配置等,特别是人才资源储备、梯队和合理配置,往往构成了市场竞争需求与科技成果供给的制约因素。

第三,成本约束因素。在具备市场需求的现实条件下,科技产品的市场需求仍然是不确定的。因为,市场需求决策往往是以成本一收益分析为依据,如果科技产品成本过高不能带来起码的收益,科技企业就不会追随市场需求的变化。只有通过降低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增加产品附加值并能够被预期收益加以补偿时,科技产业规模才会实现扩张。

第四,科技转化约束。科技成果转化为市场需求的产品,取决于科技成果对于市场需求的适应性和市场结构的变化。没有面向市场需求的科技成果,或只有科技成果没有市场需求,科技产业转型及成果转化就会遭受来自市场的阻力。此外,科技成果转化还具有突出的规模经济性要求,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经济及其效益,形成良性循环,才能开拓市场空间,满足市场需求。

第五,环境制约因素。环境制约因素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社会人文环境、自然生态环境等。在一定的条件下,体制、政策和法规在环境约束中举足轻重,法规不健全,体制和政策法规的滞后,通常是影响科技产业与市场供求关系的主要制约因素。政策工具对环境的影响及其供求引力的作用,对市场需求进行制约也对市场需求秩序进行规范,进而使环境制约因素对市场需求空间开拓,以及科技产业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这些约束因素说明:市场需求及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技创新能力,包括科技创新活动的强度和创新机制的有效性。只有市场需求拉动,没有推动市场需求的研究开发和创新实力等因素的重点支持与积极响应,以及保证科技产业发展的正确战略、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需求只有被它国占有。此外,只有科技实力,但决策失误,脱离市场需求的成果转化、研制和生产的要素集成,也不能用于生产,满足市场的需求。有关调查表明,在科研部门的研究成果中,约有50%被生产和市场证明不可行;有30%尽管在生产和市场上可行,但难以商业化;真正可以进入市场,形成商业化的成果只有20%。

三、市场需求约束对科技产业的影响

在经济转型期,市场约束因素更多地进入了科技产业经济的需求界面。科技产业转型约束因素与市场需求的关系构成了一种新的市场要素。这一新的市场要素是新经济供求关系的总和。改变市场要素就意味着改变市场状况,形成一个新兴产业及其市场。那么,谁来改变市场、约束市场需求呢?有关研究认为,市场创新域、创新点和创新源是能够引起现有市场结构变化,并导致新兴市场需求出现的各种市场要素。但无论是市场创新域、创新点,还是创新源,实际都与科技创新域、科技创新点和科技创新源密切相关。科技创新域和市场创新域微妙的不同之处在于,科技创新域形成的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是实现市场“可以选择”、“引起市场变化”的基础。它的意义在于通过科技创新改变科技产品的作用、结构、市场需求或其他各种产品要素和产品属性,形成能够影响和制约市场需求的产业链或创新域。即通过一种创新方式、创新程度和创新效应,构成一个特定的创新域或产业群,使其成为新兴市场的创新域和市场群。

因此,按照科技产业转型发展要求,“可驱动”、“可选择”、“引领产业转型”、“引起市场变化”等约束因素,将对市场需求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这种需求结构调整包括:

第一,市场需求创新域调整。在选择需求变化作为创新领域调整的基点时,需要充分重视市场需求的阶段性、联系性和层次性。一个新科技产品的潜在需求从研发、中试到市场认可往往有一个阶段性变化,新产品的潜在需求只有实现规模扩张,以及许多企业可以同时进行专业化生产并获得回报,才能真正“可选择”和“引起市场变化”。发达国家一些科技成果市场化失败的案例表明,科技产业化不仅要考虑到它的科技突破和资金投入等因素,还要考虑到市场需求的阶段性等因素。许多情况下,不是科技不先进,而是缺乏对市场需求阶段性的正确判断。缺乏对需求创新域的动态性调整。其次,在需求创新域的调整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市场需求、创新和生产的链接性。创新、生产与市场需求的互动使它们成为运作链的一环。任何一种需求变化都会带动相关需求变化。因此,需求创新必须建立在需求联系性的基础上,从相互联系中发现市场需求、创造市场需求。此外,需求创新域的建立还需要高度重视需求的层次性。应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层次,采取不同的科技创新战略和市场运作方式,实现市场需求的结构性调整。

第二,市场需求创新点调整。在市场需求面临风险的情况下,创新点的选择及其调整尤其重要。需求创新点可以从各种约束因素中选择和考虑,但作为能够引起市场变化并导致新兴市场出现的创新点,一般始于产品研发和创新,及其生产制造、市场需求的响应。产品创新隐含着科技创新和创新方式、创新效应等因素,也反映出生产制造、市场、需求的要求。这样的需求创新点实际上是“三位一体、系统链动”。对需求创新点的调整不仅是市场需求,还包括生产制.造、科技创新的需求点的链接调整。而且这种调整必须在系统性、程序化的状态下进行。

第三,市场需求创新源调整。作为一个市场需求创新的循环过程,需求创新源并非像有些著作所认为来自市场需求的一端,而是来自两端:一端为科技创新源;一端为市场需求创新源。两端的联接而不是开环形成了需求创新的“源源不断”。科技创新源是产生各种科技创新要素的源泉与获取这些要素的渠道,而市场需求创新源是包括消费群体、科技创新、体制政策等要素的创新集成和需求域。因此,需求创新源的调整就是对两者需求创新的系统性调整。当科技创新源与市场需求源相互偏离的时候,就需要对需求创新源进行调整,以便实现两者的协调。当然,需求创新源表明上是由科技供给和市场需求两个方面决定的,但实际上能够影响科技创新和市场需求创新的联接方式、运行机制的制度、组织、手段和方法,都可以开发利用创新源,并影响需求创新源的调整。

总之,市场需求约束因素引起结构性变化,导致资源约束、成本约束、科技约束和环境约束的相应调整,引起市场结构、市场规模和市场层次的连锁变化。这一变化为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提供了大量机遇,开辟了前景广阔的市场创新域和科技产业群。因此,应在制度化、法制化的市场运作规则下,围绕市场需求结构调整,对科技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发展进行系统联接。

首先,加强科技产业与市场需求的协调发展。科技产业发展重点要以市场需求为中心,不仅具有产品规模扩张,而且具有广阔的消费市场和规模扩张效益。科技产业在市场的占有率证明,由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是在相对赢利率的比较中选择先进技术,加快科技产品的市场进入,不仅有利于形成利润递增的利好空间,也有利于刺激研究开发的竞争。

其次,围绕市场需求调整的要求,建立面向市场的“开发一代、研制一代、储备一代、生产一代”的协调发展机制。协调机制的核心是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服务领域创新,建立一个链接科研、生产、市场的综合协调发展的网络,形成一种新型研究开发、中试生产、市场销售的研究开发体系。最终实现创新需求、生产需求和市场需求的协调发展。

再次,建立科技创新与市场需求的双向动态供求系统。供求双方以互动信号的反馈,有效调整科技与市场需求供求脱节的现象。当市场需求发出“饱和”信号时,科技创新、生产总量和产业布局必须作出适应性、结构性调整。通过双向动态反馈和调整,使各方达到协调一致,并在“反馈一调整一反馈一调整”中,实现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科技产业发展,推进新的科技创新群和市场需求创新域的形成。

四、科技产业转型:市场需求约束领域

未来科技的革命性突破将表现出新兴市场需求约束的特点。科技创新将成为这一时期市场创新的动力源泉,成为决定市场需求的第一要素,以及引领市场消费的战略焦点。国内外市场需求结构调整和重点领域发展布局将加快推进科技产业的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的紧密结合。

(一)高科技领先产业

高科技领先并日臻成熟的信息技术产业、生命科学和技术产业、纳米科学和技术产业、资源、环境、空间科学和技术等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这些高技术的科技产业,将率先进入规模经济和产业更替的市场竞争之中。生命科学等将是新的产业突破口,成为最值得关注的主导科技群,并带来农业、医疗、保健、能源、环保等领域的革命性变化,引起市场需求的深刻变革。信息科学和技术在未来仍将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表现出以技术应用和市场需求为主导,通信、计算机与内容产业不断融合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带动工业化的深入发展。在信息技术等的推动下,先进制造技术将得到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未来的发展方向是集成化、智能化、柔性化,并将在科技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市场创新的驱动力。纳米科学和技术将是新一轮市场竞争的热点,并带来科学、技术和产业的重大变革,具有重大的市场化、产业化前景。在纳米技术等物质科学的推动下,材料科学和技术向功能提高、性能改善、体积更小、与环境更友好的方向发展,带来制造业及市场需求的重大变化。资源、环境、空间科学和技术得到更大发展。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特征的环境及绿色环保技术产业,能源技术、节能、储能及新能源技术市场,航空航天技术产业等市场前景广阔。海洋科学将不断进入新兴产业,进一步拓展市场需求。高科技领先产业作为开拓市场需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升级及其重点领域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

(二)高技术改造产业及装备业

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工业装备的更新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潜力。国际经验表明,科技创新与市场需求给传统产业改造及装备制造业提供了发展空间。包括如下几方面:一是高新技术与传统产业及装备制造业融合,使部分传统产业及装备制造业成为高技术产业。如通讯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制造业、集成电路制造业、数控机床制造业、先进武器制造业等;二是提升传统产业及装备制造业产品的智能化、数字化、集成化程度;三是提升传统产业及装备制造业生产过程的柔性化、自动化水平及市场快速反应能力,使制造工艺和装备既能满足市场需求,又能满足高质量、低成本、低消耗和清洁生产要求;四是推动传统产业及装备制造企业业务流程优化重组和管理现代化;五是促进传统产业及装备制造企业间制造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由于制造业在传统产业结构升级中占重要地位,因此传统产业及装备制造业高附加值化核心在于制造业高附加值化,就是通过制造业结构不断升级,加快以劳动、资本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转换,这种转换不仅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而且有利于市场需求空间的拓展。因此,传统产业及装备制造业改造要坚持市场需求导向与政策引导相结合。把开拓市场、满足需求作为传统产业及装备制造业改造的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营造改造传统产业的良好环境。运用规划、技术、政策和信息等,引导、带动传统产业及装备制造业的改造。

(三)科技知识服务业

科技知识服务业是指以科技知识投入作为基础和使用知识的服务产业,也称为知识集约型服务业。随着科技产品价值的变化,知识资本化进程加快,科技知识服务业有了迅速发展。无形资产成为了最重要的资产,不仅引起市场需求结构的调整,也引起科技产业发展的重新定位。未来市场需求的优先重点越来越集中在:促进知识的扩散,提高人力资本素质,促进组织结构变化,满足知识服务需求。相关研究表明,知识服务的营业额不断递增,一些跨国公司的科技知识服务已经占营业额的50%的比例,并成为这些公司的重要支柱产业。这一阶段为科技知识服务赋予了新的定义。单纯依靠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占领市场的局面已不复存在。在这一期间,科技知识服务领域的相关产业也将得到迅速发展。科技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增加值和对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就业比重不断加大,成为新兴市场需求的重要领域。因此,要争取服务领域和机会的多样性,在服务质量、服务机制、服务能力等方面,将发展科技产业与知识服务产业结合起来。通过扩大服务领域,发展知识中介和咨询服务业、金融业、技术贸易服务业等,积极促进服务社会化和经济信息化,开辟新的服务发展领域。

为加快实现科技产业转型、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机结合,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科技产业领域中越来越突出协调推进为整体、重点与优势发展。按照国内外市场需求,集中有限力量,突出相对优势,重点发展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安全,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的产业和产品。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同时,加快国内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与全球科技和产品的兼容。根据国际市场规则和产品技术标准以及知识服务规范,加快国际经济科技的参与性接轨。其次,在发展过程中,重视通过产业转型升级与结构调整,以创新型企业群的动态填补方式进入大型企业退出的市场,实现科技经济、产业转型、市场需求的结构性调整。作为满足市场需求的战略性资源,科技中小企业群或创新型企业的组织结构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的市场占有能力、填补能力和调整能力。科技中小型企业的创业、生存、竞争和发展对于市场需求竞争、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国际性金融危机中仍然能够较好地实现市场需求稳定,与中小企业的创新竞争优势及其贡献不无关联。因此,在配置市场需求的科技产业领域,实现整体推进、重点调整和优势发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大、中、小企业对市场需求结构的对应机制,形成不同规模的专业技术分工体系,塑造适应多元市场需求的分层竞争结构,从根本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水平。

中美贸易失衡论文范文第5篇

一、配置失衡状况

(一) 公共产品支出效率低

虽然政府拥有公共产品的管理的资金, 但是大部分政府并未较好的发挥资金的作用。主要由以下方面原因:一、由于大多数政府部门出现了工作的人员冗余的现象, 政府支付了相对较多的工资费用, 致使提供给大众的公共产品并不充足。二、政府工作人员并没有做得好城乡公共产品计划, 导致配置产品的效率低。

(二) 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不足

现今, 我国大多数公共产品的相关事业由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所控制。例如, 交通局管理公共交通事宜;医疗事业单位负责解决人们的健康问题;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国家的电力管理。不过, 政府仅靠自身的力量并未充分满足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三) 农村自我发展公共产品不充分

目前, 大部分城市地区建立了一套自我管理公共产品的机制, 以便提供更为丰富的公共产品服务。但是农村地区并未建立此项机制, 致使较好能农村解决好公共产品配置问题。

二、解决配置失衡的对策

(一)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提高公共支出的效率

为了解决城乡公共产品的配置是失衡问题, 我国政府需要提高公共产品的生产效率和公共产品的配置效率, 以便用最小的公共支出获得最大的效益。一、生产效率:为了提高公共支出效率, 政府可从以下两方面做起。一方面, 政府应根据岗位聘用相应的工作人员, 避免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另一方面, 政府应该“简政放权”, 发挥私人部门的职能, 做好提供公用产品服务的引导者。例如, 政府可以规划好公共产品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由于大多数私人部门的生产效率相对比较高, 政府部门可把生产公共产品的工作教由私人部门承担。二、配置效率:公共产品的配置效率是检验政府部门的工作能力。为了保证城乡均衡发展, 我国可从以下角度思考问题。 (1) 做好公共预算, 公共预算是国家对各种项目进行一年财政规划。因此, 政府要想提高公共产品的配置效率需要优化预算结构, 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2) 财政分权化管理, 我国政府分为中央直属部门和地方部门。由于地方部门更加接近于当地人们的公共产品需求, 国家上层管理者可以相应赋予地方政府管理财政权利。即地方政府可更根据当地的发展情况提供群众所需的公共产品 (3) 加快户籍改革进度, 目前, 我国城市居民与进城工作的农民在享受公共产品服务上并不对等, 导致农村居民权益受损。因此, 我国需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的步伐。 (4) 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由于部门政府工作人员受到铁饭碗思想的影响, 工作人员对提供人民公共产品的服务上也不上心。因此, 我国政府需要提高工作人员工作效率, 实现公共产品均衡的配置。

(二) 构建公共产品供给的公私伙伴关系, 鼓励私人部门进入公共产品生产领域

由于国家严格控制公共产品的生产渠道, 民间资本基本不涉及公共产品相关工作。由此可见, 国家基本垄断了公共产品的生产市场。但是国家单一控制的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需求。加之, 我国城乡公共产品供给情况比较复杂。因此, 政府部门需要与社会机构等进行合作, 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群众。为了激发公共产品的市场活力, 我国有必要鼓励私人部门进入公共产品的生产领域。首先, 政府可规划好公共产品的工作内容。如政府负责规划公共产品的生产类型、数量等, 以便引导公共产品的工作方向;其次, 政府部门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最佳的私人合作伙伴, 以便共同做好公共产品服务工作;最后, 政府和私人部门需要发挥各自部门的优势, 集中规划与生产公共产品, 进而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 建立起农村地区自我供给公共产品的新机制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公共产品配置并不平衡, 农村地区在相关政府的帮助下也可寻找解决此项问题的新方法。例如, 农村地区可以自发成立合作组织, 开展自我管理活动, 发展当地的公共产品事业。其中, 农村地区在建立农村地区自我供给公共产品的机制时可从以下角度开展活动。 (1) 为了壮大农村地区的自我供给公共产品的合作组织, 相关管着者吸引更多的农村居民加入此项组织。 (2) 由于农民村地区主要发展的农业, 合作组织的管理者可为农户提供农产品生产、管理、深加工等建议, 提高就农产品的经济价值。 (3) 当地的组织管理者需要加大农村教育的支持力度。

三、结语

综上所述, 由于公共产品关系着城市与乡村的健康发展, 我国政府需要重视城乡公共产品的配置失衡问题。政府机构可深入研究公共产品配置失衡的原因, 寻找解决此项的对策, 以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也在逐渐增长。为了满足人们需求, 政府向公众提供了大量的公共产品。但是我国在城乡公共产品的配置中出现了失衡问题。这不仅不利于农村的全面发展, 而且不利于缩短城乡差距。因此, 我国急需解决此项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公共产品配置失衡的现状, 并提供了解决问题的策略, 望能与相关人员进行探讨与交流。

关键词:城乡,公共产品,配置失衡,对策

参考文献

[1] 甘德培.城乡统筹视阈下广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建构[J].轻工科技, 2018 (9) .

[2] 任喜萍.城市发展中公共资源配置失衡三重归因与消解路径[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8 (3) .

中美贸易失衡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贸易战;产业转移;贸易流向;“一带一路”

一、 引言

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一直是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2019年8月1日,特朗普政府不满中国对美国农产品的购买进程,在2 500亿美元中国输美商品征收25%关税的基础上,宣布对余下3 000亿美元的所有中国输美商品征收10%的关税。中国通过暂停购买美国农产品、对约750亿美元美国商品加征10%或5%关税、对美汽车及其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等措施进行反击。此后美国作为反制,将之前2 50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的25%关税调制30%,以及增加3 000亿美元商品税率至15%。显然中美贸易战仍将持续下去,并愈演愈烈。

2008年~2018年间,美中贸易逆差规模由2 848.48亿美元扩增至4 430.55亿美元,占美国当年逆差比重由32.93%升至46.83%。特朗普政府始终将中美贸易失衡作为发动贸易战的理由。本文认为产业转移是中美贸易失衡的主要原因,并且两国贸易失衡符合价值链分工及比较优势。

另一方面,美国单方面发起的对华贸易战严重破坏了全球价值链,不仅会对中美经济造成重大打击,也影响到其他国家乃至全世界的经济发展。那么,中美贸易不平衡是否与产业转移有关?2018年3月以来的贸易战会对中国对外贸易产生了怎样的影响?鉴于此,本文基于1990年~2018年美国对中国和东亚国家(地区)贸易差额占比的变化探讨了产业转移对中美贸易失衡的影响,并以2018年3月为节点,分析贸易战前后中国对外贸易变化情况。对重新认识中美贸易失衡、最大程度地防范或减少中国的经济损失以及拟定中国未来的战略走向具有重要意义。

二、 文献综述

1. 中美贸易失衡原因。中美贸易失衡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从现有文献来看,其主要原因包括:第一,结构性因素。美国进入后工业化时期,服务业占国民经济比重不断提高,而中国以制造业为主的经济结构正好适应美国的市场需求(蔡兴、刘子兰,2012;朱维巍,2014)。第二,数据失真。孙继山(2017)、戴翔等(2018)认为中美贸易失衡存在水分。中国对美国超过半成的货物贸易顺差来自加工贸易,而绝大多数加工贸易又来自外资企业,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下,美国实现了巨大的结构性收益,因此贸易失衡不但有水分,而且不能与贸易利益相等同。第三,东亚因素。中国对美国贸易顺差的根源在于国际产业转移,即东亚向中国转移产业的同时,将其对美国的出口转化成了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刘万锋,2008;杨丹、张宝仁,2012)。第四,国内发展战略。我国粗放型发展战略的累积效应以及长期依靠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出口粗放型发展战略造成了商品结构不合理,外部表现为较强的价格竞争力,并且出口秩序混乱(孙瑞华、张松丹,2006),但美国对中国出口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时候却会有很多政策和条约的限制(林明臻、郭真,2018)。

2. 贸易战对一国贸易的影响。Santos-Paulino和Thirl-wall(2004)估计了贸易自由化对出口增长,进口增长,贸易差额和贸易平衡的影响,发现自由化刺激了出口增长,也进一步提高了进口增长率。毛其淋和盛斌(2014)用中国工业企业微观数据实证发现,贸易自由化显著地促进了制造业企业的出口参与,其中成本效应对企业出口参与的影响程度相对更大。而关税升级会降低加工部门的竞争力,并且影响整个经济体的贸易与福利(Narayanan & Khorana,2014)。吴小康和于津平(2016)、徐艳等(2018)分别运用引力模型和实证检验发现,进口国关税税率越高,中国对其出口越少。有学者专门对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进行了模拟。李昕(2012)利用含中国加工贸易部门的GTAP多国多部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模拟中、美对所有进口商品关税提高10%和100%两种情况,研究发现中国实际经济增长率下降1.67%~4.51%,实物投资下降0.82%~2.09%,贸易摩擦的结果是中国损失更大。

综上所述,学界对中美贸易失衡的主要原因仍未定论,而当今中美贸易战对两国经济的影响是亟需探究的问题。本文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了边际贡献。一是通过1990年~2018年美国对中国和东亚国家(地区)贸易差额数据,分析产业转移对中美贸易失衡的影响;二是以2018年3月为时间点,分析贸易战开始后中国对外贸易流向和流量的变化等。

三、 产业转移对中美贸易的影响

分工是经济增长的源泉,而产业转移则是实现空间分工的重要途径(张少军、刘志彪,2009)。发达国家为了实现国内经济高度服务化、制造业高端化以及向全球价值链的制高点攀升,通过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将附加值低、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至发展中国家(谭介辉,1998)。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结合本国比较优勢,顺利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实现了经济总量与结构的跨越式发展。本文认为产业转移是中美贸易失衡的主要原因。

1. 美国对中国和东亚国家或地区贸易差额的直观分析。本文根据IMF网站数据计算了1990年~2018年美国与中国和东亚国家(地区)的贸易差额占美国总逆差的比重。美国对日本的贸易逆差占比由1990年的35.80%降至2018年的7.70%,降幅最大,其次对中国台湾的贸易逆差占比由9.94%降至1.77%。值得关注的是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占比由1990年的9.24%猛增至2018年的47.71%。另外,美国对韩国的贸易逆差占比变化较平稳,而对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甚至出现了贸易顺差,对东亚其他国家(文莱、缅甸、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越南在内的东盟各国)的贸易逆差占比逐年上升,从1990年的6.08%提高到2018年12.01%。

绘图可以更直观地发现,从1990年~2018年美国对中国和美国对日本以及“亚洲四小龙”贸易差额占美国总逆差比例的变动呈“剪刀差”态势。具体表现为:美国对日本和“亚洲四小龙”贸易逆差比重大幅缩水,共减少46.56个百分点;对中国贸易逆差比重指数型上升了38.47个百分点。

2. 美国对中国和东亚国家(地区)贸易差额的计量检验。

(1)数据来源。本文选取的变量有: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额占美国总逆差比重,美国对东亚(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贸易逆差额占美国总逆差比重,分别用X,Y来表示。由于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经贸步入新台阶,同时伴随着东亚对中国的产业转移。因此,样本研究年限为2000年~2018年。数据来源于IMF数据库。

(2)计量检验。由于本文研究的变量数据是时间序列,而绝大多数时间序列是不平稳的,因此先要判断变量是否平稳。使用Stata软件对变量X、Y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1中的“变量的单位根检验”所示:变量X不平稳,而变量Y平稳。因此还需要检验X、Y两个变量序列一阶差分后是否存在单位根。

如表1中的“变量一阶差分后的单位根检验”所示,对变量X和Y进行序列一阶差分后,P值均小于0.05,不存在单位根,说明变量一阶差分序列平稳。

接下来需要根据信息准则确定模型的最优滞后阶数。表中“最优滞后阶数检验”显示,根据FPE和SBIC准则,只要滞后1阶。根据LR检验以及AIC和HQIC准则,选择滞后5阶。权衡考虑,本文选择滞后5阶。

最后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美国对东亚贸易逆差占比减小是美国对中国贸易逆差占比增大的格兰杰原因,而美国对中国贸易逆差占比增大不是美国对东亚贸易逆差占比减小的格兰杰原因。就经济学意义而言,中美贸易失衡实际上是由于东亚国家(地区)向中国产业转移所致,符合价值链分工及比较优势。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东亚国家(地区),甚至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对华投资、产业转移的方式,将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含量偏低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向中国以及发展偏落后的东亚国家(越南、柬埔寨等)转移。中国逐步成为制造业大国、世界工厂。与此同时,美国产业空心化严重,非物质生产的服务性产业比重远远超过物质生产部门,虽然近年来通过产业回流等方式有所缓解,但产业转移等因素造成的中美两国巨额贸易差额在短期内很难改变。

四、 贸易战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1. 总体进出口规模有所上升,但增速放缓。根据中国海关总署数据,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为4.26万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为2.34万亿美元,进口总额为1.91万亿美元。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为4.6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8.2%;其中出口总额为2.50万亿美元,增长6.9%;进口总额为2.11万亿美元,增长10.4%。进出口总体规模均有增长。

但从月度同比增速来看,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进出口平均增速为8.76%,比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下降了3.81个百分点;出口平均增速7.70%和进口平均增速10.47%,相应下降了3.28和4.88个百分点。2019年2月,出口同比增速更是低至-20.7%。由此可见,自2018年3月中美贸易摩擦开始以来,虽然中国货物进出口规模仍在不断上升,但不管进口还是出口,其增速均受到不小影响。

2. 对美贸易受阻,贸易流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1)进出口增速。本文根据IMF数据计算了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中国对前四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东盟和日本,以及韩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除去数据缺失的巴勒斯坦共63个国家,下同)的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速。出口方面,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增速为5.83%,低于总体出口增速1.05个百分点;中国对欧盟、东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口分别增长8.95%、12.23%和7.77%,增速分别高于总体增速1.97、5.25和0.79个百分点。进口方面,中国对美国的进口减少了9.63%,下降显著;中国对欧盟、东盟、日本和韩国进口增速均低于总体进口增速;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进口增速则高达18.34%,高于总体增速7.85个百分点。

贸易战开始以来,中国对美国出口增速放缓,进口出现了大幅下降。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合作愈发明显,对其进出口增速均高于总体进出口增速。

(2)进出口占比变化。出口方面,2017年至2018年,中国对各国或区域的进出口占比变化很小。但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占比快速下降,由20.35%降至16.24%,2019年后欧盟甚至超过美国成为中国最大出口伙伴;而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口占比呈上升趋势,2019年4月中国对其出口占比已高达30.59%。

进口方面,2017年至2018年同年较稳定,但从2018年3月起,即贸易战开始之后,趋势就立刻发生了变化。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进口占比由25.11%上升到27.68%;对美国的进口占比从8.58%降至5.79%;对欧盟、东盟、日本和韓国的进口占比仍然变化不大。可见贸易战开启之后,中国对美国的贸易活动更多地转移到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3)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变化。本文参照邹嘉龄等(2015)方法,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划分为中亚5国、蒙俄2国、东南亚11国、中东欧19国、南亚8国以及西亚、北非19国6大板块。时间同样选取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和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两大块。

出口方面,增速最快的是东南亚和中东欧,分别同比增长了12.23%和17.68%;其次是蒙俄和南亚,分别增长了7.49%和5.20%;中亚和西亚北非略有下降。进口方面,整体增速较高,其中中亚、蒙俄和西亚北非的增速高达29.24%、33.50%和33.67%;增速最低的东南亚为7.40%。进出口总额可见图1,东南亚11国在进口和出口两方面均处榜首,西亚和北非18国占据次位。

3. 贸易结构难以优化。本节主要比较我国重点商品2018年上半年和2019年上半年分别累计出口金额同比增速以及占总出口比例变化。

2018年上半年机电产品和高新产品累计出口金融同比增速分别为15%和18.3%,比总出口增(下转第57页)速(12.7%)高出2.3个百分点和5.6个百分点,增速迅猛。而2019年上半年,我国总出口同比增速仅为0.1%,其中机电产品和高新产品同比增速降至-0.6%和-2.3%。可见美国贸易战重点针对的机电产品和高新产品出口受到严重影响。与此同时,服装及衣着附件和农产品出口在贸易战影响下也持续下滑。以上四大类商品在2019年上半年占总出口比例均出现下降。若贸易战继续下去,我国出口结构将难以优化。

4. 一般贸易出口占比提高,贸易附加值上升。2019年上半年,中国一般贸易進出口1.28万亿美元,同比下降0.56%。其中出口6 880.4亿美元,进口6 055.7亿美元。而一般贸易占总进出口59.86%,比2018年上半年提高了0.88个百分点。加工贸易进出口5 289.6亿美元,同比下降7.49%。其中出口3 446.6亿美元,进口1 943.2亿美元。加工贸易占总进出口24.94%,比2018年上半年下降了1.47个百分点。

从贸易方式角度看,一般贸易相对于加工贸易占比提高,尤其是在出口端,因此贸易战影响下,我国贸易附加值水平反而略有提高。

五、 结论与建议

中美贸易失衡背景下,两国贸易战持续升温。本文基于1990年~2018年美国对中国以及东亚国家(地区)的贸易差额数据,利用实证计量模型探究中美贸易失衡的根本原因。同时,以贸易战开始之时2018年3月为时间点,分析其前后各一年中国对外贸易变化情况,发现中国货物进出口增速放缓;贸易流向由美国转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机电产品和高新产品出口增速大幅下降;短期内一般贸易相对于加工贸易占比提高,尤其是出口端,有利于我国贸易附加值的提升,但是否会长期影响仍有待考察。由于贸易战有滞后效应,若其持续下去,之后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大大超过本文所示结果。

根据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第一,中国应加大对外投资,加快产业向中西部、其他发展中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转移的速度,优化海外市场布局,通过产业转移缓解中美贸易不平衡;第二,加快调整我国产业结构,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升级,提升产品质量和国内增加值比例,实现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提高;第三,出台各种政策刺激国内投资与消费,推行供给侧改革,使高端产业与内部消费需求相适应。贸易战终究会给两国带来损失,只有解决内部失衡问题,才能更好地应对外部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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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旭泽(1994-),男,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浙江工业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学。

收稿日期: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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