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同范文

2023-07-04

银行合同范文第1篇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合法处置权的动产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的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质押物范围广:目前在我行可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质押物种类包括钢铁类、有色金属类、能源类、化工品类、纺织品类、农产品类、纸浆、汽车等七大类100多个品种,并且根据客户需求不断增补。2、质押方式灵活:办理质押时可采取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模式,更全面地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求;可以通过交付保证金提取质物,或采用以货换货的方式提取质物,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融资形式多样:利用动产质押企业可以在我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保函、进口信用证、进出口押汇等各种融资业务。

4、手续简单快捷: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后,直接根据质押物价值为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监管公司进驻现场对质物实施监管后即可发放贷款,从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贷款便可到位。

银行合同范文第2篇

合同编号:201年※※委贷字合同第号

委托人:

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

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借款人:

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根据委托人和受托人于年月日签署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编号:201年※※委贷字代理协议第号),并应借款人请求,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发放该项委托贷款。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委托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及其它

第一条 贷款币种和金额。

此项委托贷款币种为,金额为(小写)(大写)万元。此项贷款为委托贷款。

第二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本项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按月计息,每月21日为结息日,最后一月利息随本金一起结清。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项委托贷款的期限为个月,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如借款人在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第四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下委托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用款计划。

第六条贷款偿还。

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约定如下:

---------------------------本贷款的本息按期由受托人负责从借款人存款帐户划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人指定账户的开户行是,帐号为。

第七条贷款担保。

委托人确定的本项委托贷款的担保人为,担保方式为。

第八条贷款展期。

经委托人、借款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

第二章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委托人在受托人委托资金帐户存入足额资金,要求受托人将委托贷款于日内汇划至借款人账户。

第十条委托人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委托人委托代为监督的事项(以下选用的划√,不选用的划×):

□ 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用途;

□ 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 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 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委托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委托人要求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如下账户:

企业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十三条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从借款人账户直接扣取。

第十四条本项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委托人应自行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审查的义务。

对实行担保的展期贷款,委托人应事先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受托人与担保人续签展期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当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以及出现其他危及委托贷款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前协助收回委托贷款资金。

第十六条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第三章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签发的《淄博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中的内容与贷款合同进行核对,在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到位后,办理放款手续。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将借款人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十九条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资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进行不法经营,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借款人催收未按期归还的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人确实无力归还的贷款,在保证期内,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并将催收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报告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的监督措施为:。

第二十二条本项委托贷款若实行担保,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委托人指定的担保人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公证、登记手续。

办理担保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章借款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要在受托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还款、付息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在使用借款前,应根据约定用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提出借据。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项委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受托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并按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须接受委托人和受托人对

本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借款人要及时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提前还款日前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须于贷款到期之前30天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计收罚息。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计收罚息。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将贷款放出,委托人有权按照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每日向受托人收取‰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借款人违约,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收贷款本息,而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

(一)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贷款逾期并经受托人催收仍不偿还的;

(四)不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的;

(五)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的。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不按期支付手续费,支付担保、诉讼等其他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或从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中直接扣取。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六条合同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任何人需要变更合同条

款时,在不违背委托人和受托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编号:201年※※委贷字代理协议第号)约定条款和《淄博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编号:201年※※委贷字放贷通知书第号)所列各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由三方协商解决。如涉及担保人的,必须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将选择以下第种处理方式:

(一)由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商定的其它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它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十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借款人全部偿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时自动终止。

第四十二条合同的组成。

与本合同有关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代理协议》、《※※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借据、《担保合同》、当事人三方同意修改的“借款合同”有关补充条款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银行合同范文第3篇

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体系的不断发展,各级人民银行的施工类项目不断增多,而施工类项目合同履约法律风险具有涉及面广、发生频率高、防控存在局限性等特点,这些风险可能引起人民银行的权益受损。在当下建设法制央行、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合同管理风险,不仅是人民银行的重要法律工作,而且是维护人民银行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一、人民银行施工类项目合同履约法律风险点梳理

(一)合约方资质

第一、承包商未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对于不同的施工项目,承包商应当具有项目需要的施工资质,若承包商未有相应资质、相应施工资质已取消、超越资质允许的范围、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承包商不能保证施工质量,且一旦事故发生,则人民银行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承包商履约能力不足。承包商不具备合同履约能力,可能存在项目难以如期执行,工期停滞、终止的风险。

第三、项目负责人资质不足。对于施工项目,不仅要求企业要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项目负责人也需具备一定的资格、经验等资质。在合同中未对项目负责人的资质作出要求可能导致承包商在施工时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引起施工质量不符要求、施工工期迟滞等风险。

第四、施工设计单位资质不足。施工设计可由发包人、承包商或第三承担,若施工设计单位未具有相应资质,或设计工作承担方无相应资质,不仅埋下施工隐患,导致施工难以推进,造成工期迟滞,可能存在已完成工程量推翻,工程终止的风险。

第五、监理方资质不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必须采用监理的项目、监理选择的方式及监理资质做出了规定,若不按照要求操作,将引发违法风险。

(二)施工风险

第一、未签订合同就施工,可能引发施工中部分工作责任权限的界定不明确、施工管理缺乏合同约束,管理依据,影响后续合同价款的确认,引发人民银行财务损失和法律诉讼的风险。

第二、质量管理制度不规范影响工程质量的风险。对供货商、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机制的执行如果不到位,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难以落实责任。

第三、安全管理制度不规范的风险。监理、施工等执行单位操作不规范问题,可能导致安全隐患无法及时发现和排除、管理效率低等问题。

第四、项目预控体系不完善的风险。若项目预控体系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或项目安全隐患的控制手段不完善,无法落实预控资源的有效利用,可能导致施工安全质量隐患的风险。

第五、应急联动机制不完善的风险。未建立多方联动应急预案,未结合各作业现场具体状况及要求编制应急计划、应急组织及应急设施等,也未实施应急演习,则危机或设备故障一旦发生,可能导致紧急情况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与处理。

第六、施工设备材料的品牌选定。《建筑法》规定发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的生产厂、供应商,若指定设备材料品牌将引发违法风险。

第七、施工现场的工人有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若施工工人出现人身伤害,人民银行将承担连带责任,若施工现场的工人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将引发责任承担风险。

第八、施工未按施工计划进行。承包商未按照经人民银行审定的施工方案及计划时间推进施工,将引发项目迟滞、工期拖延的风险。

第九、未能及时解决违约或合同纠纷的风险。若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实施有效监控,发生对方违约或履行不能或其他合同纠纷等异常情况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人民银行发生财务损失和法律诉讼的风险。

(三)合同支付

第一、付款条件不充分。承包商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承包商工程量造假、承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款项相关支持材料等未满足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人民银行进行支付则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付款时限超过合同约定。承包商完成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能及时付款,引发付款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存在合同违约风险。

(四)合同变更

第一、变更内容违法违规。变更不得擅自增加零星项目规避招标,引发扩标风险及审计风险。

第二、未及时办理合同变更程序影响项目进度风险。若未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或合同变更事项审核周期长、审核流程复杂,导致施工过程中各事项不能得到及时审核与执行,影响工程进度。

第三、合同变更对后续工作及责任约定不明。若在变更时对增加的工作未明确后续工作及相关责任,容易引发合同纠纷并造成项目迟滞,追责不明。

第四、变更审核流程不规范。合同变更未进行相应内部和外部审批则将引起审批疏漏,引发风险。

第五、合同解除的风险。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内容,不能影响原合同的存在,导致原合同的消灭和新合同关系的产生。

二、施工类项目履约阶段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提高人民银行员工法律风险意识,增强培训力度

防控法律风险,关键在于转变观念、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和重视程度。要做好法律案例共享機制,通过组织相关培训、组织案例讨论、经验交流等活动,使行内合同经办人员充分认识施工类项目履约阶段的风险及其不良后果,提升防控意识,增强防控能力。

(二)实行合同管理过程的动态监控

对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监控是防控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步骤,在施工合同履约阶段,应当及时、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及时对对方的履行瑕疵、违约等事项作出反应,并及时收集证据,提出相应的权利主张等,通过动态监督,使人民银行的合同管理更加规范化。

(三)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从制度及流程搭建好框架,才能保证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第一、法务工作常规化,增加法务人员配置。目前人民银行形成了总行条法司、分行和省会支行法律事务处、地市中支专/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法律事务工作结构,地市中支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配置少,把控力度薄弱,建议强化法律事务工作结构,在地市中支增加法律事务部门,配置法律专业技能人才,促进基层人民银行法务工作常规化开展。

第二、建立施工项目合同范本。合同范本是经过长期积累总结的精华,对于不同类型的项目,具有不同的适用范本,在范本中应提供多种条款以便根据不同项目需要进行选择,建议在选择正确合适的范本基础上,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可操性较高的相应的合同条款。

第三、建立人民银行合同管理系统。建立线上的合同管理系统,从招标文件编制、合同编制、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合同支付、合同结算等合同执行全过程全部系统化,实现线上的审批、留档,规范合同管理流程。

(四)加强合同法律纠纷的应急管理

鉴于施工合同的复杂性以及风险发生的偶然性,不能忽视应急管理的建设。当有预警事件发生时,应全面分析,对解决方式进行优化比较,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同时,对已经发生的预警及纠纷事件,要认真总结,吸取经验教训,为今后提供宝贵经验。

银行合同范文第4篇

抵押权人:

抵押人愿将自有房屋作抵押物,以担保贷款人的债务按期清偿,担保的范围为贷款的本息及罚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经与抵押权人商议,签订本抵押贷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抵押房屋状况

1、房屋座落:市路(道、街)号,房屋所有权证:字号,共有权定第号。

2、屋式:,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功能:

3、权利来源:年月日,产权性质:

二、抵押人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范围:,以担保贷款的清偿。

三、经抵押双方协商,抵押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贷款。贷款总额为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抵押期限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付款方式:

四、抵押人同意按国家制定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五、抵押人贷款方式:

六、抵押期内,抵押人须保证抵押房屋的安全、完整,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七、抵押期内,抵押人欲将房屋出租,除应预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外,同时须与承租人订约,由承租人出具承诺书保证抵押违约时,接到抵押人通知后三十天内,承租人必须迁离抵押房屋。

八、抵押期内,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屋出售、转让、赠与、放弃,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该房屋;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

九、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房屋所征收的任何税费,如遇国家拆迁,抵押人须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十、抵押权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给付贷款的,抵押人有权要求支

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

十一、抵押人不依约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1、依照法律追回欠款,在欠款尚未追回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占管、享用抵

押房屋,或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或将房屋公开拍卖,以追回欠款。占管、出

租、拍卖应交纳的税费,由抵押人承担。

2、若出售 售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

偿。

3、抵押权人行使上述权利时,有权要求该房屋使用者(不论抵押人自用、或

他人租用)限期三十天内退出,使用者如向抵押权人要求补偿搬迁费用,抵押人

必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十二、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更名,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所定的权利、义

务,由变更后相应的法人享有、承租。抵押双方应共同到鄂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申

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

十三、依据法律规定,该抵押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由

抵押双方另行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十四、抵押人还清贷款本息及罚息,并同时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

押关系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应同抵押人在十五日内到鄂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

理抵押关系注销手续。

十五、本合同的附件:份,构成本合同的整体,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

一式四份,抵押双方、市地产交易所、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各执一份。

十六、本合同经市房地产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到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领

取《房屋他项权证》后方可生效。

十七、补充事项:

(以下无正文)

抵押人(单位或个人名称):

法人代表(或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经办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抵押人(单位或个人名称): 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委托经办人(签名盖章):

银行合同范文第5篇

建设银行外汇借款合同范本

建设银行外汇借款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

借款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______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用于:______

所需外汇资金,于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编号:_____)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外币名称)_____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共__月。

第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__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 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 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本付息计划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如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____的违约金。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___的承担费。

第七条 甲方保证按《还本付息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五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__%的逾期利息。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__%的罚息,并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书。一旦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由甲、乙方双方共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单位名称:____(公章)

单位名称:____(公章)

签约人:_____(签章)

签约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于: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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