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投资范文

2023-09-21

不动产投资范文第1篇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扶养赠与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赠与标的物:

甲方将自己拥有的位于市区街(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自愿赠与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应按约定履行扶养甲方的义务,否则不动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第三条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第四条 甲方对不动产负瑕疵担保责任,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应将赠与的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六条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负担与不动产标的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不动产投资范文第2篇

登记不动产权的变动是公示物权变动一种手段, 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 防止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购买人在决定买房屋之前, 可以去房屋登记机关查阅该房屋是否拥有完整的产权, 是否被抵押或者约定有其他的限制条款。不动产登记主要有两个基本功能。第一, 它保护已进行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例如, 在文章开头的情形中, 如果B购买了A的房产并立即进行了房产登记, 则CD再购买A的房屋产权将不发生变动, 物权不发生变动即所有权仍然属于B, CD对A只是合同有效, 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债权的法律关系, 没有物权的法律关系。先进行房屋登记的B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拥有对抗后购买人CD的权利, 因为B首先进行了对该房屋的登记, 誰先进行不动产登记誰就有对该不动产的优先购买权。第二, 登记制度保护新的购买人。同样在上述的情形中, 购买人CD在决定购买房屋交付对价前, 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是否完整, 则能避免损失。如果在先购买人B购买了该房屋并进行登记, 则CD可以在房屋登记机关查询到该房屋的产权情况是已被过户给B, 则CD不会再购买该房屋。如果在先购买人B只是交付对价没有进行房屋登记, 则CD可以以善意第三人的身份购买该房屋, 再适用不动产登记优先的原则判定誰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的权属状态起到公示作用, 是对财产关系的确立, 登记行为一旦作出, 申请人即得到法律保护。

美国的第一部登记法于1640 年诞生于马萨诸塞殖民地, 要求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动产抵押、抵押品的转让、抵押契约的清偿和置留物的归还等都必须进行登记。

在美国, 不动产登记称为契据登记。契据登记体系有三大类型, 竞赛型登记法 ( race act) 、通知型登记法 ( notice act) 和通知———竞赛型登记法 ( notice - race act) 。全美国各州都采纳这三种类型中的一种登记法。

在实行竞赛主义登记法 ( Race Statutes) 的州, (1) 假如文章开头的案情是发生在美国的情况下, 如果B未将契据进行登记, A一物三卖的场合, 若在后购买人C抢先将契据进行了登记, 则在先的购买人B不能对抗在后的购买人C, 不论在后购买人是否对AB的交易知情, 即不论C是否为善意购买人, C只要抢先将契据进行了登记则C拥有对房屋的产权。

在实行注意主义登记法 ( Notice Statutes) 的州, 若发生上文所述之一物三卖, 次购买人C只有为善意第三人, 不知道先前AB买卖房屋交易的存在, 才能有效取得产权, 即使次购买人C没有将契据进行登记, 也可以对抗在先的购买人。但是若C购买人事前已经得知AB的房屋交易, 则即使C将契据进行登记, 仍然不能对抗在先的购买人。在这里, “最后一个善意购买人”取得优先权。

在实行顺序- 注意主义登记法 ( Race - Notice Statutes) 的州, 若发生上文所述之一物三卖, 次购买人C不仅需要是善意第三人, 对先前未登记的产权不知情, 而且还需要完成契据登记。即C不能知悉AB有房屋交易, 而且C支付对价后抢先完成了契据登记, 才能对抗在先的购买人B和在后的购买人D。若在第一段的案情中适用美国法, A在将房屋产权转让给B, 假如B要去登记A与B之间的契据, B应该采取哪些步骤呢?

美国契据登记的程序有三个基本要求。第一, B应该将契据或者其他文件先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 B持有的契据或者其他文件是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的某种文件, 例如合同, 判决书, 契据等。假如B在2013 年X县登记的第100 个文件, 该契据文号很可能是“2013 - 0100”。然后登记员对整套契据进行复制, 要求A在复印件上签名, 将原件归还给登记申请人A, 再将复制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2) 最后给文件编排索引, 则完成了整个登记程序。

摘要:登记不动产权的变动是公示物权变动一种手段, 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 防止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购买人在决定买房屋之前, 可以去房屋登记机关查阅该房屋是否拥有完整的产权, 是否被抵押或者约定有其他的限制条款。

关键词:不动产,美国

参考文献

[1] 泰勒·马蒂斯.登记法:不合时宜的信赖[J].不动产遗嘱检验与信托期刊.

[4] Joseph William Singer, Property Law:Rule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3rd ed., New York:Aspen Publishers, 2002.

不动产投资范文第3篇

今年3月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一个多月来,

全国还有超过84%和96%的地市和县没有完成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近日国土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

《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 要求各地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 职责和机构整合。

《条例》已满月,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所谓的不动产登记,俨然变成了不动产不登记,令人五味杂陈。96%的县没有动起来,显然原因复杂,比如《条例》从施行到落地,难免需要时间;再比如由于职责和机构整合尚未到位,缺乏实施主体也使得登记难以推进。

除此之外, 是否与相关部门缺乏热情和动力有关?

比如为官不为, 导致政令不通。

在3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怒称:

“部长们参加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一些政策,现在却还‘卡’在那儿, 难道让几个处长来‘把关’, 这不在程序上完全颠倒了吗?” 与政策相比,

《条例》无疑更重要, 也具有强制力, 却推行不畅,

是不是也与处长“把关”有关?

不管这种情况存不存在, 都应该正视“上面九级风浪, 下面纹丝不动”的状况。

《条例》没有动起来, 或因受到阻力。

尽管《条例》并不具备反腐功能, 但一旦施行

一些官员灰色财产或将暴露, 特别是对那些坐拥数套、

十多套乃至数十套住房的官员来说, 他们不仅不愿意推动《条例》动起来, 甚或暗自设置障碍。 其实,

《条例》对反腐并非毫无作用,

正如参与《条例》制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所称,《条例》规定将统一建立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确保国家、 省、 市、

县四级信息共享, 这对于打“老虎”来说, 确实有一定帮助,

只要经过一个平台就可查询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

不怕慢,就怕站。那些尚未行动起来的地方,应该快马加鞭。按照国土部、中央编办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如果连职责和机构整合都不愿意做,不动产登记恐怕遥遥无期。由于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即便各地整合了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也需要有使命感和紧迫意识,不能拖,更不能凝滞不动。

当然,除了各地行动起来,中央也需形成制度安排。据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此前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完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颁布实施。也许有了实施细则,各地就更容易动起来。

不动产投资范文第4篇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开发的“老报馆时代广场”项目为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2016年01月29日竣工结束并交付使用。我公司在2016年7月办理了自持商业不动产权登记证(皖2016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4135号)。现因我公司生产经营及再生产的需要,需将20067.54㎡自持商业抵押给金融机构,用于融资,在提供证件资料时发现该不动产登记证附记内容中提及该自持商业不得抵押。根据编号为马土让2012-7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十三条约定自持商业需自持整体经营,不得进行分割销售但并未约定自持商业不得抵押之约定。

综上所述,皖2016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4135号不动产权证登记事项记载“不得抵押”有错误。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为此,我公司申请更正不动产权证附记内容中“ 不得抵押”的事项,更正为“ ”。望贵局依法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更正。

马鞍山老报馆嘉成置业有限公司

不动产投资范文第5篇

赠与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赠与财产

赠与人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受赠人,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赠与人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 赠与财产的状况

名称: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

质量:_________

价值:_________

位置:_________

第三条 赠与目的:_________

第四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

赠与人会同受赠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写明具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名称)进行赠与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五条 手续办理

受赠人应在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第六条 权利保证

赠与人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赠与人应负责缴清。

第七条 费用负担

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受赠人负担。

第八条 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九条 赠与物的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条 赠与物的损毁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赠与物的瑕疵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赠与的撤销

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5)_________。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盖章):_________受赠人(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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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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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办 人:鉴(公)证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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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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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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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

不动产标示:

1、土地: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__号,面积:_________(亩/平方米)

不动产投资范文第6篇

1.材料

材料指企业购入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2.包装物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包括: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品,随同产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品以及出租或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品等。

3.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者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4.自制半成品

自制半成品是指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但尚未制造完成为商品产品,仍可继续加工的半成品或中间产品。

5.产成品

产成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存货按价值形态分类可以分为生产领域的定额流动资金和流通领域的定额流动资金。具体地说,包括: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和产品资金。

储备资金是企业从用现金购买各项材料物资开始,到把它们投入到生产过程为止的整个过程所占用的资金。储备资金占用额的大小取决于各项材料的日耗用量、材料的价格及各项材料资金的周转天数。

生产资金是指企业从原材料生产开始,直到产成品制成入库为止的整个过程所用的资金。生产资金的占用额取决于在产品每日生产量、产品的单位计划生产成本及产品的生产周期。

产成品资金是指产成品从制成入库开始,直至销售取得货款或结算货款为止整个过程所占用的资金。产成品资金占用额取决于产成品每日生产量、产成品单位计划生产成本及产成品资金周转天数。

存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如何列示

存货应列在资产负债表资产类的流动资产项目下。因其流动性仅次于应收及预付款项,所以应列示于流动资产中应收及预付款项之后。

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应包括:

产成品、在产品、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劳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作为减项)等,还有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采用零售价核算存货的企业,还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也包含在存货项目中。

所有这些科目的变化都会影响到存货的变动。

关于存货的范围还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关于代销商品的归属。代销商品售出之前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管理,现行规定受托方应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需要注意的是: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的同时要记录受托代销商品款,二者均在资产方的存货项目中记录,只不过将受托代销商品款作为受托代销商品的抵减项记录,并不是说在资产方和负债方同时反映。

(2)关于在途商品等的处理。对于销售方按销售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而尚未发运给购货方的商品,对于购货方已收到货物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等的商品,以及对于购货方已经确认为购进而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商品,均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处理。

(3)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不作为购入方的存货处理。

(4)为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作为存货核算。

(5)特种储备以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不属于企业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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