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范文

2023-09-16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范文第1篇

1、项目名称: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2)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3)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以下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

2、办理单位:云南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

3、受理窗口: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中心

4、承诺时限:

(1)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 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转报国家林业局。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除外)。

(1)收费标准: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⑥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2)收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6、窗口电话:0871-5125102

7、投诉电话:0871-513647

5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需由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转报云南省林业厅);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权限

1、占用、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 1

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四)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批准文件;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五)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权限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批;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我厅审核、审批的1份;需转报国家林业局的一式3份):

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资格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使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证明。

4、申请人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需提供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

6、《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供相关缴费凭证(如审核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所预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9、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3)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提供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不需提交上述

4、

5、8项材料。)

(二)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材料(①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

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由查验人员本人在查验表上签字;②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并撰写现场查验报告);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要明确造林方式、造林树种、造林时间,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3、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不需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

(三)文本格式:《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附表一)。

五、前置条件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需要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范文第2篇

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澜沧县建设东朗路,需在大平掌村老寨小组开采石场(原料场)征用林地13.6亩,因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特向县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望贵局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申请

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澜沧项目部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范文第3篇

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澜沧县建设东朗路,需在大平掌村老寨小组开采石场(原料场)征用林地13.6亩,因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特向县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望贵局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申请

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澜沧项目部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发挥林地定额管理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下达广东省允许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工作。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

第四条 各地政府应当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和落实本地区定额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林业厅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上报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申请。 第二章 定额管理

第六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原则。遵守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双增”目标的实现。

(二)节约集约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提升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保障重点原则。区分不同项目、经济区域、林地类型,加强分类管理,优先保障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和抢险救灾、民生、军事等方面的项目。

(四)用途管制原则。适度控制用于城镇扩展边界、工矿开发等建设项目,从严控制用于商业性开发项目,禁止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占用征收林地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年度内不予安排定额。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份向省林业厅报送下一年度所需定额计划,由省林业厅进行汇总审核,拟订定额分配计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八条 各地所报定额计划申请应包括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定额计划和市、县建设项目所需定额计划两部分,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等级、项目类型、建设规模、规划建设年限、使用林地位置、林地类型、树种、所需定额、进展情况等。如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立项尚在办理中,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月申报定额项目清单中报告项目立项进度。

第九条 定额分配管理实行预下达、正式下达、年中追加以及年末统筹等制度。

(一)预下达。每年国家林业局预下达我省下一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后,省林业厅以当年年初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定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40%)预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的定额,用以解决国家下达我省定额前各地级以上市的林地需求。

(二)正式下达。每年国家下达我省当年定额后,由省林业厅编制定额分配计划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编制定额分配方案时,应根据当年我省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林地需求和其他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定额(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当年我省定额的30%)作为省调控的林地备用定额,专项用于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项目使用林地。其余定额全部分配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并由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年中追加。确因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省调控的备用定额中追加定额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林业厅报送追加定额申请,由省林业厅汇总各地申请后拟订定额追加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四)年末统筹。每年12月10日后,各地级以上市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定额,由省林业厅收回,统筹安排全省使用。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定额分配方案,依据分配因素和参考因素两部分制定。

分配因素是分配定额的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各地当年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定额计划中,交通、能源、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项目所需定额计划因素;

(二)各地级以上市林业用地面积占全省林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等可持续性因素;

(三)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定额执行情况等效率因素;

(四)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等惩戒因素。 参考因素是分配定额的参考依据,具体包括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定额计划中非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县重点项目定额计划等。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省备用定额或年末统筹定额的,仅限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

(三)项规定优先保障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省调控的备用定额或年末统筹定额,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第十三条 经国家林业局审核的交通、能源、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使用的定额由省和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按照6∶4的比例,共同解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定额计划,建立管理台账,强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加强现场核查,将定额使用情况按季度统计报送省林业厅。 第十五条 省林业厅对各地年度定额执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处理,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业厅据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调减其下年度定额:

(一)擅自超定额审核占用征收林地的;

(二)未批先用、批而不用、违规使用定额的;

(三)将审核项目变更为临时占用或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项目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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