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范文

2023-12-29

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范文第1篇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并把“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作为回应, 新修改的《立法法》在第一条增加了如下表述: “提高立法质量,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在此意义上, 立法已经成为整个国家治理的关键环节。地方立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承上启下”的要素, 不仅需要遵循科学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程序, 还要充分结合地方实际, 考虑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宪法和修改前的《立法法》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可见, 之前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为一定级别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后的《立法法》在第72 条将地方立法主体扩大至所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 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数量由原来的49 个增加至284 个, 实现了“地方立法权的扩容”。

二、地方立法将产生的变化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主要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其权限范围看似狭窄, 实则囊括众多与居民切身相关的内容。如城乡建设与管理, 就涵盖了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地区发展出现了不少具有地域性的新情况、新问题, 需要因地制宜予以解决, 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制定相关立法, 让管理有法可依。具体来说, 在立法法修改背景下, 地方立法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发生改变:

( 一) 为城市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城管”全称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是我国社会治理中颇具特色的机构。城市管理职能分散导致的效率低下和重复执法、越权执法等弊端, 使得“城管”应运而生。《行政处罚法》在第16 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一规定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城管”机制历经近20 年的发展, 伴随着诸多争议, 甚至成为了“暴力执法”的代言。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层面对其规制不足, 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其有效的执法手段, 执法权限的划分、对执法的监督等不够明确。地方立法权下放后, 城管执法制度和环境将有很大改善。设区的市可以通过立法完善城市管理制度, 明确界定城管执法权限、明晰工作职责, 将城管执法工作标准化、规范化。除此之外, 城市交通、噪音污染、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也将获得立法的规范和治理。

( 二) 为农村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建设”, 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农村全面深化改革已初见成效,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障碍。改革措施需要法律依据保驾护航, 才能顺利推进。在当前形势下, 农村社会治理、城乡公共服务、集体土地管理、构建新型农业体系等方面都需要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完善。

地方立法权的下放, 将发挥设区的市、自治州在农村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 通过专门立法逐步解决农村公共服务、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义务教育、土地流转、乡镇机构改革、农村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真正发挥地方立法改善民生的重要功能。

( 三) 加强环境保护立法

近年来, 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然而无论是限塑令的提出还是各类专项治理活动, 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归根结底是缺乏立法依据, 加之我国幅员辽阔, 不同地区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尽相同, 亟需更加有针对性、地域性的地方立法。

新《立法法》对贯彻和落实《环境保护法》起到了推动作用, 地方人大在获得立法权后, 可以因地制宜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 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 对水源地开发与保护、非法捕捞、垃圾处理等突出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为管理和执法部门提供法律依据, 让环境保护更具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让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取代一阵风式执法, 让环境保护成为常态。

( 四)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立法

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 截止至2015 年7 月5 日, 我国世界遗产总数已达48 项。随着城市化的进程, 许多珍贵的文化遗产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对历史文化进行保护也需要法律的支持, 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始陆续出台相关条例, 《立法法》的修改, 为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保护范围、执法权限、保护措施等具体举措提供了制度支撑。让各个地区保留其历史特色、文化特色和民族、民俗特色, 还居民一个丰富的历史记忆。

三、完善地方立法的思考

( 一) 科学配置地方立法权限

随着地方立法权的下放, 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数量大幅增加, 对地方立法权限进行科学划分和合理配置是保证地方科学、规范立法的前提。下放地方立法权不仅仅是扩大地方权力, 而且也伴随着对地方立法权力的规范和限制, 其初衷是为了更接近基层群众, 使地方立法更加体现民意, 解决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科学配置地方立法权限就是要建立地方立法标准化、规范化制度, 坚决杜绝政府部门利用地方立法谋权争利的现象, 保证地方立法的良性发展。[1]

( 二) 加强专业化立法队伍建设

各个设区的市发展情况不同, 立法水平分布不均衡, 有一些地区缺乏立法经验, 可能会影响立法质量。张德江委员长在201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提出: “进一步重视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立法工作人才队伍。”要建立专门的立法队伍, 保证地方立法的专业化, 根据地域特征实现地方立法服务地方的功能。[2]

( 三) 批准生效保证地方立法质量

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经过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实施, 这是保证地方立法质量的坚实基础。在审查时, 对于符合上位法律法规、法规内容适当合理的才予以批准生效; 对于违反上位法律法规、法规内容偏颇不公的地方性法规, 要坚决否决。

( 四) 拓宽公民参与立法途径

民众参与立法体现了立法的民主化, 有利于提高立法和政治决策的合理性, 在新《立法法》实施背景下, 公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如涉及法律案专业性及可行性评价的问题应当召开论证会, 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法律案应当举行听证会, 法律案与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等。[3]

四、结论

《立法法》的修改为地方发展带来了福音,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为各地改革增添了一道安全阀。通过地方率先探索改革路径, 将激发出更多具有创新性的改革思路和举措, 也有利于成功经验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摘要:2015年3月1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做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下简称《立法法》) 的决定”, 对实行了15年的《立法法》进行了大范围修正。新《立法法》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我国立法体制的完善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在此背景下, 地方立法面临的工作格局也将产生重大变化。地方立法需要根据新的立法体制背景, 不断完善和创新, 作出积极应对。

关键词:立法法,地方立法权,地方性法规

参考文献

[1] 朱力宇.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为主要例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17) .

[2] 汪全胜.立法效益研究-以当代中国立法为视角[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56) .

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范文第2篇

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是为地方立法权, 是相对中央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而言。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 各地域都有其独特性, 东中西部地区发展水平并不均衡。国家层面的立法只能解决最基本最主要的问题, 不可能对各方面都规定得十分具体。因此, 仅以中央立法不能完全解决全国各地的立法问题。法律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限, 就是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为出发点, 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彰显地方特殊性。当前《立法法》的修改, 也是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需要我们清楚认识到本地实际和发展现状, 切实把握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提高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 使制定的法规更加适应实际情况、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立法法》在“地方立法权”上的放权与限权

所谓《立法法》在“地方立法权”上的放权与限权, 是指新《立法法》放大地方立法机关的权利即———将以前规定的“较大的市”独有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所有“设区的市”;同时, 限制了地方立法行使的事项范围。《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对这些城市人大立法作了明确限定:“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涉及本条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 继续有效。”这就对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提出了要求, 即“不抵触”及“不越权”原则。如上位法对一些事项有所要求, 则地方在对此进行立法规定时, 不得和上位法有所冲突。同时, 若上位法并没给地方立法机关就某些事项予以立法的权利, 则地方不可自行对其进行立法。只有在此前提下, 方可合理合法的行使地方立法权。

三、权限受限下地方立法权发展的困境

我国地域辽阔,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地域差异性, 这使得地方立法在各个地方非常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本来拥有的立法权就是有限的, 又同时在调整对象和手段上受到限制, 这种不平衡的状况, 极易给地方立法的发展带来困境。

(一) 各区域同类型立法重复出现

之所以要大力促进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 就是因为一个好的地方立法条款, 必然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作出有利于地方实际操作的法律规定。但是, 因为一直以来对于地方立法所具备的权限界限的认知不明确, 使得地方立法在立法过程中, 既想有所创新, 又在创新过程中, 屡次出现“越界”情况。例如, 某地曾打算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案主体, 但考虑到司法机关的提案必然涉及到诉讼制度, 而这也是中央专属立法权, 因此最终放弃;再如, 某地计划就人事争议处理专门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由于人事争议仲裁属仲裁制度范畴, 也属中央专属立法权, 最终只能作罢。 (1) 正因为此, 一方面各地方为了有所创新, 一方面又要避免立法权限创新的“雷区”, 这就导致其只能在明显是地方管理事项的方面进行创新, 使得一堆大同小异的法规层出不穷。国务院部委、省会城市以及较大市的立法亦是如此。

(二) 照搬照抄情况严重

由于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受限, 在实际操作中, 存在各种问题。为了不“越权”, 就只能使得有些规定无法实现。正因为此, 有些地方为了使法律条款能够避免“越权”风险, 直接照抄其他地方已有的相关法律条文, 旨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有学者统计指出, “不少地方法规条文内容上, 有三分之一属于可以不写的, 三分之一属于可写或可不写的, 三分之一属于可以写的。有的实施类法规, 真正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带有地方特点的规定就只有几条。” (2)

(三) 调整对象“争奇斗艳”

地方性法规调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具备可调整性的社会关系。一些地方立法机关, 为了彰显其“探索”、“创新”, 又不会发生“越权”、“越界”情况, 其立法时, 忽略立法调整对象所应具备的特性, 仅以奇取胜, 博取关注, 严重削弱了地方立法的权威性。例如, 有的地方通过立法规定, “公共厕所苍蝇数不得多于2只”, 禁止“在便器外便溺”。 (3) 有学者就批评指出, 解决上述社会问题, 需要用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而不是强制性规范来指引、预测、评价、教育, 立法禁止属于形同虚设、多此一举。 (4) 更让人意外的是, 有些地方竟然“以此为荣”, 更有甚者, 有时不同地方的法规条款竟然在文字表述上文本描述上都几乎一模一样, “借鉴”之举“一目了然”。

四、对地方立法权发展的建议

(一) 地方立法权行使程序化

1. 建立健全立法民主程序, 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体现民主程序, 杜绝“长官意志”;同时, 进一步将备案审查程序予以完善, 如若在立法过程中发现有滥用地方立法权的法律法规, 则依法予以撤销。

2. 在地方立法审议修改阶段, 对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主体进行多元化探索。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其中、立法机关认真听取相关专家意见。以此使立法机关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尽可能少受或不受部门利益影响。

(二) 依法给予地方专属立法权

分析近段时间, 党中央关于《立法法》等法律修改的政策制度条款, 即可发现, 对地方立法的边界进一步明确划定, 符合党的要求。而在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进行研究之后, 发现其并没有直接赋予地方政府专属事权, 但是从法理角度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经验可知, 的确有中央政府对一定事项不干预的情况存在。由此, 依法给予地方专属立法权是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的。就如此次《立法法》中, 一方面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一方面也对它所具有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三) 模糊地带慎用“等”字

“地方性事物”的范围到底包括什么, 我们一直未得到明确的文本定义。成文法在表达意思上的缺陷, 以及法律固有的滞后性, 都极易产生边界模糊问题。因此, 很多时候, 立法经常为了给立法流出解释的空间, 从而在立法过程中, 留一定的空间。但我们应同样对其加以规范, 不要一遇到模糊问题就只堵不通, 长此以往, 将不利于地方立法的研究。

在这一年里, 《立法法》得到修改, 地方立法权也得到扩大。国家愈加重视地方立法权的发展, 国家已然认识到, 与其将权力统一收归回来, 防范地方权力被滥用, 还不如通过完备的法律规范制度, 使地方立法权能够得到充分利用, 逐步加快我国家法治的前进脚步。这也说明了中央放权给地方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是符合我国法治精神理念的, 也是我国进一步实现现代化的社会治理的重要步骤。随着地方立法权的不断发展, 有关地方立法权的研究将会越来越多, 而关于地方立法权的改革与创新研究, 亦需要我们以理性、积极的继续推行。

摘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立法法》的修改, 为我国实现良法善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是我国在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而作为地方立法, 其应当与修改后的《立法法》各方面的规定保持一致。笔者希望本文在分析地方立法权改革的背景下, 探究《立法法》给予地方立法权的放权与限权后, 发现地方立法权发展的困境, 旨在最后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发展困境,建议

注释

11关于立法法等有关问题的询问答复[J].中国人大, 2005 (5) .

22 同上, 江材讯文.

33 沈栖.少些“雷人”的地方立法[N].上海法治报, 2013-10-23.

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范文第3篇

【摘要】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面临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本文从宪法层面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分析,指出其违宪性,并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改革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违宪;立法改革

劳动教养,创立于1957年,最初主要是用来实施强制劳动教育和安置就业。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劳动教养的目的、性质和内容也随之变化。目前,劳动教养是我国对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劳动教养自创立以来,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控制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识,其合法性和正当性面临越来越强烈的质疑。自《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以来,理论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2007年12月4日,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交公民建议书,“强烈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或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表明中央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2012年发生的几起有关滥用劳动教养的案件如“唐慧案”、“方洪因言获罪案”“龚汉周两次劳教案”,经媒体曝光后,引发普通公众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和批评,可以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已成为社会主流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经将针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立法规划。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全面审视,特别从宪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有利于让这项制度明明白白的“终结”,并为顶层立法设计提供理论支撑。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合宪性审视

童之伟教授提出三种判断是否违宪的标准。一是宪法、法律确定的正式标准。二是学理标准。这是人们根据宪政原理、宪法原理和规则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共规范和公共机构的行为所做的判断。三是根据常识和生活经验,将宪法条文与被审查对象加以比较后所做的判断。[1]笔者认为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合宪性分析不能只停留在宪法条文的形式规定上,要从宪政原理和现实情况出发对其进行价值判断和实证分析。

(一)从法律规范层面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合宪性问题

1.劳动教养制度法律根据的合宪性问题

对劳动教养制度法律根据进行合宪性讨论,就是分析、判断劳动教养制度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有学者指出从历史角度分析,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只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令的权力。考虑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上述两个关于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当时看来其效力视同法律。但在宪法与相关宪法性文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上述文件再依据已经失效的宪法条款来证明自己的合宪性,就难以形成说服力。[2]根据现行宪法第37条,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该条规定的法律特别保留事项。《立法法》第8条第5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易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该事项的行政法规。劳动教养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这显然与《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

2.劳动教养制度权力归属的合宪性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式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劳动教养的实体处分权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可由民政、公安部门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等个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的委托机关批准。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劳动教养。[3]但实际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没有确定性的法律地位。由于这种委员会的虚设性,实际的劳动教养审批权控制在作为委员会之一的公安机关手里。由公安机关一家控制了办案权、提请权、审批权和复议权,这样裁判者的中立地位无从体现。对权利主体缺乏有效监督的弊端严重影响到劳动教养的公正性。按照世界通行的惯例,对涉及公民个人重大权益的,往往由司法通过审查进行调控以保证裁决主体对裁决对象的中立而致达公正。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实际上以行政决定代替了司法判决。由此可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为采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权力主體是不适格的,直接违背了我国宪法37条的规定和人权保障的原则。

(二)从实质层面看劳动教养制度的非正义性

1.劳动教养制度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

劳动教养在认定和执行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尤其是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在1982年以来发生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变化。1982年1月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劳动教养适用对象为六种人。1986年9月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增加了三种人。后来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甚至是地方性法规纷纷增加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有的地方法规甚至规定,收购礼品烟酒者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现实中也有不少因言论、信仰和上访维权而被劳动教养的案例。任意扩张劳动教养适用范围的情况屡屡发生的根源在于相关规定的模糊性。例如,2002年4月公安机关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5项规定,“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无理取闹”就是一个相当模糊的用语,因而判断何为“无理取闹”具有相当的主观性和任意性,这就为一些执法人员留下了可以任意扩张解释的空间。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将公民的正当权益诉求界定为“无理取闹”,进而对其适用劳动教养的情况。[4]

2.劳动教养违背了现代法治中的比例原则

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与其严厉程度严重不相符。“比例原则”在刑法领域体现为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则表现为必要性原则,也就是强制措施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程度和期限应与涉嫌的犯罪严重程度性和可能科处的刑罚相适应。[5]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然而,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剥夺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的程度比适用于犯罪人的管制、拘役还要严重。管制是部分限制自由的开放性刑罚,期限为3个月至2年。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1至2天,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而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且收容于专门的警卫森严的劳动教养场所,节假日一般只能就地休息,甚至劳动繁忙季节还不能休息。另外,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适用缓刑,而劳动教养则无此规定。适用于轻微犯罪人员的劳动教养比适用于犯罪人员的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还严重,这种逻辑颠倒导致了现实中一些不合理现象。比如,主犯被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而从犯却公安机关处以1年以上劳动教养,主犯到劳动教养场所去看望从犯。盗窃一两千元的犯罪人员被判处的刑期仅为几个月,而盗窃不足千元的却被劳动教养2年以上。现实中有的劳动教养人员刚被投入劳教便主动坦白犯罪前科,有的甚至编造犯罪行为,希望用较短刑期免去较长的劳动教养。[6]

3.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

从上文劳动教养制度权力归属的合宪性问题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教养的审批不但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也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1983年以前,办案、审批、管理、教育全部过程基本上都由公安机关一家独揽,1983年以后办案、审批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教育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这种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的制度设计违背了“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的法官”、“任何人未经公开、公正的司法听审,不得被剥夺权利和自由”、“裁判者必须听取双方的意见”这三项自然法理。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改革原则

法制模式的变革不是自然演进的,而是基于历史和现实的设计和创造。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一种政治、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现实,都是一定阶级的政治理想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实践,即每一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7]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革也遵循这一规律。20世纪50年代建立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依据是社会本位的治安管理理念和预防犯罪、稳定新生政权的社会政策。今天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必须立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体现公民权利本位。

劳动教养制度要进行立法改革,首先要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和目的,在此基础上才能明确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问题。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从创办、发展到现阶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历了一个由安置就业措施到行政处罚措施的演变过程。从目前来看,劳动教养制度所出现的各种弊端都和把劳动教养定性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未进入司法程序有关。笔者认为应将劳动教养定性为法律制裁中的司法制裁比较合适。有学者指出劳动教养制度尽管存在弊端,但仍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其合理性在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概念既有定性规定也有定量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后果如果达不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不能定性为犯罪。这使得《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着重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恶习”。[8]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是有一般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对其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往往是屡教不改、重复违法,具有一定的恶习程度。对这部分人采取治安管理处罚往往达不到惩治、教育的目的,特别是有些人罚款没钱,拘留15天无所谓。这些人是“气死公安,难倒法院”。根据几十年的司法实践,1年至3年的劳动教养对这部分人起到很好的惩治、教育效果。因此,劳动教养既是预防犯罪的强制措施,也是在惩罚的前提下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矫治的措施。鉴于劳动教养不同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特殊性,劳动教养必须具有自身相应的法律地位,进入一定的司法程序。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治化原则

要贯彻这一原则,首先,劳动教养立法要符合宪法和法律。劳动教養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使其与宪法和其他法律,特别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注意法律规范的完整和统一。其次,要使法自身的条文协调一致,力求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语言准确,尤其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要明晰,要符合现代法治社会对法律可预期的要求。同时法治化不仅是形式意义上的规范化、合法化,更是实质上的合理化。现代公法领域中的“法定原则”、“成比例原则”“形式正义原则”是劳动教养制度立法改革中必须要遵循的。

(二)公正性原则

公正是法律制度所追求的最高理念和价值目标。公正作为评价和判断一种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有两个方面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劳动教养的立法改革要力求实现在实体领域和程序规则的设计方面达到民主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三)人权保障原则

随着我国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的日益扩大,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遇公约》等国际规则或公约。不仅刑事法律而且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都要与之相适应。目前,劳动教养在执行方式上是封闭单一的。劳教人员收容于警卫森严的劳教场所,给人“二劳改”、“准监狱”的印象。今后在执行方式上应尽可能地用社区矫正等宽缓化措施。安排劳教人员劳动应适当,并主要应该是习艺性劳动以使劳教人员获得自食其力的能力。

(四)教育性原则

教育性体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本质特色和核心价值。针对劳动教养人员有一定恶习,又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失足青少年,对劳动教养人员应重在教育、立足挽救,矫正其病态人格和恶习,培养其良好的社会适应性和公民责任感。

参考文献:

[1]童之伟.孙志刚案提出的几个学理性问题[J].法学,2003(7).

[2]时延安.劳动教养制度的终止与保安处分的法治化[J].中国法学,2013(1).

[3]夏宗素主编.劳动教养改革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2.

[4]时延安.劳动教养制度的终止与保安处分的法治化[J].中国法学,2013(1).

[5]陈瑞华.劳动教养的历史考察与反思[J].中外法学,2001(6).

[6]刘仁文.保安处分: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向[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1).

[7]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6卷:25.

[8]储槐植.再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N].检察日报,2013-3-8.

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范文第4篇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的劳资关系也在不断复杂化,需引起政府以及企业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劳资关系的演变总是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针对新时期劳资关系的变化,如何及时调整劳资关系的各要素,精心处理好在企业劳资关系方面经常遇到的重大问题,已成为现今企业管理的重点。本文将主要就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对企业劳资关系的必要性进行探索。

关键词:和谐企业文化 劳资关系 必要性

前言

以人为本是企业文化构建过程中最基本的构建原则,一个企业若想建设质量较高的企业文化,就需要从员工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员工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有效地促进劳资关系健康发展。所谓劳资关系,主要是指劳动者和投资者在某个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双方的各种权利以及义务等方面的说明。在企业文化的构建过程中,最先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就是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通过劳资关系来促进企业文化的建设。

一、企业和谐文化的内涵

(一)企业和谐文化的定义

和谐文化的内涵主要是以和谐为根本,推崇和谐理念,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群体间的团结、互帮互助。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丰富的物质基础,还要有稳定的政治保障,同时更加不可缺少精神文明建设所带来的精神引导和促进作用,而和谐文化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企业和谐文化,是一种将人的观念、习俗、行为等方面与企业管理制度相融合的企业文化。它主要体现在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在企业外部环境中,和谐文化主要是指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其中包括企业与政府机关、企业与合作伙伴、企业与消费者等。企业外部环境与我国相关立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要推进企业和谐文化建设,不仅要通过企业自身建设,还需要政府或者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在企业内部环境中,和谐文化主要体现在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各种关系及员工本身心理或者精神等方面的和谐。由此可知,企业员工同社会及企业各层面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是息息相关的,是需要通过多方共同努力实现的。

(二)企业和谐文化的基本特征

要构建和谐的企业文化,其出发点必须是“以人为本”。通过理论实践,我们可以将企业和谐文化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企业与员工平等相待、和谐相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企业和员工在政治地位和人格上是平等的,不应有贵贱之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各种不合理界限应当被打破,企业对员工的身份歧视也应摒弃。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融合,努力形成平等友好、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的要求。第二,企业与员工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虽然二者职能不同,但企业和员工都应尊重对方。企业尤其应树立尊重劳动主体作用的劳动观,为员工“尽其能、得其所”营造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发展环境,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法定的权益保障。企业和员工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就能有力地促进双方自我价值的实现。第三,企业与员工互惠互利、合作共赢。企业与员工共处于企业这一利益共同体中,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利益分配应统筹兼顾,注意效率,但不应忽略公平。员工收入应与企业效益挂钩,合理分配,企业与员工应共享企业发展成果。防止“马太效应”和贫困的增长,努力做到合作共赢,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1

二、劳资关系和谐是企业和谐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最能烛照和谐社会景象的,当属劳资关系。劳资关系是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企业应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力,改善劳资关系,构建和谐企业。”这是全国人大代表、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对构建和谐文化的理解,他认为“企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企业的和谐,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和谐,改善劳资关系,缓和、化解劳资矛盾,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最基础性的工作,即是在企业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实践证明,在企业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劳资关系是否和谐及其和谐程度,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的影响力是广泛且多层次的:一是劳资双方的冲突与合作,直接影响企业的和谐;二是企业内部是否和谐势必会在区域经济中或行业中产生影响,并直接影响企业经济运作的和谐;三是上述影响势必会在企业运营的方方面面表现出来。无论是良性还是恶性的影响,最终必然波及企业整体发展和走向。因此,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是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

三、基于和谐劳资关系的企业文化建设的必要性

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劳资关系与企业文化之间存在一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内在关系。首先,劳资关系对整个企业文化在建设过程中的人际关系基础做出了基本说明,企业文化在形成、发展以及调节过程中推动着企业人际关系发生相应的转变;其次,企业文化从本质上来说可以归集为企业劳资关系不断提升与发展的一种表现形式;再次,员工社会身份与地位的提升,使得企业员工所自有的劳资关系发生相应的转变。下面,将分别从社会和谐、员工自身发展以及企业发展三个方面,对基于和谐劳资关系进行企业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加以阐述。

(一)基于社会和谐的需要

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发展阶段,市场经济体制的方方面面还不够成熟,劳资矛盾在整个经济社会中的问题日益凸显。各种类型的劳资纠纷与劳动争议案件在各城市地区屡屡发生,并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作为新时期的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有着必须承担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义务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来说,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不能仅仅局限在文件、条款上,更应该上升到企业发展战略方针的高度,加大和谐劳资关系构建成本的投入。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并非一蹴而就,它更是一次长期且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将和谐劳资关系融入企业价值观念与行为意识内部,企业文化建设才会加快脚步。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在和谐劳资关系的基础上进行企业文化构建,企业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稳定与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维护才有迹可循。

(二)基于企业员工自身的发展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效益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最关键、最核心的指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需要将获取经济效益作为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目的。一个企业一旦失去了盈利能力,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竞争与存在的价值。

我们在弘扬“以人为本”发展建设理念的过程中,需要充分把握一点,即:企业员工工作水平与技能水平的提升是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唯一途径。这一点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充分的正视,他们认为,“高质量的企业组织,需要将职工视作企业建设发展的第一要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为企业员工争取优良的工作环境,配备合理的工作报酬,正确看待并鼓励企业员工的创新性与创造能力”。职工在这种和谐劳资关系的作用之下能够得到人格与工作上的认同及肯定,进而更全面、彻底地在工作岗位上奉献自身的工作能力。如果企业全体员工都能够抱有这样一种积极的工作心态,企业文化建设又何愁没有出路,企业经济效益获取也更非难事。正因如此,和谐劳资关系视角下企业文化的构建与发展成为了企业员工自身能力的一种提升途径,这也可谓是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三)基于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

企业文化是和谐社会的亚文化,是企业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基础工作和首要任务。企业作为经济社会的基本组织与细胞,其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向社会捐款,它包含企业要遵守市场经济秩序、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关注员工福利和顾客利益,肩负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等责任与义务。

有学者认为,“整个经济市场的企业划分为三大类型,同样以获取经济效益及企业发展进步为目的,一流企业依托于文化,二流企业依托于营销,三流企业依托于生产”。这也意味着,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形成与企业文化的构建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这一关系恰好需要和谐劳资关系为其提供可靠性保障。企业在处理全体员工劳资关系矛盾的过程中,需要始终坚持一种信任、尊重的态度,不仅要以企业文化感召为手段组建一支固定的企业生产经营队伍,还应当将员工个人利益的获取与企业经济效益的获取相结合,以各种方式留住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使企业能够集中精神搞管理、搞发展。用和谐劳资关系在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构建一种命运共同体的发展形势,进而促使企业全体员工认识到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是自身也是企业发展的必然方向与发展趋势。 2

四、和谐劳资关系的企业文化建设的思路

(一)企业文化建设要从制度管理与人性化管理抓起

开展企业文化建设,调动人的积极性不能忽略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抓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目标管理和实行严格的行为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将无章可循,企业的运作就会乱套,指挥就会失灵。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企业文化是管理文化,企业制度是一种文化的体现。同时,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倡导“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企业文化建设本质就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从关系员工、理解员工、尊重员工、善待员工出发,使员工在和谐工作环境中工作,使企业的规章适度成为员工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企业文化建设要从树立企业精神入手

美国麻省理工大学(MIT)斯隆管理学院资深教授、国际组织学习协会(SoL)创始人彼得·圣吉说过,“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一个企业也是如此。这种精神就是公司的愿景、使命和核心价值观。正是这种精神,能够把员工的思想统一,能够指导员工的行为,能够产生巨大的凝聚力。公司是一个有生命的组织,如果它没有思想、文化、灵魂,它就会失去生命。”企业精神是一面旗帜,员工需要有归属感和认同感,企业需要有凝聚力和向心力,企业建设属于自己的企业文化,树立有自身特色的企业精神,就是要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企业定位、发展战略、经营目标进行认真研究,确定企业精神支柱,并将这种精神转化为员工团结向上、创新进取的动力,产生企业文化所具有的导向、约束、激励机制,塑造出企业形象辐射租用,把企业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过程中。

(三)企业文化建设要注重感情投资

古语说,“一枝一叶总关情”。感情是人的精神需要,关心爱护可以沟通员工的心灵,增进员工的感情交流,激发员工积极向上的心态。一个生活在团结友爱的团队里,相互间的关心、理解、尊重都会产生开心愉悦的心情,并激发出前进的动力;相反,一个人生活在冷漠生硬的环境里,就会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积极性就会受挫。因此,建设企业文化要将感情投资作为一个突破口,对员工将心比心、以心换心、互相交心。当员工做好一项工作时,及时给与表扬和赞赏,这是员工希望得到劳动报酬之外的乐趣与成就感;当员工过生日时,及时为他送上祝福;当遇到传统中大节日时,企业管理者能探望慰问坚守在一线岗位的员工;当员工遭遇不幸、身患重病或处于逆境时,企业要伸出援助之手,关爱关注。

事实证明,和谐劳资关系和感情投资在一定程度上,比工资和奖金更能唤起人们的工作热情,它所带来的效益往往不亚于通过投资投入扩大生产能力所创造的价值,重视和谐的劳资关系和感情投资已成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

(四)企业文化建设要无处不在

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和素质,把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企业目标、企业宗旨融入到员工实践自我的价值当中去,形成共同体。努力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员工参与企业的各项管理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员工文体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满足员工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一方面,文体活动的开展为管理层与员工之间、部门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提供了沟通交流的机会,有了情感交流的纽带和桥梁;另一方面,也丰富充实了员工的业余生活,舒缓了员工紧张心理和工作压力,陶冶员工的情操,增加了员工的向心力、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 3

企业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和基本组成形式,和谐企业文化在构建劳资关系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只有重视企业文化的发展和建设,企业才能增强向心力、凝聚力,劳资关系才能融洽和谐。

注释:

1 参见贾颖《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资关系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天津大学》,2009(5):26

2 丁素梅等《浅议基于和谐劳资关系的企业文化建设》,《品牌》,2011(12):23

3 王德洲《企业文化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途径和作用》,《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13

参考文献

1、陈春有:《建设和谐企业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J]》,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1(1): 173;

2、崔平,马海波,肖香云:《和谐企业文化的社会基础与影响因素[J]》, 现代商业, 2008(29): 91-93;

3、段爱勤:《关于建设和谐企业文化的思考[J]》,科学与管理, 2008, 28(6): 46-47;

4、侯贞勇:《强化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文化[J]》,现代企业文化, 2011(30): 96, 110;

5、沈宝丽:《加强企业员工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建设和谐企业文化[J]》, 现代企业文化, 2011(24): 12-13;

6、苏鹏:《和谐企业文化管理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 2007;

7、王照华:《员工思想动态分析在构建和谐企业中的思考[J]》,现代企业文化, 2011(23): 127;

8、张健楠:《和谐企业文化评价及应用研究[D]》,青岛大学, 2010;

9、张文钰:《和谐企业管理文化的构建[J]》,现代企业文化, 2011(30): 19。

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范文第5篇

摘要:在分权式改革背景下中国经济增长有三个制度基础:一是政治集权下的经济分权,二是以GDP指标为核心的相对绩效评估,三是延续了关系型社会的履约方式。分权式改革背景下“为增长而竞争”的增长模式内生出多种带有排斥性的发展态势,是一种排斥性增长而非包容性增长。由于没有包容利益和谐,导致增长成果分享性明显不足,具体体现为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个人收入差距和阶层差距。中国要实现从排斥性增长向包容性增长的转型,必须要实现从社会分割到社会整合的转型,从关系社会到规则社会的转型,从阶层板结向阶层流动的转型。

关键词:财政分权;排斥性增长;利益和谐;包容性增长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增长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甚至被称之为“中国奇迹”。但回顾中国的改革历程,我们发现中国的增长基本上是一种符合“卡尔多一希克斯”标准的增长。这种增长模式的代价是非常明显的,它只考虑集体经济效率的目标,并没有解决增长成果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问题,因而也导致了改革中后期的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甚至出现了对改革的质疑与争论。

和谐的经济增长,要求全体人民都能够平等、广泛地参与经济增长并从中收益,使大众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协调各地区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推进利益冲突向利益和谐的转化,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的社会基础。而在本文中我们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中国在以前的增长过程中没有包容和谐?在将来的经济增长中为什么必须包容和谐?中国经济增长包容和谐的路径是什么?

一、中国的分权式改革:增长与和谐的基本命题

1.分权式改革背景下的基本特征——对增长奇迹的解释

当我们试图对中国的经济增长进行解释时,我们可以发现,从增长核算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增长可以归结为两部分,一是资本、劳动等要素投入的增长,二是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包括资源配置效率与技术效率。但是这一切都可以归结为增长本身,而并非增长的原因。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制度是重要的”成为了被广泛接受的观念,只有“好的制度”才能够形成好的激励结构,才能够导致经济增长而不是相反。结合中国的经验事实进行观察,这里的“好的制度”显然不是North所指的在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中发展起来的那些制度——明晰产权、司法独立等等。那么,造成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制度基础和激励结构是什么?

有学者将中国的增长奇迹归结于财政联邦主义在中国的成功运用,他们认为财政分权能够给地方政府提供市场化激励,使地方政府产生“为增长而竞争”的动力,进而极大的推动了中国的经济增长。而实证研究的结果也很好地支持了这一结论,林毅夫和刘志强采用1970~1993年的省级面板数据验证了财政分权对能够显著提高人均GDP增长率,Jin、Qian和Weingast(2005)采用1982~1992省级面板数据的研究也表明分税制之前的财政分权促进了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

事实上分权理论在国外早已有之,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有学者研究指出,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移财政收入和支出权力将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加速地方经济发展,进而推动经济增长。其理论基础在于,向地方政府进行分权能够解决中央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上所面临的信息缺损问题,进而通过居民“用脚投票”的机制来促进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到20世纪90年代初以后,随着中国和俄罗斯转型的经验事实逐渐受到重视,分权理论也得到新的发展,开始逐渐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激励与竞争联系起来,产生了一种“趋好的竞争”。这种竞争促使地方政府保护和维持了市场机制,加速了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吸引了FDI流入,从而促进了经济增长。

但是,仅仅将中国经济分权促进增长的机理归结于财政激励是不够的,也不足以解释地方政府谋求“为增长而竞争”的强大动力。关于这个问题,Blanchard和Shleifer给出了一个回答,他们认为中国的财政分权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中国同时还存在着政治集权,由于中央政府拥有奖惩地方政府官员的能力,给地方政府官员提供了政治激励,这就激励着地方政府去推动本地的经济发展。而这种政治激励伴随着我国分权式改革背景下的另一个特征——以GDP为核心的相对绩效评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全国的工作重心都集中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地方官员的升迁标准也由政治表现为主变为经济绩效为主。政治集权和经济分权造成了地方政府之间的政治锦标赛,从而形成了区域经济增长的动力。结合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因此地方政府要保证每年GDP的增长率,并要根据GDP指标的排名来考核官员的政绩,这就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标尺竞争”,从而形成了地方政府之间“为增长而竞争”的模式。这种模式有助于转型初期的经济增长和资源配置,成为了转型期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源泉。

另外,在分权式改革背景下还有一个特征是值得注意的,那就是转型期的中国仍然延续了关系型社会的履约方式。关系型社会的履约方式是隐性的,它要求双方都了解合约的部分信息并有着共同的预期。它能够自我实施的机制在于,在长期的博弈中欺骗的成本要高于履约的成本。规则型社会的履约方式与关系型社会的履约方式有所不同,在于规则型社会要求合约信息必须为第三方可以验证的公共信息,而这对制度构建有着极高的要求,因此,当市场范围比较小的时候,关系型社会相对于规则型社会是一种更优的社会治理方式,而随着经济发展,市场范围不断扩大,规则型社会的履约方式将逐渐替代关系型社会的履约方式。王永钦曾经用这个理论解释了中国的渐进式改革,他认为一方面在计划经济中市场的范围非常有限,因而关系性合约的成本很低,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中人们长期在一个组织工作,导致长期博弈成为可能,所以计划经济中的关系型合约是高度自我实施的。在中国转型初期,分工结构和市场范围都是发展不足的。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前,关系型合约实际上是一种低成本的履约方式,即便可能衍生出腐败现象,它在某种程度上也起到了配置资源的作用,因而是经济运行的一种润滑剂。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关系性合约与政治集权下的经济分权、GDP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正式制度相互补充,从而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的经济增长。

综合以上对于分权式改革背景下几个特征的讨论,我们可以将中国转型期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源泉归结到以下命题:

命题1:政治集权下的经济分权与GDP指标绩效考核机制相结合形成了地方政府之间“为增长而竞争”的增长模式,而关系型社会的履约方式则为经济转型提供了润滑剂的作用,三者共同构成了转型期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制度基础。

2.分权式改革背景下的增长代价——基于利益和谐的视角

在分权式改革背景下,中国的经济增长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这种“为增长而竞争”的增长模式其代价也是明显的。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我国社会和谐方面矛盾突出,社会矛盾不仅在数量上呈现增多趋势,而且冲突激烈程度也呈加剧趋势,这说明我国经济增长的社会成本较大,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很不协调。制度影

响经济绩效,同时也影响社会发展,因此我们仍然在分权式改革的背景下来分析“为增长而竞争”模式的外部成本。

关于这个问题,张军曾通过中国式分权的经验事实说明,分权既能够产生“趋好的竞争”,也能够产生“趋坏的竞争”。在经济转型的早期可能趋好的比重较大,而在经济转型的中后期面临的增长代价也日益扩大,如市场分割、重复建设、宏观调控失灵以及地区差距扩大等等。而本文的关注重点在于:分权式改革如何导致了这种“趋坏的竞争”?为什么分权式改革没有使增长成果为大众所共享?

事实上,由于分权式改革中存在的政治集权、GDP考核机制以及关系型合约等几个特征,使得这个制度基础中内生出以下几个发展事实:

一是市场分割与地方保护主义。中国的经济分权是建立在政治集权的基础上,因此它促使地方政府官员努力发展本地经济。但是,政治晋升博弈是一种零和博弈,一个官员的晋升直接降低另一个官员的晋升机会,所以同时处于政治和经济双重竞争的地方官员之间的合作空间非常狭小,进而给地方政府通过地方保护来进行恶性竞争提供了激励,造成了地区之间的市场分割,市场分割又使得由初始禀赋带来的地区差距不断扩大。

二是城市倾向的经济政策。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陈钊和陆铭采用一个城乡分割经济政策的内生决定机制来解释了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然而城乡分割的经济政策又是因何而生呢?不难理解,在以分权体制以及GDP考核机制为背景的“为增长而竞争”的模式下,地方政府有着优先发展城市和更多考虑城市利益的倾向,因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是城市部门,所以地方政府有倾向城市的强烈激励。城市倾向的经济政策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转型期政府对农副产品价格的控制、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城乡差距、在金融体制中对城市部门的投资贷款以及通货膨胀补贴、户籍制度背景下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障碍,在分权体制下政府还存在着减少农业公共支出比重的倾向。这一系列倾向城市的政策造成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

三是寻租现象突出,在转型前期,由于完善的市场经济及其相应的制度背景未能建立起来,中国延续了关系型社会的履约方式,这种方式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起到了一定的资源配置作用,但也为寻租现象埋下了隐患。而转型经济中的财政分权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寻租问题。吴一平(2008)采用1993~2001年省级面板数据所做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制度供给失衡的情况下,财政分权恶化了腐败问题。

四是资本权力的不断扩张。近十几年来,我国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收入占比不断下降,而资本收入占比不断上升。在中国的分权体制下,资本的权力扩张事实上是主要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在GDP指标考核下,面临晋升激励与财政激励的地方政府会选择优先发展重化工业等资本密集型产业来促进辖区发展。Acemoglu指出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会导致资本深化与资本偏向性的技术进步,从而降低劳动报酬占比,提高资本报酬占比;另一方面,在GDP考核和政治晋升激励的影响下,地方政府在资本和劳动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候,往往带有一种明显的歧视。这是因为地方政府需要以低成本劳动力作为“优惠政策”去招商引资,并且当各地都为招商引资而实现经济增长时,如果发生劳动者和资本拥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地方政府会优先考虑资本拥有者的利益,而普通劳动者的利益很容易被忽略。资本权力的不断扩张使初次分配愈发失衡,从而形成了财富聚集的“马太效应”,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降低了社会流动性。

综合以上讨论,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分权体制背景下内生出的几个发展事实造成并扩大了中国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阶层差距和收入差距,其实质是在增长过程中发达地区排斥落后地区、城市居民排斥农村居民、高收入阶层排斥低收入阶层。我们将这几个特征事实以及其产生的后果归结为以下命题:

命题2:中国式分权改革背景下“为增长而竞争”的增长模式内生出区域市场分割、城市倾向的政策、寻租现象以及资本的权力扩张等几个发展事实,这造成了中国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阶层差距和收入差距,这种增长模式本身不以包容利益和谐为前提,实质是一种排斥性增长。

我们对这种排斥性增长进行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两个结论:首先,由于在政治晋升激励和GDP考核下的增长没有包容利益和谐,因此造成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和社会流动性的降低,这两个后果都不利于经济增长。收入分配不平等会通过导致政治市场和政治活动发生变化,从而会影响投资,不利于经济增长,同时也影响教育和人力资本形成,不利于经济增长;而社会流动性的降低会从根本上系统地削弱个人和群体生产与学习的动力,从而削弱他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其次,关系性的履约方式在转轨时期的前期可能是低成本的,但是当分工程度和市场范围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这种履约方式不再是最优的。综合以上两个结论,可以得出以下命题:

命题3:“为增长而竞争”的增长模式在转型后期将会面临收入分配失衡与社会流动不畅的双重阻力,而关系型合约的履约成本也将越来越高,因而这种带有排斥性的增长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

二、从排斥性增长到包容性增长

排斥性增长不具备可持续性,这就意味着,在排斥性增长的潜力被开发殆尽之前,必须有一种更加可持续的增长模式。这种增长模式不仅能够实现经济增长,同时也可以实现社会和谐,而包容性增长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出现的新增长战略。

1990年,世界银行正式提出“广泛基础的增长(broad-based growth)”和“对穷人友善的增长(pro-poor growth)”,并依此制定世界银行的减贫政策。在此基础上,世行又提出了“包容性增长”的理念,并集中体现在《世界发展报告2006:公平与发展》中。报告指出:公平,是指在追求自己所选择的生活方面,个人应享有均等机会,而且最终不应出现极端贫困的结果。在2008年世界银行增长与发展委员会发表《增长报告:持续增长与包容性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出以包容性增长为中心的发展战略:一是通过高速、有效以及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最大限度地创造就业与发展机会;二是确保人们能够平等地获得机会,提倡公平参与;三是确保人们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经济福利。

从对包容性增长理论源头的追溯可以看出,包容性增长的核心要义是“机会平等,成果共享”,因此我们大体可以从增长的目标、内容、方式、过程和结果等方面将排斥性增长与包容性增长的区别归纳如下:

从排斥性增长与包容性增长的区别可以看出,排斥性增长是一种经济主导式增长,而包容性增长是一种全面协调式增长;排斥性增长是一种数量式增长,而包容性增长是一种质量式增长;排斥性增长是一种低参与性、低共享性的增长,而包容性增长是一种高参与性、高共享性的增长。从这个角度来说,包容性增长更加强调人作为经济主体的作用:增长的目的是为了人的发展,增长的过程依靠人的参与,增长的成果由所有人共享,这就表明包容性增长更加注重以人为本而不是增长本身。而减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促进向利益和谐的转化,是实现以人为本的前提和基础。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命

题:

命题4:以“参与”和“共享”为核心要义的包容性增长在增长的目的、内容、方式、过程和结果等各个方面都要求以人为本,其实质是一种要求包容利益和谐的增长模式。

中国分权式改革背景下“为增长而竞争”的排斥性增长模式走到如今,其收益日渐减小,而代价日渐增大。社会矛盾和冲突进入了一个高发期:收入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阶层差距不断扩大,环境和资源对经济发展的制约日益严重,不断增长的劳动力就业需求与单位资本提供的就业量日趋减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腐败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增长形成阻碍。要妥善处理好发展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最为重要和迫切的是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更加重视协调发展、和谐发展,更加重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更加重视深层次的改革。

要推进增长模式的转型以维持高速增长,就是要寻求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继续深化改革,使制度正确,把激励作对。从“为增长而竞争”模式的制度基础来看,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但应当注意的是,民主化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三、中国经济增长包容和谐的路径

从排斥性增长到包容性增长,是中国经济二次转型的目标和关键。而实现经济增长对和谐的包容,是包容性增长的重点。那么,在包容性增长中如何体现对和谐的包容?在短期和长期,对于制度和政策应当如何抉择?我们将经济增长包容和谐的路径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从社会分割到社会整合,主要体现为:一是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的包容,二是城市对农村的包容。

发达地区包容落后地区,其实质就是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在分权体制下,促进区域市场整合、缩小地区差距的重要条件在于加强对地方政府私利的监控。这是因为,在转型期社会条件还不够成熟时,较低层级的政府往往容易被利益集团所俘获,而大众又缺乏民主监督的意识和技能,垂直的政治管理体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可以为约束地方政府行为、防止极化效应提供重要前提和基础。并且,在向包容性增长转型的初期,保持经济领域的适度集中将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特别是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领域,保持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将为地方政府间的有效转移支付提供强大的保证。中央政府在保持一定集权的基础上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控,同时对落后地区提供政策上的倾斜,能够防止极化效应的出现。当然,在长期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有赖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城市包容农村,其实质就是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这首先要求弱化GDP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比重,而更为重视反映人均收入状况、公共服务水平、生活满意程度的一系列综合指标。只有当政府摒弃“为增长而竞争”,才能够摒弃发展中重城市而轻农村的固有观念,才能够摒弃城乡分割的经济政策。具体而言,短期的城乡融合主要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政策层面,如在舆论宣传上消除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群体的身份歧视,减少城市对农村劳动力流入的种种限制,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配置,建立覆盖面更为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等;而长期的城乡融合必须依赖制度层面的改变,如取消城市户籍与农村户籍的区分,增强农村居民和城市新移民对公共事务决策的参与性,从而在政策的决定机制上消除城乡分割的形成基础。

(2)从关系社会到规则社会,主要体现为:一是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包容,二是体制内对体制外的包容。

正式制度包容非正式制度。其实质是在促进关系型合约向规则型合约转型的过程中,不仅要建立法律法规等一系列完善正式制度,更要注重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体系作为补充。在分工程度不断深化、市场范围不断扩大的今天,关系型合约的履约成本越来越大,向规则型合约的转型势在必然。在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促成利益冲突向利益和谐的过程中,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规则固然是不可缺少,而道德伦理也是促进向规则社会转型的重要力量。具体来说,道德约束可以成为促进经济主体达成合作的基础,道德力量可以调节经济增长中的利益关系,促进科学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进而促进包容性增长。因此加强市场经济运行主体的思想道德建设,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的重要方面。

体制内包容体制外。其实质就是消除由权力的寻租效应带来的不平等,特别是要消除由寻租带来的隔代资源分配效率的失衡。从包容性增长要求机会平等的角度来说,“体制内包容体制外”的关键在于消除行业进入的不公平,因此必须打破由非市场力量导致的垄断行业的劳动力市场进入障碍,以控制这些行业的不合理的高收入,进而使行业因素不再成为导致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减少由行政性垄断带来的行业进入障碍,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减少腐败现象,通过政策和制度上的变革加强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尽量减少和消除由于体制因素而导致的劳动者在就业机会、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不平等,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从阶层板结到阶层流动。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资本对劳动的包容,二是威权政治对民主政治的包容。

资本包容劳动,其实质是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并通过扩大就业与增加劳动者收入来改善初次分配失衡的问题,优化劳资分配关系,积极创造有利于劳动报酬增加的宏观环境以减少财产和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防止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从政策层面上来说,主要是改进以GDP作为主要指标的政绩考核机制,更多地纳入民意,特别是普通劳动者的评价,将劳动者收入增加水平、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的重要指标。除此之外,在财政支出也应当更多地向民生倾斜,尤其是投向劳动者福祉的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实施更加合理的劳动保护,通过初次分配领域的改善尽量减少收入分配差距,使更多的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优化劳动与资本分配关系,已成为当前事关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政府应积极创造有利于工资增长,其中主要是有利于农民32512资增长的宏观环境。

威权政治包容民主政治,其实质是通过政治资源的有序开放来促进经济资源的公平竞争。民主政治的价值,在于通过人民对于政治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意志的表达,而形成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机制。民主的进程之所以能够推进社会和谐的进程,是因为民主政治可以实现从人的权威到制度权威的转变,可以实现从无序政治到有序政治的转变,可以实现从对于权力的垄断到对于权力的共享的转变。当然,民主政治的实践将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增加大众对于公共事务决策和管理的参与性,从而形成具有广泛基础的政治和经济目标。同时尽量保持社会流动渠道的畅通,以此增进社会成员对于政府决策和政府行为的普遍共识,为和谐社会提供持续发展的动力和基础。

责任编辑:黎贵才

上一篇:领导给新员工的讲话范文下一篇:礼记学记原文及翻译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