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农业机械论文范文

2023-12-12

安全管理农业机械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进步,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脚步正在逐渐加快。农业机械化被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中,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农业机械化管理中的制度和形式等问题对于农业的发展有着显著的影响,还不够完善,需要我们及时的采取措施将其解决。

关键词:农业机械化;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虽然在不断提高和扩大,但是在农业机械管理方面还存在比较多的问题,其中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依然还不够完善,严重影响到农业机械作用的正常发挥。本文从农机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工作经验,阐述了提高农机管理水平的措施。

1农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农机管理方式有待改善

随着我国农业机械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的农业机械管理方式已经不能够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因此,根据农业机械发展的现状以及市场的供需关系对传统的农业机械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建立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新的管理机制和体制。但是,由于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规范与管理农业机械市场发展中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市场意识比较落后。在农业机械市场运行机制建设方面依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仍然需要我们积极探索。

1.2缺乏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管理人才

大部分地区的农业机械化管理机构还不能及时的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和作用,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现行的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这就导致了农业机械管理体制和管理体系的不健全。如在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方面,合作社多数还处在松散型群体阶段,主要以社员带机入股、集体作业、分红为主,农机合作社入社农户相对不多,而且机械拥有量少,机型单一,缺乏市场竞争力,管理不够规范。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一些专业合作社还停留在土办法上行事。高素质的管理人才比较缺乏,从整体上看,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是比较低的,对农业机械化管理和发展的观念和意识比较落后,对新产品和新技术的认识不全面。此外,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人员老化,缺乏对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学习热情,加之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制度和培训方式不合理,导致了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提高缓慢,很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严重影响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和进步。

2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的措施

2.1转变观念,加强市场经济理论的学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该及时的转变现有的管理理念,加强对市场经济知识和理论的学习。结合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和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实际,对地区的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做出科学系统的分析,制定出符合现阶段农村农业发展的农业机械化管理的办法和对策,保证农业机械良好的发展和运作,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保持我国农业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2.3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机构的建设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对农业发展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因此,对于农业机构来说,应该抓住时机,加强对自身机构的建设力度。从宏观角度出发,加强农业机械行业的管理建设,从市场角度出发对农业机械行业进行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农业机械专业知识的教育学习及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都不容忽视;将农业机械发展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资金纳入到当地的财政预算当中,并积极进行支持,不断完善农业机械的发展,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的发展和步伐。

2.4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农业机械管理应该不断转变自身职能,以服务促进农业机械的管理,做到管理与服务的有效结合。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农机服务的投入力度,培养出一批专业的农机服务队伍。农机管理机构要配备专业的农机管理人员,提升农机管理水平,完善农机安全监管机构,增加农机安全监管人员编制,增强农机执法手段。努力提升管理决策和政策法规执行能力,着力打造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农机化工作,努力培养造就与时俱进懂技术的人才队伍,努力提高广大农机手的操作技能。

参考文献

[1]赵玉涛,朱贺丽.我国发展农业机械化过程中的若干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3).

[2]杨镝鸣,杨星钊,李冠峰,李照美,钱秋玲.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现状及对策[J].河南农业大学学报, 2010,(03).

[3]郭大清.辽阳县农机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农业科技与装备,2010,(05).

[4]汪守华.浅谈制约肥东农机化科学发展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装备技术, 2010,(03).

[5]赵越超,王占军. 康平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现状及对策[J].农业科技与装备,2010,(06).

作者简介:于俊奇,德惠市菜园子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农机管理。

安全管理农业机械论文范文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產、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使用操作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按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第四十三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

第四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五)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和维修技术合格证,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

第五十九条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9月25日《农民日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9月17日签署第563号国务院令,发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刊编者

安全管理农业机械论文范文第3篇

1. 总则

1.1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外省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我省,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由于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 工作原则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成立“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委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监察室、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省政府和农业部应急指挥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工作部署;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汇报;

(7)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负责与省应急办、省新闻办等部门的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组织协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用车等物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信息报送,应急动态分析等工作。

(3)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投入品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5)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6)科技教育处:负责产地环境和转基因产品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7)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园艺特产处:负责组织与蔬菜及园艺特产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乡镇企业管理处:负责组织乡镇企业与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2)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农业品残留监测、相关技术鉴定等;参与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参与农业环境污染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3)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4)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参与农产品包装材料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监察室:负责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2.2工作机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设在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本预案启动后,负责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工作小组。

2.2.1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任由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

2.2.2“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委内各处(室)及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

①组成: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

②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专家咨询组

①组成:省农业委员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库,专家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

②职责: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综合组

①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②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3地方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事故分级

3.1监测和预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农产品中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易引发急性中毒的违禁药物。发现问题要逐级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3.2.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3.2.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应急处置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1.1确定事故级别

县级以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确定事故级别,并报告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事故级别的确定根据本预案3.2的规定执行。

4.1.2分级启动预案

事故级别确定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接受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2报告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2报告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本部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4.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Ⅰ级和Ⅱ级)。

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Ⅲ级)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积极指导、协助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 (Ⅳ级)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应急处置,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3.2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4.4指挥协调

4.4.1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响应级别,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并指导有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接受工作指导。

4.4.2启动工作小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要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全力协助事故处置。

4.4.3紧急处置

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亲赴现场查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省派出调查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较大和一般(Ⅲ级和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行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销毁、暂停采收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

4.5信息发布

4.5.1“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并向事故有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可能波及地区的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5.2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生产地的省级有关部门;省内可疑农产品流到外省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流向地的省级有关部门。

4.5.3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各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4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5.5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或省政府有规定的外,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6应急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5.3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处置队伍,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充分利用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产品质检队伍及涉农科研院校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完善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4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

6.5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特指在农业生产(种植、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过标准)造成的社会公众群体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供稿)

安全管理农业机械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机械化也得到了很好的推广和应用,为农业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农业机械使用的过程中,经常会有一系列的安全事故发生,如何提高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水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是当前农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基于此,分析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并提出一些问题的解决策略,希望能够在提高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同时,我国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也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策略

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农业机械设备在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地位愈加重要。农业机械设备的使用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同时,其生产危险系数也在不断地增加,特别是在刚推广和使用农业机械设备的地区,由于农民不够全面了解机械设备,使用时易操作错误,或过度使用机械,从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繁出现。所以,必须重视农业机械使用安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 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农业机械管理已初步完善,且管理也愈加正規。农业机械管理中,安全是非常重要的部分[1]。但有些农机使用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使用农业机械时,不够重视安全管理,从而导致安全生产问题的出现,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经常会出现非法操作的情况,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现状不容乐观。所以,要想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水平,便必须分析其中问题,有针对性地找到解决策略。

2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较多,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影响了我国农机使用安全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还给我国农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2]。

2.1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程度不够

很多农民的农业机械管理意识不够,对其认识不够正确,特别是很多农民认为不用任何手续便可以将其驾驶到道路上,所以造成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也没有真正的落实[3]。还有些农民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实现最大化,行驶的速度不按国家要求,从而增加了安全隐患。此外,有些驾驶员仅仅会驾驶农机,但不具备安全意识和常识,在使用农机时,经常因为部件出问题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出现,影响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2.2 农田农机安全管理意识不够完善

我国农田作业农机安全管理完善程度还不够,驾驶人员本身的安全意识较差,认为在田间作业不会出现安全隐患,并且农机的操作比较简单,从思想上没有认识到农机设备操作安全的重要性。农机出现事故的概率虽然较低,但在农田中作业的机械数量较多,并且农田作业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所以,出现事故的可能性仍较大。在农田作业时,绝对不能思想放松。

3 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的策略

3.1 重视农业机械使用安全和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

在重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效率的提高的同时,必须要保证农机机械使用的安全。而想要更好地使用农业机械,便必须提高农业机械管理人员本身的操作素质以及实际管理的水平[4]。想要让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便必须提高农机使用人员以及管理人员本身的操作素质和知识水平,更新其思想观念,从而给农业机械使用安全奠定良好的基础。所以,首先必须重视农机使用和管理人员本身的素质提高,提高其思想觉悟,让其积极主动的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其次,相关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农业机械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农机培训方面的经费支出,切实提高农业机械培训的效率。只有这样农机使用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够真正提高。

3.2 重视宣传工作

目前,农民文化素质以及安全生产意识较低,所以,必须做好宣传方面的工作,帮助农民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和农业机械生产安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能够很好落实,不断地提高农机管理人员以及驾驶人员本身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5]。所以,基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宣传工作,农闲季时,积极组织农户机械安全知识的学习活动,确保宣传工作能够真正的落实到每一户;农忙季时,派专业技术人员下乡活动,现场指导和解决农户农机使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进一步宣讲安全知识,真正提高农户的农机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3.3 做好农机违章作业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机安全管理工作也愈加重要,和国外相比,我国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较晚,这也直接导致了一些老问题没有解决,各种新的问题不断出现[6]。在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时,必须重视农机违章作业的检查和监督,这样不仅能够降低安全隐患出现的概率,还能尽早发现农机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农机安全非常重要,所以,相关部门必须重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省道和国道等地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进行检查,并在特别地段标示安全标语用于提示和警醒。特别是在农忙的时候,提高检查和监督的力度,从而确保农机的行驶安全,降低安全事故出现的概率,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进行。

4 结语

农业机械化不但对于我国农业发展非常重要,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也非常重要。在农业机械化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重视农业机械化生产的安全管理。这便要求农机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必须认识到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并根据存在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策略进行管理,确保农机使用的安全以及农业生产的安全。笔者主要针对当前农业机械生产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解决策略,希望能够给农机生产安全提供一定的帮助,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安全生产水平。

参考文献

[1]狄荣杰,张荣阁,董春杰.刍议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农业与技术,2015(5):60-61.

[2]李红伟.农业机械管理现状问题及安全生产对策[J].吉林蔬菜,2015(9):51-52.

[3]李文明.安全生产管理策略在农业机械上的运用[J].河北农机,2016(6):14-15.

[4]杨锁红.泾川县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及对策[J].农业开发与装备,2009(10):32-34.

[5]李庆岗.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与对策的思考[J].河北农机,2017(1):16-17.

[6]彭德坡.安全生产管理策略在农业机械上的运用研究[J].农业与技术,2016,36(24):67.

(责任编辑:赵中正)

安全管理农业机械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农机机械推广是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农机机械推广工作在不断推进,并获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机机械推广工作的进行困难重重,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问题,制约了农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对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接着探究我国农机机械推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以后的农业机械推广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 农业机械推广;问题分析

农业机械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对促进我国农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位置,因为农业机械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成就了现代农业的成果,因此,农业机械化工作的发展与我国农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息息相关[1]。目前,由于农业机械化还处于发展阶段,许多农民对于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还存有疑虑;同时,农业机械设备还存在大型机械过少、结构不合理和品种单一等问题,现在农村使用的小型的配套设备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此外,小型机械的工作范围过窄,使机械设备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2];农机服务系统不完善,使农机现代化水平和服务水平不相适应,制约了农业机械化的进步,严重影响农业国际化和市场化的发展[3]。

1 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现状

我国农机化从开始到现在的阶段经历了漫长的过渡期。在农业机械化的开始阶段,我国的农业机械设备存在机械本身有不足、设备的品种过少、结构还需改善;同时,中型设备和大型设备的种类和数量不多,而常用的小型设备的工作效率不高[4]。受到这么多不良因素的影响,我国许多农民对于新型的农业机械还保留着观望的心理,所以,农业机械在开始阶段没有得到比较好的发展,且我国的农机化服务系统还存在不足之处,制约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在农业机械化在我国农业发展历程中经历了许多时期。例如,在最初是农田的机械化开始发展的时期,接着建立农村合作社体系,实行土地集中的制度进行农业经营,这为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工业和农业均获得发展的机会,农村机械化的程度也在不断加深,机械制造业出现火热发展的现象,从而使机械设备的适用性、科学性以及灵活性优势加强,让农业机械化真正的发展起来。另外,农业机械化的规模不断扩大,许多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法律法规不断被推出,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朝着适合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方向不断发展,争取农业机械设备早日实现现代化和智能化[5]。农业机械化发展到今天,我国农机机械推广工作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果,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在实际推广过程中,农机机械推广工作还存在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着我国农机机械推广工作的进步,以下将列出农业机械化工作的不足之处,以此来找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6]。

2 农业机械推广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地理条件的限制

由于我国种植区域主要集中在东部的平原上,平原比较适合大面积的农业发展,而且需要用到大量的农业机械[7]。但是在一些特殊区域,例如,在山地、高原等地区,恶劣的地形会严重影响农业机械的推广,因为这些区域耕种的条件比较差,所以不但会使农业机械无法推广,而且会导致农业的生产效率过低。尤其在部分比较偏远的农村地区,虽然劳动力价格比较低,也有许多的农业机械,但是由于这些地方不适合科学农业发展,所以导致农业机械的作用无法发挥,阻碍了农业机械化的实现。

2.2 农业机械推广经费缺乏

资金是支持农业机械推广的重要部分,根据国家出台的《农业机械推广法》,要想促进我国农业的不断发展,各个地区政府需要科学管理财政预算,使农村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工作每年都可以得到足够的发展资金,而且确保支持资金要按照市场发展逐年适当增长。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按照农业机械的推广的情况提供相应的资金,仅仅提供了人头费用,但是仍然还有部分乡(镇)中无法获得支持农业机械推广的人头费用障,让大量的农业生产机械推广人才出现流失的现象,阻碍农业机械的推广的顺利进行。

2.3 农业机械水平低

在农业机械推广过程中需要相匹配的设施。例如,农业机械样机、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相匹配的设施,就算一些地方有设施,也是落后、陈旧的机械,无法更好地推广农业机械,这样不仅会阻碍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还会制约农业的不断发展。根据各个地区的农业推广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农业机械比较陈旧,不适用于现代的农业操作;现在运输的机械数量和种类比较多,但用于农田工作的机械数量和种类都比较少;农村有许多的中小型机械,但是大型农业机械比较缺乏;农村没有与农业机械相匹配的设施,使农业机械不无法发挥用处;现在科学含量比较低的农业机械数量比较多,但是先进的、新型的的农业机械比较少[8]。这些问题的存在会严重影响对农业的发展,不但会影响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效率,还会制约农业的顺利发展。

2.4 农业机械推广人员业务能力较差

农业机械推广工作对推广人员具有较高的要求,推广人员不但要清楚农业机械的制造原理,还要了解农业机械的操作方法。但现在,推广农业机械的人员大部分都是知识结构较老的推广人员,具有新型机械知识的推广人员数量比较少。在乡镇的农业机械推广部门,具有全面的机械知识的推广人员的不超过半数。许多机械推广人员的知识水平低,而且没有经过专业的机械知识培训。此外,因为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的工资比较低,工作环境比较艰苦,因此部分具有专业机械知识的人员多不愿意参加推广工作。这样就严重影响农村机械的推广工作的进展,影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

2.5 农业机械设备使用效率不高

在日常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主要在秋收和春播2个阶段使用农业机械,其他时间农业机械均被放置在角落里。因为农业机械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只能用于秋收和春播两个阶段,不能用于其他农业生产的工作。因此,无法农业机械的总体使用效率。但为了可以秋收和春播派上用场,就算被闲置,也要对机械进行常规的保养和维护,这提高了农业机械的常规维护费用。

2.6 农业机械管理力度不强

现在,农村在使用农业机械方面还存在比较混乱的情况。秋收和春播等忙碌的季节,使用农业机械的概率比较高,但是因为无法进行科学的安排,使农业机械设备经常处于高强度工作的情况,出现衔接不良的现象,阻碍了农业机械的正常发挥。总而言之,无法对农业机械进行科学地管理,就无法使农业机械设备的作用得到发挥。

3 结语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快速进步,新的发展时期对于农业机械推广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根据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情况来看,还存在地理条件制约、推广人员知识水平低、管理力度不强、农业机械水平低、农业机械推广经费缺乏及农业机械设备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设备,我国需要加强对农业机械化的财政支持、提高推广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加快农业机械更新换代的速度。同时,加强对农业的管理力度促进农业机械化的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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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唐义平.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改革的几点思考[J].福建农机,2015,58(1):21-24.

(责任编辑:赵中正)

安全管理农业机械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文章从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管理的重要性、现状及管理措施等三个方面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希望其中正确的方法能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土地资源;利用;管理

前言

从面积上讲我国是个幅员辽阔的国家,而从地形地貌方面讲我国涵盖了平原、丘陵、高原、盆地、山地等地形区,实际可应用的土地资源有限,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盲目毁林开荒、围湖造田、建造厂房及建筑物等行为不但加剧了我国土地资源短缺现状,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新时期为推进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大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为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一、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管理的重要性

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依赖于土地资源才得以实现的:住房需要建立在土地上、粮食在土地上产出等,可以说土地资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因而必须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综合分析我国三大产业发展状况可知,随着工业与服务性产业的快速发展,实际应用到我国农业产业发展的土地资源极为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粮食作物及经济作物的供求关系,容易引发物价波动。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我国生态环境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健康指数。

二、土地资源利用及管理现状

(一)土地资源利用的规划性差

其一,土地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跟不上土地的客观变化,土地利用现状家底不清等。其二,存在着信息搜集不全的问题。一是信息收集具有局限性,往往把规划编制的信息收集局限在政府及其部门,单一靠政府部门提供用地信息远远满足不了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需要;二是信息互通不充分,即土地供给与用地需求信息对接不好,预留的建设用地无人看好,企业要用的没有预留,如果地方为了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就会由规划的主动调控变为频繁的被动调整。

(二)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

土地利用结构严重不合理,在城市,大部分的土地被征用,用来盖房或者其他商业性用地,很少有空余土地,建筑用地不够集中。但是在农村,大部分的土地空余,土地利用率比较低,商业用地和建筑用地较少,造成了大部分土地资源浪费。城市与农村对于土地的利用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

(三)耕地面积减少,种植效益降低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部分的农村人员选择进城务工,农村主要劳动力减少,随之耕种面积也减少。同时,由于现在新农村改造等,大部分的农民种植面积减少,不再以耕地为主,这使得我国的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种植效益的降低也是农民减少种植的一方面原因,造成了耕地面积逐年减少。

(四)对土地缺乏严格管理,土地浪费现象严重

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城市中的大部分土地资源被利用,进行商业用地或者建筑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为了加快城市化发展步伐,对于用地项目审批缺乏严格的管理。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征地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审批很少进行实际核查,对于土地资源的使用缺乏一定的规划性,造成了乱用土地、建筑重复性建设等现象,甚至出现了大片的土地被征用之后,却由于各种原因弃之不用,造成大片土地资源浪费。这些都严重破坏了生态系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利用。

(五)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近几年,由于农业用地、森林面积的减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受到较大的影响,生态系统严重破坏,因此,经常会出现水土流失、沙化等现象,生态问题比较突出,这些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土地利用不合理,管理不规范,导致土地生态系统受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日渐突出。

三、强化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管理的措施

(一)合理规划,总体调控

作为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做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控制用地总量,尽可能的使每一个项目都做到用地合理,布局合理,每一寸土地都得到节约,大力提倡集约用地势在必行。

(二)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

首先,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以提高全民的耕地保护意识,设立耕地保护区;其次,要加强农田的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农业生产力。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农田基本水利建设。完善、修复、更新现有的基本水利设施。要建设一批大型骨干调水灌溉工程。同时,也要加大力度推广节水灌溉技术,以节水增效,缓解用矛盾;改造中低产田。提高耕地质量是改造中低产田的目标,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去除限制土地生产能力发挥的因素,最大程度发挥土地的生产潜力;加快农田装备现代化的进程。着力推广各种农业机械及配套技术,加快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设施农业发展速度,增加农业装备在农业生产中的投入。

(三)合理推进城市化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城市化过程中要充分合理的安排使用各种资源,在对土地的使用中首先要确定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对土地资源进行分配,其次,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合理投入劳动、资本和技术,充分挖掘土地潜力,以获得土地最佳的综合利用效益。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

土地整治是土地资源开发、治理和保护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一项与土地利用密切相关的综合性工作。荒山、荒坡、荒滩和荒沙是最具开发价值的后备土地资源,我们要根据其具体特征,因地制宜地加以开发利用,使之变成能为人们带来效益的耕地、草地、林地或者建设用地,从而增加土地资源的存量。大力开展大江大河及小流域的综合治理工作,启动各项防护林工程和绿化工程,最大程度地消除由洪水、风暴和人为破坏带来的各种水土流失对土地资源的危害。加强土地污染防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首先要堵塞土地污染和农业用水的污染源头,杜绝城乡工业“三废”超标准排放,取缔污染严重而又难以改造的“四小”企业;其次要综合采用生物、化学和工程措施对污染土地进行治理;对于农业生产环节中农药、化肥、农膜和农产品废弃物所带来的土地污染,则要采取生态技术与资源深度利用相结合的手段加以消除。

(五)改革土地制度,加强土地管理

首先,严格审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用途及土地规划,在确认其不与城市环境、城市总体规划相悖的前提下,才能获准得到土地使用权;其次,把住产权登记关。通过士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审查土地转让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再次,充分利用优先购买权。土地转让价明显偏低时,政府要利用优先购买权,以防止转让中隐报地价,偷漏税费等行为;最后,加强土地转让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土地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而对于土地的三级市场及房地产交易与消费市场,国家应建立一整套规范的监督机制,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健全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总结

加大土地资源管理与利用力度,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土地、环境等的关系,推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新时期解决我国人地矛盾的重要工作,相关人员必须加大土地全面管理力度,结合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当的解决对策,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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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先易.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及有效管理方法分析[J].科技展望,2014,16:147.

[3]徐晓燕,罗明.浅谈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管理[J].农业与技术,2013,0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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