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保险制度范文

2024-05-14

德国保险制度范文第1篇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 ( Statutory Health Insurance, SHI) 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税收补助和参保者缴费两个部分, 其中, 以后者为主, 政府税收补助的作用是为那些失业人员、学生等非义务缴费者提供保障。

( 一) 参保者缴费和参保者费用共担

医疗保险的筹资机制根据缴费人群的不同分为雇员缴费机制和特殊人群缴费机制两种。若雇员的合法收入没有超过最高上限则被强制参加医疗保险, 反之则自愿参加。在法定医疗保险建立的初期, 雇主和雇员分担的比例是1:2, 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1948 年, 然后就调整为1: 1。为了同时实现公平和效率并激发国民参保的积极性, 各个疾病基金对缴费工资设置了上限。作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实习人员、学生等特殊群体, 法定医疗保险也都做了相关规定以保证他们的权益, 例如月工资低于缴费底线的实习人员的缴费金额由实习单位全权负责、退休人员按照其退休前的工资水平和标准来缴费、失业人员可以领取相应的救济金和保证金等等。德国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之后, 引入了费用担机制, 参保者将对所购买医疗器械或者医药承担10% - 20% 的比例, 费用共付取代了多数保险共付, 参保者分担法律规定的费用。随着费用分担机制的开展, 德国医疗卫生总支出中患者自负的比重不断上升。

( 二) 政府税收补助

这在德国的资料筹资来源中只占了很小的比例。2004年之后, 为了减轻参保者的缴费比例, 同时让保险基金正常运行发挥其作用, 政府对医疗保险的直接补助力度加大了, 其基金主要用于拥有较高公益性的项目, 例如国民健康教育、残疾人保障等等。

二、中国医疗保险筹资的现状

如今, 中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形势, 此时实施的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去应对老龄化、实现保障的目标, 已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卫生部根据第三、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和卫生服务的调查结果测算得出了中国各年龄段的人均医疗消费权重。根据调查数据我们可以得知55 - 64 岁和65 岁以上的人口所占的医疗消费比重是较大的, 也可以说占有较大份额医疗保险比重的人群是离退休人员。现实中, 如今离退休人员和在岗职工的医疗费用支出比例为2. 2: 1。从筹资这个方面出发, 怎样满足需求同时又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迫切要求我们作出科学研究和预测。

三、德国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若要达到“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就一定要把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基础, 因此, 医疗保险资金的筹资机制应该引起重视。众所周知, 德国是全球第一个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筹措机制的国家, 也是有着最完善的制度的国家, 因此我国应该多多借鉴德国的宝贵经验。

( 一) 对政府职能进行调整, 对保险覆盖面进行扩大, 对筹资水平进行提高, 以达成社会共济这一目标。德国完善的医疗保险筹资机制, 不但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而且也保证了适度的筹资水平, 这同时实现了社会共济和风险转移两个目标。与德国相比较, 我国的筹集水平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标准, 也没有实现完全意义上的社会共济。经过调查, 本人认为我国若要改革基本的医疗保险筹措机制, 需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要将行、管、办分开, 政府以宏观监管为主要方式。就像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筹资主体就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 它是独立于政府存在的, 联邦政府通过法律措施来强制人民参保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监管。第二, 为了提高保障水平, 应该将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进行提高。第三, 逐渐取消个人账户, 实现真正的社会共济。取消个人账户, 将所征收的费用都纳入到社会统筹中来, 这样不但降低了管理费用, 而且有助费用的统一管理和支付。

( 二) 通过对供需双方的行为进行规范, 来达到合理控制卫生费用的目的。由于很多医院都是实行后付制, 也就是病人在进行完服务项目之后付费, 因而常常发生大额处方和付费的现象, 与此同时, 由于社区中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没有实现其手诊功能, 导致患者大批量的涌入大医院, 给患者和医院都带来了麻烦。这些问题都是由于供需双方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为了改善这种状况, 本人认为应该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将需方的自付比例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有关研究表明这个范围应该是15% 到20% , 且低层次医院的自付比例应该低于高层级的。第二, 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预防和保健功能, 在社区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 以人头为单位购买基本医疗服务, 当然, 这需要科学合理的预算。第三, 学习德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经验, 在医院大力推行按病种预付制, 与此同时, 加强政府的监管机制, 预防弄虚作假和不利诱导。

摘要: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系统中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的实质是社会共担风险, 以保证社会安定。本文首先介绍了德国医疗保险筹资的模式, 然后概述了我国医疗保险筹资现状并根据调查数据所推算的结果进行了保险费率的预测。通过分析德国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经验得到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医疗保险筹资,德国,中国,启示

参考文献

[1] 王东进.合理稳定的筹资机制是医疗保险制度持续发展的前提[J].中国医疗保险, 2010, 22 (7) :8-10.

德国保险制度范文第2篇

德国无犯罪记录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证及中国驻法兰克福领馆认证。

德国认证是相对于德国公证而言的,只有办理了公证手续,才能办理认证。

德国公司文件拿到中国使用,首先必须办理德国公证认证手续,方可在中国有效使用。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行为。

德国无犯罪记录证明使馆认证主要用于移民和办理永居,德国结婚证使馆认证主要用于购置房产和改变国内婚姻状态,德国出生证使馆认证主要是用于小孩子的签证到期需要续签的。德国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结婚证以及出生证在国内的话都是属于境外文件,在国内

是无法辨别其真实性的,因此需要通过使馆公证认证来对文件做认证。

德国无犯罪记录证明使馆公证认证资料:

1.德国无犯罪记录证明扫描件或者复印件;

2.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扫描件或者复印件;

3.德国使馆认证申请委托书。

德国结婚证使馆公证认证资料:

1.德国结婚证扫描件或者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有效护照扫描件或者复印件;

3.德国使馆认证申请委托书。

德国出生证使馆公证认证资料:

1.德国出生证扫描件或者复印件;

2.父母双方的有效护照扫描件或者复印件;

3.小孩有效护照扫描件或者复印件德国使馆认证申请委托书。

德国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结婚证及出生证使馆公证认证的流程:

1.需要先将德国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结婚证及出生证由国际公证律师先公证;

2.然后将公证好的文件再递交到德国州务卿进行认证;

3.再是将州务卿认证好的文件递交到中国驻德国使馆认证。

德国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结婚证及出生证使馆公证认证的时间:

德国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结婚证及出生证使馆公证认证

所需的时间大约为15-20工作日,加急办理大约为7个工作日,特急办理为3个工作日左右。

德国保险制度范文第3篇

制作过程

啤酒的成分是大麦芽,啤酒花,水(90%以上)和酵母。大麦经过发芽,加热以后经过过滤,加上啤酒花再加热,成为浓缩啤酒液。冷却后的浓缩液再被加上水和酵母,装入发酵瓶中。等待五至八天,新鲜啤酒就制成了。最后鲜啤被装入酒瓶,还需几个星期才能完全发酵成熟。啤酒花能使啤酒清澈,延长啤酒的保质期,使它具有典型的苦味和香味。啤酒花加得越多,酒味越苦。啤酒上的厚厚泡沫(德国人称之为泡沫皇冠)也是啤酒花起的作用。 编辑本段德国啤酒分类

基本分类

大致上德国啤酒可以分为白啤酒,清啤酒,黑啤酒,科什啤酒,出口啤酒和无酒精啤酒这六大类。

白啤酒(Weissbier) 是把小麦芽和大麦芽混合后酿制的,所以它们也叫小麦啤酒(Weizenbier) 。它的特点是液体较浓厚,口味不太苦,喝上去口感润滑,是典型的液体面包。著名的品种有巴伐利亚白啤酒(Bayerischer Weissbier) ,柏林白啤酒(Berliner Weisse)和莱比锡白啤酒(Leipziger Gose) 等等。巴伐利亚白啤酒中有我们熟知的牌子Paulaner等等。柏林的Berliner Kindl也是很出名的牌子。柏林人喝它时还常常加入覆盆子糖浆(Himbeersirup)或香车叶草糖浆(Waldmeistersirup),使她成为红色(Rot)或绿色(Grün)的混合饮料。

清啤酒(Pils) 主要流行于北德地区,是当地人首选的啤酒品种。清啤酒品质清冽,呈透明的浅黄色。它是德国啤酒中苦味最重 的一种。因为采用二次发酵的工艺,酒中所含的糖份少,不容易使人醉酒,清啤酒很适合大量饮用。 最知名的代表品牌是弗伦斯堡(Flensburg),在当地家喻户晓。此种就采用推盖设计,开瓶是不需要起子,并可以发出香槟似的开瓶声音。

黑啤酒(Altbier) 的家乡在杜塞尔多夫和鲁尔区。它的颜色相当深,有着淡咖啡般的棕色。黑啤酒不象清啤酒那样苦,口感上稍带甜味,和爱尔兰的基尼斯啤酒(Guinness) 有点相似的地方,只是浓度稍微淡一些。科什啤酒(Kölsch) 是科隆的特产。它现在已经流传到德国各地,不再是科隆人独有的钟爱了。科什啤酒的酒质非常清淡,有着比清啤酒还要浅的颜色,苦味也少。喝科什啤酒一般用典型的0.2立升的细长玻璃杯。会喝酒的人可以一连喝上十杯二十杯都面不改色。

出口啤酒(Exprotbier) 是专门供出口的德国啤酒,象著名的贝克啤酒(Beck’s) 等等。它的酒精含量比清啤酒高些,但苦味较少,总的口味比较清淡,在国际上很受欢迎。鲁尔区的多特蒙德是出口啤酒产量最高的城市。

无酒精啤酒(Alkohofreies Bier) 也是啤酒,口味和清啤酒差不多,只是不含酒精,最适宜驾驶车辆的人饮用。

啤酒种类扩展

目前还有酒店供应各种啤酒混合饮料,比如拉德乐(Radler) ,就是啤酒和雪碧的混合物。还有一种深棕色的饮料叫麦芽啤酒(Malzbier) ,味道很甜。它的酒精含量小于0.5%,是一种很解渴的软饮料。

比尔森啤酒(Pelsen),原产于捷克斯落伐克,是目前世界上饮用人数最多的一种啤酒,是世界上啤酒的主导产品。它为一种下面发酵的淡色啤酒 ,特点为色泽浅,泡沫丰富,酒花香味浓,苦味重但不长,口味纯爽。

多特蒙德啤酒(Dortmunder beer)是一种淡色的下面发酵啤酒,原产于德国的多特蒙德。该啤酒颜色较浅,苦味较轻,酒精含量较高,口味甘淡。

慕尼黑啤酒(Mumich dark beer)是一种下面发酵的浓色啤酒,原产于德国的慕尼黑。色泽较深,有浓郁的麦芽焦香味,口味浓醇而不甜,苦味较轻。

博克啤酒(Bock beer)是一种下面发酵的烈性啤酒,棕红色,原产地也为德国。发酵度极低,有醇厚的麦芽香气,口感柔和醇厚,泡沫持久。 编辑本段啤酒节 啤酒节简介

啤酒节源于德国,1810年的十月,为了庆祝巴伐利亚的路德维格王子和萨克森国的希尔斯公主的婚礼而举行的盛大庆典。自那以后,十月啤酒节就作为巴伐利亚的一个传统的民间节日保留下来。此后民众持续这种热烈的情绪,年复一年地举办该项活动。

世界最巨声名的三大啤酒节是英国伦敦啤酒节、美国丹佛啤酒节和德国慕尼黑啤酒节,他们在国外家喻户晓,被欧美的啤酒专家们誉为是——每一个啤酒爱好者都该至少要去一次的狂欢。 啤酒节由来

啤酒节源于德国,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它的起源一般有两种说法。一说是在1810年,马伐利亚的卢德亲王结婚,举行赛马活动,赛马活动结束后,人们痛饮啤酒以示庆贺,这个庆典沿袭下来后,就成为今天的啤酒节。还有一说是当地农民为庆祝大麦和啤酒花的丰收而大喝啤酒而产生的。

1810年巴伐利亚加冕王子路德维希和特蕾瑟公主于当年10月完婚,官方的庆祝活动持续了5天。人们聚集到慕尼黑城外的大草坪上,唱歌、跳舞、观看赛马和痛饮啤酒。从此,这个深受欢迎的活动便被延续下来,流传至今,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至10月第一个星期日就固定成为啤酒节。截至到2004年,除因战争和霍乱中断外,慕尼黑啤酒节已整整举办了170届。 编辑本段慕尼黑啤酒节

慕尼黑十月啤酒节之所以闻名,不仅因为它是全世界最大的民间狂欢节,而且也因为它完整地保留了巴伐利亚的民间风采和习俗。人们用华丽的马车运送啤酒,在巨大的啤酒帐篷开怀畅饮,欣赏巴伐利亚铜管乐队演奏的民歌乐曲和令人陶醉的情歌雅调。人们在啤酒节上品尝美味佳肴的同时,还举行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如赛马、射击、杂耍、各种游艺活动及戏剧演出、民族音乐会等。人们在为节日增添喜庆欢乐气氛的同时,也充分表现出自己民族的热情、豪放、充满活力的性格。 节日过程

节日的第一天上午,来自巴伐利亚、德国其他州以及奥地利、瑞士、法国的游行队伍聚集在一起,人们身穿艳丽多彩的民族服装及传统古装在慕尼黑市长及酒厂老板乘坐的富丽堂皇、花团锦簇的马车引领下,浩浩荡荡、威武雄壮地涌向黛丽丝草场。中午12时,随着礼炮12响,顿时鼓乐齐奏、彩旗飞扬、人声沸腾。市长在作简短致辞后,打开第一桶啤酒,啤酒节便在沸腾的欢呼声中揭开了序幕。这时身穿传统服装的啤酒女郎用单耳大酒杯将新鲜啤酒不断地送到迫不及待的饮客面前。许多身穿鹿皮短裤、背心等民族服装的巴伐利亚人手举啤酒杯穿行在大街上,他们逢人便高喊"干杯",气氛十分热闹。 节日氛围

10月初的慕尼黑已有微微的秋凉,整个街道被五光十色的灯光装饰得五彩缤纷。节日的广场,数百顶各种各样的大小帐篷鳞次栉比。这里出售的商品琳琅满目,叫卖声此起彼伏。人们背靠背坐在一起,开怀畅饮,并在乐曲的伴奏下,即兴地歌唱跳舞,甚至跳上桌子相互祝贺。

节日期间,规定每晚啤酒供应到10时30分,10时45分乐队演奏流行乐曲,催促人们离去。这时,万千酒兴未尽的游客会齐声抗议,清洁女工不得不把椅子倒置在桌上,对那些久久不肯离去的游客,保安人员也不得不把他们推向出口,强行让其离开。

平日,德国人给人的突出印象是工作态度认真、严谨,服从命令,遵守纪律和原则性强,但似乎缺乏幽默和热情。然而,在慕尼黑啤酒节上,人们可以发现德国人生气勃勃、热情洋溢的另一面。尤其是巴伐利亚人对于自身的文化和传统所表现出的执着与自豪感,给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留下深刻印象。 节日影响

这场誉为全球最大的节庆活动之一,每年都会吸引了超过700万名的观光客,足足喝掉600万公升以上的啤酒!没想到印象中一板一眼的德国人,其实也有如此热情好客的一面。连续16天的啤酒节,每年在特里萨广场上架起可容纳数万个座位的大帐棚,提供游客啤酒、德国美食;帐棚外则竖立着摩天轮之类的游乐设施,会场中不时穿插身着中古世纪服装的游行与民俗活动。

去年2003年就约有六百万人万人挤进约31公顷大草地上的14座帐篷里,饮尽约570万公升(一百五十万加仑)的德国啤酒。而在泰瑞莎广场上的所有的啤酒大棚都是临时搭建的,每个大棚都有2000平方公尺左右,都有独立的舞台和啤酒销售柜台。 节日内容

人们坐在传统的长板凳上及长木桌前,享受着举世闻名的德国啤酒和具有当地特色的烤猪腿,除了喝酒之外,街头张灯结彩,市内7家大酒厂组成的游行队伍也纷纷上街载歌载舞。还有许多民俗活动,如音乐会、马戏团表演,也有许多贩卖站与游乐设施,如旋转马与摩天轮等。啤酒一直供应到晚上10点半,这时乐队齐奏催促人们回家的曲子,在泰瑞莎广场上的活动则在晚上11时结束,可是不少游客却还是意犹未尽,留连忘返,许多人仍会转战至通宵开放的酒馆续摊。走近慕尼黑啤酒棚的会场中,会看到十余座由各家知名啤酒公司及餐厅合开的大型啤酒屋帐篷(Beer tent),而虽名为帐篷但每个帐篷都宛如小巨蛋,因为工程浩大跟盖房子没两样,为容纳每晚数千至数万人,各家啤酒屋可是挖尽了心思来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从7月中就开始撘建巨型棚子,而棚内外,都布置得各具特色。十几个啤酒棚共可容纳9万多个座位,每个啤酒生产商会在帐篷内展示属于他们的啤酒,大家在啤酒棚内唱歌、跳舞,吃烤鸡、烤鱼及巨无霸德国面包Pret-zel,另外有不少的啤酒棚里也设有乐队表演的舞台,每晚都会有乐团表演一些耳熟能响的德国歌曲,还有身着中古世纪服装的游行与传统的歌舞。不过最吸引人的还是啤酒棚外许多各式各样适合全家大小玩乐的游乐设施,如旋转木马、海盗船、旋转啤酒筒、大型摩天轮、旋转秋千、过山车、鬼屋等游乐设施,还有提供游客德意志帝国美食的小摊位,好让任何年龄的人士都会在啤酒节玩得开开心心!除此之外,到了夜晚,五光十色的灯光,照亮了整个会场,更能感受慕尼黑越夜越美丽,而巨型的摩天轮,则是俯瞰啤酒节会场的最佳地点。 爱饮的德国人

世界上再也找不到比德国人更热爱啤酒的民族,他们「狂饮」的程度,光从数据上就另人吃惊,这场全球最大的节庆活动,根据慕尼黑观光事务当局的统计,此节庆每年都吸引了超过多达六百万名的观光客,平均吃掉20万条香肠、60万只烤鸡并喝掉足足600万公升的啤酒。为期2周的德国啤酒节(Oktoberfest),德国人就喝尽、吃尽总数13528千克的食物,这个量可是够一个人足足吃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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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保险制度范文第4篇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虽经历了经济高速发展, 但这种“高速”伴随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主要体现在“三废”排放的总量居高不下、环境污染事故呈现波动上升趋势①、大气污染治理不力, 全国性雾霾难以治理, 污染企业毫无疑问是最为重要污染源之一。对于治理污染企业偷排、漏排等问题, “先染污后治理”的事后外控监管难起实效, 国企治理壁垒难以跨越, 由于排污国企涉及的利益链条重大复杂, 难以从外部用环境公益诉讼、征收排污费等方式实质性惩戒国企, 因国企性质十分特殊, 政府既是这类排污大户的管理者, 同时又是它们的拥有者, 外控式的排污收费、罚款等难以对国企有实质性震慑作用。另外目前我国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争议还相对大, 环保公益诉讼难以启动, 检察机关能否为环保公益诉讼主体难有定论。②环保公益诉讼诸多困境、国企治理壁垒难以跨越都成为了环境污染治理的外控壁垒, 可见政府单纯外控规制难以解决环境污染燃眉之急。

可见在上述困境情况下, 加强构建污染企业环保内控机制有其现实必要性及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战略意义, 由此引发了本文要探究的机制构建核心问题, 一是何为污染企业环保内控机制? 二是目前我国污染企业环保内控机制现状如何? 三是能否借鉴其他先进国家污染企业环保内控机制构建经验? 四是如何有效运行排污染企业内建构环保内控机制?

二、污染企业环保内控机制概念界定与区分

首先要区分“内控”、“企业内控”与“环保内控”几组概念。内控的经典定义来源于美国民间著名COSO委员会③ ( 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1992 年发布的《内部控制- 整合框架》④ ( 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 , 内控是一个过程, 由组织的董事会、管理阶层以及其他成员负责执行, 以合理确认营运效果、财务报告可靠性以及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目标之达成。企业内控就是企业有系统的内部控制企业PDCA ( Plan- Do - Check - Action计划执行检查行动) 的全过程。 据《内部控制- 整合框架》规定, 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作业、资讯与沟通、监督作业是企业内控机制的五个主要组成要素 ( 如图1 所示) , 企业内控强调的是“整合”要素而非要素简单叠加, 起初这种企业内控机制仅存在于财务审计领域, 经过时代发展逐渐深入各个领域企业管理模式中。

可见企业环保内控机制实际上是美国COSO委员会创立的企业内控机制的一个特殊领域分支, 即五个组成要素交集“整合”构成, 针对污染企业有关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的事项进行内部控制, 这种内控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环境因素风险识别评估、生产经营设备排污控制、污染作业自我监督控制等, 所谓污染企业环保内控就是针对特定污染企业, 以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 企业系统地内部控制企业与生态环境有关的PDCA ( Plan - Do - Check - Action计划执行检查行动) 的过程, 其强调的同样是内控要素的“整合”而非简单叠加。

三、我国企业环保内控机制现状与不足

一是目前我国企业环保内控机制构建缺乏专门法律依据。我国新修《环境环保法》第六条第三款仅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规定企业环保内控机制构建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几乎处于空白地带。二是多数企业重视“内控”却不重视“环保内控”。虽然国有企业多数设立了完善的企业内控机制, 但这些内控机制目的也不包含环保治理目的, 其重视的仅仅是规避企业资金风险与实现产值目标。三是目前企业环保内控机制覆盖范围小且分布不均。

针对上述现状诸多不足, 有无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值得借鉴呢? 纵观各国污染企业环保内控机制构建经验, 笔者认为德国行政法中的公害防治代理人制度⑤最值得借鉴学习, 其本质是一种公法义务转移与协作共治结合的企业环保内控机制, 选取德国行政法的公害防治代理人制度原因之一是其逻辑严密的机能特点与实践可行机制优势。

四、德国公害防治代理人制度机能特点与机制优势

德国公害防治代理人制度 ( Beauftragte) 实际上来自德国颁布的《联邦污染防治法》⑥第52a条、53 条、54、55 条规定, 需要配备特定许可设施的经营者- 如工厂、电站等- 有义务指定一个或数个公害防治代理人, 负责执行本企业内部的与公害防治利益有关的法定任务⑦。可见公害防治代理人制度是德国环境公法义务延伸, 也是德国私人协作共治形式之一, 但公害防治代理人 ( Beauftragte) 不同于德国法中的被授权人 ( Beliehene) , 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不同与行政协助人 ( Verwaltungshelfer) , 其可以独立完成公法任务;也不同与服务于国家的私人 ( Indienstnahme) ⑧, 其带有公法特殊转移义务 ( Inpflichtnahme oder Indienstnahme) , 旨在构建企业内部环境保护, 也是德国环保领域协作共治具体操作方法之一, 该制度有以下法理特点与机制优势。

( 一) 强调环境规制中企业协作共治

德国公害防治代理人制度实际也受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全球性公私协作 ( Public - Private Partnership) 制度革命影响, 其强调通过公私协作形式实现环保规制, 首先是德国政府从公法上赋予特定排污企业任命代理人义务, 再从公法上赋予公害防治代理人特定环保内控执行权利与义务, 这种公法强制性主要来自德国《联邦污染防治法》第53 条和第55 条法律规定, 第53 条规定了“考虑到设备的种类以及规模以及由设备产生的以下环境问题, 需要批准的设备经营者应当为企业的环境保护任命一名或多名公害防治代理人”, 第55 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书面任命公害防治代理人, 并说明其任务。经营者应当支持公害防治代理人受托人履行其任务, 对其履行任务必要的, 特别应当向其提供辅助人员、空间、设施、仪器和资金, 以及参加培训的机会。”

其次, 公害防治代理人任命性质上还是私人的, 从《联邦污染防治法》第54 条公害防治代理人法定权利义务的规定上看, 虽然法律规定了任务要求, 但企业设备开发与应采取何种回收方式等还是企业经营者自主决定, 另外公害防治代理人任务本身具备企业内部管理性质, 且企业经营者可依法变更代理人的任务范围、任务内容, 甚至解任代理人, 可见公害防治代理人也属于私行政 ( private ad - ministration) 范畴⑨, 是企业环保内控机制的重要内容, 具备“私”的性质, 这种公法转移义务与企业私人行政的衔接成为德国环境污染防治的一大优势与特点, 更是环境规制领域协作治理的重要体现。

( 二) 强调企业自我监督控制, 减轻政府部门工作量

德国学者特廷格认为“公害防治代理人似乎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接受转移义务的私人, 这种设施经营者通过任命代理人进行自我监督”⑩, 公害防治代理人不属于德国行政规定的被授权人范围, 不具行政主体资格, 德国行政法将其定性为“自成一类主体”11, 本质还属企业员工, 根本而言公害代理人服务的还是企业利益, 让企业通过环保内控机制实现可持续企业生产经营, 实现双赢 ( Win - Win) , 这种企业内控模式让经营者与公害防治代理人都拥有管理决策的自由空间, 具备私行政应有的灵活性与效率性, 代理人和企业内其他员工一样受到企业监事会同等监督, 故其强调的还是企业自我控制, 如《联邦污染防治法》第54 条设定的运营场所排放测量、定期检查等法定任务实际上也是德国环保部门负责的日常工作任务, 代理人虽不属德国法定被授权人, 但其环保内控效果同样分担了政府部门工作任务, 减轻了德国环保部门工作压力。

( 三) 经营者 ( 或法人) 与公害防治代理人相区分, 强调代理人独立性与专业性

首先在公害防治代理人本身具备法定专业性要求, 据《联邦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所任命的公害防治代理人, 必须具备履行其任务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及可靠性, 如主管部门所掌握的事实表明, 公害防治代理人不具备履行其任务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及可靠性, 可以要求经营者任务其他的公害防治人。”其次, 公害防治代理人与企业经营者或法人相区分, 从法律角度上, 公害防治代理人不同与德国法中的企业负责人 (der Verantwortliche) 12, 换言之, 担任企业经营者或法人则不能再担任企业公害防治代理人, 公害防治人代理人属于企业生产“第三部门”, 因其专业性与法定性具备相当独立性, 从而可以一定程度上制约企业经营决策, 达到公法环境规制与私法追求利润制衡。

( 四) 公害防治代理人环保内控责任法定化, 强调公法目的优先性

德国公害防治代理人环保内控义务并不是随意自由支配, 公害防治代理人的具体任务除了企业额外约定要求外, 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这种环保内控义务法定化是该制度一大特点。根据《联邦污染防治法》第54 条规定, “公害污染防治人享有权利且负有义务”, 具体内控法定义务13为: 一是在开放与应用义务, 公害防治代理人必须协助企业开放及应用有利于环境的方法及产品, 特别是从有利于环境的角度出发对上述方法及产品予以鉴定, 二是在监督企业守法义务, 公害防治代理人监督本法依据本法所颁布的法规遵守情况, 以及附加条件及命令的履行情况, 特别是通过对运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 以测量排放及环境污染的情况, 通知检查出的问题, 以及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建议。三是解释说服义务, 公害防治代理人需向企业成员解释因设备而造成的有害的环境污染, 以及从履行本法及本法为依据的法规所设定义务的角度出发, 向企业成员解释防止上述有害环境影响的设施及措施。四是年度报告义务, 公害防治代理人需每年向经营者 ( 企业法人) 提供一份年度报告, 说明其依据的第1 款第1 至第4 项 ( 即上述法定义务) 已经采取和计划的措施。这种法律直接规定特定代理人具体特定公法转移义务的做法实际上在其他发达国家特定监管领域屡见不鲜, 如《日本药事法》第17 条第5 项规定医药部外品、化妆品或医疗机器生产者必须指定任命的责任技术者之义务14同样是法律直接规定。将公害防治代理人义务法定化的优势除了强调公法优先外, 还在于有效规避代理人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的执业风险, 有效提高企业内控机制构建的积极性与可操作性。

五、借鉴德国公害防治代理人制度是水土不服抑或因地制宜

虽德国公害防治代理制度具备诸多法理特点与机制优势, 但不等于其必然适合我国环保治理基本国情, 生搬硬套国外制度往往容易引起“水土不服”弊端, 笔者认为借鉴德国行政法中公害防治代理人制度构想符合我国国情与治理现实情况基于以下理由:

( 一) 德国环境污染治理背景具备一定相似性

一是表现在人口密度大, 城乡人口分布不均。二是表现在环境污染型能源结构都亟需转型升级方面, 德国和中国都因“煤油”两种主导能源结构产生大量环境污染公害事件, 都是“先污染, 后治理”的典型模式。三是政府同样进入大规模环境立法活跃期。

( 二) 德国公害防治代理人制度可行性高, 符合我国污染治理现实情况

一是与我国环境行政改革现状相符, 新时代环保监管逐步强调柔性企业内控而非刚性政府包揽。二是德国公害防治代理人制度易操作, 符合企业利益需求。构建这种公害防治代理人部门操作不难, 本属企业管理不可或缺人才策略, 另外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层面看, 构建德国这种公害防治代理人部门并不违反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 随着企业违法成本不断加重, 其违法经济成本远远大于公害防治代理部门员工的雇佣成本, 除此以外, 承责方式也从单一从向多元, 不再是“罚钱了事”, 从企业经营理性角度看, 德国公害防治代理人制度构想符合我国企业最大利益需求。

六、结论与借鉴可行建议

( 一) 建议首先从立法上构建我国污染企业环保内控机制

笔者建议可以借鉴德国《联邦公害防治法》第53 条、55条规定, 最高法可以出台司法解释形式对《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扩大解释, 规定排污企业必须指定任命一名以上公害防治代理人 ( 自然人或法人) 并到当地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相关信息, 并规定公害防治代理人法定权利与义务, 如德国法中的污染设备开发与应用控制等, 最后也要赋予地方政府相对宽泛立法空间, 让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地方环境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地方环境行政的规章制度指导、补贴污染企业。

(二) 污染企业落实自身环保内控机制的具体构建方案

在上述立法支持下, 污染企业应加强自我环保监督意识, 在借鉴德国公害防治代理人制度同时, 结合我国《环境保护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文件在企业内具体构建环保内控机制, 具体机制构建方案如图2所示:

( 三) 建议政府通过多种柔性行政措施引导企业加强自身环保内控管理

如前文所述, 任何国家企业环保内控机制都强调企业管理“整合”, 而现今“公法的基础不是命令, 而是组织”15, 故建议政府通过多种柔性行政措施引导企业加强自身环保内控管理。一是建议环保主管部门应通过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地方污染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对企业环保内控机制构建进行行政指导; 二是建议构建污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对于自主依法构建企业环保内控机制的企业可以适当依法“加分”, 对于被评为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可依法落实绿色信贷政策, 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三是通过环保内控高新技术设备适当行政补贴。

( 四) 建议政府可以适当引导污染企业购买第三方环保内控服务

据上文所述, 我国大多数污染企业因资金、技术、能力等问题还没有建立如德国一样成熟的环保内控机制, 构建该机制本身产生了经济需求; 另一方面, 事实上我国第三方环境服务业发展相当迅速, 基本可以满足污染企业环保内控需求, 政府应适当引导其委托第三方环保服务专业公司, 购买第三方提供的企业环保内控服务, 也属于指定公害防治代理人一种, 只是指定的是比起个人更为专业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 政府适当引导污染企业购买第三方环保内控服务也不失为企业解决现实困境的可行途径与投资策略之一。

摘要:本文以探讨我国环境污染源头为起点, 因政府对污染企业单纯外部监管难起实效, 对污染国企治理更难上加难, 为此必须重视环保领域协作共治, 构建我国污染企业环保内控机制, 由此引发了污染企业环保内控机制的构建具体问题与借鉴路径选择, 最后, 本文认为应借鉴德国公害防治代理人制度优点构建我国污染企业环保内控机制, 同时通过行政指导、行政补贴等多种柔性行政措施激励环保内控机制实际运行与协作共治。

关键词:企业环保内控机制,德国公害防治代理人,协作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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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保险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显性保险制度;隐性保险制度;存款保险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2.076

1引言

《存款保险条例》由国务院联合多个部门制定,已经在2014年10月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显性存款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从世界范围看,已经有90多个国家施行显性保险制度,其在保障国家安全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相反,隐性保险制度存在容易引发银行道德风险,增加财政负担,工作效率低下等弊端。

2中国隐性存款保险弊端

2.1增加银行的道德风险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保费最终由纳税人缴纳。银行为赚取高利润,不管风险的大小,随意激励扩大规模,造成了不良资产不断增加。而政府对存款人的风险担保无形中弱化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降低了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能力,同时也激励了银行这种冒险的行为,削弱了市场机制。

2.2增加政府负担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国家为银行提供无偿的资金保障,应对银行可能出现的紧急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专门的保险基金,政府的这种行为大大增加了财政负担,同时由于对银行外資注资的渗入,也转化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增加财政成本。

2.3工作效率低下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有效的协调机制,所有事情都是事后处理,不能及时解决现有的问题,国家对企业救助又存在任意性,对金融机构的保护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公信力。

2.4缺乏公平的待遇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带给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更多的帮助,却缺乏对小微企业的关注和资助,造成国有企业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然而其资产可能具有更多的隐患。小微银行和企业缺少应有的市场份额,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无法及时应对资金短缺问题。

3我国显性保险制度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3.1显性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3.1.1克服隐性保险制度弊端的需要

长期以来,国家和政府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止因银行支付危机而导致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的出现,一般采取国家全额收购的方法。尽管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但在无性中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金融监管的功能被弱化,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银行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加大。

3.1.2银行业改革的需要

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银行业也面临改革压力。在金融市场开放前提下,民营资本的加入,银行资本呈现多元化发展。中国银行也通过上市的方式来拓宽融资渠道。人民币升值加速,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也进一步促进多元化银行资本结构的形成。中国现行的隐性保险制度严重阻碍了银行改革的步伐。从另一个角度说,政府也随着银行资本规模的扩大感觉到资金支持的乏力。

3.1.3居民储蓄的高度增长

作为一个高储蓄国家,储蓄存款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见表1)。然而大部分存款人对所存银行的职能和风险以及办理的业务并不关心。因此,信息不对称可能是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相应保护的原因之一。显性保险制度通过立法来保障居民存款主体的利益,这样减少了居民对风险的恐惧心理,减少了挤兑风险的产生。

3.1.4银行的脆弱性——DD模型分析

DD模型论证了三个重要的观点。第一,银行可以通过吸收活期存款,为那些需要在不同随机时间消费的人们提供更好的风险分担职责,并以此来提高市场竞争力。第二,活期存款在一定情况下有可能发生银行挤兑,造成存款人恐慌,快速提款。第三,银行挤兑确实引发一些经济问题,包括银行破产导致贷款的撤销和生产性投资的中断。该模型包括三个时期分别是t=0,1,2,将存款人分为类型一和类型二。假设他们在t=0时存款是相同的,并且不知道在下一阶段的流动性需求状况,每种类型的人都只关注某一特定时间的需求流动性。现在在t=0时给予他们一单位的要素禀赋,如果存款人将存款投资长期资产项目,那么在t=2时将获得回报R。如果在t=1时出现对存款的流动性需求,会导致该投资项目被迫提前清算而获得较低的收益L<1。这时,存款人可以与银行签订条约,在t=1时I1≥1,在t=2时I2>I1≥1。如果这种流动性需求是独立分布的,那么概率为p和1-p。假设银行将p中F资金投资于短期投资项目,如果信心是持续的,就能有效地进行风险分担。相反,如果存款人恐慌,在时期t=1提款的存款人超过了预测的概率p,那么F资金将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流动性需要,银行被迫提前清算非流动性资产,此时类型2存款人虽然原本打算在时期2提款,但担心其收益受到影响,就会参加挤兑。在这种情况下,在银行耗尽资产前,每个人都涌向银行提款。

表1光大银行居民储蓄

数据来源:Wind金融终端。

3.2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3.2.1银行竞争力的提升

这几年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迈进和各项法规的提出,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增长速度有所下降(见表2),营利水平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也在进一步加强。截至2013年年底,资产总额151.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负债总额依然有所增加,增长13.0%;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1016亿元,不良贷款率同比下降0.07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加权平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为9.95%,较年初均有所上升,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19%,较年初下降0.29个百分点。数据来源于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这将为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表2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比

数据来源:Wind金融终端。

3.2.2存款人的风险意识提高

近年来,随着一些城市信用社的倒闭,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存款的风险性。三十多年的改革,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迈进,国家也在金融监管、金融立法等多个方面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银行经营管理能力也在增强。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逐步增强,显性存款制度也不得不被推向历史舞台,推进了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进程。

3.2.3银行会计与世界接轨

2008年起中国银行业全面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完善了评级标准、费率、保费标准等技术指标。新的会计准则更加有效地规范了银行的行为,提升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使得监管更加全面和系统。激励我国银行对会计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化、规范化,更加真实地反映了银行资产安全性和经营的风险程度,为我国现行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3.2.4宏观环境的影响

我国在改革发展的30多年,经济快速增长(见表3)。2013年我国GDP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且继续以稳定的速度持续增长,这也为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宏观经济条件。

表3GDP逐年增长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局网站。

4我国显性保险制度建立的建议

4.1强制性投保管理

相较于日本的强制性投保和美国的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我国显性保险制度也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让每个银行都加入其中。国有银行有国家担保,一般不具有破产危机意识,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担心增加经营成本因此积极性不高。相反,中小银行因为没有政府资金的保证,往往希望加入保险制度,但成本大于国有银行可能发生道德危机。强制投保一方面提高对监管的专注度,对不同资本充足率等级的银行规定监管的强制性条款和选择性条款。另外,实行最小成本的管理,应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到资产总额的具体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4.2建立差别费率和限额赔付

根据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率等方面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从国际经验看,美国、日本等国纷纷以“差别费率制”代替“单一费率制”以此来激励金融机构从事谨慎的业务,避免风险的过度集中和增加。实行限额赔付,也会使大额存款人面临不同的风险促使其关注银行的经营,这也需要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全额偿付不利于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现在国际上的两种方案分别是人均GDP的倍数和90%的人得到全额偿付,我国的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势必要参考国际的两种方案。同时在立法方面要协调多个部门的管理机制,加强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一旦发生危机降低对银行的处置成本。

4.3建立市场化的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保险基金来源

目前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通过政府出资设立;二是加强政府与银行的合作,组成存款保险机构;三是建立民间的存款保险机构。我国在机构的设立上也要注意保持机构的独立性,内部监管和外部调节双管齐下,保证存款机构的资金来源。由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出资提高出资人的信心,同时也通过收取保费和投资收入,减轻巨额赔付过多消耗基金资本。

5结论

通过对隐性保险制度弊端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退出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而过程和方式的选择依然需要循序渐进,从多个方面入手,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促进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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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保险制度范文第6篇

摘要:自古以来,传统的农业都占据着国家经济十分重要的位置,农业发展是否能够健康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命脉。故而,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机制对于落实“三农政策”是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也就是说稳定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不断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的相关制度,为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农业保险提供相应法律保障,可以提高我国农民的农业收入和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带动了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故而,建立我国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法律制度;现存问题;规划设想

我国的农业保险处在的地位可以说十分特殊,其发展曾长期处进退两难的境地,也即长期停滞不前甚至负增长,许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实务中开展其农业保险业务十分困难,广大农民也将农业保险视为一种负担而长期排斥。所以,在此背景下我们应该经济法学角度,通过分析农业保险的独特性、公益性和准公共物品性等特征,并从法理学角度阐述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正当性。

一、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目前,学术界对农业保险的定义主要存在两种认知,即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在我国,狭义的概念是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充分认可的。广义的农业保险在学术界也被称为“农村保险”。狭义的农业保险,指在种植业和畜牧业这两类领域中的农业工作者,在受到自然伤害以及意外事件的情况下,保险人对投保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予规范化补偿的一种保险机制,这种机制在理论上属于财产保险。本文中论述的农业保险指的就是狭义上的农业保险。

所谓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某个区域为了保护其区域内农业生产者在农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及相关附属价值,也为了维护整个国家经济的健康稳定,从而设立的专门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为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劳作中进行风险担保的社会性保险机构制度。

二、中国农业保险法律发展历程

我国近代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历经从建国到新时期近80年的发展过程。建国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各地方的分支机构逐步成立,其中农业保险的经营是其十分重要的业务。50年代初期农业保险短暂的兴起,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国农业经济得到快速的恢复和发展。到了1958年,“大跃进”的深入和人民公社的广泛建立,国家对于农业保险的认识逐渐偏离正轨,此后的20多年中,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一直处于中断的状态。

为了稳定农业生产,国务院于1982年恢复了农业保险业务。这一时期,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工作上来,对农业保险关系的调整开始转变为重视运用法律来进行规范。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其中部分内容第一次提出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不过,由于当时的社会情况以及学术界对于农业保险法律的认知存在局限性,使得农业保险法律的构建没有成功。

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并于2002年对其中部分条文进行了较为大幅度的修改。

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出台,该法的第149条以及150条的规定,对我国农业保险等内容做出了比较细化的规定,这也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1996年8月,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对农业保险合作社提出政策扶持,在法律制度上,为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公司创造了条件,内容明确指出,农业保险合作社将提供分保和再保险业务。

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制度给予了极大的重视。2005年至2010年这六年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对切实发展农业保险提出了细化的要求,中央的这些重大举动表明,我国农业保险领域的发展进入全新阶段。

2007年1月,《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纳入了农业保险条例制定的内容,这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进入法制化正规轨道。同时,各地政府机关相继制定以及修改相关的农业保险法律规定或者政策。这些内容都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进入正式轨道,势必在今后的国民经济运行中,为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现阶段的弊病

(一)农业保险定位不够准确,政策性不够突出。农业保险具有双重正外部性的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它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的连接着。国家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协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而现行的商业农业保险模式,仅仅片面地调动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立法宗旨和法域定性上存在明显的不足,没有正确把握农业保险的经济法本质性质。

(二)农业保险立法存在缺陷。农业保险直接被视为商业保险,政府的在立法的构建中,将其定义为商业性保险而加以管控。运用《保险法》直接进行规范,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商业化的经营模式完全不足以改变农业保险自身所固有的政策特征。另外,《农业法》的许多规定具有局限性,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现行的政策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现行政策规定多是些有关解决“三农问题”而做出的原则性、纲领性文件,在实务中几乎不存在可实际操作的可能;不仅如此,我国的一些规定商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也比较抽象,在实务中很难直接运用,这也成为系统构建的一个短板之处。

(四)政府的主导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政策性,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参与并在农业保险的运行,并且政府起着主导作用。这就需要发挥经济法律法规在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的控权限权功能,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中的权力与责任。不过,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相关法律存在的空白,增加了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不稳定性因素,这一系列限制因素直接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 落实农业保险各主体在权利、义务、责任三方面的具体细节。在农业保险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中,对于保险人、投保人、权利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应在符合具体国情的情况之下,充分调研,经切实讨论之后,在制度的构建上应当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三方面做最切实可行的规定

(二)明确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宗旨。实行农业政策性保险是我国进行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农业保险方面的立法在不违背国家整体经济布局的前提之下,同时也需要从实际国家经济状况以及区域经济协调的基础出发。出于这些考虑,我们可以得出在立法制定上,不仅要保证可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要保证稳步增加农民收入。

(三)保证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科学合理。我国农业生产具有一些特点,主要是区域间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不尽相同,同时各区域的政府扶持力度以及投入资金也大不相同。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各地方政府应坚持以下准则:确立以政府主导,保证市场化经营的多种类,多层级的总括型经营类型。这种类型将会使得中央以及各地方政府逐步建立专业型的具有特殊地域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一系列的政策性职能,提供政策上的相关优惠以及财政支持。

(四)明确并细化农业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能。在我国监管部门具有特殊性,其经营模式应是以政府为主导,引入市场等多因素形成的多层次的运行模式,所以在农业保险的立法中,关于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专门性保险机构的监管职权上做可行的规定,同时也要做合理合规的总体安排和制度设计。(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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