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管理个人总结范文

2024-03-07

酒类管理个人总结范文第1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精神,根据市局《关于转发安徽省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六食药监食监转„201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我局自2011年8月至12月开展了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工作。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严格规范酒类采购和使用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强化措施,注重实效

1、强化索证索票,严防非法流入。对辖区内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自酿或调配、销售酒类情况,自酿或调配酒类产品所使用的原料情况,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的情况,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

况等,结合日常监督进行拉网式排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严防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

2、加大抽检力度,确保酒品质量。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范围和频次,对可疑的不符合酒类安全标准要求的产品进行抽检,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对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要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或者采购、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实施处罚,对检查中发现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要当场给予暂控或没收,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对非法经营者要坚决打击,对无证经营者予以取缔。

3、突出重点内容,整体推进工作。将酒类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与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及“瘦肉精”专项整治相结合;与小餐饮整顿规范试点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相结合,从而推进全年工作。

酒类管理个人总结范文第2篇

一、基本情况

我县目前共有酒类备案企业***家,包括大型超市、大型餐饮企业、酒厂、批发站、农村便利店等,覆盖了各个行业的重点企业和全县**个乡镇。

二、专项检查情况

制定了《蓟县酒类流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了到2011年12月,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实现90%;建立酒类经营者购销台账,酒类批发商《随附单》使用率达100%的工作目标。在集中专项检查中,共出动执法人员18人次,执法车辆4辆次。重点对县内6家大型超市商场、2家酒厂、8家批发站和7家餐饮企业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备案登记情况、批发企业随附单的发放情况以及零售企业索取随附单情况。其中1家超市和2家餐饮企业存在随附单索取不完整现象,已当场责令企业整改。

三、存在问题

1、广大酒类经营者还未认识到酒类流通管理的真正意义,备案登记的积极性不高。

2、依据不足,没有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强化执法力度。

四、工作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市级的媒体进行宣传,在全市制造一定的舆论氛围。

2、依靠工商部门的力量,会同市工商局联合发文,为区县协调工商部门提供依据。

3、加快制定出台***市酒类流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酒类管理个人总结范文第3篇

现将《凉州区开展农村市场酒类商品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报来,请备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强化酒类管理

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凉州区开展农村市场酒类商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今年以来,根据武商发[2010]32号文件精神,我局在全区农村市场开展了酒类商品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取得的实效

春节过后,我局对农村市场的酒类商品进行了专项检查,集中整治10次,日常检查80多次,检查经营单位330多(家)/次,共查处违规酒类100多瓶,依据《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10户,口头警告158户经营户补全酒类手续,对28户态度不端正的经营户下发了责令整改书,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索取生产厂家及上一级代理商酒类备案登记证的批发企业,责令其限期向我局提供生产厂家及上一级代理商酒类备案登记证,确保从流通环节控制酒类食品安全

二、主要做法

1、及时下发酒类整治方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区农村市场开展酒类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的实施》,为全面开展酒类专项整治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净化酒类市场环境。一是整合执法资源、注重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商务行政执法大队的综合执法力量,既注重市场监管、市场服务、外贸、蔬菜等各股室的联合执法和交叉检查,积极与公安、工商、质监、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从而形成了酒类专项整治和市场打假合力。二是加强节日检查、确保消费安全。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是酒类销售旺季,也是制售假冒伪劣酒不法行为的活跃期。在酒类流通市场监管中,我们重点做好节日市场酒类商品检查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节日饮酒安全,在元旦、春节、五一期间,特邀皇台、武酒和名酒企业打假办协助,对各乡镇酒类批发部、名酒专卖店和宾馆、酒楼、商场、超市等卖场的酒类商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消费者喝上放心酒。特别是加强对酒类门店、宾馆、饭店;农村市场散装白酒和劣质低档酒;国家名优酒、名品专卖店;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现场消费的酒类商品的监管力度。三是加大市场检查、加大源头治理。以流通终端环节酒类商品进货渠道、购销台帐和“随附单”的检查为抓手,对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或疑似假冒伪劣的酒类商品一律予以撤柜、封存处理,并进行溯源追踪调查,特别对假冒国家名白酒和假冒洋酒更是一查到底。四是加强了“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管理。要求经营户在经营场所明示“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牌。严肃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酒吧等娱乐场所的查处力度,保证这一规定落到实处。五是强化散装酒管理。对加强对现有散酒经销点进行全面检查,对质量不合格的要从市场彻底清除;合格散装酒,严格实行定点贴标销售管理,禁止流动销售,防止假冒伪劣散酒流入市场。

3、开展全面清查,建立健全信息化台帐。对农村各类酒类商品销售网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散装白酒批发经营者,进行拉网式检查,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全面掌握酒类经营户的底数。通过对酒类商品批发、零售企业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法定经营地址等方面的清理,摸清酒类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酒类商品批发、零售行业的信息化台帐。

4、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法律意识。以农村酒类市场专项检查整治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洒类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把法制宣传与酒类市场整治有机结合起来,宣传教育酒类生产者、经营者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从法律层面提高自律意识和农村广大消费的维权意识,使农村酒类市场秩序健康、有序、繁荣、稳定发展。

5、突出整治重点,确保整治效果。以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酒类生产企业销售公司、批发经营商、零售商、集贸市场、餐饮店、超市、农家店、娱乐场所等酒类商品经营企业(个人)为整治重点,特别是坚决取缔无证生产销售散装白酒行为,严防酒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6、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酒类商品市场。针对农村酒类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集中执法力量,加强对酒类商品批发企业、酒楼、饭店、超市、等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和商品购销合法性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市场占有率大的酒类商品,达到检查一处,登记一处,指导一处,规范一处。对不符合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查处,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7、落实酒类商品备案制度和随附单制度。坚决落实酒类商品流通备案制度和随附单制度,建立酒类商品溯源制度,检查各经营户酒类商品出入库、进货来源、销售去向、数量、时间等记录,要求经营户做到酒类商品记载详细,严格执行酒类商品单随货走,单货相符的规定。

8、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建立群众举报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12312),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酒类违法经营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 酒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既是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和谐文明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更是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酒类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大。由于宣传力度不到位,大部分酒类销售企业、批发商、零售户对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重视不够,主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及相关证明意识不强,市场上部分经营户不能完整提供酒类销售的合法手续,个别经营户甚至不知道酒类流通随附单是什么,这为管理整个酒类商品市场带来很大困难。二是对茶屋、酒店、饭馆的监管不到位。在日常工作中,平常忙于对商店、超市的酒类商品的监管,忽视了对茶屋、酒店、饭馆的监管,造成在这一区域的空白。三是外地酒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建设。四是监管与服务联系不紧密。在监管中存在重监管,轻服务的现象,为企业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少。五是酒类执法中程序不到位。在检查中只重视处罚,缺乏人性化的教育监管,处罚和教育没有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工作中要求酒类经营者,一会做这,一会要那,搞得经营者晕头转向,无所适从,不仅增加了经营者的经济负担,更加增加了经营者的心里压力和逆反心理。

四、今后工作重点

今后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法规,树立严格管理的思想,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酒类商品市场秩序、保证酒类商品消费安全,促进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一是要进一步学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全面掌握其内涵和要求,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二是学习贯彻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和武威市商务局制定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实施办法》、《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实施办法》。积极组织各酒类商品产销企业、酒类商品经营户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三是要不断地学习酒类商品基本知识和真假酒鉴别知识。酒类商品造假方法层出不穷,不断变化,通过各种途径学习,来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管理的需要。

(二)进一步加强基础资料整理工作,夯实管理基础。

信息资料建设是酒类商品管理的基础工作,是酒类商品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内容,酒类商品管理基础工作是全面落实法规、规章的有效途径,也是为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平台。目前,我们信息工作录入还不完整,向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的备案登记数量与实际登记的数量差别较大。今后要把生产企业、批发商、零售经营户摸底调查做为一项重要工作对待,全面掌握生产企业、批发商、零售经营户的情况,为做好酒类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法规意识。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今后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一是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采取印发宣传单、通告、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效应,加大宣传力度。二是通过印制《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单行本、活页资料,上门发送;三是通过举办了经营者合法守信经营培训班进行宣传。通过宣传,努力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合法经营的自觉性。

(四)继续做好酒类经营者(零售)备案登记工作。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备案登记工作,今后继续以上门办理为主。在备案登记中,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进行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经营户取消其酒类商品经营资格;对个别经营户以各种理由拖延登记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登记,经教育仍拒绝办理备案登记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格执法程序,营造良好环境。

严格执行《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坚持“人性化”管理,推进“一教育、二整改、三处罚”的执法方式,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为酒类商品经营营造一个良好的营环境。对查处的违规案件,严格按照程序处理,做到公正、及时、准确,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坚决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六)培育酒类流通协会

振兴地产酒发展。

酒类行业协会,是我们和酒类生产经销企业,增进合作、规范稳定酒类商品市场的重要举措。酒类流通协会是由酒类流通企业自愿组成、向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及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具有维护企业利益,建立从业规范,促进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的功能。同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一些微观管理和服务性职能必将逐步转移给行业协会。因此就我区来说,面对面广量大的酒类流通市场,加快培育发展酒类流通协会对于规范市场流通秩序,振兴地产酒发展有重要意义,此项工作努力在六月份完成。

(七)积极开展“放心酒示范店(企业)”创建活动。

下一步我们要积极依托凉州区酒类行业协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严格评选、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筛选,并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和向社会公示后由当地酒类行业协会授牌,积极开展 “放心酒示范店(企业)”创建活动。同时对“放心酒”示范店,邀请当地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报道,在市场中开展放心酒销售活动。

(八)大力推行外地酒市场准入制度。

酒类管理个人总结范文第4篇

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五月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件

全许办(1998)16号

关于批准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经审核,批准酒类(白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艮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委《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经贸市(1998]82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白酒生产企业,只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允许生产和销售白酒产品。

第三条

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证产品,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白酒生产许可证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公地点:北京阜城门外大街乙22号,邮编:100833,电话:68396552,68396554,传真:68396552。

第六条 白酒产品质量检测由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及具备条件的地方检测机构承担(名单另定)。

第二章

申报及获证条件、程序

第七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必须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见附件一)考核合格。

四、企业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检测手段和管理制度,经审查符合《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见附件二)。

第八条

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七)附齐有关资料(一式二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管理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审查工厂条件及抽封样品。地方轻工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选派专家组成审查组(每组2—3人,可酌情吸纳同级内贸主管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参加),对生产企业进行工厂条件审查,按附件二填写工厂条件审查记录,并填写不合格记录和工厂条件审查结论表(见附件三)。同时抽封样品,填写白酒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封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四)。

抽封样品由企业负责寄/送指定检测机构。

三、考核产品质量。由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测试报告及时寄申请企业及省市轻工业管理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四、汇总上报。省市轻工业管理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工厂条件审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对合格企业的申请书加盖公章连同申报企业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八)和计算机软盘报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结果汇总表抄报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地方经贸委。

五、发证。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合格企业核发证书。

六、公布。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七、整改复查/测。

经工厂审查不符合取证条件或产品测试不合格的企业,限期半年进行整改。整改后由企业向省市轻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测申请,按第八条第

二、三款进行复查/测,符合取证条件的,按程序发给生产许可证。经复查/测仍不合格,五年内取消申请生产许可证资格。 第九条 结束发证后的申请。新投产、新转产的企业必须在投转产半年内申请领证。申请企业投产转产超过半年而未提出申请者,由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查处后,持罚款单及证明材料予以申报办证。 第十条

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第十一条

白酒生产许可证编号XK16—030 X X X X XK:许可

16:国家轻工业局编号 030:白酒编号

X X X X:企业许可证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识和编号。

第十二条

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凡有营业执照的,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联营企业无独立法人地位的由龙头厂统一申请领证。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注明各联营企业名称、地址,并分别进行工厂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获证企业统一安排监督检测,以保证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

企业对审查结果、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异议,可向国家轻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要求复审的报告。

第三章

免予工厂审查、产品检测条件

第十五条

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工作进度,对以下企业免予工厂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测。

一、由省级地方人大或政府立法已颁发的地方生产许可证,其执行的发证条件与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相同或相当,经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免予工厂审查,只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只交产品测试费及公告费、证书费、资料费。

二、已获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发放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企业,由企业附上证明材料,免予产品检测和工厂条件审查及相应费用,只交公告费、证书费、资料费。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销生产许可证。

一、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

二、产品监督复查质量不合格,经限期整顿仍不合格。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四、生产许可证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参加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廉政规定和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五)违者给予必要处分。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遵守“受检企业须知”(附件六),凡发现通过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者,取消其取证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

费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向企业收取生产许可证费用,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资料费)、检测费、公告费收取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费用管理。

一、审查费由地方轻工业管理部门收取,专门用于工厂审查差旅费及许可证工作的其他费用。

二、产品质量检测费由企业寄检测机构。

三、公告费、证书费、资料费由地方轻工业管理部门代为收取,寄“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阜外分理处,帐号492-249018-44,请注明白酒许可证费。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一、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

二、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

三、附表l:白酒工厂条件审查结论表

附表2:白酒生产许可证不合格记录表

四、白酒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封样情况登记表

五、工作人员守则

六、受检企业须知

七、申请书

八、白酒中报企业审查结果汇总表

附件一

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

一、受检产品 各种类型的白酒

二、检测、检查依据

1、GB 10781.1—89

2、GB 10781.2——89

3、GB 10781.3—89

4、GB 11859.1---89

5、GB 11859.2—89

6、GB 11859.3—89

7、GB/T 14867---94

8、QB 1498—92

9、GB 2757——81

10、GB 10344 89

11、GB 8951——88

12、GB 5009.48——85 分析方法》

《浓香型白酒》

《清香型白酒》

《米香型白酒》

《低度浓香型白酒》

《低度清香型白酒》

《低文秘助手香型白酒》

《凤香型白酒》

《液态法白酒》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饮料酒标签标准》

《白酒厂卫生规范》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

13、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14、QB/T 2305——97

《特香型白酒》

15、GB/T 16289---1996

《豉香型白酒》

16、

QB/T 2187——95

《芝麻香型白酒》

17、GB 10343——89

《食用酒精》

18、GB 10345.1—8---89

《白酒试验方法》

19、GB 10346—89

《白酒检验规则》 20、GB/T 349,2——94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

三、抽样

1、 由审查组到工厂一次性现场封样

2、 抽样方法与数量

(1)瓶装酒:从成品库的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样四箱(每箱 取一瓶),每个品种四瓶(二瓶供检测用,二瓶供复测用)。 (2)散装酒:从成品贮罐抽样时,抽样率为50%,

但最多不超过三罐;从成品贮桶抽样时,抽样率为5%,每罐(桶)抽得样品应取等量均匀混合成一个样品。也可从车间成品暂贮罐中抽取企业已检验合格的样品,抽样率为一罐。抽样数量为每个品种2000毫升,至少分装在四个玻璃瓶中。 (3)抽样品种数的确定:白酒品种在二个以下(含二个)的按实 有品种抽样;品种数在二个以上时,从该厂所生产产品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二个品种作为抽样对象。散装酒按实有品种数抽样。 4)抽样品种的定义:抽样品种是指同一企业不同商标的产品种类或同一企业同一商标品牌执行不同产品标准的产品种类。

3、抽样产品说明

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14天内,由受检企业寄或送至指定检 测单位。

4、抽样工作结束后,

由封样人员负责填写白酒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封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四),并加盖封样单位与企业公章后分别交寄有关单位。

四、检测项目

各类白酒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所规定的项目。

五、产品合格判定

每个抽检产品的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该产品相应标准的要求时,定为合格产品;卫生指标与理化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应以另一瓶样品进行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送检品种中有一个品种不合格,即判该厂样品检测不合格。

“附件二”中审查结果判定。白酒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中,共设有四个条件12项检查项目。其中:重点检查项目6项:一般检查项目6项。

审查结果的判定方法如下:

1、若第l、

2、

4、

5、

7、9项6个重点项中有1项不合格,

则判该企业质量保证条件为不合格。

2、若6个重点项合格,而6个一般项中有3项(含3项)不合格,则判该企业质量保证条件为不合格

审查记录。审查结果记录在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一表中的结果一栏,同时将不合格的项目详细记录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记录表中(见附件三的附表2)。

最后的审查结论记录在白酒工厂条件审查结论表(附件三的附表1)。 附件五 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贯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三、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四、不准利用职权、工作条件向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索取产品或购买样品、礼品。

五、不准擅自多抽检验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六、不准吃请、受贿和假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

七、不泄露企业机密。

八、不用公款进高级娱乐场所。

九、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和组织处分,直至绳之以法。 附件六: 受检企业须知

一、受检企业应如实向检查组反映企业管理和产品质量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接待检查组时不得铺张浪费,请客送礼、行贿。企业内有食堂的,检查组成员一律在食堂就餐。

三、如果发现企业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或弄虚作假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资格。

四、不用公款进高级娱乐场所。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 件

全许办(2002)16号

关于白酒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

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质发[1999]282号文件

《关于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许可证办公室和行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白酒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白酒生产企业众多,企业规模、生产方式和工艺水平各异,给发证工作造成诸多不便。为了加快发证进度,完善工厂条件审查内容,确保发证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白酒质量,有效遏制白酒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让百姓喝上放心酒,现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按照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的规定,1999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白酒企业,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审查中 心),在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承办白酒产

品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中国酿酒协会白酒分会(简称白酒

分会)协助审查中心做好白酒产品发证工作。地方酿酒(白

酒)协会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做好

白酒产品发证的相关工作。

三、半固态法白酒生产设备,要求有发酵容器(罐、池)、 蒸酒机、贮酒容器(池、缸、罐)、灌装机。

四、检测条件按产品标准要求,需要配备检测仪器、玻 璃器皿、化学试剂的,必须配备,不得降低标准;不需要配’ 备的,可不必配备(详见附表)。

五、液态法白酒 (CB/T 17204—1998中,传统液态法 白酒、 串香白酒、固液勾兑白酒、调香白酒四类)需要配备

的生产设备仍然按着《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执行。检测 条件按所生产的白酒香型,需要配备的仪器、玻璃器皿、化 学试剂,必须配齐(详见附表)。液态法白酒,在生产许可 证证书上,加注“液态法”。

六、糖化饲料生成的白酒,暂不列入本次发证范围。

七、只生产散装白酒的企业,不要求有灌装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上加注“散装”;其产品标识,应当按照GBl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的规定,在包装物明显位置注明;同时, 将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标注在适当的位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今后上报自 酒材料时,按白酒的种类,相应注明香型、液态法、散装及 所用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以便于白酒材料的审核。

附件·各种香型白酒必备检测条件一览表

酒类管理个人总结范文第5篇

2.生产车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门窗严密,防蚊蝇、防虫、防尘。

3.更衣室内设有更衣、流水洗手和消毒的卫生设施,配备洗手消毒用的洗涤消毒剂。

4.进入生产车间前必须更换工作服,消毒洗手后方可进入。

5.灌装间设有严密的防蝇、防鼠、防尘等卫生设施和空气消毒的紫外灯。

6.生产用工具、管道、机械设备、成品包装物、桶、盖等要符合卫生要求,清洗消毒后使用。

7.生产用的主要设备、设施、管道、容器具定期清洗、杀菌、消毒,确保生产的正常运行和质量安全。

8.生产车间工作台面,每天清洗擦拭一次,保持日常清洁卫生,无污垢,定期杀菌、消毒。

9.生产车间内严禁吸烟、饮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0.生产环境定期清洁整理,保持现场卫生,生产设备定期维护,摆放整齐。

酒类管理个人总结范文第6篇

一、当前我县酒类流通市场现状

我县目前各种酒类经营实体800余户,其中: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的商户70余家;经营酒类的餐饮商户100多家;经营酒类的酒吧和其他娱乐场所8家;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600多户。近几年来,随着我县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酒类商品的流通渠道已日益完善。酒类销售以餐饮企业和零售店销售为主,近年来酒类专卖店也取得了蓬勃的发展,高档酒市场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目前,市场上酒类销售白酒占40%,啤酒占45%,葡萄酒占10%,其他酒类占5%。经营酒类从业人员1000余人。

二、我县实行酒类流通管理情况

2006年1月1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按照国家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的统一安排要求,从2009年4月份开始,我县主要进行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并按属地原则,逐步开展酒类备案登记工作,推广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主要做了一下几方面的工作:

1、成立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

根据省商务厅实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指导方案》,我局专门成立了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执法室),配备了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我县有关酒类商品的监督管理和流通领域的各项工作。

2、开展深入调查,摸清底子。

县商务局执法室对全县进行了地毯式检查,摸清了酒类基本信息和资料情况,建立了台账,设置了各种表格,制作了统一的执法文书,完善了一整套酒类零售备案登记的手续。

3、加强宣传发动。

我局在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做了几次游走字幕,连续播放,详细说明了备案登记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应提供的备案登记资料以及处罚标准。

4、建立《酒类随附单》制度。

对酒类流通全过程进行监管,实行溯源制度(管理),以商务局的名义向未办理备案登记和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企业、商户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酒类备案工作,并对经营者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全县有700余家酒类经营者进行了备案登记,有70余家批发商领取了《酒类随附单》。

三、当前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酒类市场点多面广。长期以来,我县参与流通的既有企业,也有批发零售商,又有小摊点、商贩,酒类流通涵盖了城区、农村所有地区。只要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就可以从事酒类经营业务,存在着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

2、酒类流通经营秩序混乱。有的企业为争夺市场,采取名目繁多的暗扣,瓶盖返钱等促销手段,扰乱正常的酒类流通秩序。

3、假冒伪劣酒充斥市场。酒类市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高价格现象普遍,国家名酒(如五粮液、茅台等)和畅销酒(如老高炉、古井贡酒等)被伪冒屡见不鲜。特别是面向社会低收入人群,散装酒、制假售假现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5、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日趋复杂的市场形势要求。我县酒类行业管理缺少酒类专业人员和酒类检测手段和检测费用,这些都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6、各县市使用和监管随附单使用情况不统一,酒品相互串市,加大了酒类市场管理工作难度。

四、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酒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酒是高税高利的商品,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我们应该看到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是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然选择,是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酒类行业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针对我县酒类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不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促进我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争取支持。《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已正式颁布实施,积极争取省、市的大力支持,同时要在机构建设、法制建设和财政经费上争取政策支持,促进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转变。

2、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增强酒类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监督。

3、酒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牵涉到人的生命安全,实行酒类专卖管理,从源头上抓好“放心酒”才是最简单最有效的可行方式。设立酒类产品入市统一标识,制订入市登记制度,加强与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的协同行动,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建立经常性检查和抽查制度,依法文明执法制度等,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酒类案件,严格管好酒类市场。

蒙城县商务局执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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