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范文

2024-02-29

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目标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包括市、区(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类投放实施区域推进指标等内容。

第八条(垃圾产生者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清洁生产)

本市鼓励研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包装物减量)

本市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果蔬菜皮减量)

本市大型果蔬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标准化菜场实行净菜上市。第十二条(低碳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本市旅馆、餐饮等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还应当提示并指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第十三条(绿色办公)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实行绿色办公。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第十四条(配套政策和标准)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质量技监、商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第十五条(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要求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

(三)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四)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必要时,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拣员进行辅助分类。

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住宅小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可以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减少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本市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步骤,细化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分类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细化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细化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范内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管理规约。第二十二条(报告和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未达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进,并可以根据改进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章分类减量的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参与)

本市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促进与激励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宣传动员)

绿化市容、环保、商务、旅游、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五条(购买服务及示范指导)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指导活动。

住宅小区可以安排示范指导员,指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工作)

本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连锁经营协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分类计量和统计)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实行重量统计。第二十八条(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县)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县)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精神文明创建评选)

本市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城区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绩效考核)

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应当纳入区(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第三十一条(信息系统)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系统,用于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并逐步与商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单位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二)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告知、投诉、举报的生活垃圾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单独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

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居民装修垃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规、规章有单独投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分类收运处置)

对于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范文第2篇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委员会

基层党支部考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各基层党支部和广大党员争先进位、创先争优,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推动学校特色发展、开放发展、和谐发展,建设国内著名、石油学科国际一流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二、考评内容

1、支部班子建设情况;

2、党员队伍素质情况;

3、建立工作机制情况;

4、工作业绩情况;

5、服务师生情况。

三、考评方式

1、基层党支部考评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和部署,教工党支部考评工作由各二级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党支部考评工作分别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2、基层党支部考评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组织考评、支部自评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考评程序

1、部署动员:学校党委召开二级党委书记会,对支部考评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动员;各二级党委成立专门考评小组,组织实施本单位考评工作。

2、支部自评: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做工作总结报告,全体党员对支部工作进行评议,并填写《党支部考评表(支部自评、组织考评用表)》(附件

1、2)。

3、群众评价:党支部自评时,可吸收至少3名群众参加会议对支部工作进行评议,并填写《党支部考评表(党外群众考评用表)》(附件3)。

4、组织考评:考评小组通过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材料、召开党内外人员座谈会等方式,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党支部工作进行评分,并填写《党支部考评表(支部自评、组织考评用表)》(附件

1、2)。

五、考评结果评定

党支部考评结果计算公式:

党支部考评总分值S=支部自评分数×35%+群众评价分数×10%+组织考评分数×55%

其中支部自评分数、群众评价分数、组织考评分数均取相应得分的平均值。

若党支部所在单位无党外群众或党外群众少于3人的,党支部考评总分值 =支部自评分数×40%+组织考评分数×60%。

根据考评总分值将党支部分为四个等级:优秀(S≥90);良好(75≤S<90);合格(60≤S<75);不合格(S<60)。

六、考评结果反馈及应用

考评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党委向有关党支部反馈考评意见。党支部召开支部会议,全面总结考评工作,结合考评工作反馈意见,研究

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

考评等级为优秀的可作为申报校级先进党支部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等级为“不合格”的党支部,要认真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做好重点帮扶,限期整改提高。

七、组织实施

1、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基层支部考评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考评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2、考评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党委要综合考评情况,填写《党支部考评汇总表》(附件4)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3、各二级党委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4、党支部考评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与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同期进行。

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目标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包括市、区(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类投放实施区域推进指标等内容。

第八条(垃圾产生者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清洁生产)

本市鼓励研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包装物减量)

本市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果蔬菜皮减量)

本市大型果蔬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标准化菜场实行净菜上市。第十二条(低碳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本市旅馆、餐饮等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还应当提示并指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第十三条(绿色办公)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实行绿色办公。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第十四条(配套政策和标准)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质量技监、商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第十五条(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要求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

(三)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四)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必要时,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拣员进行辅助分类。

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住宅小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可以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减少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本市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步骤,细化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分类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细化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细化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范内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管理规约。第二十二条(报告和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未达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进,并可以根据改进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章分类减量的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参与)

本市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促进与激励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宣传动员)

绿化市容、环保、商务、旅游、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五条(购买服务及示范指导)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指导活动。

住宅小区可以安排示范指导员,指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工作)

本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连锁经营协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分类计量和统计)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实行重量统计。第二十八条(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县)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县)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精神文明创建评选)

本市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城区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绩效考核)

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应当纳入区(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第三十一条(信息系统)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系统,用于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并逐步与商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单位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二)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告知、投诉、举报的生活垃圾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单独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

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居民装修垃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规、规章有单独投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分类收运处置)

对于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范文第4篇

为促进我社优质文明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临柜人员服务行为,树立杨桥信用社职工的新形象,结合省联社下发的标准行社创建工作《文明服务基层实施细则》,特制定韦寨信用社文明服务工作评比办法。

为切实加强营业网点文明优质服务,不断规范员工服务行为,树立中行良好形象,有效促进各项业务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支行所辖各营业网点全体员工(含表外用工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一)服务行为。包括迎送客户、服务礼仪、服务举止和业务处理。

(二)服务质量。包括服务热情度、服务专注度、客户满意度。

三、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教育、激励优先的原则

(三)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考核形式

文明优质服务考核采取现场考核与非现场考核的方式。现场考核以支行、上级行明查暗访及社会各界、客户监督、投诉等为依据,非现场考核以录像点评为载体。

五、考核办法

依据《XX银行临柜文明优质服务规范》《XX银行柜台文明优质服务检查评分标准》和《XX银行××市分行员工礼仪规范》及支行有关文明优质服务的相关规定等,营业网点的文明优质服务考核在注重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前提下,实行百分制考核,采用倒扣分的办法。考核扣分办法详见《XX银行××支行营业网点文明优质服务考评表》(附件)。考核奖罚分两个层次:

(一)网点员工的考核奖罚

营业网点员工综合考核得分80分为及格。得分80-89分的,不奖不罚;得分90-94分的,每分奖10元;95以上的,每分奖20元。得分8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及格,并根据不及格次数实施不同的教育、处理。年度内,第一次不及格的,集中参加支行文明优质服务教育、培训[由参加人次比例(即参加人次÷柜台数)最高的营业网点负责人组织;第二次不及格的,扣罚300元;第三次不及格的,实行待岗自训,时间不少于10天,并经支行文明优质服务督导小组考核合格,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次不及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每次录像点评均实行排名制,并在全行范围内公布。对排名在前三名,且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员工,另行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年度累计入围前三名三次(含)以上,并经支行文明优质服务领导小组考评合格的,授予“服务明星”称号,奖励1000元。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的考核奖罚

营业网点主任是本部门、本网点文明优质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此,网点员工文明优质服务奖罚情况必须与网点负责人业绩、利益相挂钩。营业部、网点主任奖罚按管辖员工考核奖罚总金额的50%实施;凡本营业网点出现客户投诉并查实或被新闻媒介曝光的,另行扣罚主任200元;凡本营业网点人员出现待岗的,另行扣罚主任300元;凡本营业网点人员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扣罚主任500元,并取消网点及个人先进评比资格。副职均减半奖罚(营业部副职按分管划定)。

(三)录像点评的选时、选像

1.选时:确定录像点评统一日期和时间段,可以定在某一天上、下午或从某一时刻开始。

2.选像:(1)个人服务情况:在选定的时间段内随机抽取柜员一至两个完整的服务画面。(2)其他情况。没有办理业务时员工的精神面貌、举止着装、柜面整洁等。

(四)设立文明优质服务专项基金。文明优质服务基金专项用于奖励文明优质服务工作出色的营业网点员工,基金的一部分来源于员工考核不及格及营业网点负责人的经济处罚款。

六、考核机构

(一)组织领导。支行成立文明优质服务领导小组,行长××任组长,副行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工会、监察干部及零售业务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工会。领导小组负责全行文明优质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实施,处理文明优质服务重大事项,确定文明优质服务考核结果。

(二)督导小组。支行建立文明优质服务督导小组,副行长、工会主席××任组长,办公室主任、工会干部××为副组长,成员由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部、保卫部负责人及监察干部组成。督导小组负责实施文明优质服务的监督指导、检查、录像点评工作,日常工作由工会牵头。

(三)服务保障。

1.行长办公室:负责服务设施及服务环境包括服务场所、服务工具的完善及员工服务形象品等的配置。

2.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部:负责各类业务操作规程及新产品推介的督导、电脑设施设备的顺畅运行。

3.保卫部:负责服务监控影像、录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录像的保管(不少于15天)工作,监控位置合理,并确保影像及录音质量。

七、辅助考核

各营业网点为辅助考核机构,考核办法依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奖罚自定。营业网点的辅助考核是支行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员工日常文明优质服务工作的主要手段,必须高度重视。营业网点的录像点评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好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录像点评时间、录像带的记录时间、被检对象得分情况。书面记录于每月底前报支行工会。工会负责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每次扣营业网点主要负责人奖金200元。

八、其他

(一)本考核办法与上级行及其他文明优质服务领导机构有关规定或考核办法有悖时,执行上级行及其他文明优质服务领导规定。

(二)本考核办法由支行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范文第5篇

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人民***,***直及驻***各单位:

为规范***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标准,进一步明确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要求,促进***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高效有序的开展,***“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1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公务行为、优化发展环境、凝心聚力、开拓创新、加快推进***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工作,以着力提高效能和执行力为重点,以推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目的,通过考评实现***各级机关干部素质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坚持如下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考评单位工作实绩的原则;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增强考评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的原则;三是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在***“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一是***“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直及驻***各单位的考评;二是各***,***直及驻***各单

2 位机关作风效能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直及驻***各下属单位进行考评。

三、考评对象

各***,***直及驻***各单位

四、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

***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实行100分制,以倒扣分的办法进行考核。

(一)对***领导重要批示件及督办内容贯彻落实情况的考核

1、对***明确要求落实或重点督查的工作任务,不按时落实的,每件次扣4分;因工作不落实而对全局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每件次扣5分。

2、对***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敷衍塞责、不认真办理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办理结果的,每件次扣3分;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不按时办结反馈的每件次扣3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办公室、人大工委办公室、***办公室、政协工委办公室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情况的考核。 按照“一个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保障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的要求、行政审批事项(含各类年检和服务事项)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扣30

3 分,每少一项扣除相应分值;对只受理不授权或两头受理的单位,每项扣5分;超承诺时限办结的每项扣2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行政服务中心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三)对***领导信箱、微博转办件、作风效能投诉件、“行风热线”转办件、信访件办理情况的考核

1、对***领导信箱、微博转办件、***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交办的投诉件、“行风热线”群众投诉问题转办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的,每件次扣1分;因办理不认真被退回重办的,每件次扣2分;经核实,办理结果与事实不符,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次扣5分。

2、对***信访局交办、转办的信访件和越级上访案件,未按时限和要求办理的,每件次扣1分;敷衍塞责,处理不认真不到位的,每件次扣2分;未完成信访积案化解目标任务的,每少5个百分点扣2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办公室、***办公室、***监察局、纠风办、信访局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四)对机关作风纪律执行情况的考核

1、未经同意无故缺席***、人大、***、政协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的,每次扣2分;参会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不能按时按要求上报参会有关情况的,每次扣2分。

2、因机关作风效能问题,被***“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或地区相关检查暗访通报的,每次扣10分。

3、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餐饮酒(公共接待除外)、上班时间在茶社、棋牌室、洗浴场所、歌舞厅等场所休闲娱乐,经

4 查实并通报的,每人次扣单位5分。下属单位人员,每人次扣主管单位3分,个人按有关单位予以问责。

4、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网上聊天、玩电脑游戏、看影视节目(专业审读部门或有专门规定的除外)、炒股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经查实通报的,每人次扣单位2分。

5、机关工作人员不遵守仪表着装规定,经查实通报的,每人次扣单位1分。

6、不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或外出逛街、非因公购物的,经查实通报的,每人次扣单位1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办公室、人大工委办公室、***办公室、政协工委办公室、***监察局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五)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的考核

1、对违反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出现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被执法执纪部门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每件次扣单位10—20分。

2、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共事件、出现公共危机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除其他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每件次扣单位10—20分。

3、对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的部门,经调查属实的,除通报批评外,每件次扣单位5分。

4、因参与黄赌毒或酒后驾车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处理外,每件次扣单位10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纪委监察局、政法委、公安局及***联合调查组牵头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六)对民主评议情况的考核

1、对***各部门及内设重点科室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民主评议,根据测评结果,满意率达90%以上不扣分,满意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2、对***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根据测评结果,满意率达90%以上不扣分,满意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提供。

五、考评方法

***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以日常督查、明察暗访、民主评议、受理群众投诉、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案件等作为考评的重要手段。其中,日常督查、明察暗访、民主评议以检查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作为扣分依据。

(一)日常督查。***“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办、***办、目考办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重点督办内容、重要批示、重要工作部署等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按照地区、***有关规定,对***内各级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二)明察暗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办、***办、目考办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直及驻***各单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三)民主评议。***“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及内设重点科室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6 ***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对各办事窗口的民主评议。

(四)受理投诉。

***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受理***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及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查处。

六、考评结果的运用

***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得分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二)被评为优秀的单位,由***在全***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单位,由***授予“***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三)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在全***予以通报批评,***分管领导对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党政“一把手”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该单位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报送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经***“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对该单位党政“一把手”提出处理建议报***。

(四)垂直管理单位的考评结果除运用上述考核办法外,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向其上级主管单位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组织、人事部门把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七、考评纪律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按照考评办法进行考评。

(三)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

(四)不准对考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评结果失真的,考评结果无效。

本办法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范文第6篇

一、绩效考评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客观公正地开展考评工作,树立考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全镇绩效考评工作在镇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镇效能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绩效考评的日常工作。

二、绩效考评的范围和对象

绩效考评范围为全镇各类机关、部门、单位,共13个。根据工作性质、职能、隶属关系和管理范围等情况将 被考评单位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有行政审批许可权的部门(13个)

城镇规划中心、财税所、粮站、中心校、派出所、司法所、计生办、文化中心、林业站、信用社、卫生院、公路管理站、供电站、邮政支局、电信支局。

三、绩效考评的内容及分数设置

考评内容分工作业绩指标、作风效率评估指标、维护政令畅通指标和效能监察、投诉受理指标四大部分,总分100分。

(一)工作业绩指标:40分

l、各单位工作计划完成情况:17分

具体考核各单位每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各单位工作目标形成专门文件、对全年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落实措施、序时进度和责任人员进行明确,有关资料要及时报镇效能办备案。

2、完成镇委、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情况:18分

具体考核各单位完成镇委、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情况,以及基层党建、计划生育、文明创建、行政审批、服务“三农”等工作情况。

3、工作过程情况:5分

具体考核各单位工作程序、工作质量记录和日常工作 规范情况。

(二)作风、效率评估指标:40分;

l、镇党政班子评估指标,12分;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厂长经理、村基代表评估指标,18分;

3、效能建设监督员、特邀联络员评估指标,10分;

(三)维护政令畅通指标:10分

具体考核各单位是否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工作纪律,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镇委、镇政府的决策部署情

况,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情况,突出问题及时整改情况。

(四)效能监察、投诉受理指标:10分

根据平时专项效能监察和镇效能投诉受理有关考核细则计分。

(五)专项考评、“一票否决”指标(减分因素)

专项考评、“一票否决”指标作为负数分值,以倒扣分方式体现,各单位在专项考评中被“一票否决”的,在考评总分中每项扣2分,位列专项考评后5名的,每项扣l分。

四、绩效考评的主体

根据考评的内容、性质和特点,对被考评单位的不同考核指标实行多元考评主体原则。考评主体共分为五类。

1、对工作业绩有关内容进行考评的主体,由综合考评组担任,综合考评组由镇绩效办牵头,成员从镇纪委、党政办、组织、宣传、社会事务办、经济发展办抽调。

2、对作风、效率评估指标有关内容进行考评的主体,由镇党政班子,镇效能办全体成员和效能建设监督员、联络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代表担任。

3、对维护政令畅通指标有关内容进行考评的主体,由镇效能办、镇纪委担任。

4、对效能监察、投诉受理指标有关内容进行考评的 主体,由镇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担任。

5、对专项考评、“一票否决”进行考评的主体,由综合办公室担任。

五、绩效考评的原则

绩效考评工作,坚持公正公平,系统全面,制度规范,操作简便,适用广泛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六、绩效考评的方式

采用年底、年中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单位完成本单位工作计划和镇委、镇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任务情况年终考核,对政令畅通、效能监察、投诉受理情况平时考核,对作风、效率评估指标年终统一组织。各单位绩效考评的分数及排序情况,由镇效能办统计汇总后,向镇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镇委、镇政府汇报确定。对各单位存在的问题,经镇效能办汇总和分类及时反馈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书面送镇效能办备案。考评结束后,由镇委、镇政府召开全镇效能建设工作会议,兑现考评结果。

七、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

镇委、镇政府根据各单位考评得分进行奖惩。

严格兑现考核奖惩。制定绩效考评奖惩办法,绩效考评总分位列第一类单位前3名,第二类单位前3名,第三类第1名的由镇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镇委、镇政府研究决定,为效能建设先进单位,镇委、镇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考核中推定为优秀,优先推荐重用,单位班子成员和其它人员工作考核,按照规定提高优秀比例,绩效考评总分位列倒数第二名,由镇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镇委、镇政府确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向镇效能办报送整改方案,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或建议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诫免一年,其它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绩效考核总分位列倒数第一名的单位,给予或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其它班子成员诫免一年,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明确失职追究的范围、程序及应承担的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理失职行为。强化机关效能建设的责任追究,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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