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障调研范文

2023-10-18

农民工社会保障调研范文第1篇

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2亿农民工的权益理所当然成为其中的应有之义。可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屡遭侵害,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已成为践行和谐社会理念的重大障碍。

一、农民工权益的现实叙事

现实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权益受损

1.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恶劣,工资待遇低还常被拖欠。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大多设施简陋,环境恶劣,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有些企业甚至让他们在有毒的环境中工作,并采取轮换的办法,使其在尚未发病时被打发走以逃避责任。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因事故死亡6000多人。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即使如此,尽管国家采取了追讨工资专项行动,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抽样调查,仍有10%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7个月。

2.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由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城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

(二)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1.参与城市政治的权利被边缘化。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各项政治权利。可是农民工虽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却因为政治权利属地赋予缘故,不能和市民一样参政议政,不能选举自己的利益代表,失去了话语权(调查显示,80%的农民工没有参与所在城市社区的选举),其权益只能通过其他阶层和间接渠道来反映,例如,传媒的道德同情心、学者的正义感以及相关部门官员的关心等。

2.户籍所在地的政治权利无法充分实现。由于回乡参选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往返的交通费用、误工的收入损失、回乡的额外支出(走亲访友所支付的费用)等等。许多民工比较在城做工的收益和回乡参选的私人成本后,主动放弃了回原籍参加村民自治选举等政治权利。与选举支出的私人性相比,选举成立的村委会是以公共产品形象出现的,所具有的公共性使民工的选举收益很难量化,因而放弃选举权也就情由可原了。

(三)文化权利及子女受教育权缺位

1.农民工缺乏基本的文化娱乐,职业培训权难以落实。虽然城市娱乐生活丰富,但大多

农民工收工后就蜗居在狭小的“工棚”里,主要的休闲方式排序为:打牌41.73%,看电视37.46%,听收音机38.86%,聊天32.81%,看书报18.33%,外面的生活几乎与其无关。职业培训权方面,由于大多数民工只具有初中或更低的文化,其中受过技术培训的仅占

9.1%,与企业的岗位要求差距很大,理应接受教育与培训。但他们自身没有足够的财力和精力,企业则顾虑他们就业的流动性而不愿组织培训,致使其技能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2.民工进城子女义务教育权缺失。获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应有的权利,可现行义务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按户籍归口入学,许多地方没有将进城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农民工子女要想进入城市学校就读,每学期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借读费。许多人只好让子女就读民工子弟学校,而民工子弟学校由于得不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只有依靠高收费维持运转,加重了农民工的子女教育负担。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在京的6~14岁的民工子女达10万余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可以说“现在的外来工子女受教育现状完整地复制了中国城乡之间不平等的关系,也损害了基础教育的义务性、公平性、完整性的原则”。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溯源

农民工权益受损,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既包括户籍制度、法律体系、教育管理和媒体报道等外因,也包括农民工自身原因。

(一)户籍制度的历史原因。农民工是二元户籍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在职业上他们是工人,身份上却是农民,这种职业与户籍的矛盾使得他们维权时处于弱势。而且因为农民身份,当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时,他们却几乎完全被排除在外,极少有单位为他们办理保险。当他们生活遭遇困难时,也就不可能有相应的措施及时提供救助。

(二)现行维护民工权益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乏力。我国还没有专门维护民工权益的法律,虽有《劳动法》,但其中的许多规定缺乏操作性,也没有具体的处罚办法,而且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手段十分单薄,年终集中整治欠薪时,执法部门也只能帮民工讨回工资。虽然监察部门有权进入企业检查,但由于人员严重短缺,使之无法落实。据统计,广东现有专职劳动监察员1161名,而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约2500多万人,平均每个监察员要负责2万名以上职工和近千家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l:8000的比例,导致监察人员疲于应付,只能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三)农民工自身因素。整体而言,农民工素质较低,法律和维权意识淡薄,很少有人主动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不法雇主有机可乘。调查显示,对于《劳动法》只有10.2%的人表示“非常了解”,54.1%的人只是“知道一些”,18.7%的人只是“听说过,但不知道是咋回事”,还有15.8%的人甚至“听都没有听说过”。其次,农民工组织化程度较低。没有组织就没有力量,也就没有话语权,不能诉求利益。虽然全国总工会十四大会议报告肯定了“进城务工人员是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但目前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比例仍很低。

(四)农民工在媒体中缺乏话语权。近年来,虽然报纸数量增加到两千多种,但多以面向市民的晚报、都市报为主,专门办给农民工看的几乎没有,其中的综合类报刊,留给农民工的版面和篇幅也是少之又少。譬如,2004年的《解放日报》,每月农民工稿件数量均值一直徘徊于1.58~1.97篇的低水平,春节高峰时期的最高值也只有6篇。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路径探析

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农民工的参与,只有保障其合法权益,才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妥善解决进城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劳动执法。虽然《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还没有制定,但各地可从需要出发制定相应法规,对用工不签合同、收押金扣证件、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资等侵犯农民工权利的行为,给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惩罚标准。

(三)动员农民工入会,借助工会力量维权。只有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借助工会载体,才能实现其利益表达与维护的合法化、制度化。

(四)保障农民工文化教育权利。保障农民工文化权利,主要包括丰富其工余生活和落实其职业培训权两方面。丰富民工的文化生活,让流动图书馆、流动电影院、专场演出走进他们中间;公园、名胜古迹等文化设施向其优惠开放;还要强制企业将民工文化生活消费计入生产成本,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针对许多民工因缺乏技能而“就业无门、致富无术”,应“政府推动、社会承办、各方协作”,积极引导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由政府、企业和民工个人共同承担。

(五)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农民工大多从事的是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的可能性非常大,把他们纳入社会保障网络有利于社会稳定。

农民工社会保障调研范文第2篇

【英文标题】Reporting on the Problems of Chinese Farmer-turned Workers 【内容提要】农民工是推进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现阶段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政策安排下,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起草组在全国11个省(区,市)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本报告.报告分析了中国农民工的现状,作用和发展趋势,深入剖析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及深层次原因,提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总体思路和目标,针对农民工存在的十大方面的问题提出若干政策建议,并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强与改善城市政府以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等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方面阐明了应对之策。 【关键词】农民工 二元结构 城乡统筹 劳动力转移

“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狭义的农民工,一般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广义的农民工,既包括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在县域内

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本报告的研究范围,主要是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同时相关政策建议也适用于县域内

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标题注释】2005年2月26日和3月23日,温家宝总理先后两次对农民工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国务院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从深层次研究农民工问题,制定和完善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批示,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农民工问题调研和文件起草组”于2005年4月4日成立。调研起草组由国务院研究室牵头,中央和国务院17个部门,8个农民工输出或输入大省(市)为成员单位,并邀请5位长期从事农民工问题研究的专家参加。中央成员单位提交了33篇专题研究报告,地方成员单位提供了12篇专题研究报告,各位专家提供了10篇专题研究报告。国务院研究室有关同志先后到11个省(区、市)进行调研,调研起草组还就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问题,召开了9次调研成果交流会和专家座谈会,最终形成了本报告。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起草组成员是,国务院研究室:魏礼群、韩长赋、宋大伟、邓文奎、郭玮、熊贤良、刘文海、陶怀颖、姜秀谦、王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韩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刘丹华;农业部:黄延信;国家统计局:阳俊雄;浙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顾益康;山东省委政策研究室:乔尚奎。

一、 农民工现状,作用和发展趋势 农民工这一充满生命力的新生事物,是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重要标志,是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巨大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亿万农民走出田间,走出乡村,进入工厂,进入城市,用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创造着自己的新生活,创造着中国的现在和未来。 (一) 农民工的历史与现状

农民工伴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和改革开放的进程而产生和不断发展。中国涉及农民工(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政策大致经历了从“自由迁移”到“严格控制”,从“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从“消极应对”到“积极引导”三个发展阶段。

建国初期,适应快速推进工业化的需要,国家采取了让农村居民向城市自由迁移的政策,大量农村居民进入城市转为工人和城市居民。但这一时期,农业生产力没有相应提高,城市就业机会没有相应增加,城市食品供应出现短缺。以195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采取了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政策,由此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后期,中国城市化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农村也丧失了快速发展的机会,农民生活水平普遍低下。到1978年,全国仍有2.5亿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也与此有一定的关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农产品和农业劳动力出现剩余,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大量农民离开土地进入乡镇企业就业,开创了“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模式。据统计,1983~1988年,乡镇企业共吸纳农村劳动力6300万人。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首次出现 “农民工”一词,随后这一称谓逐渐被广泛使用。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对外开放和城市改革的深入,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对劳动力提出了旺盛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适时调整限制政策,准许农民在不改变身份,不改变城市供给制度的前提下进城务工就业,呈现出农村劳动力“离土又离乡”的新模式。据调查,1989年,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由改革开放初期的不到200万人迅速增加到3000万人。大量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春节返乡致使“春运”紧张,每年“春运”都形成蔚为壮观的“民工潮”。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后,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一轮增长期,农民外出务工就业也出现了新的高潮。据调查,1993年全国农民工达到6200多万人,比1989年增加了3200多万人;其中跨省流动的约为2200万人,比1989年翻了一番多。90年代中后期,城市就业面临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三峰叠加"的严峻形势,一些城市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采取了限制性措施,全国农民工数量增长放缓,一些地方出现农民工短期回流。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家为了统筹城乡发展,解决农民增收难的问题,对农民外出务工采取了积极引导的政策。2003年和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两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切实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农民外出务工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最近5年来,全国农民工数量每年增加600万~800万人。

目前中国农民工总量有多少?以2004年为例,国家统计局在全国31个省(区、市)对6.8万个农村住户和7100多个行政村抽样调查,推算出当年外出就业农民工约为1.18亿人,占农村劳动力的23.8%。农业部根据对1万个农户

的跟踪调查,推算出外出农民工约为1亿人,占农村劳动力的2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不含县级市和县域)流入农民工的统计,推算出农民工约为9000万人。经过对上述三个部门的数据和统计方法进行分析,综合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我们认为:目前中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人。 (二)农民工的主要特点

1.以初中文化的青壮年为主.据统计,2004年,全国农民工中16~30岁的占61 %,31~40岁的占23%,41岁以上的占16%;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6岁; 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6%,接受过各种技能培训的占近24%.可以看出,外出农

民工平均年龄比较轻,也是农村劳动力中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群体.他们思想活 跃,向往城市生活,有强烈的外出就业冲动,也较为容易适应现代工业生产要求, 但是总体素质仍然偏低,多数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 2.以自发性外出为主.目前,农民外出务工主要依托以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建 立起来的社会信息网络.据调查,88%的农民工通过自发方式外出,有组织外出 的仅占12%.自发性外出主要靠亲友介绍或帮带,就业成本低且成功率高,这 也与农民工获得就业信息的渠道少,对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诚信的认同感低有关. 近年来,通过政府或中介机构组织和介绍外出就业的农民工逐步增多,但仍然不 是主要渠道. 3.以来自中西部地区为主.2004年,中部地 区外出农民工4728万人,占全国 农民工总量的40%;西部地区外出农民工3161万人,占26.7%.安徽,江西, 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 川,贵州等9省(区,市)跨省流动的农 民工占本省(区,市)农民工总量的60%以上,占全国跨省流动农民工总量的 81%.四川,河南两省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均超过了1000万人.安徽,江西, 湖北,重庆,四川等5个省(市)的外出务工农民占农村劳动力数量的30%以 上. 4.以制造业, 建筑业和服务业就业为主.2004年,农民工在制造业就业的占30.3 %,在建筑业就业的占22.9%,在社会服务业就业的占10.4%,在住宿餐饮业 就 业的占6.7%,在批发零售业就业的占4.6%.但在不同地区,农民工就业的 主要行业有所不同.在东部地区制造业的比重最大,占37.9%;在中部和西部 地区建筑业的比重最大,分别为30.1%和37%. 5.以到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就业为主.东部地区,大中城市就业容量大,收入高, 吸引了大量农民工.2004年跨区域流动的农民工占76%,其中跨省流动的占51 %,在省内县外的占25%.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到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 苏,广东,福建等7个省市的占82%,到大中城市务工的农民工超过60%.跨 区域流动的农民工,在直辖市的占9.6%,约1140万人;在省会城市的占18.5 %,约2190万人;在地级市的占34.3%,约4060万人;在县级市的占20.5%, 约2420万人;在建制镇的占11.4%,约1350万 人. 6.以在城乡间双向流动为主.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限于城乡分治的户籍制

度,主要特点是职业与身份相分离,城乡之间双向流动, 即所谓"亦工亦农, 亦城亦乡".这种"候鸟式"的流动有两种形式:一是"钟摆式",以年为周期 在城乡和地区之间流动.二是"兼业式",以农业生产季节为周期,利用农闲时 间外出打工.2004年,季节性外出打工的人数约占农民工总量的20%. (三)农民工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贡献

农民工是继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乡镇企业崛起之后,中国农民的又一伟大创 造,是解放农村生产力的又一伟大创举.农民工一头连着城市和发达地区,一头 连着农村和落后地区,带动城乡之间劳动力资源和生产力布局优化配置,创造性 地把解决"三农"问题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城乡二 元结构尚未根本突破的时代背景下,闯出了一条城乡融合发展的新路子.农民工 为工业增强了竞争力,为城市增加了活力,为改革开放增添了动力.农民工不仅 实现了增加收入,回馈农村的目标,而且为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工业 化和城镇化进程,作出了特殊的重要贡献. 1.农民外出务工已成为扩大 就业,增加收入的主渠道.中国农村土地资源太少, 农业劳动力太多,是农民增收难和农村贫困的主要根源.农民外出务工,拓宽了 农民就业的渠道,已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农民工规模持续扩大,是近 年来农民增收和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事实充分证明,"输出一个,脱贫一户; 输出百个,脱贫一村".据统计, 2004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比1997 年提高了846元;其中工资性收入998元,比1997年提高了483元.1997年到 2004年,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25%提高到了34%.大量农民 外出务工,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变成了人力资本财富. 2.农民工已成为支撑中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在传统体制之外开辟了 一条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生产要素流动的新通道,为城市二,三产业发展提供了 源源不断的低成本劳动力,满足了加快工业化进程对劳动力的需求.农民工的大 量进入,填补了制造业,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岗位空缺,使 城市特别是东部地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了整体的竞争力.这不仅为东部地 区吸引外资和发展出口贸易创造了条件,也为其把握机遇承接国际劳动密集型产 业转移创造了条件,使中国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加工厂".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 资料,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 在加工制造业从业人员中占 68%,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占80%.农民工已是中 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3.农民工已成为促进城市建设与繁荣的生力军.今天的城市,一座座高楼拔地而 起,一条条马路不断延伸,一个个市场不断扩大,无不凝结着农民工辛勤劳动的 汗水.城市中脏,累,苦,险的工作岗位都是农民工在干, 他们为改善城市居 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默默无闻地奉献着.据调查,城市环卫工人,家政从业人 员,餐饮服务人员绝大多数是农民工,有些城市离开农民工可能就会陷于瘫痪. 在北京等大城市,一到春节农民工返乡,就会出现家政服务人员严重短缺的现象, 城市运行功能和居民生活都受到较严重的影响.可以说,目前的城市已离不开农

民工.农民工不仅是城市化要吸纳的主要群体,也是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4.农民外出务工已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 有效实现形式.农民工在城市和发达地区就业获得的收入,除用于必须的生活消 费支出外,大部分带回了农村.2004年,农民工的 月平均收入为780元(按年 平均就业9个月计,年收入为7000元左右),月平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90元, 平均全年结余3500元左右.农民工群体每年带回家的数以千亿计的现金,成为 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和改善生活条件的重要资金来源,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促进作 用是国家各项财政支农资金所不能比拟和替代的.城市也是农民工的"大学 堂",他们在城市务工增长了非农产业生产经营的本领,转变了生活方式和思想 观念,丰富了社会关系网络,使人力资本的价值得到提升.据专家估计,目前每 100个外出农民工就有4人走上了回乡创业的道路,带回了资金,技术,市场经 营观念和现代管理方式,带动了农村各行各业的繁荣和发展.这种"劳务东进, 资金西流"现象是一种必然趋势.在一些地区,农民工带回的资金总量超过了当 地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这批在发达地区经过市场经济洗礼的农民工返乡后,使 落后地区获得了发展的外源力量和造血功能. 5.农民外出务工已成为促进改革的推动力.农民工跨地区流动就业蕴含着深刻的 体制变革因素,是推动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重要力量.农民工的巨大浪潮冲破了劳 动力市场的城乡界限,地域界限和部门界限,使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 的机制成为现实,促进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了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 促进了通过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机制的形成.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政府职 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农民工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冲开城门,大规模,大范围跨 区域流动,增强了整个社会的生机和活力,对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提出挑战.在解 决农民工问题中,各级政府的职能定位,管理理念,行为方式也都悄然发生变化, 传统的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正在发生变革. (四)农民工的发展趋势

中国正在进入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和城市化的加速阶段.按城市化率每年提高1 个百分点的速度发展,达到城市化成熟阶段还需要近30年的时间.加快推进工 业化,城市化进程,正确引导农民工的发展,必须准确把握农民工发展变化趋势. 1.农民工规模仍会继续扩大,但增速将趋向平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劳 动力总体上仍然供大于求.一方面,目前农村有1.5亿富余劳动力,随着20 世 纪80年代生育高峰出生的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劳动力供给总量还会进一步增加. 另一方面,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对劳动力将持续产生较大需求,对农民外 出务工产生巨大拉力;中国耕地资源少,承载农业劳动力有限,随着农业技术进 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对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形成巨大推力;城乡居民收入的差 距, 城市现代文明的呼唤,也对农民进城就业具有巨大引力.这表明,无论是 劳动力供给状况,还是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都预示着农民工的规 模将会继续扩大.但同时也要看到,中国新增劳动力数量已开始呈现逐渐下降趋 势."九五"时期,农村劳动力年均增加584万人,年均增长1.3%:"十五"

前4年 (2000~2004年),农村劳动力年均增加433万人,年均增长0.9%, 与"九五"相比年均新增劳动力数量减少约150万人,年均增速下降了0.4 个 百分点.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分析,2004年农民工总量比2003年增长3.8%,增 幅下降5个百分点;平均年龄28.6岁,比2003年增加了0.4 岁.新增劳动力 的减少和农民工增幅下降,预示农民工规模的增速正在趋向平缓,平均年龄的增 加也预示着中国劳动人口的青春"红利"正在逐渐消逝,特别是随着经济增长方 式加快转变,劳动力结构性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总量过剩和结构性短缺将是中 国农村劳动力在较长一个时期内的特征. 2.农民工流向仍以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为主,但将逐渐向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 扩散.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将使大中城市和东部发达地区继续发挥产 业和劳动力聚集效应.大中城市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吸引了大量的外资,对高素 质劳动力存在巨大需求,今后时期仍然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火车头,仍然是农民工 的主要输入地. 2004年到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比2003年增加了448万人, 增长7.4%,占农民工总量的比重也由2003年的68%提高到70%;进入大中城 市的农民工占总量的62.4%,比2003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从各国区域经济 发展规律看,经济发展总是沿着一定的梯度递进的.随着经济发展,东部地区和 大中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是 一种客观要求,技术含量低,土地占用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将逐渐向中小城市和 中西部地区转移.伴随着这种梯度转移,农民工流向也将随之位移.目前这种迹 象已经出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业开始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促使中西部地 区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有所增加. 3.农民工转移仍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为主,但在城镇定居的将逐渐增多.目前, 大多数农民工选择这种"候鸟式"的生活和就业方式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收入 偏低,不足以支撑其家庭在城市定居生活;现行的城乡分割二元户籍制度,使农 民工难以在城市长久居留;农民工在农村都有承包地,使他们流则有根,出而能 退,进退有路.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可以避免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出 现的"流民"现象和类似一些发展中 国家的"城市病".亦工亦农,亦城亦乡, 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将继续存在,大量农民工仍会以流动就业为主.但也要看 到,农民工群体流动和不稳定就业,对中国工业化,城市化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总体上看,农民工正在发生三大转变:一是由亦工亦农向全职非农转变.据统计, 2004年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占81.3%,比2003年提高了3.7个百分点, 比2002年提高6.4个百分点.二是由城乡流动向融入城市转变.据统计,近年 来举家外出的农民工持续 增加,2004年达到2470万人.三是由谋求生存向追 求平等转变.新一代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不仅是为了挣钱,他们更向往现代化的 生活方式,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有更多的企盼.这些新特点,预示着未来在 城市定居的农民工人数将会逐渐增多. 农民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道路的必然产物,也必将伴随 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全过程.解决农民工问题不仅是当前的一项紧迫

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二,当前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深层次原因 (一)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 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并提出了"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 搞 好服务"的方针.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做了大量工作, 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特别是针对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进 城务工遭歧视,正当权利受损害,以及就业技能低,子女上学难等突出问题,开 展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治理,清理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 不合理收费,增加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投入,积极解决农民工同住子 女接受义务教育等问题.这些方面的工作,在社会上和农民工中产生了积极的反 响,农民工外出就业环境有所好转.但总的看,农民工外出就业和权益保障等方 面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关于农民工的许多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还不适应统筹 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适应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当前,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 方面: 1.农民工工资待遇和劳动环境存在的问题严重.一是工资水平普遍低下,欠薪现 象依然存在.这已成为中国分配领域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普遍偏低,且标准调整缓慢,一些企业主往往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实际支付给农 民工的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水平与物价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成比例,与社 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不断扩大.据湖南,四川和河南三省的抽样调查,农民工月实 际劳动时间超过城镇职工的50%,但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实际 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4.据调查,沿海有的地区农民工工 资过去十年年均提高不到10元钱,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是负增长.有关研 究成果表 明,中国制造业工人的工资成本,仅相当于一些发达国家的1/10甚至 1/20,而在制造业中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比这个比例还要低得多.2亿左右农民工 的低工资,导致在国民财富分配中,劳动收入与财政收入,投资收益相比,所占 份额明显偏低.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近年来工资占GDP 比例不断下降, 1989年是16%,2003年则下降到12%.农民工不仅工资收入水平低,而且还经 常被拖欠.尽管国家采取了追讨工资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拖欠工资问 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抽样调查, 仍有10%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7个月.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也 较为突出.二是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差,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农民工拿 着最低的工资,却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他们集中在劳动

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尤其是城里人不愿干的建筑施 工作业,井下采掘,有毒有害,餐饮服务,环卫清洁等工作.而且,许多企业使 用缺乏防护措施的旧机器,噪音,粉尘,有毒气体严重超标,又不配备必需的安 全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对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致使其发生职业病和

工伤事故的比例高.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 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煤炭生产企业, 每年因 事故死亡6000多人.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 题.三是超时间,超强度劳动现象非常普遍,休息权利没有保证.据国家统计局 2004年所作的典型调查,农民工日工作时间11个小时,每月工作时间超过26 天.76%的农民工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过加班工资.有些企业甚至通过扣留部分 工资做押金,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四是农民工不能平等地获得就业权利和公共 就业服务.一些城市以优先保障市民就业为理由,仍在招工程序,招工比例, 务 工领域,行业工种等方面设置门槛和壁垒,使农民工遭受就业歧视.一些企业主 为降低人工成本,恶意逃避责任,滥用试用期,把农民工作为廉价的临时工使用, 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对40个城市的抽样 调查,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为12.5%.农民工缺乏劳动就业培训的机 会, 技能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问题十分突出.现行"阳光工程"的培训对象 主要是尚未外出的农民,城市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对象主要是城镇下岗失业人 员,企业也不愿意对农民工进行在岗和转岗技能培训.一些地方出现的"民工 荒",既反映农民工对低收入状况的不满,又折射出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 短缺问题. 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待遇普遍缺失.由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城 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 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一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伤残医治赔偿困难.工伤保险是目前惟一对农民工没有 制度和政策障碍的保障项目.但据农业部2005年快速调查,目前农民工工伤保 险的参保率仅为12.9%,农民工面临巨大劳动安全风险,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 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 困户.二是医疗,养老保险空缺,后顾之忧难以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表 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而

基本养老保险由于不能跨地区转移,一些地方已参保的农民工也纷纷退保.例如, 东莞市2004年农民工退保40万人次,平均参保时间仅7个 月. 农民工虽然眼下吃"青春饭",养老问题不尖锐,但却把沉重的包袱留给了几十 年后的政府,社会和家庭.农民工生病时,由于无法承担城市高额的医疗费用, 只能硬挺,或者到游医和其他私人诊所看病,因病重新返贫问题突出. 3.农民工基本享受不到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一是子女义务教育困难.农民 工子女上学难是农民工面临的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很多地方没有将进城农民工 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一些地方公立学校仍然向农 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小学每学期收取借读费600~800元,初中每学期收取借 读费1000元左右.农民工子弟学校基本得不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只有依靠 高收费维持运转,加重了农民工的子女教育负担.另外,农民工家庭父母长期在 外打工,留守农村的孩子缺乏良好教育,辍学,失学人数增多.二是居住条件比 较恶劣,生活质量低下.很多农民工处于居无定所的状况.根据部分城市调查,

在制造业和工矿企业中,虽然不少企业有集体宿舍,但居住拥挤不堪,经常是几 十人拥挤在同一个棚屋中,卫生安全条件脏乱差;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一般居 住在建筑工 地的简易工棚,地下室和未竣工的房屋中;大量自找住房的农民工 住在相对廉价的"城中村"和郊区农民搭建的棚屋中,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条件 很差.农民工的城市生活处于"孤岛化"状态,他们穿最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 的商品,吃最廉价的食物,住最廉价的房子,业余文化生活贫乏单调.很多农民 工长期夫妻分居,有的虽同地打工,但因居住限制不能过正常的家庭生活.三是 未能完全纳入城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不到位.目前城市的计划生 育工作,主要针对本地城镇居民.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一个难点和盲 区.农民工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很低.即便是在农 民工服务工作比较好的上海市, 2004年外来儿童的免疫接种率也只有65%,而 当地户籍儿童的接种率已达到99%以上. 4.农民工维权工作困难重重.一是维权法制 不健全.目前,涉及农民工的高发 侵权案件,主要是工伤和劳资纠纷.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 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但现行劳动争议仲 裁时效60日的规定太短,使 得众多农民工延误维权的时机.此外,仲裁,诉讼环节过多,必要程序全部走完 一般需要1~2年,有的到案件终结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相关责任人已无从查 找,迫使农民工到处申诉告状.二是很难正常行使民主权利.农民工在企业里缺 少主人翁的地位,劳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没有得到执行.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 小企业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很多农民工在企业工作多年,成为技术骨干,但职 位很难升迁.一些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把农民工划入另册,与原有的城镇职工待 遇差别大,有的还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不能行使正常的民主管理权利. 农民工作为城镇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利也难以实现,很多农民工虽然已经成为当地 常住人口,但不能参加社区民主选举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三是侵犯人身权利的 事时有发生.有些企业对农民工实行"封闭式"管理,限制人身自由,有的采取 扣留身份证,搜身检查等非法手段,有的甚至随意体罚,打骂农民工. 5.农民工身份转换难.一是由于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强,多数企业都还 没有把农民工当作稳定的产业工人,农民工自身也缺乏这个意识.农民工大多在 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和建筑业就业,这些行业的很多就业岗位会随着产业更替和 市场周期而频繁流动和变化.另外一些就业岗位,如某些服务业本身就是非固定, 非正规的,需求大时农民工就要迅速增加,而需求急剧下降时他们又不得不返乡. 在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许多农民工面临随时被解雇的风险.二是依附于现 行户籍制度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 合理安排,使得进城农民工只能作为城市的临时暂住人口,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 平等的权利,难以成为在城镇中安居乐业的市民.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农民工是当前中国人数最多,社会奉献最大的劳动群体之一,也是合法权益最容 易受到损害的弱势群体.农民工面临诸多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

下四个方面. 1.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是产生农民工问题的体制根源.从根本上说,长期存在 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种种不平等.城乡分割的户籍 制度,是许多地方政府把外来人口和劳动力列在服务对象之外的主要原因.农民 工既难以享受城镇职工的待遇,无法成为产业工人的"正规军",也难以享受当 地市民的待遇,不能融入城市社会成为新市民.现行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还带有 计划经济年代的烙印和明显的城市偏向,没有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劳动就业服务, 社会保障和其他公共服务之内. 2.现行相关法律不健全,法制不完善,是产生农民工问题的制度缺陷.按照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中国在劳动保障立法上空白较多,已有的一些法 规政策中还存在限制农民工的歧视性条款有待进一步清理,许多法律法规对改革 开放以来新出现的农民工群体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条款.现行涉及劳动权益保障 的具体规定,有的只是部颁规章,立法层次较低;有的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处罚 条款过轻,不足以阻止企业主的违法侵权行 为;特别是有法不依的状况相当严 重.《劳动法》,《劳动监察条例》,《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作为企 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工伤医疗保险,劳动时间,休假权利和民主权利 等都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却存在普遍违法的现象.由于劳动执法体系不健全, 执法监察力量严重不足,造成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全国目前劳 动保障监察专职人员合计为1.7万人,而全国用人单位约2700万户,涉及劳动 者3亿人,平均到每名监察人员身上,是1600户用 人单位和17000名劳动者. 深圳市宝安区现有各类工厂企业22500多家,外来务工人员300多万人,按规定 全区需要配备300多名执法监察人员,但目前只有15人.此外,农民工依法维 权的组织体系不健全,维权渠道不畅,维权环节复杂,维权成本过高,法律援助 不力,尚未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大环境. 3.政府管理和职能转变不到位,是产生农民工问题的机制障碍.一些地方政府对 于农民工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严重缺位, 在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劳动就业, 教育卫生,住宅建设等方面,都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需要,在公共财政预算安排 上也没有得到体现.20世纪90年代中期,城市建立或确定的对外来流动人口管 理机构及管理重点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管制多于服务,防范多于保护.特别 是一些地方受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传统 发展观和偏重于经济增长的干部考 核体系等因素影响,只强调亲商,爱商,富商,而忽视亲民,爱民,富民,在处

理劳资关系时往往偏向投资者和企业主一边,缺乏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保 护.加之一些地方领导往往把廉价劳动力和土地作为吸引投资的条件,认为提高 劳动力工资和社会保障水平会削弱本地的经济竞争力,影响企业发展和外贸出 口,所以对一些企业侵害农民工合法利益的事情重视不够. 4.农民工自身素质和组织化程度低,也是产生农民工问题的重要因素.与城市劳 动力相比,农民工的文化水平不高,他们绝大多数外出前不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 不了解工业生产的基本规范,不熟悉城市生活情况,往往只能从事体力劳动和技

术简单的工作,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没有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资本. 农民工自身也往往因为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客观上缺少学习的时间和 条件,主观上也往往缺少自学成才,改变命运的意识和动力.尤其是很多农民工 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和渠道保护自己,往往都是忍气吞声, 有的则采取过激行为.总之,多数农民工自身既缺乏产业工人的意识,也缺乏产 业工人必备的文化知识和技能素质,与工人阶级新成员的要求还有相当大 的差 距. 综上所述,农民工作为中国社会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群体,他们收入低下 和权益缺失的状况如果不能尽快地得到有效改变,他们中的多数人如果不能逐步 转化为正规的产业工人和安居乐业的市民,中国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 扩大的趋势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变和扭转,农业弱质,农村落后,农民弱势的问 题也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将会延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进 程.因此,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解决农民工问题 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同时,又要看到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农民工问题,是在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必须用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 办法来解决,必须从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筹解决,必须积极稳妥, 循序渐进,有针对性地逐步解决. 三,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总体思路及目标 (一)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总体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适应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尊重农民的实践和创造,从限制农民流动逐 步转向承认流动,接受流动,鼓励流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 础性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流动.中国农民工 问题,涉及几亿农村人口转入非农产业和城镇的社会经济结构变迁,涉及几亿农 村人口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一个重大战略问题,这 不仅直接关系到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也关系到工业化,城市化 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与和谐,关系到中国工农联盟执政基础 的巩固.必须立足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充分认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 代化进程中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思 想和战略思路. 1.坚持统筹城乡就业,把解决农村就业问题放在更加重要的地位.统筹城乡经济 社会发展,解决好"三农"问题,关键是统筹城乡就业,解决好农村富余劳动力 过多,农民就业不充分的问题.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城乡就业矛盾凸 显的时期,在未来比较长的时期内,都将面临沉重的就业压力.扩大就业是中国 当前 和今后长期的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从中国城乡人口的年龄结构和劳动力的 供给变化趋势看,农村劳动力的供给将越来越成为新增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因此, 解决中国 的就业问题,关键是解决农村的就业问题.如果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 得不到消化,"人往哪里去"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农民的富裕,农村的全面小康

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会落空.在就业问题上,必须改 变和摈弃重城市,轻农村的传统观念和做法,必须把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作 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国家和各地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不仅要把扩大城镇就业,降低城镇失业率作为重要任务,而且要把增加农民就业 纳入就业计划的考核体系,把促进农民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目标,实行城乡 统筹就业.这就要尽快打破城乡,地区就业壁垒,建立跨地区,跨城乡的统一的 劳动力市场,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真正把解决好农村的就业问题放 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2.坚持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目前,中国 近2亿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务工,实现了职业的转变,这 在发展中国家是了不起的巨大成就.坚持就 地转移与异地转移相结合,多渠道 并举,广开就业门路,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解决农民就业问题的一条重要经验, 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一条成功 道路.近年来,跨地区流动 就业的异地转移形式,已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形式,对中西部地区来讲更 是如此.中国城乡,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就业 机会差别大,在今后 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农民工还会继续主要流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 但应当看到,县域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以上,县域社会总产值占全国社会总 产值的50%以上.通过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 地转移,在未来很长一个时期仍是中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一条不可忽视的重 要渠道.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省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 移的占到90%.中国需要向城镇转移的人口数量巨大,不可能都进入大中城市, 相当一部分要在县及县以下城镇生活和就业. 因此,在鼓励农民跨地区流动,进入大中城市就业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乡镇企 业,不断壮大县域经济,努力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近年来,随着土 地供求矛盾趋紧,劳动力等要素成本升高,沿海发达地区的某些劳动密集型产业 开始向中西部转移.虽然这种产业转移还刚刚开始,但一定要充分认识产业转移 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形成地区间合理的产业分工,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优化 国家生产力布局和调节人口流向的重大意义.要因势利导,在继续鼓励中西部农 村富余劳动力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流动的同时,推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产业结构 升级,鼓励沿海发达地区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 为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3.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促进农民向城镇合理有序流动.城镇化是 一个经济社会结构转型的过程,其核心就是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中 国城镇化率按年均增加1个百分点计算, 2020年将达到57%,城镇总人口8.28 亿,比2002年增加3.26亿(包括城镇人口自然增长0.37亿).这意味着从现 在到2020年,将有 2.89亿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转化.近年来,流向大中城市 务工的农民占到了外出农民工的2/3.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让更多的农民工成 为产业工人的新成员 和安居乐业的新市民,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出路.必

须打开城门,疏通农民进城渠道,由限制农民进城转向吸纳农民进城. 按照世界城市化发展的一般规律,工业化中期阶段,适度扩张大城市是适宜的. 大城市聚集效应高,就业机会多,中国还会有部分农村人口向大城市转移.但是, 不能将城镇化片面理解为发展大城市.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不可能都集中在大城 市.城市规模过大,必然带来就业,教育,治安,交通,环境等一系列问题.目

前,农民流入大城市 主要还是以打工为主,真正希望在大城市定居的农民工只 是少数.考虑到大城市生活成本高,农民工收入低,今后真正能够吸引农民到城 市定居的还是各类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了促进农民向城镇有序转移,必须进一 步深化对城镇化一般规律和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认识,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 镇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引导农民向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渐次转 移.要继续发挥大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完善区域性中心城 市功能,有重点地发展县域内的中心 镇.改革开放以来,小城镇的大量涌现和 迅速发展,吸收了大批农村劳动力,成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目前,建制镇 的常住人口已经分别占全国人口的22%, 农村人口的32%.要以现有的县城和 少数中心建制镇为重点,加快小城镇发展步伐,切实发挥小城镇在转移农村富余 劳动力,推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作用. 4.坚持推进城乡配套改革,逐步消除农民进城就业和居住的体制性障碍.世界各 国现代化过程中最基本的人口变动特征,就是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 移.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现在农民虽已进城务工, 但身份没有变,未被城市认同接纳为城市居民,于是出现了大批农民工.农民工 的产生,有历史必然性,又有中国特色,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 在中国将长期存在.必须看到,大量农民工长期不被城市接纳乃至受到歧视,融 不进城市社会,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将会累积很多矛盾.这种状况不解决,不 仅农民工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也会导致农民工对城市普遍怀有一种疏 离感和责任匮乏心态,而且处理不好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因此不应该继续维护, 甚至固化原有的城乡分割体制,而应从中国国情出发,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 观规律,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逐步放宽农民工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首先应该打破户籍限制,让农民工享受 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城市公共服务,使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同权,在城市 安居乐业.这就要求积极推进城乡配套改革,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改 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制,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市社会安定和谐与健康发展. 5.坚持依法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创造进城农民与城市居民正常交往,融洽相 处的社会氛围.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发的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 个突出问题.农民工已经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有别于农民和城市居 民的最大的社会群体.他们已工作生活在城市,但却与农村有着亲属,土地和社 会人际关系的联系;他们进入城市就业,但却处于城市社会中的边缘状态.农民 工的这种特殊身份和地位,使得他们对城乡社会稳定有着特殊的影响.可以说,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处理得好,国家的稳定就有了更加坚实的支撑.农民工 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城市居民正常交往,融洽相处,整个社会的和谐才有了更 加牢固的基础.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更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所 在.必须坚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在法律层面 规范劳动关系,健全劳资纠纷协调机制.要强化各级工会的功能,提高农民工的 组织化程度,引导和促进形成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要把农民工作为常住人口的 一部分公平对待,取消各种损害其权益的 规定,建立覆盖全体农民工的公共服 务制度.要发挥社区的社会整合功能,将农民工组织起来,参与社区公共活动, 促进在平等基础上与城市居民正常交往,互信互助,相互融合.只有这样,才能 从根本上消除城乡隔阂,缩短农民市民化的过程,减少身份转变过程中的痛苦, 使中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平稳顺利推进. 6.坚持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把农村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提高农 民工自身素质,对解决农民工问题至关重要.农民工素质不高源于中国农村劳动 力素质不高.2003年,中国农村居民人均受教育年限仅为7.6年,比城镇居民 低3年.农村的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人口在总人口中占75%.目前,农村劳动 力中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的占3.4 %,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占0.13%,而没有接 受过技术培训的竟高达 76.4%,而美国,加拿大,荷兰,德国,日本农村劳动力中受过职业培训的比例 都在70%以上.人力资本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比物质资本,劳动力数

量的增加更为重要.制定经济发展政策不仅要注重通过加快经济增长吸纳更多的 劳动力,而且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本开发对经济增长的巨大作用.当前农村人力资 源状况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城镇化进程,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必须坚决摈 弃仅仅依靠廉价劳动力来提升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思维定势.只有全面提高农村 劳动力的综合素质,才能为中国制造业发展不断提供合格的产业工人,才能使中 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更强的竞争力,才能增强农民进城就业后自我维权的能 力,才能不断为城市输送文明合格的新市民,才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要把提高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水平,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农村职业 技术教育,建立完善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体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民教育体 系中一项最基础,最根本的工作来抓.这项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将随着中国现 代 化进程的推进逐渐显现出来,要有战略眼光和重大政策举措. 7.坚持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减轻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进 城务工农民,大多处于"亦工亦农"状态.农民工在城镇就业还不稳定,保障他

们的土地承包权,使他们不失去土地这一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城乡之间进退 有 路,对保持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农民工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不仅 降低了农民进城的成本,而且有利于为城市提供更具弹性的劳动力供给,有利于 防 止在城市出现庞大的失业人群和有些国家那种城市"贫民窟",有利于分散 快速城市化过程中的压力和风险.农村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将长期存在, 稳定农民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不可动摇.这样做并不是要固化家庭小规模土

地经营方式.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在 城市沉淀下来,这将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毫无疑 问,这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切不可操之过急,更不可拔苗助长.土地使用权 的流转一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目标要求和指导方针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总体目标要求应当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 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坚持立足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 针,坚持完善政策,改革体制和创新制度,积极解决农民工面临的问题.要逐步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 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体系,大力培养高素质的 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监督机制,彻底解决有法 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制,全面 加强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渠道, 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逐步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为从根本上解决 "三农"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推动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健 康发展,为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 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将贯穿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的全过程.在工作上, 应当坚持的指导方针如下: 1.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不仅两亿多农民工高兴,而且八亿多农民也高兴.公平对待,就是城市政府应当 转变观念,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把进城农民工作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逐步做 到公平对待,权利平等.必须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善待农民 工的意识,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农民工和城市职 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一视同仁,就是注重对农民工的尊重与爱护,以对农 民工深厚的感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着力解决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不仅要使农民工得到眼前的实惠,而且要有利于长远发展;不仅要使农民工获得 经济利益,而且要保障他们的政治和文化权益.绝不能以牺牲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这不仅要体现在用人单位的用人观念上,也要体现在各 项涉及农民工的政策措施中,体现在各地方各部门的工作中. 2.强化服务,完善管理.长期以来,面对日益庞大的农民工队伍,许多地方和部 门存在重管理, 轻服务的倾向,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 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强化服务,就是政府要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适时到位的 服务,帮助进城务工农民适应新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使他们能够在城市安居乐业. 要为农民工提供真实可靠的就业信息,根据市场需要为他们提供就业培训,保障 他们的基本权益,尊重农民工自主就业,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完善管理,就是 要在管理体制上实现由以治安为主的防范式管理向以政府为主导的服务型管理 转变,在公共产品提供上实现由面向城镇户籍人口向面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

常住人口转变.同时,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对农民工的引导和教育.要发 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使他们尽快适应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 3.统筹规划,合理引导.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必须坚持 "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坚持农村劳动力异 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统筹规划,就是中央要从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 高度通盘做出决策,采取综合性,针对性强的有力措施解决农民工问题.农民工 问题具有普遍性,全局性,长期性,仅依靠一个部门,一个地方的决策很难解决, 需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合理引导,就是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和 安居乐业,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还要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保证农民出得去, 回得来.实现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的双向流动就业,既能防止大量农民工盲目涌 进城市,又能规避农民工在城市失业带来的风险,也能避免一些国家出现过的大 城市人口膨胀,贫富悬殊的现象.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流动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应 该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同时又要看到,中国地域辽 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面临的情况大不一样.立 足当前,就是一定要考虑到各地差异,从实际出发确定工作方针,首先抓紧解决 农民工受歧视和权益保障方面面临的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着眼长远,就是要 着力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从根本上解决产生农民工问题的体制性和制度性根 源,特别是对有些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指出政策方向和解决的思路,为今后 和各地进一步探索留有空间.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相关的制度和政策设计,不能脱 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既要有责任感和紧迫感,又要看到艰巨性和复 杂性,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四,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研究提出的政策措施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从实际出发,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关于农民工培训和就业服务问题

农民外出务工,能否得到准确的就业信息,尽快实现就业,是他们首先面对和关 心的问题.而技能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就业的稳定性和收入水平.近年来, 农民工的培训和就业服务问题已开始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以农民工为对象的培 训和服务市场出现了供求两旺的形势,但从总体上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民工和用 人单位的需要.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政府投入不足,各地很少为农民工提 供免费服务,农民很难从公共信息渠道获得准确的就业信息.2004年,中央财 政和地方财政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经费总共仅7亿元左右.二是市场中介 行为不规范,农民工极易上当受骗.特别是每年春节后农民集中进城求职的高峰 时期,成为不法分子以职业介绍为名从事诈骗活动最猖獗的时期.三是对农民工 的培训多数时间短,质量差,许多培训内容与生产实际脱节,不能满足企业对技

术工人的迫切需要.全国114个主要城市劳动力市场2005年一季度职业供求分 析数据显示:初级工和中级工招聘岗位与求职人数的比率达到1.6以上,高级工 及技师的则超过2.四是已就业农民工的在职培训十分薄弱,企业普遍没有履行 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据建设部统计,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已达3200 万人,参加过培训的仅占10%. 加强农民工的培训和就业服务,事关中国产业工人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战略 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一是立足于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 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将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与城镇劳动者一样 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起到"四两拨千斤" 的作用.二是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规范各类市场主体 参与服务和培训.农民工数量巨大,满足他们的培训和服务需求靠政府包下来是 不可能的.要强化企业责任,发挥市场作用,更要调动农民工自身的积极性,老 乡推荐介绍,师傅传授等仍是他们获得就业信息和提高 技能的重要渠道.三是 要立足于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潜力.目前能够开展农民工培训的机构很多,县乡 闲置的教学资源也不少,问题在于力量分散,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政府要 统筹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力量,这样才能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建 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1.强化公益服务与规范市场服务的结合,大力发展适合农民工需要的就业服务. 一是劳动力流出地政府主导,各类服务组织参与,围绕准备外出就业农民的需求, 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要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信息渠道,免费为 准备外出就业的农民发放相关资料,提供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发挥公共信息渠 道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类服务组织和培训机构与企业建立固定联系,定向输送劳 动力,并搞好输出后的服务.二是劳动力流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普遍向外地 农民工开放,免费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基本服务.要降低门槛,简化 手续,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开发针对农民工的服务项目和措施,提高服 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立专门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集中为农 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三是劳动力流入较多的城市要建设政府监督管理的零工 交易场所,免费为农民工提 供供求直接见面的平台.四是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 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有关部门联手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严格收费标准,打击违法 犯罪活动,堵住不法分子骗钱的门路. 2.制定实施农民工国家培训计划,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 训.一是统筹规划,明确各部门责任,形成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合力.建议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农民工职业技能 培训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制定农民工培 训补贴政策,具体负责农民工就业前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农民工在职培训 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农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地政府都要建立各部门协调配 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搞好农民工培训的各项工作.二是国家要制定农民工培训计

划,分层次搞好农民工培训,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农民外出前的引导性培训主 要靠中央和地方电视台开设专门频道,以及农村现有远程培训设施开展,将农民 进城务工和生活常识,以及城市就业信息直接送到农户.外出前短期实用技能培 训主要靠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政府需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积极探索新的培训方 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农民工职业资格培训主要靠职业培训的优势资 源,根据企业对技术工人的需求,进行比较规范的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使农民 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争取较稳定的就业.政府可通过培训券,报销部分学费等 多种方式给予补助.三是要强化企业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责任.各地政 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根据本单位和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培训.首先选择建筑,煤炭 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先行,强制组织多种形式的在岗培训,使职工达到国家规定 的职业技能标准.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四 是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过财政补贴降低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的压力,使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经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积极开发单项职 业能力标准,开展单项职业能力鉴定,免费发放相应的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并与 职业资格证书衔接贯通,推动农民工培训上档次,上水平.五是依托社会力量, 大力加强重点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建设,各级政府也要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 为各类培训机构服务,从整体上提高培训的质量.六是实行积极的财税金融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要把农民工培训列入预算,加大支持力度,对承担公益性培训的 民营培训机构实行减免税.对符合条件的公办,民办技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允许 发放助学贷款. 3.以农村初中毕业生为主要对象,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目前,中国农村初中 毕业生每年有1000万人左右,大多数不能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农村青年劳动力 是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后备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性任 务.实践证明,真正高素质的技术工人,还要靠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院校培养. 在调查中看到,面对大学生就业难的严峻形势,技工学校和规范的职业技术学校 毕业生却供不应求.国家应把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放在同等重 要的位置.一是要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9+1"义务教育,对未升学的初中 毕业生根据就业意向自愿选择专业,免费参加半年至1年的短期职业教育,取得 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二是要通过设立奖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鼓励农村 初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三是要大力发展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 要目标的中高等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对民办职业院校一视同仁,鼓励民间力量 投资农村职业教育.四是要加大对劳动预备制度的宣传,组织引导农村初中毕业 生接受一定程度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后再外出务工,并在全社会转变重学历, 轻技能的错误倾向. 4.加强对农民工的引导教育,全面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这是造就适应现代化建 设需要的新型产业大军的迫切要求,要把提高农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生 产技能水平放在重要地位.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教育,普及科学文化

知识,引导和组织农民工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科学技术文化水平和 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 守法,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 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 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 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努力在社会 上 做一个好公民,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开展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精 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向农民工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大力弘扬体现时代精神 的行为规范和高尚品质,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关于农民工工资和用工管理问题

按时足额领取自己的劳动报酬,是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后的第一要求.加强农民工 的用工管理,则是保障农民工各项劳动权益的基础性工作.近几年来,党中央, 国务院对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度重视,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 作,特别是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根本上解决拖欠 农民工工资,杜绝各种克扣工资行为,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任务仍然十分艰 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要着力抓好以下四项制度: 1.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继续以建设领域为重 点,坚持标本兼治,限期清欠老账,重点防止新欠.要认真治理中小型劳动密集 型加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只抓清欠是不行的, 根据地方的经验,除了要加大执法力度以外,必须在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 题的长效机制上下工夫.要加快推进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 的建设,特别是要尽快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建设 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障金,存入在银行开设 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广东南海和江苏昆山等地试行这种办法,效果较好.对其他行业曾发生拖欠农民 工工资问题的企业,也可实行这一办法.同时,要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出现工资发放信用缺失现象的违法企业不 仅要降低信用等级,而且要依法向社会曝光. 2.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一是各地 要依法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专家研究,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有调整 空间的.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中国与20个不同类型国家制造业工资成本的对 比研究,发达国家的人均工资成本占人均增加值的比重一般在35%~50%左右, 其他类型国家一般在20%~35%左右,而中国的这个比例仅为9.3%.另据有关 研究,各国最低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一般为40%~60%,而中国目 前各 地的这个比重明显偏低,珠江三角洲地区一般只有30%左右.要加强对各地制 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和监督,落实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 加快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力争2006年在全国各地区普遍发布实施.二是加 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执法力度.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

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工资,特 殊岗位津贴等.目前,许多企业都以实行计件工资作为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借 口,要通过加强专项检查,鼓励投诉等方式堵住这个漏洞.一旦发现劳动者工资 扣除加班工资后低于最低工资的,要责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三是 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促 使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3.全面推行劳动合同 制度,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 和农民工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农民工用工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多数 都与用人单位不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有关,全面推 行劳动合同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推动各类企业同农民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重点抓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要制 定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告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工 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同农民工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 违反法律效力合同的主要责任在用人 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实行劳动合同信息 化管理,对就业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障缴费进行统一的动态管理. 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其与劳动报酬支付,劳动用品发 放,社会保障缴费等有机结合起来.各地方要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监察经常 化,及时纠正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用人单位的违反法律规定甚至采取 欺诈手段同农民工签订合同的,要严肃查处. 4.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巩固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集体协 商制度,是形成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依法自主协调机制的好形式,为维护农民工合 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浙江省温岭市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在全 市羊毛衫行业开展集体协商,改善了行业内用工不规范的状况,实现了劳资双赢. 北京市通过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将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制定 了在京建筑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的指导意见.目前,全国地市一级基本 建立了由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部分地区 开展 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取得成效.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行业协 会,要以工资分配,工时和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为主要内容,推动全面开展集体 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国有改制企业做好重签,续签集体合同工作,督促各 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签订专项集体协商协议.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和行业 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 业园区试点.继续巩固和完善省,市两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向 县,区和 乡镇,街道延伸,充实三方协调机制各方代表.各级三方协调机制要 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可以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成立法律政策研究,劳动 法律监督,工资协商指导,劳资纠纷预警处理等专门机构,抓住重点难点问题开 展经常性的工作. (三)关于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职业安全卫生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权利, 也是他们就业后最担心的问题.多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 动者的劳动保护工作,至今中国已发布和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150 多项,职业安全卫生标准500多项,对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一些地方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据有关部门的 粗略估算,每年中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 接经济 损失2000亿元,而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投入却很少.当前解决农民工 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基本思路,就是要通过强化政府责任,严厉惩处违法,建立 监督机制,以及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等措施,使不法企业主有所顾忌, 不敢违法.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一是要强化政府责 任.对重大的职业安全卫生危害事件除严厉惩处肇事者外,要启动引咎辞职程序, 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坚决制止各级政府为招商引资,放松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相关 规定的行为.二是要强化部门责任.凡涉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 按各自分工提出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的具体方案.对相关部门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 人员要明确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推诿扯皮现象.三是严格市场准入 条件和执法监督.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的职业安全设施必须严格审查 验收,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加强对农民工较多的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检查,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的 要限期整改,严厉惩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四是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职业安全 卫生的投入,扩大职业卫生服务覆盖面,保障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病防治所必需 的经费. 2.强化企业和行业的责任,切实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落实职业安全卫 生规定首先是企业的责任,行业也有监督责任.所有用人单位不论大小,都要强 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企业开 工前必须按规定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设施,向农民工告知可能的职业病危 害,对他们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发放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场所要 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为农民工提供的职工宿舍 要符合基本的卫生要求.农民工一 旦发生工伤和职业病,不论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负责到底,按国 家规定标准进行赔付.提高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的科学保障水平,加强科技应用研 究和成果推广,加大各种必备设施,劳动保护和技术改造的投入. 3.大力加强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卫生规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职业安全 卫生意识.对企业负责人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教育,对农民工要加强职业 安全培训.在农民外出务工前和上岗前培训中都要加入有关内容,免费印发宣传 资料.用人单位要公开各种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告诉每一个农民工, 当遇到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形,他们有权拒绝工作,企业不得强迫,也不得因此

克扣工资和解聘劳动者. (四)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不是要不要搞的问题,而是搞哪些项目和怎样搞的问 题.目前,中国城镇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 置4项,其中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是核心制度.社会保险又分为养老,失业,医 疗,工伤,生育保险5个项目,社会救济的主体制度形式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对于农民工而言,工伤和职业病是他们面临的最大风险,为其建立工伤保险 是农民工第一优先的需要.疾病是农民工随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尤其是大病风险 往往是个人和家庭难以承受的,很有必要通过建立医疗保险,为其排忧解难.农 民工在城市务工,把最美好的青春年华贡献给了城市,无论是从保证社会公平还 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减轻未来政府和社会的赡养压力出发,国家都理应对农 民工的老年生活保障问题提前作出制度安排,早日为他们建立养老保险.已经在 城镇长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参加失业保险,在有条件的 地方可探索农民工生育保险办法.同时,有必要为农民工建立临时性,应急性的 社会救济,为其在遭受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大病或失 业期间生活拮据时,提 供适当的帮助.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大体分为三种 情况:第一种是执行现 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实行同等缴费, 享受同等待遇.例如,广东省就采取这种办法,工伤,医疗,养老"三险"一起 上,但待遇的"大头"养老金要等到几十年后退休了才能享受到,保险关系又不 能转移,"退保"又只退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社会统筹部分 则留在当地,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第二种是在现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内, 根据农民工的情况适当降低门槛.如浙江省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 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降至12%和4%,但享受的待遇只 略低于城镇职工,未来政府和社会保险基金将承担较大的支付压力.第三种是实 行单独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如上海市为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建立了综合 保险制度,包括了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 综合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 12.5%(其中的7%为养老补贴),费率负

担仅为城镇职工的1/4.综合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 综合保险门槛低,易操作,但缺 点是保障水平低,与城镇社会保险如何衔接也 是个问题. 总的来看,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多种制度并行,参保率很低. 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城镇社会保险门槛高,操作缺乏灵活性.由于承担国有企 业历史债务负担等问题,现行各地城镇社会保险的费率普遍很高(用人单位大致 为 35%,个人大致为10%).如果需要直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企业和农民工 个人普遍感到负担太重.而一些地方要求农民工必须一块参加几项保险的做法, 更加大了参保难度.二是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农民工参保后的权益得不到保 障.主要是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不适合流动性大的农民工,导致其流动

时反复参保,退保,直接损害了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对等权益.已参加医疗保 险的农民工,尽管可以享受部分医疗费用报销,但因难以承受自付比例部分,患 大病时被迫回乡治疗,往往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待遇.由于上述问题,企业和农民 工个人都对参保缺乏积极性.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在新形势下重新调整国家,企业和农民工个 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大问题.适应城镇化,老龄化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 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势在必行.一是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按照 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二是在制度设计 上,要适应农民工流动大的特点,使其社会保险权益可以方便转移接续,并保证 其在流动就业过程中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三是农民工工资收入远低于城镇职 工,参保能力有限,因此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低标准准入的原则,实行低费率, 农民工个人尽量少缴费或不缴费,其享受待遇标准也相应降低.具体政策措施如 下: 1.所有单位都要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把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这在法律上, 制度上,操作上都没有障碍,关键是加大工作力度,加大执法力度,争取在最短 时间内覆盖到企业所有劳动者.特别要保证采掘业,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的农民 工尽快参保.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让农民工无差别地 享受到工伤及职业病的待遇补偿. 2.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在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针 对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水平低的特点,为其建立大病医疗保险,提供当期住院 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不搞个人账户,基金单独管理,单独使 用.适当调整医疗保险的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等待期,住院押金等方面政策, 降低门槛,使农民工更容易享受到有关待遇.农民工患大病时不愿或无能力在城 市治疗的,可制定相应措施,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资金转入农村合作医疗,或 一次性提供住院医疗费用补贴.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探索为农民工建立门诊医疗 补贴,或提供医疗救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很复杂, 解决起来难度也最大.但这个问题又是回避不了的,早解决早主动,成本和代价 也小.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最终选择,是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不过,考虑 到多数地方,企业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问题,这需要逐步到位.因此,在未来较 长的 一个时期内,需要建立一个过渡性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该制度框架的 要点:一是低水平起步,实行低费率,低保障待遇.可以考虑未来农民工养老保 障待遇略高于当期城镇"低保"水平,大致相当于当期城镇职工养老金水平的一 半,具体由各地自行根据精算确定.二是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以 用人单位缴纳为主.三是以农民工身份证号码为基础,为农民工建立个人账户, 全部缴费进入个人账户,不搞社会统筹.养老金模式为"缴费确定性",未来的

待遇取决于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四是农民工养老保险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 理,但为了方便个人账户随农民工移动,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个人账户

信息管理系统;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委托银行或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经办.五是在 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缴费的,个人账户和保险权益随之转移,连续计算,并不允许 退保.六是农民工退休时,可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银行,商业保险公司领 取养老金. 同时,对过去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参保,社 会保险机构要确保农民工享受同等待遇.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一步到 位,直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与城镇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当农民工在城市稳定就业(如连续就业和参加农民 工养老保险5年以上)后,可根据自愿原则将个人账户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 系. 4.建立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农民工社会救助基金.当农 民工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失业等风险而使生活陷入困境时,由当地民政部 门给予临时性,一次性的应急救助. (五)关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中国随父母流动的农民工学龄子女已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如何让这些孩子顺利地 上学接受义务教育,是农民工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中国普及义务教育面临的一 个新课题.根据"五普"的有关数据,全国有14岁以下流动儿童1980万人,其 中农村户籍儿童占74%,即1460万人;有关专家测算,他们的中位年龄为7 岁, 据此推算,其中的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大约有800多万人.另据中国儿童中心最近 完成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流动儿童的失学率竟高达9.3%.一直未上学的占 6.85%,失学的占2.45%. 为了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6部委《关 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 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了"两 为主"的原则要求: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负责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工作;以全日 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明确要求流入地政府制定义务教育收 费标准时,对农民工子女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使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环境 得到明显改善.一些地方政府也采取相应措施,创造条件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 题.例如,北京市财政拨出6800万元专款,对农民工子女较多又相对困难的区 县给予支持;福州市规定家庭收入 在本市"低保"线以下的农民工子女可享受 与本地学生同样的救助.各地政府还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多渠道 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武汉市在办学场地,教学设备和办学经费等方面对民 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给予扶持,保证农民工子女能享受较好的教育资源;上海市通 过调整学校布局,调节部分村校,成人职校的 校舍办农民工子弟学校,解决在 民房,危房办学的问题.但是,我们在调查中也了解到,"两为主"的原则要求

在多数地方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其客观原因主要是现有教育资源短缺,但更重要 的是一些流入地政府对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的重要性和自己应负的责任缺 乏应有的认识,没有将其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得不到保障,这是公办学校收 取"借读费"的重要原因.为减轻负担,又能让孩子上学,许多农民工都将孩子

送入"农民工子弟学校".这类学校条件简陋,教师少,素质低,甚至不能按要 求开足全部课程,有的还存在安全隐患. 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工作地上学接受义务教育,是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保障农民 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权利,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议采取政策措施如下: 1.流入地政府要转变观念,明确责任.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对于多数城市 政府来说,主要不是财力问题,而是认识问题和责任问题.一些城市政府在观念 上,认识上始终没有把农民工与户籍人口平等看待,对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不愿 意承担更多的责任.农民工对流入地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与他们同住的孩 子有权利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要继续坚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两为主"的原 则,坚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与当地人口一视同仁.流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子女 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的教育经费预算,并根据区域人口变 化情况,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保障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 教育. 2.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提高流入地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能力.改进学校的 预算管理,实行按实际在校生人数拨付经费的办法,这不仅可以提高经费使用效 率,还可以鼓励公办学校充分挖掘潜力,增强接收能力.农民工流入较多的地方, 要根据实际人口的规模来规划教育的发展,增加师资,加快校舍建设.中央和省 级 财政也应当对农民工流入较多的城市的学校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尽快提高其 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把民办学校 纳入教育 发展规划.对社会力量举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在保证基本师资和安 全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注册资金,场地等条件.对经批准承担义务教育任 务的民办学校,当地政府应当按学生人数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并对教师工资给予 补贴. 3.改革学籍管理方式,方便农民工子女入学转学.建立健全农民工子女在居住地 所在学区入学的管理和保障措施.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建立更加灵活的 学籍管理制度和接纳学生入学的办法.加快建立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现中小学 校学生课业,学籍等基本信息共享,为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管理和入学转学提供便 利. 4.重视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农民工外出后,大量孩子留在农村,有的与 单亲一起生活,有的隔代抚养或委托他人抚养,缺乏完整的家庭教育,这从总体 上说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据人口专家调查,这些儿童 小学阶段入学率很高,而 到了初中阶段在校率便有所下降.农民工流出地政府要把做好"留守儿童"教育 工作与农村寄宿学校建设结合起来,在乡镇改建扩建一批寄宿制学校,满足"留 守儿童"和其他农民子女寄宿学习的需求.中西部省区寄宿学校建设,中央财政 也应给予支持. (六)关于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问题

农民工聚居性强,流动性大,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环境一般较差,因此他们的公 共卫生问题十分突出.农民工子女计划免疫覆盖率低,危害的不只是农民工子女,

同时也会降低全体儿童的免疫水平和健康水平;传染病防治方面发生问题,危害 的也不仅是农民工,而是所有的人,甚至会对一个地方或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产 生重大不良影响.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民工的公共卫生问题还没有引起足 够的重视,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还相当薄弱,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不明确,缺乏有 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办法.目前,只有少数城市出台了有关农民工的传染病预防 控制,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方面的管理措施,更多的地方还没有把这项工作摆 上日程. 在计划生育方面,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和进城就业,对中国原有的管理和服务体 制提出了严重挑战.农民工的主体是处于生育旺盛期的育龄人口.据国家统计局 2004年抽样调查,农民工中16~40岁生育旺盛期人口占84.5%.在湖南省804 万农民工中,未婚和已婚育龄妇女共计374万人,占农民工总数的 46.5%.有 关专家调查研究表明,农民外出打工和进城就业,对控制人口增长是有利的.由 于农民工工作压力大,节奏快,生活成本相对较高,多数不再愿意多生孩子,他 们的生育率总体上比城市人口高,却低于留在农村的人口.但农民女工接受生殖 健康,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率也都低于所在城市水平,而她们的生殖道感 染率,孕产期死亡率以及婴儿死亡率都高于所在城市水平.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 计划生育工作,国务院1998年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 法》,明 确提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 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简称"一为主");流出地管理有关

管理部门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农民 工外出必须持有《婚育证》."一为主"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了政策依 据,但各地落实得并不好.据调查,多数农民工不知道避孕药具是由国家免费发 放的,流入地的生殖健康服务和一年一次的生殖健康检查也基本不覆盖农民工, 72%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是农民工自己负担的.大多数流出地政府没有落实免费发 放《婚育证》和上门服务的规定,办证时仍然搭车收费,有的还在异地设站孕检 收费;有的地方还要求农民工外出时交纳计划生育押金;有的地方不仅要求已婚 育龄妇女一年四次孕检并寄回孕检报告单,还要求每年必须回户籍地孕检一次, 否则就要进行经济处罚. 对农民工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着力于制 度和体制创新,为建立长效机制问题奠定基础.建议采取政策措施如下: 1.进一步明确和健全"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入地和流出地协调配合"的管理体 制.流入地政府要全面承担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责任,把农民 工一视同仁地纳入当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通过调整财政预 算,调整和充实相应的服务机构等措施予以保证.流出地政府要在提供《婚育证》 等 有关信息方面,与流入地政府搞好协调配合. 2.进一步改善服务,完善社区管理服务职能.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 免疫,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方面的免费服务项目和免费药具,流入 地政府要一视同仁地向农民工提供;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要对农民工给予适当的减免.按照流 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育龄妇女的孕检应由流入地管理和服务,与当地妇女一视 同仁,流入地和流出地要搞好协调配合与衔接,无需农民工寄回孕检证明,流出 地也不能异地设站收费孕检.流出地要在免费提供婚检证明方面规范服务,切实 做到免费上门服务,严禁搭车收费.流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的公共卫生和计划生 育管理服务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社区应当对农民工实行与当地居民相同 的,无差别的疾病控制,儿童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和服 务.社区的发展规划,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及有关机构建设,必须考虑 对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需求. 3.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应明确规定较大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卫生室,为 农民工提供基本的医疗,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农民工 进行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的 责任.对用人单位承担的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责任所发生的费用,政府应 给予适当补偿;对不承担责任或没有尽到责任的,应当规定奖惩措施.形成政府, 社区,用人单位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服务机制. 4.进一步加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这个平台从2003 年已经投入使用,初步解决了流动人口信息沟通时效性差和手段落后问题,但由 于各地办公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和基层信息化建设滞后,影响 了平台的效用.要认真总结平台运行和信息收集的经验,加强管理,加大对欠发 达地区和基层信息化建设的支持,解决存在的问题,实现地区之间信息共享和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动态管理,提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关于多种途径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

居住问题是农民工在城市生活遇到的最基本问题之一.目前,中国农民工住房问 题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民工自行租赁,二是由用人企业提供,三是居 住 在工作场所.据建设部门估计,租房比例约占60%,用人单位提供住宿条件 的占30%,自购房的不足5%,以投亲靠友及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占5%.农民

工居住方式与所从事职业有很大关系.制造业和工矿企业的农民工,一般交纳少 量住宿费,居住在企业提供的集体宿舍;建筑行业的农民工,一般居住在企业免 费提供的简易工棚,有些居住在未竣工的房屋中;从事批发零售业的,收入相对 较高且较为稳定,一般独自或与人合租城乡结合部农民房或"城中村"的房屋, 个别的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从事浴室,餐饮等工作的,一般居住在工作场所; 从事家政服务的,一般居住雇主家中或自行租房居住. 从总体看,目前农民工住房问题上的突出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部分 城市的房租水平大大超过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农民工难以找到合适的住房, 大多只能租住城市郊区以及市内条件较差的房屋.很多住房包括部分用人单位提 供的住房,不仅普遍居住拥挤,而且缺乏必要的安全和卫生等设施.这不仅给农 民工生活带来很多不便,而且在防火设施,流行病预防等方面存在隐患.二是城 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由于房租低,利于居住和谋生,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上易

于融合,成为农民工主要的自发聚 居区.但大量农民工在这些地方聚居,公共 设施不足,违章建筑多,给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带来较大压力.另外,不少农民 工还选择同乡集中聚居,如深圳市 1000人以上的同乡居住点就有600多个,这 不利于城乡文化交流,不利于进城务工农民逐步融入城市. 解决好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是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的需要,也是城市建设和发展 的客观要求,是城市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思路: 一要纳入规划.城市政府应把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目标责任,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考虑农民工住房需要.二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不 能大包大揽,要注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方面解决.三要从实际出发.要 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逐步解决,当前最迫切的是为农民 工提供具备基本人居条件的住所.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建议采取政策措施 如下: 1.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职工宿舍.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实际困难,有利 于企业吸引农民工就业,而且有利于发挥企业在农民工管理与和服务中的作用, 减轻社会压力.用工量比较大,以外来农民工为主要用工对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要将农民工宿舍建设纳入企业基建,技改项目计划和用地计划. 2.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和管理.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 村"的规划管理,把改善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纳入城市建设的范围.在符合 规划的条件下,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建设适合农民工需求的集体宿 舍和家庭式住房.要规范房屋租赁管理,完善租赁服务,用于租赁的房屋应符合 基本的卫生和安全要求.要禁止农民违法违规乱建棚户房,注意防止一些发展中 国家出现的城市"贫民窟"现象. 3.有条件的城市应建设主要面向农民工的低租金住房.要引导住宅开发企业在合 理规划的基础上,建设面向农民工的住房,向用人企业或农民工个人出租.地方 政府应参照城镇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在土地供应,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要 鼓励利用闲置厂房等建筑改造低租金住房,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近几年不少地 方在这方面已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苏州工业园区的青 年公寓和上海市马陆镇工业区的企业员工公寓,每间每月 租金价格为800~ 1000元,每人每月负担200元,已被不少农民工接受.重庆市利用闲置厂房开 发改造的"棒棒公寓"以其低廉的价格,灵活的租用方式, 受到农民工的欢迎. 4.允许在城市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农民工已成为城市人 口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最终选择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工会越来越多. 城市政府必须充分估计这一趋势,并在住房政策上有所考虑.应逐步将在城市长 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当前应允许在 城市工作时间长,贡献突出的农民工,比如劳动模范,技术骨干等,享受城市经 济适用房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 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 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八)关于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问题

目前,中国大多数农民工的承包土地由其家庭成员耕种,有的由他人代耕或转包 他人耕种,也有极少数农民工放弃了承包土地.随着进城务工农民数量的增加和 农民进城务工持续时间的拉长,如何处理好农民工土地承包问题越来越重要.建 议采取如下政策措施: 1.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 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长期坚持这一制度,是党在农村的一 项基本政策.土地对广大农民来讲,既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基本的生存保障. 进城务工农民即使不从事农业生产,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资料功能后,土地的社会 保障功能也不会消失.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情况看,大量的农民将会长期亦 工亦农,相当部分的农民工将是年轻时进城务工,年老时返乡务农.因此,维护 农民工 土地承包权益,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 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任务. 2.不得随意 收回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期内, 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即使是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也应当按照承包 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 权是农民的一种财产权利,与农民从事何种工作,在何处居住没有直接的联系. 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力以农民进城务工或到城镇落户为由收回农民的 承包权. 3.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近两年,一些地方在农民工土地承包问题上出现 一些纠纷.这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 映.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 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承 包中获得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 出农民承包地发包他人耕种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将承包收益支付给原承包户, 合同到 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种.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修订合同将土 地还给原承包户,或通过协商给原承包户以适当补偿.对外出务工农民中少数没 有参加二轮承包,现在要求返乡承包土地的,要区别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 处理. 4.引导和规范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乡村组织要积极推进 土地承包权流转,但必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土地的农户,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能随意侵犯和剥夺.土地流转必 须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进行 土地流转,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土地流转的收益.乡村组 织要做好土地流转中的信息提供,合同规范等服务,但不能代替农民决策. (九)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易受到侵犯.农民工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可能的 维权途径大致有五种:一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维权.因农民工与企业主处在明

显的不平等地位,自行协商基本上达不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效果.二是向劳动保 障部门投诉,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维权.但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足,处罚力度也比 较弱.三是请求工会调解.但往往因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职能发挥不充分,而 造成调解不力,或因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难于执行.四是上访.作为非常规 做法,一般在涉及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时才使用,有时处理不好会激化矛盾.五是 请求仲裁和诉讼,或请求法律援助.这种途径比较现实,是多数农民工选择的方 式,但也存在程序复杂,成本高,耗时长等较大困难.以上五种方式都在一定程 度上发挥着作用,但总体上看,由于法制不完善,组织不健全,没钱打官司等原 因,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工作.国务院2003年1月下 发《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 通知》,2004年12月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 知》,比较系统地明确了农民 工的平等就业,劳动保护,劳动报酬,休息休假, 社会保障,子女接受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地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认真贯 彻中央有关精神,切实履行职责,探索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取得了一定成 效.上海,杭州,苏州,深圳等市通过完善农民工相关政策,依法严格规范企业 用工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侵犯农民工权益现象的发生.四川,湖南,河南 等劳务输出大省在有关的输入地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办事处",负责本省外出农 民工的引导,管理,服务和维权等事务.工会系统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为 农民工维权提供帮助和服务. 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依法维权,发挥工会作用,提高农民工 素 质,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维权,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靠法律 的强制力,约束力来维护农民工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行为,稳定调和 劳动关系.发挥工会作用,就是各级工会组织要把农民工吸纳进来,在签订集体 合同,处置劳动纠纷等方面充分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为农民工维权提供组织上 的保障.提高农民工素质,就是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不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 护意识和能力,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强化政府责任,就是要强化劳务输 出,输入 集中的地方政府的责任,把农民工维权问题纳入政府综合考核和 领导干部政绩考评指标体系中来,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 工会主导,企业 支持,各方参与的维权工作格局.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1.完善农民工维权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各级人大,政府要尽快清理,修改 妨碍 农民工享有平等权利的法规政策,为农民工维权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如 《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促进就业,劳动安全,社 会保障,工资发放的时间方式等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规范;劳动争议 处理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够,且时效过短;侧重于劳动关系的仲裁调解,罚责不够 具体,违法惩处 力度不够等.《工会法》也同样存在罚责乏力的问题.《职工 代表大会条例》对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覆盖到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 要抓紧修改完善这些 法律法规,并适时制定发布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

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权责等,促 进农民工维权法制化,规 范化,程序化.与此同时,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执 法工作,规范用人单位用人行为.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 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要依法 处理.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不断健全农民工维权投诉机制,开通便捷,快速, 有效的投诉渠道,加强农民工维权的 调解和处罚工作.同时,广泛开展法制宣 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2.充分发挥工会在农民工维权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工 会组织的重要职责,是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积极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 有关部门要在开展审批新建企业章程,登记注册,检查,劳动保障监察,税 收等工作时,督促企业依法组建工会,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和维权工 作.企业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为工会 正常开展工作创造 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要不断完善工会维权机制. 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广泛开展 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维权活动. 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级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3.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力度.要把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农民工 作为弱势群体,在仲裁和诉讼中很难做到平等地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他们提供必 要的法律援助具有十分特殊和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一些地方组织律师,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及社会组织人员,针对农民工发生几率较高的工伤赔偿,劳资纠纷, 交通事故等案件,开展多种形式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不少 地方为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专门设立了"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 "咨询投诉站"等,方便农民工来访,咨询并及时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现在的主 要问题是,随着农民工维权意识的增强,请求法律援助的农民工越来越多,造成 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普遍不足.为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可考虑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用于为农民工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普法教育等开支,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 农民工维权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4.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有关司法程序.现在,老百姓打官司难,农民工打官 司更是难上加难.要改革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避免农民工因耗不起时间,精 力而被迫放弃仲裁权利.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劳动纠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要优先处理,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适当减,缓, 免仲裁费,诉讼费.考虑到中国转型时期劳动关 系复杂多样,劳动争议案例繁 多,农民工维权问题突出,司法"门槛"过高且承载能力有限等因素,建议:一 是总结推广广东等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做法,由 "一裁两审"改变为"一 裁一审"或"两裁终审","或裁或审";二是借鉴德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 立法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设立专门的劳动保障法庭,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方便, 快捷的司法支持.

5.加强对农民工维权的舆论监督.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反映农民工心声,维护农 民工合法权益,也是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责.新闻媒体既要宣传好党和政府有关农 民工的方针政策,又要反映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 针,又要敢于及时披 露,报道典型案(事)件,为全社会关注农民工这个弱势 群体,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关于农民工户籍管理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措施,包括实行"农转非" 政策,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改革和完善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推进小城镇户 籍 管理制度改革,调整城市户口迁移政策等,严格的户籍制度也有所松动,有 的制度如粮油定量供应制度等在改革中被逐步取消.198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 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及 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应准 予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户口.1997年国务院批转 下发了公安部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01年又批转下发了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 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 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近年来,河北,辽 宁,江苏,福建,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地在执行国家有关户

籍管理制度改革政 策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又出台了进一步改革措施,包 括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称居民户口;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 本落户条件,放宽进城落户限制等.各地的改革总的 看进展顺利,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现行的 户籍制度,在建国后的一定时期内曾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随着改革 开放的不断深入,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和矛盾也日益显露出来.主要是,实 行二元户籍登记管理的做法,人为分割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户口迁移限制过多, 难以满足公民正常迁移的需要,也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不利于经济 增长和城市化进 程,也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还有多种社会福利待遇和社会管 理功能被不合理地附加在户口上,不仅使户籍管理失去了本来意义,也制约了户 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 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解 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目前,国家有关部门, 有关方面经过长期深

入研究,已大致形成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 口登记管理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实 行暂住人口居住登记簿制度;完善居民身份证制度,逐步实现从户口登记向人口 登记的转变.应从中国国情出发,在国家整个户籍制度改革目标,原 则和政策 大框架内,逐步地,有条件地,分类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 题. 1.地(市)级以下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可考虑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从

中国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看,全面推进地(市)级以下中小城市和小城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实际上,各类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多年来一 直居住,生活着大量非本地常住户口公民,包括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应适当 放宽他们的落户条件. 2.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等大城市,可考虑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 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具体的准入条件,可由各城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对已在城 市购买产权房的农民工,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 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 3.积极推进配套改革,逐步分离附着在户籍上的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公 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功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必须配套进行,逐步弱化直至最后剥 离城市户口的附加利益,使劳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分配,社会保障等与户口 脱钩,让农民工平等享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五,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

进城务工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但从长远和各地实际情况看,在促 进农民跨地区转移的同时,还必须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 劳动力就地转移.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有以下好处:一是更容易被农民接受. 农民在乡村有亲属,土地和社会人际关系的联系,在这种熟人社会里,他们在思 想理念,社会价值,主体意识等方面比较一致,相互融合,沟通,交流比较容易. 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不改变农民就业的基本文化背景,不改变农民的基本生活 方式,对农民来讲,转移的风险较小.因此,农民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的转 移,首先考虑的是就地转移.二是符合相当一部分农户兼业性的特点.从农业中 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大部分都不会完全离开农业.大量的农民亦工亦农,兼业务 农,将是今后相当长时期的一个重要趋势.从发达国家情况看,即使实现工业化 以后,兼业农户仍然在农户总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地转 移,可以充分利用农闲时间从事二,三产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在中国一些经 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兼业农户已占了很大比重.如山东青岛,烟台,威海三市, 2004年农村兼业户比重分别为57.9%,66.4%,78.4%.这种"离土不离乡" 的就地转移,既增加了农村劳动力就业,又促进了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从 而带动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形成一个不断发展的良性循环,推动城乡统 筹发展和就业.三是有利于降低转移成本.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可以 避免远距离,跨区域的流动就业,减缓交通压力,节省来往的费用,降低消费性 支出.据调查,2004年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当地务工的农民工月均收入结 余分别为494元,487元和450元,而中部,西部地区农民工在东部地区的月均 收入结余分别是416元和401元,明显低于在本地区务工的月平均结余.四是有 利于区域平衡发展,避免"大城市病".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农村人口向城市转 移过快过于集中,出现了"大城市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农村劳动力就 地转移,可以促进人口和产业的合理布局,避免各种资源过度地集中于少数地区 和大城市.

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基本思路是,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农村二, 三产业,发展县域经济,从多方面为农民就地转移创造就业机会.具体措施如下: 1.对县域产业进行合理定位,发展特色经济扩大转移就业.国家和省(区,市) 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县域经济发展问题,加强对县 域经济 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县一级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好 县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积极探索发展县域特色经济.充分利用当地的区位, 资源,人文等优势,经营强项,弘扬特色,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把比较 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依靠特色提升核心竞争力.合理开发农林,特产,矿产, 旅游等各种资源和产业,一村一品,一镇一品,拉长产业链,形成小企业大群体 的块状经济,把地方特色产品打造成精品,走向国内外市场.搞好城乡产业融合. 统 一衔接县域内工农商贸布局,产业发展,生态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行 业性规划,突出特色,优化一,二,三产业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发 展关联度 高的优势产业集群,促进城乡产业优势互补的一体化发展.做大做强 县域支柱产业.支持县域突出抓好主导产业,打破行政区划界限,集中连片布局, 推动资产重组,提高县域产业聚集度,逐步形成专业化生产,特色化经营,社会 化分工协作的县域经济发展格局. 2.重视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大力发展资源开发,农 副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玩具鞋帽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合理引导农牧民 进镇入 区,发展餐饮,商贸,旅游,交通运输等服务业.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 改造传统服务业,发展现代物流,社区服务等新兴产业,提高服务业发展水 平. 进一步培育发展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中介服务.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和旅游 业,促进关联产业发展.要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型的个体私营经济,乡镇企业加 快发展,优化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尤其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相对薄弱,要 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老企业重组改造,城乡联合,东西合作,招商引 资, 外出务工者返乡创业等多种方式,促进乡镇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通过积极引导东部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实现产业梯度布局和发展;中 西部地区 要创造好的产业转移环境,降低产业转移成本,主动承接产业转移, 带动本地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快速崛起,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 3.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发展农产品加工为主线,将农 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环节有机联系起来,拉长产业链条,并带动农产品的分 级,包装,储藏保鲜,交通运输,商业,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是增加农民就业 的有效途径.在产业化经营链条上就业的农民,已不再是脸朝黄土背朝天, 日 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民,而是新的农业产业工人.2004年,全国农业产业化 经营组织吸纳的就业人数达3300万人,同时,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还带动农 户 7200多万户,有效减缓了农村的就业压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一要进一步 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加快龙头企业的技术进步,增加人力资本投入,提高企业的 科技含量和员工素质,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 使农民共享工业利润.

鼓励龙头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与联合,扩大企业规模, 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引 进国际先进的技术,工艺和配方,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二要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 加工.农产品加工业的延伸过程,本身是创造就业岗位的过程;农产品加工程 度 越深,创造的就业机会就越多.研究编制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产 品加工重大技术的攻关和推广,组织好农产品加工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制定完 善扶持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设备工艺改造,建立研发机构和检测检验体系, 质量标准体系. 4.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这是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城乡就业压力的 现实有效途径,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目前,乡镇企业, 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县域经济的主体,是县域内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主要载体, 也是县域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潜力所在.要把发展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等非 公有 制经济作为县域经济的主要增长点,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制约乡镇企业,非公 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稳步推进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积极支持,正 确引导,总结经验,逐步规范的方针,引导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和现代企业制度.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改造,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乡镇

企业产权归属,并依法保护乡镇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 境.要认真 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 干意见》落到实处,抓紧清理与意见精神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和政策,积极研究和 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 5.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加快发展小城镇.县城和中心城镇是县域产业汇集地, 是县域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基地,是农民工回乡创业的首选之 地.要 把加快小城镇发展作为一项大战略,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充分发挥小城 镇对县域经济发展和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带动作用.一是搞好县域内城 镇体系规划,逐步形成以县城为中心,中心镇,一般集镇和中心村之间相互协调 发展的城镇村空间布局.集中抓好县城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县城 的集聚和辐射功能.按照统一规划,整合项目,综合配套,整体推进的要求,启 动和推进乡村建设改造工程.以县为单位对村镇建设统一规划,形成合理的建设 布局;对国家现有各部门分散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进行整合,发挥综合 效益;规划区内的供电,道路,上下水管线,有线电视等统筹规划设计,项目配 套建设.二是 突出发展小城镇经济,为吸纳人口和解决就业提供产业支撑.把 发展乡镇企业与建设小城镇有机结合,促进乡镇企业向有条件的小城镇集中.在 进行小城镇建设规划时,合理规划工业园区,保证必要的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 业建设用地.研究探索实行新的土地供应,使用办法,本区域内的乡镇企业,集 体,个人或合股投资兴办的企业,使用该区域小城镇规划区内工业园区的土地, 可以不征为国有,保留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降低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的成本. 6.完善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县域经济的发展,应主要通过改革,创新县

域发展机制,激发县域发展活力,挖掘县域发展潜力.但对多数经济欠发达的县 而言,自身资本积累的能力不足,缺少自我发展的能力,要实现经济快速发展, 国家的政策扶持是必需的.一是尽快改变县及县以下基础设施缺少规划,无序建 设,缺少资金,无力建设的状况.把县及县以下市政工程,县乡道路,供电,农

村改水,工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工程,纳入城镇基本建设范畴统一规划.应 适当调整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和国债投资的结构和投向,向县域,特别是中部人口 稠密的农业大县倾斜.可以研究适当提高增值税县级留成比例,这将有利于增加 县级 政府的财力,极大地调动县域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还应明确国有商业银行 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责任,增加信贷规模,开发适应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县域 经济特点的 信贷品种,并通过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给予财政贴息等, 切实解决企业贷款难问题.二是实行有差别的建设用地政策,在不突破国家 建设用地计划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县域经发展用地指标.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 土地和资本,技术的结合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大城市和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人均占有土地数量少,人地矛盾突出,必须严格控制土地占用规模.中西部县域 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经济欠发达.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大局考虑,合理调整用 地结构,适当增加中西 部地区县域经济发展用地指标,这是国家对这些地区县 域经济发展的最大支持. 7.扩大县级政府调控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县级政府对县域经济发展承担不可替代 的组织,协调职能,其对资源调控能力的强弱,对县域经济发展有直接影响.20 世纪80年代中后期实行的市管县体制,对加快城市发展发挥了明显的作用.但 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市级政府的市本位倾向日趋明显,县域财富以及农村资源 过度向城市集中,市级政府的工作安排,财政支出的重点日趋集中在市本级,不 利于县域经济的发展.因此,要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理 顺 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一是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支 持力度.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和资金 使用效益.三是实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还要妥善处理行政执法处罚部门垂 直管理与发挥县级政府综合协调职能的关系,既要保证这些职能部门独立行使行 政执法和处罚职能,又要保持县级政府机构和职能的基本完整.要继续积极推进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县级公共财力建设.中国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由1995 年的10.7%提高到2004年的19.26%,中央和省级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 比重大为提高,调控经济的能力明显增强.但县级财政普遍存在较大的收支缺口, 全国相当一部分财政困难的县不能正常发放工资.应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称的原 则,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特别要增强中西部地区财政保障能力. 总之,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将有效增加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的数量, 缓解向大城市转移就业的压力.这种县域内的转移就业又能够产生多种消费需 求,拉动县域经济较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发展,又可以创造更多非农就业机会, 带动更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从而形成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就业增加促进 经济更快发展的良性循环.

六,加强和改善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

大量农民工源源不断进城就业,居住和生活的历史性变化,使各级政府特别是作 为农民工流入地的城市政府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迎接这 些新市民,加强和改善对他们的公共管理与服务,是城市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按城乡分割的方式分别实施管理,城市政府的 管理体系主要按城市户籍人口的规模和分布进行设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口 特别是劳动力跨地区,跨城乡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东部发达地区一些城市劳动 力和居民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有的流入农民工人数甚至超过原有户籍人口. 进 城农民工与拥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工作和生活在"同一蓝天下",共同创造了大量 财富,提供了大量税收,却因为不具备城市户口,而不能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 产品和服务方面得到"市民待遇",出现"一城两制"的局面.这表明,城市政 府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管理方法,很不适 应新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不适应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的时代潮流,不适应建 设和谐社会的要求.需要下大力气,从多方面着手,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管理 与服务工作. 1.切实转变城市政府的管理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城市政 府必须转变管理理念,由过去主要面向和管理户籍人口,转变到同时面向和管理 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成为包括进城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居民的政府;由排斥,防 范,管制农民工及其家属,转变到公平地为其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寓管理于服务 之中,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和居民的服务型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农民工和其他城 市居民一样,既是生产要素,也是生活主体,消费主体;他们既有生理,物质方 面的需要,也有精神,文化方面的需要,还有政治上当家作主的需要.城市政府 在谋划发展战略,设定人均GDP 目标,规划公用设施布局,确定财政支出和公 共服务规模,制定土地利用和住房建设计划等各个方面,都要将农民工纳入,关 注他们的利益,全面,综合地考虑农民工在城市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是加强和 改善对农民工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前提. 2.不断创新农民工管理体制.现有的农民工管理体制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在 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实行的是"双重管理",造成职责划分不清和实 际上的 管理真空;二是在流入地的城市内部,把农民工作为流动人口,由公安部门牵头, 劳动,人口计生,教育等部门参与,实行与户籍人口不同的以治安管理为主的管 理模式.今后在创新管理体制方面,一方面要按照便利和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目 标,建立以流入地为主,以流出地作补充的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新体制;另一方面, 在流入城市,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综合协调新机制,使政府各部门在研究 农民工政策,布置和部署农民工工作,解决农民工面临的问题等方面,能够各尽 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近几年,鉴于农民工进城就业,居住和生活不仅涉 及发展和改革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安部门,还涉及教育,卫生,计划 生育,交通,城市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等多个部门,一些流入地政府为加强 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并避免政出多门,互相牵制,推诿扯皮等现象,在建立

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有的建立了由政府领导参 加和主持的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有的在政府综合部门设立了具体负责农民工综 合协调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从而为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了组 织保障,其经验值得其他城市借鉴.而一些流出地政府针对农民工短期季节性流 动及长期双向流动比较普遍的情况,通过实施农民工外出前职业培训,免费向农 民工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加强农民工有组织输出,维护外出农民工土地权益,做 好"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工作和"留守老人"的救济救助工作等方式,在加强

和改善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方面发挥了必不可少的补充作用,其经验也值得其 他流出地借鉴. 在调研中,有些地方和专家提出,国外许多已经完成工业化,城市化的国家,仍 然设立移民局研究和管理流动人口问题,中国面对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也应设 立专门机构来管理.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3.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在大量农民工进城就业,居住和生活的背景下,城 市公共管理和服务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更显突出.近几年,各地按照中央的统一部 署,取消或简化了针对农民工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了一些涉及农民工的收费项 目,免收了一些涉及农民务工的收费,降低了一些涉及农民务工的收费标准,加 强了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这些措施深受广大农民工的欢迎,但提高公共服务 能力仍然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一要加大城市各类公用设施建设力度和各种 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为各类公用设施公平向农民工开放,各种公共服务覆盖到 所有常住人口提供保障.二要调整城市公共财政开支结构,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 服务覆盖到农民工所增加的开支,在财政支出中要有所反映,相关政府资金不能 缺位.一些政府部门在加强对农民工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使用更多的人力 物力而增加的费用,也要由政府财政提供保障.三要在出台公共政策时充分考虑 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制定和调整任何一项公共政策,不仅要体现党和政 府对农民工的关怀,也要使农民工得到平等待遇和经济实惠.如对农民工反映强 烈的春运期间车票涨价问题,有专家测算,一个春节往返,全国农民工因车票涨 价就多支出100 亿元.他们建议每年给农民工一次往返探亲半价车票的待遇, 引导农民工错开春节,选择农忙季节和其他节日返乡.这也可以合理调峰. 4.充分发挥社区在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城市社区在中国城市管理 体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努力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使 之成为政府各部门对农民工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接口,民政,人口计生,劳动, 教育,文化,卫生,治安等方面的公共服务都要依托社区,落实到包括农民工在 内的每一个社区成员.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使之成为促进农 民工与城市原有居民平等相处的熔炉,加速农民工融入城市并成为新市民的桥 梁,避免农民工边缘化的"生活共同体".特别要通过赋予农民工在社区这一基 层自治组织中平等的成员资格,促进其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以及进行自我管理和 服务,增强其作为社区主人的意识和活力,培育其互信互助,共存发展,团结合 作的社区精神.浙江省依托城市社区,对农民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

农民工社会保障调研范文第3篇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139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3996万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2143万人。中国进城农民工数量已经超过了2亿人,在这2亿人的背后,有7000多万他们的孩子,这其中包括跟随父母在他乡的,1400多万随迁子女。5800多万留守儿童,其中4000多万年龄是在14周岁以下,有8个城镇儿童当中就有一个是流动儿童,在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则是每3个儿童当中就有一个是流动儿童。

2010年农民工月均收入1690元,6329万农民工有工伤保险,80%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镇公办中小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中新网报道)

到“十一五”末,我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农民工在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其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权益保障也取得长足进展。2010年,农民工月均收入达1690元,比2005年的875元增长近一倍。

“十一五”期间,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法规逐步建立。中央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从解决农民工面临的最紧迫、最直接、最重要的问题入手,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大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制保障力度。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1 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改善,培训力度加大,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社保工作取得突破。到2010年末,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7%。2005年底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分别为1252万人、489万人,2006年底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417万人;到2010年底,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保险人数分别达3284万人、4583万人、6329万人、1990万人。

针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目前我国已有80%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镇公办中小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及其适龄子女免费免疫接种工作全面展开。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二五”时期,将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更多农民工实现稳定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农民工技能素质;加强社会保障,提高农民工参保率和保障水平;加强执法监察,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加强制度保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

接下来,我们将从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和医疗保障三个方面展开对新生代农民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这三类农民工子女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新生代农民工

新生代农民工系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虽然他们在广义上属于农民工子女的范畴,但是其自身也拥有农民的身份。而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前面已经有老师和同学对此做了研究探讨,所以在此我们就不再作讨论。

留守儿童 定义:

留守儿童(the "left-behind" children),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

总体现状:

2 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普遍处于“生活上缺人照应、行为上缺人管教、学习上缺人辅导”的“三缺”状态。父母出去务工给留守儿童带来的诸如心理关怀缺失,情感发育不良;脱离父母监护,安全隐患凸显;智力发展滞后,学习成绩不佳;缺乏家庭管教,日常行为不良等问题。

具体问题及解决方案

生活保障——

在总体现状中已经提到,在生活中,留守儿童普遍缺乏有效和有质量的监护,缺人照应,缺少管教和关爱,其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生活方面,由于委托监护不力,留守儿童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胁,留守儿童被狗咬伤、烧伤、发生车祸的事件时有发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心理方面,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大部分父母和自己的孩子一年只有几天相处的时间,有的甚至几年才能见到一次,农村留守儿童长期处于缺乏父母双亲正常关爱的状态,在日常生活中缺少倾诉对象,时常会感受到人间的冷漠,孤独感十分强烈,造成儿童心理出现障碍扭曲,甚至有自杀倾向。如安徽太湖12岁五年级学生章杨宇祠堂边自缢身亡,遗书中,他留下了让所有人都刻骨铭心的一句话:“你们(指父母)每次离开我都很伤心,这也是我自杀的原因„„”。或者由于过度溺爱放纵,重养轻教,导致孩子无故旷课、夜不归宿、接触社会不良分子等。 针对这种状况,我们认为首先要建立健全“留守儿童监护制度”。

第一,我国应当从法律上建立亲权监护制度。首先我国应当建立具体的亲权制度,将其与现行的监护制度区分开来,明确作为亲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作为监护人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当发生监护权转移时,作为亲权人的父母又应当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因为监护是亲权的延长,监护最初的设立源于亲权,如果单纯的进行监护权转移,而简单的将亲权和监护权混为一谈或者忽略亲权,那么这样的监护可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对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接受正规教育方面来说作用并不大。因此必须建立具体的亲权亲权法律法规,以此确定亲权人和受托监护人各自的职责才能保证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二,明确规定委托监护人的资格标准。在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监护已成为必然趋势的情况下,加强委托监护的管理就成为了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一个较为符合实际情况的主要途径在进行委托监护之前,首先我们必须确定其是否具有委托监护的资格。我国与此相关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受托监护人品行、心理健康、文化水平以及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在生活以外的联系状况这些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首先应该在法律方面明确委托监护人的资格标准,为留守儿童监护人在选择委托监护时能够确定受托人是否具有委托监护的资格。另外应当建立委托监护人资格审核制度,可以由原籍地政府建立专项管理部门,在留守儿童监护人 3 进行为委托监护时,决定受托人之后应首先向此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受托人的必要证件和相关信息,如果受托人不在留守儿童原籍地的,此部门应与受托人原籍地部门进行联系,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委托监护。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对委托监护人的管理,为保证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提供重要的保障。

第三,明确委托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法律不仅没有明确委托监护资格,而且对委托监护的内容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委托监护人往往对自己的委托监护时的职责并不明确,特别是在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或者缺乏监护意愿时,对留守儿童的监护程度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应该完善与此相关的法律。此外我国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了委托监护人若干的职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2条的规定,但是只强调了委托监护人应付的法律责任,并没有保障委托监护人的条款,如前文提到的拒绝、辞退监护权、报酬请求权等。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合同法》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委托监护人的职责,保障其合法权益。特别是报酬请求权方面,如能合理的明确委托见人进行委托监护的报酬,则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积极性,进而保证留守儿童能获得应有的监护。

第四,完善监护监督制度。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不仅要强对他们监护的要求的管理,而且要建立一套长期有效的机制来保证监护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机关部门进行管理,我们认为应该以基层政府建立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为主,以村委会,学校监督为辅。首先相关部门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为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和被委托监护人提供咨询。定期组织留守儿童开展座谈,了解情况。对留守儿童监护人和被委托监护人的监护活动进行监督,并不定期进行家访抽,查发现有损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应责令其整改或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村委会方面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留守儿童家庭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学校方面要组织专门人员定期与在校留守儿童进行座谈交流。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通过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希望能够达到的最基本的目标就是:

一、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二、留守儿童生活经费的来源、管理及使用可以得到有效监管。

三、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能够受到高度重视。

教育保障——

据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情况显示,2005年中国流动人口约15亿人,18岁以下随父母流动的儿童2000万人,留守在农村的也有2000万人,这一数字约占全国农村儿童总数的8%。而在重庆、江西、四川等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全部儿童中所占比例达到20%左右。这些儿童中很大部分已进入学龄;在甘肃、河北、江苏等省开展的调查表明,留守儿童在农村学龄儿童中所占比例高达477%。

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已达2000万人,并呈继续增长的趋势。在一些农村

4 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已高达18%~22%。

据调查发现,留守子女缺少家庭教育,其成绩不容乐观。根据有关资料,江西省于都县黄泥小学243名留守学生中,学习成绩较好、品行较端正的只有32人,占留守学生的13%,学习成绩和品行一般的有112人,占46%,成绩较差和有劣迹的99人,占41%。四川省仁寿县一个乡镇中心小学五年级的留守学生中,有45%的学习成绩较差,42%的学生成绩中等偏下,10%的学生学习成绩较好,仅有3%的学生成绩优秀。

另外,留守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辍学现象也时有发生,即便坚持到初中毕业的留守儿童中,能够顺利升学继续深造的人数在总人数的比例较之普通儿童的要低得多。

针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按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帮助和督促留守儿童完成学业。同时,学校应给予留守儿童特殊关照,成立专门负责留守儿童在校事务的组织机构,定期安排专门人员调查了解学校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将各学校留守儿童的辍学率、升学率纳入其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在现实中也有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典型措施:

(一)寄宿制

典型实践:江苏省沭阳县推行寄宿制办学模式,作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主要措施。该县通过试点探索经验后,在全县推广寄宿制办学模式。2003年以来,全县投入资金12亿元新扩建校园、扩建校舍,改造和新建学生餐厅、学生宿舍,大大改善了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教育局陆续出台了中小学寄宿学生管理意见、中小学安全管理制度和中小学安全应急预案,对寄宿制学校的食堂卫生、宿舍安全、教育教学、接送学生车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强化养成教育,建立留守儿童管理体系。县教育主管部门成立了关心留守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县中小学建立了留守儿童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及时跟踪变动情况。建立家长代管制度,发动教干、教师、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其他学生与留守儿童结对。严格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家庭困难的留守儿童实行学杂费全免、书本费减免。在各校设置了热线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方便家长与孩子的沟通交流。

措施评析:寄宿制学校是目前各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难题的主要方案,也是比较有效的补救措施。寄宿制学校模式的优势在于帮助留守儿童改善生活照顾、促进个性发展、提高学习成绩、改变辍学倾向、培养道德情感和提高社交技能。其弱势在于缺乏相关的收费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政策支持,学校将随时面临以“乱收费”名义被投诉,或者因发生安全事故而承担责任。

(二)代理家长制

典型实践:作为“全国暨重庆市农村留守儿童示范家长学校”,重庆市南川县鸣玉中学的“代理家长制”正在全国推广。其具体做法是成立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库,每学期对其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在自愿原则下,倡议和发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村社干部、有帮扶能力的共产党员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做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代理家长必须按照“三知、三多、三沟通”的家长职责和“五个一”的具体要求,主动履行家长义务,正确引导孩子成长。“三知”即知道留守儿童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和学习情况;“三多”即多与留守儿童谈心沟通,多参加学校学生集体活动,多到其家中走访;“三沟通”即定期与留守儿童父母、托管人、老师联系沟通;“五个一”即每周与留守儿童联系交流、辅导作业一次;每月与留守儿童父母、任课教师、托管人联系一次;每隔两月到留守儿童家中走访一次;每学期初制定一份帮扶计划书;每学期末撰写一份帮扶工作总结或教育经验文章。

(三)留守小队模式

典型实践:安徽省肥东县的“留守小队”模式已被国家11个部委倡导在全国推广的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模式之一,这是一种注重发挥农村留守儿童自我教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解决措施。其主要做法,一是组建少先队校外留守小队;二是为每个留守小队聘请1名少先队辅导员或志愿辅导员;三是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留守小队活动。肥东县团委、少工委在全县36个乡镇100多所学校进行试点,成立“留守小队”1100多支,依托少先队和学校的支持,每个“留守小队”都配备了专门的辅导员,90%以上的留守孩子都参与到“留守小队”的组织活动中。

(四)留守儿童之家

典型实践:重庆市南川县部分小学设立“留守儿童之家”,由教职工担任代理家长,由“家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委员会设立“大家庭”和“小家庭”,“小家庭”由留守儿童所在学段留守儿童组成。“大家庭”按家务性质划分管理线,设总代理家长管理下的住宿、生活、学习、活动、物质等分项代理家长,分项代理家长组织人员对留守儿童需要代理的相应事物进行管理和研究。“小家庭”以学段划分管理线,由总代理家长管理学段代理家长,再由学段代理家长组织人员代理留守儿童各方面的事务。“大家庭”和“小家庭”分工合作,保证留守儿童“能住、住好”“吃饱、吃好”“能学、学好”;并负责管理留守儿童走亲访友、待人接物、调节心理、避暑防寒、购买物品等。

(五)留守儿童家长学校

典型实践:四川省妇联积极推动建立“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向“四老”(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传授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帮助他们更好地承担起教养孩子的责任。逢年过节时,利用留守儿童的父母返乡之机对其进行集中培训。四川省还由点到面,建立起“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研究示范基地”。

(六)民警介入保护

典型实践:四川省广安市警方在推行农村警务体制改革时,制订了民警直接介入保护留守儿童的措施。把警务室建到了家门口。在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中,四新警务室探索出一套“三查、四有、五定期”的留守儿童管理机制。“三查”即查网吧、游戏厅内有无留守儿童;查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有无留守儿童;查混迹街面的人群中有无留守儿童。“四有”就是有留守儿童家长花名册、家庭住址、学校班级;有留守儿童家长在外务工的联系方式、地址;有留守儿童老师、所在村组干部的联系方式、地址;有留守儿童在家监护人或亲友联系方式、地址。民警还定期和留守儿童家长通信、通电话;定期到学校了解留守儿童在校表现情况;定期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在家的监护人、亲友和村组干部,了解留守儿童各方面情况;定期到留守儿童家中开展帮扶活动。

医疗保障——

在我国特别是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农村,医疗设施缺乏,医疗体系很不健全,而且长久以来农民普遍缺乏医保和医疗健康意识。由此对留守儿童医疗方面造成的影响是:

一、留守儿童在患病时就医困难、医药费用高昂,

二、在日常生活中医疗保健不到位,疾病预防难以实现,

三、受封建迷信和邪教学说的蛊惑,出现病时乱投医、乱用药现象。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主张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为基础,针对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况制定这些针对性的措施和政策。例如,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强对基层医疗体系建设的投入,在进一步完善市(区)一级医院硬件建设的同时,使每个基层行政村都配置一所医疗设施较为健全,医生资质合格的村级医院卫生所,定期为留守儿童提供免费常规体检服务;市区级综合医院每一年至少要为留守儿童做一次全面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反馈给监护人和村委会,预防与诊治结合,努力实现常见病“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市”。

6 同时,各级卫生部门、村两委,也要做好医疗卫生的宣传工作。提高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医疗保健意识,坚决抵制封建迷信和邪教歪理学说的泛滥。

流动儿童

定义:流动儿童是指随同农民工一同入城生活和学习的农村户籍儿童。

总体状况:

流动儿童父母的学历普遍较低,居住和卫生条件较差,流动儿童生活学习环境不尽人意,孩子甚至连做作业必须的桌椅也没有。大部分流动儿童课余时间在家里,没有参加各类兴趣培训班,也缺少课外书籍。他们虽然身居城市,但由于与城市孩子的生活差距和不平等,使他们始终处于城市边缘。多数孩子感到受压抑、被歧视,认为城里人看不起他们。不少孩子自卑心理较重,自我保护、封闭意识过强,行为拘谨,性格内向,不愿与人交往。

具体问题解决方法

生活保障——

流动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通常都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他们大部分时间都在工作,因此无法给予流动儿童充分细致的照顾,更无法提供优越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环境,甚至连人身财产安全也存在隐患。因此,我们的态度首先是不赞成农民工让其子女随迁。当然,前提是我们的留守儿童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健全。其次,面对农民工随迁子女这一社会现象因种种原因不可避免的现实,我们主张建立城市农民工子女社区保护体制,促进流动儿童全面融入城市。

具体措施:

一, 完善国家的法规政策,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加大 政 府 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首先要加强舆论宣传。特别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外出务工家长对子女成长的监护责任和教育责任,引导他们正确处理打工致富与子女教育的关系。同时要组织机关干部、社会热心人士与农民工子女结对子,让富有爱心、责任心的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父母的角色,引导他们成长。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管整治,为农民工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要加强社工队伍建设。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社区工作者主要任务是从事对农民工子女家庭教育的指导,协助学校和社区办好寄宿制学校帮助疏通学校与监护人、家长的联系渠道,建立起农民工子女的学校、家庭和社区的教育、关爱及监督体系,为农民工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鉴于目前国内关于“农民工子女”的研究还不够系统深人,要稳定研究队伍,加大研究力度。

三、城市管理及公共安全部门要加强农民工聚集区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农民工及其子女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为他们提供一个整洁、安全、卫生、和谐的生活环境。

7 教育保障——

城市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难,就学环境差的问题是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

一、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现状

1、受教育机会不平等

受教育机会是衡量教育是否平等的重要指标,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机会具体反映在农 民工子女的就学渠道等方面。他们的就学渠道主要有:第一,在公立中小学借读。 第二, 就读于流出地政府在流入地所办的学校。第三, 进入民助公立(或公助私立)学校学习。第 四,就读于民工子弟学校。第五,在家乡学校接受教育。抽样调查显示有65% 的适龄儿童 在家乡接受教育,他们的父母亲一方或双方不在身边,处在教育的边缘地位。 第六,部分 农民工子女失学或辍学。

2、就学过程不平等

第一 ,与城市孩子同处一校的农民工子女,由于户籍的限制,必须比城市孩子多缴纳 高昂的赞助费和借读费,尽管他们生活的经济条件比城市孩子要低很多。接受农民工子女的 城市公立学校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类是城市中基础薄弱的学校,二是城郊的乡镇学校。 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经常是“插班”或者是被‘单独编班”。由于户口不在当地, 经济条件薄弱,常被公办学校的城市学生排斥;由于父母工作流动性大,学校有时会疏于管 理;由于没有学籍,成绩因此不计入教学考评,甚至无机会参加学校或当地各级政府举办的 各种活动,以及“三好学生”的评选和一些体育竞赛;部分教师素质不高,往往歧视农民工 子女学生,甚至剥夺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由于资金短缺,且不少学校办学以赢利为目的,办学条件被 降到最低,因此存在很多问题,如教学设备奇缺、管理水平低、师资力量弱以及存在安全方 面的 隐患等。所以农民工子女尽管有学可上,享受的依然是比公办学校低得多的待遇;而且 当地教 育主管部门还有比较严重的城市本位观念,不但不落实国家的政策,对这些学校进行财政补 贴,改善教学环境,反而以地区、部门利益为重,动辄以办学规模太小、条件太差等不合规 范为理由将学校关闭,不给予其合法的办学地位,全然不顾流离失所的学生。

三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的原因

1、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曾以“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形式把中国公民分成身份不同的 两大类别,蜂拥入城的农民工居住在城市,户籍却仍是在农村。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应 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农民工子女在流动的同时,教育资金并没有随之流转,从而致使处于流 入地的农民工子女享受不了流出地政府的教育财政补贴,也没有资格享受流入地政府的优待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 学,可依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收取借读费”,显示国家政策赋予流入地学校收取农民工子女 的借读费和赞助费的权利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因此在流入地城市就学的农民工子女,必 须比城市孩子多支付高昂的借读费和赞助费。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现 行户籍制度与人口流动需求不相适应的结果。

2、义务教育制度的过度分权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过度分权。《义务教育法 》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第十二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 保证。这个教育法则明确了流入地政府对流动人口学龄儿童的入学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作 为城市边缘人口,农民工子女无法享受流出地政府带给他们的教育补助。因此,义务教育 的过度分权是造成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主要原因。

3、农民工经济收入低

在我国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运输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农民 工占到从业人员的半数以上,人数超过一亿。作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经济社 会 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理应得到公平、公正待遇,但农民工却经常遭遇工资偏低或拖欠的不公 正待遇,收入普遍微薄。他们大部分居住在城市郊区,生活在城市贫困线以下,城市学校尤 其 是公办学校昂贵的求学成本,使他们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再加上额外的赞助费和借读费 ,他们只能“望学兴叹”,这是导致他们子女上学难的直接动因。

4、农民工家庭的流动性大,社会交往面窄

农民工居住空间狭窄,条件较差,孩子没有安静的学习空间;农民工子女尽管生活在广 阔的城市空间,他们实际却只拥有狭隘的生活空间,这与乡村社会中频繁的互动行为形成鲜 明对比;经常随同父母一起流动使适龄儿童的正常学习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甚至造成了阶 段性辍学,影响教育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在客观层面上拉大了与其他儿童的教育差距,进一 步加剧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弱势地位。

四、解决对策

1、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吻合的户籍制度,逐步削弱户籍制的身份定位功能,解除教育 体制与户籍制度挂钩的传统模式。

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 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 户口, 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 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 籍制度,打破户籍制度壁垒,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降低 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的门槛,创造有利于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获得较多的向“上”流动的 机会。同时配套改革与户籍制度直接相关的制度,淡化包括劳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分配 、 社会保障等政策规定中对户口的特殊要求, 逐步剥离在“城市户口”这一身份标签上附着 的一系列不合理的社会福利, 实现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主体平等。

2、调整现有义务教育格局,合理配置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完善社会捐赠机制,多渠道 筹措教育经费。

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由“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调整 到“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 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的体制上来,全方位 地把农民工子女教育从体制外纳入到体制内。解决的渠道应该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教育为 辅,调整现有教育资源的分布,实现现有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建立健全捐赠机制,完善 捐赠立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让有爱心的先富者,将一部分财富通过慈善事业投 入教育,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农民工使企业获得利润,政府增加了税收,因此,还可以通 过适当的方式,让用工企业分担农民工子女的部分教育费用,并安排一部分城市教育附加费 用于农民工子女教育。

3、消除法律上的歧视。

按照联合国《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的规定,教育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 、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 惠受教育者的行为。上面提到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从法理上讲,明显存在对 流动少年儿童的歧视性条款,造成了流动儿童在选择受教育权、缴费、享受教学资源等方面 与流入地儿童的不平等。现行的一些教育法律规范中也出现 9 了诸如“农民工子弟学校”、“ 附属教学班(组)”、“借读费”、“临时学籍”等内容,实际上是将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子女 隔离开来进行教育。这些做法在形式上违反了《世界人权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等 许多国际人权法文件所确立的禁止歧视原则。所以应消除这些歧视性的条款和语言。同时政 府还应禁止城镇针对农民工制定各种不平等的政策或设定不平等的用工条件,尽可能为农民 提供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使他们有机会获得较好的工种和工资待遇。

4、协调疏导农民工的流动。

农民工的流动总的来说有一定的规律性,但对个体来说更多的是盲目性。任何城市的资 源都是有限的。所以政府还应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适当措施适度控制流动人口 的规模,如通过实施积极的区域政策,引导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向欠发 达地区转移,以实现发达地区的企业、欠发达地区以及农民工家庭三方共赢,这也是解决农 民工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根本途径之一。此外,还可以与欠发达地区联合建立用工信息 发布机制,引导农民工

医疗保障——

现阶段,我国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尚且非常突出,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医疗保障问题更是难以解决。

当前,我国看病难的症结,不是大医院不够,而是农村和社区卫生太弱。大型公立医院的盲目扩张,既造成了卫生资源使用的浪费,也挤占了有限的卫生投资,使“长腿更长,短腿更短”。因此,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而看病贵的症结在于药品价格虚高,医疗费用上涨过快,同时个人支付医药费的比利过高。

在流动儿童医疗保障方面我们给出了四点建议:

1·应加强政府向医疗事业的投资,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纳入城镇医保范围。农民工在进程务工时,首先到工作所在地的市县民政、社保部门进行临时户籍注册登记(在此要求劳动力输出地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注册程序),所有用工单位只准录用完成了临时户籍注册登记的农民工。然后,此类农民工及其子女将平等享受当地的医保政策和权利。 2·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对现有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公共性(公益性)和营利性进行划分。 3·增加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并将农民工聚居区医疗机构划分为公益性医疗机构,加大政府财政补贴 ,降低农民工及其子女医疗费用。

农民工社会保障调研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农民工 社会保障原因及影响 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引言......................... 3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概述................. 4

(一)农民工的定义....................... 4

(二)社会保障........................ 4

(三)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现状................ 4

(四)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4

1、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程度低........... 4

2、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 4

3、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法制化.................. 4

4、企业负担过重......................... 4

5、农民工参保意识低下 ..................... 4

(五)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5

三、农民工社保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意义................... 5

(一)解决社保问题的措施(政府、企业、个人)............. 5

1、政府的角度 ..................... 5

2、企业的角度 ..................... 5

3、个人的角度 ..................... 5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6

四、小结...................... 6

五、参考文献..................... 6

一、 引言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主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然而目前存在着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正视不足,关注不够,解决不好等一

系列的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去解决。本文站在客观的角度,深入分析中国农民工社保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及其带来的影响。提出适当的措施,旨在完善农民工社保,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概述

(一)农民工的定义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即农民工人,他们是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的生活工作在城市,离乡背井,为中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国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就业机会以及遇到其他事故面临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也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形式。社会保障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社会保障是由政府在社会范围内组织实施的。第二,社会保障的受益人为公民遇到生老病残失业等事故而亟待获得物质帮助者,这种收益是选择性的。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三 ) 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打破平均主义的格局。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自从建立以来,一直放在城镇居民,而随着农民工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导致目前中国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更甚者,绝大多数农民工面临失业、医疗难、教育费用高等基本生活问题。对社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中国许多农民工虽然可以自由进入城市打工,中国的户籍政策也进行了改革,但是农民工想要在城市拥有一席之地还是有很大的难度。目前,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工大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这部分人口占从业人员的比例逐年增长。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水平还比较的低。

2.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从目前社会才看,出外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很大一部分是年轻力壮的人,经济收入也不高,生活负担较大,无力支付社会保障费。并且,年轻人工作的流动性大,导致农民工未来的预期收入不稳定。同时社保费的缴纳与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相隔几十年,所以许多农民工“爱现近不爱社保”。

3.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法制化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以健全的法律为基础的。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改革探索阶段,虽然有着大量的临时性规定,但其标准不统一,缺少一个严格的法律体系,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推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

4.企业负担过重

长时间以来,我国的保障制度是和就业联系在一起的。目前,企业负担着占职工工资总额40%~50%的社会保险统筹费和住房公积金。中国经济还受到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发展不景气,使得企业负担加重。企业不愿在效益低下的同时负担农民工的社保。加上许多用工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忽视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故意违反国家政策,将他们长期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使得农民工社保存在很大缺口。

5.农民工参保意识低下

农民工来自农村,而由于我国原来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程度非常低,养老依靠子女和家庭,土地成了最低生活保障来源,缺乏或根本没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并且农民工长期生活在在农村没有受到维权等的相关教育,他们虽然到了城市,却远离城市主流社会,对社会保障制度了解甚少或几乎没有多少相关知识;

(五)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农民工入城之后,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都不能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这会严重打击农民工的生产积极性,他们的生活无法安定,工作也不能全心的投入,这就使得工作效率低下,影响生产和经济发展。农民工社保制度与城镇居民存在差距,对提倡社会的公平具有负面影响,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提高人民生活的幸福度。

农民工的生活没有保障,会严重抑制农民工的消费。在提倡扩大内需的今天,鼓励农民工消费是推动社会经济强而有力的动力之一。然而,中国农民工的预期收入不理想,社会不完善,使得农民工不敢积极的消费,不利于经济长久稳定发展。

三、农民工社保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意义

(一)解决社保问题的措施(政府、企业、个人)

1.政府的角度

1.建立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确保保障基金正常有序运转的基础。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社会的客观情况要求我们将社会保障体系尽快纳入法制轨道。特别针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我们更需要加强农民工社保制度的监管。

2.改善户籍制度

农民工在城市没有一个安定的居所,虽然国家已经放宽了户籍制度,但是仍有许多的弊端存在。要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彻底打破户籍制度的限制,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籍制度,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降低城市中各种就业门槛和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种种不合理的限制,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公平竞争,让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自由地流动和择业。

3.进一步拓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建立一个包容社会各领域,真正面向全社会、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的享受的对象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应该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例如我们要进一步放宽救济的条件,将社会福利制度化法律化,加快农村社保制度的建设等。同时,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要保持相互独立,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一系列保障农民工生活的政策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争取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覆盖人群。

4.发展农村经济,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

一般情况下,农民工要进入劳动力市场,需要跑到经济较为发展的大中城市。走进市场,才发现自己的知识结构、劳动技能与市场格格不入。政府要做好农民工与市场双向信息互动的引导工作,及时关注本地或外地企业的用人情况,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有效把劳动力安置出去。

2.企业的角度

1.企业要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执行,不逃避职责,认识到工人与企业是一体的,让农民工无后顾之忧。同时。企业要加强结构转型,适应宏观大背景经济状况,加强创新意识,树立自己的品牌,打造自己的王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企业要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意识低下,开展讲座,张贴海报,进行社会保障意识的宣

传。对于要缴纳的社保费,要赢得农民工的积极配合,打消农民工只要现金不要社保的错误观念,创造和谐的企业氛围,提高农民工的积极性。

3.个人的角度

农民工要加强自身的法制意识,根据调查发现,许多农民工不了解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所包含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农民工自身不重视也是导致政策空白的原因。因此,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促使农民工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要鼓励宣传农民工主动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素质文化涵养。企业歧视农民现象的存在使得农民工在企业的地位低下,没有发言权,农民工只有提高自己的技能和文化,才可以有立足之地,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才可以得到企业的关注,得到自己该有的权益。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仅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还关系到农民工自身的利益问题,成为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突破口;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城市社保制度的改革,对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效率有着深远而持久的意义。

四、小结

农民工正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使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他们的状况不仅关系到农村和城市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保制度是当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福利机制,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商品经济越发达,它就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社保缺失的原因作为立足点切入,分析了农民工社保的相关问题,总结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工自身共同的努力。只有社会各个群体认识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五参考文献

[1]蒋洪 公共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1版

[2]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版

[3]米庆成,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述评-中国论文网

农民工社会保障调研范文第5篇

摘要:伴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涌现出大量进城务工农民,然而这些农民工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一直挣扎在城乡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本文从社会排斥的理论视角分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结构性社会排斥、政治层面社会排斥、功能性社会排斥、自我矮化等。并提出地方政府在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關键词:社会排斥城市圈农民工社会保障

Key word: Social exclusionUrban circlePeasant laborerSocial security

作者简介:刘悦,女,生于1985.4,籍贯广西,学士学位,中南民族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人力资源。邮编430074。

一、社会排斥理论的基本思想

(一)社会排斥理论的概念

社会排斥理论研究的是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并且这种排挤如何通过社会的“再造”而累积传递。社会文化、社会结构、国家政策、现存的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制造了社会排斥,而社会流动率则反映社会排斥的程度。

过去关于贫困的研究一直以一种垂直的分析视角来分析社会上层对社会下层的剥削排斥,如今托瑞纳提出了水平分析视角,认为社会排斥不再是富人对穷人的剥削,而是人们被社会排斥成为相对主流、中心社会的边缘。一个社会中可能存在不同的多个中心,因此亦存在多个不同的边缘。生活在这些不同边缘的社会成员即是被社会排斥。[1]

(二)社会排斥的类型

1、从社会排斥成因方面来分析,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结构性的社会排斥,指因为社会结构的不合理而造成的社会排斥。(2)功能性的社会排斥,指被排斥的个体、群体或组织因自身功能上的欠缺而处于一种被排斥状态。

2、从人类生活的不同领域出发,可以分为:(1)经济层面的社会排斥,指人们在获取劳动生活资料的过程中遭遇到不公正对待,直接导致贫困。(2)政治层面的社会排斥,指人们参与政治时权利的不足或被剥夺,它通过明确法律规定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3)文化层面的社会排斥,以自己或本民族的文化为标准来衡量其它人群或民族,同一民族中不同文化观念的群体也会排斥异于自己的群体。

3、被动的社会排斥与主动的社会排斥。被动接受社会排斥者并不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而是因为外在的原因或自身的先天性因素而处于一种边缘化的状态;而一些主动脱离社会者,往往是在一种亚文化的引导下,因其不认同主流社会而主动逃离。[2]

二、城市圈建设过程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失

近年来,政府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极其关注,然而农民工的社保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大体表现为基本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低,只有30%左右,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更是只在5%左右。针对武汉等大城市的调查研究表明,在农民工中,单位为其提供养老保险的比例为14%,城市本地职工在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却高达88%。农民工普遍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而我国相对封闭的二元城乡社保体系却成为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关系接续、转移的障碍。从社会排斥理论出发,可以看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构性社会排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造就了农民工这一边缘群体。传统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明显倾向于城镇居民,国家对农民是没有保障的,农民的保障源自土地。这就是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不合理而造成的社会排斥。

我国的户籍制度充当了社会福利分配工具,对持非农户口的城镇人口建立了较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业户口持有人只能自我保障。户籍身份的差异使得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体制待遇上的差别巨大,并迫使农民工付出高成本在城乡之间流动。因此,户籍制就成为了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被排斥的根源。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的深入,城市化进程的开展,农民工的数量激增,已经进城的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形成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残缺。

(二)政治层面的社会排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

当社会政策层拒绝向某类社会群体提供资源,使其不能完全参与社会活动时,社会排斥便产生了,也就是所谓的“集体排他”,属于政治层面的排斥。集体排他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共同群体。政府短视从制度层面上加剧了农民工的就业准入排斥。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区利益集团的利益考虑(如保护城市居民就业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或其他政治目的(社会治安与政治安全),出台一系列制度、法律、政策、规定限制农民工的工作种类和压低他们的工资待遇,表现出对农民工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折射出政府职能的错位和缺位。比如北京市曾实行的“五证齐全”制度,要求外来人口必须同时持有暂住证、就业证、婚育证、出租房屋安全合格证、经商许可证方能正常就业,这是一种显性的社会排斥。就业制度的排斥除了迫使农民工从事底层的、边缘的职业之外,还加大了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风险,而这些风险有一部分来自于地方政府制定的针对农民工的各种监管和追查,农民工随时都有可能成为游戏规则的违规者而被驱除,这属于隐性的社会排斥。[4]

(三)功能性社会排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

我国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就业为中心的、封闭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状况与社会保障状况息息直接相关。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遭遇的排斥很大程度上与农民工个人的劳动技能相关,这就是所谓的功能性社会排斥。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两级,一级市场比二级市场工资高、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社会福利好。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者多为进城务工农民,因为一级劳动力市场要求的是高技术的人才,而农民工这一群体普遍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社交面狭窄,客观上阻碍了农民工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受教育少的人被认为培训潜力低,只能占据劳动力阶梯的末端或留在二级劳动力市场上。二级市场的雇主由众多中小企业组成,产品需求变动频繁,企业对发展内部劳动力市场不感兴趣,工资由市场上的劳动力供求关系决定,趋向一个固定水平。我国的劳动力供求关系中的低素质劳动力一直供过于求,因此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普遍不高,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参加城市职工社会保障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加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负担,直接影响农民工人力资本的积累。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单纯依靠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需要靠政府来改革一系列相关的阻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衔接制度和政策,同时政府必须提供其他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一)改革户籍制度打破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我國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户籍制度存在的弊端,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然而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政策只解决了户口的归属问题而忽略了与户口相联系的福利保障,此外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保障和制度改革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各级政府应该在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实行多元化的改革模式。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城乡差距不大的地区,试行一元制改革方略,其他地区推行二元制改革方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二元制户籍制度逐步向一元制户籍制度过渡,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

剥离现行户籍制度的社会福利和其他社会特权。对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其目的并不是要取消户籍登记管理,而是剔除附在户籍上的不合理福利功能,使其只作为政府制定各项政策,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的基础性参考数据。

促进户籍管理的法制化。应当尽快出台一种新的户籍法,保护公民的迁徙、居住和平等的权利,限制某些地方保护主义或行政干预行为对公民的侵害,制止带有户籍歧视的行政条例和规则的出台,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连的制度也要进行配套改革。[4]

(二)转变政府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倾向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问题

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核心价值是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是面向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无歧视的平等服务。地方政府和基层执法人员应转变对进城农民工的强制管理意识,树立为农民工服务的宗旨,而不是把他们当做城市治安管理中的危险因素和城市文明建设中的污点,这必将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和发展。

同时政府作为平等就业环境的营造者,必须消除对农民工的社会性歧视,为农民工创造宽松平等的就业环境和生活环境。政府的规划决策要把农民工放在城市主人公的地位上来考虑,农民工和城市居民要统筹兼顾;清理和修改对农民工带有歧视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文件,建立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规则,使进城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竞争的权利。[5]

(三)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积累完善农民工的就业保障体系

政府作为边缘群体就业的服务者,必须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为失业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农民工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和自身素质在城市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就业和培训的服务机构,以便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农民工就业指导,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提升他们的自信心,转变僵化的思维模式,努力促使他们积极的融入到城市生活当中。在服务主体和形式上,政府可以自己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进行。总之,应当形成政府指导和扶持下的,包括企业、社区、社会团体、学校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服务网络。[6]

(四)建立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其他社会力量来满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

可以考虑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协会,使之成为代表进城务工人员利益、表达进城务工人员心声的组织,保证进城务工农民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政府作为社会支持系统引导者,必须调动各种非政府部门力量来协助政府满足农民工对就业社会保障的需求。农民工的就业社会保障需要建立政府引导下的社区、群众性组织、农民工自治组织等在内的社会支持系统,使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在舆论上引导广大市民和企业树立尊重农民工、平等对待农民工的思想和风尚。

注释:

[1]彭华民.社会排斥概念解析.[J]中国社会工作研究.2003年第二辑上

[2] 代利凤.社会排斥理论综述[J]当代经理人.2006.(4)

[3] 刘畅.制度排斥与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J]社会福利.2003.(7)

[4] 何英.关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设想[J].辽宁警专学报.2008.(3)

[5][6]徐艳.论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与政府主体角色——以重庆市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5年年会暨“政府行政能力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研讨会论文集.2005

农民工社会保障调研范文第6篇

摘  要:为提高河北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课题组对河北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现状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研究发现:最近几年,经过省政府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我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农民工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为此文章提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大宣传力度,加快立法进程,做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工会组织。

关键词: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

一、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为调查河北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情况,2013年8月课题组对全省11个城市的1000名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882份。调查的内容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面、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程度以及农民工的参保意识。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面明显扩大。在调查中了解到,农民工都享受了到了这项规定的好处。在养老保险方面,河北省着重解决农民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及回乡务农时的权益保障问题,而且规定:农民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办法享受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直接办理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这一规定也免除了农民工的很多后顾之忧。

(二)河北省农民工的参保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愈发重视,国内一线城市社保制度的逐步完善,河北省的劳动力前往天津北京打工人数比较多,而这些地区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这为河北省农民工社保政策的完善提供了示范和发展契机。由于当前大众化传播媒介的普及,農民工在闲暇时间可以通过电视、电脑、广播等途径了解很多各地的工伤事故、某些行业的职业病等等,农民工也意识到参加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一旦设计出适合农民工的险种,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会很高。

(三)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程度逐步提高。多年来,河北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改变了农民工游离于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状况。农民工不仅在工伤、失业、医疗等方面享受到了社会保障,而且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方面的权利也逐步得到保障。

二、完善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建议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二元户籍制度是农民工受歧视的制度性根源。二元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权、教育权、住房权、社会保障权及社会福利权等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放宽户口迁移限制,让农民工自由流动,最终实现农民工能够在城市和城市工人拥有同样的权利。

(二)加大宣传力度。社会保障部门要认识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性,因为这一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直接影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且要有效地发挥宣传监督的作用,对相关企业和农民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企业而言,要通过宣传让企业认识到只有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让农民没有了后顾之忧,企业才能更快更强的发展,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的责任,既是体现出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同时,也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对于农民工自身而言,要通过宣传,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其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

(三)加快立法进程。河北省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以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应该包括:农民工的参保险种、投保条件、保障内容、保费缴纳、保险基金来源、保险基金运作、转移接续制度等。法律规定企业在社会保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投保,并且把企业的投保情况和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比如,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其从银行贷款时利率要上浮,或者是对其实行高税率,或者罚款。

(四)做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以提高农民工在就业中的竞争力,在这方面,政府要给培训机构财政补贴,可参考其他省的成功做法。这种补贴方式操作起来简单又便于管理,农民工和培训机构能实现双赢。

(五)建立工会组织。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是太分散,所以有必要成立农民工工会,工会由各行业的农民工代表组成,工会的职责是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其维权,和企业沟通、谈判,可以对企业的行为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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