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技术论文范文

2023-09-16

贸易技术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为了维持在经济世界毫无争议的霸权地位,同时打压中国、巴西、东盟等新兴势力,美国在国际金融贸易中坚决地打“贸易保护牌”。在国际对华投资日益增长的今天,中国便成为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为了应对当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减少其对中国的负面影响,需要了解并认识当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形式及特点,找到合适的应对策略,使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从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关键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中国经济;影响;对策

一、目前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

1.背景。贸易保护主义,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实行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向本国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和政策。在限制进口方面,主要是采取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措施。前者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进口关税阻止外国商品的大量进口;后者则包括采取进口许可限制、进口配额制等一系列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外国商品自由进口[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余年里,中国取得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实现了人民生活由温饱不足向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赢得了中国在国际经济社会影响力和地位的大幅度提升。中国的经济社会面貌也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实现了从封闭半封闭经济到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蜕变,形成了从沿海到沿江沿边,从东部到中西部区域梯次开放的格局。

在中国高速发展的同时,国际政治经济金融形势也在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美国政府自二战以来的霸权地位岌岌可危,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让负债累累的美国经济风雨飘摇,奥巴马政府激进的将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恶果迁怒于中国,甚至幼稚的认为起源于美国华尔街的金融危机缘起于中国。为了维持在经济世界毫无争议的霸权地位,同时打压中国、巴西、东盟等新兴势力,美国在国际金融贸易中坚决地打“贸易保护牌”。自2010年以来,原本一度缓和的中美关系再度紧张,从最初的借“谷歌事件”推崇互联网自由,到不顾中方反对多次向台军售,奥巴马政府会见达赖,到如今在中日钓鱼岛事件上过于“暧昧”的态度,都使得中美关系遭遇“寒流”[2]。

2.产生的原因。各国在从事贸易活动的时候,始终会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制定各项制度与措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总体来看,导致一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因素主要有两点:(1)国内因素。在经济危机爆发时,美国的国内经济环境恶化,政治环境中存在较多的不稳定因素,这会促使该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在经济萧条时,消费者当期收入和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预期收入都会下降,因此会减少当期的消费支出。投资者对经济前景具有消极的判断,因此会减少投资[3]。另外,疲软的国内市场还要受到国外进口产品的挑战。因此,在经济萧条时期,一国贸易政策的重点往往是保护本国市场,运用各种手段把其他国家的产品和劳务拒之门外[4]。这种封闭国门,拒绝进口的贸易保护政策跟帝国主义“以邻为壑”转嫁经济危机的政策是如出一辙,都阻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2)国外因素。美国采取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会诱发其贸易合作的国家或地区采取相应的贸易保护策略。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各国约定都采取自由贸易政策,这无疑会使各国的利益都实现最大化。但是,如果一国不遵守约定,采取了贸易保护策略,其他国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采取相应的贸易保护策略,其结果是各国都没有实现利益最大化,陷入了“囚徒困境”[3]。欧美各国竞相采取贸易保护措施让原本萧条的世界经济更加冷清。

二、贸易保护主义的形式与特点

1.形式。一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中国采取了贸易保护措施:(1)违反或不履行该国(或地区)与中国共同参与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中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2)对中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或地区)市场或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存在或潜在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或阻碍;(3)对中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或地区)市场或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的竞争力存在或潜在存在不合理的损害。

2.特点。(1)主要贸易保护手段由关税转到非关税措施。一系列的国际贸易与关税谈判中形成的决议,大大降低了关税总水平,于是各国转而采取非关税措施来推行保护主义政策[5]。这些措施灵活、隐蔽、限制性强,世界贸易总额一半以上受到各种非关税限制。 (2)保护政策对产品的针对性越来越强。如贸易保护政策对工业品的限制减少和降低,但其对本国农产品的保护却极少松动,另外,其对工业品中不同商品的限制也有很大差别。(3)贸易壁垒的门槛越来越高。贸易保护措施中对其他国家产品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各国必须不断提高进口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指标和要求。

三、当前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的影响及其应对的策略

1.影响。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新贸易保护主义有趋于严重之势。在一些欧美国家,甚至出现“只买本国货”、“只裁外国人”的口号。新贸易保护主义着重限制发展中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命型产业,从而导致它们原有的比较优势丧失。

长期以来,中国出口产品中比重较大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主要靠廉价劳动力带来的价格优势抢占世界市场。因此,中国的出口产品往往成为各国反倾销的重点目标。中国自1995年起,连续十五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最多的国家[6]。推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专门针对中国而实行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外贸的发展。

中国加入WTO以后,其他成员国对中国的单边限制按照WTO规定逐渐取消,但这些地区对中国产品的技术壁垒则是加强了。以欧盟为例,2004年取消了对中国的光学仪器和钟表等产品的普惠制待遇,2005年启动了对九类中国纺织品的特保调查,2008年对中国钢铁紧固件征收五年高达87%的反倾销税。而美国也对中国产品采取各种限制措施,轮胎特保案就是比较著名的一个案例。

中国的出口额出现大幅度的负增长,2009年以来,中国出口持续下降。另外,中国出口商品主要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了应对他国的贸易保护措施,需调整出口商品的结构,这对中国国内的宏观经济稳定具有负面影响。

2.应对策略。从中国的角度,回应对本国的贸易保护主义的举措如下:(1)积极交流和沟通,陈述利害关系。众所周知,贸易保护主义的直接效果是以邻为壑,最终结果是拖累世界复苏的步伐。中国政府领导人和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陈述贸易保护带来的利害关系,最终是没有一方获得利益,全球福利遭到巨大损失。(2)积极开展政府间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近年来,一些国家已宣布不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政府在谈判、签署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议时,应该把不对中国实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3)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回击国外对中国的贸易保护策略。它是一种保护成员方合法权益的手段,也是督促其履行义务的工具[7]。可以采取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等工具,不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且维护国内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也会对那些对中国滥用贸易保护的国家起到威慑作用。(4)重视和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增强企业应诉能力。首先,规范出口商的市场行为,避免授人以柄。通过行业组织协调本行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防止出口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尤其是杜绝个别企业的低价倾销行为,可以大大降低国外对中国反倾销指控的机率。其次,继续发挥“四位一体”,特别是涉案企业、行业协会的作用。提供各类信息,做作好对中国贸易保护主义的预警工作;组织企业认真研究国外贸易救济法律法规,聘请相关专业人才,采取合理的规避措施;建立应诉与受益对称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共同分摊应诉费用,分享应诉成果。(5)积极扩大内需,转出口为内销。与其依赖出口拉动经济增长,不如通过国内市场拉动经济增长。这需要我们改变经济结构,重新配置投资、出口和内需这三大经济成长动力之间的比重[8]。改进经济增长的方式,大力扩展国内市场,从而缓解本国受贸易保护策略的经济压力。

参考文献:

[1] 张宁军.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演变及其理论依据[J].当代财经,2005,(1):101-104.

[2] 宋才发.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夹缝中振兴的中国经济[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0,(3):15-20.

[3] 王凤.浅析经济危机背景下的贸易保护主义新特点[J].山西能源与节能,2010,(1):17-20.

[4] 李燕.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述论[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9,(4):66-74.

[5] 居占杰.当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42-47.

[6] 秦菲菲.中国贸易摩擦案金额创历史最高[N].上海证券报,2009-12-22.

[7] 薛荣久.WTO如何遏制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J].国际贸易,2009,(6):39.

[8] 陈柳钦.金融危机下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思考[J].广东经济,2010,(1):26-31.

[责任编辑 王晓燕]

贸易技术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

近些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绿色贸易壁垒或为绿色壁垒这些概念频频出现,但是从相关的著作、文章中可以发现,当前学术界对于这些概念并没有一个十分统一的认识。文章作者以及著作者并不是在完全准确和相同的意义之下引用这些概念,很容易产生一些模糊的认识和分歧,有必要予以澄清。本文将根据WTO的相关文件对这几个概念进行分析与厘清。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相对于其他概念,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即TBT )是较早出现的概念,中国学者对此不同的表述或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陈同仇、薛荣久认为,TBT是指“为了限制进口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1]。

肖冰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般含义,是指所有在客观上对国际贸易具有直接或间接阻碍作用的技术性措施。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形式相比,其特质仅在于“技术性”——既包括实体性的技术判断标准,也包括程序性的技术环节要求——并给贸易带来阻碍作用。在此意义上,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是一类措施的概括性称谓,而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2]。由此可见,肖冰明确地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构成要件突出在技术性和障碍两个方面。一项限制进口的措施,不管是否基于合法的目的,也不管它对贸易产生的障碍是否是必要的,只要是技术层面而又对贸易造成了障碍的措施,就应当认定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只不过违反相关国际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置的,或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称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即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技术性贸易措施。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莫世健:《TBT协定》原文的相关表述前文脚注已经作了说明,并没有将“壁垒”一词仅限于指那些非法技术标准和规范。因此,笔者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TBT协定》中的性质必须作为中性理解,即用词本身不能说明具体规则的合法还是非法。具体技术标准或规范是否符合WTO规则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3]。

由此可见,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大致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或一个区域组织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措施,而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产生了影响[4]。第二种观点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测试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障碍[5]。

上述两种观点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目的基本一致,分歧在于是否以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是否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作为构成要件。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定》在前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定》在前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TBT协定》旨在通过WTO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则来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并减少其对国际贸易自由发展的影响,其所针对的对象是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因此,在此笔者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则是相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较晚出现的概念,如前文所列,有的学者认为其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有的则认为其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上位概念,有的则认为两者是并行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一概念的提出其实是反映了有的学者开始意识到技术性贸易壁垒或措施的设置并非都是为了阻碍贸易自由的目的。比如李勰指出有符合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违背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贸组织成员为协定允许的合理目的而制定并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而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TBT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不能仅凭出现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这一表象就将这些措施全部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6]。其把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了并行的概念。持这种观点还有所增益:所谓技术性贸易措施指的是,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程序等[7]。

由于国际贸易竞争愈演愈烈,一些发达国家开始有意识地利用其科技上的优势来对产品、工艺等设置苛刻的技术标准,以达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从而保护本国商品和企业的目的。这样一来,该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带有了歧视性,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不合理限制,也就形成了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壁垒”一词本身似乎也表达了一种非理性的含义,因此,将合理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区分对正确界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基于一定的贸易策略和目的而采取的所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等等。从它制定的宗旨和实施的效果来看,可以将其区分为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它的下位概念,仅是指其中不合理的那部分。应当将其定义为:一国以不合理地限制国际贸易为目的而采取的标准、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

三、绿色贸易壁垒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已成为当前国际热点。人们普遍认为,经济增长的代价之一即是环境恶化,特别是自由贸易,则被看做是加速环境恶化的因素。各国因此而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环境法规和贸易政策,希望通过政府对贸易进行一定的干预,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事实上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二者之间本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甚至冲突,而是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合理的贸易自由化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相反在环保方面,国际商品和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可以发挥关键的作用。同时,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可以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不断扩大的贸易市场提供必需的生态环境资源。

“绿色贸易壁垒”在当前保护环境的背景之下,越来越多被学者们来探究,而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不同的是,“绿色贸易壁垒”这一概念并未在WTO的协议中以及国际文献中论及,之所以被冠以“绿色”的称号,主要是因为其产生的前提或目标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以及动植物的安全与生命健康。绿色壁垒也称为环境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可以说是中国自己创造的一个新词。在国际上并没有权威的定义。中国有些学者提出的绿色壁垒概念,大多是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立场提出的,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一般认为,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通常,绿色壁垒应由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法规标准等,是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从实践角度看,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类型。

目前对“绿色贸易壁垒”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对来自国外的产品进行限制的手段与措施。由于这些措施,通常是一国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设置障碍,限制其进口,以防止和抑制他国产品对本国的冲击,从而实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因此“绿色贸易壁垒”是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只不过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在贸易中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出现的。对此必须区分合理的与不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如上文所探讨的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一样。在此则又出现了合理的环境贸易措施与不合理的环境贸易措施即环境贸易壁垒,也可以表述为“绿色贸易措施”与“绿色贸易壁垒”。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动植物检疫措施就是绿色贸易壁垒。而排除了把技术性贸易壁垒。这种观点显然存在缺陷。

“绿色贸易壁垒”与《TBT协定》之间有着紧密联系,《TBT协定》的序言明确却指出其法律目的,一是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二是技术法规、标准与测试和认证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在WTO多边体制之下,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大部分在《TBT协定》之下实施。《TBT协定》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多方面的贸易或技术问题,环境保护仅仅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所可能涉及的一个方面。在WTO框架下还有《SPS协定》存在,有些与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技术标准或产品要求受《SPS协定》管辖,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而《TBT协定》涉及范围更广,除去与上述领域有关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外,所有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都受《TBT协定》管辖。

在当今世界的全球化进程中,贸易自由化和环境的国际保护是两股看似并行不悖其实密切关联、相互影响的潮流,环境措施可以合理地规范自由贸易,促进其健康地可持续地发展,也可能限制甚至阻碍自由贸易,形成新的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其实就是环境贸易壁垒,即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的保护环境的目的而对国际贸易进行限制的措施。而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应该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措施。 在此“壁垒”依然表达的是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贸易措施之含义。

WTO中的有关规定为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提供了合法性。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问题尚未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工业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的日益严惩人们的环保意识才逐渐提高。1972年11月,在GATT中设立了一个“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的日渐激化。1994年4月世界贸易组织决定成立一个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协调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结语

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绿色壁垒,是三个不同的表述,但是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三者之间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可以分成合理或合法与不合理或不合法两个部分,其中不合理或不合法的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即各国所采取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违反了WTO的规则,给国际贸易自由造成了不必要与不合理的阻碍。虽然其声称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等,但本质上是伪装的贸易保护主义。

由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施行有相当多的部分是为了保护环境与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因此这部分就构成了环境贸易措施,当一国施行环境贸易措施违反WTO相应的规则与原则时,则又构成了环境贸易壁垒,即“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在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使用,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以及各国经济的顺利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中大国来说,绿色贸易壁垒无疑是一把“温柔”的利刃,严重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上述各种类型的壁垒,认真积极应对。

参考文献:

[1]陈同仇,薛荣久.国际贸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

[2]肖冰.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含义、共性态势与难点[J].法学,2006,(8):81.

[3]莫世健.技术性贸易壁垒中贸易和环保的平衡[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2):100.

[4]夏友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J].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导刊,2003,(5):11.

[4]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9.

[5]李勰.国外技术性貿易壁垒的再认识[J].国际贸易2006,(1).

[6]宣增益.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77.

[7]周杰,张梓太.WTO体系下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协调——发展中国家视角[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43.

贸易技术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

近些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绿色贸易壁垒或为绿色壁垒这些概念频频出现,但是从相关的著作、文章中可以发现,当前学术界对于这些概念并没有一个十分统一的认识。文章作者以及著作者并不是在完全准确和相同的意义之下引用这些概念,很容易产生一些模糊的认识和分歧,有必要予以澄清。本文将根据WTO的相关文件对这几个概念进行分析与厘清。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相对于其他概念,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即TBT )是较早出现的概念,中国学者对此不同的表述或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陈同仇、薛荣久认为,TBT是指“为了限制进口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1]。

肖冰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般含义,是指所有在客观上对国际贸易具有直接或间接阻碍作用的技术性措施。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形式相比,其特质仅在于“技术性”——既包括实体性的技术判断标准,也包括程序性的技术环节要求——并给贸易带来阻碍作用。在此意义上,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是一类措施的概括性称谓,而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2]。由此可见,肖冰明确地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构成要件突出在技术性和障碍两个方面。一项限制进口的措施,不管是否基于合法的目的,也不管它对贸易产生的障碍是否是必要的,只要是技术层面而又对贸易造成了障碍的措施,就应当认定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只不过违反相关国际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置的,或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称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即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技术性贸易措施。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莫世健:《TBT协定》原文的相关表述前文脚注已经作了说明,并没有将“壁垒”一词仅限于指那些非法技术标准和规范。因此,笔者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TBT协定》中的性质必须作为中性理解,即用词本身不能说明具体规则的合法还是非法。具体技术标准或规范是否符合WTO规则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3]。

由此可见,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大致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或一个区域组织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措施,而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产生了影响[4]。第二种观点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测试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障碍[5]。

上述两种观点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目的基本一致,分歧在于是否以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是否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作为构成要件。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定》在前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定》在前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TBT协定》旨在通过WTO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则来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并减少其对国际贸易自由发展的影响,其所针对的对象是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因此,在此笔者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则是相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较晚出现的概念,如前文所列,有的学者认为其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有的则认为其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上位概念,有的则认为两者是并行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一概念的提出其实是反映了有的学者开始意识到技术性贸易壁垒或措施的设置并非都是为了阻碍贸易自由的目的。比如李勰指出有符合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违背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贸组织成员为协定允许的合理目的而制定并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而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TBT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不能仅凭出现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这一表象就将这些措施全部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6]。其把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了并行的概念。持这种观点还有所增益:所谓技术性贸易措施指的是,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程序等[7]。

由于国际贸易竞争愈演愈烈,一些发达国家开始有意识地利用其科技上的优势来对产品、工艺等设置苛刻的技术标准,以达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从而保护本国商品和企业的目的。这样一来,该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带有了歧视性,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不合理限制,也就形成了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壁垒”一词本身似乎也表达了一种非理性的含义,因此,将合理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区分对正确界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基于一定的贸易策略和目的而采取的所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等等。从它制定的宗旨和实施的效果来看,可以将其区分为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它的下位概念,仅是指其中不合理的那部分。应当将其定义为:一国以不合理地限制国际贸易为目的而采取的标准、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

三、绿色贸易壁垒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已成为当前国际热点。人们普遍认为,经济增长的代价之一即是环境恶化,特别是自由贸易,则被看做是加速环境恶化的因素。各国因此而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环境法规和贸易政策,希望通过政府对贸易进行一定的干预,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事实上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二者之间本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甚至冲突,而是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合理的贸易自由化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相反在环保方面,国际商品和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可以发挥关键的作用。同时,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可以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不断扩大的贸易市场提供必需的生态环境资源。

“绿色贸易壁垒”在当前保护环境的背景之下,越来越多被学者们来探究,而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不同的是,“绿色贸易壁垒”这一概念并未在WTO的协议中以及国际文献中论及,之所以被冠以“绿色”的称号,主要是因为其产生的前提或目标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以及动植物的安全与生命健康。绿色壁垒也称为环境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可以说是中国自己创造的一个新词。在国际上并没有权威的定义。中国有些学者提出的绿色壁垒概念,大多是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立场提出的,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一般认为,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通常,绿色壁垒应由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法规标准等,是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从实践角度看,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类型。

目前对“绿色贸易壁垒”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对来自国外的产品进行限制的手段与措施。由于这些措施,通常是一国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设置障碍,限制其进口,以防止和抑制他国产品对本国的冲击,从而实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因此“绿色贸易壁垒”是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只不过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在贸易中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出现的。对此必须区分合理的与不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如上文所探讨的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一样。在此则又出现了合理的环境贸易措施与不合理的环境贸易措施即环境贸易壁垒,也可以表述为“绿色贸易措施”与“绿色贸易壁垒”。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动植物检疫措施就是绿色贸易壁垒。而排除了把技术性贸易壁垒。这种观点显然存在缺陷。

“绿色贸易壁垒”与《TBT协定》之间有着紧密联系,《TBT协定》的序言明确却指出其法律目的,一是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二是技术法规、标准与测试和认证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在WTO多边体制之下,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大部分在《TBT协定》之下实施。《TBT协定》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多方面的贸易或技术问题,环境保护仅仅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所可能涉及的一个方面。在WTO框架下还有《SPS协定》存在,有些与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技术标准或产品要求受《SPS协定》管辖,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而《TBT协定》涉及范围更广,除去与上述领域有关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外,所有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都受《TBT协定》管辖。

在当今世界的全球化进程中,贸易自由化和环境的国际保护是两股看似并行不悖其实密切关联、相互影响的潮流,环境措施可以合理地规范自由贸易,促进其健康地可持续地发展,也可能限制甚至阻碍自由贸易,形成新的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其实就是环境贸易壁垒,即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的保护环境的目的而对国际贸易进行限制的措施。而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应该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措施。 在此“壁垒”依然表达的是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贸易措施之含义。

WTO中的有关规定为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提供了合法性。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问题尚未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工业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的日益严惩人们的环保意识才逐渐提高。1972年11月,在GATT中设立了一个“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的日渐激化。1994年4月世界贸易组织决定成立一个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协调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结语

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绿色壁垒,是三个不同的表述,但是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三者之间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可以分成合理或合法与不合理或不合法两个部分,其中不合理或不合法的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即各国所采取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违反了WTO的规则,给国际贸易自由造成了不必要与不合理的阻碍。虽然其声称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等,但本质上是伪装的贸易保护主义。

由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施行有相当多的部分是为了保护环境与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因此这部分就构成了环境贸易措施,当一国施行环境贸易措施违反WTO相应的规则与原则时,则又构成了环境贸易壁垒,即“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在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使用,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以及各国经济的顺利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中大国来说,绿色贸易壁垒无疑是一把“温柔”的利刃,严重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上述各种类型的壁垒,认真积极应对。

参考文献:

[1]陈同仇,薛荣久.国际贸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

[2]肖冰.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含义、共性态势与难点[J].法学,2006,(8):81.

[3]莫世健.技术性贸易壁垒中贸易和环保的平衡[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2):100.

[4]夏友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J].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导刊,2003,(5):11.

[4]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9.

[5]李勰.国外技术性貿易壁垒的再认识[J].国际贸易2006,(1).

[6]宣增益.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77.

[7]周杰,张梓太.WTO体系下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协调——发展中国家视角[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43.

贸易技术论文范文第4篇

随着全球技术进步的不断发展,世界经济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世界经济的发展则反过来促使了技术在全球范围内更广泛的传播。在这种背景下,国际技术贸易应运而生,并且迅速发展。广义地看,技术贸易属于服务贸易范畴,但是由于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也就有了它特殊的地位。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专门缔结了一个很大程度上促进技术贸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将国际贸易内容扩展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三大类。《中国商务指南》也特别指出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和商品贸易一起构成中国对外贸易的3种形式。

TRIPs及其附件作为WTO 三大支柱之一,主要约束和规范了所有成员方的技术贸易行为。在TRIPs的促进下,近年来全球国际技术贸易得到了飞速发展。从已有的文献看,1955年国际技术贸易额仅为5~6亿美元,到1995年达到2600亿美元,到2002年国际技术贸易额已达近万亿美元,平均不足5年翻一番,其速度不仅大大快于货物贸易,而且也快于一般的服务贸易[1][2][3]。国际技术贸易的快速增长,使其在整个世界经济增长和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际技术贸易额在国际贸易总额和国际服务贸易总额中的比重也持续增加。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中国技术贸易发展还相对滞后。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对中国技术贸易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合理政策建议促进中国技术贸易。

二、 中国技术贸易的现状

(一)中国技术出口贸易的现状

1.技术出口以“硬技术”为主的格局没有改变。2009年,全国共登记技术出口合同(即软技术出口合同)31195份,合同金额111.5亿美元。2009年技术出口合同主要以计算机软件的出口、专有技术的许可与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纯技术出口为主。①但这一数字在包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内的全部技术出口中的比重极低。2000年,高新技术等“硬技术”出口比重占了97%,而技术服务和技术许可等“软技术”出口仅占3%左右。在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高达6868亿美元,因而“软技术”出口的比重更不乐观。

2.“硬技术”产品出口中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比重低。以高新技术产品为例,到2008年,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不足10%,外商投资企业和贴牌生产的比重高达90%以上。

3.“硬技术”产品中外资出口和加工出口的比重大。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额占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比重达到85.15%,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出口在全部高技术产品的比重超过了67.6%。2008年,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和来料加工贸易)在出口额中所占比重为82.44%,比上年有所下降,但这一比重远远高于一般贸易的17.56%。

(二)中国技术进口贸易的现状

1.技术引进快速增长,但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比仍相对缓慢。中国技术引进始于50年代,但一直发展缓慢,改革开放前,中国累计签订技术引进合同仅845项,合同金额仅119.7亿美元。改革开放后,技术引进迅速开展,1979年至2008年,中国累计已签订技术引进合同112541项,合同金额约3000亿美元,合同金额是改革开放前30年的25倍,但这一增速显然低于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增速(货物贸易进出口额从1979年到2008年增长了近60倍;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82年2008年仅26年就增长了近70倍)。

2.技术引进逐步转为以“软技术”为主。建国初期至上世纪90年代末期,主要以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引进为主,1990-1997年间,设备进口仍然占到全部技术引进合同金额的80%以上,而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软技术”所占的比重不足20%。2001年以后这种情况开始明显改变,技术引进的质量逐年提高。到2008年,中国技术进口总额达到了271.3亿美元,其中,专利和专有技术引进占比达53.1%,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进口仅占7.8%。

3.技术引进中,外资企业技术引进的比重在增大。2001年,我国技术引进合同金额的30%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的,2002年和2003年这一比重分别上升到45%和56.6%。到2009年1-5月份,外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金额为56.8亿美元,较2008年同期有所下降,但占全国技术引进总额的比重达63.6%。

(三)中国技术贸易有关立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上很多有关技术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基本符合了世界贸易组织运行规则的要求。我国政府颁布的《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著作权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技术进出口的条例等等,均为技术贸易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中国技术贸易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全球环境十分有利于国际技术贸易的开展,全球技术贸易额快速增长,但是由于我国对外技术贸易的发展面临许多问题,因此还跟不上世界发展的步伐。

1.重技术引进,轻消化吸收,缺乏企业创新机制。引进技术,使用、学习和消化、吸收并加以创新是技术引进工作的三个环节。在前两个环节上,我国企业做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消化、吸收和创新环节上则存在明显缺陷。在世界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原先引进技术很快就又成为落后技术,如果没有创新就只能再引进,从而使技术引进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2.技术引进主体结构不合理。政府在技术引进中长期扮演重要角色,在企业技术引进中也是外资为主内资为辅。各级政府常常根据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技术引进决策,而对企业的实际条件如技术需求、人力资源状况、消化吸收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考虑不足。这就直接影响我国技术引进的效果。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引进的主体,但外资企业在技术引进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而内资企业的比重日益下降。从长期来看,这将不利于我国技术自主创新的开展,并使技术进步受制于人。

3.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不明显。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技术贸易的迅猛增长,知识产权保护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特别重视。而我国在过去的技术引进中,虽然对引进技术实施了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效果并不明显,不仅阻碍了进一步引进技术,而且导致企业对引进技术基础上的创新缺乏动力。2009年,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报告中,继续将中国列入“306条款”监视名单。欧盟、日本等国也多次就知识产权问题提出交涉。

4.技术出口以高新技术产品等“硬技术”出口为主。在我国技术产品出口中,“软技术”出口规模小,比例极低。尽管我国技术贸易近几年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应当看到,相比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我国技术出口规模还不大,尤其是“软技术”出口规模很小。而在“硬技术”出口中,又存在着自主创新能力低,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少,加工贸易比重大,产品附加价值少,国际竞争力不足等问题。

5.外资企业出口和加工出口在我国技术贸易中的比重过高。随着高技术产品需求量在全球的急剧增加,很多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生产规模。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将高技术产品的加工基地转入我国,如IBM、戴尔、惠普、诺基亚、摩托罗拉等都在我国设立了众多的生产加工基地。

四、几点政策建议

我国技术贸易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软技术”产品进出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小,但技术贸易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从国家全面发展的战略高度,适当超前发展。当前全球国际技术贸易发展迅速,反观我国对外技术贸易的现状,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从企业和政府两方面来考虑。

(一)企业方面

1.增强科技创新意识,提高技术出口的实力,特别是“软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实力决定了在技术贸易中的地位,而企业实力又主要由科技创新能力决定。为此,我国企业势必应该高度重视创新能力的培养,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2.更加重视“软技术”的引进。应充分利用各种技术贸易方式,加快“软技术”的引进步伐。“软技术”对提高企业科技能力至关重要,也对我国追踪国际高新技术的最新动向十分有利。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技术转让价格大幅降低,为我国企业海外引进先进技术提供了机遇。

3.在吸引外资时,要注重对先进技术的引进。不能就引资而引资,而应更加注重引资的质量,这就包括对引进技术的高度重视。我国引进外资数额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发展中国家之首,应抓住这一机遇大力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促进我国技术水准的迅速提高。

4.创新技术贸易形式,多渠道引进技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等手段,减少中间环节与流程,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企业也可以利用政府官员出访或政府公关等特殊时机,加强对“软技术”和高新尖端技术的引进。

5.强化技术引进风险防范机制。对每一项技术引进都应事先做好市场调查,既要了解国际上的最新技术发展动态,也要随时掌握市场动态,及时准确地了解用户的需求。而且要不断地进行动态信息的补充调整,以便在事前、事中识别各类技术、市场、财务等风险。

(二)政府管理方面

1.完善我国技术创新体制,改进技术贸易的宏观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企业和研究机构自主创新的体制环境,发展和完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积极引进和参考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加快向依法管理和以经济手段调控为主的宏观管理机制转换。

2.根据战略贸易理论扶持高科技企业,尤其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要想实现科技兴贸,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一个关键。高科技产业在我国尚属于幼稚产业,政府可根据战略贸易理论,在政策方面给予适度保护和扶持。

3.保障企业作为技术引进的主体地位,适当时给予企业技术引进帮助。企业所做出的技术引进决策,应基于自身经营考虑,既要有战略前瞻性,又要有现实可行性。政府不应喧宾夺主,但在技术引进过程中应该积极给予企业帮助,例如通过市场开放、税收优惠承诺、政府公关等具体形式促进高新尖端技术引进。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技术引进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也是促进一个国家科技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应积极立法保护知识产权,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也不能不因眼前利益而放松执法。▲

参考文献:

[1] 张仁开,《当代国际技术贸易发展的新态势与新格局》,《对外经贸实务》,2004年第10期.

[2] 余涛翁、凌崚,《国际技术贸易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对策选择》,《经济师》,2008年第11期:55-56

[3] 沈铁冬,《国际技术贸易有关问题研究》,《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

贸易技术论文范文第5篇

一、欧债危机背景下的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新动向

自从2009年欧洲债务危机爆发以来,欧盟各国金融动荡,对外经济贸易日渐衰退。在此经济背景下,欧盟新制定或修订了诸多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有:

(一) ErP指令(2009/125/EC)正式颁布,产品范围扩展到所有用能产品

2009年10月,欧盟颁布了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简称ErP指令)。ErP指令将EuP指令(耗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2005/32/EC,简称EuP指令)的产品范围由耗能产品扩展到了所有使用中会影响能源消耗的能源相关产品。

自2008年12月开始,欧盟陆续推出了针对具体耗能产品、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截至2011年12月,欧盟已正式公布了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机、简单型机顶盒、非定向家用灯、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HID)及其镇流器、外部电源、电动机、循环器、电视机、家用制冷器具、家用洗衣机、家用洗碗机、非住宅用通风机共十二项实施措施。

(二) 新能源标识框架指令2010/30/EU出台,产品范围从家用产品扩展到商用、工业设备等能源相关产品

2010年6月,欧盟出台了新能源标识框架指令2010/30/EU。主要调整包括:“新能源标识在原等级上增加了A+、A++、A+++三个更高等级,但能效等级的数目限制在7个。产品的广告和技术宣传资料上要显示能效等级。产品范围也从家用产品扩展到商用和工业设备以及门窗等能源相关产品。①”

2010年11月,欧盟公布了第一批新能源标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EU) No 1059/2010(家用洗碗机)、(EU) No 1060/2010(电冰箱)、(EU) No 1061/2010(家用洗衣机)和(EU) No 1062/2010(电视机)。②”

2011年正式公布了空调的能源标识(EU) No 626/2011,并且通报了家用滚筒干衣机的实施条例草案。

(三)欧盟新WEEE指令(2012/19/EU)发布,细化了产品范围和实施时间

WEEE指令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该指令规定了电器、电子设备的处理、回收与循环使用要求,根据规定,2006年8月13日以后所有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符合WEEE指令的要求。2008年12月,欧盟发布了第一版WEEE指令修订草案,2009年9月,欧盟发布了第二版修订草案。

2012年7月,欧盟发布了新版WEEE指令(2012/19/EU)。新WEEE指令对产品适用范围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而且对于不同产品范围的实施时间也作了细致的规定。同时,在回收目标方面,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不同类别的产品回收率也不同,回收目标较原WEEE指令有了明显的提高。

(四)欧盟RoHS改写指令2011/65/EU发布,产品范围扩展至所有电子电气产品

ROHS指令为《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该指令限制使用以下六类有害物质:铅、镉、汞、六价铬、多溴二苯醚和多溴联苯。RoHS针对所有生产过程中以及原材料中可能含有上述六种有害物质的电气电子产品。ROHS指令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8年12月,欧盟发布了第一版ROHS指令修订草案,2009年9月,发布了第二版修订草案。

2011年7月,欧盟发布了RoHS指令(2002/95/EC)的改写指令2011/65/EU《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使用的指令》。新RoHS指令2011/65/EU主要扩大了产品范围至所有电子电气产品,将医疗器械、监视和控制仪器以及其他电子电气产品纳入指令范围;建立了明确的有害物质核查机制,保证其与REACH法规等其他化学品相关法规协调一致;与(EC)No 765/200和768/2008/EC相协调,明确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的责任;增加了加贴CE标志以及EC合格声明的要求。

(五)欧盟再次修订REACH法规, REACH法规更加完善

2007年,欧盟发布了REACH法规。它是欧盟化学品监管的综合性基本法律规则,几乎涵盖了从原料到成品各行各业的所有产品。

2009年,欧盟对REACH法规进行了修订和增补。主要修订内容包括:“附件II安全数据表的编写指南;调整附件VII至附件X规定的标准检测体制的通用规则及附件XVII制造、投放和使用的受限的物质、配制品及物品。2009年6月和12月分两批共30种物质纳入高关注度物质(SVHC)。③”

2011年,欧盟进一步对REACH法规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 (EU) No 143/2011、(EU) No 207/2011、(EU) No 252/2011、(EU) No 253/2011、(EU) No 366/2011等。

(六)欧盟发布富马酸二甲酯(DMF)禁令

2009年3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富马酸二甲酯(DMF)禁令(第2009/251/EC号)。禁令要求“自2009年5月1日起,欧盟各成员国禁止将富马酸二甲酯(简称DMF)含量超过0.1 ppm的消费品投放市场或在市场上销售;已投放或销售的含有DMF的产品应从市场上和消费者处回收并以适当方式通知消费者上述产品可能产生的危害;欧盟成员国应立即向欧委会通报其所采取的措施。④”鉴于DMF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以及欧盟还没有其他永久性的法规对DMF加以管制,因此对其禁令有效期再延长至2012年3月15日。

二、欧债危机背景下的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新特点

(一)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

自2009年欧债危机爆发后,WTO各成员国公布的技术贸易壁垒通报数量的统计结果显示,2009年为1969项、2010年为1899项、2011年为1772项。欧盟成员国所发布的技术贸易壁垒通报数量分别为2009年141项、2010年162项、2011年136项。⑤由此可见,在当前欧债风暴强烈冲击实体经济的背景下,欧盟出于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进一步积极修订、制定了多项技术贸易壁垒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大力强化进口产品管理要求。因此,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二)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措施的“准入门槛”越来越高,系统性越来越强

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已经发展到不仅产品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而且是针对大类产品采取体系化、系统化的综合措施。例如2009年欧盟发布的ErP指令,它将EuP指令的产品范围由耗能产品扩展到了所有使用中会影响能源消耗的能源相关产品,并且从2008年12月开始,陆续推出了针对具体耗能产品、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再如2007年欧盟发布的REACH法规,它是欧盟化学品监管的综合性基本法律规则,几乎涵盖了从原料到成品各行各业的所有产品,并且经过近几年的不断修订和完善,REACH法规已经涵盖了每一种化学物质及用途,涉及到了每一种化学物质的进口厂家和生产厂家及这些化学物质下游使用者。

(三)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十分重视健康问题

从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修订的内容来看,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的内容占了较大部分。例如欧盟(EU) No 252/2011修订REACH附件I,即“关于评估物质和准备化学品安全报告的一般规定”,重点修订的内容包括化学安全评估的步骤、人类健康危害评估的目标、人类健康危害评估考虑的因素等13个方面。欧盟DMF禁令(2009/251/EC)规定禁止将富马酸二甲酯(简称DMF)含量超过0.1 ppm的商品投入市场销售,因为DMF被广泛用于竹木制品、皮革制品、纺织品、鞋类商品等的杀菌及相关产品的防霉处理,如果DMF使用超量,将可能引起使用者皮肤过敏、灼伤性疼痛或皮疹,甚至有时会导致使用者呼吸困难。

(四) 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尤其注重节能环保产业

近年来,在低碳经济发展和节能环保产业兴起的背景下,欧盟越来越注重制定进口产品的节能环保标准,加大力度建设节能环保市场准入技术制度。例如2009年至2011年,欧盟对绿色双指令“WEEE/RoHS”进行的多次修订,旨在提升法规的可执行性。 新“WEEE/RoHS” 指令对有关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和回收提出更高的要求,加重了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商的负担,进一步提高了电子电气设备的进口门槛。并且,欧盟自2008年12月开始陆续颁布了针对具体耗能产品、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措施,截至2011年12月,欧盟已公布了十二项相关实施措施。

三、欧盟技术贸易壁垒新动向对中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分析

(一)欧盟新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量抑制作用明显

自从2009年欧债危机爆发以来,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已经发展到不仅产品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而且是针对大类产品采取体系化、系统化的综合措施。例如ErP指令将EuP指令的产品范围由耗能产品扩展到了所有使用中会影响能源消耗的能源相关产品;新REACH法规已经涵盖了每一种化学物质及用途,涉及到了每一种化学物质的进口厂家和生产厂家及这些化学物质下游使用者;新“WEEE/RoHS” 指令对有关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和回收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电子电气设备的进口门槛。这些新技术壁垒措施几乎影响到了我国对欧出口的所有商品,近几年我国对欧出口数量大幅减少,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抑制作用十分明显。

(二)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市场准入限制效应显著

欧盟是我国的第一贸易伙伴,也是近几年制定和修订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最多的国家。尤其是欧盟新EuP指令、WEEE/RoHS指令、REACH法规、DMF禁令等的实施,进一步强化电子电气、化工产品、农副产品、电器产品等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和管理,不断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已经使其越来越成为保护本国市场的主要手段。在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的影响下,我国电子产品、电气设备、化工产品、农副产品、电器产品等行业的对欧出口均受到了显著的市场准入限制。

(三) 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大大增加了我国企业出口成本

自从2009年欧债危机爆发以来,欧盟修订、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新技术贸易壁垒措施,这些新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欧盟的市场标准和进口商品的技术要求。我国出口企业为了能达到欧盟技术贸易措施所规定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合法地打入欧洲市场,就必须尽快更新现有的技术相对落后的生产设备,不断提高出口产品技术水平,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节能环保水平,甚至要重新进行产品技术标准认证。这一系列的改进措施将大幅地增加企业出口成本,进一步削弱企业出口竞争力。

四、欧债危机背景下,中国应对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的主要策略

(一)加强技术贸易壁垒应对体系建设,密切跟踪欧盟新技术贸易壁垒的新动向,进一步完善技术壁垒预警机制和反应机制

首先,各级政府应不断加强技术贸易壁垒信息平台的建设。各级政府应加大专项投入,建立和完善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平台,组建专业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密切跟踪国外新技术贸易壁垒的新动向,并且加强对重点技术壁垒信息的分析,为本地出口企业提供及时的技术壁垒信息咨询服务,充分发挥技术贸易壁垒信息平台的预警作用和指导功能。

其次,各级政府应鼓励和带动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技术壁垒的应对工作。行业协会应积极跟踪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新情况,定期发表年度技术壁垒研究报告,有针对性地将技术壁垒新动向和研究结果传递给相关企业,帮助出口企业提出具体应对策略。

最后,出口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欧盟新技术壁垒措施,构建企业快速反应机制。出口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新动向,实时掌握与企业出口产品密切相关技术壁垒的新措施和新要求,合理评估对产品出口的影响状况,并针对性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

(二)加强制定经贸发展战略规划,努力完善配套措施,积极应对欧盟新技术壁垒

首先,各级政府应加强宏观经贸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各级政府在制定经贸发展战略规划时,要突出对社会经贸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及产品、影响行业出口竞争力的关键技术、影响行业可持续性发展的产业集群和产业带三个方面的重点规划。

其次,各级地方政府应努力完善经贸发展战略规划的配套措施。各地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有效地联动协作应对机制,各地区的商务部门、通关部门、商检部门要信息共享,强化服务,协同为本地企业应对新技术壁垒提供足够的支持。

最后,各级政府应在遵守 WTO 规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构建和不断完善我国技术壁垒应对体系,尤其是对我国的幼稚、战略新兴等产业进行适度地保护。

(三)加强新国家标准体系的建设,积极推动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建设和认证工作

首先,近年来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新制定或修订了诸多技术贸易壁垒措施,使得我国当前的国家标准与国外发达国家标准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发展动态,加快修订现有的国家标准和完善国家新兴产业标准,使新国家标准体系尽可能地与国际标准接轨。

其次,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推动本地企业的标准化建设和认证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认证投入,加强国际标准化认证。

最后,出口企业应该积极开展出口产品国际标准认证工作。出口企业应重视国际标准化认证,积极推进本企业标准化建设,把商品生产和出口中的每个环节都纳入标准化管控工作,切实完善产品质量监测体系。

(四) 努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大力实施以质取胜出口战略,进一步加快产品技术创新

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应努力推动企业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各级地方政府应制定促进本地产业升级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扶植力度,尤其是应重点加大对电子信息业、纺织服装业、机电生产业、装备制造业等优势行业的支持。

其次,各级地方政府和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大力实施以质取胜的出口战略,不断加大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比重,努力提高出口的总体结构水平。

最后,出口企业应重视高新技术人才的引进,加大引进人才的力度和科研资金的投入,努力推动生产工艺的技术升级,进一步加快产品的技术创新,不断增强产品出口的核心竞争力。

(五)充分利用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整合各种优势资源,努力跨越技术壁垒

首先,各地政府及企业应对国外的各种新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及时地跟踪和系统地分析。各地政府、企业应该熟悉WTO规则和“TBT协定”,充分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违反“TBT协定”,损害我国企业对外贸易利益的新技术壁垒措施规定和做法积极应对,坚决抵制,切实维护好我国企业正常的贸易业务和合法的经济利益。

其次,各级政府部门应该整合本地区各种优势资源,以协助企业努力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各级政府可以充分利用本地区的大学资源,建立校企合作平台,引导大学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高校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企业的生产力,使高校能满足市场的需求,驱动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更快地进行技术升级。

注释:

①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2010/30/EU指令下的能源标识》

②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2010/30/EU指令下的能源标识》

③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 《深圳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9)》

④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富马酸二甲酯禁令》.

⑤技术壁垒资源网http://www.tbtmap.cn 《2011年TBT统计分析》.

参考文献:

[1]薛锋,钱菊根 :欧盟贸易技术壁垒联合应对体系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10(23).

[2]于小路:从欧盟玩具新指令看对产品出口的影响[J],轻工标准与质量,2011(1) .

[3]卢 林:论金融危机下技术壁垒对我国外贸经济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0(9) .

[4]丁宝根:金融危机背景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及中国应对策略[J],北方经济,2009(8).

[5]张燕生:在金融危机下认识和应对贸易保护主义[J].中国金融,2009 (11).

贸易技术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中国已经是世界文化产品出口第一大国。“一带一路”背景下,选择并优先发展与支点国家的文化产品贸易,是中国提升“一带一路”效率的重要体现。本文通过分析中国与“一带一路”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的现实基础,揭示了双边贸易的发展特征,并借助出口贸易强度指数、出口相似度指数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分析了中国和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的演进路径,并展望了贸易前景。

关键词: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贸易特征;演进路径

目前,中国推动的“一带一路”建设这个开放包容的发展平台上的国家已达到73个,这些国家与中国远近距离不同,关系密切程度也有差异,这就需要选择一些战略支点国家,以更好地推进和提升“一带一路”建设的效率。考虑到战略位置、文化产品贸易市场潜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等诸因素,本文以东亚的韩国和印度尼西亚、南亚的巴基斯坦、中亚的哈萨克斯坦、西亚的沙特阿拉伯、中东的伊朗和埃及、欧洲的俄罗斯以及蒙古等9个国家为支点国家,利用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数据库,着力分析了中国与支点国家开展文化产品贸易的现实基础、发展特征和演进路径。

一、中国与“一带一路”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的现实基础

(一) 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对接平台的需要

“一带一路”建设以来,中国积极推进与沿线国家的战略对接。当前,中国已与俄罗斯、哈撒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韩国等34个国家签订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和相关战略协议,与超过24个国家在联合声明或宣言中提及到开展“一带一路”战略合作,并与约20个国家结成战略伙伴关系和建立战略对话机制。“一带一路”不只是经济上的互联互通,也是文化的互融互惠。“一带一路”上能够联接中国和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纽带,应该首先是文化上的对接和融合。虽然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各异、语言文字、宗教信仰也各不相同,但是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真善美文化内涵的追求以及相互对不同文化的尊重与包容是一致性的。事实上,各国文化都有自身优势,加快发展中国与支点国家的文化交流和文化产品贸易,不单是各国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也必将为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对接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文化产品贸易互补性发展的需要

文化产品贸易已经成为拉动中国和支点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及支点国家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既保持了较高的贸易增速(表1),也表现出了较强的互补性。总体上看,中国作为文化贸易大国,文化出口占主导,支点国家文化进口需求也强烈。从文化产品贸易来看,2005-2015年,埃及和哈萨克斯坦出口增速大于进口增速,其他国家则表现为进口增速大于出口增速;就文化相关产品贸易来看,中国、埃及和俄罗斯出口增速大于进口增速,其余国家则相反。具体分析,2003-2015年,中国文化产品出口年均增速14.34%,远超GDP及外贸增速,2015年中国文化产品出口1685亿美元,稳居世界文化产品出口第一大国的位置。支点国家除伊朗数据缺失外,其他如埃及、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韩国、蒙古、巴基斯坦、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都保持了较高的文化产品进口增速,而且,最重要的是,支点国家对中国文化产品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和需求度。2014年,韩国、印度尼西亚、埃及、沙特阿拉伯从中国进口文化产品占其文化产品进口总额接近四成,到2015年,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蒙古等支点国家从中国进口文化产品在其文化产品进口总额中所占比重已超过四成。中国是世界主要的文化及相关产品出口国,支点国家有着强烈的文化及相关产品进口需求,“一带一路”连接起的这一广阔市场,为中国和支点国家文化及相关产品贸易的互补性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发展平台。

(三) 外贸转型升级的基本要求

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面临不同程度的产业转型升级,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和提升,不单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各国外贸转型升级的基础,因为各国的对外贸易实际上都存在从资源贸易—产品贸易—服务贸易的发展需求。同时,从各国经济和社会需求的发展阶段上分析,当一国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国家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必然会促进文化服务业的投资和消费需求升级,带动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需求增加,而文化产业既为发展文化产品出口提供了条件,文化消费需求升级也为文化产品进口提供了市场。现阶段,中国和支点国家文化发展的差异性比较明显,这既诱发了文化需求的互补性,也为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只要进一步拓展文化产品贸易的渠道,提升文化产品贸易的标准和竞争力水平,必将促进各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也必将进一步满足其外贸转型升级的需要。

二、 中国与“一带一路”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演进的特征

(一)双边贸易加快增长规模显著扩大

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的现实基础支撑了双边文化产品贸易的增长。2003-2015年间,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保持了19.62%的高速增长,高于同期中国文化产品14.43%的贸易增速,更是远超支点国家文化产品7.42%的贸易增速。其中,中国向支点国家出口文化产品年均增速21.53%,高于同期中国文化产品14.36%的出口增速,从支点国家进口文化产品年均增速10.21%,低于同期中国文化产品18.08%的进口增速。总体上,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虽保持了规模的显著扩张,但增速并不均衡,中国向支点国家出口文化产品年均增速远超其从支点国家进口文化产品年均增速,相较于支点国家,中国更倚重于对方文化产品市场。

(二)双边贸易地位呈现缓慢回升趋势

贸易地位可通过双边贸易在各自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来反映。2002-2015年间,中国与支点国家贸易地位呈现出不同的变动趋势。从中国角度来看,支点国家在中国文化产品贸易中的地位呈波動中上升趋势,而中国在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中的地位则表现为先下降、后缓慢回升趋势。2002-2005年,中国向支点国家出口文化产品占中国文化产品出口比重不断上升,从4.56%上升到9.23%,2006-2007年缓慢下降,2008年以后表现为波动中缓慢回升趋势。而2008年以前,中国从支点国家进口文化产品占中国文化产品进口比重则一路下降,到2007年时降至6.08%,2008年以后也呈现出波动中缓慢回升趋势。到2014年,中国向支点国家出口文化产品169亿美元,占中国文化产品出口的8.81%,为2005年之后的又一新高点,2015年虽稍有回落,但依然达到136亿美元,占中国文化产品出口的8.10%,而2015年中国从支点国家进口文化产品10.52亿美元,占中国文化产品进口的7.12%,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地位皆呈现出缓慢回升趋势。

(三)双边贸易的密切程度进一步增强

国家之间贸易联系的密切程度可以通过贸易强度指数(Trade Intensity Index, TII)来反映。日本經济学家小岛清(1964)[1]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发展完善了贸易强度指数,包括出口强度指数(Export Intensity Index, XII)和进口强度指数(Import Intensity Index, MII)。具体到文化产品领域,中国和支点国家贸易的联系程度也可以用文化产品贸易强度指数来衡量。按照小岛清提供的计算公式如下,根据中国与支点国家2005-2015年间文化产品贸易的相关数据,计算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的出口强度指数和进口强度指数,结果发现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强度指数均大于1,这充分说明中国与支点国家的文化产品市场对双方都很重要,且呈现出不断加深的发展趋势。特别是2014-2015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强度指数呈明显增强趋势,其中,支点国家向中国出口文化产品强度指数从2.05升至10.86,中国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进口强度指数从1.69升至8.33,增长都非常迅速,凸显“一带一路”背景下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对中国市场不断提升的高依赖性。同时,中国向支点国家文化产品出口强度指数和支点国家从中国进口文化产品强度指数虽增速较缓,但到2015年,中国向支点国家出口文化产品强度指数也已达到3.64,而中国从支点国家进口文化产品强度指数则上升到4.20,显示出双边文化产品贸易的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增强,同时支点国家对中国文化产品市场的依赖程度略高于中国对支点国家文化产品市场的依赖程度。考虑到支点国家多属于文化产品潜力市场,在其国内文化市场不断被开发和“一带一路”框架下相互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逐步深入的背景下,其对中国文化产品的认同和接纳存在广阔的空间,其文化产品市场对中国同样重要。

(四) 双边贸易尚未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分类,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七大类,即艺术品(Art Crafts)、试听产品(Audio Visuals)、设计(Design)、新媒体(New Media)、表演艺术(Performing Arts)、出版(Publishing)和视觉艺术(Visual Arts)。总体上看,2002-2015年间,中国向支点国家出口文化产品构成虽有波动,但设计出口始终占绝对主导地位,到2015年,设计出口占中国向支点国家文化产品出口的比重达到81.02%;中国从支点国家进口文化产品构成比较复杂,但除新媒体进口表现为波动中上升外,其他六类基本表现为波动中下降,到2015年,新媒体进口占中国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进口的比例达到44.21%。设计包括建筑、时装、内饰、珠宝、玩具等,是中国具有传统比较优势的产品,此外,相较于支点国家,中国在艺术品包括地毯、手艺术工艺品、编织物等产品上的比较优势更明显,而支点国家在出版领域、表演艺术和新媒体上都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可见,当前中国和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虽体现出一定的互补性,但是鉴于双边多元文化的互补、互融与互赢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双边文化产品贸易尚没有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

三、中国与“一带一路”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的拓展路径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包括支点国家在内的所有沿线国家都希望更多地进入中国文化产品市场,以扩双边文化产品贸易,提升本国文化产品的竞争力。当前,从总体上分析,中国和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的竞争性与互补性并存,竞争性比较集中的领域是艺术品、设计和新媒体,互补性主要集中在出版和表演艺术领域。此外,从2005到2015年,中国艺术品出口竞争优势不断提升,追赶支点国家,而设计和新媒体出口竞争优势则正逐步被支点国家追赶,竞争性领域的竞争不断加剧;与此同时,出版和表演艺术领域,支点国家的竞争优势不断增强,中国和支点国家的差距在拉大,互补性领域的合作也在不断拓展和加深。对于中国和支点国家都缺乏竞争优势的试听产品和视觉艺术,也表现出一定的互补合作的可能性,中国在视觉艺术出口上的竞争优势略超支点国家,而支点国家在试听产品出口上的竞争优势则远胜中国。故此,双方可以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框架提供的合作平台,在竞争性领域挖掘突出创新特质的文化产品产业内贸易,提供多元化、高质量的文化产品,在互补性领域深度合作,取长补短,继续促进文化产品产业间贸易。从中国与支点国家文化产品贸易的发展前景看,只要各国进一步发掘本国文化的优势与潜力,不断拓展双边文化产品贸易的空间,其发展的前景将十分广阔。为此,各国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新的努力。

(一)加快推进双边文化中心的建设

推进中国与支点国家的文化交流与合作是双方拓展文化产品贸易的重要基石,而通过国家之间相互建立文化中心,则是推动双方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条件。目前,中国已同俄罗斯、韩国、哈萨克斯坦、埃及等国,建立了中国文化中心,并使中国文化中心成为了中华文化传播和交流的基地。通过中国文化中心这一实体,即可举办孔子学院、孔子课堂、丝绸之路电影节、中外文化年艺术节等活动,同时还可举办各种文化论坛、展览展示、艺术沙龙等,推介中国文化产品和贸易政策,宣扬中华文化的历史与文明,通过双边文化中心建设,拓展双边文化产品的展示、交流、认知度和影响力,必将为双边文化产品贸易规模扩张提供更多的市场机遇。

(二)积极拓展双边文化旅游的内涵

每个国家都拥有自身的文化资源优势,拓展文化旅游内涵,推介本国的文化历史精髓,扩大本国文化的影响力,吸引更多国外公民入境旅游观光,必将带动国家间文化产品贸易加快发展。中国与支点国家需要共同发掘丰富的丝路旅游文化资源,打造共同经营的精品文化旅游路线,为双边文化旅游发展提供新的驱动力。随着“一带一路”持续推进,沿线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将极大地提高了旅游目的地的可达性,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也简化了旅游签证手续,丝绸之路特色旅游产品将会不断涌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也将成为可能,所有这些都将为不断拓展双边文化旅游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广阔的市场。文化旅游在提升中国与支点国家的认知度、加深双边文化交融的同时,也必将极大地拓展双边文化产品贸易的发展空间。

(三)大力发展双边图书出版业的合作

图书、报纸等印刷品是傳播文化与文明、加深中国与支点国家了解的重要纽带。中国出版产业竞争力弱,以往中华文化在支点国家的传播多是通过英语为媒介进行,伴随“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中国出版走出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支点国家出版产业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中国与支点国家在图书的版权输出、翻译出版、合作发行、数字出版、文化交流等方面存在广阔的合作空间。大力发展双边图书出版业合作,以及在传播双边文化历史、推进双边文化相融的过程中,必将在各国人民群众中产生巨大的文化影响力,也必将为双边文化产品贸易提供更多的机会、更大的市场。

(四)不断驱动双边数字文化产业的创新

国际电信联盟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网民规模是7.21亿人,位居世界第一,支点国家互联网普及率普遍较高,如韩国98.8%、沙特95%,也居世界发展的前列。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广泛普及,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等数字文化产业迅速发展,“一带一路”数字文化工程项目也已经启动,包括打造数字富媒体产品“一带一路图书馆”、合作推进文化产品线上贸易、搭建海内外数字文化版权交流平台等。不断驱动数字文化产业的创新,将会使更多新颖的文化设计、咨询、表演、试听产品等在线上推出,使各国传统的文化资源大放光彩,这不但会极大地促进各国文化产品数字化传播,也必将会进一步地拓展中国与支点国家之间发展文化产品贸易的市场空间。▲

参考文献:

[1] Kojima,K.The pattern of inter- national trade among advanced countries[J]. Hitotsubashi Journal of Economics,No.1,Vo1.5,1964:16-36.

[2] Finger,Kreinin. A Measure of‘Export Similarity’and Its Possible Uses[J]. Economic Journal,No.256,Vo1.89,1979:905-912.

[3] Balassa,B.Trade Liberation and Revealed Competitive Advantage[J]. The Manchester School of Economic and Social Studies,1965(07): 92-123.

上一篇:道德建设论文范文下一篇:理论教学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