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部审计业务范文

2024-04-11

银行外部审计业务范文第1篇

摘 要:本文首先提出企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互依赖的决定因素的假设,然后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我国审计职业界就相关决定因素的认知情况予以验证。结果表明,企业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的依赖主要取决于被审单位的内部审计环境和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方面的因素,与外部审计方面的主客观条件则无多大关系;决定内部审计利用外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原因是外部审计质量和独立性相对比较高以及利用外部审计能够更加引起领导对内审工作和结果的重视。本文最后针对如何促进内、外部审计之间相互依赖提出实务建议。

关键词: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依赖;决定因素

公司治理问题因全球经济的发展以及资本市场的繁荣而备受瞩目。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1]。可见,整体审计监督体系及其内、外部审计的整合发展与交互作用对于公司治理有着重大影响。从审计执业层面看,审计准则着力建议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通过相互依赖,达到整体审计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全面提高审计效率,并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质量(注: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等,均强调内、外部审计相互依赖之问题。)。那么,现实执行情况如何?有研究者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并没有得到外部审计最大程度的利用[2-3]。我们曾通过对我国一定样本量的内部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作出调查,结论是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互依赖的程度非常有限[4]。因此,我们认为,对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互依赖的决定因素的研究很有必要,这将有助于提供从决定因素入手,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充分而有效地彼此依赖,从而提高整体审计效率与公司治理水平。

一、文献回顾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相互依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各种信息资料)及人力资源;二是内部审计利用外部审计的信息资料及智力资本。相互依赖体现在两者在工作中的合作、协作、配合、利用和协调等。致使外部审计师作出依赖决定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内部审计的质量。Abdel-Khalik, Snowball & Wragge认为,内部审计的报告水平(即评价客观性的标准)是决定是否受到依赖的最重要因素[5]。Schneider则认为在依赖决定中,客观性比起审计结果执行情况(如管理者对内部审计的支持、审计跟踪等)和胜任能力(如CIA资格)而言,相对并不那么重要[6]。Margheim发现胜任能力和审计结果执行情况的相互结合对外部审计师的时间预算有重要影响,也认为客观性在依赖决定中并不重要[7]。 Tissen & Colson利用档案资料以及实地研究数据考察外部审计师认为依赖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标准。在所考虑的12个标准中,发现内部审计的范围、内部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审计报告关系等三项标准极为重要[8]

Margheim & Label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者诚信越高,外部审计师依赖内部审计越多,反之亦然[9]。Campbell认为依赖决定与外部审计师和内部审计以往的合作历史有关,与企业风险无关[10]。然而,其他研究则表明,内部审计质量因素对依赖决定的重要程度视客户企业的风险而定[11-12]。Whittington & Margheim发现当决定是否依赖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测试工作时,被审计单位固有风险是一个影响因素,而当决定是否依赖内部审计的实质性测试工作时,固有风险又无多大影响[13]。DeZoort 等的研究表明若某一审计任务需要的是主观证据,在对内部审计师存在激励机制和只有固定报酬的机制下相比,外部审计师较少依赖内部审计的工作;如果某一审计任务需要更多客观性证据,则在上述两种激励情况下的依赖决定没有什么差异[14]

审计师的个人特征对依赖决定也产生影响。Mills发现,如果外部审计师具有灵活的认知风格将会使他更依赖内部审计的工作,而如果外部审计师的认知比较死板,则不易依赖内部审计[15]。Brody, Golen & Reckers发现冲突管理风格以及对沟通障碍的感知力在依赖决定中很重要[16]。Gramling则从审计收费关系研究依赖决定。他认为,审计费用压力对依赖决定有着重要影响,当客户面临一个高的审计费用压力时,外部审计更多依赖内部审计,反之亦然[17]

现有的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互依赖的文献以外部审计依赖内部审计为主[18],而反映内部审计依赖外部审计方面的研究却不多见。由于依赖工作是相互的,因此对于内部审计依赖外部审计的决定因素的研究也十分必要。同时,在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互依赖的决定因素中,应该全面考虑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以及企业三方面的因素。现有研究针对企业以及内部审计的探讨较多,对外部审计方面的因素却考虑得很少。除了对外部审计师个人特征有所关注之外,事务所本身的规模、信誉等因素未在考虑范畴之列。

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互依赖的决定因素假设

我们的假设基于现有研究成果之上,旨在验证我国审计职业界对于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互依赖的决定因素的认知情况。我们将外部审计依赖内部审计的决定因素分为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因素、企业内部审计及其人员方面的因素、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因素等三个方面。DeAngelo认为,审计质量与事务所规模相关[19],因此,我们增加了事务所规模作为衡量注册会计师方面的一个决定因素。同时,我们增加了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因素、公司治理因素等内容。对于内部审计依赖外部审计的决定因素,我们通过对内部审计利用外部审计的好处提出相应假设,并予以验证。具体假设如下:

(一)外部审计依赖内部审计的决定因素

H1:外部审计依赖内部审计的范围和程度与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因素有关。

H1a:事务所规模越大,执业能力越强,越注重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工作;反之亦然。

H1b:外部审计是否依赖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本人的工作风格有关。

H2:外部审计依赖内部审计的范围和程度与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环境方面的因素有关。

H2a:企业内部控制系统越完善,外部审计越易于依赖内部审计工作;反之亦然。

H2b:公司治理越规范,外部审计越易依赖内部审计工作;反之亦然。

H2c:公司管理者诚信越高,外部审计越依赖内部审计工作;反之亦然。

H2d:公司经营风险越高,外部审计越少依赖内部审计工作;反之亦然。

H2e:注册会计师对内部审计以往的工作越满意,越会依赖内部审计工作;反之亦然。

H3:客户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方面的因素。

H3a: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与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报告层次有关。

H3b: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与内部审计师的工作经验有关。

H3c: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与内部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有关。

H3d: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与内部审计在客户公司中的地位及影响力有关。

H3e: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与客户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激励机制有关。激励程度越大,依赖的程度和范围越小。

(二)内部审计依赖外部审计的好处

H4:注册会计师专业水平较高,内部审计利用其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

H5: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强,内部审计利用其工作成果可以引起领导重视。

H6: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于简单及程序化,对内部审计的参考意义不大。

三、研究设计

(一)初始问卷设计

为了使调查更具有针对性,本研究设计了调查问卷一(企业卷)和调查问卷二(注册会计师卷),分别针对企业内部审计师、总会计师等(问卷一受访对象)及注册会计师(问卷二受访对象)作出调查。两份问卷共包含与本研究有关的题项24项。其中,问卷一的主要题项包含T12—T17,主要针对公司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协调的总体情况、具体方式、好处等作出评价; 问卷二主要包含Y1—Y8等题项,主要就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对内部审计的依赖程度、原因及决定因素等内容作出评价。以上两份问卷的主要题项全部采用Likert五级制量表,1表示“完全不同意”或“完全不可能”等,5表示“完全同意”或“完全可能”等。

(二)问卷的预测试

2005年6月10日,我们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的总会计师培训班(内部审计方向)及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分别预发放问卷30份,以考察题项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读性。问卷设计的背景信息题目和单选分类题目的答案不是定序或定距变量,只测试逻辑性和可读性。对于定序(打分题)和定距(数字题)变量,我们通过描述统计检查各题项的集中趋势,离散程度和偏度。对于数字题,由于题目设计的原因,离散程度较大,为了更严格地控制数据质量,我们剔除题项答案在3个标准差之外的异常样本。打分题的初步结果是得分均在正常范围内,说明问卷的数据可供进一步分析使用。另外,我们多次针对问卷的设计、内容的安排听取理论界及实务界专家的意见,因此,问卷经过较为严格的专家效度检验。

(三)样本的抽样及其问卷实施情况

本调查的对象分别是在国内各大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CPA)和国内典型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内部审计师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因本研究属于探索性分析,综合考虑调查的可实施性和成本问题,没有进行复杂的抽样设计,按以往研究经验和统计上的精度要求,预计获得样本150个,估计的回收率为75%,故两份问卷均预先发放200份。

我们根据2005年8月至2006年第一季度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培训计划,针对相关培训班的学员名单进行随机抽样,然后在开班时请该班的班主任将问卷分发给被抽中的学员,希望被访者尽可能于培训结束将问卷交回。根据预测试可能会出现对问卷语言及内容方面不易理解的问题,我们请班主任老师予以解释,并留下我们的联系方式,受访者也可以直接就问卷方面的疑问向我们咨询。问卷的发放及回收情况如下:

发放问卷一200份,回收132份,实际回收率66%。经过数据整理和审核,剔除数据有误样本、缺失严重的样本,共得到有效样本126个,有效回收率63%。从回收样本的行业分布来看,制造业和建筑业分别占3成左右,科研综合技术服务企业和采掘业各占1成,其他小行业占2成。与2004年国家大型企业行业分布数据基本接近,得出样本的行业分布基本合理。从被调查者的职称和受教育程度的分布情况看,6成人员具有本科及硕士以上学历,高级及中级职称人员各占41.6%,另外,2.4%的被访问人员具有CPA或CIA资格。被访者的受教育程度以及执业能力普遍较高,侧面说明数据的可靠性。

共发放问卷二200份,回收140份,实际回收率70%。经过数据整理和审核,剔除数据有误样本、缺失严重的样本,共得到有效样本82个,有效回收率41%(注:样本的回收率比较高,但有效回收率不高的原因是多数被访者对于问卷Y4、Y5、Y6、Y7、Y8似乎没有兴趣,未认真填答。鉴于提高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我们将类似的问卷全部予以剔除,从而导致有效样本率大大低于样本实际回收率。)。从回收样本事务所的类型分布情况看,6成以上为国内一般事务所,国内“十大”事务所不到1成的比例,国内“百强”事务所占32%。从被访者职称和受教育程度分布看,学历在本科以上占多数。62人(82.67%)具备CPA资格,10人(占13.33%)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资格,还有2人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和注册税务师资格。总体看来,被访者的综合素质比较高,侧面说明本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及可靠性。

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互依赖决定因素统计分析、假设检验与结论

(一)注册会计师依赖内部审计决定因素分析

表1利用对各题项的条目进行描述性统计,根据其Likert平均值由高到低排列出各因素的重要性程度。从描述结果来看,除最后一个假设均值低于3分外,其余都高于3分。就是说,平均来看,被访者对前11项假设所持的态度都在“不确定”和“比较同意”之间。

我们继续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来验证被访者是否确实认同这些观点。如果均值显著大于3分,那么可以认为被访者确实认同该观点,通过检验。否则,均值不显著或显著小于3分,都认为未通过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前9项假设全部通过检验,验证了我们的结论,后3项没有通过,数据不能支持我们的假设(如表2所示)。

(二)关于事务所类型和规模与依赖程度相关性的进一步检验

1.事务所类型与注册会计师依赖内部审计相关性的再检验(注:需要说明的是,分组发现事务所类型集中在3、4、5,就是说没有1、2所指的国际性事务所。因此,结论只针对国内事务所而言,并不排除国际性事务所与国内事务所比较所存在的依赖程度差异。)

我们用方差分析的方法来考虑不同类型的事务所对客户内部审计的依赖是否不同。首先做方差齐性检验,得到检验p值0.109,不能拒绝原假设。可以认为不同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对客户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依赖程度的方差相同。进一步通过方差分析,检验p值0.099,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能拒绝原假设,说明不同类型的事务所对企业内部审计的依赖程度没有显著差异。再用非参数统计的方法,做非参数的多样本比较检验,得到检验p值为0.132,也不能拒绝原假设,与方差分析的结果相同。

2.事务所规模与注册会计师依赖内部审计相关性的再检验

我们希望考察不同规模大小的事务所对内部审计的依赖程度是否相同。在问卷中使用事务所上年的销售收入和员工总数来度量事务所规模的大小,根据回收问卷的数据结果,首先使用聚类分析的方法把事务所按规模大小分为三类,在spss中用k-means聚类(聚类分析图略)发现事务所的收入与员工数的线性关系比较明显,那么我们可以比较合理地把聚类分析的3类结果命名为特大型事务所、大中型事务所和中小型事务所,接着做方差分析检验3类事务所在对内部审计的依赖程度上是否有差异。检验方差齐性,得到检验p值0.424,不能拒绝原假设,那么数据满足方差齐性假设。F检验的p-值为0.190,不能拒绝原假设,3类之间没有显著差异。再做两两比较检验及非参数检验,也未发现任何两类间的得分差异显著。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各种规模的事务所在依赖内部审计的程度上差异不大。

(三)内部审计利用外部审计的好处

根据问卷一的相关题项,利用SPSS “Multiple Response”分析(如表3所示),结果47.3%的被访内部审计师认为利用外部审计的好处是可以使领导更重视审计工作,提及的人数最多。相同比例的人员持正好相反的态度,一方认为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作用不大,另一方则认为外审可以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与效率。可见,目前内部审计界对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持不同看法。

五、结论与建议

注册会计师是否依赖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环境和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方面的因素,与外部审计方面的主客观条件无多大关系。具体而言,决定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最主要因素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完善程度、公司治理规范程度以及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报告层次;其次按先后顺序考虑的因素是,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影响力、内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企业管理者的诚信风格、企业经营风险水平、外部审计人员与内部审计人员以往的工作关系以及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经验等;而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风格、企业对内审人员的激励机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与外部审计决定是否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无关。

决定内部审计利用外部审计工作的原因主要是外部审计质量和独立性相对比较高以及利用外部审计能够更加引起领导对内审工作及其结果的重视。

因此,为了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相互依赖,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是企业管理当局应充分认识到内、外部审计相互依赖所能带给企业的潜在优势,在企业内部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鼓励并促进内、外部审计在工作中的相互合作与协调。审计委员会应在内、外部审计的有效依赖与沟通中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同时,企业只有确保健全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使外部审计师充分利用其内部审计工作,减少审计重复,提高整体审计效率。

二是我国内、外部审计人员应全面提高其整体执业理念及专业胜任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培养利用并与对方合作的意识。尤其应全面提高我国内部审计的总体质量。对内部审计人员而言,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外部审计技术以及其他方面的优势,在外部审计实施过程中,通过参与其工作,创造学习机会,使自身的专业水平得到提高,并尽可能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利用外部审计已有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在合理维护组织利益的前提下,对于外部审计工作不应是防范和抵触,而应该积极的配合与支持。外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也应尽可能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及其人力等方面的支持与援助,以减少审计重复,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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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DeAngelo,L.Auditor size and audit quality[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1981,(12): 113-127.

Determinants of the Mutual Reliance between Internal and External Auditors

Fu Liying

(School of business,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Jinhua, Zhejiang, 321004)

(责任编辑:孟 耀)

银行外部审计业务范文第2篇

作者:陈曦

指导教师:吴晓明

关键词:信用证 欺诈 银行 贸易融资 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开给卖方的,承诺在卖方提供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之时即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的流转过程中,银行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正因为银行信用的加入,才保证了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液”的信用证的流转顺畅和国际贸易的整体进程,但是,信用证欺诈频频发生,其中,有些不法之徒正是利用了信用证自身的一些制度,达到了欺诈银行的目的,使信用证欺诈中出现了新的形式,这类诈骗在信用证诈骗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据IBSA统计,在国际骗案中,29%是银行成为受害者,”①且近几年在我国大陆频频发生,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对此笔者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银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保护自身利益和打击信用证诈骗提供帮助。

一、 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信用证欺诈的方式

(一)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

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在某种情况下也即为骗取信用证,骗取信用证,即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是银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的欺诈风险,很多不法目的往往在信用证的运转过程中得以实现,。其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欺诈银行

发生于1998年震惊全国的“泰明诈骗案”即为一例,被告彭海生彭海怀在1992—1997年间在深圳香港两地注册数十家公司,并均为其所实际操纵,并在1996—1997年间,在没有任何贸易背景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的购买事实,并伪造各种单证,到有关银行骗开信用证,开证金额为6970多万美元,之后拿到信用证贴现款项后逃之夭夭,造成开证行垫付,扣除开证时的保证金515万多美金,开证行损失5754万美元。显然这类欺诈的特点是开证人交纳差额保证金,并在没有任何基础交易的背景下欺诈开证行开证后,“利用国内开证行一般不审单,只问开证申请人是否承兑的制度漏洞”②, 将提示开证行付款或承兑的权利把握在手中,顺理成章的将开证行的垫款或议付行的付款或其他银行的融资款项送到与自己合谋或实际为自己控制的受益人手中,而代价仅仅是开证行中的与开证金额相比微不足道的保证金,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欺诈双方卷走的是议付行的付款或贴现行等融资银行的融资款项,作为开证人担保人的开证行,仍有义务向议付行和融资行偿还款项,而成为实际的受害人。

2、开立远期信用证

一些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的真实目的是套汇、逃汇、非法融资,这些行为不像前一种所述的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银行财产为目的的信用证欺诈行为,而是一些基于其他目的的不法行为,虽然主观上并没有损害银行利益的故意,但客观上也给银行造成了损失,如“银行为无贸易背景的汇入款结汇、出具核销专用联,受到处罚的风险”③, 以及开立假远期信用证进行融资,开证行所承担的融资的风险。

(二)利用贸易融资对银行进行欺诈

在骗取信用证之基础上,欺诈者往往利用融资方式以达到从银行诈取款项的目的,如果利用差额保证金骗取信用证是欺诈银行的准备过程,则贸易融资即为欺诈银行的实现过程。在各种贸易融资方式中,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往往是骗子最为热衷的欺诈银行的方式也是银行所承担被欺诈风险最大的融资方式。

1、利用银行的信用证打包放款业务进行欺诈

信用证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是指出口方银行在出口商提供货运单据之前凭其提供的进口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向其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这种融资行为本身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合法金融行为,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融资风险往往就是不法分子的目的所在,比如,在无贸易背景且开证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开立的信用证,如果被用来进行打包放款,则打包放款银行所抵押的不过是废纸一张,欺诈者在拿到融资款项时其欺诈银行的目的就已达到了,而利用伪造、变造或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申请打包放款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2、利用信用证出口押汇

利用信用证出口押汇欺诈银行,也是银行所面对的比较严重的欺诈风险。出口押汇(Outward Bill Credit)又叫买单或买票(Bill Purchased)。是出口方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的购买货权的购买货权单据的行为。通常出口商出具质押书(Letter of Hypothecation),“在押汇关系中,押汇申请人是将全套单据质押给银行,银行享有的是债权和质押权”④, 因而不同与议付,一旦信用证遭到拒付,银行可根据质押书主张债权及质押权。这种制度也同样为信用证欺诈提供了便利,欺诈人以骗取出口押汇行的款项为目的,因而其所开立的信用证通常都会遭到拒付,而当银行开始着手处理申请出口押汇人质押的各种单据和货物时,会发现这些货物的价值根本无法偿清押汇融资数额,而申请押汇人早已不知去向或者申请破产,因而,出口押汇也是通常欺诈银行的手段之一。

3、利用其他贸易融资方式欺诈银行

其他贸易融资方式包括进口押汇(Inward Bill)、票据贴现(Discounting)、银行远期保函等,都可能被对银行财产有非份之想的不法之徒所利用进而达到欺诈银行的目的。融资本身就给银行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一旦这种风险被欺诈者利用,从根本上说,一旦所开立的信用证是基于差额保证金的担保开立的,则无疑对银行来说,其欺诈风险是巨大的致命的。同时,如果因信用证抵押提供融资的融资行与开证行为不同的银行,融资行可以通过向开证行追索而将欺诈风险转移给开证行,则最终欺诈风险仍由开证行承担。

(三)伪造、变造或使用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欺诈银行的方式欺诈银行

欺诈人利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直接向银行申请议付、融资等,一旦银行因疏忽而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上当受骗,也得承担损失。

二、 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原因

(一)一般原因

1、 像所有可能发生的信用证欺诈一样,信用证自身具有的独立性原则是银行在信用证流转过程中被欺诈的基本原因,根据UCP500所规定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银行只要信用证规定与所有单据表面相符的责任,即在信用证所规定的所有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情况下,银行就有义务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履行信用证下的义务,这些规定的银行的义务,给欺诈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2、 银行自身的财力也是吸引骗子们进行欺诈的原因,众所周知,一般商家,企业的财力当然无法和银行的财力相提并论,如果冒同样的风险进行信用证诈骗,骗子们从银行骗取的资金数额往往是从其他贸易商人们处骗取的金额所望尘莫及的,因而也同样促使了银行被欺诈的可能性。

3、 银行的信誉是银行生存发展的根基,一旦发生欺诈,无论银行自身是否有过失,无论欺诈既遂或未遂,款项追回与否,款项的数额多少,都会影响到银行的信誉,因而,很多银行在被骗之后往往“家丑不可外扬”,心甘吃哑巴亏,因而其他银行失去了因此而得到警示的机会。

4、 涉外因素也是造成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遭到诈骗的原因,因各国法律制度、法律规定不同、银行成立的法律标准不同,所以,我国银行很难确认国外的合作银行的成立是否正规,其资信是否令人信服,由于对国外的交易银行的不了解也极有可能造成欺诈,尤其是交易双方或受益人与当地的银行合谋进行欺诈。

5、 信用证是用于国际贸易的支付手段,因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极有可能涉及多个国家,一旦发生了信用证诈骗,必然导致国际诉讼,因而也需要解决法律适用、法律冲突、司法协助、引渡等问题,给信用证诈骗引发的诉讼带来诸多复杂因素和不便,使信用证诈骗更为猖獗。

6、 人为的主观因素,也是银行成为受害者的原因之一,随着信用证的不断广泛的应用与成熟,及对信用证欺诈有效的打击与研究,使多数人在防止信用证欺诈中过多的注意到软条款、预借、倒签提单等信用证欺诈的手段上,而针对这些买卖双方中或船方等相关当事人中发生的欺诈进行学术研讨等途径的出的防范措施,较防范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措施更为完善成熟,银行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意识不够浓厚,尤其是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对银行的欺诈常常让银行防不胜防。

7、 银行在审单过程中的操作失误,对法律及外贸方面的知识不足,也常常让骗子们得逞。

(二)特殊原因

1、 差额保证金的大量存在。这是银行负担风险的最根本原因,开证行以其银行信用而取代开证申请人的商业信用,承诺在所有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情况下议付或者垫款,是基于开证人在开证行提供的开证担保金、抵押物为基础的,但是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争取更多的客户,很多银行开立差额担保信用证,即开证人所提供的开证保证金不足开证金额而权凭一定的受信额度开出的多于甚至远远多于开证保证金金额的信用证,因而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保证金根本无法与欺诈人欺诈的款项相比,这就从根本上引发了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被欺诈的可能性。

2、 开立信用证和进行贸易融资两种金融行为的独立。开证申请人利用差额保证金开立的信用证进行贸易融资是对开证行造成极大欺诈风险的手段,作为开证行,很容易会发现其风险,所以通常利用对开证行申请贸易融资的欺诈手段通常不会得逞,而对于融资行来说,融资行并不能了解其风险的存在,申请融资者当然也不会主动告知融资行信用证是利用差额保证金开立的,即便融资行知道这种风险的存在,也往往认为事不关己,即便发生了欺诈或者破产,融资行也可以从开证行处得到赔偿,而如果没有欺诈发生,融资当然可以从中得到相应的报酬,因而这种对融资行有利无弊的贸易融资,银行又何乐而不为呢?所以,这种开证行开证与融资行融资的两个相互独立的金融体系加大了银行被欺诈的风险。

三、 对利用信用证对银行进行欺诈的防范措施

(一) 银行向法院申请止付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银行适用

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规则,但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卖方实施了欺诈行为,银行可拒绝付款,买方也可要求开证行拒付,或向法院申请办法止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理论依据是各国国际司法中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该原则首创于美国1941年的Sztein诉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并且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推广,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信用证当事人的利益,控制了信用证诈骗的发生,尤其是控制了受益人对开证人的欺诈,在此基础上,本人认为,在必要的条件下,银行也可以基于欺诈例外原则,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来保障自身的切身利益,尤其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合谋乃至与第三方银行合谋欺诈银行时,申请止付令是最有效的保障方式。原因如下:

1、 银行申请止付令的可能性:

(1) 银行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开证行与买方是担保关系,与卖方是信用证保证关系,一旦有欺诈发生且可能威胁到自身利益,银行有权申请止付令。

(2)银行适用欺诈例外符合适用欺诈例外的范围,原UCC(Uniform Commercial Code)5—114规定,适用欺诈例外的欺诈范围包括单据中的欺诈(document is forged or fraudulent)和基础交易的欺诈(a fraud in the transaction),在买卖双方合谋欺诈银行的情况下,其开出的信用证和单据多数情况是既无陷阱条款,也无不符点,可以称得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一套单据,表面上似乎不构成单据中的欺诈,但是,此类欺诈多数为无贸易背景的欺诈,换句话说就是骗开信用证的欺诈,其开证过程是非法的,即信用证本身也是非法的,因而满足“票据中的欺诈”范围;另外,如果此类欺诈多为以无贸易背景为基础的,本人认为,所谓无贸易背景,并非完全的没有任何基础贸易,而是带有不合法特征的贸易,因而必然带有欺诈性,符合“交易中的欺诈”的范围。

(3)银行申请止付令符合适用欺诈例外的条件,适用欺诈例外的欺诈应具有两个条件:第一,欺诈必须源于单据或者由受益人针对开证人或申请人做出,第二,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material),对银行的欺诈符合该条件。

(4) 银行具有申请止付令的能力。在英国司法实践中的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一个案例Discount Records Ltd v Barclays Bank Ltd and another,该案中卖方欺诈性地将毫无价值的货物运送给买方,买方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支付止付令,但是“法院认为,如果支付是源于银行的资金,则原告不能控告”,而“否定了买方有此种能力”,⑤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支付资金的来源,而具有申请止付令的能力。

2、 银行具有申请止付令的必要性。银行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欺诈开证行时,开证行则有申请止付令的必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开证行所收到的单证是相符的,也就是说开证行负有付款的义务,但是,如果付款,则受到欺诈,付出的款项很有可能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而不付款,则违反了其负有的法律义务,极有可能遭到受益人、议付行或其他权利人的起诉,且会影响到其商业信誉,因而,在银行负有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银行应当向法院申请止付令,以排除付款义务。适用欺诈例外的案例:1998年,甘肃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想某银行提交一套信用证下单据,同时申请出口押汇,后银行对该套单据仔细审核确认其提单伪造属于诈骗,于是不同意押汇并将单据以不符点为由提交开证行,五金矿产公司收到退单后否认诈骗并提出银行提出的不符点并非实质性不符,拒付理由不成立,而要起诉该银行。在此情况下,如果在银行提出拒付之前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则不会被恶人先告状,而将诈骗扼杀于预谋之中。

一些学者认为,UCP500只是商业惯例,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开证行享有拒付权,在自身利益被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可以直接行使拒付权,但是本人认为这种看法过于片面,在一些情况下,的确银行可以享有拒付权,可以排除UCP500的效力,但是,这种情况下应该是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开立信用证时就以确定排除的,而以银行为目标的信用证欺诈当然不会排除银行的付款效力,所以如果并未排除UCP500的法律效力,开证行就负有在单证一致下的付款义务,这也是金融法制化的体现。

(二) 金融方面的防范补救

1、在开证行开立差额保证金的信用证时,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差额保证金开立”,以提示其他银行其风险的存在,并且在信用证中加列条款,如果要对该信用证进行融资,须经过开证行的同意,否则,其贸易融资风险由融资行承担。这样加强开证行与融资行之间的联系,保障贸易融资的确实可行性。

2、用证中加付电索条款,电索条款,即带电汇条款的即期信用证,出口地议付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可用电报或电传要求开证行或付款行立即电汇付款。

3、 为了防止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的开立,银行客户经理跟踪调查装船、制单、寄单过程,以保障贸易、融资的安全,如果客户经理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为保障融资安全,应对申请各种融资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融资的资信审查和开立信用证保证金的审查。

5、 对差额保证金开立信用证严格控制层层审批,从根本上控制欺诈发生的可能性。并设立“警戒线”制度,即对申请开立差额信用证的企业进行商誉定位,并与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总开证金额,抵押担保金额,以及其比例等多个信息数字综合确定一个对银行造成威胁的综合指数,作为“警戒线”,如果超过该综合指数,则需跟踪整个信用证及款项的流转过程。

6、 对信用证严格审核,包括审核信用证的付款责任,单据条款,所列货币的审核。

7、 对关系银行的严格审核,包括政治审核(是否属于我国往来国家的银行),开证行性质审核,开证行的资信审核。

(三) 各国各种贸易监管机构定期信息公布与交流。如“国际商会成立的国际海事局(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 ,IBM)是专门从事反海事欺诈业务的机构,掌握着一些国际性欺诈集团的有关资料,它每半个月向其会员发送„Newsletter‟,报道市场上最新发生的一些诈骗、纠纷案例,另外它还接受其成员的查询并帮助其进行各种必要的调查”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公布一些资信不好的国外银行的名单,以帮助银行避免欺诈风险。

(四) 行政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严厉禁止打击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的开立。

2、在银行国际结算部设立“风险控制科”,专人专门对于各种有可能对银行造成风险的信用证进行控制或跟踪,目前,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处有这个科室,有待推广。

3、建立一个类似于证监会的银行管理监督机构,承担保障银行安全的职责,在银行收到大额的信用证开立或融资时,可以申请该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审查,或者对银行的资金或者贸易进行跟踪,并且监管银行的各个信用证交易环节是否合法,以保障银行的安全。笔者很高兴这个提议可以和最近刚刚召开的“两大”建立“银监会”的决议相一致。

四、 救济措施

(一) 金融方面

1、 议付行不能确定信用证中是否有欺诈行为时,应推迟放款,先取得开证行的承兑或取得保兑行的保兑后再放款,则可避免因自身的工作失误而导致的损失。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在对特定信用证交易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对信用证一经保兑,其地位相当于开证行。

2、 结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方式或其他款项等民事财产保全的方式,保护银行自身的利益。

3、 国际信用证纠纷仲裁中心寻求帮助(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letter of Credit Arbitrational Inc)。

(二) 对以银行为诈骗对象的信用证诈骗的调整的法律体系

1、刑法。刑法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罪,即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利用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对银行的信用证欺诈,无论从行为方式还是数额上都足以构成此罪,因而刑法是控制信用证诈骗的主要法律之一。

2、民事诉讼法。“从国内近几年来裁决信用证诈骗成立并冻结或撤消信用证下付款义务的各案例来看,大多有一个通病—没有把信用证的开证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实质上使开证行对外索偿的权利被撤消了。开证行没有列入诉讼主体之列,显然被剥夺了抗辩权。”⑦,因而,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将开证行的诉讼地位明确下来,并加以保护。

3、民法中的各种财产保全制度也可以用来救济银行诈骗。

4、 金融法。在融资情况下,可以由金融法来控制对银行的欺诈。

5、建立一套类似国际投资担保的担保机制,以从银行因国际结算业务收取的一定收益抽出一小部分建立一个国际性的担保风险基金,承保因信用证欺诈而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从而形成国际贸易结算保险制度,如果银行受到欺诈而遭受损失,可以从该基金中得到一定的赔偿,这种机制可以建立在各国主要信用证业务银行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国际贸易结算风险担保公约”,加以确立,其承保范围可不限于信用证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The Risk and Precaution of L/C Fraud to the Bank Abstract: The L/C fraud is a crime of inviolence which severely suppress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fter all, the L/C fraud with the bank as the target which threaten the reputation and profits of bank is very pervasive, hence taking the precau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is the arrows on the bow. This dissertation is mainly about the reasons, systems and the law applied to the L/C fraud with bank as target in the field of law and finance, and then give some measures of precaution and counteract.

Key Words: letter of credit fraud bank financing of trading the L/C of non-trade

银行外部审计业务范文第3篇

一、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现状及方式

(一)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现状 当前,上市公司运用盈余管理的主要是为了不断粉饰财务报表,美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便获得更多的资金,同时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了详细了解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现状,笔者选取了2008-2011年代表着上市公司的总体情况的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2009-2011年主板上市公司的平均销售毛利率相对平稳下滑,2011年受到整体经济形势不景气等因素的影响,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平均净利润增长率都有所下降,当然其中也有盈余管理现象有所遏制的作用。

从表2中显示,2008年至2010年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支出都是小幅升高,财务费用有一定波动,可以看出这三年的“三费”支出得到合理控制,再加上资产减值损失大幅度下降,所以营业收入稳定增长使利润率稳步提高。

根据表3的数据显示,2010年非经营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重下降了8.22个百分点,下降幅度较大,这说明主板上市公司在操纵盈余管理中对非经营性损益依赖可能有所下降。

从表4数据可知,2010年公允价值计量影响程度下降迅速,因此2010年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上盈余管理的空间有所下降。

从上述各表中可总结:2010年度,各项资产价值回升使减值准备大幅减少,公允价值变动产生收益,主板公司总体盈利能力同比大幅提升。上市公司业绩提升与“三费”合理控制、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有着密切关系。虽然现行会计准则制约了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但上市公司仍可以通过操纵债务重组收益、证券投资的确认时间、公允价值的计量来进行盈余管理。

(二)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方式 (1)频繁使用资产重组。为了使当期财务报告显示的经营成果更美观,在会计准则允许的条件下,企业管理层和会计人员会利用一次性业务,在当期将相关损失和费用全部冲销,这有利于以后的会计期间实现较高的会计利润。如ST寰岛(000691)于2007年通过一系列的收购兼并、资产剥离、资产出售和股权转让等各种资产重组方法来虚增利润,在2007年中出现了净利润3 725.05万元的大跨度转亏,成功实现“摘星”。 (2)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由于企业及其所处的经济环境各不相同,并且现行会计准则并未给会计政策变更设置过高的“门槛”,因此管理层拥有较大的利润操作空间。如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这一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2007年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了13.22亿元,使得每股净资产显著提高,资产负债率明显得到改善,与仍采用成本模式的同行业的上市公司相比有明显优势。(3)管理应计项目。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制度,虽能处理好收人与相应费用配比的问题,但仍然有较多待摊项目和应计项目存在,因此,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仍有较大空间调增利润。随着企业经营环境复杂化,应计项目的确认具有更大的操作弹性,从而给盈余管理提供了利用空间。如华夏建通的控股子公司世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向北京越洋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付构成社区大屏幕系统组成部分的液晶显示屏及大屏幕框架的情况下,已将1225万元软件收入计入2007年上半年营业收入。(4)利用与关联方的交易。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大多是以偏离市场的不公允价格进行,其目的是调节企业的收入水平。据五粮液年报显示,2008年五粮液与进出口公司之间的关联购销额达到 41.33亿元,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52%。2009年五粮液此项关联交易将达44.79亿元左右。有多家券商测算,此项关联交易潜在利润额在10亿元左右。在巨额关联交易的背后,却是上市公司利润与股东回报的“双低”。

二、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对CPA行业的影响

(一)增加审计风险 (1)违约风险。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基本上都是风险导向审计,因此审计自身存在的固有限制会影响CPA发现重大错报风险的能力,所以假如企业管理层掩盖盈余管理现象,审计人员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有时也无法发现重大错报现象,因此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违约风险。(2)违法风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设和完善,审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逐渐突出,作用也越来越大。如果审计人员工作失误或具有欺诈行为,将会给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失,甚至会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如果审计人员与上市公司管理层恶意串通合谋从事盈余管理,或对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行为心知肚明而不予指正时,其将承担相应的违法风险。(3)违反职业道德的风险。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遵守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保密、良好执业行为等一系列原则。但由于上市公司有内部或外部的盈余管理动机,上市公司很可能会贿赂审计人员,这时一些审计人员可能会经不起利益诱惑,与上市公司合谋操纵盈余管理,从而违反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二)考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能力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上,确保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但在审计业务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水平有限,并不是项目组所有成员都能达到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能力,并且注册会计师是基于风险导向审计,所以上市公司较为隐蔽的盈余管理行为很难发现。

(三)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公信力 审计人员在向公众传递相关信息时,应当客观、公正、得体,避免损害职业形象,这才能保证“经济警察”的形象。如果审计人员因盈余管理致使审计失败,社会公众及其利益相关者将会对审计行业失去信心,另外还会追究审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相应的违法责任。即使审计人员没有导致审计失败,但由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失败也会使社会公众对审计师甚至整个审计行业失去信心。

三、外部审计应对盈余管理的对策

(一)接受审计项目阶段 会计师事务所及各个项目经理应该根据相关审计执业准则的规定,慎重决定是否接受新的审计项目或继续保持与被审计单位业务往来,对具有盈余管理行为的客户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执行相关程序,来识别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所面临的风险,以便了解客户的诚信问题、评估自身是否具备执行审计业务所必须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以及是否能遵守相关职业道德的要求。审计人员应该与客户进行会谈,了解客户业务构成、人力财力物力、经营战略、企业文化以及所处行业的总体发展水平、行业与宏观经济等信息,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初步判断客户是否存在盈余管理的动机。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考虑承接业务是否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认真拟定并保管好业务约定书,并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索取管理层声明书。

(二)审计计划阶段 在执行具体审计程序前,注册会计师应先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来制定恰当的审计计划,防止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影响审计目标的实现,使审计质量不能得到合理保证,影响审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应提高自身对盈余管理现象的谨慎性和敏感度。审计项目组应结合被审计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行业背景等特征,并通过与企业管理层、内部审计人员和各级员工加强沟通所获取的证据、被审计客户的财务与非财务状况、以前各个年度和本期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来分析判断被审计客户当前是否存在盈余管理行为。如果被审计客户存在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体系不完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不符合相关规定,会计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状况不匹配,财务指标在临界点附近,非正常交易(关联方交易和非经常性交易)的利润占会计利润的重大等现象,就可以推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盈余管理行为。

(三)风险评估阶段 审计人员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并将其获取的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依据。风险评估程序是无法省略的环节,因为其为审计人员在许多重要环节做出正确的专业判断提供重要线索,因此注册会计师应重视风险评估阶段相关工作。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一是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内、外部环境,并深入了解客户的性质、目标、战略、内部控制及其经营情况,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和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等外部环境;二是要识别和评估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重点有识别和评估特别风险以及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将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进一步审计阶段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总体应对措施,并确定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确保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范围。针对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向项目组全体成员强调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重要性;将审计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或具有相关特殊技术的专业人士用于应对特殊的盈余管理行为。在具体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应该从着重把握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分析债务重组的类型、意图及其方式,并判断对被审计单位影响的重要程度,对于影响重大的经济事项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告中给予充分披露;二是根据获得的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来判断其是否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现象,并关注资产的确认是否恰当、计量是否公允、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三是关注与关联方金额较大的经济交易事项,判断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串通虚构交易或实现不公平交易实现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效果;四是关注大额的非经常损益项目,发现是否存在利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特殊性实现盈余管理;五是关注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改变,如果其改变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再考虑这一改变是否存在相关会计法律、准则、制度等法律、法规的变更,或者是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其他相关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正当理由支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五)审计项目完成阶段 在完成了对财务报告具体审计程序之后,注册会计师还必须根据相关审计准则的要求确保有效实施审计完成阶段的工作,结合前几阶段获取的审计证据,发挥自身的专业判断能力,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自身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符合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存在利用或有事项操作利润现象。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时,可分为:项目组内部复核(项目经理现场复核和项目负责合伙人复核)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重视三级复核的落实,使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范围,保证审计质量。

参考文献:

[1]汪立、李小晗:《新准则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及其审计要点》,《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年第11期。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编辑 园 健)

银行外部审计业务范文第4篇

【关键词】村镇银行 市场准入制度 同业竞争

一、引言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2.77,0.00,0.00%)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力军,其设立和发展无疑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村镇银行发展的步伐加快,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村镇银行的研究逐渐增多,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意义的观点。

对于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具备的优势,杨晓东、常文利(2010)认为村镇银行在运营方面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势,以服务“三农”为初衷,得到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另外制度设计上产权明晰、机制灵活,有助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章芳芳(2009)认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村镇银行各具特色,村镇银行的主要优势在于能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提供更便利、更充分、更有效的金融服务。对于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唐晓旺(2008)认为,由于村镇银行组织创新能力不足、存在较高的市场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村镇银行在进行组织创新过程中要逐步建立创新扶持机制、可持续发展运营机制、风险转移机制、合理的监管机制,村镇银行的创新机制要在探索中不断前进。

对于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的定位,阮勇(2009)认为村镇银行在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目标三个方面的定位不够明确,从而制约了村镇银行的发展。朱海城(2010)认为金融监管部门应支持业绩优良的村镇银行扩大股东人数,防止一股独大,这样既能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来源,实现资本构成多元化,又可以改善村镇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应注重维护村镇银行作为独立法人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和决策权,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邹力宏、姚滢(2008)认为应从产品、客户、主要竞争地三个方面对村镇银行进行合理定位,减少政府的不当干预、建立科学合理的村镇银行管理制度。

目前虽然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村镇银行的发展优势、存在问题和市场定位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讨,但是现有研究成果还存在许多遗憾和不足,有待在理论上进一步深化,尤其是在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制度、盈利能力、金融同业合作及政府扶植力度等方面的研究相对较为缺乏。基于此,本文拟在对我国村镇

银行发展的现状分析基础上,着重对我国村镇银行发展所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以促进我国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村镇银行发展的现状

为解决部分农村地区“金融真空”和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等问题,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调整和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村镇银行的设立首先从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湖北等6省(自治区)开始试点。2007 年1 月,银监会制定并发布《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为村镇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以及合法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村镇银行从2007 年3 月1 日开始试点,全国首家村镇银行———惠民村镇银行成立,2007年5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对村镇银行的监管。2007 年10月,中国银监会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范围由先期6 省(区)扩大到全国31 个省(区、市)。截至2011 年末,共有726 家村镇银行成立。

目前,村镇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地位稳步上升。首先,村镇银行业务品种创新较多,除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结算、贴现等银行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外,各地村镇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业务,如土地流转质押贷款、林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其次,村镇银行运营效率较高,由于村镇银行层级简单,决策链条短,使得村镇银行提供贷款程序便捷、时间短,这使得村镇银行在金融市场竞争中逐步建立了坚实的客户基础。最后,村镇银行的设立在增加农村地区金融供给的同时,推动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率。与农村社相比,大部分村镇银行贷款年利率都较低,且借款和还款时间更为自由,如湖北汉川农信社一年前贷款利率在7%~12%左右,民间借贷利率在18%左右,而村镇银行平均利率为7%~8%左右。较低的贷款利率降低了农户的融资成本,扩大了农户的融资需求,同时有利于农村地区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服务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总之,村镇银行的设立标志着农村金融改革由存量改革进入到增量改革阶段,为艰难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注入了新鲜血液,为我国“三农”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是农村金融改革重要的里程碑。

三、村镇银行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缺陷

村镇银行的大规模推广进展受到抑制的根源在于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缺陷。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虽然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但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将市场上一些积极想进

入金融市场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拒之门外,致使市场准入门槛抬高,发起人选择面过窄,限制了村镇银行的普及推广;另一方面大型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村镇银行盈利能力低、运营风险大、员工素质低、投资回报慢,如果发生破产风险还会影响发起行的信誉,所以主要商业银行设立村镇银行的态度很不积极,村镇银行的推广进展相对比较缓慢[1]。另外,村镇银行大多是作为独立法人机构设立的,这样的银行经营规模小,综合服务水平低,发挥的功能不到位并且发起行设立独立的村镇银行管理成本较高,经济效率较低,不具有规模效应,而且新设银行经营管理易受发起行干预严重,丧失自主性,逐渐沦为发起行的分支机构。

(二)盈利能力受到限制

由于农村市场的特殊性及客户群体的局限性,村镇银行主要的业务以向农户和微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为主。目前村镇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一般为2~10 万元,其中二万元一下的小额农户贷款无需实物抵押担保,只需根据农户的信用状况来决定是否贷款,且贷款的期限较灵活,利率也可以在国家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略作上浮自行商议决定,通常较农信社低。这种小额贷款限制了村镇银行的盈利能力。首先,村镇银行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应该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其他商业银行一样,客户结构以大客户为主,但是,村镇银行为了服务三农,业务必须符合农户和中小企业需要,也就是必须经营适合农村市场需要的小额贷款为主。村镇镇银行因为其出身的特殊性,限制了其在更广阔的市场上攫取利润。其次,与一般的贷款业务不同,小额贷款业务考察的并非商业信用而是个人信用。因此,贷款的风险难以量化评估,通常的办法是派专门人员实地调查。但是每个客户的贷款数量少,而贷款的人数又非常多,如果村镇银行想在小额贷款业务上取得成绩,就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经营成本很高。最后,小额贷款因其发风险大,成本高,应采用更高的利率来维持经营的高成本,但是在中国农村市场推动高利率非常艰难,社会上普遍认为村镇银行如果要为“三农”服务,利率越低支农效果才越明显,现在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利率甚至比农信社还要低,这严重制约了村镇银行的盈利水平。

(三)市场竞争实力弱

在原有的农村金融市场上,高端的较富裕客户业务规模较大,是大中型商业银行的稳定客户,中层客户市场长期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占领,低端客户往往金融需求较小。

村镇银行在这种环境下拓展业务、抢占市场,势必加剧竞争。第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本来就具有很多优势,如结算系统完善、公信度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等。许多农村企业及经济状况较好的农户一直是大银行的固定客户。为了攫取市场利润,很多大银行开始关注中小客户需求,甚至推出了一些专门的支农产品(5.55,-0.05,-0.89%)和业务[2]。

第二,县级以下的金融机构竞争日益激烈。农村信用合作社虽然在制度和经营上存在一些缺陷,但是因为其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时间较长,经营与农村相关的业务经验较为丰富。此外,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市场比较活跃,争夺了

部分贷款业务。部分农户也通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解决了部分金融需求。第三,一些外资金融机构,也参加到竞争的队伍当中,相对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的热情更高[3]。

(四)政策扶植力度不够

村镇银行自成立伊始,就肩负着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社会责任,而支农贷款的特殊性使得村镇银行的发展受到很多限制,但村镇银行在政策优惠上却并未获得与农村信用社同等的待遇。村镇银行在营业税、所得税方面,比照其他商业银行的标准,但农信社不仅在税收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还对农信社发放农业贷款进行贴息,由于村镇银行在履行支农使命时的负担较之农信社更为沉重,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村镇银行则逐步放弃支农目标,而像盈利目标倾斜。

四、促进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村镇银行设立的新模式

显而易见,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过于苛刻制约了村镇银行的推广进程,但是由于银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短期内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放宽可能性较小。而规模化、批量化的成立村镇银行更有利于发起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推进村镇银行发展,2010 年5 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为村镇银行提供了三种发展模式

———“总分行制”、“管理总部制”、“控股公司制”。这三种模式各自的优势和劣势都很明显,因此,在今后设立村镇银行的过程中,选择何种模式应该因地制宜,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发展模式。比如,总分行模式适合发起行在一个地区内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而如果发起行想将网点铺设至全国各地,管理总部制和控股公司制应该更符合要求[4]。

以上三种发展模式至今都还处于尝试阶段,并没有大规模扩张,也没有任何一种模式对村镇银行的设立表现出强大的推动或促进效应,因此仍需对村镇银行设立的新的模式不断探索,不能拘泥于现有模式,对于那些可行性强、对村镇银行的发展确实有推动作用的模式都可以积极大胆的尝试,争取早日帮助村镇银行走出发展困境,推动村镇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扩张。

(二)提高业务盈利水平

首先,小额的贷款业务因其具有支农的社会效应,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目标之间存在矛盾,所以村镇银行应该在盈利也服务社会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如果村镇银行业务不能做强做大,就将小额贷款业务持续经营下去,逐渐培养自己优秀的稳定的客户群,在这种长期的流动中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

其次,推进村镇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这样村镇银行经营的小额贷款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决定而提高利率水平,银行经营小额贷款的高成本才能收回,利润空间才能扩大。

最后,村镇银行应该学习吸收外国社区银行经营小额贷款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模式。例如农行在推行小额贷款时,曾借鉴格莱珉银行经验推出一套“五”字客户调法———看、摸、查、访、网。这个方法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也要注意因为中国农村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环境与国外差异较大,所以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符合自身特色的小额贷款经营方式,提高村镇银行的盈利能力,推动村镇银行持续发展。

(三)加强与金融同业合作

村镇银行以现在的实力与其他金融机构竞争不具备优势,但为了在农村站稳脚跟,就必须面对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压力。村镇银行不能以价格战略等“硬碰硬”的手段竞争,而应争取在竞争中求得共赢。首先,可以积极与大银行展开合作,如面对金额过大的贷款,村镇银行可以与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完成,这样既不损失客户,又有效的分散了风险。其次,村镇银行要学习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业务成功的经验,吸取教训,少走弯路,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强大起来。由于金融产品具有易复制性的特点,不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严重趋同。村镇银行作为未来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就必须凸显自己的特色与优势,争取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精”。村镇银行要充分发挥自己机制灵活、决策链条短等优势,积极开发符合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要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产品创新。例如,在种植业为主的地区开发适合种植业的贷款、在养殖业为主的地区为农户提供适于养殖的金融产品[5]。

(四)加大政策扶植力度

银行外部审计业务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外部化;独立性

一、引言

我国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审计体系包括国家、社会和内部审计三方面,而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管理中的一部分,对企业的监督和约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内部审计在我国开始的较晚,许多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其制度的健全和自身管理的需要,同时也面临着外界对于企业信息透明化要求的压力,因而会设置内部审计,在监督企业自身的同时也缓解了对外公布信息的压力。但针对一些中小型企业而言,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就要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这使得他们在考虑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时往往会精简化,例如在财务部门直接指定一两个工作人员来担任审计工作,这样就会造成职责划分不明确,并导致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大大减小。

在我国的审计体系建立后,内部审计制度在对企业监督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起步较晚,很多机构设置还不完善,因此也有着很多的局限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审计的日益完善,很多企业实施了内部审计外部化,这不仅提高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减少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在某种程度上也弥补了内部审计的不足。

二、内部审计外部化概述

(一)内部审计外部化含义。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ⅡA)2003年修订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较之之前ⅡA2001年修订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去掉了“在一个组织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评价活动”中的“在一个组织内部”,扩大了内部审计的审计主体,即内部审计的工作也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来做,也就是所谓的内部审计外部化。

内部审计外部化具体是指将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交由外部审计工作人员来完成,例如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专业审计人员,这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同外部审计人员共同合作来完成审计工作;二是全部交由外部审计人员来完成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外部化体现了社会分工专业化的趋势,这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发展有助于企业更好的检查自身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的良好发展打下基础,更有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形式。

国内外学者对于内部审计外部化做出了大量的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审计管理咨询。主要是外部审计专业人员为企业内部审计提供咨询服务,使得企业内部更好的开展审计工作;(2)全部外包。这主要是针对不设置审计机构的企业而言,在企业需要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人员来对该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审查和稽核;(3)部分外部。在该情况下,企业在处理一些高难度的审计业务或是面临专业性太强的业务时,企业审计人员的能力不足,需要外部审计的技术支持才能完成。

三、内部审计外部化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相比较内部审计而言,内部审计外部化有多方面的优势:1、更客观的反映出企业的运营情况;2、确保内部审计的质量;3、减少了企业的运营成本;4、提高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从以上四个方面来分析,笔者认为前三个优势都是在提高了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情况下得以实现的。内部审计外部化后,对企业进行审计工作的人员将不再是企业内部人员,弱化了审计人员之间的“裙带”关系,使得审计结果更加可靠,保证了审计的质量。再者,企业若将内部审计外部化,就不必专门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因此可以看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对审计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内部审计外部化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1.人员独立。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对组织的内部控制系统实施审计来监督企业的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活动,并对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经营活动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价,最好将审计结果报告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的最高层决策机构。内部审计需要相对的独立性,这与它的隶属机构有关。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分析,内部审计在执行的过程中是做不到完全的独立的,即使是企业单独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由于企业的文化或是信息沟通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得内部审计在实施过程中的独立性会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的内部审计,在对企业其他部门或是高层的评价、监督等方面难以达到应有的客观公平效果。相对于内部审计而言,将内部审计外部化会大大提高工作人员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实现外包,其工作人员都是来自于企业外部,属于独立于企业的第三方进行的审计,既独立于企业的经营者,又独立于所有者,与企业其他的部门不存在相关的利益冲突,基于一个客观公平的角度为企业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即使企业的内部审计员工参与了审计工作,在外部专业技术的支持和监督下,其独立性还是强于完全的内部审计。

2.环境独立。独立性是保证企业审计职能有效实现的关键条件,独立性越强,审计结果越可靠。审计环境的独立对审计来讲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的环境并没有独立于企业,在许多環节中还要各个部门的多方面配合才能进行。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企业的员工,其工资和奖金是由公司发放的,在面对工作压力和生计问题时,审计人员可能会放松其对工作上的原则问题,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特别是对有关领导的行为经常视而不见,发现有关问题也置之不理,任其发展。还有就是员工之间的关系也会影响审计人员的专业性判断,对企业的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总的来说,审计环境的不独立会牵制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外部化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审计人员独立与企业的审计环境,与企业员工关系并不密切,在需要相关资料时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索要,不存在是否担心得罪人的现象出现。其工作环境不受审计企业的企业文化的影响,并与受审企业签订了契约,所以也不用担心工资问题。在這个相对于内部审计环境更加独立的条件下,其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就更加公正,更能反映出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3.审计过程独立。内部审计的审计过程是在企业内部运行的,全程都由内部员工参与,其客观性和权威性都受到影响,难以发现实质性的问题。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标准,是否可以很好的解决问题,内部审计人员通过自身企业的审计体系是检查不出来的。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型企业中,财务部和审计部根本没分开的情况下,很可能造成企业舞弊的情况出现,而此时,内部审计过程的不独立将会是监督企业问题的一大桎梏。

内部审计外部化将审计过程独立出来,独立与整个企业这个运营系统,运用专业审计人员的技术判断和审查,在审计过程中提高了独立性,很好的发挥了审计应有的监督职能。

四、结语

内部审计外部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为企业能够提供更好的监督和服务,能够更好的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和管理工作。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内部审计外部化相比与内部审计有多方面的优势,其自身也有弊端。例如外部审计人员无法全面了解被审企业的状况,或是有可能造成信息达的泄露等问题,所以企业在实施内部审计外部化时也要关注其弊端,并在此过程中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方式,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内部审计外部化的方式,充分发挥好内部审计外部化的优势,更好的为企业提供监督服务。

参考文献:

[1]朱静芬,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利弊[J].中国内部审计,2009(9):46-47.

[2]彭圆,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利弊分析及对策[J].经管空间,2011(1):57-58.

[3]李伟霞,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利弊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20):220-221.

[4]王忠奎,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探讨[J].现代审计与会计,2015(3):55-56.

[5]王婷,论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外部化实施[J].沈阳干部学刊,2015,17(3):33-34.

作者简介:

任笑笑(1990.08-),性别:女,籍贯:河南 ,学历:研究生 单位:西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银行外部审计业务范文第6篇

一、相关概念的介绍

(一) 制造业

制造业一般主要指机械工业时代对于资源的使用。制造业是人类第二次科技革命产物, 可以按照市场需求将人们所需要各种大型工具和消费工具进行制造。一般而言, 制造业包含有产品制造、订单处理、批发经营、原料采购等等。在制造业发展过程中, 很多制造企业都成了寡头企业。对于寡头企业而言, 他们拥有非常多资源, 内部控制很难对他们进行有效约束。因此, 良好外部审计可以有效地促进自身更好发展。

(二) 外部审计

外部审计主要是指由审计机关派出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内部进行审计, 重点审计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是否合法、是否真实、是否准确, 对于审计结果做出客观公正评价。一般而言, 外部审计都是由国家性质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但是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在进行审计时, 外部审计常常包含有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两种不同类型。外部审计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 不需要对被审计人员角色进行试验,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做好各项审计工作, 始终保持审计独立性和公正性。但是, 外来审计人员可能对于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缺乏必要了解, 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经营特点会有一定误解, 因此在具体审计时很可能会出现一定困难。除此之外, 被审计人员内部成员对于外部审计常常会存在一定抵触情绪, 很少有被审计单位会积极进行配合, 这也使得外部审计难度进一步增加。

二、制造业外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很多制造企业外部审计机构聘用权是由股东大会或者是董事会最终决定。但是, 我国制造业大部分都是庞大企业, 他们在市场中的占有份额非常高, 这就使得实际聘用权最终决定在企业管理层手中。与此同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审计委员会对于外部审计只有提名权, 无法真正做到最终的确定权, 这也导致了外部审计存在弱化可能。从近些年来看, 大型制造企业外部审计上看, 很多制造企业都会频繁更换会计事务所。很多会计事务所都没有按照企业的要求做出企业想要的意见报告, 这就使得一些会计事务所与莫须有的理由被企业进行除名。

三、加强制造业外部审计的措施

为了更好提升制造业外部审计质量,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外部审计法律法规。在进行立法时, 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外部审计机构评论权, 应当减少被审计单位对于外部审计确认权。在进行外部审计时, 外部审计的各项权利也需要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 这样可以减少来自于被审计单位内部对外部审计独立性干预。与此同时, 对于外部审计费用、解聘、续聘等等也需要进行详细规定, 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制造业外部审计向前发展。

第二, 不断提升制造业企业龙头审计质量。为了更好带动整个制造业外部审计向前发展, 我们首先必须对制造业中龙头企业做好外部审计, 以此做好示范效应, 推动整个制造业企业的外部审计向前发展。在对龙头企业进行审计时, 审计需要全方位贯彻风险导向理念, 充分了解制造企业当前所处的环境, 对于制造企业重大风险进行审慎评估, 将风险评估与实质性检测进行有效融合。在进行审计时需要重点关注制造企业的减值准备以及公允价值等等利润操作空间。一般而言, 资产减值具有非常大的随意性, 有不少制造企业会通过该项目做好利润操控。此外, 在进行外部审计时还必须做好举报中心的建设, 对于造假制造大型企业和会计事务所都需要进行处罚。

第三, 提高独立董事监督能力。在很多大型制造企业中, 独立董事职责都是对公司经营进行业务监督。通过政府等外部机构派驻独立董事也是一项重要外部审计监督制度设计, 独立董事可以对制造业的各个内容进行有效审计。但是当前很多制造企业中独立董事并不独立, 在企业内部常常只是一个花瓶角色, 这也使得其他利益相关者表达了强烈的不满。首先, 我们需要杜绝独立董事与制造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 独立董事的委派可以由政府进行, 由政府发放所有的津贴, 这就斩断了独立董事与大型企业之间的利益往来。其次我们需要规定独立董事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独立董事不如实进行报告, 独立董事需要承担与企业相同的赔偿责任, 加大其违法成本, 促使独立董事积极履职。

摘要:审计常常伴随着一个行业发展而不断发展, 外部审计已经成为一个行业发展的重要稳定支柱。伴随着行业发展, 市场经济规模不断扩大, 外部审计对于行业的治理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会使得整个行业更加朝着正规化的方向发展。对于制造业而言, 大型制造企业的外部审计质量高低, 是否可以真实反映制造企业真实状况对于企业发展也非常重要。文章以我国制造业外部审计为分析对象, 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了介绍, 接着分析了当前我国制造业外部审计问题, 最后论述了提高制造业外部审计措施, 以便可以更好地推动制造业向前发展。

关键词:制造业,外部审计,企业

参考文献

[1] 逄鹤宁.高危行业上市公司外部监督机制与安全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性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 2016.

[2] 王静.外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与债务融资成本[D].安徽财经大学, 2017.

[3] 王玉龙.浅谈外部审计监督对于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J].经贸实践, 2018 (12) .

[4] 刘昆.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职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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