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论文范文

2024-03-18

保险法修订论文范文第1篇

自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至今已有18个年头。在此过程中,这部被称为“市场经济次宪法”的法律历经多次的修订调研、研讨,如今最新的修订稿已由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但具体出台时间还不详。

自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至今已有18个年头。在此过程中,这部被称为“市场经济次宪法”的法律历经多次的修订调研、研讨,如今最新的修订稿已由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但具体出台时间还不详。

作为一部伴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而生的法律,如今随着市场竞争体制的深化,大修势在必行,呼吁早日出台的声音也持续多年。

修订历程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的前提条件是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有了经营自主权,它们相互间就可能展开竞争,从而才会有谋求经济利益甚至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指出。

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之处也日益凸显,在组织修订者看来,该法存在的问题大致有四个方面:一是适应性不强,对市场上出现的一些新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调控力;二是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内容涵盖不完整,也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三是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限十分软弱,不适应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四是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不利于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1997年开始,国家工商总局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这些问题向国务院做了专题汇报并提请对该法进行修改,随后,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1998年和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关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研活动。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列入5年立法规划,国务院也将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列入2003年立法计划,国家工商总局受国务院法制办的委托,承担了具体修订任务。

2006年,经六易其稿,国家工商总局曾形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基本上解决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

2010年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再次完成了最新一版的修订稿,并将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程序,国务院法制办还要组织讨论和意见征求,再交全国人大审议。

修订差异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看来,修订稿与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最为突出的修订重点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解决了执法权架空的问题,二是扩充和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解决与《反垄断法》竞合的问题。

关于执法权架空的问题,在原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修订稿则明确执法主体为各级工商行政部门。“解决以往保险、航空、电信等行业主管部门也参与执法,导致执法主体不一,权力分散扯皮的问题。”盛杰民对记者说。

修订的另一重点,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细化和扩充,包括对傍名牌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在原法列举的11条基础上,都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列举和细化。

在去年曾引起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互联网恶性竞争事件,亦在修订稿之中得到了体现。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以及利用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等新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列入其中。

修订稿同时将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扩充,定性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进行贿赂以争取交易机会。“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的财物。

解决与其他法律竞合的问题也是修订稿的另一重点,其中主要是《反垄断法》。

“正是出于不同的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王晓晔指出。

由于《反垄断法》的出台,原《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的条款就面临着修改或删除。其中有5条与《反垄断法》相竞合,包括低价倾销、招投标、搭售等有关条款。

“这两个法律的这些竞合条款从执行主体、构成条件、法律责任上都存在矛盾,从法理上来讲,与《反垄断法》相竞合的条款都应该删除掉。”黄勇说。

但据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没有完全删除,仍保留一些有关垄断行为的规定,比如公用事业单位的垄断行为,如强制安装电表,又如像强势、优势企业的垄断行为,像大卖场、大超市收买的进场费等强制交易行为。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与《知识产权法》、《商标法》、《质量监督法》、《律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协调的问题。

“处罚力度的加大也是原法势在必行的修订重点”,王晓晔对记者说。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幅度,其惩罚力度和约束力如今已明显过小。

修订稿中,对于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的罚款大幅度提高,采取最高限额20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修订争议

虽然在专家看来,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属于大修,但在大修的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执法权力扩充之后的约束和监督,对消费者权益的充分保护问题,还面临着一些争议。

在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属于行政法,这涉及行政执法的理念和价值取向。

“比如有奖销售,许多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已经删除了,但现在的修订草案里还有保留,这是有争议的。有奖销售是促进竞争,对消费者有利的事情。如果出现损害消费者的行为,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解决。如果把有奖销售当作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反而有碍于竞争。这是对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分歧。”一位专家表示。

到了地方性法规层面,对经营者举行有奖销售活动的义务规定则是五花八门。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积极性,同时也造成不同地区的执法机构执法标准不一致的现象,容易诱发一些地方的执法机构的不正之风。

“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各司其责,靠司法救济,不告不理;行政执法是强调主动出击,遏制不正当行为。在中国目前的体制和习惯下,是行政主导和司法救济相结合。毕竟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但与此相生的一个问题是如何防止执法权力的滥用。”一位专家指出。

在修订稿中,除了列举一些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并将对这一“一般条款”的认定权授予国家工商总局实施。

一般条款也被称为“兜底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权,省一级以上的工商部门有具体的规定权。“一方面可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但另一方面,如何对此进行约束,这个还需要继续进行讨论。”这位专家指出。

在通过解释一般性条款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为了防止任意性执法遏制竞争动力和创新意识,许多国家都只将这一解释权授予少数权威机关,如德国的联邦最高法院。

而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实际实行的是二元解释体系,由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来进行判断。

将一般条款解释权归于工商部门后,如何防止其执法权滥用,是一个问题。在过往,媒体曾曝光过不少地方的执法部门对工作人员制定“罚款指标”,要求限期完成一定的罚款任务,并且与执法人员的收入相挂钩的现象。

“例如,目前法律中没有规定举报程序,在对涉嫌违法经营者的文件、财产进行检查时没有规定申请和批准程序,也没有对检查人员的人数(《反垄断法》规定不得少于两人)做出规定。”上述专家指出。

“兜底条款与《立法法》的精神也不太吻合。”另一位专家指出,行政执法不同于司法解释,只能靠部门规章来进行执法指导。

“一般来说,立法过程往往是部门之间利益的调整,这也是部门起草法案和讨论中的局限性。”专家指出。

保险法修订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2006年我国实行了新修订的公司法,由于其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其实施对公司的众多方面产生了很大影响。本文从新公司法变更事项中选取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目的在于研究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上市公司的主要影响,从而为公司决策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公司法 留存收益 投资 法定公益 金股权激励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载体。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是通过采用公司制度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因此,修订公司法不仅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而且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更强有力的制度支持。本次公司法修订,删除了原公司法46个条款,增加了41条,修改条款达137条,其修订涉及了21个大的方面。新公司法势必会给市场上的公司造成影响。本文将着重关注新公司法中与留存收益相关的事项变更及其影响。留存收益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但由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或法定原因等没有分配给所有者而留存在公司的盈利。其包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盈余公积是有特定用途的累积盈余,未分配利润是没有指定用途的累积盈余。留存收益是企业内部融资的重要途径,利用留存收益筹资是指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化为投资的过程,是企业筹集权益性资本的一种重要方式。本文认为,下述公司法的变更,将会给公司的留存收益造成影响。

(一)删除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其修改理由:公司实际的经营活动和历年实践表明,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并没有发生所期待的作用,很多公司破产倒闭,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二)不再强制要求公司提取公益金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删去了上述规定。因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

(三)明确规定了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比例原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其回购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奖励给公司职工的,所收购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这是为我国实行股权激励奠定基础,为证券法等法规在此方面的修订与完善提供了前提条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全面展开,将逐步增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构筑良好的市场基础。国内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也将逐步完善(赵旭东,2005)。

本文研究是基于新公司法实施了一年的背景,从公司法变更事项的角度,分析了公司法变动前后上市公司留存收益的变动原因,以期为公司决策层有效的利用这些变更事项、更好的管理公司留存收益提供参考。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留存收益是一个历史概念,是指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根据投资人意愿和企业具体情况留存的应分配给投资者的未分配利润,是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一种内部积累。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依据公司章程等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一方面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将当年实现的利润留存于企业,形成内部积累,成为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分配利润或股利后的剩余部分,则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这部分同样成为企业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因此,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首先,如果公司对外投资比例扩大,将会引起留存收益的变动;同样,取消法定公益金并将其转为一般盈余公积,会造成盈余公积的变化,对留存收益造成影响;如果回购本公司的股份,此部分支出也会对公司留存收益造成影响。由于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支出金额难以获得,这里近似使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占总股本的比例大小来衡量。其次,关于公益金结余的处理,根据财企[2006]67号《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对2005年12月31目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再次,新公司法修改了公司股权回购和高管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定,事实上排除了股权激励的主要法律障碍。这两条改动的最大价值是可用来设计股权激励的制度构架。同时,规定了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因公司法修订而发生的超过净资产50%的变动额,上市公司法定公益金取消后的数额,以及股权激励占总股本的比例大小,这三个方面将对公司留存收益在公司法修订前后发生的变动差异产生影响,其中后者的影响程度最大。

假设2: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因公司法修订而发生的超过净资产50%的变动额,超过50%的程度越大,公司留存收益在公司法修订前后发生的变动差异也越大,且留存收益呈减少趋势;股权激励占总股本的比例越大,则留存收益发生减少变动。

假设3:上市公司法定公益金取消后的变动数额,如果是正数的变动,则留存收益不发生变动。如果是赤字的变动,则留存收益有可能随之增加

(二)变量设计 本文设计(1)留存收益因公司法在修订前、后期发生变动的差异:LCSY=[(2005年、2006年留存收益的差额)一(2004年、2005年留存收益的差额)]/(2004年、2005年留存收益的差额);(2)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因公司法修订而发生的变动:TZ=对外投资额/净资产-50%;(3)上市公司法定公益金的取消额:GYJ=取消后转出的原公益金账户余额的自然对数;(4)股权激励的程度:GQJL=股权激励的股份数/总股本。

(三)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07年3月20日深、沪A股上市公司周成交金额前后20名的公司(共80家)作为研究样本,剔除金融企业、sT公司、无2004年资产负债表的上市公司(剩51家),加入31家实行了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实行了股权激

励的上市公司总共38家,在周成交金额前后20名的公司中已有7家),共82家公司作为样本。研究数据均来自新浪财经纵横一股票专区(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indexshtml)。本文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四)模型设计根据影响留存收益的各种事项变动因素,以TZ、GYJ、GQJL为解释变量,LCSY为被解释变量,建立如下多元回归模型:LCSY=β01TZ+β2GYJ+β3GQJL+e,其中e为差异数。

三、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各变量的相关性分析(表1)是变量间进行Pearson相关性分析的检验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LCSY与TZ,GQJL这两个变量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所以可知,随着公司对外投资额超过净资产50%的比例越大、股权激励占总股本的比例越大,公司的留存收益呈减少趋势。这一结论验证了假设2。LCSY与GYJ是反比例关系,但-0.022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不能证明GYJ与LCSY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线性相关关系。如果解释变量之间存在相关性,会使得各变量的标准差偏大,这使得t检验的值变小,严重情况下会对回归系数的显著性判断失效。这里采用方差膨胀因子(VIF)来检验多重共线性。一般认为,如果解释变量最大的vif>10,或者mean vif>1,即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以上相关系数均未超过正负0.5,结合其他变量的相关系数分析并计算VIF的值(所有变量的VIF值均未超过10),结果表明模型中不存在明显的共线性问题,可以作为多元回归分析的基础。下面用回归分析进一步检验假设。

(二)回归分析在模型中,计算后的F值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表明回归方程显著,以上述解释变量来拟合“留存收益因公司法修订,在修订前、后期发生变动的差异”在整体上是可行的。此外,样本回归的拟合优度接近60%,说明本文选取的三个解释变量可以解释“留存收益因公司法修订,在修订前、后期发生变动的差异”的58%以上。因此,这个模型从整体上看是合理的。

在(表2)的回归结果中,TZ(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因公司法修订而发生的变动)和GQJL(股权激励的占总股本的大小)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回归系数分别为-0.3041和-0.8423,说明这两个变量对“留存收益因公司法修订,在修订前、后期发生变动的差异”的影响程度较高。其回归系数均为负,且在l%水平下显著,即Tz和GQJL对LCSY有显著的反向影响:随着公司法变动后投资额超过净资产50%的比例增加,公司的留存收益变化额减小;随着公司股权激励占总股本的比例增加,公司的留存收益变化额也会减小。而GYJ(法定公益金取消额)并不显著,t值为-1.18,因此,其对“留存收益因公司法修订,在修订前、后期发生变动的差异”虽有影响但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如下情况造成的:如果2005年底公司的法定公益金账户余额大于O并将其转为一般盈余公积,这种变动只是盈余公积项目下的内部调整,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公司留存收益的金额。所以这时,法定公益金的变动并不能对公司留存收益变化造成影响;如果2005年底的法定公益金账户是赤字,则公司应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若用资本公积金来弥补赤字,因资本公积金不属于公司留存收益,这等于在无形中减少了公司留存收益的亏损。此时,法定公益金的取消额对公司留存收益将产生影响。这也许是GYJ对LCSY影响不显著的原因,但有待另行验证。因此,假设1和假设2得到验证,而假设3没有得到验证,尚需加深研究。

四、研究结论

留存收益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形成的,其所有权属于股东。股东将这一部分未分派的税后利润留存于企业,实质上是对企业追加投资。留存收益这种权益资本,是企业资金的一种重要来源,而且不需考虑筹资费用,资金成本较低。所以,如何有效利用公司的留存收益是公司决策者必须思考的问题。新公司法的修订对社会公众和企业本身的影响是巨大的,本文对上市公司留存收益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后变动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比较清晰的揭示了新公司法修订事项对公司留存收益的影响程度。最后,获得如下研究结论:新公司法的修订,可以解释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后公司留存收益变动比例的50%以上,是造成公司留存收益相对于新公司法修订前发生变动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新公司法修订事项中,股权激励占总股本的比例大小对公司留存收益在公司法修订前后变动差异的影响程度最大;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因公司法修订而发生的超过净资产50%的变动额,超过50%的程度越大,公司留存收益在公司法修订前后变动差异也越大,且留存收益呈减少趋势;股权激励占总股本的比例越大,则留存收益发生减少变动。上市公司应正视新公司法实施对公司留存收益的影响,有效利用相关事项变更影响因素,将其影响转化为对公司的有利影响,提高公司留存收益的管理效率。

(编辑 赵琳琳)

保险法修订论文范文第3篇

成绩

一、填空题(30)

1、《条例》最大亮点是理顺了农药管理体制,将农药由农业、工信、质检、工商多部门管理变更为农业部门一家管理;在保留农药登记的基础上,新增了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生产许可和农药经营许可;明确农业部门的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处理职能。

2、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3月1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4月1日公布,于6月1日正式实施。

3、《条例》实施后,农业部门要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管理面更广,责任更重,风险更大。

4、《条例》新设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日常监管。

5、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颁发和日常监管,同时还要指导下级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工作。

6、现在工商部门实行的是“先照后证”,也就是说只有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单位,再在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农业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以后,工商部门才能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农药经营”。

7、《条例》规定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统一归农业部门负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处理。

8、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应立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9、《条例》对农业部门新增加了“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和“登记试验监督管理”职能;负责调查统计农药销售、使用情况,定期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负责建立进销货查验、质量检验和废弃物回收等制度,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原有处罚措施外,提高了罚款幅度,负责建立“黑名单”;对已登记农药进行风险评估等工作。

10、《条例》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农药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二、判断题(30)

1、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区域内农药经营告知和药害、使用事故的处理工作。( )

2、《条例》撤销农药生产企业开办许可、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生产许可三项许可,新设农药生产许可,明确规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管理,市县负责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3、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理所当然负责本级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农药绝大多数是化工产品,虽然危险化学品比例不高,但是每个环节的安全是大事,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不能懈怠和掉以轻心。

4、市县级农业部门特别要把好“农药经营许可”的安全条件关,问题解决在发证以前。

5、农药生产划归农业部门主管,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农药生产与农业生产的密切结合。

6、《条例》撤销了农药生产企业开办许可、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生产许可三项许可,新设农药生产许可。

7、《条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8、《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9、《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10、《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简答题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经销商将直面那五大变化?

1、选产品 要慎重 有一类农资经销商,投机销售高利润的假劣农药产品。这些人多数抱有“什么赚钱卖什么,出了问题找厂家”的心理,一旦产品出问题,就把责任全部推到厂家身上。

《条例》第五条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条例》实施后,农药经销商将与厂家共同承担责任,对所销售的产品负责。经销商在选择产品上必须更加慎重,只追求利润而轻视质量将难以为继,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减少假冒伪劣产品上市流通。

2、限用农药 定点经营

随着农药行业的发展,高效低毒农药将会是未来农药行业发展的趋势,一些高毒农药都被限制使用,定点经营。《条例》规定限制使用农药要实行定点经营。这表明,对于限制使用的农药,只有取得销售许可的机构才可以销售,不是所有的农药经销商都可以卖了,对限用农药的经营监管会更加严格。

3、不仅卖药还要指导!

目前,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主要靠基层农技服务单位、经销商和企业农技服务人员。我国基层农技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培训服务农民的能力有限,因此直接与农民面对面的经销商是指导农民用药的主力军。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并保存2年以上,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进一步健全了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农药经营者在向农户推荐农药产品时,应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并且科学推荐,提供正确的使用说明。这就对农药经销商赋予了更多的责任,不仅推荐产品要符合需求,对症下药,而且要引导农民合理用药。

4、卖完药 得回收包装!

“一个种粮大县每年使用秧盘上千万个,农药瓶子袋子几百万个,不少都扔在田间地头,成为污染‘炸弹’!”农药废弃物,已然成为农业污染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国家近年来对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相当重视。

《条例》将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对于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来回收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来承担,不明确的由当地县级财政列支。这或许意味着,农资经销商要与农药企业共同为农药废弃物回收买单。

5、接受农业部门监管

保险法修订论文范文第4篇

能力处于中低档水平,每日人流比较大,以流动人群为主,地铁便利性为**带来

了更多人气。

二、活动目的:开业前通过宣传推广让更多的消费者获得开业期间的优惠,为开业期

间聚集人气,吸引更多的顾客前来消费。在活动期间将依托现有网络和微信平台

与年轻的客群进行互动,进行口碑传播。

三、 活动内容:

(一)开业主题:中西合璧 创意火锅

璀璨开幕 倾情钜献

(二)营销活动内容:

1、预热活动:倾情5折预约卡:凭开业5折预约卡进店可享受5折优惠。(锅

底、调料、套餐、海鲜类、酒饮等不参与打折)

(1)发放时间:2013年5月18日-5月24日

(2)发放办法:A.在兄弟餐厅发放5折预约卡;

B.开业前参与微博和微信互动的可获得5折预约卡(微信顾

客回复短信获得电子5折预约卡,微博顾客参与转发活动信

息后凭内容到领取5折预约卡)

C.开业前在周边区域通过宣传单方式进行派发。

(3)预约卡使用有效期:2013年5月25日-6月8日

2、开业期间店内活动:

(1)开业5折钜惠 仅此一天

A.活动时间:2013年5月25日

B.活动细则:开业当日进店消费享受5折优惠(锅底、调料、套餐、海鲜

类、酒饮等不参与打折)

(2)开业特惠周6.9折优惠

A.活动时间:2013年5月26日-5月31日

B. 活动细则:开业一周进店消费享受6.9折优惠(锅底、调料、套餐、海

鲜类、酒饮等不参与打折)

(3)开业后期以产品优惠活动为主(具体将跟进开业活动情况进行安排)

3、产品优惠:(1)台湾麻辣老豆腐锅(双人套餐),原价148元,现价98元

(2)肥牛套餐,原价49元,凭宣传单享受38元特价。

(3)阳光九珍果汇、普陀青梅绿茶、蜜柑铁观音:6元/杯,凭

宣传单可免费品尝任意一款

4、上线活动:单人商务餐、双人餐(店内折扣活动结束后团购上线)

5、雅酷时空合作:凭雅酷时空卡进餐消费享9折优惠,开业期间进店消费可获

得30元雅酷时空卡。后期定时开展超低折扣活动(折扣部分将由雅酷时空给

予补贴)

6、银行合作:招行特约商户及相关优惠活动的开展。

(三)推广方式:

1.兄弟餐厅的宣传:店内门口摆放开业预告,收银台派发5折预约卡。

5折预约卡获得方式:5月25日之前,在**旗下任意餐厅消费任意金额即

可在收银台领取5折预约卡一张。

2.**内部广告位的宣传展示。

3.会员短信:针对部分沉睡会员进行刺激,发放开业活动短信。

4.开展微信和微博互动活动。

(1)微博活动:通过微博宣传****店开业信息,凡在5月25日之前转

发“**新煮艺**店璀璨开幕 5折钜献”微博并@3个微博好友的

网友将会免获得5折特权卡。

(2)微信活动:凡在5月25日之前添加并关注**官方微信回复“**新

煮艺**店”了解****店开业信息即可免费获得电子5折特权卡。

(3)5折特权卡领取方式:

1.开业前公司将统计汇总参与微信和微博活动粉丝的名单。

2.顾客到店后出示参与活动的信息或电子特权5折卡,提供账号名(账

保险法修订论文范文第5篇

1.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最主要的)

2.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个重大论断写入党章;

3.把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奋斗目标表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4.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写入党章

5.把“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这些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取得的重大认识和成果等内容写入党章;

6.把党在领导军队建设、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统战工作、外交工作等方面形成的方针政策写入党章;

7.把“着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在党的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认识和成果。”等内容写入党章;

保险法修订论文范文第6篇

“《义务教育地理课程标准(2011年版)》修订版解读”分前言修订、课程目标修订、课程内容部分修订、实施建议部分修订四个部分进行修订说明,通过学习“《义务教育地理课程标准(2011年版)》修订本解读”,我认为《义务教育地理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地理新课标修订版”),更加科学合理,更具人性化,更突显自然环境观。使我们地理教师实施课程目标更具可行性,目标更明确。以下说说我的看法。

一.地理新课标修订版要求更加科学合理。

例如,修订版删除了原课标的“实地勘察并绘制校园、社区等小区平面草图”的活动建议,原课标的目的是好的,希望通过这项活动,训练学生综合运用地图知识的能力,培养学生实践操作的能力,但是这项活动,在大多数学校中却很难实施。要实施这项活动,最基本的要有指南针、测量仪、量角仪(测绘专用)等仪器,许多乡镇中学就不具备这些器材,并且,这个活动最少需要半天至一天来完成,按现行的课程设置,地理课很难按排这么多时间去实施。修订版地理课标,讲究科学合理性,讲究实际可操作性,删除一些大多数学校很难实施的活动,更显科学合理,而不是徒有形式。

二.地理新课标修订版更具人性化和前瞻性。

地理新课标修订版更强调地理教学理念“学习对生活有用的地理”、“学习对终身发展有用的地理”,其实这里明确点明了地理教学的宗旨。

这个教学理念,显现了对人的关怀,突出了地理教学对学生的实际意义。平常,我们常常会遇到学生问“学习地理有什么作用?”,如果我们直接回答说学习地理有什么、什么重要的意义,许多学生会不以为然。我们只有在教学中贯彻这两个理念,才能使学生真正理解信服。比如,在地理教学中,我们根据教学内容,多例举一些社会生活实际的例子,运用地理知识解析社会生活的一些现象,这样,就会使学生认识到地理学科其实与社会生活是密切相关的,而不是无用的。另一方面,在教学中,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开拓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实践操作能力,就是贯彻“学习对终身发展有用的地理”的理念,通过地理教学,学生一旦形成这些能力,将来无论干那个行业,这些能力都是无价之宝,对学生终身发展都有好处。如果我们在地理教学中认真贯彻这两个教学理念,那么,学生对学习地理的意义就应该不会有什么怀疑了。

三.地理新课标修订版更凸显科学的自然环境观。

地理修订版新课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中增加了“初步形成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因地制宜的意识”。修订版课标强调科学环境观,实际上是现代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实,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因地制宜,是经济建设中一条重要的准则,不管是哪一个行业,都要尊重自然,因地制宜,否则就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在地理教学中,培养学生尊重自然,因地制宜的环境观,就是要培养学生科学的环境观,因此,我们在地理教学中,要根据教学内容,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科学的环境观教育,为培养创新性人才打下必要的基础。

从地理教师必须吃透“课程性质”、“课程基本理念”、“课程设计

思路”的精神到领悟课程的基本理念、熟悉课程的设计思路,再到教师切忌一头扎进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等细节的研读中而“只见树木不见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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