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范文

2024-03-23

公民教育范文第1篇

摘 要:善治是指善于治理或好的治理。作为多元治理、和谐治理的治理境界,善治的实现是政治制度的终极目的,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由于传统高校管治模式的弊病导致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一定程度上的失灵,面对现实挑战、内部体制弊端和高校教育改革的现实,由管治到善治是高校学生管理实现现代转向的必然之路。

关键词:管治;善治;高校学生管理;现代转向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7.01.006

一、管治与善治之流辩

管治与善治同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但分属于不同的理念和向度,管治建立于传统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指的是管理者为实现“组织向管理目标”而对被管理者实行控制的一种管理过程,其强调的是控制,特征表现为等级制、强制性和缺乏参与性,是传统威权政治体制下遗留下来的社会管理管理模式。而随着20世纪80年代世界市场的形成,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信息技术变革所带来的公共环境的变化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所导致的公民社会的兴起,给世界各国政府带来压力和挑战的同时也引起了各国政府对传统管治模式的反思。正是鉴于国家的失效与市场的失效,“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政府协调的失败”。

于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一词开始纳入西方学者视野并广泛地被用于政治发展研究中。开其先河者为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 James N. Rosenau )。在其看来,“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而我国学者俞可平则认为:“所谓‘治理’,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的基本特征是: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或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从以上中西方学者的表述中我们认为,治理理论强调政府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的有限性和社会包括政府、市民、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多元共治的多样性,治理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但其不能代替国家而享有政治强制力,也不可能代替市场而自发地对大多数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在现实的社会管理中也存在着治理失效的可能。基于此,伴随现代治理理论的发展和对英文good governance的翻译,有学者提出了善治这一新概念并受到西方学界广泛关注。我国学界和政府对善治引起关注并广泛应用则始于中央编译局俞可平教授对治理和善治的探讨和总结,他认为:“概括起来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同时,他将善治的基本要素归纳为责任性、合法性、法治、透明性、有效性、回应性、参与性、稳定性、廉洁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善治是指善于治理或好的治理。作为多元治理、和谐治理的治理境界,善治的实现是政治制度的终极目的,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二、高校学生管理由管治到善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治理尤其是善治理论的提出,不仅对世界各国国家社会管理层面,而且对高等教育内部管理层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面对当前高校学生管理的外部现实挑战、内部管理机制的弊病和高校内部学生管理改革的内在需要,实现由管治到善治的转向都显得及必要和紧迫。

(一)由管治到善治的转向是高校学生管理适应现实挑战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中国教育在三十多年的求变中也进入了改革的深水区,世界形势和格局的剧烈变化,各种社会思潮的泛滥和流行对中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冲击,多元文化的碰撞和冲击,加剧学生的心理困惑的同时也导致了高校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紊乱;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和融通所创造的没有疆域和文化阻隔的网络虚拟社会,以开放性、虚拟性为特征,导致社会权威解构、价值消解;经济转型、利益调整、阶层分化所带来的社会金钱观、利益观、道德观的转型和重建等都对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形成了严峻的现实挑战,面对新的社会形势和新的学生主体,传统高校管治模式的改革已势在必行,而强调多元参与、共同合作的善治理论则正好赋予了我们学生管理一个崭新的视角。

(二)由管治到善治的转向是革除高校自身学生管理弊病的需要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各高校学生管理大同小异,都是采取以学校管理为主、学生自主管理为辅,条块结合、以条为主,专兼职人员共同参与的基本体制。学生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学生行为规范和纪律、日常思想教育、学生评先评优奖励、学生资助、勤工助学、就业指导、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宿舍管理、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学校采取的还是传统的管治模式,使得制度不健全,管理缺乏有效程序;法治观念不强,忽视学生权利;管理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效率低下;评价体系僵化,人才培养异化;班级组织涣散,师生关系疏远等弊病严重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背离了我们的人本教育理念。因此,只有实现由管治向善治的转向,才能让管理者和学生之间互相协调、良好互动、在公正、透明、法治的基础上实现学校共同治理,进而最终实现学校和学生的双赢目标。

(三)由管治到善治的转向是适应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社会发展与教育改革相辅相成、互相影响。诚如马克思所言:“一方面,为了建立正确的教育制度,需要改变社会条件,另一方面,为了改变社会条件,又需要相应的教育制度,因此我们应该从现实情况出发。”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早在1984年,针对教育,我国就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我国的教育改革掀开了序幕。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以科学发展观和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为指导,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推进教育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和实施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发展目标和指导方针。其体现在办学体制方面为: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要重视社会参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体现在教育管理体制方面为:以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不断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契合中国教育的改革目标和方向,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由管治到善治的转向便成了我们的必然选择。

三、高校学生管理善治的路径选择

高等教育既承担着科学、技术、文化传播的重任,也肩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要真正实现高等教育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达到高校正教育“至善”的目标,实现传统管治模式向善治模式的现代转向便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

(一) 治理主体的职业化、专门化是实现善治的前提

高校学生管理的治理主体指的是高校日常学生管理工作中具体事务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具体包括高校学工、团委等部门的教师,也包括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书记、学生科长和一线的班主任、辅导员。高校学生治理主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决定着高校善治的成效和质量。为此,高校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家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学生管理的师资配备,并要根据高校自身实际需求制定学生管理者的选拔标准,力求将优秀的学生管理者纳入主体的行列;另一方面要注重学生治理主体的专业培养和职业发展,要通过相关的学习培训提高其素养和水准,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政策,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发展空间,从而保证该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治理机制的多元化、合理化是实现善治的关键

治理机制指高校学生管理运行的根本体制和具体制度的总称。高校学生管理要实现善治,工作机制的理顺是关键,其具体要求是多元化和合理化。多元化强调的是解决机制单一的问题,合理化则强调的是可实施、可操作性问题。针对高校现实情况,具体来说,高校要大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机制多元化、合理化的问题:一是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互联互通的沟通协调机制,力求实现学生事务管理主体多元化;二是建立以条为主、条块分割的多级管理运作机制,实现各管理机制的联动性和协调性;三是从责任主体、智能主体方面完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专门化制度建设;四是从学生管理制度专业化、精细化着手,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

(三)治理环境的民主化、法治化是实现善治的核心

民主、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是践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高校学生管理的善治是否能取得真正成效,必然依赖于公民与政府是否能进行积极有效的合作。诚如政治学者俞可平而言:“公民必须有足够的政治权力参与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才能促进政府并与政府一道形成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为此,一方面,政府要在依法治校的基础上与学校社会分享权力,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改革高校的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教师尤其是教授治校;另一方面,学校要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实行民主管理,推进学生自治和学生参与,通过建立对话制度、学生参会制、民主评议制、学生代表大会制、直接选举等方式扩大学生的民主参与,营造校园和谐、民主、平等的治理环境。

应该说,目前中国学生管理要实现从传统的政府管治模式向善治模式转变,虽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条件和社会基础,但由于受历史和现实诸多原因的限制,这一目标的实现仍然任重而道远,还有赖于学校、政府、社会、全体公民包括在校大学生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盛冰.高等教育的治理:重构政府、高校、社会之间的关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3(3).

[2] 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3] 俞可平.治理和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J].南京社会科学,2001(9).

[4] 俞可平.治理和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9).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I6卷[Ml].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54.

[6]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C].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

公民教育范文第2篇

关于深入开展第十三个“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总结

2014年3月是自治区第十三个“公民道德建设月”,今年“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的主题是“爱国守法”。围绕主题,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坚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坚持依法治区和以德治区相结合,弘扬和培育新疆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全校师生员工开展以“爱国守法”为主题的“公民道德建设月”一系列活动,取得了实效。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

深刻认识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贯彻落实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学生社会主义价值观教育实践,坚持从具体小事情抓起,持之以恒、扎实推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筑学校各民族师生共有文化和精神家园,在全校各民族师生心中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1、开展“第十三个公民道德建设教育月”活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对学校“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做了安排部署,各项活动安排明确了责任科室,文明办协调指导,使公民道德建设教育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学校宣传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2、2014年3月13日,安排全体教职员工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开展学习讨论《关于组织学习<关于共产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的通知》内容和声讨 1

“3.01”暴恐事件。同时,每一位教职员工手写一份声讨文章,做了板报。

3、2014年3月16日晚上2012级计算机(1)班学生举办了题目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道德讲堂。文明办、德育办、学生科成员,班主任和各班级代表等六十多人参加了道德讲堂。讲堂按照流程,通过大家齐唱歌曲“爱我中华”、听取残疾人刘勇的感人事迹、观看全国道德模范阿里木·哈力克实际的短片、学生谈感悟、班主任诵经典,班长向大家祝福,使师生再次深刻认识到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认识到了只要互相团结、互相帮助才能创建和谐社会,才能促进长治久安和特区建设。

4、继续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思想道德教育、文明餐桌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让“我能行”、“只有努力才能改变,只要努力就能改变”观念成为学校公民道德建设活动的主题,兴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热潮,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学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使全校师生员工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和熏陶,在全校形成一批向上力量和向善力量。

5、2014年3月全校师生员工组织起来参加学校

2、3号住宅楼前面植树和绿化、教学楼前后花园的绿化劳动,卫生死角的清理。师生的劳动热情很高,掀起了绿化、美化校园环境的热潮 。

6、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电子屏,每天播放歌曲“一家人”,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实现中国梦为主题的宣传资料,师生员工掌握了“实现伟大“中国梦、现代文化与我们同行、民族团结和宗教工作、爱国主义教育”等有关的知识。

二、 “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与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一反两讲”紧密结合起来

1、2014年3月12日,组织全校师生员工开展召开昆明“3.01”暴恐案件揭批声讨大会,3月14日下午以党支部为单位每位职工声讨昆明“3.01”事件,并写声讨文章。造成此次事件的这一小撮暴徒代表不了任何一个民族,更代表不了新疆,他们只是滥杀无辜罪恶至极的犯罪团伙,他们惨无人道的行为将会受到全国各族人民强烈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认清暴力恐怖活动的本质,把握民族风俗、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界限,自觉抵制宗教极端的破坏和渗透。我们要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各民族兄弟姐妹心手相连,一致对敌,彻底揭穿他们的谎言,团结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形成同仇敌忾、共同对敌的政治局面。

2、3月14日下午组织全校教职工听取了自治区消防大队讲师团的讲座。通过听取讲师吾买尔江的举实例所讲的竞赛讲座,教职工学到了家庭消防安全知识。

3、利用团队日,各班级学生结合昆明“3.01“事件声讨讨论会,进行“一反两讲”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宣传学习,认清暴力恐怖活动的本质,把握少数民族风俗、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界限,提高了学生抵制宗教极端的破坏和渗透的思想认识。

4、在校党政办的紧密组织安排下,2014年3月19日下午举行了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实现中国梦集中教育活动”知识竞赛。竞赛由三个党支部选派的三名代表分别组成三个小组参加了竞赛。竞赛有个人必答,各组必答、抢答、选答风险题、问附加题、群众问答等形式进行了。全校教职工都参加了。竞赛气氛活跃,通过选手多种形式回答问题,教职工学习了实现伟大“中国梦、现代文化与我们同行、民族团结和宗教工作、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建设、新疆“三史”、“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四个意识等有关的知识。

三、 “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与认知和践行“新疆精神”“喀什责任”紧密结合起来

1、3月21日,团委牵头组织安排,与市库办文明办联合举行了“诺肉孜节文艺演出,演出中师生演员们以热爱伟大祖国、民族团结、唱响春天为主要内容,以独唱、独舞、集体舞、朗诵散文、现代舞、小品等形式表演节目,做了一次爱国主义、民族团结、道德修养的宣传教育。同时给师生员工带来了春天的喜悦及节日的欢乐,丰富了师生的文化精神生活。。

2、结合教育月活动,通过宣传栏、广播、校内网站、知识竞赛、诺肉孜节文艺汇演等形式把“新疆精神”、“六种责任”、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教学工作的各方面,渗透到师生的日常生活工作中,使之内化为师生政治思想意识、外化为师生的自觉行动。结合精神文明创建、道德教育工作,开展“做现代文明人”活动。使各族师生不断树立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摒弃封闭、落后、保守、愚昧的思想,以开明开放的心态广泛学习先进文明成果,成长为具有现代思想观念和现代文化知识、掌握现代生产技能的现代化的建设者。

3、以“践行喀什责任,做有道德、有文明学生”为主题,通过广播宣传、党团日活动、志愿服务等形式,宣传“新疆精神”把“喀什责任”进学校、进班级、进家庭,使新疆精神和“喀什责任”成为全校师生员工遵循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在全校形成了围绕长治久安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公民道德建设月”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1、在“三.八”妇女节前夕,组织10名退休女职工,46名在职女职工和临时工参加的座谈会及趣味娱乐活动。校长马合木提.阿布力孜、副校长阿吾孜.肉孜等同志也参加了座谈会,并作节日祝贺讲话,肯定了女职工在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中的无私奉献精神,发放纪念品,

4送去了水利厅党组和学校党委对他们的关怀和温暖。

2、结合教育月活动,在师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教育各族师生增强感恩意识,心向祖国、心向党。通过开展活动唱响民族团结主旋律,引导各族师生员工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特别是党员干部、教师、学生会干部、班级干部起到民族团结的带头者和表率,全面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打好了及时的基础。

3、通过集中学习、声讨昆明“3.01”暴力恐怖事件,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普及教育、普及民族宗教政策,提高师生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围绕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制意识和现代意识,对教职工进行国家意识高于民族意识,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身份认同高于其他身份认同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本民族利益的关系,自觉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统一;着力宣传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教育师生员工自觉学法、懂法、守法。

4、结合教育月活动,对师生员工宣传自治区各个历史时期涌现出的民族团结先进典型,引导师生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人人成为民族团结的践行者,人人争当民族团结的模范。

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的开展,使全体师生员工的思想觉悟及道德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不但教职工爱岗敬业的精神有了很大的增强,办事效率及为民服务的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而且学生自我约束自觉性有了极大的进步,校园环境得到了较大改观,进一步促进全校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公民教育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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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重要命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公民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依据,以自身作为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感受与理性认识。公民意识是在现代法治环境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要求公民具有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权利观和义务观,秉持合理、合法、守法的基本理念,形成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关系的正确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民意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公民的主体意识,即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和社会主体的意识。公民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重,自觉关心维护国家、民族的利益、荣誉和安全。二是公民的权利意识,即公民对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某种行为合法性的意识,以及对他人合法权利的尊重。三是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意识,即公民必须履行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的意识。四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即公民要有尊重法律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公民不仅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五是公民的道德意识,即公民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中必须具有的道德规范意识。公民要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此外,公民意识还包括公民应具有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意识。

公民意识是构成民主法治国家制度的心理基础和思想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意识教育逐步加强。1982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提出,要“养成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要求,“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2001年党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都从道德建设方面强调了培育公民意识。通过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民众的公民意识明显增强。在1998年抗洪、2003年抗击非典、2008年抗击雨雪冰冻灾害特别是抗震救灾等斗争中,民众的公民意识得到了集中体现。面对罕见的地震灾害,灾区民众奋起拼搏自救,体现了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自立自强意识;灾区民众和救灾人员舍己救人、相互扶助,体现了公民的高尚道德意识;各地各界踊跃为灾区捐款捐物,体现了公民的责任感和同胞意识。可以说,抗震救灾的英勇斗争,谱写了我国公民意识发展史上的新篇章。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众的公民意识逐渐生成并得到彰显,反映了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但总体上说,我国民众的公民意识还处于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公民意识教育还急需加强。有些人对公民意识还不甚了解,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识模糊;有些干部好以“父母官”自居,有意无意地“为民作主”;公民意识的宣传教育针对性不强,实际效果不佳,等等。在我国13亿人中大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任重而道远,当前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

大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利于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公民意识体现公民的精神风貌,是构成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中,一定要把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到振兴中华、提升综合国力的高度来认识,通过公民意识教育,增强公民意识,使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人们更加自觉地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得到大力弘扬,使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得到大力加强,使人民群众的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

大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法治理念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公民意识教育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息息相关。通过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使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得到更好体现,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民主管理意识得到普遍增强,使基层民主得到切实发展,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大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全体公民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明显提高,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与和谐的人际关系,促使社会秩序更加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公民具有强烈的公民意识,对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认识,能够很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真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多方面的工作要做,我们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程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要以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公民意识教育和培养的实践活动。基层和社区是人民群众的主要活动场所。要把公民意识教育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充分发挥社区的集聚功能、自治功能、服务功能,使之成为公民意识教育和培养的重要载体。要按照十七大精神,在建立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在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过程中,融入公民意识教育内容,培育公民的自主自律意识、民主参与意识、权益保护意识、社会公益意识等,促使公民意识不断发展成熟。

要以青少年群体为主要对象,着重抓好他们的公民意识教育。青少年时期是公民意识养成的重要时期。《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等都提出,要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切实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这些,都与青少年公民意识教育有密切关系。在中、小学教育中加强公民意识培育,应围绕回答什么是合格公民和怎样做合格公民的问题,强化对中小学生公民意识的教育培养。

要以整个社会为平台,动员和整合全社会力量进行全方位的公民意识教育。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离不开社会大环境。要健全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及新闻发布会制度等民主制度,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要在党的领导下,健康、有序地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民意识教育和培养方面的积极作用。广泛开展学习型个人、学习型家庭、学习型组织、学习型城市及学习型社会创建活动,促进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的全面提高。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

公民教育范文第4篇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旧有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建设的要求,已无法跟上时代的潮流,必须向着日益全球化的经济体系迈进。这就需要我国对公民教育进行普及,使我国公民认识到一个公民应该具备的权利和义务,培养公民的综合素质,使更多公民投身到市场经济体系中,为我国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原动力。

关键词:公民教育;市场经济;思政教育

引言

公民教育的宗旨是培养公民的综合素质和文化水准,这是西方国家为促进现代化经济建设而提出的一种全民教育。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价值观念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为了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跟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和对我国公民民主政治的普遍,我国对公民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一、培养公民教育的重要性

(一)公民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区别

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是经过一些思想政治观念的宣传,培养人们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能夠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公民教育的目的包括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使公民能够适应日新月异的现代化发展;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和个人价值观念,使公民能够跟上现代化市场经济的潮流,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奉献出自己的力量;培养公民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认知,使公民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利为自己创造美好的生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明白自己的义务,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由此可见,公民教育的普及才是现代化建设的基础,能够推动我国未来社会主义的发展。那么,思想政治教育转向公民教育已经是当下的一种必然趋势。

(二)公民教育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现代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有很多,比如,需要人才具备一定的视野和发散性思维,对市场的未来和前景有大致的方向,能够把握商机,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利益。在拓展市场方面,需要人才具备很强的独立意识和进取心。能够发挥自己的能力,依靠个人力量建立起自己的商业圈,包括对人才方面的录用,对人脉关系和利益群体方面的建立,对商业发展的大胆设想等等。市场经济对人才方面的需求与公民教育的意义有很多的相似之处。比如,公民教育的意义在于培养公民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使公民在使用自己的权利时能够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为自己提供丰富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在公民使用自己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原动力。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日益全球化,对人才的需求也越发强烈。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一些不良现象进行剔除,比如,一些家族化企业中的血缘纽带和等级划分,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的是一种公平性和公正性,只有公开的市场经济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才,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出更大的平台。这与公民教育中需要公民合理运用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有相似之处,都需要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三)公民教育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重要性

想要使公民参与民主政治,实现公民自己做主的前景,就需要提高公民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使公民拥有独立自主的意识,在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后,积极参与民主政治,为自己的公民权利争取属于自己的幸福。社会主义民的内容有很多,包括选举、参与、法制、自由和制约。

公民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生活中积极参与民主政治,在选举相关政府部门领导时,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选票投给能为公民创造美好生活的领导。选举的方式根据区域的大小有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这两种。对于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违反或无视法律规范和道德标准的现象,公民要培养打击这种不良现象的意识,为社会主义民主的美好未来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国家给予了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公民要合理利用自己的权利,不能因为个人喜好而背离自己的道德标准,要听从大家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使用权利。公民加强自己的监督意识,对政府进行监督,尤其是一些关系到民生和未来走向的发展的政策,公民要有意识地施行监督权利。当然,政府有关部门对公民的权利也要进行监督,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和公民义务。

民主政治的美好前景就是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立法,通过立法和制度使社会秩序和谐发展。而想要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公民教育对社会中的主体即公民本身进行培养。公民教育要对公民的文化水平进行提高,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同时,对公民的道德标准也要进行规范,使公民的道德素养不断提高,逐渐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只有公民自己拥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充分使用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才能够通过立法对社会进行治理。

(四)公民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性

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就是希望公民能够用理性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一切和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念。公民拥有自由选择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或需要选择自己的想要的事物。而传统的文化主要服务于阶级,注重培养人们的功利心,使人们为了物质上的享受而不断争渡上游,融入到以阶级为主的少数群体中。这种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建设的理念和目标相冲突,达不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在价值观念方面,公民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不能被社会上一些人当做工具利用,因为这是一种不尊重公民权利的表现,对公民价值观念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正确的价值观念包括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能够帮助自己的新鲜事物要积极,不能因为偏好而忽视;对自己的定位要明确,不能盲目自大,当然也不能妄自菲薄;要积极参与公民之间的交流,克服性格上的弱点,只有通过交流才能知道当今社会发展的主流;对于那些不良现象要抵制,不能因为巨大的利益而冒风险违反法律条文等等。

公民教育想要拥有理性的眼光就需要拥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对立法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认知有了解,这离不开公民教育对公民的培养。公民想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就需要公民拥有独立自主意识和正确的人生价值观,这也离不开公民教育。由此可见,公民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性[1]。

二、公民教育中存在的一些缺陷

(一)缺乏接受公民教育群体

公民教育过程中,由于思想政治教育深入人心,使大部分人的心态无法快速从服从命令的状态中独立自己的人格,从而解放自己的思想,对公民教育的展开工作造成一定的阻碍。造成这种局面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公民的文化水平受到限制;公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无法认识到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独立意识较低,习惯了社会上的各种服务角色;公民的素质教育较低,缺乏建设和谐社会的心理等等。

(二)缺乏合适的公民教育环境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因此在实施公民教育的時候无法找到合适的场地对公民教育。公民教育不同于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着重培养部分社会人员,通过这些人带动社会全体的进步。思想政治教育在操作上的可能性很大,而公民教育是面对我国全体公民,若是只对一部分公民进行教育,那就达不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

三、公民教育实施的办法

(一)高校对学生实施公民教育

高校教育是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前的最后一段学习生涯,对学生这个公民群体实施公民教育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发展。大学生作为一个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应该具有独立的人格,具有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认知,拥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综合素质。这方面需要高校对大学生的公民教育进行具体的实施方案。高校对学生实施的公民教育属于狭义模式的公民教育,见表1。

比如,在教育教学上增加一些思想政治教育、法律和人文素养方面的内容,通过教师课堂上的传播,使大学生对一个公民应该具备的事物有一定的了解。在生活中,学校可以组织活动,对大学生的独立意识和道德素养进一步培养。如组织一些爱心活动,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大学生涯中鼓励大学生去了解社会形态,包括鼓励大学生实习和创业,使大学生对社会生活尽快了解。高校培养出的一批批接受过公民教育的具有综合素质的大学生,就像是一股股清流,能够对社会上的公民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使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公民对自身的培养意识,对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现代化的进程起到促进作用[2]。

(二)通过网络对公民进行教育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计算机、手机、电脑等网络工具已经深入人们的生活。我国可以通过这些网络平台对我国公民实施教育。比如,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宣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在网络上传递正能量,增强公民的道德素养。我国可以在网络上建立创业公会,为创业者提供更多的机会,适当地为创业者开设一些绿色通道等等 [3]。

结语

在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思想政治教育向公民教育转型的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在公民教育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这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公民相互协调,为实现全民教育而努力。

参考文献:

[1] 刘红梅,陈桂琼.对经济新常态下做好国企思政教育的思考[J].中国有色金属,2017,(2).

[2] 刘勇,刘开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网络思政探讨[J].济宁学院学报,2015,(5).

[3] 周敏.关于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思考[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11).

[责任编辑 柯 黎]

公民教育范文第5篇

摘 要:在中国教育法治发展过程中,权利保障是其中的核心问题,而在权利保障中,又主要是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针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建国后尤其是20世纪后期改革开放以后,从受教育权的立法、实施和救济等方面采用多元的保障机制,使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关键词:教育;法治;权利保障

一、教育权利的立法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通过的几部宪法都确认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早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将我国的教育性质界定为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并提出将“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为教育的主要任务。无论是我国1954年《宪法》还是1982年《宪法》都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并且规定举办各种学校,普及义务教育,发展学前、中等、职业和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加强教育设施建设,在对人民群众进行广泛教育的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自学成才、扫除文盲,鼓励在合法的前提下兴办各种教育事业。

在宪法的指引下,我国相关教育法律也都分别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等教育领域的权利从不同的层面加以立法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不同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群体,均可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并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参加各种教育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当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依法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教育权利的实施保障

如果仅有立法上的受教育权保障,而没有实施方面的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就是一纸空文,所以我国教育立法和教育政策对公民的受教育权提供了实施方面的保障,以确保公民受教育权的根本实现。

1.资金保障

公民受教育权的实施保障,基础和关键是资金的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2012年,《教育规划纲要》中确定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顺利实现,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迈上新的台阶。2015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升至25 861.87亿元,①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4.26%,比上年的4.10%增加了0.16个百分点。中央财政合理安排教育经费,转移90%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农村、民族及贫困地区。同时,严格教育经费监管,增强财务信息透明度,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常态化,建立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教育绩效拨款制度。

2.资助保障

对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经济资助,也是公民受教育权的根本保障。国家累计资助各教育阶段学生共计金额5 564.43亿元,从而帮助许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有力支持了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在鼓励大学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投身国防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3.安全保障

安全保障也是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重要条件之一。近年来,学校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学校安全也成为了当前学校各项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目前,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等学校安全法律体系在我国已基本确立。比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有专门涉及学校安全问题的具体条款。教育部2006年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如何开展安全工作、如何处理安全事故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教育部还颁布了《中小学安全岗位职责分工指南》、《中小学幼儿园应急演练指南》等相关文件,对基层学校的安全工作加以指导,为提高学校安全工作水平,預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公平保障

公民不仅仅享有受教育权,其受教育权在实现过程中还需要得到公平的保障。近些年,我国将教育公平作为教育领域的重点工作,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发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公平实现。主要措施是将教育资源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以及弱势群体倾斜,逐渐缩小教育差距。正视城乡教育差距,有针对性地发展农村教育,进一步改造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支持乡村教师发展。实施农村数字教育资源配备计划,实施农村学校膳食营养改善计划,以定向招生形式扩大农村贫困地区招生规模,实施农村学校校舍改造计划,积极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建设。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在高考、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设立残疾人服务政策,为残疾人专设中医专业硕士学位。

三、教育权利的救济保障

如果仅仅在立法层面和实施层面对教育权利加以保障,而忽视对教育权利的救济保障也是不行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受教育权实体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加强受教育权的程序保护,在公民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完善的救济手段。这对于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避免其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具有重大的作用。

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保障主要包括申诉、复议和诉讼等。我国法律首先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的申诉救济。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我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相关责任机关或责任人必须彻查处理,不得压制、打击、报复。在我国的《教育法》和《教师法》当中,具体规定了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在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其次,我国立法还对公民受教育权提供了行政复议的救济手段。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发布实施,该法为教育行政复议行为提供了制度的保障。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行政部门的妨碍时,公民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再次,我国立法对公民受教育权还提供了诉讼的救济手段。公民可以根据自己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不同性质,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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