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的美好范文

2023-09-16

遗失的美好范文第1篇

听爸爸妈妈说在以前生活虽然很平淡,日子很贫穷,可天是湛蓝的,水是清澈的,空气是清新的。然而现在,人们的生活渐渐富裕起来了,可是有很多人忘却了保护环境的责任,他们把大自然当做取之不尽、无比慷慨的资源,你们要知道,我们家园的美丽洁净并非是用钱能买回来的呀!

不知不觉中,我渐渐长大了,童年的记忆成为久远碎片,曾记得妈妈说过,那时的水是甘甜;那时的食物是新鲜的;那时她带领着学生到街道旁去捡“白色垃圾”,让她的学生意识到保护环境是延续我们生命的根源。

曾记得我家小区前有一块草地,那片绿色的草地,我静静的徜徉在微风中,真的很美好,夏天的时候我们小区里的孩子们便来到这块草地上玩耍,打闹,静静的感受大自然赐予我们的神奇的美好。而后,我渐渐发现妈妈并不像以前那样带领他的学生去捡“白色垃圾”了,我本以为是那漫天飞舞的“白色垃圾”消失了呢,但是我错了,我发现我家的那一片的草地渐渐的隐去,取代的是一个个的塑料袋,昔日的美丽渐渐的久远。随经济发展飞速的步伐逐渐的加快,高楼拔地而起,再也听不见鸟儿的鸣叫, 只听见孩子们在咿咿呀呀地唱着:“小燕子, 穿花衣„„”这些稚嫩的心灵还在滋养美好?他们也会像鸟儿一样, 在钢筋与水泥的中迷失自己;灌入耳鼓的满是金属机器沙哑的嘶吼;高速的运转着排出尾气的各种车辆;踏着匆匆的脚步, 带着对美

好的渴望„„。

昨日生机勃勃悄然而去,如今留下的只有缺憾的大自然,各种动物失去了与生俱来的生存环境和营养;小小的草地,也在我们的视线里不知不觉中消逝了;还有那可怜的秃地陪伴着摇曳的白色塑料袋在随风放肆地笑…….。古代诗人写的壮观景色是多么令人向往,现在也只能在诗中展现了,然而正当我们为飞舞在天空的白色“气球”感到困惑时,我们意识到我们该做些什么呢?行动起来,去寻找遗失的美好与遗失的感动,让美丽的环境蓦然回首,让自然恢复昨日的容颜,让绿色铺满天边, 让鸟儿依然自由穿梭!

在前不久我县组织了机关党委和教育党委在植物森林公园栽下了第一批绿色的希望的树,让我们的找回了美好的梦想;而后,又加大力度进行了一次我们中小学生清扫白色垃圾的活动,我们此很高兴,因为我们也可以我们的行动感染身边的人,保护我们美好的家园,只要能把大自然回到原来的面貌;只要能让那刺眼的白色的“风筝”不随意乱飞,不在草丛里放肆的跳舞,我们不怕累和脏,心动不如行动。

遗失的美好范文第2篇

一、《物权法》对拾得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义务规定集中在第109条至112条。拾得人的义务主要体现在: (一) 通知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将遗失物送交公安部门。 (二) 保管义务。拾得人在返还或者送交遗失物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 (三) 返还义务。拾得人的权利体现在: (一) 必要费用求偿权。 (二) 获取权利人悬赏承诺的报酬的权利。整体上看, 《物权法》规定的拾得人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单薄。

二、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之否定:缺乏理论和实践支撑

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规定源自日耳曼法, 失主认领遗失物后应支付报酬给拾得人。 (2) 法国、德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英美法系国家都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予以肯定。 (3) 但我国《物权法》不认可拾得人的报酬给付请求权, 仅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这项规定在《物权法》出台以来, 在理论和实践中受到了广泛质疑。

(一) 从民法理论来看, 拾得人权利义务失衡

依法律规定, 拾得人在实施“拾得”行为的瞬间, 便自动负担起通知失主, 保管、返还遗失物的义务。然而, 法律并没有赋予拾得人相对应的权利———报酬请求权。在拾得、保管遗失物的过程中, 拾得人需要花费时间、付出劳动, 理应得到回报。 (4) 从失主的角度看, 将给付报酬作为因之前疏忽管理而重获遗失物的代价也是公平的。

尽管拾得人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 可这项权利并不是与拾得人保管、返还遗失物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我国法律并未对拾得人的必要费用求偿权中的“必要费用”作具体界定, 不妨参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 必要费用是指“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过程中直接支出的费用, 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损失”。 (5) 由此可以看出, 拾得人的必要费用求偿权是对保管、返还遗失物而损耗财产等有形利益的补偿, 并不是对拾得人为履行义务而支出的纯劳务的价值补偿。而且, 拾得人请求支付必要费用, 必须对所花费用进行举证。 (6) 另外, 悬赏的报酬请求权也不能替代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效用, 因为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是极少数情况。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否定, 加剧了法律的天平向义务端的倾斜, 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精神相悖。

(二) 从实践方面来看, 难以实现物归原主的美好理想

否定拾得人的法定报酬请求权, 会促使更多的遗失物发现人为了避免“拾”后无所“得”反惹来一堆烦恼, 而选择“路不拾遗”。 (7) 或者拾得人即使在拾得遗失物后, 基于侥幸并不主动联系失主或送交公安部门, 而坐等失主的悬赏报酬。如果承认拾得人的法定报酬请求权, 则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拾得人积极返还遗失物, 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教化作用。而且在享受报酬的情形下, 让拾得人负担更严格的保管义务与责任也合情合理, 有利于降低遗失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三、拾得人责任不明:公平价值的牺牲

《物权法》规定了拾得人通知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返还遗失物等三项义务。然而, 对于拾得人不积极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形未规定相应的责任, 对违反保管义务的也只笼统规定了“应负民事责任”。

(一) 违反通知义务时责任缺失

在拾得遗失物后, 拾得人应及时通知失主领取遗失物或是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 但由于没规定违反义务时的责任, 拾得人可能不会主动履行该项义务。只有在侵占遗失物时, 拾得人才会承担不利后果。既然履行通知义务无利可获, 而选择将遗失物藏匿不报却可能侥幸获意外之财, 何不保持无所作为呢?

(二) 《物权法》第111条规定粗糙

《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似乎并无不合理之处, 但经不起推敲。

首先, 责任体系不完善。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的同时, 便产生了返还的义务。在拾得之后至返还之前的这段时间里, 便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的, 侵害了失主的物权, 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 还可能以侵占罪判处刑罚。但相比多数国家的立法, 我国未对拾得人的侵占行为规定行政责任。

其次,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拾得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承担何种程度的民事责任?法律都未予规定, 不具可操作性, 前述的戒指拾得案可窥见一斑。作为一个强行性的裁判性规则, 其内容应当明确清晰, 使当事人能够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

再次, 如何界定遗失物的“毁损、灭失”也是一个未决的问题。毁损、灭失是遗失物在物理特性上的绝对消失, 还是也同时包含了遗失物在拾得人手中再次遗失的情况?上述戒指拾得案中, 张某在拾得戒指后又扔掉, 法院判决其按戒指原件全额赔偿是否合理?以传统的道德标准来看, 公众似乎较能容忍这种在拾得后又扔掉的行为。当然, 笔者在此并不赞成在拾得遗失物后又任意抛弃的举动。因为拾得人并不享有处分遗失物的权利, 妥善保管是义务而非权利。但无法否认, 抛弃遗失物与毁损遗失物、一般保管人的抛弃行为等类似行为存在差异。损毁遗失物是遗失物物理性能的减损、破坏乃至绝对消灭, 造成损失后需要修复甚至永久不可修复。然而, 除去遗失物本身的自然损耗, 将遗失物抛弃并不会导致遗失物物理效用的减损。另外, 抛弃遗失物也不同于保管人的抛弃行为。保管人的保管义务通常来源于合同的直接约定。保管人如果将保管的动产抛弃, 违反了对特定人负有的义务, 使权利人丧失对物的控制。而遗失物则原本就是权利人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又抛弃, 从行为效果上看, 只是遗失物在空间位移上的变化, 抛弃的行为不直接导致权利人对其动产失去控制, 因为遗失物原本就不在权利人的控制范围内。失主丧失对物的占有控制首先是由其自身疏忽管理造成的。上述拾得戒指案判决结果出来后, 有网友大呼不公, 笔者认为这是原因之一。

四、拾得人权利义务体系的重建

(一) 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

《物权法》应当认可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补偿拾得人付出的劳务, 也激励拾得人积极返还遗失物。但应注意将拾得人的报酬限定在合理的限度内, 不至于过低无法起到激励作用, 也不至于过高而成为不道德的诱因。因此寻找道德与利益的平衡点变成了一个关键。 (8) 对此, 可以参照境外的立法:德国法规定, 遗失物的价值较小的, 报酬是价值的5%;遗失物价值较大的, 报酬为价值的3%;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 失主应以遗失物价值的3%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9) 笔者认为我国的拾得人报酬可以界定在遗失物价值的3%至5%之间。同时, 法律也应就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如: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拾得行为; (二) 拾得人不及时尽通知报告义务的, 拾得人误信遗失物为自己所有而为占有管理的; (三) 在特定法律关系中, 对他方财产负有照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四) 支付报酬会使经济困难的失主限于更加困窘的境地时, 应免除失主给付报酬的义务。

(二) 完善拾得人违反义务时的责任体系

首先, 确立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不及时尽通知报告义务时的民事责任。可在《物权法》第109条增加第2款“拾得人违反前款规定义务的, 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其次, 应健全拾得人的法律责任体系。在治安管理类的法律中增加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时的行政责任, 对拾得人课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再次, 应明确拾得人违反妥善保管义务的民事责任。可规定因拾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或者永久灭失的, 应当使遗失物恢复原状或者按遗失物毁损程度予以部分或者全价赔偿;因拾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再次下落不明的, 拾得人应协助权利人寻找, 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因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拾得遗失物制度是一项以道德入法的制度。 (10) 要想以法律的手段取得良好的道德教化效果, 在分配拾得人诸多义务的同时, 还应当赋予拾得人与义务相匹配的权利。

摘要:《物权法》未承认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定报酬请求权, 使拾得人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对拾得人违反通知义务没有规定法律责任, 对违反妥善保管义务时也仅笼统地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承认拾得人的法定报酬请求权并完善拾得人的法律责任将是完善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拾得遗失物,通知义务,报酬请求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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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琪.随手扔掉的是钻石亦或是法力[EB/OL].http://www.lawstar.com/cac/405062833.htm, 2011-05-29.

遗失的美好范文第3篇

特此证明!

XX年XX月XX日

遗失的美好范文第4篇

2、登报遗失声明原件(一份)

3、《护士执业证书》原件(新办);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遗失的美好范文第5篇

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

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

省级注册

管理机构聘用单位姓名

申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报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二、封面中“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是指监理工程师注册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

三、“注册专业”是指原批准的注册专业。

四、“遗失、破损原因”栏中填写遗失、破损内容,并附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五、所提交的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证书、印章补办申请表

遗失的美好范文第6篇

本人在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任高三(21)班班主任。于2月21日在本校会计室领取两本票据本,由于我初当班主任,在开学初2月22日学生到校报名时在给学生开发票时保管不当不慎将其中一本空白的票据本丢失,发票号码01453151—01453200.现作此说明。

平罗中学高三(21)班班主任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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