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会秩序册范文

2023-09-22

运动会秩序册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亲亲相隐;大义灭亲;人伦秩序;公共秩序;亲属拒证权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必须批判继承中外法治传统,而现代法治一个无可回避的问题是,当法律与亲情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选择?学术界大多从人伦秩序的维护及法律对亲情的关照角度,援引古代司法中的“亲亲相隐”,这有其合理价值。但在当前恶性犯罪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公共秩序的维护亦不容忽视。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维护人伦秩序就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即是说“大义灭亲”对于公共秩序的形成和保护是否仍有其合理价值而需要倡导呢?这个问题必须置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之中加以考察,而不是简单主张“亲亲相隐”或“大义灭亲”。

一、“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立法的理论依据

“亲亲相隐”是指当某人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时,其亲属出于自己真实情感的要求,可以选择保持沉默,而不必以严格的法律规范要求自己一定要举报自己的亲人。“大义灭亲”是指为了维护正义而舍弃血缘亲情,使自己的有恶行的亲人受到惩罚。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讨论亲属对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不讨论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事实上,“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这两种对立的社会现象存在于大多数国家之中,而与“大义灭亲”相比,“亲亲相隐”更为普遍。因此,各国立法中相应地更强调“亲亲相隐”,而不是“大义灭亲”。

(一)“亲亲相隐”立法必要性的论证

1.人性论

从人性论角度看,“亲亲相隐”比“大义灭亲”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人类血亲之爱是一种无法摆脱的生物本能,折射出人类伦理亲情的同一性。哲学家休谟认为,“血统关系在亲、子之爱方面产生了心灵所能发生的最强的联系,关系减弱,这种感情的程度也就减弱……心灵在观察熟悉的对象时,感到愉快、舒适,而自然地偏爱那些对象,超过了其他虽然也许本身较有价值可是不大熟悉的对象”[1]385,388。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上的人伦是人性的体现,任何人都生活在人伦秩序中,由此生发出深厚的人情,本能地“亲亲相隐”。“人性的力量包括保护伦理的本能式的力量是基本的、强大的,对人性深处既隐稳而微弱,又本真而强大的力量。企图无视并超越之,如非根本不可能,也是极其困难的”[2]。“有谁会欣欣然将多年福祸与共的丈夫或妻子的有罪之躯投入牢狱而不受良心的煎熬?又有谁能够将环膝儿女置于刑罚的刀俎之上?又怎么可以想象,一个人在将生身父母送入囹圄甚至因此而致父母终结生命之后,仍能坦然面对亲人、朋友和社会?若果能觅得此种人,恐怕他(她)不是超越人性的圣人,就是迷失人性的狂人”[3]。“亲亲”是对人类情感的正面肯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价值[4]。如果无视人性,一味强调“大义灭亲”,则不符合法律的期待之可能性

期待之可能性是指法律要禁止和惩罚某种行为,必须是在绝大多数人摒弃这种行为并不太艰难或不太勉强的前提下。参见:范忠信论文《期待之可能性与我国刑事法的“法治圣贤定位”——从“亲亲相隐”的角度观察》(广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2.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有层次的,新自然法学家朗·富勒将之区分为“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5]8。通常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不可能强迫一个人做到他的才智所能允許的最好程度。要寻找可行的裁断标准,法律必须转向它的‘表亲’——义务的道德”[5]11。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起点,亲情联系是人类最基本最无法逃脱的联系,由此衍生的人伦将家庭成员牢牢地粘合在一起。因此,人伦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源自道德的法律必须维护人伦秩序,而决不能因为预防犯罪或维护公共秩序而伤害人伦秩序。陈兴良教授指出,“我国刑法对同居相隐不为罪是持否定态度的,但在当前家庭仍是社会基本细胞,人伦关系仍是人际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人伦关系与社会关系的矛盾,仍是一个重大问题。如果对于亲属犯罪予以庇护者一律定罪处刑,恐怕不太符合当前社会的伦理道德”[6]。范忠信教授认为,“这种刑法规范,对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保护几乎达到了极致,但是对传统伦理的摧毁或者对大众亲情习惯的悖逆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7]。

(二)“大义灭亲”立法必要性的论证

1.人性论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8]。人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以单独的个人而存在,人总是处在一定的家庭、部落、国家之中。因此,只有过社会的生活、政治的生活才是符合理性的生活。休谟也认为,“人性由两个主要的部分组成,这两个部分是它的一切活动所必需的,那就是感情和知性;的确,感情的盲目活动,如果没有知性的指导,就会使人类不适于社会的生活”[1]529-530。也就是说,休谟虽然认为亲情关爱是人性的重要方面,但也从未否认知性对感情的指导。这意味着人(至少是少部分人)能够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作出判断和相应的行为,而不是唯感情至上。

2.社会规范的不同原则

一切社会规范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即为了社会的正常运行。只是由于社会发展水平与地方文化不同,社会规范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以道德为例,道德原则包括绝对道德原则与相对道德原则,前者是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遵循的道德,后者是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应当遵守而在另外的条件下不应当遵守的道德。遵循相对道德的条件是指与绝对道德一致的、正常的、典型的条件,或者说相对道德规范而言是正常行为。不遵循相对道德的条件是指与绝对道德冲突的、非常的、极端的条件,或者说相对道德不能规范非常行为。例如,出租车司机不能闯红灯,但为了及时抢救病人必须闯红灯,这时他就不应遵守交通规则而只应遵循绝对道德[9]。人伦作为一种相对道德,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应该维护的,但并不意味着在非常条件出现时,我们仍应维护人伦。相反,此时绝对道德应该优先,即维护公共秩序,试想怎么可能公共秩序不在,人伦秩序尚存?

3.意识形态的影响

意识形态对社会规范的影响极其深远,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就是人人应该遵守的道德,相应地法律也以维护封建统治为目的。而在革命主义的“人性观”指导下,家庭和亲情观念受到了批判,“亲亲相隐”的官方话语地位遭到了颠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大义灭亲”式的话语表达形式。该种话语深刻地影响着新中国成立之后至改革开放之前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主义的立场悄然代替了阶级主义的立场,而重新成为支持“大义灭亲”话语方式的理由和土壤[10]。

(三)人伦秩序与公共秩序关系的引入

从上述分析可以认为,“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在立法理论上都有其合理性。而在这一对矛盾的背后,隐藏的命题是人伦秩序与公共秩序的关系。两者有一致的一面,人伦秩序是公共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构建和谐的人伦秩序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公共秩序。试想社会成员如果漠视家庭内部的规则,父不父,子不子,夫不夫,妻不妻,还能遵守其他规则吗?显然,“亲亲相隐不仅符合百姓对于血缘亲情的重视,对圆满家庭的渴求,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也有着积极意义” [11]。同样,良好的公共秩序也有助于人伦秩序的维护,当大众普遍遵守公共领域的社会规范时,他们一般也能与其他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和谐相处。然而,两者也有冲突的一面,即如果公民为了维护人伦秩序,在亲属犯罪时不举报、不作证,而且为其脱逃、脱罪提供便利,则公共秩序受到威胁。反之,公民为了维护公共秩序而举报亲属或作对其不利的证词,将会极大地伤害亲情,不利于人伦秩序的维护。笔者认为,对于“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我们不能采取一边倒的做法,过度摒弃“亲亲相隐”而倡导“大义灭亲”,或者过度倡导“亲亲相隐”而摒弃“大义灭亲”都是片面的,而应基于人伦秩序与公共秩序的辩证关系,正确地设定“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边界。这一点是既往研究很少涉及的,同时既往研究大多数是理论上的阐释,缺乏实证研究的佐证。而本文则基于更深层次的秩序考量,以实证研究为基础,可能会更具有说服力。

二、公民告亲行为的实证考察

2014年,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组织了二期上海市居民法律认知与行为调查。该调查主要了解城市居民法律认知与法律行为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其中涉及公民的告亲行为。

(一)变量与假设

1.因变量

本研究的因变量是公民的告亲行为。问卷中“当您发现家庭成员违法乱纪时,您是否会举报或投诉?”项目一共有3个选项,即“一般情况下会”(赋值为1)、“严重情况下会”(赋值为2)、“都不会”(赋值为3)。可见,因变量是定类变量。

2.自变量

(1)维度一:对家庭成员的信任度。理论研究表明,亲情影响告亲行为。在问卷中,亲情的主要测量指标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度”这一变量。该变量共有5个取值,即“非常不信任”(赋值为1)、“不太信任”(赋值为2)、“一般”(赋值为3)、“比较信任”(赋值为4)与“非常信任”(赋值为5)。在控制其他变量的前提下,提出假设一。

假设一:对家庭成员的信任度越高,越不会举报或投诉其违法乱纪行为。

(2)维度二:法律素质。公民的告亲行为除了受亲情的影响之外,也受理性的影响。因为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个体的现代性(理性在现代社会的重要表现)正在不断提高。现代性的一个方面即是法律素质,它指的是人们知法、守法、用法、護法的素养和能力。本次调查主要测量调查对象的法律认知程度与守法意愿。

法律认知是指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共有5个取值,即“完全了解”(赋值为5)、“比较了解”(赋值为4)、“一般”(赋值为3)、“不太了解”(赋值为2)与“完全不了解”(赋值为1)。从我国现行法律看,“亲亲相隐”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而提出假设二。

假设二:法律认知程度越高,越会举报或投诉家庭成员违法乱纪行为。

测量守法意愿的问题是“即使我们不同意某项法律或法规,也应该遵守”。一共有5个选项,即“非常不同意”(赋值为1)、“不太同意”(赋值为2)、“一般”(赋值为3)、“比较同意”(赋值为4)与“非常同意”(赋值为5)。一般而言,守法意愿主要受法律信仰和法律强制力的影响。法律信仰指对现代法律规则的合法性确认,是对法治精神和法律文明的认可。法律强制力指如果公民违反法律,将会受到国家权力的惩罚。不论两者何为主导因素,公民的守法意愿必然会增强。而如果公民的守法意愿较强,则可能会告亲。由此提出假设三。

假设三:守法意愿越强,越会举报或投诉家庭成员违法乱纪行为。

(3)维度三:对意识形态的认同度。

前文分析表明,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人伦秩序有着深刻的影响,这一影响在“文革”期间走向极端。“文革”的余毒目前已经基本肃清,重视人伦秩序,尊重个人权利,都使“亲亲相隐”凸显其合理性。但主流意识形态仍然强调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不少公民尤其是党员已将这一观点内化,由此赞同“大义灭亲”。

“对于在当今,不应该再为了国家的利益而牺牲个人的利益,您的态度是?”一共有5个选项,即“非常不同意”(赋值为5)、“不太同意”(赋值为4)、“一般”(赋值为3)、“比较同意”(赋值为2)与“非常同意”(赋值为1)。在控制其他变量的前提下,提出假设四。

假设四:对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的认同度越高,越会举报或投诉家庭成员违法乱纪行为。

除了观念认同之外,政治身份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调查对象对意识形态的认同度。政治身份是一个多分类变量,包括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人士、共青团员与群众。为了便于分析,将后三类合并为“非党员”(赋值为0),“中共党员”(赋值为1)。在控制其他变量的前提下,提出假设五。

假设五:党员比非党员更有可能举报或投诉家庭成员违法乱纪行为。

3.控制变量

本研究的控制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去年总收入、单位类型、户口与宗教信仰。其中,性别、婚姻状况、单位类型、户口与宗教信仰转换为虚拟变量。性别以女性为参照组;婚姻状况分为无配偶(将未婚、丧偶与离异合并)与有配偶,以无配偶为参照组;单位类型分为体制外单位(将民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自雇/合伙经营与其他合并)与体制内单位(将党政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合并),以体制外单位为参照组;户口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以农业户口为参照组;宗教信仰分为有宗教信仰与无宗教信仰,以无宗教信仰为参照组。受教育程度的测量是定序测量,包括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与研究生6个层次。按照每一受教育程度通常对应的年限,将其转换成连续变量即受教育年限(其中小学及以下调查对象的受教育年限为6年)。去年总收入为定序变量,将某些选项合并,共有5个取值。其中1万~2万赋值为1,2万~5万赋值为2,5万~10万赋值为3,10万~15万赋值为4,15万以上赋值为5。

(二)抽样设计

该调查采用多段抽样方法,对上海市常住人口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样本量为2 470个。首先按每个区县的人口比例分配样本量,然后在街道这一层进行PPS抽样,接着在抽中街道的所有居委会中,采取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居委会,最后在抽中的居委会中随机抽取20个居民户,入户抽样按kish表选择。样本描述参见表1。

(三)结果分析

调查发现,对于“當您发现家庭成员违法乱纪时,您是否会举报或投诉?”项目,在2 239个调查对象中,选择“一般情况下会”的为19.79%;选择“严重情况下会”的为52.17%;选择“都不会”的为28.05%。可见,严重情况下告亲的比例最大,而任何情况下都不告亲的人也占较大比例。由于因变量——公民的告亲行为是多分类变量,故运用多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建立回归模型。模型一针对维度一——对家庭成员的信任度,模型二针对维度二——法律素质,模型三针对维度三——对意识形态的认同度,模型四是全模型,包括所有维度(表2)。

模型一针对维度一——对家庭成员的信任度。在模型整体检验通过(P=0.0004)的情况下,进一步分析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数据表明,将“一般情况下会”与“都不会”相比较,可以发现其对告亲行为没有显著影响(P=0.589)。而将“严重情况下会”与“都不会”相比较,可以发现其对告亲行为有显著影响(P=0.008),方向为负向。这表明在家庭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下,对家庭成员的信任度越高,越不会举报或投诉其违法乱纪行为。假设一得到部分检验。可能的解释是,中国人自古以来非常看重亲情,自觉维护人伦秩序,由此不会主动告发亲人的违法乱纪行为,即“亲亲相隐”。即便是在当前强调民主法治的语境下,亲情仍然具有突出的影响,这反映出人性中感性自私的根深蒂固。正如休谟所说:“我们承认人们有某种程度的自私;因为我们知道,自私是和人性不可分离的,并且是我们的组织和结构中所固有的。”[1]621

模型二针对维度二——法律素质。在模型整体检验通过(P=0.0000)的情况下,进一步分析该维度下的两个指标对因变量的影响。第一,法律认知。数据表明,将“一般情况下会”与“都不会”相比较,可以发现法律认知对告亲行为有显著影响(P=0.000),方向为正向。将“严重情况下会”与“都不会”相比较,同样发现法律认知对告亲行为有显著影响(P=0.000),方向为正向。这表明法律认知程度越高,越会举报或投诉家庭成员违法乱纪行为。假设二得到检验。第二,守法意愿。数据表明,将“一般情况下会”与“都不会”相比较,可以发现守法意愿对告亲行为没有显著影响(P=0.701)。而将“严重情况下会”与“都不会”相比较,可以发现守法意愿对告亲行为有显著影响(P=0.011),方向为正向。这表明在家庭成员严重违法乱纪情况下,守法意愿越强,越会举报或投诉家庭成员违法乱纪行为。假设三得到部分检验。可能的解释是,公民的法律素质越高,越会遵纪守法,不会纵容家庭成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尤其是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因为与人伦的内化相同,法律的信仰也是一种内化,如果个体对法律的信仰十分坚定,则“亲亲相隐”反而使其感到极为不安。

模型三针对维度三——对意识形态的认同度。在模型整体检验通过(P=0.0000)的情况下,进一步分析该维度下的两个指标对因变量的影响。第一,对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认同度。数据表明,将“一般情况下会”与“都不会”相比较,可以发现其对告亲行为没有显著影响(P=0.602)。而将“严重情况下会”与“都不会”相比较,可以发现其对告亲行为有显著影响(P=0.000),方向为正向。这表明在家庭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下,对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的认同度越高,越会举报或投诉家庭成员违法乱纪行为。假设四得到部分检验。可能的解释是,公民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越深,越认同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越无法容忍家庭成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尤其是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因而会“大义灭亲”。第二,是否党员。数据表明,将“一般情况下会”与“都不会”相比较,可以发现是否是党员对告亲行为有显著影响(P=0.016),方向为正向。即党员相对于非党员,一般情况下会举报或投诉家庭成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而将“严重情况下会”与“都不会”相比较,却发现是否是党员对告亲行为没有显著影响(P=0.117),两者相矛盾。因为如果是否是党员确实对告亲行为有显著影响,那么或者“一般情况下会”与“严重情况下会”同时存在,或者“严重情况下会”而“一般情况下不会”,而不是模型三表明的“一般情况下会”而“严重情况下不会”。假设五尚需进一步检验。

模型四是全模型,包括所有维度。在模型整体检验通过(P=0.0000)的情况下,进一步观察三个维度下的所有指标对因变量的影响是否有变化。数据表明,对家庭成员的信任度、法律认知、守法意愿、对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的认同度对告亲行为仍有显著影响,且显著性水平与方向均没有变化。而对于是否是党员对告亲行为的影响,无论将“一般情况下会”与“都不会”相比较,还是将“严重情况下会”与“都不会”相比较,都表明是否是党员对告亲行为没有显著影响(P=0.053和P=0.173)。假设五没有得到检验。可能的解释是,当前很多人入党并不是出于对共产主义的信仰,而是有着较强的功利性目的,如考公务员、提干、晋升等。因而,在家庭成员违法乱纪,哪怕是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下,部分党员也不会出于对共产主义的信仰而“大义灭亲”。

本文基于理论仅考察了三个维度对告亲行为的影响,未来的实证研究还可以考虑将更多影响因素纳入其中。与“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立法的理论依据同样充分一致,实证研究也发现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民的告亲行为呈现出“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并存的状态,即非一味“亲亲相隐”,也非一味“大义灭亲”。因此,必须在全面考察人伦秩序与公共秩序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三、人伦秩序与公共秩序关系的立法启示

(一)古今中外的相关规定

法国启蒙主义大师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商榷了两条法律条文。一条是:盗窃者的妻或者子,如果不揭发盗窃行为,便降为奴隶。孟德斯鸠评论道:这项法律违反人性。妻子怎么能告发自己的丈夫呢?儿子怎么能告发自己的父亲呢?为了对盗窃这一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然规定了另一更加罪恶的行为[12]。对大多数人来说,在亲情与法律之间作出权衡是很困难的事,顾及亲情则法律信仰被折损,而顾及法律则血缘亲情被伤害,似乎难有两全其美之策。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亲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没有可以适用的原则。

孔颖达强调,“亲有寻常之过,故无犯;若有大恶,亦当犯颜。故《孝经》曰:‘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礼记正义)。可见,虽然儒家思想强调人伦秩序的维护,但对亲人的“隐”与“无犯”,只限于小事,不会无限到殺人越货的范围[13]。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封建社会各个朝代的法律虽然都强调“亲亲相隐”,但基本上都有对国事重罪不得容隐的限制。《唐律·名例六》:“诸同居……有罪相为隐……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宋元明清律均同。明清律《斗讼》门“干名犯义”条还增加了“窝藏奸细”听告,也是国事罪的内容。可见,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虽然遵循儒家思想而强调“亲亲相隐”,维护人伦秩序,但并没有因此忽视对公共秩序的维护。

古罗马法曾规定不准对尊亲属提起刑事诉讼,也不准告发卑亲属应处死刑之罪,否则丧失继承权,但又明确规定:叛逆罪和不效忠皇室罪除外。近代以来,西方法律几乎完全取消此种限制[14]。发生这一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法律更加强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尊重个体在面对亲情与法律冲突时的自主选择。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容隐规定,批判地继承了资本主义法律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内容,同时特别注重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一般都将国事罪和侵犯公共利益的严重犯罪排除于容隐之外。如捷克斯洛伐克刑法第163条规定:近亲属窝藏包庇一般犯罪不罚,但窝藏包庇犯叛国罪、怠工罪、间谍罪之亲属应罚[14]。从总体上说,古今中外的法律更强调保护个人权利、维护人伦秩序,允许“亲亲相隐”,但也存在例外,即在公共秩序已经或可能遭到严重破坏时,公共秩序应优先于人伦秩序,禁止“亲亲相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确立,官方话语开始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必须舍弃个人利益,维护集体利益,因此大多数立法者认为“亲亲相隐”必然会破坏公共秩序,不能在法律中给其留有任何空间。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一证人范畴,几乎涵盖了所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除外),也就是说,无论证人与犯罪嫌疑人属于何种关系,只要“知道案件情况”均应当作证。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要求取消“大义灭亲”规定的呼声很高,但最终其第四十八条仍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完全相同。新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此条文在关怀人性与保障人权方面有着很大进步,但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被告人的亲属仍需作证,只是不需出庭作证而已。另外,此条文所规定的亲属范围也比较窄。我国刑诉法专家陈光中先生表示:“该规定远没有达到否定大义灭亲的程度。”[15]

2015年刑法修正案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与1979年刑法的相关条款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即均未规定亲属与非亲属在窝藏包庇类犯罪的量刑上有何不同。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相关法律基本上都以惩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为主要目的,相对忽视血缘亲情,由此不利于人伦秩序的维护,也间接地威胁到公共秩序的基础,这种状况亟需改变。

(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刑事訴讼法的修改表明法律开始关注亲属身份权利,反映出法律对人伦、人性的回归。未来还应增加关于亲属犯包庇窝藏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内容。并对“亲亲相隐”的适用条件,如多大范围内的亲属可以适用,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减轻处罚的幅度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被告人近亲属的作证义务。如在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二款: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之后可以补充规定,如被告人的近亲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对“近亲属”作了界定,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负有作证的义务。但被告人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或者是针对近亲属的人身犯罪除外。

在现有法律中完全引入“亲亲相隐”短期内可能会增加司法成本,如俞荣根指出:“‘亲亲相隐’权的实施,肯定会给官府侦查、缉捕、审判、惩罚犯罪增加难度,带来干扰,甚至会使罪犯逃脱法网。”[16]但是从长远来看,对于维系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是很有必要的。但矫枉也需防止过正。主流舆论对“亲亲相隐”的推崇使得与之相左的观点非常少见,即在特殊情况下,应该“大义灭亲”,优先维护公共秩序。甚至有学者列举其他国家立法,说明即便是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也应该保障公民“亲亲相隐”的权利。这一绝对的法律保护,当然杜绝了司法专横、强迫作证的可能,但公共秩序如何维护?尤其在当前严重暴力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预谋共同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愈演愈烈的情势之下,维护公共秩序的难度加大。

笔者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首要规范。法律的社会功能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其中包括人伦秩序(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的稳定和谐)与公共秩序(社会的稳定和谐)。在两种秩序发生冲突时,一般情况下应当维护人伦秩序,因为这是人最基本的价值需求,法律不能置之不顾;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恶性犯罪,就必须强调公共秩序维护的优先性。具体说来,对于亲属拒证权适用的案件范围应该有如下考量。

第一,对于一般犯罪,应完全适用亲属拒证权。从现有立法来看,我国仅有“出庭豁免”模式的亲属拒证权,而没有“证言豁免”模式的亲属拒证权[17],亲属仍然有义务在刑事诉讼的其他阶段如侦查阶段作证,这显然不利于人伦秩序的维护。就一般犯罪而言,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可以控制,应完全适用亲属拒证权,即赋予亲属证人拒绝陈述对被告人不利证言的权利,由此使被告人的亲属不再陷入情与法的冲突,被告人也不会对亲属心生怨恨,从而有利于亲情的维护与家庭的和谐。

第二,亲属拒证权不适用于恶性犯罪。传统刑法将法益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以及个人法益三个层次。一般来说,国家法益高于一切,社会法益又高于个人法益。因此,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国防利益的行为无豁免空间。再者,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于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实施的犯罪,其危害范围以及危害结果往往难以估计,因而对隐匿该行为的近亲属也不能因适用“亲亲相隐”原则而免除刑事责任[18]。王剑认为,为了平衡“亲亲相隐”制度和社会公共价值之间的冲突,一些犯罪类型不能适用这一制度。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为极大地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如果不严惩,则可能对国家利益带来很大的损害[10]。陆建红与杨华也认为,应严格限制“大义灭亲 ”的义务领域。在这一领域中,禁止亲亲相隐。在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公民是“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法律强制其必须选择[20]。可见,亲属拒证权不适用于恶性犯罪。对于恶性犯罪,亲属可以不告发,但不告发不等于不接受调查。亲属在调查中应该如实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只不过相对非亲属来说应减轻处罚。这是因为每个个体或家庭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对少数个体或家庭权利的保护不能以牺牲社会大众的权利为前提。在法律上,永远存在多数人的权利保护与少数人的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但一般来说国家法只能是在保证整体社会安全的情况下再谈少数人权利的保护,这是法律之所以存在并发展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仅限于一般犯罪,因为一般犯罪对公共秩序的危害并不严重,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公共秩序而言,人伦秩序的维护更加重要。同时,在一般犯罪中,“大义灭亲”是根本没有期待可能性的,因为大多数公民都不会认为“亲亲相隐”是错误的,由此造成从亲属那里收集证据的困难很大,不符合公共秩序构建的效率原则。但对于恶性犯罪,如果仍然主张“亲亲相隐”则不合理,因为这会导致更多的人受到伤害,公共秩序也会荡然无存。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维系血缘亲情的本能使得大多数公民仍然不会“大义灭亲”,但人毕竟是有理性的,能够意识到恶性犯罪对他人、对社会的极大危害,他们会因为“亲亲相隐”而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由此有可能“大义灭亲”。事实上,一般犯罪维护“亲亲相隐”,恶性犯罪提倡“大义灭亲”完全符合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以,不能仅仅因为人伦秩序是先赋的,公共秩序是后致的,在特殊情况下仍然坚持人伦秩序优先;更不能因为“大义灭亲”的期待可能性较小,而完全否认它的合理性,而应根据不同情况设定是人伦秩序优先还是公共秩序优先,进而决定“亲亲相隐”亦或“大义灭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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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陆建红,杨华.现代法治条件下“亲亲相隐”制度之构建:从历史、比较研究和现实考出发[J].法律适用,2017(3):20-27.

“Placing Righteousness above Family Loyalty” or “Kin Concealment System”: The research on relationships between ethical order and public order

LI Jun

(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620,P. R. China)

Behin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lacing Righteousness above Family Loyalty” and “Kin Concealment System”,there is a relationship between ethical order and public order which has both conformity and conflict. Firstly,this paper finds through theoretical research that the legislations on both “Placing Righteousness above Family Loyalty” and “Kin Concealment System” are rational. Secondly,it finds through empirical research that citizen’s behaviors about sued relatives present both “Placing Righteousness above Family Loyalty” and “Kin Concealment System”,influenced by trust to family members,legal quality and identification to ideology. Finally,based on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research,and drawing lessons from related legislation,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when these two kinds of order are in conflict,ethical order should be protected generally because this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value of human beings which law should not ignore; in special circumstances,for example,involving major crimes,we should lay stress on the priority of public order.

Key words: “Placing Righteousness above Family Loyalty”; “Kin Concealment System”; ethical order; public order; family members’ right of refusing to testify

(责任编辑彭建国)

运动会秩序册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公正;政治秩序;政治稳定

国内学界对“社会公正”和“政治秩序”问题的研究可以上溯至20世纪80年代,在此之前至1949年,由于种种因素的干预,无论是关于正义问题或者关于秩序问题的研究,虽然难以称其为如一些学者所说研究上的“空白地带”,但是作为独立的、偏重学理的、合乎学术规范的研究确实没有形成气候。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界关于“社会公正与政治秩序”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对此进行认真梳理,对于推进该问题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内学界对“政治秩序”问题的研究现状

(一)学界关于“政治秩序”问题研究的背景

亨廷顿在其名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把对政治稳定的追求当做其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他认为:“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创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没有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没有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然后谈得上限制权威。”但是对于秩序问题,学界的研究似乎较晚。对于政治秩序之研究,学界更是重视不够。雷振文博士在其2007年提交的博士论文《转型期中国政治秩序调适路径探析》中谈到政治秩序作为政治哲学的一个古老范畴,就目前对其的研究现状而言,可以说,它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这种冷落不仅表现在坊间的关于其本身研究的资料的贫瘠,而且在一些比较经典的政治学词典里居然也找不到关于“政治秩序”的解析词条。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布来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和《政治学新词典》中都没有关于“政治秩序”的解说。而在不多的零散的关于政治秩序的论文里,对政治秩序的研究基本上仍然停留在直接使用这个语词,谈不上作任何深入的展开研究。

对于政治秩序问题受到学界的重视似乎以苏东剧变为缘起。我们知道,在上个世纪90年代前后,前苏联和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的突然解体震惊了全世界。人们纷纷对此重大事件展开研究和反思。政治学界认为此事件充分证明了一点:“政治秩序”是人造的,而不是仰赖于其他超验因素;人的因素在政治秩序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因为人可以把一个政治秩序安排得好一些或差一些,稳定一些或脆弱一些;人们对政治秩序的理解与调整决定了一种政治秩序在面对环境变化、发展时的存亡,决定了该政治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命运和生活质量。

(二)学界关于“政治秩序”问题研究的概况

对中国学者影响较大的美国学者亨廷顿教授在其名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曾提出一个关于政治体制与社会稳定之间的相关性的理论解释模型,这个模型的基本要点是:(1)一个社会的政治成熟程度与其政治的制度化水平密切相关。(2)政治体系或政体可以根据其政治制度化程度、政治参与程度及其二者比率的高低加以区别。(3)一般而论,政治制度化程度低而政治参与程度高的社会,政治不稳定;与此相反,若政治制度化水平高,而百姓的政治参与程度低,则政治比较稳定。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制度主义的发展为政治秩序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其创始人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中指出:“制度主义的思维方式强调制度因素在为混乱无序的世界建立起秩序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传统政治理论相当重视秩序问题,后者由政治契约中产生出来并在宪法、法律和其他稳定的契约中反映出来。秩序也可能产生于一个注重道德义务的共同体,这种道德共同体得到了宗教教义的鼓舞和支持。当代政治理论重视的是另外两种秩序即理性强加的秩序和竞争与强力强加的秩序,然而这两种秩序都与制度因素密切相关。”

对政治秩序有着深入研究的雷振文博士认为,学术界对政治秩序的研究呈现如下特点:第一,对政治思想人物的秩序观进行梳理,这又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单个政治思想人物的秩序观进行介绍或评析;二是综合论述政治思想家秩序观。第二,对中西政治秩序观进行比较研究。主要是台湾学者林毓生先生的论文:《两种关于如何构成政治秩序的观念:兼论容忍与自由》,钱永祥先生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称这是中文世界讨论政治秩序问题“仅见”的一篇文章。第三,对政治秩序问题本身探讨极为缺乏。

在我国,较早涉及政治秩序问题研究的是袁峰先生。他认为:“政治秩序中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依据一定的社会条件以政治的方式分配各种社会政治实体的权利和权益,以及如何以政治的方式协调各种社会政治实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既维护个体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又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他认为政治秩序的构成要素有三个方面:第一,政治实体层面。由各种形态的社会政治实体构成。其中包括原生型政治实体——阶级、民族与公民;组织型政治实体——政党、政治性社会团体与社会组织;结构型政治实体——国家机构。第二,政治规则层面。其中涉及政党活动的制度结构、权力、根本政治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社会公正以及社会保障、自治、法律、公共政策、政治文化等方面。第三,政治控制层面。包括政治权威与政治能力。但是我们可以看出袁先生此书更多是分析中国的政治结构和制度,所以总体上看,学术界尤其是国内学界关于“政治秩序”问题研究仅仅处于初步阶段。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总体上看国内学界对“政治秩序”问题的研究还远不如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研究那样兴盛并处于“显学”地位,但是近些年来对于“政治秩序”的内涵界定、对于我国转型期的政治秩序问题研究等也逐渐增多,这从近几年的硕、博士论文中便可以看出来。

二、学界关于“社会公正与政治秩序”交互关系研究的现状

目前学界关于“社会公正问题”的研究处于“显学”地位,对于“政治秩序”问题的研究处于上升阶段,而对于社会公正与政治秩序的交互关系研究则付之阙如。显而易见的是,“社会公正”问题将逐渐影响“政治秩序”之稳固甚至会威胁到一国的政治安全,所以谈“社会公正”问题,就政治哲学的视角来看,必然要涉及“政治秩序”问题。亨廷顿在其名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也谈到“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创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没有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没有秩序。”这足见“秩序”或者说“政治秩序”在一个社会中所起到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样社会公正问题也将积极或消极地影响政治秩序的稳固。

吴忠民教授认为社会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能会表现出一种明显的“结构化”特征,比如畸形化的社会结构与弱势群体的进一步边缘化,他认为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现象的负面影响在于:第一,中国共产党赖以执政的正当性依据会被明显削弱。在民众当中,工人和农民居于主体性的地位,是主要的社会群体。如果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那么,中国共产党赖以执政的正当性依据势必会被明显削弱。第二,会严重削弱中国发展的可持续性动力。因为占国民大多数的工农民众若处于弱势和被边缘化,那么拉动内需将无从谈起。而且上述问题将引发社会结构层面的问题与社会风险。他说:“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威胁最大最严重的是由社会结构层面上的社会公正问题所引发的社会风险,这一类的社会风险属于基础性的、深层的、结构性的社会风险,对于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构成了最大的威胁。”在吴忠民教授看来,“社会公正方面的问题如果听之任之地演化下去,就会使中国社会面临着两种可能的前景。一种可能的前景是,中国社会很有可能会出现严重的社会危机和社会动荡,使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和形成的社会财富和现代化成就毁于一旦”,另一种可能是导致“拉美化现象”。

王彩波教授则认为应重视政治秩序与社会公正以及经济效率间的复杂关系,她认为三者之间有着交互的影响。“转型国家的政治秩序、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之间的复杂关系首先体现为它们之问的某种正相关性,即三者中前者分别为后者提供基本保障,后者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促进前者,这是它们和谐的一面,而三者问的负相关性或其矛盾性在社会公正的理论与实践中也是不能忽视的,尤其效率和公正之间的两难抉择一直为人们所重视,这是它们冲突的一面。当代社会公正理论对转型国家的政治秩序、经济效率、社会公正三者间相互关系的研究是不充分的。”“在国家转型期,社会公正研究中为人们所忽视但又具有重要意义的,不是经济效率对社会公正的影响,而是因政治秩序所造成的经济非效率对社会公正的影响,不是效率而是某种非效率构成了社会不公正的关键因素。这种由政治秩序转型的滞后性所产生的社会不公正问题是国家转型难以避免的社会代价。”

这里王彩波教授提到了政治秩序与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间的交互错综复杂的关系,而且她敏锐地看到了“不是经济效率对社会公正的影响,而是因政治秩序所造成的经济非效率对社会公正的影响,不是效率而是某种非效率构成了社会不公正的关键因素”,这里她借用了阿瑟奥肯在《平等与效率》中所使用过的“非效率”一词,点出问题的症结之所在,而且对于中国社会的公正状况以及政治秩序的复杂现状更有借鉴之益。

如上所述,对于社会公正与政治秩序的交互关系,尤其是社会公正问题对政治秩序、政治安全的负面影响,就现有研究文献来看并不缺乏敏锐的见解,但是,不得不承认,学界对此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就笔者所见,不但没有相关专著,连相应专题的学位论文也没有,以此为题的期刊论文也很少见,不得不说对于“社会公正与政治秩序”此一极具现实意义并富含理论价值的论题展开研究应当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

三、“社会公正”与“政治秩序”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人无论是在西方学理的引入、介绍与融会还是对中国社会问题的热切关注、讨论和反思都做了很多有价值的工作,这对中国学术的传承与积累及以后的深入探讨都功不可没,但是从学术批评角度而言,还存在着明显不足。

(一)学理研究薄弱

学理研究非中国学人所长,此种研究上的薄弱并非仅存于此问题领域,但就社会公正领域的研究而言,此问题比较严重。吴忠民教授也提到应重视对社会公正基本理论的研究。他说,社会公正研究的深化,有赖于理论层面的深化和突破,有赖于社会公正理论对于现实社会较强的解释力。应当看到,目前中国学术界对于社会公正的研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其突出的表现是:学理研究十分薄弱,有一种“泛现实化”的倾向。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社会公正的研究直面现实社会,这是一个优势。但是,这种优势必须同社会公正方面必要的学理研究相适应。否则,便不可避免地会使社会公正研究缺乏有效的理论支撑而流于某种肤浅的境地。我们可以看出吴忠民先生的批评是犀利而敏锐的,而且对于中国学者来说倘若不能在学理上有所独创和突破,那么即便是直面现实也只能以西方的学理为参照,其中之隔阂便难以消除,对问题之分析深度难免要受到影响。

(二)理论解释框架单一

我国的正义理论大多是从国外引进,所以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参照也多以西方学理为参照。但是,仅就西方学理而言,关于正义理论就有着种种的流派分殊,比如新自由主义正义论、社群主义正义论和综合正义论,或者以对公正范畴的不同理解分为美德正义论、政治正义论和综合正义论,但是我们对正义论的引介与吸收更侧重于罗尔斯的正义论,受其影响最大;退一步而言,以罗尔斯、诺齐克、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正义论,他们三者虽同属新自由主义流派,但对正义的理解亦可为见仁见智,而且西方学界对其都有不同程度的批评,这对于国内学界主流而言,引介不多,而且没有达到能与国际学界对话的层次。

由上看见,对“社会公正与政治秩序”的交互关系研究应当成为学界的重点,这样才能将“社会公正”理论研究推向深层,而且对中国社会发展来说也意义重大,只是在研究过程中当注重学理性和原创性,在对西方学理的引介融会上要加强交流、关注前沿,这也是中国学界关于社会公正问题研究的出路所在。

(责任编辑 辛世俊)

运动会秩序册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为指针,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在县城区联合整治机动三

(四)轮车扰乱城市交通秩序、妨碍群众安全出行、污损城市街道的交通违法行为,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树立遵章守法、文明交通、安全出行的良好城市形象,为创建文明县城建设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联合整治,县城区车辆行驶、停放有序,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各种交通违法现象明显减少,城区内乘座非法营运车辆人员明显减少。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各相关工作部门的共同努力,实现县城交通秩序根本好转。

三、整治时间及区域

本次整治活动自年月日起至月日止。重点整治区域为县城区凤凰路全线、大鹏路、云龙路、玉兰路、银杏路、金桂路、雪松路、海棠路全线。

四、整治任务

(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二)行人不走人行道,过街不走人行横道及随意乘座非法营

运车辆行为。

(三)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超员超载、超速猛拐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营运车辆站外揽客,不进站经营。司乘人员服务意识差的行为。

五、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推进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法制办、维稳办、财

政局、信访办及易俗河各街道、社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局,交通局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此次整治工作具体的联络、组织和协调,办公室负责此次整治工作的情况收集和数据统计上报。此次整治工作由交通局牵头,并从公安局、交警大队、城管局、综治办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执法队,采取不定时、机动灵活的方式开展整治工作及对不文明市名的劝导工作。

六、整治措施

(一)、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明办、交通、城管等部门配合。

1、报社、电台、电视台、县网等新闻媒体定期宣传交通法规。

在县城各主要路段、路口醒目处和人员出入多的地方广泛张贴“公

开信” 。“公开信”内容从四个方面分析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及乘座三轮车的危害:一是非法营运车辆驾驶员未经过客运职业技能培训,即使有驾驶证,但也是新手居多,有的甚至无证驾驶;二是非法营运车辆未经综合性能安全检测,车辆技术状况较差,安全隐患严重;三是当前查处非法营运力度较大,驾驶员为了逃避检查,往往要开快车且注意力不集中,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四是非法营运三轮车辆,特别是三轮车均未投保乘客险,万一发生事故,乘客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车主往往逃之夭夭。长期以来,非法营运车辆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乘客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致残而得不到赔偿的事例举不胜举。为此,要求广大市民为了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县有线电视台和县网对“公开信”反复进行播报。

2、县文明办联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在近期组织一次以“我承诺我带头—遵章守纪、文明出行”为主题的文明交通签名活动,由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机关干部、团员青年、志愿者等进行宣誓、签名。号召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整治非法营运,共同营造和谐交通环境。

3、召开各类型的动员会议,各企、事业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管好自己的车,管好自己的人,上好一堂生动的交通事故课,使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县城交通秩序,人员出行乘坐交通安全系数高的出租车及公交车。并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

4、加强对出租车、公交车企业的管理,召开好对出租车驾驶员、公交车驾驶员的教育工作会,要求出租车必须严格按规定停车候客,不得进入上、下车站喊客,扰乱客运市场。要求公交车司机不得有闯红灯现象,不得在行驶中开车门,马路中间停车,不进站上、下客,开车途中打电话;售票员讲粗话,脏话,服务不热情现象。同时,在营运过程中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坑客和宰客。

(二)、由交警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局、城管局、综治办及各社区配合,成立执法小组,对各种不文明行为进行规劝和打击。

1、打破常规,各执法小组采取错时错位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巡逻过程中,将巡逻范围延伸到人员流量大、车辆出入多的地方,严防各种车辆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特别是严禁三轮摩托车载人。改变执勤方式,加强执勤落实,合理安排执法人员,保证双休日、下班时间人员、车辆出入高峰期有执法人员上路巡逻执勤,做到重要时段、重要路段不失管、不失控。加大打击处理力度,对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管重罚,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对各种手续不齐、证照不清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处罚,特别是超员、超载、超速行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格处罚,决不手软和姑息迁就。充分利用各社区、居委会的协管员协助交警上路执勤纠章,重点纠正各种车辆乱停乱行、行人行走不走人行道、过街不过斑马线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对交通协管员查获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在执勤纠章过程中表现积极,

认真负责的协管员适当进行物质鼓励,提高工作积极性,增强原动力。对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存在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含三轮车)的行为,第一次处以警告;第二次处以2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2、定岗定员。县城区凤凰路全线、大鹏路、云龙路、玉兰路、银杏路、金桂路、雪松路、海棠路全线为重点,县城区道路要全方位管控,设立固定执勤岗,路口指定专人值守,实行包路段,包路口制度,及时疏导车辆,规劝不文明行为。

3、加强宣传。各主要街道设立永久警示指示标志,执法人员向过往车辆及人员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学校、企业、社区宣传交通安全常识。严格安全行车。县城区机关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重点做到“十不”:即不开“特权车”、“霸王车”、“斗气车”,不酒后驾车,不超速行驶,不闯红灯,不强行超车,不乱穿乱插,不乱停乱放,不走禁行路,不疲劳驾车,不带故障行车,自觉服从交警指挥,自觉礼让斑马线,做文明守法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做遵章守法、文明行车的带头人。

4、组织专业人员对县城区主干街道公交线路进行调研,及时调整公交车辆流量、流向,设立公交线路,合理设置公交站点,做好驾驶员和车主思想工作,保证县城区内客运车辆有序运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把此次整治工作纳

入日程,摆上位置。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逐级对应的领导体系,确保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精心组织,保证效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细化分解指标,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并集中力量,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运动会秩序册范文第4篇

2、主持召开班务会议,准确及时传达上级的工作指示,提出贯彻落实建议和要求,带领本班队员作好辖区的安全防范工作;

3、负责本班日常班务的管理,处理秩序维护员执勤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问题,正确处理突发安全事件,遇重大事件及时向秩序维护队长和物业服务中心领导汇报;

4、熟悉各岗位工作职责、任务和流程,掌握管理区域内安全服务工作的规律及特点。对值班人员的仪态仪表、礼节礼仪和各种工作记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 负责本班队员的请销假、考勤、考核及勤务管理和督察,及时纠正并记录队员不称职和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队长审核;

6、 负责本班人员培训的组织与实施,整理相关记录;

7、 协调本班人员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8、 对因管理不力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9、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秩序维护班长日检工作流程

1、提前通知队员作好上班前准备;

2、安排打扫卫生,整理房间内务;

3、整理着装,集合整队;

4、提出工作要求 ;

5、带队前往各岗,交接班。

6、每小时巡查各岗位一次,同时负责临时顶班;

7、对各岗位的值班、值勤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8、对值勤过程中本班发生的事件、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9、对管理处新制定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下一班应当注意的事项,要认真做好书面交接。

巡逻岗岗位职责

1、实行24小时监视和巡察,监视管理区域内的人员、车辆活动情况,维护区内的秩序,防止事故发生;

2、检查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物品的位置及完好情况,发现设施、设备、物品有移动、损坏或丢失等情况应做好记录,并立即查明报告;

3、检查住户门窗有无异常、阳台物品放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工作,做好记录与跟踪处理;

4、检查管理区域内装修人员或外来施工人员情况,发现乱走乱窜的进行询问与制止;

5、及时发现并制止管理区域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各类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或章程的行为;

6、劝止无关人员进入小区,对管辖区内的可疑人员、物品采取恰当方式进行询问、检查,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7、发现偷盗、流氓等违法犯罪分子,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设法擒获扭送公安机关;

8、发现吵架、斗殴等行为时,要予以及时制止,上报处理;

9、发现火警时,立即组织扑救并迅速报警和向上级领导报告;

10、发现可疑危险物品,要立即作安全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11、协助解决住户遇到的困难,如提重物等;

12、劝止儿童、老人靠近水池、围墙等危险地方,以防止发生意外;

13、按规定的频率对小区进行巡逻,真实填写《秩序维护巡逻签到表》或使用电子巡更器巡更;认真填写巡逻记录;

14、协助其它岗位处理疑难问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巡 楼

1、秩序维护员巡楼时乘电梯到天台,从上至下逐层认真仔细地巡视一遍,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班长,做好值班记录。

2、巡查电梯机房和水箱等门边暗角,发现不安全因素须及时上报物业服务中心,力争尽快处理,并做好记录。

3、每巡查五层楼在巡逻签到卡上签到一次,签到间隔时间不少于五分钟。

4、巡查每层楼时,眼睛要多看有无异常情况,耳朵多听有无异常响动,鼻子多闻有无异常气味等等,当发现有业主、住户室内冒烟并伴有焦糊味,歹徒撬门行劫行凶,可疑人员在楼道徘徊,室内有水溢出门外,业主、住户房门大开,呼叫无人应答,业主、住户室内有打闹、哭叫、呼救声等情况时,应立即按《突发事件处理作业规程》采取相应措施及有关规定处理。

5、 巡查时应注意巡视空置房的安全状况。

6、 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巡逻时要仔细检查房屋本体、公共设施和消防、防盗设施是否完好无损,若有损坏或异常情况要填写《巡逻记录表》上,情况严重的要立即报告班长及时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

运动会秩序册范文第5篇

(沈阳市公安局起草)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实行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共同开展全市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确保我市交通秩序良好,道路交通顺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职能作用,紧紧依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动员发动全社会力量,采取大力开展宣传,完善交通设施,科学部署警力,依法从严管理,落实齐抓共管,切实解决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交通设施建设,加强道路交通管控力度,加强交通违法查处力度,以及加强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等措施,全力打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沈阳市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及各区政府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领

导小组联席会议,分析问题,共商对策,扎实推进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整治措施

(一)全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一是强化媒体宣传。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为阵地,依托“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新闻宣传工作,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强化入户宣传。深入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和家庭,上门宣传交通法律法规,讲解整治工作意义,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三是强化重点宣传。针对交通安全管理重点企业、重点人员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责任意识和文明意识。

(二)全面加强交通设施建设。紧紧围绕“十二运”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中“完善六类道路安全及管理设施”要求,大力强化全市道路监控设施、“电子警察”、道路中心护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行人过街安全设施、路口渠化设施、出行引导与指路设施、道路车速控制设施等交通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大力强化交通事故隐患点位整改工作;大力强化市区道路建设、改造、整修、除险工作,为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三)全面加强道路交通管控力度。一是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要通过科学指挥、科学布警、科学用警,最大限度地挖掘和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路面见警率。二是切实提

高道路管控能力。要进一步强化交通高峰和其他易堵时段道路交通疏导工作。针对易发生交通拥堵的点段以及交通乱点、堵点,制定完善的整治方案,安排专门警力,开展专项治理。针对道路交通实际和出现的问题,随时调整警力部署,真正实现“警情主导警务工作”。三是切实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要针对各类突发情况制定专门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情况和交通拥堵,能够组织警力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并妥善处置。

(四)全面加强交通违法查处力度。一是强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要严厉查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载人、不依次等候、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逆行、违法调头、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违法停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做到“酒后驾驶天天查,三超违法天天纠,严重违法天天管”。二是强化重点车种管控。要针对公交车、出租车、重型货车、水泥罐车、剧毒化学品运输车、农用运输车、校车、摩托车和残疾人三轮车等重点车种,开展全方位管控工作,通过源头教育、路面查处、信息转递、跟踪整改等措施,全力规范重点车种行车秩序。三是强化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整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做到“违法行为不过岗”,不断提升广大市民的交通文明意识。四是强化严格规范执法。对于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见违必纠。对于查处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严格按照上限处罚,以起到有效震慑作用。五是强化军警车和党

政机关车辆管理。要通过深入开展宣传,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联动机制,落实抄报制度,严格监督整改等措施,集中整治 “特权车”交通违法行为。

(五)全面加强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一是完善综合治理体系。要不断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格局,推动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落实,确保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强化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依托本部门工作职能,积极开展与交通秩序管理密切相关的管理工作,齐心协力推进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对于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符合抄报(转递)条件的,一律实行抄报(转递),以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全力保证交通违法抄报及整改建制工作的落实。

四、任务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交通秩序整治媒体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文明办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和各区政府进一步落实交通违法抄报整改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道路交通科技和安全设施建设的资金保障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交通秩序整治“五进”宣传和重点宣传的组织实施;负责协助市建委做好道路交通科技和安全设

施建设工作;负责组织警力开展道路交通管控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负责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和重点车种管控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市城建局:负责市区道路建设、改造、整修、除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交公司、出租公司以及客货运输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负责全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负责对无证或占道经营的货运站进行清理整治。

(六)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配合市交通局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七)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马路市场、道路和学校门前商贩占道经营以及自行车乱停乱放等妨碍交通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八)市工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清理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无照经营业户进行查处。

(九)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公安、交通、教育、行政执法、工商等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好本区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把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专门方案,明确自身任务,狠抓工作落实,推动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水平。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和下属单位交通秩序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运动会秩序册范文第6篇

摘要:农村构建学习型社会是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中之重。农村各种资源缺乏的现状、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的准公共物品特性以及政府在制度创新和模式选择方面的不可替代性等,都决定了政府必须在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中承担应有的责任。

关键词:农村:学习型社会:政府责任

作者简介:叶敏(1974--),女,汉族,湖南常德人,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硕士,从事农村公共事业管理研究。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农村构建学习型社会的筹资方式研究”(编号xJK06QJL)的成果。

文献标识码:A

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是党中央的重要战略部署。从深化改革的角度来看,无论人口结构、产业结构、社会结构的变革,农村都是当前改革的重中之重,其改革的重点就是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所谓构建学习型社会,就是通过营造农村社区的学习气氛。培养农民的学习兴趣,利用各种资源,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农民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劳动技能和生产知识,建立一种有机的、能动的、结构扁平化的、符合人性的、能持续发展的新型农村。它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在数量控制、素质提高、资源配置、环境改造等方面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科学、合理地发挥人力资源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智力支持。

其实,在改革开放前,“在广大农村,农民群众从儿童到成人。不分年龄。不论性别,人人都能参与学习。形成了人人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雏形。由于种种原因。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我国农村“学习型社会”的发展势头减弱。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而我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是我国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农村的战略目标,也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中之重。因此,政府在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中应承担重要责任。

一、农村学习型社会准公共物品的特点需要政府参与

农村学习型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善于不断学习,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由此可见,农村学习型社会中所提供的学习资源是为满足农民的知识技能需求的,它针对的是广大农村居民,因此,这种学习资源不但需要农民个人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由于它面向全部农村居民的广博性,使其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从而决定了政府参与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的必然性。

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公共物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按照公共物品的供给、消费、技术等特征。依据公共物品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状况,公共物品可以被划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一般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纯公共物品消费上不存在“拥挤效应”,不可能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排他性使用,否则代价将非常高昂。国防、国家安全、法律秩序等属于典型的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的范围十分广泛,它介于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之间。而这里提到的农村学习型社会就属于准公共物品。

二、农村资源缺乏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一)农村金融资源缺乏

农村金融资源缺乏严重影响了农村学习型社会的建设。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金融业目睹“三农”现状,害怕承担金融风险,从而使得农村金融资源严重缺乏。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机构不断缩减,农村金融服务缺失。邮政储蓄只吸不贷,农村资金“失血”。政策性银行职能弱化,农业发展银行已由过去涉足农产品收购、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蜕变为目前单一支持粮棉购销的“收购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悄然退出,四大专业银行撤并了大量的县及县以下营业网点,其用于县以下的贷款总量直线下降。因此,农村金融资源缺乏,金融服务不足,制约了农业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自主创业,从而严重影响了农村部分团体和个人投入农村学习型社会的资金和热情。

(二)农村人力资源缺乏

农村构建学习型社会需要提供一定的人力资源做后盾。尽管农村学习型社会的构建目的之一是开发农村丰富的人力资源,然而,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毕竟是一件巨大的世纪工程,也需要庞大的人力资源来支持。我国13亿人口,9亿多农民,除了2亿出外打工以外,还有7亿在农村。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力资源素质差的问题已经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了尖锐的矛盾。我国农村从长期以农促工开发自然资源为主正在逐步转向以工辅农开发人力资源为主。我国农村人力资源现状是:总量过大,素质不高;地区分布不平衡,人口构成不合理;老龄化趋势明显。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力资源总量丰富但综合素质较低。与农村人力资源丰富的数量相比。其综合素质是比较低的。农村人力资源大批向城镇转移,导致低素质劳动力沉积。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文化构成状况如下:文盲或半文盲8.96%;小学33.65%;初中46.05%;高中9.37%;中专1.57%;大专及以上0.40%。另据报载,我国农村平均每万人中的技术人员不足7人,该类技术人员约占全国人口的0.06% ,远低于美国的0.24%和日本的0.28%。随着农业生产科技应用日益广泛,和农业生产的日益发展,农村人口文化素质的差异逐渐演化为收入上的差异。而农村人口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乃至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三)农村教育资源缺乏

农村教育资源是农村构建学习社会的重要平台和重要的主体。农村教育资源的短缺直接影响了农村学习型社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第一,财政核编过紧。许多县市每年都会对学校老师进行核编,按照一定的生源比例配置老师,并且规定没有到退休年龄的一律必须返校上课。这就导致许多老弱病残的教师还不得不呆在岗位上。第二,师资流失。随着城乡差距的拉大,进城教师被城市大量择优录取,越来越多的优秀教师进了城市。某所农村初中,在一次选拔入城教师的考试中,一共有9名教师榜上有名。一时间,学校无处寻找教师,初一数学直到开学一星期后才找到人代课。据了解。仅江西赣州每年从农村流向城市的教师都在千名以上。第三,生源流向城市。“村小学到中心小学,中心小学到县城小学,优生不断流向县城”成了趋势,“去年在招收小学毕业生中,我们乡一共有12人入围,但最终来我们学校就读的只有一个,下学年,他也准备转学了。”一所农村初中的校长无奈地说。

三、农村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性需要政府的领导

(一)农村构建学习型社会是我国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泽民同志在倡导创建学习型社会时强调指

出,要“充分认识人力资源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的意义,把它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这是因为,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重要因素,已经不仅仅是土地、劳动力数量和资本数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人的知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也就是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就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而言,人口资源虽然丰富,但人才资源严重不足。我国目前农村人口的总体素质很低,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只占0.16%,每万人中农业科技人员数仅为5.29人,村一级最缺人才,高等人才几乎空白。这种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严重滞后的状况,难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直接影响着农民的经济收入,严重制约着农业劳动效率的提高。创建学习型农村,就是要动员和利用各种科技教育资源,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劳动技能和生产知识存量。它最为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在数量控制、素质提高、资源配置、环境改造等方面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充分、科学、合理地发挥人力资源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智力支持。

创建学习型农村,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措施。中国作为一个现代化后发型国家,其面对的问题很多,但许多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在现代化和市场化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国家和农村社会的关系以建立合理的体制问题。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三农问题,实际上就是农民问题,其核心问题就是农民的社会地位、素质提高和发展环境问题。创建学习型农村就是把农村作为一个整体加以通盘考虑,从人人手。通过体制变革和制度创新,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创建学习型农村作为一种目标体系,将为农村体制改革提供一个经济、政治和文化有机整体的新思维,这就是通过提高农村劳动者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一大批觉悟高、懂科技、善经营的新型农民,把农村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强大的人力资源优势。

(二)农村构建学习型社会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十六大以来,全面学习、终身学习已蔚然成风。建设学习型社会也取得了明显进展,涌现出一批批学习型城市、学习型企业、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乡镇等。当前,我们要把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任务落实到农村。这是与建设新农村的根本要求相适应的。建设新农村关键在人。只有让农民了解建设新农村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使他们认识到建设新农村是关系到他们当前切身利益和未来美好生活的事业,才能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无疑需要学习;只有让农民认识到,他们的自身素质,还不能适应完成建设新农村这个重大历史任务的要求,因此需要通过各种途径主要是学习这个途径来提高素质,完善自己。至于要使我们的农村基层干部不负历史使命的要求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期望,成为建设新农村的好带头人,也只能通过不断的学习即知识和实践学习才能实现。目前中央政府已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部门,要更多地关注和支持农村,把工作重心逐步地转向农村,把掌握的资源更多地投向农村,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转向农村。因此,把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任务落实到农村既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又具备了较好的时机和条件。

四、政府在制度创新和模式选择方面具有其他力量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于制度创新,在制度学派的文献中,它通常被视为制度变迁、制度发展的同义语,用以表达“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的动态过程。制度创新的主体包括个人、团体和政府,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改革实质上是中央政府主导的、以供给型制度创新为主要模式的制度变迁过程,而农村构建学习型社会是中央政府号召在农村建立新的制度和发展模式的重要举措,政府在农村构建学习型社会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力源泉到底来自何处呢?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因是指政府作为制度主体的一种客观需要或潜在的利益。政府制度创新之所以具有必要性、可能性、必然性,其根据在于动力因素,而其动因的不同又决定着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规模、内容的不同。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因由于制度创新背景的复杂性及制度安排的多样性而从小到大、多种多样、包罗万象,但概括起来可归结为如下三个方面:外部动因、内部动因和主体动因。政府制度创新的外部动因是指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导致的社会环境的变迁,主要体现为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变迁与互动。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是政府制度创新的重要原因和主要动力;政府制度创新的内部动因则指由于制度及制度结构自身的内在缺陷而导致的政府对现有制度的完善和新制度的供给:政府制度创新的主体动因是指行政分权体制下由于政府对利益的追求而诱致的制度创新,以期实现地方福利的最大化。任何一级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实际上都是由内部动因、外部动因和主体动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片面强调其中的某一方面都是不符合历史和现实发展的内在逻辑的。

五、宪法规定了政府必须保证农民事受学习和教育的权利

政府要切实尊重农民受宪法保护的享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向农民提供教育资源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显然,这里的公民应该是全体居民或全体社会成员,既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民。中国广大农村居民文化水平以及知识素养普遍比较低,农民进行学习的愿望却极其的强烈,因此,政府有责任建立一种学习模式和制度形式来推进农村文明的发展,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和精神素养,将有利于农村地区人力资源的开发,促进农村经济以及全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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