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范文

2023-10-01

接受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范文第1篇

军转备考资料:军转干部安置家属的安置工作

关键词:军转 军转干部 军转干部安置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张为臻 公选

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 遴选 军转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接受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范文第2篇

无锡市区军官转业安置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 事项名称:无锡市区军官转业安置及随调家属安置

服务对象:当转业进无锡市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 办理机构:无锡市人保局军官转业安置处 办理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市民中心4号楼 办理电话:8182258

6、8182258

5、81822583 办理程序:

1、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档案;

2、师职转业干部采取考核选调的方式安置;团职转业干部采取量化考核与分类面试相结合的竞争选岗的办法安置(具体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3、营职以下(含相应文职)及专业技术干部采取指令计划、考试考核、双向选择、保底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即通过考试、考核,按当年进各级党政群机关安置的比例,划定分数线,分别到各级党政群机关和各级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由用人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署《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双选表》,并报市军转办备案;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未完成接收安置计划的单位,由市军转办保底安置;

4、市政府向各部门、各单位下达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5、召开双选对接大会,完成双选;

6、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未完成接收安置计划的单位,由市军转办进行保底安置;

7、按省军转办要求,发出报到通知;

8、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军转办报到;

9、军队转业干部到安置落实单位主管区局报到;

10、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上岗前培训。

随调家属安置和军转干部安置同时进行(家属原工作单位为机关、事业的由市军转办相应安排;原工作单位为企业的按照锡政发[2007]257号文件实行货币安置) 更多信息请加入:江苏军转交流群 424633528

(军转:无锡市区军官转业安置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公军转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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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范文第3篇

2013军转:军转干部安置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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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 遴选 军转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接受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范文第4篇

2013军转:军转干部安置新模式破解安置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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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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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积极重视军转安置工作,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共同领导下,军转安置逐步走出了改革的步伐,探索军转安置工作的新路子。同时,云南省连续18年在全国率先完成安置任务,军转安置“云南模式”也获得了国务院的认同。

云南省军转安置工作采取预留空位、先进后出的办法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建立增加机构编制与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挂钩制度,强化落实安置计划的政策保障。各级各地落实安置计划不打折扣,落实安置政策不搞变通,完成安置任务不讲条件。各级军转安置部门严密组织,确保安置计划的落实。去年,全省圆满完成了1107名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安置到行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占安置总数的93.3%,153名团职军转干部以带编制带非领导职数的方式得到重点安置,48名功臣模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得到照顾安置,实现连续18年在全国率先完成安置任务。

我省军转安置部门不断改革创新,着力在完善社会保障、做好管理服务、促进就业创业、抓好整体稳定上下功夫,连续10年推动实施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取得明显效果。各地通过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培训、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编印自主择业手册和文件汇编、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有效提升了自主择业安置管理服务水平。去年,全省发放退役金近2.2亿元,重点兑现了3956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2009年7月至2012年4月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近亿元,确保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全省去年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356人,80%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现了不同形式的就业、创业。10年来,全省累计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3994人。

全省各地积极落实企业军转解困政策,确保了企业军转工作顺利展开。建立了解困补助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了补助标准,在岗、内退、下岗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月补助标准分别增加了265元、225元、540元和558元;通过面对面地宣传政策、沟通思想、交流感情,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企业军转干部的心中,保持了企业军转干部整体稳定。

接受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范文第5篇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114号 【发布日期】2006-12-22 【生效日期】2006-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津政发〔2006〕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争议协调和裁决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合情、公开公平公正、先协调后裁决、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本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机关,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机构。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制度。所属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发展改革、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统计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扎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费具体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提供保障。

第六条第六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先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不一致的,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的程序进行。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协 调

第七条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在其批准并予以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当明确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第八条第八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提出。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有争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提出。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前三款中,提出争议的组织、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

第九条第九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申请人可以自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协调完毕。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机关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 第三章 裁 决

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结果告知书之日起的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协调结果告知书;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裁决工作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提出裁决申请的;

(二)经过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又就同一事项申请裁决的;

(三)裁决工作机构已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又就同一事项申请裁决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对裁决申请事项已有裁决或决定结果的或者正在审理之中的;

(五)依法不属于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裁决工作机构接到裁决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拟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裁决工作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前款规定期限自补正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裁决工作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工作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裁决申请事项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复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裁决工作机构的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裁决工作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一般实行书面审查。裁决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当面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裁决工作机构应当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当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裁决工作机构对裁决申请事项组织调解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将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下统称当事人)。

裁决工作机构组织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其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工作机构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调解会议纪要,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裁决。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并下达中止审理决定书: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因素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并下达终止审理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裁决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工作机构调解,裁决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裁决工作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裁决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6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裁决工作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裁决决定:

(一)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达到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或者直接变更;

(三)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决定撤销,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

对情况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作出的裁决意见,裁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裁决工作机构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裁决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决定书,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专用章后送达当事人。

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在《天津日报》刊登公告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申请日期、申请人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机关和裁决日期。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裁决工作机构负责对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接受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范文第6篇

【经典案例一】

如果双军人单转,转业一方属于外地进京安置,驻京一方单位驻地为郊区县,住部队公寓房,无自购住房。那么转业一方的安置地除了中直单位,就只能选择单位地址在郊区县的了吗?好像今年转业文件没有明确说明这一种情况。

【专家解答】

原则上军转干部的安置和住房、生活基础有很大的关系。考虑到军转干部没有自购住房,根据生活基础判定安置地的可能性极大。根据北京军转安置接收条例,生活基础在郊区县的,原则上在郊区县安置(在郊区县有垂直管理中央、市属单位接收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0年以上、荣立二等功以上者除外)。

【政策分析】

根据《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基本政策》,未被中央和北京市属单位接收,无住房、户口挂靠到非直系亲属名下的,购房时间不满1年(当年3月31日前),不能进城六区安置。生活基础在郊区县的,原则上在郊区县安置(在郊区县有垂直管理中央、市属单位接收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0年以上、荣立二等功以上者除外)。

【经典案例二】

同为北京驻地的双军人同时转业,留京有限制吗?子女的北京户口会受到影响吗? 【专家解答】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基本政策》,规定双军人双转,可选择安置到北京,子女随迁,仍按照随母不随父的原则,只能随女性转业干部填写。因此要看女干部转业安置单位是否解决户口问题和随迁家属问题。

【政策分析】

根据《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基本政策》,子女随迁,仍按照随母不随父的原则,只能随女性转业干部填写。随迁子女必须列入总政下达的计划,经装政转业办、北京卫戍区转业办审核,北京市或国务院军转办批准盖章后,方可办理。随调(随迁)报告表必须随档案一并移交。

【经典案例三】

我们家双军人(一个驻京,一个外地),不管哪个先转业还是同一年转,都能落户到北京吗?(结婚已满一年)

更多信息请加入:北京军转干交流群 135022645

【专家解答】

北京军转安置接收条例,规定双军人双转,可选择安置到北京,但双军人单转,先转业的军人必须符合进京条件;后转业一方,需等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满1年后方可转业。

【政策分析】

根据《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基本政策》,双军人双转,可选择安置到北京,同时规定,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不能接收移交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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