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专项审计报告范文

2023-10-05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2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

3 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

4 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

5 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6 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

7 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

8 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镇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镇扶贫脱贫攻坚工作的专项资金。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扶贫资金包括无偿扶贫资金和信用扶贫资金两个部分,其投向大致可分为五大类,一是农田基本建设,包括坡改梯工程及与之配套的农田水利建设;二是乡村公路建设;三是以消“茅”(茅草房)工程和“一建三改” (建沼气、改水、改厕、改圈)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家园建设项目;四是人畜饮水脱困工程;五是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社会发展项目。与此相对应,扶贫项目实施地域分散,项目管理单位多、职能重叠。目前,管理扶贫项目的部门有扶贫开发办公室、计划发展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水利水电局、文化局、老区建设促进委员会等等。由于扶贫资金来源渠道多,资金用途广,因而同一类型项目由多个部门管理,客观上形成了资金投入分散,管理难度大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投资效果。同时也给审计监督带来了困难。本文就扶贫资金效益审计内容及评价方法,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扶贫资金效益审计内容

扶贫资金效益是对扶贫资金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性、完整性、经济性,以及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性描述。扶贫资金效益考核应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立项效益。扶贫项目的立项效益,是指扶贫项目管理单位在扶贫项目确立、评估、申报过程中,结合当地实际,采用一定的论证方法,从而使扶贫项目的设立达到既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目标。

从现行情况看,扶贫项目的实施,首先由贫困乡(镇)、村两级制订脱贫规划,确定投资项目,由县级相关部门综合评估,设立项目库,然后由县级主管部门根据扶贫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上报。因此,对扶贫资金的效益考核,应重点关注立项是否科学,是否具有前瞻性,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社会经济效益目标,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计划项目是否与基层实际相符,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是否存在先立项,后评估的现象;项目决策过程是否客观公正,是否进行了风险预测;项目库的设计、筛选是否合理,是否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效益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是否坚持了先急后缓、弃劣择优的原则。

二是管理效益。扶贫资金的管理效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管理效益是指狭义的管理效益。狭义的扶贫资金管理效益是指扶贫资金在取得、拨付和使用的过程中,资金的流量、流向及安全完整与有关计划、标准的相符程度。扶贫资金管理效益的考核内容应重点关注国家扶贫政策是否落实,资金的分配是否符合扶贫开发规划,资金是否按项目、按进度拨付,是否专款专用,有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抵扣扶贫专项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受部门利益驱使,将扶贫资金投向非扶贫项目甚至用于机关经费。重点考核扶贫资金管理系统是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责任机制是否存在并有效实施,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扶贫贷款和扶贫周转金的投放是否符合扶贫开发总体要求,是否存在金融部门和信用资金管理部门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和片面规避信贷风险擅自改变放款用途、导致放款明显偏离扶贫目标,扶富不扶贫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和贴息等问题。在审计中要考核评价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收支是否实行授权审批,账、钱、物的管理是否分离;是否严格划分生产性支出和优抚性支出;扶贫资金的具体项目是否实施了预算管理。

三是投资效益。扶贫资金的投资效益又分为项目建设效益与项目完成效益。项目建设效益是指扶贫资金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率和效果;项目完成效益是指扶贫项目按计划建成后,受益区域的生产力、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提高程度。对扶贫资金投资效益的考核,应重点关注有无地方官员为追求任期内的政绩,将资金投向急功近利的产业寻求短期收益的行为,是否推动本地资源和环境的良性循环。要考核投资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否进行了招投标,重要材料的购入是否实行了政府采购;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管理不善、工程质量等问题造成的损失浪费、效益低下甚至损害农民利益、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如,坡改梯建设是否与农业生态建设相结合,是否严格界定了坡改梯与退耕还林的范围。对消茅工程和一建三改工程是否逐户进行了验收,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是否坚持了先改后补和边改边补的原则,有无受益户将资金挪作他用的现象,扶贫企业是否将扶贫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和生产性投资上,有无用于兴建办公楼、发钱发物和其他消费性支出。

二、扶贫资金效益评价方法

(一)审计过程中,要注重账面审计与实地调查相结合,专款收支的合法性审计与合理性审计相结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入手,以扶贫资金的流向为主线,查阅与扶贫资金审计项目相关的会议记录和经济合同,透过现象看本质,对扶贫资金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二)扶贫资金投资完成效益是扶贫资金效益评价的核心内容,扶贫资金的立项效益和管理效益都不同程度地对项目完成效益产生影响。对扶贫资金投资完成效益的评价既是效益评价的重点,又是效益评价的难点。在对项目完成效益进行评价时,主要有两种评价方法。一是纵向对比法,就是对同一地区在实施扶贫项目前后的有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从时间上分析扶贫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效益。二是横向分析法,就是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外部环境相同、经济水平相当的地区,将实施扶贫项目地方的有关指标同没有实施扶贫项目地方的有关指标进行比较,从地域上分析扶贫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效益。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不同项目的情况,因地制宜设置不同分析指标,进行单项效益分析。如: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前后的粮食亩产量、亩产纯收入对比,并在此基础上对其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进行综合评价。主要指标有:粮食亩产增长率=(改造后亩产量-改造前亩产量)/改造前亩产量×100%;每亩纯收入增长率=(改造后每亩纯收入-改造前每亩纯收入)/改造前每亩纯收入×100%;每亩劳动工日下降率=(改造后每亩劳动工日投入-改造前每亩劳动工日投入)/改造前每亩劳动工日投入×100%;对卫生扶贫项目,可比较万人医生拥有量、医疗床位拥有量和医疗参保率等;对教育扶贫项目,可比较义务教育失学率,文盲率等。

(三)注意剔除不可比因素。扶贫资金效益分析要在核实扶贫资金财务收支的基础上进行,注意剔除不可比因素。如自然灾害、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税收政策调整、企业重组等,这些都会对扶贫资金效益分析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如果不剔除这些因素,就会人为夸大或缩小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从扶贫资金的特点和运行状况来看,仅从经济上进行评价,是片面的,因为扶贫项目关注更多的是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审计效益评价中,要注意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财务指标分析与非财务指标分析相结合,货币性指标分析与非货币性指标分析相结合,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局部效益与整体效益、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直接效益与间接效益、内部效益与外部效益、有形效益与无形效益之间的关系。审计评价时,能够量化的尽量进行定量分析,对经济效益的评价侧重量化评价,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以文字描述为主。审计评价中要防止只重经济效益指标而忽视社会和生态效益指标。

(五)规范程序,注重证据,防范审计风险。扶贫资金效益评价是审计人员在审计结束后对审计事项发表的主观意见。因此,在审计中,要特别注意审计程序,所有的评价事项和分析指标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在取证过程中,要分清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要分析审计证据的重要性、充分性和相关性;实行抽样审计的,要采集足够的样本量。确保扶贫资金效益评价的客观公正,有效避免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进行效益评价所带来的审计风险。

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审计局 田秀玲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项目申请单位获取财政专项资金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且要履行法定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各单位必须要以真实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情况作为申领财政资金的依据。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采用虚构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手段,非法谋取不应当得到的财政资金。

案例: 定性依据:

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 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或其他财政制度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未经法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以切实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保证相关事业正常发展。同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支出科目之间会发生有的资金结余,有的资金不足的情况,为了保证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在必要时可以在各科目之间进行必要的调剂,但这种调剂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得到批准方可实施,未报告或报告未批准的,不得实施。

(一)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在财政支出管理过程中,截留财政资金只是一种具体的手法,最终的目的还是通过某种手法,达到挪用财政资金的目的,所以,截留的本质还是挪用。从现行财政体制来看,国家机关对于其下属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具有财政资金再分配职能。国家机关履行这项职能,必须严格根据预算安排和拨款计划下拨资金,保证相关事业正常运行,国家机关不能以虚列支出等手段,将应下拨下级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的财政资金截留在本级,挪作他用。

审计发现,部分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擅自截留中央项目资金,用于其他支出款项;无依据按一定比例提取消名管理费。

(二)挪用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基建工程款。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违规进行基建项目,开工资金不到位,基建资金来源又没有保障,就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基建工程款,以此来支撑基建项目的进行。

(三)挪用财政专项经费,弥补人员经费或用于其他活动。项目单位未按专项经费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而是将资金另行分配使用,将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用于弥补本单位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不足,主要包括:购车修车、支付房租、住宅供暖、物业费;支付所属单位人员工资、医药费、补贴,购臵资产。

(四)挪用财政资金,将财政资金用于对外借款。项目单位与其

2 他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将财政资金借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挪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

(六)挪用财政资金,用于出国。

(七)擅自调整预算。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财政资金的用途和数额,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未经报批,以项目调整为名,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或使用方向的,也是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八)项目管理单位计提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是指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按规定,项目管理费应按照一定分摊方法,在批复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不能简单地按比例直接提取。审计发现,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的情况。计提的依据是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计提比例一般为5%,个别单位甚至达到20%以上。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第十八条: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按现行财政体制,上级预算单位对于其所属的预算单位还具有财政资金的再分配职能,对其所属单位有拨款关系。上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财政拨款应按照预算和具体拨款计划及时下拨,切实保障所

3 属单位各项事业和工作的正常运行。所谓的及时下拨就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资金拨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属于滞留财政资金。但在实际工作中,将滞留财政资金作为一种财政违法行为来定性时,还要考虑具体情况,一般将超过期限较长,金额较大或影响恶劣的行为确定为财政违法行为,超过期限较短,金额较小的不要定性为财政违法行为。 常见的问题是滞留专项财政资金,影响特定事项开展。对于专项财政资金特别是用于救灾等紧急事项的财政资金,未按规定和具体情况及时拨款,滞留财政资金将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和恶劣影响。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第三部分 :事业单位在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结账,编报决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清理、核对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上交下拨款项数字。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四、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

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开支对象和开支事项两方面;开支标准是对支出事项资金数目的限制,也是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管理

4 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向非预算单位拨付财政资金,扩大财政资金支出范围。

(二)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财政项目资金转入所属单位。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应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财政部令第9号)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财政部令第8号)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五、虚列支出、重复列支或者提前列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一条:行政

5 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第三部分:……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六、在往来中列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第三部分 :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七、将项目资金转至非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核算(体外循环)

1、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单位账户支付专项资金,造成项目资金体外循环。

2、项目实施单位向非项目实施、协作单位支付专项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财政部第9号)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八、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办理定期储蓄

部分项目单位为了便于随意支配资金,逃避有效监管,进行公款私存活动。

定性依据1:《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定性依据2:《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7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九、执行财政专项后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有关规定管理 1.购臵固定资产未实现政府采购; 2.固定资产未入账;

2.固定资产转拨未办理拨付手续。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实施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未设立专账管理。

(二)项目实施单位原始凭证等附件不齐全不规范。用以前票据、往来票据、白条等不合规票据报账。

(三)项目实施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条例,支付大额现金。部分项目单位违规使用大额现金拨付项目资金或进行结算,项目资金去向不明。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摘 要:山西是一个能源大省,在经济体制的组成结构中,农业的地位易于被忽视。然后在煤炭经济下行的当前形势下,山西的发展离不开“三农”问题的良好解决。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山西省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投入不断加大,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已经很难适应“三农”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引入“国家审计”的理念。国家审计是定位于推动和实现国家良治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免疫系统”的功能,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是其根本职能。而农业专项资金审计作为其一个子系统,在农业领域充分发挥着预防、揭示、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促进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在结合“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理念后,从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定义、山西省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基本情况来探讨创新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方法。

关键词:山西省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 国家审计

一、农业专项资金审计概述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山西是一个能源大省,在煤炭经济下行的当下,农业的发展更加关乎山西的点点面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不仅在政策上出台了许多利农、惠农政策,在资金上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提供了种类繁多、数额巨大的专项发展资金,这就迫切需要高效的农业专项资金审计来保驾护航。

(一)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定义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对农业经济领域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审计监督。陈淑贵(2003)指出,农业资金作为专项资金,农业资金审计就是审计部门对农业资金的筹集、分配、运营等过程进行监督,起到保证效率和提高效果的作用。胡玲玲(2011)认为,农业审计是审计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过程。

可以看出,我国学者针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研究点,主要集中在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并对管理层决策提供服务,鲜有学者结合“农业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而提出农业审计应当发挥“免疫系统”的功能。

(二)结合“国家治理”理念的农业专项资金审计

2011年7月,刘家义审计长提出,我国“十二五”期间的审计工作重点是更好地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要不断总结、深化国家审计实践,不断丰富和创新国家审计理念。因此,作为我国审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发展对国家治理也起着重要的影响。如何通过提高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水平,推动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发展而对促进农业的发展,进而完善国家治理,将成为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发展的新的方向与重点。

因此,结合刘家义审计长提出的“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的理念,笔者认为,农业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审查各部门管理、使用涉农专项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评价涉农政策的落实情况与执行效果,以辅助国家涉农政策完善、促进农业发展和国家善治的过程。

二、山西省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基本情况

农业是安天下的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纵观历史的演进,从农耕文明到工业文明,从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社会所经历的历史性嬗变,都未能绕开“三农”问题,即农业、农村、农民。

(一)山西省“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基本情况

山西省农业的基础地位比较薄弱,形势还比较严峻。

1.涉农政策。涉农政策体现了农业为我国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指导思想。新世纪以来,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从2004年开始,为贯彻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指导思想,中央连续下发了“一号文件”,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措施。从以上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支出的政策导向,即不断增加投入,持续加大投资力度。国家要求审计机关对各项“三农”支出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涉农专项资金落到实处,真正推动农业发展、农村改革和农民增收。因此,审计机关的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随着国家工作重点向农业的不断倾斜更加任重道远。

2.涉农资金。自2004年以来,中央持续加大农村工作力度,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逐年递增。在提出实行“三个高于”、“三个继续高于”、“三个明显高于”到“三个大幅度增加”、“确保三个优先”等政策措施的推动下,2004至2012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从2625.7亿元增加到12286.6亿元,“三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4.4%提高到19.2%。中央财政“三农”支出的规模巨大,逐年稳步上升,涉及领域繁多,环节复杂。

同样,山西省涉农专项资金数额巨大、项目繁多。根据山西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统计年鉴中的数据显示,山西省的财政支援农业资金在近些年有着巨大的增长,从2002年到2010年的年均增长幅度高达10%左右。因此,积极开展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是山西省农业专项资金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中国是典型的农业大国,山西的发展与“三农”问题息息相关。目前,山西省对于这些巨额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工作主要是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监督。虽然财政厅下属设有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农业处,审计厅下属设有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和农林水审计处,但这些部门的主要工作集中在促进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涉及到农业资金专项审计的工作比较少,且对涉农资金的审计工作重点放在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使用资金的效益性情况关注不足,山西省农业专项资金审计还有很多需要提高的地方。

(二)山西省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问题

1.在财政统一安排下,农业专项资金审计逐渐边缘化。由于近年来山西省农业项目成果不多,在考核的压力下,一些审计部门对农业项目的重视程度逐渐下降,有的市、县农业审计的人员力量、素质得不到保证,优秀的审计人才不断流失;有的市、县农业项目选点甚至出现困难,在进行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审计时,有个别地区甚至无法确保抽审县均有农业项目资金,影响了审计项目的实施,降低了审计质量。

2.审计内容点多面广,调配审计力量困难。山西省农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相关单位投入的自有涉农资金等,从中央、省市层层拨付到市、县、乡镇,层次、环节较多,容易造成各部门职责不清,甚至资金出现滞留、挪用、混用现象等。农业专项资金审计时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方面项目立项标准不清晰,审计安排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有人大提出以临时检查的形式出现,有政府提出开展专项审计等等。许多涉农资金在项目设置、资金分配上存在“撒胡椒面”的情况,造成一项资金投入涉及许多地区,甚至在一个县内又涉及多个村镇或农民个人等。另一方面,在人力投入和时间投入均有限的情况下,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农业专项资金审计难以有效解决审计深度和审计广度的矛盾,致使部分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审计间隔期限较长,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审计监督。

3.审计过程虽然严肃认真,但审计质量和效果不高。鉴于财政安排下涉农专项资金审计的特殊性,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都能严正以待,但审计结果却反映平平。究其原因是现行的审计体制,如对同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存在的专项资金审计问题,一些审计机关很难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如实反映和公正处理,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审计的作用及效益大大减弱。尤其是县级审计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管理情况涉及较少,对资金分配是否符合客观需要,是否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是否有利于山西省农业的发展等方面缺乏客观的分析研究。

4.先进的审计手段应用困难。山西省农业专项资金大部分用于基层农村,不仅点多面广,而且由于部分农业专项资金在基层使用环节管理方式落后、管理水平低下、资料收集不全,不能提供详细完整的电子数据备份,甚至根本没有电子数据,导致审计人员无法运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开展审计工作。往往越到农业审计的基层,越无法运用电子手段,只能使用手工方式的传统方法进行查阅、分析资料,审计效率低下。

三、创新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对策

在新的历史时期,作为国家审计的一部分,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必须将自己融入国家经济发展大局之中,有效地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亟需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创新。

(一)创新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重要性的认识

新世纪以来的几个“中央一号文件”、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年活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中央部署的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工作、《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颁发及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投入总量的持续增加,都充分反映了国家对“三农”的重视。农业稳则基础牢,作为国家治理“三农”的重要工具——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就要通过发挥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发挥好对农业经济领域的财政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的审计监督。在这种背景下,山西省应该在对农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效果分别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审查相关地区是否贯彻落实农业优惠政策,把发现的问题上升到体制层面,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更好地促进山西省“三农”的发展。

(二)创新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对象

根据《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农业审计,就是“加强对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村生产生活、关系农业生产综合能力提高和国家粮食安全等强农惠农资金和项目审计,揭露和查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等问题,促进农业资金整合,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因此,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对象应该延伸到“三农”。要实现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对象的创新,必须从“三农”的整体层次上进行思考。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现在的对象不仅仅侧重于农业,更应该从农业、农村、农民整体入手来考察农业资金的使用对象,这样才能更加全面的了解我国“三农”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及政策措施层面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这样才能够发挥农业审计国家治理的功能。

(三)创新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目标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要对农业经济领域的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而现阶段的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大多仍停留在以财务收支真实合法为目标的审计模式上,局限于面向被审计单位、“就问题查问题”而不是以解决体制、机制和管理方面问题为主要目标的审计上,局限于“就农业审农业”的狭义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对象和范围上,而且没有涉及到“三农”问题中的另外两农:“农民”和“农村”。而农业专项资金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一部分,随着“三农”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理论的提出和完善,必须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目标进行创新,从而服务国家治理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所以,山西省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目标应该是对“三农”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基础,全面推进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对“三农”的绩效审计。

(四)创新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

1.突出农业绩效审计重点。绩效审计在农业转账资金审计中应用广泛,而审计机关资源配置相对不足,因此要遵循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具体细则为:首先,抓好政府性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着重抓好上级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农业专项资金,如农村社保基金、农村土地补偿资金、农业扶贫救灾资金等的绩效审计;其次,抓好国家重点投资农业项目建设资金绩效审计。随着财政体制和政府财政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重点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绩效审计应重点审查建设部门预算申请与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审查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农业项目资金的审批与分配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违规问题;再次,抓好农业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在涉农相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中,要引入绩效审计理念。要以农业专项资金为主线,关注重要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向和最终效益,把查处问题和促进改革提高、完善涉农资金制度结合起来,以促进提高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通过审计分析,评价领导干部对农业专项资金收支的管理、控制、监督是否健全,国有资产有无重大流失,以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2.探索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审计标准是开展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基础。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对象千差万别,制定评价标准有一定难度。当前可以考虑:一是以国家现行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为标准;二是以社会普遍认知或约定为标准;三是参照有关标杆机构或行业的标准为标准;四是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具体事项、经过审析与职业判断得出的评价指标。对照审计标准,审计人员可以从中揭示反映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经济性、效率性问题,发挥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农业专项资金的有效配置,促进农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3.健全绩效审计报告与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加大对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报告与结果的公告披露力度,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报告一定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于被审计部门存在的问题应该明确指明,从体制、制度以及政策措施层面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更好地发挥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国家善治目的。

(五)创新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方法

1.风险导向审计法。风险导向审计是以战略观和系统观为指导思想,针对重大错弊风险评估进行的审计方法。其核心思想为:审计风险主要来源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活动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错误和违规违法。在农业专项资金审计中的应用风险导向审计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审计项目的选择,重点考虑那些容易发生重大错误行为和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二是审计项目中重点审计内容与领域的决策,将审计重点与主要资源配置在容易发生重大错误行为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审计内容与领域,提高审计效率与效果。

2.审前征集审计项目与线索法。寻找审计项目和线索,通过审计项目和线索收集审计证据。审计路径:公告审计项目→提供审计人员联系方式→获取线索→甄别线索的价值→收集证据→查证问题。

山西省审计厅从2008年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关注度高的近百个项目分别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且陆续公告了审计结果。这一举措,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提高了审计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对审计监督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审计机关可以充分采纳以上的方法为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征集项目和线索。

3.追踪资金流向审计法。按照资金流向实施审计,是最常用的审计方法。此方法适应于农业专项资金的追踪检查,通过检查资金流转的各个环节,来确定专项资金是否合法、有效地使用。追踪资金流向审计法在审计实践中具有显著的审计效果,资金流转的每个环节点都在审计人员的控制范围之内。在具体的审计业务中,审计人员往往采取抽样的系统方法来确定样本,完成样本的审计以期获取错弊存在的证据,从而决定是否放弃或扩大审计样本。审计路径:确定源头资金→确定资金流转环节点→审查流转环节资金的使用→计算资金流转的时间→审查资金流转末端的完整性→测试资金使用合规、合法和效益。

4.环境因素影响审计法。环境因素影响审计法,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时要考虑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对审计客体的影响,针对可能导致舞弊事件发生的各种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审计方法。山西省农业有区域广、跨度大和复杂性高的特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要针对不同的农业项目,考虑被审计农业项目的不同环境,制定既符合审计目标又能够充分收集审计证据的审计计划与手段,有针对性地组织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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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张峰岩.浅议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关系[EB/OL].http://www.iaudit.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21875,2012.4.17

[16] 《中国审计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审计年鉴:2006[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山西焦煤金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太原 030000)

(责编:贾伟)

扶贫资金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6篇

农业专项资金是党和政府安排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专项支出。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开发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各种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等。农业专项资金的下拨和使用,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涉农专项资金的特点。涉农专项资金种类多、渠道多、数额多、项目多,但从其分配管理和使用上都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政策性强。每项资金都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农业政策进行安排,有明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二是涉及领域广泛。涉及农民、农业、农村中的农林畜牧水等各个行业。三是资金链条长。资金一般要通过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逐级下拨,最后到达用款单位;四是不需要返还。涉农专项资金绝大多数是国家和各级政府投入和筹集的,不需要返还;五是实效性强,要求每项资金都应及时、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造福于民,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

二、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涉农专项资金由于具有其固有的特点,因此,在拨付、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一)项目立项不科学,必要性和可行性差;立项前期费用大 ,成本高。(二)项目点多面广,资金拨付和使用链条长,环节多,往往是资金拨付滞后,项目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实施,影响涉农资金效益的发挥。(三)由于农业专项资金具有无偿性,个别单位和主管部门随意开口子,任意截留、挤占、挪用、回转,农业专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得不到完整有效地实施。(四)一些农业专项资金未按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擅自变更实施内容。(五)一些主管部门(单位)受部门利益驱动和缺乏责任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因此,必须强化对涉农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三、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涉农专项资金审计

农业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农业专项资金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针对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强化对涉农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充分发挥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类涉农专项资金的特点不同、渠道不同、用途不同,审计人员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审计方法,才能更好地履行审计职责,本人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搞好涉农专项资金审计:

首先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一是从上级下达计划项目入手,审清计划项目的变更情况,注意发现随意变更项目的问题,是涉农专项资金审计的基础。

二是从资金源头入手,查找项目立项、审批、资金分配层次中的漏洞,揭露资金分配中徇私舞弊,张冠李戴、戴帽下达等违规行为,是涉农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三是从资金拨付入手,顺着资金流向查清资金拨付环节间的数额差异,揭示用涉农专款抵扣其他借款,主管部门截留、克扣专项资金、超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问题,是涉农专项资金审计的重点。

四是从审查银行存款和现金收支入手,揭露隐匿账户和货币资金、转移挪用专款为个人谋利、公款私存、虚列支出的问题,发现贪污、私分、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线索是涉农专项资金审计的突破口。

五是从往来账户入手,揭露虚构工程单位或往来单位转移、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是涉农专项资金审计不可忽视的关键。

六是从项目管理入手,审计资金投入转化为资本运用的能力,分析检查资金的投入未产生经济效益或未达到预定经济效益的原因,评价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及成果,是专项资金的最终目标。

第二做到“听、看、查、验、谈”。

“听”,即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项目立项、批复、工程概(预)算、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的招投标及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项目的设计变更、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程竣工验收与决算及交付使用和取得的效益、资金的管理与会计核算以及工程款的结算等情况的汇报,初步了解概况。

“看”,即查看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项目管理的档案资料,特别是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施工过程记录和设计变更记录、材料验收记录和分步工程验收记录、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资料、工程竣工决算和财务总决算、工程款结算等资料,以便发现项目施工、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簿弱环节。

“查”,即审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设立了专门的会计核算机构,配备了专职财会人员,对工程项目资金进行了全过程监督,有无财务监督 缺位的问题,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二查所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是否记录了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客观反映了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实际;三查项目资金是否设立了专门账户进行管理,有无与单位其他财务账簿资金相互通用的问题;审查记账所依据的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有效,有无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进行违法、违纪甚至进行经济犯罪的问题;四查资金是否按照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有无人为增加环节滞留、截留国家资金的问题;五查会计核算记录是否全部属于所审项目的开支,有无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问题;六查是否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向施工方拨付工程款,有无因资金不到位延误工期,影响项目按期交付使用的问题;七查工程完工是否按时办理工程决算并经审计验证及时办理工程款结算,有无随意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方不移交工程,影响工程按时使用发挥效益的问题;八查是否在工程决算的基础上办理了财务总决算,保证了资产价值的完整,构成固定资产的设立了固定资产账,构不成固定资产的设立备查簿进行登记,有无给国家和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管理留下隐患。

“验”,一验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有无利用虚假工程骗取国家资金;二验工程项目数量与施工设计方案相符情况,有无擅自进行项目变更,随意增减项目的问题;三验工程质量情况,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三验项目存在的独立性,是否存在项目交叉,或利用同一项目多头套取国家资金的问题;四验利用专项资金完成的项目使用及发挥效益情况,有无决策失误,项目不适用,造成国家资金的浪费问题。

“谈”,即找有关知情人士和人民群众进行座谈,了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一步发现项目施工、管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际利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发挥的效益情况,发现领导干部单纯追求政绩和面子工程,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是否达到了人民群众的满意。 第三要坚持做好七个结合。

一要坚持农业专项资金审计与工程项目审计相结合。 只有把涉农资金账面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工程项目审计相结合,才能深入揭露虚假工程、半截工程、质次工程、胡子工程和挤占挪用资金,套取、骗取项目资金,急功近利追求短期收益和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并分析影响涉农资金使用效益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审计建议,促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促进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二要坚持上级审计机关审计与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不同审计机关交叉审计相结合。审计机关要发挥一盘棋的整体作用,上级审计机关在搞好本级涉农资金审计的同时应对下级农业投入资金进行审计,组织所辖区域内的审计机关交叉审计,上下配合协同作战,以增强审计整体的威慑作用,避免地方保护,实现审计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审计信息的综合利用,审计成果的共享。

三要坚持财务收支审计与效益审计相结合。积极探索财务收支审计与效益审计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同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给予客观真实的评价,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政策、法规,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以服务宏观经济。

四要坚持全面审计和重点审计相结合。专项资金审计一方面确保审计的资金总量和项目个数,缩小审计视野的空白和死角,才能摸清专项资金使用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针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查深查透,加强对账外较深层次问题的延伸检查,才能确保专项资金审计的工作质量。

五要坚持专项资金审计与其他审计工作相结合。在具体工作中可以采取专项资金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等多种方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追踪审察审计决定和建议的落实情况,促进被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要坚持审计与调查相结合。鉴于专项资金审计自身的特点,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较多,审计机关要及时调查了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摸清资金使用流向和监管方式,听取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审计部门开展工作,更有利于日后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推动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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