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的典型案例

2023-03-11

第一篇:农民工讨薪的典型案例

《浅析农民工讨薪的..

浅析农民工讨薪的根源与相应的对策

引 言

农民工讨薪,这个本不该是问题的问题,多年来不仅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的宣传报道中,而且还不断花样翻新,从跳楼秀到堵车堵路,从祭拜河神到聘请新闻发言人,可以说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一直到不久前,媒体上又登载了这样一条消息:重庆又发生了出动特警为农民工讨薪的事情……这样一条颇有震撼力的新闻报道,再配上一组极有视觉冲击力的图片,起传播效果可想而知。一时之间,重庆警方赢得了当地民众的一片赞誉之声,在网络上甚至有网友直言“大快人心,为民除害”。

一、客观认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工讨薪的根源

根源一:施工工程层层转包。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与现象,即:总承包-分包-转包-再转包,最后将施工项目直接转包给包工头个人。建设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后,从而出现了总承包商只负责投标,而不组织工程的具体施工,具体施工人(包工头)不负责工程的投标,只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施工;总承包商虽然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的账户,但不会直接招收农民工,自然不会直接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直接招收农民工的具体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资格,也就不会专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然也就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与情况;而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审查招投标单位的资质,检查总承包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却不能审查无资质的具体施工人(即:包工头),在监察中也不会发现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当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日益严重时,农民工开始讨薪,有关部门直到此时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但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现实,而具体的施工人(即:包工头)此刻早已携款溜之大吉了。由此可见,工程被层层分包、转包最后再转包到包工头手里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根本原因。

根源二:监管不力。

在经过多年来针对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综合治理与监管,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规章制度,例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10%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双方各缴纳5%);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从业人员办理双卡(权益信息卡、个人1

工资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建立实名制“双卡”管理制度、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月公示(民工工资管理公示)管理制度、劳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工程保证担保管理制度等。由此可见,我们现行的很多制度设计对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很有效的,比如说这个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它为欠薪问题的顺利解决开辟了一跳快捷的通道。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这么多年,一般来说,我们并不缺乏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和制度,但是有些好制度自制定以来就一直在沉睡,我们需要一些有责任感、勇于担当的人去激活这些制度。否则,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只不过是一种设计而已。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国家级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确是建立了不少,也在不断的完善与充实中,可是,在建筑市场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与情况依旧屡见不鲜,并没有因为这些制度的完备而杜绝与消除,由此可见,监管不力应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

监管不力主要体现于对发包商的监管不力,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对发包商的监管不力;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的分包或者是转包行为监管不力;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监管不力。监管还体现在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属地相关部门无权力监管,以及各部门之间不能协调配合行使相应的监管权。建筑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由于失去了必要的监管,必然会出现农民工讨薪的现实纠纷。

根源三:包工头携款而逃且理直气壮。

由于建筑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后,具体的施工项目最终落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转包商又会把工程款打入包工头指定的个人账户里,不仅对工程款失去了监管途径,更主要的是包工头总是以工程款还没有最后结清或者是干脆说转包商没有给付工程款为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而农民工直接向转包商讨要工资时,又会被告知转包商那里的工程款已经与包工头结清了,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若更进一步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即:

㈠工程的结算存在纠纷,转包商按照发包方和总承包商出具的工程结算数额和标准与包工头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因此,前期已经支付的工程款达到了总的工程款结算额度,不拖欠包工头工程款。而包工头一般是按照承包时所签订的协议来计算工程款,因而按照包工头的计算转包商欠其工程款;

㈡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分期向包工头所指定的账户打

入相应的款项,这些款项中会有一部分被农民工借支,一部分发放于施工现场的其他各类管理人员,而大部分已经由包工头所得。

当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与包工头进行结算后,包工头总会说是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没有与其结算完工程款,而当其已经得到了足够多的工程款时,包工头就会携款而逃,农民工的工资却没有人来支付,也没人会来管,而这就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直接原因。

根源四:农民工不懂如何维权?

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纠纷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且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农民工不知道该如何维权?特别是带班人员,因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在打工的过程中,往往在最初时不管是借支的还是支付都会得到一部分工资,然而,在过了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与情况。当农民工感觉问题严重时,包工头此时早已携款而逃或者是开始推托工程款还没有完全结清。

在“中心”所承办的或者是咨询处理的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中,农民工群体有几种共同点,它们分别是:

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㈡没有签订工资标准协议;

㈢不掌握包工头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㈣工资条上没有包工头确认签字。

而上述这些共性又恰恰是在日后维权中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料,因此,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法律意识任重而道远。

二、完善法律规定,建立农民工资支付有效机制,实现农民工不讨薪的愿望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工如何讨薪的问题,而没有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不讨薪的问题,作为一名长期奋斗在法律援助接待解答“第一线”的“老兵”,“中心”的工作人员阿杜建议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机制的建立着手,从根本上解决施工企业农民工讨薪的问题,从而把农民工不讨薪的愿望转变成为一种现实。

㈠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机制,根治非法转包、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第三款中即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中也同样明文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是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当前,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然成为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早已引起了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在最近几年里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但是,想要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应当从根源上杜绝建筑工程的非法转包和分包问题,如果非法转包和分包问题无法彻底根除,杜绝不了的,也就不可能根治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现如今的建筑市场看似有法可依,但事实上,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却并未能真正做到实处。在行政监管机制建立过程中应当重视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追究机制、各部门协调机制和权力赋予机制的建立,建立起有效的、有强制力的行政监管机制就成为解决并杜绝农民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机制。

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

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中即明文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是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9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通过对“中心”在平日的解答解析工作中所时常接触到的事例分析来看,总承包建筑企业或者是有资质的分包或者是转包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上述的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仍有不少企业直接将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应得的工资一并打入了包工头所指定的个人账户中。而这恰恰就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具体应当包括农民工工资协议机制,即:必须由农民工代表(不能是大、小包工头)与总承包企业协商具体的工资标准、用工方式、工资支付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并签订有效的《协议书》,形成书面的正规性文书;农民工工资备案机制和工资公示机制;银行支付机制;农民工工资托管和统筹机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和担保机制;工资支付

监管机制等等。总之,工资支付机制必须体现出农民工能够定时定额的得到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让付出了劳动,到时领取工资成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

㈢建立工资支付主体确认机制。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分包商、转包商特别是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确认机制。通过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来明确规定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为工程总承包商或者是为一级承包商,具体理由如下:

1、分包或者是转包的根源就在于总承包商,因其多数只招标不施工;

2、总承包商与发包方有合法的《建设承包合同》;

3、总承包商是有资质、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

4、工程款的结算单位是总承包商;

5、总承包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6、总承包商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责任;

7、行政监管部门对总承包能够实施有效监管;

8、总承包商一般不会出现撤逃的现象。

㈣建立诉累转嫁机制。

从现行《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来看,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来讨薪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点,即: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申请支付令)追讨工资

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用工单位已经向农民工出具了欠条,这一途径相对简单和迅速,但是,农民工群体一般很难能得到由用人单位直接出具的欠条,有的农民工手中所持有的欠条只不过是由包工头出具的,如果用工单位并不认可,那么这样的欠条就不能形成直接诉讼的依据。

2、通过仲裁裁决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只是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感觉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又是二审终审制,所以,通过劳动仲裁这一途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民工走完法定程序一般得要一年时间或者是更长,农民工通过仲裁、诉讼程序根本就不可能及时得到工资,如果用工单位或者是包工头一方采取恶意的诉讼手段,农民工就会被程序给拖苦。由此可见,建立诉累转嫁机制非常有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⑴建立农民工工资纠纷诉讼特殊程序,只要在案件中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和证据、属于单纯的工资纠纷、有合法资质的总承包商,应规定农民工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不论总承包企业是否向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支付了工程款,应当判决总承包商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⑵制定强制性的执行程序,判决书一经生效后就必须予以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总承包商法律主体资格确定的,应当先于执行;

⑶总承包商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后,法律赋予其追偿权,即:其有权向分包商、转包商或者是无资质的包工头追偿不应当由其支付的工资款项。

㈤建立追究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机制。

现行法律规定了劳务公司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事实上,在现实中劳务公司的资质问题非常严重,有不少建筑企业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往往会不约而同的要求农民工出具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劳务公司却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严重问题时,所谓的劳务公司因没有工商登记注册,更没有能力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知去向,劳务公司已经成为了建筑施工单位和众多包工头们用以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律责任的最理想“挡箭牌”。应当建立起严格的劳务公司准入机制和对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作 者: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杜亚骏

第二篇:谁是农民工讨薪的拦路虎?

王石川

2013-1-24 14:58:52来源:2013年01月24日08:32 中国青年报1月22日,农民工老何等3人从唐山出发来到河北遵化市劳动监察大队。最近两年,被长期拖欠薪酬的老何和他的工友们,曾多次到遵化市劳动部门寻求帮助,每次都是无功而返。这次,遵化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待室的工作人员了解来意之后说:“职教中心是政府的,政府的事我们管不了,如果是私人企业那种,比如盖小区的,我们能管。”要不到钱意味着老何孙女的心脏病手术无法进行,他和工友再次返回劳动监察大队,希望能有转机。“你还要我跟你说多少遍才能明白啊,你赶紧给我走,听见了么,别在这待着。”这名工作人员再次呵斥。(《京华时报》1月23日)

又到了农民工讨薪的高峰期,一说到讨薪难,人们首先想到欠薪的无良企业——企业欠薪不还,理应被法律严惩,但农民工讨薪路上遇到的辛酸与无奈,又何止来自欠薪企业?劳动监察部门本有责任帮农民工讨薪,但河北遵化市劳动监察大队这名工作人员这句“你赶紧给我走,听见了么,别在这待着”,堪称近期最让人寒心的话,政府公信力也是这样流失的。

即便欠薪的职教中心确实是政府的,也不意味着劳动监察部门就可以叱责农民工“赶紧给我走”,难道政府部门就可以冠冕堂皇地当“老赖”?农民工讨薪遇到难题,不找劳动监察部门找谁,找上门来正是寄望于通过合法渠道化解讨薪难。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为农民工说话,岂不堵死了农民工的讨薪路?

翻检现实,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监管部门委实不少,比如有农民工求助监管部门,结果被推来推去,以至于农民工感叹“(我们)就像皮球一样,被一脚踢过来,

一脚踢过去”、“像孤儿一样无助”。

媒体曾报道,东莞市东城区“藏宝国际大酒店”拖欠装修工人工资,农民工拉横幅讨薪,结果被不明身份的黑衣人殴打,当农民工求助当地信访办主任,该主任却称“活该”,还拍桌子骂女农民工为“泼妇”,称拿不到工资是“交学费”。有这样渎于职守的监管人员,农民工讨薪哪能看到希望?

2011年5月1日,恶意欠薪入罪已开始正式实施,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但由于缺乏适用标准和执法细则,恶意欠薪入罪一直处于尴尬境地,而日前,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称“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两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农民工讨薪多了一种利刃,但如果仍有欠薪企业无视法律存在,怎么办?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着力落实。可如果连相关监管人员也不作为,又该如何是好?

就在前不久,人社部、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对做好保障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强调重点要抓好4项工作,其中第一项就是加强重点监控、加大监察力度,做到“一地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受理”。可是,河北遵化市那名劳动监察人员根本没有接受举报投诉。去年年初,人社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强调,对不依法移送和办理欠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遗憾的是,不作为的监管人员并不少见,但有多少被问责乃至承担了刑责呢?

农民工讨薪之所以困难,一些政府部门成了“老赖”,加之一些监管部门毫

无作为,都是其中不容忽略的主要症结。只盯着欠薪企业,不依法惩处欠薪的政府部门和不作为的监管人员,农民工讨薪将难有希望。

第三篇:劳动者讨薪的救济途径

公司恶意拖欠工资,讨薪未果,反被公司状告赔偿损失,怎么办? 案情简介

王某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因该公司恶意拖欠工资,今年7月王某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 2015年该公司和山东某企业签订了技术支持合同,因此王某被该公司派驻山东某企业做技术支持。2015年11月,王某生病,并向该公司请了病假,后因病情严重一直未去上班,便辞去了此项工作。然而该公司却以王某未办理交接等理由,将其在2015年9月至11月的三个月的工资扣押,期间王某多次讨薪未果。今年7月王某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但在诉讼中,让王某万万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该公司却以王某给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由,对其进行了反诉。王某因此束手无策,非常苦恼,便关注了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寻求帮助。

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劳动者讨薪的可用途径

近年来,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的案件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中劳动者一般是处于弱势地位,加上多数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和维权经验的欠缺,因此在讨薪路上走了很多弯路。下面我们介绍几种可行的讨薪途径:

1、 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 申请人民调解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免费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这种途径的优势,一是免费,二是解决纠纷的程序简易,三是解决纠纷的期限短。

3、 向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请行政处理。 劳动监察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部门或者劳动者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前置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未提起民事诉讼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果已启动诉讼程序,则需待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法院的判决或支付令生效后,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申请法律援助

若劳动者因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怎么办?

一、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用人单位起诉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1)自动离职,即劳动者以擅自离职、不辞而别、跳槽等方式强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故意失踪,长期不回用人单位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失去联系。

2、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表现为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若劳动者违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劳动者多头就业

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原单位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又被其他单位招聘录用的,并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劳动者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

劳动者以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思的方式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1、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对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赔偿额为劳动者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用人单位因调查该劳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支付方式:

1、用人单位损失额确定后,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报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付清赔偿金。

五、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

因此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理由是:(1)我国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实质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适用民法的归责原则;(3)按照《劳动合同法》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用人单位未约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应当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该项权利。

点评:

拖欠劳动者工资是一个较普遍的社会现象,特别是在建筑领域这种现象异常突出。我们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求职中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看清合同条款,知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避免自身利益遭受损失。当遭遇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时,我们应该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坚定的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篇:农民工讨薪

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逐年增多,有的甚至引发为严重的社会治安案件,电视报纸经常报道的农民工“跳楼讨薪”、“绑架老板讨薪”、“暴力讨薪”以及农民工为了讨薪而被包工头打死打伤等不仅危害了社会安定,也对政府形象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尽管如此,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非常复杂,这样的行为并没有完全杜绝。2005年我们开始关注农民工讨薪的问题,李正洪进入了我们的镜头。

记录片:李正洪1997年来到北京,凭着一手好木匠活,2001年,他把全家搬到了这里。很多同乡也跟着他来到北京打工。2004年6月,李正洪接到了一个建筑项目,按照协议,工程完工后付清劳务。但工程结束以后,他和其他60多个工人没有拿到应得的工钱,总计18万多元。为了拿回工钱,李正洪找到了同在北京打工的好朋友巴特,因为巴特有文化,他希望巴特能帮着他们要回这笔钱。开始了讨薪之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

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农民工败诉,原因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劳务关系。李正洪,及其工友们,他们是不懂法,不知道劳动关系建立需要合同。 看到法院宣判李正洪败述,在被告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就做了这样的结论,被告根本不需要陈述就可以赢得官司,。谁来保护弱势群体??

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农民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处理。二是由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第三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四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实践中发现,上述解决途径存在一些问题:

1、解决渠道虽然多,但程序繁琐且周期长;

2、相关的主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各部门工作衔接不够顺畅,造成农民工多方求助,实体权利很难及时得到实现;

3、没有统一的协调、联动处理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工作,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且容易错过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

4、缺乏对农民工讨薪的有效法律指导和帮助,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了解相关程序,不懂得怎样获取和固定证据,导致讨薪难上加难。

建议:

1、完善立法,加大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2、工在遇到工资拖欠时,应该注意相关证据。收集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如签订有劳动合同应携带合同,没有签订合同,应该寻找证人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此外,考勤表、临时工作证、工地出入证、工资欠条等也是有效的证据。

3、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求助力度。建议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适用法律规定、时效制度时适当予以放宽,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节省农民工的诉讼时间和成本。

4、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向农民工传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知识,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

第五篇:农民工讨薪(精选)

年年岁岁花相似 农民工讨薪怪圈何时破?

导语:

1月19日,一位少女为父讨薪,从高楼跳下身亡的消息成为社会焦点,再度将农民工讨薪这一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尖浪口。其实,每到年底,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就会集中见诸报端。“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用这句话来形容每年岁末年初农民工讨薪问题的现象并不为过。农民工讨薪问题,这是一个历久弥新并且为全社会所关注的话题。

然而,早在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但转眼十余年过去,相关部门治理讨薪工作力度也年年喊,农民工讨薪问题仍不见缓解,极端讨薪事件年年有,悲剧也在不断重演。何时,农民工才能走出年年讨薪的怪圈,阻挡悲剧的蔓延?

01农民工讨薪问题产生的根源

每到年底,伴随着春运的热闹,另外一种很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也开始上演--农民工讨薪。讨薪的背后是欠薪,欠薪又称“拖欠工资”。这一名词的历史并不长,最早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农民工聚集的建筑业、服务行业和制造业。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其他行业的欠薪行为已得到很大改观。然而,建筑业的欠薪依然是行业的普遍现象,成为欠薪的重灾区。对此,当前社会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一直在继续,也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当前社会普遍研究结论

关于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当前社会的普遍结论有三种:

一是,农民工自身权益意识不高。

根据统计,在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中,农民工群体有以下几个共同点,它们分别是: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没有签订工资标准协议;

3、不掌握包工头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4、工资条上没有包工头确认签字。

而上述这些又恰恰是农民工在日后维权中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农民工通过正常途径讨薪的难度。

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

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2011年,“恶意欠薪”与醉驾一起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但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两者发挥的效用截然不同。醉驾入刑后,严厉查处了大量酒驾、醉驾行为,形成极大震慑,而打击“恶意欠薪”的力度还需不断加大。

吊诡的是,调查显示,迄今所有被判刑的都是包工头,更上游的大鱼们依然逍遥于外,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似乎开发商和建筑商们特别容易玩“躲猫猫”,把责任全部都分散出去。一旦遭遇到背景强硬的国字号开发商、建筑商,更是微妙。

而且,“恶意欠薪”的标准很难界定,造成“恶意欠薪”入罪执行不畅,给欠薪行为留有不小的法律灰色空间。

三是,建筑业独特的用工制度——包工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但在实际运行中,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与现象,即:总承包-分包-转包-再转包,最后将施工项目直接转包给包工头个人。一些关系户只需缴纳一笔占工程造价2%-5%的挂靠费,就能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从开发单位承揽工程,然后他们再层层转手分包。

这种转包、分包的现象,导致的是债权关系的复杂。由于层层转包,导致责任主体分离,农民工和用工单位事实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跟包工头,也往往是口头合同,提供不了正规的劳动关系证明。一旦某个环节资金出现问题,就会形成工资拖欠。

在这层层转包中,始终处于“生物链”最底端的农民工,则被各种复杂的债权关系“推来推去”,致使讨薪维权无从着手,像贝壳一样被晾在沙滩上。

基于以上三种研究结论,十多年来国家和政府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达到200多个,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政策关注度高于其他任何一个社会问题。但是,即便这样,仍旧不能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

一份研究报告大胆提出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

2014年12月初,由多所高校“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与公益组织联合发布的《当代建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中提出,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

《报告》认为,之所以迟迟解决不了农民工资拖欠的问题,是因为我们很少注意到地产资本在农民工工资拖欠中所扮演的角色,没有真正意识到地产商从拿地到销售整个流程都涉入层层的资金卷入与垫付才是欠薪的根源所在。

根据以上图表显示(截图),高达八成的欠薪工地存在资金垫付,商品房、保障房垫资比例最高。

而被人诟病为建筑业潜规则的“层层转包”,与之相伴的则是资金垫付,以及空手套白狼的可能性。层层分包及由此产生的层层资金垫付,这中手段的高明之处在于:一来缓解资金紧张,二来有效地让本应承担劳动用工主体的施工单位在法律意义上变得模糊不清,从而成为建筑资本实现增殖和有效规避责任的有效手段。

其结果是,当在工地出现劳资纠纷和安全事故时,施工责任主体往往是以嫁祸包工制的最基层食利者--包工头--的方式逃避责任。因为根据调查显示,劳务分包企业与开发商分列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前两名,它们所占比例分别为43.5%与31.2%。我们传统观念中所认为的“欠薪包工头”所占比例仅为13.8%,即便加上“因包工头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而讨薪”的比例也仅为18.1%。

假使《当代建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中关于“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的观点是确凿无疑,那么,欲治理建筑业乱象,必先取消包工制度;欲取消包工制度,必先从源头上禁止资质挂靠和工程转包行为;而欲消除挂靠与转包,则必先消除建筑业监管部门的“权力寻租”机会,加强建筑公司的资质管理,铲除权力寻租与腐败的土壤,从根本上减少资金从上到下的层层垫付。

02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与技能水平不足

在讨论农民工讨薪问题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强与技能水平的不足。

在当前的建筑施工中,存在着大量的人力小工,这类农民工流动性极大,他们没技术,只能靠卖力气吃饭,几乎没有议价能力。工程队也不会不重视他们,他们几乎不可能签上合法的劳动合同。有活就召之即来,没活就奔赴下一个地方。由于这种流动性极强的特点,加上建筑行业特殊的薪酬特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的几率也会变得很大。

而与之相反的是,高级技术工种或是有某项技能的农民工,由于他们的流动性相对较小,一般在几个固定的工程队之间流动,劳动关系比较固定,议价能力也相对更强。一般来说,他们签上合法 的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很大,出现欠薪问题的概率也随之减小。

然而,在另一方面,根据统计局在2014年8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中仅有30%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其中高级技工、管理人才和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施工人才极其缺乏。此类劳动者的市场岗位空缺与求职人数的比率从2003年起一直保持在年均1.5比1以上,而近年年均比率已超过2比1的水平。而院校培养人才远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在2014年年初国务院新闻办“农民工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曾指出:技工招工难,反映的是转型升级过程中中高级技能人才的短缺性。他表示,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是解决“技工荒”的重要途径。

为此,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改善这种局面。2014年6月发布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2014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缺乏技能是造成农民工流动性强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融入城市、成为新型产业工人的主要障碍。而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实现生活改善最现实的途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03先知先觉:建筑企业应当主动作为

孙中山曾根据当时的革命形势和需要,将人群分为三大类: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主张先知先觉唤醒后知后觉,从而带动不知不觉。以此类推,建筑企业也可以分为这三大类,后知后觉者当属在国家法制法规与现行政策下被动作为的企业,不知不觉者则为枉顾国家法制法规与现行政策的企业,而先知先觉者则在遵守国家法制法规与现行政策的情况下,主动有所作为,主动革除种种弊端的企业。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主动有所作为,也许在短期内会给企业的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负面影响,不仅能够树立行业典范,提升企业的品牌影响力,也能够招徕更多的技术人才,进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而建筑企业主动有所作为该从何处着手?

一是,绕过劳务分包,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调2013》对全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代表性城市的建筑工地的调研情况显示,全国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17.4%,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而另一方面,如今建筑业用工制度已经到了一个大洗牌的时代,包工头利润空间在下降,生存愈来愈艰难;建筑业劳务制度越来越没有价值可言, 建筑业劳务分包公司已成为阻碍建筑业劳资关系正常化的最大阻力。建筑施工企业应直接与工人订立劳动关系,让建筑业用工制度走上健康规范的轨道。

二是,建立稳定薪酬制度。根据调查显示,“依照约定,全额结算”或是“年底结清”或是“工程结束结算”这样的薪酬制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比例远远高于“按月结算”或是“固定薪酬”的比例。“按月结算”或是“固定薪酬”的薪酬制度,不仅能够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也能减少用工短期化所产生的诸多劳资纠纷。

三是,简化建筑施工管理。这样可以使得建筑业农民工直接对应总包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更加明晰;而总包施工企业也通过去除劳务分包、包工头等层层“剥皮”的环节,不仅简化了施工管理,而且总包施工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并让渡一部分利润改善工人的生产生活条件。对于施工企业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工人待遇的提高,工人便会长期跟随项目部施工,工程质量也能够得到保障。

四是,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2015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显示,我国劳动年龄人口自2012年以来,已经连续三年出现绝对数量下降。人口红利正在消失,特别是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建筑业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而根据前文所述,在人口红利正在消失的同时,高级技工人才和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施工人才极其缺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技工荒”的困境。

在此情形下,建筑企业不仅应该只有压力,更应该有改变这种情形的动力,主动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方网站中装新网于2014年特别制定了职业教育平台建设战略规划,提供覆盖建筑装饰全行业就业岗位的职业培训项目,拟为行业培养更多适应市场需求的优秀设计师、管理和施工人才,改善建筑装饰行业的人才困境。

结语:诚然,要打破农民工年年讨薪的怪圈,是一个长久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国家法规政策的指导,也需要建筑企业的主动作为和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劳有所得、社会和谐、年末农民工讨薪不再是新闻,是大家所希望看到的局面。

编辑手记:我们无论如何都不希望看到,一个个血淋淋教训的出现才能促使社会的改变与进步。

问题:您认为企业在农民工讨薪问题上需要主动作为吗? 需要vs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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