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公民德育教育论文范文

2023-11-05

公民公民德育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阐述当前我国学校公民道德教育的主要特点,分析我国学校公民道德教育存在的不足,探索我国学校公民道德教育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学校 公民道德教育 思考

学校教育,尤其是基础阶段的公民道德教育,对于传授公民知识、进行初期公民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一直以来,党和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纲要来加强学校的公民道德教育。1993年3月颁发了《小学德育纲要》;1995年2月颁发了《中学德育大纲》;1995年11月,公布了《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2001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0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必须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思想道德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2004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提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要任务之一是“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要实现学校公民道德教育过程的优化,就应该加强学校的公民道德教育,深化公民道德教育改革;设计科学的学校公民道德教育内容;在公民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实现载体的多样化,注重培养学生公民道德的主体性,让其积极主动地参与公民道德教育实践活动;改善和管理好一切可以控制的环境影响因素,使之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学生公民道德素质的培养,实现学校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

一、当前我国学校公民道德教育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道德教育的人本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我国道德教育中人文主义、人本主义的色彩逐渐增多,公民道德教育回归其本来应有的地位。学校公民道德教育的人本化主要体现在以学生为本,十分强调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地位的平等性,强调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平等的同志式关系,是一种教学相长的关系。

(二)公民道德教育的层次化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和改进学校公民道德教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确定了学校公民道德教育目标。《小学德育纲要》把小学阶段的公民道德教育培养规定为:“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和良好品德;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己管理自己,帮助别人,为集体服务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为使他们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初步的良好的思想品德基础。”

1995年《中学德育大纲》对初中、高中的公民道德教育目标分别做了规定。其中,初中的目标是:“热爱祖国,具有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立志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学习;初步树立公民的国家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劳动习惯和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讲科学、不迷信;具有自尊自爱、诚实正直、积极进取、不怕困难等心理品质和一定的分辨是非、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高中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被规定为:“热爱祖国,具有报效祖国的精神,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初步树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奋斗的理想志向和正确的人生观,具有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宪法、法律;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科学的思想方法,具有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开拓进取、坚毅勇敢等心理品质和一定的道德评价能力、自我教育能力。”

1995年《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将我国大学的公民道德教育目标规定为:“使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献身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逐步树立科学世界观、方法论,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自觉地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勤奋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并从中培养一批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

(三)公民道德教育的开放性

我国学校的公民道德教育不仅强调要抓好学校内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发挥学校教育在公民道德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而且强调公民道德教育要走出校园,走向社会,走入实践,走进家庭,把学校教育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结合起来,把校内各种教育力量配合起来,把以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为主渠道的理论教育同以社会实践为大课堂的实践教育结合起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学生的公民道德教育工作,并且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做好有关学生德育工作,把新时期的学生公民道德教育工作置于对内对外开放的大环境中进行,使公民道德教育从校园内部相对封闭的状态走向面向社会、面向世界的开放的状态,提高了公民道德教育的社会化程度,增强了公民道德教育的社会合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二、当前我国学校公民道德教育的不足之处

(一)公民道德教育内容与现实结合不紧密

当前我国学校公民道德教育主要包括世界观教育、政治观教育、人生观教育、道德观教育及民主与法制观教育五个方面:(1)世界观教育:辩证唯物主义教育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2)政治观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3)人生观教育:无产阶级的人生观,即共产主义的人生观教育。(4)道德观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热爱劳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5)民主与法制观教育:社会主义民主观和法制观的教育。这些教育内容都是必要的,但教师在教学中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学生当下现实的需要。因此,学校公民道德教育要与学生思想实际相结合,要有有关公民道德基础知识、公民责任意识、国家意识、公民道德原则、公民道德规范等方面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培养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化的公民。

(二)公民道德教育方法单一化

过去,我国学校公民道德教育主要采取单一的学校课堂教学,教师往往采取灌输式、自上而下、自外而内的方法传授公民道德教育知识。这种教育方法的弊端之一是不利于师生双向交流,教学相长,从而影响公民道德教育的成效,公民道德教育的任务、目标难以达到。正如杜威所说的:“任何主张将(道德)知识灌注在一无所有的心灵上的各种教育方法,都应该被扬弃。”

(三)公民道德教育环境的某些失范

公民道德教育系统不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它是与社会各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随着社会转型、西方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入侵,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都出现了,社会公德沦丧这些都对学生产生不利的影响,公民道德教育环境的某些失范给学校的公民道德教育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三、发展和深化学校公民道德教育的措施

(一)丰富学校公民道德教育内容

学校公民道德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公民道德知识、进行初期公民道德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有效的学校公民道德教育不仅传授公民道德教育的理论知识,而且将理论知识指导学生的行为实践,做到知行统一。为此,要在学校的公民道德教育中注重强化国家意识、公民责任意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观、民族精神教育,加强公民权利的宣讲,使学生既培养国家感情,同时又积极参与社会公众事务,以及懂得作为一名合格公民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拓展学校公民道德教育载体

有效的公民道德教育载体对增强学校公民道德教育效果起到重要作用。在学校公民道德教育中,要突破传统的单一化教学方法,拓展多样化的公民道德教育载体。一是将公民道德教育渗透在学校各门课程的教学中。二是将公民道德教育实践化,让公民道德教育走出书本,走进社会实践活动,在各种实践活动中贯穿公民道德教育知识,使学生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三是将从知识传授转向启发活动,在教学中,变静态的书本知识讲解为现实生活公民道德问题的重演,激发学生道德思维,开展积极讨论,在动态中实现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

(三)改善公民道德教育环境

现阶段,我国学校公民道德教育会受到来自学校环境、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的某些不良影响,这给学校的公民道德教育工作带了新情况和新要求。要更好地达到公民道德教育的效果就必须改善公民道德教育环境。一是要强化学校公民道德教育系统,全面推进公民道德教育体系的创新,以学生发展为本构建学校公民道德教育框架及出发点。二是要发挥家庭公民道德教育的优势,注重家庭日常公民道德规范用语。三是要推动社会公民道德实践教育。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社会的人,人是社会实践的创造者,同时又是社会实践的产物,人的一切都离不开社会实践,公民道德教育也不例外。

【参考文献】

[1]李萍.公民日常行为的道德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吴弈新.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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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淑芬.试论加强公民道德教育 [J].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3(6)

[5]杨立英.现代公民道德教育的方法论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4 (10)

【基金项目】2014年度广西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LX2014247)

【作者简介】章 燕(1978- ),女,江西南昌人,广西艺术学院人事处讲师,硕士。

(责编 黎 原)

公民公民德育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是公共行政民主化的直接反映。然而,公民有效参与公共政策不是自发形成的,需要政府和公民的积极培育。本文从公民参与基础、参与者素质、参与方法和认知标准四个方面探讨了培育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途径和方法,同时指出有效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必须避免的误区。

关键词: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培育

1.引言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公民开始越来越多地借助于公民团体的力量进入到公共决策制定、执行过程,积极表达自身的利益倾向,影响政府公共政策决策。同时,在经历了“政府失败”和“市场失败”后,公民社会的力量逐渐显露出来。政府逐渐认识到,要在公众面前重新建立可信度并构建公民与政府的合作关系,就必须把公民纳入到政治程序中,把公民参与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公民参与已经成为西方各国地方政府治理的一种重要工具,形成了好的地方政府必定是参与的政府的观念,公民参与的方法由是日渐成熟。当前,日益明显的公民参与地方政府决策如听证会、专家咨询、社区自治、政务公开等在我国方兴未艾。但是,公民参与不是一次性的事件,或者说是一种包含了很多方法和步骤的单纯的技术,而是连续不断的过程,是一种制度化的安排,是公共行政的一种日常行为。有效的公民参与更是一个信息分享,公民授权,公民教育,强调责任与合法性的过程。

公民参与是指公众(包括公民个人、公民团体、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通过各种方式,自发地或是在地方政府引导下进行的,参与公共事务,在公共政策决策程序中的有序的利益表达以及对政策决策的影响。有效的公民参与则是指公民与政府信息共享,影响政府公共政策导向,加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建立公民与政府及公共管理者之间的沟通机制、协商机制,促使政府成为一个负责、透明、民主的组织。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作为公民个体,他们更关注身边的切身利益,更愿意通过私人的行为去求得利益的实现,集体行动的困境也使得搭便车行为大量存在,公民参与的意愿不高。作为政府部门,官僚的本性把公共政策过程看做是其履行职责的一部分,同时,政策过程的专业性使得公共管理者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能力有着深切的怀疑,参与造成的行政成本增加和行政效率的降低让政府部门对参与活动产生抵触。同时,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度的缺乏,使得参与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变成了一件可有可无的事件。因此,有效的公民参与不是自发形成的,需要政府及公共管理者与公民的积极培育。

2.培育良好的参与基础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是公民对其社会责任的高度认识,是政府治理活动的一部分,对于公民个体和政策制定者,公民是否能有效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并对政策制定产生良好的影响,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确定参与对象。参与对象的选择是一个两难的命题。是没有民族之分,没有贫富之差,没有城乡之异,没有接触政府多少之别,是一个多文化的,多民族的尽可能广泛的参与还是有代表性地选择参与者?是产生更多样性的代表,还是只针对目标群体来选择参与?是参与者众还是缩小参与规模给予每个参与者充分的时间和资源来参与?参与是有组织的群体,是单个的个人,还是这两者的结合?参与活动的计划者要决定好参与者是个人参与还是代表参与,界定好哪些公民个人和公民组织可能对政策问题感兴趣,并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公民进行不同的分类可以产生不同的效果。公民群体参与的好处是把更多的人群吸引到参与活动中来,给予更多的人表达观点的机会,给予公民更多的授权,但是在意见整合和政府回应上有相当的难度;经过选择的小群体参与的优点是,更能发展出具有创新性的解决方案,且意见容易达成一致,但是也要冒被没有代表性的危险。因此,在不同的背景下确定不同的参与者,区分谁是真正对相应政策问题感兴趣的人,关注不同参与者的特点,弄清楚什么是不同的参与者能够贡献给决策者的,平衡公民参与的代表性与政府决策的效率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有效公民参与的前提。

明确参与内容。即什么领域是可以开放给公众的。参与是不是适合所有政策制定?是不是适合所有的政府部门?参与是象征性的还是实质性的?在公民社会浪潮的冲击下,公民的社会价值提升,在民主政治的背景下开展公共行政,公民精神和社会公平观念使得公民重新开始拥有政府这条船,公民由消费者或顾客,转而成为公共服务的共同生产者。这促使政府更多地承担起在全新的范围内把管理领域开放给公众的任务,如财务预算,经济发展,多样性的服务提供等。同时,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建立一个类似于“合约”的规范,明确潜在的因素和参与的限定性,应该让参与者明白,哪些内容是可以协商的,哪些是在目前条件下没有能力达成的,以便于让人们决定是否值得投入到参与过程中去。

选择参与时机。即在什么情况下参与,在政策的哪个阶段制造参与活动。参与时机的掌握是相当重要的,不能太早也不能太晚。太早让公民参与到决策程序中来,由于准备不充分,程序设计不完善以及信息不能及时提供与沟通,导致在参与中争论不休,不能产生一个一致的结果,容易使参与活动流产;太晚的参与则让公民感觉参与不过是走过场,并且政府部门不能从参与中得到真正有用的信息来改变决策,公民参与在政策决策上不能产生任何有意义的影响。只有当公众确实存在一个与政策决策者所持的决策所不同建议,当政府准备好了充足的时间和资源去创造一个有效的参与时,参与活动才是合法且有效率的。参与是一个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活动,如果政府的一项政策需要很快出台,或者政府没的足够的资源可以调动,或者政府不愿意开放参与所需要的信息,那么参与就变得没有意义。

确定参与组织方式。即如何组织参与活动。公民参与并不是适合政府部门特征的一种活动。传统的官僚机构是建立在层级制基础之上的,权力的运行自上而下,保密、专业、理性是其最大的特点。而公民参与要求开放、灵活、有弹性及具有回应性。因此,有效的公民参与几乎不能在传统的官僚制下实现。通常政府会采取建立由专家组成的专业的队伍或雇用咨询机构来承担这项工作。这些专家或机构不是幕后的组织者,而是与参与者直接接触的一线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当参与活动由这些专家队伍或是咨询机构实施时,参与的计划者——政府官员不能游离与参与活动之外,领导参与计划和程序的人与最终撰写报告的人必须始终活跃在参与活动中,才能保证参与活动的合法性,保证参与的结果最终影响公共政策制定。

3. 培育高素质的参与者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是公民与政策制定者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公民和公共管理者的共同行动。公民参与是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一部分,而不是单次的、零散的活动或者演化成一种运动的形式。只有当公民参与渗透到公共管理者和公民的观念中,当参与成为一种自觉的行动时,有效的公民参与才会形成。公民参与决策的组织者——公共管理人员及参与者——公民个体,都需要在观念转变和能力提升上做出努力。

成功地参与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尽量减少公众与政策决策者之间的距离。毫无疑问,公共管理者在参与程序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他们掌握了整个过程:从具体的发展参与途径,到约定参与细节,参与计划的制定及程序的设计,参加所有的工作会议,出席与公众有关的直接会面和交谈。作为公民参与政策的组织者的公共管理人员要组织好公民有有效参与,一是要转变行政理念,把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视为行政过程的一部分,视为管理的责任。积极创造合作和信任的氛围,帮助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活动,使公民在参与中寻求公正、平等的价值意义,培养公民的参与意愿。二是始终处于参与程序的最前沿和中央,而不仅仅是参与活动的计划者。公民参与最终是一个广泛的政治程序的一部分,必须对参与方向,参与程序,参与组织,参与评估进行控制,因而,公共管理者必须从始至终地处于参与活动中。三是公共管理者必须认为自己是程序的所有者,投入到公民参与并直接接触参与过程而不是把参与推给专业人士或是咨询机构去做。如果不这样,公民参与的作用是很小的。公众不会浪费他们的时间参与到没有公共管理者掌控的程序中去。公民参与是一个公共管理者与公众伴随着参与程序而不断地互相协商,适应,妥协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调整利益关系的微妙繁杂的政治环节。公共管理者不是参与的观望者,而是参与活动的参与者及管理者。公共管理者越多地进入参与活动,参与就会越成功。

公民在很多情况下被假设为是一个简单的,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做有用的决断的个人,因此,对公民是否具备参与的能力,公民参与是否有助于提升公共决策的质量,公民参与是否有助于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等问题产生了疑问。因此,作为参与主体的公民的参与意愿的强烈与否,参与的素质的高低,对政策对话的理解能力以及推动参与活动能力成为公共有效参与政策活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公共政策参与中的公民教育应围绕着激发公民参与意识,提升公民参与的能力而展开。首先,公民个体应转变观念,把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作为公民权的具体体现,作为公民的一种社会责任。其次,在传统的行政模式下,公民参与的意识受到压抑,公民被动地接受政策,当政策不能代表和表达公民的利益和意愿时选择抱怨而不是改变。服务型政府治理理论认为真正的社区问题专家是公民自己。政府部门不能因为担心公民的素质和能力而取消参与或缩小参与的范围,而是应该认识到公民参与政策议程的教育是在政府与公民的不断对话和协调中产生的。通过不断地与公民对话,不断地协商问题,不断地开展公民调查来提升公民参与的素质和能力。其三,把公民带入公共政策程序之中,鼓励公民参与政策决策,引导公民在争论中解决他们在中心问题中的不同主张,在问题中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观点,在争论中积累参与的经验。提高公民参与的能力,仅仅提供参与的机会是不够的,更多的且更难的工作是保证产生有意义的参与。

4.培育科学的参与程序

公民参与的有效实现,需要依赖具体而操作良好的参与程序和方法。

清楚地设置目标:参与程序的目标必须被政府部门与公民清楚,明白地写下来,目标必须是清晰而透明的。

参与的方法与目标相匹配:当目标明确后,方法的选择至关重要。个人参与与群体参与不同,各群体的风格不同,参与者的利益不同都会对参与产生重要的影响。比如,在征求专家意见时需要的是正式的,有效率的会谈,需要政府部门提供更专业的资料来佐证;在开展居民调查时则需要更多的具体观点的解释,以及亲近的态度;在经济发展战略参与中,商业群体更关注的是具体的细节,远景的描绘。合适的方法的设计应遵循的原则是:与参与的目标相匹配,与参与的过程相匹配,与参与所使用的技术相匹配。

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信息:越多的信息被提供给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就越高,越高质量的信息被公众获得,公民参与的有效性,即公共政策的制定就越好。值得注意的是,公众很难得到足够的,可以接受的信息去完全领会潜在地影响他们生活的问题。政府部门要以公众能够接受的形式开放公共信息,并对公民要求进一步的信息提供给予及时的回应。公民从互动回应中获得重要的、有用的信息,从而在对信息进行分析甄别中改变他们的观点,而使一致意见的达成变得相对容易。在信息提供中会出现的问题是,政府提供的信息往往是由专家制定出来的规范,对公众来说,那些规范更会限制他们的思想,从而把参与限定在一个狭小的空间范围内,达不到参与的效果。因此,高质量的信息首先应该是促使参与者掌握参与活动全貌的信息,能够使参与者通过分析信息,掌握参与的重心。其次,高质量的信息应该是开放参与者人思维的信息,促使他们从多方面考虑分析案例,不局限在狭小的范围之内。其三,高质量的信息应是活跃的信息,形式多样,随着参与的发展而推陈出新。

公民调查: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程序与参与政治程序,如选举是完全不同的,公民参与政策决策过程更像一个公民调查。通过公民调查,政府部门获得公民参与的基本资料及背景知识,提供纵向分析的基础信息,建立一个基本的数据库,用先进的方法来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公民调查更具有代表性。因此,良好的公民调查一是要使调查程序透明,使参与者清楚地知道参与的原因和结果,提升参与热情和参与程度。二是调查的内容可接受度高,促使早先不明确的,新的东西逐渐浮现出来。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调查不仅无助于有效有公民参与的形成,甚至会导致失败。三是调查的方法易于操作,复杂的数据统计工作应该留在后台,展现给公民的是触手可及的简单操作。

建立起直通的渠道:良好的公民参与取决于信息网络和沟通渠道的畅通,在公民与决策者之间建立起直通渠道。首先,网络是目前最便捷,也是最好的日常联系通道,政府部门的网站应该设立直接连通公民的通道,更为重要的是,公民能通过网络得到最及时的回应。其次,媒体可以在政府部门与公民的连接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如在政策理解上建立信息库,在争论中扮演公告板,在公众表达和政府回应之间建立路径。第三,社区的发展给政府部门与公民的连接制造了很好的机会。社区是集中民意的理想之地,社区领导者有很深的社区血统,他们由居民选举出来,有义务为社区的发展和利益积极活动,因此,他们既能高度代表其社区的特殊利益又能很好地反馈信息给居民。

5.培育正确的认知标准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活动是不是有效并不是指有多少人参与了公共政策制定活动,不是指在多大范围内组织了参与活动,而是指公民参与的过程设计是否有助于参与,参与是否真正影响到政策决策,公众是否感觉他们得到了公平的机会参与进来。同时,并不能因为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判定参与的失败。因为参与者背景的不同,以及问题的性质不同,群体需求的差异,有时大多数人的意见并不具有决定意义。因此,对公民参与的认知就基于以下三个标准:

接受性标准:公民对参与公共政策的态度和接受程度。公民参与并不一定总是能产生与公民意见完全吻合的结果,政府部门不是对公民意见的盲从。有效公民参与的接受性标准表现在:公民参与是否满足了公民对其受到关注,对其需要和利益得到满足的期望;公民是否发现从参与活动中实现了对他们对自己生活环境的控制;公民是否在参与活动中增加了对政策的理解,产生了对政策的共识,有助于政策的执行;公民参与提供给政府部门的信息和观点是否是政府部门不能以别的方式或途径得到;公民参与是否弥补了公共政策的缺陷,改进了政府决策的质量,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公民参与是否保证了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促进社会公平。

成长性标准:公民参与对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有效的公民参与有成长性表现在:是否激发公民的参与意识和热情,提升参与的能力;是否促进公民意识的觉醒,提升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促使公民群体意识的形成;是否改变了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和责任,增加了公民对政府的公共信任度;是否真正影响到政策决策和规划过程,对长期和短期内社会发展有贡献;是否增强了公共政策决策领域里政府部门与公民的互动,促使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新型合作关系的建立。

灵活性标准:参与程序与参与活动的匹配程度。公民参与是否促使政府部门建设具有高度弹性的组织结构,有适应变化环境的能力,促使政府部门建设灵活性,机动性的反应能力。随着参与活动的进行,对政策问题的了解,对分歧观点的理解,对不同利益的调和都会改变,因此,参与程序的灵活和适应,对计划的不断修正,政策的可选择性变得更为重要。参与的程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要根据不同的环境和不同的目标来选择和设计不同的参与途径。公民参与不是强迫性的与公民的对接,而是政府部门与公众的合作,不断地修正和发展程序,来进行最合理的政策决策。

6.有效公民参与应避免的误区

首先,公民参与是一门艺术,而不是一门专门技术。调查研究的技术、目标群体的划定、公民委员会、网络技术、公民会议、公民面谈等是公民参与中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技术。但是这些技术的最终目的是给决策者一个判断的方法,判断是基于事件发生的背景,受到不同的群体参与的影响,与客观现实相关联的一种主观行为,而不是一种具有标准的科学活动。虽然公民参与活动需要有合适的技术支持,但这种技术只是作为参与活动的基础支持。如果把参与作为一种专门的技术,作为社会发展的一门科学来看待,则会发展到与参与的本来目的相去甚远之地。公民参与是在政治系统下进行的,是治理的一种工具,面临着各级政府不同的观点和视角,复杂微妙的政治环境,公民群体的不同特征,公民利益诉求的多元表现形式,因此,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是一个寻求公民、公共管理者和政府之间协商、沟通以及妥协、平衡利益关系的过程。参与是公民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关注,是对自身利益和权力的一种表达,是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主动投入社会服务的一种贡献。因此,公民参与更多是的对参与程序的设计,对参与过程的管理,对行政权力的分享。公民参与要求行政管理者与参与者在不断的对话与协商中增进相互的了解,达成一致的见识,共同对参与的结果负责,是民主和价值的一种回归,而不是参与技术导致的一种结果。

其次,公民参与不是一种“专业化”的活动。“专业化”是指公民参与不是公民与公共管理者的直接对话,转而由掌握专门技术的专家或机构掌控的一种专业性的调查或是测量。即参与成为一种专业化的行为,成为组织参与活动的专家的独家饭碗。由于参与是一项繁杂的工作,是面对公众最多的一线员工的日常工作,因此,在参与的过程中,很容易形成公民参与的“专业化”倾向。同时,政府经常用有多少人参与来测量参与的效率,而不管这种参与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有效的参与,更促使参与成为一种“专业”。公民参与的“专业化”的后果有二:一是参与的组织者和专业机构独家占有参与信息而不愿意分享,他们自己掌握了参与的过程和结果。专业化的人员醉心于制造参与工作,而不是把之视为政府治理的一种工具。 “专业化”使大量的公民参与失去了促进治理的理念向民主的社会公平方向发展和改变社会生活的本性,而使参与成为一种专门的技术。二是这种参与的“专业化”使政策制定者与参与程序隔离,公民参与的实际过程中发生的事情不为政策制定者所掌握,通常,一些新浮现出来的观点,及参与者态度的转变因为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的原因而被大大地削减掉了,而这恰恰是对政策制定有重要的潜在影响的因素。公民参与成为一个简单的专家完成的报告,甚至成为一种程序性的工作,成为一种假性参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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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公民德育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曾说:“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1]。”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在:具体的起诉事由上作出明确的规定,督促政府勤勉地执法及企业守法;诉前通知程序的设定,避免案件立刻进入耗时费力的诉讼程序;在救济方式上,多数情况下运用快捷的禁令方式。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上的设计,值得我国借鉴,提高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效率。

【关键词】效率;诉讼效率;环境公民诉讼;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纠纷,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遭受由环境问题引起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利益受损的纠纷。很少有人愿意运用诉讼程序,花费自己的财力、人力和时间去保护环境利益这样一种公共利益,让大多数人不必付出任何代价就获得良好的环境,即出现“搭便车”现象[2]。如何使一些环境纠纷有效率地在法庭上得以解决,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environmental citizen suits)中,任何人可以在环境公共利益正在遭受或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同其他诉讼方式一样,它看起来并非是一个有效率的事物——诉讼时间长、成本大、诉讼限制多等,但其特有的诉讼程序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却具有效率性。

一、效率和诉讼效率

(一)效率的含义

“效率”一词很频繁地被使用,但人们对它的理解是有差异的。在汉语语境中,“效率”一词的大体含义就是一定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以此来表达做事的快慢。在英语世界里,被中文翻译成“效率”的单词是“efficiency”,是指不浪费时间或金钱的前提下完成事务的质量。“不浪费时间”是“efficiency”在时间上作为衡量快慢的标准,“不浪费金钱”是“efficiency”在财务上作为节省的标准,“efficiency”还要求在结果上质量更好。可以看出,“efficiency”翻译而来的“效率”是汉语语境中“效率和效益”的综合。

效率一词最多出现于经济学学科中,通常指称为“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或“帕累托最佳配置”,或“帕累托最优①”,满足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就是具有经济效率的,但现实世界中几乎不可能达到这个状态[3]。法学中所用的效率就是从经济学学科中引用而来的,是经济分析法学必须讨论的核心概念。

(二)诉讼效率

在我国法学界,效率常和公正一同被提起,这主要源于我国人民法院努力将“效率与公平”作为永远的司法工作主题。很多学者分析诉讼效率和程序公正的关系、冲突和协调时有不同的看法,有认为诉讼效率和程序公正相互冲突,也有认为程序公正和正义是建立在效率概念基础上的另一种效率概念[4]。从效率一词的含义出发,诉讼效率不仅描述诉讼进行的快慢程度,还描述一个案件经过整个诉讼过程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设备等司法资源,衡量诉讼相关法律规定是否被充分运用或在运用中有什么缺陷。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我国目前正在努力建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方式,所以诉讼效率是司法效率的关键。2012年我国最新《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提出:“近年来,诉讼案件大幅增加,人民法院在对案件性质、繁简程度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使案件性质与审理程序相一致,促进了审判资源配置优化和诉讼效率提高。”可见,诉讼效率的提高主要是围绕“审判资源优化配置”的案件受理标准、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案件性质与审理程序相一致等内容的完善。

二、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诉讼效率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被认为是最发达和成熟的,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政府环境责任在1970年制定的美国《环境政策法》中得到明确的规定。1970年《清洁空气法》(the Clean Air Act)首次在其第五篇中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citizen suits),国会希望通过公民作为“私人检察官”提起公民诉讼的方式来填补执行中的困难,确保政府勤勉地执法和企业守法。美国至今已有16部联邦环境法律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5]。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运行四十余年,突破过去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主要依靠听证的局限,为政府提供了以更少成本用于公众参与环境政策的制定[6]。

(一)环境公民诉讼的起诉事由

环境公民诉讼的起诉事由,也即公民可以对什么样的违法行为提交法院进行处理。美国联邦环境法律层面不存在一个统一环境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不同的环境法律之间对被诉行为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所有公民诉讼条款的起诉事由都被界定为特定的违法行为。以《清洁空气法》为例,它将起诉事由分为三大类[7]:(1)包括联邦政府及由美国宪法第十一修正案许可范围内的其他政府机构在内的“任何人”(any person)。当然,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违反排放标准或排放限制,以及违反与标准或限制有关的州或行政长官的命令时才被提起公民诉讼;(2)联邦环保局(EPA)局长的被诉行为限定在实施环境法律或在责任范围内的失职行为;(3)第三类被诉行为是未经批准而新建、改建或打算新建、改建污染排放设施,以及违反取得批准的条件的行为。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作出如此明确的规定,避免了当事人在不辨可诉行为之前盲目提起诉讼,也引导原告有针对性的提起诉讼。

(二)诉前通知程序

美国公民诉讼的诉前通知程序是指起诉人必须在起诉前将书面的“起诉意愿通知”送达违法者、环保局(EPA)局长、州政府。诉前通知送达之日起满60日,起诉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公民诉讼。以联邦《清洁空气法》中的诉前通知程序为例[8]:(1)针对违反排放标准或排放限制的行为,以及违反与标准或限制有关的州或行政长官的命令的行为,在起诉前60日内要将通知送达环保局(EPA)局长、被诉行为所在地的州政府以及违反标准、限制或命令的人。对于一个案件,如果环保局(EPA)局长、州政府已经履行责任并尽责地要求遵守标准、限制或命令,任何人都有权参与诉讼;(2)针对环保局(EPA)局长失职的案件,原告将诉前通知送达环保局(EPA)局长之日起60天内不得提起诉讼,除非该公民诉讼中的被诉行为是7412(i)(3)(A)或(f)(4)所规定的或者违反由环保局(EPA)局长依据7413(a)签发的命令的,那么诉讼可以在送达诉前通知后很快被提起。但并非所有公民诉讼有关制度都规定案件必须经过诉前通知程序,有关毒性污染物或紧急事件的案子可以免除诉前通知程序,以便争取时效[9]。在违反标准、限制或命令的情形中,则不管何种污染者类型,环保局(EPA)局长和违反行为发生地所在区域的环保局(EPA)地区局长都要被通知,另外还有对特定法律条款负有责任的行政部门领导人也要被通知[10]。

诉前通知程序设立的目的不仅仅是防止不加节制的公民诉讼引起滥诉,防止公民对行政机关、行政长官等在环境决策上进行干扰。更重要的是对设立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初衷的契合,即督促政府勤勉地履行职责和企业守法,只要达到这个目的,案件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并非关键。另外,由于诉前通知60日的期限,很多违法的污染者就可以在60内停止违法行为,避免或减少了美国环境执法中严厉的罚款。由于诉前通知程序的规定,使公民诉讼期限整整延长了60天,看似使得诉讼效率大大降低,而结果却相反,很多环境案件没有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便终结,对环境案件起到了一定的分流作用,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救济方式之禁令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带有公益性质,目的是保护公民环境利益,诉讼中不产生损害赔偿,罚金(civil penalties)的判处条件十分有限,禁令(injunction)就成为了主要救济手段。在公民诉讼条款出现在联邦环境法律之前,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中,“通常能够给予两种基本类型的救济:对已发生之损害或正在遭受之伤害的救济——通过金钱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之命令(例如命令安装污染控制设施)的形式;以及预防性救济——通过对拟议活动颁发禁止令的形式”[11]。法院在运用禁令上要依据“只有在普通法的损害赔偿得不到充分救济时,当事人才可以获得衡平法的禁令救济”原则,禁令具有强制性。公民诉讼条款均授权法院发布禁令,要求停止污染行为或要求主管机关采取具体措施以便勤勉地执法。法院可以在公民诉讼不同阶段发布作用相异的禁令,即临时性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与终局性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等多种形式。如果原告寻求了临时性禁令或初步禁令,法院可以依据《联邦民事程序规则》要求原告提供一定担保,担保金额则由法官依自由裁量权确定[12]。禁令指示被告禁止某种特定行为或者要求被告履行特定行为。法院可以即席、几天或至多几周内发布禁令,在时间上的效率是显而易见的。

三、诉讼效率对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启示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应当抓住中国司法改革的机会,健全和公益诉讼性质相一致的法律制度,使环境公益诉讼脱离无法可依、诉讼无效率的尴尬处境。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不能忽视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效率。对此,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须:

(一)准确把握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

在美国,联邦、州和当地法律对公众参与决策作出规定:听证和法规征询意见是几种典型的参与方式。环境公民诉讼的产生是对传统公众参与决策的方式作出补充,通过公众成员的力量来促进法律的施行和遵守,公民诉讼使得公众参与更加真实。公民诉讼提供了一系列好的作用,为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提供了新途径,但没有干涉政府内部进程,反而提升政府责任。因此,诉讼只是加强了环境决策过程中的民主特性。我国环境纠纷应当依靠建立完善的环境侵害救济机制,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相结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应定位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民主监督政府环境决策”,因为企业违反环境法律往往就是政府管理和监督不足导致。

(二)明确规定起诉事由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对原告资格作宽泛规定,但对起诉事由及被告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只有这些案件进入公民诉讼才是有效率的。从我国目前唯一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规定的《民事诉讼法》来看,“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具体是损害什么样的公共利益的行为则不得而知,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中的“控告”在现实中无法“成行”,沦为“空头支票”。我们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前的进展跟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相差甚远,“向上”没有《宪法》保障,“向下”《民事诉讼法》不足,以及《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诉讼法》缺位。因此,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需要《宪法》在最高法律层次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宪法支持,需要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以及环境法律多方配合,明确规定公民、有关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可以因哪些具体的事由对损害环境利益的违法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三)规定一定时日的“诉前告知”

美国公民诉讼中诉前通知程序始终把握公众与法院的介入的目的是督促政府勤勉地履行责任和企业守法,体现了法院是公民纠纷的最后救济途径这一道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原告希望案件立即进入诉讼程序的愿望,但案件的分流,反而使问题得到更及时、快捷的处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我国法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没有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中限制措施,只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告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和解、调解。这就使一些本可以利用行政程序或企业自我更正违法行为过程而解决的案件在法庭上浪费司法资源。相对于法院,行政机关在处理环境问题上具有更专业的资源和更强大的权力,行政权力的行使相比法院的诉讼程序,更简便也更有效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吸收诉前通知程序,规定60天或小于60天的诉前告知期限。

(四)吸收并转化禁令制度

诉讼效率要求法律程序应当尽可能减少程序运作中的费用支出,降低司法资源的消耗,提高诉讼的“性价比”,这就需要考虑法院投入是否可以减少。禁令是一种能够以很小的法院投入,就能在环境案件中起良好作用的行使,特别是禁令中的临时性禁令,又称“诉前停止侵权”。我国知识产权法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就借鉴了美国禁令制度,规定了不同于美国临时性禁令和初步禁令的临时禁令制度[13]。

在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上,可以吸收并转化禁令制度,主要是诉前禁令。在如何转化问题上,要作民事和行政的区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规定为“停止侵害”,作为保全的一种,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上,针对政府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能够在诉讼期间申请停止执行的一种,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停止执行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或危及环境公共利益,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针对政府机关的不作为,法院也可以在衡量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会受到不可逆转的侵害时先于判决作出。

注 释:

①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帕累托最优回答的是经济效率问题,这个时候的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M].将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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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M].将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77:16.

[4]刘晓东.简论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之契合[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3).

[5]徐祥民等.环境公益诉讼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95.

[6]Peter H.Lener,Efficiency of Citizen Suits,2 Alb.L.Envtl.Outlook 4(1995-1996).

[7]42 U.S.C.§7604(a).

[8]42 U.S.C.§7604(b).

[9]巫玉芳.美国联邦环境法的公民诉讼制度[J].现代法学,20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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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约瑟夫·L·萨克斯.保卫环境:公民诉讼战略[M].王小钢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98.

[12]42 U.S.C.§7604(d).

[13]李澜.美国禁令制度研究[J].法官论坛,2003(2).

公民公民德育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善治是指善于治理或好的治理。作为多元治理、和谐治理的治理境界,善治的实现是政治制度的终极目的,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由于传统高校管治模式的弊病导致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一定程度上的失灵,面对现实挑战、内部体制弊端和高校教育改革的现实,由管治到善治是高校学生管理实现现代转向的必然之路。

关键词:管治;善治;高校学生管理;现代转向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7.01.006

一、管治与善治之流辩

管治与善治同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但分属于不同的理念和向度,管治建立于传统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指的是管理者为实现“组织向管理目标”而对被管理者实行控制的一种管理过程,其强调的是控制,特征表现为等级制、强制性和缺乏参与性,是传统威权政治体制下遗留下来的社会管理管理模式。而随着20世纪80年代世界市场的形成,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信息技术变革所带来的公共环境的变化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所导致的公民社会的兴起,给世界各国政府带来压力和挑战的同时也引起了各国政府对传统管治模式的反思。正是鉴于国家的失效与市场的失效,“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政府协调的失败”。

于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一词开始纳入西方学者视野并广泛地被用于政治发展研究中。开其先河者为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 James N. Rosenau )。在其看来,“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而我国学者俞可平则认为:“所谓‘治理’,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的基本特征是: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或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从以上中西方学者的表述中我们认为,治理理论强调政府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的有限性和社会包括政府、市民、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多元共治的多样性,治理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但其不能代替国家而享有政治强制力,也不可能代替市场而自发地对大多数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在现实的社会管理中也存在着治理失效的可能。基于此,伴随现代治理理论的发展和对英文good governance的翻译,有学者提出了善治这一新概念并受到西方学界广泛关注。我国学界和政府对善治引起关注并广泛应用则始于中央编译局俞可平教授对治理和善治的探讨和总结,他认为:“概括起来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同时,他将善治的基本要素归纳为责任性、合法性、法治、透明性、有效性、回应性、参与性、稳定性、廉洁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善治是指善于治理或好的治理。作为多元治理、和谐治理的治理境界,善治的实现是政治制度的终极目的,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二、高校学生管理由管治到善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治理尤其是善治理论的提出,不仅对世界各国国家社会管理层面,而且对高等教育内部管理层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面对当前高校学生管理的外部现实挑战、内部管理机制的弊病和高校内部学生管理改革的内在需要,实现由管治到善治的转向都显得及必要和紧迫。

(一)由管治到善治的转向是高校学生管理适应现实挑战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中国教育在三十多年的求变中也进入了改革的深水区,世界形势和格局的剧烈变化,各种社会思潮的泛滥和流行对中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冲击,多元文化的碰撞和冲击,加剧学生的心理困惑的同时也导致了高校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紊乱;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和融通所创造的没有疆域和文化阻隔的网络虚拟社会,以开放性、虚拟性为特征,导致社会权威解构、价值消解;经济转型、利益调整、阶层分化所带来的社会金钱观、利益观、道德观的转型和重建等都对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形成了严峻的现实挑战,面对新的社会形势和新的学生主体,传统高校管治模式的改革已势在必行,而强调多元参与、共同合作的善治理论则正好赋予了我们学生管理一个崭新的视角。

(二)由管治到善治的转向是革除高校自身学生管理弊病的需要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各高校学生管理大同小异,都是采取以学校管理为主、学生自主管理为辅,条块结合、以条为主,专兼职人员共同参与的基本体制。学生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学生行为规范和纪律、日常思想教育、学生评先评优奖励、学生资助、勤工助学、就业指导、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宿舍管理、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学校采取的还是传统的管治模式,使得制度不健全,管理缺乏有效程序;法治观念不强,忽视学生权利;管理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效率低下;评价体系僵化,人才培养异化;班级组织涣散,师生关系疏远等弊病严重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背离了我们的人本教育理念。因此,只有实现由管治向善治的转向,才能让管理者和学生之间互相协调、良好互动、在公正、透明、法治的基础上实现学校共同治理,进而最终实现学校和学生的双赢目标。

(三)由管治到善治的转向是适应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社会发展与教育改革相辅相成、互相影响。诚如马克思所言:“一方面,为了建立正确的教育制度,需要改变社会条件,另一方面,为了改变社会条件,又需要相应的教育制度,因此我们应该从现实情况出发。”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早在1984年,针对教育,我国就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我国的教育改革掀开了序幕。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以科学发展观和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为指导,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推进教育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和实施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发展目标和指导方针。其体现在办学体制方面为: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要重视社会参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体现在教育管理体制方面为:以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不断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契合中国教育的改革目标和方向,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由管治到善治的转向便成了我们的必然选择。

三、高校学生管理善治的路径选择

高等教育既承担着科学、技术、文化传播的重任,也肩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要真正实现高等教育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达到高校正教育“至善”的目标,实现传统管治模式向善治模式的现代转向便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

(一) 治理主体的职业化、专门化是实现善治的前提

高校学生管理的治理主体指的是高校日常学生管理工作中具体事务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具体包括高校学工、团委等部门的教师,也包括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书记、学生科长和一线的班主任、辅导员。高校学生治理主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决定着高校善治的成效和质量。为此,高校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家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学生管理的师资配备,并要根据高校自身实际需求制定学生管理者的选拔标准,力求将优秀的学生管理者纳入主体的行列;另一方面要注重学生治理主体的专业培养和职业发展,要通过相关的学习培训提高其素养和水准,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政策,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发展空间,从而保证该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治理机制的多元化、合理化是实现善治的关键

治理机制指高校学生管理运行的根本体制和具体制度的总称。高校学生管理要实现善治,工作机制的理顺是关键,其具体要求是多元化和合理化。多元化强调的是解决机制单一的问题,合理化则强调的是可实施、可操作性问题。针对高校现实情况,具体来说,高校要大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机制多元化、合理化的问题:一是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互联互通的沟通协调机制,力求实现学生事务管理主体多元化;二是建立以条为主、条块分割的多级管理运作机制,实现各管理机制的联动性和协调性;三是从责任主体、智能主体方面完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专门化制度建设;四是从学生管理制度专业化、精细化着手,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

(三)治理环境的民主化、法治化是实现善治的核心

民主、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是践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高校学生管理的善治是否能取得真正成效,必然依赖于公民与政府是否能进行积极有效的合作。诚如政治学者俞可平而言:“公民必须有足够的政治权力参与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才能促进政府并与政府一道形成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为此,一方面,政府要在依法治校的基础上与学校社会分享权力,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改革高校的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教师尤其是教授治校;另一方面,学校要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实行民主管理,推进学生自治和学生参与,通过建立对话制度、学生参会制、民主评议制、学生代表大会制、直接选举等方式扩大学生的民主参与,营造校园和谐、民主、平等的治理环境。

应该说,目前中国学生管理要实现从传统的政府管治模式向善治模式转变,虽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条件和社会基础,但由于受历史和现实诸多原因的限制,这一目标的实现仍然任重而道远,还有赖于学校、政府、社会、全体公民包括在校大学生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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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3] 俞可平.治理和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J].南京社会科学,2001(9).

[4] 俞可平.治理和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9).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I6卷[Ml].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54.

[6]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C].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

公民公民德育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2006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协民盟、民进联组会上强调,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全面阐述了树立正确价值观的具体要求,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对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丰富和发展,对于推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全面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荣辱观是对荣与辱的根本看法,不同的荣辱观是不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反映。荣辱观渗透在整个社会生活之中,不仅影响着社会风气,体现着社会的价值导向,标志着社会的文明程度,而且对社会的经济发展有巨大的反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八荣八耻”继承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民族精神和传统美德,是在价值观问题上时代精神的鲜明表达,体现了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是塑造社会主义公民的精神指导。它着眼当代中国发展的全局,面向中华民族的未来,紧密联系当前社会风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必须树立的社会价值观和个人人生观,具有很强的民族性、时代性和实践性。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延伸和拓展,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内容的具体化,对公民道德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正确处理各种矛盾,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引导人们坚定信念,形成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大好局面至关重要。目前公民道德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不文明现象随处可见,这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反差很大。这就要求我们要大力宣传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以“八荣八耻”荣辱观为内容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

学习、宣传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以人为本、重在建设,按照“八荣八耻”的新要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改进创新。要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教育和引导人们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理想、道德意识、道德理念和道德精神,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推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八荣八耻”的提出,为我们推进这一进程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公民公民德育教育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对于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意义重大,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理应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如:法律权威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由平等意识。通过三个课堂的教育从而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使其能更好的参与社会生活,服务整个社会。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公民

文献标志码:A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公民法律意识的社会作用是巨大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2],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公民是社会成员的法律身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律素质。高校大学生作为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法律素养如何既是大学生作为公民个体能够很好地参与社会生活,维护个人权益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本保障,也将会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1.法律权威意识。当大学生在被问到做人最基本的底线时,回答不触犯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的只占极少数,这是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权威意识尚未建立的表现。法律权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法律权威表现在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表现在维护执法公平、司法公正。增强法律权威意识, 大学生首先要明确宪法和法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 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的权利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 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履行法定范围之外的义务。

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有义务和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法律权威。首先,建立法律信仰。只有从内心深处对法律建立信仰,公民才能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认识法律对一个社会的重要作用,把握法律精神,从而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其次,传播法律知识从而影响周围群体。作为社会的进步力量和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不但要自己懂法、守法,还应当积极传播法律知识,使更多的公民了解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立更多人的法律信仰,从而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再次,以行动捍卫法律权威。大学生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勇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2.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观念,是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4]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非常明确规定了每个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大学生应当明确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即任何一个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明确无论是行使权力,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线内进行。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的权利。”[5]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了解不够,对于法律制度及诉讼体系了解不充分,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学生以自我为中心,个人主义倾向严重,只关注自我利益的实现,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这样会形成片面的畸形的权利观, 不利于大学生从习惯于享受权利到勇于承担义务的转变。其实,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大学生应树立慎重行使权利和认真履行义务的意识, 培养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3.自由平等意识。应培养大学生正确的自由观,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自由是以法律为边界的。人们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只有被当时的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所认可才是权利,否则就不是权利,甚至可能是违法犯罪。中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社会主义的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论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法律,都要依法受到追究。按照法律精神,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大学生应当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二、大学生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途径

1.重视第一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一课堂即传统的课堂教学,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形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大学之前中国的教育主要以升学为主,法律教育缺失;进入大学阶段,学校教育主要以就业为导向,法律教育被边缘化。2005年,教育部和中宣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到2006年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相关的课时量明显减少,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虽然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所认识,但由于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多为考察课,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考试前临时突击简单应付。加之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专业出身五花八门,在法律知识深度、广度有待提高。

“两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使学生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定,理解和实践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应突出法律教育的内容, 提升任课教师的专业素养,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优化课堂教学,使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有所提高。

2.丰富第二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二课堂是指组织学生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团活动、讲座等校内活动。纯粹的课堂教学,形式单一,部分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形成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因为学时有限,课堂普法教育较为理论化,脱离生活实际,要真正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引起学生对法律的关注,还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丰富的形式,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课外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拓展第三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三课堂是指学校教育以外的部分。学校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系统且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1)组织和引导大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如参观监狱, 旁听审判,参加治安联防值勤,举办模拟法庭,引导学生利用寒暑假就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承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等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进行社会调查。使大学生用自己的法律意识指导实践, 同时接受实践的检验,进一步修正、充实自己的法律意识。(2)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创建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道德环境。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培养与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的需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一代新人,切实负担起民族复兴的重任。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大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法律思维方法,而且也要具备法律权威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由平等意识。通过三个课堂的教育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从而为其将来更好的参与社会生活,服务整个社会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55.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宪法(第2版)第二章第23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6.

[5]宪法(第2版)第二章第51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 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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