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重点工作计划范文

2023-09-21

集中采购重点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前言:质量安全、价格合理的药品是公民健康权乃至生命权、财产权有效实现的重要保障。为降低药品价格,逐步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围绕它的质疑和争议始终不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因此,对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实事求是地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就十分必要。

一、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历史沿革

1993年2月,原河南省卫生厅发布了《关于成立河南省药品器材采购咨询服务中心的通知》,决定成立河南省药品器材采购咨询服务中心,开启了我国医药卫生领域医药器材集中采购试点的先河①。其后,药品集中采购从地方性探讨到全国性试点并逐渐推广完善,其间经历过两次大的阶段性调整规制,再到2010年7月15日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颁布实施,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经走过了近20年的历程。这20年间也是在我国医药卫生领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医改的各项措施和争论不断出台和延续,人民群众就医难、看病贵的矛盾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大背景下逐步展开的。20多年药品的集采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地方性探索到全国性试点,到地方性再探索,中央政策再统一的一个反复摸索、逐步规制和完善的两次轮回。概而言之,20年的药品集中采购历程可以分为四个大的阶段。 1. 地方自主积极探索阶段(1993年〜2000年)

原河南省卫生厅最早开展试点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药品采购的成本,提高药品采购的质量,当时的文件要求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河南省医药公司等7家药品批发企业为药品采购定点企业,要求22家省直属医疗机构必须在定点企业采购药品,试点当年有效地降低了药品采购的成本,也大大降低了药品采购的价格,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后,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要求自1995年1月起所属43家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活动必须在“浦东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信息中心”场内以公开采购信息、集中交易、“货比三家”、自主洽谈的方式进行,严禁场外私下交易,以此来规范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行为,并取得显著成效。此后,药品的集中采购形式迅速推广,辽宁、四川、浙江、山东、福建等省市也相继开展了自主自发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采购的探索和试点工作,这一阶段没有中央层面的指导性原则和统一要求,但正是由于这些地方的不断摸索,为下一阶段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集采制度奠定了基础。

2.全国性药品集采政策的尝试和逐步规制阶段(2000年〜2004年)

全国性药品的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是在贯彻执行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下开展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程秩序”并“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责成由原卫生部等多部委根据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标投标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试点,对相关问题进行探索,“提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自此拉开了我国药品集采制度国家层面试点并逐步探索建立全国统一规则的序幕。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展,这一阶段又可以分为两个过程。

(1) 部分省市试点,积累摸索经验,构建制度框架(2000年-2001年) 为切实贯彻“指导意见”精神,2000年4月原卫生部即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前期地方探索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要求。随后,原卫生部、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原卫生部也印发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由中央层面推动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在海南、河南、辽宁和厦门4省、市正式拉开序幕。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试点中的问题逐步暴露,2001年国家计委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药品的价格政策、药品价差分配比例以及药品招标收费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原卫生部等六部委也对试点中最重要的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体、组织形式、采购药品的范围、评标标准等八大问题进一步重申和明确,六部委2001年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到2001年底,争取在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2001年11月,第一个具有部门规章性质的、系统地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运作模式和法律责任进行全面规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正式发布,同时发布的还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作为规范的操作性文件,供各地在开展工作时使用。国务院纠风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发布,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从药品集中采购的实体、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程序、合同管理、价格、监管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初步构建了药品集采制度的完整架构。

(2) 全国推广,迅速推进和进一步完善细化(2002年〜2004年)

2001年《医疗医物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实行)》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的出台,以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从2002年开始,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以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但随着集采制度的广泛实施,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并日益突出:中标后的购销合同不确定采购数量,医疗机构大量使用替代药品规避招标,出现所谓“中标就死”的现象;合同执行不严格,医疗机构不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不及时付款,企业不按合同及时供药等②.;招标程序过于繁琐,中介机构收费缺乏规范,企业投标负担过重③;中标后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严,未能将招标降价的好处让利于患者;相关政府部门监督缺位,对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则的医疗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查处不力④等,一时间社会反响强烈,对集中采购制度的质疑声不断„。为此,2004年9月,原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委专门下发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针对集中采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回应和调整,在强化前期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和完善了有关需进行集中采购药品的范围、集中采购的合同管理、明确和规范代理中介收费等具体规定内容。

(3) 政策目标调整,地方集采模式探索创新阶段(2005年〜2009年) 2005年以来,社会大众对“看病难”尤其是“看病贵”的反映日趋强烈。在顺差作价的价格政策和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政策不能改变的条件下,企业、医院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日益趋同,药品价格虚高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对原有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目标从转换采购模式,调整为降低虚高药价、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减轻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⑤。政策目标的改变,以医疗机构为主导、以全国制度统一为特征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和社会的广泛质疑声中发生了嬗变。相反,地方对药品采购模式的积极探索热情高涨、五彩纷呈。据业内专家归纳统计,到2008年各地开展摸索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模式达20余种,其结果是“招标模式从全国统一演变为地方主导,招标主体由医疗机构演变为政府部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被政府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平台代替”等等,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以非营利性网络集中采购平台为方向的新的采购模式逐渐成为这些探索中的亮点,被中央政府肯定并被不断介绍推广,新的统一规则不断孕育并逐步成型。 (4)全国性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进入新的统一和规制阶段(2009年至今) 2009年1月,原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改委、工商总局、药监局、中医药局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经过各个地方几年在自主模式探索与创新之后,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表现出地区发展不平衡、采购政策不统

一、采购办法不完善、中介服务成本高等问题,“为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突出了要全面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以网上集中采购为模式的制度设计。2010年7月原卫生部又正式颁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至此2001年以来施行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终于完成其历史使命。与之相同命运的还包括2001颁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被国务院纠风办2010年7月新颁布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所取代。我国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从地方摸索到统一规则,再到地方演进创新重又回到了全国统一规则上来,实现了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不断改进,从而不断完善。

二、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现状分析 1. 优势、特点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1)药品招标集中度高

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地区范围的集中。原有模式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进行,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基本上都是以市(地)为单位组织开展;而现行模式明确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另一方面是组织时间的集中。原有模式下,中标药品的采购周期不得少于 6 个月,同品种药品集中招标一年最多不超过 2 次;而现行模式规定,药品集中采购的周期原则上不少于 1 年。地区范围和组织时间的集中,减少了药品集中招标的次数,有助于减轻药品企业往返各地参加招标投标的费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2)政府主导作用更加突出

从 2000 年开始试点药品集中采购以来,加强政府对医药购销的调控作用就是一个基本趋势。在第一阶段模式下,政府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集中采购政策、制定药品目录和加强监督管理上,不得包办代替或者直接从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业务活动,不得为医疗机构指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配送机构。医疗机构可以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按行政区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也可以自主选择跨部门、跨行政区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机构由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经办机构由参与招标的医疗机构联合组建,或由其共同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由于医疗机构自行组建经办机构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都存在困难,实际工作中多采用后者。

所谓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这些社会中介组织是营利性机构。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其收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向投标人收取的定额的招标文件费,二是按照中标合同金额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费率为 0.1%-0.6%。也就是说,药品采购成交金额越高,招标代理费越高。 现行模式中,政府主导作用更加突出。除了继续加强在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外,政府负责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第一,省级政府组成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二,由各省(区、市)成立专门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或者依托当地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实际工作中以前者居多)承担招标组织工作,这些机构的性质是政府管理下的事业单位,而不再是营利组织。第三,政府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监督管理平台,并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免费为投标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药品交易服务,其运行费用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现模式实际上将社会中介机构排除在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之外。

(3)药品流通环节大大压缩

原有模式下,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投标的既可以是药品生产企业,也可以是药品批发企业,没有对药品流通的环节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模式下,为了压缩药品流通环节,避免因环节过多造成的层层加价,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同时,明确规定中标后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而且配送费用包含在中标价格之内。也就是说,由于药品采购价格已定,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层次越多,其所能获得的利润就越少,以此倒逼生产企业减少配送层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地方进一步实行了集中配送,通过政府招标确定配送企业,进一步压缩配送环节。

(4)对具体工作要求更加明确、合理

现行模式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原有模式作了改进。第一,采购方式更加多样和科学。原有模式主要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集中议价三种方式。现有模式下增加了直接采购的方式,针对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经基本稳定的部分廉价常用药,这是针对工作实践中有的企业因药品价格过低而放弃生产的情况,为保证临床用药需求而新制定的办法。第二,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原有模式对此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现行模式明确规定“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0 天”。第三,建立了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原有模式对违反药品集中采购的行为如何处理未作详细规定,现行模式设立专章,规定了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规行为设立了处理方式。第四,明确禁止医疗机构二次议价。所谓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在采购中标药品过程中,不按集中采购形成的价格执行,而要求供货商再次降低价格的行为。总体来说,相比之前模式,现行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做了很大改进:提高招标活动集中度,减轻了企业负担;强调政府主导,取消了中介机构,招标活动免费进行,进一步减低了交易成本,而且排除了中介机构从中作祟的机会;压缩流通环节,缩短了流通链条,避免了层层加价;明确回款时间、建立不良记录制度、禁止二次议价,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防止不正当竞争。这些都是有利于降低药品价格的。 2. 问题

从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自身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形式不完善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任何法律制度的正当性,首先体现在立法形式上。由于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一直处在不断变革、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其立法形式一直显得“不伦不类”。虽然药品集中采购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以《招标投标法》作为依据,但实事求是讲,由于药品和药品市场的特殊性,药品集中采购也具有了自己的特点,这不是《招标投标法》所能够涵盖的。因此,实际上支持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法律文件,就是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从我国立法体系来讲,这些文件只能归入国务院部门联合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列,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法律位阶偏低,是药品集中采购在立法形式上最重大的缺憾,由此造成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权威性不够,在面对一些质疑的时候“腰板不硬” (2)招标过程没有采购数量的规定

采购数量是促使药品企业降价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集中采购的优势所在。但是,现行制度在招标过程中没有对采购数量的承诺,作者认为这是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设计中存在的最大缺陷。由于采购数量不确定,中标结果不唯一,中标与采购之间失去了必然联系,集中招标采购在此陷入了一个性质上的尴尬:本应定性为政府主导的合同行为,实质上异变为以质量和价格为标准的行政许可行为。企业中标只是获得了在当地销售药品的资格,最终能否实现销售仍然取决于医疗机构的选择。这也是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被很多人所诟病的招标与采购脱节问题。⑥既然中标不必然走向销售,为了中标后能够有足够能力与医疗机构谈判,药品企业在投标之时就必须预留出足够的利润空间,报价就会被抬高,药品集中采购的效果就打了一个大大的折扣。

(3)保证医疗机构按时回款的机制不健全

《工作规范》第 37 条明确规定“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0 天”。但是实现这一要求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对于医疗机构不按时回款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和处罚措施,对医疗机构无故拖欠货款的行为难以进行有效惩处。在实际执行中医疗机构不按时回款问题比较普遍,有报告指出,当前多数省(区、市)医疗机构的回款时间长达 5—6 个月⑦。回款不及时造成企业资金链拉长,成本升高,影响了企业降价的积极性。 (4)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不健全

评标是药品集中采购的关键环节,评标专家承担药品集中采购评标、议价和对企业申诉的讨论等工作,对形成中标结果具有重要影响。但是目前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还很不健全。首先,专家库构成不合理。《工作规范》第 68 条规定“专家库应当包括药学和不同级别的医学专家等”,缺少与价格相关的药物经济学和卫生经济学专家,容易造成重视质量评价而忽视价格评价。其次,专家评标规则不明确。《工作规范》明确了专家委员会药学和医学专家的组成比例、抽取、人数等,但是没有规定专家评标的流程、规则特别是专家委员会意见的形成方式和使用方式。再次,专家行为规范不健全。《工作规范》要求“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企业,不得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规定了回避制度,但总体上来看不够全面、系统,约束力不强。最后,法律责任规定欠缺。《工作规范》仅在第 72 条对专家不遵守回避制度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无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种类,还是承担责任的方式,都不适应工作要求。

(5)评标方法不完善

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制度功能着眼于价格,优势也体现在价格上。但由于我国药品质量参差不齐,药品集中采购在制度设计中不得不侧重质量因素,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因而造成评标方法不完善。首先,评标标准过分倾向于药品质量。《工作规范》第 66 条明确规定对药品实施综合评价时,“质量要素实际权重一般不应当低于总分的 50%”,而“价格要素实际权重不应当低于总分的30%”。其次,药品质量层次划分过细。《工作规范》没有对药品质量层次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在工作中普遍将同一疗效的药品分为专利药、原研药、单独定价药品和普通 GMP 药品等多个层次,每个层次有若干企业中标。最后,由于质量层次划分过细,造成中标药品数量过多。北京市 2010 年度药品集中采购中,投标药品达4 万余个品种规格,虽然经过层层竞争和筛选,最终中标成交药品仍有 26992 个。⑧数量巨大,品种繁多,无法形成唯一中标结果。 (6)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不科学

医疗机构的收入从来源看有三个方面:政府财政投入、医疗保险支付和患者个人支付,因此药品费用的付费方为政府财政、医疗保险和患者。在一个设计科学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里,这三者都应当参与其中并充分发挥作用。遗憾的是,现行制度中定参与机制还不够科学。首先看医保部门。《工作规范》是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七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医保部门并没有参与其中,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也没有将其列为成员单位。然后看财政部门。财政部是《工作规范》的制定部门之一,但是规范第 16 条对其职责定位是“负责安排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只是“服务员”,对药品的评价、采购等实质工作难以发挥作用。最后看患者。《工作规范》没有涉及患者参与,各省(区、市)在实际工作中也鲜有邀请患者代表参与的做法。财政部门、医保部门和患者这三个最有降价“冲动”的付费方缺位,是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在参与机制上的重大缺陷。

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是医药卫生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发挥作用受制于整个制度环境的影响。目前医药卫生法律制度中存在不少问题,给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和制约。 (1)新药注册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医药创新是一件极其艰难的事情,具有投入多、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国际上研发成功一个新药需要 8-12 亿美元、10 年左右的时间。⑨因此,为了鼓励企业创新,世界各国普遍赋予新药研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垄断性的专利权,新药价格明显高于仿制药。同时,各国对新药的认定标准都很高,因此新药品种很少。美国是世界上医药创新能力最强的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2005 年只批准81 种新药上市。⑩1998—2002 年共批准 415 种新药上市。⑪反观我国,每年新药注册数量十分惊人。2005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 4000 多家企业提交的 3 万多份注册申请要求,批准新药 1113 个⑫;2006—2009年批准新药生产申请 2445 件。⑬我国新药如此众多,并非因为医药产业创新能力强,而是因为我国新药认定标准不科学,门槛过低。国外评价一个药品是否新药,是依据其化学成分构成,以及应用效果是否有明显改进。而在我国,旧药新的使用方式也被归为新药申请,改变剂型、规格、包装方式都可以注册为新药。如此一来,很多根本不具有新药特征的药品通过注册成为了所谓“新药”,而新药在药品价格政策中就可以享受到单独定价的优待,比原来的药品价格高出很多。药品企业为了获得暴利,在药品低价中标后却不组织生产和配送,而是通过改变剂型、规格或者包装等方式改头换面,重新注册为新药,由此来规避药品集中采购的降价效果。

二、域外药品采购制度的经验

1. 在美国,大约有 72%的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活动是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组织(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 GPO)进行的。GPO 是医疗机构完成药品采购的中介机构,它接受医疗机构的委托集中订单统一向供应商要约,通过大额度的订单量来寻求价格折扣,保证参与采购的医疗机构能普遍降低 10%—15%的购药成本。GPO 不是行政机构,它通过以采购合同所完成的销售额为基础而向卖方收取的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来维持日常的营运。目前全美具规模的 GPO 大约有 30 家,排名前三的为 Novation、Premier、Ameri Net,它们享有的订单量达到总量的 60%。还特别值得说明的是美国药品价格的确定机制,一般来说联邦政府并不对制药企业处方药的价格作出特别的规定或设定限制,但联邦法律规定制药企业需为联邦机构和部分经过选择的公共部门采购商所购买的药品提供规定比例的价格折扣,如用于医疗救助计划的 AMP 价格以及适用联邦供应计划的 FSS 价格。

美国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药品采购方面更看重的是药品的商品性以及市场经济原则的自主影响,药品采购更多的被理解为一种经济行为而非政府行为,除了对供应给特殊对象的药品进行必要的价格限制外,政府对药品价格的形成并不会施以更多的行政调控,这保证了药品市场的竞争活力,但同时意味着无法更有力的控制药品价格随市场波动的幅度和频率,美国因此成为药品价格普遍偏高的国家之一,然无法否认,在进行药品监管的过程中,对其商品性的重视是必要的。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公营医院的相关事务履行管理职责的是香港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基于《医院管理局条例》而成立,是一个法定的法人团体组织,其主要的宗旨就是就公众对港内公立医院服务的需求及应付该项需求的资源,向政府提供意见,务求在可得资源的条件下,提供充足、有成果、有成效、物有所值及具有国际水准的公立医院服务,改善医院环境,使病人获得利益。医管局下设有一个总药剂师办事处,由医管局分管药剂服务的行政总裁直接管理,在办事处内工作的 6 个高级药剂师中有一位即是专门负责中央药物统筹与管理的,在招标采购中,该办事处主要负责对药品的品种和质量进行评选,而医管局下设的另外三个机构也在招标采购中发挥作用:中央药物采购组,负责制定并执行采购程序;投标书评估小组,负责的是对投标书的核实、评议和推荐工作;中央投标委员会,则具体负责对推荐投标书的审批工作。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以医管局制定的药物名册作为依据,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具体分为了三种采购方式:其一,对每年使用金额超过 100 万元港币、用量稳定、可承诺使用量的药品采用的“中央”供应合同的方式确定采购,即集中招标采购,其中专利药品采用单一招标方式采购,而专利权已过的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这种“中央”供应合同一经订立,其合同期限一般维持两年,据统计,2007 年到 2008 年,采用这种集中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药品有 634种,占所有使用药品的 20.3%,这部分药品的整体交易成本约占总成本的 72%;其二,对每年使用金额介于 5 万到100 万港币之间的药品,由医管局出面,以全港普遍用量作为基础数据,邀请供应商报价,并经谈判确定交易价格,这是“中央”统筹报价的采购形式,2007 年到 2008 年,经由这种方式采购的药品有 603 种,占所有使用药品的 19.3%,整体交易成本占总成本的 21%;其三,对每年使用金额小于 5 万元港币的药品,则直接由各医院按照《物料供应与管理手册》的规范进行采购,2007 年到 2008 年,由医院直接采购的药品达到 1702 中,占所有使用药品的 54%,交易成本占总成本的 7%左右。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于采购量大小而划分采购方式的做法,抓大放小,实现了药品采购的层级管理,突出了采购方式的灵活性。

二、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对策趋向

1. 很长一段时间,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一直是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2006 年平均每所综合性公立医院药品收入 2559.4 万元,占医院总收入的 41.52%,到 2009 年平均每所综合性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增加至 4846.8 万元,占医院总收入的 42.16%,药品收入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医院的整体效益,医院在药品购进价的基础上加成向患者收取药费,成为医院创收的主要、方便而又势在必行的选择,这进而导致医务人员在诊治疾病时,为了增加收入不合理地为患者开出“大处方”,刺激对药品的消费,2006年住院病人人均药费为 1992.0 元,占医疗费用的 42.67%,门诊病人人均药费 65 元,占医疗费用的 50.51%,到了 2009 年住院病人人均药费增加至 2619.8 元,占医疗费用的44.02%,门诊病人人均药费 74 元,占医疗费用的 46.39%。可见,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对药品价格绝对值的降低,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患者感受“药贵”是缘于“大处方”带来的总体用药负担,并不单单在于单个药品绝对价格的高额。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劳动损耗进行弥补又是绝对必要的,如此才能保证医疗机构维持正常的持续运转,因此平衡医疗机构对药品收入的依赖,建立完善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是控制药价虚高,缓解患者用药负担至关重要的手段。2010 年 2 月,《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施行,新一阶段的公立医院改革拉开序幕,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就成为此次改革试点的重要任务之一。对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的改革着力于探索实现医药分开的具体途径,改变医疗机构过度依赖药品销售收入维持运转的局面,逐步将对公立医院的补偿途径由三个转变为两个,即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途径转变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途径,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疗机构因此而减少的收入,采取增加设置药事服务费、合理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给予补偿。

2. 对药品的销售价格进行合理而有效的控制,是防止药品市场无序竞争抑制药品价格不合理高涨的必要手段,若能够限定患者购买药品的实际价格,也就是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价格的限定,因为医疗机构无论如何不可能高于规定的药品零售限价购进药品,也就是说,只要能有效控制药品最终的销售价格,那么医疗机构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药品的采购就只是一种形式的选择。通过政府规范定价的方式,为药品零售价格设限,既能控制药品最终的消费费用保持在规定的低位,降低患者的用药负担,又能保证药品市场公平、开放的竞争秩序,实现在最高零售价格调控下生产企业基于成本与效率的考虑而进行的自主定价和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价格协商等经营行为的自由。实现这一功能,最关键是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定价药品的范围,二是政府药品定价的规则。一般而言,归入政府定价价格管理范畴的药品都是临床使用量大、疗效稳定、适应症普遍的常规诊疗用药,像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都进入了国家药品定价管理的范畴,而其他药品则实行市场调节剂,政府不具体限定这类药品的销售价格,这样对药品价格管理范围进行划分,既能保证基本用药的价格稳定,又能促进药品的研发创新,突出对基本药品的价格管理。对基本药品的政府定价并不等于越低越好,即便是保障民生的基本药品,在最高零售价的确定上也需要遵循基本的规则,药品的价格首先必须反映基本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要对药品生产的成本支出有必要的补偿,药品的销售也需要满足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要求,否则生产企业无以维持持续发展,基本药品的政府定价也需要适应供求关系这一价格机制的约束,同时鉴于基本药品的民生性,在价格制定上也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 3. 医疗保障制度或称医疗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从实施主体来看,医疗保险大致可以分为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福利性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和由保险公司经营的盈利性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医疗保障制度中重要的一环,保险支付可以及时补偿患者的医药费用支出,直接降低患者的医疗负担。对于药品而言,关系到保险支付的就是对国家确定的医保药品目录的适用。在医保药品目录中,确定了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两类,患者消费甲类药品的支出可以由国家医疗保险全额报销,患者消费乙类药品无法获得医疗保险的全额报销,需要由患者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由于在报销比例上的差别,甲类医保药品和乙类医保药品的区分,可以更好地指导医师开具处方,若更多地选用甲类药品,那么患者的用药负担自然可以尽可能地降低。现有的 587 种医保甲类药品涵盖了常见疾病用药,可以满足基本的诊疗需要,另外 2300 种医保乙类药品,在更大范围内保证了对患者用药负担的相应降低。医保药品是实施价格控制的药品,再加上患者可以按比例报销药费,若能够将更多临床常用药纳入医保支付体系,那么患者实际的用药费用就可以得到最为直接的降低,从根本上解决药价高的问题。这需要依靠整体上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和国家财政对医疗事业的强有力支持,最大程度对患者用药费用的及时补偿,才是降低药价,缓解患者用药负担的根本出路。 引用文献

①李宪法.政策与模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策述评[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16. ②袁小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亟待进一步规范[J].中国药业,2004, 13(8):4 ③黄竖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海峡药学,2004,16(3):148-149. ④韩希成.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监督管理亟待加强[J].中国药房,2005,16(13):964-966. ⑤耿鸿武.对我国现阶段药品招标模式的分析[J].中国招标,2008(44):22-24. ⑥朱幼棣.大国医改.[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11,1 ,第 1 版. ⑦陈文玲、李金菊、颜少军等.药品现代流通研究报告——中国药品现代市场体系研究与设计[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9 ,第 1 版. ⑧王君平:北京实行药品同城同价,《人民日报》2010 年 12 月 2 日,第 16 版. ⑨王君平:我们的创新药为什么这么少.《人民日报》2011 年 9 月 16 日第 13 版. ⑩陈文玲、李金菊、颜少军等.药品现代流通研究报告——中国药品现代市场体系研究与设计[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9 ,第 1 版. ⑪王耀忠. 药品价格管制的经济分析——中国医药市场的成长之谜[M]. 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5,第一版. ⑫陈文玲、李金菊、颜少军等.药品现代流通研究报告——中国药品现代市场体系研究与设计[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9,第 1 版. 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2009 年统计年报数据汇总计算,年报载于http://www.sda.gov,cn/ws01/cl0108/

集中采购重点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中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为加强医院药品管理,规范采购流程,根据上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负责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剂科应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院长、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库管理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管理及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 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并参加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并获得品种配送权的配送企业进行采购,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依法营业相关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按医院要求在纪委和监审部门监督下与供货单位签定质量购销合同和廉政责任合同。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参加陕西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目录采购药品,严格----------------------------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执行中标购进价和零售价,按照上级招标负责部门的要求及时在医院醒目位置向患者公布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最新中标执行价格,执行的结果接受上级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对于药品集中招标未覆盖到的临床紧缺、必须的小品种药品采购员必须按照上级药品集中招标负责部门的具体要求完善相应的备案采购工作,经同意后才可进行采购。

六、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根据集中招标中标结果、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主管副院长、院长依次审核同意方可采购,药品的仓储应有一定的储备量以保障临床正常用药和应急医疗的需要。

七、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检验报告书》进行严格审验,审验合格方可对药品验收入库。

八、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

九、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或参加药品集中招标投标并作为中标方但拒不履行中标结果的供货单位要及时向上级招标采购负责部门汇报以便规范和监督其违约行为,保障正常采购行为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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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入库、出库记录和药品相关信息,如实反映药品来源、去向、医保类别、效期、库存等相关信息。

十一、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

药剂科

2011年

集中采购重点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前言:质量安全、价格合理的药品是公民健康权乃至生命权、财产权有效实现的重要保障。为降低药品价格,逐步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围绕它的质疑和争议始终不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因此,对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实事求是地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就十分必要。

一、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历史沿革

1993年2月,原河南省卫生厅发布了《关于成立河南省药品器材采购咨询服务中心的通知》,决定成立河南省药品器材采购咨询服务中心,开启了我国医药卫生领域医药器材集中采购试点的先河①。其后,药品集中采购从地方性探讨到全国性试点并逐渐推广完善,其间经历过两次大的阶段性调整规制,再到2010年7月15日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颁布实施,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经走过了近20年的历程。这20年间也是在我国医药卫生领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医改的各项措施和争论不断出台和延续,人民群众就医难、看病贵的矛盾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大背景下逐步展开的。20多年药品的集采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地方性探索到全国性试点,到地方性再探索,中央政策再统一的一个反复摸索、逐步规制和完善的两次轮回。概而言之,20年的药品集中采购历程可以分为四个大的阶段。 1. 地方自主积极探索阶段(1993年〜2000年)

原河南省卫生厅最早开展试点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药品采购的成本,提高药品采购的质量,当时的文件要求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河南省医药公司等7家药品批发企业为药品采购定点企业,要求22家省直属医疗机构必须在定点企业采购药品,试点当年有效地降低了药品采购的成本,也大大降低了药品采购的价格,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后,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要求自1995年1月起所属43家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活动必须在“浦东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信息中心”场内以公开采购信息、集中交易、“货比三家”、自主洽谈的方式进行,严禁场外私下交易,以此来规范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行为,并取得显著成效。此后,药品的集中采购形式迅速推广,辽宁、四川、浙江、山东、福建等省市也相继开展了自主自发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采购的探索和试点工作,这一阶段没有中央层面的指导性原则和统一要求,但正是由于这些地方的不断摸索,为下一阶段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集采制度奠定了基础。

2.全国性药品集采政策的尝试和逐步规制阶段(2000年〜2004年)

全国性药品的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是在贯彻执行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下开展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程秩序”并“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责成由原卫生部等多部委根据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标投标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试点,对相关问题进行探索,“提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自此拉开了我国药品集采制度国家层面试点并逐步探索建立全国统一规则的序幕。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展,这一阶段又可以分为两个过程。

(1) 部分省市试点,积累摸索经验,构建制度框架(2000年-2001年) 为切实贯彻“指导意见”精神,2000年4月原卫生部即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前期地方探索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要求。随后,原卫生部、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原卫生部也印发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由中央层面推动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在海南、河南、辽宁和厦门4省、市正式拉开序幕。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试点中的问题逐步暴露,2001年国家计委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药品的价格政策、药品价差分配比例以及药品招标收费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原卫生部等六部委也对试点中最重要的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体、组织形式、采购药品的范围、评标标准等八大问题进一步重申和明确,六部委2001年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到2001年底,争取在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2001年11月,第一个具有部门规章性质的、系统地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运作模式和法律责任进行全面规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正式发布,同时发布的还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作为规范的操作性文件,供各地在开展工作时使用。国务院纠风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发布,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从药品集中采购的实体、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程序、合同管理、价格、监管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初步构建了药品集采制度的完整架构。

(2) 全国推广,迅速推进和进一步完善细化(2002年〜2004年)

2001年《医疗医物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实行)》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的出台,以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从2002年开始,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以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但随着集采制度的广泛实施,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并日益突出:中标后的购销合同不确定采购数量,医疗机构大量使用替代药品规避招标,出现所谓“中标就死”的现象;合同执行不严格,医疗机构不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不及时付款,企业不按合同及时供药等②.;招标程序过于繁琐,中介机构收费缺乏规范,企业投标负担过重③;中标后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严,未能将招标降价的好处让利于患者;相关政府部门监督缺位,对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则的医疗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查处不力④等,一时间社会反响强烈,对集中采购制度的质疑声不断„。为此,2004年9月,原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委专门下发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针对集中采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回应和调整,在强化前期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和完善了有关需进行集中采购药品的范围、集中采购的合同管理、明确和规范代理中介收费等具体规定内容。

(3) 政策目标调整,地方集采模式探索创新阶段(2005年〜2009年) 2005年以来,社会大众对“看病难”尤其是“看病贵”的反映日趋强烈。在顺差作价的价格政策和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政策不能改变的条件下,企业、医院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日益趋同,药品价格虚高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对原有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目标从转换采购模式,调整为降低虚高药价、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减轻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⑤。政策目标的改变,以医疗机构为主导、以全国制度统一为特征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和社会的广泛质疑声中发生了嬗变。相反,地方对药品采购模式的积极探索热情高涨、五彩纷呈。据业内专家归纳统计,到2008年各地开展摸索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模式达20余种,其结果是“招标模式从全国统一演变为地方主导,招标主体由医疗机构演变为政府部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被政府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平台代替”等等,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以非营利性网络集中采购平台为方向的新的采购模式逐渐成为这些探索中的亮点,被中央政府肯定并被不断介绍推广,新的统一规则不断孕育并逐步成型。 (4)全国性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进入新的统一和规制阶段(2009年至今) 2009年1月,原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改委、工商总局、药监局、中医药局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经过各个地方几年在自主模式探索与创新之后,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表现出地区发展不平衡、采购政策不统

一、采购办法不完善、中介服务成本高等问题,“为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突出了要全面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以网上集中采购为模式的制度设计。2010年7月原卫生部又正式颁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至此2001年以来施行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终于完成其历史使命。与之相同命运的还包括2001颁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被国务院纠风办2010年7月新颁布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所取代。我国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从地方摸索到统一规则,再到地方演进创新重又回到了全国统一规则上来,实现了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不断改进,从而不断完善。

二、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现状分析 1. 优势、特点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1)药品招标集中度高

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地区范围的集中。原有模式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进行,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基本上都是以市(地)为单位组织开展;而现行模式明确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另一方面是组织时间的集中。原有模式下,中标药品的采购周期不得少于 6 个月,同品种药品集中招标一年最多不超过 2 次;而现行模式规定,药品集中采购的周期原则上不少于 1 年。地区范围和组织时间的集中,减少了药品集中招标的次数,有助于减轻药品企业往返各地参加招标投标的费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2)政府主导作用更加突出

从 2000 年开始试点药品集中采购以来,加强政府对医药购销的调控作用就是一个基本趋势。在第一阶段模式下,政府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集中采购政策、制定药品目录和加强监督管理上,不得包办代替或者直接从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业务活动,不得为医疗机构指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配送机构。医疗机构可以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按行政区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也可以自主选择跨部门、跨行政区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机构由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经办机构由参与招标的医疗机构联合组建,或由其共同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由于医疗机构自行组建经办机构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都存在困难,实际工作中多采用后者。

所谓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这些社会中介组织是营利性机构。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其收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向投标人收取的定额的招标文件费,二是按照中标合同金额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费率为 0.1%-0.6%。也就是说,药品采购成交金额越高,招标代理费越高。 现行模式中,政府主导作用更加突出。除了继续加强在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外,政府负责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第一,省级政府组成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二,由各省(区、市)成立专门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或者依托当地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实际工作中以前者居多)承担招标组织工作,这些机构的性质是政府管理下的事业单位,而不再是营利组织。第三,政府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监督管理平台,并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免费为投标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药品交易服务,其运行费用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现模式实际上将社会中介机构排除在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之外。

(3)药品流通环节大大压缩

原有模式下,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投标的既可以是药品生产企业,也可以是药品批发企业,没有对药品流通的环节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模式下,为了压缩药品流通环节,避免因环节过多造成的层层加价,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同时,明确规定中标后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而且配送费用包含在中标价格之内。也就是说,由于药品采购价格已定,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层次越多,其所能获得的利润就越少,以此倒逼生产企业减少配送层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地方进一步实行了集中配送,通过政府招标确定配送企业,进一步压缩配送环节。

(4)对具体工作要求更加明确、合理

现行模式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原有模式作了改进。第一,采购方式更加多样和科学。原有模式主要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集中议价三种方式。现有模式下增加了直接采购的方式,针对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经基本稳定的部分廉价常用药,这是针对工作实践中有的企业因药品价格过低而放弃生产的情况,为保证临床用药需求而新制定的办法。第二,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原有模式对此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现行模式明确规定“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0 天”。第三,建立了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原有模式对违反药品集中采购的行为如何处理未作详细规定,现行模式设立专章,规定了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规行为设立了处理方式。第四,明确禁止医疗机构二次议价。所谓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在采购中标药品过程中,不按集中采购形成的价格执行,而要求供货商再次降低价格的行为。总体来说,相比之前模式,现行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做了很大改进:提高招标活动集中度,减轻了企业负担;强调政府主导,取消了中介机构,招标活动免费进行,进一步减低了交易成本,而且排除了中介机构从中作祟的机会;压缩流通环节,缩短了流通链条,避免了层层加价;明确回款时间、建立不良记录制度、禁止二次议价,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防止不正当竞争。这些都是有利于降低药品价格的。 2. 问题

从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自身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形式不完善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任何法律制度的正当性,首先体现在立法形式上。由于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一直处在不断变革、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其立法形式一直显得“不伦不类”。虽然药品集中采购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以《招标投标法》作为依据,但实事求是讲,由于药品和药品市场的特殊性,药品集中采购也具有了自己的特点,这不是《招标投标法》所能够涵盖的。因此,实际上支持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法律文件,就是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从我国立法体系来讲,这些文件只能归入国务院部门联合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列,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法律位阶偏低,是药品集中采购在立法形式上最重大的缺憾,由此造成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权威性不够,在面对一些质疑的时候“腰板不硬” (2)招标过程没有采购数量的规定

采购数量是促使药品企业降价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集中采购的优势所在。但是,现行制度在招标过程中没有对采购数量的承诺,作者认为这是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设计中存在的最大缺陷。由于采购数量不确定,中标结果不唯一,中标与采购之间失去了必然联系,集中招标采购在此陷入了一个性质上的尴尬:本应定性为政府主导的合同行为,实质上异变为以质量和价格为标准的行政许可行为。企业中标只是获得了在当地销售药品的资格,最终能否实现销售仍然取决于医疗机构的选择。这也是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被很多人所诟病的招标与采购脱节问题。⑥既然中标不必然走向销售,为了中标后能够有足够能力与医疗机构谈判,药品企业在投标之时就必须预留出足够的利润空间,报价就会被抬高,药品集中采购的效果就打了一个大大的折扣。

(3)保证医疗机构按时回款的机制不健全

《工作规范》第 37 条明确规定“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0 天”。但是实现这一要求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对于医疗机构不按时回款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和处罚措施,对医疗机构无故拖欠货款的行为难以进行有效惩处。在实际执行中医疗机构不按时回款问题比较普遍,有报告指出,当前多数省(区、市)医疗机构的回款时间长达 5—6 个月⑦。回款不及时造成企业资金链拉长,成本升高,影响了企业降价的积极性。 (4)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不健全

评标是药品集中采购的关键环节,评标专家承担药品集中采购评标、议价和对企业申诉的讨论等工作,对形成中标结果具有重要影响。但是目前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还很不健全。首先,专家库构成不合理。《工作规范》第 68 条规定“专家库应当包括药学和不同级别的医学专家等”,缺少与价格相关的药物经济学和卫生经济学专家,容易造成重视质量评价而忽视价格评价。其次,专家评标规则不明确。《工作规范》明确了专家委员会药学和医学专家的组成比例、抽取、人数等,但是没有规定专家评标的流程、规则特别是专家委员会意见的形成方式和使用方式。再次,专家行为规范不健全。《工作规范》要求“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接触企业,不得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规定了回避制度,但总体上来看不够全面、系统,约束力不强。最后,法律责任规定欠缺。《工作规范》仅在第 72 条对专家不遵守回避制度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无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种类,还是承担责任的方式,都不适应工作要求。

(5)评标方法不完善

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制度功能着眼于价格,优势也体现在价格上。但由于我国药品质量参差不齐,药品集中采购在制度设计中不得不侧重质量因素,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因而造成评标方法不完善。首先,评标标准过分倾向于药品质量。《工作规范》第 66 条明确规定对药品实施综合评价时,“质量要素实际权重一般不应当低于总分的 50%”,而“价格要素实际权重不应当低于总分的30%”。其次,药品质量层次划分过细。《工作规范》没有对药品质量层次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在工作中普遍将同一疗效的药品分为专利药、原研药、单独定价药品和普通 GMP 药品等多个层次,每个层次有若干企业中标。最后,由于质量层次划分过细,造成中标药品数量过多。北京市 2010 年度药品集中采购中,投标药品达4 万余个品种规格,虽然经过层层竞争和筛选,最终中标成交药品仍有 26992 个。⑧数量巨大,品种繁多,无法形成唯一中标结果。 (6)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不科学

医疗机构的收入从来源看有三个方面:政府财政投入、医疗保险支付和患者个人支付,因此药品费用的付费方为政府财政、医疗保险和患者。在一个设计科学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里,这三者都应当参与其中并充分发挥作用。遗憾的是,现行制度中定参与机制还不够科学。首先看医保部门。《工作规范》是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七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医保部门并没有参与其中,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也没有将其列为成员单位。然后看财政部门。财政部是《工作规范》的制定部门之一,但是规范第 16 条对其职责定位是“负责安排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只是“服务员”,对药品的评价、采购等实质工作难以发挥作用。最后看患者。《工作规范》没有涉及患者参与,各省(区、市)在实际工作中也鲜有邀请患者代表参与的做法。财政部门、医保部门和患者这三个最有降价“冲动”的付费方缺位,是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在参与机制上的重大缺陷。

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是医药卫生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发挥作用受制于整个制度环境的影响。目前医药卫生法律制度中存在不少问题,给药品集中采购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和制约。 (1)新药注册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医药创新是一件极其艰难的事情,具有投入多、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国际上研发成功一个新药需要 8-12 亿美元、10 年左右的时间。⑨因此,为了鼓励企业创新,世界各国普遍赋予新药研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垄断性的专利权,新药价格明显高于仿制药。同时,各国对新药的认定标准都很高,因此新药品种很少。美国是世界上医药创新能力最强的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2005 年只批准81 种新药上市。⑩1998—2002 年共批准 415 种新药上市。⑪反观我国,每年新药注册数量十分惊人。2005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 4000 多家企业提交的 3 万多份注册申请要求,批准新药 1113 个⑫;2006—2009年批准新药生产申请 2445 件。⑬我国新药如此众多,并非因为医药产业创新能力强,而是因为我国新药认定标准不科学,门槛过低。国外评价一个药品是否新药,是依据其化学成分构成,以及应用效果是否有明显改进。而在我国,旧药新的使用方式也被归为新药申请,改变剂型、规格、包装方式都可以注册为新药。如此一来,很多根本不具有新药特征的药品通过注册成为了所谓“新药”,而新药在药品价格政策中就可以享受到单独定价的优待,比原来的药品价格高出很多。药品企业为了获得暴利,在药品低价中标后却不组织生产和配送,而是通过改变剂型、规格或者包装等方式改头换面,重新注册为新药,由此来规避药品集中采购的降价效果。

二、域外药品采购制度的经验

1. 在美国,大约有 72%的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活动是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组织(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 GPO)进行的。GPO 是医疗机构完成药品采购的中介机构,它接受医疗机构的委托集中订单统一向供应商要约,通过大额度的订单量来寻求价格折扣,保证参与采购的医疗机构能普遍降低 10%—15%的购药成本。GPO 不是行政机构,它通过以采购合同所完成的销售额为基础而向卖方收取的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来维持日常的营运。目前全美具规模的 GPO 大约有 30 家,排名前三的为 Novation、Premier、Ameri Net,它们享有的订单量达到总量的 60%。还特别值得说明的是美国药品价格的确定机制,一般来说联邦政府并不对制药企业处方药的价格作出特别的规定或设定限制,但联邦法律规定制药企业需为联邦机构和部分经过选择的公共部门采购商所购买的药品提供规定比例的价格折扣,如用于医疗救助计划的 AMP 价格以及适用联邦供应计划的 FSS 价格。

美国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药品采购方面更看重的是药品的商品性以及市场经济原则的自主影响,药品采购更多的被理解为一种经济行为而非政府行为,除了对供应给特殊对象的药品进行必要的价格限制外,政府对药品价格的形成并不会施以更多的行政调控,这保证了药品市场的竞争活力,但同时意味着无法更有力的控制药品价格随市场波动的幅度和频率,美国因此成为药品价格普遍偏高的国家之一,然无法否认,在进行药品监管的过程中,对其商品性的重视是必要的。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公营医院的相关事务履行管理职责的是香港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基于《医院管理局条例》而成立,是一个法定的法人团体组织,其主要的宗旨就是就公众对港内公立医院服务的需求及应付该项需求的资源,向政府提供意见,务求在可得资源的条件下,提供充足、有成果、有成效、物有所值及具有国际水准的公立医院服务,改善医院环境,使病人获得利益。医管局下设有一个总药剂师办事处,由医管局分管药剂服务的行政总裁直接管理,在办事处内工作的 6 个高级药剂师中有一位即是专门负责中央药物统筹与管理的,在招标采购中,该办事处主要负责对药品的品种和质量进行评选,而医管局下设的另外三个机构也在招标采购中发挥作用:中央药物采购组,负责制定并执行采购程序;投标书评估小组,负责的是对投标书的核实、评议和推荐工作;中央投标委员会,则具体负责对推荐投标书的审批工作。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以医管局制定的药物名册作为依据,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具体分为了三种采购方式:其一,对每年使用金额超过 100 万元港币、用量稳定、可承诺使用量的药品采用的“中央”供应合同的方式确定采购,即集中招标采购,其中专利药品采用单一招标方式采购,而专利权已过的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这种“中央”供应合同一经订立,其合同期限一般维持两年,据统计,2007 年到 2008 年,采用这种集中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药品有 634种,占所有使用药品的 20.3%,这部分药品的整体交易成本约占总成本的 72%;其二,对每年使用金额介于 5 万到100 万港币之间的药品,由医管局出面,以全港普遍用量作为基础数据,邀请供应商报价,并经谈判确定交易价格,这是“中央”统筹报价的采购形式,2007 年到 2008 年,经由这种方式采购的药品有 603 种,占所有使用药品的 19.3%,整体交易成本占总成本的 21%;其三,对每年使用金额小于 5 万元港币的药品,则直接由各医院按照《物料供应与管理手册》的规范进行采购,2007 年到 2008 年,由医院直接采购的药品达到 1702 中,占所有使用药品的 54%,交易成本占总成本的 7%左右。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于采购量大小而划分采购方式的做法,抓大放小,实现了药品采购的层级管理,突出了采购方式的灵活性。

二、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对策趋向

1. 很长一段时间,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一直是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2006 年平均每所综合性公立医院药品收入 2559.4 万元,占医院总收入的 41.52%,到 2009 年平均每所综合性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增加至 4846.8 万元,占医院总收入的 42.16%,药品收入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医院的整体效益,医院在药品购进价的基础上加成向患者收取药费,成为医院创收的主要、方便而又势在必行的选择,这进而导致医务人员在诊治疾病时,为了增加收入不合理地为患者开出“大处方”,刺激对药品的消费,2006年住院病人人均药费为 1992.0 元,占医疗费用的 42.67%,门诊病人人均药费 65 元,占医疗费用的 50.51%,到了 2009 年住院病人人均药费增加至 2619.8 元,占医疗费用的44.02%,门诊病人人均药费 74 元,占医疗费用的 46.39%。可见,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对药品价格绝对值的降低,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患者感受“药贵”是缘于“大处方”带来的总体用药负担,并不单单在于单个药品绝对价格的高额。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劳动损耗进行弥补又是绝对必要的,如此才能保证医疗机构维持正常的持续运转,因此平衡医疗机构对药品收入的依赖,建立完善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是控制药价虚高,缓解患者用药负担至关重要的手段。2010 年 2 月,《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施行,新一阶段的公立医院改革拉开序幕,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就成为此次改革试点的重要任务之一。对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的改革着力于探索实现医药分开的具体途径,改变医疗机构过度依赖药品销售收入维持运转的局面,逐步将对公立医院的补偿途径由三个转变为两个,即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途径转变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途径,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疗机构因此而减少的收入,采取增加设置药事服务费、合理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给予补偿。

2. 对药品的销售价格进行合理而有效的控制,是防止药品市场无序竞争抑制药品价格不合理高涨的必要手段,若能够限定患者购买药品的实际价格,也就是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价格的限定,因为医疗机构无论如何不可能高于规定的药品零售限价购进药品,也就是说,只要能有效控制药品最终的销售价格,那么医疗机构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药品的采购就只是一种形式的选择。通过政府规范定价的方式,为药品零售价格设限,既能控制药品最终的消费费用保持在规定的低位,降低患者的用药负担,又能保证药品市场公平、开放的竞争秩序,实现在最高零售价格调控下生产企业基于成本与效率的考虑而进行的自主定价和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价格协商等经营行为的自由。实现这一功能,最关键是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定价药品的范围,二是政府药品定价的规则。一般而言,归入政府定价价格管理范畴的药品都是临床使用量大、疗效稳定、适应症普遍的常规诊疗用药,像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以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都进入了国家药品定价管理的范畴,而其他药品则实行市场调节剂,政府不具体限定这类药品的销售价格,这样对药品价格管理范围进行划分,既能保证基本用药的价格稳定,又能促进药品的研发创新,突出对基本药品的价格管理。对基本药品的政府定价并不等于越低越好,即便是保障民生的基本药品,在最高零售价的确定上也需要遵循基本的规则,药品的价格首先必须反映基本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要对药品生产的成本支出有必要的补偿,药品的销售也需要满足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要求,否则生产企业无以维持持续发展,基本药品的政府定价也需要适应供求关系这一价格机制的约束,同时鉴于基本药品的民生性,在价格制定上也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 3. 医疗保障制度或称医疗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从实施主体来看,医疗保险大致可以分为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福利性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和由保险公司经营的盈利性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医疗保障制度中重要的一环,保险支付可以及时补偿患者的医药费用支出,直接降低患者的医疗负担。对于药品而言,关系到保险支付的就是对国家确定的医保药品目录的适用。在医保药品目录中,确定了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两类,患者消费甲类药品的支出可以由国家医疗保险全额报销,患者消费乙类药品无法获得医疗保险的全额报销,需要由患者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由于在报销比例上的差别,甲类医保药品和乙类医保药品的区分,可以更好地指导医师开具处方,若更多地选用甲类药品,那么患者的用药负担自然可以尽可能地降低。现有的 587 种医保甲类药品涵盖了常见疾病用药,可以满足基本的诊疗需要,另外 2300 种医保乙类药品,在更大范围内保证了对患者用药负担的相应降低。医保药品是实施价格控制的药品,再加上患者可以按比例报销药费,若能够将更多临床常用药纳入医保支付体系,那么患者实际的用药费用就可以得到最为直接的降低,从根本上解决药价高的问题。这需要依靠整体上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和国家财政对医疗事业的强有力支持,最大程度对患者用药费用的及时补偿,才是降低药价,缓解患者用药负担的根本出路。 引用文献

①李宪法.政策与模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策述评[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16. ②袁小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亟待进一步规范[J].中国药业,2004, 13(8):4 ③黄竖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海峡药学,2004,16(3):148-149. ④韩希成.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监督管理亟待加强[J].中国药房,2005,16(13):964-966. ⑤耿鸿武.对我国现阶段药品招标模式的分析[J].中国招标,2008(44):22-24. ⑥朱幼棣.大国医改.[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11,1 ,第 1 版. ⑦陈文玲、李金菊、颜少军等.药品现代流通研究报告——中国药品现代市场体系研究与设计[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9 ,第 1 版. ⑧王君平:北京实行药品同城同价,《人民日报》2010 年 12 月 2 日,第 16 版. ⑨王君平:我们的创新药为什么这么少.《人民日报》2011 年 9 月 16 日第 13 版. ⑩陈文玲、李金菊、颜少军等.药品现代流通研究报告——中国药品现代市场体系研究与设计[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9 ,第 1 版. ⑪王耀忠. 药品价格管制的经济分析——中国医药市场的成长之谜[M]. 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5,第一版. ⑫陈文玲、李金菊、颜少军等.药品现代流通研究报告——中国药品现代市场体系研究与设计[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9,第 1 版. 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2009 年统计年报数据汇总计算,年报载于http://www.sda.gov,cn/ws01/cl0108/

集中采购重点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单从表面意思来看的话, 集中采购就是说把同类物资需求进行整合, 然后实施集中采购。很明显, 之前的那种随需购买模式和集中采购模式有着一定的差别, 集中采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把过往的采购信息当做依据, 其基础则是分散采购[1]。因为进行集中采购的物资信息是根据对往年数据分析得出的, 因此, 这也就表明了其采购对象有着通用性的特点。

从现实出发, 为了对成本进行控制, 这种采购合同一般的有效期为2、3年, 在这样的背景下, 物资性能得到保障就是特别需要给予关注的部分。因此, 处于完善过程或者是更新换代时间比较短的物资不需要采取集中采购的模式, 防止产生质量问题。

2 制定集中采购招标方案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分析

在现存的集中采购方法中, 因为公开招标具备一定的竞争性, 所以比较容易采购到那些性价比比较高的产品。集中采购产品的“技术高成熟度“以及”通用性”和公开招标之间相呼应, 可以最大限度的将各个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提高, 让买方可以对供货商进行选择。所以, 公开招标是采用集中采购模式经常会用到的一种采购方式。在制定招标方案的时候, 需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2.1 划分标包

划分标包的作用就是对采购结果进行优化, 降低采购风险[2]。所以, 在进行标包划分的时候需要按照买卖双方的需求还有特点来完成。比如:因为集中采购产品的数量比较大, 这样一来供货的批次就有点多再加上某些供货需求有着突发性, 所以为了让供货压力得到减少, 可以结合供应厂商给出的平均常规常量, 把采购需求依据数量多少来进行标包的划分, 最后形成很多厂家共同供应产品的局面。这样的方式供货不但可以有效降低由于单个供应商存在的技术缺陷而对公司此类产品性能造成很大影响的风险, 同时还可以利用一些奖惩机制来吧竞争持续到后期的执行采购阶段, 给后期的管理供应商埋下伏笔。

我们国家幅员非常辽阔, 每个地区在采用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产品的购买时, 对性能指标方面也就必然会出现不同的要求[3]。比如, 东部沿海那些地区的含盐量比较高, 空气湿度比较大, 因此对产品防酸雾、防潮性能方面有着比较高的要求。在这个时候, 根据地理环境来进行标包的划分会更加合理科学。

2.2 资格预审还有后审的选择

因为集中采购的那些物资通常都具备技术完善还有通用性比较强等一些特点, 因此在市场上它们的供应商会出现的比较多, 在进行公开招标的时候需要考虑周全, 为了可以减少评标阶段的负担, 缩减时间, 在进行公开招标的时候一般会选择使用有限数量制的规定来进行。

2.3 获得的产品数据要真实

为了可以将投标产品之间的差别体现出来, 在进行招标的时候, 一般会采取“样品统一”的方式[4]。也就是说在投标的时候要求参与的企业在提供样品的时候要统一, 同时会由第三方来对提交的样品进行各方面的质量检测, 而且这个检测结果将会成为招标文件其中的一部分, 给评委提供参考以便打分。

样品在通过以后, 可以从统一角度对产品的各个关键部分进行拍照同时将其录制成音像资料, 最后将录制好的资料发放给各集中采购产品的使用者, 保证实际供货产品与投标样品是一致的。

2.4 评标方面

在实际中, 经常使用到的评标方法一般有两种, 也就是最低价法还有综合评估。这两种方法是不一样的, 它们的侧重点也存在差异, 这样一来传达给投标企业的信息也就是由区别的。

为了防止投标企业对产品价格故意压低让产品质量受到影响, 在进行评标的时候可以采取综合评估, 也就是说把产品技术、价格等进行统一这算, 然后对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从而选择出对招标要求最为符合的供应商。

3 采购实施策略

采购物资主要是由两部分来共同组成的, 一个就是采购招标, 另一个就是采购实施。前者是一种商务活动, 后者则规划为执行范畴。在集中采购的吗欧式当中, 为了降低管理库存的成本, 大部分企业都是实行“先进行集中, 后再分散”这样的方法。这样的方法指的是在结束招投标工作以后, 中标方和采购企业线进行合同的签订, 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采取分批次付款还有供货的方式[5]。因为在很多时候制作投标方案的人员并没有参与到执行环节中去, 企业需要强化层级配合, 这样才能够保障采购规范完成。

3.1 信息共享

在集中采购物资之后, 因为集采产品的设计人员非常多、应用环境复杂、应用范围比较广,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方面出现了分歧, 设计采购方案的人员往往并不在现场, 也就没有办法获得全面、真实的信息, 所以很难对纠纷矛盾进行公允处理。那么合同的执行只能够依赖产品饮用者和供应商之间的自行沟通。所以, 共享信息非常重要。

信息共享一般可以分成两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招标人需要全面及时的向企业里面所有潜在的那些集采产品的应用者共享签署合同的情况, 将产品的售后服务内容、条件以及使用范围等要一一介绍;另一个方面就是集采产品应用者需要把履行合同时出现的问题还有解决方案进行记录并及时的向制作招标方案人员进行反馈, 这样才能够使招标方案不断完善。

3.2 供应商管理

依据供货类型, 可以把供应商细分成四个种类, 也就是“杠杆型”、“战略型”、“一般型”还有“瓶颈型”。在这些种类当中, 比较常见的就是一般型还有战略型[6]。在管理供应商的时候, 应当要按照它们所属于的类型来选用适合的奖惩方式, 达到对其产生激励的作用, 确保合同可以规范履行。在进行具体实施的过程中, 可以实施关系评估还有绩效评估等各种方式, 达到对合作的供应商进行比较有效的评估, 保证产品的质量。

结束语

集中采购有着一定的成本优势, 很多企业在进行采购物资的时候都会用到的一种方法。在对这种方法进行应用的时候, 需要制定合理的招标方案, 在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还有评标的时候需要注意综合对比, 这样才能够选择出最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实施采购的时候, 需要采用有效的一些管控措施, 这样才能够保证合同能够规范履行, 提高供应产品的质量。

摘要:集中采购主要指的是用于现代企业物资的采购的一种模式, 和项目招标有着显著的差异, 其具备时间跨度大、涉及面比较广等特点。采用集中采购模式有一个难点, 那就是确定产品标准还有关于执行方面的管理等方面, 其优势则在于采购物资具有较高的性价比同时拥有显著的规模效应。因此, 现在很多企业在进行物资采购的时候都运用这样的模式。本文就主要来怎样制定招标方案以及怎样实施采购。

关键词:物资采购,招标方案,采购策略

参考文献

[1] 张小芳.制定物资类集中采购招标方案应注意的问题[J].现代商业, 2016, (30) :92-93.

[2] 李亚明.安徽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政策参与者行为策略研究[D].北京协和医学院, 2016.

集中采购重点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成本压力不断加大。在人力成本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如何改变施工企业成本居高不下这一局面,实现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是各大型施工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集中采购是目前国际大型企业普遍采取的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提质增效的重要管理措施,它已被证实是一种有效的采购管理方式。

关键词:集团;施工企业;物资采购;管理

引言

目前,集中采购已在各大型施工企业广泛推行,但主要是采取通过集中招标,增大标的规模,从而达到降低采购成本这类操作模式。在深挖集中采购内涵,系统化、多样化集中采购模式,将集中采购管理提升至供应链管理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

一、集中采购的战略意义

(一)实施集中采购能够实现降本增效

集中采购通过整合企业内部需求一致对外,提升企业在采购谈判中的议价能力从而获得具有竞争力的采购价格;通过供应商资源的整合构建长期合作关系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二)实施集中采购能够提升管理水平

集中采购是开展战略采购与策略采购的前提条件,是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开启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的一个重要体现。通过实施集中采购有利于企业汇集全过程采购数据形成大数据,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三)实施集中采购能够实现反腐倡廉

集中采购能够从制度上实现采购、使用、监督的三权分离。集中采购能够使采购过程更加规范、透明,且由于采购活动的高度集中有利于监督检查,从而有效降低腐败现象的滋生。

二、集中采购的推进模式

(一)需求集中

需求集中的推进模式主要是通过加强需求管理,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图纸等,预算一段时间的物资采购需求,集中竞价采购,以此减少采购次数,提升单次采购规模,从而提升议价能力获得较低价格的同时减少实施采购产生的交易成本。

需求集中强调的是需求管理,需求管理的重点是需求分类。建筑施工企业的物资需求存在品类多、规格型号杂,需求分散、不连续等特点。那么要提高企业物资需求管理水平,就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收集分析历史采购数据,在此基础上,对物资需求进行合理分类,以便区别管理,针对不同的需求采取不同的采购供应方案。

(二)供应集中

供应集中的推进模式主要是集中供应渠道。通过縮减供应商数量,优化供应商队伍结构,仅从少数供应商处采购物资,使公司成为在供应商处占有一定份量的大客户,从而获得较为优惠的采购价格与供应服务。制造业的集中采购管理普遍采用供应集中模式,如“1+1”或“1+2”的供应商队伍结构。

供应集中强调的是供应商管理。建筑施工材料的多样化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区域化,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的庞大数量。建筑施工材料部分可以直接从厂家购买,部分却不得不依赖贸易商采购。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供应商的管理难度比制造业要更为复杂。建筑施工企业在精减、优化供应商队伍结构的操作方式上,可以从制造业获取灵感。

(三)品类集中

品类集中推进模式的重点也是需求管理,但区别于需求集中推进模式。品类集中比上述两种模式取得的效果更明显,可持续性也更强,是企业采购管理高水平的体现。品类集中充分借鉴了制造业规模化生产的思想,通过对建筑施工材料进行标准化、通用化设计或选型(简称标通化)来减少建筑施工材料所需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从而达到提高单项施工材料总体需求量,提升需求规模的目的。建筑施工行业仅有少数集团型施工企业具备完整的EPC建造能力,因此品类集中在建筑施工行业的推广存在一定的制约。

三、集中采购的具体措施

(一)以“信息化”作为集中采购的支撑

集中采购与信息化相伴而生,信息化是集中采购全面实施与开展的基础保障。集中采购涉及众多单位、人员及资源,覆盖面广且与其他业务均存在关联,只有借助信息化方能将众多资源与业务进行集成与整合。通过信息化覆盖整条供应链的业务需求和管理需求,达到内部需求和外部供应资源的双向整合,实现工作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四流协作。

在这样一个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采购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瓶颈,已不再是信息技术本身,而是建筑施工企业粗放式、分散化的管理现状。集中采购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不能只局限在集中采购管理本身,需要站在供应链的高度整体规划。需要兼顾集团层级、建设单位层级、工程项目层级等各级管理应用需求。需要明确采购信息系统的管理边界与功能定位,理清采购信息系统与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关系。

(二)以“标准化”作为集中采购的关键

标准化可分为技术标准化与管理标准化。集中采购管理的标准化建设主要指管理标准化。管理标准化从层次上划分可以分为三个方面:①标准化的管理架构;②标准化的业务流程;③标准化的基础数据。

标准化是信息化的前提,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化的管理语言。管理语言统一的过程就是,标准化定义基础数据单元,标准化业务数据分类,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结构化的数据体系。这套结构化的数据体系是信息系统持续有效运行的血液。标准化建设与信息化建设协同前进。建筑施工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与信息化应用水平远低于制造业是不争的事实,但也不乏优秀的施工企业集团。建筑施工企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可结合企业自身管理水平选择自主建设或直接借鉴其他优秀企业。若选择自主建设标准化工作,则需同时主导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若选择借鉴其他优秀企业,则可以直接从市场上采购一套成熟的采购信息系统,其中基本都内置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流程与基础数据。

(三)建立集中统一的采购管理制度,科学理性的采购运行机制

集中统一的采购管理制度是集中采购得以有效运行的制度保障。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集团的集中采购涉及众多成员单位、项目公司或工程项目,因此需要在集团层面有一套完整的顶层设计与明确的集中采购规划,同时编制发布集团公司顶层制度文件。集团公司的顶层制度文件至少需要明确集中采购的具体内涵、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模式、供方的集中管理、各层级职责划分与定位等内容。各所属建设单位以集团公司的顶层制度文件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现状,建立各自的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集中采购运行机制的有效建立取决于明确的职责划分与定位,以及明确的集中采购操作模式,同时有赖于集中采购标准化、信息化的建设和应用情况。科学理性的采购运行机制可以使集中采购活动高效、有序运行,增强集中采购的内在活力与对外应变能力,确保集中采购涉及的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各业务环节能够有效衔接。借助闭环的运行机制所内生的动力,推动集中采购活动的有效运转与持续优化。

(四)建立供方动态量化考核机制,整合优化供应资源

高效的供应商管理需要形成从供应商准入、供应商考核,至供应商培训与供应商考核结果应用的闭环管理。其中,供应商准入是门槛,供应商培训是提升,供应商考核与结果应用是关键。供应商动态量化考核机制是精减、优化供应商退伍结构的有效措施。通过动态量化考核来引导订货,形成在保证规模前提下的少数供应商的充分竞争与良性循环。

建筑施工企业的供应商动态量化考核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据供应商所供材料的种类,供应商是厂家还是贸易商等因素对供应商进行合理分类,针对不同的供应商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与管理措施。供应商实施动态考核是手段,最终将考核结果应用到采购环节是目的。根据考核结果对供应商进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越高在后续招标采购活动中所获额外加分越多,从而达到扶优劣汰的目的。

(五)建立数据积累与分析机制,引领科学决策

一切以数据说话,数据统计与分析是科学决策的基础,数据积累是数据统计与分析的前提。首先借助信息化手段完成采购全过程数据乃至供应链全流程数据的积累,借助历史采购数据以及第三方数据平台对市场行情、产品价格组成等进行分析。如数据分析可以为材料设备的标通化提供选型依据,为区域招标的区域划分、标包划分以及评分规则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为市场行情走势提供预测等。

参考文献:

[1]刘施成.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研究——以A公司为例[D].四川师范大学,2017.

[2]徐涛.神华集团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标准化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煤炭,2016,42(06).

[3]刘施成.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7.

作者简介:曾磊,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集中采购重点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一、中国农业银行A二级分行集中采购现状

(一)机构设置

中国农业银行从总行来看,2003年起开始全面实施集中采购业务,2003年正式成立计划财会部集中采购办公室,2004年发展成为计划财会部下属二级部门,2005年成立中国农业银行采购管理部,由此正式升格为一级部门。目前共有采购专员3人,其中组织岗1人、评审岗1人、履约岗1人。

(二)采购方式

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透明度较高的招标方式,具体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采取投标的一种常用的采购方式,由于公开招标具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等特点,集中采购项目通常优先采取这种方式。

2.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从目标名单中选择供应商,也就是由评审委员会首先对供应商进行推荐,然后从推荐名单中来确定拟成交目标的采购方式。是对特定的供应商进行邀请,然后按照谈判的相关要求提交文件以及报价,进行后续的谈判。竞争性谈判存在以下的前提条件:

(1)谈判事先无法获取总价;

(2)公开招标后出现了无供应商投标、无合格标的、重新招标未成功三种情形之一。

3. 线上采购

针对在办公用品、电子耗材等经常性费用支出类项目的采购中存在虚假采购、质次价高、应采未采、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等违规问题,为加强采购管理工作,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引入电商平台提供办公用品、电子耗材等产品的电商化采购服务。

电商平台由专用商城和通用商城构成。其中专用商城提供纳入总行集中采购目录和区分行集中采购目录的指定商品,供应商包括温州法派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等100余家不特定企业。通用商城提供总行集中采购目录和区分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供应商有三家,分别是京东、得力、苏宁。

通过目前集中采购趋势分析,可以看出目前集中采购线上化、电商化已经是大势所趋。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采购等相关活动就是首先被影响和改变的领域。通用商城提供总行集中采购目录和区分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所包含的内容包括更广泛,时效性强,在一定金额范围内采购的权限下放至支行层级,贴近基层部门,符合基层部门的实际使用需求。通用商城准入的供应商有三家,分别是京东、得力、苏宁。

二、通用商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通用商城采购存在的问题:

1. 通用商城采购系统功能性设计需进一步完善

通过关键字搜索商品功能不完善,输入关键字后,系统不能准确定位到用户需要购买的物品,查找所需品耗时耗力,或需要的商品显示无货状态。

2. 商品图片信息展示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够

存在图片与实物不相符的情况,达不到使用标准。图片信息不完善,对于采购部门人员并非对各物品都具有专业认知,导致在购买一些专业性强的物品时,难以很好的把握。

3. 价格筛选功能缺失

为提高采购效率及合理安排预算,采购单位一般通过关键字搜索到商品后,增加筛选条件,习惯于通过销量和价格区间范围进行二次筛选,而现采购平台只有价格升序及降序的商品排列,且搜索商品定位不准,造成采购人员采购商品困难。

(二)解决方法及对策建议

1. 架构设计应灵活

系统应支持操作上和功能上的改变,数据库扩展性强。建立健全商城搜索功能,做到对敏感字眼的及时准确把控,要求商城在客户对商品选择时准确锁定商品,下单时使客户感受到“一点即通”,提升方便快捷的体验感。

2. 加强上架物品信息管理

商品外观、性能描述真实有重点。上架的物品保证介绍详细,实物与图片的一致性,图片与文案所呈现的内容可以使普通采购人员面对该物品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选择最适合、性价比较高的商品。操作设计要充分考虑各种复杂的场景,注意易用性和一致性。

3. 健全线上、线下服务体系

线上服务体系;我行采购需求较大,商城应设置线上服务人员岗位,日常提供线上解答,完善线上服务体系。线下服务体系;要求我行、商城与物流三方做好协商,订制奖惩制度,根据采购部门对其的服务评价制定相应的合作模式,不要互相扯皮,造成客户的二次困扰。

结束语:

电商化集中采购是提高集中采购效率、进一步降低集中采购成本的捷径,尤其是在大型企业中,集中采购电商化是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集中采购前期选择权威的电子商务采购平台,重视前期的资质审核和准入管理,使用中完善电子商务平台,改善用户使用体验,使用后落实售后服务,建立评价制约机制。针对全部流程优化对应的监管机制及财务机制,可以提高采购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

摘要:本文以中国农业银行A二级分行为例,对中国农业银行目前所采用的电商化的集中采购模式进行分析。中国农业银行为股份制的上市国有企业,营业机构分布广泛,采购对象品种多样,采购内容构成复杂。研究国有银行电商化采购特点以及优劣势,分析其进步空间,为国有企业集中采购电商化转型提供参考。

关键词:大中型国有企业,集中采购,电商化

参考文献

[1] 王国涛.中国农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2] 李子晨.企业采购步入电商化时代[N].国际商报,2014-10-10(A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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