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临时工程管理办法

2023-04-27

第一篇:项目临时工程管理办法

电力建管公司工程项目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第二部分 聘用程序

第三条 公司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用人部门),因工作需要,需临时聘用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表一),经公司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 新进临聘人员原则上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条 办理聘用手续时,新进人员应向公司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1、《应聘申请表》(见附表二)

2、身份证、职称证等各类有效证件或证明资料。

3、提供近一个月内市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

第三部分 临聘岗位设置及上岗条件

第六条 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原则上设置的临聘岗位有:工程指挥长、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经理)、高级管理专责、中级管理专责、初级管理专责。

第七条 临聘岗位上岗条件。

1、工程指挥长: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2、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经理):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3、高级管理专责:应具有大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8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4、中级管理专责: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家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3年以上经验;具有高度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品行恶劣,被原单位开除者;

3、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4、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四部分 临聘人员待遇标准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临聘人员待遇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临时聘用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三);一类是《临时聘用非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转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四)。

第十条 公司应为临聘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创造劳动条件,同时为临聘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元的劳保费。

第十一条 公司每月按临聘离退休人员基本聘金和岗位津贴两项之和的7.5%发给其医疗包干费。若临聘离退休人员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各类伤害(含生病、伤残、死亡)责任自负,并且所发生的治疗、住院等一切费用均由临聘离退休人员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 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执行国家工伤认定规定标准,下同),按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对应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公司为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用于公司支付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的一切经济费用。对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和报销一切经济费用的程序是:先由临聘离退休人员到其原社会保险关系渠道办理和报销;不足部分由公司用为其办理相关保险的保险赔付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国家政府有关社会保障规定,为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公司临聘的非离退休人员应依法缴纳上述各类保险费,并积极配合办理有关就业登记和保险手续,以确保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不能在岗的,不享受合同中公司应支付的劳务费、各种津补贴,公司只能按成都市公布的最低生活费保障标准发给其不超过三个月的生活费。

第十五条 临聘非离退休人员医疗、工伤等一切保险待遇按国家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临聘人员职责要求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八条 尽忠职守,服从公司和工程项目组织的指挥和管理,以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十九条 遵守公司和工程现场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保守公司机密。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

第六部分 临聘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临聘人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季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表》见附表五)。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临聘人员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考核,并由用人部门和临聘人员填写《考核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以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第二十三条 季度考核。用人部门应按季对临聘人员(含试用和正式聘用)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劳动纪律和健康状况等,以此作为临聘人员月劳务费、各项津补贴发放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考核。临聘人员合同到期,用人部门应对其全面考核,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公司办公室,以此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七部分 劳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务合同有效期内,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劳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泄漏公司商业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5、在合同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

6、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务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临聘人员:

1、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医疗期三个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临聘人员若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务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务合同期满或公司和临聘人员约定的劳务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合同即行终止;

2、临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十条 劳务合同期满,经公司和临聘人员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务合同。

第八部分 临聘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应承担法律和经济等一切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临聘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务合同或者违反劳务合同中约定的职责要求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一切责任。

第九部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临时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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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临时工程管理办法

24.1. 总则

24.1.1临时工程应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特征、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的特点及施工期限,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于增加本企业经济效益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修建标准应符合安全、防火、防洪、卫生、环保和业主的有关规定,既美观实用又能满足生产及生活的需要。

24.1.2为了统一整个项目所属各单位修建临时工程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各项目部、架子队在规划临时工程时应照此执行。 24.2. 临时工程的分类及内容

临时工程按其规模大小和使用性质划分为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小型临时设施和临时房屋两类。

24.2.1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所必须修建的大型临时建筑物和过渡工程。

24.2.2大型临时设施(简称大临)的主要内容

通往砼拌合站、填料拌合站等场地的便道、便桥,通行汽车的运输干线及其通往隧道、大桥、重点土石方等重点工程的汽车运输便道等;

为解决工程用水而铺设的管径在100mm及以上为临时给水干管路;

大型砼拌合站、填料拌合站等场地土石方及圬工工程; 24.2.3过渡工程:包括为维持既有运输设施的安全和不间断运营而需要增设的临时性便线、便桥和其他建筑物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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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4小型临时设施(简称小临)和临时房屋的主要内容 (1)为施工或运输而修建的小型临时工程设施,如通往中、小桥、涵洞等工程和各项目部部、架子队驻地以及料库、车库的运输便道引入线;工地运输便道、施工便桥;由干线到工地或驻地的地区通信引入线,电力线和地区给、配水管路等;

(2)为施工或维持施工运输而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如临时给水的水井、水塔、管路等设施,临时信号、临时通信(地区线路引入部分)、临时供电等工程;

(3)施工及施工运输所需修建的临时生活房屋、文化教育及公共房、生产房屋(如发电站、空压机站、材料厂、库、堆料棚等)和办公房屋;

(4)更换施工单位的重新开工;原有临时房屋及设施的一次性整修;租用房屋在迁入前的一次性整修;房屋的日常维修;利用正式房屋在使用完毕后的整修;活动房屋的搭设、移拆等。 24.3. 临时工程项目的建立和规划

24.3.1临时工程项目的建立及规划,除合同有规定者外,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

24.3.2各项目部编制临时工程项目及规划,其中应包括临时工程的项目、主要工程数量、预算造价、占用土地、采用的建筑标准、数量指标以及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附设计图纸、计算书等。报局指挥部工程部审查,局指挥部指挥长或总工程师批复后实施。 24.4. 临时工程的标准

24.4.1临时工程应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和有关技术规范、安全规则及环境卫生条件作出设计,符合“总体规划、规模性布置、统一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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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显现整体效果”的基本要求。

24.4.2修建便道按四级公路标准,达到全天候施工要求。具体要求见指挥部下发的《临时工程及场地建设施工技术交底》。

24.4.3临时房屋的建筑标准,应本着既能适应生产、生活的需要,又体现“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生产、生活、办公区划分明显,布局合理,统一整体规划。隧道一至四项目部驻地采用就地修建彩钢板活动房屋,其余项目部驻地应考虑就地租房,各项目部根据时间情况采用租建相结合的原则布置作业人员生活房屋,生产房屋应就地修建,总体要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绿化等要求。具体标准见《临时工程及场地建设施工技术交底》。

24.4.4大型砼拌合站的建设标准,应结合混凝土的使用量合理选址,具体要求见建指下发的《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混凝土拌合站管理细则》;拌合站场地应硬化。

24.4.5临时电力、给水等工程,应根据其使用要求按有关专业标准确定。

24.4.6所有临时工程布置必须注意与正式工程的关系,防止施工干扰。

24.5. 临时工程设计审批顺序

临时工程的设计,由具体承担施工的各项目部负责,并报局指挥部分管指挥长同意,工程部或机电部审核,局指挥部总工程师审批,合同部确定单价、安排班组,项目部组织实施。 24.6. 临时工程的设计内容

纳入规划的临时工程,均应做勘测设计。设计文件的详简程度,由各项目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临时工程施工的需要研究确定,并报局指挥部审批。

24.6.1汽车便道应有设计说明,平纵断面图,路基横断面图,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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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标准,小桥涵设计图,工程数量及占用土地表。

24.6.2临时电力应有设计说明,发、配、变电站设计图,线路经由平面示意图,工程数量及设备、材料表。

24.6.3大型砼拌合站应有总体平面设计图、效果图,场地硬化标准,工程数量及占用土地表,设备、材料表。

24.6.4临时给水应有设计说明,生活及消防管路布置图,水源设计图,水质化验资料,工程数量及设备,材料表。

24.6.5公路便桥应有设计说明,结构设计图和荷载检算资料、工程数量表及材料表。

24.6.6临时房屋应有设计说明.房屋总平面布置图,房屋明细表,各类房屋的结构设计或通用设计,工程数量、占用地表及材料表。 24.7. 预算及验工计价

24.7.1临时工程的验工计价,由指挥部根据审批的临建方案据实到现场实地收方后,工程技术部统计汇总工程数量后交合同成本部统一验工计价。

24.7.2凡是未上报临建方案自行组织施工的,对项目部进行处罚。已施工完毕的隐蔽工程经指挥部与项目部现场据实进行收方。 24.8. 验收交接

24.8.1临时工程竣工后,由局指挥部统一组织现场验收。 24.8.2验收交接前,各项目部编制临时工程的竣工报告,其内容为:开竣工日期,施工依据,施工单位,竣工数量,主要材料消耗,工程质量评价及必要的图纸等。

24.8.3临时工程移交后,由项目部按竣工数量进行管理和自费维修、养护。如果需要变更现状,增加工程数量时,应报请指挥部批准。 24.9. 临时工程的拆除

24.9.1使用临时工程的单位转移时,对有拆除价值的临时工程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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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拆除,所拆材料和构件应经有关部门鉴定计算残值,按规定上交残值,拆除工程所耗工费及其他费用在上交返还款内冲销。

24.9.2根据需要,经上级批准,移交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临时工程,交接双方经过协商,可作有偿或无偿处理,并签书面协议书,分别由交接双方存档。

24.9.3凡移交地方政府的临时工程,无论有偿或无偿,必须编造清单,报指挥部批准后,双方签订移交协议书并存档。

第三篇: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多种产业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多种产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降低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按照公司管理要求,结合多经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对常规性临时用工实行定岗定编,临时用工定员由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审核,分管该公司的领导批准,要充分利用单位内部的劳动力资源,合理调配劳动力,努力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用工效率。

2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用工的,应提前办理申请手续。临时用工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在使用前十天;临时用工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需在使用前一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写清楚对临时用工的用工目的、工种、数量和质量要求。工期累计一个月以内的,由该公司经理批准;工期超过一个月的,由分管该公司领导批准,报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审核。

3 各单位支付临时用工的工资,须经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审核。

4 各单位使用临时用工,必须按劳动部门规定严格履行有关手续,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工资由使用单位支付。

5 按照上级要求,推行临时用工代理制。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组织各用工单位与用工代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中要明确费用标准、结算原则、安全责任、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条款,使临时用工使用行为规范化。

6 临时用工的使用应该符合用人岗位的要求,对特殊岗位要证照齐全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证照审核,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临时用工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并以书面形式交本人签字。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7 临时用工使用单位必须做好用工的各种记录,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各单位使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出厂门的,必须持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证明办理“临时入厂证”,凭“临时入厂证”进出厂门,无证一律不准进入厂门。

9 严禁违规使用临时用工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违规使用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0 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或劳务费,在财务支出上实行单列。

第四篇: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规范临时用工管理的办法

为加强临时用工管理,维护临时用工人员的基本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管理

1、按照“确实需要、不浪费人力资源”的原则聘用临时用工人员。

2、凡需招聘临时用工人员的科室,须书面提交用人申请,陈述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期限、用工理由等,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再报局党组会研究解决。

3、局办公室为临时用工人员的招聘和人事管理科室, 依据局党组决定,主持用人招录工作,办理用人招录有关手续。

4、用工科室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的在岗日常考勤、安全教育、劳动保护等管理工作。

二、招聘条件

1、首先具备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乱纪前科劣迹等条件。

2、年龄满18周岁以上,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女职工不超过50周岁;特殊工作岗位用工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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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必须写出个人健康安全自负保证书,并有家属或子女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聘用。

3、文化程度应与从事的岗位相适应;应聘技术岗位的,需持有专业技术学习证明和上岗证书。

4、持有本人身份证。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癫痫、精神性疾病,无严重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等心脑血管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三、招聘程序

1、根据岗位需要,局领导、办公室及用工科室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

2、被确定录用的临时工,由用人科室负责填报《临汾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工录用审批表》,报办公室履行录用手续。

3、被录用的临时工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近照一张、健康证明、学历证书等个人资料,到局办公室建档备案。

4、管理局与录用临时工签署《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书一年一签。

5、办公室将录用报到临时工移交使用科室管理。

四、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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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岗培训。各岗位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用工科室负责进行上岗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工种相关要求和技能,尽快适应和投入工作。

2、试用管理。对录用的临时工,原则上带薪试用期一般不低于一个月;不带薪试用期一般不低于一周,不超过10天。

3、绩效考核。由各科室对所有临时工进行绩效考核,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办公室;考核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 、 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科室临时工的30﹪。

五、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工,可予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2、经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3、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的。

4、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影响本单位的形象、声誉和工作秩序,甚至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

5、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也无法调整其他岗位工作的。

6、连续请事(病)假超过15天以上(因工负伤除外)。

7、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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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六、工资待遇

1、工资结构:临时工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考核工资、特殊岗位补贴等四部分组成。

2、发放标准 :

(1)基础工资:实行日工资核算,标准为每天15元。 (2)工龄工资:从录用之日起按年计算,5年以下工龄工资按每年1元计算;5年--10年工龄工资按每年2元计算;11年--15年工龄工资按每年3元计算;16年--20年工龄工资按每年5元计算。

(3)绩效工资:各科室对临时工出勤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天一考核,每月一总评;每月绩效工资标准最高限为100元,优秀等次100元,良好等次80元,合格等次70元,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4)特岗补贴:结合劳动强度、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室内工种每月30元,室外地面工种每月50元,高空及地下作业的工种每月80元。

3、工资造册:临时工的工资于次月 5 日前由各科室上报考勤情况,办公室核算造册,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科于次月10 日统一发放。

4、社会保险:凡录用的临时工自录用次月起由本局负责购买必要的社会保险,按规定属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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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保福利:临时工劳动保护用品由局办公室根据各科室岗位所需统一购买,临时工和正式职工享受同等条件的劳动保护及其他福利待遇,中途离岗人员不享受在岗期间的劳保用品和福利待遇。

七、其他规定

1、各科室要严格招聘临时工的管理;凡临时工不服从管理或有违反可以解除合同条款的,科室负责人可将其交回办公室报局党组处理;各科室不得擅自辞退聘用临时工,不得私自用工或顶替用工,对违反本规定聘用和使用临时工给本局或临时工个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科室负责;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的临时工,拒付工资。

2、临时工工资每月由本人在财务科领取,由财务科负责核对工资领取表,严禁代领工资。

3、对现有临时工工资按新办法核算,工资高的不降、工资低的上调;对新进临时工按新办法执行。鉴于卫生所返聘医务人员技术要求高、风险大,按照局新的工资标准核算后,每人每月再加100元风险补助费。

4、临时工因本人原因给本局或用工科室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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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1. 目的

物业管辖内临时用电加以规范,杜绝私接乱接,违章用电,安全事故现象发生。

2. 适用范围

外单位申请临时用电管理。

3. 健康与安全

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进网作业高压电工规定。

4. 4.1 4.2 4.3 5. 5.4 职责

工程部经理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监督 工程部主管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和落实 工程部维修电工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关键控制点 受理

5.1.1 施工单位需向物业管理工程部提交《临时用电申请表》,并出具施工单位用电设备清单。

5.1.2 工程部接到《临时用电申请表》后,测算用电负荷和配电位置,由工程部主管审核批准后5天内回复施工单位。

5.1.3 临时用电期限不允许超过30天,如需延长需另行申请。 5.5 安装

5.2.1. 工程部在临时用电配电间低压母线侧找相应楼层配电房内的指定位置,由施工单位装计量装置,以核定用电数量。

5.2.2. 临时用电总开关安装位置在物业控制区域,停送电须施工单位填写《临时用电停、送电报告》,由维修电工进行操作。

5.2.3. 临时用电线路的敷设不得乱移,附属设施安装须按电气安装规范进行施工。 5.2.4. 临时用配电箱内必须安装漏电装置,上、下级熔丝或(开关)大小要有区分,不能用铜丝代替熔断丝。

5.2.5. 检查

5.3. 施工单位布线结束后,工程部须对线路铺设、电器绝缘、终端设备等进行检查,无误后方可送电。 5.3.1 工程部现场须配置1名电工,负责对临时用电设备、设施的监管巡查,确保安全用电,并做好记录。

5.3.2 巡查中发现施工人员违章用电或用电超负荷,应立即予以制止和加以控制,并向上级汇报送交公司处理。

5.4 恢复

5.4.1 施工单位施工结束须向管理公司工程部提出《临时用电取消报告》。

5.4.2 工程部接到报告,经管理公司同意,双方确认用电数量后,由电工负责切断临时用电电源操作。

5.4.3 施工单位负责将临时用电线路、设备等全部拆除,恢复原样,物业验收确认结束。 6. 相关文件 无

7. 记录

《临时用电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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