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考试范文

2023-09-23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考试范文第1篇

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a从用人单位外部形态的角度,可分为企业的法律关系,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法律关系,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其他。b从劳动关系的个数角度,可分为单一劳动法律关系和双重劳动法律关系。 c从是否具有涉外因数角度,可分为国内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d从主体是否具有团体性的角度,课分为个体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论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a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的更本性原则,其

包括主体合法,即即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具有劳动法资格。内容合法,劳动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即订立合同的程序,要约,承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b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劳动合同当事人公正合理的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c平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享有同等的额法律保护。自愿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受他人的干涉,根据个人的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d协商一致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e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诚实,讲信用,并按照按照诚信原则,旅行自己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二队对方承担的各种义务。

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和原则主体:包括劳动方签约人和

用人方签约人。a劳动者签约人,一般为有集体合同当事人的工会或工会组织的机关。b用人单位方签约人,一般为用人单位屯提机关和用人单位的行为。原则:a合法原则b平等合作的原则c协商一致的原则d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原则e维护公共秩序的原则

4、城市生活最低基本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保障标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按照当地维持城市生活基本生活的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以及未成年的义务教育费用的确定。

(3)资金来源。其资金来源由政府的财政支出 (4)申请程序。有长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的材料,填写表格。

5、试述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法制体系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障关系作为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确定保险法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产生原因。

a社会因素。工业社会的发展让多数人失去了土地等生产

资料,家庭内部化解风险的能力减低,社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机制被广泛使用。b思想因素。c政治因素。社会保险法的产生是因为统治者对工人阶级运动的恐惧。

(1)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性质

A、从社会本位的来看,社会保险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为本位

B、从法制角度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实质正义为价值追求 C、从调整手段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强制首都那为主。

(2)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安全原则、强制保障原则、所得再分配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自给自足原则

(3)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包括社会保险筹集关系,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关系,社会保险监督及社会保险争议解决关系等。

(4)社会保险法的不足与完善

不足:社会保险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资金短缺和收支

矛盾加剧。

完善:(1)建立保险基金补偿机制,确保社会基金的良性

循环,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分清中央和地反的社会保障责任,同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中央财政补偿的浪费 (2)建立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纪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也要覆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养老制度,坚持统筹的方式。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有其自

身的特点,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应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杨哥督促检查,使社会主义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2.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5.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1)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 工作满一年;(3) 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

9.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成员(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对社会成员(劳动者)遭遇社会风险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为社会成员(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劳动者)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情况下,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等特点。

社会保障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和实质意义上

的社会保障法。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冠以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名称的法律规范

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更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法;(2)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的支持法;(3)社会保障法是人权法,其使命在于确定和保障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4)社会保障法是生存保障权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且杂乱

(三)法律救济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四)与WTO保险规则不相适应在WTO这种规范的市场经济规则的积极作用下,社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保险制度的需求日趋强烈。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还未做好适应这一变化的相关立法准备。

(五)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过窄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适度性原则

2、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4、社会化原则

(二)相关建议

1、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2、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

3、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权利救济制度

4、加强社会保障执法力度

5、解决好各法律部门的相互配套衔接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a是指政府对收入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救助,以保证该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 b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是:

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生存权的体现。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3年,上海市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国际上对贫困人口进行

规范救济的经验,率先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保障标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生活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的。根据物价适当调整。 资金来源:社会救助作为一项政府责任,其资金应当来源于政府财政支出。但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申领程序:一)个人申请二)社区居委会初审(三)乡镇、街道

办事处审核(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b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保障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的通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资金来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贴。

申请程序: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

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1、户主申请

2、村委会评议

3、乡镇政府审核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后公示与发放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考试范文第2篇

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a从用人单位外部形态的角度,可分为企业的法律关系,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法律关系,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其他。b从劳动关系的个数角度,可分为单一劳动法律关系和双重劳动法律关系。 c从是否具有涉外因数角度,可分为国内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d从主体是否具有团体性的角度,课分为个体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论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a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的更本性原则,其

包括主体合法,即即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具有劳动法资格。内容合法,劳动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即订立合同的程序,要约,承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b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劳动合同当事人公正合理的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c平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享有同等的额法律保护。自愿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受他人的干涉,根据个人的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d协商一致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e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诚实,讲信用,并按照按照诚信原则,旅行自己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二队对方承担的各种义务。

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和原则主体:包括劳动方签约人和

用人方签约人。a劳动者签约人,一般为有集体合同当事人的工会或工会组织的机关。b用人单位方签约人,一般为用人单位屯提机关和用人单位的行为。原则:a合法原则b平等合作的原则c协商一致的原则d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原则e维护公共秩序的原则

4、城市生活最低基本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保障标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按照当地维持城市生活基本生活的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以及未成年的义务教育费用的确定。

(3)资金来源。其资金来源由政府的财政支出 (4)申请程序。有长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的材料,填写表格。

5、试述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法制体系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障关系作为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确定保险法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产生原因。

a社会因素。工业社会的发展让多数人失去了土地等生产

资料,家庭内部化解风险的能力减低,社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机制被广泛使用。b思想因素。c政治因素。社会保险法的产生是因为统治者对工人阶级运动的恐惧。

(1)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性质

A、从社会本位的来看,社会保险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为本位

B、从法制角度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实质正义为价值追求 C、从调整手段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强制首都那为主。

(2)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安全原则、强制保障原则、所得再分配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自给自足原则

(3)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包括社会保险筹集关系,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关系,社会保险监督及社会保险争议解决关系等。

(4)社会保险法的不足与完善

不足:社会保险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资金短缺和收支

矛盾加剧。

完善:(1)建立保险基金补偿机制,确保社会基金的良性

循环,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分清中央和地反的社会保障责任,同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中央财政补偿的浪费 (2)建立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纪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也要覆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养老制度,坚持统筹的方式。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有其自

身的特点,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应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杨哥督促检查,使社会主义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2.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5.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1)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 工作满一年;(3) 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

9.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成员(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对社会成员(劳动者)遭遇社会风险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为社会成员(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劳动者)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情况下,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等特点。

社会保障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和实质意义上

的社会保障法。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冠以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名称的法律规范

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更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法;(2)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的支持法;(3)社会保障法是人权法,其使命在于确定和保障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4)社会保障法是生存保障权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且杂乱

(三)法律救济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四)与WTO保险规则不相适应在WTO这种规范的市场经济规则的积极作用下,社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保险制度的需求日趋强烈。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还未做好适应这一变化的相关立法准备。

(五)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过窄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适度性原则

2、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4、社会化原则

(二)相关建议

1、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2、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

3、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权利救济制度

4、加强社会保障执法力度

5、解决好各法律部门的相互配套衔接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a是指政府对收入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救助,以保证该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 b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是:

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生存权的体现。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3年,上海市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国际上对贫困人口进行

规范救济的经验,率先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保障标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生活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的。根据物价适当调整。 资金来源:社会救助作为一项政府责任,其资金应当来源于政府财政支出。但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申领程序:一)个人申请二)社区居委会初审(三)乡镇、街道

办事处审核(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b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保障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的通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资金来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贴。

申请程序: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

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1、户主申请

2、村委会评议

3、乡镇政府审核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后公示与发放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考试范文第3篇

开劳社发〔2009〕4号

关于转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 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 〔2009〕26号)转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

非在编人员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按照通知精神,到开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管理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联系人:邹正联系电话:52299218

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县人事

开县民政局开县财政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局 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劳社发〔2009〕26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 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

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直治县)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机关保险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县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与下列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不含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

(二)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在编工作人员。

(三)无经常性财政拨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 参保登记和缴费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其住所地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上诉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与缴费申报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缴费基数)的1.0%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具体办法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执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相关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其他

(一)中央及外省(区、市)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驻

渝部队 非在编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用人单位在聘用离退休人员时,应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发生事故伤害厚的赔偿标准。

(三)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宣传培训,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考试范文第4篇

工作机制

一、目标考评机制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局目标考评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局目标考评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李 强

委 员:岳景权 吐尔逊 刘耀智

局目标考评工作在局目标考评委员会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实施,考评结果由局办公室备案。

(二)考评对象

局各科室、机构及全体人员

(三)考评方式

季度综合性考评和年度综合性考评相结合,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相结合,考评结果计入精品干部队伍建设个人业绩档案

(四)考评内容

责任目标、学习、纪律、卫生等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考评办法

干部职工年度考评基础分为100分,季度考评基础分为25分,年度考评总分达不到60分的在年度考核确定考评等次时视为不称职等次。具体考评办法及加、扣分标准如下:

1、加分项目

(1)局各科室、机构及干部职工获得表扬信、锦旗、表彰等,分别按照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加5分、厅级加4分、处级加3分、科级(科级单口)加2分的标准执行(自治区、厅级单口表彰分别减半)。

(2)责任目标中有信息任务的干部职工(40岁及40岁以下人员)在完成规定信息任务的基础上,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每发表一篇文章,按照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区级(上街时讯、上街信息)加1分的标准执行(省、市级单口分别按下一级执行)。

(3)对于在重大突发性事件或重大信访事件中,表现较为突出的有功人员,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酌情加分。

2、扣分项目 (1)责任目标

①按照局下达的重要工作、日常工作有关要求,重点工作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每项扣责任人5分,其中涉及市定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每项扣责任人10分;岗位工作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每项扣责任人2分,其中涉及日常管理工作非客观原因造成失误的,发现1次,扣责任人0.5分,其中区级信息少完成1篇的,扣责任人1分,市级信息少完成1篇的,扣责任人2分。

②不能按要求完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有关办理任务的,直接扣除该承办人5分;关于信访稳定事项,如承办人不能及时答复或政策解释有错误的,直接扣除该承办人5分。

(2)学习

①全局干部职工人手“四本”,即集中学习本(每半月1次)、个人自学本(每月至少1次)、报纸剪贴本(每周至少1篇)、心得体会本(每月至少1篇)。缺少1篇或未经分管领导签批一次,扣个人0.5分。因工休、事假、培训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在自销假之日起7日内将笔记补齐。

②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度。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1次扣个人1分。

(3)卫生

原则上,局办公场所卫生实行责任分工制度,各科室(机构)也可根据时间(卫生轮班)和区域(区域定人)进行划分,但一定要明确到人。如在具体考评过程中,发现卫生不整洁的情况,直接扣除该责任人0.5分。如因该责任人不在或责任不明确而出现问题,则直接扣除该科室(机构)负责人0.5分。

(4)纪律

①日常考勤实行签到制,上班时间到,由局办公室人员负责收回签到本,并将其放至局长办公室,经局长审阅签字后,由局办公室对当次签到情况进行备案。迟到1次,扣0.5分;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视为旷工,每半天扣1分,因特殊事宜未履行请销假手续的,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②不按规定值班的,发现1次,扣1分,对于造成重大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视情况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将作进一步追究。

③不按规定上报材料的,发现1次,扣科室(机构)负责人0.5分。

④对于正常上班时间没有佩戴胸卡的,发现一次,扣0.2分。 ⑤未按服务承诺履行职责,受到群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分别扣科室(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5分,情节严重的,将进一步追究责任。

二、重点工作立项督查机制

1、组织机构

为明确责任,提高效率,确保局重点工作圆满完成,经研究决定,成立局重点工作督查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 任:宋继兵

委 员:郑育民 马 丽 陈全胜 刘中凯 陈 霞

局重点工作督查在局重点工作督查委员会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实施,督查结果由局办公室备案。

2、督查事项

(1)重点工作督查事项

每年年初,根据上级文件,结合全局工作要点,由各科室(机构)上报重点工作,经局办公室筛选,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局重点工作,最后确定局督查事项,并以局正式文件予以下发。

(2)市定、区定目标任务及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评中需整改的问题; (3)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及局重点工作督查委员会主任明确需要督查的其他事项。

3、督查方式

每季督查制和随时督查制相结合,即重点立项工作实行每季督查制,其他工作实行随时督查制。

4、督查办法

督查工作采取下发督查通报的办法实施。将所需督查事项以书面形式下发给各科室(机构),对督查的事项、时限、要求及结果进行明确,各科室(机构)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以文字形式上报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整理后报重点工作督查委员会主任签字,该督查事项即告结束。如仍需整改办理,由局办公室重新下发督查通报。

5、处理规定

若同一事项经两次督查仍未办理到位的,在全局实施通报批评。

三、重要事项通报反馈机制

1、组织机构

为加强局科室(机构)之间信息交流,及时反映局工作动态,经研究决定,成立局重要事项通报反馈工作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 任:宋继兵

委 员:郑育民 马 丽 陈全胜 刘中凯 陈 霞

局重要事项通报反馈工作在局重要事项通报反馈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实施,具体通报反馈工作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2、通报反馈内容

(1)区委、区政府近期工作安排; (2)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重点工作立项督查情况;

(4)市定、区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局有关会议重要决定;

(6)其他需要通报、反馈的事项。

3、通报反馈办法

对督查结果、目标考评、重要事项、重大活动等各种信息进行通报反馈,采取编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动态》的形式进行,并下发各科室(机构),每月编发一期。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经重要事项通报反馈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下发各科室(机构)。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科室(机构)所属工作人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有关规定,真正做到入心入脑,人人皆知,为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营造良好氛围。各科室(机构)负责人是学习、落实《郑州市上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评、重点工作立项督查、重要事项通报反馈“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科室(机构)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到人人“三有”,即有学习、有记录、有落实。

2、完善制度,强化奖惩

在每一季度进行总结、考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局管理制度,推行领导告诫谈话制度。对每季度累计扣分5分以下(含5分)的工作人员,由科室(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每季度累计扣分5分以上,10分以下的,由分管领导谈话,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局考评办备案;对一次扣分10分以上(含10分)的,由局长谈话,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局考评办备案。对于在考评过程中表现好的科室(机构)或个人,根据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奖励。

3、严格实施,确保效果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考试范文第5篇

从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主要由劳动就业档案、劳动合同档案、养老保险档案、医疗保险档案、工伤保险档案、失业保险档案几部分构成。结合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目前的实际情况, 应对各种档案实行集中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不仅方便查询, 还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 提升管理成效。

2 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的构成

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属于专门档案, 它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第一, 劳动就业档案。其作用主要是针对从业人员就业情况、劳动力市场管理等内容进行记载。第二, 劳动合同档案。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劳动关系确立之日到存续期间约束劳资双方行为的法律凭证;第三, 养老保险档案。养老保险档案是参保人员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依据。在养老保险档案中, 详细记载着参保人员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情况以及在退休期间领取养老金的情况;第四, 医疗保险档案。医疗保险档案主要记载着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情况, 在各类医院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以及异地医疗情况。第五, 工伤保险档案。工伤保险是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中风险最大的一个保种。在工伤保险档案中, 记载着参保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 工伤事件记录, 劳动能力和伤残级别鉴定情况。第六, 失业保险档案。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 失业保险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社会保障险种, 它可以为参保人员失业期间提供经济来源。

3 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的构成可以看出, 社会保障档案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能否有效行使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能否享受各种保险待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 它也是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信息数据基础。然而,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 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

3.1 缺乏相关标准和规范

目前, 国家针对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尚未形成完善的管理标准。现行的管理规定还是于199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书案管理规定》。目前, 这套管理规定已经无法适用于当前的实际情况, 在应用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对此, 各地方政府也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一些的地方标准, 这就造成了各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管理办法不统一的情况, 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更是五花八门, 各地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3.2 管理机制不够明确

社会保障档案涉及从业人员工作与生活的方方面面, 这就使得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也要涉及众多管辖部门。而由于管理机制上的不明确, 同时各管辖部门的工作虽存在某种关联但又相对独立, 缺少沟通, 由此出现了档案重叠管理或推卸管理的混乱局面, 从业人员在移交档案或办理各种手续时, 也不知何去何从。最终造成档案信息不完整, 给社会保障服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3.3 对档案管理不重视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 从业人员数量众多, 社会保障档案的数量非常庞大, 档案管理工作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难度。而各部门领导却对档案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 使得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足、设备落后、缺少经费等问题在各地区普遍存在。有这种情况下, 档案的收集、记录、存档的工作质量自然难以保证, 档案损坏以或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4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的建议

4.1 积极创新

当今社会, 要求各行各业都要努力创新, 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后续发展中, 也要考虑自我突破, 打破原有的固化模式, 开辟出一种新型管理模式。例如不再依靠政府部门, 而是调动社会资源从事档案管理工作, 由第三方出资成立档案管理中心, 聘请档案管理专业人才对档案进行保管、利用、存放、调动的集中管理, 使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工作走上市场化、集中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发展道路。

4.2 制定标准

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的市场化、集中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 是该项工作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转换管理模式的过程中, 要对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流程进行重新梳理, 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执行标准, 对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与约束, 使社会保障档案能够在社会保障体系运作的过程中发挥出真正的作用与价值。

4.3 集中管理

对于目前存在的档案重叠管理和推脱式管理等问题, 建议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工作归结于一个管理机构进行集中管理, 建立起一站式的服务模式, 减少不必要的管理环节, 避免管理资源浪费, 形成高效的管理机制。

4.5 信息化管理

在信息化时代, 各行各业都在寻求与网络技术的结合之道。对于信息量巨大的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来说, 实行信息化管理势在必行。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 可以使社会保障工作效率得到大幅提升, 还可以实现社会保障档案的信息共享, 彻底改变了以往的人工管理模式, 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畅通。从业人员可以网络缴纳保险费, 再也不用去营业厅排除缴费;档案管理人员可以利用网络查询系统进行档案查阅;还可以与公安及商业银行等系统进行信息交互, 使服务项目得到进一步的拓展与延伸, 从而建立起更完善的社会保障档案管理体系。

5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不断向前推进, 陈旧的管理模式面临着更新与升级。未来的社会档案管理工作, 必将实现更加人性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模式, 使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成为从业人员享受各种社会保障的坚强后盾。

摘要: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职能作用就是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档案中记录了劳动者所有的社会劳动和参保情况, 是享受各种劳动保障的法律依据。因此, 必须对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对于维护社会环境的稳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阐述了社会保障档案的构成及工作特点,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 并围绕着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 希望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从业人员,劳动,社会保障,档案构成,管理

参考文献

[1] 宝杭.对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探究田[J].青年与社会, 2013 (9) .

[2] 程歌.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在新形势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田[J].劳动保障世界 (理论版) , 2013 (5)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考试范文第6篇

1、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__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A 终止劳动关系B 劳动争议发生

C 调解不成D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除了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责令支付__。

A 赔偿金B 违约金C 滞纳金D 罚金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__。

A 解除合同B 终止合同C 变更合同D 续订合同

4、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____规定。

A 企业规章制度B 劳动合同C 法律法规D 集体合同

5、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__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一年B 六个月C 一个月D 十五天

6、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主任由__担任。

A 职工代表 B 工会代表

C 用人单位代表D 三方面选举产生的代表

7、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__。

A 解除B 自行解除C 撤销D 终止

8、工会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是__。

A 集体合同B 经济合同C 民事合同D 劳动合同

9、支付__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A 临时工的劳动报酬B 加工承揽的劳动报酬

C 轮换工的劳动报酬D 雇佣工人的收入

10、某女职工遇到难产,按劳动法规定应给予的产假为__天。

A 56天 B 90天 C 105天 D 120天

二、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5分,共20分)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 )

2、社会保险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 )

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方可申请仲裁。( )

4、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

三、指出下列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每题10分,共20分)

1、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

2、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四、问答题(每题12分 共24分)

1、我国对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2、建国以后,我国劳动法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各个阶段劳动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五、案例题(16分)

某邮电部门的女工,因拒绝周日送报,被认定为旷工,遭到用人单位的违纪处罚。该女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理由是:周日加班应与职工协商,职工有权拒绝,故自己并未违纪。仲裁机构调查情况如下:(1) 该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已实行以月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制;(2)该企业实行轮休制度, 该女工周日本应轮到休息,故其已有安排,但因其他职工病休,企业要求其顶班,遭到拒绝。(3) 如果该日女工上班,该月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该周的工作天数是7天。(4)按该企业的规章制度,旷工一天,除扣除当日工资外,还要扣除当月的部分奖金,企业按这一规定执行。问:(1)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该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这一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试题一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A 4C 5D 6B 7D 8A 9B 10C

二、辨析题

1(非)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我国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而并不禁止使用。我国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2(非)社会保障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社会保险只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

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非)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非)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概念比较题

1、区别:(1)劳动行政关系一般着眼于社会的宏观利益, 从全社会的角度指挥和协调个人活动,而劳动关系则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一般着眼于微观利益;

(2)劳动行政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组织和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隶属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按协商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3)劳动行政关系是无偿的关系, 是国家在进行各类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执行社会保障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有偿的经济关系。

联系:一方面劳动行政关系应反映劳动关系的本质,对劳动关系起促进、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必须在劳动行政关系的制约下发展。

2、区别:(1)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的合同,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务合同虽也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但它更着眼于实现过程。(2)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 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3)风险责任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4)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 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联系:两种合同都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联。

四、问答题

1、裁员条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裁员程序的规定:(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依法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另外,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2、(1)我国劳动立法的形成时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 比较正确地反映了我国的社会劳动关系既存在着国营企业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同时也存在着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的现状。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法促进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建立,但也反映了当时经济体制的弊端,存在着

过分强调行政管理,统得过死,包得过多的问题。(2)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从 1958年到1976年10月"四人帮"粉碎的这段漫长的时间里,鉴于"左"倾错误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一方面,我国劳动管理体制上的行政行为得到强化,另一方面,劳动工作逐步偏离法制化的轨道。(3)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劳动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随着劳动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向纵深发展,劳动立法的相对滞后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4)我国劳动立法的成熟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标志着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成熟时期。

五、案例题

1、企业的处理是正确的。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允许采用轮休制度。当月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40小时,故周日要求该女工上班,不能视为加班,女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当服从企业安排,否则应按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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