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立案标准范文

2024-04-20

公安部立案标准范文第1篇

《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的通知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总体要求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的要求,结合全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治安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裁量适用规则

第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四)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二)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

(三)有较严重后果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五)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七)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八)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第三章 裁量基准

第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围堵单位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一小时以上或有其他较恶劣情形的;

2.围攻、纠缠、辱骂、威胁或者推拉、殴打单位工作人员,造成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工作,或造成人身伤害;

3.实施过激行为,损毁办公、生产用具等物品、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五百元以下的;

4.造成重要文件、资料损毁无法弥补的; 5.采取静坐、示威、喊口号等其他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

6.占据单位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7.以丢弃老、弱、病、残、孕、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为手段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手段扰乱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8.在党政机关,国防,重要新闻单位,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等单位及重要场所实施的;

9.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行为,造成多人围观,影响恶劣的; 10.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11.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积极参与者;

12.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1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恶劣影响,时间较长的;

2.采取围攻、纠缠、辱骂、威胁或者推拉、殴打等方式,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影响恶劣的;

3.阻碍、抗拒工作人员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秩序混乱的;

4.实施过激行为,损毁物品、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低于五百元的,或造成人身伤害的;

5.采取静坐、示威、喊口号等其他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

6.市级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在会议主要活动场所及周边实施扰乱行为,不听劝阻的;

7.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造成多人围观,影响恶劣的;

8.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积极参与者;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者谩骂、侮辱司乘人员,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2.在非站点强行下车或采取抢夺方向盘等行为,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3.实施过激行为,损毁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低于五百元的,或造成人身伤害的;

4.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5.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致使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4.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等行为,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2.伪造选票、选民证或其他文件,故意使用伪造的选票、选民证或其他文件,或虚报选举票数,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侮辱、贿赂、散布谣言等手段扰乱选举秩序,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4.实施违反选举程序、纪律要求的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5.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6.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强行进入活动场内,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辱骂、推搡管理人员,造成入口秩序混乱;

2.强行进入活动场内,造成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受伤,或者安检机器、其他物品损失的;

3.强行进入活动场内,拒绝、抗拒接受安全检查的;

4.强行进入活动场内,不听从民警劝阻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燃放物品,致使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的;

2.燃放物品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的;

3.燃放物品引发消防设施报警、喷淋,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

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展示侮辱性物品,致使场内观看或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2.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

3.引发群体性事端的; 4.侮辱人格、国格,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围攻工作人员,致使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2.使用暴力,造成人员受伤的; 3.聚众实施围攻行为的;

4.围攻外籍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 6.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向场内投掷杂物,足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致使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2.向场内投掷杂物,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的; 3.多次投掷杂物,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或积极参与的;

(二)多人或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四)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五)使用工具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实施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六)对精神病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七)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恶劣影响的;

(八)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

(九)实施寻衅滋事,不听民警劝阻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造成后果的;

(二)造成后果较轻,且有悔改表现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等通信系统实施干扰的;

(二)多次实施干扰行为的;

(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较大危害的;

(二)多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危害的;

(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后果的;

(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数量达不到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数量十分之一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携带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第一条第

(四)、

(五)项规定的管制刀具,且属于初次被查获、本人不明知是管制刀具,并能说明合法用途,又不具备其他违法犯罪动机的。

第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造成损失不大且未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二)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但能够及时纠正,且未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尚未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四)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但能够及时纠正,且未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受损的;

(二)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两处(个)以上的;

(三)多次实施行为的;

(四)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五)不听劝阻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存在安全隐患,但不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暴力强迫手段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小影响的;

2.主动改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强迫劳动”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暴力强迫手段、劳动强度不大、时间较短且对被侵害人身心健康危害较小的;

2.经劝阻主动改正的;

3.主动赔偿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

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未满两小时的;

2.经劝阻主动改正,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时间未满一小时,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非法搜查身体”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被搜查人主动提出搜身的; 2.对被侵害人格尊严影响较小的; 3.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人实施的;

(三)给他人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

(二)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被侵害人的过错引起且后果较轻的;

(五)尚未造成轻微伤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情节恶劣”、“其他严重情节”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恶劣,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向异性或未成年人裸露的; 2.向多人或多次裸露的;

3.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4.伴有言语挑逗的; 5.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恶劣情形的。

(二)“猥亵”行为,下列情形属“其他严重情节” ,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强制、公然实施的; 2.多次猥亵或一次猥亵多人的;

3.猥亵孕妇、未成年人或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4.造成被侵害人身心受到伤害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虐待”、“遗弃”,选择拘留或警告处罚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警告: 1.初次实施,未造成后果的; 2.主动改正的;

3.受害人主动要求从轻处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1.实施经常性的打骂、冻饿、限制行动自由等摧残、折磨行为的;

2.造成人员受轻微伤等较严重后果的; 3.经劝阻或处罚后,继续实施的; 4.有其他恶劣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暴力等恶劣手段的;

(二)交易未达成,且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三)主动偿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选择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情节轻微,或者未造成后果的;

2.主动交出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3.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1.多次实施的; 2.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数量较大的;

3.给发件人或收件人造成损失的;

4.经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

5.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盗窃”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结伙、流窜盗窃的; 2.入室盗窃的;

3.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的; 4.使用专用工具或技术性手段盗窃的; 5.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6.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8.盗窃公共设施,影响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 9.盗窃数额两百元以上的; 10.盗窃后隐藏赃证物的; 11.有盗窃前科劣迹的; 12.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二)“诈骗”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结伙、流窜诈骗的;

2.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诈骗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5.诈骗数额在三百元以上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诈骗后隐藏赃证物的; 8.有诈骗前科劣迹的; 9.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三)“哄抢”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哄抢的;

2.组织、纠集或者带头哄抢的;

3.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4.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等的; 5.哄抢后隐藏赃证物的; 6.个人哄抢数额一百元以上的; 7.有哄抢前科劣迹的;

8.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四)“抢夺”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抢夺的;

2.驾车抢夺,尚未构成犯罪的;

3.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4.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5.造成人员受伤或财物损坏的; 6.抢夺数额在两百元以上的; 7.抢夺后隐藏赃证物的; 8.有抢夺前科劣迹的;

9.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五)“敲诈勒索”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敲诈勒索的;

2.敲诈勒索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3.敲诈勒索数额在三百元以上的; 4.有敲诈勒索前科劣迹的;

5.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故意损毁财物的;

2.故意损毁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3.故意损毁公共设施,影响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 4.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五百元以上的; 5.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前科劣迹的;

6.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2.经劝阻,仍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的; 3.造成抢险抗灾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4.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带头实施阻碍行为的;

2.实施吵闹、谩骂、无理纠缠行为的; 3.经劝阻仍然阻碍执行职务的;

4.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6.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7.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阻碍特种车辆通行”,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2.纠集多人阻碍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4.经劝阻,仍实施阻碍行为的; 5.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以驾驶机动车及其他危险方法,或者以暴力、威胁、故意毁坏警戒带及相关设施等手段冲闯的;

2.聚众冲闯的;

3.不听劝阻,冲闯、跨越、钻越警戒带、警戒区的; 4.经劝阻后拒不退出警戒区域的; 5.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招摇撞骗”,“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社会影响较小且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二)社会影响较小且能主动为当事人挽回损失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获利较少的;

(二)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能够主动纠正或弥补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二)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拒不驶离的;

(三)多次擅自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行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下列情形属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造成影响较小的;

2.主动配合查处的; 3.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下列情形属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社会影响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拒不改正的;

3.擅自经营、超范围经营引发其他违法行为的;

4.超范围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通缉人逃脱的;

(二)阻挠他人报告或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三)曾因不报告行为受过处罚的;

(四)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通缉人继续作案等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承租人利用出租屋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长期实施犯罪行为的;

(三)出租人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的;

(四)曾因不报告行为受过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的; 2.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致使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等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情形发生的;

2.致使赃物无法追回的; 3.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

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收购物品的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

3.多次收购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造成收购的赃物损毁、无法追回的; 3.多次收购的;

4.一次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多次收购的;

3.一次收购物品数量较大或价值较高的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实施危及文物安全行为,不听制止的;

(三)造成文物、名胜古迹损坏后果的;

(四)多次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的;

(二)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三)偷开军用、警用、海事、救援等特种机动船舶、航空器的;

(四)偷开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从事非法活动的;

(五)无证偷开机动车的;

(六)多次偷开的;

(七)曾因偷开、无证驾驶被处罚,再次实施的;

(八)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

(九)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破坏程度较严重的; 2.引起民族矛盾的;

3.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继续实施的; 6.多次实施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违法停放尸体”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或者交通堵塞的; 2.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3.停放两小时以上的;

4.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5.社会影响恶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卖淫”、“嫖娼”、“拉客招嫖”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卖淫、嫖娼,已谈好价钱或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二)初次实施卖淫行为,且有证据证明系生活所迫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二)卖淫行为未遂的;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但是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及信息的除外),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等十册以下,图片三十张以下,影片两部以下,音像制品五盘以下;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五个以下,淫秽音频文件十个以下,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二十件以下的,或者实际点击数一千次以下的;

(三)通过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二十人次以下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赌博”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参与赌博,赌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2.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3.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4.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参与赌博的; 5.在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6.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赌博的; 7.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8.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9.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10.参与聚众赌博、到赌场参与赌博,利用网络、移动通讯终端赌博以及以百家乐、六合彩和赌球赌马等特殊手段参与赌博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 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明知是赌博而提供资金的;

3.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或者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或者为赌场多次接送参赌人员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基准所称“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以上。

第四十四条 释。

第四十五条

公安部立案标准范文第2篇

(保安部经理—XXX)

转眼间二0一一年已一晃而过,在过去的一年里,在酒店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部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凭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全面地完成了酒店赋予的各项工作。现将自己二0一一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严格要求、以身作则。作为部门经理是一部之长,带头遵守酒店规章制度是一项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要求。为此,我首先严格要求自己,遵守酒店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潜移默化的影响和带动全体队员,全年,从未出现违法违纪等各种过失行为。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个人形象,每天保持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积极完成各项本职工作。

二、重抓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一支过硬的队伍是做好保安工作的重要保证,为此,本人高度重视队员的综合素质,凡是新入职的队员均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后方可加入我们的行列,一是抓好队员的综合素质培训,讲授保安员必备的军事动作要领和安全基本技能知识,定期组织演练有关应急预案,使所有队员都能尽快掌握各项基本的安全知识本领和应急处突能力。二是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不断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有针对性的制定出部门培训教材及培训计划,根据酒店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岗位职责、部门运作程序、部门规章制度和酒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制度来管理队员,以章程来规范队员,严格执行有功即奖,有过必罚,奖罚分明的人性化管理模式。

三、改革创新,力保部门正常运转。由于酒店保安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加之社会发展趋势等的因素,在今年年初,保安员的辞职率高达XX% 第1页 共3页 以上,部门出现严重的人员紧缺的状况,部门出台采取了一序列的措施,一是稳定了员工的思想,保证部门员工的流动性尽量降到最低;二是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也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同时也减少了企业不必要的开支,确保了部门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队员的服务意识、礼貌用语等的培训,不断提高保安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是酒店的一项品牌,服务质量的好坏关呼酒店的生命,怎样提高我部保安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怎样使他们的服务达到星级酒店高标;已经成为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为此,我首先从自己开始,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潜移默化的影响和带动全体队员;其次拟定培训计划,适时开展服务意识、礼貌用语等系列培训,并深入到岗位及时做好督导验收工作,并按照酒店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的言行举止。通过培训和督导,目前,全体保安员能够端正思想态度,摆正自身的位置,自觉尊重领导和客人,时刻以星级酒店一名基层服务员的服务理念为准绳来束缚自己。自觉提高并努力推销我们的优质产品——服务质量。

五、加强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一)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时刻教育和要求队员严格要求自已,加强对酒店各区域的巡查力度,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全年来共开展安全巡逻4380次,很大程度上确保酒店安全。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防火巡查力度,进一步完善酒店消防设施,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断增强队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提高队员的消防业务技能,使队员能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操作方法。确保酒店的消防安全。

(三)善始善终严抓车辆安全管理。一是要求员工严格执行车辆凭票出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避免车辆被盗窃等的安全事故发 第2页 共3页 生;二是要求员工严格履行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三是通过周边发生案例结合酒店实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要求队员加强车场的巡查并向车主作好适当的提示,如车内不要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并锁好车门、车窗等。全年来,车场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

总结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自身还有很多不足待于改进,确实感受到了更为严峻的考验和挑战,我深知,只有不断加强学习,充实自己,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才能符合酒店经理的要求。我相信,在领导的关怀与指导下,我会带领保安部全体员工一定会尽心尽责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有效地使工作顺利开展,为酒店做出应有的贡献。

保安部:XXXX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公安部立案标准范文第3篇

【发布日期】2010-04-28 【生效日期】2010-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公安部

公安部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推进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全国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设在公安部警务督察局)负责公民向公安部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的受理及其奖励。

第三条第三条 公民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电话:010―66262212;传真:010―66262277;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警务督察局专项治理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41)向公安部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

第四条第四条 公民对以下违规问题的举报,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核查属实后,视情予以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一)公安机关警车方面

1、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的,被盗抢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2、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

3、转借警车、牌证的;

4、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

5、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6、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

7、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

8、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9、非法生产、买卖警车及其号牌等专用标志,或者使用警车及其专用标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二)涉案车辆方面

10、违法扣留、扣押的;

11、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

12、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的。

第五条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

对匿名举报的违规问题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经报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确定奖励的对象,并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100元至500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民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违规问题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二)有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有关公安机关报告其违规问题并正在整改的。

第八条第八条 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在查清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等事宜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便领取奖金。

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在核实有关举报人身份等情况后,根据举报人意愿等情况,通过银行汇款、邮政汇款等方式,及时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的有关银行账户或地址;也可以直接派员送达或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举报人应当出具收条。

第九条第九条 举报人在接到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或汇款地址,不到指定地点领取的,视同放弃奖励。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专项治理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立案标准范文第4篇

一、经侦大队简介

经侦大队是**分局的一个基层办案实战单位,办公地点设在分局一楼,现有人员8人,大队领导3人,5名侦查员。经侦大队的主要职能是预防和打击各类经济犯罪。大队全体人员始终坚持边工作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提高执法水平。大队全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5起,立案15起,其中合同诈骗案5起,职务侵占案4起,挪用资金案6起,破案15起,破案率100%,结案15起,结案率100%。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9人,其中监视居住3人,刑拘17名,取保候审3名,逮捕14人,起诉18名,打处率94.74%,案件涉案总值384.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84.3余万元,挽回384.3余万元,挽回率为100%,大队共上网追逃6名,其中抓获5名。

二、经侦大队服务宗旨

经侦大队在分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忠实地履行公安经侦职能,预防和打击各类经济犯罪,坚持打击为主,预防为辅的工作思路,尽力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经侦大队便民措施

1、热情接待,认真做好案件的受理、登记工作。对群众电话或口头报案、检举的情况,必须做好登记。根据群众反映的内容,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必须积极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也要耐心解释,及时将情况转递给有关部门,不得生硬地予以推诿。

2、为民着想,减少损失。对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要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积极组织力量,开展案前调查和侦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国家和个人的经济损失,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3、明确界线,决不插手经济纠纷。要严格区分案件的性质,做到界限明确,坚决不插手经济纠纷或借办案收取好处费。

4、快速接处警,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建立一支以队长为龙头,骨干为核心的快速接处警机动应急力量,快速处置突发事件,以快速制服犯罪。

5、严格执法,文明办事。对侦办的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在具体办案上,严禁滥用警械、警具、严禁搞逼、供、信,必须坚持文明办案。

6、自觉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群众的监督,密切与群众的联系。为切实加强监督和有利于群众报案。向群众公开本大队便民服务、举报、监督电话。

四、经侦大队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1、围绕市局考核分局内容,重点做好人均侦办经济犯罪案件、打处人员、基础业务三项工作。通过激励和考核等措施,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内挖潜力,外拓案源,夯实基础,多措破案,确保在的各项工作中取得好成绩。

2、领导挂帅,周密组织,扎实抓好各专项工作协调开展,通过领导强有力的组织协调,从大队工作的全局考虑,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中队长直接抓,统筹兼顾,找准切入点,抓好结合,逐项落实工作措施、计划,明确重点,量化目标任务到人,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力争各专项行动取得好的成绩。

3、抓好“两个延伸”,促进经侦基础工作快速发展:一是继续抓好向派出所的延伸工作,配齐配强经侦联络员,在分局的的支持下,加大对经侦基础工作的检查考核力度,同时大队明确专人分片指导,协助各派出所迅速规范开展经侦基础业务。二是积极实施经侦基础工作向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延伸,丰富联席会议的内容,尝试联席会议的新形式,设立经侦联络室(员),拓宽案件信息渠道,增加经侦工作触角,畅通经侦信息渠道,增强开展经侦基础工作的后劲。

4、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改变坐堂等案的现象,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拓宽受案渠道,串并分析,积极侦办。对领导交办案件、有影响的大要案件,领导挂帅,集中精力限期破案,做到侦查与追赃并重,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警种优势,注重预防和减少苗头性、倾向性的经济犯罪。

5、创建服务型经侦队伍,推出亲商、爱商、便民、利民新举措。完善“经侦110”亮点工程,加大对内外宣传、警务公开等工作力度,不断扩大经侦大队影响力和知名度,树立经侦大队的良好形象。

6、以执法绩效考核为突破口,加大培训、考核、检查工作力度,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改进干警的执法作风,提高干警执法水平,促进大队的执法工作上台阶。

7、注重信息工作,提升大队整体形象。一是适应自动化办公趋势,用足用好经案系统、公安内部、远程传输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二是畅通信息收集、分析、利用、反馈渠道,充分发挥宣传功效,提升经侦大队知名度、美誉度。

8、从严治警、从优待遇,以考核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一是抓好政治理论的学习,做好“五禁四规”的执行工作,制度上从严约束干警,工作上从严要求干警。二是认真落实上级公安机关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使干警工作中安心、舒心、放心。三是科学考核、严格兑现,通过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五、经侦大队执法评议工作

中共徐州市**区委办公室下发的**委办[2010]28号关于印发《关于对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和《**公安分局关于对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评议活动实施方案》下发后,经侦大队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结合大队实际情况认真部署传达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开展了以下工作:

1、认真学习文件精神

经侦大队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区委和分局文件精神,动员经侦大队全体侦查员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和分局文件精神,明确执法评议活动内容和方法步骤。大队教导员许旭亲自督促落实文件精神,结合大队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执法评议相关内容并按照统一部署进行整改总结提高。

2、认真反省执法中容易发生的问题,积极整改,防止问题的发生

1)强调工作纪律:

强调在日常工作中杜绝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插手经济纠纷,乱执法、乱作为,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有访不接,吃拿卡要、冷横硬推、非法查收、侵犯人权、刑讯逼供等现象。

经侦大队召开会议认真对办理案件进行梳理排查,杜绝在办理案件中扣押物品混乱现象,制定扣押物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严格按照涉案物品管理进行登记、建立扣押、发还、移交物品台帐,做到物品进出记录详实,存放保管到人。

2)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强调在日常工作中形成完善的规范执法程序、执法公开告知制度、执法监督制约、执法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

经侦大队认真对执法行为规章制度进行排查,在原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流程和办案程序等执法行为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案件主办责任人制度、案件告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案件进展通案制度,建立真正用制度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减少和杜绝执法办案随意性,进一步实现执法办案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

公安部立案标准范文第5篇

11月26日,全区打击传销百日联合行动总结表彰暨新一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我县设立分会场参加会议。

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厅长、全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副组长梁胜利在会上总结了前一阶段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情况。6月份以来,全区工商部门出动执法人员48419人次,查处传销案件258件,全区公安机关出动执法人员28850人次,刑事拘留传销人员804人,遣返传销人员2万多人。打击传销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维护了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

梁胜利要求,全区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要延长到明年3月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办案水平,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力度,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严厉惩处传销头目分子及涉案人员。

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全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组长温卡华强调,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打击传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表彰了前一阶段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南宁市、来宾市作了经验介绍。

全区会议结束后,河池市也召开了打击传销电视电话会议,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廖昌军对全市打击传销工作作了安排。

公安部立案标准范文第6篇

孟建柱指出,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周永康同志为班长的部党委对公安法制工作高度重视,坚持把全面加强公安法制建设作为加强公安机关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予以大力推进,使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通过组织开展“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和“三基”工程建设,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下派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等一系列重大活动,整个公安队伍的执法思想进一步端正,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孟建柱强调,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作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强公安法制建设,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积极适应执法环境变化的必然要求,是切实解决当前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法制建设,实现公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孟建柱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各级公安机关要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全面加强、深入推进公安法制建设。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打牢民警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执法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正确处理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强调精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避免给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留下制度空间。要进一步改进教育培训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大教育”、“大培训”工作格局,在全体民警中深入开展法律学习培训。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方法,正确处理打击与防范、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切实把和谐理念融入执法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孟建柱指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安执法监督机制,积极推进警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执法依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从人民群众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大力整治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冷硬横推”和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刑讯逼供等伤害群众感情、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

孟建柱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和检验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根本标准。一个地方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的高低,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人民群众是通过对公安民警、公安机关一件件具体的执法活动的观察,来了解我们、评价我们的。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的公正与不公正,最实在,也最真切,也最能客观地反映公安机关真实的执法水平。如果一个民警执法活动出现偏差、一个民警执法不公,群众就容易把它看作是一个派出所、一个分局、一个市局乃至整个公安机关执法不公。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的理念,始终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实际行动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孟建柱要求,全面加强公安法制建设,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机关的法制工作,切实提高部机关的整体法制工作水平。部机关各单位和广大干部一定要按照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机关的要求,主动、自觉地学习法律,做到尊重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在科学决策、科学立法上下功夫,切实提高公安部的领导指挥权威。要切实提高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科学性,使制定出台的每一项政策、每一个制度都能顺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符合基层的新需要,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要加强对一些全局性、前瞻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不断发现新情况,着力解决新问题。要更加注重统筹协调,更加注重优势互补,更加注重资源整合,进一步形成部机关法制工作的整体合力,为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正规化进程,为提高整个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而共同努力。

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孟宏伟主持会议,并就部机关下一步的法制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他指出,公安部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部党委的部署和要求,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奋发有为,不断开创部机关法制工作的新局面,为公安机关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要明确自身职责任务,进一步提高对部机关加强和改进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紧紧抓住法制建设这一公安工作的制高点,为全国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法律上、制度上、规范上的保障和支持,加快实现由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向主要依靠法律规范转变,加快实现由带有临时性、突击性的领导方式向制度化、规范性、正规化转变,确保各项工作都在法制轨道上运行。部机关各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警种、本系统法制建设的责任,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的责任,进一步加强执法指导和服务。要继续坚持开展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工作,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扩大服务效果。要正确认识公安法制工作和“三基”工程建设的关系。公安法制工作是“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公安业务工作正规化的主要表现形式。部机关各业务局要把法制建设纳入“三基”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之中,与“三基”工程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作为“三基”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重要着力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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