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教育范文

2023-09-18

安全事故教育范文第1篇

煤矿安全事故教育片观后感精选3篇

篇一:煤矿安全事故观后感

今天我们全体同学在一起观看了,煤矿安全的教育片,看了这些让我感触很多,让我体会到就煤矿这个行业来说,安全有多重要。一件件事故案例让我们队安全问题又提升了一个高度。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虽然我们都没有经历过那样的事故,但是在观看的过程中,我们还是能够实实在在的体会到那些丧失亲人的痛苦,每个事故的发生带给国家带给个人的都是沉痛的打击。

今天的教育片中,我看到每一起事故分析的结果。“责任事故”就这么四个字。让多少鲜活的生命离开了我们。“责任”这些本来可以避免,可为什么还会发生呢?

一矿领导的指挥部当和工人的违章作业

矿领导和带班领导在井下的正确指挥和作出的每一次决定都是对每个工人生命安全负责。在今天的视频中,山西襄垣七一善福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31万元,事故

的原因可以总结为:第一没有事先探放水,第二就是违章作业,这是一起重大的责任事故。心存侥幸,非法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有一起事故,工人居然在井下吸烟,导致瓦斯爆炸,这完全是一种对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

二工人自救互救意识不强

当井下发生事故时,很多工人不知道怎么逃生,不知道该往哪里逃才能到达安全地点。甚至更有的工人在发生事故时,不会使用自救器。还有的工人在事故发生时只顾埋头自己逃跑,却不知道把危险讯息传达给其他工友。而导致很多工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生命。所以矿上应该经常安排工人学习自救互救以及相关的安全知识。

2009年到2011年经过三年的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兼并,实现了历史性突破,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安全工作在煤矿生产中是重中之重,我们应该从零开始以足够的信心去迎接它战胜它。并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努力杜绝三违操作,远离安全事故,让安全生产成为我们的一个习惯,让我们行为更加的安全。

矿山机电

李俊生

201*.11-08

篇二:煤矿安全事故观后感

在这个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生命对于任何人来说都只有一次,生命中最珍贵的是家庭,亲情,爱情,友情等等,当这一切都瞬间消失时,留给生者的除了悲痛,还有什么呢?煤矿井下个行业是高危行业,当煤矿工人每天上班时,父母,妻儿,朋友无不盼望着他能平平安安地回家,他身上担负的责任不仅仅是工作,还有家庭,亲情,快乐,高兴,欢喜的责任,但是当他逝去时,他的父母,妻儿,朋友该会如何地痛苦?

今天马站长带领我们全体学生观看了煤矿安全事故的视频,通过这次的学习,让我深刻体会到安全的重要性,每次事故的发生,都会对社会,对家庭,造成重大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身为一名矿工人员,一定要谨记井下安全规程秩序,对水害,瓦斯,冒顶等事故的了解,做到安全生产。

每个案例都以图文的形式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防范措施进行了清晰的描述和说明,解说员对每一个事故案例为我们进行详细

的讲解,是我犹如身临事故现场。深切感受到事故给当事者带来巨大的伤害,更是让我们触目惊心。震撼灵魂,让人深深领悟什么是“关爱生命,关注生命”什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结合我们的实际工作,我认为在安全生产方面,要切实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我们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作为每一个职工应当树立起安全为了自己的主动安全观,从个人的幸福,家庭的幸福这个角度,主动的想着安全,从小处着眼,从小事抓起,把安全工作做细做实。

第二,要坚决杜绝违章行为。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都是人为造成的,说到底就是违章造成的。违章时安全的大敌,是事故的源泉,只要我们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都遵章作业,规范操作,事故就会远离我们。

第三,要学习掌握好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光有安全意识还是不够的,要做到自我保护,我们还要有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这就是需要我们主动地去学习安全知识,在实践中掌握安全技能,并把这些知识和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才能真正做到“三不伤害”。

第四,要把安全工作落实在现场,落实在行动中。安全有规程,

操作有标准。要将《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现场安全措施,《岗位行为规范》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落实到本职岗位中,落实在现场,切记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工作再忙,任务

再紧,都要对照标准,遵章作业。

生命诚可贵,安全责任大,安全工作每天都是一个新的开始。都是一个新的起点,为了社会的发展,为了个人的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让我们从个人做起,从小事做起,把安全工作作为每天的头等大事来抓,认真做到“从零开始,从零发展”,让安全时刻伴随着企业兴旺,家庭稳定,社会发展和进步,作为我言行中永远坚持的信念。

无论在什么时候,我们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断累积安全生产知识,使广大职工真正做到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矿山机电

尚华

201*年11月9日

篇三:长鸣安全之钟,常思责任之重

2012年4月13日1时58分,山西襄垣七一善福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31万元,事故的原因可以总结为:第一没有事先探放水,第二就是违章作业,这是一起重大的责任事故。心存侥幸,非法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逝去,逝者长已矣,在此让我们为逝去的矿友表示深刻的哀悼。?

什么是安全,对于我们职工来说,就是不出事故,就是人身不受到伤害。而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即使是手上破个口子,也会让人承受一定的痛苦。出了重伤,有的失去了工作能力,有的长期卧床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给自己和家庭增添无尽伤痛。特别是工亡事故,有的工亡职工,正是处在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生阶段,家庭的每个人都是他的至亲至爱,他的逝去,使子女失去了父爱,使年迈的父母失去依靠,使朝夕相处的妻子失去了伴侣。这种伤害是无法用语言来描述的,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煤炭生产是高危行业,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关系到企业的社会形象,特别是在强调科学发展、安全发

展、和谐发展的今天,煤矿的安全状况,更能体现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实现安全生产现在已经成为煤矿企业发展的无形资源,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社会效益。而一旦安全上出了问题,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就会在社会上产生恶劣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很难在短期内能够消除的。在对企业各项工作的考核中,安全是一票否决指标。有的矿在生产经营上取得了骄人业绩,但因工亡事故影响了各方面应得的荣誉。我们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作为每一个职工,应当树立起“安全为了自己”的主动安全观,从个人的幸福、家庭幸福这个角度,主动地想着安全,从小处着眼,从小事抓起,把安全工作做细做实。要坚决杜绝违章行为。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都是人为造成的,说到底就是违章造成的。违章是安全的大敌,是事故的源泉,只要我们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都遵章作业,规范操作,事故就会远离我们。要学习掌握好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光有安全意识还是不够的,要做到自我保护,我们还要有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这就需要我们主动地去学习安全知识,在实践中多掌握安全技能,并把这些知识和技能运用到我尊敬的矿工亲爱的朋友们:让我们时刻牢记身在工作面,管好自己,管好工友,时刻牢记:马失前蹄之灾,伤及自己,累及骑者;违章操作之祸,祸损自己,殃及他人。让我们紧握安全的航舵,因为安全生产就是健康、就是幸福、就是形象、就是发展、就是效益最有力的保障。矿领导和带班领导在井下的正确指挥和作出的每一次决定都是对每个工人生命安全负责。

生命诚可贵,安全责任大,安全工作每天都是一个新的开始,都是一个新的起点,为了社会的发展,为了个人的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让我们从个人做起,从小事做起,把安全工作作为每天的头等大事来抓,认真做到“从零开始,从零发展”,让安全时刻伴随着企业兴旺,家庭稳定,社会发展和进步,作为我言行中永远坚持的信念。《煤矿安全事故教育片观后感精选3篇》

安全事故教育范文第2篇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伤亡事故中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几年随着法制的完备、家长素质的提高、社会的发展, 对学生的保护特别是人身的保护正在加强, 教育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加大保护未成年人, 这说明我们的教育在学校管理和教育理念上转到了以学生为主体上来, 一句话: 学生是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的主体。这对于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认定学校的责任和保护学生的权利上讲意义重大。

从目前我国学者的争论中大抵可以归纳为两种主张:一、合同关系, 主张合同关系的学者省内有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罗思荣教授等。二、监护关系, 主张监护关系的有中国人民大学的张保新教授等。

( 一) 合同关系

主张合同关系说的学者认为, 学校只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 学生只是接受服务的对象, 学生在开学时到学校注册, 接受学校的规则和纪律, 服从学校的教学安排, 两者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设置的一种协议。合同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之一。而主张未成年学生和学校是合同关系说的学者认为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是第三人关系合同也就是利他合同, 合同的双方主体是未成年的监护人和学校之间。我们知道利他合同是一种权利合同, 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为第三人设置权利而不能设置义务, 对于债务人而言他只能为第三人履行债的义务, 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当义务, 第三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债务, 也可以不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当第三人不接受债务的时候, 债务人是不能要求第三人接受的, 他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如果说未成年学生和学校是利他合同关系, 那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就只能说是未成年学生的一种权利, 未成年学生可以接受学校的教育也可以不接受学校的教育 ( 如逃学) 。而发生了未成年学生不接受学校教育的时候学校是没有强制要求学生接受的权利的, 学校只能通过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让学生接受学校的债务 ( 教育) 履行。

《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这个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单一地把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看成一种利他合同关系, 学校的教育是履行学校债的义务就偏离了我们义务教育的本质。

( 二) 监护关系

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学生和学校是监护关系, 学校除了教育学生还应该保护学生。一般的监护关系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关于监护权的理论。

我国的民法对监护的概念和性质在界定上很模糊, 这也是造成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监护关系不能被人认同的重要原因。首先, 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设立监护制度不仅仅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更是要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监护制度的社会性职能比它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职能要重要的多。其次, 就监护的性质来说, 监护在性质上并不是一种权利, 也不是权利和义务的一体, 而是一种职责。它以保护为核心, 所以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讲应该认为学生和学校是一种监护关系, 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但是学生和学校的监护关系与学生和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还是有区别的。我们的民法没有亲权的概念, 但实际上我们的监护权应该包括了亲权的部分, 学校的监护权是一种没有亲权的监护权。所谓亲权, 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在人身和财产方面, 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其中人身方面的亲权可以分为保护权、教育权和惩戒权; 财产方面的亲权可以分为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和财产上的代理权、同意权。最后, 学校行使的监护权应该看成是国家行使监护权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监护人的, 同时未成年人做为国家的未来, 国家有义务保护他们的成长, 国家通过义务教育的学校为学生提供保护, 教育和管理他们, 促使未成年人朝着国家设置的目的成长。所以, 学校的监护是没有亲权的监护, 是国家承当监护职责形式。

二、合同关系与监护关系的比较

比较这两种关系他们有以下区别:

( 一) 归责原则的比较。传统民法对违约责任一般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我国合同法则以严格责任为主。而我国的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 二) 举证责任的比较。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不同的举证责任的承当。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 因而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 而无需证明违约方的过错。而一般的侵权行为中,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 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

( 三) 责任构成的比较。根据合同关系的严格责任原则,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 就应承当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中, 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 四) 免责条件的比较。合同关系中的免责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而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一般不限于不可抗力, 还包括意外事故, 第三人的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 五) 责任形式的比较。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多样, 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而侵权责任的形式是法定的, 主要的损害赔偿。

( 六) 对第三人责任的比较。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合同关系的第三人责任中, 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 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尝。而在侵权责任中, 贯彻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行为人原则上仅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而不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从以上的比较中我们发现,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认定上很难说是一种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结合《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第160 条以及法释 ( 2003) 20 号第7 条的规定, 可以得出校园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而且是一般的过错责任的结论。在我国, 中小学教育是9 年制义务教育, 学校本事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在学校和学生之间不存在经济力量、诉讼地位的明显不平等, 没有必要给予学生一方特别的保护。

三、结论

结合司法法解释 ( 2003) 20 号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 一)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只承当与其过错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 二)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 由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也有过错的, 则应该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 三) 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损害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32 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

总之, 我们主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关系, 确切的讲是一种没有亲权的监护关系, 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摘要:本文探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分析, 重点比较了合同关系与监护关系的理论区别, 结合《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关系的三点认识: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只承当与其过错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2、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 由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也有过错的, 则应该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3、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损害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

关键词:学生安全事故,监护关系,合同关系,归责分析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129.

[2]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632.

[3] 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363.

安全事故教育范文第3篇

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预防群死群伤等特重大事故,严格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保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理,特制定我校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及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我校辖区内学生安全的一切活动。学校安全紧急情况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社会稳定的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事件和灾害,包括学校集会、大型集体活动,春秋游、交通、校舍倒塌、火灾及地震、食品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二、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组 长:校长邓应座(总指挥、全面负责校园安全工作,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部署安排并领导协调处理落实本预案所有相关工作) 副组长:刘遐军(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的落实、检查、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

员:

龚雅康 (负责有序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处理及维护稳定等工作 )

简宜贵 (教导主任,负责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组织学生疏散到安全地带 ) 法制副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督查及法律指导

罗林森:负责水电、校产安全工作及后勤保障工作 田昌华:负责实验危险药品的管理

各班主任: 协助校长全面负责本班学生校园内、外活动安全,及时处理本年级偶发事件。协助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 、校内发生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一)应急疏散

发生地震、火灾、楼层倒塌等需迅速撤离的。学校迅速发出报警铃声,并通过广播及时通知,直至全体师生安全撤离。

(二)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地震。如在教学时间突发地震,全体师生不要慌张,教师视当时情况,选择组织撤离还是就地正确躲避,如需撤离,要按学校规定的线路,有组织地有序撤离。如无法撤离,就地选择相对安全地点躲避,待能撤离时迅速组织撤离。

2、火灾。如学校教学楼发生火灾,应在第一时间同时做好以下应急工作: (1)后勤处负责立即切断全校电源,防止火势快速蔓延;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3)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按分工迅速组织靠近火灾地点的师生撤离,撤离过程中,穿离烟道时应捂住口口鼻,低姿势前行,切不可跳楼逃生,待按次序组织师生撤离到安全地点后,要组织教师看护,维持学生的秩序;

(4)全体教师迅速赴火灾地点,利用现有消防设备进行扑救,控制火势。待消防人员进场后,协助消防部门做好扑救工作。学校发生火灾时,坚决不允许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工作,以防发生意外。

3、楼层倒塌或楼道拥挤造成伤害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做好以下几点: (1)领导小组立即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组织学生撤离至安全地点。 (2)立即打“120”“110”急救电话,请求有关部门立即组织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于组织抢救伤员。

4、发生师生食物中毒及一定规模传染性疾病。

如发现个别师生有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应立即向乡卫生院或学校领导报告,由乡卫生院紧急救治后,送医院治疗,并密切注意学校其他师生,有无类似症状。如发生集体食物中毒,应立即打“120”救护电话,同时领导小组成员组织教师,把中毒师生送往医院治疗。将食用相同食品的师生送往医院观察,并向上级教育部门汇报。如学校发生一定规模的传染性疾病,学校应及时和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并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学校及时配合防疫部门及医院对有状况的人员、所在场地做好消毒、隔离和观察工作。

5、学校集体外出活动发生意外。学校每次集体外出活动都要做好安全预案,并对师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如发生个别师生意外伤害,应立即和学校取得联系,如需送医院治疗,立即就近送往医院治疗。如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打“110”“120”请求当地医疗、交警等部门支持,就近送往医院救治伤员,并保护好现场。

6、发生歹徒闯入校园伤人事件。如发现歹徒闯入校园行凶伤人,在场教师要采取措施尽力保护学生的安全并报告学校领导,学校应立即拨打“110”、“120”,向公安部门报警并请求医疗部门支持,学校领导应立即赴现场,设法阻止歹徒继续行凶,并组织救治受伤师生。

7、学校师生在操场集队、集会时下大雨等特殊情况。所有师生不能擅自回教室,以防止发生拥挤伤亡事故,全体师生应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有序地撤回教室。具体线路按集会时人员特点有序组织。

(三)报告程序

学校发生安全紧急情况,立即报告教办和相关政府部门。上报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善后处理

1、学校要切实做好死难、受伤学生家长的安抚、慰问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维护学校稳定。

2、对伤亡学生的赔偿要依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四、学校安全事故主要防范措施

(一)安全常规工作制度

1、安全宣传教育,要常抓不懈。认真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增强师生的自我防范意识、自我防范能力和自救能力。

2、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团班队会、黑板报、健康教育课、学科渗透、节假日前安全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定期举行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报告会。制定安全教育周

4、教导处、少先队要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学会生存,珍爱生命,掌握自救本领。

5、学校要张贴安全教育警示标志,形成安全教育氛围,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6、定期对学校建筑物、电器线路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限时解决。

7、适时进行意外事故紧急撤离演习,医疗急救演练,提高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对能力。

8、强化门卫的安全值日制度,加强对学校饮用水的日常卫生检查管理,落实和供应单

位签订卫生安全协议,强化安全责任。

(二)值周值日责任制

1、值日人员安排:每天保证学校有1位校级领导人员值班。由学校少先队精心选拔责任心强的学生,组成安全文明督导员,协助老师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不安全行为

(三)学生集体活动带班跟班责任制

1、集体活动:学生上操及集会安全由各班班主任老师负责,下操及散会时学生回班由教师负责督促指导,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和校内大型活动的具体工作由班主任老师负责。若发生意外伤亡事件,班主任老师要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求援。学校要迅速紧急处理。

2、课堂教学:全体任课教师必须确保所上每堂课的学生安全,下课离开教室,不要跑、挤、抢,离校后,在马路上要靠右边走,不得三五成群,嬉戏打闹、学前班每天放学必须按照学校制定的作息时间排列成路队回家。

3、学生考勤。学生有病有事须请假,遇情况不明、无故不到者必须马上电话通知家长及做好记录,并在1小时内上报教导处。若查实学生离家出走或被坏人控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教导处或校长室。该报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用电责任制

1、严禁学生私自接电、用电、使用网络设备。

2、如遇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干木棍将电线挑开,如发现电器起火,应立即切断电源。

3、教学设施室内用电及电器安全“谁主管,谁负责”,每天例行检查,做好日常维护。全体教职工都应养成正确、健康的使用习惯。

(五)组织学生活动的要求

1、凡组织10人以上外出活动的班级要向学校安全联络员报《安全预案》,20人以上报校长同意,未经同意的活动不准进行。

2、《安全预案》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人数、组织者、安全措施、疏散方案等。

3、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安全工作全权负责。

4、活动组织者要向参加活动的师生,讲明具体的安全措施及疏散方案。

5、体育活动前,由体育教师讲清运动前的注意事项,要对参加活动的师生进行好安全教育(有特殊病史者酌情处理)。

(六)责任奖惩

全校教职工都要高度重视学生管理和安全工作,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学生管理和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一旦成为责任人,就必须履行责任人的职责。如果发生学生管理和安全事件,能及时妥善处理好意外事件的教职工给予各种形式的表彰奖励,由于责任人不履行职责,不闻、不问、不管,给师生造成伤害,给学校造成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学校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报上级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教育范文第4篇

1、1957年10月10日,英国温德斯格尔火灾。

英国坎布里亚郡的温德斯格尔工厂一直在为英国的原子弹提供燃料,但1957年10月10日,它却差点被烧毁了。温德斯格尔工厂的钚生产设施,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反应堆,是为英国核武器计划服务的,其反应堆的设计十分原始。温德斯格尔工厂使用石墨减速剂,但它的早期设计者没有考虑到石墨内潜在的能量可能带来的危险,也没有考虑到人工操作会产生失误。事故发生后,工厂周围方圆200多英里以内的人们都不敢喝牛奶。

2、1966年1月17日,帕利马雷斯氢弹事故。

在西班牙海岸上空进行加油时,美国一架B-52轰炸机与KC-135加油飞机相撞。撞击之后,加油机彻底毁坏,B-52轰炸机惨遭解体,所携带的4枚氢弹“逃离”破裂的机身。其中两枚氢弹的“非核武器”撞地时发生爆炸,致使约2平方千米的区域被放射性钚污染。

3、1968年1月21日。图勒核事故。

由于舱内起火,美国一架B-52轰炸机的机组人员被迫作出弃机决定,在此之前,他们本可以进行紧急迫降。B-52轰炸机最后撞上格陵兰图勒空军基地附近的海冰,导致所携带的核武器破裂,致使放射性污染物大面积扩散。

4、1970年12月18日,加卡平地核事故。

据内华达试验场的官员们承认,在美国停止地面核试验转而进行地下核试验的20多年中,该试验场共进行了475次地下核爆炸,其中发生了62次程度不同的事故。根据美国能源部的事故分类,53次属于辐射“泄漏或渗漏”,7次属于“严重辐射泄漏”。其中最严重的一次是1970年12月18日爆炸的代号为“贝恩巴里”的1万吨级核弹。这颗核弹安置在深900英尺、直径86英寸的竖井中,爆炸发生以后,相当于300万居里的放射性物质在24小时内喷射到8000英尺高的大气层,其放射性尘埃一直飘到北达科他州。

5、1979年3月28日,三哩岛核电站事故。

三哩岛核泄漏事故,通常简称“三哩岛事件”,是发生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萨斯奎哈河三哩岛核电站的一次严重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三哩岛核泄漏事故是核能史上第一起反应堆堆芯融化事故,自发生至今一直是反核人士反对核能应用的有力证据。三哩岛核泄漏事故虽然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究其原因在于安全壳发挥了重要作用,凸显了其作为核电站最后一道安全防线的重要作用。在整个事件中,运行人员的错误操作和机械故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6、1985年8月10日,K-431核潜艇事故。

1985年8月10日,苏联K-431号巡航导弹核潜艇在符拉迪沃斯托克港加油,在船坞内排除故障时误操作引起反应堆爆炸,造成10余人死亡,49人被发现有辐射损伤,环境受到污染,艇体严重损坏。

7、1986年4月26日,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

1986年4月26日,切尔诺贝利核电站4号反应堆发生爆炸,8吨多强辐射性物质混合着炙热的石墨残片和核燃料碎片喷涌而出。据估算,核泄漏事故后产生的放射污染相当于日本广岛原子弹爆炸产生的放射污染的100倍。切尔诺贝利最后一个反应堆已于2000年12月15日正式关闭。据专家估计,完全消除这场浩劫的影响最少需要800年。乌克兰共有250万人因切尔诺贝利核事故而身患各种疾病。核事故所泄漏的放射性粉尘有70%飘落在白俄罗斯境内,200万白俄罗斯人不得不生活在核污染区。前苏联政府用于清理核污染等方面的预算开支高达230亿卢布,至今,超过150万俄罗斯人还住在受污染的土地上,其中有人还在吃受放射性污染的食物。据不完全统计,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受害者总计达900万人。消除切尔诺贝利核后患给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

8、1987年9月13日,戈亚尼亚核事故。

在巴西的戈亚尼亚,一名垃圾场工人撬开了一个废弃的放疗机,并拆掉了一小块高放射性的氯化铯,灾难就此降临到这座城市,当时共有超过240人受到核辐射。由于被放射性材料的亮绿色蒙骗,孩子们用手接触放射性物质并将其涂抹在皮肤上,导致几个街区被污染。

9、1993年4月6日,俄罗斯托木斯克事故。

1993年4月,托木斯克市附近的西伯利亚化学企业公司的后处理设施对反应堆乏燃料进行后处理时发生事故。虽然这个事故与辐射源的安全无关,但被确定为任意篡改安全规则的典型案例。事故使后处理设备和建筑物损坏,导致放射性核素(包括钚-239)释出。该设施的一部分场地和综合体以北周围乡村的很大区域,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

10、1999年9月30日,东海村核事故。

安全事故教育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严格事故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岗位。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一、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查、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仪表)、容器、运输设备,管理等设备及建筑物等损坏或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灯造成车辆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再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二、下列事故为本企业一般事故:

1、轻伤;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3、一次跑油量小雨1吨;

4、一般火灾(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

5、一次事故造成停产,影响销量50%以下。

三、下列事事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

2、一次事故造成伤亡1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4、一次跑油量1吨以上;

5、一次事故造成停产,影响销量50%以上。

四、重伤标准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五、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停产损失按企业产品的计划成品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各企业计划成本计算。

第三章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油库领导,发生火灾应先报火警,需进行人员抢救的也同时报火警并简要说明情况。

第四章

现场处理

一、发生伤亡事故或中毒事故,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抢险救灾,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除为防止事故扩大,防止发生二次灾害,生产工艺需要做紧急处理的,仅为防止事故扩大需水、电、汽、风等工程紧急恢复者外,其主事故现场必须封闭,并设置警戒线。封闭现场由企业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封闭后,除单位领导、消防人员、安全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安全负责人允许不得进入。

三、现场解除封闭由单位领导下令解除。

第五章

事故调查

一、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人员为:

1、人身事故的调查员由安全员负责;

2、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由安全员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员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主管领导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主管领导负责;

6、发生中毒事故的安全员为主调查,区职防所配合;

7、其他未列入以上六条的事故,由各级主管领导负责、

第六章

事故的处理

一、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下列情况,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记录,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忽视劳动条件,消减劳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对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安全事故教育范文第6篇

案例编号:0001 案例名称: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火灾 危机类型:事故灾害

案例摘要: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东都商厦因非法施工、电焊工违章作业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 起因物:电器设备(可勾选) (一)东都商厦基本情况

东都商厦位于洛阳市老城区中洲东路339号,占地面积3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7900平方米。北侧为正门,隔一小广场靠中洲东路,广场入口处有“步森服饰”等违章建筑,商厦南侧靠东大街,东西为宽约4米的走道。商厦地下二层,地上建筑为北部四层,南部二层,南二楼顶有一泳池,建筑东、南、西、北四角各有一敞开式楼梯,地下二至一层中部有一小楼梯。商厦原系市一局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地下二层为家具商场;地下一层和一层租给丹尼斯量贩,正在装修,拟于12月28日开业;

二、三楼为个体商户租赁经营,其中二楼为服装鞋帽,三楼为床上用品、钟表照相器材等;四楼为个体承包的歌舞厅,中间为舞厅,面积约600平方米,四周为包厢、办公室、会议室,分隔为木结构。商厦虽有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系统,但由于年久失修,报警系统失灵、灭火系统水泵不能启动,地下层无报警、喷水设施。有疏散指示标志灯和个别应急照明(歌舞厅)。该商厦是洛阳消防支队列管的消防重点单位,1997年列为河南省40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之一,97年以来,支队共检查15次,提出整改要求60余条。支队多次下发整改通知书,2000年5月16日曾作出停业整改的处罚,但商厦一直违章经营,直至火灾发生。 (二)事故发生

2000年11月底,东都分店在装修时已经将地下一层大厅中间通往地下二层的楼梯通道用钢板焊封,但在楼梯两侧扶手穿过钢板处留有两个小方孔。2000年12月25日20时许,为封闭两个小方孔,东都分店负责人王某某(台商)指使该店员工王某某和宋某、丁某某将一小型电焊机从东都商厦四层抬到地下一层大厅,并安排王某某(无焊工资质证)进行电焊作业,未作任何安全防护方面的交代。王某某施焊中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电焊火花从方孔溅入地下二层可燃物上,引燃地下二层的绒布、海绵床垫、沙发和木制家具等可燃物品。王某某等人发现后,用室内消火栓的水枪从方孔向地下二层射水灭火,在不能扑灭的情况下,既未报警也没有通知楼上人员便逃离现场,并订立攻守同盟。正在商厦办公的东都商厦总经理李某某以及为开业准备商品的东都分店员工见势迅速撤离,也未及时报警和通知四层娱乐城人员逃生。随后,火势迅速蔓延,产生的大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含氰化合物等有毒烟雾,顺着东北、西北角楼梯间向上蔓延(地下二层大厅东南角楼梯间的门关闭,西南、东北、西北角楼梯间为铁栅栏门,着火后,西南角的铁栅栏门进风,东北、西北角的铁栅栏门过烟不过人)。由于地下一层至三层东北、西北角楼梯与商场采用防火门、防火墙分隔,楼梯间形成烟囱效应,大量有毒高温烟雾通过楼梯间迅速扩散到四层娱乐城。着火后,东北角的楼梯被烟雾封堵,其余的3部楼梯被上锁的铁栅栏堵住,人员无法通行,仅有少数人员逃到靠外墙的窗户处获救,其余309人中毒窒息死亡,其中男135人,女174人。 危机处理:

12月25日晚21时38分,洛阳市110报警台接到东都商厦的火灾报警,市消防支队火速派出四辆消防车抵达现场扑救,随即又调派22辆消防车紧急增援,现场指挥部下达了“强攻救人”的命令,采取“南北夹攻”的战术灭火救人,200多名消防队员投入战斗,一线消防队员头戴空气呼吸器向内强攻。商厦地下二层内家具等大量可燃物燃烧导致的浓烟和烈火顺东北、西北2个楼梯向上快速蔓延,整个商厦照明中断,陷于一片浓烟、高温和黑暗之中,消防队员的强光手电照明也无济于事。4个楼梯除东北角楼梯外均上锁。商厦4楼歌舞厅400余名群众及楼内部分施工民工被浓烟围困。商厦北面的违章建筑和停放的大量自行车严重阻碍消防车通行停靠,浓烟和高温给消防队员的进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经现场800多名消防队员、公安民警和部队战士的积极营救,共救出群众106人。火灾于10点50分被控制,凌晨0时37分完全扑灭。 案例思考:

“12.25”特大火灾为90年代以来仅次于克拉玛依火灾死亡人数的恶性火灾,教训极其深刻,应引起我市的高度警惕。

一、消防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失灵,整个建筑无防火致使火灾在初起时未被控制而蔓延扩大。起火的地下二层无自动报警、灭火设施、无防火分区火势在存放大量家具等可燃物的情况下,大面积燃烧,烟火迅速从楼梯入口向上蔓延。

二、敞开式楼梯成了“拨火烟窗”,是火灾时烟火蔓延的途径。烟火从东南角、西北角向上蔓延,因

二、三层入口处用木板封闭,不通风,浓烟迅速涌入四楼歌舞厅敞开的入口,充满整个歌舞厅,高浓度的烟气造成大量人员在短时间内窒息。

三、四个敞开式楼梯中仅有东北楼梯未上锁,其余三个均锁闭,致使人员无法逃生。如果烟雾较轻的南面两个楼梯未上锁,被困人员将可能经此逃生。现场观察表明,火灾中未上锁的东北楼梯烟熏痕迹最重,是烟火蔓延的主要途径,根本无法从此处疏散。

四、违章建筑等造成通道不畅,严重影响火灾扑救。由于北侧小广场入口处存在违章建筑,通道狭窄且停放大量自行车,消防车接近、停靠困难,尤其是曲臂车被迫等其他消防车退出再接近大楼,贻误了灭火救人时机。商厦西侧搭建的商铺也影响了登高救人灭火。

五、消防装备落后难以快速灭火救人。防火隔热服、空气呼吸器数量不足,一线灭火救人的消防队员在剧烈浓烟、高温、个人照明设备基本失去作用的情况下,无法迅速冲入火场判明情况并迅速救人。缺少15米金属拉梯也给登高救人造成困难。

六、电焊施工人员无证上岗,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违章施工导致火灾发生。

七、商厦消防管理薄弱。从起火至报警时间长达约2小时,在电焊工逃离现场后,商厦没有人发现烟雾并报警,更没有人通知舞厅工作人员组织疏散,致使失去最佳逃生时机。

八、四楼歌舞厅违反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未设单独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通道。

九、消防监督部门多次责令整改火灾隐患,始终未能有效整改。消防部门多次发出《重大火险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12月1日专题报市政府要求对商厦停业,但商厦仍违章装修,违章经营。

十、职工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火灾发生后,报警者向110报警而未向119报警。烟雾刚窜至四楼时,由于舞厅内人员较多(约400余人),空气原本混沌,对少量烟雾掉以轻心,当涌入大量浓烟时场面惊慌混乱,已是逃生无门;群众对救生气垫等消防救生措施不敢尝试使用。

案例编号:0002 案例名称:吉林市中百商场2.15特大火灾事故 危机类型:事故灾害

案例摘要: 2004年2月15日 ,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54人在事故中丧生,70多人受伤,过火面积 2040平方米 ,直接经济损失约426万多元。由于雇工于洪新当日9时许在向3号库房送纸板时,将嘴上叼着的烟头掉落在库中,引燃地面上的纸板纸屑等可燃物引起的。 案例信息:

中百商厦全称为中百商厦长春路批发市场,位于吉林市长春路53号,坐北朝南正向建设,面向长春路。该建筑1993年3月兴建,1995年1月竣工投入使用;整体四层,其中一层层高 6米 ,在中间 3米 处设有一圈回廊(设置摊位);长 53.3米 ,一层宽 20.3米 ,高 20.65米 ,总面积 4328平方米 ;框架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设有两部疏散楼梯,每个楼梯净宽为 3.3米 ,总疏散宽度为 6.6米 ;一层设有安全出口3个,直通室外。楼内安装墙壁消火栓8个,一至三层有火灾自动报警器,配备有疏散指示标志7个(现场残存)和应急照明5个(现场残存)、干粉灭火器各部位共配备36个(另在后院铁笼内外存有23个报废的)、10樘防火卷帘及1个 90立方米 的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设备,并制定有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该商厦属国有商业企业,现在隶属于吉林市商委,有在册职工200人,在岗职工20人,采取出租铺面方式经营。一层(含回廊)、二层为商场,主要经营食品、日杂、五金、家电、钟表、鞋帽、文体用品、化妆品、箱包、针织、服装、布匹、床上用品、工艺品、小百货等;三层为洗浴;四层为舞厅和台球厅,共有业户146户(其中有档案合同的132户,无档案合同的14户),发生火灾的楼内有业主150人,中百职工7人。 危机处理:

2月15日 11时许,中百商厦北侧锅炉房锅炉工李铁男(别名李铁成)发现毗邻的中百商厦搭建的3号库房向外冒烟,于是便找来该库房的租用人——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业主焦淑贤的雇工于洪新来用钥匙打开门锁,发现仓库着火。他们便用锹铲雪和喊人从商场几个楼层取来干粉灭火器来扑救,未能控制火势。火灾突破该库房与商厦之间的窗户蔓延到营业厅。此时营业厅内人员只顾救火和逃生,没人向消防队报警。据吉林市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电脑记录证实,直到11时28分,消防队才第一次接到报警(经查,报警人系吉林勘测设计院员工吕焱华,他路过中百商厦南面的长春路时,看到中百商厦着起火来,用手机挂119电话报的警)。消防调度指挥中心首批命令4个中队出警。距离火灾现场最近的长春路消防中队5台消防车行至途中,看到整个中百商厦已被浓烟笼罩,当即向支队调度室报告。支队立即命令市区所有11个消防执勤中队和支队机关全体人员以及中油吉化集团公司消防支队赶赴火场,并同时报告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和120急救中心。从11时32分首批5台车到达现场展开救援开始,到11时50分左右,相继共有60台消防车、2台曲臂举高车、吉化消防队1台直臂云梯车、320名消防指战员到达现场。在部署力量,控制火势向上和周围蔓延的同时,采用 9米 、 15米 拉梯,挂钩梯连挂,救生绳,举高车和云梯车等工具强行内攻,并组织消防队员冒着烟火登楼疏散和奋力抢救受困人员,共抢救出190多人(包括死伤人员)。与此同时,有500多名公安干警、100多名医护人员和24 辆救护车,参加了救援行动。现场组成了扑救组、救护组、秩序维护组、现场调查组、信息综合组。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领导亲临现场组织救援工作。经过各方全力奋战,火灾于15时30分被彻底扑灭。之后,又反复认真细致地对现场进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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