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法人章程范文第1篇
自2016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企业改制登记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指南。
2、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工商局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
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由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投资的部门作为公司股东。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填写有关登记申请资料→登记机关进行预审→申请人凭预审通知书,带齐申请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到登记注册大厅办理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
办理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还需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还需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5.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9.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0.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和第10项材料合并提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 12.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的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1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
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4.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企业年报
登记成立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咨询方式
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
联系电话
全市业务咨询电话:0769-12345;0769-26986138 莞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41080; 石龙分局咨询电话:0769-86182930; 虎门分局咨询电话:0769-85248262; 东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3166111; 万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88816; 南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414149; 中堂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1681; 望牛墩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3312; 麻涌分局咨询电话:0769-88230078; 石碣分局咨询电话:0769-86360116; 高埗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01681; 道滘分局咨询电话:0769-88310612; 洪梅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36618; 沙田分局咨询电话:0769-81262123; 厚街分局咨询电话:0769-85584186; 长安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80701; 寮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29529; 大岭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5623382; 大朗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28608; 黄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64197; 樟木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12780; 清溪分局咨询电话:0769-87322102;
塘厦分局咨询电话:0769-87812312; 凤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503337; 谢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63410; 常平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34095; 桥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1026090; 横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77310; 东坑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81551; 企石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66110; 石排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53127; 茶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41327; 松山湖分局咨询电话:0769-22894228
相关表格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民办非企业法人章程范文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呼伦贝尔天人经济文化研究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推进呼伦贝尔经济发展和文化大市建设。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
本单位的隶属上级单位是:呼伦贝尔民族历史文化研究院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呼伦贝尔市新城区规划三街三路市图书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徐占江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叁万元;
出资者:徐占江金额:叁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呼伦贝尔市的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编辑出版销售有关呼伦贝尔经济文化方面的论著;
(三)对旅游景区、博物馆、文化景观等进行创意策划设计;
(四)举办有关经济文化方面的研讨会议。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 1
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徐占江。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4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民办非企业法人章程范文第3篇
2005/5/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
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
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在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楼D座
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
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中心是由上海英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
心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高翔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中心董事会由高翔、高永光、陈晓燕、金兴国、高家伟、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中心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2. 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新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招收受教育者;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 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
方便;
(五) 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中心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 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 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 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 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 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培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主任应予免职:
(一) 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 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主任职责的;
(三) 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 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 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 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中心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培训中心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中心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二十九条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
第六章 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新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中心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中心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中心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中心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中心主任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
民办非企业法人章程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海市银海区顺怡幼儿园。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个人投资、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海市银海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海市银海区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贵州开发区C9区顺怡花园。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陈海莲。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 元;出资者:陈海莲 ,金额:10万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业务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三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四) 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海莲。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
(一)开办资金10万元;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民办非企业法人章程范文第5篇
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源于现代企业管理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思想, 这种财产权实际上是法人所享有以经营权为核心的全部财产权的总称。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 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其目的是促使民办高校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从而保证学校教学活动正常运行, 而随着陕西民办高校快速发展, 法人财产权管理问题频出, 产权模糊、权责不清等问题制约陕西民办教育发展。因此, 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已成陕西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
二、陕西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 产权关系不明晰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 民办高校对其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而民办高校的出资者不享有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 但《促进法》却未就办学积累增值部分产权﹑剩余财产分配等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陕西民办高校发展中资产积累越来越多, 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 民办高校投资者对产权归属心存忧虑, 不敢对民办高校投入过多, 影响民办高校长远发展。
( 二) 合理回报难以落实
陕西民办高校可选择申报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两种类型。由于落实合理回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 获取合理回报程序过于繁琐, 合理回报难以落实。此外, 投资人如果申报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 容易给公众造成唯利是图的不良印象, 因此陕西多数民办高校选择申报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类型。但迫于办学经费压力, 部分高校通过违规操作取得经济回报, 这对民办高校的规范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 三) 资产撤出﹑转让无路
根据目前民办教育法律规定, 投资者一旦将资产投入民办高校, 除非办学终止, 否则资产无法撤出或转让。法律规定的初衷是为维持民办高校稳定发展, 避免投资者中途撤资对民办高校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然而这一规定却抑制社会资本投资民办教育的热情, 由于资产一旦投入民办高校就无法撤出或转让, 投资者在对投资前景还没有充足信心的情况下不敢投资民办高校, 大大限制陕西民办高校有效融资和发展壮大。
( 四) 资产过户存障碍重重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资产; 民办高校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陕西大多民办教育投资者对此规定不理解甚至是产生抵触情绪。他们一方面担心资产过户后投资者会丧失对其资产支配权和资产增值部分受益权; 二是在办理法人资产过户过程中遇到资产增值部分处置难、资产重估分配难、债务分担难、财产变更登记手续复杂等诸多困难, 这就使得陕西民办高校资产过户工作障碍重重。
三、推进陕西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落实的对策建议
( 一) 加强立法, 明确民办高校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陕西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立法, 从法律层面对民办高校产权归属做出清晰界定, 确保投资者原始投入资产和增量资产的合理分配, 从而打消投资者投资民办教育顾虑。根据民办高校资金来源差异采取不同分配方式: ( 1) 对于由个人或企业出资﹑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 可由投资者通过协商或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 2) 对于由个人或企业出资﹑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 出资人只能从结余财产中收回原始投资, 剩余部分资产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并且只能用于民办教育事业。 ( 3) 对于部分捐资、部分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 可由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结余财产, 余下部分应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 4) 对于完全由社会捐资设立的民办高校, 其剩余财产应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并全部用于民办教育事业。
( 二) 尽快落实分类管理的相关优惠政策
对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 在税收及信贷优惠政策方面应与公办高校享有同等待遇, 有效落实和监管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 应尽快制定合理回报取得的标准和程序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三) 建立科学有效的产权转让制度
为保障民办高校出资人的权益, 促使资本合理有效流动, 应在修改相关法律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的产权转让制度, 化解出资人资产撤出﹑转让无路的困境, 从而消除其投资疑虑, 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 四) 简化流程, 实行“零”规费过户
陕西教育主管部门首先要与举办者进行充分沟通, 提高其对资产过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同时应尽量减轻投资者的过户负担, 需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降低过户的成本, 实行“零”规费过户, 并最大程度简化相应流程, 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投资者的理解和支持, 确保过户工作平稳开展。
摘要:陕西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落实不到位, 存在产权关系不明晰﹑合理回报难以落实﹑资产撤出转让无路﹑资产过户障碍重重等突出问题, 建议明确民办高校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落实分类管理的相关优惠政策﹑建立科学有效的产权转让制度﹑简化流程实行“零”规费过户以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 促进陕西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陕西,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
参考文献
民办非企业法人章程范文第6篇
二OO五年六月
×××(民办学校名称)章程
(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名称是;
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如宁波市××县(市)区××××学校(前面两个×是指学校字号,后面两个×是指学校类别)。
第二条学校的性质是。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是。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
(必须载明: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五条学校住所是邮编。
办学场所地址是邮编。
(住所是指学校办公机构所在地址,办学场所地址是指具体开展教学活动的场所地址。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如宁波市××区××路××号。住所和办学场所一致的,可不再另写办学场所地址。)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额。)
第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
(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下省略),其成员由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
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园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园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学校设校长(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副校长(副园长)协助校长(园长)工作,校长(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园长)指定的副校长(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资产具体数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
(一) 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万元;
(二) 政府资助万元;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捐赠万元;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