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活动场所景观设计论文范文

2023-11-25

儿童活动场所景观设计论文范文第1篇

创造适合人类居住和生活的美好环境, 特别是为儿童打造宜居、健康成长的环境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必要部分。我国著名的儿童教育学者卢勤就提到“今天的孩子缺失什么?”, 她主要概括为心灵成长的缺失, 具体体现在4个方面, 分别为亲情沟通的缺失、童年快乐的缺失、成就感的缺失、精神文化的缺失, 而孩子们越来越远离大自然是造成这些缺失的重要根源, 要知道人的情感是大自然中培养和形成的。打造儿童融入大自然、充分放松娱乐、并能互动式交往的活动场所, 儿童公园处于主要地位。如何设计安全、舒适又寓教于乐的高品质儿童公园具有重要意义。

2 研究意义

儿童是家庭的希望, 是社会的未来, 也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儿童的培养不仅关乎家庭的幸福, 更关乎未来世界的发展方向。因此培养健康、聪明、富于创造力和竞争力的儿童成为全人类的目标。儿童与成年人相比, 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是不成熟的。在《儿童发展》一书中, 详尽讨论了儿童不同时期的行为、心理特征, 并对如身体发育、认知和语言发展、智力发展、个性和社会发展、道德发展等各方面都做了详细的描述。儿童的心理和生理有一定的特殊性, 同时其需求也与成年人有很大不同。其中, 儿童的成长环境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城市中, 越来越多的儿童活动场所被建立, 如何打造最舒适、最人性化的儿童活动场所也成了值得研究的问题。

3 儿童公园的设计原则

在我国的《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对儿童公园的定义均作出解释, 儿童公园应单独设置, 有安全、设施完善的绿地, 为儿童提供游戏、科普、文体活动的空间。儿童公园主要是为了给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提供一个游戏、交流、科普、锻炼的户外活动场所, 培养儿童接触自然、热爱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情操, 让儿童在游戏中既增长知识, 又锻炼身体。因此, 儿童公园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安全性、审美性、生态性和寓教于乐的原则。

3.1 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指孩子在儿童公园中娱乐时, 环境、器械和娱乐前身体准备阶段等都要以安全为基本要求。儿童在身体发育、运动能力、自我防护能力等方面都较成年人薄弱, 对于一些危险的认识也比较模糊, 安全意识比较淡薄, 因此, 儿童公园的设计、道路规划、安全标识、游乐设施的摆放、公共设备的材料选择、地面材料的防护等都要符合儿童的身心需求, 充分考虑安全性原则, 尽量避免一些危险因素,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存在污染和安全隐患的设备材料使用等都要坚决杜绝, 给儿童营造安心、舒适的娱乐空间和安全环境。

3.2 审美性原则

审美性原则指在娱乐活动中, 让儿童欣赏造型艺术作品和美的事物, 并通过创造美的可视形象, 引导儿童视觉的美感体验, 使其得到美的享受和陶冶, 情感得以抒发, 从而培养儿童的审美情趣, 提高其审美素质, 并从中受到美德的教育。

人的审美感受是通过观看自然物、人造物或艺术品及美术技能训练所得。儿童与成人心理需求不同, 作为儿童乐园, 美观温馨是必须具备的。这种空间环境布局不仅满足人们对美感的基本体验需求, 而且要在色彩刺激、造型设计和环境小品的营造上符合儿童的审美需求, 使他们身心愉悦、甚至激发想象力和创造力。

3.3 生态性原则

在儿童乐园的规划中应充分体现生态保护第一的原则, 以丰富多彩的植物群落, 山水交融的绿地构架, 创建一流的生态环境。当然对于城市中心地带的儿童公园可能做不到山水交融, 但是在乐园中植物的种植、景观生态的环境打造必不可少。此外儿童乐园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材料的选择上要考虑生态的原则, 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3.4 寓教于乐的原则

儿童乐园的建设应当融参与性、多样性、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体, 为儿童创造环境轻松、自然、功能齐全的娱乐场所, 并赋予一定的文化内涵, 让孩子们在娱乐中增长知识、学习自然科学、体验现代科学, 寓教于乐。

4 儿童公园的设计方法

4.1 满足身体功能需求

对于心理和生理都在成长中的儿童, 其最大的需要就是对游戏的需要。游戏是儿童学习技能和锻炼各方面都能力的重要途径, 我们在进行儿童公园的设计时, 要为儿童提供充足的游戏空间。

随着年龄的增长, 孩子对游戏的要求会逐步提高, 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社会里, 游戏已有了很大的发展, 然而身体力行的情景游戏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以滑梯为例, 它可以满足儿童多方面的要求:身体机能活动从滑梯上正常滑下;技能锻炼创造性地倒滑、攀爬等;与玩伴同嬉互动, 以滑梯为平台结交朋友。

根据儿童年龄的不同, 他们对儿童活动的需求也不一样, 大致可将儿童分为三个年龄阶段。

4.1.1 婴儿期 (0-3岁)

婴儿期是人一生中生长发育最快的阶段, 进行适当的户外活动是必不可少的, 适量的运动有助于婴儿身高发育。婴儿的注意力集中通常只有几分钟, 且需要亲人照顾, 只能玩些比较静态简单的游戏, 如沙坑、广场、椅子等。

处于婴儿期的儿童骨骼发育不完全, 只能在家长的监护下探索世界, 进行简单的运动, 例如坐、爬、走。所以, 在针对儿童活动的设计中, 设计者需要着眼于对婴儿爬与走的能力的锻炼。

爬。爬是婴儿最适合的活动方式。通过爬行, 婴儿的四肢得到锻炼, 大脑的平衡能力、协调能力得到进一步发展, 注意力也会随之提升。为了锻炼婴儿的爬行能力, 可作设计洞供婴儿钻。

走。行走是靠两条腿交替向前迈进, 每走一步都需要变换重心才能步伐稳健。婴儿初学走路, 往往就是在摸索如何掌握好重心来协调行走的步伐。为了辅助家长教导婴儿学会走路, 可作以下设计:提供宽阔无障碍的草坪;提供低矮的栏杆。

4.1.2 幼儿期 (4-6岁)

此期小儿生长速度减慢, 智能发育加速, 活动范围增大, 接触社会事物增多。语言、思维和社交能力有明显发展。游戏, 成为该年龄段的儿童的主导活动。

游戏时间可达30分钟以上, 喜欢玩变化多样的器具:秋千、沙子、滑梯等。同伴逐渐增多, 可参加结伴游戏。也开始讲游戏的规则, 关心游戏的过程。

4.1.3 学龄期 (7-12岁)

此期小儿体格生长仍稳步增长, 除生殖系统外其他器官的发育到本期末已接近成人水平。学龄期儿童每天需要有户外活动、体格锻炼的机会, 游戏时间一小时以上, 开始具备一定的自立能力, 游戏的目的性增强, 如做体操、参加团体游戏或比赛等。

4.2 考虑儿童的心理

由于儿童的心理特点, 其并没有一定的游戏习惯和爱好, 儿童见到一种颜色、体会到愉悦甚至产生一个新的游戏想法, 都是吸引儿童进行游戏的原因, 因此我们在儿童公园设计时, 要把握住儿童的这种求新、求奇、求幻想的心理特点, 避免儿童娱乐空间环境和娱乐设施的单一性, 给儿童更多的外界环境、色彩刺激, 使儿童能够更多的参与到游戏。

一般来讲儿童有过剩的精力, 以动为主, 充满新奇和变幻, 希望在游戏模仿中学习、了解社会, 认识自然和探索奥秘。但在不同年龄发展时期又具有不同的特点。

4.2.1 婴儿期 (0-3岁)

婴儿期的孩子在心理方面需要家人的陪伴, 他们对色彩、声音比较敏感, 所以可以以此为切入点帮助其与父母互动。

色彩。可以选择以粉色调为基底, 粉蓝、粉红、粉黄都可以营造温馨感, 另外色彩对比上可以比较鲜明, 让婴儿产生视觉冲击、加深印象。当然接近大自然的原色也是回归本真的色彩。

声音。可以选择轻柔的经典音乐, 钢琴曲等, 让婴儿在舒缓的环境中放松休憩。

4.2.2 幼儿期 (4-6岁)

可以接触水、沙等游戏方式。喜欢玩变化多样的器具:秋千、沙子、滑梯等, 可参加结伴游戏。对学龄前儿童的游戏场地, 应当合理的搭配相应安排如非社会性行为、平行游戏和合作游戏等。

4.2.3 学龄期 (7-12岁)

爱好竞技性的游戏, 学会团体合作。出现性别差异, 男女生喜欢的活动有所不同。爱好科学性、创新性的游戏, 激发孩子对科技的关注和兴趣, 培养和挖掘孩子的创造力。

4.3 细节设计

在儿童公园的设计过程中, 一些细节问题也不容放过。

4.3.1 圆角设计

儿童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设备必须采取去边角化处理, 可以用圆弧设计或加包围的措施, 使得接触部分没有尖锐凸起物等安全隐患。

4.3.2 安全材料

游乐设施的材料尽量避免使用木制材料, 防止因设施日久老化, 或者长期踩踏造成的断裂、翘壳、脱落等现象对儿童造成二次损伤。

4.3.3 部分区域尺寸

所有水景应当在安全限度20厘米内, 避免孩子因意外滑倒而溺水。避免设置较高的围墙或陡坡, 围墙的高度应当控制在1.2米以上, 避免孩子攀爬。器械之间的缓冲空间要足够大, 最小间隔为3.5米。活动场地上的植物要经常修剪, 树木枝下净高在1.5米以上, 以免刮伤儿童。

4.3.4 水电分离

儿童戏水区域需要进行水电分离设计, 避免因意外漏电而出现水体导电伤人情况。

4.3.5 无障碍设计

除了自然地势可以顺势而建外, 在大面积开阔地带应尽量做到平顺处理, 避免孩子在此骑自行车或玩滑板等快速运动时意外摔伤。

4.3.6 卡通安全导示

可以用生动形象的卡通图画取代幼童不识的文字示意, 对儿童起到指示、提醒和教育作用, 从而提高儿童的自我安全意识。

5 总结

儿童公园虽然是单独为儿童这个群体提供游戏的专类公园, 但不应只是固定设施堆砌、功能单一的游戏场地, 应该成为能够培养儿童未来所需要具备各种能力的自然游乐场地。同时也是孩子童心保护的乐园, 将承载着他们一生中最为珍贵美好的时光。

摘要:儿童是社会的未来, 培养健康聪明、快乐幸福并富有创造力和竞争力的儿童是全人类的目标。应高度注重儿童公园的打造, 从色彩搭配、空间布局到材料选用等方面精心设计。本文顺应时代背景探讨儿童公园的设计原则和方法, 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儿童公园,设计原则,设计方法

参考文献

[1] 卢勤.今天的孩子缺失什么[J].好家长, 2006 (5)

[2] [美]Laura E.Berk著吴颖等译儿童发展[M]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

[3] 乔忠慧.2016.基于儿童行为心理学的儿童公园规划设计研究——以烟台南山儿童公园为例.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山东建筑大学

[4] 徐军.2013.儿童公园卡通景观设计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北.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儿童活动场所景观设计论文范文第2篇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作安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八条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值增值。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

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第三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儿童活动场所景观设计论文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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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1、整体布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布局合理,能够满足活动需要,办公室及院落环境整洁,院落达到硬化绿化美化要求。场所外围环境干净、整洁,绿化、硬化到位,通往场所的道路路面硬化,并定期清理。各活动室齐全,应设置党员活动室(远程教育教室)、计生服务室(人口学校)以及其他需要设置的办公室,以上活动室可以一室多用,各活动室要有规范醒目的门牌。

2、外部设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门口悬挂村“两委”牌子,右边悬挂“中国共产党××镇(街道)××村支部委员会”,红字竖排,左边悬挂“××镇(街道)××村村民委员会”,黑字竖排。村“两委”门牌为木制或铜制,规格一般为240cm×35cm。办公室门口正前方位置设置旗杆,悬挂完好、没褪色国旗。通向活动场所的道路应当定期清理,保持整洁干净。

3、党员活动室:有正常使用的远程教育设备(包括电视机、机顶盒、调制解调器等)和信息平台触摸屏,配备桌椅、档案橱等设施,配备的座椅数不少于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总人数。墙上应悬挂四号室内党旗和国旗,党旗在左侧,国旗在右侧。墙壁上整齐悬挂“1+5”工作运行机制、远程教育制度、创先争优活动、村“两委”主职干部任期承诺、党员联户、村规民约等制度牌以及党员、村民代表和村“两委”成员的合影,荣誉牌应合理集中摆放悬挂,各制度牌材质、规格根据制度内容和活动室面积合理确定,做到整齐美观。

4、其他活动室、办公室: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橱和必要的服务设备,按政法、计生、武装等部门的要求统一悬挂相应的制度牌,各镇(街道)要根据情况对这些制度牌统一设计。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各下属组织、各工作领导小组等成员名单公示牌一般应悬挂在村“两委”办公室。一室多用的,对各项制度牌要综合考虑,统一设计,做到布局整齐、美观。

5、公开栏:设置在活动场所外醒目位置,并设置遮雨棚等防雨设施,内容应划分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其他事项等版块,其中财务公开版块要分集体资产管理、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收入支出等栏目。公开栏下地面应该硬化,周围环境应当整洁卫生。

二、分类标准

(一)A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规范:

1、场所外观和布局

(1)房屋结构为楼房或平房,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有独立的办公房间十间以上)。院落地面硬化,整洁卫生,合理种植花草树木,环境优美;院墙和办公室外墙经过墙面漆或涂料粉刷,美观大方,院落外安装路灯。

(2)设有独立的村“两委”办公室(广播室)、党员活动室(远程教育教室)、计生服务室(人口学校)、综治维稳办公室、民兵连等其他群团组织活动室,并有专门的支部书记办公室和村委会主任办公室(书记主任一人兼的两室合一)。会议室可单独设立,也可与党员活动室两室合一。各活动室、办公室统一安装门牌,门牌材质、尺寸和安装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美观实用的原则确定。

(3)在场所附近的合理位置设置独立的公示栏,设有玻璃窗和防雨棚。

2、场所室内布置

(1)村“两委”办公室(广播室)、支部书记办公室和村委会主任办公室都要有办公桌椅、座椅、档案橱等设施,支部书记办公室办公桌上应有桌面党旗。村“两委”办公室(广播室)设置广播设备,室内墙壁上悬挂村党支部工作职责、村委会工作职责等制度牌,各制度牌整齐美观,材质和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单独设立会议室的,会议室要宽敞明亮,有降温和取暖设备,配备专门的会议桌椅,座椅数不少于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总人数,配有档案橱、报刊架、小黑板等,有条件的可以安装扩音设备和投影设备。

(3)党员活动室(远程教育教室)宽敞明亮,有降温和取暖设备,配备正常使用的远程教育设备(包括电视机、机顶盒、调制解调器等)、信息平台触摸屏、档案橱、书橱、报刊架、小黑板等,要有会议用桌椅,座椅数不少于党员总数。会议室与党员活动室合一的,座椅数不少于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总人数。

3、其他硬件配置

(1)活动场所内设有农家书屋或专门的阅览室,各种图书齐全,有专人负责管理,方便群众借阅。

(2)场所内设有健身器材,或另行选址修建健身广场,健身器材齐全,方便群众活动。

(二)B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规范:

1、场所外观和布局

(1)房屋结构为平房,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左右(有独立的办公房间七间以上)。院落地面硬化,整洁卫生,合理种植花草树木,环境优美。院墙和办公室外墙经过墙面漆或涂料粉刷,美观大方。

(2)村“两委”办公室(广播室)、党员活动室(远程教育教室)、计生服务室(人口学校)、综治维稳办公室均单独设立,会议室可与党员活动室合并使用,其他群团组织办公室可多室合一。各活动室、办公室统一安装门牌,门牌材质、尺寸和安装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美观实用的原则确定。

(3)在场所附近的合理位置设置公示栏,设置防雨棚。

2、场所室内布置

(1)村“两委”办公室(广播室)要有办公桌椅、座椅、档案橱、广播设备等设施,室内墙壁上悬挂村党支部工作职责、村委会工作职责等制度牌,各制度牌的悬挂要做到整齐美观,材质和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党员活动室(远程教育教室、会议室)宽敞明亮,配备正常使用的远程教育设备(包括电视机、机顶盒、调制解调器等)、信息平台触摸屏、档案橱、报刊架、小黑板,座椅数不少于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总人数。

3、其他硬件配置

场所内设有健身器材,或另行选址修建健身广场,健身器材齐全,方便群众活动。

(三)C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规范:

1、场所外观和布局

(1)房屋结构为平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的办公房间至少五间)。院落整洁卫生,合理种植花草树木,环境优美。办公室外墙经过墙面漆或涂料粉刷,美观大方。

(2)设有村“两委”办公室(广播室)、党员活动室(远程教育教室)、计生服务室,会议室和人口学校可与党员活动室合一使用,综治维稳办公室和党员服务站可与村“两委”办公室合一使用,其他群团组织办公室可多室合一。各活动室、办公室统一安装门牌,门牌材质、尺寸和安装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美观实用的原则确定。

(3)在场所附近的合理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栏可设置在墙面上,墙面上需要设置防雨棚。

2、场所室内布置

(1)村“两委”办公室(广播室)要有办公桌椅、座椅、档案橱、广播设备等设施,室内墙壁上悬挂村党支部工作职责、村委会工作职责等制度牌,各制度牌在设计制作时要按照整齐美观的原则统筹考虑,材质和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党员活动室(远程教育教室、会议室、人口学校)宽敞明亮,配备正常使用的远程教育设备(包括电视机、机顶盒、调制解调器等)、信息平台触摸屏、档案橱、小黑板,设置座椅数不少于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总人数。

(四)其它类型村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规范(主要指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的)

对于目前建筑面积尚未达到90平方米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要抓紧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最低达到C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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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活动场所景观设计论文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解放思想、整合力量、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不断提高全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水平,努力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成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强化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要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要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整合资源、务求实效;合理选址、保证标准的原则。经过多方努力,力争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全县15个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任务。具体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分类实施,因地制宜。注重分类指导,按照村子规模大小,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等客观条件,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分别按《陕西省村级组织建设(陕北)方案》

(五)标准进行建设,面积分为

119.3平方米和161.8平方米两个类型。达到有党员活动室、两委会办公室、图书阅览室和计生服务室以及文化广场,做到设施互补、一室多用。

2、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各乡镇党委要制定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县、乡分别设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管理专户”,所有资金统一经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专户划拨到乡镇专户后,按照进度表实行报帐制。乡镇党委要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使之成为“优质工程、廉政工程、满意工程”。

3、整合资源,务求实效。村级活动场所要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建设、农村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等工作统筹兼顾,有机结合,要充分考虑农村学校布点调整等实际情况,加强资源整合,利用好属于公共财产的闲置土地、房屋等现有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4、合理选址,保证标准。各乡镇党委、各村要根据建设类型,依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村子规模和村民居住状况,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在村子中心位置或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做到既方便正常的村务活动开展,又方便村民日常休闲和娱乐。各乡镇党委、各村要严格按照图纸标准要求进行建设,房屋正面采用外墙涂料,广场要硬化、绿化、美化,要达到广场平面规划图纸要求。

二、目标任务,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

2010年全县15个村级活动场所新建工程总投资243.01万元。

其中主体工程投资201.06万元,广场及宣传栏投资30万元,设施配套投资12万元。

1、阵地建设。坚持“多方筹资、以县为主、项目管理”的原则,在争取中、省、市各级补助的基础上,以县财政投资为主,同时采取部门帮扶、乡镇配套,县管党费以奖代补、党员群众投工投劳、施工企业优惠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中央每村补助4.05万元,省级每村补助0.81万元,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配套解决。

2、广场建设。广场及室外宣传栏和村务公开栏,由乡村筹措资金,于2010年底全面完成广场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3、家具及办公用品。根据省、市统一要求,村级活动场所建成后,由中、省、市、县财政给每村配套8000元左右的办公家具。办公家具由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采购招标,配置到村。

三、实施步骤

1、计划审定。县经济发展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按程序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县委组织部负责将建设项目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

2、招标建设。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于2010年5月底,对全县15个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施工企业后,县委组织部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全力做好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3、检查验收。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各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县上进行自查自验,验收合格后,由县村级组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

室统一向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提交验收申请,由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4、设施配备。活动场所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根据验收通过的数量,向市财政局申请国家财政(含中、省、市三级)补助资金,配备内部设施。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强化组织领导。县委成立以县委书记为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党委书记为成员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各乡镇党委要高度重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也要成立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乡镇党委书记是这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主抓此项工作,切实履行好职责,投入足够精力,抓好抓实场所建设工作。县上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纳入乡镇工作目标,并做为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参与各级优秀党组织的评定。

2、严格项目管理。要加强建设资源和工程监管,建设资金集中使用,统一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要明确专人负责,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招标和项目审计、验收制度。县质检站及时跟踪检查验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把活动场所建设成为群众“满意工程”、“廉洁工程”。对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严格资产管理,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使用权归村集体,村级组织要保证活动场所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3、落实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和协调解决工作中有关事宜。组织部要负起牵头抓总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注意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经济发展局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民政和规划、国土、审计等有关部门也要明确责任,全力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儿童活动场所景观设计论文范文第5篇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作安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八条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值增值。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

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第三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儿童活动场所景观设计论文范文第6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检查(以下称“年检”)主管部门是该场所的登记主管部门。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 管理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 主要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情况;

(四) 主要财务管理、收支情况;

(五) 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六) 所属企、事业和现有房地产的变动、管理情况;

(七) 其它有关情况。

第五条 年检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进行年检。年检主管部门应事先将年检的内容、时间及具体要求,书面通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按年检通知要求,到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填写《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送年检主管部门接受年检。

第七条 年检主管部门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上签署年检意见。

第八条 年检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 开展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 依照本场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四) 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 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六) 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七) 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 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 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 违反本场所规章制度开展活动的;

(四) 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

(五) 不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的;

(六) 重大活动缺乏民主程序的;

(七) 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八) 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九)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年检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年检主管部门在该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证》上加盖年检印章。

第十二条 年检不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年检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者,由年检主管部门在该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证》上加盖年检印章。

第十四条 不接受年检、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年检主管部门可以追究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该场所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对年检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年检主管部门应将年检结果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应汇总全省年检情况,上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指定的式样印制。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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