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详细解读范文

2024-01-20

廉政准则详细解读范文第1篇

4月9日,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年多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规定连续出台,表明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尤其是《实施办法》的发布,为惩戒违规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使《廉政准则》更有刚性。”

《实施办法》为规范和监督从政行为提供重要制度依据

今年全国两会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在近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他再次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干部是重点。当前要重点抓好《廉政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贯彻落实。

为了有效惩治腐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去年以来,我国出台了多项规定,除《廉政准则》外,还包括《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实施办法》的出台,为《廉政准则》的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 1 -

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指出,《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对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月9日,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办法》把处理标准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对接,如果执行到位,将能起到预防腐败、减少腐败的作用。

毛昭晖认为,《实施办法》让《廉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变得具有可执行性。

《实施办法》增强了《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

去年1月颁布的《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它规定的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的规范。有观点认为,《廉政准则》过于笼统和原则,一些规定没有配套的责任条款。受访专家指出,《实施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廉政准则》的相关要求,内容更加全面,要求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监督更加有力,将“禁止不准”升级为“处理有据违者必究”。

据了解,《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廉政准则》中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二是对《廉政准则》中有关“违反规定”的表述指的是哪些规定,采取列举加概括的形式予以明确;三是对违规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对于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任建明说:“《实施办法》明确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对《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有直接的帮助。”毛昭晖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廉政准则》是一种自律性的规定,它没有明确规定违反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该如何处理。《实施办法》则提供了解决机制,弥补了过去许多单项法规在责任追究及处罚方面的不足,对如何处理违规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受访专家认为,《实施办法》对《廉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违反了哪一项该怎样处罚,均做到了“对号入座”,这无疑具有极大的威慑力,让那些有腐败想法、一只脚已经踏上腐败道路的人心有余悸,望而却步。《实施办法》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更深层次的廉政教育

《廉政准则》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明确告诉党员领导干部哪些红线不能碰。但是,仅仅有“不准”的规定,难以达到有效约束的目的。廉政专家认为,《实施办法》明确违反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做到令行禁止。

比如,《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了“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个“不准”的行为,但对于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实施办法》则规定,如有上述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又比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实施办法》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再比如,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实施办法》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

“《实施办法》能让党员领导干部明白违反《廉政准则》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因此可以说,是对《廉政准则》的再宣传,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更深层次的廉政教育。”毛昭晖教授说。

《实施办法》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提供了明确标尺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实施办法》的施行,不仅让党员领导干部对作为或不作为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提供了明确标尺。毛昭晖认为,《实施办法》更大的价值就在于执纪执法机关对某些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有了依据。

一位基层纪委书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廉政准则》中涉及的许多问题,此前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分散在不同的文件、条例等规范中。《廉政准则》形成了8个方面52项要求,将分散的问题集中起来,但是缺乏处理依据。《实施办法》能让地方纪委在执行《廉政准则》时更好地把握尺度,可以根据不同的条款按照当事人的违纪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尤其是对于一些边缘性、隐蔽性的违纪行为敢于定性了,消除了原来那些想查办又怕定性不准的顾虑。

“《实施办法》规定了实际操作的界限标准,能够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失之过宽或过严。”任建明对记者说。

有网友认为,《实施办法》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关爱和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如果财迷心窍、官迷心窍、鬼迷心窍,就必然受到《实施办法》的准确处理,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

《实施办法》能否有效遏制腐败关键在于提高执行力

当前,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不可谓不多,但是腐败现象依然易发多发,而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许多网友表达了这样的疑虑:《实施办法》能否有效遏制腐败,能否取得实效?

有分析认为,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关键在于严格执行。要加大对违反《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任建明认为,《实施办法》归根结底还是一个行为层面的规定。要想让它真正起到作用,还需要很多配套制度,包括执行这个制度的机构、人员的能力,对它的授权是不是充分,是不是有问责机制。如果能在这几个方面做一些深入的思考,有所改进的话,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我们的反腐败制度建设应该能够进入良性循环。

有专家表示,在制定严格制度的同时,应该在组织架构上保证纪律检查机构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比如要防止地方纪律检查机构受到地方“一把手”的影响,尤其是在监督高级别官员过程中。此外,可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协助这些机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比如在程序上规定网络等媒体向纪律检查部门转发或者提交检举材料后,这些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反馈或者答复,同时,还要对积极举报者予以保护,防止打击报复。

廉政准则详细解读范文第2篇

各位支部书记,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农村党员干部培训会,这次会议是县委、县政府决定举办的一次重要培训活动,主要目的是通过集中学习培训,使广大农村党员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推进科学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能力,增强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为推动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借此机会,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参加培训的同志们表示热烈欢迎!

通过这些年的经验积累,我认为当村干部是一件苦差事,工作重、薪水少、责任大。有人说,易领千军、难领一村。但是,在座的同志都不嫌这个差苦事,不怕难、不怕累,不为名、不为利,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在村干部的岗位上一干就是多年,有的甚至几十年,这是很了不起的事情。当前,我们国家在大方面的各项改革正处于攻坚时期,“三农”问题依然严峻,农村基层各种矛盾凸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广大村干部工作艰苦,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难当。这个“难”字我们都深有体会,但虽然难我们也要知难而进,努力当好村党支部书记。今天我所说的这个题目是练好“公廉”基本功,带领本村干部群众奔康致富,这个题目仅仅十几个字而已,却蕴含着丰富的内容。何为公?何为廉?公平正义就能辨明是非,明是非才能知道能干什么,该干什么;清正廉洁就会树立威信,威信立起才让让自己去干什么,干好什么,在公与廉相交合中才能达到最后的“带领本村干部群众奔康致富”这个目的,可以说公廉是我们能够奔康致富的基础,而奔康致富是我们唯一的目标,这其中有党委政府对我们的要求,也有农民兄弟对我们的期待,这也是我们自己的追求,既然当了村党支部书记,咱就当好,“人过留声,雁过留名”。那么,如何当好一名合格的村支部书记呢?凭着在农村这么多年的工作经历和工作体会,我想,如果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村支部书记,就要努力做到“树好家威,管好家人,创造家业”这三件事,树家威用以立己,管家人用以严他,创家业用以致富,这三件事做好了,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我们就是一位合格的村支部书记了。

一、以公立信,树好家威

有人说,中国共产党有两个书记非常重要:一个在上头,那是中央总书记;一个在下头,那就是咱们村支部书记。总书记“顶天”,咱们村支书“立地”。由此可见,村支部书记的地位非常重要,是十分光荣、责任很大的岗位,是大有作为的岗位。农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基础,村支部书记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党员看的是支部”,“农村要发展,关键在支部,主要看支书”。这都说明领头人至关重要。因此,大家必须把自己的位子找准,把职责弄清。要想成为一名好的支书,公廉二字是万万不可丢的,为政之要在于廉洁,廉洁之本在于自律。公生明、廉生威,支书就要树家威。我们能当上村支部书记靠什么?我们要当好支部书记靠什么?最主要的就是两个字“威信”。“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人的威信靠上级封不出来,靠权势压不出来、靠别人吹不出来,靠小聪明骗不出来。“公生明,廉生威”,村支书要树立自己的威信,就要先从自身做起,打铁还需自身硬,其一要公正处事。对农村工作而言,为什么以前我们向群众催粮纳税,干部威信一直较高,而现在给群众发钱发粮,群众反而上访告状呢?原因就在于群众“不患贫”,“患不均”。所以大家在工作中,一定要公平对人,公正处事。如果我们在落实惠民政策时,没有“一碗水端平”,群众的眼睛就“揉不进沙子”,丧失了公正,也就丧失了民心,也就丧失了威信。当好村支部书记,尤其是当一名受老百姓拥护爱戴的村支部书记必须要有一颗公心。具体讲就是要做到公平、公道、公开。一要公平。有一句古话说得好,“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意思是指老百姓不会因为我的能力强而服从我,但会因为我的公平而服从我。譬如称秤,秤砣往秤头扒多了,秤杆子会打脑壳,秤砣往秤尾扒多了,秤砣会打脚。作为一名村支部书记,不管是在党员中,还是在群众中,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必须做到一视同仁,要象称秤一样公平。我们在发放粮补资金的时候,很多农民最关注的往往不是数量的多少,而是关注这一碗水是不是端得平。二要公道。所谓公道,就是在开展工作时,要依法依规、依照村规民约来办事,切忌是非不分,厚此薄彼,亲疏有别。我们在处理协调矛盾的时候,如果处理不公,不但不能化解矛盾,还很有可能使矛盾激化。村支书一般都是土生土长的本村人,都是乡里乡亲,在处理事情时,难免出现“床脚下打斧头——碍上碍下”的情况。所以作为一个村支部书记,要努力提高自己分析判断是非的能力,提高自己抵御人情、宗派、利益干扰的能力,力求做到行事公道,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三要公开。现在出现的一些农民信访,相当一部分集中在村务公开方面。有些村虽然作了大量工作,办了不少实事,各项工作程序也很到位,但由于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到位,群众意见很大,上访不断,最后经过调查,也没有发现村干部有什么违法违纪问题。我认为,这不能怪群众无事生非,当群众对村级事务无法了解或了解不全面时,有这样那样的猜测也是正常的。可以说,公开是干部最好的“保护伞”,村班子要在公开上做好文章,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各项村务,不搞暗箱操作,使群众信得过自己。比如,我们县的某些街道、某些村居在三务公开方面做的还是可以说说的,在街道层面,专门成立了一套班子,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在村级层面也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按照管用、实用原则,把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又容易滋生腐败的村财管理、土地征用及补偿款发放、新型合作医疗补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扶贫、救灾、重大基建项目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重大村务活动情况、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作为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公开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实绩评比、为群众办实事等内容,并规范了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部分村居在便于群众观看到的地方设立了村务公开栏,设立了意见箱和举报电话。每年年中、年终要求村“两委会”全体成员对分管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情况进行述职述廉,以及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汇报,接受群众监督。民主评议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考核结果与村干部使用和工资标准直接挂钩,激励约束了村干部,有力地推动了村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其二要清白做人。尽管村这一级没有机会掌控大笔资金,村帐也是由乡镇代管,但由于配套和监管机制不完善,也会存在违规操作的空间。作为支部书记,我们一定要经得起权、钱、物的考验,不该吃的不能吃,不该拿的不能拿,不该占的不能占。俗话说:“公生明,廉生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要时刻牢记陈毅同志说过的“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警言,切实把握好“三条准线”,即党纪党规警戒线、原则政策生命线、法律法规高压线。不要沾集体便宜,不要取群众财物,不要收他人礼物。全国文明单位深圳市南岭村,集体资产10个亿,各类企业遍布全村,轻松实惠的岗位非常多,但村支书张伟基的妻子却在村清洁队扫地,而且一扫就是22年,这就是一个共产党员的清廉心境和人格魅力。在农村,群众最怨的是大吃大喝的“馋”干部,最烦的是无所作为的“懒”干部,最恨的是见钱就捞的“贪”干部。我们县也有个别村支部书记因经济问题,受到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否则,就会因小失大,威风扫地,颜面扫地。其三要带头示范。“喊破嗓子,不如干出样子”。现在农村修路、通水、改电、计生、维稳等工作,归根结底都要靠真抓实干,支部书记要始终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勤廉从政,用自己的言行去影响群众,为群众树好榜样。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解读二

前 言

2018年是中国极不平凡之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村小康就没有全国小康,农村依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为解决农村短板问题,新世纪以来,中央连续15年以一号文件聚焦农村、农业和农民,既凸显出“三农”问题在中国“重中之重”的地位,又足以表明中央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的重大决心。中央已发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动员令。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简而言之就是三个字:强、富、美,即:农业必须强、农民必须富、农村必须美。为此,我们必须正视客观存在的问题,要在发展城乡一体化中,尽快消除城乡二元制结构和贫富分化,化解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目前,要着重解决“三农”工作中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土地流转、城镇发展战略等重要民生问题,抓重点、破难点,取得成效,为我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战略决策,给农民吃了颗“定心丸”,让亿万农民更放心加大对土地的投入。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承包期比较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导致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等短期行为发生,与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积极意义相背。1984年,国家出台要求土地承包期限一般应当延长至15年以上的政策。1993年国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时,就提前明确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即:1998到期后未作调整直接延长30年,1999年至2028年是土地的二轮承包期限。

实行土地承包政策最核心的问题是将土地使用权通过承包权形式交由农民支配并从中收取土地收益。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政策决定着人心向背和政局稳定。共产党“打土豪分田地”的政策让广大农民跟着共产党完成了打下红色江山的第一次革命;1978年被喻为第二次革命的改革,也正是从农村发轫让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40年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功不可没。但我们也要看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工业化与城市化飞速发展,现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也已显露出来。其突出表现在四方面。一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出于维护农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等因素考虑,土地承包权不作人地变化调整继续再延长30年,导致新增人口没有土地沦为失地农民、去世人口依旧保留土地导致无人经营闲置荒废或随意转包他人粗放经营。二是土地承包多为农户分散经营,使我国农产品高成本、高投入、低质量。三是农业品投入产出周期长、效益低,亿万农民选择了进城打工,农村出现了土地抛荒撂荒、种地不养地、生态退化等现象。四是在大量征地行为中,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民的耕地、宅基地、住宅不能体现其市场价值,土地这个要素长期无法按照市场规律实现优化配置,已经成为中国农村发展滞后的总病根。

解决的问题对策是:国家及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办事,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出发,维护好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合法权益。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要针对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或调整法规和政策,发展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保护农民种植粮食和养殖的积极性。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工作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则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经历及意义

第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六种:一是转包形式,二是转让形式,三是互换形式,四是出租形式,五是土地入股,六是反租倒包。

第二,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历经从禁止到解禁到规范化三个阶段。明令禁止阶段是,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解禁阶段是,1988年对宪法进行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奠定了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的宪法地位。规范化阶段是,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标志着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制度正式确立。

第三,推行农村土地流转具有深刻现实意义。土地流转是保障农民系列权益的重要手段,农民土地可以按其意愿进行抵押、出让、出租、转让、流转,农民的权益才得到保障。流转有利于形成农业规模效益,加快农村土地规模集约化进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农民收入。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一,我国土地流转规模已经从2007 年的 6400 万亩增加到2016年的4.71亿亩,流转面积占比已达到了35.1%。农村土地流转表现出明显的区域特征:一是不同地区之间,农村土地流转的比例存在差异,表现为东高西低的特点。二是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在地区之间呈现较大差异,表现为市场化和多元化特点。

第二,土地流转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定指标、下任务,以至变相强迫命令,损害农民利益,恶化干群关系。二是工商资本下乡与农民争地现象突出。有些工商企业打着农业产业化旗号,下乡圈地逐利,以取得将来土地增值,同时套取国家对农业有诸多优惠和补偿的政策。农户个体或协作社因资金实力无法与工商资本竞争,只能选择被迫妥协,放弃对土地的耕作权,由此影响耕地维护,损害农民利益,损伤国家利益。三是流转后农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严重,造成耕地流失、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四是土地流转程序不标准。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建立,土地流转中不标准现象仍相当普遍。

第三,对策。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我们要在各种制度创新中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工作。

首先,必须树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其次,要检讨和防范工商资本下乡与民争利带来的严重后果。其三,要坚决纠正流转后农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要规定流转后土地原来是种植粮食的不能改变其用途。中国共有约2亿农户种植20亿亩耕地,其中大约2/3用于种植粮食。中国要用占世界8%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0%的中国人口,形势极其严峻。无粮必乱,这数千年的治国经验必须坚持。其四,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要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村农业农民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深入思考城镇发展战略

城镇发展是我国从农业弱国走向现代化强国的必经之路,城镇发展战略则指对城镇发展功能与地位、发展目标与原则、发展重点与路径以及制度和政策等保障措施进行指导和统筹安排的战略,其多年来一直成为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然而,全国迄今为止没有一个整体的城镇发展战略,现实迫切需要对城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思考和抉择。

(一)城镇发展战略对我国由富变强具有特殊意义

十九大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由富变强的新时代,这将是城镇发展的重大转型期和机遇期。综观国际上发达国家及我国经济强省的经验可以发现,城镇发展对国家从弱小走向强大有着不容置疑的作用,尤其是对破解我国长期执行城乡二元政策所造成的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城乡全体居民共同致富,更具特殊意义。

(二)我国城镇发展现状不容乐观

从宏观看,城镇发展中有四大不可回避的严峻问题,即:巨大的人口和就业压力、紧缺的资源环境、转型的经济和城镇化、正在进行的新农村建设,这四项中的任何一项解决不好,均有一着不慎全盘皆输的可能。

从微观看,则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1.缺乏整体的科学合理规划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鲜有制定所属行政辖区的城镇总体规划,既无长远规划、功能布置规划,又无近期规划、详细规划,基本上是由居民随心所欲建设,没有规划部门、土地部门的定点,也没有对建设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批,几乎每个城镇少见整体之美和协调,难以实现中央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二是城镇建设规划单打一,各自为战,没有纳入大中城市群体系中,使各个城镇之间、城镇与大中城市之间的发展脱节,阻碍了城镇与周边大中城市的互动和发展,城镇集散功能无法得到发挥;三是建设风格雷同化,要么是千人一面的传统火柴盒型,要么是模仿照搬其他城市,毫无特色可言;四是有些地方一味追求西方化,忽略了实用性。

2.城镇建设资金缺乏且来源单一,过分依赖政府

我国乡镇政府并非一级独立财政预决算单位,所得税全部缴县财政统一调拨,乡镇级政府所得费用仅够日常公务开支,城镇建设资金只能依靠预算外收入来弥补,此项来源主要是土地拍卖所得和收取居民高额的城镇建设配套费用,由此抬高了农民成为城镇居民和投资商进入城镇的门槛,减弱了招商引资优势,由此导致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如交通条件和通讯设施不健全、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城镇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3.城镇发展普遍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缺乏有效的产业互动

国家免征农业税后,一些农业县基本上没有种植以外的其他工商业等支柱产业,导致城镇中心功能难以发挥,没有职能分工,没有特色产业,没有培育经济增长点,没有安置就业能力,城镇发展缓慢。

4.城镇的发展规模过小,无法发挥城镇集聚功能

据国内外经验,一个城镇区域人口宜在5万人左右,而我国目前城镇人口平均在3000人左右,且有的农业人口与非农业几乎各占半数。由此造成城镇基础设施人均成本过高,难以健全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制约了城镇的正常发展。

(三)对策

宏观上,必须要把城镇发展战略纳入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布局中,其重要目标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与乡村城镇化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核心问题仍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有效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则是城镇发展战略中亟待解决的重头戏。为此,必须从巨大的人口和就业压力、紧缺的资源环境、转型的经济和城镇化、正在进行的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入手,引导城镇发展与周边大中城市总体发展的规划互相协调和统一,避免重视局部利益而忽视整体利益。

微观上,主要抓如下四方面的问题。

1.各省市县乡镇四级政府要科学合理制定本行政辖区的城镇发展总体规划

首先,要坚持规划先行原则,规划要从大局、从长远出发,要有至少一百年不落后的观念,制定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突出先导性、基础性和综合性。其次,城镇建设规划要纳入大中城市群体系中,使各城镇之间、城镇与大中城市之间的发展互相促进和推动,实现资源共享,使各自优势和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再次,城镇建设要因地制宜,内容要全面,重点要突出,既要实现整体优化发展,又要发挥地方优势和特色,增强竞争力,实现局部跨越式发展。最后,城镇建设要坚持实用性与特色性结合原则,要尊重山水环境和原有街区肌理,控制建设高度、密度和体量,要突出民俗风情和民族特色,避免千镇一面。

2.必须要解决好资金来源这一颈瓶问题

廉政准则详细解读范文第3篇

紧迫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9日】 【来源:规划司】 【字体:大 中 小】

经过建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我国制造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建成了门类齐全、独立完整的产业体系,但我国仍处于工业化进程中,大而不强的问题依然突出,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未来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紧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主创新能力弱,关键核心技术与高端装备对外依存度高,以企业为主体的制造业创新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取得了显著成就,专利申请数量大幅上升,2014年我国授权的发明专利共计23.3万件,连续4年位居世界首位。但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大量的关键零部件、系统软件和高端装备基本都依赖进口。例如,2013年,我国80%的芯片都依赖进口,进口总额达到了2313亿美元,同比增长了20.5%,进口额超过了原油,是我国第一大进口商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制造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活动不够活跃,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我国基础研究投入不足,是缺乏重大突破性、颠覆性创新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我国基础研究比例不足5%,仅仅是发达国家比例的1/4。原隶属于各工业部门的院所改制为企业之后,更多的资金、人力和管理开始从共性技术领域转到应用技术和商业化领域,不再从事共性技术的研发,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主体弱化。同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拥有不同的评价机制和利益导向,各自创新活动的目的严重分化,科研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有效机制尚未形成。由于创新能力不强,我国在国际分工中尚处于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的“制造—加工—组装”环节。要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制造业创新体系,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制造业发展动力向创新驱动转变。

图1 2012年各国制造业研发投入强度对比图(单位:%)

二、产品档次不高,缺乏世界知名品牌和跨国企业

我国制造业竞争力不强,缺乏世界知名品牌,领军企业发展不足,在有些国家和地区,“中国制造”已成为质量低劣的代名词,严重损害了国家信誉和形象。首先,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整体水平不高。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率高达10%,出口商品长期处于国外通报召回问题产品数量首位,制造业每年直接质量损失超过2000亿元,间接损失超过万亿元。以玩具生产为例,从2013年7月到2014年6月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全面实施一年来,欧盟RAPEX通报、召回中国大陆制造、出口到欧盟国家的玩具产品共498起,每月都有20起以上中国大陆产玩具因质量安全问题被欧盟RAPEX通报/召回。其次,我国企业在品牌设计、品牌建设和品牌维护等方面投入严重不足,品牌化展滞后。2014年,在世界品牌500强中,我国内地仅有29个品牌入选,远低于美国、法国和日本。第三,标准体系整体水平不高。据统计,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占比不到0.5%,标准更新速度缓慢,“标龄”高出德、美、英、日等发达国家1倍以上。第四,我国行业领军企业发展水平与我国的制造业大国地位也很不相称。2013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达到34.3万家,工业增加值达到21.07万亿元,居全球第一,但中国大陆地区进入“世界500强”的工业企业仅36家,领军企业对工业增长的贡献远低于工业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要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的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和“中国制造”整体形象,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质量转变。

图2 2012年各国出口产品召回通报指数

三、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

我国以重化工业为主的工业结构导致资源能源需求强劲,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而且,一些地方和企业单纯依靠大规模要素投入获取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效益,造成能源资源利用率偏低和环境污染严重。据英国BP公司统计,我国单位GDP能耗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9倍、美国的2.4倍、日本的3.65倍,同时高于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资源与环境成本低廉,资源与环境价值未能得到体现,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环境要素的基础性作用。环境监管不力与违法成本偏低也是诱发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平均霾日数为35.9天,为1961年以来最多,华北中南部至江南北部的大部分地区雾和霾日数范围为50~100天,部分地区超过100天。《2013 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我国地下水质为较差和极差的占比合计约60%。要大力研发应用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提高制造业资源利用效率,能力建成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变。

图3 2012年各国制造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对比图

四、产业结构不合理,高端装备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滞后

长期以来,我国制造业发展主要依靠要素低成本优势、通过引进技术和管理迅速形成生产力来实现规模扩张,依靠投资进行拉动,传统产业产能过剩矛盾突出,工业发展尚缺乏统筹协调,区域产业发展同质化问题严重。在产业结构方面,我国制造业中资源密集型产业比重过大,技术密集型产业偏低,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等供给能力大幅超出需求,光伏、风电等新兴产业也开始出现产能利用不足。据统计,2014年中国有24座新增高炉投入运行,年设计产能为3500万吨,产能仍将持续被增强。但是目前在建、拟建生产线仍有30-40条,新产能仍以10%的幅度递增。我国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停留在批发零售、运输仓储等低端服务领域,许多关键领域自主研发能力不强,直接影响到向服务转型的程度和效果。在集群发展方面,部分传统行业集中度相对偏低,产业集聚和集群发展水平不高,工业发展尚缺乏“全国一盘棋”的统筹协调机制。要推进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迈进,优化制造业布局,逐步化解产能过剩,加快制造与服务的协同发展,推动我国制造业产业结构向高端化、服务化方向转变。

五、信息化水平不高,与工业化融合深度不够

两化深度融合是建设制造强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转变发展方式注的重要动力,是打造工业竞争新优势,在向工业化迈进的过程中抢占先机的重要条件。不过,我国的信息化水平仍然不高,两化融合仍有巨大潜力可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水平仍然滞后于发达国家。2012年我国网络就绪度指数(NRI指数)为4.03,低于美、日、德、韩等国,由51位下滑至2013年的58位。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生产方式和工艺流程的意愿偏低,大部分地区和行业仍处于以初级或局部应用为主的阶段,且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规模企业间信息化水平差距明显。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高端核心工业软件主要依赖进口,信息化与信息安全相关领域人才储备严重不足。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开始步入制造业与信息技术全面综合集成,以数字化、网络化应用为特点的新阶段。例如,德国的制造水平、信息化发展水平世界领先,已经开始推进工业4.0战略。而按照德国的划分标准,我国工业企业整体处于2.0的水平,需要补上从工业2.0到3.0的差距,才能实现4.0的方向发展。要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把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全面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推动我国制造模式从“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变。

图4 2012年各国网络就绪指数(NRI指数)对比图

六、产业国际化程度不高,全球化经营能力不足

提高产业国际化程度、鼓励企业“走出去”是我国制造业发展国际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制造强国,实现“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重要路径。据商务部公布的数字,2013年对外直接投资总量达到1078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了近40倍,境外中资企业数超过2.5万家。不过,我国的工业企业“走出去”仍处于初级阶段。在投资规模上,我国对外投资的存量只占世界的2.5%,相当于美国的10%左右,中国的海外净资产相当于日本的一半左右。产业类型上,主要集中在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等能源资源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在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许多企业欠缺对外投资的长期发展战略与人才储备,缺乏大型投资管理和大型资本运作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对国际市场变化做出的反应也相对滞后。同时,中国本土企业对各个东道国的投资环境、法律体系、文化底蕴、外商投资政策点等总体上缺少深入了解,投资风险。另有一项统计显示,我国海外矿业收购失败率高达70%-80%,显示出我国在提高产业国际化程度、提升全球化经营能力等方面任重道远。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开放战略,不断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和空间,推动重点产业国际化布局,引导企业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推动我国制造业国际地位进一步跃升。

廉政准则详细解读范文第4篇

“木有本而枝茂,水有源而流长”。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十八大召开后不久,总书记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指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在今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再次指出,“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

党章的重要性毋庸赘言。从查办的腐败案件、巡视发现的问题、严重违纪违法者的自我忏悔来看,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没把党章当回事。曾因入党兴奋的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抛弃了党性原则;河北省委组织部原部长梁滨,栽倒在欲望的泥淖中;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人已落马„„这些党员干部,正是摒弃了自己的“初心”,把党章党规党纪丢到一边,走上严重违纪的道路。

严峻复杂的形势再次提醒我们: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尤其是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形势与实践下,迫切需要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此次《准则》和《条例》的修订,正是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将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

修订后的《准则》既向全体党员发出道德宣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又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的要求。

如,党章在第一章“党员”中,就对党员提出“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等要求。

遵循党章要求,《准则》在第2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明确要求党员必须“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等。

抓住“关键少数”,就能引领“最大多数”。在第六章“党的干部”中,党章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包括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加强道德修养”等。

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准则》第3部分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如,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等。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党章就是纪律规矩的总依据,党章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认为,唤醒党章意识对于全面从严治党意义重大,一些党员出现问题,正是由于缺乏党章意识或是党章意识不强。

《条例》这把执纪“新尺子”的打造,亦完全体现“以党章为根”的修订原则。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的第一条便开宗明义,新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在第三条中,新增“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在“分则”部分,修订后的《条例》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进一步实现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比如,党章规定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这次我们在修订《条例》时,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就专门增加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纪律处分条款。”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

xx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xx说:“现实中,一些有着十几二十年党龄的老党员,包括一些党委书记,对党章‘只闻其名’的不在少数,有的人直到问责的板子打到身上,才终于读了一遍党章。”

廉政准则详细解读范文第5篇

一、《准则》和《条例》的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党一贯重视和坚持组织、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清醒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

原《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

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根据中央部署,中央纪委自2014年下半年着手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4次审议修订稿。王岐山同志多次召开专题会,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明确修订的方向、原则、路径、目标等重大问题;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部分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经中央批准, 2

2015年9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对两项法规修订的意见。中央纪委对广泛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形成了修订送审稿。10月8日和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先后审议通过两项法规修订送审稿。10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两项法规。可以说,两项法规的修订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党的意志,是开门立规、民主议纪的一次重大实践。两项法规的修订及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

二、《准则》和《条例》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 3

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需要指出的是,原《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并非“去无踪”,很多内容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对照《条例》修订前后的内容变化,不难发现,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这把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的“党纪戒尺”,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其中,既做“减法”,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又做“加法”,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与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改、增、删”值得特别关注?梳理《条例》的具体条款,“负面清单”的重点清晰 4

可见。

“总则”告诉我们,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等情形,后果更严重了

修订后的《条例》“总则”部分,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在2003版《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中,“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一年内”改为“一年半内”,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更严重了。

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的类似条款还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如第十三条是修订后新增的内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又如,第十九条规定,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第二十条中,“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这些都是增补的内容,突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党纪“从严”。

“分则”告诉我们,“六大纪律”可“对号入座”,党纪“负面清单”不再包括贪污贿赂行为

修订后的《条例》“分则”部分,就是详述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 5

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

“六大纪律”,政治纪律排在首位。修订后的《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如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组织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以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如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廉洁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如第八十一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值得注意的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第九十 6

七条),“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第九十九条)……诸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被纳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不仅要处分直接责任者,还要处分领导责任者。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条款。

违反工作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值得一提的是,2003版《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

还有引人注目的一大变化,是2003版《条例》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所列条款,在修订后的《条例》中都删除了。不消说,这是实现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三、《准则》和《条例》的变化及看点

两大党规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备受各界关注。两大党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专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 7

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呈现四大看点

看点一:彰显一种坚强决心。现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党员,适用对象过窄;“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缺少正面倡导;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没有直接关联,主题不够突出。而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存在着纪法不分的突出问题,许多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为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真正在全党树立起来,中央自去年下半年着手对上述两部关联度较高的党内法规先行修订。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态度在此次修订中得到充分体现。两个法规回答了‘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等问题,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看点二:树立一条道德高线。专家普遍认为,这次对准则的修订“动作很大”,无论法规的名称还是内容都有较大变化,形成了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也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示,对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修订更名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都体现了‘全面’二字。”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新 8

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看点三:厘清一份负面清单。以问题为导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条例的修订,除上述“一增”外,还有“一减”“一整合”。 “一减”即删除了原条例中70余条与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代之以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都必须受到追究”等专门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既相互分开又有效衔接。“一整合”即将现行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为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看点四:传递一个明确信号。立德向善,立规惩恶,准则和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笼子”,下一步关键是要落到实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指出,准则和条例作为党内法规,都是“带电的高压线”,绝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执行起来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条例新增6类“负面清单”。回顾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有助于广大党员以案释纪,深入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负面清单”,认清找准纪律的“底线”。

违反政治纪律【案例】:2014年是山西历史上极不寻常的一年,“系统性、塌方式”的严重腐败震惊全国。7名省级领导干部被立案调查,全年处分市厅级干部45人、县处级干部545人。领导干部身陷圈子,沦为利益链条上的“提线木偶”,最终陷入“一端端一窝”家族式腐败和“一倒倒一片”塌方式腐败的泥淖。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中纪委日前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等。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2012年6月,江苏省徐州市经贸委原副主任朱志东因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经调查,朱志东腐败案中,结识徐州市委原副书记、组织部原部长陆某,朱志东得以被任命为市经贸委副主任,并将职级提拔为正处级。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小官大贪”贪腐行为多发生在群众身边,是近年来打击腐败的重点之一。近两年来,先有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家中搜出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后有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家中搜出现金上亿元、黄金37公斤。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多名厅官,在今年因“主体责任”被免职。7月7日,湖北省纪委公开通报7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其中,湖北省地税局时任局长许建国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今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被查出的问题,包括“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吃喝,频繁出入私人会所,生活奢侈、挥霍浪费”。 《准则》和《条例》中人们关注的焦点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里有几个条款,很容易引起人们误读、多想,大家都比较关注,这些规定,其实离我们不远。

党员不能炒股了吗——是误读!《条例》发布后,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提到了“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很多人疑问:“难道以后党员都不允许炒股了?”实际上,这一条的处分情形是有前提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呢?经了解,这主要是指200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份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7类行为,例如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等。可见,“党员不能炒股”是误读,党员依法投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问题。

计划生育政策被废止——想多了!现行《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党员要受到纪律处分,而修订后的 11

《条例》删除了这一款。于是有人发文称,这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即将被废止。事实上,现行《条例》中之所以没有出现“计划生育”的字眼,是因为我国在2001年已经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次修订明确强调要改变原先“纪法不分”的情形,在修订中将原《条例》中近半数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删除。“计划生育”这一条显然也是因为已经有法律明文规定,所以才不再在新《条例》中出现。

老乡会、校友会还能参加吗——看情况!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是否以后同学聚会、战友聚餐都不能参加了?这里要注意《条例》中的两个限定: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即对象一般来说是指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依然可以照常进行。

五、《准则》和《条例》“严”在哪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该条例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条例到底有哪些变化和规定?如何突出体现党纪“从严”? 一严: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例如,2015年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礼品被党纪处分,未进入司法程序,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品被处以更严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

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例如,中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二严划定红线,强调追责,明确6类“负面清单”

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例如滥发津贴等,以前虽有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说,比如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高波介绍,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过去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高波表示。

三严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 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 15

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多位专家指出,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但也时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反腐力度过大动摇执政基础”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力度可能减弱。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和法治一起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更严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廉政准则详细解读范文第6篇

3.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实务界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中关于财政贴息会计处理持有不同观点,希望在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财政贴息的处理原则。

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国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结合我国实际,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于2017年5月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修订准则)。

二、定义和范围

修订准则第二条给出了政府补助的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此定义与2006年政府补助准则中的定义相比没有变化。

修订准则第五条明确了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的情况,即,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

三、条款与结构

修订准则由总则、确认和计量、列报、衔接规定及附则五章,共二十条内容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分别介绍了制定该准则的目的、政府补助的定义与特征、政府补助的分类及该准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并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第三章《列报》,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的列报,以及与政府补助有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第四章《衔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四、新旧准则之变化分析

与2006年印发的政府补助准则相比,2017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在原准则的基础上,修订准则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二)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

修订准则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三)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修订准则提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原准则仅提到了总额法。

(四)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修订准则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两种方法供企业选择,既不违背国际趋同的原则,也允许企业选择简易方法,满足不同企业的现实需求。同时,对财政贴息的账务处理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五、重点条款解读

修订准则明确规定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本准则的重点条款,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补助的范围

修订准则对政府补助的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表述,以便明确区分政府补助和收入。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1.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机构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机构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则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2.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交易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作为所有者权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本准则。

【案例1】2016年12月,甲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2000万元,系对甲公司2016年执行国家计划内政策价差的补偿。甲公司A商品单位售价为5万元/台,成本为2.5万元/台,但在纳入国家计划内政策体系后,甲公司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户销售A商品的售价为3万元/台,国家财政给予2万元/台的补贴。2016年甲公司共销售政策范围内A商品1000件。

【解读】本例中,甲公司自财政部门取得的款项不属于政府补助,该款项与具有明确商业实质的交易相关,不是公司自国家无偿取得的现金流入,应作为企业正常销售价款的一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0

贷:库存商品 2500 【案例2】A公司为上市公司,受政府委托进口医药类特种原料M,再将M销售给国内的生产企业,加工出产品N销售给最终顾客。产品N的销售价格由政府确定。由于国际市场上原料M的价格上涨,而国内产品N的价格保持稳定不变,形成进销倒挂的局面。A公司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时候以原料M的进口价格为基础定价,国家财政对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国家补贴款管理为限定A公司对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然后对A公司的进销差价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返还,差价返还金额以销售价格减去加权平均采购成本的价差乘以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数量计算。那么,A公司收到的差价返还款是否应作为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解读】不作为政府补助进行处理,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本例中,A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从形式上看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按照政府补助准则,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在“营业外收入”中。但是这样处理会导致A公司的报表呈现主营业务的负毛利和较大金额的营业外收入,这样的结果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

从交易的实质看,是A公司代替政府履行从国外采购材料的职能,也就是说,A公司从政府取得的资产并不是无偿的,而是交易对价的一部分。将在同一项交易中针对同一标的资产从指定企业收到的销售款作为收入,而将从政府收到的对价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样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公允地反映交易实质。

从公司的经营模式看,从国外进口M材料,按照固定价格销售给指定企业,然后从政府获取差价就是A公司的日常经营方式。从收入的定义看,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从政府收取的对价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更符合收入的界定。

综上所述,A公司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3】2×15年2月,乙企业与所在城市的开发区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合作投资协议,实施“退城进园”技改搬迁。根据协议,乙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约10亿元建设电子信息设备生产基地。生产基地占地面积1000亩,该宗项目用地按开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挂牌出让,乙企业摘牌并按挂牌出让价格缴纳土地款及相关税费1.2亿元。

乙企业自开工之日起须在18个月内完成搬迁工作,从原址搬迁至开发区,同时将乙企业位于城区繁华地段的原址用地(500亩,按照所在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为2.5亿元)移交给开发区政府收储,开发区政府将向乙企业支付补偿资金2.5亿元。乙企业收到的2.5亿元搬迁补偿资金是否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解读】本例中,为实施“退城进园”技改搬迁,乙企业将其位于城区繁华地段的原址用地交给开发区政府收储,开发区政府为此向乙企业支付补偿资金2.5亿元。由于开发区政府对乙企业的搬迁补偿是基于乙企业原址用地的公允价值确定的,实质是政府按照相应资产市场价格向企业购买资产。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企业让渡其资产的对价,双方交易是互惠性交易,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的特点,所以乙企业收到的2.5亿元搬迁补偿资金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而应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的收入。

另外,我国一些新能源企业的风力发电、垃圾处理等,与此类似的还有处置废弃电子产品补贴,都不属于政府补助,应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

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决定了其应当最终计入损益而非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

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提到,在个别情况下,政府补助可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如政府按芳烃生产企业实际耗用的石脑油数量退还石脑油成本中所含消费税,应当冲减芳烃生产成本,并重点针对此处理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印发的修订准则定稿就把冲减相关资产成本融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即净额法。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修订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分摊转入当期损益。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案例4】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企业购置环保设备可以申请补贴。以补偿其环保支出丁企业于2008年1月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420万元的补助申请,作为对其购置环保设备的补贴。2008年3月15日,丁企业收到政府补助420万元,与日常活动相关。2008年4月20日丁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96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2016年4月丁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24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

【解读】丁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分录中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方法一:总额法会计处理方法二:净额法会计处理(1)2008年3月1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420

贷:递延收益

420 借:银行存款

420

贷:递延收益

420

(2)2008年4月2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960

贷:银行存款

960 借:固定资产

960

贷:银行存款

960 同时:

借:递延收益

420

贷:固定资产

420

(3)自2008年5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月末)计提折旧,同时分摊的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假设该设备用于污染物排放测试,折旧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借:制造费用

8

贷:累计折旧 (960/10/12)8

②月末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420/10/12)3.5

贷:其他收益

3.5 ①计提折旧(假设该设备用于污染物排放测试,折旧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借:制造费用

4.5

贷:累计折旧 [(960-420)/10/12]4.5

(4)2016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192

累计折旧 (960/10×(8+7×12+4)/12) 768

贷:固定资产

960

借:银行存款 24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2

营业外收入

48

②转销的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84(420-420/10×(8+7×12+4)/12)

贷:营业外收入

84 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8

累计折旧(540/10×(8+7×12+4)/12)432

贷:固定资产

(960-420)540

借:银行存款

24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8

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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