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范文

2023-10-08

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范文第1篇

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位于XXXXXXXX,于20XX年X月X日成立,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生产规模为XXX万平方米/年,矿区面积为XXXX平方公里。

由于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的XXXXXXX土地合同期限已满,现已自行关闭。故特向贵局提出退还20XX年X月XX日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XXXX元整,希贵局予以办理相关退还手续为盼。

申请人:XX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范文第2篇

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位于XXXXXXXX,于20XX年X月X日成立,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生产规模为XXX万平方米/年,矿区面积为XXXX平方公里。

由于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的XXXXXXX土地合同期限已满,现已自行关闭。故特向贵局提出退还20XX年X月XX日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XXXX元整,希贵局予以办理相关退还手续为盼。

申请人:XX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范文第3篇

风险抵押金退款申请

本人于2017年12月25日在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第一项目经理部涿鹿荣仕名门住宅小区工程缴纳风险抵押金20000元整(贰万元整),现因工作调动,已被调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现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申请人:

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范文第4篇

[摘 要] 土地抵押评估是土地估价的主要业务之一。土地抵押评估涉及到信贷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保护问题,所以其不同于一般土地的评估。在土地抵押评估的实际执业中,会遇到估价目的含糊、价值类型和估价时点难以确定、抵押估价业务流程不宜规避信贷风险等问题。本文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土地抵押估价在业务流程改进、估价行为规范、行业内外互补等方面的改进建议,以此达到加强土地抵押估价业务管理,防范土地信贷风险,维护土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土地是一种良好的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物品,土地具有不可移动性、寿命长久、价值量大、保值增值等特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各类专业银行正向商业银行转变,信用贷款也逐步被抵押贷款所取代。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时(其中典型的是向银行申请贷款),债权人为了减少自身的风险,往往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一起提供合法的土地担保。为了知道提供担保的土地的价值,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债权人信任的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以作为发放贷款限额的参考依据。但是土地抵押因为涉及到信贷风险、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重要问题,所以土地抵押评估不同于一般土地的评估。

一、土地抵押评估的特点

(一)未满足抵押土地特别要求的,不得进行抵押评估

产权明晰是抵押土地评估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土地抵押贷款中的风险,抵押土地应具备完善的土地产权,领取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估价人员应对抵押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并通过现场勘察,保证土地使用者、用途、位置、面积、权属性质以及有无他项权利等与实际相符,保证抵押土地来源合法、产权清楚、用途规范、法律文件齐全。此外,在对房地产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审核时,应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则,保证房地产权利人与土地使用者相一致。在抵押贷款时,如委托人与土地使用者不一致,则应明确委托人与土地使用者的关系,并由土地使用者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对抵押土地以现状用途进行抵押的,应注意城市规划对现状土地的影响。对由于城市规划的改变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则应有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规划部门确认的用途为准。对由于城市规划需要在贷款期内征用的土地,应不作为抵押资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不能抵押的房地产(其中也包含土地)有明确的规定。另外,从法律的要求来看,土地抵押必须依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只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才受法律保护,否则,无法保证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抵押价值有其自身要求

土地抵押价值应是以抵押方式将土地作为债权担保时的价值。依法不得抵押的土地没有抵押价值;首次抵押的土地,该土地的价值为抵押价值,即该土地未受抵押权约束下的价值;再次抵押的土地,由于受首次抵押后产生的他项权利的影响,致使该土地的担保价值受到影响,其抵押价值为该土地的价值扣除已担保债权后的余额部分。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评估其抵押价值是应扣除预计处分所得价款中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款额。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土地抵押的,评估其抵押价值时应考虑设定抵押权以及抵押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对抵押价值的影响。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抵押价值为土地权利人可处分和收益的份额部分的价值。以按份额共有的土地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额部分的价值。以共同共有的土地抵押的,其抵押价值为该土地的价值。

(三)土地抵押评估价值的类型和大小受到估价时点、短期强制处分、法定优先受偿权等因素的影响

估价时点是评估土地价格的时间界限,由于土地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是不断变化的。对于同一宗土地来说,在不同的时点上,其价格可能有较大的差别。估价时点是土地抵押估价的一项重要原则。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抵押土地估价的估价时点应为抵押权交割的时点。理论上看,土地抵押评估是以抵押为目的的估价,是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其核心是要求贷款到期时,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本息需执行抵押物时的变现价值,根本上讲不是关心该土地现时的价值。估价时点应为贷款到期日,必须考虑贷款存续期间土地的市场风险因素对抵押土地的影响。理论上讲,评估价值实际上并非公开市场价值,而是受短期强制处分因素限制状态下的价值。实际上与土地拍卖底价有些类似。

土地抵押评估可以参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土地抵押价值应当扣除实现抵押权(拍卖变现)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转让时发生的税费等。因为这些税费最终都可能在土地拍卖成交价款中扣除。还要求评估报告中充分考虑抵押土地的变现风险,并做必要风险提示。所以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谨慎地预测土地市场的发展,较少考虑土地涨价因素,以降低风险,充分考虑到贷款期内的土地收益状况及市场风险,对估价对象变现能力进行分析,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利益。

二、土地抵押评估中的常见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同时规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要进行评估。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中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土地抵押评估的目的与抵押贷款实际操作的冲突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目的,是为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提供物质担保。其特点是抵押人不转移土地使用权。就抵押人而言,设定抵押权的根本目的,是提供债务履行担保而不是取得或变卖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的目的,是为抵押行为双方提供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价格,而不是土地使用权本身的价格。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这种抵押价格就抵押方而言,表示他所能够取得的贷款数据,以及因抵押而承担的额外风险。而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则意味着他所取得的债务履行担保的程度,而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或清算价格。

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对土地抵押评估和房地产抵押评估采用的操作方式基本相同,考虑到土地抵押评估尚未制订相关的估价指导意见,因此,我们可以参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土地抵押评估的目的也可以表述为“为确定土地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土地抵押价值”,另外,土地抵押价值为“抵押土地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土地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也就是说土地抵押价值内涵中已扣除了优先受偿权,考虑了变现能力,其处置变现的各种诉讼费用、税费也考虑其中了,其价值与市场交易价值相比,已打了不小的折扣。而目前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仍以过去的折扣率(50%~70%)发放贷款,过去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折扣,根据银行系统的规定,折扣风险包含了房地产预期风险、违约风险和处置税费等抵押期间的所有风险,扣除风险后的房地产价格就是在抵押期内能够保障债权安全的抵押价格。正是因为将抵押物需要变现时产生的价格减损、应上缴税费等考虑在内了,因此,价值扣减有重复的内容,其直接的后果是,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远远低于市场价值,甚至远远低于其变现价值,客户的利益受损。

(二)评估对象界定不清楚

土地资产的抵押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而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抵押。这一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另外,抵押权设定和抵押权实现时,评估的对象是有区别的。根据《国资企函发(1994)36号》文件的规定,抵押实现时,必须进行评估,以确定底价。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抵押权设定时和抵押权实现时应分别进行评估。在抵押权实现时,由于土地使用权必须采用某种方式短期内强制转让或出售,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此时的评估对象是土地使用权的清算价格,完全应该采用清算价格标准评估土地使用权的清算价格。但是,在抵押权设定时,抵押人向抵押人转移的不是土地使用权,而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同时,由于此时抵押是否用于强制清偿尚未确定,由此可知,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评估行为中评估的,应该不是抵押物的市场价格或清算价格,而是抵押人向抵押人转移的抵押物的那一部分权利的价格,即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价格。

(三)土地资产再抵押评估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当债务人还清银行贷款后,抵押人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关系就告结束,抵押权这一土地他项权力不再存在。此时,已撤销抵押的地产与未曾抵押的地产一样,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另外,如果抵押人已经抵押的地产是整个地产的一部分,则未曾抵押的其余部分仍可再抵押。如果抵押地产评估价格为1000万元,按银行抵押贷款率70%计,可以贷款700万元,而抵押人第一次贷款300万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还可以第二次向银行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贷款。因为这种再抵押贷款情况,银行仍有收回贷款的保证。但是,如果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第一次抵押和第二次抵押的时间相隔较长,而且,地价已明显上涨或下跌,必须重新评估,否则将会使某一相关方的利益受损。如果两次抵押相隔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地产一般要重新评估或至少要由土地评估机构出具注明证实在此期间地价无明显变动。

(四)评估机构和银行缺乏评估上的衔接

目前,在我国的银行中,放贷相关人员懂得评估理论和技术的专业人员较少,而评估机构人员对银行的业务品种及操作规程也了解不够。这样就会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评估机构是否给银行提供了符合银行规程的评估报告;二是银行是否能够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报告。目前在评估实务中最为普遍的情况是:评估机构评估出抵押物现状下的公开市场价值,银行按公开市场价值的50%~70%作为贷款额。这种简单的衔接模式不仅增大了我们的评估风险,也使我们对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灵活运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五)抵押价值类型的选用和估价时点的确定问题

从理论上看,进行土地抵押评估的时点应是债务到期日,这个观点从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对评估报告的实际操作意义不大。目前我国的土地抵押贷款多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项目贷款和一般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形式不同,其违约风险程度各不相同,所以针对不同形式的抵押贷款,应确定不同的估价时点。另外,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为半年到一年,评估报告到期以后一般银行都需要更换评估报告重新评估。将估价时点确定为当前估价时点,操作中便利但理论解释困难。

关于价值类型的选用问题,实际上和估价时点的确定问题如出一辙。土地抵押价值到底是“在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还是“抵押价值”,人们的讨论很多。从评估理论角度来看,土地的抵押价值应当是土地在贷款到期时受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限制状态下的价值,或者说是土地作为抵押物在抵押市场上被债权人共同认可的价值。客观地看,贷款人为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回收,并将风险降到最小,必然要考虑到贷款到期时,借款人不愿或不能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时可能发生的诉讼、拍卖对抵押物的减值影响以及可能发生的费用,因此只能按抵押物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其抵押价值,给予相应的贷款。实际上,大部分逾期的土地抵押贷款都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被抵押的土地在拍卖市场上是不可能按其公开市场价值来拍卖的,而拍卖价值也只是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它大大低于公开市场价值。

三、土地抵押评估的改进建议

(一)从操作上看,土地抵押评估价值应为当前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但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规避风险

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抵押评估的深层出发点和目的。土地抵押价值为当前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并非未来时点抵押权实现时的土地变现价值,这样做便于业务操作,但存在一定风险。发放贷款时评估的抵押土地价值是确定贷款额的依据,该价值与未来土地市场价值之间的背离程度决定了贷款的风险大小。那么怎样规避风险?建议采用以下方法:

1、改进土地抵押估价业务:土地抵押评估不仅仅限于土地抵押前或土地处置前,土地抵押价值评估在土地抵押期间也可随时发生。商业银行或其他贷款人应当加强对已抵押土地的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时掌握抵押价值变化情况。可以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定期或者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评估土地抵押价值。抵押权人根据抵押人的抵押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可要求抵押人对其所抵押的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和增加抵押资产。

2、评估方法的灵活运用:市场比较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收益还原法和成本逼近法是土地估价的基本方法,估价方法的选择有必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当经济处于萧条期间,预测土地市场前景渺茫,人们对未来经济发展的信心不足,如果用收益还原法,得到的结果会偏低,而以市场法估出的价格能反映市场行情,而且当时市场价格较低,由此引起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小,所以此时运用市场比较法较为合理、安全。当土地市场已持续上涨较长时间时,以市场法估出的价格可能偏离土地正常的价值。此时以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或成本逼近法进行估价更为安全,收益还原法也可考虑使用。

3、地价指数的充分利用:许多大城市都纷纷编制了地价指数,以此监测土地价格的变化是否正常,是否会危及到金融体系。合理的地价指数可以剔除掉土地质量变化对价格的影响,充分地反映出市场供求状况对土地价格的影响。而且可以编制出长期地价指数,以此反映合理的土地价格长期走势。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抵押估价中的行为

对估价人员在土地抵押估价中无论从理论方法、估价规范,还是在估价实践上实施进一步规范。理论上表现为土地抵押估价相关概念、原理、原则、方法、风险理论、资本化率等方面的研究。估价规范则分为行业性的抵押估价规则研究和金融部门内部的抵押估价指导原则和参数使用指南等方面的研究和规范。在实践上,抵押物的估价方法、抵押估价流程、抵押估价收费以及抵押估价各方关系等方面都进行重新安排和规范。

(三)估价师将与金融机构建立新型的业务关系

目前估价师与金融机构之间在估价业务上是准委托关系,即金融机构仅作为业务的介绍者而存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委托关系。抵押贷款申请者可以在市场上自由选择估价机构或估价师。传统的业务关系容易形成抵押贷款申请者和估价师之间的寻租关系,表现为高估抵押物的价值。未来估价师将直接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估价师不与贷款申请者发生任何业务关系,估价师只为金融机构负责,估价师的估价工作不会受到贷款申请者的任何影响。这种新型的业务关系将从根本上杜绝以往对抵押土地的高估现象。

参考文献

[1] 毛洪涛,张庆安.基于风险控制导向的房地产抵押物价值评估.财会通讯理财,2008.4.

[2] 卢新海主编.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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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秦忠芳,郑拓.浅谈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重要性.中外房地产导报,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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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廖凡幼.关于房地产抵押价值的思考.中国房地产,2007.8.

[7] 王丽梅.抵押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抵押价值及变现价值.价值工程,2007.5.

[8] 韩国强. 房地产抵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浙江金融,2007.10.

[9] 王凌云.金融风险与房地产抵押评估.2005年国际房地产估价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

[10] 曲卫东.从国外经验看中国抵押贷款估价发展趋势.2005年国际房地产估价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

[11] 王洪昌.抵押评估究竟采用什么价值类型.中国资产评估,2008.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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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王明珠.抵押贷款评估中应明确的问题.中国资产评估,2008.1.

[15] 吉洪浩.房地产抵押评估中的常见问题与改进措施.科协论坛(下半月), 2007.9.

(作者单位:武汉天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范文第5篇

为全面辨识、管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进行超前辨识、分析评估、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

各部室、区队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各业务科室是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组织机构

(一)成立“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组: 组 长:张国祥(矿长) 副组长:刘宏凯(总工程师)

杜茂兵(安全副矿长)

张生兰(生产副矿长)

祁玉龙(机电副矿长)

赵新荣(矿长助理)

郑志军(通防副总兼通防部部长)

孔祥忠(地测副总兼地测部部长) 梁建军(安全副总兼安监处处长)

牛风林(生产副总)

王开祥(机电副总兼机电部部长)

刘建红(后勤副总经理)

成 员:赵建军、曹玉军、马富忠、樊宏伟、陈 鹏

张美军、温志强、王耀伟、张新正、樊永平

杜文玉、陈进东、刘瑞斌、陈锦林及各部室、

区队技术负责人

(二)领导组职责

1、矿长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风险管控全面负责。

2、安全副矿长负责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的监督、管理、考核。

3、各副矿长具体负责实施分管系统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4、专业副总工程师及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管理、公告警示等工作。

5、区队负责人负责本作业区域和工艺工序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6、班组长负责本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三)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设置

主 任:梁建军

副 主 任:郭贵明 樊宏伟

成 员:李浩宇 曹旺林 贾世忠 张 政 办 公 室:安监处

联系电话:8069 联 系 人:郭贵明 樊宏伟

办公室职责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安监处,由梁建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检查、督促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实施情况,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辨识程序、评估方法、管控措施以及层级责任、考核奖惩等内容;

2、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对系统的分析、危险源的调查、危险区域的界定、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潜在危险性分析);

3、指导、督促各科室、区(队)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4、组织相关人员对全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承办上级部门和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辨识程序、评估方法

(一)综合辨识程序

1、辨识评估

每年由矿长亲自组织,制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方案,抽调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和管理缺陷等要素,结合我矿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等部位和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对辨识出的各类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综合考虑作业场所、受威胁人数、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通过对系统的分析、危险源的调查、危险区域的界定、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的分析、潜在危险性分析,确定安全风险类别。

2、月度辨识评估

每月由各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一次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并于当日下午各分管副矿长组织本系统骨干精英,召开本系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会,结合本系统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以及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安全管理等,进行一次专业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

3、周辨识评估

业务部室、区队负责人每周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本单位作业区域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由本单位技术主管根据辨识情况编写作业区域安全风险综合评估报告,明确辨识的时间和区域、存在的风险和等级、管控措施和建议等内容,做到“谁辨识、谁签字、谁负责”,存档备查。

4、日辨识评估

班组长每班交接班前组织本班组岗位员工对重点工序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加强现场监管,全面掌控作业现场班组、岗位人员的风险辨识情况;岗位员工上岗前对上岗区域内的环境、设备、设施、劳动防护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发现安全风险后及时向当班跟班队长、班组长汇报,若发现存在不符合项应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汇报本班班组长及跟班领导及调度室,由跟班领导组织人员处理并汇报调度值班室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

(二)专项辨识程序

1、全国其他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或矿发生涉险事故、出现重大非伤亡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和业务科室、区队,从汲取事故教训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角度,开展一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辨识评估结果用于识别之前的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2、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重点对地质条件和隐蔽致灾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辨识,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3、在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隐蔽致灾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分管副矿长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区队,重点对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隐蔽致灾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评估,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3、启封火区、排放瓦斯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新应用前的风险辨识,由分管副矿长组织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区队,重点对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一次专项评估,辨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

(三)风险辨识评估方法

1、安全风险等级标准

由矿长牵头组织,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辨识标准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标准、规范确定的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标准,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标准,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识。其中:

重大风险: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主要系统损坏的。 较大风险: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但不会降低主要系统性能或损坏的。

一般风险:是指不会造成人员伤害,但会降低主要系统性能或损坏的。

低风险:是指不会造成人员伤害和主要系统损坏的。

2、安全风险评估

(1)矿、各专业系统每次风险辨识结束后,分别由矿长、各分管副矿长组织,针对各系统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按照矿制定的安全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建立一整套安全风险数据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汇总造册。要完善本系统安全风险档案,明确级别、管理状况、责任人、管控能力等基本情况,实行“一风险一档案”,并按照风险等级,用红、橙、黄、蓝等色彩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对现场辨识出现的不同类别安全风险,必须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经评估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必须立即停止区域作业或停止设备运行,撤出危险区域人员,督促责任单位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重新进行评估并进行实时监控。

(2)矿、各专业系统每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定级结束后,要组织编写安全风险综合评估书,明确辨识的时间和区域、存在的风险和等级、管控措施和建议等内容,做到“谁辨识、谁签字、谁负责”,存档备查。

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根据安全风险评估,针对安全风险类型和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矿、区队、班组、岗位”四级,逐级分解落实到每级岗位和管理、作业员工身上,确保每一项风险都有人管理,有人监控,有人负责。

2、由矿长亲自组织实施,针对重大、较大安全风险,采取设计、替代、转移、隔离等技术、工程、管理手段,制定管控措施和工作方案,人员、资金要有保障,并在划定的重大、较大安全风险区域设定作业人数上限。

3、由矿长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每月对评估出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检查分析,识别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季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下一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

4、由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每周各专业系统针对本系统存在的每一项安全风险,从制度、管理、措施、装备、应急、责任、考核等方面逐一落实管控措施,组织对月度安全风险重点管控区域措施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落实管控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不断完善改进管控措施。

5、由安全副矿长牵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公室负责严格对照每一项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抓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6、矿领导带班上岗过程中,严格按照“五落实”原则,跟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7、各业务部门要突出管控重点,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实行重点管控,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管控工作。

8、实时动态调整,高度关注生产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实时分析风险的管控能力变化,准确掌握实际存在的风险状况等级,并随着风险变化而随时升降等级,防止出现评级“终身制”,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五、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及培训

1、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全矿要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安监处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2、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中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人员进行辨识评估专项培训;每年对全矿所有入井人员进行一次以、综合、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为主的教育培训,确保每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风险的基本特征及防范、应急措施。

3、各业务部门要探索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的记录、跟踪、统计、监测和预警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由安监处及时将安全风险区域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受风险危害的相邻作业区域区队、班组、岗位。

六、考核办法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活动的单位,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500元;风险辨识不认真,辨识内容不清晰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

2、各系统针对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并汇总造册的部门,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500元;编制内容不全,编制不合格的,罚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

3、各系统未按规定编写系统安全风险综合评估书的单位,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编制内容不全,编制不合格的,罚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

4、本单位作业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罚主要责任人200元。

5、上岗干部、班组长每班交接班前未组织本班组岗位员工对重点工序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罚跟班队长、班组长各200元。

6、岗位员工上岗前未严格对上岗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的,罚责任人100元;凡发现安全风险未及时处理并汇报的,罚责任人100元。

7、岗位员工汇报的安全风险值班人员未在岗位工种值班日志中记录的罚当班值班干部100元。

8、各业务部门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结果未按要求进行跟踪落实闭合管理的,罚责任单位正副职500元。

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范文第6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绥芬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实现零事故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两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成立疾控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检查、管控各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立本单位各科室的安全生产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指导、检查、管控本各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管控实施

1、两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认真开展管控工作,按要求召开安全会议,将安全工作任务层层落实,有专人负责;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定期开展安全演习;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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