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建设政策范文

2023-09-21

城镇建设政策范文第1篇

摘 要:党的十九大做出了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重大判断。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意味着社会风险也在发生变化,个体需求的升级、技术进步、社会分工、社会交往与联系的日益紧密及虚拟经济膨胀等都是引发风险变化的重要因素。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了、社会风险变化了,财政政策也应做出优化调整:一是从危机管理转向风险管理;二是从社会福利最大化转向公共风险最小化;三是从收支平衡转向综合平衡;四是从总量调节转向结构调节、利益调节。

关键词:社会主要矛盾 社会风险 财政政策 风险管理

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党的十九大做出了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重大判断,“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这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国家治理的能力与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条件下,财政政策也应做出优化调整。

一、作为国家治理工具的财政政策

理论研究与现实中,通常把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两大支柱,宏观经济调控的经济增长、就业充分、物价稳定与国际收支平衡目标就是财政政策的目标。这是宏观经济学视野的财政政策。政府处于国家治理的核心位置,其所有活动都与财政收支相关,任何公共政策背后都离不开财政收支的安排,财政是贯穿公共政策主线,这是财政得以成为国家治理基础与重要支柱的原因。既然所有公共政策、政府的所有活动都离不开财政收支安排,财政政策就不仅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还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工具。因此,可以把财政政策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狭义的财政政策是指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用以调节经济总量指标,缓解经济波动的财政收支政策;广义的财政政策则是作为国家治理基础性工具,服务于国家治理目标,不仅具有总量调节,还具有综合平衡、结构调节、利益调节功能的财政收支政策。

国家治理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公平正义、激发社会活力与保障人民民主,这些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长期目标,与“狭义”财政政策目标的短期性是不一致的。“长治久安”的核心是“稳定”,“稳定”的基本要求是平衡与均衡。结构与利益失衡是矛盾与冲突根源,矛盾与冲突激化就会导致大规模的经济与社会危机,这就要求国家治理的最基本目标是防范风险,化解矛盾与冲突,避免风险转化为危机。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基本目标,财政政策不仅要促进经济总量指标的增长与稳定,更要重视防范和化解风险;服务于国家治理的主要目标,财政政策不仅要在经济领域发挥调控作用,还要在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二、社會主要矛盾与风险的变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表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据此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社会生产落后,就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通过要素投入、技术进步、管理创新推动经济总量增长,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发挥我国的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等要素优势,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方式,深化各领域的改革,我国经济一直保持中高速增长,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二位。1978-2016年,按可比价格计算,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加了323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加了224倍,社会生产能力整体上进入世界前列。但经济总量快速增加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区域要素禀赋差异巨大的国家,区域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另一方面,我国还存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不足、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等“短板”。经济快速发展中的不平衡与不充分主要是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结果。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要素禀赋优势的区域、具备一定能力的个体势必会先行抓住机会先富起来。但解决不平衡与不充分的问题,靠市场自发调节是无效的,政府必须履行好再分配的功能,而财政政策则是政府进行再分配的主要手段。

社会矛盾的变化意味着风险也在发生变化,但风险的变化不是线性的,而是呈现出转移、转化、升级、扩散与渗透的效应,可以说是一种迭代式变化。与传统社会风险主要来自自然界不同,现代社会的风险主要来自“人”本身,是“人化”的风险。[1]

(一)个体需求升级带来风险的升级

与改革开放初期面临的主要是基本生存风险相比,当前的社会风险主要源于社会资源分配不当所引发的利益冲突。[2]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得到满足、甚至达到小康水平后,基于美好生活愿望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与环境等方面的需求难以有效满足,就会成为社会风险的重要来源。

(二)技术进步导致风险的升级与放大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同时,也衍生出更加高级的风险。原子能技术的进步在解决人类发展的能源问题的同时,也带来的核污染的风险。另一方面,先进技术的应用也使得风险识别能力增强,一些潜在的风险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三)社会分工在促进专业化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

分工与协作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但分工把特定产品的生产分解为若干环节,由不同的个体负责,提高了生产效率,但需要各个环节的协作,任何一个环节的协作失灵都会导致整个生产过程的失败。

(四)社会交往的日益紧密增加了风险扩散的渠道与速度

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人们的交往手段日益增多,信息传递的加速也导致了虚假信息传播风险的放大。互联网技术拉进了人们之间的空间距离,但互联网信息传播大大提高了人们获取信息资源的能力,但虚假、消极与违法违规信息的传播也更加便利,并带来了相应的社会风险。全球化水平的提升,在推进世界进步的同时,也使得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风险会通过“引力效应”影响其他国家,经济体越大、经济体之间的关系越紧密,这种“引力效应”也就越大。1998年与2008年我国经济增长的大幅波动,主要是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和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经济波动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五)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此消彼长,使得金融业成为经济风险的主要源头

经济的虚拟化的趋势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的重要特征,从上世纪的日本“泡沫经济”破裂、东南亚金融危机,到新世纪的美国金融危机、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基本上都是经济过度虚拟化的结果。总结来看,现代经济危机基本都是先从金融领域爆发的。金融体系是以预期性的、主观性较强的“信用”为基础的,市场主体的预期变化受多种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经济过度金融化使得“预期”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越来越大,预期变化的复杂性强化了经济运行的脆弱性。

三、社会主要矛盾与风险变化条件下财政政策的优化调整

党的十九大在准确判断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同时,也更加强调“风险”,指出要有效抵御重大风险;更加自觉地防范各种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要求各级政府和党员干部要增强驾驭风险的本领。服务于国家治理目标的财政政策,应当根据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做出优化调整。

(一)从危机管理转向风险管理

危机管理是一种事后管理,危机发生了才去应对;风险管理是一种全过程的管理,事前识别并预测风险、事中跟踪监控风险、事后化解和应对风险。现代经济、社会危机的代价越来越大,重大危机已成为国家治理不可承受之重,危机管理方式对国家治理的冲击需要付出越来越大的资源来化解与应对。因此,应当以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合理划分,明确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风险责任,避免风险主体责任缺位;通过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权限,打破“中央政府”兜底所有风险的预期,使各级政府成为现代经济体系和共享共治社会治理格局中真正的公共风险主体;逐步强化地方政府的风险意识,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激励相容”。

(二)从社会福利最大化转向公共风险最小化

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追求,是为防范风险而设计的,但过度的社会福利却又带来了新的风险。社会福利是防范公共风险的手段,而不应是政府治理或财政政策的目标。作为手段的社会福利是与公共风险最小化目标一致的,而作为目标的社会福利则容易忽视公共风险因素,最后形成了“防范风险的风险”和“应对危机的危机”。一些国家就因过度追求社会福利而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或爆发财政、金融危机。公共风险最小化是兼容社会福利,又避免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缺陷,更加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目标。一定程度上,公共风险最小化与社会福利最大化是一个硬币的正反面,公共风险最小实际上就是社会福利最大,社会福利最大就要求把公共风险控制在最小程度。公共风险最小化所追求的社会福利最大,是自然与社会资源所能承受的社会福利,而不是不加限制的社会福利,既有助于社会福利的实现,也能够避免过度追求社会福利带来的风险。因此,财政政策安排应当避免各地区、各群体间的福利攀比,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重在“兜底线”。我国历史上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一定程度上社会福利差距大比社会福利少风险更大。公共财政应当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全体国民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应由中央政府根据国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全国范围内确定标准和浮动区间,由地方政府根据辖区实际在标准上下确定浮动系数。

(三)从收支平衡转向综合平衡

“财政”的“财”字代表收支,“政”字则代表政策,财政管理实际上是政府收支政策的管理。传统的财政管理重收支、轻政策,收支管理规范、细化,政策管理偏弱,导致财政的综合平衡能力没有充分发挥,在难以有效应对重大结构性失衡问题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财政收支的平衡。政府的所有活动都与财政收支相关,所有的财政收支都体现为公共政策,财政不能把收支管理作为主线,尤其是在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基础与重要支柱的新形势下,应把财政收支管理融入到整体的国家治理之中,以国家治理的要求设计财政政策,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平衡功能。这不仅不是对财政收支管理职能的弱化,反而有助于更加高效、更加协同、更高层次地履行财政收支管理职能。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改革目标下,财政政策应当更加突出综合平衡,不仅更加有效地协调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财政收支,也应更加重视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政策、制度与管理的协调,重视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四)从总量调节转向结构调节、利益调节

当前,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八十万亿元。庞大的基数之下,经济增长速度的下滑在所难免,受各种内外部因素影响的经济总量的波动也属正常,可控范围内的增速下滑与总量波动已经不是公共风险的主要来源。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高,生态环境问题,民生领域的短板,社会利益格局的固化等已成为新时期公共风险的主要来源。新的社会矛盾的解决要靠经济总量的增长,更要靠经济结构的优化、利益分配的均衡。财政作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政策作为国家治理的工具,就应在调节经济总量的同时,更加关注结构与利益的调节。另一方面,我国经济总量越来越大,总量调节需要的财政支出扩张度越来越大,而地方政府债务水平高企、财政风险积聚,财政支出扩张的空间却越来越有限。靠财政扩张刺激经济总量增长的道路越来越行不通,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又需要积极的财政政策来应对。这就需要积极财政政策进行转型,在控制财政支出扩张的前提下,通过减税降费、盘活存量财政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等方式,调节重大结构性失衡问题,调解重大社会利益冲突问题。 [3]化解了结构失衡和利益冲突风险,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也才有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朝举,祁毓 转型期中国公共风险指数测试及财政治理效应评估[J]. 财政研究,2015(9).

[2]刘尚希,石英华,武靖州 制度主义公共债务管理模式的失灵——基于公共风险视角的反思[J]管理世界,2017(1).

[3]武靖州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前提的积极财政政策转型[J]. 改革,2017(11).

城镇建设政策范文第2篇

摘要:在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中,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农村社会的一个标志性制度,但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本身并不是城乡二元对立和形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中需要否定的是限制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制度,而不是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本身。发展集体经济是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应有之义。城乡统筹是集体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也是集体经济发展的机遇。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就必须建立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其价值取向应当是:消除歧视、实现平等,破除限制、促进公平,减轻负担、提高效率,优惠扶持、强化保障。

关键词:城乡统筹;集体经济;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价值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一直是在城乡对立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存在和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一个标志性的制度,那么在城乡统筹发展中要打破二元结构,是不是就不要集体所有制、不要集体经济呢?不仅一些人在认识上认为城乡统筹发展集体经济就没有必要了,更有一些地方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实践中,紧盯着农民的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统筹发展的实质就是剥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正如陈锡文所说:“现在很多地方打着新农村建设,打着城乡统筹,说白了就是要那点地。但是,把社会结构破坏完了,以后真是不敢想象。”“现在合村并居,把农村的建设用地指标拿到城里来,这个势头很盛,理论依据就是农村的土地利用太粗放,可以把农村的土地拿到城里来用,可以提高效率。问题是,一个村庄的形成,往往都是上百年,血缘地缘关系在里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跑遍全世界,没有见到任何地方为了建设用地指标去拆农民房子并农民村庄的。所以,我说这种事情史无前例,闻所未闻。”因此,在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要不要发展、如何发展就是我们研究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的农村集体经济

城乡二元结构是指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城市和乡村由于其财富积聚功能的不同所表现出的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的差别对立状态。城乡差别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城乡差距是由于分工的不同产生的。城市是工业和商业的聚集地,工业和商业通过要素投入就能够迅速地提高生产率;而农村经济主要是农业经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受到自然力影响和制约,不像工业和商业只要增加要素投入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能提高效率。例如,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要求增加土地面积,如果人多地少,生产率就低;农作物的生长要有自然力的作用过程,农民不可能超越自然规律增加劳动时间提高生产率;而且农业还会有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风险的影响。同时农业不仅受资源约束,也受需求约束。在需求约束下,粮食多了卖粮难,蔬菜多了卖菜难,农产品的产量越高,农民的收入反而越低。因而,农业是天然的弱势产业。这样,城市就具有比乡村强大得多的财富聚集功能,从而就导致了城乡收入的差距。因而,自从城市与乡村分离开来,就有城乡的收入差距上的对立。只不过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城市工业主要是手工作坊式的,虽然城乡收入有差距,但是差距不大。自从工业革命以后,随着科学技术在工业上的应用,工业生产力极大地提高,因此,城市聚集财富的能力也就迅速扩张,城乡收入差距也就拉大了。这种由城市与乡村产业不同决定的二者财富聚集功能不同所表现的二元对立,是自从城市与乡村分离以来就存在的客观现实。这在历史上一直存在,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建立没有关系。只不过我国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处在城乡对立的一定历史阶段。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制建立以前我国社会的城乡二元对立是农村的地主经济和小农经济与城市工商业经济的对立。我国农村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建立以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就表现为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经济与城市工业和商业经济的对立。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的建立也是一种城乡统筹。新中国刚建立时,我国工业基础薄弱,为了巩固政权就必须加速实现工业化。我们之所以在农村建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为了迅速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建立了农村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进行集体的农业生产,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从而支持城市的工业化。没有乡村的集体经济,就不可能有城市工业化的物质基础。因此,我们党和政府实行了农村支援城市、农业支援工业的政策。这种城乡统筹就是以农业支援工业,以乡村支援城市,对农村和农业多取少予,以牺牲农村和农业发展加快发展城市和工业。这也加大了城乡对立。这时候的城乡对立不仅有历史的原因,更有制度的因素,多取少予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加大了城乡收入差别。在这一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其表现主要有:(一)在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通过统购统销强制征收集体经济的农产品,同时实现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掠夺农业剩余,削弱集体经济的农业積累。(二)通过农业税收制度增加农民税负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剥削农民。(三)通过户籍制度将农民限定于集体组织,束缚在土地上,限制农民进城。(四)通过土地征收制度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廉价征收为国有土地,满足城市和工业的需要,限制集体土地直接通过市场配置实现其价值。(五)通过财政和金融制度调整将资金主要投入城市。而在基础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等方面则把农村排除在外,基本不向农村投入或者投入很少。正是这种对农村多取少予的城乡不平等政策,使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加剧了历史性存在的城乡差别。

二、城乡统筹发展与农村集体经济

在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对城乡二元结构的政策也做了一定的改革和调整,但二元结构的基本格局没有变,而且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几乎成为世界第一。不仅农村发展落后,而且这样一种格局也制约着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农村落后,农民收入低下、内需市场就起不来,主要靠外向市场。在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国经济的问题,城乡不能协调发展的问题,就明显暴露出来。从政治而言,城乡差距过大,社会发展不协调,直接危及社会稳定。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就不只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问题,而是要让全体人民都得到发展,就必然要求城乡统筹发展,而且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处在了工业化中期发展阶段,在客观上也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的条件,因此,中央就提出了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战略要求,确立了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政策。

(一)城乡统筹

城乡统筹的内涵和实质是要把城市与农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市民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规划中,要把农村和城市中存在的问题统一考虑、统筹解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

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表述,就是要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突出强化农业农村的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体系,大力加强农村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夯实打牢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协调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努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简单地说,城乡统筹就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重庆市城乡统筹的做法就是五个一体化: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城乡户籍管理一体化。

(二)城乡统筹发展中集体经济的地位

在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中,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农村社会的一个标志性制度,但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本身并不是城乡二元对立和形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城乡二元对立既有历史原因,又有制度原因。从历史原因讲,我们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和条件。这种牺牲乡村和农业以发展工业和城市的发展战略,是我国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之初,我国社会经济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向社会主义的必经的历史阶段,我们不可能在当时就建立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制度,但发展的目标必然由城乡对立走向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从制度原因讲,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建立了集体所有制,把农村社会的生产关系,由私有的小农关系提升为集体大农关系,但是,我们为了城市和城市的工业化,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大加限制、从农村集体经济取之过多,导致了集体所有制之下的农村相对于城市的发展落后了,所以城乡差距的加大是加在集体所有制上的限制集体经济发展、掠夺集体资源的制度导致的结果,而不是集体所有制本身必然产生的。集体所有制本身相对于小农私有经济应当是一种先进的生产关系制度。因此,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需要否定的是这些限制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制度,而不是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本身。发展集体经济是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应有之义。

城乡一体化发展就是要解决城乡经济的断裂问题。因此,要将阻碍集体经济与城市经济一体发展的制度因素都破除掉,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就提出要“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为农民提供多种有效服务。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集体经济是最为重要的,在农村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是以集体公有制为主体。集体经济为农户家庭经济提供服务,为农村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集体经济与各种经济成分、与城市经济的统筹协调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在传统意义上是以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劳动以及按劳分配为特点的,而在当前意义上集体经济不限于集体所有、集体劳动和按劳分配,而是在集体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的基础上,以各种经济投资形式实现集体财产增值,并在此基础上实现集体成员利益的经济活动。例如,集体组织利用集体所有的财产出资设立集体独资企业,或者集体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或者集体组织出租、转让集体资产获得集体资产收益;还包括集体成员利用其承包的集体土地或其他集体资产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经济活动。可见无论传统的集体经济还是当前意义上的各种新的集体经济形式,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集体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如果没有集体的所有权就谈不上集体经济,但仅仅有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也不一定就等于是集体经济。只有在集体财产所有的基础上,利用集体生产资料进行投入产出,实现经济效益,才有集体经济。因此,发展集体经济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和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是与农村的私有经济、家庭的个体经济以及其他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的经济形式之一。在城乡统筹的过程中集体经济必须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发展。城乡二元结构中的所谓城乡产权的不统一,是限制集体所有权的各种制度因素对城乡产权的分割,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下,实现城乡产权的统一,并不是将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所有制改为私人产权或者国有产权,而是打破分割城乡统一的制度,实现集体产权与其他产权的统一发展。因此,在城乡统筹的条件下,集体经济必然与其他经济一样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并存发展。

(三)城乡统筹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城乡统筹不仅是缩小差别的过程,而且也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各项统筹政策都为集体经济的发展孕育着巨大的商机。首先,按照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破除各种束缚集体经济发展的制度,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条件。例如,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的一体化,广大农村实现了村村通公路、通电话,就极大改善了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推进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就能够建立统一的城乡市场,将集体资产要素按照市场原则优化配置;推进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有利于弱化农村集体资源的保障功能,强化其资产功能,提高资产效率;实现城乡户籍一体化管理,有利于农民走入城市,从而减少集体成员,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集体资产的效益。其次,城乡统筹中城市对农村的支持,将有力地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城乡统筹就是要以城带乡、以工业反哺农业,要通过政策引导,促进生产要素向农村转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首要一条就是健全强农政策体系,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其中包括:继续加大国家对农村的投入力度,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增加“三农”投入;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和市场调控机制;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财税政策和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农村,各部门各行业要主动服务“三农”,在制定规划、安排項目、增加资金时切实向农村倾斜,大中城市要发挥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与乡村结对帮扶,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这些措施的提出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商机。如果能够落实这些措施,在城市的带动下,农村的农业、工业、服务业都会有较大的发展。例如,通过科技下乡可以带动农民科学种田和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通过工业下乡可以将不适合城市而适合在农村发展的工业项目规划在农村,带动集体工业的发展。再次,在城乡统筹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可以面向城市,参与城市建设和发展寻求商机。例如,农村的建筑企业可以参与城市建筑,发展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面向城市发展服务业。又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

可以与城市单位或个人定向建立无公害粮食、蔬菜、水果等供应基地,可以利用农村独特的自然风光和农业观光项目面向城市发展旅游业。最后,城乡统筹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也会促进农民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引起农民消费观念的改变和消费需求的升级,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农村市场。

三、在城乡统筹发展中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方式

城乡统筹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商机。农村集体如何在城乡统筹的条件下抓住商机,有效实现集体经济发展呢?从各个城乡统筹的试点城市的经验看,它们都十分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例如,作为国家发改委和江苏省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的苏州市,通过农村“三大合作”改革,发展集体经济。所谓“三大合作”改革,是在农村的集体资产、承包土地、生产经营等方面,通过合作或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改革,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富民强村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统称,其改革成果主要包括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种基本类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解决了权利主体分散与集体经营的矛盾,促进了农民身份和收入的多元化,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将原村级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的新型合作组织。它明晰了村级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完善了集体经济的分配形式,保护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这种合作社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参照现代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建立以理事会和监事会为核心的合作社治理结构,权责明确,利益与风险共担,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初级形式。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解决了家庭联产承包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矛盾,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整合,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为探索创新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机制,由农户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适度集中进行农业产业规模经营,然后,根据土地利用规划,通过对内或对外公开招标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或从事其他二、三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了农民专业与兼业的矛盾,沟通了农村三次产业的联系,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明晰农户私人产权、保持农户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以农技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能手、经纪人大户等牵头,联结在一个或几个农业生产领域从事同一农产品的产、销农户在生产、流通、技术、资金等某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组建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三大合作”带来了六大变化:农村市场化、农民组织化、农民收入多元化、集体经济扩大化、经营规模化、管理民主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了城乡之间资源配置,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缩小了城乡间发展差距,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成都市的城乡统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模式则有两种。一种是“农产品龙头企业加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这种模式就是利用对农村居民点的统一规划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招商引资,依托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龙头企业与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约流转土地使用权到龙头企业,实现土地资本化,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农民与企业签约安排就业,农民收入包括土地出租和转让收入、工资收入,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另一种模式则是合作社加农户发展第三产业的模式。这种模式将耕地集中起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筹规划,发展生态旅游业,集体原有耕地以人均持股方式入股合作社,经营性承包地由承包人与合作社签约流转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规划经营,入股和流转了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合作社签订劳动合同解决就业,农民收入有股金分红收入和工资收入,还有自营农家乐或其他项目的收入③。可见,在城乡统筹发展中,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方式主要是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即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是这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利用了城乡统筹的条件和政策,将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本化,实现了集体资产收益,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集体成员的利益。

四、在城乡统筹发展中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价值

城乡统筹是集体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也是集体经济发展的机遇。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就必须建立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制度价值应当是:消除歧视、实现平等,破除限制、促进公平,减轻负担、提高效率,优惠扶持、强化保障。

(一)消除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歧视,实现集体经济与其他经济的平等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在改革开放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力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为改善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和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生产率,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最为典型的就是山西省的大寨大队的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的乡村集体企业异军突起,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了瞩目的业绩。但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放大了集体经济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弊端,使人们逐渐形成了一种观念:集体经济不如个体和私营经济。由此在改革过程中,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歧视,在农业生产中几乎普遍地以家庭个体经济取代了集体农业经济,乡村集体企业也都实现了向私有经济的转制。然而,30多年来的农村改革发展的实践证明集体经济并非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关键是要不要它发展的问题。集体经济只要采取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同样能够显示出它的优越性。例如,笔者调查的河南省漯河市的南街村,在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包产到户的路线,耕地实行了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村上的集体企业也承包给了私人。在村集体经济被取消几年以后,承包村集体企业的私人不给村上上交承包费,村上的公共事务职能几乎陷于瘫痪,村民对村委会的不满引发了村民的上访告状。村党支部就乘势收回了被私人承包的集体企业,由党支部和村委会直接经营,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在形成一定的集体积累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决定将承包给农户的耕地也收回村上由集体经营。1986年5月,党支部贴出告示宣布,如果村民愿意將土地交回集体经营的,由村集体每月每人发给40斤标准面粉作为口粮,从1986年5月到1990年10月,在群众自愿基础上南街村的土地全部回归集体。集体对收回的土地进行了方田化建设和园田规划,重新实现了水利化、机械化,由集体统一经营。南街村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都由集体经营,产值最高的时候达到16亿元,为村民提供了全部生活资料由集体供给的高福利的共产主义小社区生活。还有笔者调查的河南省新乡市的刘庄村,目前为村民提供的福利就有40多项,其基本经验就是坚持走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不动摇,自从1952年该村走上了集体经济道路,一直没有改变过,即使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推行承包制的时候,也没有动摇

过。江苏省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蔡兴生在总结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经验时就指出:“实践证明,大凡集体经济实力和活力较强的乡村,商机就多,当地农民的创业就业充分;财力就丰厚,农民分享的公共福利多;公用设施基础就好,生产生活环境优越。”④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同样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式,只要能够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我们的法律制度上就应当给予其平等的发展保障,在观念上要消除对集体经济的歧视,不得硬性地将集体经济改为个体经济或者私人经济。

(二)破除限制,实现公平交易

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城乡资源没有通过市场自由、公平地交易,而是由政府统购统销农产品,并且实行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政策;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由政府低价补偿征收后倒卖给开发商。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条件下,则要通过法律制度破除对集体经济的种种限制,实现公平交易。为此,就要建立城乡一体的市场机制,使城乡资源能够通过市场自由公平地交易。对农产品在已经取消了政府统购统销制度后要通过各项补贴政策和保护价收购,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必要限价,实现公平交易。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要打破国家对建设用地市场的垄断,要缩小征地范围,按照市场价格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同时要扩大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通过市场配置。这样,集体所有的资产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实现集体经济的效益和目的。

(三)减轻集体经济的负担,提高集体经济效率

农村集体是农村一定范围的社区集体。农村社区集体的主要资源是社区内的土地,社区内的土地是社区集体成员的生存保障。社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人口的增加是制约社区集体经济效率的一对矛盾。对社区土地资源的支配首先以保障成员的生存为基本原则。社区有限的土地养活的人口越多,集体经济效率就越低,集体经济的负担就越重。因此,要提高集体经济效率,就要减轻集体经济的负担。减轻集体经济的负担就是减轻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保障的依赖。这里有三个途径:一是减少集体成员,鼓励集体成员中不再依靠集体土地生存的成员脱离集体,成为城市人口。二是转移农村劳动力,使集体成员的收入多样化,不再单纯依靠土地,从而使农业生产效益提高。三是为集体成员建立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使集体土地的资产功能得以最大发挥。在城乡统筹发展中,城乡户籍管理制度的统筹改革,为农民集体成员脱离农民身份取得市民身份提供了条件;城乡一体的劳动用工制度的建立,为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扩大农民就业,实现农民收入的多元化提供了保障;覆盖农村的养老、合作医疗、最低生活困难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效益提供了可能。这些城乡统筹发展的措施都体现了减轻农村集体经济负担、提高集体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

(四)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优惠扶持,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法律保障

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给予优惠扶持的道理在于:一是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一定社区集体成员的公有制经济,是集体成员共同利益的体现,集体经济担负着为集体成员提供基本生存保障和集体福利的任务。农民作为弱势的社会群体,其利益实现体现了基本的社会公平。因此,国家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就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农村集体经济就是农业经济或者农村集体工业经济,是为农业经济服务的,而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人们的衣食来源,不仅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也关乎城市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就是民生经济。因此,国家扶持集体经济就是保障农业基础地位,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三是农村集体经济曾经为城市经济和工业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作出过巨大的贡献,在城市工业经济进入中期发展阶段有能力支持乡村农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理应实施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等多项措施支持农业的发展。因此,在当前的城乡统筹发展中,国家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集体土地的資产收益、集体企业的资产收益和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其中包括:建设项目支持,即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给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财政资金支持,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税收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优惠政策也应当参照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其他形式。例如,对农村集体独资企业、集体统一经营的农业、集体出资的合伙企业和集体控股的公司企业,都应当从建设项目支持、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扶持等各个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为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律组织形式。集体经济可以采取由集体所有权主体出资参股或控股的公司、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也可以采取集体独资公司形式。公司法上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但没有规定集体独资公司。其实,集体独资公司在集体经济的实现中也是一种独特的组织形式。由于法律没有规定集体独资公司,一些由集体统一经营的企业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在市场经济中进行活动。有的集体欲将自己的集体企业变为公司,工商机关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股东才可以登记为公司,于是集体为了取得公司的登记,就不得不将集体的出资虚假地登记在个人名下,以取得公司名称。。因此,法律既然能够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也就可以规定集体独资公司,为集体经济的实现提供充分的组织形式,使集体经济能够按照公司治理模式运行。二是要依法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有效防止集体财产流失。集体经济实现的先决条件就是集体产权明确、产权受到保护。对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集体的土地和财产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制止。目前侵害农村集体财产最为严重的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假借城乡统筹,滥用土地征收权将农民集体土地低价征收为国有土地,有的撤并农民集体村庄,使农民集体消失,有的集体管理者利用职权侵占、贪污集体财产。对于集体财产的维护除了强化集体组织和集体成员的维权意识和方式外,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加强政府对集体财产的维护。这是集体财产的公有制性质决定的。国家采取主动措施维护集体所有的财产不受侵害,不是对集体经济和集体所有权行使的干涉,而是政府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有效实现集体经济,就必须强化政府维护集体财产的职责,尽快制定集体资产管理法,确保集体资产不受侵犯。

总之,在城乡统筹发展中,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是乡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在城乡统筹发展中要把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方式、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放在首要的位置。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取向,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各项法律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和集体成员利益的实现。

城镇建设政策范文第3篇

中国的巨轮已经再次踏上改革的航程。“向深化改革要动力”已成为当代发展的主旋律、国家发展的主题词、政策取向的主路径。人们相信并期待,体制机制弊端的淤塞被冲开后,巨大的活力便会奔涌而出,给新一轮黄金发展期注入无穷动力。

改革可期,征途漫漫。在步入攻坚期与深水区以后,改革需要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改革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探索可以没有边界。一方面,改革并不是毫无规律可循的,历史上、世界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都给我们提供了借鉴;另一方面,中国是一个大国,走弯路的成本太大,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因此,在改革中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开拓,也要稳妥审慎,三思而后行;既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难,敢向积存多年的顽瘴痼疾开刀,又要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坚持底线和原则,坚持“硬杠杠”不动摇。

在深化农村改革这个范畴,最重要的底线和“硬杠杠”就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土地是农民的生存根本和情感依赖,其作为生存保障资料的功能在短期内不可能改变,其作为文明传承的载体蕴含着更多人文内涵。农村土地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农村土地制度不仅是农村经济制度的根本,也是农村社会治理机制的基础,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谋定而后动。因此,在农村土地改革这个问题上,必须审慎稳妥、坚持底线思维,牢牢把握三条“硬杠杠”。

第一是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根本,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就是坚持农村基本制度的“魂”。特别是在当前土地流转方兴未艾之时,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为各地土地流转的大胆探索划出跑道,在这条“硬杠杠”的严格要求下,土地流转一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是土地流转的底线。

第二是要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必须始终坚持和巩固。农村家庭经营形式灵活,能包容多层次生产力发展,被证明是最适合农业的生产经营形式。尽管当前种粮大户、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兴起,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农业主体的主要力量还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广大农户,而且他们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仍旧是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是我们必须依靠的基础力量。第三是要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核心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这就给农民吃了“定心丸”,农民有了长期自主经营的土地,才能有长远的打算;有了稳定的承包关系,才能去谋划怎样激活土地经营权,是种地还是流转?是抵押还是入股?另外,当前还要尽快研究出台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配套政策,探索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形式,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抓紧研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入股实施办法等,

夯实“长久不变”的基础。

这三条“硬杠杠”是底线,必须长期坚持。当前,土地资源由于其稀缺性,成为工商资本抢夺的“肥肉”。资本的天性注定其终极目的始终是逐利的,这就需要政府规范引导,牢牢把握农村土地的“硬杠杠”,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毋庸讳言,一些地方在土地流转上一味求快,下指标、摊任务,搞长官意志;一些地方为了发展三农引入工商企业,可几年以后,不少工商企业就变了,先是非粮化,再是非农化,再慢慢就房地产化。这绝不是农村改革的方向,绝不允许这种“挂着羊头卖狗肉”的行为继续下去。

深化改革没有穷期,农村改革再踏新征程。改革如逆水行舟,松一篙则退千寻。我们必须敢于担当,同心协力、锲而不舍,向农村改革要动力,为农村改革添活力,持续推动三农事业奋勇向前,为三农中国梦的实现贡献力量。

新生代农民工:我有一个城市梦

“我是一只小小鸟,想要飞,却怎么样也飞不高,我寻寻觅觅,寻寻觅觅一个温暖的怀抱„„”歌手赵传的《我是一只小小鸟》,让我们仿佛看到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在呐喊,嘶哑中衬托着他们面对现实时的沧桑心境:对生活的求问和对未来的梦想。

新生代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出生于上世纪80年代后的农村,但却又属于基本脱离农村而又没有真正融入城市、尚处于社会结构中第三元状态的人群。据统计,当前我国的新生代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70%,约有1.9亿人。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进城不仅谋饭碗谋生存,而且谋事业谋发展。有朝一日成为真正的“城市人”,这是他们每一个人心中久久萦绕的城市梦。

然而,梦想很诱人,现实却很沉重。农村户籍就像是一个烙印,哪怕他们在城市打拼、奋斗多年,却仍然无法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强烈的被边缘化和被排斥感不断地刺激着这些怀揣“城市梦”的新生代农民工。

其实,如果我们从中国发展这个更深更广的历史坐标上去寻找、去定位,我们会发现,朝气蓬勃的新生代农民工正在逐步成为中国制造的主体力量,并且还将跃升中国劳动力的整体素质,为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迈进提供雄厚的人力支撑。我们还会发现,自我意识强烈的新生代农民工也正成为中国深化改革的一股新的、强大的推动力,他们对文化认同、阶层流动、政治参与的诉求,将倒逼着中国改革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填补空白,涉向深水。

可以说,新生代农民工的明天也正是我们共同的明天。这是一个缺乏归属感的庞大人群,长此以往,一个城市就有可能形成主流社会与边缘社会并存的双重结构,出现社会阶层之间互不认同难题和价值观差异,带来隔阂和矛盾,从而使城乡分割在地化、同城化,对社会和谐形成巨大挑战。因此,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一群体,帮助他们获得更多的归属感、认同感、幸福感,并以宽容的胸怀和积极的态度去接纳他们,是实现国家富强和个人幸福“中国梦”

的应有之义。

一方面,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需要我们加大改革力度、破除制度壁垒,实现“同城待遇”。这就要求我们从顶层设计到基层落实、从输出地到接收地、从具体政策到人文关爱等方面下功夫,在户籍制度、教育、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领域寻求突破和创新,真正弥合社会鸿沟,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从而让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共享改革发展红利。

另一方面,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靠的不是同情、不是怜悯,而是自信、自强、自立。这既需要社会各界更多地尊重和关爱新生代农民工,在切实维护他们权益的同时,关心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形成更为完美的人格,增强面对挫折、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需要新生代农民工自己树立志向,通过加强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创造和贡献赢得尊严,赢得更加充实和体面美好的新生活。

每一个新生代农民工都有一个城市梦!让他们在城市寻梦的过程中获得一份关爱、一份支持和一份引导,这不仅是一个城市开放胸怀和友善态度的彰显,也是当前中国转型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因此,我们理应把关注之目更多地投向新生代农民工,让他们的梦想在城市的天空高高飞扬!

乡村旅游要突出“乡土味”“文化味”“休闲

味”

乡村旅游,要突出“乡土味”“文化味”和“休闲味”,让广袤的乡村成为常居者守望相依的美好家园,成为旅游者心驰神往的梦里故乡。

刚刚过去的马年春节,身边的不少朋友都体验了一把乡村旅游。有的带着全家老小在家乡附近的山村看竹海、泡温泉;有的在西南少数民族集中地区赶大集、品美食,感受别样的民俗风情;还有的跑到了沿海渔村,和渔民一道出海捕鱼„„美丽的田园风光,与城市生活迥异的乡村体验,让朋友们流连忘返。

但是,快乐的背后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有的朋友抱怨,热门的民俗度假村人满为患,饭菜质量、服务水平都打了折扣;有的朋友诉苦,农家乐的住宿条件咋还这么差?路咋还这么难走?

这几年,以乡村旅游为代表的休闲农业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紧密连接城乡的新型业态。城里人到农村休闲、消费,放松身心的同时也促进了城乡交流;农民则通过发展旅游业,实现了农业和服务业的有机融合,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收入快速增加。

我国的乡村旅游起步较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低水平简单重复的多,兼顾乡土特色与人文景观的精品较少。加上水、电、路等农村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配套服务不完善,乡村旅游业人才短缺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很多地方的乡村旅游还停留在采摘、吃农家饭上,难以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多元化的休闲需求。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这无疑为乡村休闲旅游提供了发展机遇。应当充分发挥乡村旅游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保护传统村落与民俗等方面的优势,把乡村旅游和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要在立足资源优势、尊重民俗民风、彰显地方特色的基础上,让广袤的乡村保持自然优美的田园风光,成为常居者守望相依的美好家园,旅游者心驰神往的梦里故乡。

发展乡村旅游,政府应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要根据乡土民情、地域文化、山水资源等做好长远规划,加强对旅游业的规范管理,加大扶持力度,让乡村旅游真正热起来。还要通过政策宣传、资金帮扶、典型示范等多种渠道,加强引导,激发农民的创业激情。同时拓宽乡村休闲旅游的经营主体,引导从农户经营为主向农民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经营发展转变。乡村旅游的特色在“乡村”二字。农村是我国传统文明的发源地,乡土文化的根不能断。因此,与城市旅游项目和传统景区游览不同,乡村旅游一定要突出“乡土味”和“文化味”。要尊重农耕文明,深度挖掘乡村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提升产品档次。同时,也要注重乡村旅游的“休闲味”,重视满足游客的个性化需求,拓展农业的多功能性,促进创意型休闲农业的发展。

城乡统筹改革破解现代农业难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在北京召开。不久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赴黑龙江省考察时强调,发展现代农业还得靠改革,通过改革破解体制机制制约。众所周知,上届三中全会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产生重要影响。本届会议在继续推进农村发展上将推出哪些新的改革措施,着实令人期待。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不仅关系经济发展水平,而且还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当前改造传统农业面临许多难题。

改造传统农业,就是要对农业生产要素进行改造。农业中最重要的要素是土地。近年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老年劳动力种地的现象愈发普遍,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大量土地抛荒。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提出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土地可以进行流转。但由于农村土地收益率低、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缺乏等原因,目前有的地方农地流转有限。

农村不仅土地经营规模小,而且还缺乏资金。按照法律规定,农村耕地、宅基地等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拥有使用权,不允许农民将耕地、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没有抵押,就制约了银行向农村发放贷款。在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农村经济空心化和农村儿童留守化的状态下,用先进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改造传统农业难以大有成效。

建设现代农业需要深化改革。如何在农民外出务工后,特别是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后,建立合适的土地退出机制,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难题。我国城镇化在快速推进中,要解决“半城镇化”问题,就要把农民逐渐转为市民,享受城市待遇。进城务工农民市民化过程中,最大的难题就是住房。解决住房的一个办法是让农民在农村的宅基地上市,当然这是有前提的,即要求农民在城市有相对稳定的工作。通过宅基地上市可解决农民进城第一桶金问题,同时,政府要让这部分人享受保障房待遇,以此来帮助进城农民真正转化为市民。

在这种前提下,政府可以低价购进农民耕地使用权。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土地流转后会使得土地成本提高,影响农业收益,也影响我国农业竞争力,如果政府能够低价购买农民耕地使用权,这个问题就有望解决。当农民宅基地、耕地等资本化后,农村融资中的抵押问题也可以解决了。

城镇建设政策范文第4篇

【摘 要】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一直以来都是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对我国当前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能力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三农”;农业政策性银行;措施

一、引言

农业政策性银行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农业政策,为农业提供特别贷款,以低利中长期优惠性贷款为主,起到促进和保护农业生产与经营效果的农业金融机构。在新形势下,如果能够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服务“三农”,解决“三农”问题将提供巨大的帮助。

二、“三农”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的农业发展主要面临着生态环境制约、农田水利建设滞后、城乡收入不均和农业科技支撑能力不足的问题。生态环境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最基础的资源,但当前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状况较差,仍然受到水资源、耕地浪费和退化的影响。我国的农业水利建设一直以来都存在严重的滞后,雖然水库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但是由于部分水库运行困难,同时一些水利设施年久失修,都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较大,主要是因为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增速较慢造成的,虽然国家的惠农政策不断的出台落实,但还是难以转变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虽然在我国的农业科技不断进步,但是存在着技术含量较低的问题,整体来讲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并且农业科技与生产之间还有一定的脱节,依旧停留在对产量的单纯追求上。

三、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加深,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逐渐减少。但长时间以来,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还大部分被局限在粮棉流通领域,随着我国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业政策性银行逐渐陷入业务萎缩、地位下降的尴尬境地。一直以来,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都缺乏法律保障。自从农业政策性银行成立以来,一直没有设立专门的法规为其提供支撑保障,导致其经常受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性组织的不合理干预,信贷资金经常被企业挤占、挪用。同时,由于在经营管理上缺乏法律的约束,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没能得到良好的控制。流动性、安全性和一定意义上的盈利性,一直都是农业政策性银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资金严重不足,同时不良资产占比较高,这些情况都制约了信贷的再投放和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近些年,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加大了市场化筹资力度,发行债券筹资的比重大幅攀升。但由于粮棉油收购资金季节性强、投放量大、时间集中的特点,在短期内很难通过市场化筹资方式解决,通过向中央银行短期借款仍是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由于监管和考评系统的不完善,也影响了农业政策性银行为“三农”服务的效果。一直以来,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监管,都是以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为主,对影响其经营绩效的诸多因素和不良资产形成的特殊原因没有深刻的思考,导致经营管理水平及绩效很难给予客观的评价。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管理机制都不健全,缺少完善的运行模式、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并且缺乏成本核算观念和效益意识,严重影响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能力的措施

1.明确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

通常一个正常完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包括开发性金融、支持性金融、补偿性金融和福利性金融四个要素。其中开发性金融着眼于弥补“市场失灵”。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农业政策性银行在支持性金融上,应着眼于支持我国农产品企业“走出去”发展进出口业务、农业高新科技产业化和中小企业发展等领域。在补偿性金融中要对因产业结构的非均衡造成的效率损失进行弥补,以促进弱势产业的发展,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来解决“三农”问题。发福利性金融主要是强调市场的公平性,在我国的“三农”问题中,农业政策性金融应包括对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和伤残者等弱势群体的再就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其创业,以缓解农村家庭的压力。总的来说,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应是在坚持支农这一政策性目标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来运作农业政策性银行,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独立法人。在做好粮棉油储备贷款业务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业务范围,逐步把农业政策性银行转变为从事农村中长期项目融资和其他农村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满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性资金需求的同时,促进农业发展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2.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管理体系

为了更好地服务“三农”,农业政策性银行要参照现代银行制度,完善业务经营管理体系。首先,要根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负盈亏、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成为管理手段科学、政策性与效益性高度统一的现代政策性金融企业。在人员的管理上,要建立既符合农业政策性银行特点又符合现代银行管理要求的绩效考核体系、内部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活力和积极性。其次,要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对于那些不良贷款,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处置速度,实现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新老划断。从财政部门增拨、税收部门返还或从农业政策性银行经营利润中提取资金用于充实银行的资本金,保证资本充足率达8%的标准。在财务状况较好的情况下提拨备额,确保经营中出现的不良贷款和经营风险能够及时被消化处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以此来规范信贷行为,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最后,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补偿农业政策性银行为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服务“三农”所付出的政策性成本。

3.拓宽农业政策性银行融资渠道

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筹资方式较为单一,使得农业政策性银行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在应对这一问题时,可以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的方式,借助金融市场筹集资金,如果投资收益低于筹资成本,应争取政策上的支持,通过财政拨款进行补贴。通过市场化发债,能够有效地降低筹资成本,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财务状况有很好的改善效果。此外,还可以通过争取世行和粮农组织的低息贷款的方式,充足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在扩大资金来源渠道时,要合理改善银行负债结构,降低筹集资金成本,建立灵活高效的资金管理体系。这样就能够保证适应新的环境形势,为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良好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农业政策性银行除了对农产品流通进行补贴之外,还可以为农村开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贷款业务,这就需要将商业银行的农村扶贫、综合开发和粮棉企业附营业务等贷款业务划回,同时也可以将中小企业的支持工作添加到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业务中来。此外还可以让农业政策性银行适当的开展盈利性业务,有效的减少对国家补贴的依赖。

4.加强法律支持体系建设

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成立多年来,一直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和支持,针对这种情况,应从国情出发,尽快制定出台《农业政策性银行法》,从法律层面确定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管理方式、筹资机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等内容,明确与政府、财政、中央银行、银行监管机构等部门之间的关系,为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优化农业政策性银行外部运营环境,减少不合理的行政干预,适应市场经济对农业政策性银行运营的客观要求。同时,在《宪法》《刑法》等法律中添加有关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相关条文,在条文中明确挤占、挪用、逃废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法律责任,并加大对企业挤占、挪用、逃废信贷资金的惩处力度,以此保护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

农业政策性银行在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适应时代的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完善银行管理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和经营模式,并加强农业政策性银行法律支持体系建设,以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杨童舒, 徐洁. 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问题探析[J].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35(6):47-49.

[2]冯昌联, 陈家宇. 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的思考[J].农村经济, 2006(3):66-67.

[3]张颖. 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的思考[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9):8-9.

城镇建设政策范文第5篇

2、中共七大对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贡献与时代价值

3、《形势与政策》课程“三结合”教学模式创新初探

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新时代高职院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对策

6、党的纯洁性的宪法之维

7、学习《实施纲要》问题解答

8、关于国有企业党建科学化的几个问题

9、大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实证研究

10、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

11、中共八大前后邓小平对人民监督理论的发展与创新

12、全国学会改革与发展系列报告(六)

13、党的政治建设的主要抓手与根本保障

14、基于构建考核评价体系的在线教学实践

15、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与党的纯洁性建设

16、新形势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思考

17、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理与路

18、浅谈高校形势政策课如何不流于“形式”

19、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10年上海总部工作

20、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系

21、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制定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2、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思路与显著特征

23、科学化: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新目标

24、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思路

25、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思考

26、社会组织党建:目标取向与实践逻辑

27、从《支部生活》到省委机关刊物

28、浅谈如何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29、教育部2008年工作要点

30、高职院校思政课课程设置再思考

31、网络化、自主型、专题式“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模式研究

32、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高校基层党建工作的几点思考

33、浅析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社会责任

34、党建何以引领社区自治?

35、党的生命命题生成的基本特征

36、党的纯洁性建设制度保障体系完善路径

37、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为在西部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38、党内政治文化理论逻辑的三维探析

39、关于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的调查与思考

40、习近平民族复兴大战略

41、新时代开放型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42、参政议政新课题:文化如何大发展大繁荣

43、新时期党校教学改革的思考

44、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领导制度建设初探

45、新时期城乡社区建设的思考

46、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阶段的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

47、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脱贫攻坚耦合效应提升探论

48、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教育教学基本问题探析

49、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70年建设历程及启示

城镇建设政策范文第6篇

一、国家层面关于“智慧政法”建设的政策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 为顺应信息科技时代的发展潮流, 我国明确提出了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大数据战略、新一代人工智能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2017年10月18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又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 报告中八次提到了互联网的相关内容, 不难看出, 时下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的意义之重大与迫切。2017年12月8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时, 再一次强调了用好大数据布局新时代的重要性。1时隔近一年, 2018年10月31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和趋势举行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

在此时代背景下, 以“雪亮工程”、“四频一网工程”、智慧法务机器人、公安物联防控系统、智慧法院导航系统、类案智能推送系统、大数据办案平台、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为代表的“智慧政法”工程建设也正在如火如荼的推进当中。国家层面以及地方层面制定的与“智慧政法”建设有关的政策制度为“智慧政法”工程的进一步推行提供了政策制度保障, 打下了夯实的基础。2截至目前, 在国家层面制定的与“智慧政法”有关的政策文件共计十余项, 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文件包括:2006年5月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15年8月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16年7月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2016年12月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2017年5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2017年7月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包括:2016年1月的《关于组织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重大工程的通知》、2017年8月的《“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包括:2017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报告及2017年工作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人民法院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法院信息化基本术语》, 2017年4月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2017征求意见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包括:2017年6月的《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 (2017-2020年) 》, 2018年1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 2018年7月的《智慧检务工程建设指导方案 (2018—2020年) 》, 2016年12月的《“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司法部2016.12发布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公安部2017.09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大数据+网上督察”工作的意见》等。

2006年5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提出了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2015年制定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系统部署了我国的大数据发展工作。2016年至今的“十三五”期间, 更是国家“智慧政法”相关政策制度体系建设的加速期。大数据、信息化的发展理念、发展趋势不断促进我国加深对智慧政法建设的认识和推行。国务院于2016年7月制定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 12月制定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 2017年7月制定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表明, 国家已经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推行智慧政法建设, 进一步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的必要性, 并为各地推行智慧政法建设提供了政策制度保障。这些文件也是各地开展智慧政法建设地方实践的重要依据和指引。

二、地方层面关于“智慧政法”建设的政策制度保障

目前, 北京、贵州、上海等地以国家层面制定的政策文件、规划方案为总体指导,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先后制定了不少有关智慧政法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方案, 对加快本省市推进信息化建设, 提高政法工作信息化水平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贵州省人民政府在2014年至2018年发布了《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纲要 (2014—2020年) 》, 贵州省检察院也发布了《贵州省检察机关深化大数据应用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实施意见》,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贯彻落实〈贵州省检察机关深化大数据应用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上海市司法局2018年也发布了《关于印发“智慧公证”信息化工程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海事法院2018年发布了《关于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上海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智慧海事法院 (上海) 实践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政府早在2011年-2012年就发布了《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市信息化及重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智慧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在2018年发布了《加强信息化工作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意见》《信息化建设服务保障司法改革工作意见》。除此之外, 广东省司法厅也发布了《2017年全省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关于开展司法行政专网云数据中心建设的通知》《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意见》。浙江省公安厅2017年发布了《“云上公安、智能防控”第一战略建设的三年规划》。湖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全省政法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可以说北京、贵州是走在信息化、大数据发展前列的。十三五期间, 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机关部门更是持续推出了许多有关建设智慧政法的政策文件和具体措施, 不断提升着政法工作的精准度、高效性和公信力。

三、进一步构建适应未来需求的“智慧政法”政策制度支撑体系

当前, 我国推行“智慧政法”工程建设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一步构建适应未来需求的“智慧政法”政策制度支撑体系。

首先, 在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时, 不仅要涉及技术层面, 也要涉及战略层面。在技术层面, 要厘清“智慧政法”与“智慧司法”“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等概念之间的关系, 厘清“智慧政法”与“法院/检察院信息化”“法院/检察院信息化2.0”“法院/检察院信息化3.0”等概念之间的关系, 制定可行的标准评价体系, 对“智慧政法”建设的目标、核心内容、发展阶段等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阐释。在战略层面, 首先要梳理好政法工作的业务边界问题, 否则就会无的放矢。其次, 要解决好由数据安全问题衍生出的社会经济安全、政治军事安全乃至国家安全问题。此外还要解决好成本问题, 尽可能避免因重复建设、建设的时效性问题、软件的更新换代问题导致智慧政法建设的成本不断增加。

其次, 在地方层面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时, 应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 结合本地区域特色及优势, 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制定本区域更细致、更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的实施细则。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全力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 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 优化提升工作效率。

摘要: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政法工作建设, 近年来, 随着数据开放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 更是越发重视政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智慧政法”建设是政法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关键阶段。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完善, 既是推进“智慧政法”的重要内容, 又是重要保证。

关键词:智慧政法,国家政策,支撑体系,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 张嘉军:司法大数据的价值功能、应用现状及其应对[J].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8 (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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