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行为范文

2024-04-18

违法建设行为范文第1篇

国食药监安[2012]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加大中药生产流通监管力度,努力保持中药质量总体稳定。但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中药材产量与需求矛盾加剧,价格剧烈波动,中药生产流通领域问题突出,制假售假现象有所抬头。一些中药生产经营企业降低要求,放任不规范行为,为制假售假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参与违法活动,严重干扰中药生产经营秩序,直接影响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为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监管,确保中药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

(一)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企业应保证其使用的中药材来源、产地稳定,推进中药材基地建设,积极引导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加强对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安全性指标的检测和控制,切实保证中药材质量和安全。

(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GMP要求和炮制规范进行炮制生产,具备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能力,严把质量检验关,对每批购进的中药材和所生产饮片进行检验,保证饮片质量。

(三)中成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GMP组织生产,严把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关,切实承担起第一质量责任人的职责。应具备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中药前处理、提取能力,保证生产体系完整,强化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药品标准投料生产,处方项下规定为饮片投料的不得以药材投料,规定为中药提取物投料的,方可直接使用提取物投料。具备对购入原料、中间产品、出厂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的设备和能力。建立能够防范提取药渣废料回流药品市场的药渣处置管理制度,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使用中药提取物投料的生产企业,应切实加强对提取物生产企业的质量审计,固定提取物来源,并将提取物供应商等信息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部门备案,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备案。不得使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无国家药品标准的产品。

中成药生产企业应加强本企业或本集团中药提取车间建设,使之完全适应相应品种提取生产和质量控制需要。暂时不具备提取能力的,要尽快提出解决方案和具体时限,报省局备案同意后,可以继续按照《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84号)有关要求执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从严审批新的委托提取申请,加强委托提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实施其解决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暂停生产。

(四)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饮片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GSP证书》的饮片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并索取合法票据。严格执行药品GSP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完善购进记录、验收、储存、运输、调剂、临方炮制等过程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严禁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确保中药饮片安全。

二、坚决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厉查处中药材专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中药材专业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掺杂掺假、增重染色、以劣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假劣中药材的重要来源。要彻查假劣中药材源头,打击并捣毁与中药材专业市场勾结的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黑窝点”;加强对经营业户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经销假劣药材的行为;查清并阻断假劣中药材流向,严防假劣中药材进入正规生产流通领域;坚决查处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中药饮片、毒性药材、药品制剂等经营行为,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秩序。

(二)严厉查处中成药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使用增重染色、被污染或提取过的假劣中药材及饮片投料生产,非法使用中药提取物替代中药材投料生产;购入无国家标准或未通过GMP检查的中药提取物投料生产;偷工减料、不按处方投料、不按规定进行前处理、违反生产工艺生产、不按规定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提取药渣废料销售给不法分子,导致药渣回流药品市场。

(三)严厉查处中药饮片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使用假劣中药材、被污染或提取过的中药材进行投料生产;生产过程中添加其他物质造成饮片污染;外购中药饮片(含半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出租出借证照,虚开票据,为不法分子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不按炮制规范或超出核准范围炮制,不按规定检验;与“黑窝点”勾结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厉查处中药饮片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销售和使用增重、染色、被污染的中药材和提取过的及其他假劣中药饮片;擅自加工药材冒充中药饮片销售;出租出借证照,虚开票据;与“黑窝点”相互勾结制假售假;从非法渠道购买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发现与“黑窝点”勾结制假售假的,要深挖严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中药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着眼大局,积极贯彻国家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要求,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要切实消除隐患,防范发生系统性问题,确保中药产品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二)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力度。各地要针对可能影响中药质量的突出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开展以中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的现场检查工作。着重检查中药材和饮片来源、处方工艺、物料平衡、质量检验等情况,核对购、销、调、存合同和票据等记录。要改进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能,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收集线索,明察暗访,深入调查,做到重大隐患早发现,突出问题早纠治。国家局将加强飞行检查的频次,督促各地落实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中药监督抽验,结合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抽验计划,加大对中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各环节的抽验力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重点抽验,提高对原料(含中药提取物)、成品及市场流通产品抽验的针对性。

(三)加强案件查办工作。对于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依法从重查处;涉及辖区外的,应及时函告相关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局协查;对于制售假药、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的案件,应及时报告。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于发现的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国家局将组成检查组和督导组,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和督导,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有力震慑不法分子,使中药生产经营秩序根本好转。

(四)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药品GMP和GSP。各地要将现场检查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新修订药品GMP和GSP实施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为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提供有力支撑。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组织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至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局反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违法建设行为范文第2篇

摘要:挂靠属于违法行为,挂靠合同无效。挂靠施工需与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发生关系,由于挂靠法律关系的复杂性、隐蔽性,各地法院对被挂靠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判决不一,本文分不同情形对被挂靠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探讨,以期弄清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边界。

关键词:建设工程;挂靠;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实务中,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为承揽工程,借用有资质的单位名义参与施工活动的现象非常普遍,俗称挂靠,其中借用资质的个人或单位称为挂靠人,被借用资质的单位称为被挂靠人。挂靠人参与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与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商、聘用人员等发生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挂靠人承担还是由被挂靠人,已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难点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挂靠产生的民事责任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本文从实务的角度,总结归纳了不同情形下被挂靠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期厘清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边界。

1.挂靠与转包的区别

转包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挂靠与转包都属于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违法行为,非常容易混淆,有必要进行区分:

一是参与工程的时间节点不同。挂靠人通常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或之前就开始参与工程、掌握相关信息,而转承包人是在转包人承包工程后才介入工程的施工和管理;

二是对外名义不同。挂靠人通常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施工,对内双方独立核算,而转承包人一般是以自己的名义承包工程进行施工并对外发生经济行为;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转包不会导致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无效,只会导致转包合同的无效,挂靠会导致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无效。

由于挂靠与转包都具有隐蔽性,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各执一词,通常可以审查是否有标前合作协议、是否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进行磋商、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来源、是否以承包人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费用等,来认定是属于挂靠还是转包。

2.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66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7条也有类似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擔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借用资质承揽的工程因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与挂靠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法定责任,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有争议。

实践中,发包人有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是挂靠施工,有时还是故意参与的,其对于挂靠行为是明知的,此时,发包人对挂靠也是有过错的。笔者认为,发包人对明知挂靠的过错应仅限于承担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的相应责任,不应扩大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即被挂靠人对挂靠人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连带责任不因发包人明知而免除。

3.被挂靠人对个人挂靠人招用的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当挂靠人为个人时,被挂靠人与个人挂靠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经营与违法承包经营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其法律后果亦应当是相同的。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被挂靠人要对挂靠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五)项对个人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做出特殊的保护,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直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还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都没有对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做出规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第59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的意见》中,从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公平原则角度对不予支持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员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进行了阐释,进一步强调不能强行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劳动关系。至此,对于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有了统一的认识和裁判标准。

挂靠与转包、违法分包不同,不能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理由直接适用于挂靠。在挂靠情形下,特别是在建筑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后,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避免被业主、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查处,通常情况下,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是明知的,当然也包括招聘劳动者。笔者认为,在挂靠人为个人时,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招用劳动者,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雇佣合同的情况下,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应参照《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精神,应认定挂靠人聘用的劳动者与被挂靠人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被挂靠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除非劳动者招聘时明知存在挂靠关系。对于劳动者明知的责任,应由被挂靠人承担举证责任。

4.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买卖租赁合同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对合同的相对性进行强调,合同只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与合同外第三人无关。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材料买卖、租赁设备等合同,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从合同本身考虑,不应当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出卖人、出租人等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并不是其首先需要考虑的因素,其应根据合同主体的资格、支付能力等自主进行判断,挂靠对于买卖、租赁等合同的效力不应产生影响。不论挂靠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发生争议时,都应当由挂靠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挂靠关系的存在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让非合同相对人的被挂靠人承担本应由挂靠人承担的责任。合同相对方也不能以材料、设备等用于工程施工建设而要求被挂靠方承担责任,因为施工材料、设备等转卖、转租的情况非常普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该观点,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

5.被挂靠人对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责任依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7条只规定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解释未明确被挂靠人其它责任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该条只是从诉讼程序上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并没有明确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承担的责任。

基于挂靠缺少实体法上的明确依据,对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对外责任承担上各地法院制定了不同的司法政策。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第47条规定“在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中,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被挂靠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合同相对人只起诉被挂靠者的,被挂靠者对外应先行承担民事责任。在被挂靠者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挂靠者对挂靠者享有追偿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審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条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可以看出不同各省高院意见不一,有规定被挂靠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也有规定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还有规定承担补充责任的。

连带责任是一种最为严格的民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挂靠人在施工时,以被挂靠人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活动、订立合同,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让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缺少法律规范基础,也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在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欠款的情形下,被挂靠人对挂靠人欠付的款项是否承担付款责任,应依据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来确定。原因在于:第一,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进行请求,而不能向任意的第三人主张。为保障交易的稳定与安全,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例外之内,不能随意突破。第二,被挂靠人虽然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由于被挂靠人对外系工程承包方,系建设工程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人,对于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以其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应该有一定的预期。如果合同相对人有足够理由认为挂靠人系代理被挂靠人签订合同的,如转包、分包合同加盖项目部公章(虽未经被挂靠人认可,但在项目上普遍使用),挂靠人以工程项目人员签署合同等等,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应当由被挂靠人对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要想证明挂靠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但需要举证证明挂靠人的行为符合代理的基本要件,还需要证明合同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当相对人对挂靠事实是明知的情况下,就无法认定相对人是善意、无过失的,也就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自然也就不应由被挂靠方承担。

6.结束语

挂靠虽然能给被挂靠方带来一定利益,但也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对被挂靠方来说,不仅要承担挂靠方引发的风险,还有可能受到处罚,甚至可能导致相关施工资质被取消。为了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尽量避免挂靠与被挂靠行为,以维持正常的建设工程行业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不能因小失大。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建设工程案件审判指导》,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2]袁华之主编.峥嵘回望: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典型案例复盘与研判;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3]陈二华.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工程欠款责任形态简评,审判研究(公众号),2020年12.

[4]邬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5]于健龙,王红松,冯小光,孙巍.《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第四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违法建设行为范文第3篇

兹证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我辖区居民,先居住XXXX。 该人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受到刑事制裁,无任何犯罪记录。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X公安局xx-x派出所(盖章) XXX年XXX月XXX日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本规定申请人范围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被证明对象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四)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 (五)经有关部门提出统一申请,市级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二)公检法司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 (四)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或不予处罚的; (五)除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记录外,未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一般交通违法的。 出具证明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1)单位申请人:录用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

(2)公民申请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业必需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本市户籍居民。

申请人申请出具证明时需提交和证明事项相关的手续。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凭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2)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调查函、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3)公民执业需要申请出具证明: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出具证明申请书、申请执业相关的文书或表格,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4)公民因其他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凭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身份证)、已经公证部门签署“公证业务需要,请与配合”意见(加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申请文书副本,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违法建设行为范文第4篇

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交通局交安发【2010】36号精神,我站于9月初通知各建设单位开展自查,针对自查出我问题逐一整改。9月中旬联合交通局公路科,对2010年交通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大检查,重点针对工程 “平安工地”建设、“三违”现象、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违反“三同时”等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在2010年9月8日日常巡查中发现大顺桥加固整治工程工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针对该现状,立即对该施工企业下发停工整改意见书。由于该企业只注重施工进度,安全意识薄弱,对隐患整改不力,我站继续实施跟踪检查,发现仍在野蛮施工。于是我站立即上报交通局,野蛮施工行为被制止,在随后的督查中整改落实;10月9日起开展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专项检查,多数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就位差,安全意识不够,责任亟待加强。针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现状,我站由于缺少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监督手段匮乏,监督力度缺少应有的支撑。基于目前监督尴尬局面,我站将加大力度对在建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杜绝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保持我县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零发生的大好局面。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违法建设行为范文第5篇

从重婚的表现形式看,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是指重婚者与一方的婚姻关系还没解除,又和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重婚通常是和第二次结婚登记时的欺骗行为相伴而行的。重婚者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谎称自己同他人不存在婚姻关系,欺骗其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婚姻登记机关。这种情况多见于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当事人有空子可钻。另外,由于某些人不懂法律常识也会造成重婚。例如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之后,二审法院的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鲁例如:有一位李某当地位发生变化之后,多次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口后来,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接到判决书后,他很快又和另一个女人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结果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不准离婚。这样,李某的行为就构成了重婚。

违法建设行为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高度,集中打击运输市场的非法营运和其它严重违法经营活动,净化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经营者和乘客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清理整治阶段××年月中旬至月底

主要工作是对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非法经营行为和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清理和查处。交通、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稽查频率,采取有效的手段,加大对非法营运及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逐步减少非法营运和其它违法经营现象,净化道路运输市场。本阶段的具体任务是:清理查处无证非法从事客运出租的轿车、旅行车、微型小客车;清理查处使用货车、农用车及其它非客运车辆从事出租客运的行为;清理查处使用残疾人代步车从事出租客运的行为;清理查处无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清理查处并客跑长途专线的出租汽车及其中途换客行为;清理查处雇佣他人为其喊客、拉客的出租汽车车主、司机;处理喊客、拉客的社会闲散人员。

(三)检查总结阶段(××年月到月)

根据丹东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制定的验收标准,在月底前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并对整治不到位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月中旬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丹东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五、职责分工

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整个专项整治工作,并具体负责取证、查扣和处罚。

市公安局:协助运管人员查处非法营运的车辆、人员。对妨碍执法行为、暴力抗法、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车主、司机采取强制措施,保障专项整治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协助运管部门查处非法拉客的残疾人代步车,与运管部门一起协助公安部门查处喊客、拉客行为。

市监察局:参与对非法经营者处罚过程的监督。监督查办为非法营运开脱、说情,充当保护伞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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