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基金会构成论文范文

2024-03-19

政治基金会构成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职高专;艺术设计专业;色彩构成:教学

色彩构成是具有90多年历史的包豪斯基础教育体系中的一门课程,在艺术设计专业基础教学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进步、科技发展和观念更新,艺术设计进入了新的阶段,高职艺术设计教育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社会发展要求高职艺术设计专业培养出思维敏捷、创新意识强、能适应现今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目前,高职艺术设计专业色彩构成的教学往往都沿用几年甚至几十年不变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存在着弊端和不足。

高职艺术设计专业色彩构成教学存在的问题

重视理论教学,缺乏实际应用 在色彩构成教学中。基础教学的内容过多,很多教师在教学中往往刻意强调色彩构成的定义和几种固定的构成形式,而往往忽略了色彩构成的实际应用和学生对色彩感性认识的训练,不但造成了学生因感到学习枯燥无味而丧失了学习兴趣,更重要的是学生的思维因僵化的形式和理论受到了约束和限制。

教学模式陈旧 大都沿用比较陈旧的教学模式,或者应用一般理论课程的教学模式和方法,通常是以黑板加粉笔的教学手段授课,完成理论教学内容后,再进行手绘训练,以作业的形式呈现出来,最终由教师点评。学生在整个课程教学过程中始终都是用颜料这种一成不变的介质来表现作品。虽然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很好地训练学生对颜料技法的运用,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大部分时间都浪费在用颜料再现给定的构成规律上。忽略了学生自身对色彩的感性认识和把握,认为色彩构成就是色彩堆积,从而造成以后的专业设计过于单调、乏味,缺乏创新和创意。

专业结合性不强 色彩构成作为艺术设计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很多情况下都是面对不同的专业方向而开设,并且有时对不同专业方向的色彩构成进行不同的课时安排。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大都采用了统一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很少会考虑到学生的专业方向,根据学生的不同专业方向修改自己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从而使学生把所学内容更好地应用到以后的专业学习中。这就导致了学习的不连续。有时学生会感觉学习色彩构成课程没有用处,学习效果很差,作业也只是敷衍教师。

高职艺术设计专业色彩构成课程教学改革的尝试和探索

针对高职艺术设计专业色彩构成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原有的教学模式进行了改革,主要有以下几点尝试和探索。

理论教学为辅,案例教学为主 单纯讲解理论教条和构成形式,不但会加重学生的负担。而且会使学生对学习感到厌倦。教师在教学中要改变死记硬背构成规律的传统模式,注重案例的作用,通过案例学习色彩的具体应用。例如,在教学过程的初期可以举中国传统的宗教壁画、民间年画等作为实例。这些典范是当代设计取之不竭的源泉,可以给学生很好的启迪。在色彩构成教学中可以经常安排这样的训练,培养学生对色彩的感性认识,并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主动性。

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在传统的色彩构成教学中,教师准备的教案大都是单一的文字方式,在教学中用板书的形式展现给学生,这种教学模式单一而枯燥,教师讲得费力,学生听课效果也不好。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师在备课时就可以展现大量的教学资料。教学资料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书本、图片、声音、视频等等,这些资料都可以通过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如电脑、投影仪、电子白板等方式展现出来。学生通过生动形象、灵活多样的形式学习教学内容,可以有效提高学习兴趣和学习效率。在课程教学的后期。让学生借助电脑辅助设计软件代替颜料来表现作品,大大节省学生的制作时间,使学生从枯燥无味的涂颜料的过程中解脱出来,把精力放在色彩应用上。提高了学生作品的创新性和整体效果,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和成就感。在新技术、新观念不断涌现的今天,教师要不断更新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在色彩构成中应用电脑辅助设计可以有效利用有限的课时。训练学生的色彩应用能力。

紧密结合学生的专业方向 首先要求教师在进行授课时要清楚所授班级学生的专业方向,根据不同专业方向和课时,对色彩构成教学进行思考,确定适合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安排。教师授课时以实用性为原则,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方法,结合学生的专业提出结合专业方向的案例,以教师引导、学生参与的形式来完成教学。例如,在环艺专业的色彩构成基础教学中,教师提出的实际案例可以是一些室内设计的配色实例:而在服装设计专业的色彩构成基础教学中,教师就要提出一些服装色彩搭配之类的案例。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充分地了解色彩构成这类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消除学生敷衍教师完成作业的情况。学生在掌握色彩构成内容的同时,在以后的专业学习中能不自觉地应用色彩构成知识。

色彩构成是艺术设计专业学生从素描、色彩等基础课程向专业设计类课程迈出的第一步,因此,一定要重视色彩构成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针对学生的专业方向。以训练学生色彩感性认识为主,提高学生的色彩实际应用能力。为学生以后的专业学习打下基础。作为知识的传播者,教师要适应时代的要求。及时补充新的教学内容,运用新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政治基金会构成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平面构成;点;线;面;服装设计

一、平面构成在服装设计中的应用

平面构成是现代设计学中的基础理论之一,与色彩构成、立体构成合称为三大构成。起源于俄国构成主义,之后为包豪斯用于教学,作为设计核心基础课程延用至今。平面构成主要研究的是点、线、面在二维空间中的组成法则及规律等。平面构成中的三大元素点线面,在服装的应用中极多且广。

1.点元素在服装中的应用

点是设计中最活跃的元素,在服装中的运用也是如此。当我们在设计时,有时会遇到沉闷呆板的状况,这时候倘若将点元素灵活运用其中的话,便能缓解这样的不利情形,起到画龙“点”睛、万绿丛中一“点”红的作用。对点的应用,可以是少量的,也可以占很大比重;在构成方式中也是五花八门。在服装设计中,应用的点有多种,例如大点、小点、虚点、实点、黑点、白点、光滑的点、粗糙的点等等。运用到的构成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例如重复构成、对比构成、近视构成、渐变构成、发射构成、肌理构成、特异构成等。其中点元素在服装设计中运用得最多的组成形式有重复构成、渐变构成、肌理构成、对比构成等。

点的重复构成运用的部位很灵活,也很多变,有时候整套服装都可以用上同样的点元素,以达到重复构成的效果。点的重复构成在服装中的应用,让人感觉简洁大方,统一和谐。

点的渐变构成在服装中的应用多为上装或裙装,位置可以在腰上,也可以在肩上或其它部位,大致的组成方式为大小渐变,抑或点的明度渐变等。

点的肌理构成在服装中的应用,尤其在各种服装赛事中较为常出现。当今很多服装比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对面料的把握及创新应用。而面料的创新中,很多都会用到点的肌理构成,将各种各样的点组成想要的特殊肌理效果。这样的点组成的肌理可以运用在服装的很多部位,比如腰部、腰部、腿部等,根据服装的款式设计来分布。

点的对比构成在服装中的应用也是非常常见,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构成方式。对比构成中又有很多小分类,其中服装中最常用的是大小对比、聚散对比等。大小对比便是不一样大小的点按照一定原则组合成的构成效果,在服装应用上位置分布十分广泛。

2.线元素在服装中的应用

线的品类繁多,大致可分为直线与曲线。直线有交线、平行线、直线、虚线;曲线有抛物线、旋涡线、曲线、弧线、椭圆线、任意封闭的曲线等。线在描绘过程中,还有粗线细线之分,除此外,根据纹理来分,又有纱布线、圆滑的线等。

线是设计中最富表现力的元素,因此线的构成在服装设计中极富表现力,它可以表达柔和、也可以表达粗犷;它可以表达简洁、也可以表达丰富;它可以表达整齐、也可以表达凌乱等等,表现力极为强大丰富。线元素的构成形式在服装中主要有肌理构成、重复构成、对比构成、渐变构成、发射构成等。

线的肌理构成在服装设计的应用中很容易得到表达。线的肌理构成可以在服装中的体现可以是服饰中装饰,也可以是服装结构本身。针织毛衣本身就是由毛线按照服装款式组合成的特殊肌理构成。

线的重复构成在男士衬衫依领带类服饰中特别常用,通常由同样粗细的线条或是横式排列、或以竖式排列,运用在男装上,可给人整洁、整齐、稳重、成熟干练的感觉。

线的对比构成在服装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一些特殊的图案效果。例如不同的明度组成的线会出现特殊的空间效果;又如粗细不一的线构成的对比,会让服装的形式感更为丰富。

线的渐变构成,尤其是线的疏密渐变会让人产生强烈的空间感,甚至给人一种从二维上升到三维的特殊感受。根据这一特性,线的渐变构成主要被应用在前卫服装设计,或者高科技服装设计中。

线的发射感是十分强烈的。练条以一个中心或者多个中心发射式的排列构成,给人很强的冲击力。一些条线的国旗图案,应用在服装中时,便会呈现发射构成。

3.面元素在服装中的应用

点的扩大便成了面,点因为太过细小而不能表达的效果,面却能做到。面从形状分类,可以分为几何面和有机面。几何面有三角形、四边形、梯形、圆形等等,有机面则是更随意性的面,具有偶然性,有机性。面元素在服装设计中构成形式主要有重复构成、对比构成、近视构成、特异构成、肌理构成等。

面的重复构成在服装中的应用随处可见。如格子套装,格子衬衫,便可以归为几何面的重复构成,给人稳重、高雅、高品味的感觉;还有一些如扎染工艺制作而成的服饰,上面也会应用到规整的几何面的重复排列,给人很强的装饰性感觉。

面的对比构成,在服装中应用得最多的有黑白对比,大小对比等。香奈儿的经典黑白双色鞋是对黑白对比构成最好阐释,简洁高雅大方,流行至今仍是经典。还有拼接布在流行市场中的应用,明度与大小的对比构成,也成就了人们对其的喜爱。

面的近视构成,在童装服饰中很是盛行,这些近视构成的面大多以图案组成。通过面的形状上的近视,基本形的近视,骨骼的近视,体现在服饰图案中,给人丰富而不呆板的感觉。

面的特异构成,主要应用在一些性比较艺术化的服饰上。在服饰整体有序的图案安排中,出现一些特异图案的变化。比如在一片整齐排列的黑色拼图里出现一片白色拼图。面的特异构成在服饰中的应用,主要有形状特异、骨骼特异、大小特异、方向特异、位置特异、色彩特异、肌理特异等。

二、设计大师对平面构成的应用

1.草间弥生

草间弥生是当代艺术史中不能逃避的一位伟大艺术家。草间弥生的作品最大的特点便是将圆点反复在装置或画板上排列出现。她的这一艺术特点,使她被世界称为“圆点女王”。她的地位与安迪·活霍尔、村上隆齐名。而成就这样一位伟大的艺术家的,却仅仅是平面构成中点的元素的成功运用而已。

草间弥生将这些圆点,按照一定的构成方式(多为重复构成、对比构成极肌理构成)布置在任何她想结合的画面或装置上。例如她将南瓜装置的棱全由圆点的肌理构成排列,看上去给人简洁而又有趣,甚至荒诞的感觉。另外她还将点的元素按照一定的构成形式,布置在墙壁、沙发、花朵、蘑菇、黄瓜、蝴蝶等上,便成了价格高昂的当代艺术作品。

草间弥生与高端时尚品牌LV合作推出圆点服装系列,备受业界关注及圆点发烧友的追捧。草间弥生让LV从睡衣、珠宝到风衣,所有产品都印上草间弥生标志性的圆点图案,通过反复构成以及近视构成等,让这些产品看上去前卫新潮而别具一格,深受高端消费者的喜爱,是艺术与时尚的完美结合,也是平面构成点的元素在服装中的经典运用。

2.三宅一生

三宅一生是日本乃至世界级的著名服装设计师。这位热爱创新的服装设计大师,被某时尚评论家誉为“我们这个时代中最伟大的服装创造家”。而人们对他的服装及品牌最深的印象恐怕便是他的“一生褶”。这些褶子所产生的线条感,既是线的重复构成和肌理构成,更是平面构成中线元素在服装设计中的成功典范。

3.圣·洛朗

圣·洛朗无疑是西方最伟大的服装设计师之一。时尚评论家甚至将其誉为“第一个将艺术融于时装的设计师。”1965年,因受到荷兰画家蒙德·里安作品集启发,圣洛朗推出了蒙德里安直筒无袖连衣裙系列,运用的是几何色块分割原理搭配,结合现代艺术的简洁剪裁,广受业界及消费者喜爱,成为服装史上的经典之作。众所周知,蒙德理安的作品正是简单的几何面的构成,圣·洛朗正是将这种简洁的面的构成应用到服装中,使之在服装设计中大放异彩。其中运用的面的构成形式有对比构成及分割构成等。

三、平面构成在服装设计中的重要性

一切二维设计皆逃不过平面构成的范畴,点线面是归纳出的三大基本元素,因此点线面的各种构成形式几乎涵盖了设计的各个方面。平面构成不仅在服装设计中显示出举足重轻的作用,也在二维设计其它领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广告设计、包装设计、网页设计、标志设计等等。没有平面构成,设计师就会没有章法,像只无头苍蝇误打误撞。

在服装设计中,我们将款式结构设计好,确定了大的框架后,便是一些具体的内容添加,如图案、肌理、花纹等等,这正是一件服装中的精彩之处,如果没有这些细节,便不能体现设计师心中的美好想法,而这些无不是平面构成的内容。平面构成给了服装师最基本的审美标准,也为设计师在寻找灵感过程中提供基础参照。当我们有了想法,找到了素材,便可以将这些素材简化为最简单的点线面,然后通过一定的构成方式,安置在我们的服装中。平面构成正是我们在做设计时的指导方针,没有他的指导,做设计时恐怕会走上一些弯路,有了它的指导则让我更快捷地将我们的灵感素材组装起来。因此,平面构成在服装设计中不可或缺。

四、结语

无论是名贯东西的当代艺术家草间弥生,抑或是服装史上留名青史的三宅一生、圣洛朗,他们的成功设计分析下来都是平面构成的成功典范。因此,从以上分析来看,每一个学服装设计的学生都应当对平面构成的学习引起十分的重视。一定程度上,我们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与竞争者比的便是我们的基础。只有基础打牢,使用时才可信手拈来,得心应手。绝不能染上那种得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坏习气。

参考文献:

[1]张笑非,张锦.二维造型基础,2011,2

[2]韩丹.将平面构成解读于服装设计之中,2012,10

[3]周少华.实现设计:平面构成与服装设计应用,2012,6

政治基金会构成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本文通过文献查阅和专家访谈,对篮球意识的概念、特点、影响因素及篮球意识的培养途径等问题进行探讨,认为篮球意识是一种自觉的心理活动,是运动员在球场上进行感知、分析、判断、思维等心理活动的综合反映。

关键词:篮球意识 构成要素 影响因素 提高途径

前言

篮球比赛是一项集体的对抗项目,它不仅要求运动员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技术水平,而且要求运动员具备良好的篮球意识。运动员如具有了良好的篮球意识,就能在比赛场上根据攻守态势,主动地寻求和掌握战机,采取恰如其分的对策和行动,最大限度地发挥本人和本队的优势,克敌制胜。因此,对篮球意识的研究一直受到篮球界的高度重视。本文通过调查近几年有关文献,从心理学的角度着重探讨篮球意识的概念内涵,为提高我国篮球训练科学化水平做些有益的探索。

1.篮球意识的概念

所谓篮球意识是指篮球运动员在从事篮球实践活动中,经过大脑积极思维、提炼积累的,一种正确反映篮球运动规律性的、特殊心理素质和心理机能的反射能力。人的意识过程是通过对周围客观事物的感知并进行思维加工而完成的心理活动的最高级形式,并且通过行动表现出来。篮球意识是在篮球运动中产生的心理活动,它涉及篮球运动的各个方面。它的形成是两个信号系统相互协调的结果,其中第二信号系统的思维能力是篮球意识产生的重要条件。

2.篮球意识的特点

2.1协同性

篮球是一个集体运动的项目,要求运动员的认识高度统一。假如场上运动员的战术意识水平参差不齐,配合就很难协调一致,就会影响全队技战术水平的发挥,甚至会影响团结,导致比赛失败。所以对一个球队来说,不仅有一流水准的个体战术意识,而且要有协同一致的整体战术意识。

2.2灵活性

篮球场上的技战术丰富多样,场上形式变幻莫测。如果运动员固执己见,死板机械,为预定的战术设想所束缚,不能根据场上的变化作出适当的反映,必然会被对方牵制,难以获得比赛的胜利。因此,高层次的篮球意识必须具有灵活性和随机应变的能力。优秀的篮球运动员必须根据场上的具体情况随机应变,以便更有效地制约对手,克敌制胜。

2.3实践性

篮球意识是在运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运动员在跑、跳、运、传的运动中,通过观察判断,形成战术意义上的认识,并迅速付诸相应的技、战术行动之中。同样,篮球意识的体现与修订,必然要以运动实践的需要为根本原则。任何战术意识必须符合比赛实际情况和行动规律。同样的技术,由不同的运动员使用出来,其效果也会有异。所以在比赛场上,必须迅速做出合乎客观实际的抉择,而不能盲目或错误的判断。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技战术的优势。

2.4瞬时性

篮球意识的形成是一个具体过程,而运用往往只在一瞬间。篮球比赛的特点是高速度、强对抗,完成运作的时间及为有限。机会的把握只有短短的一刹那,这就要求运动员对场上的各种情况随时作出快速而正确的反映,即在动作的瞬间,经过瞬间思维产生行动意图并付诸于实施。任何迟疑都将会贻误战机。

2.5节奏性

在比赛中,篮球技战术意识表现出极强的节奏性。篮球比赛的速度呈现相对的快与慢,运动员篮球意识表现的强弱与正确程度,时刻受到比赛速度和比赛节奏的制约。有时由于反应和瞬时思维落后于赛情突变的速度,以至来不及形成合理的战术意识,而不得不借助于直觉、推测和事先确定好的意图行动。同时,具有极好篮球意识的运动员不仅体现在技战术应用上,而且体现在对比赛节奏的把握上。篮球场上,如果控制不了比赛的节奏,就是有再好的技术和战术,也只能以失败告终。

3.影响篮球意识的因素

运动员在比赛时所采取的每个行动,都要受篮球意识的支配。因此,篮球意识对比赛起着巨大的促进或妨碍作用。影响篮球意识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可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的因素有:专业和文化知识的水平,技战术水平,智力意志品质,神经类型,性格气质等因素。客观方面的因素有:教练员的训练水平、管理水平、知识水平,同伴水平,训练的环境、场地、器材及训练的时间、内容等因素。

4.培养篮球意识的方法和途径

4.1提高文化素质,加强篮球理论知识的学习

运动员在比赛中对场上出现的复杂情况,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需要有一定的概括能力和较强的逻辑性。应该让运动员在理论知识的学习中,充分了解篮球运动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律,深刻理解规则和裁判法,学习一些生理、心理、运动力学、运动技巧等基础知识,开阔他们的眼界,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和丰富的想象力。

4.2观察能力的提高

观察能力是形成篮球意识的前提,因此必须重视观察习惯和观察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在两个以上技术动作组合与衔接练习中,培养运动员的观察能力,提高用眼的余光观察的能力。

4.3在技术训练中渗透篮球意识训练

在技术训练中渗透篮球意识训练,是培养篮球意识的基础。篮球意识是在长期的有计划的训练过程中科学地、潜移默化地形成的,一个篮球运动员从开始接触篮球活动起到结束篮球比赛生涯,教练员都应对其不间断地采取各种途径和手段进行篮球意识的培养和深化,而这种过程在最初的技术基础训练阶段却是个关键。在技术训练阶段培养运动员的篮球意识应着重培养观察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应变能力。

4.4在战术训练中强化篮球意识

篮球运动是一项集体性的运动项目,必须充分地体现集体的力量、配合和智慧;篮球战术正是场上队员紧密结合、协同作战的纽带。战术训练的主要目的,除了使运动员熟悉一种或多种战术的模式组合外,还要培养和提高其篮球意识及战术运用能力。比赛中每一个行动都属于战术性的活动,都有其明显的战术目的。在同伴间的战术配合中,篮球意识起着支配行动和战术衔接及变化的作用。它关系到战术的实现和成功与否,所以,应在战术训练中强化篮球意识训练。在战术训练阶段培养篮球意识应着重培养运动员的视觉选择力、战术思维能力、应变能力。

4.5通过心理训练培养篮球意识

心理训练是逐步培养和提高篮球意识的主要辅助手段。篮球意识是随着技战术训练而产生的,加之动机训练、自信心训练、认知训练、意志训练和心理调整训练等,使篮球意识逐渐成熟、完善。而比赛期间的心理训练,则是培养和提高篮球意识的主要促进手段,即通过赛间、临赛的心理训练,使运动员的心理处于最佳状态;促进运动员的篮球意识得以正确、及时地运用或超水平地发挥。通过心理训练,能培养运动员勇敢、顽强的意志品质和良好的心理稳定性(自我控制能力),使篮球意识得以正确、及时地运用或超水平地发挥。而心理训练的主要目的也正是如此,它们相互辅助和促进,还相互依赖。这是篮球教学与训练中所不容忽视的重要手段之一。

5结论与建议

5.1结论

5.1.1篮球意识是篮球运动员对篮球运动规律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它支配着运动员的心理活动过程。

5.1.2影响篮球意识的因素包括运动员的文化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判断分析能力以及训练及比赛时的心理素质等。

5.2建议

5.2.1篮球意识是决定比赛进程的重要因素,应加强对其作用、机制及影响因素的理论研究,促使篮球意识教学更为科学化。

5.2.2应加强技战术训练与篮球意识的有机结合,在技战术训练中加强篮球意识的培养,促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提高,从而使学生系统、全面地掌握篮球运动的本质规律。

参考文献:

[1]叶国雄,陈树华.篮球运动研究必读[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9.3.

[2]樊西宁,蒋明朗.篮球意识之我见[J].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1,(4):65—67.

[3]樊西宁.体育专业学生篮球意识培养的探索[J].商洛师范学院学报,2001,(3):93—96.

[4]孙民治,谭朕斌.篮球意识及培养[J].北京休育大学学报,1995,(6):53—56.

[5]郭永波,孟文娣.“篮球意识”定义辩析[J].北京休育大学学报,1996,(3):19.

[6]黄汉萍.篮球运动员的战术意识及其培养[J].山东体育科技,1996,(1):49.

政治基金会构成论文范文第4篇

【 摘要】在西方的艺术史上,艺术和设计从来都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任何时期在艺术领域的巨大变革和思想浪潮都会极大地影响并且渗透到设计领域中,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立体主义是艺术领域中最有影响的艺术运动之一,对其后的现代主义建筑设计影响深远。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国际间设计理念的交融,建筑表皮的设计方法打破了以往单纯的造型表现和美学追求的框架,而是更多地关注人文主义和环境,并通过寻求技术与艺术的融合,为建筑表皮的创新设计提供源泉。建筑表皮设计在这股信息化的浪潮中觉醒过来,成为建筑师们表达建筑形象最常用的表现手段,建筑表皮逐渐占据着日趋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现代艺术、表皮、平面构成、建筑设计

现代艺术价值的具体表现

1 . 追求纯粹。现代艺术追求规觉产品的纯粹性,在创作中只考虑形式要素,忽略其他因素.如历史.宗教、文学与内容的介入。

2 . 引形式之上。重视形式不是现代艺术的特有习性.古典艺术也非常讲究形式感.但古典艺术的形式服从内容表现。或者说,形式隐蔽在形象的后边,哪现代艺术是为形式而形式.赋予形式以独立价值和功能。

立体主义开创了现代艺术的新时代

1.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西方文化出现了一场深刻的变革.特征是反权贵、反传统。这次文化的变革席卷了文化的方方面面,包括思想方法、表现形式和表现手段.它完全的改坐了视觉艺术的内容和形式,而立体主义是当时最有影响的艺术运动之一。

2.平面构成是将两个以上的不同或相同形态的构成元素在二元平面上按照力学原理和视觉效果进行编排和组合,以理性和逻辑推理来创造形象的排列的方法。平面构成以其特有的视觉形态和构成形式组成严谨但又不乏节奏感的画面,营造一种理性、秩序与抽象的视觉美感。本章试图从平面构成的独特角度对建筑表皮进行深入分析,挖掘平面构成中各要素及其构成方式,以及其引发的心理体验。

平面构成的几种表现形式

1.点式构成

在几何学上,点是只有位置而不具有方向与大小的面积,是造型艺术中最小的构成单位。点一般被认为最小的并且是圆形的,但实际上点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圆形、方形、三角形、梯形、不规则形等,自然界中的任何形态缩小到一定程度都能产生不同形态的点。点是视觉的中心,而且就大小而言,越小的点作为点的感觉越强烈从建筑表皮的视觉表现形式出发,\"点\"作为其构成元素时,并不存在绝对意义的大小和形状,\"点\"在建筑立面表达中是一种具有空间位置的视觉单位。当它们与周围其他造型要素共同比较而具有凝聚视觉的作用时,就可以看作是\"点\"形式的具体化运用。例如世博会期间入驻上海的prada旗舰店,建筑表皮是采用圆点镂空的白色烤漆钢板,一个个的点进行有序的排列在建筑立面上,产生面化感觉,让整个建筑立面出现了视线的焦点,剔除了原有的乏味感。它的外表没有凹凸、没有强烈的体积感和光影效果,有的只是平

滑的表皮。建筑的外墙面由带有众多圆孔的墙板匀质构成,散发出来的神秘光斑,强烈地吸引着人们的视线。这样的设计让人强烈地体会到了一种超脱世俗的简洁与纯净之美。

2.线式构成

线是点移动的轨迹,游离于点和形之间,具有位置、长度、宽度、方向、形状和性格等属性。线形千变万化,是平面构成不可或缺的设计元素。在建筑表皮的构成设计中,凡是细而长的形都可以视作线。

(1)直线

直线有长短和粗细之分:长线具有挺拔和延伸感;短线具有力度和稳定的感觉;粗线让人感觉粗厚笨重;细线让人感觉尖锐纤长。当线具有一定的长度时,由于人的视线会随着线延伸的方向一直连续,让人产生线比原本的长度要长很多的感觉。水平的横线组会增加横向尺度,具有平衡感,垂直的直线组会夸大竖向的尺度,增强崇高感。在建筑中也是这样,在建筑中采用长而细的线条,能增加建筑的宏伟挺拔的感觉;采用短而粗的线条,能增加建筑稳定感,可以降低因建筑体量太宽和高度不足引起的比例失衡感。建筑师在设计中为了让建筑看起了更挺拔,往往会在外立面加上竖向的线式构成形式,例如拉托维斯酒店,从建筑的底部往上看,人的视线会顺着线无限地延伸,仿佛这个建筑已经冲入云端一样。

(2)曲线

曲线具有优雅、柔软、丰满、浑润和舒展之感的女性化特征。采用曲线构成的建筑表皮,可以增强建筑亲和、趣味的感觉。例如由Ron Arad事务所设计的比利时的Mediacit购物中心,该项目的正立面是采用的钢质曲线架构进行造型设计,编排起伏的曲线形成波浪状,屋顶部分则采用红色的铝板和ETFE材料作覆面,给人自由奔放和浑厚优雅的感觉。

3.面式构成

面是是由很多点和线精密排列而形成的,是点和线不断移动的结果,具有一定的长度和宽度。面的可塑性很强,可以表现出丰富的内容和情感,所以在平面构成设计中应用广泛。面与线之间关系密切,一般来说,面塑造的特征是由组成它的线决定的。面的构成方式可以分为实面构成和虚面构成两种,它们对视觉效果的作用和影响非常强烈,各具特色和情感特征。

4.对比

对比就是通过对照比较,借彼此之间的烘托陪衬来突显各自的特点和差异。在建筑表皮的设计中运用对比的手法可以起到个性突出、鲜明强烈的形象感。但是在运用对比手法的时候,设计师一定要把握住对比的程度,如果对比过于强烈,就会显得支离破碎杂乱无章。作为建筑表皮时,对比元素可以是虚实对比、色彩对比、材质对比等。

5.肌理

肌理是不同物体、材料根据其自身的构造以及表面的组织形式和排列方式的不同,呈现出软硬、粗细、光泽、规律等不同物质属性和质感纹理的差异。例如由日本著名建筑师隈研吾设计的蒂凡尼旗舰店,这个改造项目很好的展现了蒂凡尼一直最为精湛的钻石切割工艺,完美地体现了玻璃材质的肌理表达。这座珠宝旗舰店由292块特制的玻璃面板组合而成,每块面板的位置和角度都经过精心安排,让阳光透入面板,再折射出来,无论白天还是黑夜,宛如一颗经过精确切割的璀璨钻石闪耀着迷人的光彩。

发展趋势

近年来,建筑表皮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以赫尔佐格和德梅隆为代表的表皮设计大师创作的一系列作品,在社会上和建筑业获得了广泛的赞誉,平面构成元素在表皮设计中的应用也更为普遍,中外建筑师和理论家也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取得了许多具有影响力的成果。然而,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中国的建筑设计及理论研究领域,表皮设计更像是一种时尚的潮流,汹涌而至又悄然而去。建筑作为社会文化信息的载体,传递着所属时代的观念,社会及其文化观念上的更新会导致建筑观念及形象的更新。

科技对创断的支撑

表皮的独立为建筑师的创作添加了更多元的选择,也方便了建筑中科学技术的应用。在建筑表皮设计中结合了丰富多样的构造方式和科技的创新能够作用于提升建筑内部环境以及节约能源。要注重科学技术对设计创新的影响,将国外领先的建造手法、材料等成果引入國内,并为我国的建筑表皮设计积累经验。并基于探索建立表达本土民族文化的新工艺,寻求完美融合我国国情的设计手法。

参考文献:

[1]季翔,刘海波 建筑形态与构成.[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07).第1版

[2]魏晓.现代建筑表皮的材料语言研究.[J]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05).

[3]孙超法.半透明的金属建筑表皮.[J]华中建筑,

政治基金会构成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现有文献对反腐败体系构成的论述有一定的局限性。一个完整的反腐败体系应具备预防、发现、惩戒、预警和控制等五项功能,这些功能是确定反腐败体系构成要素及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应当从这些功能出发,确定反腐败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建立腐败预防机制、腐败发现机制、腐败惩戒机制、腐败预警机制和腐败控制机制,从而构建起一个有着内在逻辑的、系统的、完整的和开放的反腐败体系,以保证反腐败体系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反腐败体系;功能;构成要素

当前,我国正在探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建立健全反腐败体系,首先要明确反腐败体系的构成要素。对于反腐败体系的构成要素,许多学者和机构都进行了探讨,这些研究对于我国反腐败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然而,现有的研究往往注重从条块化的机制角度来分析反腐败体系的构成,且偏向于宏观制度。本文认为,应当从反腐败体系应具备的功能出发,确定反腐败体系的构成要素。

一、我国学者关于反腐败体系构成要素的观点评述

1.我国学者的一些观点

中共中央2005年1月发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其后,国内许多学者结合《纲要》,就反腐败体系的构成进行了探讨。如时运生认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反腐模式,但在控制腐败体系方面仍有许多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预防、惩治、国际合作等三个方面。①这实际上是参考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观点。安徽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课题组认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由宣传教育机制、规范权力机制、法制约束机制、权力监督机制、查处惩治机制、评价监测机制、改革创新机制、组织领导体制等8个相互关联的方面组成。②郭学德认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应包括领导组织体系、教育宣传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督制约体系、评价问责体系等内容。③任建明和杜治洲指出,反腐败的对策不外乎打击、预防和教育,应该把这三种基本战略或对策纳入反腐败政策体系中并形成一个互补、系统的对策框架。④林尚立认为,反腐败的综合治理体系由专门的反腐败制度建设和国家基本制度建设合并而成,它是由党内制度体系、监督制度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三个层面的制度构成的制度网络。⑤何增科在“透明国际”的“国家廉政体系”的基础上加入了党委、人大、民主党派与政协等中国元素,构建了“现代国家廉政制度体系”。⑥

2.对现有观点的评价

上述学者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来认识反腐败体系的构成要素的,无所谓谁对谁错的问题。不过,现有文献对反腐败体系构成的阐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着重从腐败的成因入手并从教育、监督、制度等角度来构建反腐败体系,而较少从腐败治理本身的目标和程序出发来构建反腐败体系。第二,侧重于提出多元化的反腐败机制,而忽视这些机制究竟如何实现反腐败目标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第三,重视条块化的机制设计,而忽视不同机制的功能整合。现有的研究往往将反腐败体系划分为若干个方面的制度,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很难将反腐败体系分割为相互独立的条块,因为反腐败体系的各个要素之间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关系,而是有着很大的重合性和关联性,并且,条块化的制度设计在完备性和系统性方面往往存在不足。第四,简单地照搬《纲要》的阐述。《纲要》是指导我国具体反腐败实践的纲领性文件,其对我国现时环境下建立和完善反腐败体系的实践指导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但其毕竟不是学术分析。

笔者认为,从腐败的成因和影响因素出发来进行分析,固然有助于有针对性地建立反腐败应对措施,但这样难以形成系统的反腐败要素体系。在构建反腐败体系时,还应当从反腐败体系的基本目标出发,从反腐败体系的功能入手,形成一个有着内在逻辑的、系统的要素体系。

二、我国反腐败体系的功能

反腐败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性,降低腐败造成的危害。一个完整的反腐败体系至少应具备预防、发现(侦查)、惩戒、风险预警、腐败控制与补救五项功能。⑦其中,预防、发现(侦查)、惩戒这三项基本功能实际上是反腐败体系基本目标的具体化和落脚点,也可以看成是反腐败体系的具体目标。

1.预防功能

一个有效的反腐败体系首先是一个能够有效预防腐败的体系。事先的预防,是最为经济的反腐败措施。如果能够通过事先预防来减少腐败的发生,则腐败发生以后用于发现、惩戒、预警、控制腐败的成本都可以大大降低,因此,事先的预防可以降低整个社会用于反腐败的成本。如果不能做到有效预防,等到腐败行为已经发生,甚至已经给组织或社会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利影响时才发现腐败,即便对腐败者给予严惩,也往往难以弥补其造成的损害。由此可见,尽管用来预防腐败的机制需要成本,但较之腐败发生后产生的巨大的直接和间接成本,预防腐败显然更为经济。⑧正因为如此,各国的反腐败政策都特别强调腐败预防机制的建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专门从预防性反腐败政策与做法、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公职人员聘用与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公共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公共报告、审判与检察机关、社会参与等方面就腐败的预防措施进行了阐述。⑨

2.发现功能

再健全的预防腐败体系也未必能够完全有效,因此,还需要建立第二道防线,即当腐败发生时或发生后能够及早地发现腐败并深入进行调查,以确定谁腐败、何时腐败、如何腐败、怎样腐败、多大程度的腐败等问题。腐败发现功能的有效性应当从腐败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和被发现的及时性两方面来评价。前者要求应当尽可能地发现所有严重的腐败行为,后者要求在腐败行为尚未对组织造成重大影响之前就及时发现腐败行为。腐败发现功能还要求充分地报告所发现的腐败行为,以提高腐败打击的透明度。

3.惩戒功能

当发现腐败行为并调查清楚后就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组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惩戒。合理的惩罚机制会抑制腐败行为的产生,而不合理的惩罚机制则会加剧腐败的产生。⑩因此,建立有效的腐败惩罚机制是反腐败的关键所在。腐败惩戒机制的有效性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腐败者被发现并受到惩罚的概率;二是腐败者所受惩罚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相适应,惩罚腐败的规则是否得到严格地、前后一致地和公平地执行;三是惩戒是否能够对其他潜在的腐败者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从而减少以后发生腐败的可能性。腐败惩戒机制的有效性既取决于腐败惩戒制度的设计,也取决于惩戒制度的执行。从手段上来说,腐败惩戒机制既包括将腐败行为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提起诉讼从而对其行为予以惩罚,也包括根据行政法律法规对腐败者予以行政处罚或依据组织内部规章对其予以处分,包括在名誉上对其进行谴责。除了对腐败行为者进行处罚外,还应当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和领导进行问责。

4.风险预警功能

所谓腐败风险预警,就是及时识别腐败风险事项并评估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以腐败风险报告等形式提供给相关部门或人员,以作为腐败风险控制、腐败调查等的依据。腐败预警功能是由腐败发现功能派生出来的,只有在对腐败风险事项进行充分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地对腐败风险进行预警。当然,发现功能与预警功能并不完全相同,发现功能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而预警功能针对的是尚未变成现实的腐败风险事项或者通过已发现的局部的腐败情况来推断整体的腐败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发出警报。而腐败预警与腐败预防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腐败预警是腐败预防机制未能完全有效预防、已经出现腐败风险情况下的及时报告和警示。

5.腐败控制与补救功能

所谓腐败控制,即在日常活动中通过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措施来降低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或腐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从而使控制后的腐败剩余风险处于最小的范围以内。与腐败预防旨在事先降低腐败发生的概率不同,腐败控制是在已经存在腐败风险的基础上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或者在腐败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采取补救措施使其可能对组织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最小化。换言之,腐败预防的目标是使腐败不发生或者少发生,而腐败控制的目标是当腐败风险事项已经出现时采取措施使之处于最小的范围以内,或者腐败已经发生时采取补救措施使腐败造成的影响最小化。腐败控制还包括在腐败发生后对相关的受害者提供救济(这实际上属于减少腐败的影响的一部分)。B11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五个功能之间是相互联系、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并且都统一于反腐败目标之下。预防腐败是反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发现腐败、惩戒腐败、预警腐败、控制腐败则是在预防机制无效的情况下的补救机制。

三、我国反腐败体系的构成要素

反腐败体系的五项功能是确定反腐败体系构成要素及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在构建反腐败体系时,应从以上功能出发,建立一个涵盖预防、识别、惩戒、预警和控制等诸项功能,由公共部门预算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审计、司法、教育等众多制度共同构成的反腐网络。

1.腐败预防机制

构建腐败预防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通过雇员援助计划,通过完善的公务员考核、薪酬与晋升制度等手段,减少公职人员经济、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压力,从而消除其腐败的动机。第二,通过削弱公共部门的垄断性权力、减少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公共部门内部控制(包括内部审计)B12和外部监督(包括外部审计)B13、强化预算硬约束、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等手段,减少舞弊的机会,提高腐败行为的暴露概率。第三,通过反腐败教育、强化责任意识等手段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消除腐败合理化的借口。

腐败预防机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着眼于事前且针对非特定对象。但腐败预防机制的设计很大程度上需要依据对腐败成因和特征的分析,因此,事后的分析对于事前预防机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二是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都构成了腐败预防的手段。腐败预防目标的实现既有赖于反腐败法律、公共部门内部控制、政府审计及其他相关的外部治理机制等正式的制度安排,也依赖于道德观念等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从舞弊动因的角度来说,凡是能够降低腐败压力(动机)、机会和合理化借口的手段都可以构成预防腐败的有机组成部分。三是全面性腐败预防机制必须要嵌入组织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2.腐败发现机制

腐败发现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第一,公共部门内部控制。侦查性的内部控制有助于及早发现存在的腐败行为。第二,政府审计。无论是常规的财政审计还是经济责任审计,无论是合规性审计还是绩效审计,都有助于发现公共部门中存在的腐败行为。除了政府审计机关对公共部门的审计能够发现公共部门中存在的腐败外,政府审计机关、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实施的审计,也有助于发现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第三,内部审计。通过检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情况,可以发现本单位内部存在的腐败行为。第四,举报机制。在我国,群众信访举报一直是发现腐败案件的主渠道。第五,巡视制度。通过巡视,可以发现有关的腐败线索并将其提交给纪检、司法等部门,从而最终发现并揭露有关的腐败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充分发展,并在腐败发现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第六,党内监督制度。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在我国反腐败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七,公众政治参与和媒体监督。近年来,网络反腐成为我国公众参与反腐的重要方式,而传统媒体在发现腐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第八,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财务报告。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透明度从而加强对官员的约束,预防腐败,而且对于发现腐败也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为公众参与并发现腐败提供信息,通过对政府披露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对比和分析,公众可以发现权力滥用及腐败行为。

腐败发现机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立足于事中和事后。二是在现实中,腐败发现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概率问题,被发现的腐败行为永远只可能是一部分,腐败发现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反腐败资源的投入、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以及群众的参与程度等因素。三是充分性和及时性是对腐败发现机制的基本要求。

3.腐败惩戒机制

腐败惩戒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惩戒。将腐败者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打击腐败犯罪,是腐败惩戒的重要方式。因此,与腐败惩戒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制度是否完善,是影响腐败惩戒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第二,行政和纪律惩戒。上级、本单位和党组织对情节较为轻微、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腐败者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实施处罚或处分,如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任职限制等。第三,声誉惩戒。对腐败者予以谴责、通报批评等处分,同样能够有力地惩罚腐败者。此外,国际合作打击经济犯罪行为也是腐败惩戒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指出的是,要有效而适当地惩戒腐败,必须客观、准确地认定腐败行为,在这方面,审计和司法会计鉴定具有重要意义。

腐败惩戒机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建立在腐败行为被发现的基础上,所针对的主要是特定主体,但对于非特定主体也具有震慑作用。二是腐败惩戒机制建立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腐败者,还在于其教育他人的功能,腐败惩戒的恰当性和有效性将直接影响到腐败的发生。腐败惩戒兼具腐败预防的功能。三是腐败惩戒的手段包括人身、经济、名誉等多个方面。

4.腐败预警机制

可以对腐败风险发出预警的机制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腐败风险公共报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指出,可以通过公布资料(包括公共行政部门腐败风险问题定期报告)来提高公共行政部门的透明度。B14实际上,在对公共部门腐败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发布腐败风险报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风险预警手段。第二,政府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指出政府部门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潜在问题,也是一种有效的腐败预警方式。此外,公共部门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也可以发现潜在的腐败风险领域,从而发出预警。第三,举报与投诉机制。群众对政府部门的投诉和举报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腐败的预警信号,针对某个部门或官员的举报越多,其存在腐败行为的可能性越高。

腐败预警机制最重要的特点:一是及时性。只有在腐败尚未大面积发生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就及时发出准确的警讯,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来预防或控制腐败,才能称之为预警。二是腐败预警需要建立在畅通的信息传递的基础上,否则,将会导致腐败预警信息不能及时到达相关部门,从而导致预警失败。三是腐败预警以腐败风险识别和评估为依据,以腐败控制为目的。

5.腐败控制机制

腐败控制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在对本单位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或审计的基础上发现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而通过完善公共部门内部控制,如加强不相容职责分离、岗位轮换、授权和限额控制等来降低腐败风险,减少腐败行为所能够影响的范围。B15第二,通过审计部门的跟踪检测程序,促使被审计单位尽快完善内部管理或者促使相关部门制定或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从而降低腐败风险。第三,进行行政体制改革,减少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垄断性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从而使某个部门或官员的腐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尽量减少到最低。第四,实施控制腐败的救济制度,如通过没收和追缴违纪违法财物、责令退赔等制度减少腐败造成的损失。

腐败控制机制的特点:一是以尽可能降低腐败发生的概率或者已发生的腐败行为的不利影响为目的。二是腐败控制机制建立在已识别的腐败风险或已发现的腐败行为的基础上。腐败惩戒在本质上是一种消极的补救措施,而腐败控制则是一种更为积极的补救措施。

值得指出的是,反腐败体系的五个功能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对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应当都是适用的。但就具体构成要素而言,则应根据各国自身的情况来选择或设计具体的制度。就我国而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在我国反腐败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纲要》指出,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强调,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及地方各级纪委在反腐败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四、结语

尽管不同国家反腐败的具体制度可能存在差异,但任何有效的反腐败体系都应当具备预防、发现、惩戒、预警和控制五项功能。这五项功能是确定反腐败体系构成要素及要素之间关系的基础。从功能出发来构建反腐败体系,具有如下优点。一是目标导向。预防、发现、惩戒、预警及控制这五个功能实际上也是反腐败体系的子目标。围绕反腐败目标,从五个功能出发构建反腐败体系的要素,有助于保证反腐败总体目标的实现。二是整合性。五个功能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它们最终都统一于反腐败的目标。因此,从功能出发构建反腐败体系,可以避免条块化,有助于各个机制明确自身在反腐败体系中的具体使命和目标,避免职责不清。例如,政府审计在腐败的预防、发现、惩戒、预警、控制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认识到这一点,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审计在反腐败体系中的作用。三是制度与方法的统一。从功能出发构建反腐败体系,可以将宏观制度设计与反腐败的程序和方法联系起来,避免只注重宏观制度设计而忽视具体的方法论。例如,腐败发现功能下相关的反腐败制度要以及早发现腐败行为为目标,并落实于具体的工作中。四是开放性和动态自适应性。功能导向的反腐败体系是开放的和动态化的,可以根据反腐败目标的要求进行动态的调整。

从我国反腐败实践来看,目前仍主要侧重于腐败的揭露与惩戒,对于腐败的预防、预警、控制则关注不够。未来我国在构建和实施反腐败体系时,在进一步强化腐败揭露与打击机制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加强腐败的预防、预警和控制机制。

注释

①时运生:《中外国家控制腐败体系比较研究》,《河北学刊》2005年第6期。

②安徽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课题组:《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思考》,《学术界》2005年第3期。

③郭学德:《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其评价问题的理论思考》,《中州学刊》2010年第6期。

④⑩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1、32页。

⑤林尚立:《中国反腐败体系的构建及其框架》,《河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⑥何增科:《建构现代国家廉政制度体系——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问题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3期。

⑦李明辉:《政府审计在反腐败中的作用:理论分析与政策建议》,《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年第4期。值得一提的是,正由于这一体系并不仅限于腐败的预防与惩治(尽管这二者较为重要),因此,笔者更倾向于采用“反腐败体系”或“腐败治理体系”的提法。

⑧当然,对于具体的预防腐败机制的设计,仍然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⑨B14UNODC(UnitedNationsOfficeonDrugsandCrime),2004,UnitedNationsConventionagainstCorruption,http://www.unodc.org/documents/treaties/UNCAC/Publications/Convention/08-50026_E.pdf.

B11一些学者将腐败惩戒也作为腐败控制的内容。如李晓明等将控制腐败定义为控制主体对腐败现象(包括腐败意识、腐败行为)所采取的限制、纠正、惩戒措施的总和及其全过程。参见李晓明等:《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9页。对此,笔者认为,李晓明等的腐败控制概念比较宽泛,已经接近腐败治理的概念。而本文所采用的是较为狭义的概念。

B12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明确将“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

B13INTOSAI《2011—2016年战略计划》指出,最高审计机关实施的政府审计可以提高透明度,使得(腐败)风险更加可见,并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建立强有力而有效的内部控制来预防腐败。参见INTOSAI.November2010.StrategicPlan2011-2016.http://www.intosai.org/uploads/intosaispenglishv9web.pdf.

B15由此可见,有效的政府部门内部控制以及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不仅有助于预防腐败、发现腐败,对于腐败控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这应当成为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

责任编辑:浩淼思齐

政治基金会构成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行政任务民营化后,国家透过市场机制将行政任务交由私人机构去执行,自己承担担保责任。国家在履行担保责任的过程中与相关法律责任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为担保行政法律关系。担保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性的公私混合法律关系群,其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正确分析和研究担保行政法律关系对国家担保责任的积极履行以及担保行政的良好实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担保行政;法律关系;国家担保责任;担保行政法律关系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科研项目“后民营化时代的国家担保责任研究”(CLS[2015]D040)的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杨彬权(1974-),男,陕西彬县人,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行政法律关系,“是对行政法上各种权利义务及其运行方式、过程的高度抽象,是对行政法质的规定性的揭示”。[1]因此,研究行政法必须研究行政法律关系。然而行政法律关系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国家任务和国家形态的转变,行政法律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行政任务的民营化使得国家不再承担行政任务的履行责任,转而承担行政任务的担保责任,也即,担保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和公共产品及服务的高品质供给。国家责任的这种重大转变产生了一个新的国家形态和新的行政法律关系,亦即“担保国家”①和“担保行政法律关系”。在担保国家,担保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主体增多,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且多级,相互利益抵触在所难免。因此,“在多级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对不同或相反之利益寻求最佳的调和”。[2]要达到这种调控目的,必须正确研究和分析担保行政法律关系。这事关国家担保责任的积极履行以及担保行政的良好实施,而这也是本文写作旨趣之所在。

一、担保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阐释

法律关系,指两个以上法主体(Rechtssubjekte)彼此权利义务关系之总体。此一法律关系,在将一般抽象法规范适用于具体事件时,即表现为依法律规定,该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发生、变更、移转乃至消灭问题。[3]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法律关系”(Verwaltungsrechtsverhltnis),即依行政法而成立的法律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权力)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细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国家形态或国家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秩序行政法律关系、给付行政法律关系和担保行政法律关系。②所谓担保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任务民营化后,行政任务的履行责任由私人主体承担,国家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在担保行政领域内,根据担保行政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的责任主体之间以及相关责任主体与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担保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的一种,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但同时也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担保行政法律关系是“担保国家”产生的法律关系。每一种国家形态都有与其相对应的行政类型,每一种国家形态也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关系。随着国家形态从“给付国家”演变成“担保国家”,相应地,传统的给付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演变成担保行政法律关系。担保行政法律关系与传统的给付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传统的给付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在行政主体亲力履行公共任务的基础上,其在行使行政权力实现公共任务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担保行政法律关系则发生在民营化后,私人主体与行政主体通过合作手段,共同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双方就公共任务的具体实现进行了责任分工,行政主体不再承担公共任务的履行,仅承担担保责任,以确保公共利益能够顺利实现。如果没有行政任务的民营化,如果没有国家的担保责任,那么也就不可能有担保行政法律关系。

2.担保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性的法律关系。传统行政法法律关系基本上是依据传统行政法形成的两面法律关系,也即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造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两造之间,从权利义务关系而言,主体与对象之地位是变动性的,当国家行使公权力,人民辄为公权力之对象,当人民主张其公权利(又称主观公权das subjektive ffentlie Recht)时,国家反成为对象(zweiseitige StaatBürgerVerhltnisse),主体拥有权力或权利,对象则有义务(作为、不作为、忍受)。”[5]这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来讲,是命令与服从、对峙与非合作的法律关系。然而,随着国家实现行政任务的手段或方式的多元化,行政机关有可能采用私法的方式完成行政任务,大多数行政任务也有可能是由私法主体依据私法手段来完成的。在这样的背景下,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应仅限于行政与行政行为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不该仅局限于双边关系,而是要顾及到涉及复数利益的‘多边法律关系’。”[6]尤其是随着行政任务的民营化及“担保国家”的到来,“现代行政法之法律关系已从传统国家与人民之双面法律关系,再扩展至复数生活利益冲突、对立、互补、均衡之多面法律关系。”[7]在这种多面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机关主要承担着公共任务的担保责任,故将此种行政法律关系称为担保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任务民营化后的“担保国家”形成的担保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性的复杂法律关系,这种多面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法律关系主体较多,涉及到行政主体、公民、从事公共服务的私人主体以及其它竞争者。其次,形成了多个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使用者、消费者也即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给付直接提供的私人主体及其它竞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给付提供私人主体与使用者、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这三种担保子法律关系的属性各自也有不同。最后,各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具体责任也不相同。

3.担保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依据公法或私法而形成的公私混合法律关系群。担保行政法律关系是一个法律关系群,它主要是由法律主体依据行政法建立的公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之间依据私法规则建立的私法关系组成的,但是这种依据私法形成的法律关系,又不是純粹的私法关系,而要受到公平、正义等公法原则的限制和约束。这是因为行政任务民营化后,虽然私人主体可以采用私法的手段从事公共义务,但是不能危害到一般公众的基本权利和基本需求的满足。由此,使得这种私法关系已经不同于民营化以前形成的私法关系,其已经或多或少地具有了公法性质的法律关系,虽然其本质上还是私法关系。因此,担保行政法律关系是一个公私关系混合构成的一个法律关系群。

二、担保行政法律关系的属性分析

担保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主要以担保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并以之为中心,形成一个由国家(行政机关)、提供需求给付之私人、给付满足对象所构成的牢固的三角关系。以下我们对三方法律关系分别予以考察和分析。

1.行政主体与提供给付的私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任务民营化后,行政主体不再对行政任务的实现承担履行责任,履行责任转由私人承担,行政主体仅承担担保责任,也即确保私人提供的公共任务和公共产品能够按质、按量、按时的予以供给,以满足民众的生存和日常生活需求。因此,行政主体需经常的、持续地负有对私人主体的监督、监管责任,于是在行政主体与从事给付任务的私人主体间形成了一种监督关系,这一监督关系是行政主体主要运用公权力手段所为的,故此种监督关系属于公法关系。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主体还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担保,承担行政任务的、新进入市场的私人主体不受排挤,能够充分地在市场中同原有的市场占有主体展开公平的竞争。此时,行政主体与提供给付的私人主体之间形成一种担保关系,此一担保关系属于公法关系。

2.行政主体与使用者、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任务民营化后,行政任务不再由国家提供,而转由私人主体提供,此时,行政主体本与使用者、消费者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消费者只需从市场主体那里通过私法上的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取得自己所需的服务和产品即可。但是由于行政任务民营化后,国家并不是全身而退,仍须对行政任务的私人提供承担担保责任。那么此时消费者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如何?对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假若国家通过任务民营化的方式将其承担的给付行政任务移转由民间机构承担,但该任务的实现仍然属于宪法所设定的国家目标或是国家义务时,即使国家合宪地将该等行政任务转移由私人机构执行,也不影响国家在宪法上的義务。国家仍然要担保该任务的实现就如同自己提供一般。此时,国家与给付满足对象的消费者或使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应为公法关系。[8]反之,国家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也无从产生担保的公法关系。但这也只是例外情况,一般而言,行政任务民营化后,行政主体都应负担保责任,与使用者、消费者产生担保公法关系。

3.提供给付的私人主体与使用者、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任务民营化的本质,是通过市场,将行政任务的履行转由私人主体承担,私人以自己的知识、专业和技能为公众提供服务,公众要享受其提供的公共服务,一般要在平等、公平的交易原则下,支付相应的对价。由此在提供给付的私人主体与使用者、消费者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私法关系。这期间发生的争议,应该寻求司法救济途径予以解决。[8]但是,如果提供给付任务的私法主体扭曲市场法律制度,采用了类似“公权力”的行为或手段对一般公众(包含使用者、消费者)获取的公共服务进行限制、排挤等不公正行为时,例如,在公用事业领域,提供给付任务的私人主体限制购买水、电的数量,不给居民接入电网、水网以及暖气网,限制购买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时间等,则其将严重侵犯一般公众的合法权益,乃至受宪法保障的权益。本文以为,此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提供给付的私人主体与使用者、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私法关系,而应该将其认定为公法关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运用公法的手段和公法的价值给消费者或用户以充分的保护。

以上是担保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但是除以上主要的三种关系外,还有以下两种关系:第一,行政主体与其它竞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行政主体与其它竞争人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如果其它竞争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等行政决定不服而寻求行政救济时,则其与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属公法关系,受公法的调整与救济;第二,提供给付的私人主体与其它竞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基于平等、意思自治而发生的私法关系。但从总体上来看,担保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行政主体、提供给付任务的私人主体和消费者、用户之间发生的监督、监管、担保等的公法关系及私法关系。

三、担保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行政法学上,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特定法律主体在行政法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即公权(利)力和公义务。具体到担保行政法律关系来说,就是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公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即作为担保的行政主体(担保人)、作为受益人的一般公众,以及提供给付服务的私人主体(被担保人)各自享有的公权(利)力和公义务。

1.行政主体的公(权力)义务。国家的公法权力,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必须仅仅为了共同利益而被行使。即使国家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在特定情形中是否行使要求服从者服从的权力,或拥有创设权利的法律权力,它也绝不能恣意地行使权力。如果国家承认其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国家就为自己的行为设定了最高的准则。这一准则既是法律命令也是道德命令:国家的每个行为都应尽可能地符合共同利益。国家因这一最高义务得以拥有其全部权力。[9]在行政法学上,行政主体的公权力与公义务是相同的,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力也就是其应该履行的职责和应负的义务,研究行政主体的义务,也就是在研究行政主体的权力。因此,通过了解民营化后政府承担法律义务的种类和范围,就可以了解行政主体的行政权限。行政任务民营化后,行政主体不再承担履行责任,随之而承担对行政任务的担保责任。为了很好地、有效地实现和完成对消费者、用户的担保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善意地履行其在公法上的担保义务。然而,担保义务又非常抽象,难以掌握,因此必须通过公法上设定的具体义务予以实现,这些公法上的具体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管制义务。当今社会,没有一个政府可以避开“管制”(regulation),特别是“经济管制”(economic regulation )。“一个社会如果试图祛除所有的国家规范与管制,必定会陷入不受任何控制的自由主义泥潭。”[10]民营化后的担保国家,由于市场发展的不完善、信息的不对称、私人利益追求的最大化等因素的存在和影响,使得市场机制经常失灵,难以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因此,政府的规范和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手段,只不过其已经不同于传统的规范和管制。政府必须运用许可、奖励、补贴、自我监管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影响和管制,通过管制促进竞争,保证适当的和充分的普遍服务以及公众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第二,监督义务。私人履行行政任务,提供给付服务和给付产品是一个持续不断的、重复生产的、涉及多个阶段的连续性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消费者、用户的基本生存需求,因此必须加强对私人履行行政任务过程的持续性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事前的预防性监督,又包括事后监督。事前预防性监督,如申报义务。根据德国《电信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电信服务的每一个经营者都必须对营业的开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关进行书面申报。该条款的目的是避免违法行为,尤其是防止规避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申报可以提供必要的基本信息,从而保证电信和邮政监管局以及市场参与者获得公开透明的有据可查的电信市场信息。事后监督措施,如调查措施、撤销特许、禁止经营等。

第三,补充或接管义务。行政任务民营化后,私人履行行政任务,固然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满足公众的多样性需求,但其也有可能因为市场变化、经营不善等因素导致无法或者不能适时、适量地向公众提供服务,也就是其并不是天然的完好无损。因此,行政主体必须做好充分的补充或接管义务,以防公众基本需求权利落空。补充或接管义务是行政任务民营化后行政主体承担担保责任的重要一环,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放弃和转移。尽管补充或接管义务是备用性的,但备用性并不影响其确保行政任务的连续实现。接管义务或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任务履行不至于偏差,而要求国家担负起‘补破网’”[11]的责任。现今,实行民营化的国家和地区大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补充或接管义务。③

2.提供给付服务的私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提供给付的私人主体的公权利。主要为三项,一是公平竞争权。私人主体有在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域内与其它竞争者进行竞争的权利,称为公平竞争权或平等竞争权。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在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中的突出表现就是私经济主体经济上的竞争平等权。“经济上的竞争平等权作为宪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权利,对任何类型的行政行为自有拘束之效力。无论是公权力行为或国库行政、干预行政或给付行政,以及实体行政行为或行政程序行为,皆然。”[12]因此,提供给付服务的私人主体如果进入市场受到不公平待遇,受到原有的、占市场优势的市场主体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其可以向国家或政府提出请求,以确保其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从事行政任务的生产和提供。二是自由组织生产的权利 。私人主体有按照自己的经营理念来自由组织企业的内部事务、管理事务以及生产的具体流程的权利。这些权利是私人主体拥有的私法权利,行政主体一般不得侵犯。三是请求权。私人主体有向国家或政府机构请求保护和担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的权利。行政主体在采取BOT、BT等民间参与方式完成行政任务时,如果由私人主体向用户收取使用费,用户不缴纳时,私人主体享有给付请求权。如果属于向公众免费的给付服务,私人主体可以向政府请求财政费用给付。

(2)提供給付的私人主体的义务。提供给付任务的私人主体与用户的关系一般为私法上的契约关系,但此契约关系与提供非行政任务的私人主体与用户之间缔结的私法契约不完全相同。因为后者纯粹是私法上的契约关系,而前者由于私人主体提供的是给付行政任务,私人主体承担的是公益职能,故此,其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契约要受到公法的限制。具体来说,就是私人主体要在私法契约中受到更多的限制和约束,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和弥补两者之间的差异和不足。因此,在行政任务民营化后,私人主体应该承担以下义务:一是信息披露义务。提供基础设施的私人机构所拥有的各种信息对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决定着消费者的知情权能否得以实现,也决定着消费者享受基础设施的程度和质量如何。因此,提供基础设施的企业有义务将事关公众利益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如果提供基础设施的事业不公布与消费者相关的重要信息,政府可以强制其予以披露。二是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提供基础设施企业的公益性决定了其必须承担基础设施的普遍服务。基础设施企业要保证所有的消费者或公众能够自由地在其居住地或其它场所,以一个能够接受的价格享受具备一定质量和标准的最低下限的基础设施。普遍服务是基础设施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三是提供不中断服务的义务。基础设施事业关系到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不得擅自中断或停止。为了防止出现中断现象,保障持续和充分的供给服务,基础设施企业和国家都应该做好防范机制,尤其是做好基础设施的接管工作。四是接受费率、价格等方面的监管义务。提供基础设施的行业由于不存在竞争或竞争不彻底,因此一般来说,在某个特定地区或特定行业都是垄断者或竞争上的强者,市场竞争规则很难对其发挥作用,因此,基础设施的收费率、价格等可能完全不受市场供求变化规律的约束和支配。这就使得基础设施企业可能为了攫取不合理的利润,故意抬高价格和费率,损害公众利益。为此,必须加强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的私人机构的监管,私人机构也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对其费率、价格等的监管。

3.一般公众的公权利与义务。(1)一般公众的公权利。一般公众除了享有私法上的选择服务和产品权、自由交易权等民事权利外,还主要享有以下公法上的权利:分享权,意指每一个公民基于“同胞的法律地位”,而在国家中占有一席之地,公平地享有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权利。在给付国家,每一个公民有权公平地分享给付国家提供的给付产品和服务,且国家有义务提供这种给付任务。参与权,是指公众有权参与政府的行政决策、行政决定、行政执行过程的权利。此外,由于私人主体参与了行政任务的履行,因此公众也有权参与到提供行政任务的私人主体的企业决策、管理、执行环节。监督权,是指一般公众或用户有权对行政主体履行担保责任的活动,以及私人主体履行行政任务的活动进行监视和督促。其目的是为了督促行政主体认真履行担保义务,监督私人主体按时、按质、按量地提供行政给付任务。赔偿请求权,是指当国家或政府采取监管、接管等措施,没有达到担保责任的要求,致使私人主体提供的行政任务供给出现中断、停止,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公众或社会组织有权请求国家或政府予以赔偿。

(2)一般公众的公法义务。及时缴纳各种费用。公共服务的提供,有些是免费的,但大多数,尤其是公共事业,基本上都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或用户支付相关费用后才能提供。对于需要付费才能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产品,消费者或用户必须按时、按要求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是国家或国家委托私人主体为公众提供的行政给付服务,一般公众都有维护设施和设备的义务,严禁一般公众对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进行侵占、损毁,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忍受、容忍的义务。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私人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有可能只符合国家标准,而不符合国际标准,对此,公众要予以理解、忍受和容忍。同时对于私人主体因为意外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而暂时不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产品,公众亦要予以谅解和容忍。

注释:

①担保国家是德国学者提出的概念,德国艾菲特教授( Martin Eifert) 于1998年在其博士论文中首次使用担保国家这个词汇,并从法学的角度予以阐述。关于担保国家的概念,德国学术界目前尚无定论。我国有学者认为:“担保国家”中的所谓“担保”(Gewhrleistung),与德国民法典第434条所规定的“瑕疵担保责任”中的“担保”(Garantie)还不完全相同。因为前者并不仅仅止于排除或确保没有瑕疵,而是更进一步地扩展到“预防”瑕疵的出现。作为一个概念,“担保国家”难以清晰界定,也很难找到准确对应的英文表达。但是,台湾地区学者林明锵教授却对担保国家做了一个简单定义,他认为:“担保国家之概念系指:私人参与公共任务之履行时,国家对该公共任务(非国家任务)之确实完成,所应负担之保证责任。而此处之公共任务系有别于国家任务,凡国家自己履行之公共任务,含依行政委托或行政助手或公营事业去完成之公共任务则称为国家任务,在国家任务之履行时,并没有担保国家概念适用之余地。”以上分别参见Martin Eifert. Grundverqorgung mit Telekommunikationsleistungen im Gewhrleistungsstaat, Band 33 von Materialien zurinterdisziplinren Medienforschung, Nomos Verlagsgesellschaft, Baden – Baden, 1998, 1. , Aufl;李以所.德国“担保国家”理念评介[J].国外理论动态,2012,(7); 林明锵.担保国家与担保行政法——2008年金融风暴与毒奶粉事件谈国家的角色[M]∥政治思潮与国家法学.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580.

②国家按照其承担的主要任务或责任的不同,可以分为秩序国家、给付国家和担保国家。在这三种形态的国家行政面向中,由于行政机关承担的主要责任不同,分别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依次为秩序行政法律关系、给付行政法律关系和担保行政法律关系。

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4年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了国家对公用事业临时接管的五种情形。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52条及第53条也对公共建设的接管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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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德]齐佩利乌斯.德国国家学[M].赵宏,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49.

[11]陆敏清.国家担保责任与长期照顾之实现[D].台北:国立台北大学,2010.

[12]詹镇荣.竞争者“无歧视程序形成请求权”之保障——评最高行政法院九五年度判字第一一二九号判决[J].月旦法学杂志,2006,(138).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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