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培训试题范文

2023-09-23

体外诊断试剂培训试题范文第1篇

1.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国产: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人有关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进口:

(1)境外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2)境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在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境外生产企业符合生产国家或地区《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4)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

(5)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授予的代理注册的委托书。 (6)境外产品在变更申请时,还需要提交生产国或者地区注册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

3.综述资料

(1)产品的预期用途 (2)产品描述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其他

4.产品说明书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编写。 说明书中的产品名称可同时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英文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有关的命名原则。 5.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1)一类、二类产品标准的文本及编制说明应当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2)三类产品,拟订产品标准的内容应当参照《生物制品规程》(2000版)编制。

6.注册检测报告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注册检测报告。

7.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主要原材料包括:抗原、抗体、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等的选择、制备及其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定值试验资料等。

8.工艺及反应体系研究资料

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固相载体、显色系统等。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果需要)、质控方法等。

9.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一般情况下,分析性能评估包括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检测范围、测定准确性、批内不精密度、批间不精密度等项目。

如注册申请中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或该产品适用不同机型,则需要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或在不同机型上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

10.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

应详细说明确定参考值(参考范围)所采用的样本来源,说明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的方法,并提供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

11.稳定性研究资料

包括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必要时应当提供加速破坏性试验资料。

12.临床试验资料 应当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并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1)临床试验协议及临床试验方案。

(2)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对所有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报告。各临床试验机构的试验报告需加盖临床试验主管部门公章。

(3)附件:临床试验的详细资料,包括所有临床试验结果、同时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等。 (4)二类产品,两家省级以上医院,样本总量不少于200例。

三类产品,三家省级以上医院,样本总量不少于1000例 注:对于校准品、质控品、参比液等不需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13.生产及自检记录

提供连续三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

14.包装、标签样稿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15.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1)国产首次申请第三类和第二类产品注册时,应当按《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提供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体外诊断试剂培训试题范文第2篇

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2007年04月2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注册产品质量,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国家局。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

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体外诊断试剂培训试题范文第3篇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的要求并结合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的特点,为规范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盒)(以下简称试剂(盒)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类别为Ⅱ类的、在医学实验室进行定性检测所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盒),其中所述“定性”是指只给出阴性或阳性(有反应或无反应、是或非、有或无、正常或异常)两种可能的结果。

定量以及半定量检测试剂(盒)不适用于本规范,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试剂(盒)命名的原则

试剂(盒)名称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分析物的名称;第二部分:用途;如检测试剂盒、检测试纸;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如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法、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等。

例:肌钙蛋白I检测试纸(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抗角蛋白抗体检测试剂盒(间接免疫荧光法)。

(二)试剂(盒)的组成

试剂(盒)的组成形式:如单试剂,双试剂,多试剂;试纸;微孔板等。

(三)工作原理

试剂(盒)通过各自不同的反应原理,最终通过仪器检测或肉眼观测,对被分析物做出是或不是、有或无、阳性或阴性、有反应或无反应、检出或未检出的结果判定。

(四)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1 试剂(盒)适用以下相关标准: 1.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YY/T 0316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3.YY 0466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注:以上标准适用最新版本。

(五)产品的预期用途

试剂(盒)的预期用途为对临床样本中被分析物的定性检测。

(六)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1. 外观

目测检查,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正常外观要求(一般要求试剂无杂质,外包装完整无破损;标签清晰可辨)。

2. 净含量(适用时)

用通用量具测量,液体试剂的净含量应不少于标示值。 3. 膜条宽度(免疫层析法适用)

随机抽取一条试纸,使用游标卡尺测量其宽度,应不低于2.5 mm。 4. 液体移行速度(免疫层析法适用)

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从试纸浸入样本液开始用秒表计时,直至液体达到图1所示的C区和D区之间的交界线时停止计时,所用的时间记为t,用游标卡尺测量A+B+C区的长度,记为L,则L/t为移行速度,结果应不低于10 mm/min。

图1 免疫层析试纸结构示意图

5. 临界值

2 a)对临界值增加一定浓度的样本检测次数≥20,结果的阳性率应≥95%。 b)对临界值减少一定浓度的样本检测次数≥20,结果的阴性率应≥95%。 注1:建议使用国家参考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使用的样本是企业自配,应明确原料的来源(包括生物学来源)、基质、配制方法及赋值方法。

注2:临界值应明确,且增加或减少的“一定浓度”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注3:应考虑是否符合临床实际诊断意义。 6. 特异性(适用时)

应注明其交叉反应物,说明其特异性。即明确潜在的交叉反应物不引起干扰的最高浓度——检测含有最高浓度/水平的干扰物质的阴性样本3次,结果应满足企业规定的要求(即干扰标准)。

注1:建议使用国家参考品,应当是被金标准确定过的、和/或成熟方法检测的,和/或经临床确认的阴性样本。如果使用的阴性样本是企业自行配制的,那么应明确基质、配制方法及赋值方法。

注2:交叉反应物及其浓度的选择应当科学合理,并且其应当有可能存在于待测样本中。交叉反应可接受的程度,主要取决于被测物和交叉反应物在人体内的相对含量。

注3:如法规、标准或权威参考资料有明示的干扰物质,则应进行分析。 注4:其他可能引起假阴性或假阳性的干扰因素也应一并考虑(详见附件1),如脂血、溶血、黄疸、类风湿因子等常见干扰物。

7. S/CO值重复性(适用时)

检测临界值附近水平样本20次,其重复性CV值应满足企业声明(CV应≤15%)。

8. HOOK效应(适用时)

检测临床可见最高浓度的强阳样本3次,结果应不出现阴性。 9. 批间差

3 抽取三个批次的试剂/试纸,每个批次至少40人份,按5.临界值的检验方法检测,各浓度反应结果应一致。

10. 稳定性

10.1 试剂(盒)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超过有效期一定时期内进行检测,产品的性能应至少符合

5、

7、8的要求。

10.2 开瓶稳定性(如适用)

试剂(盒)开瓶之后,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开瓶有效期末,超过有效期一定时期内进行检测,产品的性能应至少符合

5、

7、8的要求。

11. 其他

上述性能为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适用时,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增加其他技术要求。

(七)产品的临床要求

试剂(盒)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进行临床试验。

执行的基本原则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研究者应考虑临床研究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研究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临床机构伦理委员会确认的文件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研究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不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评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但临床研究者应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

2. 在两家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完成临床研究,对于特殊使用目的的产品,可以在市级以上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单位开展临床研究。

4 3. 新诊断试剂(盒)应与该诊断疾病的金标准针对临床样本进行盲法同步比较;已有同种批准上市的试剂(盒)应与已批准上市产品针对临床样本进行比对试验。

4. 临床样本的要求: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研究单位,症状典型和非典型的,一般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新诊断试剂(盒)1000例。

5. 试剂(盒)变更申请中需进行临床研究的方法:采用变更前试剂(盒)与变更后试剂(盒)进行比对试验的方法,证明变更前后试剂(盒)达到变更前试剂(盒)的质量水平。

6. 一致性的数据分析

阳性、阴性和总符合率;适用时与金标准结果比对:敏感度、特异度等。参照《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进行。

(八)试剂(盒)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 ——试剂(盒)说明书

试剂(盒)说明书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审查要点为:

1.应有产品名称,可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英文名称; 2.应说明试剂(盒)的包装规格;

3.应详细说明试剂(盒)的预期用途,如定性测定; 4.应说明检验原理;

5.应说明主要组成成份:对于产品中包含的试剂组份应有名称、数量、每一组份中的主要成分在反应体系中的比例或浓度,如果对于正确的操作很重要、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对于产品中不包含、但对该实验必须的试剂组份,生产企业应列出此类试剂的名称、纯度,提供稀释或混合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对于试剂盒中含有阴性或阳性对照品的,说明主要组成成份、基质及其生物学来源。

5 6.应说明贮存条件及有效期,以及开瓶稳定性(如适用); 7.应说明可适用仪器(如适用);

8.应说明对样本的要求,包括样本采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为保证样本各组分稳定所必需的抗凝剂或保护剂,已知的干扰物、能够保证样本稳定的贮存、处理和运输的方法;

9.应说明检验方法,至少包括试剂配制、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试验结果的判定;

10.应有检验结果的解释,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 11. 参考范围(临界值和/或检出限) 12. 应说明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3. 应说明产品性能指标,如重复性、方法学比较、特异性、抗干扰能力等,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的要求,以及分析性能评估、稳定性研究的结论;

14. 应说明必要的注意事项,如本品仅用于体外诊断等,若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材料,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15. 注明引用的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书写应清楚、易查询且格式统一;

16. 注明生产企业,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同的应分别列出)、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号码、网址;

17. 注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18. 注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19. 注明产品标准编号;

20. 注明说明书批准日期及修订日期。 —— 外包装标签

外包装标签上应有如下信息: 1.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6 2. 试剂(盒)名称。

3. 批号。如试剂(盒)包含不同批号的组件,外包装的批号应能保证每个组件的批号可从生产企业的生产记录中溯源。

4. 规格。应包含体积或复溶后的体积。

5. 预期用途。如试剂(盒)名称不能反映试剂(盒)的预期用途,应提供简要的预期用途说明。

6. 体外诊断用途。应说明试剂的体外诊断用途。

7. 储存和处臵条件。应提供在未开封状态下可保证试剂(盒)的稳定状态的必要储存条件;应规定影响稳定性的其他条件(如适用);应规定产品处臵时所采取的所有其他特殊措施(如适用)。

8. 失效期。应明示在规定储存条件下的失效期;失效期应以年、月,适当时以日表示;如仅给出年月,失效期应为指定月的最后一天;外包装标签上明示的失效期应为最早到期组件的失效期。

9. 警告和预防措施。如体外诊断试剂(盒)被认为有危险性(例如:化学,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外包装应标有适当的警示危险的文字或符号,YY/T 0316的要求适用;对于化学危害,如试剂(盒)没有随带含有适当的危险和安全性说明的使用说明,则应在外包装的标签上进行说明。

—— 初始包装标签

如初始包装同时也是外包装,则外包装标签的要求也适用。 初始包装标签上应提供如下信息: 1. 生产企业名称或等同的商标或标志。

2.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确保使用者能正确识别产品。 3. 批号。

4. 规格。例如:质量,体积,复溶后的体积。 5. 体外诊断用途。

7 6. 储存和处臵条件。应提供未开封状态下保证产品的稳定状态必需的储存条件;如与外包装提供的条件不同,还应提供产品处臵所采取的所有其他特殊措施。

7. 失效期。应明示规定储存条件下的失效期,表示方式见外包装标签。 8. 警告和预防措施。如体外诊断试剂(盒)被认为有危险性(例如:化学,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外包装应标有适当的警示危险的文字或符号,YY/T 0316的要求适用;对于化学危害,如试剂(盒)没有随带含有适当的危险和安全性的说明的使用说明,则应在外包装的标签上进行说明;适用时,应明示试剂预期为一次性使用。

(九)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试剂(盒)的注册单元应为单一试剂(盒),一个注册单元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

(十)出厂检验原则

每批试剂(盒)出厂检验至少进行以下几项内容:外观、装量、临界值、S/CO值重复性。

8 附件1: 定义

1. 临界值

即重复测定处于这一水平的被分析物时,得到50%阳性和50%阴性的结果。小增幅增加被分析物浓度/水平,对样本进行多次检测,预期将得到相对较大的阳性结果和较小比例的阴性结果。同样地,小幅减少被分析物浓度/水平,预期会得到相对较大的阴性结果和较小比例的阳性结果。在定性试验中进行临界值的确定有许多种方法。如以阴性对照均值加上两倍或三倍标准偏差作为临界值、以百分位数法单侧95%或99%来确定临界值、使用ROC曲线(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设定临界值等。临界值的验证可以通过制备在临界值上下20%左右浓度的样本进行。一般来说,临界值上下20%左右为95%区间。可以进行重复检测,看检测结果是否满足95%的阴性和95%的阳性,从而判断临界值的确定是否合适。

2. 干扰物质

干扰物质可能是内源性或外源性的:a.病理学条件产生的代谢产物,如糖尿病、多发性骨髓瘤、淤胆型肝炎等。b.患者治疗中引入的化合物,如药物、静脉营养、血浆扩容剂、抗凝血剂等。c.患者摄入的物质,如酒精、滥用药、营养补充剂、各种食品及饮料等。d.样品制备过程中添加的物质,如抗凝剂、防腐剂、稳定剂等。e.样品处理过程中不慎引入的污染物,如源自手霜、有粉手套、血清分离器、收集管塞等。f.样品基质本身,如化学和物理性质与理想的新鲜样品不同。

干扰物质可以从多方面影响分析过程,如 化学效应、物理效应、基质效应、非特异性、交叉反应性等,使得在分析时产生干扰。

3. S/CO 用于表示检测样本(sample)与临界值(cut off)的吸光度比值,通常S/CO≥1判为阳性,﹤1为阴性。

9 4. HOOK效应

亦称钩状效应。抗原抗体反应时,抗原抗体须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才能出现最大凝集,抗原过量或抗体过量都会导致两者交联度降低,从而导致凝集程度与实际浓度不符的现象,在凝集曲线上表现为类似抛物线的形状。所以强阳性样本可能会出现假阴性结果。

10 附件2:

当产品成份中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材料时适用,应将此部分内容体现在标准附录中和/或注册的技术资料中,如综述资料和/或原材料研究。

生物安全性

生物安全性应满足企业规定的要求,如,包括但不限于HBs抗原、HIV-1/2抗体、HCV抗体及梅毒抗体检测为阴性。适用时,还需满足相关文件中涉及的要求,如,包括但不限于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文件。 11

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背景

2007年《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均已发布,为了指导和规范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同时也为了指导生产企业的产品注册工作。

本规范主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在规范的制订过程中我们还征求了有关专家及北京主要试剂生产厂家的意见。

三、部分内容的编写说明

(一)定性IVD产品最重要的性能指标“临界值”是大家关注的焦点,目前大多数生产企业仍在使用“检出限/最低检出限”,出于临床的实际需要考虑,经过与会专家的多次讨论,最终决定采用“明确临界值,并给出95%区间”这样一个最能体现产品性能的方案。

(二)目前稳定性试验有做效期稳定性验证的,也有做加速试验的。考虑到加速试验并无明确可靠方案直接推导产品有效期,故本规范采用效期稳定性验证。

体外诊断试剂培训试题范文第4篇

保存冷库 0~8℃ 可用于贮存疫苗、药剂等

保存冷库 2~8℃ 可用于贮存药品、生物制品等

保存冷库 5±1℃ 可用于贮存血液(全血)、药物、生物制品等

保存冷库 -20~-30℃ 可用于保存血浆、生物材料、疫苗、试剂等

温保存冷库 -30~-80℃ 可用于保存胚胎,精液,干细胞, 血浆, 骨髓等生物样品

医药冷库工程技术参数

1、温度范围(℃):

疫苗库;0*8 可用于储存疫苗,药剂等。

药品库:2*8 用于储存药品及生物制品等。

血液储存库:5*1 可用于储存血液,药物生物制品等。

低温保温库:-20*-30 保存血浆,生物材料,疫苗,试剂等。

超低温保存库: -30*-80 可用于保存胎盘,精液,干细胞,血浆,骨髓,生物样品等。

2、浩爽库板配置:

冷库库板库板尺寸规格:

标准化的库板宽为100 mm,高度为2米至10米。冷库库板厚度规格:60、7

5、100、120、150、180、200mm ;

库板厚一般采用100mm、双面为涂塑彩钢板,彩钢板面加工成隐形槽,其重量轻,强度高、隔热性能好, 耐腐蚀、抗老化,该库板拼装简便快捷,是冷库保温库体选择的最佳材料之一;

库板保温材料以隔热性能的轻质聚氨酯发泡一体成型。 双面彩钢板采用先进的偏心钩和槽钩,偏心式的连接方式实现库板与库板之间的紧密接合,优异的密封性最大程度的减少冷气泄漏,增强隔热效果。T型板、墙板、角板组合冷库在任意空间都可以拼装。简单实用节能环保。

3、电控部分:

库外电控箱具有双控电路自动切换的功能通常是指(常规电源和备用电源 ) ;

特点具有,控制主压缩机和副压缩机自动切换使用,数字显示库内温度,具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和温度上线值和下限值报警功能。记录温度,采用最先进的温湿度记录仪,可为特殊用户配备超低温手机短信自动报警系统,全程实现无人职守状态;

4、制冷部分:

具备备用制冷机组,设置3P压缩机两台,相互切换使用。

冷库制冷设备:主要是冷库压缩机与蒸发器的选用。一般情况下,小型冷库选用全封闭氟制冷压缩机为主。因全封闭压缩机功率小,价格相对便宜,该设备运行平稳能耗低,故障发生率低,是目前冷库首选机组。

第十条 住宅用房不得用做仓库。

第十一条 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小于20立方米。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第十二条 储存诊断试剂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

(六)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七)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第十三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药品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应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并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体外诊断试剂培训试题范文第5篇

许可项目名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重新注册 法定实施主体: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

5.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

6.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一类),60个工作日(二类),咨询专家或举行听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评时限内;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 第

一、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重新注册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产品重新注册,企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体外诊断试剂重新注册申请表》可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http://202.98.57.18)下载,企业不得擅自设定申请表格的格式。

2、证明性文件

(1)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3)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3、有关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临床应用情况、不良事件情况的总结报告。

4、重新注册产品与原注册产品有无变化的声明。对于重新注册申请时合并提出变更申请事项的,应予以说明,并按照变更申请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5、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或考核申请,一类为自查报告。

6、注册产品照片

申请人应按申请注册产品的不同包装规格提供5寸以上(含5寸)彩色照片。照片应清晰反映产品全貌。 7.注册电子文件

(1)应包括申请表、注册登记表、说明书和注册产品标准等内容; (2)电子文件中的内容应与申请材料相一致; (3)应注明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产品名称、包装规格。

8、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1)应至少包括所提交申请材料的清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对材料如有虚假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对于提交的电子文件,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2)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申请材料要求:

1、申报资料应分别按上述要求准备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二份及标准和说明书电子文档;提供原件的,再提供复印件;

2、申报资料每项文件的首页右侧贴上提示标签,标签上标示顺序号;

3、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或其他机构提供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报资料中打印或文字填写务必清楚、整洁,避免错别字;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5、凡为复印件的申报资料应清晰,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企业鲜章或由法人代表签名;

6、申报资料中涉及外文资料(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除外)的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7、每份申报资料封面应加盖企业鲜章或由法人代表签名。 标准:

1.确定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批职权范围;

对于申请人未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重新注册申请但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按首次注册申请程序及要求办理产品注册。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申请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的清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对材料如有虚假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对于提交的电子文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5.核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是否一致,提供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清晰; 6.核对所有申报材料左页边距是否大于20mm(用于装订);

7.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保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对已受理的产品应上网公告。

8、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岗位责任人:市局受理中心人员签收人员和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受理中心签收人员按所需材料目录清点申报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的,发申报资料签收单。

2、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由医疗器械处填写《受理通知书》,受理中心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4、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由医疗器械处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中心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 标准

1.《体外诊断试剂重新注册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齐全。 2.申报产品应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内。

3.《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体外诊断试剂)》应填写准确、齐全;产品主要组成成份应符合产品标准;产品预期用途应适宜。 4.综述资料

应能证明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预期风险在产品研发的过程中进行了考虑、控制和确认。 5.产品标准及有关说明

(1)注册产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应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审查要点包括: ——应符合相关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文本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及有关规定; ——产品的主要安全、有效性指标应已经列入注册产品标准。

(2)直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提交采标说明,说明应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审查要点包括:

——应明确产品上市后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应明确产品规格、型号的划分; ——应明确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所提交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为最新版本。 6.产品使用说明书

(1)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应规定,并参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编写。

(2)产品的主要组成成分、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中相关内容;

(3)产品的适用范围应准确反映产品的预期用途,并与专家评审意见(如有)相一致; (4)说明书中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有关的命名原则。 7.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

(1)产品自检报告中各项检测项目和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2)如有委托检测项目,应提供被委托方出具的的检测报告及委托检测协议,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有效期内。

8.包装、标签样稿

(1)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2)如有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文字的2倍。

注:以下资料注册申请时不需提供,由申请人保存;如技术评审需要时。申请人应能够提供:

1.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主要原材料包括:抗原、抗体、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等的选择、制备及其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定值试验资料等。

2.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固相载体、显色系统等。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果需要)、质控方法等。 3.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一般情况下,分析性能评估包括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检测范围、测定准确性、批内不精密度、批间不精密度等项目。

分析性能评估结果是制定产品标准的重要基础。研发者应当采用多批产品进行上述等项目的性能评估。通过对多批产品性能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制定拟订产品标准,以有效地控制产品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的稳定。

如注册申请中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或该产品适用不同机型,则需要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或在不同机型上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 4.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

应详细说明确定参考值(参考范围)所采用的样本来源,说明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的方法,并提供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 5.稳定性研究资料

包括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必要时应当提供加速破坏性试验资料。

6.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注册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得到保证和控制。 2.需要咨询专家或举行听证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同意的技术审评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4.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技术审评意见,经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通知企业修改。 5.对于修改补正后且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同意的技术审评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6.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出具退审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7.对拟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写明问题和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二复审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局医疗器械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2、复审人员提出复审意见,提交处务会审议;通过审议的,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未通过审议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三、审定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4、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

四、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2.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3.制作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准确、无误;

4.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投诉渠道;

5.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时制作《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2份(其中1份入卷),加盖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3.将所有资料退还受理中心。

五、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凭《受理通知书》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送达窗口人员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受理地点: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电话:68810536)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咨询与投诉机构 :

咨询: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电话:68811126) 投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电话:68810662)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电话:68713734) 受理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注 册 申 请 表 产品名称: 包装规格: 申请企业(盖章): 申报日期: 产品类别 Ⅰ类□ Ⅱ类□

首次注册 □

注册形式

重新注册 □ 变更注册 □

此栏由注册受理人员填写: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 表 说 明

1.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报送资料;报送注册材料时,需同时提交注册软盘。

2.本申请表应打印。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整洁,不得涂改。

3.“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场所地址”应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相同。

4.申报产品名称、包装规格应与所提交的产品标准、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中所用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5.如申报材料中有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问题,请在本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说明

6.请在“注册申请应附资料及顺序”栏对应项目左侧方框内划“√”。如根据有关规定,某项材料不需提交,请在该项目左侧的方框内划“#”,并在本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写明理由。

7.“注册申请应附材料及顺序”共四页,企业根据申请项目选择适合的页面下载,其它不适用的三页无需下载使用。

8.申请表应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填表前,请详细阅读填表说明

产品名称 包装规格

商品名(如有) 英文名称(如有)

首次注册 □

注册形式 重新注册 □ 变更注册 □

原产品注册 证号 所执行标准 及编号 主 要 组 成 成 份 预 期 用 途 产品有效期

名称 注册地址

生 产 企 业 生产场所地址 许可证号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申 报 单 位 保 证 书 本产品申报单位保证:

(首次注册不填)

产品类别

(填写产品类代号)

市/区 法人代表 传真 电子信箱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并承诺本企业未涉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或投诉情况。 如提交的软盘由于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我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注册申请应附材料及顺序

注:请在对应项目左侧方框内划√。如根据有关规定,某项材料不需提交,请在该项目左侧的方框内划#,并在本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写明理由。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综述资料 □4.产品说明书

□5.产品标准(可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及有关说明 □6.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 □7.包装、标签样稿 □8.注册产品照片 □9.注册电子文件

□10.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注册申请应附材料及顺序

注:请在对应项目左侧方框内划√。如根据有关规定,某项材料不需提交,请在该项目左侧的方框内划#,并在本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写明理由。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综述资料 □4.产品说明书

□5.产品标准(可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及有关说明 □6.注册检测报告 □7.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8.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 □9.稳定性研究资料 □10.临床试验资料 □11.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 □12.包装、标签样稿 □13.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14.注册产品照片 □15.注册电子文件

□16.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注册申请应附材料及顺序

注:请在对应项目左侧方框内划√。如根据有关规定,某项材料不需提交,请在该项目左侧的方框内划#,并在本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写明理由。 第

一、二类体外诊断试剂重新注册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表》

□2.《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

□3.证明性文件(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关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临床应用情况、不良事件情况的总结报告 □5.重新注册产品与原注册产品有无变化的声明 □6.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一类产品不需要) □7.注册产品照片

□8.注册电子文件(以光盘形式报送,包括申请表、说明书、标准) □9.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有变更申请事项 □无变更申请事项

同时提出的 变更申请事项

需要另外提交的资料:

□1.综述资料; □2.产品说明书; □3.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4.注册检测报告 □5.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6.工艺及反应体系研究资料 □7.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8.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 □9.稳定性研究资料 □10.临床试验资料 □11.生产及自检记录 □12.包装、标签样 稿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注册申请应附材料及顺序

注:请在对应项目左侧方框内划√。如根据有关规定,某项材料不需提交,请在该项目左侧的方框内划#,并在本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写明理由。 第

一、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注册 变更申请事项

需要提交的资料:□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包括《第一类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综述资料 □4.产品说明书 □5.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 说明 □6.注册检测报告 □7.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8.工艺及反应体系研究资料 □9.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0.参考值(范围)确定资 料 □11.稳定性研究资料□12.临床试验资料 □13.生产及自检记录 □14.包装、标签样稿 □15.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或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 告 □16.原注册证书和登记表 □17.有关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临床应用情况、不良事件情况的总结报告 □18.注册产品照片□19.注册电子文 件 □20.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相关表格下载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表.doc

体外诊断试剂培训试题范文第6篇

许可项目名称:江西省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0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号);

3、《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 );

4、《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 第44号)。 收费标准:

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93个工作日(不含受理、资料补正、专家审评咨询、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企业整改及整改后复查、审批公示、证书送达时间)

1、受理、移送:(受理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移送:3个工作日)

2、技术审评:60个工作日

2.1主审(含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不计入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2.2复核20个工作日 2.3签发10个工作日

3、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 3.1审核5个工作日 3.2核准5个工作日

3.3公示7天(不计入审批时限) 3.4审定5个工作日 3.5审批5个工作日

4、批件制作和送达:10个工作日 4.1制证 5个工作日 4.2送达5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本省辖区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 许可程序

一、受理、移送

材料要求(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2.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综述资料

4、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5、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6、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7、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8、稳定性研究资料

9、生产及自检记录

10、临床评价资料

11、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12、产品技术要求

13、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14、产品说明书

15、标签样稿

16、符合性声明 标准:

(1)申报资料应有所提交资料目录。

(2)申报资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3)申报资料一式一份,其中产品技术要求一式两份,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凡装订成册的,不得自行拆分。

(4)申报资料使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6)申报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7)注册申报资料还需同时提交以下电子文档:

1、申请表。

2、产品技术要求。应为word文档,并且可编辑、修改。同时还应提交单独的仅包含技术要求性能指标部分的电子文档。

3、综述资料、研究资料概述以及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说明书。应为word文档。体外诊断试剂综述资料电子文档内容应当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情况以及申报产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对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2)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加盖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3)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6)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省药品审评中心审核人员,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受理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移送3个工作日

二、技术审评 标准:

技术审评机构对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和结果进行系统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对技术审评阶段出具的审评意见负责。 (1)技术审评过程中,必要时可调阅原始研究资料。

(2)需要进行专家审评咨询的事项,专家审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评时限内。 (3)需要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4)应当依法进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依据有关规定启动,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企业整改及整改后复查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评时限内。

1、主审

岗位责任人:省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法定程序和技术审评要求,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拟上市销售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

1.2组织进行专家审评咨询(若需要);

1.3通知省药品认证中心组织进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时限:30个工作日 2.复核

岗位责任人:省药品审评中心部门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2.1对审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复核注册申报资料,确定审评意见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并提出复核意见。

2.2确定审评过程符合有关审评程序的规定,做到审评尺度一致。 时限:20个工作日 3.签发

岗位责任人:省药品审评中心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评意见和复核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审评结论,签发审评报告。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行政审批 标准:

对受理、技术审评的审查内容和审评过程进行行政复核,并根据技术审评结论作出批准注册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1审核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监管处注册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3.1.1确定本次申请属于本部门审批职责范围;审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规定;技术审评报告是否完整和规范;技术审评结论是否明确。

3.1.2根据审核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技术审评报告、审查记录报送核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3.2核准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3.2.1对审核人员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注册。 3.2.2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项目,提出核准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审评材料和审查记录报送审定人员;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提出核准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技术审评报告、审查记录退回审核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3.3公示(7天)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监管处注册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将拟注册产品信息在省局网站公示。

3.3.1、在公示期限内没有出现对公示产品投诉、举报等问题的,将申请材料和审核人员意见一并呈送审定人员。

3.3.2 公示中有问题的,组织复查,根据复查结果重新结论。 3.4审定

岗位责任人:省局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3.4.1对核准人员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注册。 3.4.2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项目,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审评材料和审查记录报送审批人员;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提出核准意见,填写审查记录后将技术审评报告、审查记录退回核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3.5审批

岗位责任人:省局主要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3.5.1对审定人员出具的核准意见进行审查;最终批准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注册。 3.5.2对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项目,符合审批要求的作出批准注册的决定,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发相关文件。 时限:5个工作日

4、批件制作和送达

标准:制证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审批结论制作批件,并通知企业派员领件。 4.1批件制作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4.1.1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医疗器械注册证》,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

4.1.2制作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内容完整、准确、无误,加盖的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准确、无误。

4.1.3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注明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4.1.4其他许可文书等应当符合公文的相关要求。 4.2送达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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