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2023-09-20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 号:hwys-2014-18 实施日期:2015年1月1日

签 发 人: (签字)

(公章)

攀枝花恒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前 言

安全工作是公司的首位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亡,更关系到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维护广大员工生命安全,为推动公司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各单位的安全工作有目标、行为有规范、考核有标准、奖惩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特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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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 2 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 3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 5 专用车辆管理制度 ................................................................................................................... 7 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 12 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 12 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 14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 18 安全会议制度 ......................................................................................................................... 21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 24 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 26 附录:恒威公司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30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分类 ...................................................................................................... 30 2.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30 3.押运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31 4.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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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场所、车辆、设施、设备等。 2.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公司各部门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监督检查的执行者,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职责对全公司生产作业场所、生产流程各环节、职工按章作业、各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安全任职资格、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3.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时间: 3.1检查的内容:

3.1.1查制度,即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完善;

3.1.2查设备,即检查本单位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3.1.3查安全知识,即检查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1.4查纪律,即检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1.5查事故隐患;

3.1.6查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真正能够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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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其他事项。 3.2检查的方法和时间:

3.2.1检查方法包括常规检查、安全检查表法和仪器检查等; 3.2.2检查按时间和组织方式分为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 4隐患的处理程序:

4.1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可以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 4.2检查人员发现隐患不能当场处理的,应直接向主管安全的负责人报告,再由针对性地制定隐患处理方案;

4.3隐患处理程序包括:隐患的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即整改方案制定(包括整改计划、资金落实、实施操作等)、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的复验等。

5监督检查档案或台账的记录要求:

监督检查档案或台账内容应包括:安全检查日期、检查部位或场所、发现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相应整改措施和完成整改时间,检查现场照片,负责记录部门或人员及签名等。

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以及公司临时用工及实习生。

2.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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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生部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执行者,按照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岗位责任制》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3.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公司安生部在年初制定全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授课安排、培训效果评价等内容。 4.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4.1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形式包括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 4.2培训内容包括:

4.2.1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4.2.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2.3公司常运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职业危害即事故预防措施; 4.2.4安全设施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即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方法;

4.2.5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4.2.6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安全行车知识; 4.2.7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4.2.8应急处置知识和应急设施与设备操作使用常识; 4.2.9异常情况紧急处置、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要求。 5.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或台账的记录要求: 5.1培训时间和地点; 5.2授课人即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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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参加培训人员签名;

5.4考核时间、试卷、答案、成绩及阅卷人; 5.5违章违纪处理情况。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人员。 3.实施主体及职责:

公司人员招聘、调离、辞退由公司综合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活动有安生部负责;资格证管理由公司综合部负责。 4.招聘内容及要求:

4.1前来应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应当分别提供相应证件(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2面试合格后需参加公司岗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岗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5.从业人员信息: 5.1姓名; 5.2性别; 5.3年龄; 5.4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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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取得驾驶证时间;

5.6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编号(危险货物押运资格证编号;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编号); 5.7家庭成员; 5.8身份证号码; 5.9通讯方式;

5.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资格证管理程序:

需要办理爆炸品运输、押运、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需要到运管处制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并参加培训,经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炸品运输(押运、装卸管理人员)”类别的从业资格证。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将资格证送到公司综合部进行备案,经公司统一后才能在公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工作。 7.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和安全活动记录:

7.1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分为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具体培训内容、要求、记录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7.2安全活动记录,公司各种安全活动要有活动安排、活动记录和活动总结。活动记录要将活动时间、参加人员、活动内容记录清楚。 8.违法、违章、违纪情况:公司要建立从业人员违法、违章、违纪情况记录,记录包括违章时间、违章地点、违章内容、违章处理情况。 9.调离辞退的条件、标准及程序:

9.1辞退:依据《劳动法》、《用工协议》有权解除不合格聘用人员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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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关系。由车队提前一个月填写辞退申请,由分管领导批准后交至综合部,以书面通知本人,阐明辞退理由,本人方可到公司结算待遇、工资,办理相关手续。

9.2辞职:聘用人员有离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到期后方可与公司进行结算待遇、工资。 9.3合同终止:协议期满为合同终止,聘用关系消除。 10.管理档案或台账的记录: 10.1建立公司从业人员档案; 10.2建立公司人员招聘和解聘记录; 10.3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10.4建立从业人员违法、违章、违纪记录。 11.附则:

本制度有恒威公司制定,解释权属于恒威公司。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专用车辆管理制度

1.制定依据: 为加强车辆管理,做到统筹安排,节约费用,充分发挥车辆使用效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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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攀枝花恒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危货运输车辆。

3.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3.1车队是公司危货运输车辆管理的归口部门,各车辆使用部门必须无条件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3.1.1负责车辆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改。

3.1.2负责贯彻落实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车辆管理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3.1.3负责监督、检查车辆所属部门的车辆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路检路查,以保证车辆安全、高效的运营。 3.1.4负责公司所有车辆维修计划的编制及费用预算、结算工作。 3.1.5负责及时准确的做好各类报表的上报工作。 3.1.6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处理车辆交通、伤害事故。

3.1.7负责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及驾驶员安全教育,做好驾驶员的考核、培训、管理等工作。 4.车辆选配及报废管理:

4.1车辆选配:车辆选配的原则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适用、维修方便”,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根据公司运输爆炸品的特性选择专用车辆。新车购置后到公司办理车辆入户手续(保险、购置税、合同)办理行驶证和运输证更新,未办理完善前车辆不得从事营运。 4.2车辆报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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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到报废期,车队必须提前一个月到进行准备,建立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填写报废申请,报运管处审批,注销运输证。

5.车辆必备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安装要求:

5.1车辆必备的安全设施设备:三角木、灭火器2具、冬季防滑链、警示标志、爆炸品标志灯、爆炸品标志、反光膜、GPS监控设备、道路运输安全卡、应急警示牌、应急措施牌等。

5.2安装要求:爆炸品标志喷涂在车辆两侧后后面;反光膜帖子车辆两侧后后面;GPS监控设备的安装《GPS安装和使用制度》要求进行安装;爆炸品标志灯装在车辆驾驶室中部;其它安全设施随车携带。 6.车辆检查维护和审验评定: 6.1定期检查维护: 6.1.1车辆二级维护

货物运输车辆自车辆运行之日起,每三个月需对车辆进行一次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应提前一月制作车辆二级维护月计划表报,并按计划安排驾驶员到具有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修理厂进行维护,并到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检测。二级维护上线检测合格后,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持相关资料在二级维护到期15日内到交管处车管科对车辆二级维护进行备案,备案完毕后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应将二级维护合格证原件交驾驶员随车携带,合格证复印件、报修检验单原件、维修过程检验单原件及检测报告单原件保存到车辆档案袋中并在技术档案中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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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车辆日常维护

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必须对车辆勤保养、勤检查、勤调整,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驾驶员要进行一日三检。

驾驶员发现故障应及时检修,个人无法排解的故障,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处理;超越自修能力的项目,由车辆管理人员联系修理厂修理。

车辆在外出执行运输任务出现车辆故障驾驶员不能自行修复时,驾驶员要及时向车辆管人员报告,由车辆管理科安排救急或到就近的修理厂维修。

车辆维修完毕后应将维修的相应资料交与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将相关资料保存到车辆档案袋中并在技术档案中并予以记录。

6.2车辆审验评定 6.2.1车辆行驶证年审

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前二个月制作车辆年审月度计划表,并安排驾驶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车管所年审车辆。车辆年审合格后将行驶证复印件交公司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备案。 6.2.2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

车辆行驶证年审合格后,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等级审验合格后,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年审合格后的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原件及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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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档案在审验到期当月到市运管处对车辆进行技术等级审验。车辆技术等级审验合格后,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应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年审合格后的行驶证复印件及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保存到车辆档案袋中并在单车技术档案中予以记录。 7.车辆技术档案或台账记录: 7.1车辆档案分类 7.1.1在户车辆档案 7.1.2注销、过户车辆档案 7.1.3在户车辆管理协议

7.1.4已注销、过户车辆管理协议; 7.2档案的归类、排列与编号

7.2.1车辆档案归为4类后,应把每份材料归入相应的类别中去。 7.2.2车辆档案归类后,每类中的材料应按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即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从远到近,依次排列。 7.3车辆档案管理

7.3.1车辆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除档案管理人员之外,其余人员严禁动用任何车辆档案。

7.3.2档案管理人员对车辆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负责,如出现车辆档案丢失、泄密等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车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7.3.3所有车辆档案一律用档案袋保存,一辆车一份档案袋。 7.3.4凡有车辆上户、过户、注销、报失等,新的档案内容应在车辆手续办完当天归入相应的档案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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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车辆档案资料内容:单车技术档案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二年内的二级维护资料原件(三单一证)、车辆照片、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保单原件、大修资料原件及大修单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押运证复印件等其它临时档案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要完善档案资料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7.4案保存期限与销毁

所有已下户车辆档案在车辆下户之日起12个月后销毁,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销毁申请单,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执行销毁。审核、执行人员要在销毁申请单上签字,并存档案。 8.全体检查记录 8.1车辆一日三检记录 8.2行车日志

9.附则:本制度制度有恒威公司制定,解释权归恒威公司,制度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1.制定依据: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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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恒威公司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车辆卫星监控系统管理。

3.实施主体及职责:

公司安生部安全管理人员和车队管理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设施设备配置的种类、数量及质量要求: 4.1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配备ABC灭火器两具;

4.2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导静电胶带两条,导静电胶片要拖地;

4.3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配备防滑链。 5.专用停车场安全环境要求:

5.1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是自有停车场;

5.2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在公司车队院内,停车面积2000平方米;

5.3停车场是封闭式的,在门口设有警示标志;停车场远离生活区。 5.4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安装大门。停车场内配备消防栓一具,消防水带两盘、灭火器8具。 6.日常运行管理:

6.1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停放在危货专用停车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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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

6.3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6.4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6.5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6.6停车场内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迅速处置。 7.管理档案或台账记录:

7.1建立车辆安全设施设备台账,记录车辆配备的安全设施数量、配置时间;

7.2建立停车场安全设施设备台账,记录配备的安全设施设备数量、位置;

8.附则:本制度由恒威公司制定,解释权属于恒威公司,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和驾驶员。 2.管理主体及职责分工:

公司车队负责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和监控。

监控员负责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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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技术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驾驶员信息,设定公司车辆的限制速度。

驾驶员职责:必需安装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通知车队联系维修商。在行车过程中必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GPS管理规定驾驶车辆,操作GPS。 3.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3.1公司运送民爆品的车辆必须安装GPS。GPS安装由运营商安装规范进行安装。 3.2管理要求:

a.长途车出车前安全教育中必需重申GPS管理规定,并对GPS车载终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才能出车。 b.任何人不得通过GPS发送与工作无关信息。

c.车辆行驶中接受监控中心信息时,为了安全可以有押运员操作,或在停车时阅读。

d.车辆在行驶中接近预设的分段限速值时,GPS车载系统会发出即将超速的报警提示,驾驶员应减速行驶;如果超过限定时速,GPS车载系统会发出报警,同时监控中心会发出安全提示信息,驾驶员应按规定速度行驶。

e.车辆在行驶途中需要监控中心帮助的,可以向中心发送求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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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处理。

f.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紧急情况(如抛锚和抢劫),驾驶员以手动或脚踏报警器2秒钟,向监控中心发出紧急报警。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打开车载终端的监听功能,根据情况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报警,以便处置险情。

g.除遇紧急情况发送紧急报警外,一般情况不发送紧急报警信息,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报。

监控中心应及时将驾驶员违章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对违规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监控内容和程序:

4.1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技术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4.2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驾驶员信息,设定公司车辆的限制速度。

4.3指导和督促公司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本公司所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进行使用情况分析统计,包括在正常运行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具体分析其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当地售后服务人员。对驾驶员认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的现象及时报告公司并做出严肃处理。

4.4对GOS车载终端进行有效管理,定期写出监控统计分析报告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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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处,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GPS车载终端发送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信息。 5.信息发送:

5.1对上级平台发送的信息,监控员要单独建立文档保存,根据信息内容和要求,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5.2对于上级平台发送的交通事故通报,监控员要及时将信息发送给事故线路上运行的公司车辆;

5.3对于天气、路况等安全提示,通过监控平台发送驾驶员; 5.4对于超速提示,监控人员及时发送短息提示,降低行驶速度。 6.监控记录及违规处理:

6.1平台监控记录包括《实时动态监控平台监控日志》、《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车辆违章处罚登记表》。 6.2 a. 监控人员违反规定的,

a1不按规定发送信息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元; a2监控时脱岗的,每次处罚100元; a3录入监控资料不全的,每次处罚5元; a4监控记录不全的,每次处罚5元;

a4发现监控异常未及时汇报的,每次处罚50元。 b.驾驶员违反GPS车载系统规定处罚

b1.违反GPS车载系统规定的,按照实际损失照价赔偿并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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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驾驶员超速处罚:驾驶员违反限速规定,经监控中心短信提示后仍然超速的,经核实非漂移或误报的,由公司安全部门对驾驶员进行谈话,并进行安全教育。处以100元罚款。严重超速的要求驾驶员做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

b3.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规定路线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b4.对交警、行业部门抄告、通报超速行为的,第一次抄告处以100元罚款;第二次抄告处以200元罚款;三次以上抄告的,停车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处以500元罚款。

7.附则:本制度有恒威公司制定,解释权属于恒威公司,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制定依据: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911-2014),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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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3.应急预案管理: 3.1预案的编制:

3.1.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b结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c结合本公司的风险评估及危险性分析情况。 d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措施。 e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并与应急能力相适应。 f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公司的应急工作要求。 g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h综合应急预案与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措施衔接紧密。 3.1.2 a.本公司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个层次。

b.本公司在风险种类数量、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基础上,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c.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由有关人员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d.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区域、场所及岗位,应当重点制定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2预案评审、备案、负责人签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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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3.2.2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3.2.3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3.2.4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发布。 3.3预案宣传与教育:

3.3.1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3.2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委托有应急预案培训资质的单位实施具体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3.3.3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4预案修订和更新:

3.4.1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3.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a因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b因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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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因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d因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e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f因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g因上级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安全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制定安全会议制度。 1.制定目的:为使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安全会议的管理。 3.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3.1安委会会议由公司安委会主任主持;部门安全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主持。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办公会议,并负责贯彻落实会议的决定,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执行。

3.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部门安全例会。 4.安全会议的类别和内容:

4.1类别:公司安委会会议;部门安全生产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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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内容:

4.2.1公司安委会会议内容:

4.2.1.1公司在相应时间内安全生产目标改进;

4.2.1.2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落实及安全管理重要人员变更; 4.2.1.3安全管理制度改进; 4.2.1.4安全生产情况分析; 4.2.1.5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2.1.6重要安全工作决策与部署。 4.2.2部门安全例会内容:

4.2.2.1公司在相应时间段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与目标的实施情况; 4.2.2.2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度评价; 4.2.2.3安全生产工作分析; 4.2.2.4安全工作实施部署。 5.会议记录要求: 5.1会议召开时间; 5.2会议召开地点; 5.3参会人员签名; 5.4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 5.5会议主要内容 6.会议管理规定: 6.1公司安委会会议

6.1.1公司安委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全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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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参加。当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由总经理决定临时召开。 6.1.2公司安委会主要研究公司安全重大事项,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分析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检查前期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安全生产隐患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存在原因, 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和方案,制定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及时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通报。

6.1.3总结当期安全工作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6.2各部门安全例会:部门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班组负责人和专职兼职安全员是安全例会主要成员。总结本月安全工作,部署下月安全工作。

6.3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须亲自签字,所有参会人员应签到。

6.4会议形成的决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6.5会议纪律:所有通知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于会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主动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保持会场纪律。

7.处罚:凡违反本制度,影响安全工作的,罚相关责任人50-100元。 8.附则:本制度由恒威公司制定,解释权属于恒威公司,本制度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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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1.制定依据: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有效落实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形成人人争做安全生产优秀职工的良好安全氛围,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等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恒威公司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和员工。 3.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3.1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

3.2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填写考核单。

综合部负责根据考核单进行工资结算。 4.安全生产考核的具体方法和内容: 4.1安全生产奖励

4.1.1对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全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车队班组,奖励500-1000元,有关管理人员奖

24

励200-500元。

4.1.2对在生产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的;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以及其它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100-300元/次。

4.1.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奖励100元。 4.1.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奖励100-300元。 4.2安全生产不符合处罚管理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违制造成事故损失的,不仅要在经济上和行政上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2.1车队班组发生死亡一人次的事故,取消该班组当月效益工资,对事故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班组长处以1000元罚款;对副总经理处以2000元罚款;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4.2.2车队班组发生重伤一人次的事故,扣除该班组50%的效益工资,对事故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班组长处以500元罚款;对副总经理、以1000元罚款;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4.2.3车队班组发生轻伤事故的,减扣该班组当月10%的效益工资,对事故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班组长处以300元罚款;对副总经理处以200元罚款;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4.2.4发生重大设备、交通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相关处理按上级有关部门决定执行。

4.2.5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处以100元/人的罚款。

25

4.2.6新入公司职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处罚200元/人次。 4.2.7未按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及安全责任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100元/次。

4.2.8本《管理制度手册》所规定的各类安全台帐记录未按时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每项处以50元罚款。

4.2.9发生各类事故或未遂事故的,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建档的,每次处罚200元。

4.2.10从业人员未遵守本公司规章制度,发生“三违”的,对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

4.2.11本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责任大小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4.2.12未及时传达有关安全文件精神的,处罚责任人50-100元。 4.2.13对瞒报工伤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每次给予200-500元罚款。

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制定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 2.使用范围:恒威公司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 3.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

26

3.1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本公司轻微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对公司发生的一般及以上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地方安监部门,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开展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

3.2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对设备工艺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配合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4.事故分类和等级划分: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5.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5.3事故的简要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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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5已经采取的措施; 5.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事故报告对象:

6.1事故(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信息。 6.2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现场责任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班长报告,班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直接报告,并报告公司领导;公司领导接到相关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人员、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6.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7.现场保护和救护的基本要求:

7.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7.2抢救伤者时,应做好标记。

7.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28

7.4及时疏散事故现场人员,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8.管理档案或台账记录的要求: 8.1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情况

8.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8.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认定; 8.4事故责任划分及责任者处理建议; 8.5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9.附则:

本制度由恒威公司制定,解释权归恒威公司,本制度自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29

附录:恒威公司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分类

1.1驾驶员操作规程; 1.2押运员操作规程; 1.3装卸管理人员操作规程。

2.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1制定依据:本规程根据《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和恒威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包括出车前、运输中和运输过程结束后的操作要求。 2.2出车前检查操作要求:

2.2.1必备的证件和文件,包括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运输证等相关证件; 2.2.2车辆的技术状况; 2.2.3车辆的标志标牌; 2.2.4安全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 2.2.5劳动保护用品; 2.2.6门锁以及防散失装备。 2.3运输中的操作要求:

2.3.1车辆行驶过程中要求,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路线和限速行驶、车辆停放区域、中途住宿、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以及其他安全驾驶注意

30

事项;

2.3.2行车中安全检查操作要求,包括运输车辆的车况和货物状况检查,长途车没2个小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3.3突发事件及事故报告操作要求

a.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后,及时将发动机熄火并切断所有电源,同时在来车方向150 m处设置警告牌,设置隔离区并在主要道路和出入口的隔离区外设立明显标识安排人员巡逻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隔离区消除隔离区内所有火种;携带安全卡紧急撤离。

b.信息报告:事故发生后,一名车辆作业人员(驾驶员、押运人员)应根据安全卡上的单位紧急联系方式立即向企业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另一名作业人员在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并防止无关人员靠近;同时,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还应向事故发生地的

110、1

19、120、安全监督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4运输结束后操作要求: 2.4.1车辆收车后的技术检查; 2.4.2车辆清洗;

2.4.3相关证件和文件交接; 2.4.4行车过程汇报; 2.4.5填写完善相关行车记录。

3.押运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1制定依据:本规程根据《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和恒威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包括监督和检查装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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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前、运输中和运输过程结束后的操作要求。 3.2监督和检查装卸作业要求:

3.2.1监督驾驶人员驶入和停放在装卸作业区按照要求操作; 3.2.2监督装卸作业前的货物核对、相关文件审查及交接手续; 3.2.3监督装卸、堆放作业按规定要求进行。 3.3出车前检查要求:

3.3.1检查押运需要的各种证件,包括身份证、押运从业资格证、货物运输证、运输单据等。 3.3.2掌握本次运输任务要求;

3.3.3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危害性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等知识; 3.3.4领取相关劳动保护用品;

3.3.5协助驾驶员做好出车前的证件和文件、车辆技术状况、标志标牌、安全设施设备、门锁以及防散失装备检查。 3.4运输中的操作要求:

3.4.1监督驾驶人员的行车操作,包括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线路和限速行驶、车辆停放区域、中途住宿、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及其他安全驾驶注意事项;

3.4.2行车中监管操作要求,包括货物检查(长途车每2小时检查一次)、协助驾驶员进行车况检查等; 3.4.3突发事件及事故报告操作要求:

a.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后,及时将发动机熄火并切断所有电源,同时在来车方向150 m处设置警告牌,设置隔离区并在主要道路和出入口的隔离区外设立明显标识安排人员巡逻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隔离区消除隔离区内所有火种;携带安全卡紧急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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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信息报告:事故发生后,一名车辆作业人员(驾驶员、押运人员)应根据安全卡上的单位紧急联系方式立即向企业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另一名作业人员在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并防止无关人员靠近;同时,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还应向事故发生地的

110、1

19、120、安全监督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5货物送到后操作要求:

3.5.1与客户进行货物交接,现场核对货物数量并签字交接; 3.5.2如果一车运送多个客户,卸车后要清点剩余货物是否相符; 3.5.3将返回的票据签收好; 3.5.4运输作业过程相关情况汇报;

3.5.5协助相关证件、文件、劳动保护用品交接。

4.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1制定依据:本规程根据《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和恒威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包括装运前、装卸过程中及装卸后的操作要求。 4.2装运前的操作要求: 4.2.1掌握本次装卸任务及要求;

4.2.2掌握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性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知识; 4.2.3运输相关证件及资料检查; 4.2.4装卸作业场所安全检查;

4.2.5装卸机具设备的技术状况及其操作方法要求; 4.2.6车辆状况及货物匹配情况;

33

4.2.7标志标牌情况 4.2.8安全设施设备;

4.2.9门锁以及防散失装备检查。 4.3装卸过程的操作要求:

4.3.1装卸、堆放、装配、捆扎等作业及安全防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3.2突发事件处置及事故报告操作要求:

a.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停止装卸作业,设置隔离区并在主要道路和出入口的隔离区外设立明显标识安排人员巡逻,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隔离区,消除隔离区内所有火种。

b.信息报告:事故发生后,一名车辆作业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另一名作业人员在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并防止无关人员靠近;同时,还应向事故发生地的

110、1

19、120、安全监督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4装卸后的操作要求:

4.4.1作业现场处理,装卸机具收归原存放位置; 4.4.2做好相关证件及文件交接,做好票据签字检验工作; 4.4.3装卸机具清洗及现场卫生清扫; 4.4.4作业过程相关情况汇报。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臵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对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货物提出豁免申请的, 有关单位应持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道路运输无危害证明,经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后,可按普通货物进行道路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

1 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 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含牵引车);

2.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 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 配备有效的车载电话等通讯工具;

6. 自有或租借符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域内。企业车辆数为5辆至10辆(含)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若车辆为罐车,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倍);企业车辆数为11辆至50辆(含)的,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50%;企业车辆数为50辆以上分,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0%。停车场地的设臵与经营,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品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7. 配备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等标准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

2 签”有关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

8. 运输剧毒、爆炸品、易燃危险货物的,应当配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9.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

10.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车辆除外; 11.运输剧毒、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非罐式集装箱车辆除外。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业资格分为危险货物(爆炸品)、危险货物(剧毒)、危险货物(气体)、危险货物(液体) 和危险货物(其他)。

3.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二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二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除剧毒、爆炸品之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承运人责任保险:

1.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押运员伤亡损失、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失以及为消除环境污染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2.运输剧毒、爆炸品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3.运输剧毒、爆炸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

3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4. 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5. 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含牵引车)。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等内容;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 未购臵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臵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运输剧毒、爆炸品、易燃危险货物的专用车核定载荷等有关情况;

2. 已购臵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常压罐体专用车辆,根据罐体容积和所运物质的密度,严格审核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

(四)拟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买的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等有关情况;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

4 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

(三)至第

(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

5 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或剧毒等。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经许可后发生从业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许可机关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6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臵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压力容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压力容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臵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7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并根据运营需要,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装卸管理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三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臵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4个小时应当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在48小时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停车休息不

8 超过1小时的,计入持续工作时间;停车休息超过1小时的,重新计算持续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连续休息8个小时;驾驶时间累积达到50个小时,应当休息至少24个小时。

第三十九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装卸作业由危险货物托运人承担的,装卸管理人员可由托运人指派;由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承担的,装卸管理人员可由承运人指派,也可由托运人指派。

第四十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应确保罐体载货后总质量和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臵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制度、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与企业从业能力要求;

(三)企业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企业承运危险货物的主要物理、化学特性及防护知识;防护器具、消防器材与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五)应急预案培训及每年至少组织员工举行一次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档案,每人每季度学习、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课时,并做到一人一档。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9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统一制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向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和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臵。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纳入管理。

第五章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自有车辆(挂车除外)小于30辆(含)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在30辆至60辆(含)的,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大于60辆的,应当配备至少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超出部分每增加30辆,应当相应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 负责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保证安全管理所需资金投入;

10

(三) 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 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五) 负责驾驶员每次运输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了解驾驶员健康状况,禁止带病驾驶、疲劳驾驶;提示驾驶员在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况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检查和登记驾驶人员的行车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驾驶行为提出警告和教育,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六) 参与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招聘和日常考核;

(七) 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日常培训计划;

(八) 负责车辆、设备管理工作,确保运输车辆和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

(九) 负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十) 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

(十一) 制止企业或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行为;

(十二) 企业或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交通运输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 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 具有从事3年以上货物运输等企业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 近3年内无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拟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供符合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 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二)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 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四) 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所在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负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证明。

11 第五十三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五十四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注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企业安全评估备案资料,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企业或单位进行现场查勘。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扣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异地注册的从业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考试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颁发从业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臵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臵相应标志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13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建立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定期进行企业或单位安全评估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5000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驾驶人员存在未执行驾驶时间、工作时间限制和休息时间要求的两次违规记录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许可,两年内不得重新报考从业资格考试。

14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驾驶人员,由原许可机关撤销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许可,两年内不得重新报考从业资格考试;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的,由执业证颁发机关予以撤销,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考。

第七十五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许可,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 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三) 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 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 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

15 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9号)同时废止。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进一步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标注要求,允许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罐体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更换运输介质,规定了装货人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检查确认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职责。具体如下: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按照GB 21668国家标准标注,具体分为EX/Ⅱ型、EX/Ⅲ型、FL型、OX型和AT型车辆。

2.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装货人应当查验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3.装货人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GB 13392国家标准要求安装、悬挂标志,属于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GB 20300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为在机动车查验环节落实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相关规定,实现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告》管理要求的有效衔接,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现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的查验要求提示如下:

1.《公告》信息“备注”栏中的描述不能体现该车型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时不能申请“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

2.注册登记查验时:对申请“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的,比对《公告》照片,确认实车安装的标志灯是否符合规定,确认实车(危險品运输半挂牵引车除外)安装、悬挂的标志牌是否在《公告》照片中有反映(《公告》照片中有多张标志牌照片的,与其中一张标志牌照片相符即符合要求);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装、悬挂的标志牌为爆炸品标志牌或剧毒品标志牌的,下同),还应当确认实车后部及左右两侧是否安装、粘贴有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的项目应完整、内容可空,内容非空时不审核内容的符合性)。

3.非注册登记查验时:对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确认实车安装/悬挂的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规定,发现罐式车辆实车安装、悬挂的标志牌与注册登记查验时的照片不一致的,核实是否与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相匹配;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确认实车后部及左右两侧是否安装、粘贴有安全标示牌(对安全标示牌内容的符合性不进行审核)。

需要说明的是: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不允许安装/悬挂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不允许安装、粘贴安全标示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要点及要求

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摘抄)

第三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产品型号,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第二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二、GB 21668-2008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分类

1. EX/Ⅱ型车辆,用于运输配载限额符合标准附录A中序列Ⅱ规定之爆炸性货物的车辆。

2. EX/Ⅲ型车辆,用于运输配载限额符合标准附录A中序列Ⅲ规定之爆炸性货物的车辆。

3. FL型车辆,用于运输闪点不高于61℃之液体或用于运输易燃气体的车辆,其载货容器为车载罐或罐式集装箱,容器的容积大于3 m2。

4. OX型车辆;用于运输稳定的过氧化氢或其水溶液(浓度大于60%)的车辆,其载货容器为车载罐或罐式集装箱,容器的容积大于3 m2。

5. AT型车辆,载货容器与FL型和OX型车辆相同的非FL型和OX型车辆。

三、GB 20300-2018规定的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

1. 爆炸品,指GB 12668中规定的第一类爆炸品。

2. 剧毒化学品,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委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

四、GB 13392—2005规定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1.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分为标志灯和标志牌。

2. 标志牌按GB 6944规定的危险货物的类、项和车辆载质量分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悬挂的标志牌应按GB 6944与所运载危险货物(一种危险货物具有多重危险特性时与主要危险性、多种危险货物混装时与主要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性)的类、项相对应,与标志灯同时使用。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告》管理要求

1.运输介质为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物品的车辆,在《公告》管理中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管理。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216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0300《道路運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QC/T 93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的要求。

3.《公告》参数页其它栏应注明以下内容:

3.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辆类型(按照GB 21668的规定填写,EX/Ⅱ型车辆、EX/Ⅲ型车辆、FL型车辆、OX型车辆、AT型车辆,下同)和介质类项号(按照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规定填写,1.1D、2.2、3等,下同);

3.2危险货物厢式运输车产品,注明运输介质具有独立容器(瓶)包装;

3.3对于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应注明“适用于牵引危险品运输半挂车”,对于运送危险品的半挂车产品应注明“采用适用于牵引危险品半挂车的牵引车”;

3.4危险品罐箱骨架运输半挂车应注明罐箱尺寸,以及罐箱装运的危险品类别(分为非剧毒化学品及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三类);

3.5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注明“前轮安装盘式制动器”“安装子午线轮胎”“排气管前置”“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限速装置,限速××km/h”、后轴为空气悬架结构;

3.6罐式车辆填写罐体有效容积及罐体外形尺寸,罐体安装保温层的罐式汽车,应注明保温层厚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大国。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依然时有发生,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对标国际、统筹衔接、部门协同”的原则,制定了《办法》,以弥补法规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缝隙,着力构建“市场主体全流程运行规范、政府部门全链条监管到位、运输服务全要素安全可控”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系,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更加安全高效。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向当地(B)报告,由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A、交通部门B、公安机关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人民政府

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B)制度。 A、自由运输b、资质认定c、自主运输d、审批运输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c)个月。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2个月

4、申请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具备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b)辆以上。 A、

5b、10

c、20

d、30 (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执行(应该是资质)制度。

5、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b)。

A、交通运输许可证b、道路运输通行证 C、道路占用证d、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6、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罐车的罐体应经(c)检测合格,并在罐体检测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A、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安监部门c、质检部门 d、公安机关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a)吨,但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车辆除外。 A、10

b、20

c、30

d、40

8、“危险货物”的定义是指(a)。

A、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在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B、加之极其昂贵的货物

C、包装精美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9、《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内注明了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b)按照《道路运输》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运输。 A、不一定 b、必须

c、可以不

10、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报告(c)。 A、质监部门

b、交通部门

c、公安部门

二、判断题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对)

2、北斗星定位监控必须至少配备两名监控人员,100辆车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00辆车增加一名监控人员。(对)

3、道路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对)

4、道路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应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进行维修。 (对)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由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对 )

6、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是指具有其他类别未包括的危险物质和物品,如高温物质。 (对)

7、严禁超范围运输危险货物,严禁超载、超限。 参(对 )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无权拒绝运输、装卸不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危险货物。(对)

9、驾驶道路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 (错)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 (对 )

11、《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把危险货物分为9个类别。 (对)

1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牌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规定的危险货物的类、项 和车辆载重量分型。 (对)

13、道路运输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在车辆侧箱铁板中心部位附近的适当位置各增加悬挂一块标志牌。 (对)。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可以随意改装,以便有利于运输。 (错 )

15、道路运输易燃易爆货货物车辆必须将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拖地,但空车时可以不接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错)

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罐体一侧的适当部位,喷写“罐体下次检验日期:.*年*月”字样,以提示到期进行强制性检测。 (对)

17、扑灭易燃体着火的最有效方法,是采用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 (对 )

18、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驾驶员不能在车辆附近随意使用明火。 (对) 19道路运输易燃液体一旦发生撒漏时,最有效的方法是用水稀释处理。(对)

20、撒漏的液体,毒性物质,应用沙土、锯末等松软物质浸润,吸附收集后,盛入容器中,可将其交付运输管理部门处理。(错)

21、装卸氧化剂过程中若发生撒漏,应轻轻扫起洒落物,重新包装,可以同车发运。(错)

22、在运输易燃液体过程中,最主要的危险是易挥发的蒸汽溶空气混合,引发燃烧可以爆炸。(对)

2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

2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驾驶人员外,应当随车配备押运人员。(对)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

根据有关规定,双方在互惠互利、互相信任、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运输货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及地点:

1、货物名称:。

2、起至地:院内。

二、运输时间: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

三、运费:元/吨(含税)。此运费为乙方按甲方要求将所承运之货物安全、及时、完好的全部运至甲方收货地址并履行合同所有义务后的运费单价,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而改变。最终总价款以甲方过磅数量乘以单价为准。

四、付款方式:甲乙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运费,乙方开具运输发票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运费。运费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五、内容及细则:

1、承运车辆到起运地点后,甲方负责装车,乙方车辆须服从甲方人员调配。

2、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正常生产用量,若影响甲方生产,每次罚款5000元。

3、乙方车辆进厂后,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

4、附则及约定事项:

(1)运费指起至地范围内所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及风险和费用;

(2)若出现货物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危险品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GB536-8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在承运甲方货物整个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其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并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六、该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无效,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6篇

摘 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不同于其他运输业务,这是因为危险货物具有爆炸、腐蚀和放射性,一旦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有必要探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对策,以减少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本文在分析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燃烧、腐蚀、放射性等危害的货物,在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危险货物的运输难度和运输要求都比较高。原因在于,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不仅会影响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还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加强安全管理是铁路货物运输的重中之重。

一、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一)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素质对运输安全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当前部分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仍然有待提高。这部分从业人员对铁路危险货运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业务知识的熟练程度也不高,在个人利益的诱惑下,甚至还有部分人员会进行违章操作,使得超重、超高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押运人员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危害等了解不足,当出现紧急情况时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导致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频发。相当一部分托运人为了尽快将自身的危险物品运出,会谎报托运物品的品名、特性、危险性等,还会隐瞒危险物品的浓度、含量等,或者将危险物品的名字换成非危险物品的名字。受理站在检查托运人的货物时,存在疏忽,给危险货物运输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危险货物运输设备技术不过关

由于运输货物的特殊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对运输设备的技术要求较高,目的是为了降低爆炸、燃烧、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事故的发生。从当前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设备现状来看,虽然许多运输车辆并不存在较大技术问题,但是车辆总体状况并不理想,车辆检修、维护的次数较少。铁路运输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对车辆的检修不够重视。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存在裂痕,阀、盖、仪表等配套设备状态不佳时,很容易导致危险货物的泄漏,甚至会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严重妨碍铁路运输的正常开展。最近几年以来,全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发生的事故多是因为运输车辆罐体有虚焊的现象、车辆压力表和安全弹簧存在异常情况。

(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漏洞大

安全管理是否严格关系到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程度,当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存在较大漏洞,违章作业、包装不良是最主要的两个问题。违章作业包括受理危险货物时未能进行严格检查,货物的运输量、装车高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货物运输单的填写不够规范。此外,货物的装卸程序未能严格执行,也导致了许多危险事故的发生。在危险货物包装方面,部分危险货物的包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一些危险物品只有经过严格的包装之后才能进行铁路运输,然而许多托运人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会使用质量较次的包装材料,有的货运人实际采用的包装材料与送检的包装材料完全不同。此外,少数车站对危险货物的包装检查不够严格,纵容了上述现象的一再发生,对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构成了较大威胁。

(四)危险事故救援效率不高

当危险事故发生时,及时、有效的救援能够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目前铁路危险事故救援仍然存在不及时、针对性差的问题。首先,铁路运输相关部门缺乏专业的危险事故救援人才,导致事故发生时施救者对事故原因不明确,对危险物品的特性、救援方法等不了解,不当的救援反而使得事故更加严重。其次,铁路运输部门所制定的事故救援方案不够合理,当事故发生时不能有效组织救援,延误了救援的最佳时机。

二、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解决对策

(一)加强业务人员培训

我国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明确的规定,对危险货物托运人、承运人的资格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人员、押送、装卸人员等都有明确的培训要求。然而,许多培训人员参加培训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拿证上岗,并不具备真正的安全意识,业务知识也不够数量。因此,培训机构应该严格要求每一名培训学院,不仅要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而且要注重实践技能的考核,更要注重安全意识的培养。只有这样,培训的效果才能发挥。

(二)严格装车监控

在危险货物装车之前,需要严格检查车辆各项指标是否正常。在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时,必须落实专车专用制度,车辆实际运输货物必须和车辆外部标识一致。在危险货物装车之间,需要检查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装车时不能超过规定装载量。对于货物的质量要加强审查,并且要求托运人提供货物的磅码单,以便核实货物的实际重量。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对运输车辆进行周密的检查,对于重点阀门、盖子要重点检查,出现任何异常情况都应该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完善应急预案

最后,必须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预计预案应该包括应急预案的组织人员、实施人员、危险事故应急程序、不同类型事故处理方法、应急信息的发布等内容,在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之上,应该注重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而且还要开展危险事故演习,提高業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的救援能力。

三、总结

总之,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需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且要从根源上杜绝危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在受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时,需要规范受理流程,杜绝违章作业。在危险货物包装、装卸方面,也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加强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因素的出现。最后,还需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降低运输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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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姬晓明,袁永君.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对策[J].铁道货运,20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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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余淼.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管理探讨[J].铁道货运,2012(10):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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