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治经济学政策论文范文

2023-09-23

新政治经济学政策论文范文第1篇

1 公共产品理论内容

1954年, 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指出:“纯粹的公共品是这样的产品, 即每个个人消费这样的产品均不会导致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 之后美国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进一步完善了纯粹公共品的严格定义, 将非竞争性与价格排他原则的非适用性引入公共品的定义中。

2 火葬区殡仪馆的公共产品本质分析

公共产品的本质包括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两个方面。

公共产品的社会属性其一表现在公共性上, 其中包括公共产品的共同消费性和公有产权性两种情况。例如天气预报经由免费电视向大众播放, 即每位观众都可以收看, 具有共同消费性, 而火葬区殡仪馆同样具有这一特性。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 每位逝者都需要在殡仪馆进行火化, 在殡仪馆中进行的具体殡葬服务的生产、交换以及消费具有明显的共同消费性, 是针对全体公众的。公共产品的社会属性另一方面表现在外部性上, 由于人类社会的特有性质, 任何一个个人的行为都可能带来外部性, 公共品则是带有强烈外部性或者具有不能内在化外部性的产品, 如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义、提高全民素质能即符合强烈外部性的标准。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对死亡十分重视, “国之大事, 在祀与戎”, “事死如生”, “慎终追远, 民德归厚”, 直至现在, 死亡在人们的生活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 围绕死亡进行的活动, 具有明显的社会公共安全特性, 因此殡仪馆的一切活动都会产生强烈的外部性。

公共产品的经济属性从需求层面和供给层面来分析。需求层面指公共品是全社会或者某一特定群体共同享用的产品;供给层面是指公共品的供给以增进全社会或者某一特定群体共同利益为目标。殡仪馆即为所有需要火化的社会群体提供共同享用的产品, 而且这一群体无差别的共同享用着殡仪馆所提供的产品;殡仪馆所提供的产品满足了需要火化这一社会群体的共同需要, 保障了这一群体的共同利益。

3 火葬区殡仪馆具备的公共产品性质

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公共性和外部性四个性质。其中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是公共品的充分条件, 公共性和外部性是公共品的必要条件。

殡仪馆产品具有非排他性。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 当某人购入特定的物品进行消费时, 就已经排除了他人购买和消费该物品的可能性。但是某人无法通过购买殡仪馆产品而剥夺其他人依法享有殡仪馆产品的权利。殡仪馆提供殡葬产品, 该产品是为所有火化区的死亡人口提供的, 这一社会群体都可以从殡仪馆所提供的产品中受益, 殡仪馆可以提供给公众同时或依次使用的产品, 同时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消费而排除他人的消费, 具有非排他性。

殡仪馆产品具有非竞争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边际生产成本为零和边际拥挤成本为零。事实上, 殡仪馆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不为零, 但是边际拥挤成本为零。边际生产成本是指在现有的公共产品供给水平上, 增加一单位的产量随即而产生的成本增加量;边际拥挤成本是指任何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享用该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个人无法调节其消费数量和质量。在目前的生产水平下, 殡仪馆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包括燃料等原材料的投入, 故不为零。但是殡仪馆在向公众提供产品的过程中, 任何人都没有因为自身的消费而影响他人享用殡仪馆产品的这一权利, 也没有影响他人享用该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所以边际拥挤成本为零。

殡仪馆产品具有公共性。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共同提供的, 整个社会的成员共同享用公共物品的效用, 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 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家庭或企业享用。火葬区殡仪馆提供的产品是依法向全体火葬区人口提供的, 保障整个社会群体的基本权益, 即全体社会成员均有权利享用殡仪馆提供的产品, 并获得该产品带来的效用, 而并没有针对某些单位或个人。即殡仪馆是一种公众共同享用其单位的整体地形地貌、建设环境、服务质量、各种产品等全部资源的公共资源。

殡仪馆产品具有外部性。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正外部性是某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 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 负外部性是某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 而造成该结果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代价。殡仪馆产品的负外部性特征很明显, 丧礼参与者的不佳情绪, 丧事活动中的阵阵哀乐, 遗体火化排放出的有害烟尘, 都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 这是典型的“负魅场”效应。殡仪馆产品同样具有正外部特征, 规范的治丧场地, 使群众无需经常面对楼下、路旁那些私设的灵棚;先进的治丧手段, 使群众免受遗体腐败可能带来的疾病传播等危害;文明的治丧过程, 使群众体会死亡沉重的同时, 正视死亡积极面对人生。

4 启示

首先, 作为公共产品的殡仪馆产品, 应当由政府来提供。公共品由于自身具有的性质, 并不能借助市场机制来提供。假如由私人提供公共产品, 其它人可以免费享受到该公共产品的效用, 这造成了提供者的成本和收益不对等, 公共产品如果由私人部分通过市场提供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休谟所指出的“公共的悲剧”的现象, 难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最大化, 这是市场机制本身难以解决的难题, 因此殡仪馆应当由各级政府提供。

然而, 殡葬理论研究的滞后, 使不同地方政府推行殡葬改革过程中思想并不完全一致, 有些地方政府财政捉襟见肘, 推动殡葬改革“无米下炊”, 这些情况使很多地方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的同时, 有意无意的回避了这一要求, 导致越来越多的私人资本流入到殡葬行业中, 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了殡仪馆的改制现象。如果不能加强认识, 任由私人部分经由市场提供殡葬产品, 殡葬改革很可能走上我国医疗改革的老路。改革开放后, 我国放弃了六七十年代创建的合作医疗制度, 走上市场化道路, 然后市场无疑更加青睐于有消费能力的购买者, 药品企业及各个医院都以赢利为目的, 导致现阶段我国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当提供殡葬产品的私人面对成本和收益不对等的境况时, 最可能发生的就是殡葬产品将由公共产品转为私人产品。然而我们不能因为某些逝者经济收入低下就拒绝他进入殡仪馆火化以及进行殡葬消费, 我们也不能因为某些逝者身患强烈传染性疾病就拒绝为其进行遗体处理, 加之殡葬从业人员与治丧群众间存在着强烈的信息不对称, 因此殡葬领域必须被当作公共产品来对待, 各级政府应当承担殡葬领域的相关支出, 殡葬领域的经济活动也应当只能保证殡葬单位的正常运转而不是盈利, 必须扭转“殡葬市场化”的观念。

殡仪馆产品中还有一部分不是实物产品, 而来自于殡葬从业人员提供的服务产品, 因此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同样需要政府监督和管控。一方面, 杜绝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私人从业者, 诸如道士、风水师、“一条龙”等, 打着为群众提供殡葬服务的旗号, 大肆攫取钱财。这些从业者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 这与殡葬产品本身的公共产品属性相悖。虽然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可以是私人, 但是这种供给行为必须要增进全社会或者某一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 殡葬业的私人从业者为获取利润, 大肆宣扬封建迷信、推崇隆丧厚葬, 恰恰破坏了公众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 大力推行和落实殡葬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殡葬行业十分发达的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明确规定所有参与殡葬活动的工作人员都需要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相关许可, 日本的殡葬从业人员同样需要获得执业资格许可, 尽管其实行的葬祭指导师制度, 并不属于强制性制度, 但是已经得到了日本劳动省的认可并受到从业者的认可。我国殡葬行业的职业资格证制度由民政部主导推行, 于2007年试行至今, 殡葬机构中拥有国家职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总数已逾万人, 然而这一数据仅约占全国殡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18%, 还有一些已经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并未能得到当地相关人事部门的认可, 该认证体系的推行尚任重道远。

其次, 殡仪馆产品必须实现公开性、透明性。作为公共产品, 其具备的公共性要求整个社会的成员共同享用其效用, 为了每位社会成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产品的公开和透明是非常必要的条件;同时, 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意味着其质量和数量也是公众需要关注的重点, 公共产品的废品、次品一旦流入社会, 其危害性远远大于私人产品, 公共物品的数量不足或供应过度, 也会对社会也会带来负面的影响。

殡仪馆产品的数量和质量需要公开透明化。由于一直以来受到传统观念和群众避讳心理的影响, 绝大部分群众并不了解殡仪馆提供的产品特性, 也不了解殡仪馆的工作流程, 甚至连殡仪馆的地址、功能都不甚了了, 在享受该公共产品的效用时, 总是无法确定自己得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权益, 对于殡仪馆提供的产品质量持有怀疑态度, 自己对产品的需求量也无法确定, 为避免消费不足的情况, 就所有产品都进行消费, 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因此, 我们应当对殡仪馆的产品进行公开透明的宣传, 通过传单、电视、网络等平台, 对消费者进行相关信息的普及。人类总是对未知的事物心怀恐惧, 所以不为人知的笼罩着神秘面纱的殡葬行业令很多人谈之色变, 通过这样的宣传也可以使群众了解真实的殡葬, 使殡仪馆这一公共产品产生更多正外部效应。

殡仪馆产品的价格机制需要公开透明化。近年来, 殡葬暴利现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但却不得不说, 很多媒体为了吸引眼球, 报道内容失之偏颇。目前, 国内殡仪馆的几乎所有产品的价格都是经由当地物价部门进行核准后制定的, 与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基本持平, 所谓的“死不起”现象应该是不存在的。然而群众认可媒体关于殡葬暴利的说辞, 原因在于这一价格机制并不为群众所了解, 前文中提到的很多私人从业者就利用这一点, 对群众大肆鼓吹殡仪馆所谓的“价格黑幕”, 使群众对殡仪馆产生不信任感, 借此机会进行牟利。因此, 我们应该对殡仪馆产品的合理价格机制进行公开透明的宣传, 真正有助于加强公众对殡仪馆这一公共产品的认可, 发挥出其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

5 结语

总而言之, 符合公共产品理论的本质和基本特性的殡仪馆应当加强其公共产品的特点, 由政府进行供给, 杜绝私人资金的流入, 并且逐步实现公开透明, 才能够使这一公共产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使火葬区的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应有的权益。

摘要:我国殡葬改革过程中, 殡仪馆是一重要组成部分, 是关系社会民生的公共基础设施, 为促进殡仪馆健康发展获得理论支持, 对殡仪馆提供殡葬产品的现存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便具备了必要性。本文借助新政治经济学中的公共产品理论对我国火葬区殡仪馆提供产品的经济行为进行研究。探讨火葬区殡仪馆产品作为公共产品所具备的本质和性质, 为殡仪馆建设发展的改进方向和对策提供了理论支持, 为推动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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