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警察论文题目范文

2023-09-23

关于司法警察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在近年来的司法警官高职院校的课程体系建设中, 专业课的课程改革取得了较为可喜的成绩, 同时, 也更加凸显出, 改革后的专业课在以传统的教学模式授课时, 出现了教学目标难以实现, 预期效果难以达到等问题。

优质的教育思想追求的是将课堂教学作为教学活动的灵魂。高职教学改革过程中出现教学问题与其说是教学方式和方法的落后, 倒不如说是教育思想的陈旧, 教学观念滞后。不可否认的是传统教育手段还在习惯性的影响着改革后的课堂教学。使得教师们在教学过程中思维被束缚, 教学模式被格式化。因此, 高职教育要突破要创新, 必须要在教育理念变革的基础上及时的调整课堂教学模式, 使课堂教学方式跟得上时代变革的步伐, 才能够真正实现高职院校培养高质量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真正的创新应该是在司法警察院校课程体系改革的过程中, 在借鉴通识教育理念的基础上, 以整合后的法律基础课程为对象, 在加强专业课理论教育的同时, 拓宽专业口径、优化教学内容、更新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 加强能力培养、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 借以进一步推进特色专业课程的开发与创新。

1 根据岗位需求设计教学目标

司法类高职院校的学生学习法律的目的并非只为学习其内容, 目的是要学以致用, 在走上就业岗位后能够快速适应工作需要, 而司法警务作为司法类高职院校的一个新兴专业, 对学生就业后的高层次警务专业素养要求尤为突出。因此, 在司法警务专业的实际教学当中, 就不能只依靠单调的口头讲述或者是简单的课堂小案例的讲授, 应该根据司法警务专业的就业目标———司法警察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时刻提醒学生把法律理论联系到工作实践和自身学习之中, 着重考虑现今社会对学生全方位的素质的需求, 深入探究、实验、结合就业的需要对课堂教学模式进行合理的改编与创新。把理论知识的讲解精简化, 注重实践性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 同时引导学生把自身道德修养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 让学生真正的达到学以致用的程度。

2 教学手段多样化

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决定了其培养手段的多样性。在教学形式上, 司法类高职院校不仅需要有坚实的法学理论教学, 使学生牢固的掌握法律的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 而且需要有大量的司法类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 以培养学生的综合性法律职业能力。在实施法律教育的参与对象上, 既有学校的专职教师, 又有奋战在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和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在创新型的教学过程中, 要真正做到教学的双向化, 教师是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指导者、促进者、组织者和管理者, 为学生学习提供学习资料、理论研究等方面的支持, 学生也不再是课堂教学中被动的接受者, 而是实践操作中的主动探求者。

2.1 针对警务专业的就业特点,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

应打破原始的“教师讲, 学生听”的模式, 根据不同学科的学科特色, 以模拟的方式, 构建丰富多样的、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同时需要学生自己完成的情境教学

例如:在专业课《法院执行实务》的教学过程中, 可以先布置学生自学相关内容, 再由学生分组模拟法警开庭全过程, 最后由教师或者是聘请的一线干警,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点评和辅导。摆脱习惯性的以教师为主体、学生为被动接受者的教学形式, 真正做到将理论与实践结合, 并让学生有充分的自由发挥空间。创造出适合特色专业课教学的真实情境, 尽可能的创立多种情境的模拟教学, 实现理论与现实的结合。

2.2 带领学生参加真正的司法实践活动

如:组织学生参加法庭庭审;聘请工作在一线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指导;参加义务普法活动, 了解当事人的状态及心理;根据真实案例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等。通过这些亲身参与的实践性活动不仅使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有所提高, 还让学生对实际的法律活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验, 使得学生能够真正的从实际社会发展和法律应用的需求出发, 通过对法律行业了解的深入、通过与司法工作人员的交流探讨, 使学生对法律岗位职能有充分的认识, 理解法律岗位职能所需要的职业核心能力要求, 这些核心能力在教学中是培养社会实践能力的重点, 更提高了学生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能力。

2.3 在教学过程中, 不再仅仅依靠单一的讲授和传统的多媒体教学

通过教师团队建设、教学内容调整来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可以充分运用多样化的信息手段辅助教学, 利用生动形象的课件诠释严谨刻板的概念、利用真实案例的侦办视频展示运用法律的技巧、利用便捷性和趣味性兼备的微课辅导学生自学、利用微信实现在线答疑为学生提供最强有力的支持。同时, 辅助以互动任务实训项目、习题与思考题库等多种方式进行课堂教学和课后复习, 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能力, 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多管齐下不但能够激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兴趣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 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学生出现课堂上注意力不集中等常见的课堂管理问题。

3 考查形式多样化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中明确指出, 高职院校在培养学生时, 要着眼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不能只传授一技之长, 更要注重文化素养、职业精神、技术技能培养, 为人的全面发展夯实基础。改革后的课堂教学效果的检验也应该从这个目标入手, 采取综合项目考察的方式来检验教学效果。综合项目考察指每一门专业课的课程结束前, 由教师来设计一个综合性的实训项目, 该项目要把该门课程的技能点、知识点串联起来, 即“连点成线”, 通过综合项目的训练, 完成对学生学习情况的综合性考察。教师可以把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经过教学化改造以后, 以任务驱动的形式, 让学生去练习, 去完成, 再由教师在学生完成的过程中, 找出学习效果欠缺的部分, 帮助学生巩固技能点和知识点, 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的能力。

高职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高职教师只有不断地学习、研究、不断地完善自身, 踏踏实实地深入到工作中去, 才能摸索出更科学更高效的教学模式, 提高课堂授课质量、提高学生学习效率, 最终实现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

摘要:当前, 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正在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换, 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使一线劳动者内涵发生深刻变化, 迫切需要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向中高端发展。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清晰准确地提出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 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是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强调高职院校必须要及时调整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 提升人才培养能力。

关于司法警察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二00四年一月六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

(一)首次授予警衔的范围

首次授予警衔的人员,应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在职、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并且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

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

(二)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首次授予警衔,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首次授予警衔的标准”的有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

(1)现任省人民检察院法警处处长,法警总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2)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

(1)现任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2)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4、科员级职务人员:

(1)现任县(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队长,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2)其他科员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3)参见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4)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人民检察院法警队队长,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5、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首次授予警衔,年龄一般应掌握在:科员、办事员不超过三十二周岁,科级不超过四十周岁,处级不超过五十周岁。

二、警衔的晋级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二)提前晋升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司法警察现衔级满二年,符合提前晋升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两年晋升一级警衔。

1、现衔级期间内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现衔级期间获得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

3、县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晋职晋升

1、司法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四)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司法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

1、正厅级和副厅级司法警察的警衔选升,按照《人民警察选升警衔暂行办法》的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

(1)省人民检察院法警处处长、法警总队总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满二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2)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长支队长、政委,任一级警督时间满三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二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五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六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其他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四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4)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五年、任现职级时间满三年、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五年的,或者任一级警督满七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五)延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

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

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 个月;

4、受留党查看处分的,延期24 个月;

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三、警衔的保留、更换、降级、取消

(一)警衔的保留

1、司法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警衔标志和受衔命令证书由本人妥为保管。离休、退休后的司法警察不得佩戴警衔标志。

2、司法警察调离法警工作岗位或者辞职、辞退的,其警衔不予保留,警衔标志应予以收回。

(二)警衔的更换

从其他政法部门调入的已授予警衔的司法警察,现衔级在其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不再办理警衔审批手续,由调入单位在本人档案中注明并办理更换新的警衔标志手续;现衔级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警衔的降级

1、司法警察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党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其警衔晋级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原警衔标志应予以收回。

2、司法警察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其警衔高于其重新确定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警衔降至重新确定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警衔从其重新确定职务之日起算;如警衔在其重新确定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降低一级警衔,降低后的警衔从其受处分之日起算。

3、司法警察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其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原警衔标志应予以收回。

(四)警衔的取消

司法警察被依法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免于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或者被开除公职、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

四、首次授予、晋升警衔的培训

(一)授予、晋升警衔的培训

司法警察首次授予、晋升警衔,需经相应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授予、晋升警衔。最高人民检察院培训拟授予、晋升一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和本院的司法警察;省人民检察院培训拟首次授予二级警督以下的司法警察,晋升二级、三级警督警衔的司法警察和本院的司法警察;分市院培训拟晋升一级警司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

(二)免于警督晋升警监警衔培训的条件

凡参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省人民检察院法警总队长培训班的,其学习结束时间与达到选升警衔条件之日时间不满一年的,可以不参加警督晋升警监培训(申报时,需附上培训合格证书),直接选升三级警监警衔。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参加培训。

五、警衔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审批权限

1、首次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权; (2)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 (3)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4)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2、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前项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3、警衔降级的审批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审批程序

1、首次授予警衔的审批程序

(1)资格的审查。各级法警部门会同政工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法警建制、编制员额和法警职务等级的基础上,确定首次授予警衔的对象。

(2)人员的考察。担任省人民检察院法警总队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由所在院政治部组织考察并负责鉴定;担任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县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法警队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法警部门会同所在单位政工部门组织考察并负责鉴定;其他的司法警察,由所在单位的政工部门组织考察并负责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3)警衔的审核。警务本门根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的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警衔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批材料,报政工部门审核后,由政工部门按照批准权限上报审批。拟授予二级警监以上警衔人员的材料,报政法部门警衔办主任联席会与审核。

(4)警衔的审批。政工部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审核报告绩上报请示,附授衔命令签发稿,报经领导同意并签发后,填写审批表相关内容,印发警衔命令。

(5)首次授予警衔的授衔时间,为确定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2、警衔晋升、降级的审批程序适用前项规定。

3、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保留警衔、更换警衔和取消警衔的,由县级以上检察院政工部门办理手续,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备案。

(三)警衔的办理时间

1、警衔的首次授予和晋级的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级检察院应将截止3月底和9月底的拟评授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分别于4月底和10月底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三级警监以上的警衔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3、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警衔报批材料的内容及填写要求

1、首次授予、晋升警衔的请示,《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各二份;《首次评定授予xxx警衔人员名册》、《拟晋升(降低、取消)xxx警衔人员名册》,确定司法警察职务(职级)的通知,组织人事部门任职通知及授予、晋升警衔培训合格证书各一份。

首次授予和选升三级警监警衔、提前晋升警衔、晋职晋升警衔和降低警衔的请示,应分别上报。

2、首次授予、晋升警衔的人员,报批材料式样按照《关于规范警衔报批材料式样的通知》(〔2001〕高检政发第13号)的要求上报。

3、评授警督以上警衔,应由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示,加盖省人民检察院印章。领导职务的表述,应按照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职务名称填写;非领导职务的表述,应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序列中规定的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填写,职务与职级不一致的应当用括号注明。

(二)警衔标志的佩戴

应严格执行有关警衔标志的佩戴办法和管理规定,禁止违法使用警衔标志和扩大发放警衔标志范围的行为。各级检察机关应根据批准机关的授予警衔命令文件,发放警衔标志。司法警察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间佩戴学员警衔标志。

(三)警衔的统计工作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将上一的《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年报表》等相关报表于次年1月底前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司法警察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1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本级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的条例、条令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四)组织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工作;

(五)协助管理司法警察警衔;

(六)管理司法警察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考评司法警察工作;

(三)制定司法警察教育训练计划;

(四)承担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职备案工作;

(五)管理司法警察警衔;

(六)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七)承担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录用的司法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录用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调任、转任到人民法院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经过司法警察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或者晋升职务、授予或者晋升警衔。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警用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

3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指令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武器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武器、警械、人民警察证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人民法院财务预算。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须的指挥、通信、武器、警械、防护、交通、救援等装备设施。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抚恤以及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关于司法警察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徐州公务员考试:2015江苏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公告

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通

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公务员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印发给你们,请在当地媒体或政府网站发布,并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2015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含市属强制隔离戒 毒所)考录计划数由市、县(市、区)司法局商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考录计划342名,其中监狱290名,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 52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 18号)精神,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需符合省、市2015年考录公务员的相关条件。 报考监狱、戒毒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2.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经历等条件要求;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2月6日至1997年2月12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江苏徐州中公教育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录用人民警察规定的条件; 5.身体健康。体检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6.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全省职位均可报考,不受户籍(指社会在职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其他人员限本省户籍(指社会人员)或本省生源(指应届毕业生);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 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 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 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5) 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江苏徐州中公教育

(16) 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 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 自2010年2月12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9) 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20) 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1) 201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

13、2014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2)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3) 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4) 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1.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招录程序、方法、步骤,按照2015年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拟录用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由各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招录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职位人民警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和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进行,与全省招录公务员同步进行。网址见各市招考简章。时间:2015年2月6日至12日。报名和资格初审由所在地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2)笔试

江苏徐州中公教育

报考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职位,考试类别为B类。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试》(B)两科。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考生参加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笔试,笔试时间:2015年3月22日。 08∶00~09∶30 《公共基础知识》(B) 10∶30~12∶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体检和体能测评

在笔试科目合格的人员中,按照大于1∶

3、不大于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按实际合格人 数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员。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 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因体检和体能测评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递补。体检和体能测评由所在地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 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4)资格复审

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参加资格复审,由所在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的比例,采取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形不成竞争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由所在地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考察(政审)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按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 作的通知》执行,同时还需符合本简章的有关要求。因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计划缺额时,分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7)公示录用

江苏徐州中公教育

各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从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有关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 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 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录用审批程序为: ①拟录用为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经招录单位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监狱管理局和省戒毒管理局复审,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审批。

②拟录用为市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由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实行一年试用期。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资格。录用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15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考录政策、考录职位、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五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司法厅 (025)835911

29、83591125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

51、83236050 原标题: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关于司法警察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具有国家刑事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武装力量,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实践证明只有坚持政治建警,科技强警,从优待警,努力提高法警队伍整体素质和保障能力,才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更好地维护检查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

一、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各项检察工作中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要求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也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进一步加快人民检察院改革步伐,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改革也势在必行。

1、办案的保障作用新时期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具有强烈的对抗性。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有的以死相要挟;有的趁办案人员不备逃跑、自杀、自残;甚至用武力袭击办案人员。为了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这就要求司法警察运用其警务技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办案工作的顺利。

2、法律的震慑作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领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这些规定赋予了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一定条件有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利,是其他检察人员所不可替代的,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特有的对犯罪分子或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3、内部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保障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必须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制约。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实行捕、诉分离,办理自侦案件实行侦、捕、诉分离,各部门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司法警察受检察官指挥,将检察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检察官违法办案有权提出纠正,这样,既有效地保证办案工作依法进行,又防止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4、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司法警察在办案中,可以运用其警务技能有针对性地将保护现场、看管、执行传唤、拘传、查找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有序进行,这样能使办案更专业,也能减轻检察官的工作压力,检察官就有更充足的精力投入到案件的突破口、证据的固定和案件的质量上。检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使办案的效率、质量都得到提高。

二、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目前存在的不足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从总体上来说是好的,能够积极主动有效地参与检查办案工作,在保障和服务检察办案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足:

1、有的院只重视检察办案工作,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时间少,知道少,检查少。

2、部分院在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上名额不足,司法警察老龄化,编制不齐,造成警力严重不足。

3、未能严格实行编队管理,警务技能差,警务装备落后,部分法警分散在各业务科室,不能行使其专业职能,直接影响司法警务工作的开展。

4、对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认识不到位,司法警察的政治地位和职能作用得不到保障。

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1、加强文化学习和警务技能训练知识文化和警务技能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基础,强化学习训练是提高法警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坚持定期化、警察化学习训练是巩固提高技能素质的重要保证。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司法警察的警力需求越来越强,要求越来越高,司法警察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提高各方面的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力的工作能力,是检察工作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既受本院检察长的领导,又受上级检察院法警部门的领导。行使协调警务制度,是上级院对下级院司法警察队伍进行领导的有力手段,可以解决执法过程中警力不足问题,并能集中优势警力进行一些大型的执法活动。同时可以体现司法警察大局意识、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优良作风。其次要加强警务装备建设和管理,提高保障能力。警务装备是法警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只有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与精良的装备有机的结合,配上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管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再者要加强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在平时的工作中可以通过网上学习、研讨、组织到公安、监所等单位学习经验,向他们学习警察知识、警务技能,使干警熟练掌握法警职责、检察业务、办案程序等。

2、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培养良好作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保障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后盾。这一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只队伍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因此,要对干警进行警魂教育,引导广大司法警察紧紧围绕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履行工作职能。在保障检查工作中,扎实肯干、任劳任怨;在参与执法工作中,耐心、细致、机智、灵敏;在处理突发事件时,雷厉风行、英勇顽强;生活作风上,要端正人生观和价值观,廉洁自律,艰苦奋斗,积极向上,一身正气,树立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

关于司法警察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答记者问

徐盈雁

近日,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本报记者就制定和贯彻《规则》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检政治部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谈谈《规则》修改的背景。

答:《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则》)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基本工作规范,自2001年印发以来,对于规范司法警察履职行为、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历十四年的探索与积累,将“试行”去掉的时机已经成熟。具体有以下原由:第一,是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最高检不断完善司法制度规范体系,对检察人员规范司法行为提出了更严标准,也对司法警察依法办事、规范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出台,《试行规则》的一些规定已显滞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第二,是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内在需要。2013年最高检修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司法警察职责职能,因此,亟须修改《试行规则》,对新增职责的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对比较笼统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与现行规范性文件表述不一致的进行调整。第三,是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举措之一。司法警察的许多工作都在业务工作环节,其工作质量、司法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有利于强化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的自觉性,也契合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第四,是总结实践经验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尤其是近些年的努力,司法警察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制度加以明确和规范。在《规则》的修改中,我们注重吸收近些年实践经验的积累,吸纳了近年来司法警察工作机制改革成果,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则》的修改过程和指导思想。

答:《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公布后,我们就开始考虑适时对《试行规则》进行修改。2014年下半年,最高检政治部警务部对司法警察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摸清底数、分析问题、把握需要的基础上,确定了修改《试行规则》的指导思想和重点,研究起草了《规则》征求意见稿。为群策群力、广集民智,我们多次征求各省级院、最高检各内设机构和相关事业单位意见,同时加强向院领导汇报、与有关部门沟通,对各方面提出的114条意见建议,逐条进行梳理、研究,在充分吸收、反复修改论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审议稿提交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讨论。应该说,新《规则》是源于实践、源于各方智慧的成果。

《规则》的修改紧紧围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要求,坚持了三条指导思想:一是规范和细化工作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的九项职责的工作程序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二是加强对自身司法办案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司法警察参与司法办案提出严格要求;三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通过完善工作程序,切实保障办案安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则》的基本内容,此次修改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规则》共24条。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制定《规则》的法律依据。第二条至第八条是概括性条款,分别规定了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总体要求、回避、用警派警程序等内容。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是规范各项职责的具体条款,对各项职责的工作程序、安全防范要求、内部监督、与公安机关协调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责任追究、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修改主要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突出强调办案安全防范。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在执行各项任务前,应当事先了解任务的性质、目的、要求及完成时限等,拟制相应的措施和方案;执行任务过程中,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时,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捕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押解归案,等等,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防范。二是认真落实规范司法工作要求。规定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规定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规定执行职务违反本《规则》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三是更加注重履职保障。《规则》对原来规定较为笼统的“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的安全”和“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两项职责进行全面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对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涉诉信访人员实施过激行为等各种情形的处置办法。同时,增加了关于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回避的规定,保障司法警察履职合法、安全。这些新的规定既是对司法警察工作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司法警察履职的重要依据。四是充分考虑体例的系统和完整。删除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已作规定的内容,增加了部分概括性条款,将可合并的条款归纳合并。

问:《规则》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司法警察力量调配上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涉案人数、危险程度、任务时限等情况配备警力。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有时用警需求量大,我们根据《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增加了关于跨区域调警的条款。规定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或者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以及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实现了各级院警力的互补。

另外,我们对派警用警程序进一步规范,增加了“执行一般任务”“携带武器”“紧急情况”等情形派警的规定,使用警派警工作更科学、更严格。

问:前面谈到,《规则》加强了对自身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最高检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此次《规则》修改也增加了对检察机关自身司法办案活动从严要求的内容。明确规定司法警察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不得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另外还规定司法警察执行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任务时,要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时限。力求通过加强司法警察与办案人员之间相互的监督制约,把执行法律和办案纪律落实到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名检察人员。

问:《规则》的正式公布,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必将产生积极影响。下一步在学习贯彻《规则》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学习贯彻《规则》,提高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水平,是检察机关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司法警察部门要自觉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当前一项重点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各级检察院要把学习《规则》列入司法警察岗位练兵规划,作为司法警察培训的必修课程,认真制定学习、培训方案,扎实开展学习培训。省级检察院和地市级检察院要适时组织考试考核,最高检将采取多种方式检验各地组织司法警察学习掌握《规则》的情况。二是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规则》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对照《规则》内容,认真梳理警务工作环节存在的不规范司法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研究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加强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强业务和队伍管理,努力把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三是全体司法警察要认真学习,对《规则》内容熟知应会、全面掌握,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贯彻,真正把学习贯彻《规则》的过程变成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能力素质、正确履行职责的过程,使按章履职成为每个司法警察的自觉行动。

上一篇:警察执法论文题目范文下一篇:如何做好纪委信访工作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