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争端与维权之道范文

2023-09-29

南海争端与维权之道范文第1篇

屯字中学2012级第二批研究性学习课题

申报表

课题名称 :中国南海领土争端问题的研究

课题类别:人文类□科学类

□探究类□艺术类

课 题 负 责 人:孙福宁

课题负责人班级:高一(1)班

指导教师:夏宏伟

成果形式:论文

联系电话:15095597696完成时间:2013.7.20

填表时间:2013.4.15

南海争端与维权之道范文第2篇

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领土是构成国家的重要元素,无领土则无国家可言。没有国家会在领土问题上轻易让步,世界历史告诉我们,领土是国家发动战争的主要动因之一。但凡涉及领土和领海之争端,定是旷日持久且扑朔迷离。不但插手日俄领土之争,且又把本以搁置的钓鱼岛问题重新“炒”了出来。

在北方四岛和钓鱼岛问题上刺激别国矛盾,谋取渔翁之利。

美国的立场因时而变,力挺日本激怒俄罗斯。

二战期间,美英两国为了让苏联出兵打击日本,承诺战后苏联可以得到包括北方四岛在内的整个千岛群岛的全部主权,并签订《雅尔塔协定》。

二战结束,苏联与美国陷入冷战,美国转而支持日本在北方四岛问题上的立场。但当“9·11”事件促使俄美面对国际恐怖主义同仇敌忾后,美国不再公开对此发表意见,事实上转为奉行中立。

去年11月,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登岛视察后,美国态度再度转向。国务院发言人克劳利声称,美国赞同日方在与俄方争端中的立场。

“在北方四岛问题上,美方支持日本的诉求”。

美国政府“支持日本,承认日本对北方领土拥有主权”。 在被问到《日美安保条约》第5条是否包括北海道附近的岛屿时,克劳利说,这一条不适用,因为这些岛屿“目前不受日本政府管理”。

重提军事介入钓鱼岛

钓鱼岛的性质与北方四岛完全不同,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明明清楚这一点的美国却仍然要插手干预。

2011年2月17日,美军太平洋司令部司令威拉德在对亚洲协会的演讲中表示,为了应对中国军力的增长,五角大楼正在制定亚洲地区新的作战计划,其中包括增加海上的军事部署以更好地协调海军和空军力量。五角大楼的一名官员之后对美国媒体表示,海军陆战队加入“海空联合作战”计划后,要求海军陆战队在敏感的情况下加入作战,比如“将中国军队驱逐出东海和南海的争议岛屿。”这名官员还表示:“日本和南中国海的一些国家没有可以和海军陆战队媲美的作战能力来阻止中国占领这些岛屿,而美国海军陆战队有着80年的作战经验”

在去年“中日撞船事件”发生后不久,美国为日本撑腰的意图就非常明显。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先是声称《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随后又在越南河内举行的东亚峰会上表示,美方愿主持中美日三边对话或会谈,推动中日两国就钓鱼岛等一系列问题交换意见,后被中国外交部明确拒绝。

美国插手东亚地区的岛屿争端的目的

美国之所以插手东亚地区的岛屿争端,主要是想维护自己在太平洋地区的控制力;未来,太平洋将成为美国全球军事力量部署的中心,美国要强化自己在亚太的影响,并借其他国家的乱局为自己脱困寻找出路。“美国的整体实力正在丧失,原有的战略地位也在迅速下降,为保住自己在亚太的军事存在和主导地位,不得不拿日本和韩国这样的盟友当枪使,为他承担更多的战略任务。” “美国通过参与东亚地区争端,借机告诉俄罗斯,我还是这个地区的老大,你也有软肋,我要想整你是有办法的。” 国重提军事介入钓鱼岛,目的是希望主导太平洋地区的安全体系。”

白宫玩弄危险博弈游戏 尽管对中日、中俄的岛屿争端同时插手,但美国在两个问题上的表态并不一样。

对北方四岛,美国承认日本主张,但同时声明军事上美国不会介入。

钓鱼岛则刚好相反,主权归属方面美国不表态,但却表示一旦中国有军事行动,美国就会进行军事干预。

美国算准了中国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太可能对钓鱼岛采取军事行动,因此显示一下对日本的支持。而美国知道中国很在意主权归属,因此这方面不表态,也给中国留个面子。

在挑起地区矛盾,以最终取得地区安全主导权的博弈中,美国很有自己的一套,既让几个国家互相制衡、互相消耗而后渔翁得利,又不会真正引发冲突。但这样的左右逢源对地区稳定有害而无益。“作为二战战胜国,二战的成果和文件有着极其严肃的历史性质,美国把作为二战成果的南千岛群岛归属问题当成可以根据自己意愿或为获得现实微小利益而任意更改和‘打扮’的‘争议话题’,把二战成果任意玩弄。这种自卖自身的行为非常危险且无异于饮鸩止渴。”

俄日领土争端:世纪恩怨犹难了

在国家之间的各种矛盾中,领土问题属于最为复杂敏感的一种。

从历史上看,日俄两国对北方四岛的争夺早在17世纪后期就开始了,迄今长达300多年。双方围绕争议的这块地区展开过激烈的争夺,几次易手。1855年,日俄签署《和亲通好条约》,约定整个千岛群岛以得抚岛为界,以南归日本,以北归俄罗斯。日本便以此确认了对北方四岛的占有关系。日本坚持“北方四岛”是日本领土,这是很重要的一个依据。

而俄罗斯的立场则是要尊重二战的结果。1945年2月,美苏英三国签订的《雅尔塔协定》指出,千岛群岛须交予苏联。同年8月,苏联出兵打击日本,占领了千岛群岛全部。俄罗斯主张,根据二战的结果将南千岛群岛划入苏联版图,这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权利。而作为苏联的法定继承者,俄罗斯对其拥有主权,在法理上完全有理由拒绝将四岛返还日本。俄方学者也认为,在现行国际秩序和国际体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日本的主张,实质就是要否定《雅尔塔协定》,否定二战的安排,否定历史,不仅影响俄日两国关系,还将影响到国际社会对现行国际秩序的认可。

这样看来,两国在领土问题上的观点就像两条平行线,双方各说各话,没有任何交点。

双方在领土争端上的矛盾存在很长时间,一直僵持不下,最近一段时间持续升温,除了涉及主权,双方都有自己的利益考量。

从俄罗斯的角度看,南千岛群岛在其安全战略和发展战略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利益。

1.南千岛群岛战略位置十分重要。●千岛群岛是俄罗斯在远东地区最重要的战略屏障,不仅能扩大俄罗斯的防御范围,也能确保远东至堪察加半岛海上运输通道的安全。考虑到堪察加半岛是俄罗斯的核武器试验场,库页岛是俄罗斯的重要战略导弹基地,千岛群岛犹如俄罗斯这两个战略反击核心区域的外围“栅栏”,没有了南千岛群岛,这个“栅栏”就像少了个角,多了个洞。●同时,这里还是俄罗斯所剩无几的自由进出大洋的重要通道。南千岛群岛则可以提供可以全年通航的不冻港和通往太平洋的便捷通道。●此外,日本新防卫大纲虽然提出要加强西南地区的防御,但其战略重点随时可能转向北方。在美国提出重返亚洲,不断强化在东亚地区的军事存在,不断强化美日同盟的背景下,俄罗斯自然不会放松对该地区的防御部署。

2.该地区资源丰富。这里的稀有金属、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都非常丰富,可为俄远东地区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撑。而且,由于涉及200公里经济专属区的划定问题,对俄经济发展的意义更为重大。

3.不得不提的是,俄罗斯同乌克兰、波兰、亚美尼亚、拉脱维亚、芬兰等国的边界划分,很多都是二战临近结束时苏联的安排。俄罗斯如果在南千岛群岛问题上对日本作出让步,很有可能在领土问题上导致连锁反应,这也是俄罗斯坚持对日强硬的一个原因。

俄罗斯在领土上的强硬态度是一贯的。对千岛群岛,斯大林曾经说:“它们是无数苏联军人用鲜血换来的战利品,谁也无权把它们夺走。”俄罗斯总理普京则说:“俄罗斯是世界上领土面积最大的国家,但没有一寸领土是多余的。”俄总统梅德韦杰夫、第一副总理舒瓦洛夫、国防部长谢尔久科夫等政要纷纷强势登岛,彰显了俄罗斯在南千岛群岛问题上的强硬立场。俄方相继公布了在南千岛群岛地区加强军事力量、增加投资和扩大建设基础设施等决定。俄军方关于将在千岛群岛部署S-400防空导弹以及2艘“西北风”级两栖攻击舰的表态,也显示出俄将对该地区加强实际控制的姿态。

从日本方面来观察,之所以要在领土问题上炒热话题,除了是对俄罗斯政府高官登岛的强势反应外,还有一点就是出于国内政治的考量。由于日本国内经济持续低迷,民主党政府支持率持续走低,最新民调已经降到了20%以下,而自民党也想要东山再起,双方都要捞取政治资本,而解决经济问题远非一日之功,最简单的做法就是在领土问题上摆出强硬姿态。但由于日本同韩国等周边邻国都存在领土争端,这样就把自己逼进一个死胡同:对一方强硬,对另外任何一方软弱就会遭来非议;对所有有争议的国家都强硬,又会使自己的外交陷入僵局。

对日本来说,获得南千岛群岛是为了洗刷二战失败的一个“污点”,另一个“污点”是美军基地。日本政府想向国人灌输这样一种认识,即日本没有战败,教科书和学校里早就存在着这种思想,日本人早就被强行灌输日本不是战败而是结束了战争这种观点。因此,这些“污点”会凸显日本的失败和所受到的惩罚,这也是决定日本南千岛群岛立场的一个动因。

长期以来,日本国内对解决“北方领土”问题有较为强烈的民意基础。在苏联时期,双方曾在1956年达成协议,在苏联与日本签订和平条约之后,将齿舞群岛和色丹岛移交日本。但此后由于形势变化,苏方不再延续这一立场。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由于经济困难和外交方针的改变,又曾经一度与日方接近达成“归还” 领土的协议,但后来双方的政局变化又使此事作罢。苏联及俄罗斯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变化,一直是日方对解决领土问题的重要“信心来源”。多年来,日本中央政府以及北海道地方政府始终未放松对“北方领土”问题的宣传。日本内阁和北海道政府分别设有“对策本部”,负责收集信息、开展宣传以及协调各部门对俄相关事务等工作。这些都使日本国内存在解决“北方领土”问题的较强愿望。

由于有争议的领土现由俄罗斯实际控制,日本方面的办法并不多。无论是日本政府在“北方领土日”当天花费2亿日元在报纸上做广告,告诉公众“北方领土正被俄罗斯占领”,还是外相前原诚司及部分日本议员从空中视察北方四岛,还是极端人士给俄罗斯驻日使馆寄子弹,日本人表达抗议的方式总让人感受到其在解决与俄罗斯领土争端上的无奈。用媒体的话说,日本人的抗议方式总是生机勃勃但却无关痛痒。随着俄罗斯国力的恢复和对争议岛屿投入的不断加强,日本解决问题的筹码将越来越少,不仅北方四岛居民对日感情将逐渐疏远,日本国内也将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一现实。

日本媒体普遍认为日俄关系形势严峻,甚至有评论认为双方关系已进入“严冬期”、“死胡同”,并担心日本陷入对华、对俄“两面作战”的局面。有关专家认为,日俄近期以来围绕南千岛群岛领土争议的背后,有日本国内个别政治人物争夺影响力的背景,也有日方误判形势的因素。但是,目前日本国内正处于政治混乱、财政困难时期,无力对俄采取实质动作,其现实政策选择有限。日本在领土问题上对俄外交的受挫,显示了目前日本外交的虚弱性。日本缺乏与俄方对抗的军事实力,目前财政状况也难以支撑与俄对抗;另一方面日本当前正在酝酿军事重心“西移”,与俄罗斯关系紧张不符合目前日方的总体军事政策。因此,对于俄罗斯加强远东方向特别是南千岛群岛驻军等动作,日方很可能难以作出有效回应。不过,鉴于现实需要,日俄双方也不会把关系彻底弄僵。毕竟,日本需要俄罗斯的油气等资源,而俄罗斯在本国经济发展和远东地区的开发上,需要借助日本的资金和技术。而在朝鲜半岛局势、地区安全等国际事务中,两国也互有需求。同时,当年《雅尔塔协定》参与方之一的美国,在日俄领土问题上一向持不介入的态度,也不大可能把上述争议地区纳入日美安保条约的适用范围,这种情况下,日俄双方也不大可能发生军事冲突。

日俄岛屿争端对的启示

一、俄罗斯的相关言行

自去年十一月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登上北方四岛以来,两国间已经国围绕北方四岛进行了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的政治博弈。迄今为止,俄罗斯主要走了以下四步:第

一、国家元首登陆北方四岛,以宣示主权。第

二、其他政府高官相继登陆北方四岛,以进一步宣示主权。第

三、邀请日本及与日本有领土和领海争端的国家参与开发北方四岛。第

四、加强包括北方四岛在内的远东地区之军力部署。除此之外,俄罗斯不同级别的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宣称,北方四岛是俄罗斯的领土,无任何争议;俄罗斯也显示和强调了其保护领土安全的政治和军事决心。

为防止美国介入日俄领土争端,俄罗斯先是强调,俄罗斯对北方四岛主权之国际法依据,是二战期间的《雅尔塔协定》和《波茨坦公告》。这一招非常高明,作为苏联的继承国,俄罗斯与美国是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制定者,也是各类国际条约的最大受益者。美国现在的很多权力和利益,就是通过上述协议和公告获取的。如果否定《雅尔塔协定》和《波茨坦公告》,就等于否认了美国自己在二战中获取的那些巨大利益的合法性。接着,俄罗斯强调了其军事力量在远东地区的存在,这既是对日本的威慑,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也是对美国的威慑。

二、日本的相关言行

面对俄罗斯的强硬及实质性动作,日本显得办法不多,有效行动更少。在梅德韦杰夫登上北方四岛后,日本首相菅直人只能表示“遗憾”,这实在是一个令日本民众“遗憾”的表态,因为在事关领土的国家核心利益问题上,本国首相只能表示“遗憾”。菅直人首相为了即将到来的APEC横滨峰会,舍弃了事关领土之国家核心利益,这是日本国家领导人要面子而不要实利的选择?还是间接表明,菅直人政府,至少是菅直人本人,实际上已经彻底放弃了对这四个岛屿的主权而不愿做进一步挣扎?

更可笑的是日本外相前原诚司和内阁官房长官枝野幸男对北方四岛的空中视察,以示日本对北方四岛的主权。所幸现在冷战美已经结束多年,所幸现在于俄罗斯执政的国家最高领导人不是赫鲁晓夫,否则日本飞机于北方四岛的上空视察时,可能已经吃到了来自俄罗斯的炮弹。

日本在极力反对中国和韩国参加俄罗斯有关北方四岛招商活动的同时,也极力反对本国民众到北方四岛宣示主权。日本国民若要去北方四岛,必须到俄罗斯的签证,这实际上是间接承认了俄罗斯对北方四岛的主权。

此外,为了让更多的日本国民知道本国对北方四岛的主权,日本政府加大了今年对北方四岛的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启迪日本国民对北方四岛的主权意识。

由于北方四岛目前处于俄罗斯的实际控制之下,俄罗斯对日本经济之依存度较低,因此经济牌对于日本来说,效果不佳;与此同时,俄罗斯强大的军事力量也打消了日本动武的念头。在此轮日俄领土争端中,日本明显处于疲于应付的劣势。

三、两国言行的启示

在此轮日俄北方四岛之博弈中,应该吸取以下经验:

首先,不能过于迷信经济手段。在与中国有领土争端的国家中,无一不与中国有紧密的经济关系,因此不少中国人认为,这可以增加我们在领土争端中的筹码。其实不然。上个月十日至十四日,日本外相前原诚司访问俄罗斯,两国虽然未就争议岛屿达成任何共识和协议,但在经贸领域还是签订了若干协议,取得了一定成就。日俄双边贸易总额早已超过300亿美元,这对于俄罗斯来说,并非小数。日俄两国贸易的发展并未促进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更未促进两国解决领土争端。不管是前原外相的俄罗斯之行中的经贸协议,还是日本对俄罗斯的其他经济优势,在此次领土争端中,均无实质作用。

其次,要选准时机。梅德韦杰夫登陆北方四岛,有两个有利时间点:第

一、日本与中国的钓鱼岛风波刚平息不久,日本心有余悸,不敢四处出击。第

二、APEC横滨峰会即将召开。日本是此次亚太峰会的东道主。日本当然不希望本国作为东道国时,俄罗斯这般重要的国家缺席峰会。正因为如此,菅直人首相在梅德韦杰夫登岛后,只做了一个十分柔和的口头抗议。中国既要选择相关行动的有利时机,也要防范其他国家利用这种时机。

再次,善于绑架美国。世人皆知,美国是日本最强大的后盾和靠山。为了减少美国介入日本领土争端的理由,俄罗斯先声夺人、先下一城。宣称自己行动之依据是《雅尔塔协定》和《波茨公告》,而这两个协议,也是美国战后利益的基础,不承认它们,无异于否认美国很多国家利益之合法性,使美国不敢轻举妄动。日本也通过美日军事同盟和美国亚太战略绑架美国,使美国力挺日本。

此外,俄罗斯邀请与日本有领土争端的中国和韩国加入北方四岛的经济开发活动,也是一狠招,值得学习和借鉴。

日本在钓鱼岛举动源于对华不健康心态 2010年9月,日本政府不顾中国的强烈反对,在钓鱼岛海域非法抓扣中国渔民渔船,并且坚持通过其所谓“国内法律”审理此案,引起中方极大愤慨。虽然在中方的强烈抗议和外交压力下,日本方面在放出几句模棱两可的说辞后,被迫将渔船渔民放回,但依然利用各种场合炒作钓鱼岛问题,混淆视听,误导公众。个别政要和极右势力还不时放出一些不符事实、有违常识的硬话,采取一些极端举动,干扰破坏中日关系的改善。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最早发现、命名钓鱼岛,并且进行了有效管辖。日本染指钓鱼岛始于十九世纪末,并利用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战败之机窃取钓鱼岛。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以及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两国就钓鱼岛问题交换过意见,达成了搁置争议的共识。三十多年来,钓鱼岛问题虽经历风风雨雨,但总体上,双方还是能从中日关系大局出发看待和处理这些问题,确保了钓鱼岛海域局势的相对平稳。

日本此次在钓鱼岛问题上一反常态,无视中日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置双方迄今所达成的默契于不顾,一再逼迫中国乃至国际社会接受日本对钓鱼岛的非法霸占,究竟是出于什么原因?

明眼人不难看出,日本此次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所作所为,与国内政治有关。日本民主党上台以来,内政上乏善可陈,外交上亦无建树,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在外交上制造一两个热点,对外鼓噪,对内炒作,转移视线,拉拢民众,是日本个别政客的拿手好戏和贯用伎俩。政治上的需要与一些不成熟、无经验的政客的主观倾向一拍即合,结果使钓鱼岛问题成了这些人拿来说事儿的箭靶,中日关系则成了直接的牺牲品。

从深层次看,这一事件也是日本对中国的不健康心态作祟所致。●近年来,日本国内一部分势力对中国的发展感到疑虑和不适应,无中生有地想象着可能来自中国的威胁,主张对中国进行牵制。●特别是近一段时间美国不断在中国周边制造麻烦,在中日关系逐步改善之机,不时失机地“重申”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使这些人欢欣鼓舞。他们以为美国来了,靠山有了,于是乎便忘乎所以,无所顾忌,拿外交当起儿戏,不断玩火,以为这样就可以达到阻碍中国发展的目的。其实,这只能表现出他们的脆弱和幼稚。这种只要内政不要外交,只顾傍美国不顾中日关系大局,只顾自身政治前途,不管日本国家和民众根本和长远利益的做法,其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心痛还须心药医,解铃还须系铃人。

日本偿还历史旧债才有未来

进入2011年的日本,在对华、对俄、对朝鲜半岛,乃至对美外交中,无不呈现出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如何摆脱这种局面?必须从重新认识历史出发。换言之,当今日本与周边各国之间的各种外交课题,都是因为日本自身没有对第二次世界大战那场战争做出明智的了结就陶醉于经济大国的现实之中。如今到了该偿还旧债的时候了。必须从这种角度出发,在冷静地反思自身的基础上来寻求改善外交关系的突破口。

战后的日本,在为美国提供军事基地并享受美国核保护伞的条件下,开始致力于经济发展。借朝鲜战争特需和此后的越南战争特需的东风,日本的经济大国化之路可谓一帆风顺,1968年就得到了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地位。然而,绝大多数日本人看不到这个经济成功神话背后的东西方冷战因素。在随后形成的泡沫经济状态下,日本甚至自以为“日本世界第一” 了。正是在这种盲目自大的心理驱使下,1989年10月三菱出资2200亿日元收购了美国的标志性建筑洛克菲勒中心。而这一年正是冷战时代的象征—— 柏林墙倒塌之年。1995 年,三菱以债权转让的方式撤出了洛克菲勒中心。这既是日本经济走向衰落的开始,也可以说是日本丧失第二经济大国地位的前奏曲。苏联解体后独立的俄罗斯,曾一度呈现经济不景气状态。上世纪90年代初俄罗斯的岛民甚至发出了希望归属日本的呼吁。如果把三菱用于购买洛克菲勒中心之类的资金用于同俄罗斯的交易,那么„„

用最明确方式向中国谢罪。对日中关系来说,要改变中国国内矛盾一激化就出现反日游行的局面,日本方面也需要采取相应的行动。从饮食到语言,如今日本的各种生活习性几乎都始自中国。站在中国的角度看,位于中华文化区域东部的小国日本,效仿欧美、军事膨胀、欺人太甚,建立满洲国、攻破长城„„我深深地感到,这种怨恨不是随着世代更迭便可消失的。这种历史沉淀下来的情感,恐怕只有 “假如我是个中国人”才能理解。因此我认为,要消除因撞船事件而形成的紧张关系,其最佳途径就是用最明确的方式,为日本的侵略给中国人带来的深重灾难而向中国谢罪。比如说,在日本首相正式访华时,到访南京公认的7个当年日本实行大屠杀的现场,分别向遇难者献花凭吊。当然,不能指望通过一次献花就会消除中国人的怨恨,但日本方面却非常有必要迈出这一步。尽管各方对南京大屠杀遇难者的确切人数存在争议,但我认为这不是问题的实质。只要存在大屠杀的行为,日本首相就应该前往献花。从 1938年到1943年日军总共实施了218次轰炸,造成11889人死亡的重庆,也应该成为日本首相在适当时机前往献花凭吊的地方。

彻底清算侵略历史。不仅是中俄,朝鲜半岛上的两个国家韩国和朝鲜也在追偿日本的历史欠债。尽管已经过去60多年了,但对于日本并未进行彻底清算的这段历史,人们是无法忘怀的。对此,日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先到珍珠港的亚利桑那纪念馆献花开始。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位日本首相到访过这座建在70年前被日本海军击沉的战舰上的纪念馆。该舰内至今仍保留着1177名美军官兵的遗骨。虽然那场战争已经结束66年了,但日本与美国实际上还是与战前一样,维系着一种“虽然相识却并不了解”的关系。把占领军称为“进驻军”、把战败叫做“终战”、虽然接受了东京审判的结果,但日本自己却并未制裁任何战犯„„也就是说,麦克阿瑟占领时期的后遗症至今依然存在于日本。【日本《中央公论》月刊2月号文章】题:没有“历史和解”就没有日本外交的未来(作者 日本共同社前驻华盛顿支局长松尾文夫)

日本存法西斯化倾向,厌华情绪是征兆

日本内在的法西斯化一直就有,现在是一种显现化。日本首相小泉参拜靖国神社事件就表现出了一些厌华的情绪,这种情绪是日本法西斯化的征兆。比如说毒饺子的问题、中国蔬菜的残留问题等等,这种就从一种部分人的反华言论、反华思想逐渐蔓延成为一种几乎是可能绝大部分日本人的一种厌华情绪。这种厌华情绪又到了钓鱼岛撞船事件之后就到达了一个新的阶段。2011年2月,日本民众纷纷将他们的户籍迁入到有争议的岛屿上,包括竹岛、钓鱼岛、北方四岛。而与此同时,日本防卫省早前还表示要加强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南方群岛的防御部署,这些部署包括了增派预警机,大幅扩编潜水艇等等。种种迹象是否显示日本正在步上法西斯化这个老路呢?这是内在法西斯化的显现化。钓鱼岛撞船事件之后,现在这个时候,但是从日本政府的角度来说,不但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检讨自己的非的地方,反而是步步相逼。他们应该道歉赔偿,但是不但不道歉不赔偿,倒反而他们的,日方倒反而算出一张帐单要我们赔偿。这种做法都是极端民族主义的一贯性。我们从中可以看到一些法西斯化的倾向,我们如果把这个法西斯化跟这个极端民族主义连在一块的话。

在撞船事件在他们国会进行辩论的中间,突然应该保密的影像突然露到网上来了。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这个事情背后是怎么一回事,到现在还有很多可以之点,但是有一点,它只露出了几条他们的海上保卫厅的船和中国渔船,所谓的中国渔船撞它的影像。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因为在当时那种情况,还可能有直升飞机在上空拍摄,GPS卫星也可以有追踪,这些他都没有公布,那就是给国民造成一种印象,就是中国渔船无理。实际上三条军舰围着一条渔船,它是左突右冲冲不出来才造成了那种情况。肯定是政府或者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在操纵民情。同时,日本还提出了机动性的防卫力量的概念;还有要解禁武器出口三原则的想法;日本国内现在还出现了核武装,应该讨论是否核武装,这个问题实际在日本是在多少年里都是一个禁忌,不能谈的问题。现在不但谈了,而且有86.7%的人同意在国会上辩论这个问题。日本这个国家,在民族意志、国家意志的形成中间有它的暧昧性,不是有形的。上蛊下,下克上。像海上保安厅的某一个官员,他就可以私自把这种应该属于机密的影像泄露,这种在日本历史上也有。我就故意的要做出这种违规的行动,让你上边不得不承认我。

日本政府借经济问题煽动民众不安情绪。日本有法西斯化的一种倾向。在走上二次大战这条战争道路之前的经过,和现在有很多惊人的相似的地方。在一次大战以后日本的经济相对曾经强大过一段时期,但是到了1927年3月15日出现过一次金融恐慌。1929年世界大恐慌也波及它了,之后就逐渐产生了军国主义抬头,法西斯倾向抬头,一步一步地走上侵略。然后又以美国为主的同盟国对它进行经济封锁,他们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不包括中日战争的。

日本政权频繁更迭使国家趋向军国主义。●政权的频繁更迭煽动一种国民的不安的情绪。从1921年开始,1922年、1923年、1924年、1925年、1926年、1927年、1929年、1931年、1931年、1932年、1934年、1934年、1937年、1937年,在这个15年里一共换了15个内阁。现在是10年9相。15年15相。●日本这个国家意识的形成,国家战略形成,它是进两步退一步,但是它进两步的时候肯定要碰到困难,碰到挫折,碰到打击,碰到反对。在这个时候它请愿牺牲一届内阁,它退一步,我进两步退了一步,我再把这个责任交给下一届的内阁,下一届内阁我再进两步,我再退一步。所以它的这种战略上变化是一种渐变的,而是以好像是一些人的政治生命作为代价的,这样来减轻国民对他们的指责和他们的警惕。这怎么让一个国家走上法西斯化呢?●日本民族是相对保守的,所以每走出一步都要付出代价。所以它这种付出代价它就以这种比如说内阁更替来付出代价来使整个的国家趋向于这种军国主义,这个是它走向二次大战深渊的一个特点。●新的一代的政治家的兴起,当时到上世纪的10年代、20年代,明知维新的一些老臣们都逐渐的退下去了,死的死掉了,还剩下一些。但是所谓年轻的一代,特别是在陆军的所谓青年将校一代起来了,他们不满意这种老一代比较民主的主张。所以他们就发动了几次兵变,把这些剩下的几个老的大臣,包括高桥是清等等就全部打死了,不是全部,剩下几个吧。这些人他们都是带有一种原始冲动的这种军国主义的这种思想在内的。现在的青年将校,一个就是前原,一个就是枝野。钓鱼岛的撞船事件实际上就是前原在指挥的,可以这么说,枝野也在旁边敲边鼓,这些人实际上就是代表了年轻的政治家的一代。他们确实代表了日本年轻一代的政治倾向。他们是没有负罪感的一代,他们不会再想要为他们的父辈去负罪,而且在他们眼里日本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跟中国的关系是不平等的,我们是受到中国的欺负的,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当然对美国关系也是同样。

从三方面和平阻止日本重蹈覆辙。现在世界经过两次世界大战,没有人或者一个民族一个政府真正希望要打仗,这也不符合现在整个世界的趋势。我们也不应该放弃和平的手段来阻止它。应该注意三点,第一日本的情况,从中国来讲我们要清醒,要正视真实的日本,我们不要把日本妖魔化,同时也不要把它特殊化,所谓特殊化总是强调中日有上千年的文化交流,一衣带水,同文同种。应该把它作为一个普通的国家来看。是什么样的日本就是什么样日本,日本国民有他的容易被迷惑被鼓动的倾向。第二要稳健,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日美关系的实质,日美关系并不是他们两国合在一块光是要跟中国作对,和其他国家作对,不光是这个,日美同盟很大的成份是美国要制约日本。我们大家可以想一下,在历史上唯一进攻过美国本土或者是它的领地的只有一个国家,就是日本。所以美国对于东亚周边国家真正担心的不是北朝鲜,不是俄罗斯,不是中国,而是日本,所以它一定坚持要在日本驻有一定的军队。当然,它的军队作为东亚前线,这也是抑华,我们不能否认这一点。但是我们不能忘了另一方面。第三要有前瞻性。要在日美关系当中嵌入中国的因素。比如说钓鱼岛问题也好,北方四岛问题也好,实际上就是在美国正在回归亚洲的时候,它希望中国和日本产生矛盾,它可以在中间。但是我们在一定时候,我们反过去我们要嵌入你这个来平复这个东亚的一些风波。同时我们当然也不要忘记要稳健的发展我们军力,这是我们的靠山。下一个日本对华的攻击点很可能是在东海的经济水域,这是他们大概正在考虑的问题。(凤凰卫视2011年2月24日《时事开讲》,马挺开讲的文字实录)

日本的海洋国土观让人警惕

由于地形狭窄,岛国日本的防御纵深十分短浅。历史上日本一直努力建设超出其四个主岛的岛屿防御体系,来保障其海上和本土的安全。在日本成为经济大国后,这种通过夺岛来增强军事防御力的欲望就更加强烈了。

对岛屿的拥有权是日本海洋国土观的核心。日本是一个被大海环抱的岛国,由3000多个岛屿组成。日本列岛向北延伸与千岛群岛相接,向南依次排列着琉球群岛、台湾岛、菲律宾群岛,犹如一条由岛屿组成的链条,横亘在亚洲大陆东侧,将亚洲与太平洋隔开,这就是地理上常说的“第一岛链”,这种岛链把大陆与大洋隔开的地理形势在全球独一无二。若以台湾岛为中心,日本诸岛处在“第一岛链” 的北半段,恰好将东亚大陆环绕。在“第一岛链” 以东是“第二岛链”,日本对构成第二岛链的硫黄列岛和小笠原群岛拥有主权。由于日本列岛位于中国、俄罗斯、美国三个大国的结合地带,这种地理形势使日本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日本自身拥有的“第一岛链”和“第二岛链” 的岛屿恰似两道大门,扼守着中国东进太平洋和美国西向进入东亚的通道,同时其“第一岛链”北端的千岛群岛还是警戒、阻滞俄罗斯舰队南下的前哨阵地。这种天生的地理优势,使日本能通过它掌握的岛屿来控制国际航道,实现对大国行为的影响,并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在日本的国土观念中,核心是对岛屿的拥有权。有了岛屿就有了广阔的海洋;有了海洋就有了海洋中巨大的资源宝藏和岛屿本身的战略价值;有了资源宝藏和战略价值也就有了日本的战略地位。这样的海洋国土观注定了日本对岛屿和海洋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其他国家。

夺岛扩张使日本走入近代化国家。在日本开始明治维新、步入近代化国家后,日本政府就总是想方设法夺占具有重要战略价值的岛屿。19世纪70年代。随着日本的兴起和中国的衰落,日本将中国作为它首选的掠夺目标,夺占台湾成了日本政府的当务之急。当时的琉球国本与中国有藩属关系,日本借1871年底琉球船民被台湾高山族人民杀死的事件欲强行吞并琉球,由于当时清政府软弱无能,李鸿章受贿妥协卖国,不愿因小小的琉球国开罪日本,便采取妥协政策,1879年日本正式将琉球侵略吞并入其版图,改名为所谓的“冲绳县”。从此,琉球成为日本侵略中国的军事跳板,日本的势力向南迈出了一大步。1894年甲午战争后,李鸿章慈禧等千古罪人和卖国贼又与日本签署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通过该条约日本夺取了与中国大陆隔海相望的台湾岛,把军事力量直接推进到中国的东大门,从而完成了从海上自北向南对中国大陆的包围封锁,将中国的势力压迫至内陆一线,为其推行全面侵华、争霸世界的政策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态势。在稳定了对东亚重要岛屿的占领后,日本将夺岛目标投向了太平洋地区。1919年,通过巴黎和会日本取得了太平洋上德属马里亚纳、加罗林、马绍尔群岛的委任统治权,将它的政治、经济、军事势力向太平洋地区渗透,进而与美国争霸太平洋,夺取对该地区的统治权。同时,由于拥有了对岛屿附近海洋区域的所有权,巨大的经济利益也随之滚滚而来,在短时间内日本成了一个国强民富的近代化国家,立于先进民族之林。

以岛为链的利益线被打断,防御解体。对日本来说,夺取岛屿和海洋国土并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它需要强大的军事力量作后盾。日本在明治维新后逐步建立起强大的战争机器,为日本攫取海洋国土的成功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同时,也使得对岛屿和海洋国土的守卫更加依赖于强大军事力量的存在。但是以岛屿为据点来扩展、延伸本国势力的做法有一个最根本的缺陷,那就是孤立的岛屿极易为敌方分割、包围、歼灭,进而带动整个以岛为链的利益线和防御体系的解体。二战中,美军充分利用了日本这种缺陷,发起了越岛攻击。先后攻占塞班岛、硫黄列岛和侵占的琉球群岛,打开了进军日本本土的南大门,使日本完全暴露在美军的直接军事威胁之下。这样,日本在太平洋上建立的岛屿防御体系和它守卫的利益范围因这三个极为重要的岛屿失守而崩溃,日本的海上力量经过这三次岛屿争夺战几乎被彻底消灭。到了1945年,日本已没有海军来保卫它的本土和众多岛屿的安全。在失去了发动侵略扩张所依赖的海上力量后,投降就成了日本惟一可选择的道路。战后,日本本土的几个重要岛屿为美、苏占领。美军长期驻留中国琉球群岛(应该交还中国),在南面监视着日本。苏联则占领了北方四岛(择捉、国后、齿舞、色丹),从北面防范着日本。美苏两个大国一南一北将日本夹在中间,使日本在战后初期难以有所作为,同时也限制了日本军事力量的对外扩张,维持了亚太地区的相对和平与安全。

南海争端与维权之道范文第3篇

本次实践活动大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整个过程有序不混乱,较好地完成了实践任务。

近年来,南海争端逐步国际化,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破坏。在大国插手干预与群国集体发难的同时南海问题产生矛盾频率和爆发冲突的概率越来越大,昭示着南海问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一、南海最新局势

近来,南海问题不断升级,先是中国渔船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正常作业时,遭到越 南武装舰船的非法驱赶,引发中越两国的外交抗议和相互指责。随后,越南不仅通过实弹演 习、颁发最新征兵令等挑衅行为来显示“主权存在”,而且在河内连续爆发数次反华示威游 行。美联社就此评论称,越南此举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回应”中国,因为中国此前要求越南 停止在该海域的所有石油勘探活动。紧接着,菲律宾方面计划将南海更名为“西菲律宾海”,并宣布出动海军拆除了中国在南海部分岛礁上“非法设置的标识”。中国则通过派遣海巡穿越南海赴新加坡访问等动作以示回应。与此同时,美国与西太平洋相关国家进行了一系列联合军事演习,进一步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 新一轮南海争端的原因

1、越南和菲律宾的内部考量。

2011年,越南菲律宾经济形势恶化,政治上建树无多,老百姓不满情绪上升,各国有着通过打民族主义牌转移内部矛盾的盘算。

2、美国重返亚洲的战略效应。

自新世纪以来,亚太地区日益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同时,汇聚领土争端、地缘博弈与安全问题。美国为了确保其在经济和安全上的主导权,从去年开始高调回归亚洲,不仅加大对这一地区的经济投资力度,而且更加强调在军事和安全上的积极介入,煽风点火。

3、中国国家能力的显著增强。

中国经过长期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已经积累起了相当的实力。对此,周边国家有一种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欲以既成事实来逼迫中国就范,从而使得本已紧张的南海局势出现了进一步的恶化。

二、中国南海及南海诸岛问题的原因分析

1经济因素分析越南、菲律宾等国为什么在70年代突然提出主权要求? 70年代南海发现了石油资源。南沙海域内,已探明含油气盆地6个,面积约为27万平方公里,石油含量约为230亿桶,被称为“第二个波斯湾”。这些国家乘着当时我国正处于文革之机,抢占岛屿南海争端的焦点在于石油,石油是大国经济的命脉。开发石油最多的越南和菲律宾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都不愿意把吞下去的吐出来。例如:越南曾公布了海洋战略蓝图,提出2020年要把目前海洋经济产值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7-48%增加到53-55%,海洋经济的出口额要达到全国出口额的55-60%,离开了南海,这一目标根本无法实现

2南海争端的历史因素

二十世纪,日本和法国人曾来这里进行经济开发和殖民活动。当时,中国政府提出了交涉。1951年,美国主持草拟、制定《旧金山对日和约》,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其对西沙和南沙两群岛的“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却没有明确两者的主权归属,也没有明确中国收回主权。使中国在南海问题中陷入被动。法国、日本对南沙群岛的侵略也是导致后来南海争端的一个“历史因素”。

3争夺南海资源与航运安全加速了南海的争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南海和南沙群岛的战略地位日益显现出来,许多国家觊觎南石油资源是南海争端激化的主要原因。越菲马等国也正是看中了南海丰富的油气和渔业资源,

近年来不断强调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主权或部分主权,并依靠南海油气资源获得的巨额不断扩充军备,加快在南海未来战场上的建设步伐。美日等国家插手南海问题也是因为越南、菲律宾等国在南海上开采的油田大多是西方大型石油公司投资的,南海问题关乎西方国家的利益。同时,南海是多个国家的“海上生命线”。它是世界上第二大海上航道,仅次于欧洲的地中海,全世界一半以上的大型油轮及货轮均航行经过此水域,每年来来往往的大小船舶总计在4万艘以上。但南海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贸易通道。中国有外贸量的87%是通过水路进行的,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南海地区的。中国有大量的能源进口需要经过南海海域。中国要保证经济安全必须具备保护自己运输通道的能力、获得能源的能力和中国开发自己海洋国土的能力。

4国际海洋法因素

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明确的界定。如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就可以存在多条分界线,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据此,在本国利益的驱动下,南海周边国家大多采用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

5中国在南海的治权长期无法落实

二战后,当时的国民政府收回了南沙群岛的主权,但是,国共内战到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大陆和台湾都缺乏全面驻守南沙群岛的实力。到目前为止,我们虽然有足够的实力保卫南海,但我国大陆占领的岛屿面积小,无法大量驻军和修建足以保卫南海的军事基地,即使我们能够通过武力夺取被其他国家占领的岛屿,在没有强大远洋海军支持的情况下,南沙群岛也很难长期坚守。

解决:

随着时间的推延,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幻,当今我国在南诸岛的主权被侵问题,已变得越来越复杂,这就更加需要全国人民的高度重视,更加需要国家领导人的智慧和魄力。南海问题最终以什么方式解决?这并不完全取决于我们。和平解决是我们的希望,应该力争;战争解决并不是我们的本愿,但必须要有准备。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们先得扎实地做好以下几件大事:

1战略大局与具体利益的平衡。

正是中国避免南海问题升级的战略初衷给周边国家以错误暗示,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因此,中国需要在保持和平发展战略方向的同时更加主动、坚决地维护具体利益。一旦出现损害中国利益的行为,中国必须亮出可信的惩罚措施,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外交抗议。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周边国家的机会主义心理,约束其不断突破红线的“违规行为”。

2做好“和”、“战”两手准备。

无论是“和”、是“战”,中国都得办好自己的事,作好两手准备。这种准备应包含着物质的与精神的两个方面:物质的,比较容易理解,这就是要继续保持国内政治经济的繁荣稳定,不断地改善与增强我们的综合实力;精神的,常为多数人所忽视,则是要进一步提高国人、特别是领导层内部建立在爱国主义凝聚力基础上的团结一致,其实这是最为重要的。 但是首先要以两国关系大局为重,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在“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方针和“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精神指引下,坚持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海上问题,使南海成为和平、友好、合作之海,为发展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做出贡献。

3内部政治的协调与平衡。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社会利益多元化导致了政治过程的日益复杂,越来越多的主体开始积极发言,影响着决策过程。在南海问题上,中央政府主张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采取克制、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但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和社会舆论却希望采取更加强硬的立场,要求保护南海领土完整、加快油气资源开采。如何保持内部政治的平衡正在成为中国外交新的挑战。

4双边谈判与多边战略的平衡。

长期以来,中国在南海问题上坚持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分歧。然而,这一策略进展并不顺利。在双边问题多边化、地区问题国际化的现实下,中国不得不探寻更具建设性的多边战略,可通过多边磋商的方式将相关共识制度化,成为有关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互利共赢的地区秩序。对于国际势力,中国应该持开放态度,欢迎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稳定的举措,但对于其煽风点火的行为则需要坚决反对、毫不妥协。

5解决南海问题与经营周边地区的平衡。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全面的改善,已经建立起难以动摇的利益共同体格局。因此,我们不宜将南海问题的严重性过于放大,从而使其成为自我证实的预言。中国可以在承认各方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油气资源共享的南海能源共同体,并根据投入多少确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比例。为了保持其正常运转,应对可能的不确定性威胁,建立起某种形式的多边安全合作也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只有建立起持续的共同开发格局,让各国都从中受益才能真正做到搁置争议,并将经济层面的合作拓展至政治、安全领域。这也为突破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军事安全的二元对立困境提供启示。

个人观点:

南海问题不只是区域性问题,更是世界性问题。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不仅有利于区域和平,更有利于世界和平。我认为处于南海争端的国家应摒弃前嫌,坐在谈判桌上理性思考,本着和平友好原则,共达互识,正确解决南海争端。只有这样才能造福于各国百姓,使各国社会经济更好发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使世界更加和平。

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中国也是具有特别富有反抗外来侵略精神的国家。中华民族各族人民赞成各民族平等的联合与交往,反对任何外来的侵略与压迫。每遇国难当头之际,总会有无数的志士仁人,怀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崇高信念,“以天下为己任”,挺身而出,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以挽救祖国的危亡。

论文写作心得: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写论文让我学会了探究问题的方法,也让我从探究问题中体会到了乐趣。在整个过程中,我查阅了大量的文献和资料并进行相关的思考,让我增长了不少的知识,也让我学会多角度的看待分析问题。一路走来,论文改写了好几次:开始时是大纲内容冗杂重心不明确进行修改;之后是对内容上不必要的重复进行删减;也曾因为重要词汇措辞不当进行改进;还有因对概念理解错误各小节划分缺乏逻辑进行的重新推敲每一次的批评与改进,都让我对自己的选题有进一步的思考与理解。就这样,我的写作思路由浑浊变得清晰,内容由空泛变得充实,语言由粗糙变得相对精炼,格式由业余变得规范。通过这次毕业论文的写作,我不但加强了对南海争端问题更深入的理解,还学会了检索信息,收集材料,电脑排版,论文格式等多方面知识。本次论文的写作,让我增长了知识和技能,也让我明白,不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抱着务实谨慎不怕困难的态度,精益求精。当然,在本次的写作过程中,也让我感受到了自己作为本科生在知识与实践经验上的匮乏。所以我决不能停止学习的步伐,在将来的学习与生活中,依然要抱着学海无涯的求知态度不断完善与提升自己。

南海争端经常在新闻网络上看见,但从未真正想过其中更深层次的问题。这次的探究,让我了解到了南海问题涉及到的国家,涉及到的历史,涉及到的政治网络等等一系列前所未闻的新视界。也让我看到了中国在国际上的重要地位,以及中国历史在南海方面的辉煌。

南海争端与维权之道范文第4篇

———浅谈我对中国政府在南海争端的表现的看法

一. 南海遭遇侵占了

南沙群岛地处广阔浩瀚的南海南端。中国在公元前二世纪,即汉武帝时代,就发现了南沙,从宋朝起,就已宣布对其行使管辖权。直到上世纪中叶,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拥有南沙主权提出任何质疑。而70年代后,风云骤起,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文莱诸国对整个南沙或其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要求,并出兵占领了部分岛礁。最近中菲美济礁之争又将南沙争端推向一个高潮。

关于南海的争端,可说也是历史遗留的一个问题。中国政府在建国初期由于内忧外患的问题而错失了对南海领域的守护时机。对于周边的小国家的非分占领,中国政府为了创造一个和平的经济发展环境,一直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下把事情拖延到现在这个局面。但是现在,中国不能不去直面这个敏感的话题了。

二. 不能上当,拒绝战争

南海争端的升级与美国在背后一直搞的小动作是脱不了关系的。插足他国的争端,挑起更多的矛盾,阻碍矛盾的和平解决这似乎是美国最大的爱好。美国的确非常迫切想来得到一场战争,以扭转经济急转直下的困境.危机有多大,人类的战争就有多大!美国全世界积极的寻找战机!这是每一个当选总统最大的承诺.综观近几十年的美国,每一个总统上任,都在积极筹划战争,战争是转嫁国内经济矛盾激化的最佳途径!

危机当头,作为中国领导决策人该做些什么呢?国内军方是否被蓄意的挑衅所激怒呢!如果以弱击强,那就会正中对方的圈套!那是否就没有解决办法呢?有,而且是最佳的解决之道!那就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此为当条件还未成熟之前的上上之策!

目前形势严峻,南海问题一定要得到合理又不失中国威信的有效解决!。唯一的解决之道是“避实就虚”和对方打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也就是充分运用经济杠杆,抛售美国国债,彻底搞垮对方的心脏要害-经济。激化对方内部矛盾制造内乱,让它首尾不能相顾。

再说了,一战争起来受害的还是人民百姓,更何况这是一个武器怎样先进的时代啊,一开打那还得了。对谁都没有好处!

三. 驻军,一定要驻军

不能再退步,别人是一步步紧逼,如果再退,想退到什么时候,领土都没有了,要经济要发展还有什么用,这就好我认为现在在所有岛屿上能做的就是驻军,(你硬,驻军也不会影响和平解决,不硬,什么都别扯)一定要驻军比是一个人,夺走你的四肢,给你全世界的钱,你还能护的住吗,有钱又能干什么,驻军,一定要驻军,不惜一切代价。

为什么我们不能把菲的领土",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国不做霸主,但也不

能没有一点霸气,任人欺负,回顾别国做霸主的也都过得很好,反而更没有人欺负,也没有别国敢去占人家的领土,也没有人反对他们的霸权,相反大家都去巴结他们,谁硬才听谁的,高尚的道德和礼仪是对懂得高尚的人和国家说的!

想中国早一百年也是文明国度,以诚挚的热情欢迎四方朋友,可有国家因为你热情好客而不来瓜分你,难道因为你礼让日本就不再南京屠杀了,有过吗?世界就是这样,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中国要强大,为什么要强大,不就是为了不让别人欺负,现在有人欺负我们,我们就应该为了我们最终的目的而战斗,什么叫强大,大到别人不敢欺负,不单单是有钱,有力量,而是敢下手,敢玩命,叫谁在惹我们时都想好了它的性命,中国有句古话,楞的怕横的,楞的怕不要命的,如果你不要命,你的命也许保存的更长,因为别人不想死,就不敢惹你!相反获取利益贪图便宜是每一个人或国家都会毫不犹豫去做的!

你让, 让到何时?想留给子孙什么,也许我们没钱,但脊梁要硬,能顶天立地,我就不相信,十六亿人就守不住那一片海,骨气何在?尊严何在?若中国连这么一片海都守不住,中国在外面的华人华侨还能有尊严吗,还能有地位吗,以后中国人在外面还能挺起胸膛吗,不怕自己弱,怕自己没骨气,怕自己认熊,况且中国现在也不弱,凭什么要让他们欺负,我们这么多年发展为了什么,不就是为了在国际上站得住挺得起腰吗,现在我们为什么要让,坚决一步不能退,玩命也不能退,不是我的不强求,是我的天皇老子也别想抢一点,逼急了死都一起带上!

我们以前因为内忧外而错失了派军队驻守的机会,才让旁边的小国占了便宜,现在就落下了大麻烦。这就仿佛大人在放纵一个小孩子,如果当时没有阻止他拿这件东西,那么等到他拿了以后就很难再叫他还回来了。小孩子别看他小,但实际是很难对付的。所以一定要驻军,让他们时刻知道这是中国的领地,中国没有放弃,也不会放弃!

四. 起航吧,军舰

2009年3月爱调研就南海争端问题的解决措施及看法进行了一项相关调查。结果显示,57%的受访者认为在南海争端问题上,我国派超大型船只镇守海域对菲律宾等国将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也有43%的受访者对此举的效果表示不确定。其实我的看法是,这是有一定威慑力的。因为中国"渔政311号"巡视南海,就引起了菲律宾朝野震动。

中国的海军实力是足够对周边的小国家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的。派大型船只镇守海域,以及定时派遣巡逻舰队的巡视,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那些对南海怀有非分之想的国家带来压力!

在南海问题上中国不会退让,中国要向世界证明,中国不是软弱的!中国不做霸主,但有霸气!

班级:08旅管

姓名:陈姗姗

南海争端与维权之道范文第5篇

关键词:历史性所有权 争端解决制度 强制调解程序

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裁决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享有管辖权,然而,从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所有权争端解决制度、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看,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不应该适用仲裁程序,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

一、关于历史性权利争端解决制度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在1910年的北大西洋沿岸捕鱼案中第一次提出了“历史性海湾”概念。国际社会在编纂领海法规则时逐渐意识到,所谓“历史性海湾”是指沿海国对其享有历史性所有权的海湾,这些海湾湾口距离虽然超过编纂性条约规定的宽度,但不受公约规定的湾口最大距离的限制,仍作为沿岸国领土一部分的海湾。然而,具有历史性海湾地位的水域决不限于海湾,也存在于其他沿海水域。例如,哈佛《关于领海研究草案》及评述不仅承认历史性海湾,而且承认存在着宽于一般公认的领海宽度的历史性领海。国际法院在渔业案中裁决挪威对并非海湾的沿岸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是挪威的内水。联合国秘书处向1958年海洋法会议提交的《历史性海湾备忘录》指出:“历史性海湾理论是普遍适用的。不仅对海湾而且对不构成海湾的海域,例如,对位于群岛内的水域以及群岛和毗邻陆地之间的海域主张历史性权利;也可以对海峡、河口湾和其他类似水域主张历史性权利。存在着日益将这些海域说成是‘历史性水域’、而不是‘历史性海湾’的趋势。”《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7条、第12条,《公约》第10条、第15条规定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并且构成适用公约规定规则的例外。

作为一种理论,历史性所有权被援引在其他场合:1958年海洋法会议在讨论直线基线问题时提出了历史性通过权问题,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在讨论扩大领海宽度、设立专属渔区问题以及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讨论专属经济区时提出了历史性捕鱼权问题。《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4条、《公约》第8条规定了内水的无害通过权。《公约》第51条规定了群岛国群岛水域内的传统捕鱼权,第62条规定了其国民惯常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捕鱼问题。

因此,一般来说,历史性权利是指国家对某些海域在历史上一直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领土主权,或不及领土主权的权利。前者称为历史性所有权,后者为非专属历史性权利。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被称为“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多国历史性海湾,邻接海岸的其他沿海水域、群岛间的水域、以历史性所有权为根据主张更宽的领海宽度等,历史性水域是沿海国的内水或领海。非专属历史性权利主要指历史性通过权、历史性捕鱼权。

在研究界定,并且在编纂性条约中承认历史性权利同时,国际社会试图规定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制度。

(一)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关于解决历史性海湾问题的建议

国际联盟成立后,致力于国际法编纂工作。1927年,国际联盟大会决定在海牙举行会议,对国籍、领水和国家对外侨的生命财产在其领土内所受损害的责任等三个问题进行法典编纂。根据大会要求,行政院指示一个筹备委员会考虑执行大会决议所应采取的行动,并向行政院提出建议。筹备委员会审查了各国政府对于上述三个题目涉及问题所作的答复,拟定了讨论基础,作为参考材料提交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就领水问题而言,鉴于一些国家提出了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负责处理领水法律问题的分委员会特别报告员舒堪建议,设立一个国际水域办公室,负责登记沿海国在拟议划定的领海海域以外所享有的,包括对“历史性水域”的权利。各国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这种权利,其他国家可在特定时间内反对这种申请,并且规定了解决这类争端的程序。然而,特别报告员在后来的报告中将设立国际水域办公室的建议删除了。1929年,筹备委员会向海牙编纂会议建议:“各国政府应该在会议上宣布它们所主张的历史性海湾以及它们主张从其外緣测算领海带的泊船处。”为便利海牙编纂会议工作,巴斯塔曼特准备了一份关于领海的研究报告,并通过美洲国际法协会提交给海牙编纂会议。报告界定了历史性海湾概念,同时规定了历史性海湾问题的争端解决:认为符合历史性海湾要件的国家在一定时间内提出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没有得到反对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被认为是有效的;遭到反对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必须提交某种第三方强制性管辖程序,使历史性海湾争端最终得到解决。

在海牙编纂会议对有关历史性海湾争端解决问题的讨论中,希腊代表宣称,采纳舒堪的建议是有用的,指出:“应当设立一个国际机构提前拟定一个历史性海湾清单。”英国不同意由国际机构拟定历史性海湾的清单,主张设立某种机构审查各国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提出报告或向将来召开的编纂会议提出建议。并且建议,应该首先确定区分历史性海湾和非历史性海湾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拟定关于历史性海湾的清单,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历史性海湾问题。葡萄牙代表持类似观点,指出:“在今天提出的议题中,英国代表提到了设立一个国际组织。我冒昧地提醒你们注意舒堪教授起草的条约草案第3条提到设立一个国际水域办公室。在委员会讨论之后,舒堪教授删除该条款。我曾经又一次提出过该建议,但没有被专家委员会和筹备委员会考虑。我希望说,现在再一次以葡萄牙代表团的名义提出这一建议,从多数观点来看,我愿意设立这种组织,前提是其被赋予的性质和职能是令人满意的。”在海牙编纂会议第二委员会1930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十一次会议上,意大利代表季阿尼尼提交了下述建议:“会议呼吁交通和过境委员会任命一个特别委员会,研究所称的历史性海湾及其目前的事实和法律情势,旨在收集必要的资料以便在以后的国际法编纂会议上明确其法律地位。”委员会对该建议案没有作出决议,但在报告中提到了“历史性水域”问题,断言编纂工作不能影响这种权利。委员会后来补充说:“必须承认,如果不事先确定和界定那些权利,是不能得到明确或具体结果的。委员会意识到编纂工作在这一问题上也将遇到困难。”在委员会看来,界定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权利概念是解决历史性海湾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在编纂会议没有对历史性海湾作出界定的情况下,不可能拟定关于历史性海湾的清单,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某种国际程序确定一个经议定的“历史性水域”的清单是最理想的,然而,这意味着各国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其权利主张,反对国在特定时间内表明其反对意见,能否行得通则是有疑问的。当然,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在截止日期以后没有被反对的历史性海湾将被视为是可接受的、有效的,并且不能提出新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也减少了需要解决的争端,即只有那些被反对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才需要争端解决;缺点是它只能拘束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其有效性将取决于多少或者哪些国家接受了公约。如果不能使所有的国家都接受公约,无论如何不能排除其他国家提出新的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而且,该方案将存在着一个隐患:为了保险起见,各国将被引诱扩大其权利主张或提出反对意见,可能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端,反而弄巧成拙。因此,拟定“历史性水域”清单工作可能事倍功半。而且,在领海宽度没有确定以前从事这项工作是毫无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将研究限定在编纂历史性权利规则,只有并且当历史性海湾问题成为实际争端时才将个案提交解决似乎更好。

最终,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未能就历史性海湾或水域、历史性海湾权利主张和争端解决制定任何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但对历史性权利争端解决问题作了有益探索,为国际社会积累了经验。

(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关于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

如上所述,拟定历史性海湾清单弊大于利,实际上是不可行的,而且在界定历史性海湾概念前从事这项工作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对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问题进行个案解决是必然选择。产生争端时,存在着某种解决争端机制将是必要的。在不能编纂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水域规则的情况下,如果能对争端解决问题作出规定,也是可取的。

1.渔业案(1951年)

在渔业案中,英国认为,虽然挪威有权以历史性所有权为根据主张4海里领海宽度,但对挪威使用直线划定领海制度提出异议。在国际法院看来,“当事方同意挪威领海宽度为4海里,有争议的问题只是领海宽度从何处测算。”关于挪威的划定领海基线制度,挪威认为,它对某些沿岸海域已经确立了领土所有权,有权用直线将这些水域作为其内水。在英国看来,挪威有权以历史性理由——即在没有遭到其他国家反对的情况下对争议海域长期行使管辖权,一种长期占有(a kind of possession longi temporis)——将符合国际法界定的海湾或具有海峡特征的所有石垒和浅滩主张为挪威内水或领海。法院认为,虽然上述海域不是海湾或海峡,但挪威可以使用直线方法划定领海基线,因为上述海域是挪威的历史性水域。

该案是有关挪威领海划定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法的争端,不直接涉及历史性所有权争端。鉴于两国均曾发表了接受《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任择性管辖声明,英国以请求书将与挪威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在解决争端过程中对历史性所有权问题作出了裁决。

2.1958日内瓦海洋法会议

为了便利海洋法会议编纂工作,联合国秘书处向1958年海洋法会议提交了《历史性海湾备忘录》。在会上,第一委员会讨论了历史性海湾、争端解决问题。负责起草《海洋法草案》的特别报告员弗朗西斯认为,“尚未收集到对历史性海湾问题进行彻底研究所需要的资料,现在不可能规定一般规则,可以提到‘历史性海湾’在产生争端时留给法院予以解决。”一些国家代表认为,对“历史性海湾”作出界定是编纂工作的一部分,不能留给处理因这种海湾引起争端的仲裁庭和法庭解决。在不能对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制定规则的情况下,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除这4个公约外,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

其中,《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4条第4款提到了历史性权利在确定领海基线中的作用、第7条第6款提到了历史性海湾、第12条提到了历史性所有权在领海划界中的作用;《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第3条提到了历史性捕鱼权、第13条提到了对定着鱼类的历史性所有权。鉴于未能对历史性权利问题制定规则,海洋法会议提请联合国大会继续对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问题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分送各会员国。

3.《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

1962年3月9日,联合国秘书处向国际法委员会提交了《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该研究报告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研究报告的来由和背景;第二部分重点研究了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历史性水域的概念、历史性水域所有权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争端解决;第三部分是结论。报告探讨了解决历史性权利争端的三种模式、历史性水域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并且认为,规定关于历史性权利问题的争端解决制度是必要的。

(1)《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模式。该公约第9条规定:“国家之间发生第4、5、6、7、8条所规定的任何争端,除有关国家同意按照《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的用其他和平方法解决外,经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五人委员会。”争端当事国应在请求解决争端的3个月内通过协议提名特别委员会委员,其中一名为主席。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由联合国秘书长与争端当事国、国际法院院长及世界粮农组织总干事磋商,根据争端性质,从与该争端无关的国家的国民中,指定对有关渔业、法律、行政或科学问题有专长的合格人员担任委员。爭端当事国有权指定本国国民一人出席特别委员会,该人与特别委员会的委员有同等地位,参加全部程序,但无表决权,也不能参与委员会决定的制定。特别委员会应在被指派之时起5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得延长3个月,特别委员会应以多数票作出决定,其决定对有关国家有拘束力,如果一方不履行依决定应负之义务,他方可依《联合国宪章》第94条第2款向联合国安理会申诉。

可以看出,《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类似仲裁,是一种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这种争端解决模式是公约既规定实体性规则又规定争端解决制度,并且不允许对解决争端规定提出保留。接受公约规定的实体法规则意味着接受解决争端制度,这对公约的实施、争端解决以及确立统一的法律秩序有重要意义。

(2)《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模式。1958年海洋法会议在通过4个公约的同时,还制定《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4个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选择是否加入议定书,一旦加入议定书,意味着接受议定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议定书第1条规定:“任何海洋法公约之解释或适用所引起的争端均属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范围,因此,争端之任何一造如系本议定书之当事国,得以请求书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但涉及《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的争端除外。议定书还规定了解决争端程序,即在一方将存在争端的意见通知另一方后两个月内,当事国得同意不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而提交仲裁;两个月期满后,任何一方均得申请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在同样的两个月内,也可不先提交国际法院而采取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在5个月内提出调解建议。由于调解建议没有拘束力,所以,各方如在建议送交后两个月内不予接受时,任何一方得申请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这种争端解决模式是在规定实体法规则的海洋法四公约之外制订一个关于争端解决的任择议定书,由海洋法四公约的缔约国任意选择、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意签字议定书》规定的强制解决争端程序。可以看出,这种解决争端模式比较灵活,即由规定实体法规则的公约缔约国选择是否接受某种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也许正因为如此,它难以确立有效的爭端解决机制。

(3)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模式。公约只规定了实体性规则,对解决争端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也没有提及解决争端问题。但公约的序文规定,“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之规则”。这意味着当事国在解决争端方面应遵守习惯国际法规则。

研究报告得出结论,1930年国际法海牙编纂会议及1958年海洋法会议表明,在一个单独选择性议定书中规定争端解决制度可能是符合实际的。一些国家可能愿意接受关于“历史性水域”的实体法规则或原则,但不愿意将争端提交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将实体法规则和程序法规则规定在不同法律文件中,这些国家可以选择只加入关于实体法的公约,而不加人关于争端解决方面的公约。

(4)关于历史性水域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另外,研究报告还提出了关于历史性水域裁决的效力问题。报告认为,关于“历史性水域”权利的争端解决因特殊困难而更趋复杂:如果最后的裁决对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不利,可以期望该国放弃其权利主张,从而使该争端得到永久解决;假如裁决有利于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该裁决将只能拘束另一方争端当事国,不是争端当事国的其他国家可能继续对这种历史性权利主张提出异议,从而围绕该历史性权利形成新的争端。当然,权利主张国败诉,并且该国虽然在与诉讼当事国的关系中尊重裁决结果,但在与其他国家或其国民的关系上却继续对所涉海域行使主权时也会产生同样的问题。换句话说,尽管对所涉海域提出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国家与反对国之间关于“历史性水域”的争端最终得到了解决,但该海域是否是“历史性水域”的问题仍可由其他国家提出异议,因为其他国家并不受第一个裁决的拘束。即使争端是由国际法院裁决的,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的规定,判决只对当事国及本案发生拘束力,第三国在法律上仍有对历史性权利主张提出异议的自由。因此,对所涉海域是否是“历史性水域”这一问题将很难得到最终裁决。

应该说,关于历史性水域的争端解决的确存在着这一问题。在沿海国主张历史性海湾,以历史性所有权为根据主张离海岸更远的领海基线或主张更宽领海宽度的情况下,沿海国实际上是将一部分公海海域据为己有。这意味着,沿海国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大而国际社会所享有的公海面积的减少。既然如此,在一个沿海国以历史性所有权为根据主张历史性水域的情况下,不仅其相向或相邻国家有资格提起诉讼,而且,其他国家在理论上也有资格提起诉讼。而在一般领土争端中,只有争端当事国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裁决不仅对本案和当事国有拘束力,而且根据国际法其他国家也会尊重裁决。

然而,也应该看到,关于历史性权利的裁决的相对性不应过分强调。按照国际诉讼程序的一般法律原则,其他国家有机会参加诉讼,例如,《国际法院规约》第40条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案件,应按其情形将所订特别协定通告书记官长或以请求书送达书记官长,书记官长应立即将请求书通知有关各方,并应经秘书长通知联合国会员国及有权在法院出庭的其他国家。因此,在涉及历史性权利的争端中,如果其他国家在接到通知后放弃参加诉讼,那么,这些国家就同样争端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英美法中的遵循判例原则在国际诉讼中有重要的影响。如果在一个争端中判决所涉海域是某一国家的“历史性水域”,那么,国际法院在其他国家提起诉讼的同样争端中将很可能作出同样的判决;同样,一个特别委员会或仲裁庭在一个争端中关于该问题的决定或裁决可能在另外一个案件的裁决中也具有很大的分量。当然,关于历史性水域裁决的相对效力问题仍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永久解决,在裁决作出后产生新的争端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尽管如此,在国际社会不能就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水域清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个案解决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争端仍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

(三)《公约》关于历史性权利问题的争端解决制度

1.《公约》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与会国一方面积极制订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海洋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方面的实体法规则;另一方面,各国也意识到,公约是各国相互妥协让步的结果,许多条款规定得含糊其辞,在解释或适用公约时将会产生很多争端。“如果公约缔约国还保留着单方面解释的权利,那么公约的复杂文本就将缺乏稳定性、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这一点在谈判的初期就得到了公认。”在海洋法会议上,争端解决问题没有交给任何一个主要委员会,而是由各主要委员会在涉及其讨论的海洋法问题范围内顺便讨论争端解决问题。然后,由海洋法全体会议汇总各主要委员会的建议并最终完成争端解决条款制定工作。

在海洋法第二期会议上,澳大利亚代表团团长亨利大使、萨尔瓦多代表团团长加林多·保罗(Galindo Pohl)和报告人索恩教授(Louis B.Sohn)发起成立一个非正式工作组研究争端解决问题,大约30个国家代表团参加了工作组。第二期会议结束时,萨尔瓦多代表团团长加林多·保罗提交了《关于争端解决的工作文件》。该文件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规定了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但考虑到适用这种强制程序面临的困难,文件规定了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其中,文件第11节“争端解决条款的例外和保留”包括了两种方案:替代方案B1,关于历史性海湾或领海范围争端的例外;B2,关于相邻相向国家海域划界的争端,包括涉及历史性海湾和毗邻领海划界的争端。在提出《工作文件》时,加林多·保罗强调,是基于争端解决制度必须是新海洋法公约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考虑才规定上述例外和保留的,之所以将上述争端作为导致有拘束力裁判强制程序的例外,是因为这些争端直接关系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1975年第三期会议上,工作组扩大到由60个国家代表团组成。关于将历史性海湾作为强制性争端解决制度例外问题,工作组做了实质性修改,并规定在《工作文件》第17条中:“(b)关于相邻国家海洋划界的争端,或者有关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那些争端,条件是做出将这种争端作为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例外声明的国家,应该指明它所接受的区域性争端解决程序或者其他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无论是否做出有拘束力裁判。”在1976年第四期會议上,海洋法会议就争端解决问题进行了一般性辩论。有人批评第17条(b),在辩论结束后工作组主席准备的条文草案中,该条款被删除了。在第五期会议期间全会召开的非正式会议上,该修正案文也遭到了批评,并恢复原先的规定,这同样引起了争议。在准备第六期会议时,工作组进行了非正式磋商。反对意见一方面认为应该删除“导致有拘束力”的规定,另一方面又认为划界争端应该完全属于“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这一节的范围。进一步讨论后,工作组主席准备了《非正式单一协商案文》,该案文事实上成为海洋法公约的初步草案。在对该款的起草情况报告中,主席解释说,由于对该款的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几乎平分秋色,该款实质上被保留下来。就历史性所有权而言,它规定:“关于相邻或相向国家海洋划界的争端,或者有关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那些争端,条件是做出这种声明的国家应该指明,在争端产生时争端当事方已经接受的导致有拘束力的区域性或其他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此外,任何争端如果涉及确定对陆地或与陆地领土主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主张,则不应提交这种程序或裁决。”在1978年第七期会议上,海洋法会议新设立了第七协商小组以解决各主要委员会提出来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其中,关于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解决就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索恩教授担任主席的分小组主要考虑海洋划界争端问题。该协商小组提交的案文最终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即:“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碍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强制程序:(a)解释或适用第15条、第74条和第83条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果这种争端发生在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5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总的来看,《公约》规定了迄今为止最复杂、最详尽的争端解决制度,确立了一个“划时代的广泛的争端解决机制”。《公约》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一般性义务,主要包括:①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②争端各方可以选择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而且争端各方选择的和平解决制度方法具有优先性,在用白行选择的方法仍未解决争端,并且各方协议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③为了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公约》规定缔约国就争端解决问题承担交换意见的义务;④因《公约》第11部分第5节规定产生的争端,各方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强制性管辖权。

第二,公约规定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庭和特别仲裁庭等四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缔约国可以选择“一个或一个以上”程序解决涉及自己的争端。截止2010年6月,有42个国家作出了选择声明。在已经发表书面声明作出正面选择的39个国家中,15个国家仅选择了一种程序,16个国家选择了两种程序,7个国家选择了三种程序,只有葡萄牙同时选择了上述四种程序。除了作出正面选择外,阿尔及利亚、古巴和几内亚比绍3个国家在声明中只是反对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按照公约规定,只有在“争端各方已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时,争端仅可提交这种程序;反之,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时,则“争端仅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但各方另有协议除外。如果缔约国没有对上述四种强制程序作出选择,或者缔约国如为有效声明所未包括的争端一方,应视为已接受附件7所规定的仲裁。因此,除非各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他方是否作出了选择,以及是否选择了仲裁程序,涉及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都应接受附件7规定的仲裁庭的管辖。这意味着,除非争端各方事先或临时同意用其他方法解决争端,仲裁就是强制性的,附件7规定的仲裁程序总是适用的,是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保底程序。

第三,《公约》规定某些争端可以作为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这些争端包括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15条、第74条和第83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涉及历史性海湾和所有权的争端等5类争端。

可以看出,像《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一样,《公约》第10条第6款、第15条规定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构成适用公约规定的例外,但没有对“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等概念作出界定,也没有对其法律制度做出详细解释和说明。与《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不同的是,《公约》没有采用1958年海洋法四公约之外任择议定书争端解决的模式,而是在规定海洋法实体法规则的同时,还规定了争端解决制度,而且不允许保留。《公约》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突出特点是规定了多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当然,也规定了5类争端可以作为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

2.关于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

《公约》涉及历史性权利的条款包括第7条第4款(低潮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迄点)、第7条第5款(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第10条第6款(历史性海湾)、第15条(领海界限的划定)、第46条(群岛)、第47条(群岛基线的确定)、第62条第3款(历史性捕鱼权)及第298条(关于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解决)。因此,涉及这些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自然应该适用公约规定的解决争端制度。既然如此,作为公约缔约国的争端各方应遵行公约规定的解决争端的一般义务。如果争端各方诉诸了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并且争端各方已按照公约第287条接受了一个或所有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那么,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争端就可诉诸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然而,一国可以根据公约第298条第1款(a)、(b)项之规定将海域划界争端、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等作为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尽管根据公约规定,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可以作为适用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但它们的例外不是自动的,它需要一国做出特别声明。只有试图援引特定例外的国家在争端前已经将指明这些争端(或其中的一个)的声明以适当的方式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时,一国才可援引这些例外。而且,这些例外不是自我判断的,其适用于特定案件不能根据被诉国的请求本身决定。《公约》第288条第4款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考虑到各国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任择性条款所作的广泛保留的数量,包括在第298条规定的例外尽管是重要的和极具争议的,但这些例外只能看成是第287条规定的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非常小的凹陷。

如上所述,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和非专属历史性权利,涉及不同历史性权利的争端适用不同的争端解决制度。

(1)涉及海洋划界争端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解决。按照第298条第1款a项的规定,如果一国以书面声明形式将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作为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而且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争端各方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5第2节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然而,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对公约生效前产生的争端,也没有义务提交这种调解程序。

(2)关于历史性捕鱼权的争端解决。按照公约第62条的规定,其国民惯常在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国家,即享有历史性捕鱼权的国家也是沿海国在分配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可捕量剩余部分时应于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享有历史性捕鱼权的国家与沿海国之间关于参与剩余量分配产生的争端也属于一国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如果沿海国发表书面声明将这些争端作为不适用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其他国家就不能因历史性捕鱼权争端对沿海国提起强制程序。

(3)涉及历史性通过权的争端解决。《公约》第8条规定,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如果按照第7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这种在内水的无害通过权实质上就是其他国家对沿海国内水享有的历史性通过权。《公约》第15部分对涉及历史性通过权的争端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涉及历史性通过权的争端解决适用于公约规定的包括强制程序在内的争端解决机制。

从历史性权利争端解决争端的演变、最终确立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在编纂历史性权利实体法规则的同时,就提出了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问题。鉴于历史性权利是在确定领海基线特别是海湾基线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而领海基线又是确定国家管辖海域、公海和国际海底等海域的基础和前提。因此,编纂历史性权利的实体法规则和解决涉及它们的争端同样重要。1930年海洋法编纂会议探讨了将历史性权利争端置于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可能性。1958年海洋法会议在编纂历史性权利实体法规则不能取得进展、又不得不在编纂性条约中承认历史性权利的情况下,曾经主张将涉及历史性权利的争端留给司法机构裁决,但有些国家不甘心让司法机构直接解决涉及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无意编纂历史性权利实体法规则,但确立了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仍然将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作为可以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例外。当然,《公约》根据历史性权利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争端解决程序: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如果发生在《公约》生效后,应提交强制调解程序;涉及历史性捕鱼权的争端,不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在一定條件下,应适用强制调解程序;涉及历史性通过权的争端,应该适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二、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辩称:中国以历史性权利为根据对《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范围之外的“九段线”内海域、海床和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主张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从中国使用“历史性权利”用语以及中国没有在南海主张第298条第1款所指的历史性所有权,可见中国主张一打更为有限的、不及主权的历史性权利;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不符合国际法。

在审查关于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性质时,仲裁庭认为,除了根据《公约》主张海洋权利外,中国主张对南海岛礁及其附近海域享有主权、对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反复强调其权利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且将这一概念与“九段线”联系在一起,这表明中国认为其权利以某种形式扩大到《公约》明确规定的海域范围之外。在仲裁庭看来,单就中国在南海主张权利这一事实不能表明中国认为这些权利源于“九段线”。然而,在中国主张权利的海域超出《公约》能够主张的最大海域的情况下,仲裁庭认为这种声称表明它是一个独立于《公约》的权利主张。根据中海油2012年6月发布的《2012年中国海域部分对外开发区块公告》、中国反对菲律宾位于“九段线”内的油气区块招标,以及中国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发布2012年伏季休渔方案等行为,仲裁庭认为,中国的确根据独立于《公约》的历史性权利对“九段线”内的油气资源和渔业提出了权利主张。同时,根据中国明确声明尊重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以及中国1996年公布了围绕海南岛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仲裁庭推断中国没有将“九段线”内海域等同于其领海或内水。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说:中国以历史性权利为根据对“九段线”内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提出了权利主张(除了任何岛屿产生的领海外),但没有将那些水域视为其领海或内水的一部分。在分析研究了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性质、第298条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含义后,仲裁庭注意到菲律宾要求其关注下述事实:在公开声明中,中国主张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但没有援引《公约》官方中文文本中的“历史性所有权”。关于这一点,仲裁庭认为,从2011年7月6日中国照会英文本提到“中国对水域享有包括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内的历史性所有权”看,中国的用法不完全一致。在仲裁庭看来,该照会与绝大多数中国声明不一致,它更可能代表在翻译中或者起草时的错误,而不是中国对整个南海的主权主张;由于历史性所有权是历史性权利的一种形式,从中国使用宽泛的、不太明确的术语中不能推断出历史性所有权的不存在;中国权利主张不是历史性所有权的决定性证据,中国的行为与南海水域构成中国领海或内水的权利主张不符。仲裁庭认为,中国对南海水域没有主张历史性所有权,而是提出了不及所有权的一系列历史性权利想象或想法(but rather a constellation of historic rights short of title),而且,由于中国没有提出这种权利主张,仲裁庭没有必要考虑是否存在着第298条适用于大大超出《公约》预想的宽泛性历史性所有权主张的任何限制问题。根据《公约》第298条提到的管辖权例外限于涉及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以及中国没有对南海水域主张历史性所有权,仲裁庭裁决它对中菲历史性权利争端享有管辖权。

可以看出,菲律宾、仲裁庭均推断:中国援引历史性权利,对超出《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提出了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并且认为,中国没有将上述海域视为内水或领海,因此,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不是《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有管辖权。

中国政府没有参与仲裁,至今尚未正式明确其在南海的权利主张。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仲裁庭只能对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权利主张进行推断。这种推断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中国国家意志,值得商榷。

从中国对“九段线”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实践看,中国并未将线内的全部水域主张为领海或内水、行使国家主权。因为如果中国将“九段线”内所有海域视为领海或内水,那就不可能在“九段线”范围内再公布领海基线。而且,中国政府一再重申尊重其他国家在南海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我国台湾地区在制定“领海和毗连区法”过程中,曾经提出“断续线”内水域是中国历史性水域的主张。1993年3月10日的《南海政策纲领》序言规定“南海u形线内的水域是我们的历史性水域,中华民国享有完全权利。”后来,台湾地区的学者如俞宽赐、孙建明、俞剑鸿等研究发现,历史性水域是内水或领海,但中国没有将U形线内水域视为内水、领海,并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不能主张为历史性水域。因此,在1998年通过的“领海和毗连区法”中,没有出现“历史性水域”等规定。另外,在2014年9月1日“中华民国南海领土南海史料展”致辞中,马英九表示,第一,1947年地图标注的断续线是对线内岛礁而不是对其中水域的权利主张;第二,关于南海海域权利主张,将根据陆地统治海洋原则表明台湾的立场,即海域权利主张必须以陆地产生的海洋权利为根据,而不是以自立的水域权利为根据;第三,海域权利主张的空间范围由国际法确定。因此,总的来看,中国并未对“九段线”内全部海域主张为历史性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对“九段线”内的不同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

根据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中国在南海的国家实践,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要包括:

(一)中国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涉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

第一,中国1958《关于领海的声明》尽管没有公布领海基点,划定领海基线,但中国一直将直线基线制度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基线内的水域是中国的内水。

第二,众所周知,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讨论群岛国群岛制度时,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主张群岛国的群岛制度适用于大陸国家的远洋群岛,遗憾的是,该建议案没有被通过,致使《公约》对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问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政府1973年7月19日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其中第1条“领海”第6款明确规定:“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可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范围。”这说明,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在将来具体划定南海诸岛领海基线时,可能会考虑南海诸岛等群岛内岛礁之间的距离情况,不一定将所有群岛均作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基线。实际上,中国2012年公布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的领海基线时,并没有将钓鱼岛及其附近岛屿作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基线,而是用两组直线基线划定了钓鱼岛的领海基线。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将西沙群岛作为一个整体划定了领海基线。中国将西沙群岛作为整体划定领海基线,是因为中国1958年来一直主张直线基线制度适用于包括西沙群岛在内的四大群岛,领海基线内水域是中国的内水。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已经确立了对领海基线基线内海域的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关于领海划定制度与历史性所有权的关系,渔业案作出了权威说明。1935年以来,挪威一直用直线方法划定领海。在挪威看来,它用直线方法划定领海,不违反国际法,而是根据挪威西海岸的特殊地理条件对一般国际法的适用。也许,挪威最初用直线划定领海基线不符合国际法,但是挪威坚持用直线划定领海基线,并将基线内水域作为内水行使国家权力,到1951年国际法院解决争端时,挪威已经确立了对领海基线内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是挪威的内水。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尽管上述海域不是海湾或海峡,仍可以使用直线方法划定领海基线,因为上述海域是挪威的历史性水域。法院指出:历史性水域是“……常常被视为内水但如果不存在历史性所有权时将不具有那种特征的水域。”英国进一步指出,即使按照法院阐述的标准,挪威划定的直线基线中,其中撒哈尔哈萨(Sverhohhavet)和勒泊维潭(Lopphavet)这两段直线基线过分偏离了海岸的一般走向,或者说它没有尊重某些海域和分隔或围绕它们的陆地地形之间存在着的自然联系。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撒哈尔哈萨具有海湾特征,关于勒泊维潭,法院指出:“……勒泊维潭是不适合在地理上界定的整体。它不能视为具有海湾的特征,它由其中点缀着、延伸至各种石垒的小岛分隔的较大岛屿和其中的广阔水域组成……即使可以认为正在审查中的这一段(基线)明显偏离海岸一般走向,然而必须指出,挪威政府已经援引明确指明的对勒泊维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以居民基本需要并经远古、平稳常例证明为根据的这种权利在划定直线时可以正当地予以考虑,这种直线在法院看来属于适当与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四,正如《历史性海湾》备忘录《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法律制度》研究报告指出的,沿海国可以确立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成为其历史性水域的海域主要包括海湾、河口湾、海峡和群岛间水域。中国将群岛间水域,特别是将那些彼此密切相关、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某些群岛或列岛间水域作为中国内水、行使国家权力,经过一定时间,中国就能够确立对上述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所涉水域是中国内水。中国对某些彼此密切相关、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某些群岛或列岛间水域主张为内水,并确立对其的历史性所有权符合国际法。

总之,自公布“九段线”以来,特别是新中国1958年《领海声明》以来,中国的国家实践表明,中国对某些彼此密切相关、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某些群岛或列岛使用直线基线方法,足以使中国确立对领海基线内的历史性所有权,所涉水域是中国内水。

(二)中国对某些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或群岛水域享有历史性捕鱼权

自古以来,中国渔民一直在包括“九段线”在内的南海海域从事捕鱼活动,中国享有在南海海域的捕鱼自由。南海沿岸国除中国外,还有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九段线”距离菲律宾的吕宋岛39海里、巴拉望34海里,马来西亚24海里、印度尼西亚75海里、越南50海里。按照《公约》这些国家有权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如上所述,历史性捕鱼权是在沿海国扩大领海宽度、设立专属渔区或主张专属经济区时,其他国家向沿海国主张历史上基于公海自由享有的捕鱼权。因此,当中国“九段线”海域与南海沿岸国的专属经济区重叠时,中国对重叠海域可主张历史性捕鱼权。

三、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没有管辖权

1996年11月16日,《公约》生效。6月7日,中国交存了批准书,一个月后,《公约》对我国生效。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书面声明对于所列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的强制程序。2006年8月25日,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该声明称:“关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也就是说,对于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职务等争端,中国政府排除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程序。那么如何解决这些争端呢?其中,按照《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的规定,关于海域划界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如果这种争端发生于《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5第二节所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

菲律宾诉中国的前两项诉求:(1)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公约》允许的范围;(2)中国对“九段线”内南海海域主张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权利主张在超过《公约》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上所述,菲律宾认为,中国援引的历史性权利,不是《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中国无权援引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仲裁庭对其第1、2项诉求有管辖权。中国认为,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涉及南海部分岛礁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即使菲律宾提请的仲裁事项涉及《公约》解释或适用,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其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而且,菲律宾违反了中菲达成的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违反国际法。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鉴于《立场文件》“旨在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不就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中国政府没有明确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上述研究表明,中国对“九段线”内的岛、礁、沙、滩及其附近海域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及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按照《公约》规定,中国有权沿这些历史性水域外缘划定领海基线,位于基线内的岩礁、沙、滩与附近的群岛或列岛作为整体有权主张国家管辖海域。可以看出,菲律宾第1、2项诉求是涉及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属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规定的可以作为适用导致有拘束力强制程序的例外,应该适用该条规定的争端解决制度。

关于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的产生时间问题,菲律宾在诉状中辩称:中菲南海争端分为两个阶段:从1995—2009年,中菲南海争端集中在如何按照《公约》界定南海海洋地物的性质和海洋权利,特别是但不限于美济礁和黄岩岛,它们也与当事方在这些地物附近的捕鱼权有关。第二个阶段因中国2009年5月7日致联合国的照会附图标注的九段线内海域的权利主张而引发。在菲律宾看来,中国2009年照会对《公约》允許的海洋权利之外的“九段线”内海域、海床和底土主张主权权利,并且认为中国援引历史性权利对上述海域主张权利违反《公约》,没有法律根据。2011年4月5日,菲律宾在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中认为,中国照会不仅涉及所涉岛屿的主权及其在南海的附近海域,而且涉及到附图指明的其他“相关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断言中国的权利主张按照国际法特别是《公约》,没有根据。因此,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2009年以后才正式产生,是在《公约》生效后产生的有关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既然如此,按照《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的规定,菲律宾应该将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提交强制调解程序。

菲律宾不否认,中菲对南海部分岛礁存在着领土主权争端。中菲历史性所有权争端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因此,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也不应提交强制调解程序。

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应该适用强制调解程序,菲律宾错误援引《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仲裁庭无视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的事实和《公约》相关规定,违法裁定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有管辖权。因此,仲裁庭对没有管辖权的争端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对中菲没有拘束力。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等概念产生后,国际社会在编纂制定有关历史性权利的实体法规则同时,单独研究涉及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解决问题。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曾试图规定涉及历史性海湾的争端解决程序;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有关历史性权利争端解决的研究表明,有关历史性权利的争端解决,最好由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适用某种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公约》虽然规定了多种导致有拘束力的强制程序,但将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作为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由当事国决定是否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程序。

第二,中国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涉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当“九段线”内海域与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重叠时,中国在重叠海域内享有历史性捕鱼权。

第三,中菲南海争端涉及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所有权,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产生在《公约》生效后,根据《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的规定,中菲南海争端本该适用强制调解程序,但是,由于争端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因此也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第四,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没有管辖权,其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南海争端与维权之道范文第6篇

2012年05月25日 01:3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江玮 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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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菲律宾的黄岩岛争端,除了领土的含义,还有南海丰富的油气资源。这里被认为是一个“新的波斯湾”。据估算,南海的石油蕴藏量约为230亿至300亿吨,天然气储量为16万亿立方米,相当于全球储量的12%。

在持续发酵一个多月后,这场争端所辐射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资源开发,两国更广泛程度的经济合作也已经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本报记者就此专访菲律宾雅典耀大学教授林智聪,他曾经出任中菲建交后的首批驻华外交官;中国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林伯强和菲律宾最有影响力的华人社团菲华商联总会理事长庄前进,请他们就中菲能源合作前景发表看法。

让商业公司自己做合同

《21世纪》:中菲在南海石油[0.10 -2.97%]上的利益分歧是怎样出现和发展的? 林智聪:1970年代马科斯总统开始扩大和中国交往,那之前十几年菲律宾就和中国已经就卡拉延(Calayan)等岛屿的归属有过争论。当时因为本土的穆斯林问题,占全国约90%的原油难以从中东运出,马科斯只能寻找其他的来源,菲律宾在和中国的关系中,总是得到中国出口油品的“友情价”。这价格往往低于菲律宾在国际上的价格,所以菲律宾在当时就平息了与中国的争论。

后来邓小平时代中菲谈过争议问题,我当时在北京使馆任职,邓的意思是中国理解菲律宾的经济困难,但是中国不能接受菲律宾作为西方操控的工具,如果中国答应把一些领土让给菲律宾,就会有很多国家提这样的要求。我们后来的研究看到,往往国际油价上涨或贸易不通畅时,中菲就容易争论南海问题。但那些海沟里到底有没有油,得花大价钱试了才知道。当然政治上的原因是1898年美国与菲律宾签订的协议中,其实只是说他们会保护菲律宾的大城市(metropolitan),而不涉及那些遥远的岛屿,到基辛格做国务卿时他们还有这样的表述。

菲律宾国内是有一部分人认为美国不会为菲律宾而战的。于是他们也主张在中美之间平衡。拉莫斯总统时期和当时中国领导人在主权争论和能源合作上都说的很多。到近几年美国提出重返亚洲,中国官员在一些场合把南海也说成重要的国家利益。从这次黄岩岛事件看,菲考虑的显然不是这一个岛,而是更多有资源潜力的岛屿。

《21世纪》:中国和菲律宾谈这类合作很久了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林智聪:中国和菲律宾谈了一些能源合作,但是有些菲律宾官员后来被发现有贪污行为,这会让菲律宾老百姓认的这些项目就是为这些权贵服务的。菲律宾人很理解美国,对中国几乎没什么了解,这种时候中国的经济项目如果和当地政客联系在一起,这些项目就很难持续。中国应该让商业公司自己来做合同。虽然政府审批免不了,但要减少和政治家族的“合同”。

合作要先解决主权问题

《21世纪》:现阶段有菲律宾石油公司试图在南海寻找与中国公司的合作,你认为达成合作的可能性有多大?

林伯强:这样的合作很难。因为它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还涉及到主权问题。而且这所牵涉到的也不止一个国家,而是好几个国家,牵涉的国家太多。所以,想要在南海达成合作是很困难的事情,我不太看好。虽然谈判可以继续,但最终很难有结果。尤其是在现阶段,现在主要还是要先解决争端。

在合作开发这个问题上,且不说是两个有争议的国家,就是两个没有争议的国家要实现都很困难。比如,我们和俄罗斯之间并没有这些争议,但输油管道依然谈了那么多年。

《21世纪》:但是中国与菲律宾8年前签署过联合开发的协议。

林伯强:那个不算数,从来就没有执行通过。它只是一个意向而已,后来并没有实质性的动作。在开发这件事情上,菲律宾的资金和技术和中国没有可比性。我们的“海洋石油981”深海钻井平台已经起步,虽然才刚起步,但肯定比菲律宾强。所以要开发的话,中国更有机会。

政治和商业难以分开

《21世纪》:持续一个多月的黄岩岛争端给两国经济关系带来了什么影响?

庄前进:水果出口商很着急。菲律宾和中国的经济联系非常密切。如果双方发生不愉快,对两方损失都很大,而不止是菲律宾。菲律宾和中国的经济充满互补性,菲律宾大约有1亿的人口,中国出口很多日常用品到菲律宾,衣服、鞋子,当地人穿戴的很多东西都来自中国。每年大概有20万中国游客来菲律宾,菲律宾则有80万游客到中国。两国之间有很多互动。

我们华人希望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希望双方减少争议;共同开发有助于两国的经济利益和人民的友情。华人生活在菲律宾,心怀祖国。对我们来说,一个是婆家,一个是娘家。两国的纷争,是我们华人最不希望看到的。

《21世纪》:你去年曾和阿基诺总统一起访华,当时中菲签订了70多亿美元的订单,现在进展如何?

庄前进:进展缓慢。不过也有一些项目有了进展,比如矿业。一方面要投资,另一方面又发生这样的问题。总统说,政治要和商业分开,但是真的可以做得到吗?所以我们现在还是希望先把问题解决。

上周,我们到总统府和阿基诺总统有过一次一个小时的对话。是总统府邀请我们去的,他要听听我们的声音。总统谈了他对中菲关系的看法,他对我们说中菲关系是历史悠久的友好关系,他珍视这段关系,希望黄岩岛的问题能在外交途径上坐下来谈。他说也不喜欢发生不愉快的事情。我们则向总统表达说,我们非常在意中菲之间的友情,建议他寻求一个双赢的局面

核心提示:随着国际休渔期的到来,表面平静的黄岩岛之下仍然暗流汹涌,中菲关于领海和岛屿主权的碰撞呈现出更加国际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起码在军事上,菲律宾俨然成为了中菲黄岩岛对峙的获益者,汉密尔顿级巡逻舰从一艘被增为两艘,菲律宾将会从日本得到12艘巡逻船,和韩国、澳大利亚的军事合作也得到加强,稍后召开的香格里拉对话将会成为中菲角力的另外一个战场,而美国的身影也将会越来越明显。

凤凰卫视5月23日《凤凰全球连线》,以下为文字实录:

任韧:台湾的安全部门首长蔡得胜,他在21日说菲律宾、印尼和越南等过的官员不管在公开或者私下场合,都曾经一再要求台湾在南海问题上不要和大陆进行联手。我首先要请教一下黄棟星先生,从菲律宾的角度,是否真的有这样的言态以及担忧,就是在南海问题上,台湾和大陆会真的联手。 黄棟星:我想这个实际上是存在的,因为菲律宾是不希望看到说,两岸能够联手在维护南海的主权。大概在去年,菲律宾跟台湾曾经就台湾电信欺骗案要遣返台湾的事情,闹了一场“外交”风波,当时台湾就威胁要遣返6万菲佣跟菲律宾的劳工,在那个时候菲律宾这边就很紧张,派了总统的人到台湾去请求,所以如果说台湾跟中国大陆联手在维护南海的主权,这对菲律宾来说是吃不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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