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

2023-04-27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第1篇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国网西藏物资公司周转房项目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班组将严格按照施工归属地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贵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进场验证、考勤、工资发放工作。

2、我班组保证在领取进度款后,一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并保证将每月工资发放表及时上报给项目部,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和不报的情况发生,我班组愿意接受贵公司的处罚。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我班组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4、我班组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有发生此类情况,我班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班组:

2018年7月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第2篇

(第194号)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

支付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经济、商务、国资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和支付工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有工资支付事项。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工资支付中的问题,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等。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等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事假;

(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工资支付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没有国家或行业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 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期间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期间;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间;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期间;

(四)当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期间;

(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期间;

(六)担任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期间;

(七)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出任法院陪审员或证人参加审判活动期间;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期间。

第二十七条 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第3篇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发生,提高企业的诚信度,经我公司严格审查,依法将

项目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 单位,并郑重承诺:

1、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劳务分包工程管理。

2、及时支付劳务分包款,监督劳务企业规范用工,督促劳务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3、按照“谁总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劳务企业所拖欠农民工工资,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并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愿意接受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章):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第4篇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范围

适用于G237蒙城段路面改善工程施工第二标段工程。

三、实施办法

3.1、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

3.2、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分包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一般按照签订分包合同金额的3%--5%;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3、推行分包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3.4、推行民工上下班考勤制度,动态监管各民工个体工时情况,以保证民工工资核算真实性、准确性。

3.5、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四、保证措施

4.1、项目部成立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监督、宣传、协调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项监管人员,负责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日常工作。 4.

2、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担任该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同时选举一名派驻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为该小组副组长,负责制定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4.3、民工进场后,项目部安排相关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同时做好民工相关信息登记,建立录用的农民工用工花名册;办理进出场工牌,以便用于民工上下班考勤。

4.4、项目部应建立民工考勤制度,用于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附表2) 4.

5、每月末各分包单位根据实际已完工程量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项目部及时针对各分包单位已完工程量、考勤信息及分包合同支付比例审核各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并最终确定当月支付金额。 4.6、各分包单位根据项目部当月支付金额及民工出勤情况,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并上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导小组审核。 4.

7、项目财务部应根据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时支付当月民工工资,且应将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4.8、各项目部应定期自检,集团公司采用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对于出现拖欠、克扣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数额不实等情况的项目,由公司研究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同时针对实际情况对项目部处一定罚款。

4.9、工程结束或民工退场,各分包单位在3日内完成民工工资结算工作,确定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并上报项目部。对已完工程,项目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项工程结算工作,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合同支付比例,支付时间;确定支付金额,且应先保证该工程民工工资足额发放。

4.10、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导小组同时负责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让事态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五、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

项目部必须于开工前将《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 设置在“五牌一图”处,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六、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6.1、项目部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6.2、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6.3、项目经理把民工工资发放给班组长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项目部负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第5篇

一、民工工资保障目标

二、民工工资管理措施

三、分析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四、民工工资拖欠带来的影响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六、工资支付 民工工资保证体系

一、民工工资保障目标

为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 让农民工 劳有所得, 也为了促进工程施工的各项工作能顺利开展, 为工程施工 营造一个和谐的施工环境, 进一步规范和监控在工程建设务工的民工 工资支付行为, 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建立有效遏 止施工队伍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长效机制, 规避企业所承担的劳资风 险,将损失降低至最小化。

二、民工工资管理措施 (一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组织机构, 专人专职负责劳资发 放事宜。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二管理职责

1、项目部设臵劳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全面工作。

2、项目部劳资管理办公室: ① 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和劳务工资发放制度。 ② 及时上报劳务队伍管理的各项信息及报表。

③ 协同各部门做好日常劳务队伍管理及基础资料整理工作。 (三规范管理,建立民工全员劳资管理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一、入职: 对新进场民工采取 “一条龙”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由小班组长 带领新增民工在 24小时内到项目安全部报到,安全部对民工进行安 全“三级教育”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然 后到劳资管理处登记入职; 再由劳资管理人员协同财务处为工人办理 银行卡;后到保安、协管员处办理暂住证;最后由安全部开具可以上 岗的通知单,民工凭此通知单到本队进行相应工种的上岗。

可见样表:《民工入职备案表》 《温馨告示》

二、清点

由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劳资管理人员配 合,完成施工现场作业面的人工考勤记录。

可见样表:《每日工人出勤登记表》

三、结算

由劳资管理人员组织各劳务施工班组对其手下工人的工资支付情 况作出详细说明, 并由劳资管理人员统计出工程款发放时段内, 现场 工人出勤率,模拟出所需要的人工工资费用,并上报项目经理。 可见样表:《每月工人出勤率汇总表》 《民工工资领取确认表》

四、工资发放

对人工工资费用及各施工班组的工程款计量进行核实及比对,如 无异常情况,则转交财务部对工人工资进行发放。

可见样表:《各班组人工工资模拟数情况》

五、回访

工程工资发放后,劳资管理人员有权利及义务对各班组或各工人 所领工程款进行查询和问责, 确保所有人工工资发放到每一位工人手 上。

(四相关要求

1、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配备的电脑、照相 机等必要办公设备,以使工作正常开展。

2、项目部和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影像资 料并保存。

3、协作队伍必须配备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管 理工作。

4、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纳入协作队伍考核及项目部评先争 优工作。

三、关于以上工作流程中存在的工作难点及具体操作方式:

一、入职 : 由于行业特点,工程项目作业工人流动性大,周期不稳定,工资 发放情况无规律性等,在对每个班组进行入职时,多出现散工、零工 等情况。根据本人工作经验,我认为大致可分为这三类:常驻工人、 散工、零工。

常驻工人:这类工人长期驻扎施工项目,属于施工班组所带领的 施工队伍人员。 (类似于钢筋工班人员、木工班人员。

散工:由于赶工期或其他情况,突然增加的施工人员。 (类似于点 工。

零工:由于一些特殊工作, 需要特殊人员进行施工时的施工人员。 (类似于电渣压力焊、防水等特殊工种人员。

对于以上各不同情况的施工人员,在进行入职工作时,也需要对 其进行特有的方式。

首先,对待常驻工人,劳资管理人员必须收集其身份证等个人信 息,并按正常情况予以入职。再者,对待散工,劳资管理人员需由各 班组配合, 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特殊登记, 并在每日工人出勤率上进行 说明,且与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卡管理上需对采用不同方式, (主要表 现为:是否需要办理工资卡, 如不需办理, 则对其办好相关委托手续, 如办理, 则需要求其在工程款发放时, 必须亲自到项目部办理相关手 续。 最后,对待零工,由于此类工人,流动性大,且工资按实时发 放, 劳资管理人员只能以监督的形式, 来管理其与承包班组之间的劳 资情况。所以个人建议是, 不予以入职,承包班组需配合劳资管理人 员对其的工资发放留下证明材料。

二、清点

每日清点完毕工人出勤率后,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将及时上报, 并做好登记电子台账。

三、结算

由于农村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或当地通讯不发达等,大部分工 人都会委托一名代理人对其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代理, 劳资管理员需办 理相关委托手续, 并负责办好每位入职在册工人对每月的工资发放的

按手印,签字等委托手续。此手续有几点工作必须做好:

1、代理人 的个人信息完备。

2、承包班组的承包人,对这部分工人所需零工资 的数额进行书面确认。

3、每位工人均需亲自办理委托手续(如人员 无法到达现场,可通过电话录音、照片传送等方式证明。

四、工资发放

由于发放形式的不同,劳资管理人员将进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如 是现金发放,劳资管理人员需全程陪同,并做好相关影像资料,如是 银行卡转账及其他方式, 劳资管理人员需与财务部一同做好发放记录 明细情况等,并永久保存。

四、分析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1、农村劳动者供求矛盾太大、缺乏组织,谈判力量弱,使用人 单位容易降低农村劳动者的待遇标准;

2、农民工素质普遍偏低,法治意识不强,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 成本,更愿意招用农民工, 却不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降低劳动保护 条件, 特别是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

3、承包班组在与农民工劳务对接时,会出现拖压、拒付等情况, 有项目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全程干预, 将规避此类风险, 保障工人工资。

五、民工工资拖欠带来的影响

在农村收入增幅不变或不大的情况下, 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 动力增大,供给增加,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城。面对缩小的需求,一

部分人会与企业达成默契, 逃避行政监管, 形成打黑工。 但这样一来, 他们的合法利益就往往处于无监管的真空地带, 一旦出现工资拖欠等 现象, 他们就需要到劳动监察等部门寻求保护和帮助。 脱离了原单位 后,一部分人还会在城镇游荡,加入城市失业队伍,等待下一个就业 机会,增加了城市社会的不稳定。如今国家法制管理逐

步完善,但很 多规程并不符合目前现有情况, 一味偏袒保护民工的同时, 是对用人 企业的正当利益损害, 为保护企业自身, 该规程作为企业内部管理措 施很有必要。

六、农民工工资发放保障体系中常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根据本人工作经验, 在保证以上措施的工作中, 会出现如下等情 况,各情况各项目的处理方法不同,在此文中仅为冰山一角,不得已 偏概全,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一首先,入职:在所有人员按正常流程入职后,常驻工人需 强制办理银行卡, 并强制将卡打入工人账号中, 而工资发放中只需造 出工资表即可。 (如无特殊理由, 常驻工人不允许出现代领工资情况。 如有部分工人工资由班组长代付或垫付, 需班组长出具该工人的 领条,或真实影像资料,证明自己先于项目部将工人工资代付出去, 该类资料作为工程款结算附件生效。 (此主要针对零工或散工。 (二 工人出勤考核:由各小班组长, 将每日出勤情况已短信形式, 发入施工员及劳资管理员, 以便施工员和劳资管理员备查, 如有出入 或发现虚假,可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金额,个人建议作为施工员或 劳资管理员的工资奖励。 (如:当每日上工出勤人数信息发至施工员

后,施工员可凭此信息于该日任何时间段内对现场人数情况进行核 实,如有出入,现场开据处罚通知交予班组,该通知一式两份,累计 至工程款发放时,班组与施工员核对校准,处罚金额公开。

(三结算:对于某些特殊性质工种,主要针对的是流动性大, 或人员不固定的工种, (如:砼浇筑工人,电渣压力焊工人 ,有可能 出现总承包人领工程款后, 将工资付给小承包班组, 而小承包班组并 未如实将钱付于工人, 最后工人投诉无果, 还是会将风险转嫁到项目 部上,为规避此类风险。个人建议在结算此部分工人工资时,项目部 另行处理,处理建议有如下两条进行参照:

一、对该部分工种的需求,项目部特别设立专项款,或由专职人 员管理,此类工人的日工资结算或工资记录,每日现场结清。具体操 作方法为:对该部分工人的工作成绩做到每日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 依据工程量,计算出每位工人的日薪结算。

二、对该部分工人的用工班组,需压制总承包人的工程款,保证 进度完成,或安全时限过后,即没有工人反映劳务纠纷情况后,才将 此部分押金返还。

(以上做法, 只是个人理想化建议, 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可操作 性?还待有商榷。 。 。 。 。 。

以下为,本人工作中遇见一例案例,供给大家分享。

案例情况:甲为桩基施工总承包人, 乙为桩基施工小承包班组长, 丙为桩基施工工人,由于甲乙双方在施工期间,出现纠纷,导致相互 对自己的劳务利益产生分歧, 使得丙工人无法正常领取到自己的劳务

工资,经项目部协调后,甲乙合伙欺瞒项目部,将工程款冒领,最终 仍然未发给丙工人,事后,丙由于自己是工人群体,维权意识不强, 受骗后找到项目部要求索赔, 项目部不予理睬, 最终有国家机关干涉, 才无奈承担该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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