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负责工作制度范文

2024-03-05

首问负责工作制度范文第1篇

一、管理相对人或有关人员来本单位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治超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处。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联系并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对管理对象或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他们以一个满意的答复。

五、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治超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首问责任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答复,自己不能办或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情况,热情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或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刁难或与办事人员发生争吵。

六、管理对象或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有关部门办理;来电话咨询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工作人员接答电话都应热情礼貌,并尽可能地回答问题。

七、对于来投诉、报案、举报的管理对象或有关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

八、对管理对象或有关人员的投诉、报案、举报的问题或由其他单位、部门经手办理的事项等,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情况,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向他们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和反馈工作,让他们满意。

九、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理:

1、责任人没有做到首问责任要求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谈话告诫。

2、责任人推诿、刁难管理对象或有关人员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行政处分。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升治超综合执法服务水平,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告知办事人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经办人必须向办事人提供以下告知内容:治超政策事项、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服务内容、受理机构、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等。

四、一次性告知可采取多种告知方式。综合运用语言、须知、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办事指南等形式,把一次性告知做好,不留死角。

五、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六、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七、在开展路面治超执法中,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执法,对管理相对人亮明身份,告知执法单位和单位所在地;在处理具体超限违法行为案件时,执法人员要一次告知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依据条款应受到怎样的处理与处罚;管理相对人在接受处理时,执法人员要一次告知相对人有行政复议权、听证权和具体复议听证时效。

八、各级治超部门作为一次性告知服务的初始起点和重点,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统一管理协调本部门一次性告知制工作的落实,解答办事人的疑难问题。各级治超部门把本部门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工作情况纳入量化考核之中。

九、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办事人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二)对办事人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首问负责工作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本室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最先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的本室工作人员,要负责地为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服务,其中最先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1、群众到本室来信来访来电,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热情耐心地解答群众的询问。

2、对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相待。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告知与何室、经办人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室和经办人员;属于本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反映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及时向上一级领导请示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3、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4、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纪检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1)接听电话。当电话铃声响起,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答”、“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2)接待来访。做到“来人主动打招呼,耐心倾听问事情,清楚讲解不马虎”;

(3)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同时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第五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处罚。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

2、有关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未及时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的或未在时限内完成的;

3、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服务对象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

信访案件查办制度

一、凡受理一般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职权范围,分别转有关部门处理。

二、凡受理重要的信访案件要立案直接派员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三、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

四、联合办案,涉及到几个部门又比较复杂的信访问题,指定一个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联合办理,共同调查,处理信访问题。

五、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切实加强信访办理、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来信来访处理制度

一、信访部门承办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情接待和认真处理每件群众来信来访。

二、承办人员在收到群众来信后,应当日拆封阅信并做好登记。

三、认真做好越级访、集体访的疏导、解释和处理工作,不得搪塞、推诿。

四、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自办、转办和交办。不得丢失、积压来信来访。

五、重要信访必须当日呈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批。

六、承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要跟踪督办已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

七、通过初查发现问题后,应督促被查单位或个人予以纠正,构成违纪的应及时呈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八、按期完成省、地、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信访案件。

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为在信访接待工作中,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规范接待工作行为,树立接待人员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纪委信访室作为专门接待场所。

二、接待场所要文明整洁,方便群众。应配备适量座椅,提供饮水条件,设置禁烟标志,张贴必要的宣传材料。

三、每周一至周五为固定接待时间(特殊情况除外),做到准时接待。接待过程中不做与接待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接待人员应衣着整洁,服饰得体,举止端庄。实行挂牌接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对来访群众做到起身迎送,主动让座倒水;对老弱病残来访者应尽力提供方便。

六、接待来访要耐心细致,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力戒草率、急躁;谈话记录要认真,询问情况要仔细,归纳群众意见和要求要准确。接待过程中非接待人员不得随意插话、打断。

七、接待人员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负责地给予解答。对不符合政策的要求或因条件所限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来访人耐心说明情况,认真宣传政策,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八、接待人员办理来访事项应依据政策法规,秉公办事。处理问题要及时妥善,不敷衍、推诿。

九、接待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馈赠和宴请,也不得要求来访者为自己办私事。

十、严格执行信访相关规定,依法做好来访接待工作。遇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接待人员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应坚持以理服人,避免感情用事,必要时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一、信访工作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工作认真负责,接受群众监督。

二、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情,不允许擅自向其他办案人员了解自己未参加的案件情况。

三、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带至家中;不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有关信访机密。

四、信访工作人员非公务出入公共场所时,不得随身携带信访材料或有关机密文件。

五、检举、控告信件应定期送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重要信访及时送主要领导阅批。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

六、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信件中,应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做好信访登记,实行签收制度;不得泄漏信访机密,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当事人;特殊情况可将反映的问题摘要后,转给被反映人或被反映单位作答复。

七、其他人员需查阅信访档案、资料的,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审批手续,未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提供。

八、搞好信访资料的归档工作,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情况,及时解决信访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九、信访工作人员应带头搞好信访保密工作。如因信访工作人员泄密而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有关信访资料、文件等需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

信访督查督办制度

1、督查督办的重点是:(1)未按时报结的信访件;(2)已办结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信访件;(3)其他需要掌握办理情况的信访件。

2、定期采取直接听取汇报、电话、发函等方法进行督查督办。

3、履行督查督办审批手续,督查督办人员要将督查督办情况作好详细记录,并整理填入督查督办信访案件登记表送分管领导阅批。

4、督查督办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将信访件的内容、办理情况、督查督办意见等泄露,督查督办人员与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5、承办单位应当尊重和服从上级机关的意见,并认真落实,不得敷衍搪塞。

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纪检信访举报工作,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更好地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现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受理渠道。县纪委信访室为信访举报投诉中心,受理群众的信访举报,举报电话为6628110。每周二为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的公开接待日,在县纪委信访室接访。

二、公开政策法规。对县纪委的工作职责、受理范围;信访举报工作规章制度;信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信访举报政策法规等,向社会宣传公开。

三、公开受理情况。对来访或实名举报,属纪委业务范围内的,县纪委信访室要在三个星期内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并承诺办理时限为3个月。如不属纪检监察范围内的,要告知举报人该问题的管理纪检机关不受理的依据。

四、公开办理过程。在信访问题办理过程中,如遇举报人询问,可以告知举报人所反映问题的承办或工作进展,以及办理过程中可以公开的情况。

五、公开结果。对重大疑难涉及利益的问题,调查结束后,要以公示、会议、反馈等向社会公开结果,包括调查结论、结果事实和政策依据等。

张榜公示。将信访问题的调查结果在信访举报问题地张榜等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承办要解释或补充调查。

会议通报。对热点难点问题,涉及群体性利益的匿名举报的调查结果,要召集代表会议,或在一定范围内人员参加的会议予以公开。 结果反馈。实名举报结案或了结后,承办单位要在1月内将结果向举报人回复,听取其意见。

信访工作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二、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可能影响全县稳定的问题;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有可能造成大规模集体越级上访和至今未能彻底解决的集体上访、缠访等问题;其他有必要排查的问题。

三、坚持每月排查一次,重大节假日期间加大排查力度的方式进行。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排查台帐,每月向地区纪委上报一次,实行“零”报制。

四、实行领导一把手负责制。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一个月内不能出现群众大规模集体越级上访超过3次,否则将对该地实行通报批评。

一、承诺内容

1、纪检监察机关的承诺:

(1)、对署名鹏和来访要做到附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反映问题单一的,一个月内有结果;检举控告内容较复杂的,三个月内调查处理终结。

(2)、调排访案件要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处理问题正确;达到一次性优质结案。

(3)、为检举、控告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发现打击报复举抓的要坚决查处,材报有功人员,按照《举报奖励制度》规定给予奖励。

(4)、各级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及时、恰当、正确处理各类信访案件。

(5)、按照雄时限如期将调查事实及处理意见与信访人见面,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要在承诺期内向信访人说明情况。

2、信访人的承诺

(1)、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

(2)、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道听途说,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如有诬陷、制造伪证行为,须承担法律或纪律责任。

(3)、信访人应当自觉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接待人员,不得携带无关的人员和物品进入接待场所。

(4)、多人反映同一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共产党员不得参与、组织集体上访。

(5)、在受观关调查期间,信访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不得干扰调查。

(6)、在承诺期内,信访人要在本地等候听取答复意见,不得再去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

(7)、调查结熟处理意见与信访人见面后,信访人要在见面材料上够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并签名。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二、办理程序

(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在受理其第一次信访时,应确定是否调查。如需调查的信访案件,应与信访人签订《纪检监察信访双向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信访人。受理机关调查结束后,信访人对受理机关的答复持不同意见;并提出新的有关证据和线索的,受观关应作补查。对没有正当理由 也提不出证据和线索的,受理机关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信访人仍不同意的,受理机关出具答复意见书,同时,向市纪委报告答复意见情况。信访人持答复意见书到市纪委信访,市纪委受理后,与信访人签订《检监察信访双向承诺书》,并在一个月内予以复查。复查后,信访人仍不满意的,重新填写答复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受理机关存档,一份上报苏州市纪委,一份交信访人。市纪委复查后形成的处理意见,所在地党委和纪委必须执行。

(2)对未经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直接向市纪委反映问题的,除市纪委认为有必要直接调查的以外,其余的按规定填写《信访转办通知单》,一式二份,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信访人携带到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接到《通知单》后应立即进行研究,拿出调查方案,3日内向市纪委汇报。受理机调查处理结束后,在未与信访人见面前,必须携卷到市纪委汇报调查情况及基层党委处理意见。

(3)对已经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但未按期排访人答复或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市纪委对受理机关下达《信访督办单》,受理机关在限定的时间内向市纪委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同时通知信访人听取答复意见或领取答复意见书。

三、制约措施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并对该单位实施信访工作重点管理:

①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接到市纪委下发的《信访转办通知单》后仍不与信访人签订《双向承诺书》的;

②所在地纪检监娜关在承诺的期限内不给访人答复意见的;

③受理机关有两起以上信案件未做好工作的;

④经市纪委复查认为调查情况与事实不符,问题处理不恰当的。

2、基层党委、纪委和纪检监察干部在信访工作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拖而不办,或在查办案件中不坚持原则;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市纪委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首问负责工作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患者或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到医院来看病、办事时第一个被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一)办事人到医院看病或办事时,首问责任人要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大方。

(二)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耐心、细致、周到地解答有关询问。

(三)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是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内的,应主动告知有关科室,必要时应为办事人联系有关科室和责任人。如责任人出差,或暂无责任人,或办理事项要求紧急、以及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办事人答复。

(四)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职岗位工作业务和工作程序,不仅要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而且要了解有关科室的职能;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着想、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对严格自觉遵守首问负责制度,积极主动帮助办事人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将及时予以表扬。

第七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度,并经查实具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教育、通报批评、向办事人赔礼道歉等处理。造成严重纠纷及后果者,视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首问责任人由于主观原因没有及时或没有在限期内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办理完结的;

(二)首问责任人没有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三)冷漠对待办事人,故意刁难办事人的、使用不文明语言的;

(四)对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五)对自己所承担的职责不清楚、办事程序不熟悉、办事过程中出现明显差错的;

(六)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或变相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的。

首问负责工作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大洼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人指首先接待来我执法监察大队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业务工作,接受咨询、投诉、举报,以及受理有关来电、来信和通过局网站受理投诉的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负责人的责任

(一)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人应当立即受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及时办理。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的,及时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并负责跟踪办理。

(二)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人应当主动告知,并主动帮助其联系有关责任人或者本部门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办理,相关责任人或者被指定人员即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 1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强化工作效能,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适用于大洼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执法监察大队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文件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第四条 建立限时办结制应当坚持高效、规范的原则,依法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创新管理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适用限时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事项、咨询、投诉,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六条 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的,承诺的办理时限可以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承诺时限。

- 3

服务承诺制

为深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积极推动政务公开,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面打造服务性执法单位,大洼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提出服务承诺如下:

第一条 坚持依法履职。严格履行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断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权力约束机制,严禁不作为,严惩乱作为,严防慢作为。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二条 服务承诺的原则: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

第三条 服务承诺的范围: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服务标准。

第四条 服务承诺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形式灵活多样,特别是要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服务承诺的内容: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致力于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1)服务规范承诺: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热情周到,努力做到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

- 5

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行政投诉中心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的赋有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县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以及其它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四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的,应当追究该机关及其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失职责任,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严

- 7娱乐活动的;

(10)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情形的。

第六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八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县委、县政府相关问责管理办法予以行政问责。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大洼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首问负责工作制度范文第5篇

一、首诊负责制

(一)病人到医院后第一个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第一个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科、转院等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二)首诊医师应当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三)诊断为非本科疾患,应及时请其它科室的医师会诊。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诱病人。

(四)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五)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或科室主任查看病人并同意。急、危、重症病人,应当在请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的同时,尽早电话邀请相应科室会诊,会诊结束后补充会诊手续。不得以须本科室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查看病人后方可会诊为由,延误病人的救治时间。

(六)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科或行政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诱。

(七)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诱,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在病历中因记录。

(八)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必须执行“三先一后”制度,立即进行抢救,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 1

医务科制

(六)对严格自觉遵守首问责任制度,积极主动帮助办事人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将及时予以表扬。

(七)对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并经查实具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教育、通报批评、向办事人赔礼道歉等处理。造成严重纠纷及后果者,视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首问人由于主观原因没有及时或没有在限期内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办理完结的;

2.首问人没有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3.冷漠对待办事人,故意刁难办事人的、使用不文明语言的;

4.对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推读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自己所承担的职责不清楚、办事程序不熟悉、办事过程中出现明显差错的;

6.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或变相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的。

(八)本院设立违反首问责任制度投诉电话:028-24210056。

(九)本首问责任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三、首诉负责制

为了搞好优质服务,改进工作作风,增加工作透明度,根据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院对病人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可以到任何部位、任何部门投诉。第一位被询问到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引导工作,严格按照医院投诉处理流程进行引导或处置,不得擅自解释或随意处理,并及时将投诉意见转至投诉管理部门。同时,医院要尽量在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一)首诉责任制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

(二)首诉责任人是指病人或投诉人到医院投诉时,第一个被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三)首诉责任人(以下简称接待人)的主要责任是引导,不得自行减免费用,自行免费诊疗或者收入住院,不得随意解释。

(四)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填写 《医院投诉登记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及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匿名投诉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

- 3

首问负责工作制度范文第6篇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大洼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人指首先接待来我执法监察大队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业务工作,接受咨询、投诉、举报,以及受理有关来电、来信和通过局网站受理投诉的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负责人的责任

(一)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人应当立即受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及时办理。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的,及时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并负责跟踪办理。

(二)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人应当主动告知,并主动帮助其联系有关责任人或者本部门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办理,相关责任人或者被指定人员即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 1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强化工作效能,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适用于大洼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执法监察大队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文件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第四条 建立限时办结制应当坚持高效、规范的原则,依法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创新管理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适用限时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事项、咨询、投诉,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六条 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的,承诺的办理时限可以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承诺时限。

- 3

服务承诺制

为深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积极推动政务公开,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面打造服务性执法单位,大洼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提出服务承诺如下:

第一条 坚持依法履职。严格履行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断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权力约束机制,严禁不作为,严惩乱作为,严防慢作为。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二条 服务承诺的原则: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

第三条 服务承诺的范围: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服务标准。

第四条 服务承诺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形式灵活多样,特别是要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服务承诺的内容: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致力于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1)服务规范承诺: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热情周到,努力做到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

- 5

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行政投诉中心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的赋有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县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以及其它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四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的,应当追究该机关及其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失职责任,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严

- 7娱乐活动的;

(10)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情形的。

第六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八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县委、县政府相关问责管理办法予以行政问责。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大洼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上一篇:三网融合试点地区范文下一篇:数学比拼活动反思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