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业问题与对策

2023-03-12

第一篇:农民工就业问题与对策

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九大强调,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这要求社会保障体系公平覆盖各个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如何跨越“半城镇化”,如何更多更公平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日益成为一个亟待破解的重大问题。本文集中探讨如何健全和发展农民工养老保险。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现状

总的来看,目前农民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很低。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表明,2008―2014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从9.8%上升至16.4%,上升了6.6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上升1.1个百分点,仍然处于很低的水平。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8―2016年,全国农民工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从2416万人上升至5940万人,参保率从10.7%上升至21.1%(见图1)。尽管这一统计数据与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存在一定差异,但两项数据都表明目前农民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很低。

分行业看,制造业农民工参保率相对较高,建筑业农民工参保率最低。基于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分析显示,制造业农民工中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占44.6%,服务业农民工中参加此项保险的占21.5%,建筑业农民工参保比例最低,仅13.5%。

分代际看,高龄农民工参保率明显低于全部农民工的平均水平。新生代农民工(1980年及以后出生)中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占27.4%,老一代农民工的参保比例为24.8%,前者稍高于后者。50岁及以上高龄农民工中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占13.5%,明显低于新生代农民工、老一代农民工的参保率,也低于全部农民工的平均水平(26.4%)。

分收入水平看,低收入农民工参保率明显更低。月收入1500元及以下人群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比例仅为15.7%,1501―2500元人群为23.6%,而2501―3500元人群、3501―5000元人群、5001元及以上人群分别为30.6%、31.7%、28.0%,后三个人群明显更高。

分单位性质看,灵活就业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工参保率特别低。欧美企业、港澳台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比例属于最高行列,分别达到79.2%、75.8%、74.4%,而无单位的灵活就业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雇员、雇主、自营劳动者)的参保比例属于最低行列,分别仅为3.8%、10.7%,成为非常明显的“短板”,私营企业农民工的参保率也较低,为35.5%。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农民工整体收入偏低造成其缴费能力不足

低收入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比例明显更低,这说明收入水平相对低下制约了农民工的社保缴费能力,降低了其参保的可能性。

例如,根据广东省2016年政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6575元,下限为2906元。2016年全国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3275元,若以此为缴费基数,按8%的个人缴费比例计算,个人应缴262元/月;若是低收入农民工,如月工资2400元(2016年广州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个人应缴232.5元/月,占月工资的9.7%。而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监测调查,外出农民工每月仅生活消费支出就占月收入的30.1%。对于收入相对低下,而吃、住、日常消费、子女教育等刚性支出占比较大的农民工来说,如果再增加一笔占月工资约10%的养老保险缴费,确实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二)目前养老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农民工的高流动性

建筑业农民工的低参保率与其高流动性、就业不稳定性密切相关,目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缴费、转移接续等方面的机制设计和运行效率很难适应这种高流动性。由于建筑行业普遍采取层层分包的劳动体制,建筑业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2013年,全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41.3%,其中建筑业比制造业的签订率低25.8个百分点。缺乏较稳定、正式的劳动关系直接造成用人单位或雇主逃避为建筑业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而且,建筑行业的工作地点本身很不固定,一个工程周期长不过一两年,短的只有几个月,甚至只有几十天,这造成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极强。

在高流动性情况下,如果要保证养老保险连续性,就要频繁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由于目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各地缴费比例不完全一致等原因,他们还面临复杂的转移资金计算、待遇确定方法及地区经办机构之间的推诿。如果出现阶段性失业、半失业,其养老保险延续会面临更多麻烦。最终造成建筑业农民工自身也很难有积极性参保。

(三)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面临制度障碍

数据表明,在农民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方面,灵活就业农民工、个体工商户是非常明显的“短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表明,现行法律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作出了选择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政策规定,农民工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些地方虽然允许本地进城农民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却不允许外来农民工如此。

根据2009年底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就造成一些?`活就业农民工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既不能接续,也无法退出。虽然根据2014年2月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后者的待遇水平明显低于前者,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及为社会统筹账户所作贡献也得不到应有回报。

在缴费方面,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在缺乏缴费激励机制和政府补贴的情况下,由灵活就业农民工自身负担全部20%缴费,压力可谓巨大,较大程度上限制了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然存在体制机制问题

虽然近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框架日趋完善,但现实表明,其实践操作仍然面临不少问题。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在大部分地区只是地市级统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统筹基金,但在实际操作中,转移的统筹基金仍不足以填补养老金支付带来的基金缺口,给转入地养老保险基金带来巨大的支付压力。因此,地方社保机构接受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积极性不高。

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体现出一定的碎片化特征,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缴费方式、待遇计发等方面存在差异,各个地区实际执行的养老保险政策也并不一致,从根本上造成了制度衔接障碍。一些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反映,在跨省转移中,由于各地转移接续操作流程不统一,有些个人账户记录方式不规范,很容易造成转入地经办机构无法接收。而且省级社保机构之间是同级,在缺乏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的情况,对不统

一、不规范的问题难以协调妥协,从而影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五)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亟待解决

国家统计局监测数据表明,农民工群体正逐步高龄化,2010―2016年,50岁及以上的高龄农民工比例由12.9%上升为19.2%,40―49岁的比例由21.2%上升至26.9%。老一代农民工越来越接近或者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对养老保险的需求较为强烈,然而由于执法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许多人面临过去用人单位未为其参保,目前又补缴困难的问题,养老保险权益无法落实。前文数据分析表明,50岁及以上高龄农民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明显低于全部农民工的平均水平。

(六)农民工养老保险征缴的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由于农民工的农村户籍身份和弱势群体特征,加上地方政府部门监管常常缺位,一些用人单位或雇主往往能成功逃避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前文数据分析表明,私营企业农民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比较低。其中原因主要在于对大量私营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征缴的监管不到位。

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内在具有减少成本的冲动,在企业各项社保缴费超过工资总额的30%、而政府监管无力的情况下,其经营管理者更是会能省则省、能逃则逃。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长期以来,不少地方出于投资环境的考虑,总是对一些私营企业的社保缴费监管乏力。

三、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造成各地制度不统

一、养老负担畸轻畸重、基金互济性差、养老保险关系地区间转移接续难等突出问题。为此,应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前应先实现和巩固省级统筹,并从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开始,通过中央调剂基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在此基础上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筹。建立中央调剂制度的具体办法可以为,从部分缴费低、基金结余多的地区每年提取一定比例到中央,再调剂给缴费高、基金收不抵支的地区。

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并为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和缴费负担创造条件,应实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政策。2017年11月,国务院已经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应尽快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加快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二)分类分层解决好不同类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对于就业和收入较为稳定的农民工,应将其统

一、全面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灵活就业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应鼓励其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对其个人缴费进行适当的财政补贴,减轻其缴费负担。对于低收入农民工,应让其“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农民工,可以直接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或者缴费基数按照统一政策,但降低缴费比例,将职工个人缴费定为4%―8%之间,企业缴费比例不低于12%;为保证农民工养老金待遇水平,可以在低缴费的基础上对个人账户进行一定财政补贴。对于在城乡间频繁流动的季节性农民工或非从业的农民工家属等,应鼓励他们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建筑业农民工等参保困难群体的参保办法

允许非本地户籍的灵活就业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在就业地参加或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业管理部门应针对灵活就业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完善相应的就业登记办法,为其提供就业状况证明。社保管理部门应完善相应的登记缴费办法,提供更为便利的经办服务。

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益,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推动总包施工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建设领域严格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和“月薪制”。通过提高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保障薪资发放,来提高其养老保险参保率。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管理,防止以劳务派遣为名逃避为农民工参保。对不依法参保的劳务派遣公司,坚决取缔其派遣资质。

(四)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体制机制

国家应从宏观上平衡养老保险转出地与转入地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创造更充分的条件。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权益累计、分段计算、量化折算、合并享受的政策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指定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的协调和监管,对转移的个人账户进行统一要求,对转移接续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对跨省转移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进行协调。通过“金保工程二期”建设,提高社会保险跨业务协同、跨省区合作、跨层级监管的全国一体化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金保工程”“一卡通”等信息化手段的作用,加快优化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流程、环节和手续,丰富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五)推进和落实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险依法补缴

抓紧解决好50岁及以上高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存在用人单位过去欠缴情况的,应完善和细化补缴措施,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落实补缴。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补缴起始时间。申请补缴的个人或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证明其补缴时段在当地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等材料,经社保机构审核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补缴。用人单位不主动承担的,由社保征收部门责令其承担补缴费用。允许非本地户籍农民工在当地延缴延退。

(六)加大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的监察执法力度

大力加强重点行业(如建筑业)、重点企业(私营企业、中小企业等)、重点人群(如灵活就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法律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督促各相关主体参保缴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格查处侵犯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各类行为,依法处罚不为农民工参保,少报、瞒报缴费人数,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费率,少缴、欠缴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

注:

本部分以下数据均来源于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司从2010年开始,每年进行全国范围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本报告采用其中的2014年流动人口社会融合与心理健康专题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其中流动人口指在流入地居住一个月以上,非本?^(县、市)户口的15-59周岁流入人口;调查地点为在北京市朝阳区、浙江省嘉兴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深圳市和中山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八城市(区),有效样本15999个,其中农民工样本13927个。数据用SPSS19进行分析。基于这一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侧重于比较不同人群参保率差异,而不在于精确衡量参保率绝对水平。

(胡杰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体管所副研究员)

第二篇:农民工讨薪问题研究与对策

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的耿海滢律师总结多年办理农民工讨薪维权案件经验,分析认为:对于农民工维权案件目前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难以区分,不利于农民工维权

在众多的的农民工案件中,大部分农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务关系,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样,如果包工头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是不能起诉建筑公司的。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权益难保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但是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不足10%,农民工直接找用人单位索要工资时,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拒绝承认其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加之没有其他的证据,造成农民工讨要工资时求告无门。农民工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只能确认与用人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增加了维权的困难。

(三)超时间劳动现象普遍,加班工资难以保障。

农民工从人数上来看,绝大多数从事的是建筑工程工作,加班加点现象更加普遍;并且,用人单位(或包工头)也很少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包工头往往与农民工约定日工资标准,如架子工每日工资70元,小工每日工资45元等;或者直接按照工程量约定。无论其工作多长时间均以此为准,并且考勤记录也只是记载工作天数,几乎没人统计每日工作的时间。因而对于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来说,加班加点工资难以保障,不仅是缺少劳动合同难以认定的问题,还涉及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再确认劳动关系后加班时间证明的问题。由于建筑工地被拖欠工资的,往往以拖欠劳务费(劳务关系)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就无法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性规定来要求加班工资了。

从事餐饮、保洁、保安等服务业以及加工制造业等非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虽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比较容易认定,但存在的严重超时工作和不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同样严重。

(四)收取押金、克扣工资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能向其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但有些单位仍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比如以前办理的苏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用人单位某汽车销售公司不但收取了1000元的押金,而且无故扣发了苏某一个月的工资,最后通过劳动仲裁将拖欠的工资和收取的押金要了回来。

(五)农民工维权成本高

外地农民工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不得不多次前往劳动监察机构、仲裁委及法院,这就得花费一部分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而在这期间,农民工不可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这就造成了“一裁二审”的模式,比一般的民事案件更多了一道程序,很多案件都是走完了二审才结案,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维权成本增加。

(六)仲裁裁决及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

经过漫长的维权,终于领到了裁决或判决,许多农民工以为终于可以拿到工资了,可是事实并非如他们所想的那样。因为有许多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从以前办结的案件当中,只有极少数义务人能够主动履行调解书、裁决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很大部分义务人根本不履行相关义务,农民工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不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农民工还必须重新开始诉讼程序。

要破解农民工维权的难题,这是个社会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 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动不仅可以提高民工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增强其维权能力,因为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诉讼活动的各种交易成本。

第二,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缓、减、免诉讼费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真正让农民工打得起官司。虽然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案件受理费减少了很多,但其他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依然居高不下,农民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仍需要司法救助。目前,法院的司法救助主要体现在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上。我国民诉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求助的规定》也明确规定: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因此,为使农民工真正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

农民工在遭遇欠薪时可采取的正常维权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协商要求;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还可联合起来,向用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给他们施加压力。

二、采用行政解决方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随着讨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

三、委托律师进行追讨:即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不果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满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1、不要采取过激方式,要合理合法,私自扣人、扣押财物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曾经有过农民工扣了包工头的货车追讨工资,却被包工头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的案例,甚至还有私自把人扣押起来,这就构成非法拘禁,以上案例值得深思。

2、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或者银行工资存折,此外还有工作过程中发放的工作服、胸牌、进出证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3、如果实在找不到以上书面的证据,最好在与用人单位或者承包人沟通或者协调的时候做一个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一个辅助证据使用。另外,同事之间的证人证言同样也可以作为证据。

4、如果决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劳动争议案件最好不要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超过了会得不到仲裁委的支持;同样,如果是劳务关系的民事诉讼也不要超过2年,以免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篇:失地农民就业相关问题分析与对策

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公共政策学论文

西华师范大学

公共政策学论文

失地农民就业相关问题分析与对策

----以南充市华凤镇为例

学号:

姓名:

赵蔺,201107140136 1

失地农民就业相关问题分析与对策

——以南充市华凤镇为例

摘要

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发展日益加快,中国农民因为乡镇城市化,修铁路公路、学校等一系列原因集体失去土地,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低和劳动技能普遍不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差,普遍缺乏市场竞争意识,一旦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因此,需要通过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来解决其生存问题。原本以土地为生的农民面临失业的困扰,不得不走出农村,在城市安置地或者离原户籍地不远的城市寻求就业机会,而怎么让农民失地不失业或很好的就业又是一个急需让全社会关注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南充市顺庆区华凤镇为例,就失地农民再就业背景、困难、矛盾,就业后心里适应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一些积极的解决方案。因此,本文通过对华凤镇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状况的研究,希望通过研究发现其中有待完善的地方,并提出进一步促进其他地区失地农民就业的建议。

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导论,目的在于概括论文的基本情况。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然后,本文对现实状况进行分析。最后,概括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介绍相关概念和理论,说明失地农民就业的意义。首先,介绍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就业等概念,使每个概念有清晰的定义。最后,说明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对于国家、社会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目的在于说明城市化进程中,华凤镇失地农民的就业现状,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华凤镇城市化的现状,说明华凤镇在最近几年里要全面实现城市化。然后,介绍华凤镇失地农民就业的现状。第四部分,介绍华凤镇城市化进程中,华凤镇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介绍华凤镇政府提高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款,不仅减轻了华凤镇失地农民的生活压力,而且使华凤镇失地农民创业资金更加充足。第五部分,提出进一步促进华凤镇失地农民就业的建议。首先失地农民自身也要转变观念,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自身竞争实力。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统筹城乡原则。其次,进一步促进华凤镇失地农民就业应该完善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体系、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层次、培训方式。再次,进一步促进华凤镇失地农民就业,企业应该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人性化服务。

关键词:失地农民;就业;适应力;华凤镇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第一,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并且在中国社会经济转型这个大浪潮下,地方政府的角色不断发生变化、地方政府越来越依赖粗放型的土地外延扩张。作为地方政府强势主导的城镇化进程的结果。地方官员不断把政绩做位自己升迁的垫脚石。衡量一个地方发展快慢的标志主要变成了这个地方城市人口的多少,城市用地的发展。因此农民失地就演变成了道德风险发生的结果,失地农民问题越演越烈。近年来各地区以开发区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规模急速扩大,并直接导致失地农民群体数量的激增。 第二,在工业化进程的二元背景下即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城市的道路、通信、卫生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发达,而农村的基础设施落后;城市的人均消费水平远远高于农村;相对于城市,农村人口众多等。因此中国要发展就要转变发展模式。政府必须参与城镇化建设,一来可以加快城市发展速度,二来可以缩减预算,减少投入。如果缺乏政府的强行推进,自发的城镇化进程会因为潜在的交易成本过高而受到必然影响。因此,从制度安排的合理性来看,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下、二元结构刚性还很强的地区,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城镇化过程是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但最后结果是农民低价出让了农地的一切产权意义上的权利,而地方政府长期又难以保证失地农民有就业机会,从而产生对失地农民的低标准补偿和农民失地后容易失业的问题。

第三,我国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那么不同地区地方政府解决失地农民问题能力的差异和失地农民问题个体的差异也就不同。地方政府的行为偏好及目标,因城镇化过程所处的不同阶段而呈现明显的差异,失地农民问题及衍生问题皆以此为前提并且特征各异,地方政府当期给失地农民的内生支付的补偿意愿和支付能力也各不相同。

(二)研究意义

三农问题是我国主要的问题,只有切实解决好农民的生计发展问题,国家才能更好的度过社会转型期,如果失地农民变成无业农民,不仅增加社会负担,一些农民甚至迫于生计,心里扭曲,产生报复社会的举动,一旦造成,这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解决好农民的就业问题,安置好农民的子女教育,对于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迈向小康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

(三)本文研究现状

本文通过失地农民的一个缩影,截取南充市顺庆区华凤镇的例子说明失地农民的现状,就业状况,政府政策的针对性来说明失地农民必须有一系列促进再就业的规定。

(四)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随机抽样抽取华凤镇居民,通过走访观察的形式了解其中的具体事项。成功走访38户再就业居民。

二、相关概念分析

(一)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一词的使用频率已经越来越高。在中央及各地政府的法规条例中关于失地农民已有所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所谓失地农民,是以农业合作社(村民小组、生产队)为单位,经核查扣除村民宅基地、农村集体

二、三产业建设用地和公共建设用地后,经区国土资源局确实认定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3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为国有用地而撤销建制和尚未撤销建制并部分办理或未办理农转非人员的农民。从以上概念界定可看出,“失地农民”具有两点鲜明特征:一是具有农民身份,二是丧失原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权、经营决策权。鉴于本文研究对象为失地农民就业,故本文对于失地农民概念的界定,需要考虑是否失去土地或住宅因素。因此,本文研究的失地农民界定为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而导致土地被征用,失去了原有土地的使用权、承包权、经营决策权,并且没有再就业的农民。

(二)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

三、 华凤镇失地农民问题

面对新一轮城市规划,华凤镇街道将会成为南充市区第二大商圈,街道上百分之八十的农民的土地房屋都会被政府征收变成商业用地,而早在十多年前,西华师范大学华凤校区修建时,已经将一部分农民土地进行征收,至今还有一部分农民处于无业状态。面对将要拆迁的房屋和征用的土地,不少农民表示很担忧。,大量农民,由于自身素质差,思想观念落后,没有科学、合理的就业培训,他们就业压力大、竞争激烈,多数处于不稳定就业状态他们就业安置方式简单,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生产技术,缺乏有效的培训,在第一时间难以获得最新的、有价值的就业信息,在没有政府帮扶状态下导致华凤镇失地农民竞争力差,创业困难。

(一)华凤镇失地农民就业现状

面对如此激烈的市场经济,南充市政府鼓励这些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依托西华师范大学为基地,认真审核自己的优势地理资源和市场服务人群,形成了伍家娅社区创业先锋,先后在此社区开放二十余户家庭旅馆,带动了家庭旅馆的蓬勃发展,而后开始了街边小吃店的经营模式,在政府鼓励创业,个人自主创业的模式下,一大部分失地农民成功走上再就业的道路。目前,已有88%的失地农民在南充的经济推动上起着不小作用。

四、政府的主导作用突出

华凤镇政府提高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款,不仅减轻了华凤镇失地农民的生活压力,而且使华凤镇失地农民创业资金更加充足。还形成自主创业表扬带头模式,为创业先进个人颁发奖金,以进一步带动其他人的创业。

五、对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建议对策

(一) 努力提高失地农民的素质和技能

农民的自身素质和自我意识是关键,要给农民提供更好的职业培训机会,这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出发点,运用灵活的形式,不拘泥于时间地点,以农民的

出发点为需要,让培训与就业紧密相连。总之,通过各种培训,全面提高农民的技能和服务意识,让他们树立竞争意识,来适应创业和其他就业形式需要。

(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一是对确实用于公共利益无收益项目的征地,政府在控制土地一级市场统征时应按照有关法规,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确保足额补偿到位,不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二是对虽然用于公共利益或社会事业,但有收益的项目建设用地,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以土地出让占有一定的收益份额和土地增值收益,避免因买断而造成少数单位独占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对商业性、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如建专业化商品市场、建厂房、学校、房地产开发等,应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允许村集体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逐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征得农民同意,可以土地出让入股等形式享有土地增值收益份额,实行土地入股分红。

(三)构造有效畅通的就业信息服务网络

在目前城市劳动力供需矛盾加剧农民城市化就业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建立劳动力市场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双向沟通网络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珍贵。各级政府和社会要多方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加强城乡沟通的劳动力市场硬件软件建设。特别要明确包括劳动部门在内的其他相关部门在就业信息收集、传送、接收即反馈等环节中的职责和权力,规范管理,创造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其具体的组织形式就是大力发展失地农民就业中介组织,以避免失地农民就业信息不灵的盲目性影响。以便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创业的人群进行培训。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征用必须依法补偿。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测算评价体系和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基础。在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成本的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而同步提升。建立统一的征地标准体系。在科学测算土地产值情况下,政府应根据土地产值、区位、地类、用途与价值、物价、消费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不同区域、不同地段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同一片区的征地,应实行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同地同价,这样既可以体现对同一片区失地农民的公平,避免不必要的地价争议,又可以减轻基层干部做群众工作的难度和压力。四是要超前进行城镇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预规划,对预规划区土地征用可能发生的事项提前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增强工作预见性。

(五)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和机制。不论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还是从政府控制土地一级市场的角度看,政府、企业作为土地征用的直接受益者,都应以让农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为目标,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统筹,加大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力度。

五、结束语

失地农民问题解决不了,城市化就不可能成功,只有各方面协作起来,让更多失地农民就业,成为经济活动人口,成为经济活力人口。才可能会社会创造更多社会价值,推动我国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刘书鹤.农村社会保障的若干问题[J].人口研究,

[2]人大代表《:呼吁关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四川在线2005-03-01(中国人大新闻)

[3]章建民.农民呼唤农业保险中国改革。2003

[4] 柏骏-《农民问题》-成因.风险.政策.2013

第四篇:农民工论文: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与对策研究

【中文摘要】我国推行改革开放制度,促进了城乡之间的融合。亿万追求自由、憧憬幸福生活的农民纷纷走出农村,迈入城市的现代化生活中,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默默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作为连接城乡二元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农民工群体的流动历程无不影响着中国城市化和中国城乡和谐社会发展的进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学者们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注意到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他们从法律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角度研究农民工权益受损与保护问题,从教育学等角度研究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见解。但未能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放到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放到社会的大背景中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跨学科的透视,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和措施较少,现有成果很难有效地应用于实践。本文以西安市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为个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和社会发展的大背景来看待农民工问题。运用社会排斥、结构功能主义等相关理论,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社会排斥”这个十分有力的概念工具分析了当前农民工在市民化进程中的权益缺失现状以及缺失的原因,从社会组织、社会制度方面,提出建构农民工...【英文摘要】Rural migrant workers are floaters of new era, but it is a remnant of the old system. Spring breeze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opened a wall of separation cracks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Hundreds of millions of fanners yearning for freedom and pursuing happiness flew out villages which were held their many years, raced towards cities, worked hard to dedicating their youth. As a bridge and link connecting urban and rural society, the flow of rural migrant workers all affect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Chi...

【关键词】农民工 权益保障 问题 对策

【英文关键词】rural migrant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problem Strategy

【目录】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与对策研究3-47-89-1

1Abstract4-51.2 研究意义8-9

1 绪论7-11

摘要

1.1 选题背景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2.1 相

2 相关概念、理论及研究现状述评11-18

2.2 相关理论概述14-15

关概念11-14述评15-1818-35

2.3 已往研究

3 以西安市农民工权益缺失为例的分析3.1 西安市农民工的基本状况18-22

3.2 农民

工在城市面临的社会排斥22-30析30-35

3.3 农民工权益缺失原因分

4.1 构建保

4 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对策35-44

障农民工权益的制度环境35-37组织环境37-3939-40

4.2 构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

4.3 构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社会舆论环境

4.5

4.4 构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系统环境40-42

增强农民工的维权能力42-44献45-48

附录

48-57

5 结束语44-45致谢

57

参考文

第五篇:台湾农民创业园:现状、问题与对策

作者:单玉丽 编辑:skywh 自福建省委、省政府提出努力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以来,“两个先行区”建设在福建蓬勃开展。台湾农民创业园是首创的两岸农业合作的新型模式,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最近笔者参加了由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福建海峡研究院联合组织的调研活动,先后考察了漳平永福、漳浦两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以及三明、龙岩、漳州等地有代表性的农业台资企业,深切感到,由于种种原因,对台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在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必须办好台湾农民创业园,把台湾农民创业园切实办成两岸农业交流合作先行区的先行试点,真正发挥其试验、示范作用,以发挥闽台农业合作在建设“两个先行区”的重要作用。

一、福建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机遇与挑战并存

对台农业合作是最能持久发挥福建对台优势的产业,30年来福建凭籍着独特的“五缘”优势,取得显著成效,至2007年底,全省已累计批准台资农业项目2012项,合同25.2亿美元,实际14.5亿美元。引进农业良种2500多个,其中150多个规模推广应用,引进农业设备5000多台(套),成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的密集区。闽台农业合作对优化福建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民现代农业经营理念都起了重要作用,闽台农业合作在两岸经贸合作中独树一帜,影响广泛。

然而,近年来,福建对台农业合作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使得本省台湾农民创业园在刚诞生不久既迎来了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挑战。

1.历史的机遇

2006年4月,在两岸经贸论坛上,陈云林宣布大陆惠及台湾同胞的15项政策措施中,漳浦县被农业部、国务院台办批准为首批二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之一,开启了福建对台农业合作的新一波热潮。2008年,漳平(永福)成为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使本省在8个国家级创业园中独具二个,凸显了福建在两岸农业合作中的重要地位。

福建对台农业合作开两岸经贸合作之先河,已有30年的历史,是国家最早在福建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的主要依据,也是办好台湾农民创业园的重要基础。创业园的建立适逢闽台农业合作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2004年福建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构想,得到党中央的充分肯定和各部委的大力支持;近年来中央连续出台一系列推动两岸农业合作的优惠政策措施;2008年台湾实现新的政党轮替,岛内“三通”呼声再次高涨,两岸关系和缓;台湾岛内政治生态恶化、弊案层出不穷、经济持续下滑、财政恶化、人民生活水准持续下降,不分阵营的民生痛苦指数不断创下历史新高,岛内产业外移加速,大陆成为台湾产业转移的最佳选择。尤其是台湾农业,在岛内政经形势不稳、农产品市场持续开放、农地资源逐渐释放给工商业、劳动生产成本不断攀高,农民收入与非农收入难以拉近,农业在岛内发展更加艰难的情势下,大陆持续的惠台政策、广阔的市场,激起了台湾农民到大陆开创第二春的愿意。凡此种种机遇,为办好台湾农民创业园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2.面临的挑战

然而,发展农民创业园也面临着挑战。

一是面临大陆其他区域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挑战。目前大陆有8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包括福建漳浦、永福;山东栖霞;四川新津;重庆北碚;广东珠海今湾;湖北武汉黄陂;江苏无锡锡山等,从区域分布来看,既有沿海经济较发达、台资相对集中的地区,也有农业资源丰沛的农业大省;既有对台农业合作基础良好的区域,也有地处大陆经济中心、对台经贸合作潜力巨大的中西部。如:广东县有毗邻港澳的优势市场经济发达,机制灵活、善用政策经济总量与台湾相当;山东农业资源十分丰富,交通发达,市场广阔;江苏是大陆台资集聚最多的省份,产业基础好,人才济济,区位优势明显;武汉是大陆的经济地理中心,大陆科技人才的大本营之一,是人流、物流、信息流的集散地;重庆是西部的枢纽地带,立体综合运输能力强;四川具有独特的立体气候,光热资源丰富,素有“金三角”“聚宝盆”之称,台商投资农业前景看好。可见,8个创业园各有所长,为台湾农民到大陆开创第二春提供了广阔空间,各地纷纷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吸引台湾农业投资。尤其一些农业大省、大城市郊区、具有立体气候的西南省市在两岸农产品贸易、建立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大力促进对台农业合作,使两岸农业合作呈现前所未有的如火如荼的景象。台湾农民在大陆持续扩大两岸农业合作空间,各地后发优势日益明显的新形势下,有了更多的选择机遇,同时也使福建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局面。

二是面临台湾农民期望值很高,而大陆农业发展体制、机制尚有不尽完善的挑战。 由于两岸经济发展处于工业化的不同阶段,大陆市场经济尚处在发育期,尤其在农业方面。尽管目前台湾农业的持续发展存在诸多困扰,但其历经50年的励精图治,现代农业水平已经居世界前列,其农业技术和农产品在世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基本建立了一个较优化的、高价值的产业结构;实现了农产品运销网络化;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并向自动化方向发展;有一套较健全的农业科研及推广体系,较完整的农村金融、保险体系以及功能健全的农业合作组织。而目前大陆和福建正在努力进行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农业体制、机制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农业管理体制、农业金融服务、农业保险、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合作组织等建设还在艰难的发展过程中;农村道路、公共设施、卫生环境等还比较落后,农民观念和文化科技素质还比较低,农民还要承受大部分的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近年来中央和各地市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台湾农民到大陆和福建创业,使台湾农民在面临岛内发展艰难的情势下,对转投大陆和福建抱有很高的期许。但由于两地农业经营理念的差异、政府辅导方式的差异、管理水平的差异、金融和保险服务的差异、乃至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些都会使台湾农民产生不适感,如何在现有体制、机制下很好解决台湾农民在创业园的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台湾农民创业园必须未雨绸缪。

二、农民创业园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体制、机制存在缺失

台湾农民创业园成立以来,虽然省市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体制、机制上存在着缺失,缺乏部门协调机制,以致许多政策无法落实,政府服务难以到位。突出表现在:

一是农产品绿色通道还不够顺畅。自从大陆对台湾农产品进口实行“零关税”以来,在海关等各部门的努力下,通关速度大大加快,但仍存在通关时间较长、变相收费等情况。

二是台资农业企业用电标准不规范。养殖渔业用电、茶园灌溉水用电按照工业用电计价,增加了台资农业企业的生产成本。

三是市场管理有待改进。自上世纪90年代中以来,台商投资大陆的市场策略已发生很大改变,逐步从“两头在外”到以大陆市场为主,并且形成了以投资带动贸易成长的基本格局,农业投资亦然。目前大陆台商所需的一些先进农业机械、农用物质还是从台湾或第三地进口,其所需更新的零配件在福建市场往往很难得到满足,主要原因是福建市场的农资及农业机械零配件存在着假冒伪劣产品,使台商遭受损失。 四是农业技术服务滞后。台资企业生产的农作物或养殖业遭受病虫害、疫病侵扰时,时常得不到解决。近年来一些投资工商业的台商转而投资农业,由于缺乏农业专业知识,在遭受作物病虫害和养殖业疫病时不知该找什么部门给予帮助。

五是项目申报等服务滞后。如台商也知道国家开发银行和华夏银行分别为台资企业提供300亿元和200亿元人民币融资支持和特色金融服务,但不知道该如何申请等等。

上述问题在台湾基本上是依靠农会得以解决,台湾农民到福建后遇到这些问题常常不知所措,影响了他们的投资热情,而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体制、机制上存在功能不清,权责不明,政府服务不到位所造成的。

2.金融服务严重滞后

农业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长、比较效益相对较低的特点,而台湾农民大多资金有限,投资规模较大或拟扩大投资规模常常感到力不从心,迫切需要资金支持。农民创业园如果没有资金的支持,很难可持续发展。如永福台湾农民创业园,山路崎岖,交通不便,基础设施占台商投资的相当比重,台资农业企业要贷款又由于金融机构对贷款抵押物严格要求而无法实现,目前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投入与实际建设发展需要差距较大,金融支持滞后已成为制约创业园发展的重要因素。

3.投资硬环境尚需大力改善

以漳平(永福)台湾农民创业园为例,目前交通落后已成为园区发展的最大瓶颈。漳平至永福的山路崎岖,交通不便。由于该路段线路长且窄、弯道多且急、坡度陡且长,大型车辆和集装箱车辆根本无法通行,大量的农副产品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非常困难,严重影响了创业园的发展。在园区内也存在基础设施滞后的状况,如水利设施、产业道路、服务设施等,台商迫切希望能尽快改变这一状况。

4.农业台资技术溢出效应较低,带动作用不明显 主要有二方面的原因:

一是台商主观带动意愿不高。在两岸农业合作中,一般而言,台湾在资本、技术及现代管理机制等方面具有优势,而大陆则在土地资源、劳力资源和市场上具有相对优势,两岸农业之间各生产要素的流动符合国际产业转移理论和比较优势论,是不同区域间产业梯度转移的客观规律和必然要求。但是在目前两岸交流单向、间接、不对等的形势下,台湾农民或企业投资大陆为了获取最大的资本回报,为了保护先进技术带来的垄断利润,一方面充分利用大陆的优惠政策,丰富的农地资源、劳动力和广阔的市场;另一方面大多尽量避免核心技术在当地过快外溢,或仅仅将部分技术单项、分散地传给当地农民或技术人员,使台商与当地农民和业者始终保持“技术差距”。

二是大陆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滞后,当地农民对接台湾农业的能力不强。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大陆农业合作组织还处在发育阶段,而且发展缓慢。2007年7月大陆才颁布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尽管明确了农民在专业合作社中的市场主体地位,但从总体上看,农民经济组织还存在规模小、组织分散、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以致服务功能单

一、技术力量薄弱、资金短缺、实力不强、覆盖面不大,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的需要。这种组织化程度很低的合作组织,不利于提升农民素质,不利于增强农民使用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工具的能力,不利于转变传统经营理念,也不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总而言之,不利于提高农民在各种谈判中的话语权和利益保障,从而也不利于对接台湾农业技术和现代农业经营理念。

由于上述原因,台商在农业技术上的“锁定”,当地农业合作组织化程度以及农民现有的科学文化素质,使得台资企业根植性脆弱,制约了台资企业的当地化进程,同时也影响了台商与当地农民的关系,制约了两岸和闽台农业合作的深化。

三、把台湾农民创业园办成两岸农业合作先行试点 1.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体制、机制建设

大陆创办台湾农民创业园,在台湾引起了极大关注,近二年来福建两个创业园的台湾农业投资增长迅速,但一些农业台资由于对大陆对台政策措施、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不甚了解,在项目申请、融资、通关等方面存在疑惑,影响了投资信心,应尽快建立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给予正式编制,构建沟通政府与台商之间的桥梁,为台湾农民解疑释惑和保护台湾农民投资权益提供组织保障。

2.强化对创业园的扶持力度

一是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目前,福建台资农业出现由沿海向山区梯度转移的态势,近年来,尽管福建交通运输环境已大为改善,但山区交通滞后仍然是制约台商投资的瓶颈。建议通过各级财政以及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台湾农民创业园的道路、水利设施、服务设施等建设,大力改善农业投资环境,促进农业台资在创业园集聚。建议省有关部门将园区道路新建和改造项目列入省农村路网建设项目,并给予资金补助,以尽快改善园区投资硬环境。

二是加强对台资农企业的金融支持。农业是弱质产业,生产风险、市场风险比其他产业要大得多。台湾经济尽管较发达,但台湾农民大多资金有限,投资规模较大或拟扩大投资规模常常感到力不从心,迫切需要资金支持。尤其在基础设施建设、大型机械购置、自然灾害救助等方面需要大陆方面的支持。建议:(1)将扶持试验区和创业园与福建建设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同时作为专项纳入财政预算。(2)实施项目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强台湾农民创业园以及其他台湾农业台资相对集中区域的道路、水利设施、服务设施等建设,以促进农业台资集聚。(3)放宽贷款门槛,对无法提供抵押物的台农,通过台商企业协会等建立联保制度,并给予长期低息贷款。(4)放宽台湾银行到福建设立分支机构的门槛,支持台湾银行到福建为台湾农民排忧解难。(5)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为台商提供的专案贷款。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出台了《台资企业国家开发很行贷款暂行办法》,为台商企业提供300亿元人民币开发性贷款,贷款对象包括台商独资、合作、合资企业,以及国家批准的台商投资区、农业合作试验区等。此后的2006年7月华夏银行与国台办签署合作协议,为台资企业提供200亿元人民币融资支持和特色金融服务,福建应积极为台资农业企业争取该项专案资金,扩大融资渠道。

三是建立台湾农民自然灾害救助基金。福建有台商青睐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但农业是弱质产业,在相当程度上还是靠天吃饭,多年来,由于台风、寒流给台资农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一些台商因此元气大伤。建议一方面加快福建自身农业保险体制、机制建设,给台湾农民予“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先行建立台湾农民自然灾害救助基金,降低台湾农民投资创业的风险,增强其投资信心。

四是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议充分考虑农产品特点,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时效,把目前台商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时间减少至2天以内。

3.加强台湾农业研究,有的放矢借鉴台湾经验

现在很多人对台湾产销班感兴趣,认为大陆应该把这一模式照搬过来,其实台湾的产销班是农会或农业合作社(场)组织下的农村最基层的产销组织,它的运行全依赖于农会四大功能体系的支撑。即(1)至上而下的三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撑。(2)组织产品直接进入市场的运销体系的支撑。(3)比较健全的农业金融体系为产销班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甚至生活的周转金,以及购置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低息贷款。(4)范围不断扩大的农业保险体系,包括自然风险保险和受进口产品冲击的救助。此外还有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产销指导、市场预测、信息服务和风险救助,从而确保产销班的利益最大化。而目前福建的农业推广体系、农产品运销体系、农村金融体系、农业保险还处在艰难的成长过程中,农业合作组织大多停留在生产过程中的合作,产后加工、保鲜、销售及信息服务等还尚未发育。因此,借鉴台湾经验,还必须深入了解和研究台湾农业的发展历程,农业政策的演变,农业合作组织的功能与作用,农业体制与机制等等。台湾除了在特色水果、名贵花卉、蔬菜、渔业等种质资源以及生产加工技术方面有较大的优势外,在农业经营体制、农产品运销制度、农业研发与推广制度、农民组织制度等方面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互动互进的。应该把握建设创业园的机遇,多方面借鉴台湾经验,作为推动福建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示范,同时还必须密切结合福建的实际情况,才能有的放矢,借鉴才能取得实质成效。

4.强化自身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

要解决闽台农业合作中的问题,首先要强化自身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如果自身问题不解决好,当地农业发展不好,农民收入不能提高,农村环境不能改善,就会造成当地农民与台湾农民之间的矛盾,台湾农民就不可能长久在福建得到发展,目前土地流转、农业合作组织、农民融资、农业保险等问题一直是制约福建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也是困扰农业台资发展的问题。如果台湾农民倾其所有到福建投资,遭遇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没有金融、保险的支持,投资一旦付诸东流,不仅达不到照顾台湾农民,争取台湾南部民众人心的目的,还会适得其反。所以闽台农业合作不仅要从政治角度考虑,也必须坚持互利双赢原则,按经济规律和市场准则办事,不仅要为台湾农民在福建创业、发展提供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充满生机的经济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环境,让他们真正感受两岸一家亲,福建也是他们的家园,让台湾农民在福建获利、扎根;同时也要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五个统筹,加快福建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尤其要大力推进农业合作组织建设,加强农业金融、农业保险、农业技术推广等体制、机制建设,只有增强对接台湾农业的能力,才能有利于优化福建农业结构和农民收入增长,有利于保障福建农民利益,才能使闽台农业合作互惠双赢,持久发展,不断进步。

《发展研究》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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