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范文

2023-10-18

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范文第1篇

2011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总结

2011年,在市水务局及我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局河道维护费征收人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水利改革发展大局,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大力强化征收措施,狠抓征收任务目标落实,圆满完成了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任务。回顾上收费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领导高度重视,收费力度进一步加大。河道维护管理费是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水利投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我区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指出,要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河道维护费等政府基金、规费的筹集、征收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大水利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确保水利投入的总体规模有明显增加。这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河道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高度重视。我局党组十分重视河维费征收工作,每年都多次召开会议,及时了解情况,分析形势,进行检查和督导,随时解决征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建立了激励机制,表彰先进,带动全局,激发收费人员的积极性和热情,促进了收费工作的开展。局领导积极协调各方,优化环境,搞好服务,保证了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分工明确,专人负责,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征收工作焕然一新。针对一些收费难度大的企业,局领导亲自协调,收费员知难而进,攻坚破难,收费工作有声有色。

二、宣传广泛深入,企业认知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法征收河道管理费是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管理资金的重大举措,对我区的河道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及防洪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缴费单位的认识,我局征收人员坚持宣传在先、征收在后的工作方法,采取集中宣传与常规宣传等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和政策。围绕年初制定的“以营造法制大环境为核心,内容实、形式活、举措新”的新思路,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以水法规为重点的宣传活动,为水利规费征收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邀请大型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使他们了解水利在防洪抗旱减灾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了企业的水患意识和水法制观念,提高了依法缴纳河道管理费的自觉性,收到了良好效果。通过大力宣传,依法缴纳河道管理费越来越成为缴费企业的自觉行为。

三、队伍高效精干,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收费队伍素质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征收工作的开展和任务的完成,直接关系到水利人的形象。局党组对收费员队伍自身建设管理一直高度重视,着眼于建立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收费队伍,要求各征收单位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执法水平。收费人员按照局党委的要求,把收费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改进工作作风作为工作重点,强化内部管理,加大督察力度,对收费员经常进行纪律教育,警钟长鸣,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杜绝了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我局对收费人员狠抓征管纪律,进一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对收费人员实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收费人员尽职尽责,不辞辛苦,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获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事实证明,我们的收费队伍是一支作风过硬、秉公执法、能打硬仗、工作扎实、廉洁自律的高素质队伍。

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补偿

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第二十七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九条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二)实施强制搬迁前,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

(三)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四)未作出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搬迁的,或者虽作出补偿决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搬迁的;

(五)未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的,责令退赔,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

(三)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

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条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范文第3篇

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程序

核心内容: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程序有法律依据吗?社会抚养费到底是怎样征收的?需要什么样的程序?通过结合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有关知识,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程序。

征收“社会抚养费”有一定的标准及程序。

一、征收标准如何确定

各地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当地城镇居这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

(二)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

(三)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具体情节。情节不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也会有所区别。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立案

经群众举报或人口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即刻立案,填写立案报告。主管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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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确认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对取得一定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但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可书面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作出亲子鉴定。

2、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对其双方上收入进行调查取证。

(三)提出征收标准建议

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的建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决定。没有委托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

(四)审批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法规股长和工作人员为组员。

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拟按照4至6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有会议记录),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

(五)备案

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具体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认为征收决定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畸轻畸重的,应当责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六)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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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七)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

1、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2、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将陈述、申辩情况记录在案,报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报告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结论,决定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是否变更征收金额,决定征收的,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3、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出要求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调查核实后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县级计生部门制作《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制作《不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八)执行

1、在规定时间内收缴社会抚养费,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

2、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六十天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两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拒不缴纳的,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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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填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结案书》,案卷整理归档。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即结案的,结案无效。

(十)公开

被征收当事人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金额、已征收到位情况等,要在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予以公开。

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范文第4篇

汇报

文章标题: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近几年来,为增加税收收入,克报税源分散、量小面宽的困难,我们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不断加强房产税的征管措施,改进征管办法,使房产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其中1995年征收房产税亿元,96年征收亿元,97年征收亿元,98年计划亿元,预计能完成亿

元,平均每年增长20,净增收入2亿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堵塞漏洞,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政策性

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不强、税收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我局党组对此非常重视,专门召集各业务处长会议,研究解决的办法。为了堵塞漏洞、挖掘税源、增加收入,从96年到98年连续三年在全省范围内对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进行了专项清理整顿。

为了保证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每次清理检查,各地都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和指导专项清理工作。为了把专项清理工作落到实处,还普遍制定专项清理方案,明确专项清理的指导思想、清理的内容、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处罚办法等,使专项清理工作能扎实有序进行,做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二、加强税法宣传,讲明政策 针对出租房屋的特点,利用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大张旗鼓的税法宣传,省局专门请__电视台录制了出租房屋的专题电视

片《屋檐下的税收》;省局领导发表了电视讲话;在今年专项清理的税法宣传中,从省到各市、各县区在同一时间(4月

5、

6、7三日)、用同一内容、以同一名义(__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在各地报纸的头版发布了《__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要求有出租房屋行为的纳税人限期申报纳税,在广大纳税人中产生了强烈反响,各种咨询电话、信函等络绎不绝;沈阳、鞍山等市还利用新闻媒体、张贴布告和利用居民区内的板报等形式进行税法宣传,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时限和纳税方法。通过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了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为了把专项清理切实抓出成效,各地区积极采取措施,依靠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齐抓共管。如对逃避检查或拒不交税的纳税人,采取银行扣款、查封

出租房屋等强制执行措施;对那些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拒不纳税的钉子户,利用新闻媒介给予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力地震慑了偷、抗税的不法分子。大连腾飞体育用品商店和长虹体育用品商店被查出有出租房屋偷税问题,西岗区地税局多次下达纳税通知书,他们无动于衷,拒不缴税,税务人员依法将其房屋查封后,他们仍无视税法,竟然撕开封条继续营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这种肆意践踏税法的行为,大连地税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在大连电视台新视点栏目进行了曝光,然后按规定给予了严肃处理,打击了偷逃税者的嚣张气焰。

四、根据专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完善具体征管办法和规程

(一)关于对出租房屋的纳税人界定征税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即房屋的出租人。

由于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采取种种手段逃避纳税,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很多税务机关在对个人出租房屋进行纳税检查时,只能找到承租人,要想找到出租人则难上加难。因此多年来相当一部分基层税务部门要求省地税局明确规定承租人为纳税人或由承租人代交房产税,对此我们认为依据不足。为此,我们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全面分析研究,在不违背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核定租金收入征税问题

由于纳税意识淡薄,很多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而故意隐瞒租金收入。为了堵塞漏洞,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纳的各项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其具体方法是,由各市地税局在典型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房屋结构、用途、新旧程度将本辖区分为若干区域,核定各区域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的房屋租金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据以计征房产税。

(三)关于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征税问题

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范文第5篇

综上所述, 本文对排污费对大气污染物的控制绩效进行分析与评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排污费征收方面, 征收排污费的想法是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 (Arthur C.Pigou) 最先提出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 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 使二者之间相等。这种税又称为“庇古税” (pigovian taxes) 。排污收费最早起源于德国, 1904年, 德国在鲁尔流域实施了废水排放标准。污染税的征收一方面可以控制企业的产量, 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但目前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我国排污费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和环境税制体系的构建, 并对我国目前排污费的问题和我国对环境税的需求进行了详细分析, 缺少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排污费制度和排污费定价政策效应的研究。

二、针对天津市排污费阶梯定价政策的经济效果评价

(一) 模型设定

排污费从整体上来看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天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出实行阶梯式差别收费, 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只要政策调整地区大气污染减排力度大于政策未调整地区, 就能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排污费计价标准调整政策对大气污染减排起到一定的控制力度。本文将利用计量模型来考察这种控制作用是否存在且显著。此外, 在评估减排政策控制效果的同时, 还应考察其经济成本。本文拟通过对天津、北京两个城市数据的分析, 评估排污费阶梯计价政策实施的效果与影响。我们将采用倍查法, 通过分析天津、北京政策调整和k政策未调整的四种污染物排放及经济增长率的变化, 判断该政策的具体影响。这部分研究涵盖了2010-2016年的数据, 并分为两个时期;2010-2014年为政策调整之前, 2015-2016年为政策调整之后。倍查法模拟了自然科学中常见的自然实验或准实验, 这类实验的实施包括设定对照组进行相关变量的控制, 同时用考察组来分析解释变量的具体影响。由于倍查法简单、易操作且逻辑清晰, 其在国内外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倍查法模型设定包括两个主要部分:政策变量和时间变量。本文所要考察的是排污费阶梯定价政策虚拟变量PWF (天津取值为1, 北京为0) 以及时间变量tim (政策实施后取值为1, 实施前为0) , 因此, 倍差法的回归方程可以写为:

其中, i为截面样本数共两个城市, 天津和北京;t为1/2两个时期, 代表政策实施前和实施后;y为所考察的被解释变量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对数值或经济增长率:为控制变量向量。倍差法原理是, 先利用虚拟变量PWF划分为受政策影响的考察组和未受政策影响的对照组, 然后利用虚拟变量tim捕捉对照组和考察组中y的变化 (一次差分) , 最后通过二次差分将两者变化的趋势差异体现出来, 此时3β的估计值为:

(二) 数据分析

本文采用的数据主要来自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天津市环保局官网、北京市环保局官网, 为2010-2016年的市辖区数据。表2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本文根据北京、天津SO2排放量及市区面积计算了2010-2016年的每平方公里SO2排放量, 将数据取年均值, 得到天津和北京两城市在政策施行前后的SO2排放浓度。

我们采用倍差法估计的排污法阶梯定价政策对SO2污染排放的作用结果, 被解释变量为各城市SO2排放浓度对数值, 控制变量为期初的地区实际GDP水平。列 (1) 、 (2) 为以天津为考察组, 以北京为对照组的估计结果, 从中可知, 差别定价政策的执行对控制城市SO2排放有显著的 (5%的显著水平) 的负面影响。

三、结论

DID模型结果表明, 天津市在2014年开始实行阶梯差别定价对排放量的控制程度要明显优于北京市的普通排污费定价标准, 因此排污费阶梯差别定价是有效并且可行的, 我们可以将此种定价方法推广应用到那些资源与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

摘要:近年来, 各种环境问题层出不穷, 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日渐紧张。习总书记也在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建设美丽中国”, 走更加绿色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根据资源与环境经济政策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与资源补偿与生态恢复原则, 本文对我国大气污染排污费政策效果进行分析, 其次运用DID模型对部分地区大气污染排污费实行阶梯定价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价。排污费政策又可称为利益诱导型手段是庇古型手段之一, 其在优化资源配置、资金筹集与配置、理性激励、提升人们的资源保护意识方面都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仍存在许多的缺点和不足。因此本文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对我国环境保护机制的研究和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文首先对国内外排污费相关研究进行分析, 其次建立DID模型, 以天津和北京为样本数据对大气污染排污费阶梯定价政策的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估, 最后结合外部性理论和庇古税、公共产品理论等理论, 对排污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关键词:排污费,费改税,阶梯定价,大气污染物,倍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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